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10:01:5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小學法律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制度和諧——學校發展之本
學校的管理需要制度,制度是學校發展的根本。北師大褚宏啟教授認為:“如果我們還尊崇民主、平等、博愛等價值理想,如果我們還認同人的價值,如果我們還有更高遠的教育追求,如果我們不再像現在這樣浮躁和急功近利,我們就需要一個人道主義的、具有人文精神的、真正的現代學校制度。”因此,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人文性是我校的當務之急。學校管理必須實行民主化、陽光化,這樣既可以改善干群之間的關系,又充分體現民主管理的策略。為此,學校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實施扁平化管理模式。
首先校長把權利下移,不能事事都管,讓學校分設的各個科室都有自己的主動權和職權,提高中層干部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樣可以提高管理的效能,也使管理顯得更加民主、科學。
2、健全各種制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制度管理對于提高學校的管理效能是有效的,但過分強調制度,忽視人的情緒、道德的因素,反過來會導致干群關系走向另一極端。針對以前學校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職工大會的形式,讓大家獻計獻策,然后綜合出比較人性化的,符合人之常情的條規,從而切實提高學校效能。
二、競爭和諧——學校發展之力
學校要發展,教師的素質是關鍵。素質的提高一方面靠自身的主動性,另一方面來自于競爭。有競爭,才有動力;有動力,才有熱情。讓教師在競爭中得到提高,在競爭中得到錘煉,在競爭中不斷反思,不斷升華。
1、利用校本培訓為自我發展的平臺,開展師德論文演講活動。
在活動中讓教職工人人參與,既展示個人的風采,又汲取他人的精華,把師德師風融入到演講活動中,使教師不斷完善自我。
2、開展師徒幫扶結對學習,促進青年教師盡快成長。
學校每星期選派兩名教師外出學習,并要求做好名師的隨堂筆錄,結合自身的領悟,寫出學習體會。返校后開一節公開課,互相交流探討,共求進步。全體教師學習一輪結束后,公開交流學習體會。由于每位教師的自身經驗有別,教學體驗不同,自然而然交流的話題也會不同,這樣的探討形式,更易產生有價值的學習內容。讓教師在交流中學會表達,學會反思,不斷自我構建,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
3、鼓勵個人超越自我。
學校設立《三年教師目標實施計劃書》獎勵措施,教師如在三年內完成其中的目標,學校將給予豐厚的獎勵,目的是為了教師走永無止境的終身學習之路,不斷創新與實踐,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建立一支追求超越自我,互相協作,不斷增強學習力和創造力的教師隊伍。
三、文化和諧——學校發展之魂
學校文化是學校的靈魂,更是學校發展的內在源泉。目前,學校提出了“讓生命洋溢快樂,讓生命充滿活力”的新的價值觀念,提高生命的質量。
1、注重校園環境文化的提煉。
各班教室的布置以“五認真”教育為基礎,以《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準則,將櫥窗作為精神文明的宣傳陣地,把教室裝扮成為學生求知與學會做人的自由天地。辦好班、校板報,使學生的才能得到充分的施展。定期開展優秀板報比賽和學生書畫作品展覽,促進學生的競爭意識,不僅豐富了學生的知識與生活,同時也提升了校園文化的品位。
2、開展快樂的休閑日活動。
玩是孩子的天性,如何在玩中讓學生體驗快樂,學到真知,這將是我校教職工對學生在活動時所提出的新的要求。我們就因地制宜,雙休日的時候,教師悶在海島覺得生活無聊枯燥,就和學生一起開展快樂的休閑活動,如海邊拾貝、野外燒烤等,并在活動中有意識地融進環境教育內容,使學生在活動中不僅感受到了生命的快樂,同時也不知不覺地樹立環境意識,自覺成為環保的小公民。
例如,在教學人教版六年級上冊《圓的面積公式》(S=π×r2)時,筆者分別說明S代表是面積,π代表是圓周率,r代表是圓的半徑。再結合具體的例子:已知圓的半徑為2cm,求圓的面積。則:題中r=2cm,取π=3.14,圓的面積為S=π×r2=3.14×22=12.56(cm2)。通過這樣的教學過程,鞏固了學生計算的理論基礎,更高效地實現了知識的有效運用,培養了學生自主思考的能力。教師要注重算理教授的合理化,不可采用“灌輸式”的教學,應鼓勵學生舉一反三,在原公式的基礎上學會靈活推導變換公式。
二、鼓勵算法多樣化,培養發散性思維
算法多樣化一直是教師在教學中所鼓勵的,目的在于通過多樣化的算法從不同的理解視角和不同的解題思路,加深對題目的理解,提高發散性思維的能力。算法多樣化在實際教學中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要求學生準確把握題目,理解條件與問題的關系,鼓勵學生從不同的角度去觀察和思考問題,把所有的想法都積極大膽地表達出來。第二階段,積極引導學生有效分析每種方法的正確性和優缺點,并逐一記錄下來。第三階段,通過分析所列的解答方法,在比較中選出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案。
例如,某工程隊計劃修一條長100米的公路,前5天修了這條公路的20%,照這樣的速度,修完這條公路還需多少天?學生們列出了以下解法:
①(100-100×20%)÷(100×20%÷5)
②100÷(100×20%÷5)-5
③(1-20%)÷(20%÷5)
④1÷(20%÷5)-5
⑤5÷20%-5
以上解法,前兩種方法是先求工作效率,即從“工作效率=工作量÷工作時間”的角度來思考;后三種方法是從分數的意義上進行直接解答。通過比較分析,可以發現解法五是最優的。算法多樣化的頭腦風暴法,在教師的激勵和啟發引導下,誘發了學生對數學問題鉆研的極大興趣,集思廣益,師生共同探討,達到以教促學、以學促教的目的。
三、合理設計生活情景,提高知識的運用能力
學以致用是教學的最終目標,把實際的生活情景融入到教學中,讓學生學會運用所學的知識去發現問題、解決疑難,有助于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合理設計生活情景時,要充分體現“算”與“用”的結合,深入調查和了解學生所處年齡段頻繁接觸的事物,根據教學內容的特點,合理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真實性,且學生所熟悉、感興趣的生活場景,激發興趣,引導思考,最終解決問題。
師:六一兒童節到了,大家要去商店選購節日禮物,但每人只有100元,請大家根據商品的價格提示選擇禮物,你是如何合理使用這100元錢的?
