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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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稅收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中“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至于如何“統籌安排”、具體多少“檢查次數”沒有明確規定,給稅務檢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稅法對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方法未作規定或未作詳細規定或規定了多種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為的方法。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3.權力適用標準的自由決定。稅法對稅務機關運用權力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從重處罰,但什么樣的情節為“嚴重”的標準并不具體明確,而由稅務機關裁量決定。
4.權力適用幅度的自由確定。稅法在稅收執法權的行使上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稅務機關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特定的事項做出適當的處理。如上例中的“2000元以下”以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均系罰款的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稅務機關可以酌情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5.權力行使時限的選擇。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規定具體的時限,稅務機關在何時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仍以《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為例,其中“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稅法對“限期”沒有具體的規定,此時稅務機關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構成
綜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執法體系可以發現,我國稅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創設,主要體現在《征管法》中集中于執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實要件階段的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我國稅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治稅要求的情況下,提出事實要件裁量,可能破壞稅收法治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其二,在稅收行政救濟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滯的情況下,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可能會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難保證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對稅收法律中的“不確定概念”和稅收行政執法實踐中發現的新問題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而不能由稅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其四,按照行政執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事實要件的自由裁量會增加稅收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加大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因此,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也主要是針對稅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創設,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證。在立法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參與意見的機會,并將該程序引申至包括稅收行政法規等各類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從源頭上確保納稅人制約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2)執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將與納稅人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稅收執法程序,如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稅收處罰程序、稅收行政強制程序等,納入法律規范的控管范圍,實現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為的事后救濟。通過稅務機關的自身監督、內部的稅務行政復議、外部(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審查對稅務機關因自由裁量失當對納稅人權益造成的損害進行事后救濟,通過責任追查對非法裁量行為進行警示和控制。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的目標
稅收管理實踐充分說明:稅收自由裁量權既有存在的絕對必要,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越界行使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建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該體系的構建應著眼于實現對稅收自由裁量權以下兩個方面的控制:
(一)合法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形式要求
稅務行政的起點是依法治稅,這一目標既是對納稅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稅務機關行政的方向。稅收自由裁量權是稅務行政的重要內容和方式之一,也應該以法治為準繩,所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起點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規定。合法性控制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最基本的要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審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稅務機關行使行政管理不僅要遵循實體法,還要遵循程序法,同時稅收行政裁量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條件范圍、行為期限,依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行政方式。
(二)合理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實質要求
2004年3月,國務院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指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這些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合理行政”原則。
隨著行政活動日益復雜,自由裁量權日益得以擴張,形式上的合法不能完全消除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實質上不合理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對自由裁量權的更高層次的規范就是稅收行政合理性的保證。它要求執法行為,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實質上要合理,這是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最終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原則相對于“合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更高級的要求。“合理行政”原則,要求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遵循比例適當原則。該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收行政行為應當與相對人的行為事實、性質定位、情節輕重、社會影響相配比。
