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1 1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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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監管體制雖然在我國已經形成,但在監管的執行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1.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標準體系有待健全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建設問題開始凸顯,一是有些急需制定或修訂的配套法規規章尚未出臺,而且某些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過于原則、粗放,疏于精雕細琢,缺乏可操作性,急需進一步細化充實。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與食品安全形勢不適應。有效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須堅持重點治亂。
2.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有待完善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食品產業的蓬勃發展,食品安全事件屢見不鮮。為了保障人名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國圍繞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目前,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20多個。從表面看,這種體制似乎可以強化多重協同保障。但實際操作中往往因職責不清導致監管重復或空白,效率低下。
3.食品安全科學監管能力有待強化
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處于起步探索階段。“監管部門總是慢一拍”的印象在公眾心目中尚未根本改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仍處于起步探索階段,許多領域亟待拓展和加強。由于違法成本過低、代價較小,法律的震懾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4.食品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力度有待加大
雖然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較之前加大了。但總體上看,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還是偏輕。法律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有很多,比如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雖有上述規定,但在實際執法中,由于地方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失職、瀆職等原因,有些案件往往是以罰款等處罰力度較小的形式結案。
三、強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對策
1.強化法制建設
食品安全法制建設應立足于長效機制建設,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推動食品安全監管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隨時關注經濟社會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食品安全法》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為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
2.加快構建相對集中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全面快速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必須加快建立科學、統一、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對食品安全實行強有力的監管。探索建立扁平化監管體制,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重在基層”的監管體制;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關系,合理劃分事權。建立健全“各級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負專責、企業負首責”的監管責任體系。
3.加強能力建設
政府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包括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能力,政府權力資源整合能力,技術支撐、保障能力,應急處置能力、社會穩定能力,基層監督能力等。一是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能力。政府應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動態,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二是政府權力資源的整合。合理劃分事權,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職責。三是加強基層監管網絡的建設。加大對基層監管的人、財、物的投入,使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四是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加快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檢驗體系,食品檢驗檢測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技術支撐。
4.建設行業自理機制
鑒于行業自律機制是政府對行業、對市場實現延伸管理的重要途徑,所以,強化行業自律機制建設應當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去行政化”。政府應真正從不該管的事情中退出,積極引導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并給予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二是“小型化”。堅持就近就便、社區化、微觀化原則,形成分治性組織布局。三是“全覆蓋化”。不論哪個行業、不論誰從業,只要進入市場,都要就近納入一個行業協會中,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遵守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和規章。四是“權責化”。政府應實行權力轉移,賦予行業協會實體化的責、權、利。使其在管理中更有權威,管理更有效。
近年來,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頻率增加,隨著市場經濟競爭強度的增加,各大商業運營商已經開始調整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市場的千變萬化。
一、食用農產品監管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
中國農業生產早期階段的銷售情況是不理想的,農業監管體系還沒有發育完全,給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障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國內市場增長速度加快,現有監管體系已難以滿足經濟發展的新時代的要求。
1 法律不足
農業監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政策,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監管食用農產品的各項活動。
2 體系不全
一個完整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控系統應涵蓋整個消費的生產和加工的整個過程,現行的監管制度,重點僅限于在市場上出售的農產品,不重視原有的加工、包裝處理、貨物運輸和其他方面的問題。
3 策略不當
對于出現在市場上的食用農產品,監管部門未能嚴格把關,未能充分考慮各種問題及采取相應措施以至影響了整個監管制度性能的發揮。
4 人員不多
由于市場是一個廣泛的經濟交易平臺,整個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管策略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
二、完善市場監管體系的作用
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措施,須從整體市場經濟活動監管,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的利益,更新現有的監管制度且也是市場經濟的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監管制度的作用體現在:
1 規范市場秩序
當今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世界貿易是一個開放的格局。在這個開放的過程中,還必須依靠各種監管策略加以保護,從而創造良好的交易環境。改善監管制度,可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引導各交易活動的主體,按照規定,以避免市場交易混亂。
2 維護各方利益。
運營商,在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下交易,通過業務發展產生的收入,以確保經濟利益的合法性。消費者依照監管制度,以保障購買安全的食用農產品,遇到各種質量問題時,可以按照監管要求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些都表明食用農產品監管的重要作用。
3 保證產品安全
近幾年,國內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嚴重,從側面反映了我國農產品監管制度的不完善。農產品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能夠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保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指標,以確保安全和可靠性。
4 創造經濟效益。市場穩定是經濟利益的前提條件,只有監管制度完善,才會合法經營,同時這也是運營商獲取經濟利益關注的重點。完美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是各種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的保障,并引導各主體正確的交易,以避免各種糾紛的出現。
三、切實加強監管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力度
1 加強資源整合,落實資金保障
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產業政策支持的聯動機制,立足現有農業政策和項目,并實施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農業主體培育、動物和植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作為工程應用和檢驗測試的內容,有關政府部門要加大整合力度,應設置專門的預算,落實資金保障。
2 健全源頭管理,推進全程監管制度
