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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機制是犯罪心理學的重要研究課題,美國心理學家武德沃斯將機制定義為一種或一組有目的的反應方式,精神分析學派認為機制代表由壓抑而產生的無意識的行為動因。華生、斯金納等行為主義學派認為機制是刺激與反應之間的對應關系。國外學者一般認為犯罪心理機制是與犯罪有關的防衛機制,是個體在精神受干擾時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學者森武夫認為,雖然犯罪有著復雜的原因,但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行為人內心的矛盾和沖突。國外關于犯罪心理機制的問題研究出現了很多學說,本質相異論,包括生理相異論和心理相異論,前者認為生理上的異質或部分異質是發動犯罪行為的驅力和機制,心理上的異質論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異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異常者)”即具有某種犯罪人格。犯罪傾向論認為正常人與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滿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傾向。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外界誘惑對個體犯罪傾向的推動力的大小所決定的。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學家Franz 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學家Aichorn等人認為的神經癥犯罪人是“由無意識的罪惡感引起了犯罪。”
欲求不滿論源于精神分析學派,以弗洛伊德為首的精神分析學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動并非時刻處于有意識狀態,意識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動。人的某些需要、興趣、欲望和以往經歷過的某些沒有得到滿足和重視的經驗和心理,在內心深處潛伏起來,成為無意識。“心理過程主要是潛意識的,至于意識的心理過程則僅僅是整個心靈的分離部分和動作”。“所謂無意識,它一方面包含著種種因潛伏而暫時不為意識所知,其余一切都與意識活動相同的活動,另一方面又包含著種種被‘壓抑’的活動。”弗洛伊德認為無意識同有意識一樣,是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識活動之處在于,它潛藏于主體心底,是未被主體自覺地意識到的意識。弗洛伊德的無意識學說強調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個層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動,包括饑、渴、性等各種原始本能和欲望。自我是受現實倫理原則壓抑而偽裝的本能,為了獲得社會認可和生存權利,自我對本我進行控制并盡量通過合理化的方式來滿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斷,協調本我與自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是看守無意識的門衛。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個理想化自我,是與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對立的,專門指導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當本我過強,自我和超我的力量過弱,本我受到過多壓抑時就會在一定條件下發生違法犯罪行為。這種順應不良是由于意識面臨著與它不相稱的環境和任務而引起的。弗洛伊德強調欲望的沖動,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趨樂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機制,他認為,人類社會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現象,根源在于人類本性中的死亡與毀滅的本能傾向。“死本能導向外部時對他人的攻擊仇恨和謀殺。”反映了他的人格理論和犯罪觀。
《犯罪心理學》(羅大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結構中的無意識主要存在動力結構、特征結構和心理狀態結構中。日本學者安倍淳吉1990年對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層次結構性的表述,認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為發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鄧思(2004)在論文“人是否生來具有犯罪心理”對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從自然科學中的“張力場”概念的角度,從刑事法學領域來進行論證的。余華(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運用“張力場”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心理。賴勇龍(2005)在其碩士論文“女性犯罪個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為原因的殺人案件,‘觸及人性底層最恐懼、最容易引發痛苦的“背叛”情結,會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平復的巨大的心理創傷。’李枚瑾(2006)“犯罪心理學不僅研究表現于外的行為和征象,還要深入研究行為背后的個體意識層面,甚至是更深層次的無意識內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點。”“人在早年對冷漠無助的絕望感不能成為眼前殺人的辯護詞,但他確有可能造成次殺手冷酷殘忍之心的心理背景。”李霞(2005)在其論文《移置與凝縮機制在諸種無意識形式中的研究》等對夢的理論分析。在犯罪心理學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無意識在犯罪心理構成中的存在”,而對于無意識心理狀態與犯罪心理之間的關系,對犯罪心理的影響因素未做具體的研究。
國外有關司法出版物的摘錄、地方政府研究報告和文章的的網站,心理學百科全書網站,包括Susanne 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學所做的演講,有關司法統計局的網頁,并使用EBSCO數據庫平臺查閱資料,輸入“Unconscious Crime”.出現類似相關文獻,無意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罪犯進行心理咨詢時所需要挖掘的隱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長和心理健康做為且國外的研究理論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體操作上,對制定中國本土化的對策的借鑒性和實用性稍顯薄弱。
參考文獻
一、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目的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成立于1957年,設有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公安安全學系、犯罪防治學系、消防安全學系、交通學系、外事警察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養臺灣地區警察高級人才的最高學府。其中,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的刑事警察學系,與大陸地區警察院校的偵查系相類似,現設有本科、碩士、博士等多個層次,是培養臺灣地區刑事偵查人才的地方。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具備下列專業能力與素養:刑事偵查能力,刑事鑒識能力,刑事法學素養,人際溝通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治安對策分析能力。
二、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情況
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為例,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主要分為偵查原理、偵查科技、偵查法學、現場偵查四大領域,內容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多學科知識,強調課程內容的綜合性學術內涵。
(一)偵查原理偵查原理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犯罪偵查學、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繪、犯罪偵查案例研究、組織犯罪偵查、竊盜(盜竊)犯罪偵查、性犯罪偵查、談判與危機處理、刑事警察業務、刑事警察勤務、行為科學、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偵訊與社會心理學、偵訊實務與筆錄制作等課程。臺灣警察大學設置偵查原理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通過全面分析臺灣社會面臨的多種犯罪類型,運用比較全面、系統的犯罪數據庫,分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強化偵查原理研究;3.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推動犯罪偵查與防范機制。
(二)偵查科技偵查科技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計算機犯罪偵查、通訊犯罪偵查、治安信息系統概論、網絡通訊概論、科技犯罪偵查、計算機化鑒識、電子電路設計、法醫學、驗槍學、指紋學、刑事化學、文書鑒定、微量物證分析等課程。臺灣警察院校設置偵查科技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培養科學偵查及數字偵查人才;2.研究網絡、通訊分析、數據庫應用及鑒識科技等知識,強化偵查專業學生的科學技術偵查能力。
(三)偵查法學偵查法學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比較刑法專題研究、特種刑事法令、信息法、警察法規、偵查科技法專題研究等課程。臺灣警察院校設置偵查法學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加強學生研究并掌握偵辦各類刑事案件的法律基礎及法定規范;2.培育兼含法律知識與偵查科技的刑事偵查人員,在提升偵查人員技術層面的同時,降低這些未來偵查人員誤觸法網(執法違法)的可能性。
(四)現場偵查現場偵查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刑事攝影學、刑案現場處理、現場重建、科學辦案實作、偵查實務、刑事昆蟲學及犯罪偵查案例研討等課程。臺灣警察院校開設現場偵查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培養刑案現場搜證與證據處理的專門人才;2.培養學生運用新科學器材與基礎科學原理、研發新應用技術、強化刑事鑒識鑒定證物的能力,以達“現場重建”、“科學辦案”的目的。
三、大陸與臺灣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之比較
(一)大陸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情況大陸地區警察院校本科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主要有:專業必修課,包括刑事偵查學總論、現場勘查、偵查措施、案件偵查;專業選修課,包括偵查訊問、國內安全保衛學、經濟犯罪偵查、痕跡學、刑法、刑訴法、犯罪學、公安應用文寫作等。
(二)大陸與臺灣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之異同因課程較多,本文采用圖表的形式表明大陸與臺灣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課程之異同②(見113頁圖表)。
四、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的特點
(一)課程內容的專業性和多元性首先,臺灣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內容包含偵查過程中所涉及法律層面的基本程序問題(其中以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證據法為主)。其次,包含偵查過程所涉及的各項偵辦技巧與偵查管理等內容,其中以偵查原理、刑案現場處理、各類犯罪模式、偵查科技與偵查組織管理為主。再次,涉及為講究證據力所涉及的刑事鑒識的層面(如物理鑒識、化學鑒識與生物鑒識等)的內容。綜合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情況,可以看出其內容的專業性和多元性,學生所必須修讀的科目涵蓋法律、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生物學等范疇,專業性強且十分廣泛。
(二)課程內容設置比較細化從大陸和臺灣地區課程對比表可以看出,臺灣地區的偵查學專業課程,大陸警察大學偵查專業絕大多數也開設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同樣的課程內容,臺灣地區可能是專門的、獨立的一門課,在大陸警察院校則屬于一門課程內的一部分教學內容。如臺灣警察大學分別開設的“性犯罪偵查”、“組織犯罪偵查”、“竊盜(盜竊)犯罪偵查”、“計算機犯罪偵查”等幾門課程,在大陸警察院校的偵查學專業則統屬于一門課程“刑事案件偵查”。也就是說,大陸警察大學需要在“刑事案件偵查”這一門課程中既講授“性犯罪偵查”,又講授“組織犯罪偵查”、“盜竊犯罪偵查”、“計算機犯罪偵查”,而且要講授如“搶劫犯罪偵查”、“綁架人質犯罪偵查”等內容。因此,兩者的最大區別在于,大陸地區課程相對課時較少,教學過程中只能相對較為粗略、相對籠統地介紹,而臺灣地區因為分屬不同的課程,課時充裕,講授的課程內容相對比較系統、全面、細化,教與學相對比較充分。
(三)比較強調心理學在偵查領域的應用臺灣地區偵查學課程開設了“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偵訊與社會心理學”課程。其中,“刑事心理學”是以刑事辦案的角度來教授普通心理學,對各種辦案時可能碰見的問題以心理學的觀點解析。例如,面對被害人,在采用其證人證言時的真實性,以及如何利用心理學的技巧引導被害人重建現場等。“犯罪心理學”課程,是運用心理學較專門的領域知識加上犯罪學知識來剖析犯罪者的心理,對犯罪者的罪行、現場、犯罪過程、犯罪動機作評估及推測,幫助重建現場及確定罪嫌。“變態心理學”課程,是通過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為何及如何犯下令人發指的罪行,讓準刑警的學生可以模擬變態犯罪者的心理,去推估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模式。“偵訊與社會心理學”課程,是以心理學的角度,了解社會脈動和現今社會大部分犯罪者的心理,以及社會的誘發犯罪因子,將這些心理學的專業知識運用在實務偵查上,以犯罪者的心理作假想,在偵查時增加破案的幾率。大陸地區偵查學課程,則沒有專門的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與社會心理學課程,其中相關的內容也只是散落在犯罪學、偵查學的一些課程中。由此可見,臺灣地區課程比較強調心理學研究成果在偵查領域的廣泛應用。#p#分頁標題#e#