三、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控制的制度缺失
從我國當前的稅收執法來看,稅收自由裁量權存在被濫用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無論是在稅收立法、執法還是司法上都對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恣意、專斷和無常行使動搖了稅收法治的根基:一方面,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成為權力尋租和行敗的工具;另一方面,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制度控制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具體方面:
(一)稅收法律體系中缺少稅收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和總體理念
目前世界各國賦予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或是直接明確其基本范圍,或是分散在相關條文中,我國屬后一種情況。就整個稅法體系而言,缺乏一個對整體稅收制度進行規范的基本法律,同時,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稅收征管制度的長期影響,稅收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個人權利的充分尊重,總體表現為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體系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具有綜合性、本原性、穩定性的特征。法律原則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其二,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律原則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四,從法律實施上看,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可以彌補法律漏洞,限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在西方國家,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的“非專斷、反復無常或濫用權力”原則、德國的“比例原則”都是保證自由裁量權公正運行的基本原則。
(二)稅務系統內部缺乏自由裁量的行政準則
由于稅收行政活動的變化性、復雜性、專業性、技術性以及探索性等因素,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但是現代行政法規出現了兩個主要變化:法律本身的實體性標準日趨抽象公設化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內容日漸細則化和明細化。由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充分了解本領域的行政實踐經驗,從而具有“提煉”本系統內部富有實際操作性和明確統一標準的能力,“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例如稅務機關為了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細化和量化就是在本系統內部不同層級上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限制。裁量基準一經建立,在稅收科層制管理體系下有利于提高稅收自由裁量的層次,抑制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有利于加強對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裁量領域的權力尋租和腐敗。但是,目前我國稅收機關內部自由裁量的行政標準統一層級較低,難以保證稅收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公平性和穩定性,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內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和裁決。
(三)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制度不盡完善,理由說明制度缺失
由于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斷膨脹和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往往難以對濫用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程序控制成為制約、規范稅收自由裁量權的重要舉措。稅收法律程序是稅務機關在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誠如馬克思所言,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在生命的表現”。程序控制要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程序規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回避、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通過程序限制稅務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其中,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起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為合理性說明制度,該制度能夠敦促行政機關認真考慮問題,制止自由裁量權恣意行使。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聲稱的“非正式程序不需要正式的事實裁定,但需要解釋和說明”。對于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影響較大的自由裁量行為,行政人員有義務說明法律根據和裁量理由,然而在我國在稅收自由裁量的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四)稅收自由裁量失當的事后救濟制度不利于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實際控制
因稅收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實行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與外部的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行政復議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點和缺點:其一,垂直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復議機構缺乏中性。稅務行政復議實行條條管轄模式,由于部門間聯系密切、職責相關,甚至利益與共,因此復議監督往往難以保持中立。其二,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稅務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因此復議過程中沒有言辭辯論、相互質證,不利于通過觀點碰撞認定事實。其三,作為一種內部的糾錯機制和科層制的控制機制,如果外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控制力度不夠,稅務行政復議就會存在“激勵”不足的問題,導致規避法律、躲避司法審查現象的出現。其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提高了事后救濟的門檻。《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程序,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限制了相對人的救濟權利,部分自由裁量行為因相對人資格受限而免于審查,不利于實現公正的裁量和從根本解決稅務行政糾紛。