建設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網絡覆蓋城市和農村地區是一個最基礎的工作,基層安全監管網絡延伸,可以提高小規模生產消費農產品市場準入的門檻,提高小規模生產者的教育和監督,而從使農產品生產投入品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監督。
3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應成立專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鄉鎮建設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動物和植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三位一體”的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目標和責任,按照管理制度、生產記錄、質量檢測、產品標識等的相關要求,全面加強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的監督。
4 實現標識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生產經營者必須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對其提供的農產品出具追溯憑證,能找到相應的產地及操作人員,以確定該產品的身份,歷史和來源。食用農產品原料采購應索要憑證,更加有購買和銷售臺帳,檔案管理等等,實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性,嚴把市場關。
四、一個健全的監管制度的有效策略
1 加強立法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立法部門應制定農產品相關法律,調整現有的監管制度且不斷更新,以確保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的執行。
2 依法監管
食用農產品監督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工作,對于假冒偽劣食用農產品,必須立即處理回收。
3 搞好宣傳
為了使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提高安全意識,執法工作人員應做好宣傳工作,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經營,確保食用農產品符合質量要求,使消費者放心購買。
1 流通環節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的表現與原因分析
1.1 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2010年2月以來我國實行在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指導下,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分段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統一行動,以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但是實踐證明這種監管體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實際監管中出現的各部門的各自為政以及職能界限不清的體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員會只是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對各部門缺乏統一指揮的權力,想讓各部門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進而實現監管行動無縫銜接就顯得不太現實;各部門之間無隸屬關系,在監管實踐中仍然是各自為政,均不愿主動與其他部門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其結果是各部門在監管中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以“一罰了之”的簡單處理方式為主,很少將食品安全違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門進而統一行動,以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將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監管體制從多段管理到兩段管理,近年來的實踐已經有力的說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難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這次的機構改革未必能起到預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基本常識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買賣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首先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人民群眾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們大多法律意識淡薄,偏遠農村的情況更為嚴重。城市中的農貿市場和農村的集貿市場中一定程度地存在著銷售不合格不衛生食品的現象,他們大多只顧賺取利潤,很少或從未想過銷售劣質食品的危害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其次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發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對相關法律法規非常熟悉的企業或個人,他們故意在法律的盲區內活動,而依據現實的法律法規又很難將他們予以懲處;這樣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環節中并不罕見。
1.3 實際監管環節中存在信息不對稱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管理部門有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職責。但在現實中由于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難充分掌握所管轄區域內的流通領域的遵紀守法狀況;城市里人員眾多且流動性大,由于執法人員數量極其有限,掌握流通領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實現更好的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對于工商部門來說顯得力不從心。農村地域廣大,食品經營戶較分散,基層監管力量明顯不足[1],僅有的幾名執法人員走訪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兩月的時間,對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難度很大,掌握的相關監管信息也是明顯不足,很多的批發商就是利用農村的隱蔽性特點從事劣質食品的倉儲工作。
1.4 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加劇了各市場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門只是對各市場主體進行簡單的登記工作,這對不法商販的監管力度極其有限。在實踐中我們常常發現這樣的情況:當工商部門對某一不法商販查處后,由于社會對該商家的違法行為了解有限,該商家后續的經營幾乎不受太大影響。這暴露出我們當前的管理體制的不足: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對市場主體缺乏足夠的約束。
1.5 執法信息不公開,使得人民群眾與監管部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努力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開化是深化行政執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雖然政府信息公開化的工作已經開展了多年,但從工商部門執法信息的公開現狀來說,這方面的工作做得還遠遠不夠,相當一部分的信息公開只是流于形式。為了實現更好的食品市場監管,從理論上來說工商部門應該將不涉及保密規定的具體執法信息公之于眾,這樣一方面可以接受公眾的監督,另一方面也對不法商販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2 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的對策建議
2.1 改革政府各職能部門分段監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暢的管理體制
現代高效的行政組織系統必然是一個信息暢通、指揮統一、權責明確的有機系統,各部門不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貫通左右協調,而且能夠為了共同的目標統一行動。歐盟的統一監管和美國的分類監管啟示我們,同一種類產品的全部生產流通環節受到同一部門的監督,這種監管方式在實際的運用中更加有效,并能節省監管成本[2]。鑒于我國食品安全分段管理體制的嚴重弊病,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按產品種類進行監管的體制,從理論上來說,這種體制的權責劃分明確,可有效避免現行體制中的部門信息溝通不暢的弊病,從而有利于流通環節的監管。
2.2 加強食品安全常識及法律法規的教育,改善消費者處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勢的局面
鑒于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常識的普及率較低的現狀,開展相關方面的教育工作顯得尤為必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消費者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通過舉辦多種形式貼近人民群眾的活動向公眾宣傳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識及相關法律,提高公眾辨別食品優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還要加強對市場流通主體的教育工作,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與守法意識,努力使他們自覺規范自身行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社會監管信息網絡系統,實現監管網絡的社會化