(四)注重最新科學技術發展在偵查中的應用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課程中“通訊犯罪偵查”、“計算機化鑒識”等都是這方面的例證。臺灣警察大學特別提出,近年來隨著偵查技術的發展,除現場勘查、跟蹤等傳統偵查技術之外,幾乎絕大多數案件都會涉及電話單分析、通訊監察技術、電腦犯罪偵查等技術,而且因其效果明顯,越來越成為警方辦案的首要利器。因此,臺灣警察大學迅速地將研究成果引用并推及偵查學專業的教學中,使學生走上社會能夠迅速適應當前偵查形勢的發展。
(五)強調“犯罪模式分析”與“犯罪剖繪”“犯罪剖繪”的方法是利用統計資料和心理學來協助確定偵查方向,類似于大陸地區的“犯罪心理畫像”。“犯罪模式分析”主要是講授犯罪特征的分析思路和方法。“犯罪剖繪”、“犯罪模式分析”在歐美國家刑事警察偵查實踐中非常流行并效果明顯。臺灣警察大學亦屬于較早開設這兩門課程的學校。
(六)注重偵查執法的合法性以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課程“偵查科技法專題研究”為例,該課程專門講授偵查辦案中偵查人員在借用各種科技的辦案技巧過程中,如監聽票的申請、通聯(手機等通訊信息)的追蹤等,都有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權等法律問題。因此,該課程重點講授各個偵查案例中的各種可能狀況,教授學生在將來辦案中如何使用偵查科技而不觸法。此外,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還有專門的“警察法規”課程,專門教授與警察有關之法令的內容,使學生了解未來執勤執法時的法規,以及警察的工作內容和職責,依據此法規行使警察的權限等。
五、啟示
目前,大陸地區警察院校正面臨改制問題,其中一個突出而迫切的問題就是課程的設置問題。大陸地區警察院校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的目的和指導思想是培養既有較強執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強烈的公共服務意識,全面、系統地掌握刑事偵查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實踐中從事刑事偵查工作以及在相關領域從事教學、科研的復合型人才。隨著大陸地區偵查實踐與理論的發展,大陸警察院校的偵查學專業課程無論從教學內容、教學條件及教學方法、手段上都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也越來越科學、完善。考察臺灣地區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的課程設置,筆者認為,大陸地區警察院校的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強化專業課程設置從大陸和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的比較情況來看,兩者大多數課程內容相同,主要區別在課時設置上。如臺灣地區分別為幾門課程的內容,在大陸則屬于一門課程內容中的一部分,這就意味著專業課時量少,講授中無法充分、具體。考慮當前警察院校改制特別強調課程的專業性和實踐性,建議在壓縮公共基礎課的同時,強化專業課程設置。
犯罪現場存在的痕跡就存在狀態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既有形的物質痕跡和無形的心理痕跡。物質痕跡具有廣泛性、穩定性特點;心理痕跡具有客觀性、可知性、抽象性、間接性、隱蔽性等特點。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1]只有認請有形痕跡與心理痕跡的關系,從有形痕跡中認識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種有形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才能在確認犯罪過程中具有較高的科學性。[2]
心理痕跡是相對于現場上的有形痕跡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某些穩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勘查人員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科知識,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將現場的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印證,得以正確地分析案情,刻畫犯罪嫌疑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
依據心理學原理,犯罪現場上的心理痕跡正是罪犯行為人的主體狀態在與特定現場情境相互作用下決定犯罪心理狀態支配的犯罪行為活動的產物。生理和心理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因,社會環境是犯罪產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學、生理學的原理分析犯罪行為的個性特征、心理特點、心理變化;利用社會學的理論研究處于群體與社會環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及犯罪行為規律;利用刑事偵查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現場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的聯系、成因和變化,從而完成對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分析
我們研究犯罪心理痕跡,即是探討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現場構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為,即是在探討通過犯罪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案犯犯罪心理狀態以及這種心理狀態所表現出來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動機和目的的組合即是所謂的心理,心理是客觀事物在腦中的反映,是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感、性格、能力等的總稱。犯罪心理痕跡則是指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并支配犯罪行為實施的(包括犯罪實施過程中和犯罪實施前后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條件下,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的綜合反映。它包括行為人的認識、情感、意志、需要、動機、興趣、習慣、個性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遺留的能夠反映某些穩定的心理特征,如氣質、能力、性格、愛好等,體現的是犯罪行為人個性的獨特性。個性特征是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在犯罪行為實施中起著支配和推動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機而又相對穩定的組合。犯罪分子長期在社會實踐、犯罪活動中會形成“習慣思維定式”。這種能夠反映案犯個性特點的“習慣思維定式”在適宜的條件下,必然會自覺不自覺的、或多或少的“遺留”在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中,“遺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記憶中。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氣質和性格。個人氣質類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氣質類型常常影響到犯罪的類型。比如,膽汁質的易產生搶劫、殺人、傷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質的易選擇盜竊、詐騙等犯罪方式,粘液質的多選擇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類型的犯罪,不同氣質的犯罪人也會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膽汁質的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質的工于心計、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習慣。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一些慣犯由于經常進行同一類型的犯罪活動,往往在作案時間、作案對象、作案環境、出入路線、作案工具的選擇、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對現場的破壞偽裝等房門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跡特征,表現處作案的“習慣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經歷特征分析
通過對現場痕跡連貫性、整體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經歷、職業特點以及作案時的心理狀態。如入室盜竊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練、心理的緊張恐懼,形成的現場痕跡紊亂,翻動較多且效果不佳,撬壓動作手法單一,不熟練,常伴有多余動作等。而慣犯目標明確、手法老到、撬壓動作干凈利落,現場痕跡不亂、翻動較為徹底,沒有多余的動作,兩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經歷。犯罪經歷不同,對犯罪活動的實踐不同,技能表現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狀態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時的情緒緊張程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都是非常緊張的,緊張的原因是由于恐懼、對作案環境的不適應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緊張的能力,體現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較強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質穩定的慣犯,在作案中就越沉著、鎮靜,現場留痕就少,反之現場留痕就多,還會出現一些不應該出現的痕跡。因此,可以很據現場的遺留痕跡推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狀況。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過克服困難而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體現在犯罪行為的自覺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堅持性,以及克服干擾的自制力和處理問題的果斷性等方面的表現。
三是其他心理狀態。比如一個人的興趣愛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興趣、愛好,如有嗜煙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現場見到好酒、,會難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愛好相機、照片,愛好集郵、紀念幣,有的對古董、字畫顯示處一定的鑒賞技能和愛好等。這種長期生活中嚴懲的興趣和愛好往往表現的相當頑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現場,還會出現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狀態;精神病的心理狀態;變態人格的心理狀態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無意識特征分析
人的意識分為有意識和無意識,意識時個體當前所能清楚地認識到的心理活動,而無意識則是行為過程中沒有被行為人認識到的但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的心理活動,是整個心理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輔助成分。無意識特征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現場遺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識控制的那些痕跡。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有意識的行為中也會反映出大量的無意識行為,而且無意識的行為很難加以偽裝和修飾,因此,無意識的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往往更加真實、有效。
心理痕跡受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制約,再狡猾的犯罪人也無法徹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跡。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環境—犯罪心理—犯罪行為之間既有因果關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現場心理痕跡與犯罪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物質痕跡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對應性的特點,認清物質痕跡與心理痕跡的相互關系,從物質痕跡中認識犯罪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類物質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是從現場物質痕跡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跡的必然途徑。
小結
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中,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即我們常常所說的“行為畫像”、“犯罪人格畫像”、“犯罪心理畫像”等)的研究與運用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技術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偵查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大量疑難案件的最終查破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然而,我國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的開發、研究尚處在萌芽階段,缺乏系統理論體系的指導,尤其是對其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缺乏可操作的參照標準,與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為應對新時期刑事犯罪發展的復雜形勢,應當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進行全面的研究、開發,并將其運用于偵查實踐,從而增強公安機關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強化對刑事犯罪的防范與控制。[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先進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在不斷的翻新,日趨現代化、技術化,犯罪行為的智能性、預謀性、隱蔽性更加明顯,反偵查心理也更為強烈,心理痕跡的分析有利于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 ,關鍵在于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心理痕跡研究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方格:《淺析犯罪現場中的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年04期。