生A:我會買一個大肚熊96元,剩4元!
師:看來你很喜歡布娃娃啊!嗯,不錯,還有什么購買方法嗎?
生B:我會買一個電動汽車93元,剩7元!
師:嗯,這也可以,沒有超過100元。
生C:我會買一個筆袋31元、一個水杯19元、一個籃球50元,剛好100元!
師:這位同學很會精打細算,把100元都用完了!這三種購買方法,哪種比較好呢?
生D:第三種!買到的東西種類最多。
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的法定條件和權利。不同國家教師的法律地位的確定和調整取決于各國社會政治經濟背景、隸屬法系、法律傳統以及學校教育機構的性質。本文采用法理學和比較的方法,首先探討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的關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最后推理出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的關系
從公立學校教師自身職業的特點看,教師職業的產生和職業定位與國家的教育控制權和學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關,它是伴隨著教育權力主體的轉移、教育納人到國家權力視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務向公共事務的演變而逐漸形成的。
教育發展史和人類社會發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這種“超生物遺傳方式”最早在原始社會產生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對兒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長者的一種道德倫理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家庭形態、內涵的日趨完善,家庭的教育權利和義務成為文明社會普遍存在并保護的“第一教育權”,至今我國憲法仍然保護這種天然的教育權。進人階級社會后。國家開始涉及教育領域,但是這時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種社會活動,國家對教育的影響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間接的手段,如采用科舉選士等人事選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產生和發展促使國家教育權的真正出現。各國普遍建立了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國家教育權普遍強化,并成為現代教育權的主體,各國都設立教育行政機構代表國家承擔舉辦和管理教育的職責。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從建立一開始就把教育視為無產階級國家的職責。
國家行使教育公共權力,保障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實現國家教育目標的主要基礎之一,就是國家對教育過程中需要的人力資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對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師范教育體系、培養受過專業訓練的教育者,對于國家教育權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即國家通過培養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教師隊伍來保證并不斷擴大國家教育權的實施,同時確保國家教育目標的實現。鑒于公立學校教師在實現教育的國家責任中的重要意義,許多國家都把教師納人到國家公務系統,或者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享受公務員同等的待遇。可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之間構成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政府與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歷來就是存在的,這種關系源于教師職業的產生和特點,是固有的、不可改變的。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教育法律規定對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實施資格考試、招聘錄用、培養和培訓、考核與評定、職務晉升與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教師必須服從這種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學事務時二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是法律規定的。當然,政府與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之間的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內涵、各自的權利義務要求和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教師仍是“國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機關掌有教師管理的絕對權力,教師則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教育行政機關對教師的任免、獎懲等僅適用于內部人事管理的權利義務體系。實際上二者構成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類似于傳統上大陸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
1986年2月國務院《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之后,原國家教委決定在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開始改革教師的“國家干部”身份。雖然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具有公職身份,但他不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行政級別系列的公務員。教師作為行政相對人與教育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時,不具備內部管理權利義務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權力和服從義務不像以前那樣具有職位層級性。教育行政機關在實施教師資格證書的行政許可行為、罰款或取消教師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行為時,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教師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權利為由通過司法機關以行政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同時,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所屬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過錯行為,侵犯教師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的,教師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屬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教師職業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公立中小學校的教師也不例外。我國學校內部主要存在三種崗位,分別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其中教師屬于專業技術人員。從時代要求和社會發展趨勢來看,在當代中國社會轉軌的過程中,學校教育體制發生了深刻變革,教師的工作環境和從業方式也處于急劇變化之中,教師專業化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l966年l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巴黎會議發出的《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明確指出,教育工作應被視為專門職業,教師職業是“建立在有關學科基礎之上的一種專門性強的社會職業,必須是經過專業訓練,長期研究,獲得并保持專門知識和特殊技術,承擔著對學生和社會進步的責任,有高度責任感的人,才能適宜教師職業”。近年來世界各國都在不斷努力推進教師專業化的進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技術的崛起,教師職業進入G0ds0n所稱的“恪守原則的職業精神”時代。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教師可以以穩定的國家公務員或者是白謀職業、自立發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識和信息技術的時代,教師已經不應是市場化公民社會中“瘦身”政府的人和企業式的服務提供者。“新的教師職業不能只成為技術性工作,為了實現教育標準化和追求考試成績只關注教學技術而忽視教育目的,工作強度無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門的雇傭員工那樣;也不能固守原來僵化、不鼓勵創新的教師公務員管理模式。”教師(包括其他專業)需要接受“市場的沖擊和重塑政府的更強的控制和監督”,教師將由一種熟練職業轉為專業運作方式,這會使教師人力資源的配置和使用發生改變。一些國家在教育私營化和分權化政策的沖擊下,公共部門的雇傭模式開始轉向一種合同雇傭關系,賦予學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權。特別是在高等教育領域,教師由與國家、政府結成服務關系轉變為合同關系,教師的工作條件受私法下雇傭合同的調整,教師的義務可以由作為法律雇主的學校與教師在個體或集體的基礎上雙邊協商決定。在公立中小學校教育領域,教師的權利和教師勞工關系在幾股力量的沖擊下被重新塑造,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影響,“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護。基于此特征,中小學教師的公務員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約精神越來越多地滲入到教師管理領域,影響著教師的法律地位和從業方式,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的法律關系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
