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4 15:24:0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學研究生畢業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2.中醫本科學生畢業實習質量監控指標體系的建立和應用
3.提高中醫畢業實習生綜合素質的嘗試及思考
4.對西醫院校畢業護理人員進行中醫傳統技術培訓的效果
5.中醫臨床型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6.電子病歷與中醫畢業實習生病案書寫問題芻議
7.中醫院校“客觀結構化臨床考試”改革在畢業考核中的應用價值探討
8."導悟式教學"在西醫院校畢業新護士中醫理論與技能培訓中的運用效果研究
9.高職高專中醫養生與保健專業人才培養的研究與思考——畢業頂崗實習生及其實習單位問卷調查分析
10.加強過程管理,提高中醫專業七年制畢業論文質量
11.中醫婦科畢業實習帶教方法探討
12.中醫本科生畢業臨床考核方法的改革與效果實踐分析
13.中醫院校英語專業畢業論文現狀及建議
14.中醫護理本科生畢業實習模式的構建
15.OSCE考核模式在中醫內科學畢業考核中的實施
16.中醫兒科畢業實習帶教探討
17.世界針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針灸”首屆國際傳承班在京畢業
18.對中醫函授生畢業臨床實習之管見
19.關于中醫兒科本科學生畢業實習的幾點建議
20.中醫專業七年制畢業臨床技能考核的改革與實踐
21.“中醫針灸”首屆國際傳承班學員畢業
22.中醫兒科畢業實習生的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探討
23.我們是怎樣帶教中醫護士畢業實習的
24.振興中醫事業 廣開人才之路——天津市首批高教中醫自學考生畢業
25.遼寧中醫學院函授大學中醫醫療專業八七屆畢業典禮在沈陽舉行
26.我校中醫專業畢業考核實踐探索
27.中醫研究院83名畢業研究生首批獲得醫學碩士學位
28.中國中醫科學院2012—2014年博士畢業盲審學位論文查新項目統計分析
29.《中醫內科學》畢業考核方案的探索與實踐
30.中醫專業學生的畢業考核指標和方法
31.85級中醫班中醫診斷學畢業考試試題質量和成績分析
32.586例膝骨關節炎中醫證型聚類分析及與中醫體質的關系
33.從辯證的視角看中醫科學性問題爭論
34.關于改革中醫專業本科生“畢業綜合考試”的構想
35.淺析中醫跨文化傳播
36.本院中醫專業78級學生開始畢業實習
37.中醫藥浴聯合窄譜中波紫外線照射治療尋常型銀屑病的臨床療效觀察
38.中醫專業畢業實習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39.中醫住院醫師畢業后教育初探
40.名老中醫經驗共性規律及個性差異比較研究
41.中醫研究院首屆中醫研究生舉行畢業論文答辯
42.在光明中醫函授大學骨傷科專業畢業典禮大會上的講話
43.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優秀文化 為人民的健康事業奮斗到底
44.在光明中醫函授大學骨傷科專業畢業典禮大會上的講話
45.我院召開首次中醫系專科定向畢業實習工作會議
46.新疆首屆盲人中醫函授大專學員畢業
47.我院運動醫學系中醫骨傷科專業舉行醫學士畢業論文答辯會
48.南京中醫學院中醫專修科畢業
49.省中醫學校舉行教學研究班、醫科進修班畢業典禮
50.中醫系中醫專業七七年級學生畢業
51.遼寧中醫學院八六屆中醫函大畢業
52.中醫院校信息技術類專業畢業設計質量分析——基于大數據分析技術
53.中醫專業學位研究生畢業技能考核模式探索
54.中醫院校醫學學位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
55.深化畢業考試改革 培養高質量中醫人才
56.中醫兒科本科畢業實習階段的現狀及對策
57.從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看高等中醫藥院校中醫專業本科生畢業考試
58.中醫兒科畢業實習教學的難點與對策
59.中醫類學生畢業綜合考試改革的初步探索
60.中醫專業護生畢業實習現況調查與分析
61.加強畢業后教育及繼續醫學教育 促進中醫人才培養
62.中醫英語專業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63.中醫婦科學畢業實習教學方法探討
64.中醫院校研究生社會適應能力的調查與分析──67名畢業研究生社會適應能力調查報告
65.五年制中醫本科生畢業考核模式的實踐與探討
66.中醫七年制婦科專業畢業實習教學方法探討
67.試論中醫臨床醫學研究生畢業論文的設計與要求
68.淺談中醫醫學生臨床畢業答辯
69.“高等中醫教育畢業實習評估體系”研究
70.試論中醫專業畢業實習提前的教學配套改革
71.大腸癌中醫辨證及治療概況
72.中醫護理大專生畢業實習質量調查分析
73.設立答辯考核環節 確保自考教育質量——中醫自考本科畢業答辯考核規范化研究
74.基于臨床病歷數據化的名老中醫經驗傳承方法學研究
75.難治性癲癇中醫證候的判別分析
76.加強大專畢業護士再培養 造就高級中醫護理人才
77.我校中醫專業畢業考試的實踐與思考
78.中醫專業本科生畢業實習管理初探
79.轉變觀念抓改革 適應需要求質量──試談中醫高校畢業實習的改進與提高
80.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吳克清在光明中醫函大骨傷科學院畢業典禮大會上的講話
81.為培育中醫新苗貢獻力量——介紹我院指導畢業實習的一些做法
82.繼續發展中醫藥成人教育事業
83.成都中醫學院醫學系本科班79級畢業綜合考試 《中醫婦科學》試題及答案
84.天津市93名考生獲得中醫大專畢業文憑
85.福建中醫學院第四屆西醫離職學習中醫班畢業
86.杰出校友屠呦呦榮獲2016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87.上海中醫學院首屆中醫專業生畢業
88.中醫護理培訓小組的設置與管理
