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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環境保護稅政策
為建設綠色中國緩解大自然的污染之憂, 一直以來國家大力倡導減少污染物排放, 推進各地市區綠化建設。為了使排污企業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2018年1月1日起, 國家正式開始實行環保稅征收管理方案。
2.1 國家環保稅政策
為促進企業向綠化產業轉型發展,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研發污染物排放凈化新技術和應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 使得污染物的濃度盡可能地降低。如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方面, 若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小于等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30%的, 則將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若小于等于50%的, 則將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方面, 根據國家稅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購置與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運用、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 可以按照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 即購買成本或者研發總成本的10%, 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 企業在從事, 符合特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等資源合理運用項目的經營收入所得, 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當年起, 前三年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后面的從第四年至第六年就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第七年起進行該項目經營收入的全額納稅。
2.2 四川省環保稅政策
根據四川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擬定適用稅額: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以每污染當量數2.8元來計算應納環保稅稅額。以下就此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計算、分析。
3環保稅起征后納稅籌劃
四川省某企業主要從事鞋模加工, 經檢測該企業廢水排口中重金屬總鎳濃度含量為2.32mg/L, 總鉻濃度含量3.25mg/L, 總鉛濃度含量3.15mg/L, 總汞濃度含量1.11mg/L, 該企業年度總排放廢水10萬L。經計算得出:應納環保稅稅額為145614元。若企業不進行納稅籌劃, 則該企業當年應交環境保護稅145614元。本文通過以下方法使該企業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前提下, 降低企業稅負。
3.1 計稅依據的籌劃
(1) 方案一:該企業在排廢口加增一道重金屬回收利用環節, 使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小于等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30%, 其污染物總鎳濃度含量0.7mg/L, 總鉻濃度含量1.05mg/L, 總鉛濃度含量0.7mg/L, 總汞濃度含量0.035mg/L。經計算得出:應納環保稅稅額為31972.5元。
(2) 方案二:該企業引進先進技術使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50%, 總鎳濃度含量為0.5mg/L, 總鉻濃度含量0.75mg/L, 總鉛濃度含量0.5mg/L, 總汞濃度含量0.025mg/L。經計算得出:應納環保稅稅額為1522元。
綜上, 從企業通過排放污染物濃度降低企業稅負方面來看, 方案二中企業廢水污染物濃度比方案一低20%, 且國家政策明確指出, 污染物濃度值越低繳稅越少。所以企業采用引進先進技術使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應交環境保護稅比企業采用在排廢口加增一道重金屬回收利用環節的環保稅少繳納25%。因此, 企業在實行環保稅籌劃時, 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納稅籌劃方式。
3.2 專用設備來源選擇
(1) 方案一:該企業為了響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 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可外購環保專用設備一臺, 價稅合計234萬元, 經計算得出:可抵扣增值稅34萬元, 可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 則企業總的可少繳納稅額為39萬元。
(2) 方案二:該企業經過調查、研究, 為了長遠利益的發展在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內, 決定自主研發一臺環境保護專用設備, 并申請專利權。將生產該設備對外銷售, 該企業銷售設備取得銷售收入800萬元, 研發成本500萬, 經納稅籌劃得出該企業可少繳企業所得稅262.5萬元。
綜上, 企業若自主研發并在研發期間應合理控制成本, 相對而言比企業外購環保專用設備總的應納稅額更少, 因企業在研發過程除了可以加計扣除50%的成本費外 (企業自主研發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可以按研發成本的50%加計扣除) , 還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因此, 從企業少繳稅角度來看, 在環保專用設備來源選擇中企業自主研發優于企業外購環保專用設備。
4 結語
綜上所述過不同的稅收籌劃方式合理利用環境保護政策, 在排污環節稍作改變, 在某些程度上就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一方面是從環境保護稅法中合理運用稅收減免政策來改變企業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 以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稅后抵免的稅收優惠措施, 可以讓企業在運營戰略層面通過選擇不同先進技術的環保專用設備, 合理運用企業所得稅中的減免政策, 使企業在降低應納稅額的同時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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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小霜.境管理會計研究基于排污費改稅的角度[J].現代商業, 2017 (11) .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許太誼張偉: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納稅會計實務[M].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A公司和B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電視機10臺,代銷合同約定,每臺銷售價格為2340元(不含稅價為2000元),每銷售一臺,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銷手續費。但是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稅價),即將每臺電視機的零售價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銷售完10臺電視機并向A公司開具了收取1000元手續費的結算發票,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銷貨款22400元匯至A公司。
賬務處理如下(假設按接收價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接收價)20000
貸:代銷商品款(接收價)20000
2.12月末銷售完電視機:
借:銀行存款2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854.7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3545.30
3.結轉營業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接收價)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接收價)20000
4.收到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代銷商品款(接收價)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銷稅額)34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23400
5.結轉應收A公司的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A公司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代購代銷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銷款時:
借:應付賬款——A公司22400
貸:銀行存款22400
7.計提手續費收入的營業稅(其他附加稅、費等略):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0
貸:應交稅金
——應交營業稅50
由此可見,B公司銷售代銷貨物實現的銷售收入不僅要按照稅法規定全額計提銷項稅(含加價部分),而且其實現的1000元代銷手續費收入也必須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業繳納5%的營業稅。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由于A公司出具給B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是按雙方的原約定價(不含加價)開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價部分就成了銷售電視機的增值額,增值額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價部分繳納增值稅145.30元(854.7×17%)。
二、加價銷售的稅務籌劃
(一)受托方為一般納稅人
從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與委托方約定的價格對外銷售,則僅需就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如果受托方加價銷售,則除了需按合同約定的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以外,其加價部分還需并入代銷業務的總收入一并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受托方應盡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價格對外銷售,如果有加價的可能,應在與委托方協商提高委托代銷商品價格的同時,盡量與委托方協商提高代銷手續費的收費標準,這樣不但可以保證不因擅自提價而繳納高稅負的增值稅,也可以使代銷業務的整體稅負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100元,則B公司加價部分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0元。而如果B公司與A公司協商,將每臺電視機提高的價格部分由A公司作為代銷手續費予以返還,即將每臺電視機的代銷手續費提高100元,則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銷手續費需繳納的營業稅僅為50元,比前一種方式的稅負降低很多,可見其在稅收負擔方面的優越性。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增值稅抵扣鏈的制約,如果受托方為了降低自己的稅負而要求委托方將加價部分合并到所代銷貨物的原價中一并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上述每臺加價的100元,B公司要求A公司將加價部分1000元并入代銷貨物的原價總額中一并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必然會增加委托方的稅負(增加額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還涉及到加價部分的利益分配問題。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為一般納稅人且按正常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情況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實現稅負的最低化必然會與委托方產生矛盾,這時受托方應盡量與委托方協商,求得雙贏的平衡點。另外,如果委托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應盡可能請委托方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其代銷商品能夠正常抵扣進項稅。
在我國當前的納稅政策環境下,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空間,但不是無限區,有時違法與不違法僅有一步之遙。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納稅人只有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納稅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納稅籌劃原則,才能真正取得納稅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經濟效益。
納稅籌劃具體方法
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繁多,在財務工作實踐中主要運用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圍繞稅種進行研究,籌劃的結果最終體現在稅種上;二是圍繞經營方式進行研究,籌劃的最終結果體現在適應納稅優惠政策上。為實現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在進行具體籌劃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將以上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將會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國目前的會計實務處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
1.縮小課稅基礎。指納稅人通過縮小計稅基數的方式來減輕納稅義務和規避納稅負擔的行為。縮小稅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財務會計的手段,一種比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項計納稅入最小化,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如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金融投資時,當國債利率高于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的稅后實際利率時,應當購買國債,取得納稅利益。