在當前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更新管理觀念創新管理方式,向社會讓渡部分管理職能,建立全民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電子網絡系統,讓人民群眾參與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中來。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工商等職能部門因監管力量不足而導致的所掌握的監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充實了監管力量,對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也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可以說社會監管網絡的建立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不法商販生活在人民群眾當中,人民群眾在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時候可以積極通過監管網絡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這對監管部門實現良好地監管效果來說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為保證社會監管網絡系統的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如對舉報人的保密和獎勵制度,采用這些措施將極大地激勵人們參與到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的監管中來。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環節信用體系,從深層次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食品安全監管只是治本,開發建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鑒銀行業系統建立的個人信用檔案系統的基礎上,工商部門應在對市場主體進行登記的基礎上建立他們的市場行為的信用記錄系統,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這有利于緩解目前市場經濟活動中各市場主體占有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監管模式,信用體系具有多方面的優勢。一方面是誠信記錄的公開化使食品流通環節的各參與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這一措施將極大地促進整個市場誠信體系的建設,從而在更深層次上促進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的解決。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沒有監管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已被證明了無數次的真理。加強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將對相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而取得良好監督效果的關鍵就是相關執法信息的公開。信息公開可以使公眾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環節執法的真實情況,這一方面可以使相關職能部門主動規范自身監督行為,有效減少監管過程中營私舞弊和走過場等不良現象;另一方面還有利于督促監管部門將監管工作常態化,改變現在靠開展專項行動突擊檢查的非良性監管模式,監管常態化有利于監管部門緩解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相關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極大的提高監管效果。
1.1市場食品安全在流通領域的狀況(參考了2008年數據)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1.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市場實行監管作業
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2食品經營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經營者自律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食品質量查驗責任,設立食品質量監督員。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4)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6)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7)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
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2.2經營者自律是根除違法經營行為的關鍵。
近年來,盡管各地農村工商所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整治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三無”、變質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違法行為,但這些違法行為在農村尤其偏遠農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點在于農村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未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嚴格做到自律經營。
1)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
農村工商所可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每個農村食品經營者知曉該法,并入心入腦,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傳時,農村工商所一定要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食品經營者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比如,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就在該法頒布之前,向轄區內的所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發放了“食品安全溫馨提示書”,把農村食品經營者最常見的6種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和相應付出的違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舉在提示書上,并在提示書中提醒他們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經營成本,食品經營者一看提示書就明白自己該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門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場檢查的頻率和查處的力度
農村工商所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巡查頻率,認真、細致地查找經營者店堂和倉庫中的食品,檢查其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發現其有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剛開始時務必要考慮到廣大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狀況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議推行行政指導和柔性執法,保護絕大多數農村食品經營者守法的積極性,相信他們會自覺行動起來,擔負起社會責任,改正違法行為,做到自律經營,絕不能粗暴執法,一罰了事。但對那些屢教不改者,要堅決依法予以重罰,直至其關門倒閉,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經營者,促使其自律經營。
3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有以下問題(以農村為例)
3.1集市散裸裝食品的“兩防”設施不夠完善,農村集市食品近60%為散裝、裸裝,雖然有的業戶添置了網罩,解決了防蠅問題,但防塵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裝食品標示不清晰,調查發現,農村商店所售的散裝食品多數無原料說明,無加工日期,無保質期,消費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3.2農村雜貨店食品混放嚴重。農村雜貨店規模較小,衛生狀況較差,商品類別較雜,洗化用品與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隱患。
3.3銷售三無產品、超期食品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經營業戶銷售本應淘汰的過期商品,少數業戶為牟取利潤違規銷售三無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4部分食品質量堪憂。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凍、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標現象。部分飲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簡易勾兌而成,未經殺菌處理,便進入市場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裝質量低劣危害人體健康。許多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選用質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進行食品外包裝,有些企業使用未經充分消毒殺菌的二次包裝,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3.6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1)部分生產企業和批發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質食品供應鏈。一些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價戰略向農村傾銷;部分批發商貪圖利潤,批量采購低價劣質產品;一些零售商只顧“適銷對路”,對食品質量置若罔聞,銷售低價“三無”商品。很多劣質食品和“三無”食品,正是通過這一供應鏈條流入農村市場。2)農村消費能力偏低,農民食品安全意識薄弱。農村總體經濟水平不高,農民購買能力不強,質量過硬的名優食品難以占領市場。很多農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時,多數農民辨偽能力不強,在消費時沒有查驗證照和索要發票的習慣,給一些“三無”食品、過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農村埋下了隱患。3)農村市場存在監管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現出“跨區域流通、多部門交織”的特點,多數劣質食品由外地加工窩點制造并向本地輸出,打掉這些加工黑窩點,需要區域合作、部門配合,存在一定難度。農村食品銷售網點多、分布散、流動大,難以實現集中監管。
4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
要有效整合監管資源,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助、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各項監管制度,切實做到監管工作全履蓋和經常化。
4.2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做好監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狀況,還要繼續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提高整體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舉報違法案件,達到實時監管的效果。
4.3強化食品源頭監管
要繼續加強農產品源頭的監管,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快無公害基地和無公害產品建設,對已通過認證的無公害基地的產品實行動態監管。要繼續加強對外來食品的監管,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實現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確保食品源頭安全.