89.中醫院護理人員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效果評價
90.東北地區銀屑病中醫證候與中醫體質的相關性研究
91.多項措施并舉 提高中醫婦科臨床實習質量
92.中醫臨床學位研究生培養的思考
93.補瀉兼施 以氣為先——朱南孫治療輸卵管阻塞性不孕癥經驗
94.中醫內科實習中加強急癥教育的做法和體會
95.中西醫結合臨床護理人才培養模式在中醫醫院的應用研究
96.中醫胃腸病病機與防治研究的新思路——訪中醫內科學專家白兆芝教授
97.我院護理人員中醫護理知識及技能現狀調查與培訓對策
98.浙江中醫學院恢復中醫函授教育
99.淺談中醫實習生急救能力的培養
100.全國西醫學習中醫班(西苑班)招生通知
101.中醫養生保健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思考
102.原發性肺癌中醫證型規律與化療及靶向治療的相關性研究
103.關于構建中醫惡性腫瘤療效評價體系的思路和問題
104.定性訪談法在名老中醫傳承研究中的應用:思路與體會
105.肥胖、超重與正常體質量高血壓患者的中醫體質類型分布特點比較研究
106.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中醫證型分布及證候特點研究
107.中醫辯證治療膝骨性關節炎的網狀Meta分析
108.人類基因組學及基因芯片技術與中醫體質學
109.近30年大腸癌中醫證型和用藥規律分析
110.新疆冠心病患者(漢、維)中醫體質特點分析及與中醫證型的相關性研究
111.基于文本挖掘探討中醫外治法和食療在糖尿病中應用規律
112.中醫治療腦卒中后抑郁的進展
113.中醫護理工作現狀調查和對策研究
114.《中醫體質分類與判定》標準修改建議及分析
115.8448例一般人群的中醫體質類型與健康狀況關系的分層分析
116.中醫養生探幽
117.中醫健康體檢在“治未病”中的作用
118.中醫體質分類判定與兼夾體質的綜合評價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1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現狀與職業能力要求
1.1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現狀
根據麥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近幾年法學專業一直處在低就業率專業之列,就業率在85%左右,被列入紅牌專業。報告還顯示,就業者中只有50%的畢業生從事與法律相關的職業,由此推斷,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大約一半是從事與法學專業沒有直接關聯性的工作。
1.2法學職業能力要求
有資料顯示,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前5名的職業分別是:辦公室職員、行政秘書與助理、法律職員、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這些職業的基本能力要求應包括:一是人際交往溝通能力;二是各種文書的寫作能力;三是邏輯思維能力;四是實戰能力。
2當前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問題
2.1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合理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在創辦初期,其人才培養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養方案,基本特點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員為目標,采用通識教育的方式,理論教學占絕對的比重。由于獨立學院學生的文化基礎遠不及一本二本的學生,加之獨立學院的教學資源、師資水平也與一本二本相距甚遠,在此先天不足的條件下,采用與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識教育人才培養模式,難免會造成學生專業素養不高、就業競爭力不強的被動局面。
2.2專業教師力量薄弱
獨立學院初期主要依靠舉辦高校的師資,后來逐漸建設自有師資隊伍。由于獨立學院開辦時間短,自有師資數量少,且年紀輕、職稱低、資歷淺。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教師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學歷,但他們多數人是從研究生畢業就直接走上講臺,缺少實際工作經驗,在授課中不能很好地將理論知識與法律實務結合起來,使教學過于理論化。教師隊伍中既有中高級專業職稱,又有豐富的法律職業經驗的雙師型教師較少。
2.3教學方法有待改進
2.3.1理論教學
目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的授課方式仍以教師為主導。教師在課堂上以講授的方式將知識灌輸給學生,學生被動接受,課堂的參與度不高。此外,法學專業作為應用性學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備理解專業知識所需的社會經驗和社會知識,在教師的講授方式下,學生們不僅難以對有關知識很好掌握,久而久之,還會對專業產生麻木、厭學等抵觸心理。
2.3.2實踐教學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主要有模擬法庭、司法調研、法律援助、法制宣傳與咨詢、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等內容。大部分實踐教學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內完成。雖然種類多樣,但由于多種原因,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達到有效培養學生實務能力的效果。