心理學家研究發現,作為一種社會適應不良行為,犯罪與罪犯自身的人格特征密切相關[1-2]。隨著研究的逐漸深入,人們開始注意并研究犯罪的人格差異[3]。國內學者采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人格類型模型或理論模型探討罪犯的人格類型特征,證實罪犯更多地屬于外向-不穩定型[4-5]。但目前各種研究多以正常人群人格類型模型為參照進行,難以充分反映罪犯群體內部的人格差異。為了解少年教養學員的人格類型與成就動機、應對方式的關系,作者對河南省青少年教養管理所少教學員的人格類型進行聚類分析,并進一步研究不同人格類型的成就動機和應對方式,以期為少教工作者分類矯治提供理論依據。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以河南省少年教養管理所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冊的97名少年教養人員為被試對象,均為男性,發放問卷97份,回收97份,剔除無效問卷9份,有效問卷88份。被試對象基本情況如下:年齡13~24歲,中位年齡17. 3歲;小學文化18人,初中42人,高中2人,文盲和小學輟學26人;來自農村53人,縣鎮20人,城市14人, 1人未答;教養次數1次71人, 2次或2次以上12人, 5人未答。
1.2 調查工具 ①EPQ成人量表[6]:量表由88個項目組成,包括4個維度。②成就動機量表(AMS)。③簡易應對方式問卷(SCSQ)[7]。④自擬一般情況問卷: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個人成長情況、個人行為習慣等,以便了解被試對象的人口學特征并進行分類比較。
1.3 調查方法 采用統一指導語,用無記名方式進行團體測量。為避免一次答題時間過長、題目過多影響測試質量,在1周內分3次進行測試。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1. 0統計軟件行聚類分析、單因素方差分析及q檢驗,檢驗水準α=0. 05。聚類分析以EPQ 4個維度為聚類指標,選用離差平方和法(Ward′s method),以平方歐氏距離(squared euclidean distance)為測度距離,類之間的距離采用組間平均鎖鏈法(between-groups linkage)的層次聚類法(hierarchical cluster procedures)。
2 結果
2.1 少年教養學員人格特征的聚類分析 以層次聚類法對被試人格進行聚類分析,產生出3種類別模型。依據人格特征對3類被試對象做出如下命名:第Ⅰ類被試對象N分最高, P分較低,命名為沖動型。表明此類學員渴望興奮,喜歡冒險,做事欠踏實;情緒不穩定,易激怒,進攻好斗。共37人,占42. 0%。第Ⅱ類被試對象P分最高,N分較高,L分最低,命名為敵對型。表明此類學員缺乏責任感和同情心,社會適應性差,常抱有敵意和攻擊性傾向;情緒不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過于強烈,焦慮抑郁。共32人,占36. 4%。第Ⅲ類被試對象P分、N分最低,但L分最高,命名為穩定型。表明此類學員安靜保守,做事嚴謹踏實,不易興奮和沖動,傾向悲觀;情緒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不強烈,善于掩飾內心的想法。共19人,占21. 6%。經過聚類后得到的3類被試對象EPQ量表各維度評分見表1。
2.2 不同人格類型學員成就動機、應對方式比較結果見表2。
3 討論
大量研究表明,人格特點影響著成就動機的形成和發展,成就動機也影響人格和行為方式[8-10],與本研究結果一致。沖動型特點是渴望興奮,不安定,做事欠踏實;情緒不穩定,易激惹,進攻好斗;成就動機和趨向成功得分低,避免失敗得分高,說明這類人群成就動機越弱,個體傾向于避免失敗。敵對型特點是高精神質,缺乏責任感和同情心,社會適應性差,常抱有敵意和攻擊性傾向;情緒不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過于強烈,焦慮抑郁;內部成就動機差異較大,總體成就動機弱,對于這類人群可以減少其避免成功的心理,增加趨向成功的積極心理。穩定型被試對象各心理量表得分接近常模,所以可認為這類學員的心理健康程度較好,在進行教育時挽救的可能性較大;他們安靜保守,做事嚴謹踏實,不易興奮和沖動,傾向悲觀;情緒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不強烈,善于掩飾內心的想法;其成就動機得分最高。因此,對于這類學員可以視各自具體情況來幫助他們,防止他們因誤入歧途、做出不良行為而產生的悲觀情緒和各種心理問題,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培養積極樂觀的心理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不少研究者認為應對方式與人格特質有著密切關系[11-13],與本研究結果不一致。本研究中不同人格類型被試對象在應對方式上差異無統計學意義,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學員的社會支持總體較低,應對方式非常接近,差異無統計學意義。②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限于研究樣本有限,無法說明。③這些人格變量具有主觀特性,目前只能靠自我報告來評定,從而造成了測量指標與理論的不一致;再者,還與被試對象主觀因素有關,由于少年教養人員或者因故意偽裝欺騙、或者因心理防衛機制、或者因文化水平低而不理解測題等原因,使測試結果出現誤差。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羅大華教授所言,犯罪心理學研究有其特殊性,如隱蔽性、社會危害性、不可重復或難以重復性等[1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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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課程設置的構想
新課程專科階段最低畢業學分擬定為76學分,共1368課時。其中公共課程全部為必修課程共6學分,108學時;專業必修課程51學分,918學時;專業選修課程1分,342學時;取消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課程。
公共課程開設大學語文(3學分、54學時)、政治理論(3學分、54學時),取消開放教育入學指南、外語等課程。
專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必修課程開設憲法學(3學分、54學時)、刑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民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法理學(3學分、54學時)共五門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開設婚姻家庭法學、環境法學、法律調解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國家賠償法、物證技術學、刑事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員從中選取至少1分的課程修讀。
新課程本科階段最低畢業學分擬定為71學分,共1 278課時。公共必修課程共6學分,108學時;專業必修課程55學分,990學時;公共選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最低選修10學分,180學時;取消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課程。
公共必修課程開設應用文寫作(3學分、54學時)、政治理論(3學分、54學時),公共選修課程開設外語、計算機應用、邏輯學等課程,取消開放教育入學指南課程。
專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專業必修課程開設中國法制史(5學分、90學時)、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經濟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證據法學理論與實踐(15學分、270學時)、國際法學(5學分、90學時)共五門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開設世界貿易組織法、人權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外國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學、環境法學、法律調解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國家賠償法、物證技術學、刑事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員從中選取至少10學分的課程修讀。
二、新課程設置的理論基礎
(一)取消畢業論文必要性
畢業論文是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的文章。它是大學生完成學業的標志性作業,是對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和檢閱,是大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最初嘗試,是在教師指導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記錄,也是檢驗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基本能力的一份綜合答卷。大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的知識能力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對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基本功的訓練,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獨立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以后撰寫專業學術論文打下良好的基礎。畢業論文具有三個特點:指導性、習作性、層次性。
從目的上看,成人學員大多已經在工作崗位上撰寫了論文,部分學員還參與了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的攻關。僅僅以本科課程、甚至專科課程是否可以應用到具體問題上來總結和檢閱學員的學習成果,顯然略失偏頗。
從特點上看,指導性做不好。遠程教育師資的數量和質量不能保證學員的論文質量,甚至有些指導教師自己撰寫論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難。習作性沒必要,前面說了,好多學員已經寫了不少的論文,個別學員公開發表的論文無論其理論性,還是實踐性都強于指導教師的論文。
(二)取消外語必修課程的必要性
學以致用是學習最根本的目的,遠程教育專科培養的是低端的人才,這些畢業生在畢業以后幾乎不會接觸到外語,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語時,我們學的外語知識根本解決不了學員的需要,因為學員遇到的外語專業性太強,而我們現在設置的外語課程根本談不上什么專業性。
學習、借鑒外國的先進知識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為外語專家,也不可能人人成為外語專家,與其通過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語水平學習借鑒外國法律知識,倒不如通過專業化分工方式,將那些有外語天賦的外語尖子培養成為職業地翻譯人員,將國外先進的知識準確的翻譯成為漢語文章,供工作一線的每一位人員參考、借鑒。
(三)減少專業課程數量而增加學分和學時的必要性
1.課程數量的設置要適應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
通過對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學專業和現代遠程教育法學專業培養目標、業務培養要求及畢業生應獲得的知識和能力進行對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養國家級的高層次人才,甚至是國際級的高級人才,它是一種精英教育,其畢業生部分將成為法學專業的職業研究人員、教學人員,而非一線工作人員,另一部分將成為實務界領軍人物。它要求學員知識面廣,課程覆蓋法學專業各領域;要求學員有較高的理論研究能力,課程理論性要強;要求學員具有比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外語課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設置憲法學、法理學、刑法學、刑事訴訟學、民法學、民事訴訟學、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學、商法學、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十四門主干課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據自身教育目標的側重,設置了不同的課程,比如,郵電大學培養能在信息產業部門從事相關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具備認識和處理信息時代來臨所產生的新問題,如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和通信市場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課程之外開設信息產業法律法規和相關信息技術課程。經濟類院校法學專業在主干課程之外開設知識產權法、保險法、金融法、海商法、勞動法、公司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還有些學校開設律師實務、法律文書、秘書理論與實務、社交禮儀、計算機應用基礎、文獻檢索與利用、專業英語等課程。 而現代遠程教育培養的是有利于當地經濟建設、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學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單位發揮自己法學專長的基礎人才,它是一種大眾化教育,畢業生絕大部分是已經有穩定職業和一定的工作經驗的在職人員,另一部分還有穩定職業的畢業生也將成為基層人員。它不要求畢業生知識面廣,更不追求畢業生有很高的理論研究水平。所以,現代遠程法學教育課程設置應區別于普通高校法學課程設置。
2.課程數量和深度的設置要與學員求知狀況和基礎相適應
電大法學專業專、本科學員中不僅有在職人員,還有下崗、待業人員。他們為了調整知識結構、學習新知識,甚至是為了解決就業,選擇了教學方式靈活的、教學內容個別化的學習方式繼續其學業。這個群體的學習目的不是要成為國家高級人才,而是要成為當地經濟建設、社會進步的有用人才;這個群體,他們在選擇專業時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們幾乎全部是有過法律實踐的法律實踐者。