另一種常用的做法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和限額內,盡可能使各項成本費用最大化,如對已發生的成本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已發生的壞賬、資產盤虧毀損的合理部分及時列做費用等。筆者所在企業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國有企業,近年來通過深化改革企業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積的壞賬也比較多,其中最大的一筆是與一個關聯企業近2000萬元的應收賬款,該關聯企業已經停業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一直無法處理。2004年12月當地政府根據國家有關精神出臺了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根據這一規定,關聯方的壞賬經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并取得稅務部門關于企業已經停業不具備還款能力的證明后即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損失,經批準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利用這一政策,企業積極開展工作,很快就按規定提交了稅法規定的全部材料,獲得了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損失的批復,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近2000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660余萬元,為企業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2.適用較低稅率。指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來降低納稅負擔的行為,一般可采用低稅率和轉移定價法。低稅率法是納稅人通過合法的途徑,選擇不同的地區、行業、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適用較低的稅率。如我國稅法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投資于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筆者所在企業近年來對外投資業務較多,在投資可行性論證時就充分考慮了新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問題,并成功運用這一方法成立合資企業一家,水產養殖企業一家,新辦旅游企業、國貿企業兩家,主輔分離改制企業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稅率和減免所得稅的優惠,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負。轉移定價法是在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以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其他公司之間,為共同獲得更多的利潤而在經營活動中進行的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母公司適用的稅率較高而子公司適用的稅率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過轉移定價法,以低于市場正常交易但仍比較公允的價格將貨物轉移給子公司,從而實現成本和利潤的轉移,取得少繳稅款的優惠。還有在購銷活動中利用地區性稅負差別在低稅區設立分支機構,將貨物調到分支機構銷售,就可以通過轉移定價,減輕企業稅負等。從實踐來看,企業的規模越大,成員越多,經營范圍和區域越廣,利用轉移定價法籌劃的空間和成功的幾率也就越大。
3.延緩納稅期限。資金有時間價值,延緩納稅期限,可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一般而言,應納稅款期限越長,所獲得的利益越大。如將折舊由直線折舊法改為加速折舊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潤推遲到以后期間,就推遲了納稅的時間,即可獲得延緩繳稅的利益。另外,對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成本費用,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賬;以及盡可能地縮短成本的攤銷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遲納稅的效果。筆者所在的企業是一個國有大型水力發電企業,由于受上游來水影響,全年發電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發電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實現,汛期和汛后發電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費用又集中在下半年發生,造成企業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虧損嚴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稅法規定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話,上半年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近3000萬元,這些預繳的所得稅只有在下一年度實現利潤時才能抵繳,將會長期大量占用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嚴重影響企業正常運轉。經認真研究國家稅法,仔細籌劃后,企業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充分溝通協商一致,針對水電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稅務部門同意企業按照近三年的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發生情況,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對全年預計發生的成本費用每月進行預提計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潤實現與預繳所得稅金額,為企業爭取了巨大的資金時間價值。
4.合理歸屬所得年度。所得年度的合理歸屬可以通過收入、成本、損益等項目的增減或分攤而達到。如企業銷售貨物有不同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收入歸屬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可以控制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貨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出現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數額。比如當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時,發出的存貨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多計本期發出的存貨成本,相應地少計期末庫存存貨的成本,這樣就會產生較低的期末存貨,較少的稅前收益,從而減少當期應交所得稅;反之,若物價水平持續走低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比別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了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但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變更存貨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籌劃。
5.適用優惠政策。指納稅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來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的行為。國家為了鼓勵某些特定地區、特種行業、特別企業、新特產品和特殊業務的發展,照顧某些特定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制定了大量納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依靠納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每一項納稅優惠政策就是一個避稅地,企業只要掛上一個避稅地,就能夠充分利用納稅優惠政策享受納稅優惠,這是目前企業最主要的納稅籌劃措施。如筆者所在企業近年來發電機組等設備更新改造業務較多,為充分享受國家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每次設備改造前都要進行縝密的研究籌劃,制訂切實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案,盡量在改造過程中選用符合國家政策的國產設備,按照要求取得有關各方面的審批文件,并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密切保持溝通和聯系,及時得到最新的納稅政策咨詢,成功地進行了多次籌劃,僅此一項就為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1000多萬元。
納稅籌劃原則
綜上所述,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數不勝數,成功的納稅籌劃案例也不勝枚舉,但一個企業的納稅籌劃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確的納稅籌劃方法外,還必須切實遵循以下納稅籌劃的原則,以規避稅收風險: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根本原則。由于納稅籌劃不是偷稅、騙稅,更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納稅政策深層次的加工能力,納稅籌劃才有可能成功,否則納稅籌劃可能成為變相的偷稅,只能是“節稅”越多,處罰越重。
2.前瞻性原則。納稅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著眼于生產經營全過程,注重于事先籌劃,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就無法事后補救。
3.時機性原則。納稅籌劃的成功概率取決于各種相關因素的綜合作用,而種種因素都處于變化之中,許多納稅優惠政策也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企業只有講求時效,抓住機會,選準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才能不失先機,取得成功。
4.協調性原則。由于稅法強制性和不完備性的特點,決定了稅務機關在企業納稅籌劃有效性中的關鍵作用。在實務中,只要是稅法沒有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都有權根據自身的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因此,納稅籌劃人員應與稅務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和溝通,多做協調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處理上得到其認可,以增加納稅籌劃成功的幾率,這一點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尤其重要。
5.基礎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綜合性非常強的一種理財活動,而會計核算規范、賬證完整是納稅籌劃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為納稅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要通過納稅檢查,如果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會計記錄不健全,則納稅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大打折扣。
6.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單純是企業稅負最小。如某一方案雖然可以使企業稅負降低,但可能使企業在此領域喪失優勢,結果總體利潤減少,則是不可取的。
7.全局性原則。根據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減輕。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稅法的選擇,而要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并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經濟性原則。只有在納稅籌劃成本低于籌劃收益時,納稅籌劃才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放棄籌劃。
【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通過事前經營活動安排來降低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設計、合同管理設計、原材料及設備使用設計及勞動用工設計等稅收籌劃措施,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降低稅收成本。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營業稅;營改增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建立在對稅收法律法規充分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安排進而達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的合法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前籌劃性與目的性三種特性。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本身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合法行為,如通過違規行為獲得的降低稅負不屬于稅收籌劃。事前籌劃性是指稅收籌劃是在正式納稅申報前所開展的節稅行為,通過企業賬目調整而進行節稅明顯是違規且不符合稅收籌劃定義的行為。目的性是指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這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動因。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總體建議
(一)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