校外實踐教學環節如專業實習,主要是學生進行分散實習,包括參加法院旁聽、去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因為學校教師參與少,缺乏對學生的有效監管,在學生出現問題或困惑時也難以及時地進行溝通和解決。校內實踐教學如模擬法庭,由于受時間、教學資源的限制,學生參與人數有限,難以使每個學生都有鍛煉的機會;此外,受案例選擇、具體操作等方面的影響,模擬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類似于話劇演出,偏離了課程設計的初衷。
3法學專業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確定人才培養目標
根據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率不高,畢業生有一半從事非法律工作的現實,我們在人才培養的方向上,必須面對現實,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識教育,也不能完全進行職業教育,而應做到二者兼顧,通識與職業并重,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這樣培養出的人才既能夠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專業工作,又能夠適應文秘、市場營銷等非法律性質的工作。在人才培養方案的設計上,我們不僅要重視法學專業教育,同時也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這些綜合素質包括:良好的人際交往和溝通能力,中英文口語和書面表達能力,計算機的應用能力,創新能力和自學能力等等。當然,對于從事非法律工作的就業者而言,法律素養也是他們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其專業知識優勢的體現,在法治社會中對其工作會大有益處。
3.2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師一線掛職鍛煉
目前獨立學院在招聘專業教師時,往往以學歷為唯一聘用標準,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視教師的司法實務實踐鍛煉,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師都沒有司法實踐的經驗和技能。教師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沒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學中對學生實踐操作的訓練就會教條化,脫離實際,使得教學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勵青年教師報考國家司法考試,參加法律咨詢工作,有計劃安排青年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鍛煉,讓他們親自參與人民調解、法律訴訟、非法律訴訟業務,提高青年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
3.2.2請進來,聘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和律師走上講臺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加強法學教育最好的辦法就是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等實務部門專家擔任兼職教師,可以安排他們進行專題講座、講授理論課、指導實踐課程和畢業論文等等,對學生學習體驗法律實踐技能大有益處。
3.3教學改革
3.3.1理論教學改革
(1)課程內容改革。隨著我國法律職業制度的完善,獨立學院若要以法律職業工作者為人才培養目標,就必然需要將本科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結合起來。將司法考試的內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學內容中,為法學教育確立一種衡量標準,架起本科教育與司法實務的橋梁。
(2)教學方式改革。在理論教學中要避免教師“滿堂灌”和脫離實踐的教學方法,在教學中要盡可能地聯系實際來講授理論,重點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學法,將案例與理論結合起來,通過案例的剖析來闡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時也訓練學生個案的分析能力。
(3)考試方式改革。目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試仍沿用任課教師自己出卷、自己評卷的方式進行,由于學生的考試成績往往與任課教師的教學質量、學生評教意見掛鉤,致使考試過于主觀、范圍狹窄,不能客觀地檢驗學生的知識掌握程度。針對存在的問題,可以進行如下改革:一是與國家司法考試相接軌,將國家司法考試的考點納入考試范圍,適當提高考試難度;二是為檢查學生的法律實務理論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試卷中增大案例題、應用題的比重;三是實施教考分離,出卷教師與任課教師的分離、出卷教師與閱卷教師的分離,以保證考試的客觀公正。
3.3.2實踐教學改革
(1)增加實踐教學的種類。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擬法庭,還可通過法律診所讓學生接觸真實案例,進行自主分析。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使用模擬審判軟件,讓學生自主選擇各種訴訟的角色,感受案件審判。
(2)加大實踐教學的課時。實踐教學要達到預期效果,時間保證至關重要。如法律診所實訓、模擬法庭實訓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時間,讓學生充分進行學習、體驗法律實務。