鑒于現代遠程教育面對的群體自身的條件和追求的目標,以及中央電大的培養目標是“各類應用型高等專門人才”,就應該把培養學生實際應用能力作為現代遠程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課程設置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改革現有的課程體系,真正實現課程數量以“必需、夠用”為原則。課程深度以能完全、徹底解決實際問題并且能被學員掌握、應用為原則。
3.課程數量的設置要適應教學方式和技術的要求
現代遠程教育是通過提供視頻和授課講義,同步播放自主學習課件。課程講解是網絡課程的主體部分,現代遠程教育的主要途徑是網絡學習,它具有虛擬性、兼容性、開放性、支持協作和信息資源的豐富性,
在教學方法上提倡創新性,在教學手段上倡導多媒體和網絡教學,大力推動教學研究、教育技術應用和多媒體教學資源建設。要求教師自行開發多媒體課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遠程教學工具將日益完善,網絡教學資源也將逐漸豐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將日益多樣化、層次化、專業化,萬金油式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將會被社會徹底淘汰。真正為社會培養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層專業技術人才才是現代遠程法學教育的終極教學目的。只有對現在的遠程法學課程進行徹底的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體現現代遠程教育的優勢。
關鍵詞: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
犯罪既遂 刑事責任
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于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并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如何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犯罪形態
要區別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們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種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預備的特征:
(1)、主觀上為了犯罪。“為了犯罪”是指為了自己實行犯罪和為了他人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行為”包括準備實行犯罪工具與制造一切為實行犯罪的條件。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包括“預備行為沒有完成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和“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兩種情況。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著手實行犯罪,則不成立犯罪預備,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國《刑法》第22條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并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類型又可以分為: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所規定條文的刑罰規格量刑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態,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也就沒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對它們而言,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在了解了故意犯罪的四種形態之后,我們再來探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即判別犯罪中止或是犯罪未遂的根據是行為人是否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1、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立法區別
在英美法系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處理,在處罰上也不作任何特別的考慮。在大陸法系中,對于未遂犯大多規定得減或必減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中止犯,各國刑法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減輕其刑。如日本刑法第 43 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①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別規定:“未遂犯處罰之程度如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時,未遂犯應處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減輕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處罰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為,只有當以完成的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時,才處以該行為規定的刑罰”,“如果自愿阻止結果的發生,僅處以犯罪未遂規定的刑罰并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②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規定。對未遂犯,是“可以”從寬;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并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而未遂犯卻是原則上至多得到減輕的待遇。顯然,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輕于對犯罪未遂的處罰。然而,是什么因素促使各國立法者不約而同地給予中止犯如此寬宥的處罰呢?
從客觀歸罪到主觀歸罪,再到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人類在刑法思想史上經歷了相似的路程。從刑罰目的論研究的角度我們不難找到答案。人的活動是具有自覺能動性的,但這并不等同于意志的絕對自由,人的認識和活動并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受客觀存在和客觀規律制約的,人只有在正確認識和利用客觀規律時才獲得意志的相對自由。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根據本人的意志選擇的,這種選擇使自己處于與社會公眾相對立的地位,其意志產生的行為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與制約。所以,犯罪人應該對本人意志產生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立法中對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不同規定是出于刑罰目的論研究和對刑事政策的考慮,判別中止犯與未遂犯的關鍵在于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時的意志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表彰之處,這也是判斷中止犯與未遂犯最根本的標準。運用這種標準,不僅可以解決許多在犯罪論注釋層面爭議不休的問題,而且簡便易行,便于司法實踐操作。例如:在一起故意殺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為了脫身向犯罪人許諾日后滿足其要求的條件,犯罪人信以為真便停止犯罪,該種情形應該如何定性呢?從注釋層面看:一方面,犯罪人放棄其犯罪意圖時,不存在外界致使其行為無法完成的障礙,他完全可以將犯罪進行下去,這種因己意而停止犯罪的情形只是基于犯罪人一種“犯罪已不必完成”的想法而已。另一方面,犯罪人得到受害人的假意許諾后停止犯罪的情形,與犯罪人誤以為有障礙(但實際上這種客觀的障礙并不存在,乃是其認識上的障礙)妨礙其犯罪行為實施而致犯罪未遂的情形一樣,只不過后者以為犯罪已不能完成。但其共同點是犯罪人因為對事實認識錯誤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并且基于這種錯誤的判斷而放棄了犯罪行為,違背了犯罪人真實意圖的,在這種情形下的行為人并沒有真正放棄犯罪意圖,也無悔罪的表現,不存在法律上可倡導之處,所以我認為這種情形應該定性為犯罪未遂。又如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棄犯罪的情形,我個人認為應該將這種情形定性為犯罪未遂。因為以熟人為侵害對象會使犯罪人感到將會面臨身敗名裂以至鋃鐺入獄的危險,這種情況下放棄犯罪的行為并非出于犯罪人真誠悔悟和對法律價值的重新承認,而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停止的犯罪行為是有悖于立法中所設立的中止制度本意的。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相比較,前者是出于己意而停止,后者則是因障礙而停止,犯罪人所表現的主觀惡性不同,人身危險性的差異也不盡相同,刑法為了更好地完成尊重人權與社會防衛的功能,必然對其規定不同的待遇。立法之所以規定“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基于刑罰目的的研究,以此鼓勵行為人懸崖勒馬,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或積極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完成立法本意中的規范、保護和教育的功能。
2、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心理區別
犯罪是一種由行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與制約的行為活動,而《犯罪心理學》則是一門研究犯罪活動與心理學關系的學科,雖然對《犯罪心理學》僅僅是淺嘗輒止,但法律工作實踐使筆者認為,犯罪與心理學的關系如同疾病與發病機理。通過這門學科我們知道:失衡的心理導致犯罪。反而言之,我們可以得出:犯罪行為和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密切相關,中止與未遂作為故意犯罪的兩種形態和犯罪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唇齒相依。
在撰寫這篇論文時筆者查閱了大量資料,通過借鑒前人的經驗我認為,雖然對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很多學者提出不同的論斷,但我本人認為:幾乎所有這些論斷僅僅是從表象,以各國刑法典對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所做出的定義之間的比較上,以一種類似于“數學歸納法”的模式作出論斷,而忽視了犯罪作為受行為人意識支配的活動的心理基礎。雖然通過對各國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規定可以探尋出兩者不同的立法本意,但我認為:尋求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并不僅僅在于探索兩者在“法的性格”上的不同,因為犯罪的產生是以行為人為基礎的,行為人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時擁有的被動或主動的不同心理狀態也必然對犯罪的形態產生不同的結果。或許這種平行于其他學者論斷的以心理學為基礎的探索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新思路并不完善,但我本人更愿意以一種“投石入水觀漣漪”的心態期待著這樣一種新的觀點能在司法實踐中帶來有益的思考和幫助。
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第 24 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此,我認為從心理角度出發: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依賴的是犯罪行為人所面對的客觀因素阻礙了犯罪行為的實施,而且這種客觀因素的出現和存在不能使行為人自己的心理和意識進行主動地支配,而且也不受其心理和意識地支配,這種客觀的因素包括實施犯罪的客觀環境、客觀條件、現實結果以及犯罪人實施犯罪過程中遇到的心理上對客觀環境、客觀條件和現實結果的認識障礙、錯誤評價等。犯罪行為人此時的主觀意識并不是一種完全主動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是一種被動接受客觀因素出現或者因客觀因素出現后而改變其初衷的情形;但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依賴的卻恰恰是犯罪行為人本身所擁有的主觀因素,而這種主觀因素是受行為人心理和意識支配的。此時的犯罪行為人是一種以主觀意識支配而自主地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是一種主動改變其犯意的情形。顯然,從這一點出發,我們也就不難理解“行為人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時擁有的被動或主動的不同心理狀態也必然對犯罪的形態產生不同的結果”的含義。通過比較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行為人心理上的區別,我們不但可以更容易地理解中止制度設立的鼓勵向善的立法本意,還能將其應用于一些不易定性案件的司法實踐中。