2.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社會屬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務,屬于公職系列
公職人員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公務員,二是在政府機構中和各類事業單位中工作的、非公務員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職業從屬于公職系列,“起源于現代國家把普及義務教育視為國家的事業和把對它的管理當作政府行為,從而用國稅收入支付教育公務員——教師的工資,由他們執掌這一國家事業和完成這一政府行為”。因此,從法理上講,公立學校教師既不是分文不取的義務勞動者,也不是由私人機構付酬的勞動者,而是由國家付薪并確保各種福利待遇的、從事特定的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職人員。可以說,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本身必然使其從屬于公職系列,尤其是在基礎教育階段,教師職業的公職性尤為突出。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市場、社會和教育的關系發生了深刻變革,教育的社會性質也發生了改變。學校自主管理權的擴大,使教師多采取合同形式從業,但并不等于否定教師的公職身份,而是根據時展賦予教師職業新的含義,即在傳統的模式上融人能力、績效、競爭等具有市場色彩的因素,以提高公立教育質量和建立現代化的教師管理制度。我國白20世紀90年代以來,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任用制度摒棄了“國家干部”身份時的行政任命制,轉變為教師職務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改變教師的單位所有制,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以適應教育領域日趨激烈的競爭,促進教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最終提高教育質量。對于改革引起的教師法律身份的變化,在理論邏輯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仍是由國家付薪并確保各種福利待遇的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這就意味著“教師與國家之間事實上是種‘雇傭’關系,教師應當是國家代表者,在教育活動中必須體現國家意志”。從現實來看,由于教師資格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工作場所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他們的工資收入、福利等由國家財政負擔、職務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因此,教師仍是國家公職人員。從長遠來看,我國政府職能的轉換、市場經濟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會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在這段時期內,教育處在由國家獨攬的事業向“第三部門”的逐漸轉變中,市場和計劃兩種資源配置機制在教育領域內滲入的程度也處于過渡階段中,兩種力量誰占主導地位尚未形成最后格局。在這種情況下,很長一段時期內國家的行政公共權力仍會在教育領域內占主導地位。尤其在義務教育領域,因為它受市場的影響比較小,也是國家法定的適齡兒童必須接受的教育,所以國家對義務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動搖。在每個公民都必須接受教育的意義上,政府要保證這種服務事實上被提供,而且要達到政府認為滿意的標準。只要國家仍對基礎教育負主要責任,為了實現國家的教育目標不放棄對基礎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的公務性質就不會被取消。教師聘任制并不必然改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與國家的公務關系,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工資仍由國家負擔,教師職業仍可以享有社會公費醫療、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職業的穩定性等公務員特性。這也是保證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具有吸引力、確保教師待遇、鼓勵優秀教師長期從教的關鍵舉措。
三、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分析
l、國外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各國都把教育看作是國家興辦的公共事業,教師受國家委托執行國家意志,按國家的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教育下一代,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因此,各國都把教師定位于公務員或者公務雇員。法、德、日三國,明確規定公民在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獲得教師職位后,其身份就是國家(或地方)公務員,納入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適用本國的公務員法,或根據教師職業的特殊性而專門制定的教育公務員法。日本文部省認為,教師人事政策的管理和操作問題,只能由教育行政機構決定,地方公務員法禁止教師與地方教育機構進行集體談判。德、法兩國,國家立法機關確定教師的雇傭條件,政府和教師協會無權就此簽署集體談判合同,罷工為非法,要受到法律懲罰。英、美兩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國家的公務雇員(PublicEmpl0yee),由公立學校的責任團體(地方教育委員會或地方教育當局)采取雇傭合同的形式與教師簽訂工作協議,教師的雇傭和解雇不適用于一般的勞工關系法,也不適用于國家公務法律條款,而是由僅適用于學校雇員的法律明確規定。與其他一般雇傭關系相比,公立學校教師的雇傭合同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集體談判、罷工、教學責任等方面限制更加嚴格。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教師的教學責任由合同約定改為由國家教育和科學部立法詳細規定,教師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務,而是基于法規提供教育服務。美國公立學校教師的雇傭條件很多都由法律規定,對在公務雇傭領域能否集體談判仍有爭議。一般認為,集體談判并不是維持公立學校的必要手段,因為學區作為民選的負責公立學校管理的團體,不能向雇員組織妥協或違法授權,但學區可以與地方教師組織就學區有自由處置權的事項,如工作時間、工資、紀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條件等進行協商。
2.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目前教育體制的要求是提高教學質量,為社會培養合適的人才,這也是中等職業學校的發展方向。所以需要提高中等職業教育的辦學效益以及教學質量,從而推動中等職業學校快速發展,適應社會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
一、法律課程教育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及人才需求類型的變化,中等職業教育法律課程教學中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法律課程的設置與社會和市場的需求脫節,導致了畢業生就業相當困難。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總體質量不高,不能適應傳統的教學方式。很多家長只想把自己的孩子放到中職院校學習兩年再就業,這給中職學校帶來了很不好的影響,這就需要對中等職業學校的法律課程進行改革,提高教學水平,這是今后一段時期所面臨的重要的任務。
二、面向社會需求,改革法律課程體系
中等職業教育是面向就業市場的,法律課程的設置要進行改革,根據實際情況來建立符合社會中企業對人才的需求,要和社會的經濟結構相適應。教師要幫助學生學好法律知識,教育要和生活與社會緊密聯系起來,突出職業教育的特殊功能。最主要的是提高學生的能力,使學生適應畢業后對崗位的競爭,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所從事的工作多數都是一線工作,所以說,在對法律課程進行設置時要以實訓為主,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對過時的課程內容要及時刪除,不斷吸納新的知識,調整課程,讓教學適應時展,實踐教學和理論教學要達到各占一半,運用多種培訓方式來培養學生的應用技能,教師要不斷鼓勵學生參加國家認可的法律考試,拿到相應的證書,來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三、改革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
1.因材施教
在教學活動中,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所以我們要根據學生的要求來建立適合中等職業學校法律課程的教學的方法,不僅要提供給學生足夠的訓練,還要讓學生對法律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為學生提供升學機會,對選擇就業的學生來說,就要以就業為導向,教師需要重點培養他們對職業的興趣,主要教授他們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對理論和專業知識都掌握得比較好的學生,根據本人的意愿,如果想升學,就給他們更多的學習理論知識的機會。這樣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因材施教,可以達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2.現代化教學方式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法律教學當中也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方式。可以運用多媒體教學,因為通過圖像以及文字同時表達的手段,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聽覺和視覺,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提高學習效果。還可以運用模擬仿真的教學手段,這種方式可以把教學內容很直觀地展現出來,在法律教學當中,可以組織學生開庭,讓學生能夠親身體會法律的審判過程,給學生配置各種角色,進行實戰演練,在這個過程中讓學生深入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還可以把傳統的教育方式和現代的教育方式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當中體現人性化,尤其是注重學生的個體差異,選擇合適的教學方式,根據個人的家庭背景和成長環境,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程度等等因材施教,提高學生的整體法律素質。