(3)加強過程控制。不同的實踐項目,應編制不同的實踐大綱,從內容、流程、實踐報告等方面做到規范統一。還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考評方法,使實踐教學科學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經費保障。由于經費有限,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所開設的實踐項目難以沒有落實到位,如組織學生參加法律援助,需要開支交通費、通訊費等。
(5)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實踐活動。課外實踐活動可以是專業性的,如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訴訟等,也可以是非專業性的,如征文大賽、演講辯論大賽等。這些活動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也可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從而增強學生的職業能力和就業能力。
參考文獻
今年45歲的程俊是湖南省常德市人,1983年高中畢業后應征入伍,1989年退伍回到家鄉在城區派出所當民警。1994年,程俊通過考試,被重慶西南政法大學民法專業錄取為本科生。4年后,他大學畢業被分配到湖北省某棉紡織廠保衛處工作。軍人出身、法學本科畢業的他很快被提拔為保衛處處長。
2005年初秋的一天,程俊帶著幾名工作人員到車間巡邏,偶然發現幾名工人神色詭異地四散而去,其中一個叫盧飛的工人還慌慌張張往垃圾筒里扔了一個東西……車間內彌漫著嗆人的煙草味。程俊急忙跑過去查看。果然,垃圾箱內有一個煙頭正冒著火星。
棉紡織廠對安全生產工作一向抓得很嚴,廠區內是絕對禁止吸煙的,何況又是在車間里!程俊把煙頭踩滅,非常嚴肅地問盧飛:“這煙是你抽的嗎?”盧飛嬉皮笑臉地回答:“是的。”程俊曾已多次被廠領導批評監管不力,現在看到盧飛滿不在乎的樣子,更是氣不打一處來。他按章辦事:“工廠里禁止吸煙,你不知道嗎?”可盧飛輕描淡寫地回答:“知道!我抽煙很小心的,這不沒燒著什么東西嗎?”程俊認為,車間抽煙違紀的事小,盧飛的態度問題更為突出了。程俊遂決定將他帶到保衛處嚴肅處理。
豈料,盧飛來到保衛處突然不再認賬,他蹺著二郎腿,神色傲慢地問:“你們看到我抽煙了嗎?憑什么要罰款、寫檢查?”見此情景,程俊再也無法控制此時住情緒,他吼道:“剛才不是你自己承認抽煙了嗎?”盧飛也叫囂起來:“保衛處的同志別冤枉好人!再不讓我走,我可要告你們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程俊已被徹底激怒。如果大家以后都像盧飛這樣,自己的工作將如何開展?他大喊一聲:“告我們?這個無賴真是欠揍!給他點顏色看看!”話音剛落,一名同樣失去理智的保衛人員隨即沖了上去,對著盧飛一陣拳腳相加。程俊和其他五名保衛人員的怨氣這才得到發泄。
兩個多小時后,盧飛終于被放出來。此時,他的臉、手、背等多處已被那名保衛人員打傷。出了保衛處,盧飛馬上趕到醫院做了體檢和鑒定。盡管沒有太大的危險,但已經構成了輕傷。不久后,盧飛滿懷對程俊的憤恨,把醫院的檢查結果等證明材料拿到當地派出所去報了案,說程俊等人,毆打并拘禁自己兩個多小時。
警方很快立案調查此事,程俊等人被依法傳訊。由于案情并不復雜,案件也并不算大,所以警方當時只拘留了毆打盧飛的保衛人員,其他人被取保候審。
然而,程俊從派出所出來后,卻越想越恐慌。他知道,自己身為處長,指使保衛人員毆打并非法拘禁工人構成輕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該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懊悔沒有任何作用,眼前,程俊必須拿出勇氣來面對自己的過失,承擔應有的責任。但遺憾的是,經過反復思量,懦弱的他最終作了逃避的決定。打定主意后,程俊第二天夜里就帶著妻兒乘火車來到重慶。
程俊暫時躲過了警方的追捕,但他的出逃并沒有影響到案件的審理工作。半年后,毆打盧飛的那名保衛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程俊因為負案在逃也被襄樊警方上網通緝了。
案件判決以后,程俊如釋重負,認為提心吊膽的日子徹底結束了。隨著時間的流逝,涉案的污點也漸漸模糊在了他和妻子的記憶里。夫妻倆又重新踏入社會,四處找起工作。
拼搏成名流,僥幸竟能安
程俊上大學時讀的是法律專業,在棉紡織廠擔任保衛處長時還考取了律師資格證書,兼職做過律師,過不少的案件。于是,他找到一位在重慶開律師事務所的同學請求幫忙。這位同學的律師事務所剛開不久,本來就差人手,所以沒有多問,便爽快地聘用了程俊。
程俊雖然用自己的血汗贏得了同學的信任和同事們的稱贊,但他的身份還是難免會遇到一些尷尬。一次,他和同事一起到忠縣取證,當他們忙完后,已是夜里九點了,同事就提議到賓館住一夜再回重慶。程俊非常擔心賓館人員檢查身份證而露出馬腳。在登記時,程俊用顫抖的手在公文包里翻來翻去,最后臉色蒼白地對同事說:“我……我忘帶身份證了,就用你的身份證登記吧!”但那一夜,程俊睡得一點都不踏實。
為排遣心頭時常泛起的不安,填充工作所需的知識,進取心極強的程俊又決定報考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長期的律師工作經驗使他心存僥幸,認為警方的資料未必會傳到大學里。果然,程俊用自己的身份證順利報考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生,并于2007年被錄取。此時,妻子羅娜也成功考取了博士。
也就是從這時開始,程俊徹底淡忘了在襄樊發生的一切,他的人生也迎來了另一個輝煌。
2007年年初,程俊在辦理一件案子時,偶然遇到大學期間的一位好友姚塵。這么多年過去了,姚塵已是重慶市鑫偉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投資開發了多個房地產項目,在重慶小有名氣。程俊感慨極了,因為當初的一時沖動,自己至今還流浪異鄉街頭,心里說不出是個什么滋味。見程俊傷感,慚愧的模樣,姚塵拍著程俊的肩膀,笑道:“當初你可是我們班的才子啊!有機會,咱哥倆一起合作!”