4.4加強食品流通領域監管
要大力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要切實落實經銷企業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質量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銷毀、公布制度,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流通環節經營秩序規范。
4.5加大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餐飲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對餐飲單位食品、餐具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機制,保障食品消費安全。要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整治,開展集中整治衛生不合格現象,規范其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4.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
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要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業主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增強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把好食品安全“入口關”。
4.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制定、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誠信建設、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形成自律機制,從而作為支撐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會組織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但是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從曝光的情況來看,這些事件是首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監管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媒體頻頻曝光,而職能部門卻后知后覺,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瀆職犯罪行為,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因此單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一罪名,是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出發,針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期望增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監管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從而促使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減少食品安全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際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盡管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際也是敦促檢察機關強化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關于已頒布實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和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般瀆職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相似,但是有一定區別:第一,限定了犯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損害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罰上限,相較于一般瀆職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而非一般瀆職罪的確定量刑的加重情節。
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律適用進行幾點探討:
一、犯罪主體
“刑法專門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使食品安全究責走出“刑不及官”的誤區。”這是網絡上對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設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一句表述,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對刑法的誤讀,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責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瀆職罪來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和其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應當“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部門,分別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該罪名的主體應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按照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應當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國家機關部門中,代表國家行使食品安全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客觀方面
觸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一般瀆職罪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表述也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確定對認定是否犯罪相當關鍵,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規章中或許有相關標準,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找到相關參考標準,鑒于相關部門規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實際上確定罪與非罪的標準還是落回了行政監管部門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時給檢察機關查處該類犯罪增加了難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瀆職犯罪可作為一種危險犯來認定,即因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將公眾安全置于危險狀態,雖未產生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結果,但是涉案金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即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瀆職行為,甚至是瀆職犯罪行為。這樣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因此期待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出臺,以便于新法的實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刑期設定為十年,成為瀆職罪最重的量刑。”這是網絡上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量刑標準的評語。事實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量刑標準,相對于普通情節的一般瀆職犯罪來說,“嚴重”和“特別嚴重”兩個量刑幅度確實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要重,說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設該罪名時所表明的態度,該罪名產生的社會震懾效果應當重于一般的瀆職犯罪。
但是比較“徇私舞弊”情節時,“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有明顯的不同。“徇私舞弊”在瀆職罪系列中有一定爭議,因為其功能不統一。對于一般瀆職犯罪,“徇私舞弊”是作為加重情節,也就是提升量刑檔次;在特殊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卻是法定的犯罪情節;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中,“徇私舞弊”僅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既非法定情節,也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樣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標準是參照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標準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在其量刑比較恰當,但是“徇私舞弊”情節又產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會引發一定的爭議。
