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7 1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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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稅收政策是政府介入科技研發的重要手段,對科技進步具有重要影響。第一,稅收政策對科技研發具有導向作用。政府可以結合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和科技政策,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引導資源向政府扶持和鼓勵發展的領域流動。第二,稅收優惠有利于降低研發活動的成本和風險。研發活動尤其是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投資金額大,研發周期長,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國家可以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一部分應征收的稅收收入讓渡給納稅人,增加企業研發資金。這相當于降低了企業自身的研發成本,起到有效化解研發投資風險的作用。第三,稅收優惠有利于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先進的科技成果要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必須與工藝過程和生產實踐相結合。國家可以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鼓勵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科技成果在生產領域的推廣和應用,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化、產業化。
一、我國現行科技稅收政策分析
(一)科技稅收政策的基本分析
我國有關科技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分布在研究與開發、應用和轉讓等諸多環節。從稅種上看,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關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從優惠方式上看,包括減免稅(額式減免,率式減免)、優惠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出口退稅)、納稅扣除、加速折舊和稅收抵免等。
1.對研究與開發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關稅、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上,優惠方式主要有減免稅、納稅扣除和加速折舊等。
對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的(除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印花稅制度規定,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僅就合同所載的報酬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人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際上,這項優惠政策是通過加計扣除的辦法,讓渡所得稅收人,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和風險,對企業技術研發活動有極大的激勵作用。同時規定,對企業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這樣,就加大了企業前期費用扣除額,使前期納稅額少、后期納稅額多,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為鼓勵社會各界對研發活動的支持,對內資企業、單位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對個人將其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非關聯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科技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2.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高科技企業既是科技成果的研發者,也是科技成果的應用者。在技術研發階段,與其他研發者一樣,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科技成果應用階段,還可以享受應用階段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一階段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上,優惠方式有優惠退稅、納稅扣除、減免稅、優惠稅率和稅收抵免等。
增值稅制度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為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增強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政策。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1)符合規定條件的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據實扣除。(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3)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獲利年度是指投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5年),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獲利年度。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項目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即主導產品屬于科技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當年主導產品銷售收入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如兩免三減半)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應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另外,為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對科技成果轉讓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上,優惠方式主要是減免稅。
營業稅制度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二)科技稅收政策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毫無疑問,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政策,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級次偏低。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與稅收法律相比,級次較低。同時,由于稅收優惠規定比較零散,有些政策還有優惠時間限定,且經常變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和穩定性,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
2.稅收優惠存在區域限定。企業所得稅減免和優惠稅率主要側重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這種優惠,而區外企業一般享受不到。即使是區內企業,還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對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不論設立在境內哪個區域,都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這樣,在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存在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與應用。
3.稅收優惠政策尚未完全到位。從研究與開發環節看,其執行主體主要是企業,應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而現行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是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研發所需設備加速折舊等,其他優惠方式的運用欠缺,尤其是“生產型”增值稅的施行,使得企業技術創新的負擔依然較重。從科技成果應用階段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普遍性。從科技成果轉讓環節看,個人所得稅優惠措施缺失,不利于調動個人科技研發的積極性。
二、完善科技稅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科技稅收政策應遵循的原則
1.以產業優惠為主,產業優惠與區域優惠相結合。稅收優惠必須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計劃保持一致,優先鼓勵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轉化為生產力,并能使生產效率顯著提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項目的發展。為促進科技進步,實施區域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以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是必要的。但從長遠看,應突破區域限制,突出產業政策導向,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予以稅收支持,促進企業技術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2.以重點項目為主,重點支持與普遍支持相結合。一方面,按照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確定重點扶持對象,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牢固確立企業科技研發的主體地位。目前,大中型工業企業已經成為科技研發的主體,研發投入增長快速,但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大力推進大中型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大幅度提升國民經濟骨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十一五”時期面臨的十分緊迫的任務。為完成這一任務,稅收應當有所作為。