自從和程俊見面后,姚塵心里也掛念著程俊,想幫老同學一把。剛好,他在重慶江北有個房地產項目就要開工,需要一個值得信任、又有才能的人負責。于是姚塵就聯系上程俊,請他先做江北房地產項目的法律顧問,慢慢了解房地產業行業后,也進軍房地產。正躊躇滿志的程俊不勝感激,馬上加盟了姚塵的鑫偉房地產公司。
程俊萬分珍惜這個機會,工作起來不遺余力,很快就成了姚塵最得力的助手。2008年,姚塵決定把江北房地產項目10%的股分送給程俊。此后,程俊把全部的精力都用在江北房地產的開發項目上。
在姚塵的帶領下,程俊開始嶄露頭角。僅2008年,他就在公司領取了180多萬元的報酬。隨后,程俊又跟著姚塵開發在沙坪壩的房地產項目。姚塵的事業越做越大,有很多媒體記者采訪,而每次姚塵都把程俊叫上,說讓他也露露臉,對以后的事業有幫助。此時的程俊才隱隱約約有點擔心,他怕照片刊登后被警方發現,于是,每次都以自己不適合上鏡為理由拒絕記者拍照。
這年底,程俊被升任為公司副總,負責公司的項目開發并擔任公司法律顧問。此時的他也成了公司里的大股東,個人資產已達近千萬元。
程俊埋頭工作,待人誠懇熱情。熟悉他的人都說,他不僅是一個成功的商人,更是一個風度翩翩的學者。
2009年,程俊在西南政法大學讀的法學研究生畢業。他寫的畢業論文引起了國際法學界的關注,新加坡一所大學隨即向程俊發出邀請函,邀請他前往新加坡講學,并擔任法學客座教授。當收到邀請函時,程俊的眼圈里禁不住地潮濕……
春風得意時,鋃鐺落法網
2010年元旦,程俊放下手頭的工作,著手打理起前往新加坡講學的事宜。那天,一家三口歡聲笑語。
1月24日,程俊特意叫妻子陪著他到重慶解放碑太平洋百貨去購買一套高檔西服,準備到新加坡訪問、講學時穿。
第二天一早,程俊興高采烈地來到重慶市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出國護照。程俊把身份證遞給出入境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讓他在隔壁的照相館照張登記照片,程俊想也沒想,趕緊到照相館照相。
程俊怎么也沒有想到的是,當他再次來到出入境辦理處時,突然一副錚亮的手銬銬在了他的手上。程俊莫名其妙地問:“怎么回事?你們是不是搞錯了?”工作人員嚴肅地說:“你涉嫌傷害和非法拘禁,已經是網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程俊這才突然想起自己五年前的那個污點!
他低下頭來,神情黯然,喃喃道:“我自己都忘記了。”
原來,程俊去照相的時候,工作人員把程俊的身份證號碼輸入電腦后,發現該身份證的主人是湖北警方通緝的逃犯!于是,他們立即聯系了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并當場將程俊抓獲。
消息傳出,鑫偉房地產公司上上下下頓時炸開鍋:“這怎么可能呢?一定是搞錯了!咱們要盡快想辦法幫助程總呀!”只有總經理姚塵始終不動聲色,他自有他的道理:“程俊是個法學碩士,絕對不會做這種愚蠢的事。既然搞錯了,就叫他自己解決吧!別忘了,他而今可是咱們重慶大名鼎鼎的律師,曾經過那么多大案子。”
隨后,程俊被襄樊警方押解回去,接受審訊。直到此時,姚塵才不得不接受這個現實,他匆忙趕到沙坪壩區公安分局為程俊送行。
對新生領域發生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是世界各國立法的一個較為普遍的特色。個人資料的保護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資料法》以后,各發達國家普遍開展了個人資料的專門立法。由于個人資料是一個嶄新的法律現象,各國學界和立法對個人資料的認識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現是個人資料在各國立法上被分別冠以不同的稱謂。采用“個人隱私”稱謂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國《隱私權法》、1981年以色列《隱私保護法》、1987年加拿大《隱私權法》、1988年澳大利亞《隱私權法》、1992年比利時《個人資料處理時保護隱私法》等;采用“個人信息”稱謂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奧地利《信息保護法》、1984年英國《自動化處理個人信息的利用與將其提供于公務規范法》等;采用“個人資料”稱謂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國《資料保護法》、1981年冰島《有關個人資料處理法》、1978年挪威《個人資料登錄法》、1987年芬蘭《資料保護法》、1988年日本《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中國政府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列入立法計劃[1].對個人資料進行科學定性不僅僅是法學研究所應該解決的一個理論問題,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從法學的視野出發對個人資料進行科學定性是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立法的基礎。
一、個人資料的概念選擇
關于個人資料,我國學界也有不同的稱謂。有學者將個人資料稱為“個人信息”[2],也有學者稱為“個人隱私”[3].其實,“資料”、“信息”和“隱私”不僅僅是稱謂不同,而是有獨立的外延和內涵的不同概念。從信息科學的角度看,“資料”(Data)是指用有意義的、可以識別的符號對客觀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號序列,是代表人、事、時、地的一種符號序列(不以文字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資料經過處理后可以提供為人所用的內容。從資料與信息的關系看,數據是信息的載體,信息是數據的內容。[4]個人信息是個人資料的內容,個人資料是個人信息的物化形式。個人信息的表現和存在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并不一定表現為個人資料,沒有物化成個人資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個人自然表現出的個人屬性。對個人資料進行立法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以個人資料形式存在的個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個人信息。個人資料的最基本單位是資料元素,由文字、數字和符號構成。由資料元素的組成資料單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構成一個資料單位。幾個資料單位組成資料組,由資料組組成資料檔案[5].個人資料這一概念具有確定性,而個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而有差別。“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個人資料并不涉及個人隱私,比如公開資料和瑣細資料。法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全部個人資料進行全面保護,并不僅限于保護本人的隱私利益。
關于個人資料的定義在理論界較有代表性的有兩種:(1)個人信息型定義。有學者認為“所謂個人信息,包括人之內心、身體、身份、地位及其它關于個人之一切事項之事實、判斷、評價等之所有信息在內。換言之,有關個人之信息并不僅限于與個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關者,個人之社會文化活動、為團體組織中成員之活動,及其它與個人有關聯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內。”[6];(2)隱私型定義。美國Parent教授認為,“個人信息系指社會中多數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對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個人極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數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則對其身高極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關聯型定義失之過寬;隱私權型定義不但混淆了個人資料與隱私的概念,而且失之過窄。