四、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著環節多、涉及部門多、監督的覆蓋程度受概率影響等特點。食品安全由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農業部門負責地里的食品、服務業委負責動物屠宰、生產環節由質監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藥監局負責監管。因此,在查辦瀆職犯罪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相關部門職能有交叉或空白,導致權責不清,難以認定;第二,調查環節多、相對調查時間較長,證據容易滅失、偽造;第三,涉及相關部門利益,查辦阻力較大。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但是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從曝光的情況來看,這些事件是首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監管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媒體頻頻曝光,而職能部門卻后知后覺,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瀆職犯罪行為,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因此單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一罪名,是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出發,針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期望增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監管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從而促使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減少食品安全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際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盡管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際也是敦促檢察機關強化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關于已頒布實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和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般瀆職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相似,但是有一定區別:第一,限定了犯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損害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罰上限,相較于一般瀆職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而非一般瀆職罪的確定量刑的加重情節。
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律適用進行幾點探討:
一、犯罪主體
“刑法專門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使食品安全究責走出“刑不及官”的誤區。”這是網絡上對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設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一句表述,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對刑法的誤讀,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責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瀆職罪來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和其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應當“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部門,分別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該罪名的主體應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按照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應當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國家機關部門中,代表國家行使食品安全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客觀方面
觸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一般瀆職罪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表述也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確定對認定是否犯罪相當關鍵,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規章中或許有相關標準,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找到相關參考標準,鑒于相關部門規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實際上確定罪與非罪的標準還是落回了行政監管部門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時給檢察機關查處該類犯罪增加了難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瀆職犯罪可作為一種危險犯來認定,即因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將公眾安全置于危險狀態,雖未產生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結果,但是涉案金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即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瀆職行為,甚至是瀆職犯罪行為。這樣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因此期待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出臺,以便于新法的實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刑期設定為十年,成為瀆職罪最重的量刑。”這是網絡上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量刑標準的評語。事實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量刑標準,相對于普通情節的一般瀆職犯罪來說,“嚴重”和“特別嚴重”兩個量刑幅度確實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要重,說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設該罪名時所表明的態度,該罪名產生的社會震懾效果應當重于一般的瀆職犯罪。
但是比較“徇私舞弊”情節時,“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有明顯的不同。“徇私舞弊”在瀆職罪系列中有一定爭議,因為其功能不統一。對于一般瀆職犯罪,“徇私舞弊”是作為加重情節,也就是提升量刑檔次;在特殊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卻是法定的犯罪情節;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中,“徇私舞弊”僅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既非法定情節,也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樣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標準是參照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標準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在其量刑比較恰當,但是“徇私舞弊”情節又產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會引發一定的爭議。
四、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著環節多、涉及部門多、監督的覆蓋程度受概率影響等特點。食品安全由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農業部門負責地里的食品、服務業委負責動物屠宰、生產環節由質監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藥監局負責監管。因此,在查辦瀆職犯罪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相關部門職能有交叉或空白,導致權責不清,難以認定;第二,調查環節多、相對調查時間較長,證據容易滅失、偽造;第三,涉及相關部門利益,查辦阻力較大。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5)02-0045-02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問題是大家尤為關心的,特別是在近幾年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重視。盡管我國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但是食品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尤其是農村地區,地處偏遠,設備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監督力度不夠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農村地區的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憂心忡忡。
所謂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而近期頻頻曝出的食品安全問題,讓消費者和政府部門對食品安全及其監管提高了關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著不足。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采取監管措施,加強整治力度,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 背景及意義
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生活的質量也要求的越來越嚴格,而食品與人類生存下去是息息相關的,自然引起廣泛重視,尤其是染色饅頭、地溝油等在日常的飲食中出現頻率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費者對食品的態度不再是基于信賴原理而輕視甚至忽視了。雞、鴨、豬等動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尋常菜,中國的人口基數大,需求量也多,相對來說飼養量、供應量與需求量是存在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現在我們聽聞的生長素、變異雞、注水豬肉等名詞,還有在生產、加工、包裝等環節添加的著色劑、防腐劑、塑料、亞硝酸鹽等化學產品,這些都是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但是市場上卻比比皆是。近期熱門的“辣條”,其生產過程的衛生環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駭人聽聞。當今的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發展迅猛,進出口食品的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加,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對人類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都產生了巨大 威脅,對我國在國際食品市場上的聲譽有很大的消極影響。
食品安全監管出現的問題日益嚴重,且農村處于劣勢地位,更應得到普遍的重視。原因是農村地區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人口比較分散,法律意識不強,交通不太便利,監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監管更有難度,也容易被忽視。雖然現在對農村的關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國家食藥監總局也提出要以保障農村食品消費安全為基點,采取四項措施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但效果卻是不太明顯。