3.充分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主動性
首先,要明確學生學習的具體要求,教師要選擇好是從理論開始,還是從實踐課程開始,要想達到學習目標,需要把理論和實際聯合起來,根據學生的特點以及愛好來選擇學習方式,培養學生的能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其次,對于學生而言,沒有固定的學習年限,對于已經達到了畢業水平的學生,可以讓學生提前畢業;如果沒有達到要求,那么也可以延長時間讓學生繼續學習,讓學生多學習理論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要使學生對客觀世界的存在產生興趣,才能集中精力好好學習,而且,興趣的培養可以促進學生智力的發展,智力的開發有助于學生接受法律教育。如果學生對與法律相關的事物沒有興趣,就不可能讓學生主動去探索、去學習,興趣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不能被忽視,興趣可以激勵學生,這樣學生可以取得好的成績,提升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四“多證式”目標,提高學生職業能力
職業教育的特色就在于使學生掌握必須的文化知識和專業知識,掌握熟練的職業技能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多證制”適應了這種需求,讓學生在走向社會之前就掌握了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至少一種技能。手握一技之長畢業離校,是“多證制”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中等職業教育對學生的最基本要求。可見,“多證制”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拓寬就業范圍,這也是人才市場對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同時,實行“多證制”,還有利于促進教師業務素質和技能素質的提高,有利于“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通過“多證制”促使教師達到“教學相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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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犯罪主體多為初中生。我院辦理的11件15人在校學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總數的95%。初中時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強的一個時期,對家長、學校老師的教導往往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但對于同齡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們”的話卻言聽計從,極易受一些不務正業的社會青年的鼓動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鵬和陳某洋搶劫案,兩人是某鎮初中在讀學生,在外結交社會無業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語言恐嚇、砍刀威脅、搜身等手段搶劫本校學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團伙為主。由于學生能力所限,個人往往難以實施犯罪,于是他們轉向社會尋找“兄弟伙”、“鐵哥們”,進而形成團伙犯罪。這些團伙成員有的來自同校,有的來自同村、鎮,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屬于校內外勾結。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盜竊案,三人都是在校學生,因沉迷網絡游戲而無心向學,向家里要錢不遂,于是共謀盜竊他人財物,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農村學生犯罪情況出現增多趨勢。在農村,父母為生計而忙于奔波,無暇照顧子女生活和平時的活動情況特別多,我院辦理的案件中來自農村地區、困難家庭的學生就有8件9人。如鐘某文搶劫一案,其面對同學間生活水平的強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級學生宿舍,對六間宿舍的十多名學生實施搶劫,搶得現金70多元以及收音機、風衣、手電筒等物品。
四是對犯罪行為認識不足。在校學生犯罪動機一般比較單純,大部分是由于不學法、不懂法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盜竊、搶劫過程中被人教唆幫人“看風”,認為自己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不夠成犯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誤以為對方同意就不構成犯罪,如我院辦理的曾某文案,由于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認為經同意發生性關系不為犯罪,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時后悔已晚。
五是經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學生犯罪突發性、無明確動機犯罪占大多數,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鑄成大錯的。案發后,更多的是找家長商量如何解決,家長意識到后果的嚴重性后,大都會勸導孩子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我院辦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發后能夠自動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強制措施前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二、在校學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為在校學生生理和心理未發育健全,不具有適應環境變化的復雜生理機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響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強,喜歡爭強好勝,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沖動中走向犯罪的泥潭,這些是在校學生犯罪的內因,然而從我院辦理的案件來看,外在因素對在校學生犯罪的影響更值得我們關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會的不良誘因。首先是享樂主義的滋生。很多在校學生把穿名牌服裝,買高檔商品(如手機等)看成一種時髦,享樂欲望的膨脹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費,特別是一些家庭條件比較差的學生面對同學間生活水平的強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調適不當,就不惜采取違法犯罪的行為來滿足物質欲望。其次是“黃賭毒”的入侵。當前許多學生為考試而拼搏,生活單調枯燥,厭學情緒驟增,而社會上的“黃、賭、毒”乘虛而入,一些在校學生為了追求一時刺激,盲目地學習和模仿電視、電影、音像制品和文學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節。再次是網吧、游戲廳的無序管理。各種迎合青少年好奇娛樂心理的游戲廳、網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學生沉迷于網絡聊天、網絡游戲,無心上學,而由于對上網費以及部分游戲開支的需要,學生往往通過違法手段獲得金錢,以至觸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響。一些家長對孩子過分溺縱,當孩子犯了小錯誤的時候,不但不指責其改正,反而寵愛袒護,使孩子養成了自我為中心的思維模式,知錯不改,一錯再錯,最后釀成大禍才后悔莫及。加上現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無暇顧及孩子,對其在學校的學習、思想、生活等情況疏于了解和掌握,對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擾沒有給予及時疏導。特別是農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們有困難、困惑不知向誰傾訴,身邊無人提醒約束、正確引導,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棄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三是學校教育的失誤。一是教育偏位。我縣是一個農業大縣,農村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較大比重,多數農村中學生在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部分初中輟學)后回家務農,而學校缺乏職業技能教育,回鄉就業的學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長,智力勞動的價值又體現不出來,難有作為,導致畢業回村后容易無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學校對一些學生的喝酒、抽煙、賭博、報復等行為校方沒有給予及時制止等,對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夠也未能入心、入腦,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誘發,極容易導致違法犯罪。如我院辦理的張某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與同學因一個乒乓球引起打架,雙方相互毆打推拉,致使張某威倒地,造成胃內容物返流氣管、支氣管,導致氣管、支氣管管腔填塞、機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預防在校生犯罪的對策建議
近年來,我院在辦理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對在校學生犯罪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檢察機關要做好四個“著力”:
一是著力辦理好在校學生犯罪案件。在校學生罪犯是一個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體,這一群體中的絕大多數會回歸社會,逐漸成長為社會中正常的一員,一旦辦案方法失當則很有可能導致不良效果。因此在辦案過程中,要針對在校學生生理及心理特點,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訴,將挽救方針貫穿于辦案的全過程,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時準確的辦理在校學生案件,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保護這一群體的合法權益。由于在校學生身心不成熟、不穩定,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沒有正確、全面的認識,其犯罪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簡單地對其判處刑罰,一方面影響其學業,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監管場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錯誤的世界觀、人生觀。因此,對一些主觀惡性小、社會影響小、性質輕微的在校學生案件采取適度從輕處理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來,我院積極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過對在校學生犯罪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有無幫教條件等情況,除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以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確需提起公訴的,根據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見。
高校自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對學校內部事務的自主管理、自己責任的權利(或權力),其目的是排除來自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干涉,內容包括內部管理權和學術自由權,前者如人事、財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學、學位認定等。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體現為管理權和教學權,如《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第32―38條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組織教學、自主設置組織機構等相關權利。高校自來源于憲法教育權,本質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內部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高校自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轉化為學校內部章程、條例或實施辦法等對其內部成員實施約束、管理和獎勵處分。對于高校內部成員之一——學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則演變為高校學生管理權。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內涵
理論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主要有特別權利說、民事權利說、行政權利說等。這些理論都從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學生管理的內涵,但不能涵蓋目前的管理現狀。結合法律依據及實施目的,本文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權是基于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實現,圍繞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對本校學生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的權力。首先,高校學生管理權來源于憲法。憲法是高校學生管理權形成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憲法,高校學生管理權就失去了法律依據。高校是學生管理和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事業單位法人;學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學生管理的諸多法律關系中,憲法法律關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學生管理權具有行政性。從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條明確肯定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高校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對學生的管理是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被訴行為主體上高校將進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確認。從權力來源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部分是國家教育權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體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權最終的、具體的執行者,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性質和目的與國家教育權是一致的,屬于行政權范疇,受行政法律的調整。從行為看,無論是高校針對學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細則、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還是針對個人、個別行為做出的通報決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均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完全具備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某些特征。最后,從管理權內容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遠非行政權所能涵蓋,如對學生生活實施的管理,包括對宿舍、教學設施、圖書館的管理等,應屬民事范疇。因此,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是一種基于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三重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標準和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應以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實現國家教育目的為原則,以高校學生管理事務對學生學籍的影響程度以及雙方法律地位等為標準。
(一)保障學生基本權利
源于國家教育權的高校學生管理權,其目的是為了發展國家的教育事業,保護學生的權利和自由,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而不是約束和限制學生。高校自的存在僅僅是為了在高校內部管理事務范圍內對抗公權力的干涉,它同樣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高校實施自的目的是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完成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因此,在對高校管理關系類型化時,不能背離充分保障學生基本權利這一最終目的。
(二)明確高校學生管理關系中的法律關系層次
首先,在高校學生管理關系中應當明確憲法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涵和外延,并區分主次關系。其次,在基礎法律關系——憲法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區分標準: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權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權力。若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權力的行使,雙方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最后,在行政法律關系層面,由于涉及高校自的排他性干涉,應以憲法人權保障理念,以學生標志性權利——學籍是否改變為標準,劃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學籍是學生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是高校和學生法律關系存續的標志,也是高校對學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內容,凡是涉及學生學籍的取得和消滅而改變學生身份的管理事務,應屬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高校絕不可擅自決定或變相提高標準,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法律規定轉化為校規予以執行,并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對于不改變學生學籍即在學生學籍維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務則是高校自范疇,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應避免司法介入。
(三)區分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的實然性和應然性
從實然狀態看,應該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為已經被區分,即在現行高校管理關系中哪些行為已經歸入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已經歸入行政法律關系。從應然狀態看,隨著社會發展,應該關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為還沒有明確其法律關系以及它們應該歸入何種法律關系等問題。
三、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的構建
(一)憲法法律關系