稅收籌劃應當是站在企業全局所采取的行為,不應當僅僅站在財務部門的角度考慮。根據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可以得知,稅收籌劃應當站在企業全部的業務流程進行考慮。因此,全局性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公司與子分公司的設置、合同的簽訂、原材料采購、設備使用、人員設置等角度來采取綜合性的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二)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規則的行為。故缺乏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的理解無法幫助企業有效的規劃稅收籌劃措施。按照現行規定,施工企業所適用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及車輛購置稅。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施工企業稅負的主要來源。施工企業適用稅種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施工企業的“營改增”問題。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啟動營改增改革試點。施工企業雖然目前尚未納入到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內。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推動,“營改增”將成為施工企業稅收繳納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營改增”雖然可以從抵扣減稅的角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施工企業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購難以取得進項稅發票,大型設備難以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存在,故在“營改增”實施后,短期內有可能造成稅負“不降反升”的尷尬狀況,施工企業仍需要通過系統完善的稅收籌劃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有效實現稅收籌劃的保證。不規范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一方面導致企業票據賬目管理、會計核算的混亂;另一方面,由于財務人員缺乏相關稅收規則體系,缺乏對稅種稅率、缺乏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納稅會計核算調整的了解,導致無法有效利用稅收規則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建議
(一)在公司組織結構設計中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組織機構中可以體現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當合并在總公司中繳納。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由于項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如當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稅減免政策,可以采用設置子公司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夠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異地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置分公司的形式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進行稅收籌劃
合同的簽訂是施工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內容。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對相關合同內容及條款的設置來起到降低企業稅負的效果。《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其將該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不論是否參與施工,均應當按照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施工企業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則應當按照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簽訂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的稅率要明顯低于不簽訂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過相關合同簽訂適用稅率的區別,幫助企業合理適用稅率,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此外,總包企業的營業額計算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譬如分包方將分包部分開具發票時可以帶出總包方給建設方的營業稅發票,“一稅雙票”避免同一勞務重復納稅。這就要求總包企業在分包工程的過程中,認真做好相關分包款項的會計核算,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設備使用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等相關工料費應當計入營業額。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原材料采購應當盡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過與長期合伙伙伴進行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從而降低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中的原材料價值,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業設備管理方面,企業可以利用相關折舊政策,增加折舊攤銷費用,這樣增加企業成本,進行降低企業收入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在勞動用工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相關事宜的崗位適當安置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進行就業,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同時,在勞務公共方面,通過與工程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方面相關工程發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勞務用工本身所可能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與納稅風險,起到了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結語
稅收籌劃可以在低納稅風險的環境下幫助企業有效降低稅收負擔。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必須完善。在此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規劃、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設備使用及勞動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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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二:汽車銷售稅收籌劃與財務風險控制
摘要:面對日益激烈的汽車行業,汽車銷售企業如果想要在當中獲得優勢,其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和風險控制就相對重要,企業應該考慮到權銷售環節的長期發展,在遵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生產營銷方案和商務決策,選定好銷售方式,從而使稅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稅務風險,最終使經濟效益最大化。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的主要稅種為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其能夠利用對稅法條款的研究,發現稅收籌劃的突破口,理清業務流程,規范內控細節,更好的完成稅收籌劃。
關鍵詞:汽車;銷售環節;稅收籌劃;財務風險控制
一、汽車銷售過程的稅收結構
本文所研究的汽車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與風險控制,以汽車專賣店銷售模式為主,包括制造商與專賣店兩個層面的稅收籌劃。當前,我國汽車銷售模式主要包括專賣店、汽車超市、交易市場三大類型。其中,汽車專賣店由汽車制造商授權建立,通過簽訂合同,專賣店獲取汽車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經營權,開展營銷活動。模式中,汽車專賣店不論是建設,還是管理、營銷、服務,都應該按照汽車制造商的要求進行,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務及信息反饋四大功能。按照結構,稅收籌劃以汽車銷售環節為鏈條,包括制造商環節、銷售公司環節及專賣店環節,重點把控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的籌劃。
二、銷售環節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汽車行業是技術及資本密集型行業,同時還有著經濟效應,能夠推動全經濟鏈條的發展,其屬于國民經濟里的重要角色。當前,我國的汽車市場仍處于需求旺盛的階段,開展專賣店銷售方式,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場份額增大,通過鋪設銷售網點及專賣店,汽車制造商實現了地域擴張,能夠按照各網點及專賣店的銷售情況制定決策,是提高制造商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汽車行業的競爭隨著專賣店數量的增長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車專賣店都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其原因是地區之間及地區專賣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較大。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收檢查的過程中,對汽車制造商出臺的商務決策表示質疑,其覺得一些商務決策沒有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還發現部分汽車專賣店存在違法行為。汽車制造商不僅要強化利潤獲取能力,為長期發展提供基礎,也要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避免稅務風險,汽車制造商應該先科學的對稅收進行籌劃,再建立商務決策和汽車專賣店設計的銷售方案。其中設計銷售方案是汽車銷售環節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來,不僅能夠使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銷售環節中的成本最小化,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還可以根據稅收籌劃調整業務流程,以長期目標為基礎,避免為實現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了長遠利益,嚴防短期行為。因此,現代汽車生產商及銷售商在構建稅務籌劃辦法時,應當首先以合法性為基礎,設計合法、合規的銷售方案,籌劃涉稅營銷環節,在將稅務風險控制到最低的同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促使可持續發展。
三、銷售環節稅收籌劃方案研究和風險點控制
(一)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按照國家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汽車行業里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屬于此規定重點應稅消費品,應在生產環節中納稅。
(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屬于流轉稅,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的銷售活動有著緊密關系。增值稅和營業稅所牽扯到的經濟業務通常有交集,會有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等情況出現,并且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相互轉換。這將致使增值稅和營業稅擁有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1、利用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開展稅收籌劃
當前,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中的涉稅點及涉稅額應由企業年銷售額或營業額所占比重確定,且企業年銷售額及營業額所占比例也決定了營銷涉稅具體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當前我國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都是一般納稅人,業務處理中一般以汽車銷售與維修服務為主,因此,當涉及混合銷售,通常會按應稅項目金額征收增值稅。在混合銷售與兼營方式利用的過程中,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需要把握業務與財務流程的暢通性,嚴密關注銷售行為是否能夠被判定為混合銷售或者兼營。在兼營活動的處理中,若企業無法將單據、宣傳的業務流程進行分離處理,稅務機關很可能將此行為判定為混合銷售,極有可能面臨處罰,并補繳增值稅。財務風險產生。
2、利用減少應納稅額開展稅收籌劃
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汽車制造商通過各種途徑激勵汽車專賣店銷售自己品牌的汽車,目的就是維持或擴大所擁有的市場份額;汽車專賣店采用多種營銷途徑從而抓中消費者的眼球,促進產品的推銷。稅法中各銷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計征增值稅的規定,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在銷售方式上都具備自主選擇權,從而能夠通過不同的銷售方式開展稅收籌劃。汽車專賣店的營銷途徑較復雜,包括積分換禮品、買一送一等等。不同的營銷途徑都要注意事前的稅收籌劃。選定折扣方法銷售需控制的風險點是,將銷售額和折扣額抵減的同時,減小銷售額需要掌控定價的尺度,若稅務機關指出價格過低,那么稅務機關將有權核定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在選定營銷途徑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體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健全銷售環節的業務手續,選定最優的科學銷售途徑,使稅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稅務風險,使得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一、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
(一)企業財會人員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不透,單憑對某些稅法條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進行納稅籌劃,結果使納稅籌劃活動越過了法律允許的邊界,觸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實上的偷稅、漏稅