作為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意義不言而喻。加強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有利于市場秩序得以維持,有利于保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統籌城鄉規劃,有利于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提高農村地區居民的自身保護意識。在當今食品安全問題猖獗的情況下,加強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顯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現狀
2.1 消費者存在的問題
第一,自我保護意識差。農村地區沒有正規的菜市場或者大型超市讓居民購買食品,存在的較多的是個體工商戶或者無合法經營資質的小商小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產、肉類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們涉獵的范圍。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攤位,以多種方式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鋪是不存在資質的,或者經營的產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費者選擇的是不購買,自己不食用,而非舉報揭發。
第二,注重身體健康的意識不高,貪圖便宜。有些消費者覺得吃一些沒有什么事情,長年都是在那些攤位上購買,身體狀況并沒有太多變化,“不干不凈,吃了沒病”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規的超市購買,路途遙遠,消耗的時間長,成本高,因為新鮮程度問題,不可能一次購買許多,那么周邊的攤位顯然是適合的選擇,
2.2 生產者、加工者等主體存在的問題
在食品流入市場前,要經過幾個步驟,生產、加工、運輸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這些環節對食品的安全質量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難以保障。也因為中間程序復雜,才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第一,缺乏社會責任感。例如給雞打激素,一只雞可以長多個翅膀;為了保障食品的新鮮和色澤,添加防腐劑、著色劑等化學物質;為了降低成本,賺取更多利潤,對工人的身體健康情況和工作環境降低要求甚至沒有要求;等等。
第二,違法成本低,利潤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經受不住誘惑,添加些許禁止產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潤,而農村地區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條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沒有經過質量、衛生等方面的檢查,已經流入市場,所以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隱患,那么出現的“注水豬肉”、“地溝油”、“染色饅頭”等廣大農村群眾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嚴重威脅著農村地區群眾的身體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費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舉報的心理,在農村地區的食品市場上肆無忌憚地制假造假。
2.3 相關政府部門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采取的是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監管主體多,責任區分難,所以產生問題解決不及時。
第一,人員不充足,監管難度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根據對此法條的解讀,縣級人民政府顯然是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管理機構的領導機關。縣級下轄的鄉、鎮很少有對食品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使有監管機構,其檢查設備也是較為落后的,人員配備于農村地區而言也是顯然不足的。農村地區并非整齊劃一的,而是因當地的地形地貌選擇居住區域,所以有些地區分布較為分散,那么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來說,監管力度大,監管范圍廣,監管對象多且分散,人員較少增加監管難度。
第二,監管主體多,責任劃分困難。我國對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有10多個,顯然監管機構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卻層出不窮。多個監管主體也是造成此現象的原因之一。因為監管主體多,都覺得在職責范圍之內,但是具體范圍又不清楚。所以會出現“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情況。
第三,責任互相推諉,監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各個部門都是監管主體,但是出現問題,需要追究責任時,每個部門又都互相推諉,不想承擔責任,認為問題的出現不在所監管的范圍之內,導致有些環節缺乏政府部門的監管而讓不法分子鉆空子,農村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遭受威脅。2.4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健全,普法范圍小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監管出現很多監管交叉地帶甚至空白地帶。在食品事故中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小,違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卻很高,所以鋌而走險。農村地區的漏洞顯現的則更為明顯,首先是農村地區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對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況顯而易見。因而消費者很難做到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3 應對措施
3.1 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保障,其安全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健康的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在面對不法商販生產、加工、銷售有安全問題的食品,“三無”食品,或者有沿街叫賣的商販時,公眾應及時揭發舉報,撥打當地食品監管部門的電話或者親自制止,等等,降低無經營資質的販數量,減少食品的安全隱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規、合法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中購買食品,關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不為貪圖便宜而購買無質量保障的散裝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邊的資源,比如網絡、電話等,對有損于食品安全的行為多多曝光、舉報,讓不法商販的生存空間大大減少。
3.2 加強食品安全教育
我國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傳大多比較零散,多是文章、電視節目等方式,普通公眾的關注度普遍較低,那么農村群眾的接觸可能性則更低,所以下鄉宣傳,在學校宣傳都不失為好方法。學生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學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識,不僅可以從小培養他們對食品安全關注的意識,還可以通過他們向家長普及,引起學生家長的關注,達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鄉下,給當地群眾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廣播、流動車宣傳車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義,既生動想象又效果明顯,達到農村群眾了解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目的。
3.3 完善監管體制,加強追責機制
為避免“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現象出現,應該對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劃分。當部門之間出現職能重復的情況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互相推諉而無法劃分責任,按共同責任來確定責任的承擔,并追究各負責人的責任,達到積極作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絕不作為的現象。
在鄉鎮一級擴充監管人員數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監測設備和巡邏設施,覆蓋網絡監測平臺,加強農村的監管力度,使鄉鎮有能力對所在區域的食品進行抽檢,規范農村的集市市場。農村地區的群眾可以通過網絡舉報不合法、不正規的攤點,凈化食品市場。
3.4 完善獎勵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11年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發指導意見:“地方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針對農村消費者消極舉報,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獎勵措施,積極鼓勵消費者揭發舉報不法分子的行為。他們可以通過短信、電話、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參與其中,不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能有力打擊損害食品安全市場的不法分子。前提是獎勵制度和資金運用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必須正當、合法。
3.5 加大違法成本,嚴懲不法分子
對因檢查、舉報屬實等發現的違法店鋪應予以嚴懲,罰款的金額應參照同類食品行業的合法經營者利潤,處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懲罰性,對不予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對食品安全行業“失信”的企業加入食品行業的“黑名單”,限制或禁止其再次進入食品市場,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圍。
參考文獻
[1]顏美雪.《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13年,
[2]馬利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研究――以臨安地區為例》.碩士學位論文,浙江農林大學,2013年,
[3]周游,趙學剛.“論我國食品安全公眾參與的法律制度構建”.載《管理現代化》,2011年第4期.
[4]倪楠.“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研究”.載《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4期.