3.以間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與直接優惠相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采取的是直接優惠方式,通過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稅率等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采用這種優惠方式,政策透明度高,也便于征納雙方操作,但容易產生漏洞,造成稅收流失。同時,這種優惠一般是屬于事后優惠,對于投資多、風險大的研發活動而言,作用不十分顯著。我國對企業科技研發也采取了間接優惠方式,如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促進了企業的研發投人。但是,優惠的稅種、優惠的方式仍需進一步拓展。
(二)完善科技稅收政策的建議
1.以法律形式確立科技稅收政策。支持科技進步、保證科技領先地位是我國的一項長期任務。國家應以法律形式確立科技稅收政策,提升稅收法律級次。在立法時,一方面,應對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作適當調整,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繼續執行;另一方面,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和稅制改革方向,制定一些新的有利于科技進步的稅收法規,加大對科技發展的支持力度。
2.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尚未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之前,對增值稅抵扣范圍可作如下調整:(1)允許工業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金從銷項稅額抵扣,降低企業研發成本。(2)在全國范圍內,對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工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產業,允許抵扣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金,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3.擴大優惠退稅范圍。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和應用高新技術成果生產的新產品,可以比照軟件開發企業的增值稅優惠辦法,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一定數額增值稅的政策。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技術研發資金;另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積極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快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4.允許工業企業提取研究與開發基金。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允許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與開發基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解決有些企業有技術開發和應用高新技術的愿望而無資金支撐的問題。在具體實施時,為避免與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重復扣除,可以規定:企業將提取的研究與開發基金用于技術研發,因其在計提年度已在稅前扣除,所以,實際用作技術開發費的部分不再在研發當年的稅前扣除,但可以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包括使用的基金)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
5.在較大范圍內實行加速折舊或攤銷辦法。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工業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進行等級劃分,適當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對其無形資產實施加速攤銷,使高科技企業盡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入。
(一)加強地方稅務研究會自身建設
研究會是地稅部門聯系社會各界熱心地方稅收學術研究的非營利性群眾社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好研究會的職能作用,重在加強自身建設,關鍵是加強組織和管理。我們進一步加強了領導,思想上重視,工作上支持,人、財、物上給予保障,為研究會工作開展創造了良好工作環境,極大激發和鼓勵了廣大地稅調研工作者和會員的積極性,增強了做好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的信心和決心。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偉華同志經常過問地方稅務研究會的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從經費和人員上對地方稅務研究會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稅務研究會按照省地方稅務研究會的要求,真正實現了有機構、有固定場所、有專職人員。應該說,地方稅務研究會各項工作已經逐步走向規范化道路。
(二)成功舉辦全省地稅系統第三片區研討會
我們緊緊圍繞xx年年全省地稅總體工作思路,結合新余地稅工作實際,突出地稅調研重點。我們按照贛地稅發{xx年}29號文件關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點調研課題的要求,認真牽頭做好第三片區重點調研課題的各項工作。市局專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課題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須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認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區的課題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們在全市抽調了調研骨干人員,集中精力,重點抓好《發揮地稅職能,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創新地稅系統工作管理機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稅系統三個服務水平研究》、《加強地稅文化的研究》四個課題具體調研工作,定期召開課題研討會,認真討論提綱,確定調研方向。同時積極主動與課題成員單位省局直屬分局、南昌市地稅局溝通,認真把課題落實到每個成員單位。為增加全市重點課題的領導力和科室參與的廣泛度,推進全市調研工作深入開展,我們把省局重點調研課題擬實行市局領導掛點制和機關科室參與制:每個重點課題將由市局領導親自掛點;每個重點課題實施牽頭單位領導負責制,每個牽頭單位指定一名局領導具體負責;相關業務科室全程參與相關重點調研課題調,切實做到人員、經費、時間三到位。同時,把全省重點課題的調研情況列入今年績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區論文推薦會上,與會人員對我局提交的論文高度評價,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區薦會上予以推薦。另一方面,精心組織了兩次全省第三片區地方稅收課題研討會議,對第三片區地方稅收課題進行編印成冊。整個組織協調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稅務研究會領導的高度評價。
(三)積極推進調研成果轉化
我們十分注重調研成果的轉化,特別是各級地稅局領導重視提高地稅調研質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氣,從突出地稅收入中心和地稅實踐急待解決的問題入手,潛心研究事關經濟與地方稅收宏觀協調發展的關系與政策理論問題,力求調研成果能為領導決策參謀服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趨勢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對未來地方稅收的影響程度,經實事求是預測分析和判斷,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2年地稅收入預測分析》專題調研,針對全市地稅收入連續幾年高速增長,地稅收入增長已經大大高于全市經濟增長速度的現狀,明確了提出了今后幾年全市地稅收入增長會稍慢于我市經濟增長速度,地稅收入應該建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之上,從而為我市科學制定經濟發展目標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建議。
(四)不斷提高調研文章質量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地稅系統稅收科(調)研成果評選工作,鼓勵全系統干部職工積極投身稅收科(調)研活動,繁榮學術研究,大力推進地稅科(調)研精品戰略,使科(調)研成果更好地圍繞地稅中心,指導地稅實踐,促進全市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我們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稅收優秀科(調)研成果評選辦法》。同時,我們在11月組織了全市地稅系統優秀論文評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參加了此次評比。在評比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客觀公正、擇優公開、逐級負責、嚴格篩選”的原則,為體現評選工作的獨立、公正,規定評審人員原則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在市級(含)以上地方稅務研究會常務理事中產生,必要時可以邀請地稅系統外有關財稅理論專家作為評審組成員。本單位評審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評審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同時論文作者不得作為評審人員。通過評審,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稅收工作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指導意義的論文及其他調研性成果推薦上來進行獎勵。由于工作機制的創新,全市調研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xx年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成績的取得。是各級領導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與支持的結果,特別是凝聚了廣大地稅系統科研人員的辛勤汗水。