例如,某輕化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生產并銷售應稅品要繳納消費稅;而從生產企業購買應稅消費品再批發或零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則不繳納消費稅。”將企業一部分銷售人員獨立出去,成立了獨立核算的下屬營銷公司,然后把輕化廠生產部門生產的高級化妝品以成本價格銷售給營銷公司。即將原本不含稅出廠價350元一套的化妝品,以成本價150元銷售給營銷公司,按當時規定的30%消費稅率每套只繳納了45元的消費稅。每套少繳納消費稅60[(350-150)×30%]元,且營銷公司批發或零售時均不繳納消費稅。結果,這種做法被稅務機關發現,被認定為是一起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產品定價的偷稅行為,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繳了稅款和罰款,使企業得不償失。
其實,只要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該法律文件的第26條明確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可見,納稅籌劃絕非輕而易舉,也不僅僅是減少納稅額的問題。作為納稅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全面、深入地研究稅法,吃透稅法精神,才能避免這類納稅籌劃的失敗。
(二)企業財會人員和銷售業務人員不能很好地溝通和配合,財會人員沒有給銷售人員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結果使企業觸犯了稅法,受到了處罰
例如,某大型商貿公司2006年10月份發生了這樣一筆業務,某客戶購買大宗商品價款1000萬元,分3次付清,當時付轉賬支票500萬元。結果企業業務部門一次性開出了1000萬元的普通發票,而對未收到現金的部分,財務部門不記賬,結果違反了稅法規定,受到了稅務機關的處罰。
其實,這些業務只要對結算方式稍做調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企業就可以得到納稅籌劃的收益,具體做法如下:
對已收到轉賬支票的部分,開具發票,計算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72.6495萬元[500/(1+17%)×17%]。對于未收到貨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進行核算。這樣既可以延緩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又可以避免遭受違反稅法的處罰。
(三)企業把目光盯在“稅務最低”這一目標上,不考慮稅務籌劃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這種把節稅作為唯一目標的納稅籌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需向金融機構貸款2000萬元新建一條生產線,年貸款利率6%,年投資收益率為18%,5年之內還清全部本息。經財務人員測算,有以下四個備選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期末一次性還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償還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償還系數為0.2245,前四前等額償還475.94萬元,第5年償還469.47萬元;方案三,每年等額償還平均本金400萬元以及當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償還等額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還本。
以上四個方案很難一眼看出哪個方案最優。于是,化工公司財會人員又測算了五年之中四個方案應納所得稅的情況,結果方案一為370.73萬元,方案二為470.84萬元,方案三為475.18萬元,方案四為594萬元。于是,該公司選擇了方案一。這是否是一個最佳方案呢?筆者認為還需要從歸還本息合計、現金流出量合計等方案做詳細的分析。為此筆者經過一番精心的測算,列出表格,說明5年中四個方案各自繳納所得稅、還本付息以及現金流量的具體情況,見下頁表1。
由表1可見,如果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那么就應該選擇方案一,因為這個方案會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最低。事實上,該化工公司也是選擇了方案一。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這個方案歸還本息額最高,現金流出量也偏大,從綜合財務目標來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從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角度進行分析,應該權衡表中5年應繳納所得稅額、5年歸還本息合計、5年現金流出量合計等三項指標后再作出決策。資金是企業的血液,企業財務管理道德要關注資金流量;另外,對于籌資貸款而言,還應該關注歸還本息的總額。如果從這兩個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雖然納稅較多,但是現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現金211.05(3046.23-2835.18)萬元,足以彌補多繳納稅款帶來的損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見,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僅把目標盯在“稅負最低”這一點上,應該充分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納稅籌劃的真正目的。該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稅負最低而不顧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說是個失敗的納稅籌劃案例,究其實質是財務人員缺乏理財知識的表現。
(四)有些企業財會人員把自己放在稅務機關的對立面,忘記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是納稅籌劃的關鍵,結果,在本可以節稅的方案上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
例如,某企業為節稅,將固定資產折舊由平均年限法變更為年數總和法,因為事先未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而被查處。其實,這家企業折舊變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只是稅務機關和企業對稅法條款及企業實際情況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業與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應該是可以變通的。
在實際工作中,納稅籌劃失敗的表現及原因還有很多,其中經營管理高層的財務管理知識欠缺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員認為納稅籌劃是財務人員的業務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納稅籌劃的經驗和技能,也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納稅籌劃失敗的對策
為了防止納稅籌劃的失敗,筆者認為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
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人員應該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這些情況包括:1.企業的組織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有針對性地為企業籌劃最合適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不能脫離企業本身的財務狀況。只有了解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后,才能使納稅籌劃方案恰到好處,合法又合理。比如,企業在現金流量極其短缺的情況下,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首選現金流出量少而納稅額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業現金流量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選擇納稅額最低的方案。3.企業投資額的大小。在我國,對于投資額不同的企業,國家制定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額的大小還決定項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規模,即生產能力的規模。對于這些問題,財會人員必須了如指掌,為用好稅法做好基礎工作。4.企業領導對風險價值的態度。從企業領導對風險的態度看,可以把企業領導劃分為開拓型和穩健型兩種類型。一般來說,開拓型的領導對風險持樂觀的態度,不怕風險,敢于冒風險去獲得最大的利益,對納稅籌劃持積極的態度;而穩健型的領導對風險持謹慎的態度,反映在稅務籌劃上,他們往往寧可犧牲一些企業的節稅機會,也要確保不違反法律,不敢打稅務機關的“球”。了解這些對于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意義重大。5.企業目前的納稅狀況。企業有無欠稅行為,在納稅籌劃方案開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業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必須考慮的因素。這有助于企業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夠的有關資料,并對其進行歸類分析,以備在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參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資料:1.我國有關稅法的制度法規;2.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3.其他企業類似的納稅籌劃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評價;4.取得稅務部門的內部資料或中介機構的內部資料及其有關的、公開發行的專業書籍和刊物。
(三)制定詳細縝密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好方案的選擇和實施工作
一、問題的提出
企業必須依法納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其構成了企業的必要成本,是企業必須無償支付的一種凈支出,它直接影響到稅后利潤的大小,不能為企業帶來任何直接收益。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深入和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企業被推向全面稅收約束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因而稅收決策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決策中的重要部分。將企業財務活動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及其他生產經營環節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就成為企業理財的基本出發點。納稅籌劃作為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選擇和管理,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經濟管理活動而引起人們的關注,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煤炭企業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對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稅制改革使煤炭企業納稅數額大幅增加,主要稅種納稅增長過快,總體稅收負擔加重。對煤炭企業產生了不利影響。面對這種情況,我國煤炭行業有了危機感,面對國內市場的競爭壓力和國外市場的沖擊,許多煤炭企業開始認識到,唯有加強財務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發展。許多企業把納稅籌劃作為加強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
納稅籌劃對于煤炭企業尤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業的經濟總量較大,納稅籌劃的效果比較明顯;另一方面。煤炭企業的業務復雜。納稅籌劃的空間較大。但是,目前國內外針對煤炭企業納稅籌劃展開的研究幾乎沒有。因此將納稅籌劃與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從企業全局出發,降低企業總體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提高煤炭企業的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和納稅特征
(一)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
我國是世界上生產和消費煤炭的大國,煤炭產量占世界的37%。分別占一次煤炭生產和消費總量的76%和69%。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仍將是以煤為主的煤炭工業結構。隨著煤炭工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煤炭用途的擴展,煤炭的戰略地位愈顯重要。
1、煤炭資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為了有效地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國家根據煤炭資源的分布情況,建設了若干煤炭生產企業,每一個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煤炭資源,從幾千萬噸到幾十億噸不等。單從每一個企業擁有的煤炭資源的數量來看,尚是一個不小的數字。但是隨著開發、利用的不斷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會越來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個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壽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時間,這一點與非開發資源企業有著一定的區別。
2、投資建設規模龐大。
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建設投資一般都在幾十億元以上。需要建設十幾年。一旦建設起來便可以解決相當一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從目前國有煤炭生產企業擁有的職工來看,每個企業都有幾萬到幾十萬職工,加上附屬企業職工和煤炭企業職工家屬。一個煤炭工業企業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幾萬到幾十萬以上的人口,相當于一個中型城鎮的規模。
3、產品單一。
煤炭生產企業長期以來向社會提供的產品就是煤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煤炭的銷售、運輸都由國家統一調撥,這種單一產品的生產方式對企業沒有什么影響。然而,進入市場經濟后。尤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煤炭生產企業的產品必須考慮滿足社會市場的各種需求。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影響很深。現在國有生產企業也只是為生產忙碌,產品單一的狀況沒有改變,距離社會對煤炭產品質量的需求標準還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業的納稅特征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稅收政策是政府對煤炭行業進行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一個穩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稅制是煤炭業得以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但現行稅制還不完善,尚未體現公平稅負,對煤炭企業來說主要體現在增值稅負擔過重。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稅前抵扣項目少,導致實際稅負過高。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造成各地區、各企業間稅負不公平。企業所得稅扣除范圍爭議多,對國有煤炭企業改制、資源枯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沒有優惠政策。