與此同時,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也存在履行障礙:一是稅務行政執法專業性強,部分涉稅案件案情復雜,在沒有專業的稅務法院或稅務法庭的情況下,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救濟,顯得力不從心。二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容易引發司法自由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司法部門因審慎對待而謹慎為之。三是從法律經濟的角度看,救濟費用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購買“救濟產品”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救濟資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過救濟來“復原”權力的費用過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數主體都拒之于救濟之外,那么救濟就不能實現。四是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利于全面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個規定也就決定了我國司法審查的對象集中于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是合法性審查。
四、完善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建議
(一)稅務行政機關應致力于建立規定裁量基準的內部行政規則
自由裁量權部分歸因于立法者認知能力的局限、語義的模糊特性、固定規則與流動現實的矛盾及執行人的個人原因,然而由于行政機關有大量的行政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因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稅務機關依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梳理、分類,制定具體、細化、量化的實施辦法,縮小自由裁量空間,從源頭上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一是要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縮小稅務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二是依托信息平臺,固化自由裁量權。對稅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為,通過相應的管理模塊創設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刻度表”,變主觀裁量為客觀裁量。三是遵循慣例和先例原則,保持內部行政標準的相對穩定和連續,對同一類稅務行政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力求相同情況平等對待,同類情況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前后事件處理一致。稅務行政內部準則一方面可以確保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平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稅務行政裁量行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
(二)建立以稅務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為核心的理性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即程序的合理性。法的合理性分為價值(實質)合理性和工具(形式)合理性,程序理性即二者的統一: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的;另一方面程序理性是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也就是說,程序在過程上應當遵循通過理性說服和論證做出決定的要求,不是恣意、專斷地做出決定。程序理性是正確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保證,稅務執法實踐也充分證明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往往與程序不合法相伴隨。理性程序制度不僅要求稅收行政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且應滿足執法合理性的實質要求。
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諸多因素。對于理性程序的運作來說,理由說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對程序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一種理性的控制:(1)理由說明制度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盡量避免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因為只有客觀、公正的理由才能夠經得起公開的推敲,才能夠有說服力和合法性。因此,說明制度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的一個有效環節和機制。(2)理由說明制度有助于對決定不滿而準備提起申訴的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要申訴,以何種理由申訴,避免無謂和無效訴訟。(3)理由說明是程序公開的體現,意味著對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與尊嚴的對等和尊重,當事人知悉稅務機關自由裁量的動機和原因,有助于其日后行為的調整。(4)理由說明制度在形式上表明行政行為是理性思考的結果,因此有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當事人雙方對立。(5)說明制度可以形成慣例和先例,有利于平等保護,有助于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可見,理由說明制度是程序理性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的關鍵一環,要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就必須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
(三)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為降低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成本提供制度保障
在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際行使過程中,由于稅務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將會導致對法律、規章的理解不同從而也就會產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須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監督和救濟制度。與稅務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內救濟“以其符合專業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優勢,為現代行政救濟制度所廣泛采用”。但如前所述,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尚不完善,制約了稅收相對人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作用。今后可以考慮:(1)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嚴格實行復議機構的職責獨立、機構獨立;(2)放寬條件限制,實行選擇性復議前置制度,提高救濟方式的靈活性;(3)擴大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減少列舉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圍“盲區”;(4)將稅務行政復議資格擴大到間接行政相對人,以更好地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改革審理方式,試行辯論、質證等開庭審理方式,引入陪審制,提高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結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