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既是作為“社會人”應享有的權利,又是公民基本權利之要義和根本。從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淵源、實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與學生之間首先具有普通意義上的憲法法律關系,這是二者之間最基本的法律關系,也是二者之間其他法律關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就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學生是憲法規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雙方均負有作為法律主體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均負有不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義務。其次,基于教育權和受教育權這一憲法權利,兩者在學校這一特定場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高校應當明確學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應當在充分保證學生的財產權、人身權、受教育權等憲法權利的前提下行使學生管理權;學生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積極履行作為學生這一特殊身份的義務,以達到雙方的和諧共處。另外,從權力的運行結果看,無論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產生糾紛后或協商或訴諸訴訟解決,皆源起于憲法,終于憲法,受限于憲法,兩者權利義務必須得到保障,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變更或消除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規定并經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剝奪學生應享有的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
1.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學籍的取得與消滅
(1)入學與注冊
入學本質是學籍取得的條件規定,與之對應的是高校招生權。學生依據招生簡章參加法定入學考試,由高校依據成績和志愿確定錄取后,才能取得入學資格。在此過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包括制定招生簡章、確定招生人數等在內的招生權,只不過這一權力的行使是在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監督之下進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同時各省教育行政部門也會出臺相應的細則,規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學這一環節,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并非是契約自由的民事法律關系。入學包含兩個過程:獲得入學資格,即獲得錄取通知書;履行相關入學手續,即預注冊,也就是說,學生要獲得學籍,必須依據高校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入學手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3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注冊后復查合格,即獲得學籍。”因此,預注冊和復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續,期限3個月,在此期間學生還未真正成為高校內部的一員,即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法律關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權力,雙方的關系屬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案例2就是因為招生簡章規定的已經在學生中形成信賴保護的獎學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論上學生是可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司法結果是令人遺憾的。學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基于主客觀因素而暫時中斷,待相關因素消失或履行相關程序又恢復的情況,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學期結束。注冊即學期登記,是在籍學生必須按照高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履行的一項學籍登記手續,本質是學籍的延續。在高校逐步推行“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冊對學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如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注冊的,則以退學論即終止學籍,換言之是終止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將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因此,高校注冊與否的行為和決定直接影響學生學籍是否存在,應屬外部行政法律行為。
(2)畢業證頒發與學位證授予
畢業既是高校對學生管理的最后一環,也是兩者之間法律關系消滅的重要法律事實。目前,無論理論界還是司法界都一致認為兩證的授予行為是行政法律行為,具有可訴性。需要說明的是,畢業證和學位證是對學生專業知識和能力的證明與肯定,與其他任何行為和事項無關,僅與專業學術水平和能力相關,只要達到相應標準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權力做出是否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決定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專業學術權,即專業知識評價與判斷。專業評價是一種高度學術行為,非法律問題,是由專業學者或團隊完成的,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關科研機構具有授予學位權的主要原因所在。學術評價權屬高校自,是學術自治范疇,由于專業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層介入。但這種阻止并非完全阻卻,而是說,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應堅持程序審查,而避免實質審查。換言之,司法機關審查高校學術問題,只能對相關答辯程序、認定資格和評定標準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斷。對于學術實質內容,司法機關是不可能也不應當進行判斷的,因為專業學術權屬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如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的爭議焦點就是程序問題,并非是論文的學術水平。二是學生管理權。現實中,高校將畢業證和學位證的頒發與學生受教育管理情況相關聯,比如,對欠交學費或不服從學校日常管理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扣發兩證,是典型的濫用權力行為。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與學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兩個問題,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徑,高校將被置于尷尬境地。
(3)開除學籍
受教育權是憲法設定的一項基本權利,非經法定程序是不可剝奪的,且國家和高校負有積極保障的義務。開除學籍是對違法違紀學生的一種懲罰,不僅記入個人檔案,而且要終止學籍,堪與刑法中“死刑”有一比,這不僅強制剝奪了學生在本校學習的權利,也剝奪了學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學習的可能,即意味著學生的命運將因此改變,尤其是將給學生今后的職業生涯帶來極大影響。因此,開除學籍的處分行為關系到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和今后的發展問題,應屬外部行政法律行為。雖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開除學籍的具體情形和申訴程序,但從法的效力層面講,以效力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設定剝奪效力層次高的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有違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講,在現有法律體系下,高校校規是否可以嚴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案例3中的校規“一旦作弊則一律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的規定;開除學籍的認定標準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學行為是否構成嚴重考試作弊,等等問題都值得探討。從審判結果看,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
2.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學籍的持續與變更
(1)學籍的持續
學籍持續是在不改變學籍的前提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維持的一種狀態,包括以下內容:A.考核與成績記載,這實質上是教學管理權,是《教育法》第28條第2款的具體化,即高校有權制定教學計劃、大綱,并對學生學習情況進行考核,實施管理。B.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包括住宿、助學和校園秩序管理及學生團體活動等制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章對此進行了具體規定,它是高校為了維護學校內部正常教學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應當建立的管理制度。C.獎勵與處分。處分相對于獎勵對學生影響較大,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不包括開除學籍,不改變學生學籍,是高校依法實施自的內容之一,也是高校對內部事務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處分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申請解除。D.轉專業、休學與復學。這是指學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發展需要,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調整專業或者暫停學業,這些行為不改變學生學籍,只要學生有正當理由并履行相關規定程序即可。對于休學,高校應保留學籍,如果不按規定時間復學,學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終止學籍。