1、煤炭企業增值稅稅賦情況。
在煤炭稅費體制改革以來,21個應稅稅種中變化最大的是產品稅改為增值稅。盡管國家對煤炭產品實行了13%的低檔稅率,但對于作為初級產品的煤炭來說,稅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國工業平均水平。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分析,煤炭工業是目前稅負最重的行業之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例,1993年,煤炭全行業在22個行業中,稅負列為第16位。當年的22個行業的平均稅負率為6.10個百分點。煤炭采選業為3.63個百分點;2003年,煤炭采選業的排序列為第2位,僅次于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高出平均稅負95.97%。在全國稅率降低1.88個百分點的情況下,煤炭行業反而提高了4.64個百分點,相當于高出全國平均稅率6.52個百分點。2007年1月至11月,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為8.1%。比1993年增長了4.8個百分點。較全國工業領域企業增值稅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除過高的稅率因素之外,稅前抵扣項目少是煤炭行業增值稅稅賦偏高的另一個主要原因。煤礦井下用于生產的專用設備和工具、電動機、風鎬、煤電鉆、變壓器、水泵等,購進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998年,國家將煤炭運費的抵扣比例由原來的10%下調到7%,由于我國主要煤炭生產基地集中在西部,這對煤炭企業進項抵扣的影響很大。另外,從小規模和個體業主處購進的煤礦生產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問題的分析。
我國目前不允許扣除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允許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等費用只占總成本費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業原材料和電力等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業差別導致煤炭行業稅賦嚴重偏高。由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嚴重抑制了企業添置新設備或更新改造設備,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這種現狀扭曲了投資決策,抑制了企業資本技術構成的前提,制約了投資規模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同時。也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企業短期化行為。生產性投資的減少制約了產業的集成化發展,落后的機器設備與勞動力密集型相結合的經營方式降低了煤炭企業的競爭能力,尤其是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3、其他稅費存在的問題。
資源類稅費項目多。稅、費重復征收。負擔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資源類的稅費項目總額占煤炭銷售收入的比重累計達到27.5%至29.5%。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鐵路建設基金仍難以取消。據統計測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業累計支付鐵路建設基金1700多億元。目前,煤炭鐵路運輸量占全國貨物運輸總量的45%以上,煤炭行業承擔了全國鐵路建設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1994年新稅制改革以來,煤炭企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煤炭企業可以在充分了解國家針對該行業的所有稅收基本政策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針對行業特點,圍繞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作為切入點進行籌劃。節稅空間有兩點不能忽略:一是經濟活動與稅收相互影響的因素,也就是某個特定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通常就是籌劃的重點,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稅種有納稅籌劃價值。二是稅種自身的因素,這主要看稅種的稅負彈性,稅負彈性大,納稅籌劃的潛力也越大。一般說來,稅源大的稅種,其稅負伸縮的彈性也大。另外。稅負彈性還取決于稅種的要素構成,主要包括稅基、扣除、稅率和稅收優惠。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或者說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法的選擇,應該立足行業特點,按經營活動發展所涉及的稅種,進行整體規劃、逐一設計。
(一)煤炭企業設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1、選擇組織形式的籌劃
煤炭企業的經營一般都是跨地區經營,其在對外投資時,面臨著建立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的選擇。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就要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例1]一煤炭企業在2007年新成立A、B兩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600萬元,分公司B損失4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
該公司在2007年度應納稅額=(5000+600-400)×25%=1300(萬元)
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25%。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這一煤炭企業設立子公司2007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250+150=1400(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400-1300=100(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總公司在內蒙古和甘肅各設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25%,內蒙古和甘肅為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均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內蒙古和甘肅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600萬元和4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7年度: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內蒙古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15%=90(萬元)
甘肅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400×15%=60(萬元)
總公司總體稅收=1250+90+60=1400(萬元)
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總公司整體稅收=(5000+600+400)×25%=1500(萬元)
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1500-1400=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況下公司適宜設立的組織形式不同。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在開辦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可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所有的項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將各項目分公司注冊為項目子公司,這樣便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2、選擇注冊地點的籌劃。
我國對于在西部地區設立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6年起,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規定的鼓勵類產業中的第三項即是煤炭業。
此外,根據財稅[2001]202號文件的規定,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免三減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時。國家為支持地方發展也會有一些政策傾斜,因此煤炭企業在新注冊或對外投資時要密切關注國家的稅收動態。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煤炭企業經營階段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階段,企業可以對較大的幾個主要稅種進行籌劃,本節將對煤炭企業如何節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進行研究。
1、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籌劃。
(1)混合銷售的籌劃。
煤炭企業在煤炭銷售過程中要涉及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這種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如,煤炭企業在銷售煤炭過程中提供運輸服務,可以選擇將從購貨方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計算銷項稅,也可以選擇將運輸處設立為運輸子公司而繳納營業稅。
[例3]某煤炭銷售公司年銷售煤炭60萬噸,銷售單價300元/噸,購進單價200元/噸,全部采用公路運輸,運費為50元/噸。因運費支出金額較大,該公司又出資成立了一家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家公司所得稅稅率一樣。2006年運輸公司全年運費收入為3100萬元,其中運輸銷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萬元,其他運輸收入僅為100萬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費用高達1200萬元,占到了整個運輸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獨立運輸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業應該設立運輸處。具體比較計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銷售公司每年應繳納增值稅:60×300×13%-60×200×13%-60×50×7%=570(萬元)
運輸公司應繳納營業稅:3100×3%=93(萬元)
兩公司合計應繳增值稅和營業稅663萬元。
合并后:公司運銷煤炭為混合銷售行為,只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營業稅,其他運輸收入為兼營業務收入。仍然繳納營業稅,但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公司進項稅額為:1200÷(1+17%)×17%=174.4(萬元)
兼營收入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174.4×100÷3100=5.6(萬元)
其銷售煤炭應納增值稅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萬元)
兼營業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00×3%=3(萬元)
合計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為:614.2萬元。
兩公司合并后年節省流轉稅663-614.2=48.8(萬元),節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8.8×(7%+3%)=4.88(萬元),合計可節稅53.68萬元。
另外,煤炭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考慮稅負大小外,還應該綜合考慮設立子公司的注冊費、人員費等開支和節稅相比后的結果是否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因此,在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綜合考慮:是否以企業整體稅負降低為目標;是否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考慮企業合并與分設后對生產經營的影響。
(2)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產業鏈條延伸的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對企業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補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4]25號)規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若煤炭企業在產業鏈延伸過程中投資新建一個以煤礦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煤矸石和煤泥為主要燃料的電廠。不僅可以消化礦區大量堆積的廢棄物、改善生態環境,還可以享受國家對于增值稅減半征收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帶來利潤的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降低稅負。2、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利用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家出臺的這項重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技術改造、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資幾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用足這一優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業2008年度新批環保設備投資項目,投資期兩年。允許抵免的設備購置金額8000萬元,其中2008年購買國產設備金額3000萬元。2009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5000萬元。按規定,2008年購買的設備3000萬元允許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3000×10%)。2009年購買的設備5000萬元允許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該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額分別為60萬元、85萬元、95萬元、120萬元、150萬元、175萬元。現將該企業2008年-2014年各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表1:
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籌劃后的優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優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通過合理籌劃,投資抵免的所得稅得到全額抵免,使企業在連續7年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節約115萬元。另外,由于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投資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資金越大。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要注意三點籌劃:
第一,正確選擇購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確選擇基年。根據政策規定,專用設備投資總額的10%是從購置設備當年的所得稅中抵免的。我們可以從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入手,如果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慮次年購置設備,因為次年的所得稅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購置國產設備的價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的資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轉移利潤。即盡量增加抵減期限內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設法使企業購置設備當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潤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稅款增多。比如,企業可將某些收入提前實現,將某些費用推遲列支。當然,這種籌劃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如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如果籌劃不當,稅務機關要求調整,就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第三,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如果可能,可以將設備的購置額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抵免的設備抵免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從設備投入年度起五年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所得稅,那么就會有一部分抵免額不能獲得抵免。
3、資源稅的籌劃。
資源稅是煤炭企業應納的一個重要稅種,現行資源稅稅法中有關煤的規定主要有:
(1)煤炭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只對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2)原煤應稅數量是外銷或自用的數量。
(3)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為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只有原煤才征收資源稅,對于洗煤、選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據加工的綜合回收率折算為原煤后計繳資源稅。
在計算資源稅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分清哪些資源征稅,哪些資源不征稅。
目前,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收,特別應注意的是。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資源稅。
(2)注意征收資源稅的產品一定是指原礦或初級產品,對于精礦、選礦需根據綜合回收率或選礦比換算為原礦再計征資源稅。
(3)資源稅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銷售或自用視同銷售時不僅要交資源稅,同時符合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該納稅人既要交資源稅。又要交增值稅。
[例5]某煤礦10月份對外銷售原煤450萬噸,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洗煤90萬噸,已知該礦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為80%,稅務機關確定的同行業綜合回收率為60%。原煤適用單位稅額為每噸2元。該煤礦應納資源稅計算如下: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但對加工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資源稅。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80%×2=1125(萬元)
(2)按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60%×2=1200(萬元)
比較計算結果可以發現,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可節省稅款75萬元。因此,當企業實際綜合回收率高于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時,應當加強財務核算,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三)煤炭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本身的生產力諸要素進行分析、整合以及內部優化組合的活動。一般分為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
業務重組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一定范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優化組合的活動。是企業重組的核心。隨著企業自主意識的增強,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企業追求自身規模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出于自身的發展,競爭需要的實質性戰略重組將逐漸成為主流。資產重組也將更加注重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組模式的各種創新將層出不窮。
國家發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調研報告》,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充分發揮優勢,積極整合重組礦區范圍內所有列入規劃的合法煤礦,積極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組,并對企業重組中小煤礦提供政策支持;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整合地方煤礦進行的產業升級、技術改造。要在補助或貼息資金、項目核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探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對資源整合礦井技改期間國有企業以資源、技術、管理入股評估增值部分免繳或緩繳企業所得稅。要尊重市場規律,取消價格調節基金。減少不合理的稅負和收費。減輕參與兼并重組煤礦企業的負擔。這一政策為煤炭企業并購重組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和契機。
四、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充分發揮納稅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煤炭企業決策者在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煤炭企業應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納稅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被稅務主管部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由于我國煤炭資源分布不均衡。技術密集程度在各地區也不同,國家會出臺一些照顧性和鼓勵性的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為了和國際接軌。稅收政策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展變化。一個在法律調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調整后就成為違法的,因此企業的會計人員應密切關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應地調整籌劃方案。
(二)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和處理慣例
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對不同的投資、經營、理財方式下的稅收規定的比較。因此。對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處理慣例的全面了解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
(三)應注意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相結合
事前籌劃包括在組建過程中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投資時間的選擇,在經濟合同簽訂前對交貨數量、時間、地點、結算方式的選擇,集團企業內部轉移價格的確定,銷售方式的選擇等;事后籌劃是指在企業經營行為發生之后進行的籌劃。在稅收活動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費用分攤期限的選擇、利潤分配方案的選擇等屬于事后籌劃范疇。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都能為企業帶來好處。因此應結合使用。
(四)注意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影響企業納稅籌劃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直觀上看,納稅籌劃是為了節約稅收支付。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不能僅僅停留在節約稅收支付這一點上。而是要通過節稅達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就成為納稅籌劃的核心問題。這就要求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細,逐漸達到所期望的最優的總體效益。
首先,不能僅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從更大的范圍來看,如果某種方案的資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應納稅金最少,那么這個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納稅籌劃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價換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長遠的眼光來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有的納稅籌劃方案可能會使納稅人在某一時期稅負最低,但卻不利于其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方案選擇時,不能僅把眼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納稅籌劃方案。
(一)納稅籌劃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然而,市場機制并非在任何情況下總是有效,在有些領域也會失靈。在市場失靈的時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場,通過提供公共產品的形式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不是“免費的午餐”,為補償其生產成本,政府需要向社會成員征稅。因此,可以說,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是人們為消費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
稅收價格理論的重要意義在于指明了稅收征納雙方各自的市場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是賣方;納稅人則可以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消費者,是買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費行為中,即表現為追求高質量、低價格,即高性價比的消費品。但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點,消費者即便主觀上想拒絕此類產品消費,客觀上也難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產品的消費成本,便成了納稅人追求的重要目標。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或規避納稅義務、降低公共產品消費成本,這既是市場經濟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納稅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本能反映和必然選擇,是納稅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的市場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二)納稅籌劃是依法治稅的必然結果
一般來說,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納稅則是公民的義務,稅收征納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所謂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及其權利義務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課征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收。應當說,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在稅收征管領域的體現,是最重要的稅收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中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中國稅收法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承認與采用。