以前面所舉例的故意殺人為例:受害人為了脫身向犯罪人許諾日后滿足其要求的條件,犯罪人信以為真便停止犯罪。從現場的實際情況而言,犯罪行為人意志以外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的假意許諾造成的客觀因素成為了致使犯罪人無法完成犯罪行為認識上的障礙,也就是說犯罪未遂所依賴的阻礙犯罪實施的客觀因素的成立,另外也正是這樣一種客觀因素的出現從而改變了行為人原本的主觀意識。所以該案應以故意殺人(未遂)來定性。再來講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棄犯罪的情形。犯罪人本欲實施犯罪行為,但碰巧受害人正是犯罪人的熟人,這種情形是出乎犯罪人的意料的,這種客觀因素的出現使得行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動的接受,并且由于犯罪人感到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將會面臨身敗名裂以至鋃鐺入獄而改變了其原本要實施犯罪的主觀意識。再以一起故意殺人為例:犯罪人持刀將被害人砍成重傷,犯罪人自知實現其殺死被害人的犯罪意圖所必要的行為尚未實行完畢,被害人尚未死亡而且也不是必死無疑,他完全可以將殺死被害人行為實施完畢,即此時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但是,被害人這種情形若得不到及時搶救,極有可能會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在這種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行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僅僅停止殺人行為的繼續實施,而是要進一步采取措施,以主動積極的行為來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實踐中,只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發生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如果行為人只是消極地停止了犯罪行為,不去積極地避免被害人的死亡,或者自認為被害人不至于死亡而未采取搶救等避免死亡的措施,使得被害人死亡,那么行為人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這不是對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苛求,而是犯罪中止制度所應有的本意。如果在本案中,犯罪人將被害人砍成重傷后認為被害人必死無疑而離開現場,但卻沒有料到被害人因群眾及時送往醫院搶救活了下來。那么,依據本人的觀點,該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罪,因為被害人沒有死亡的結果并不是出于犯罪人的本意,這種結果也是行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動接受的現實。
無疑,在司法實踐中以“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勵之處”為標準來區別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有效的。但德國刑法學家耶林曾說:“刑罰如雙刃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而且我國也一貫堅持“慎殺”的政策,所以當這一標準與具體行為相比較而顯得模糊或行為性質模糊使得很難判斷犯罪行為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勵之處時,我們不妨從心理學的角度以一種新的模式去衡量,因為人們建立的概念系統的灰色永遠不能窮盡生活的色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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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意大利刑法典》 黃風譯 1999年3月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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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環境不是純客觀的環境,也不是科夫卡所說的行為環境,因為行為環境實際上是意識中的環境。勒溫的所謂環境叫做心理環境,是僅僅對行為有所影響的環境,他稱之為準環境。
準環境被區分為三種,即準實在的環境、準社會的環境和準概念的環境。僅舉一例說明準實在的環境,其他兩種環境的意義就可以類推而知。他說:“比如一個兒童知道他的母親在家或不在家,他在花園中的游戲的行為便可隨之而不同,可是我們不能假定這個母親是否在家的事實存在于兒童的意識之內。”這就說明勒溫的心理環境有別于科夫卡的行為環境。
勒溫將人和環境描繪為生活空間。這個生活空間不包括人生的一切事實,而僅包括指定的人及其行為在某一時間內的有關事實。
必須指出,勒溫的研究超出了格式塔心理學原有的知覺研究范圍。他要致力于人的行為動力、動機或需要和人格的研究,為格式塔心理學開辟了新的園地。他以為環境的事物對于人不是無關痛癢的。有些事物吸引人,具有引值(正的原子值),是人所愿意接近和取得的,有些事物排拒人,具有拒值(負的原子值),是人所不愿意接受或拒絕的。這個一引一拒是與人的需要有關的。
勒溫把需要區分為基本需要和準需要。饑思食、渴思飲,這種生理需要屬于前者;寫好了信要投郵筒,畢業臨近要寫論文,這種需要屬于后者,是勒溫研究需要時的主要對象。
根據勒溫的學說,一個人有所需要,便產生了一種心理的緊張系統,心思不定,坐立不安,必待達到目的,占有目的物,滿足了需要,然后緊張系統才可解除,心理的均衡才可恢復。
為了證明這種緊張系統的存在,勒溫的弟子蔡戈尼克進行了一個著名的實驗,來比較對已完成的工作和不許完成的工作的回憶。預測完成了的工作,由于其相應的緊張系統已經解除,就不易回憶起來了;反之,不許完成的工作,由于其緊張系統未曾解除,必定是念念不忘的。實驗結果證明其預測的正確,所謂蔡戈尼克效應就是指這個結果。
奧夫西安克娜進一步研究代替滿足。她也采用阻止實驗,命令兒童做某一工作,中途予以阻止,然后叫他做另一工作,完成以后,兒童是否還想試做前一工作呢?實驗證明,凡是性質相似,難易相等的工作,完成其一以后,就不再試做被阻止的其他工作了。
關于代替滿足的研究還有助于了解正常兒和低能兒的人格差異。正常兒對兩種類似工作所引起的兩種緊張系統,可以互相溝通,因此有可以互相代替的滿足。8、9歲的低能兒在同樣的條件之下,很難有代替滿足。
據克普克的實驗,代替的工作和原被阻止的工作幾乎完全相同,也仍不能產生代替滿足,還想試作的百分比為86~100。但同時,低能兒又往往容易得到代替滿足。他若覺得自己不能踢球到遠距離去,便滿足于作踢遠球的姿勢。
勒溫根據這種研究提出了人格的動力說,低能兒的人格系統比同年齡的正常兒較欠分化,但其僵化的程度較高。譬如就正常兒而言,a和b兩個系統雖有界線,但可相通;但就同年齡的低能兒而言,這兩個系統或可很為一體,代替滿足為100%,或可互相隔離,代替滿足為零。
兒童和成人的人格差異因此也可有新的解釋了。勒溫說:“兒童和成人有一最重要的動力的差異,就是兒童的人格較欠分化,同時,成人的人格卻較為僵化。”譬如新生兒的身體的某一部分若受刺激,可能全體發生了反應。成人則因局部刺激而有局部反應。另一方面,成人的興趣和欲望是多方面的,其分化的程度遠非兒童所可及。
勒溫的心理緊張系統說使他的拓撲心理學有必要包括向量心理學和動力場的概念。
運動心理學是研究人在從事體育運動時的心理特點及其規律的心理學分支,它也是體育科學中的一門新興學科,與體育學、體育社會學、運動生理學、運動訓練理論和方法,以及其他各項運動的理論和方法有著密切的聯系。
運動心理學的主要任務是研究人們在參加體育運動時的心理過程,如感覺、知覺、表象、思維、記憶、情感、意志的特點,及其在體育運動中的作用和意義;研究人們參加各種運動項目時,在性格、能力和氣質方面的特點及體育運動對個性特征的影響;研究體育運動教學訓練過程和運動競賽中有關人員的心理特點,如運動技能形成的心理特點。賽前心理狀態、運動員的心理訓練等。
運動心理學這個術語首先出現于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創始人顧拜旦的文章中。在他的倡議下,國際奧委會于1913年在洛桑召開運動心理學專門會議,它標志這個學科進入科學的行列。1920~1940年,蘇聯、德國美國等國都對運動心理學方面的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研究。20世紀60年代以來,運動心理學受到廣泛重視,大多數國家都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成立運動心理學會并召開專門會議,有關的文章和書籍也大量問世,使這門科學得到迅速發展。
運動心理學研究的內容十分廣泛,如技能學習、競賽心理、運動對人的意義、從事運動的動機,以及運動員之間、教練員和運動員之間、運動員和觀眾之間的相互關系,心理訓練和運動心理治療方法等等。20世紀初期,研究的問題多集中在技能學習上,包括學習的分配、保持和遷移等,而后深入到運動行為的理論方面。
自20世紀40年代以來,通過研究逐漸形成運動行為的信息程序論,層次控制論、行為系統模式論等理論學說。隨著認知心理學、人格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發展心理學以及健康心理學的發展,運動行為的研究更深入到運動心理學聯系著技能學習與控制和技能發展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也從實驗室的對單個動作的研究,發展到聯系運動實踐、提高運動效能的研究。隨著運動實踐的發展更進一步擴大了運動心理學的研究范圍,發展到有關認識,解釋和主動影響運動行為的研究,也就是提高運動效能的理論性研究。
運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多是優秀運動員,也有青少年運動員;它也研究群眾體育中的心理學問題。各國體育界近年來對運動員心理訓練和運動員的心理選拔越來越重視。因為在運動水平越來越接近的競賽中,心理因素對競賽的勝敗往往起決定性作用,致使心理測量和心理診斷學被廣泛運用,各種心理訓練方法不斷出現。
由于運動心理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理論體系還不完善,例如是否應將體育心理學和運動心理學分開還存在著不同看法。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結合運動實踐的需要,在各體育院校、系科開設了運動心理學課程,開展了一些運動心理訓練及心理選拔的研究,但對運動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不多。
音樂心理學是以心理學理論為基礎,汲取生理學、物理學、遺傳學、人類學、美學等有關理論,采用實驗心理學的方法,研究和解釋人由原始(初生)到高級的音樂經驗和音樂行為的心理學分支。
音樂心理學的研究內容非常廣泛,如聲音的物理特征在人聽覺上的反映,音樂記憶、音樂想象、音樂才能,以及音樂技能的訓練和音樂表演的心理狀態等。由于它采用實驗心理學的方法,各種理論重視科學實驗的根據,從而逐漸修正了音樂上的純理論推測和憑主觀印象產生的理論,并且與音樂美學的理論聯系起來,構成音樂學中的一個部分。
開拓音樂心理學研究的是德國科學家赫爾姆霍茨,1863年,他發表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作為音樂理論的生理學基礎的聲覺學說》。這部著作是以“歐姆定律”音響學理論,和繆勒的神經特殊能量學說理論為基礎的。
1883年,施通普夫發表了《音樂心理學》,把心理學的觀點滲透進赫爾姆霍茨的物理學和生理學的研究中,成為第一個把音樂心理這門學科系統化的人。他著重研究人對協和音與不協和音的感覺。在他之后,雷維斯由研究聽覺病理障礙而進入音樂心理,尤其重視音樂天才方面的研究,并且提出了“音高的雙重成分理論”。
二十世紀初,西肖爾與他的學生發展了許多測驗視、聽和運動知覺的儀器,可以把演唱和演奏中的音高、音色以及顫音等的波譜印錄下來,對其中的任何特定因素抽出來進行單獨分析。他特別注重顫音的分析,提出了音高辨認中存在的“正常錯覺”現象。蘇聯心理學家捷普洛夫對音樂心理學的研究也頗有貢獻,他認為在音樂才能中,調性感、節奏感、音樂聽覺的觀念等是音樂才能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心理學上的新概念給音樂心理學很大的影響。精神分析論者把情緒與認識和記憶聯系起來,隨后又發展起來“音樂治療”。“自控”的觀點把人看成一個自我調節的生理系統,通過知覺同活動循壞的反饋作用使機體得到平衡。
當代音樂心理學的實驗成果多在音樂知覺方面。趨向是試圖將立響心理與音樂學習的心理過程聯系起來,以探索從原始到復雜的音樂行為的發展過程;研究從幼兒甚至從嬰兒的音樂行為到高度專業技藝的發展,以求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人的音樂心理狀態的種種問題。
音樂心理學的研究較多地側重于人對聲音的知覺、音樂記憶和音樂想象以及音樂感等。
人對聲音的知覺包括四個要素:音高、強弱、音色和時值。這些要素是根據人對聲音的頻率、振幅、波形和時程等物理特征的感受而形成的。不同的知覺各與相關的物理特征相對應。但決定某種知覺的物理特征并不是單一的,它同時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如強弱的感覺雖主要來自振幅,但同時也受頻率、時程、波形的影響。
聽覺器官接受音波所得的聽覺印象是一個整體,不是音波的各個物理特征,由此形成人的音樂經驗和行為。人對聲音四個要素的感知能力并不平衡,這些能力的發展也互不相依。有些人某種能力發展有所偏長而成為某種類型。如音調型對音高的辨別力強,對旋律與和聲感覺敏銳;力度型對強弱及重音敏感;時值型對速度、節奏、時程敏感;音色型對音質、音凋泛音的構成感覺敏銳。不同類型的人在他們欣賞、表演、創作中都會表現出他們的特長。
音樂記憶既包括一般記憶,如知覺的、認識的、情緒的和運動的各種經驗;也包括音樂有的問題,如單音記憶、旋律記憶、和聲記憶、樂匯掌握及理論知識與記憶的關系、幾個無聯系的單音先后出現的記憶,以及記憶的音域與語言的關系等問題。
音樂記憶是音樂想象的基礎,豐富的音樂想象能力是音樂家的重要心理特征。阿格紐在《大音樂家的聽覺影像》中收集了舒曼、莫扎特、柏遼茲、瓦格納等大音樂家聽覺影像的記載。音樂家想象中的音樂世界,比現實世界里的音樂豐富很多。
音樂感是表現音樂才能的主要因素。心理學家對音樂感的看法不同。雷維斯認為它是統一不變的素質,西肖爾認為它是一系列單個能力的組合;施通普夫認為它表現在對和弦的分辨;捷普洛夫、科瓦列夫以及米亞西謝夫把音樂感看成是特殊的能力、愛好和個性的一種獨特性質的結合。
音樂感在個體中的表現有早有遲,表現出來的深度和廣度基于個體的音樂經驗及經驗對他的影響。對于音樂感是天生的還是從學習中獲得的問題,各家主張不一。雷維斯、西肖爾傾向于來自先天的看法,但訓練可以揭示出這種先天的潛在能力。
音樂感與音樂技能是兩個不同的范疇,音樂理解及表現的深度不受樂曲所需的技術程度的限制,一首很淺易的樂曲可以表現得很深刻。但是一位音樂家,尤其是音樂表演藝術家,必須具備發揮某種音樂技能的優越的生理條件,并且進行嚴格刻苦的正規鍛煉后,才能具有較高的水平。
心理語言學是研究語言活動中的心理過程的學科,它涉及人類個體如何掌握和運用語言系統,如何在實際交往中使語言系統發揮作用,以及為了掌握和運用這個系統應具有什么知識和能力。
從信息加工的觀點來看,心理語言學是研究個體言語交往中的編碼和譯碼過程。由于研究對象的特點,它與許多學科有密切關系,除心理學和語言學外,還有信息論、人類學等。在方法上,它主要采用實驗心理學的方法。
心理語言學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50年代初,美國舉行了幾次關于心理學和語言學的跨學科討論會,促使心理學家和語言學家相互熟悉對方的理論、概念和方法。1954年奧斯古德和西比奧克合編了《心理語言學—理論和研究問題概述》,一般認為這是心理語言學的開端。此后,心理語言學的研究蓬勃發展,吸引了許多學者的注意,心理語言學這一術語也被廣泛使用。
心理語言學有兩個主要的研究方向:行為主義的研究方向和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方向。在50年代,心理語言學主要受行為主義心理學和描寫主義語言學理論的影響,當時的心理語言學家用行為主義的觀點來解釋心理語言現象。他們認為言語行為和人的其他一切行為一樣,也是對刺激的反應,是聯想的形成、實現和改變,是借強化而獲得的。這樣,心理語言學的理論基本上是行為主義學習理論在言語活動中的具體表現。這個研究方向的代表人物是奧斯古德。他雖然不象斯金納那樣把意義排斥在語言現象之外,引用了中介過程來說明語言的意義,但他仍堅持認為行為主義的學習理論可以解釋言語行為。
心理語言學受現代語言學理論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在喬姆斯基的生成轉換語法產生和盛行之后,心理學界對行為主義的語言學習理論的抨擊增多,認為行為主義不能解釋言語活動中的許多現象。
以米勒為代表的心理學家把生成轉換語法運用到心理語言的研究中,認為人們掌握的不是語言的個別成分,如音素、詞和句子,而是一套規則系統,因此,言語活動不是對刺激的反應,而是由規則產生和控制的行為,它具有創造性。他們還認為心理語言學研究的重點不是人類各種語言的不同結構,而是存在于各種語言底層的普遍規則,研究這些普遍規則如何轉化為某一種特殊的語言。
這種研究方向在20世紀60年代后已成為心理語言學研究中的主要傾向。近年來,心理學家還用一些新的語言模式來研究心理語言問題,不過它們仍屬于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方向。
心理語言學研究的問題包括言語的知覺和理解,言語的產生,語言的獲得,言語的神經生理機制,各種言語缺陷,言語和思維以及言語和情緒、個性的關系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對學習理論、思維理論、兒童心理發展理論的研究都會起很大的作用。它對工程心理、語言教學、言語缺陷的診斷和治療、電子計算機的語言識別等人工智能的研究也都有應用價值。