在成績面前,我們要高興,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稅系統,我市的地方稅務研究與贛州等一些起步比較早的地市還有一定的差距,與外省一些稅務部門的差距更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員調研的氛圍不行。少數部門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程度不高,認為地方稅務研究是務虛的,甚至認為地方稅務研究就是地方稅務研究會的事。二是稅收理論調研人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素質上都比較薄弱。目前,全市地稅干部熱愛稅收科研工作幾乎寥寥無幾,一些從事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理論素質較差,遠遠不能適應新時期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經費保障經費嚴重不足。一些地方對省市局下達的重點調研課題在財力難以得到保障,我們有的課題組成員為了確保課題質量,自行出錢購書,一些地方對課題組所開展的必要的費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稅收科研經費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響了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開展。四是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對地方稅務研究下達的課題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一些科室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存在抵觸現象。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對策,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研究,爭取市局黨組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重視,進一步提高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2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要點
2012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承上啟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稅務研究工作,意義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辦會政治方向,圍繞地稅中心,相對前瞻研究,貼近地稅實際,立足應用對策調研,促進地稅事業發展”的工作宗旨,不斷加強研究會組織、思想、作風和制度建設,努力把我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推上一個新臺階,為促進新余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籌劃,充分利用稅法規定所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從而謀取最大的稅收收益的過程,是每個納稅人都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稅收籌劃有三性,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是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如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人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與方法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論文稿酬所得、科研經費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來,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相應繳稅。因此,可以盡量考慮將個人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實際開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師福利狀況,又可以降低教師名義收入從而減輕稅負,具體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納稅籌劃
首先考慮均衡發放課時費,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生活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例如:某教師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資5000元,課時費共14400元(學期授課量固定),對于獎金的發放按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按月發放(含暑假)兩種不同方案進行比較。
方案一: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授課四個月,每月平均發放36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600-3500=5100元,應納稅額為5100*20%-555=465元。暑假兩個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500=1500元,應納稅額為1500*3%=4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發放(含暑假),共六個月,每月平均發放24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400-3500=3900元,應納稅額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285*6=1710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通過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福利。如:
1.變通的方式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費班車,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汽油、通信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為青年教師提供免費住房。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青年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貨幣性補貼。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校內公寓10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從工資6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50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45*12=540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
3.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提供免費的辦公設備。在信息化時代,教師備課授課改作業等均需要電腦、U盤、電子教鞭等工具。學校可以為教職工購置一些必要的電子設備,學校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的這些設備的使用權。如此一來,增加了學校的固定資產值,也為教職工減少了開支,達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選擇適當的科研及論文獎勵發放形式
1、文獻綜合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子廣泛用于各種學科研究中。其作用有:(1)能了解有關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2)能形成關于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觀察和訪問;(3)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4)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2、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有三種基本類型:(1)個人調查,即對組織中的某一個人進行調查研究;(2)團體調查,即對某個組織或團體進行調查研究;(3)問題調查,即對某個現象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最后,提供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中研究方法的范文,具體如下: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化和稅務機關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臨的稅務壓力也越來越大。本文根據截至目前出臺的各項教育稅收政策,對高校應負擔的各稅種進行了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決的辦法,探討高校如何積極合理繳納各項稅款。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總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態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校總收入水平比例卻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校”的觀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人民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校科研事業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校可采取的對策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4.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