顯然,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依法治稅”,這和不久前列入中國憲法的“依法治國”原則是一脈相承的。從稅收法定原則的產生背景看,它似乎更側重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它要求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的規定應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模糊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謂“法無禁則是允許的。”正因為如此,納稅人無論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以減輕稅收負擔,其納稅籌劃行為都是納稅人在既有的法律環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正如美國知名法官漢森所言:“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畢竟,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
二、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企業維護自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市場行為,那么,這種行為的存在是否具有現實可能性呢?即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范圍內,不以偷漏稅作為主要手段,通過對稅法規則的深刻認識、理解和合理運用,是否有可能減輕稅收負擔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收既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還兼有宏觀調控職能。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人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差別稅收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小稅基、低稅率和較多的稅收優惠,實行低稅負;政府不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較大的稅基、較高的稅率和較少或沒有稅收優惠,實行中稅負;政府限制的行為,就規定最大的稅基、最高的稅率且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課以重稅。稅收作為調控手段在經濟實踐中的運用,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這就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減輕稅收負擔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納稅人通過對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的研究、理解,為了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選擇國家鼓勵或提倡的經濟行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實質上是國家區別對待的稅收法規和政策的產物。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彈性空間,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能性
在經濟實踐中,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國家稅收制度要面對各種各樣的納稅人,就要既相對固定、還應富有彈性,這種制度彈性的存在也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眾多機會。表現在:
1.納稅人的可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并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可以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某種特別安排,使其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比如,企業所得稅,內陸城市的納稅人比經濟特區的納稅人稅負較重,為減輕稅負,內陸城市的企業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選擇:一是該企業去經濟開發區投資,以享受特區納稅人享有的稅收優惠;二是該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過轉移利潤,來減輕稅負;三是將企業的經營活動從形式上而不是從實質上轉移到經濟特區,成為特區的納稅人,充分享受低稅負的好處。不難看出,通過變更投資方向或經營地點,使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是有可能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
2.稅基確定的可伸縮性。在稅率既定的前提下,課稅對象金額的確定直接影響著稅額的大小。為此,納稅人可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設法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稅負減輕。例如,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對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如其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為此,納稅人就應要求供貨方盡量避免將折扣額單開發票,以達到沖減銷售額、少納稅款的目的。
3.稅率上的差異性。在課稅對象金額一定的前提下,稅率越高、稅負越重,反之亦然。稅率與稅負的這種密切關系,必然促使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尋求低稅率。在稅收制度中,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的稅目也有不同的稅率,這種“一稅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異性,為納稅人規避高稅率提供了機遇。例如,現行城建稅的稅率規定為: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假如南京市區內某生產企業年度應納增值稅為1000萬元,則其需繳納城建稅7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不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將廠址由市區遷往郊縣,則其城建稅只需交納10萬元,僅此一項就可節稅60萬元。顯然,稅率差異性的客觀存在,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轉(三)會計方法存在的多樣性選擇,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尤其與所得稅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會計核算資料是許多稅種確定應納稅額的基礎,如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適用會計制度的規則和方法。但是,在會計核算中,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行為,不同的職業判斷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方法,形成不同的計稅依據,從而影響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比如,按照“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存貨的核算,在物價處于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這樣使計算出的期未存貨價值最低,銷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潤最少,從而達到謹慎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來看,這種會計方法選擇也使企業的本期所得稅稅負達到最低,可達到延期繳納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的。與此相類似,納稅人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采用直線法還是加速折舊法)、有關費用的列支(是預提法還是攤銷法)、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壞賬核算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選擇空間。若能靈活運用,都可以達到合理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總之,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制度客觀具有的彈性空間以及與稅務處理關系密切的會計方法的多樣性,使得納稅人即便不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或稅制的不完善之處,也完全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合理合法地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納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應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且在現有的法規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間,那么,當納稅人充分行使這一權利時,將會產生哪些經濟和社會效應呢?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微觀效應
1.促進稅法的普及及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增強。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收法規、政策中的不完善之處,通過合理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熟悉國家稅法,具有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對稅收政策進行深層加工的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籌劃方案的非違法性和有效性,達到一定時期減輕稅負的目的。
納稅籌劃還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因為,只有當納稅人意識到了必須依法納稅,必須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意識到了該繳的稅一分不能少繳、不該繳的稅一分也不必多繳,納稅人才會自覺、主動地依法建賬建制,按規定及時辦理營業、稅務登記,及時、足額地申報、繳納各種稅款。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和了解國家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學會用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納稅籌劃能夠促使納稅人自覺地完成這一過程。因為,成功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人應熟悉和通曉稅法,能夠準確把握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種賬冊文件的完整。通過主動地研究、學習和運用稅法及稅收政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觀念必然得到加強。
2.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的本質屬于一種理財活動,因而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財研究的重要范疇。作為企業經營的一種外部成本,稅收因素始終貫穿于企業籌資、投資和股利分配等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財務活動的最重要因素——現金流量,構成“剛性”約束。企業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用足、用活、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企業現金的凈流出,實現企業涉稅的零風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這些都是納稅籌劃孜孜追求的目標。顯然,上述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有助于促進企業更好的理財,從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組織,增加稅后利潤,追求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應是其根本目標。企業增加利潤的途徑無非兩種:一是增收,二是節支。前者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潛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雖也潛力有限,但代價較小,成效顯著。于是,眾多企業將節約開支作為增加利潤、提高效益的重要選擇。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節約開支可能表現為節水、節電、節約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現為節稅。企業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刻理解,通過對自身經營活動作出的適當安排,完全可以達到減輕稅負、減少現金流出量或延遲現金流出時間,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
當然,減輕稅負還只是納稅籌劃的表面追求,實現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才是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為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念和系統思維去看待不同的籌劃方案,既要注重個案分析,對個別稅種的籌劃收益與籌劃成本進行對比,追求“節稅”利益;更要注重整體綜合性,注意納稅籌劃對企業的投融資及生產經營等各個方面的綜合影響。要始終圍繞企業整體利益或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這一目標,著眼于整體稅負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進行綜合籌劃、全面衡量,避免因納稅籌劃可能帶來的投資扭曲風險,或為減輕稅負導致企業銷售與利潤的下降幅度超過了節稅收益。
(二)納稅籌劃的宏觀效應
1.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稅收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最重要杠桿之一。政府通過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稅負分布,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自然環境、調整產業結構等政策目標。然而,政府的稅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預期效果,主要取決于納稅人是否對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作出積極的回應。如果納稅人完全沒有避稅意識,對稅負的變化毫無反應,那么政府的稅收政策目標就不可能實現。顯然,納稅人根據稅法和政府稅收政策的導向,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擇優,盡管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正確,納稅籌劃無疑將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良性的、積極的正面作用,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將會得到更好的發揮。