心理語言學的研究在美國開展得比較廣泛。蘇聯、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等歐洲國家也都有心理學家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其特點是力圖把心理語言學的研究與本國的心理學傳統結合起來。
心理語言學的研究工作在中國也已經開展,目前主要是在兒童的語言獲得方面。由于漢語和其他各種語言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開展這方面的研究具有更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宗教心理學是研究的心理活動特點和規律的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是介于心理學、宗教學和社會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
人類很早就開始探索靈魂問題,宗教心理研究的歷史淵源也往往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臘時期,和中國古代儒家及釋家的靈魂觀。在科學心理學建立之前,宗教心理學通常是作為哲學心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德國近代唯物主義哲學家費爾巴哈從哲學心理學角度,對的心理根源作過詳細的分析研究。而德國宗教神學家施萊爾馬赫則從宗教神學角度對宗教感情作了論述。
到19世紀末,德國著名心理學家馮特開創了獨立于哲學的心理學,并通過他的《民族心理學》系統地研究了原始人宗教、民族宗教、多神宗教和世界宗教,提出了宗教演化四階段的假說:由原始人崇拜魔力階段發展到崇拜圖騰動物階段,然后進入崇拜英雄和多神崇拜階段,最后發展到人道宗教階段。馮特本人被譽為西方宗教心理學的奠基者。他的《民族心理學》成為宗教社會心理學創建的標志。
在美國,馮特的第一個美國學生霍爾從個體宗教意識的發生,系統研究了青年的宗教意識,從多學科的角度對宗教和教育等問題作了廣泛的研究。隨后,霍爾的學生斯塔巴克探討了宗教與道德問題,并著重對教徒的皈依經驗,特別是青年皈依作了系統的研究。
霍爾和斯塔巴克不僅最早使用“宗教心理學”一詞,還創立了最早的宗教心理學雜志。1900年斯塔巴克的《宗教心理學》一書出版,標志美國宗教心理學的形成。繼詹姆斯的《宗教經驗之種種》之后,弗洛伊德發表了《強迫動作與宗教實踐》,對宗教心理的研究都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西方學者把宗教心理學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創建發展時期:這一時期除以霍爾為代表的克拉克派之外,還有艾姆斯,勒巴和普拉特等人的一批研究成果問世。如勒巴的《對宗教的心理學研究》、普拉特的《宗教意識》,還有神學家奧托的《論神圣》等。這一時期通常被稱為宗教心理學發展的古典時期,影響最大的是詹姆斯的《宗教經驗之種種》。
向深層潛意識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的研究,一方面受行為主義的影響較深,一度除皮亞杰從兒童心理學角度研究兒童宗教意識外,其他宗教意識方面的研究進展不大;另一方面,自1909年弗洛伊德和榮格訪問美國后,宗教心理學研究又深受精神分析和分析心理學的影響,開始向無意識領域發展。這期間,弗洛伊德的《圖騰與禁忌》、《一種幻想的未來》、《摩西與一神教》等著作,集中反映了精神分析對宗教、上帝、宗教戒律、宗教儀式和神話等的分析解釋。榮格的《宗教心理學》和弗羅姆的《基督教義的心理分析》,則分別代表了分析心理學和新精神分析對傳統精神分析宗教理論的修正,以及潛意識研究方面的成果。
戰后發展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宗教心理學的研究取得較大的進展。在這一時期,個體宗教意識研究得到進一步深化。奧爾波特傾向于從人格心理學角度探討個體宗教心理,他的《個體及其宗教》是這方面研究的重要成果。
此外,美國精神分析學家埃里克森對人格同一性,特別是宗教同一性問題作了深入研究。他的《青年路德》一書對宗教人格的研究頗具深意。宗教同一性研究與宗教意識經驗的研究密切相關。其中,神人合一的宗教神秘經驗已成為當代宗教經驗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宗教同一性和宗教經驗的實質這兩個問題已成為當代國際宗教心理學界共同關心的課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宗教神學家對宗教心理的關注和探索是一個引人注目的動向。德籍美國基督教新神學家蒂利希和德國宗教哲學家布伯等人,都關心社會和心理學的關系。布伯在他的《我和你》一書中,主張神是人的永恒對話者,強調通過祈禱來與神結合。蒂利希則試圖以現代神學、精神分析和存在主義來綜合清理傳統的基督教。他的著作《信仰的動力》著重于人性和動機的研究,強調心理學的社會意義。
中國宗教心理學研究較少。20世紀初,個別大學和神學院曾有外籍教師作過有關宗教心理學的講座。早期的心理學家陳大齊曾撰寫《迷信與心理》一書。此后,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幾乎無人涉足宗教心理學領域。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方面的研究開始受到重視。
宗教心理學的內容包括宗教思想、宗教意識的內容和結構,宗教情感的特點以及宗教在個人和社會精神生活中的心理功能,特定社會條件下的各種不同教派的信徒參與宗教活動和宗教生活所感受的宗教經驗和宗教感情,以及信徒的融匯宗教體驗、宗教感情和宗教意志的心理狀態等方面。
宗教心理學研究宗教意識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專職神職人員及教會宗教團體頒布的宗教思想體系。它是一種既同宗教神學有密切關聯,又不等同于一般宗教神學的具體宗教心理學。例如,宗教神學中的佛教心理學或基督教心理學等。它們以心理學的原則來闡明基督教或佛教的教理、教義、持戒等。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博依森、日本的鈴木大拙等。弗萊克和卡特1981年認為,這種宗教心理學尚處于它們的“嬰兒期”。
另一種是廣大信眾具有的心理。它是直接對普通信眾的宗教意識和宗教心理作深入的研究和科學的說明。其研究對象是:信仰群體或個人在參與宗教活動時內在和外顯的一切獨特的心理現象,各種社會性和非社會性因素對各種獨特心理現象的制約性,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互相制約關系。這種研究不同于宗教社會學對宗教的研究。
宗教社會學側重于宗教與社會,宗教與社會政治、經濟形態、文化心理等的關系的綜合研究,而宗教心理學則著重研究宗教與心理的制約關系。它結合特定的歷史條件、文化背景等,側重研究特定的信仰群體例如,氏族、民族、階層或宗教小群體和個體的、宗教修習、宗教體驗、宗教行為和態度、信仰動機和意志以及宗教活動和交往等。
一般說來,宗教心理學的研究課題多數集中在宗教意識的結構和功能、宗教經驗的實質和潛意識的關系、宗教神秘經驗的心理一生理基礎等方面。其中,從認知社會心理學角度研究宗教經驗的直覺思維模式已成為一個突破口,有的學者從功能上強調研究宗教經驗的重要性有的學者在研究宗教經驗思維進程中,開始引進計算機程序模擬。由宗教社會心理學角度進行研究的選題,多數集中于宗教活動中的宗教崇拜行為、宗教態度、宗教交往以及非言語交流的宗教情緒感染等方面。
涉及宗教心理學研究的理論大致有投射理論、懼怕死亡理論和認知需要理論等。精神分析的投射理論是宗教心理學關于宗教起源的傳統理論之一。認為信仰的上帝(或神)是一種祖先表象的投射。
阿蓋爾1975年的研究表明,對上帝和對雙親的態度非常酷似。宗教所關心的眾多認知問題,諸如苦難、生與死等,每每都是人生旅程中遇到的問題。因此,在當前宗教心理學研究中,死亡恐懼理論成為普遍受到東西方學者強有力支持的理論。學者們分析,這可能反映教會教育的影響,同“太平世界”的傳播有關。
法律心理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也稱法制心理學。它是介于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
法律心理學的思想源遠流長,它最初是以研究人的違法犯罪心理為起點的。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一些哲學家和思想家在他們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個性特點、犯罪者的行為表現等與法律心理學有關的思想。中國殷商和周朝的文獻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刑罰的社會心理效力等問題。
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社會、生理、精神、遺傳、司法醫學等方面探討犯罪問題。當時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普里查德的《論精神錯亂和影響心理的其他障礙》、呂卡的《自然遺傳論》等。
到了19世紀下半葉,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學首先開始成熟起來。德國的精神病學家克拉夫特·埃賓于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學為名出版了專著,接著格羅斯,武爾芬、科瓦列夫斯基、佐默爾等人也相繼出版了犯罪心理學專著。
與此同時,證人證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庫里舍爾的《供詞和心理學與司法審判》、波爾杜加洛夫的《論供詞》等著作,就是這個時期的代表作。哈欽斯和斯萊辛杰于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學》專著。
正因為法律心理學作為一門真正獨立的學科形成得比較晚,所以至今對它的研究對象和范圍還存在許多不同看法。托奇認為,法律心理學是研究審判過程和參與這一過程的人的意圖、動機、思維和情感的科學。塔普則指出,心理學家在法律問題上開展的研究“過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說,側重于犯罪審判的過程和方面,卻大大忽視了民事法庭、法律社會化和法律協商等方面的心理學研究,因而給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和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局限性。
蘇聯的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學的組成應包括法律心理學的方法學基礎、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四個部分。薩薪里馬尼雅恩則認為,法律心理學體系應由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和改造心理學四個分支組成。中國在80年代以前對法律心理學研究不多。近年來有關研究大多數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綜合西方和蘇聯法律心理學界的觀點,結合中國的實際,可以對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內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勞動改造心理和民事訴訟心理等部分。
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來分,還可以細分為偵查心理預審心理、審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訴訟參與人來分,則可細分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證人心理、辯護人心理、警官心理、檢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是研究在立法活動中各有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為立法提供心理學依據。如立法的社會心理前提,法的解釋、修改或廢除的社會心理效果,立法者的知識、能力、性格對立法的影響等。
普法教育心理是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識和培養法律意識方面的心理活動規律。如法律宣傳的原則、途徑和方法,法律意識的內化機制和形成過程等。
司法心理是研究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各種訴訟參與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如在偵查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和警官的心理;在預審過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參與人的心理;在審判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辯護人、檢察官和法官的心理等。
勞動改造心理是研究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的心理現象及其變化規律。如影響和制約勞改罪犯心理活動的一般因素;不同類型罪犯在勞改中的心理特點;勞改罪犯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心理活動規律等。
民事訴訟心理是研究在各類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司法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心理活動規律等等。
法律心理學的主要研究方法有觀察法、實驗法、調查研究法、個案研究法、追蹤研究法、民意測驗法、數理統計法等。除了這些一般研究方法外,研究者們還根據自己的具體研究課題選擇幾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環境心理學是研究環境與人的心理和行為之間關系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又稱人類生態學或生態心理學。這里所說的環境雖然也包括社會環境,但主要是指物理環境,包括噪音、擁擠、空氣質量、溫度、建筑設計、個人空間等等。
環境心理學是從工程心理學或工效學發展而來的。工程心理學是研究人與工作、人與工具之間的關系,把這種關系推而廣之,即成為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
環境心理學之所以成為社會心理學的一個應用研究領域,是因為社會心理學研究社會環境中的人的行為,而從系統論的觀點看,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是統一的,二者都對行為發生重要影響。雖然有關環境的研究很早就引起人們的重視,但環境心理學作為一門學科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
噪音是許多學科所研究的課題,也是環境心理學的主要課題,主要研究噪音與心理和行為的關系問題。從心理學觀點看,噪音是使人感到不愉快的聲音。對噪音的體驗往往因人而異,有些聲音被某些人體驗為音樂,卻被另外一些人體驗為噪音。研究表明,與強噪音有關的生理喚起會干擾工作,但是人們也能很快適應不致引起身體損害的噪音,一旦適應了,噪音就不再干擾工作。
噪音是否可控,是噪音影響的一個因素,如果人們認為噪音是他們所能控制的,那么噪音對其工作的破壞性影響就較小;反之,就較大。
人們習慣于噪音工作條件,并不意味著噪音對他們不起作用了。適應于噪音的兒童可能會喪失某些辨別聲音的能力,從而導致閱讀能力受損。適應于噪音環境也可能使人的注意力狹窄,對他人需要不敏感。噪音被消除后的較長時間內仍對認識功能發生不良影響,尤其是不可控制的噪音,影響更明顯。
從心理學角度看,擁擠與密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擁擠是主觀體驗,密度則是指一定空間內的客觀人數。密度大并非總是不愉快的,而擁擠卻總是令人不快的。
社會心理學家對擁擠提出各種解釋。感覺超負荷理論認為,人們處于過多刺激下會體驗到感覺超負荷,人的感覺負荷量有個別差異;密度-強化理論認為,高密度可強化社會行為,不管行為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如觀眾觀看幽默電影,在高密度下比在低密度下鼓掌的人數多;失控理論認為,高密度使人感到對其行為失去控制,從而引起擁擠感。