(四)創新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審查不是對“行政自治”的總體否定,其目標不是代行行政自由裁量權,而是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6]。”司法審查一方面可以通過糾錯實行權利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強制壓力,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了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擴大司法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范圍,突破審查范圍的限制,避免審查標準的含混不清。其次要提高稅收司法審查人員的業務能力,保證司法監督的有效性。稅務行政訴訟本身的專業性要求我國的行政庭法官必須是通曉稅收、會計、法律的復合型法官,因此,要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監督功能,必須是專職的稅務法官才能勝任。再次,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最后,應逐步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確立司法審查的參照標準,彌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推行稅務行政責任制度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所實施的行政活動全部承擔責任,整個行政活動應處于一種負責任的狀態,不允許行政機關只實施行為,而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責任。“離開了責任行政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也失去了判斷合法、合理的意義”。建立并落實行政責任制,可以敦促稅務行政主體及其稅務人員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責任,提高稅務執法質量,通過責任追究確保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一 “十二五”時期我國財政稅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國在“十一五”時期稅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時期結束,我國在稅制方面基本統一,在這一時期的稅制改革不亞于1994年的稅制改革。例如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進行了徹底轉型;成品油稅(即燃油稅)納入了消費稅,從實施的效果來看,該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稅中,解決了很多歷史欠賬問題等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稅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間,經濟迅速增長,這同我國的稅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國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濟迅速恢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稅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間,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撐了國家財政收入。
2目前我國稅收體制的一些問題
(1) 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
稅收收入規模是衡量稅收體制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根據公共財政的原理,稅收收入的合適規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所確定。過低的稅收收入規模必然影響政府職能的實現和經濟社會的運行。過高的稅收收入規模則意味著私人部門收入規模的下降,從而影響私人投資和消費,進一步影響經濟和社會的運行。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規模持續高速增長,1995―2009年名義GDP平均增幅13.9%,而稅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長率,稅收占GDP的比重從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國財政收入的“超收”規模不斷增大。
(2) 現有的稅制結構不利于第三產業發展,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
貨物與勞務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稅系。而貨物與勞務稅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夠,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分類征收,難以綜合反映個人的收入情況,也無法在費用扣除中將其合理支出充分體現,從而無法真正的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有效調節。財產稅被認為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國在這領域仍是空白,即稅收對居民財產差距的調控仍處于缺位狀態。
(3) 分稅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越來越大
1994年的分稅制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建立一種新的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實證明,分稅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強宏觀調控、調節地區間差距和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變化,分稅制的負面效應開始日益呈現。
3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同主線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是“科學發展”,主線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我國,由于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仍然是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
我國“十二五”期間基于這樣的主題和主線,對我國的財稅體制提出了三點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服務于發展。我國的財稅體制要支持主題和主線,并為其服務,在鞏固和擴大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成果的基礎上,更好的發揮作用,“十二五”時期我國的稅制要更多的專注民生問題。第二,要求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結合中國快速發展的三十年經驗,改革后的中國稅制,仍然要以市場經濟為主,政府調控為輔。第三,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發揮職能。
二 “十二五”時期稅制改革的幾點看法
基于以上對我國“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為適應我國“十二五”期間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稅制需要大規模的進行改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體制,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
1“十七屆五中全會” 關于我國稅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個科學的稅制體系。貨物和勞務稅、行為稅和所得稅三大稅系在 一定意義上重構,并以財產稅作為補充。目前的稅種過多,有些稅種存在重復性,可以合并,因此將來的稅種數目會減少。
(2) 建立一個有效的稅收調控體系。做好這一點首先要有一個整體設計,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財政的協調配合。該稅收調控體系要更多的關注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如如何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如何擴大結業和如何支持第三產業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稅制體系。建立一個有效的地方稅制體系,在國際上地方稅收通常以財產稅為主,尤其以財產稅中的房產稅為主。我國地方稅在這一方面還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間對我國具體稅種改革的一些預測
(1)改革貨物與勞務稅。貨物與勞務稅應有利于產業結構發展和服務業發展,該稅種的改革最終要縮減或以致取消阻礙第三產業發展的營業稅,將營業稅科目并入增值稅,調整消費稅的范圍和稅率等。但是貨物與勞務稅在改革中是最為困難的,我們從中可以觀察到很多問題,比如增收稅稅率的確定問題、增值稅改革是否先試點再整體進行、增值稅改革后怎么劃分國家和地方的征管權限等等。科技論文,財政。這些問題都是有待我們商榷和測算的。
(2)改革個人所得稅。科技論文,財政。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近些年來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由于該稅種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該稅種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需要改革,從分類的模式轉變為綜合同分類相結合的模式,當然綜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綜合。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和稅率都需要調整。