筆者主張“識別型”定義:個人資料是指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血型、健康狀況、身高、人種、地址、頭銜、職業、學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所謂“識別”,就是指資料與資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觀確定的可能性,簡單說就是通過這些資料能夠把當事人直接或間接“認出來”。識別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就是通過直接確認本人身份的個人資料來識別,比如身份證號碼、基因等;間接識別是指現有資料雖然不能直接確認當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資料或者對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仍可以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構成“直接識別”,但在有幾個相同姓名的人的情況下,還要依靠生日、地址、職業、身高等資料才能識別。在國外的立法上,關于個人資料的定義方式有兩種。《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屬人或屬事的個人資料。”有人稱之為概括型。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同意編號、特征、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有人稱之為列舉環境概括并用型。這兩種定義方式都是從資料與資料本人的關系出發,明確界定法律應保護的個人資料的范圍,雖然定義方式不一樣,但同屬“識別型”定義。
個人資料是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資料的總和,這些資料包括了一個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況、犯罪記錄、性活動、名譽等涉及人格權的事項,也包括了著作和財產等涉及財產權的事項。個人資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個人資料的主體是個人。個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實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自然人。
2、個人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能直接識別本人的個人資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等;不能單獨識別本人,但與其他資料相結合才能識別本人的資料稱之為間接個人資料,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收入、學歷等等。
3、個人資料并不必然為個人資料本人所知。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道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道的個人資料,如被網絡服務提供商非法收集的個人資料、醫生掌握的絕癥患者未知的醫療資料等等。
4、個人資料既有人格屬性,同時也具有財產屬性。作為屬人或屬事之個人資料,可以全面反映個人資料本人的個人屬性,所謂可以構成本人的“資料形象”。同時,個人資料是一種社會資源,可以產生財富并用以交換。個人資料數據庫一旦被利用將會給利用者帶來豐厚的收益。
二、個人資料的基本法律類別
根據不同的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1、根據能否直接識別自然人為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分為直接個人資料和間接個人資料。所謂直接個人資料是指可以單獨識別本人的個人資料。間接個人資料是指不能單獨識別本人但和其他資料結合可以識別本人的個人資料。挪威《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地將間接個人資料納入保護法的范圍,其第一條規定:“能間接地確認本人的資料構成個人資料。”德國和丹麥等大多國家立法均將間接個人資料視為個人資料。法律劃分直接個人資料和間接個人資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對直接個人資料的侵害后果比間接個人資料更為嚴重。
2、以個人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為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分為敏感個人資料和瑣細個人資料(trivial data)。敏感個人資料,是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英國1998年《資料保護條例》規定:敏感個人資料是“由資料客體的種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觀點,宗教信仰或與此類似的其他信仰,工會所屬關系,生理或心理狀況,性生活,或宣稱的關系,或與此有關的訴訟等諸如此類的信息組成的個人資料”。瑣細個人資料是指不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瑞典《資料法》規定“很明顯的沒有導致被記錄者的隱私權受到不當侵害的資料”,為瑣細資料。瑣細資料同樣應該受到保護法的保護。許多看上去是相當不重要的個人資料,如果經過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結合成一個資料人格圖,就如同利用許多各色散碎的紙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圖案。因此不應該簡單以個人的某種利益(如隱私)為指針確定保護法的范圍,而應該對個人資料給予全面保護。德國聯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決中宣稱,“在自動化資料處理的條件下,不再有所謂不重要的資料”。法律劃分瑣細個人資料和敏感個人資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護方式與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對瑣細資料的收集和處理可以不經過許可制度。挪威《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收集和處理不需要經過國王許可的資料為瑣細資料。瑞典《資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規定(第二條),瑣細資料的處理不需要經過資料檢察院的許可。與此相反,法律對敏感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一般需要給予特殊保護。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南第8條規定,對于敏感的個人信息,要給以特殊的保護。在處理這些敏感信息的過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8]
3、以個人資料的處理技術為標準將個人資料劃分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電腦處理,是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輸或其他處理。將個人資料劃分為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和非電腦處理的法律意義在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國際組織和國家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僅保護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將非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排除在保護法的范圍之外。歐盟1981年《自動化處理中個人資料保護公約》所下的定義:“(資料保護是)指對于個人在面臨關于其個人資料之自動化處理時,所給予之法律上保護”。我國臺灣的立法更直接以《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命名。筆者主張,應該對個人資料進行同等保護,而不以其采用的技術不同而有區別。