處于同樣密度條件下的人,如果使他感到他能對環境加以控制,則他的擁擠感會下降。一般說來,擁擠不一定造成消極結果,這與一系列其他條件有關。社會心理學家還研究諸如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家庭、學校、監獄等種種擁擠帶來的影響和社會問題。
建筑結構和布局不僅影響生活和工作在其中的人,也影響外來訪問的人。不同的住房設計引起不同的交往和友誼模式。高層公寓式建筑和四合院布局產生了不同的人際關系,這已引起人們的注意。國外關于居住距離對于友誼模式的影響已有過不少的研究。通常居住近的人交往頻率高,容易建立友誼。
房間內部的安排和布置也影響人們的知覺和行為。顏色可使人產生冷暖的感覺,家具安排可使人產生開闊或擠壓的感覺。家具的安排也影響人際交往。社會心理學家把家具安排區分為兩類:一類稱為親社會空間,一類稱為遠社會空間。在前者的情況下,家具成行排列,如車站,因為在那里人們不希望進行親密交往;在后者的情況下,家具成組安排,如家庭,因為在那里人們都希望進行親密交往。
迄今為止,國內外諸多專家、學者對兒童藝術各領域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與研究,在兒童動漫、兒童影視、兒童廣告、兒童游戲、兒童音樂、兒童美術等方面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使得兒童藝術越來越成為兒童精神生活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從近些年看,針對兒童音樂藝術的研究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存在縮水現象。造成兒童藝術整體研究結構上的失衡。以下將簡要評述兒童音樂藝術領域相關的研究成果。
一、從審美與快樂角度進行的研究
“審美與快樂”式幼兒音樂教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注重音樂與幼兒生活的聯系,注重幼兒生活經驗和審美經驗的有機整合,提倡幼兒自主地感受、體驗、探索和創造音樂,鼓勵幼兒獨有的個人感受和個性化的表現方式,并綜合運用各種藝術形式幫助幼兒形成完整的審美心理結構等等。現代先進的教育理論為該課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主要研究成果有許卓婭《學前兒童音樂教育》、樓必生、屠美如《學前兒童藝術綜合教育研究》、李亞麗《以審美教育為核心的音樂教學法的探索》、金亞文《音樂教學審美功效研究》、周潔嫦《音樂教學要善于創造美》、林白玲《從審美的角度調動學生音樂的興趣》、程英《審美與快樂式幼兒音樂教育初探》、陳嵐《談音樂審美教學法》、鄭麗《幼兒音樂游戲中的審美體驗》。
二、從教學策略角度進行的研究
在兒童音樂領域,如何調動兒童的學習積極性,使其主動參與音樂教學活動,一直是兒童音樂領域廣泛關注的一個話題。這方面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可以說也是最多的。為了能更清楚地呈現,筆者對其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歸納:1.以國外著名教學法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覃曉寧《鈴木音樂教學法給音樂教育的啟示》、李琦《淺談奧爾夫的元素性音樂教育》、劉文靖《奧爾夫教學法淺識》、娜仁其木格《奧爾夫音樂教學法與中小學音樂教學》、梁燕《柯達伊的音樂教育思想對中小學音樂教師的影響》、徐穎《柯達伊音樂教育體系給我們的啟示》、陸建珍《美國綜合音樂感在教學中的運用》、崔偉《探究奧爾夫音樂教學法的音樂教育觀》、謝春燕《奧爾夫音樂教學法對幼兒的啟發》。察覺民《奧爾夫音樂教學法的構成》。2.以針對目前兒童音樂教學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劉莉萍《音樂教育存在問題及創新途徑研究》、張衛民《點擊兒童藝術教育實踐中的異化現象》、張占春《音樂課程改革中的“反音樂教育”現象》、趙大剛《談幼兒音樂課程改革中的教學誤區》、吳欣光《小學音樂教學誤區》、侯杰《對綜合藝術課程改革的幾點反思》。3.以教材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趙繼紅《幼師音樂教材改革初探》、韓天壽、吳霞飛《從幼兒音樂教材視角談學前教育管理缺失――對當前幼兒園音樂教材錯誤問題調查分析》、《小問題、大思考――對當前幼兒園音樂教材錯誤問題的調查分析》、王信東《云南省小學音樂美術鄉土教材建設與研究》。4.以兒童舞蹈教學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夏珊珊《淺談幼兒舞蹈能力的形成與培養》、吳婉媚《兒童舞蹈教育淺探》、陳波《淺談幼兒舞蹈的童趣性》、王萍《淺談幼兒舞蹈的學與教》、趙煥生《淺談幼兒舞蹈的編排技法》、齊娟《幼兒舞蹈教學新探索》、商策《淺談幼兒舞蹈的創編藝術》、楊秀敏《幼兒舞蹈教學的生命線》、樊星《論基本功訓練與幼兒舞蹈教材開發》、文暢《興趣培養―幼兒舞蹈教學的成功所在》、朱寶仙《少兒舞蹈活動的幾點思考》。5.以兒童鋼琴教學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張應輝《兒童鋼琴現狀思考》、康曉蘊《淺談兒童鋼琴教學》、姜曉琳《怎樣培養兒童的鋼琴興趣》、張丹寧《兒童鋼琴教學中創新能力培養的初步研究》、陳宇蘭《談兒童鋼琴教學中情感因素的作用》、楊振《談創新能力培養目標下的兒童鋼琴教學》、羅魏《論兒童鋼琴教學中創造性音樂思維的培養》、海宏《兒童鋼琴教學中的幾個心理問題》、李斯娜《學前兒童鋼琴學習能力的培養研究》、薛瑾《兒童鋼琴學習心理問題初探》。6.以兒童聲樂教學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田丹《兒童聲樂教學中良好心理狀態的培養》、臧歡《兒童聲樂快樂教學初探》、魏桂珍《談兒童聲樂教學》、唐建平《兒童聲樂教學的作用與訓練方法》、赫嶸《關于從事兒童聲樂教學工作的初淺探析》、張郁《兒童歌唱教學與訓練》、李福《論賞識教育在兒童聲樂教學中的應用》、寧馨磊《聲樂早期教育中的快樂教學》、秦瑋蔚《兒童聲樂教育中創造思維能力的培養》、李寶秀《淺談兒童歌唱教學及興趣的激發》、陶小衛《兒童學習聲樂的教學體會》。
三、從兒童音樂心理角度進行的研究
兒童音樂心理研究是兒童音樂教育的基礎課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進行的:1. 從幼兒自身審美心理建構的角度,來說明幼兒音樂審美心理功能的發展與培育。許卓婭《學前兒童音樂審美心理發展研究》、杜悅艷《論學前兒童音樂審美經驗的建構》、薛瑾《鋼琴教育與兒童音樂審美心理發展研究》、郭蓉《關于音樂審美心理過程幾個問題的研究》、寧曉芬《從心理學角度探討培養音樂內心聽覺能力》、魏欣《論音樂審美教育的心理功能》、尹娟《淺議音樂教育中的審美化教學》、孔起英《論兒童審美與藝術行為的心理機制》、印小青《論兒童審美心理結構發展的三個標志及特點》、張富生《音樂美育中的心理因素分析》。2.從幼兒智力發展的角度,來研究音樂教育對于幼兒智力發展的作用。王子嬰《幼兒音樂創造力教學設計的行動研究》、鄭虹《兒童音樂創造力培養的理論研究與教學實驗》、霍華德•加德納《藝術•心理•創造力》、張琴《兒歌教學如何啟迪幼兒智力》、何化均《音樂―開發幼兒智力的一把鑰匙》、陳瑞委《音樂訓練可以促進幼兒智力發展》、李芳《音樂教育對兒童智力發展的影響》、楊望舒《幼兒多元智能中的音樂領域》、肖慶玲《舞蹈教育與多元智能發展的關系》、武艷《多元智能理論對舞蹈教育的啟示》。3.非智力因素對兒童音樂心理的作用與影響。張靜《在音樂活動發展幼兒非智力因素》、張雙琴《歌唱于幼兒非智力因素培養》、王詩春《淺談鋼琴學習對幼兒非智力因素的培養》、孫偉《幼兒民間藝術教育與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李馨怡《幼兒鋼琴教育對孩子非智力因素的培養分析》,余紅梅《挖掘音樂活動中的非智力因素,促進幼兒社會性發展》。4.從美育的角度探討音樂教育對兒童審美心理發展的作用。修海林《美育與音樂教育的若干理論問題》、秦艷《幼兒音樂素質的結構與要素分析》、沈建洲《幼兒藝術教育的性質》,李小琰《童心•童話》,張殿柱《美育與兒童的全面發展》。
從上述研究成果看,我們可以看到從教學策略角度研究兒童音樂藝術教學的研究者是最多的。可以說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一般的選題范圍。因為這一選題的研究者多是從事普通音樂教育的工作者,在自己的研究或工作范圍內選題,自然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從研究內容上看,大家研究的內容多是對兒童音樂藝術教學實踐的思考與反思。當然,這其中不乏研究角度新穎、論述精彩的論文,但數量少之又少,絕大部分感覺難有新意。因此,要想在這一領域進行突破,必須要求研究者避免材料的堆積,避免對問題表面的分析,應突破傳統兒童音樂藝術實踐的研究模式,過于闡述具體而細微的問題,而忽略將兒童音樂藝術領域中的理性思考納入到實踐問題分析的過程中去,利用理性層面的辯證性思維來看待兒童音樂藝術感性層面的問題,從而獲得客觀、深入的結果。其次,從審美角度進行的研究成果也是很多的。“審美”是這些年來音樂教育領域出現的熱門詞語,可以說針對音樂教育中審美層面的研究超過了任何一個時期,這是人們對音樂教育本質了解越來越清楚的表現。很多研究者紛紛從審美的角度展開對音樂教學的分析,其中又以對基礎音樂審美教育的研究最多。在“審美”這個熱點、焦點上選題,這本身就意味著更受人關注,因而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我們看到在2004年郭聲健博士撰寫的《音樂教育論》書中,就對審美教育做了深刻的分析,明確提出了審美教育是音樂教育的核心價值。此后,更多的著作與論文開始對音樂教育中的審美價值展開研究,獲得了豐富的成果。但從目前的研究現狀看,針對這方面的研究雖然數量很多,但往往多是泛泛而談或者說是現象羅列。許多論文有人云亦云,跟著別人跑的感覺。因此,如要從審美角度進行思考,必須要求研究者能提出與別人不同的觀點,或者在別人不同的層面上選題,或者要從新的角度選題。從學科邊緣或交叉點上選題,已成為未來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的一個必然趨勢。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試圖從兩門甚至更多的相關學科上進行較深較獨到的研究,也形成了一批有一定水準的科研成果。比如郭蓉《關于音樂審美心理過程幾個問題的研究》、寧曉芬《從心理學角度探討培養音樂內心聽覺能力》、許卓婭《學前兒童音樂審美心理發展研究》等論文中涉及的學科就包括了心理學、藝術學、教育學等知識內容。其實,在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里,完全可以將其他學科知識結合起來,這樣會有效避免撞車,較易獲得突破和取得成果。比如湖南師范大學吳躍躍教授國家教育部課題《音樂教育對少年犯的教化功能及實踐研究》將音樂教育學、犯罪心理學結合起來。魏豪揚碩士論文《社會音樂教育之音樂藝術培訓市場營銷研究》是將音樂教育學、文化策劃學、市場營銷學結合起來,對社會音樂教育活動中包含的客觀存在的市場經營管理實踐和現象進行解釋和闡述。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補空白的價值。當然,這類選題要求研究者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能跨學科綜合與分析。否者,就會感覺一知半解而生拉硬扯,牽強附會。最后,從冷門和盲點上選題,也是目前兒童音樂藝術研究的一個方向。冷門和盲點,或是因為遠離當時的焦點、熱點,或是一時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問題。或是尚未被絕大多數人意識到的問題。這樣的研究成果在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有,但還不多。比如以上列舉的論文張琴《兒歌教學如何啟迪幼兒智力》、何化均《音樂―開發幼兒智力的一把鑰匙》、陳瑞委《音樂訓練可以促進幼兒智力發展》、肖慶玲《舞蹈教育與多元智能發展的關系》就是這樣的體現。這樣的選題由于有其本身的價值所在,一旦其價值被人發現,研究出成果,便會向熱門和焦點轉化。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相信這類選題還不少。
綜上所述,從審美與快樂角度進行的研究和從教學策略角度進行的研究,占據著勿庸置疑的主導性地位。這樣的研究成為熱點,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從國外兒童音樂藝術研究的內容來看,藝術與多學科知識的結合,特別是將心理學的實證方法運用于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已成為研究的常態。因此,開闊我們的研究視野,增加更多有價值的學術研究生長點,是我們兒童音樂藝術研究者急需要做的工作。畢竟,兒童藝術的發展,需要豐富的可能性;兒童音樂藝術的研究,亦當如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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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必生、屠美如.學前幼兒藝術綜合教育研究【M】.北
犯罪的社會學派理論認為:犯罪的主要誘因是社會因素,犯罪行為的產生和發展無不受社會因素的制約川。由于青少年正處于生長發育時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認知水平、行為理念和個性特征,因而,社會因素誘發青少年犯罪的機理必然有別于成年人。為此筆者曾對青少年的犯罪機理與犯罪控制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外在條件是青少年犯罪的誘發因素;權益侵害是青少年犯罪的激活因素;個體素質是青少年犯罪的調節因素;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防止權益侵害是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關鍵。
然而,探討表面原因并不一定能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對策,這是因為犯罪的發生不僅僅是一個結果的出現,而且還是一個有規律可循的心理過程。從根本上來說,并不是人們沒有意識到青少年犯罪的外在誘因,而是由于未能深人揭示和把握青少年犯罪行為發生的心理過程。為了有效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我們應該從事物的內部去探尋其發生的機理,從心理層面上加以誘導,把握控制的關鍵點,阻斷其行為發生的途徑,而不是表面的救治和一對一的解決。按照一般的邏輯推理,如果人們真正揭示了青少年犯罪的誘發因素,意識到權益侵害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就應該從源頭抓起,探索權益侵害激發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過程,重視青少年的權益保護,進而達到對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預防和控制。而諸多的淺層次研究使得這一理論和現實問題空泛化,難以有效把握和解決青少年犯罪這一嚴重的社會問題。
權益是社會依法給與個人的權利和個人應該獲取的利益,是標志一個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保障一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一個人權益無保障或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就處于危機狀態。此時有的人以合法的手段去應對,而有的人卻以非法的手段去解決。青少年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社會的一個弱勢群體,其權益侵害事件更容易發生。一旦青少年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到了侵害,他們在心理上就會感到困惑和無助,甚至產生報復心理,進而就會以不良行為來對抗社會,直至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有人會問,同樣受到了權益侵害,為什么有的青少年不會出現犯罪行為呢?這其中的原因當然應該歸功于適時的自我救助或有效的權益補償,說到底仍然是權益保護的結果。那么權益侵害是如何激活青少年犯罪呢?這一心理過程又是怎樣完成的?