(3)改革地方稅種。在地方上我國應該繼續推行“費該稅”制度,例如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與從價定量相結合等,地方財政部門對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較高。在資源稅中,房產稅的社會爭議很大,因此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條文出臺,在未來“十二五”期間,筆者認為仍應研究推行。
三 我國的稅制改革作用
基于對我國稅收政策目標的認識,筆者認為新的稅制改革應起到以下作用。
1稅收體制改革應有助于健全財政。健全財政是財政政策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我國在“十一五”時期有了稅收在財政中發揮作用的實踐經驗,在“十二五”期間,稅收體制更應有助于健全財政,使得財政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2稅收體制改革應使稅收結構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稅收是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將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3新的稅收體制應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發展仍然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的主題,經濟發展發展方式的轉變時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新的稅制必須促進與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4 新的稅制需要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中國式土地財政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已經產生了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出于對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考慮,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動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財政政策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構政府間財政關系,改變地方財政過多的依靠賣地收入的現狀。
四 總結
我國在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稅制改革的思路,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的動向,通過分析我國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迫切要求對現有稅收體制改革,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稅制改革的一些預測,我們可以了解在稅制改革中,阻力很大,問題很多,一些困難難以解決。科技論文,財政。這就要求我們努力的克服困難,解決問題。在“十二五”期間,努力實現我國經濟的轉型的同時,在我國稅制改革上取得優秀的成績,最終建設一項有助于健全財政,增強自動穩定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稅制。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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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對絕大多數的朋友們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為了讓朋友們都能順利的編寫出所需的論文,論文頻道小編專門編輯了“生態補償財稅政策”,希望可以助朋友們一臂之力!
生態補償最早是一個自然科學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生態補償作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經濟手段,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開始出現并逐步成為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領域,其核心內容是生態保護外部成本內部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因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相關活動產生的外部成本為原則的一種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
財稅視角下的生態補償涵義更加廣泛,其政策涵義是一種以保護生態服務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目的,運用財政稅收手段,調節生態保護者、受益者和破壞者經濟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財稅政策是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從財稅視角下考察生態補償路徑,有助于拓寬生態補償的理論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態補償與生態稅收政策
生態補償資金籌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態稅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來源。借鑒國外先進的生態稅收建設經驗,完善生態稅收政策,建立與生態補償機制相適應的生態稅收體系,是稅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經濟、社會、環境和諧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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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所謂“營改增”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簡稱,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能消除重復征稅的現象,從而減輕社會的稅負壓力,但是營改增牽扯到中央和地方稅收分成、地方新增稅種的開辟,以及機構和人員的變動等問題。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作用
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而營業稅是我國的地方的第一大稅種,長期以來,我國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并行征收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主要征收增值稅,服務業、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主要征收營業稅,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兩稅并存的弊端日益顯現。
第一,“營改增”起到的作用是減稅的作用。營改增全面推開,以增值稅替代營業稅,預估減稅規模達到了1200億。中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并行體制下,營業稅按照企業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征收,無法抵扣,這就是造成了重復征稅。對一些中間環節偏多的行業,因每一道環節都征收營業稅,會增加企業的是稅負,企業為減免稅負,偏向大而全的企業發展方向,這也阻礙了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發展進程。
第二,“營改增”實現了稅收制度的改革,簡單說是“改制”——改革了稅收制度。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兩個稅種怎么能說是改制呢?其實它的影響不僅是這兩個稅種,而是對整個稅收制度產生影響。原來征收營業稅,替代了營業稅后,整個稅制得到進一步簡化,稅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簡化稅制,盡可能減少稅種。現代的稅制是復合稅制,多層次、多環節征收,非單一稅制。但復合稅制并不意味著要很多稅種,如此會使稅制非常復雜。所以簡化稅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溝通,尤其是便于社會理解此稅制。在這個角度上,營改增實現了我們整個稅制的進一步簡化。