目前,各高校財務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結構偏大、學歷較低、知識結構落后等困難。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壘,引進具有現代財務管理意識的年輕專業財務人員,提高財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廣大財務人員要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做好納稅申報和減免稅申報。利用稅率差別、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高校的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必要時還要咨詢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專家,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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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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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力行業;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優惠
電力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通過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形勢的需求,相應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電力科技企業如何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支持,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統籌安排適應電力科技企業經營發展特點的稅收籌劃,對促進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撐服務于電力科技進步和電力工業發展,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目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力軍,電力科技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體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減稅、免稅相關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文簡稱《稅法》)第28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27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條例》第90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電力科技企業按行業內經營范圍的具體分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轉讓技術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等領域。其中,側重于電力裝備制造業的科技企業適用最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政策可帶給資金鏈緊張的制造型科技企業更多現金流。
1.2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條例》: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如果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后文簡稱70號文),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電力行業企業屬于典型的技術密集和資金密集型企業,研發投入是衡量電力科技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發支出則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加計扣除政策是適用電力科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依據。
1.3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稅法》第34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安全生產是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作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電網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撐單位,電力科技企業每年都會確保在安全專用設備上的投入;而作為清潔能源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電力企業對相關科研技術的需求也非常迫切,這也對電力科技企業在這兩方面的設備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有利于電力科技企業降低相關設備成本。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2條,明確了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設備范圍、加速折舊方式、新舊政策銜接以及后續管理問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選擇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一次設備(如桿塔、特變電設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是典型的重資產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例往往超過70%,且單項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設備眾多,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的應用對電力科技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1.5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2011]70號文)第1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電力科技企業在服務于電力生產的同時,往往也承擔著所在細分學科領域的科學研究、標準制訂、計量檢定、能效測評等社會責任,各級地方政府都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支持,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該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即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2在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該政策對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是可用以降低稅負的重要政策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電力行業內從事相關自動化控制、調度、過電壓計算、電量計量等方面軟件產品開發的科技企業眾多,實際增值稅負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可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3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以湖北省某電力科技企業為例,就電力科技產業實際遇到的相關稅收政策的運用及問題進行闡述。該企業注冊在湖北省武漢市,注冊類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總公司在北京市),財務獨立核算,主要經營范圍是電力系統及工業自動化、電子產品、通信系統、計算機應用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開發產品的銷售。
3.1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的運用按照《稅法》第28條,該電力科技企業的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享受15%的優惠政策。根據《條例》規定,該企業屬經營型的研究機構,日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在“不征稅收入”等專項經費的核算及稅收管理方面,按照《條例》第28條,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其收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達的質監專項經費為例,相關文件為國質檢財[2013]386號,收到的專項經費暫掛預收款項,按專項經費進行管理,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未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成本費用方面,該企業因處在電力技術一次設備研發領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購建固定資產,并在特定技術環節經常發生較大金額的科研樣機試制費、檢測試驗費,故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運用非常重視,其研發支出也由總公司統一安排申報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由于資產總額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大,該企業應充分利用ERP系統信息化管理的優勢,對固定資產實施全壽命周期管理,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同步,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規范的基礎數據支撐。