(2)學籍的變更
即學籍異動,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變特定高校和個體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情況。轉學就是符合條件的學生從本校轉到另一學校,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學校審批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學籍才能得以保留和變更。
(三)民事法律關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高校對此應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結合實際,有兩個方面:(1)校園設施、教學設備、圖書館等既是高校所有財產,又是學生學習之必須,高校負有管理責任,學生則有合理使用的義務。若高校管理疏漏,未盡相應義務,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基于人身權有權要求高校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補充責任;若學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時造成校園設施、教學設備、圖書損壞的,高校基于所有權有權要求學生照價賠償。(2)在組織教育教學和校外活動中,高校負有安全教育、活動指導及危險提醒的義務,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若未履行義務并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學生負有因自身條件等原因不能參加相應活動的告知義務,未履行而造成傷害的,高校則不負法律責任。
2.后勤服務
高校后勤服務主要包括高校為學生提供的飲食、住宿服務。隨著社會發展,高校后勤服務已基本社會化:一是外界民事主體租賃高校場地進行服務經營;二是高校自身作為民事主體經營。無論何種情況,學生與高校或外界民事主體均屬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調整。需要說明的是,外界民事主體進駐高校場地開展服務經營,高校有監管義務,如高校未盡自己的監管義務而侵害學生權益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確定的責任分擔原則,應與外界民事主體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高校自身作為民事主體開展經營活動而侵害學生權益的,高校獨立承擔相應責任。但是高校依法負有對飲食、住宿的監管職能,在此范圍內,高校與學生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其行為是內部管理行為,即高校與學生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
3.名譽權和隱私權
名譽權和隱私權屬人格權,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應享有的權利,是不可讓與和拋棄的權利。名譽是對學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會評價。隱私是學生在學校特定場所對其信息、活動和領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國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將隱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譽中,侵犯隱私權以侵犯名譽權論。因此,本文將兩者一并論述。具體情況如下所述:首先,學生的私人信息,即學生個人資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開或傳播的權利。其次,學生的私人領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學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窺視或搜查的權利。但目前大多高校為了達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進入學生宿舍進行突擊檢查,給予評價并公布,已是常態,這種管理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最后,學生有權要求個人的生活和學習不被非法披露。即學生享有純屬私人情況不受非法搜集、公開和利用的權利以及學習成績、名次、處理或評議結果不被非法公開、擴大知曉范圍的權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對學生處分的張貼公告行為即構成侵權。從高校警示教育目的與保護特定學生隱私、名譽權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繼續成長看,后者價值遠大于前者,因為后者關系到特定學生未來以及高校將處于違法的尷尬地位。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也逐步健全,對醫務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僅要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同時,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依法行醫,以便更好的為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醫學院校作為培養醫學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擔起對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們認為,法律素養也是任何專業大學生應具備的素質,通過對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的培養,達到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目的。因此,我們嘗試著對傳統的教學方法加以改革。
一、“問題教學法”組織課堂教學
我們首先面對的問題就是提高學生的聽課效果。高校大學生已經步入成人階段,具備一定的抽象思維和邏輯思維能力,簡單的灌輸方法是無法開發學生的思維能力的。為此,在教學方法上,應該主要采用“問題教學法”來組織課堂教學,使提問成為課堂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的傳統教學一直把提問作為一種輔助教學的手段。我們認為,在當今形勢下,提問的職能要發生轉變,即提問不僅僅起到檢驗的作用,更應該是師生增強互動,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一種手段。因此,我們在教學準備階段,精心設計課堂問題,使問題成遞進形式,讓學生不斷思考,提出自己的見解,教師再加以引導和歸納,使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不斷深入,讓學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質。
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法學理論可謂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讓醫學生既掌握法學理論知識,又對他們進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學法不失是一個捷徑。在具體運用案例教學法時,我們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講授
學生們普遍感覺行政法這一章很難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樣貼近生活。我們就在課前先講一個主題案例,并把該案例貫穿整個理論講授全過程,讓學生對什么是行政機關、什么是行政相對人等問題先有感性認識,再向學生講授“行政法對公民權利的約束性”,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們講授的對象是醫學生,他們不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更希望了解醫患糾紛中的法律知識,因此,我們在課堂上加入了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識和學生的專業知識結合起來,學生們切身的體會到了學習法律知識的實際價值,培養了他們的興趣。
(二)多媒體案例教學
選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實際放映給學生們看,讓他們對法律知識有更直觀的感受。在講授“刑事訴訟程序”時,結合相關庭審視頻,給學生講解相關法律條文闡述其意義,這樣就是學生對書本上枯燥的敘述有了鮮活的認識,學生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理解這些知識,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三、改革考試方式,培養創新意識
長期以來,不論對作業還是考試,老師和學生都形成了依賴標準答案的習慣,只要與標準答案不同,就是0分,這樣做很難激發學生的創新意識,也挫傷了學生的思考問題,提出個人見解的積極性。因此,我們一改傳統的閉卷考試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讓學生根據案例中所給的條件,回答兩三個問題。所提出的問題都是圍繞教學中的重點知識點,讓學生把學過的知識與案情結合起來,以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目的。在評卷方法上,采用標準答案與非標準答案相結合的方式,即使學生的答案與標準答案不相符,但是學生運用了學到的知識,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也會取得好成績,這就給學生更多的獨立思考空間,學生們能夠活學活用,把考試變成展示自己的平臺。
通過對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夠培養出專業技術優秀,同時,懂得法律知識的人才。為減少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頗為有益。