2.有利于國家稅法及稅收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時或不適應之處,如覆蓋面上有空白點、銜接上有間隙處、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這些稅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難免會被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所利用,此為避稅。它與節稅在理論上雖然有明確的界限,實踐中卻很難完全區分開。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納稅人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進行避稅,是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整性的檢驗,這就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法和稅收政策提供了依據。國家可以利用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了解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中的不盡合理和不完善之處,適時地對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堵塞稅收漏洞,從而促使國家的稅收法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總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一項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應積極研究這一經濟現象,通過制訂有關規則,對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為予以積極引導,借此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簡單否定或無理阻撓納稅人的正常納稅籌劃活動,只會助長偷稅、逃稅和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不利于促進“依法治稅”,與“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也是背道而馳的。
[參考文獻]
一、納稅綺劃平臺的構建原則
納稅籌劃平臺是企業理財過程中稅務籌劃的基礎和操作空間。目前常用的有價格平臺、優惠平臺、漏洞平臺、彈性平臺和規避平臺。要成功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必須有一定的環境條件和科學的籌劃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則:
1.政策主導
納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以政策為導向由稅收政策主導稅收的籌劃活動。離開稅收政策談納稅籌劃只是一種空談不顧稅收政策導向開展納稅籌劃必定一事無成。試想面對高污染、高能耗、長線產業、夕陽產業、換代產品以及其他稅收上實行限制政策的產業、產品稅收籌劃又能有多少作為,
2.合法有效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節稅行為其存在的基礎是應當合法至少不違法。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公然的違法偷稅行為比較容易辨別,而對稅法已有反避稅規定的避稅行為應視同偷稅處理則認識不清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正確認識并劃清與違法的界限堅持合法籌劃防止違法籌劃。同時開展納稅籌劃要貫徹成本、效益原則以最小的籌劃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效益。在稅收利益上既要考慮節稅帶來的直接效益也要考慮減少或免除處罰帶來的間接利益:既要考慮納稅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納稅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的機會成本。
3.切實可行
由于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因此在納稅籌劃方面找不到萬能、現成的通用方案每個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開展有的放矢的納稅籌劃活動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應注意科學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權衡
決定現代企業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開展納稅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不能為籌劃而籌劃而應從企業的社會形象、發展戰略、預期效果、成功機率等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二、納稅綺劃平臺的運用及應注意的問頤
一、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合理安排按照稅法規定,在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下,不同的業務情況需要繳納不同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
1.兼營業務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方法,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產品或勞務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稅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以貨物銷售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而言,如果將涉及貨物和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合并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增值稅稅基,增加了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涉及營業稅的項目無進項稅額抵扣,或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則宜將混合銷售行為轉化為兼營行為。
二、企業銷售中有關折扣的納稅籌劃稅法中對折扣的劃分有四種:即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實物折扣和現金折返。企業在選擇促銷手段時,一方面應考慮其市場營銷效果,同時也不能忽視其稅收成本,否則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結局。
[例]某百貨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貨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利潤率為50%.銷售價格均含稅,成本不含稅。本月為了促銷,擬采取折扣銷售方式,現有四種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二: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贈送價值為60元購物券(不含稅成本為40元),可在商場購物;
方案三: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返還現金60元;
方案四: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在10天內付款,給予30%的折扣,在30天內付款不給折扣(若消費者選擇該方案的話,假設一般在10天內付款)。
現有一消費者購貨價值為200元,則百貨公司選擇哪種方案最有利?現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銷售毛利為:200×70%/(1+17%)-200×(1-50%)=19.66(元)
(3)應納企業所得稅:19.66×33%=6.4878(元)
(4)稅后凈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銷售毛利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稅后凈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貨公司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顧客得到60元的優惠,商場贈送的60元應是不含個人所得稅的,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1)贈送現金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0%)×20%=15(元)
(2)商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對外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后的利潤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稅后凈利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該消費者選擇在第九天付款,則消費者享受的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該百貨公司應納增值稅額與第三種方案的計算結果相同,即為12.06元。
(1)企業毛利潤=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稅后凈利=7.33(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同樣價值的商品,由于企業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收益額也不一樣。比較而言,方案一(折扣銷售)最優,方案三(返回現金)最不可取。
三、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
其一,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按照生產企業制定的市場價格代銷其產品,根據實現銷售的商品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產企業收取手續費。這種手續費收入對中間商而言是一種勞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其二,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和生產企業約定一個協議價,如果產品可以銷售出去、雙方按照此協議價結算。雖然不墊付資金這種銷售是代銷,但中間商所獲取的收入來自于商品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這兩種代銷方式下,中間商都能夠獲取一定的收入,但這兩種收入的稅收負擔卻不同。假設兩種方式下,中間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種方式稅收負擔更輕一些,中間商獲取的純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說中間商應選哪種代銷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種新食品,產品銷售狀況不佳,該制造公司決定委托某商業公司代銷其產品,并借此打開銷路。待選的方案有兩種:
方案一:商業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價格10元/個對外銷售,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同時商業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續費。預計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其手續費收入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業公司與食
品制造公司約定交接價格為8元/個。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約定的8元/個的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商業公司按照10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實際售價10元/個與協議價8元/個之間的差額,即2元/個歸商業公司所有,假定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仍為10000件,則商業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也為20000元[(10-8)×10000]。
兩種方案中,商業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20000元,但兩種方案下公司的稅收負擔和凈收益額是不一樣的,具體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公司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100000元(10×10000)及銷項稅額17000元(100000×17%),同時要支付商業公司手續費10000元,所支付的手續費作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產品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為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P,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應納增值稅=17000-P(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費者最終以1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產品并承擔了全部增值稅負擔,消費者總支出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銀行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80000元(8×100000)及銷項稅額13600元(80000×17%)。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以及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同方案一,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3600-P(元)
(2)所得稅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業公司在此代銷業務中,相當于購進成本為80000元,銷售收入為100000元,該公司應對此代銷業務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則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00000×17%-13600=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