3.2增值稅方面政策的運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開始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該企業由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轉換為征收6%的增值稅,同時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或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術市場認定機構對該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中涉及的材料費進行了全額扣除,如:2013年某裝置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94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466.60萬元;2013年某標準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36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171.00萬元。由于技術市場認定的金額小于項目總金額,該企業對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非免稅收入開具6%的增值稅專票,并對免稅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不申報抵扣。這樣處理的風險在于:如果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全額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開具發票并分別進行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開具17%的增值稅專票,對經過科技局認定的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面對這種現狀,該企業可以在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時,先確定能否明確劃分免稅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如果無法劃分,則按照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占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比例,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對產品銷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稅部分進行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及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及時申報抵扣,對免征增值稅部分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或不申報抵扣,從而加強對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管理。
3.3軟件產品開發項目稅收減免的管理方面該企業實際經營軟件產品開發項目,但因軟件權歸屬總公司,難以在武漢屬地利用軟件開發產品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可與總公司匯報溝通,明確分工,在滿足自行開發軟件產品以上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對軟件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先按照17%稅率計算出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然后與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的3%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對差額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稅額處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按照前者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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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政策對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
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是我國政府根據科技強國和自主創新的需要、在特定時間和特定領域內對特定對象所制定的稅收附加規定和特別規定。其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1.財稅政策對企業的自主創新具有導向作用
政府根據當前圍繞自主創新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配套的財稅政策,以體現政府對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科技強國的發展戰略的支持,從而影響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過程,促使經濟資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方向流動。
2.積極的財稅政策有利于降低企業自主創新的風險
自主創新活動資金需求規模巨大,回收周期長,不確定性強,企業所面臨的這種高風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企業自身的技術積累和財務手段來規避,但是,企業也迫切需要政府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降低風險,激勵企業創新。政府采取積極的財稅政策,可以降低企業占用資金和贏利方面的風險;減少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研發投入方面的風險,增強企業抵御自主創新風險的能力。
3.財稅政策會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和收益
從本質上看,積極的財稅政策是政府將一部分應得的稅收收入讓渡給了企業。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則表現為成本的節省和利潤的增加。積極的財稅政策在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于高科技領域的中小企業來說,積極的財稅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創新風險的同時,為其積累資本,迅速發展壯大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4.積極的財稅政策可以有效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應用和擴散
自主創新成果只有進入了實際的應用階段,形成了產業化,才能真正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積極的財稅政策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而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新技術的擴散。
二、自主創新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支出政策方面
1.財政科技投入總體不足,投入結構不合理
近幾年,我國的財政科技投入量增長比較快,但國家財政科技撥款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礎研究在整個研究開發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6%的水平,而大多數國家的這一比重在 20%左右。由于基礎研究耗資大、耗時長、見效慢,企業和個人難以或者不愿在這方面過多投入,但基礎研究應該是財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國現有財政資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和戰略性的基礎研究和公共技術研發偏少,不利于國家長期科技競爭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過于單一
雖然目前我國在科技資金投入方式上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嘗試,但大部分資金投入仍以無償投入為主。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采用無償補助的單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滿足自主創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從而發揮財政科技支出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財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顯
一是管理缺位。我國的科技項目、經費分別在不同部門分頭管理,缺少必要的信息溝通、協調,這樣很容易導致部門間的科技開發計劃難免有重復,從而導致科技資源重復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二是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根據科技部和統計局公布的資料,我國每年省部級以上的科技成果和專利申請中能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在 10%左右,遠遠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
(二)稅收政策方面
1.支持鼓勵企業創新的優惠政策存在薄弱環節
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稅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支持、也是處境最為艱難的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稅收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根本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
2.總體稅制結構存在制約創新企業發展的因素
稅收政策優惠主要體現在所得稅上面,而目前實行的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從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轉稅還居于絕對優勢地位。由于流轉稅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自主創新產業的一些特點,因而存在一些消極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稅優惠對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使整個自主創新產業稅收傾斜政策難以最大限度發揮效率。尤其是增值稅,其缺陷表現得更加明顯。增值稅對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阻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現行增值稅加重了創新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從理論上分析,現行增值稅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會加重企業負擔:一是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稅沒有普遍實行的情況下,企業在很多時候難以取得有效發票進行抵扣;三是無形資產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這些投入往往占創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
(2)現行增值稅把產品成本構成的無形資產推銷、科研開發投入也作為征稅依據,容易挫傷企業的創新投入積極性。