心理學認為,行為的選擇離不開人的認知、欲望、動機、情感和意識。認知是形成某種心理的基礎,欲望和需要是人們行為的源泉和動力,當人們產生了某種欲望和需要時,心理上就會形成不安與緊張的情緒,成為一種內在的驅動力(動機),有了動力就會尋找目標,在情感的支配下導向行為。當某個行為完成以后,動機在需要得到滿足的過程中削弱,行為結束了,需要滿足了,人的心理緊張就消除了,然后又有新的欲望和需要發生,繼而引發第二個動機和行為,周而復始,直至生命終結,這就是人的行為的心理過程。因此,要想揭示權益侵害激活青少年犯罪的機理,還必須借助于對心理過程的把握。
首先,認知是人對事物在感覺、知覺、印象、思維、判斷基礎上的知曉和把握,是行為的先決條件。一個人有了對一定事物的認知就會在自己的大腦中形成某種意識并在行為選擇中加以確認。比如一個人認知到權益的存在以及對自身的重要性,就會在大腦中形成維權意識,一旦某種權益受到了威脅或侵害就會想方設法去保護它。一般來說,大多數青少年能夠通過自己對道德和法律的科學認知,借助于正確的價值判斷選擇合法的行為去實施權益保護。但在認知的過程中,由于認知主體的不成熟性、認知客體的復雜性以及環境因素的不確定性,個別青少年的認知往往會發生這樣那樣的偏差。如果某些青少年對權益侵害這一現象的歸因認知出現了偏差,誤以為人都是自私的動物,社會就是弱肉強食,那么他們就有可能選擇暴力行為來實施維權。相反如果認知正確或者接受教育到位的話,他們就會以合法的手段去保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欲望是人的需要尚未得到滿足時的一種心理反應。人生離不開一定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需要在尚未得到滿足之前,只能是一種欲望。欲望是激起人們心理活動的普遍原因,也是產生行為的原動力,離開了欲望,任何社會和個人都會停滯不前。因此恩格斯指出:“人們通過每一個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覺期望的目的創造自己的歷史。同時恩格斯又強調指出:“決不能避免這種情況,推動人們去從事活動的一切,都要通過人的頭腦,甚至吃喝也是由于通過頭腦感覺到的饑渴引起的,并且是由于同樣通過頭腦感覺到的飽足而停止的。”例如一個人有了生理需要,就會產生進食的欲望,進而驅使自己以各種手段去獲取食物,包括采取犯罪的手段。欲望的形成有兩個條件:一是缺乏、不足之感;二是期待、需要之感。由于人體內部維持生理作用缺乏某種東西并期待滿足時,就會產生欲望。但是,無論欲望如何引起,要想成為發動行為的動機都應該經過理性的加工。然而由于青少年的不成熟性,他們的欲望難以經過理性的過濾,因此容易出現偏差行為甚至犯罪行為。也正因為如此,青少年犯罪才具有自發性、偶然性、多樣性和非理智性的特點。
這里值得強調的是,雖然目前我國還比較貧窮,但中國社會發展到今天,應該說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之所以還存在饑餓,尤其是青少年的饑餓現象,筆者認為是由于某些青少年的生存權益受到侵害的緣故,換句話說,青少年的饑餓來源于人為因素的侵害。此時,青少年在無法獲得有效救助的情況下別無選擇地走上了“自我保護”的犯罪道路。例如某些青少年的搶劫殺人犯罪就是在生存欲望驅使下進行的,這實質上就是他們的生存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誘發的犯罪行為。
中圖分類號:G4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812-2485(2012)12-012-003
1 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的特色
按照人才分類標準,應用型人才是指區別于從事科學研究的學術型人才而言的工程型人才和技能技術型人才 [1],主要從事科研成果的轉化、運用,一般由普通本科院校或高職高專院校培養,應用心理學人才即屬于技能技術型人才,主要從事將心理學的知識和技術運用于實際的咨詢、治療和心理教育等實踐領域工作。 欽州學院作為一個剛升本的本科院校,在應用心理學人才的培養上,體現出了如下的兩個特色。首先是應用性, 根據我院的功能定位,我院將重點打造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這也是以市場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模式。其次是師范性,由于我校是由師范學校轉型而來,因此師范教育是我們的強項,我院各二級學院都開設有師范專業,同時還有專門進行教師教育的教育學院,我院所有的學生都可非常便捷的報考教師資格證,這為畢業生將來的就業又拓寬了一條道路,目前全校每年報考教師資格證的學生人數日益增多,特別是對于應用心理學專業的學生而言,他們一邊可以報考心理咨詢師證書,一邊可以報考教師資格證,這樣畢業的時候就能使其成為雙師型教師[2],既可以從事心理健康工作,又可以從事中小學的教育教學工作,我校培養的應用心理學專業畢業生將具有綜合性大學、醫學類院校和其他院校應用心理學專業學生不具有的優勢,這將極大增強他們的就業競爭力。同時,我校作為廣西沿海唯一的一所有師范專業的本科院校,每年都為欽北防三市輸入大量的教育師資,為地方的教育事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2 應用心理學的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
2.1 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的原則
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需遵循三個重要原則。第一,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原則,培養面向基層、面向生產第一線急需的應用型人才,目前,對于應用心理學的人才需求,主要是各中小學的心理健康教師以及企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的從業人員,因此我們在設置應用心理學的人才培養方案時,主要開設了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方向和人力資源管理方向。第二,以學校現有辦學條件為前提的原則,根據學校的實際辦學能力來設定人才培養目標,不盲目擴招,盡量做到滿足學生的實習、實訓和就業需要,目前,我們每年的招生規模控制在120人左右,這是根據市場需要和生源情況以及我們的實踐基地建設情況來共同確定的。
2.2 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的模式
在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模式上, 采用通識教育和專業教育的產學研合作教育模式。該模式一方面可促進教師理論聯系實際進行科學研究,有利用科研成果的轉化運用,比如,我們將實踐基地建在中小學和各心理咨詢機構,方便教師獲取研究素材進行教育研究;另一方面,實踐基地的建設有利于學生將理論轉化為實踐,在企事業單位中進行專業的見習和實習對于學生掌握實踐技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我們從大一起,每學期安排學生到中小學或心理咨詢機構進行見習或實習,這對于他們實際掌握專業技能、從實踐中發現自己的不足,回到學校后進一步深入學習等都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此外,教師的科研成果對各中小學的實際教學和各心理咨詢機構的理論指導也帶來了很大的幫助,促進了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也為各心理咨詢機構的發展提供了智力支持,是一種雙贏的模式。
2. 3 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的目標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需注重知識、能力和素質的綜合培養,其中以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為核心,以綜合素質的提升為目標。應用型人才應做到一方面掌握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術,另一方面具備將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術用于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和具備較強的二次創新與知識轉化能力。 以應用心理學專業為例, 本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人文情懷,具備社會工作能力和進一步學習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能在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和心理咨詢機構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詢和治療,以及能夠在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從事人才測評、薪酬管理、績效考核和人員培訓等工作的高級應用型人才。在素質方面,應用型人才除了要具備專業素養之外,還要具備非專業素養[3],即注重學生社會綜合能力的培養、精神氣質的陶冶和身心品質的全面提升,注重人文教育對學生健全人格塑造的作用,注重科學精神對成人、成才、創新創業精神的涵育[4]。以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為例,我們對于應用心理學人才的人才素質要求為在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前提下,應具備如下的心理和行為素質:具有良好的個人心理健康狀況,社會適應能力強,具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洞悉他人心理的能力,能很好的調控自身情緒,有良好的自我意識,有完善的人格,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是一個樂于助人、有愛心、有耐心,遵守倫理道德、能為他人隱私保密,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人。
2.4 應用心理學人才培養的課程設置、實踐教學、教學模式和考核機制
人才培養方案主要體現在課程設置、實踐教學和考核機制中,我們按照理論知識、專業技能、綜合素質三要素并舉,堅持以應用能力培養為主線,打造平臺+模塊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我們的課程設置主要分為理論知識課、專業技能課和綜合素質提升課。其中理論基礎課包括公共基礎課和專業理論課,以及為實現既具有科學精神又具有人文素質的綜合應用型人才而開設的文理結合理論課;同時,專業技能課分為兩個模塊,培養不同專業方向的應用型人才,此外,我們還設置了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而開設的任意選修課。
以下以應用心理學專業為例,闡述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
2.4.1 課程設置:理論知識課+專業技能課+綜合素質課
理論知識:公共基礎課+專業理論課+文理結合的理論課
公共基礎課:計算機、英語、體育、斟酌原理概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專業理論課:普通心理學、發展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認知心理學、情緒心理學、生理心理學、異常心理學
應用理論模塊一:教育心理學、健康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婚姻與家庭咨詢、精神病學基礎、心理學研究方法、心理學史(心理咨詢方向)
應用理論模塊二: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經濟學、勞動法、組織行為學 、企業文化、公共關系學、職場心理學、組織管理、消費者心理學、工業心理學(人力資源方向)
文理結合理論課:數學、生命科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管理學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模塊課+綜合專業技能課
專業技能模塊一: 實驗心理學、心理測量與統計、 SPSS 、團體心理輔導、社會調查與訪談技術、心理咨詢技術、幼兒智力開發
心理危機干預、學校心理輔導(心理咨詢方向)
專業技能模塊二: 社會調查與訪談、組織形象策劃、人員培訓、心理測量與統計、SPSS、人員素質測評、薪酬與績效管理 、職業生涯規劃(人力資源方向)
綜合專業技能:文獻檢索、科技論文寫作、辦公自動化
綜合素質:社交禮儀、演講與口才、文化學、人類學、邏輯學、倫理學
2.4.2 實踐教學。在實踐課程的設置上,我們的實踐課程分為課內實踐和課外實踐,課內實踐包括專業技能課的實踐和理論課程中的實踐環節,課外實踐包括社會實踐和實習、見習。為突出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我們在很多的專業理論課程當中也加入實踐環節,如 心理統計學、管理心理學、人格心理學等。課內實踐又分為實驗和實踐兩部分,實驗,如實驗心理學、人體解剖學有專門安排實驗課,在這些實驗中既有驗證性實驗,也有綜合性實驗和涉及性實驗, 驗證性實驗是幫助學生更透徹地理解和掌握理論知識,綜合性實驗和設計性實驗是開發學生的創造能力和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
課外實踐包括校內實踐和校外實踐。校內實踐包括開展心理知識競賽、 心理演講、心理征文、校園心理劇、 團體心理輔導等多項活動[5] ,這些活動的開展都是以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為依托來實施。校外實踐則是讓學生到校外開展各種心理實踐活動,除了定期的見習、實習外,還帶學生參與社區、企業、學校、醫院、部隊的各種心理健康活動,通過公益講座、心理咨詢與輔導、心理測評等,培養學生實際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
2.4.3教學模式和考核機制。在教學模式上,遵循“理論聯系實際、通識教育+專業教育、課內實踐+課外實踐”的原則,采用多樣化、靈活性的教學模式。教學活動可在課內進行,也可在課外進行,可在校內進行,也可在校外進行,甚至可以一邊進行實踐操作,一邊進行理論教學,如在心理咨詢過程中對學習生進行咨詢理論、咨詢方法技術的指導。在考核機制上,與多樣化、靈活性的教學模式相對應,采用多樣化、靈活性的考核機制。對于獲得科技競賽獎、獲得專業證書如心理咨詢師證書、人力資源師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學生可以獲得實踐創新學分,記入總學分。對于實踐類課程,根據學生的實踐成果進行評分,如根據某一個案情況制定心理咨詢方案,就某個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實際問題提出管理方案等,加大實踐和創新環節在考試考查中的比重,考試中盡量減少記憶部分,增加實際運用部分的考試。為實現知識、能力和素質并重的教學體系,我們對評分機制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突出實踐性和應用性環節的考察。課程考核與評價的分值比例:課堂發言、作業成績占10%,期中考查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60%。
總之,作為新建本科院校,在應用心理學人才的培養上,既要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又要注重學生全面素質的培養,使得畢業生具備高能力和高素質,以過硬的本領和良好的綜合素質迎接社會的挑戰和挑選,更好的服務新時期的社會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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