一、對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
寧波市作為一個沿海開放城市,食品來源基本上屬于輸入型的,所以,對于食品安全相當的重視,在執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創新。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執法部門主要是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各部分依據職責實行分段或品種監管。根據《寧波市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主要細分為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來,寧波也是一個典型的分段監管的城市,強調的是多主體監管執法模式。食品安全監管協調工作是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來牽頭完成的。協調機制的建設主要是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模式的建設,通過資源共享,能夠進一步改善執法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根據2012年《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區別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由質量監督部門監管執法的,工商部門負責工商登記,并不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對于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寧波的食品安全執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的設置的,在執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費巨大,所以寧波也在不斷完善自己的執法模式,例如通過完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監管體制,建立政府、業界和消費者互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檢驗資源共享與風險管理機制。
二、國外的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與比較
在食品安全領域,國外現有的監管執法主體模式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各主體都有相應領域內的執法權;二是單一主體執法模式,單一主體執法,其他部門予以配合。雖然在監管執法主體的設置上不同,但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兩種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為目標相互借鑒融合。
(一)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
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多主體聯合執法的國家,在美國,負責食品安全執法的主要機構有衛生部下屬的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下屬的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以及動植物衛生檢疫局(APHIS),美國環境保護署(EPA)。FDA的執法內容比較廣泛,主要是保護消費者不受危險的,未經檢驗的和虛假標識的食品的危害,檢測食品添加劑,除了食品安全檢疫局執法范圍以外的都在其執法范圍內。FSIS主要是負責肉類,家禽和蛋制品的衛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動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務則是防止植物和動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對人類造成危害的監管執法。EPA的任務則是保護消費者免于農藥的危害,檢測市場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機構包括食品標準局、衛生與老年人事務機構的公共福利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管理局、農林水產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檢疫檢驗局等。
(二)單一主體執法模式
對于歐盟而言。歐盟于2002年明確了制定歐盟范圍內統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執法主體,其不具備制定規章制度的權限,但是將負責監督整個食品鏈,做出相關風險評估。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歐盟委員會出于對保證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當的反映,也是為了踐行“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概念。于是,在歐盟范圍內的國家逐步將國內的食品安全執法統一到一個部門,典型的有德國的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荷蘭成立了國家食品局,法國設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應是一個單一主體執法的國家,它的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是分離的,由厚生省的醫藥食品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與執法,而在農水省設立消費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職能。
(三)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比較
1.單一主體執法模式避免多頭執法
多頭執法,是指多個執法主體對于同一對象就同一行為施行多次執法行為的現象。多頭執法是所體現的實質是政府機構設置重復,權力運行機制不暢通。多主體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的部門一般比較多,起碼是在三個部門以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多部門設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夠更加全面細致的執法,不形成執法漏洞。但實際工作中,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四個環節中,每一段之間的權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通常會有幾個部門同時在進行執法,各個部門之間由于各種原因可能出現協調與溝通不暢,導致信息失衡,最終導致多頭執法問題的出現。
2.單一主體執法避免多主體執法的沖突
單一主體執法能夠食品安全的統一性,對于食品安全設置的標準不同,必然導致不同部門的執法沖突,同時,如果多部門都擁有設定法規的權限,那么在執法的過程中也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有時候,并不是執法人員本身的原因,在多主體執法的情況下,執法法規較多,面對法律法規在某些領域的重合,執法人員一概認為是職權不清,分工不明,執法沖突就是爭奪管轄權。
3.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節約執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樣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種監管,必然需要多部門,而且有些部門之間的職能還可能出現交叉,同時,每個部門還會有自己的執法隊伍,因此執法隊伍在多個部門間被擴大,最終導致執法隊伍膨脹。這樣的執法隊伍執法的成本就比較高,因此從總的來說,一般都會采取運動式執法,導致執法不到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在單一主體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員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同時,當食品安全執法權力分散到各部門手中,各部門各自為政。對于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部門之間就相互推諉,最終導致事件的惡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標難以實現。
三、完善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模式
(一)設立單一食品監管部門,實行統一執法管理
寧波市作為計劃單列市,和深圳處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國食品安全執法中就帥新做出了有實質意義的創新。深圳市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將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為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食品監督管理職能剝離出來。寧波市可以參考深圳的做法,整合執法力量,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執法管理。有一種做法就是將食品安全監管統一到現有部門,即食品藥品監管局,強化其職能,查處所有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另一種做法即是設立新的食品監督管理局。筆者認為可以將食品安全職能集中到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上,一是保證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節約行政部門設置的成本問題。寧波市已經在今年開始進行了改革。根據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入原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管職責,同時繼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
(二)制定寧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