(3)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致使相關費用所含稅款無法抵扣。由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采用,科技產品成本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以及科技咨詢費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這些開支目前都不屬于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這無異于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挫傷了企業技術投入和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影響科技企業的發展。
3.稅收政策的“特惠制”不利于企業創新發展
以往支持、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所謂“特惠制”是指針對某一性質的企業、某一行業或某一區域內的企業等,主要表現為“區域特惠”、“行業特惠”。這種“特惠制”一方面使得這些企業的非科技創新收入也享受了優惠待遇,并很容易引導企業發生避稅行為,一些企業為了享受這種“特惠制”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想方設法爭“頭銜”甚至“假注冊”,助長了這些企業的“尋租”行為,一些開發區管理者為追求“政績”,隨意增加入駐企業數目,導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名不符實,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另一方面還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不同而稅負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身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企業、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積極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稅收政策手段在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方面的作用。
4.激勵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
主要表現為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設計缺乏對從事科研人員的優惠措施。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創新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充分考慮個人教育投資和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個人所得稅法僅有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及規定的政府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及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仍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企業科技人員的創新精神。而且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資成本大的情況,沒有實行稅前扣除的優惠,致使居民對高層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征稅,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開發的積極性,使得整個科研領域缺乏吸引力,也打擊了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熱情。
三、對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建議
我國財稅政策在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與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得差距,所以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支出政策方面
國家稅收是高職經濟類專業必修課中應用性較強的一門課程,如何從學科型教育枯燥的稅收
理論中解脫出來,針對職業教育特點,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圍繞稅收征管的重點、難點,改革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高職教育主要是以強調應用為主,以培養學生實際動手能力為基礎。但是,目前高職教學中國家稅收課程課本內容只是本科的縮寫,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主要以理論講授為主,缺乏應用性。在教師講課過程中,只是教師講,學生聽,照本宣科,強調理論,脫離實際,學生沒有積極性。由于高職學生本身的特點,理論學習對其來說枯燥乏味,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現象普遍,上課也不好好聽講。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究竟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筆者在2007年10月對聊城職業技術學院經法系已經學習過或正在學習國家稅收這門課程的同學進行了調查,向學生發放問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為97.2%。
二、調查情況的分析
筆者對調查問卷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
(1)對于高職國家稅收教材,有58%的學生認為教材重視理論與結論,缺乏應用性;有25%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版本偏老,內容陳舊;只有17%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符合高職教育教學的特色。有83%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不符合高職教育教學學習的需要。
(2)對于國家稅收的教學方法,有72%的同學認為很重要;有23%的同學認為無所謂,有5%的同學認為不重要。由此可見教學方法的選擇對于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十分重要。
(3)對于教學形式的選擇,有14%的同學選擇只講授不練習;有16%的同學選擇只練習不講授;有70%的同學選擇邊講授邊練習。可見,在課堂學習的過程中,教學形式的選擇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學希望得到練習的機會,有70%的同學希望能夠邊學習知識邊練習掌握,只有14%的同學選擇只學習知識。
(4)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如何能吸引學生呢?有25%的同學認為是教學內容適宜;有61%的同學認為是教學方法靈活,只有14%的同學認為主要靠教師的人格魅力。可見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師要吸引學生到課堂聽課,關鍵還是靠靈活的教學方法,而當前教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聽,兩者互動少,學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學習的興趣。
(5)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希望能夠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希望能夠得到實務界人士的指導,對于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有61%的同學表示喜歡;有19%的同學表示無所謂,只有20%的同學表示不喜歡。可見大部分同學還是希望能夠和實務接觸,而不是只學習枯燥的理論。
(6)對于考試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課就只考理論內容相比,同學們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學希望只考理論,有33%的同學希望是實驗實訓考試,有48%的同學希望是與社會結軌的資格證書考試。可見有81%的同學不滿當前考試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學過程中,能夠進行考試的改革。
三、高職學生學習的特點
1.高職學生有著較強的動手能力
當前大部分高職學生抽象思維能力較差,但其模仿能力較強,動手能力也較強。在當前的高職教學過程中,應該利用學生模仿能力強的特點,突出加強實踐環節的教學,增加學生動手能力的訓練。
國家稅收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缺乏應用性,大部分高職國家稅收課程的教材只是對本科內容的縮減。課程內容的編制嚴密而系統,條理而規范,規范著教師和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行為。打開教材,似乎遍布知識點,缺少與實際相結合的實用知識,使學生覺得學習國家稅收的目的就是要進行稅務專業理論研究。學生只在考試前死記硬背那些原理和結論,考試結束后,能留下多少記憶的痕跡,恐怕并不樂觀。
高職國家稅收教學的目的是把學生培養成經濟領域的應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選擇上應該以實踐應用為基礎,以理論為輔。高職國家稅收應明確將提高學生稅務方面的實際操作能力作為一項教學目標。在高職國家稅收教學中,應貫徹以“必需、夠用”為原則,不用講授過多的理論知識,而應把重點放在納稅實際操作方面,注重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重點是使學生掌握稅收制度的實質及涉稅實務操作能力。
2.高職學生學習能動性不強
高職學生和本科學生在學習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方面有很大差別,對于高職學生,為加強其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加學習效果,在教學方法上,實行“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首先,教師提前給學生發放項目任務書,在任務書中明確課堂教授學時,教師講解演示內容及時間安排,學生應準備的知識、討論的內容及時間,完成的訓練內容等。其次,教師將工作任務以不同的形式呈現給學生,并且以分組的形式對工作任務進行討論,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次,教師可以根據項目的工作任務需要來安排理論教學,并且進行知識的拓展。“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不僅有助于學生對知識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特別是創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養學生實踐應用能力。