非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指紋、聲音、照片等有與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并不能因為信息社會的到來而忽視傳統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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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個人資料是否公開為標準,可以分為公開個人資料和隱秘個人資料。公開個人資料,是指通過特定、合法的途徑可以了解和掌握的個人資料。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3項規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已公開之資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個人資料。”隱秘個人資料和公開個人資料對應,是指不為社會公開的個人資料。將個人資料劃分為公開個人資料和隱秘個人資料的意義在于公開個人資料,無論是否屬于敏感個人資料,都已經喪失了隱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個人資料的特殊保護。
5、以個人資料的內容為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分為屬人的個人資料和屬事的個人資料。屬人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個人資料本人的自然屬性和自然關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屬事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會屬性和社會關系,它反映出資料本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將個人資料劃分為屬人的個人資料和屬事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還可以分為納稅資料、福利資料、醫療資料、刑事資料、人事資料、和戶籍資料等,不同的資料,具體的保護方式不同。
三、個人資料的主體
在個人資料主體的概念上,立法例將主體稱為“個人資料當事人”[9].筆者主張采用“個人資料本人”的概念。“當事人”通常是指在訴訟中以自己名義,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確定其權利的人及其相對人。個人資料當事人的概念,應該指在個人資料收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以自己名義,向國家機關主張保護其權利之人。在未進入國家權利救濟程序之前,似不宜稱為當事人。另外,個人資料當事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本人以及擁有個人資料檔案權利的人(比如,個人資料合法持有者)。而個人資料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個人資料本人的權利,不包括其他個人資料合法持有者。因此應選擇個人資料本人的概念。
個人資料的主體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法人。有觀點認為,法人資料應該與個人資料一并保護。他們認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權,法人的一般人格權應該受到平等保護;并且,對法人資料和個人資料的一并保護,可以防止競爭對手掌握法人營業資料;奧地利政府還主張,法人資料由自然人組成,保護法人就是保護自然人。主張將法人資料與個人資料一并保護的立法例還有挪威與盧森堡等少數國家。筆者主張資料保護主體(data subjects)應以“自然人”(inpiduals)為限,反對將法人資料一并保護。首先,個人資料保護的法理淵源于一般人格權理論,而一般認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權;其次,法人資料的價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資料和個人資料應該由不同的法律分別保護。法人資料應該由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就商業秘密技術訣竅以及商業信譽進行保護;最后,法人欲使起資料獲得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其必須同意將法人信息(包括商業秘密)記錄為資料、制作為檔案并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樣做反而不利于保護法人商業秘密。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大部分國家采否定的立場,對保護主體做狹義的解釋,將法人等社會團體的資料排除在資料保護法的范圍之外。
2、關于死者與胎兒。英國1984年《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資料,對于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通過資料用戶擁有的該信息的其它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有關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資料用戶表示的意圖。”其1998年《資料保護條例》也堅持了“活著的人”的規定。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細則也明確規定,個人資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資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這種觀點的理由是,個人資料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權已不存在。筆者認為,因為死者雖然已沒有主體資格,但是死者遺留的個人資料應受到同樣的尊重和保護。對死者遺留個人資料保護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尊重善良風俗,另一方面是保護死者遺留個人資料涉及到的人。歐洲理事會對1992年《理事會資料保護條例》的修改建議稿規定:“個人資料是指有關一個可識別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處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種類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這種信息是有關個人的,不論是活著的人還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這個人或這些人可以識別。”
胎兒分娩前的診斷資料,一般不認為是“胎兒”個人資料,而應該作為該胎兒母親的個人資料,因為自然人始于出生。
3、關于家庭。有觀點認為,個人資料的主體“個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組成的家庭”[10].筆者認為,個人資料的主體范圍不應該包括家庭,也沒有必要包括。從名稱上講,“個人”是一個排除組織體(包括家庭)的概念,更為重要的以自然人為主體就可以達到保護目的。所謂的“家庭資料”可以分解為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把家庭納入個人資料主體不僅僅和‘個人'矛盾,而且沒有任何現實和法律意義。從各國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國《隱私權法》在定義中規定:“'個人'是指美國公民或者在美國的永久居住權得到合法承認的外國人。”[11]
4、關于外國人。有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體應包括外國人,其主要理由是:網絡具有無國界的特色,因此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外國人的個人資料應得到保護法的保護。《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將外國人適用于本國法與否視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謂的‘適當程度'之一。[12]筆者認為,保護法應該對外國人的個人資料實施同等保護。但是,并不是說個人資料本人就包含“外國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內國法,不能將外國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疇,而是通過涉外條款對外國人的個人資料實行平等保護。