第三,對中小微企業稅負減輕的力度最大。“營改增”本身對中小微企業有減稅效果。對中小微企業減稅效果和對大企業減稅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一是就業。中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力軍,把他們激活了意味著穩定了就業;二是不僅穩定了就業,更有利于擴大就業。為何?稅負減輕了,等于創業的門檻降低了,任何創業都是從小到大,不可能創業就是大企,從小企開始創業,創業門檻降低意味著潛在的創業者增多,從潛在的創業者變成現實的創業者更容易了。此意義上崗位多了,就業就擴大了。所以不僅是穩定現有企業的崗位、穩定就業,同時有利于擴大就業。由此還可以推出一個結論:有創業的激勵作用。門檻降低了,原來不想創業的人想創業了,想創業的人真的創業了。現在強調微觀搞活了,實際是激活它,“營改增”在這方面產生的效果相當明顯。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所造成的問題
第一,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營業稅改增值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目前的分稅制體制下,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稅收收入不變,地方政府收入也會減少75%。基于現實,中央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暫時擱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爭議,而優先考慮了增值稅制度變革目標,但這并不是長遠之計,當試點推向全國,或是要進行增值稅立法時,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塵埃落定了,這是增值稅擴圍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此時地方將缺乏能提供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雖然從理論上,房產稅能擔當地方主體稅種的角色,但我國房產稅尚處于試點階段,短期內難以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而呼聲很高的資源稅也不足以在全國范圍內擔任地方稅種的龍頭。或者按照現行試點的方案,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那么理論上也存在地方財力小幅缺口彌補問題,是開征新的地方稅源,還是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力度,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第二,分設國、地兩套機構是推行分稅制的產物,在我國的稅收征管系統中,存在國稅和地稅兩套人馬,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后,如何協調兩套系統之間的關系。營業稅原來都是地方稅務局征的,現在如果一部分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話,到底是由國稅局還是地稅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還需要協調一下。稅務機構“合二為一”,固然能夠從根本上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避免“搶稅”矛盾,而且納稅人、企業要同時到兩個稅務局注冊登記,而且同時有兩個稅務局上門找你收稅,或者同時要到兩個稅務局大廳報稅,納稅成本比較高。從降低納稅成本和經濟學界的角度來說,合并比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問題,稅務機構將要面臨的是減員,還有領導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問題也很棘手,這也許才正是國稅地稅合并的難點之所在。
第三,現行的分稅制是中央先行決定與省以下分稅,然后是省決定與市以下分稅。縣域經濟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整體發展狀況。到后來,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財源。目前其實就是要通過“省管縣”的財政體系的調整,來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的財力投入。財力是當務之急,用財政體制,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上的投入,約束縣一級財力的濫用。因此,當我們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同時,更應該關注涉及營業稅轉征增值稅的整個財政體制的問題。
在增值稅“擴圍”后,為了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的損失,一個思路是相應提高增值稅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這顯然會進一步加劇現行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弊病。鑒于此,希望能夠借著增值稅“擴圍”這一契機,重新構建我國政府間財政體制。但是,建立這樣一個新的體制對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沖擊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一體制中如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從而獲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將是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最后,“營改增”可能只是拉開未來中國改革帷幕的一點,從經濟發展角度,地方政府越來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構和當前中央集權的經濟治理架構有矛盾沖突,所以開啟了分稅制的大幕,但僅僅有“營改增”是不夠的,還將出現更多的稅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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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作用機理
1.理論基礎
對于低碳經濟的解釋有眾多說法,總結起來是基于可持續發展的觀點,采取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以及新能源開發等多種形式,盡量減少煤炭及石油等高碳產品能源消耗量,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
2.財稅與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框架
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的協調支持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協調,對于低碳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需要明晰其職責。政府與市場應該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依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政府的職責范圍體現在運用財政補貼、稅收、轉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與約束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為金融部門應該加大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相應的低碳信用交易平臺,促進低碳交易等方面的工作。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的兩者協調配合,產生的合力才能擴大政策的功效,從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
三、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對策
1.財稅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對策