關鍵詞:食品安全問題;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F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7-0196-02
1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食品加工技術的進步,食品安全問題也開始突出,給人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發展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影響[1]。產生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還需要有關人員及部門能夠有針對性地進行應對。以下本文就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對策進行探析。
2食品安全問題現狀
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來看:首先,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水平已經有所提高,政府和民眾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也在不斷加深,有關部門根據當前的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制定了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進一步加強了對餐桌食品安全問題的控制和管理。從數據來看,2002年我國食品質量合格率僅僅只有89%,但是截止前年,我國食品質量抽檢合格率已經達到了百分之九十七,可以說明食品質量得到了大大的提高[2]。此外,因為食品安全問題而出現的食物中毒現象已經有所好轉,食品中毒人數也出現了銳減,這也說明食品的安全性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其次,食品安全問題依然存在,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脅。目前我國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食品安全事件依然存在,以及企業在食品安全保障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和安全意識問題不足。
3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3.1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程度不足
雖然近年來人們已經逐漸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消費過程中也會更加重視食品的安全問題,但是就具體來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識依然缺乏,認識程度依然不足,導致消費者并不知道應該如何區分食品是否安全[3]。大部分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不會特意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和生產食品的原材料,也不會重視食品的營養問題,而是受廣告促銷影響來進行食品的購買。這種現象很容易引發新的食品安全問題,影響消費者的飲食健康和安全。
3.2部分企業誠信缺失
從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源來看,食品生產相關企業在職業道德上以及誠信方面的缺失是重要原因。食品企業在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為了獲取高額的經濟利潤,大量生產廉價食品,并在其中添加各種化學物質和有毒物質,對人體的傷害極大,因此容易引發規模不一的食品中毒事件,引起社會的恐慌。
3.3政府的監管力度不足
企業的生產目的是獲取高額的經濟盈利,因此,要避免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必須要求政府能夠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并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水平。但是從當前我國食品監管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在食品監管方面還存在較多的不足:首先,目前我國食品監管的體制還存在較多不足。尤其在制度上,過去存在多頭管理的缺陷[4]。多頭管理會導致食品管理的權限較為分散,導致各個部門無法看清自己的管理職責,最后出現各部門和人員管理職責不夠清晰、管理力度不足以及管理效率下降的問題。2015年以來,部分市縣組建了“多合一”的市場監管局,這雖然有利于整合行政執法力量,精簡機構,減少多頭管理的缺陷。但是卻弱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一是因為專業執法人員會分散到其他部門,二是由于政出多門,基層執法人員疲于應付,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其次,就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法制建設來看,我國目前設立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較多漏洞,因此給了不法企業和個人以可乘之機,嚴重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的效果。
3.4食品生產技術有待提高
從企業生產的角度來看,企業在誠信和道德方面的缺失是導致出現大量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但食品生產技術水平降低也是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生產者的生產水平不高會直接引發食品安全問題。第一,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如果對工程控制和監管不夠嚴格,那么就會引發各種食品生產污染現象的出現,從而導致出現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如我們經常說的微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等,就是生產過程中因為技術水平的限制而出現的污染問題。食品生產過程中,企業會對食品進行原材料的收集、加工和運輸處理,生產時間過長會導致食品腐爛變質,繼而出現各種病菌和毒菌,從而引發人體的各種疾病。化學性污染也是如此,食品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化學物品殘留對人體會造成直接的傷害;第二,生產技術和設備的限制也會產生食品安全問題。受本企業的經濟能力影響,部分企業在生產技術和設備方面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從而導致包裝技術不合理、冷藏措施不到位等,造成食品安全問題。
4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
4.1加強食品安全問題的宣傳和推廣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加大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宣傳和推廣,重點在于指導消費者應該如何進行食品的篩選,以及曝光市場上的有害食品。只有這樣,消費者才能夠在食品消費過程中掌握方向和方法,避免受廣告商和促銷活動的影響,因小失大,形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4.2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企業的社會責任感缺失和不足是導致出現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保證食品的安全性必須要從企業自身問題著手,強化企業領導者和工作人員的社會責任感,規范企業各個環節的生產行為,提高食品的生產和加工安全性。當然,在此過程中,企業也必須要重視食品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避免生產過程中因為技術操作不當以及設備落后等原因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影響食品的安全性和本企業的社會形象,推動企業的長遠發展。
4.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制建設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求政府能夠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監管,加大法律監管力度:首先,要求政府能夠完善技術性法規,即對食品安全技術檢測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制定更加嚴格的食品質量檢測技術標準會讓市場準入機制,從市場源頭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控制;其次,要求能夠健全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各個地區在食品監管方面會出現不同的情況,要求政府能夠根據各地的特殊實情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確保地方食品安全監管效果;最后,要求加強國際食品安全問題法律體系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也需要特殊對待。
4.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還要求政府能夠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保證食品安全。首先要求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明確監管目標和監管職責,實現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無縫隙。要求政府能夠建立健全獎勵和懲處制度,使各部門和人員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能夠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保證食品監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求能夠加強對市場準入機制和召回制度的重視,不僅要保證食品進入市場前的質量問題,還要求保證能夠順利回收出現問題的食品,禁止問題食品進一步在市場中流通,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