四、個人資料的保護模式
有觀點認為,個人資料是一種財產利益,法律應采取所有權模式保護個人資料。這種觀點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資料采集者將成千上萬的個人資料采集起來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了解個體,而是要把整個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主體的個人資料按一定的方式組成資料庫,以該資料庫所反映的某種群體的共性來滿足其自身或其它資料庫使用人的需要”。“對于資料采集者來說,獲得個人資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是建立和擴展財源的一種途徑。”并由此得出結論:“根據所有權原理,只要不與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觸,所有權人均享有對個人資料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并認為“個人資料的所有者是該資料的生成體個人,無論他人對主體個人資料的獲取方式與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變個人資料的所有權歸屬” [13].筆者認為,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不應采所有權模式。首先,個人資料具有財產價值,但不能因此認為個人資料就是財產權的客體。人格權的客體同樣具有財產價值,如隱私、姓名、肖像等。其次,從各國立法上看,個人資料保護的價值取向主要在于保護個人資料表現的人格利益,彌補侵害個人資料帶來的精神損害。一般認為,對所有權的侵害不發生人格損害,因此所有權保護模式不能達到保護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張個人資料是一種隱私利益,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立法應采取隱私權保護模式。這種觀點認為,從各國關于保護個人資料的立法或判例來看,大多有涉及隱私的情況,“‘個人資料'保護的目的,即在保護個人隱私”[14].美國1974年的個人資料保護立法冠以《隱私權法》的名稱就是一個典型代表。隱私權只能保護一部分個人資料和個人資料上的一部分權利。侵害個人資料的行為常常會導致與侵害個人隱私的法律竟合,因為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確有交叉,比如敏感個人資料就涉及個人隱私問題。但不能因此將個人資料保護限于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是不同的范疇。個人資料不同于個人隱私,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也并不限于隱私利益。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外延不同。一部分個人隱私表現為個人資料,還有一部分個人隱私以個人屬性的方式存在,這部分個人隱私的保護與個人資料保護無關。一部分個人資料表現有個人隱私,還有一部分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無關,如所有的公開個人資料和瑣細個人資料,這部分個人資料的保護與隱私權無關。但本人仍享有對這部分資料的收集、處理與刪除的決定權,并且本人還享有查詢并更正資料內容的等權利。
個人資料應采取個人資料自決權的保護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國憲法關于人格尊嚴的規定見第三十八條,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應該自治、自決,凡是與人格形成與發展有關的情事,本人有權自己決定,并在此范圍內,排除他決、他律或他治。誰可以接近我們的資料,誰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們的資料形象。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或利用直接關系到個人資料本人的人格尊嚴,個人資料所體現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嚴的一部分,具體說就是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個人資料具有獨立的法律利益,應賦予新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個人資料自決權”。個人資料自決權是指在個人資料收集、處理和利用過程中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或控制權,其權利內容包括資料決定權、資料保密權、資料查詢權、資料更正權、資料封鎖權和資料刪除權。在國外判例上,德國聯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決明確指出,“資料自決權”的法律基礎是德國憲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人性尊嚴”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人格自由發展”等基本法律規定。個人資料自決權保護模式就是保護個人資料的全部利益,賦予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收集、儲存、處理的決定權。我國將來的個人資料立法,應擯棄隱私保護的狹隘觀念和“隱私權”保護模式,以“個人資料自決權”為核心構建個人資料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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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發表的講話(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之保護》,《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參見陳起行:《資訊隱私權法律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64期。
[4]參見張淑奇、王齊莊編著:《電子商務環境的信息系統》,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頁。
[5]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頁。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之保護》,《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陳起行:《信息隱私權法理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律評論》2000年第64期。
[8] 國家保密局法規處編:《德國荷蘭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頁。
[9] 參見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八款:“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10]馬秋楓等著:《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法律問題》,人民郵電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頁。
[11]國家保密局法規處編:《美國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頁。
[12] 邱建勛:《從電子商務之面向探討網絡隱私權》,我國臺灣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研究生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