(1)完善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財政政策。政府調節經濟走勢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財政補貼政策。政府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政策補貼低碳經濟企業,對于調動企業開展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財力支持,有利于社會資源傾向投資于低碳經濟項目。因此,為了鼓勵支持企業積極研發低碳技術,對于能夠獨立實現研發和創新或者能夠采用先進的低碳環保設備投入生產和運營的,應該給予相關財政補貼。具體分為:企業價格方面補貼、虧損方面補貼、折扣方面等政策。對于購置了低碳環保設備設施的企業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以盡快提完折舊,加快企業設備的更新進程。(2)完善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在政府宏觀調控政策中稅收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當前稅收政策的功效主要集中體現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對于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提供有力支持。用稅收的形式優化配置有限資源,使其資源達到合理有效配置。通過征稅來處理企業污染外部性的問題,解決外部負效應的問題。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在低碳技術領域進行科研創新。①健全資源稅的稅收政策。允許地方政府有權限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依據稅負公平的原則,應將不可再生性的資源與再生性周期較長,以及生產難度較大的資源都應擴大到征稅范圍之內;對于資源供給較為匱乏的,不宜大量開采的綠色資源產品也應擴充到征稅范圍之列。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不僅要包括礦產性資源,還要包括土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只有把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均納入征稅范圍,擴大資源稅的稅基,合理征收資源稅,才能真正實現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實現低碳經濟。資源稅制中建立獎懲機制。對于節能環保型的企業給予適度的鼓勵,例如能夠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低耗低排放行為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與采取補償的措施。同時對于高耗能、高排放以及高污染的企業,不僅要課以重稅,還要對其進行停業整頓、改進技術,達到經濟發展的要求。②完善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應該在現有的企業所得稅制中對于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的所得稅給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研發低碳技術、環保技術以及新能源開發技術的低碳企業,實施免稅政策。對于能夠積極主動投資于低碳項目的企業可以采取減稅政策。由于低碳經濟發展需要大量投資,并且具有周期較長、收益較低的特性,低碳經濟的發展與企業投資的力度密不可分。因此,應該對于低碳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的企業給予相關稅收政策。對于能夠改善設備,使用低碳設備、回收利用再生資源,有效利用資源的企業,根據企業購買的環境保護設備設施,允許多抵扣,實現減稅。對于污染較為嚴重、生產效率低的企業鼓勵更新設備設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逐步實現由“高碳”向“低碳”的過度。雖然目前相當大一部分中小企業在低碳經濟領域的投入和研發達不到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但要看到其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貢獻力度,可以采取稅后補貼或延遲納稅的措施。
2.金融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對策
(1)形成政策性金融制度。現在是一個發展低碳經濟的大好時機,目前已有國家開發銀行制訂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金融規定,除此之外還應該為低碳經濟發展設立專門的銀行機構,致力于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實際上,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快速增長時期建立類似的特殊服務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和政策傾向金融機構、金融政策,支持特別項目及相關領域,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用金融基金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并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黑龍江省應該成立低碳發展銀行,屬于地方性政策性銀行,銀行的資本來源于省市政府、有關企業以及民間資本金,廣泛籌集資金支持發展低碳經濟,尤其重點支持新能源、節能減排等低碳環保項目。逐步健全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機構體系,如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對黑龍江省發展低碳經濟的金融支撐作用。(2)增強信貸資金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政策,完善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發展的資金需求。實施綠色信貸資金政策,著重商業性銀行對信貸業務進行相關環境風險審查、評估和監測,完善綠色信貸管理系統建設。借此擴大商業性銀行的綠色信貸規模效應,新能源、節能減排項目的貸款采取綠色通道快速辦理;提供以排污許可證作為綠色信貸額度的界定標準,降低新能源、節能減排項目的信貸風險;加強低碳產業和下游產業的項目和增值。根據實際需要做好黑龍江省發展低碳經濟的綠色信貸的規模額度,并且有效規定綠色信貸的貸款期限和銀行利率。(3)加強資本市場推動作用。發展低碳經濟必須發揮優勢資本市場的初始投資和融資。目前,大量的低碳經濟相關行業和企業投資于資本市場的發展。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產業數量和行業的市場價值低于其他省份。根據實際情況,證監會應該相關政策,對于財務指標正常,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的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建設項目。以促進上市公司的發展模式轉型,將其資本和技術更多的投放低碳經濟領域。(4)提升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模式。根據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特性,金融機構應該采取相關措施,不斷創新金融產品研發。第一,讓低碳項目有大額、穩定、長期的資金來源,直接設置專屬低碳企業的投資基金。第二,為了促進低碳交易,建議建立低碳信用交易平臺。第三,采用低碳品牌,促進企業使用低碳經濟信用卡。第四,加快低碳金融服務的進程,如金融產品和碳排放交易數量組合,形成與資源相掛鉤的金融產品,結合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的金融服務產品。第五,創新的金融中介服務,金融機構應積極參與并提供低碳項目信用登記、托管和基金為低碳項目結算和清算服務,促進企業發展新能源、節能減排。第六,繼續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滿足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比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的環保、碳交易信用保險以及綠色汽車保險等等,減少碳排量、減少氣候變化和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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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而低碳經濟作為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在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堅持貫徹可持續發展基本國策的背景下,已經演變成為了一場涉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全球性革命。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污染問題和資源枯竭的問題都會相繼呈現出來,許多國家一般會將稅制政策和行政手段、措施和市場機制綜合運用起來,通過這些手段的綜合運用來實現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目標,但在這些措施手段當中,發達國家最為依賴的是稅制政策。
中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自然資源固然豐富,但人均量低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嚴重,發展低碳經濟的要求相當緊迫。所以,我國在低碳經法發展的政策上應該效仿發達國家,從而構建一個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的稅制體系,以此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一、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現狀新特點;