高職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對每一個單元應事先準備一些問題及相應的閱讀資料,作為提升“以學生為基礎”的學習方式的效果的一個重要途徑,要求學生對每一個單元做好充分的準備。閱讀資料作為獨立于“講授”的重要的課程資料和授課方式,不僅可以開闊學生的學術視野,拓展學生的學術思維,而且可以促進學生在課前就進行自主的、主動的和有針對性的研究,進而使其后面的課堂講授或者討論有的放矢,從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數高職學生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
高職學生大多數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一旦教師在講授過程中照本宣科,學生就會說活、干別的事情,而不是認真聽老師講課。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
(1)教師在教學中,不要過分依賴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內容的順序進行授課,先講稅收定義、職能、原則、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再講增值稅、消費稅等有關具體稅種等內容,然后再做一些習題,那么那些基礎差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接受了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論,容易產生畏難情緒,影響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因此可以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靈活調整教學內容。如可以對于稅收的職能和原則的有關內容作些刪減;在講述稅收要素時,可以聯系后面的現行具體稅種進行講述,使這些抽象的概念生動起來。
(2)課堂講解與師生討論相結合的教學。對于稅收制度構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等可以通過具體的稅種講授。對于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準予扣除項目等有關內容的理解,則可以準備一些企業的實際案例,讓學生討論或者課外思考,擴大學生的視野,真正掌握增值稅的實際繳納方法。這樣,學生的主導作用貫穿于整個高職國家稅收教學過程的始終,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有利于加深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3)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為了培養學生的實務能力,高職院校應主動跟實務部門進行聯系,聘請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如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工作者為兼職教師為學生做專題講座,可以拉近學生和實務工作之間的距離,使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和學生以后的實務真正結合起來。另外,統計數據顯示,有61%的學生期望開展此項教學。
(4)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勇于創新。要使學生真正立足于社會,為社會所接受,必須鼓勵學生走出校門,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在授課的同時,根據相應的教學內容,安排適當的課時,有目的地聯系有關稅務局、稅務師事務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讓學生參觀學習或參與實際操作。在教完所有內容后,可以讓學生到有關企業去實習,把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鞏固所學知識。實習回校后,應寫心得體會,使學生真正把學校里學到的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為今后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5)改變現行的考試制度和學生評價方式。
考試題目可以靈活多樣,考試形式不拘一格。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應改變“一考定終身”的傳統考試制度,可以采取閉卷、開卷、小組答辯、操作或者論文的形式作為考核手段。比如小組答辯就是將班級的學生分成幾個小組,小組成員共同完成某一課題,考核時小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辯,由教師和其他小組共同打分。小組學習,將個人記分改為小組記分,形成了組內人員合作、組間競爭的新局面,使評價重心由鼓勵個人競爭轉向大家合作達標,這樣可以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論文選題自由度大,而且同課堂報告結合起來,可以通過與老師和同學的學術交流及時彌補既有資料和觀點的不足,開闊論文寫作的視野,使論文的內容更加完善。考試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學生對課程內容的掌握程度和對知識的實際運用程度。
學生評價、成績構成多元化。國家稅收課程對學生的評價應是綜合性的,其總成績應由多次學習活動構成。平時成績(到課率、平時的課堂表現、作業的完成情況、心得報告、小論文等)應占到40%左右,期末考試應占到60%左右。加大平時成績在課程總成績的比重,不僅可以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病,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也能全面考查學生的學習成績,使考試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改革的措施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當前高職學生的特點,當前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應該進行一些改革,以適應學生學習的需要。
(1)在教材的選取上,采用符合高職高專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編寫人員的權威性。只要是符合當前教學的特點,就可以采用。教師自己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授課內容和本校學生的特點來編寫教材。
(2)國家稅收是一門很重要的課程,尤其是對會計專業的同學而言。為了讓學生學好這門課,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應采用靈活的授課形式,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在講授過程中,采用多種形式,把枯燥的理論變成豐富的實踐知識,讓學生在自己動手的過程中,學習這門課程。
(3)在國家稅收這一門課的學習過程中,為了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這門課的重要性,激發同學們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可以邀請一些從事繳納稅收工作的會計人員及注冊稅務師來給學生做講座,使學生真正從心里接受這門課程。
(4)改革現行的考試方式,采用靈活的學生評價方式。注重對學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試成績來決定學生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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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企業創新能力現狀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得到了較快發展,2002—2006年5年來高新技術產業規模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27%,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占制造業的比重達到16%。2006年規模以上的高技術產業企業實現工業總產值41 322億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國財政用于科學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項費用、科學支出、科研基建費、其他科研事業費)達到1 688.5億元,占2006年中央財政支出構成的4.2%②。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還體現在企業創新意識的不斷提高、科研成果轉化環境不斷優化、社會中介機構發展迅速、產學研合作機制不斷完善,財稅政策、資本市場和人才培養方面的積極推動。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差距體現在:1.創新能力較差。有資料顯示: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在世界49個主要國家中位居28位,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對外技術依存度在50%以上,而發達國家低于30%,美國、日本則在5%以下。③2.企業多沒有核心知識產權。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資料顯示,我國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為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3.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不平衡。高新技術開發區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內地高新技術產業在制造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及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依然偏低。4.企業的創新意識薄弱。不肯在自主創新上下功夫,對攻克和掌握核心技術更是缺乏緊迫感。
技術創新需要占用的資金時間長、投入多、風險大。因此,由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發育市場的前期風險,運用行政手段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稅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業研發風險與成本,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資。企業在獲得利益之后,又會吸引大量社會資本向高新產業轉移,不但為國家創造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政府制定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奠定物質基礎,最終形成“稅收優惠政策——創新——獲得利潤——投資增加——稅收增加——稅收優惠放大——創新放大——科技投入放大——稅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環。