參考文獻: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女。”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無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可見,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節。由于一部分地區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教育法》第8l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考、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05.022
教育課程改革的實施,在我國已初見成效。目前,老師的教學觀念得到了進一步的轉變,轉變了之前單一知識傳授的教學方式,更加關心學生的學習能力、情感態度的培養,但觀念的改變并沒有帶來方式的完全創新。教學方式上,部分老師還是沒有完全轉變角色,依舊將自己作為教學的主體。受應試化教育的影響,很多教師仍重視知識的傳授,忽視能力的培養,加重了學生的學習負擔。還有部分老師,貪圖一時的教學成績,對學生進行填鴨式的教育,這樣雖能短時間內提高學生的成績,但并不能真正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教學的目的不是提高學生的語文成績,而是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否則就違背了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真正目的。
要想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重點還是在課堂,小學生的學習自主性有限,并且趣味性小,課余時間應多用來參與多元有趣的活動,而不是一味的學習。這就要求在小學語文的課堂上,找到改進課堂效率的策略和方法,充分利用n堂時間,培養學生學習語文的興趣,高效地提高小學語文課堂的效率,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達到素質教育的真正目的。
一、重視課前準備工作,制定課堂教學計劃
古人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這句話點出了事先準備的重要性,小學語文的教學同樣需要遵循這個法則。學生的學習不能忽略預習,老師也一樣,要想提高課堂效率,老師必須事先吃透教材。教材是課堂學習的重要手段,教師只有先將教材理解透徹,才能清楚明白、簡明扼要的將知識傳授給學生,用最精準的語言傳授知識,是提高教學效率的重要方面。事先規劃好講課內容和具體時間,嚴格按照計劃安排實施教學,教師不能在課堂上思緒不清晰,需精神高度集中,按部就班的實施教學計劃,做到心中有數。知識的拓展也需要在課前準備好,與所學知識相關的課外知識也不能忽視,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在課堂上可以借助多媒體等教學工具,在進一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也能清楚明白的學習課外知識。另外,要注意教師扮演的是引導者的角色,應該將課堂還給學生,小學生學習能力和心理都處于不成熟階段,老師不能完全放手讓學生自己學習,引導和管理必不可少。提高課堂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做好課前工作,制定教學計劃是提高課堂效率的重要舉措。
二、牢記學生是課堂學習主體,采用多元化教學方式,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離不開學生的配合,要想讓學生緊跟老師的思路走,就要求學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而興趣是吸引學生注意力的唯一方法。小學生思維活躍,很容易被新鮮事物吸引,這就要求教師在課堂上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抓住學生的心理特點,不斷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習的積極性。
小學語文的教材知識比較淺顯,但有很多記憶性的知識容易使學生感到枯燥,教師結合學生的心理特點,可以進行學生間的比賽,激發學生的好勝心,也可以以全體學生或者小組為單位,進行知識搶答小游戲,這都可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在快樂中學習知識,提高教學的課堂效率。但也不能一味的追求課堂形式,忽視了實際的課堂效果,這就要求教師根據教學的實際情況,及時改變教學方法和形式,找到最有效的方法。教學工具的應用也必不可少,現代的教學工具都是為了提高教學效率,教師要充分利用當前的教學的工具,利用圖片視頻等直觀的方式,讓學生對知識有更深層次的理解。另外,自信心的樹立在學習中同樣不容忽視,小學生的思維活躍,這是很難能可貴的,素質教育的教學目標中明確指出,要重視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所以在平時的教學活動中,教師要重視學生不一樣想法的誕生,并給予鼓勵,在培養創新意識的同時,樹立學生學習語文的自信心,在以后的學習中有重要作用。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重點在學生,尋找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是提高教學效率的關鍵。
三、教師課后的自省與監督必不可少
課后是學生發展興趣、培養其他能力的重要時間,但課后對知識的鞏固又是必不可少,只有將上一節課所學知識掌握,教師才能在以后的課堂中減少課前復習的時間,留出更多時間給其他教學活動。小學生目前的學習自制力較低,要想完全靠自學是不現實的,這就要求教師在課后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明確學生學習上的欠缺,讓學生在課后重點進行練習和鞏固。課后作業的量也要適量,寫作業不是目的,掌握為重點,不能讓學生課后時間全都由作業陪伴,抹殺孩子愛玩的天性,注意勞逸結合和學習效率。
語文學科為人文性學科,有大量的背誦知識,完全在課堂時間讓學生進行背誦也不現實,這就要在課后讓學生掌握。課堂上大部分的同學都能夠跟上教學進度,但對于知識掌握較慢的學生,教師不能挖苦和諷刺,應該給予鼓勵,并重點關注,可以采用讓學生幫助學生的方式,慢慢讓學生將知識掌握。在教學活動進行一段時間后,教師要及時對自己在這一階段的教學成果進行自省,反省自己的教學方式,總結方式上的優點和不足,優點繼續保持,不足在接下來的教學中加以改進和矯正,避免造成惡性循環,在不斷反思中進步。師生配合,課堂效率才會真正提高。
一、學校綠色教育發展態勢:任重道遠
眾所周知,科技的發展像一把“雙刃劍”,科技的發展在給人類文明帶來進步的同時,
也使人類自身的生存環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破壞。我們感到慶幸的是人類作為地球環境中的主導者,還有著自我反省的意識和悔改的能力。越來越多的人已經逐漸認識到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環境保護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個重要課題。學校是教育的主要場所。學校進行環境教育的有力條件是其他任何部門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學校“綠色教育”便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因此,中國的學校綠色教育,作為環境教育這一偉大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還亟待加強,亦可謂任重而道遠。
二、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
人們的生態意識尚待增強,人們的環境素養有待提高。根據我國的環境教育的實踐來看,這些方面的素質都普遍較低。主要集中表現在環境情感不深,環境認知水平低,環境倫理觀念不強,環境技能水平不高,環境習慣沒有形成自覺。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一個需要全體公民共同加以解決的的問題,僅僅是單個人素質的提高是不成的。在學校里面就需要科學規范的管理和學生的自覺學習和遵守。學校環境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這些問題的廣泛存在值得我們思考,它們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各個方面出現的,我們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個問題的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將會嚴重導致我們進行環境教育的不良效果,因此我們必須盡快相處辦法對這些問題加以很好地解決。
三、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對策:科學有效
明確教育目標,健全教學體系。教育的目標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新時期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課題,經濟能否可持續發展關系到未來社會我們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素養是構成未來公民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一定要明確教育目標。加強環境教育的師資建設,加大環境教育的資金投入。我們都知道教師是教育的主要參與者,學校綠色教育也不例外。從某種意義上說,學校綠色教育的開展能否成功,教育質量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環境教育師資隊伍的強弱。因此我們必須大力加強環境教育的師資,開展環境教育的實踐活動,盡快建立環境教育的評價機制。環境素養的提高不單是環境意識的增強和環境知識的增強,更重要的是在于環境技能的提高和良好環境習慣的養成。對環境教育的開展試行獎罰分明的評價機制,用以對環境教育進行鼓勵和鞭策,使我們的學校綠色教育能在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教育氛圍中順利開展。
四、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歸宿:廉潔文化環境
環境友好型校園的內涵,指的是全校都彩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教學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建立人與環境良性互動的關系。環境友好型校園的特征從本質上可以說是一個全校性、綜合性、廣泛性的學校綠色教育的結果,根據目前國內外一些綠色學校的成功典范的考察,可以歸結為一些共同特征:第一,有一個對環境友好的課程。第二,具有對環境友好的教育氛圍。第三,鼓勵校內人員全員參與,從可持續發展的教育觀出發,學校作為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傳遞者和實踐地,應當提倡公平、民主、尊重、信任、平等觀念。第四,學校重視校園環境和當地環境教育的資源。第五,社區與學校的互相開放。第六,鼓勵以學生為中心,豐富的教育教學方式。高舉“綠色”旗幟,實現美好愿望。環境友好型校園是廣大師生追求的一種理想,也是新時代我們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然要求,加強學校“綠色”教育,建設環境友好型校園,意義非常重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