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政策逐漸加大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傾斜力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增值稅方面的稅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規定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列名的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鍛壓企業生產銷售的商品鍛件、模具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再依據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50%、35%、50%的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將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3.2009年1月1日增值稅全面轉型,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一般納稅人都屬于執行消費型增值稅的范圍。4.對科研機構和學校,不以盈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有關關稅方面的稅收政策
1.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的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免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對科研機構和學校,不以盈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
(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政策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3.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4.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5.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6.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營業稅及其他稅種有關稅
1.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2.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依然較重
這與高新技術產業特征和我國“生產型”增值稅法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資在技術引進、設備升級、研究開發和技術推廣方面的費用多。這些都不屬于生產型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根據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點稅源企業增值稅應繳比率調查結果顯示,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行業的重點稅源企業增值稅稅負為13.83%,科研技術服務增值稅稅負為11.58%,同期重點監控企業的整體稅負僅為2.55%④,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明顯偏高。盡管我國在東北和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進行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但只是針對老工業基地的部分行業,沒有惠及大量高新技術企業、中小型企業。
(二)稅收返還等優惠手續復雜
高新技術企業辦理先征后返,需要經過科技局、貿工局、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五家聯合認定,審核環節多,增加了企業的退稅難度。即使是軟件行業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國稅、財政部門較長時間的審核和上報。而且規定對新辦企業的免抵退退稅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許退還,退還的稅款是否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缺乏后續監督和管理。
(三)稅收優惠過于集中的所得稅
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特別是增加了對創投企業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但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的優惠只有在企業獲得利潤之后才能體現,而高新技術產業生產在經歷開發、實驗、規模生產這漫長的過程中,優惠是缺位的。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最需要資金的階段沒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謂好鋼沒有用在刀刃上。同時,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如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誰來認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怎樣界定等具體操作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四)稅收優惠惠及企業的面較窄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不僅僅靠生產企業自身,還需要學校輸送人才、社會各界投入資金、科技中介機構服務和科研機構的支持,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只在財稅[2007]120號《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財稅[2007]121號《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的優惠,所得稅中只涉及到創投企業,其他如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產業合作研究所、研究開發基金會都缺少優惠關懷。其他稅種中稅收優惠也不配套,如個人所得稅中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工作者、經營管理有功人員的薪酬及股權分配尚無激勵措施。
四、完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術產業在增值稅轉型中的優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稅轉型之際,應進行部分改革,突出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力度,如將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推廣費、技術轉讓費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比照交通運輸費、農產品,允許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適當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年銷售金額標準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廣到其他行業,讓增值稅真正做到全覆蓋、全鏈條、全抵扣。這樣,高新技術產業無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優化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所得稅激勵措施
1.突出對高新技術項目、產品、環節的優惠。新企業所得稅中對實行15%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必須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得稅應著重突出對高新技術項目、產品、環節的優惠,這樣不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而且能通過某一項目、某種主打產品拉動整個企業的成長。2.允許提取技術研究開發費。高新技術企業可按銷售額的3%至5%提取技術開發費并允許部分重點扶持產品增加提取比例,這比研發費的加計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訓費用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提高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比例,但一項研究成果需要轉化為生產力必須花費高額的培訓費用,將這些費用攤入職工教育經費是不合理的。4.在稅前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允許企業特別是目前生產規模不大但有科技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按其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5.個人所得稅方面可對高新技術企業員工、創新型人才的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標準,對科研成果獎勵所得給予減免,對與研究開發掛鉤的分成收入有所優惠。
(三)完善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建立一個優惠評估考核機制和分析制度。對企業創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門聯合稅務部門定期進行驗收、鑒定,對返還的稅款沒有用于研究開發的,責令退還優惠并做偷稅處理。定期對優惠政策稅收效應進行評價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制度體系。在納稅服務上要注重對企業進行優惠政策的宣傳和解釋,讓企業能主動申請優惠、享受優惠、利用優惠,同時簡化申請形式和程序,減少辦稅成本。
(四)營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良好的經濟環境
企業主要通過市場配置資源,政府運用手段調節配置資源。“先征后返”是一項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實際操作中應該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科技部門要及時將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名單傳遞到國地稅,稅務要在限定時間內,審核應返還金額,財政據此返還稅款。對返還稅款的用途,稅務部門要提醒企業分別核算,作為下次返還稅款的條件。應加快出口退稅速度,稅務部門可專為高新技術企業設立退稅通道,并在指標上予以優先保證。
【參考文獻】
[1] 孫瑞標,繆慧頻,劉麗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