(一)低碳意識有待加強。多數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的壟斷企業依靠著自己的壟斷地位來獲得超額的利潤,對于它們來說,環境與能源成本的約束力就被明顯弱化,節能和減排的動力明顯不足,各地方政府部門沒有硬性的約束控制。在缺少正常的市場化的運作的情況下,也缺乏相關財稅手段的約束和激勵體制,而企業又缺乏保護環境的積極主動性,這樣必將影響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產業結構有待調整。2012年我國第一產、二、三產業增加值分別為47712億元、220592億元、203260億元,增長率分別為:增長4.5%、10.6%、8.9%。第一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0.1%,第二產46.8%,第三產43.1%。從這種情況來看,我國的產業結構仍處于不合理的狀態下,第二產業增加值比重的加大說明了能耗加劇、污染更為嚴重。而第三產業比重偏少,然而第三產業恰是低能耗、污染少的行業。所以,要健康發展經濟,國家就必須要出臺相應的稅制來調整產業結構。
(三)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的舉行,開啟了世界性的低碳經濟發展的浪潮。在我國轉變發展結構的背景下,未來稅制的改革迎合了這樣的需求。在六大稅制的改革中,環境稅與資源稅改革的不斷推進意味著我國未來的稅制將在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發揮更多作用。
(四)國務院批準轉發改委《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本次改革對稅收制度、壟斷行業、金融體制、產品價格和涉外經濟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對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機制加快建設。稅制改革排在了改革工作次席的重要位置。這項改革將致力于幫助各級地方政府不在是單靠賣土地得到收入,通過各種稅制手段對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進行加強,從而得到中國經濟長遠發展的結果。
二、促進低碳經濟,稅收支持政策新要求;
(一)稅制在結構上應該進一步優化;我國目前是以所得稅和流轉稅為主題的稅制結構,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這樣的好處是可以降低征管成本,即便如此,在結構上,流轉稅的比重太高,而所得稅則較低。我國現行的稅收收入更多的是依賴增值稅;結構的主題不明確,所以,首先就應該改革現行的稅制,進一步加大其他稅種所占的比重。其次將其他比如城鎮土地使用、房產稅等稅費合并,第三,可以開征一些新的稅種:遺產與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環境保護稅等。
(二)拓寬稅基,降低稅率,降低宏觀稅負。在拓寬稅基方面,比較有借鑒意義的做法是整合稅收優惠政策,縮小其適用范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內涵拓寬。在制定優惠政策的時候,作出實證的分析,權衡政策實施后潛在損失與收獲到的利益關系。應該從長遠的角度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進行,不能出現涸澤而漁的情況。同時,在合理分配開支的基礎上,應當適度降低各種邊際稅率,促進經濟良性的發展。
(三)建立和健全良好的稅制來協調和解決可持續發展和工業化所產生的矛盾,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手段,綠色稅制已經被西方國家廣泛承認和應用,在稅制改革的方面,各個國家都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在這個方面,我們國家還應當更加完善稅種體系,從而使經濟發展與人口和資源相協調適應。我國現行的稅種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等,這些稅的稅收收入占我國總稅收如的比例是8%,在一定程度上雖然存在著調節的作用,但是相比當先的情況,這種程度還不夠。因此,我們必須首先要廣泛提高公民環境保護的意識,將環境保護作為我們國家一項長遠的事業來發展;環保法律要不斷進步不斷完善。嚴格依法執行稅收經濟政策,打擊偷稅和漏水的行為。其次就是在稅收體制當中嚴格最受“誰收益,收付費”的原則來進行,在一個方面調整現有的資源稅法,要讓污染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當付出的代價,改變成為征稅以后,它就更加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了。最后,建議應當采用多種稅收的政策,把社會資金向生態環保的方向積極引進。當下我國在環保稅并沒有專項政策。只不過在部分稅種當中包含有一部分關于環保方面的因素。比如說“三廢”的利用在流轉稅和所得稅上有一定的優惠政策。比起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還顯得過少,依照現有的稅收政策還遠遠不能對生態環境投資生產產生多大的影響。
在今后消費稅、增值稅、資源稅和所得稅上面,必須更加考慮生態環保的因素,讓環保法律、法規與生態環境有機結合,利用稅法的相關優惠政策合理引導資金流向。(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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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面臨這樣一個課題,中國如何解決新一輪價、稅、財配套改革的問題,價是指生產要素的價格形成機制;稅是指稅制的合理化調節;財是指財政體制以及其框架里面政府和企業之間、政府各層級之間、以及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怎么樣合理化。
社會矛盾不可忽視,現在在收入分配的方向上怎么樣把握?真要深究起來,整個調控的工具在哪里?如要使居民收入與GDP同步增長,有什么操作的手段讓它去同步。
分配概況還要從數據開始入手,我們做了一些很初步的工作,有個最基本的結論:我們現在在勞動者報酬占比上,與各國相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可在表上看到的11個國家的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左右,高于“金磚四國”其他3個國家10-23個百分點。問題便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擴大了。
下半年我們又搞了一項研究,想正面講可以做什么。我們試圖在這方面勾畫這樣一些認識:說到兩個比重,應先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做個界定,收入分配里面所謂的分配總量是國民總收入而不是簡單的GDP,很多時候大家直接用GDP來比較,也不是不行。實際上更準確的說法,是國民總收入即GNI的概念,初次分配在統計里面講的是首先是原始收入,形成為基礎,同時要增加財產收入。
國民收入分配,政府和市場各自作用怎么強調?第一,初次分配要充分尊重市場,實際上主要是市場機制解決的問題,初次分配中生產稅占比的高低則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不是政府想怎么樣就怎么樣,不但跟稅制、稅基有關系,也跟市場力量有關。政府在再分配中,則應體現市場經濟共同的“抽肥補瘦”調節原則。很多人提到最低工資,實際上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我們現在按照統計局的數據,對兩個比重呈下降趨勢是認賬的,但是強調的是伴隨著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因為比重下降,雖然數據觀察有所下降,但是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還是明顯高的,比金磚四國其他三國也還是明顯高的,換句話說這不是最突出的問題。
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出現時間與財務會計大致相同,甚至早于財務會計,其在企業稅收籌劃、反映企業納稅義務履行情況、監督企業正確處理分配關系、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國對于稅務會計有了較長時間的理論研究,稅務會計模式不斷發展完善,在全球范圍內大致形成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財稅分離模式、以法國為代表的財稅統一模式及以日本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同時,我國對于稅務會計方面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發展還不成熟,且一般將稅務會計視為財務會計的一部分,重視程度不高。建立適當的稅務會計制度,不僅是會計學科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是完善我國稅制的迫切要求。本論文以我國當前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為基礎,從分析稅務會計模式發展完善的必要性出發,運用分析對比的方法,與國內外發展較為成熟的稅務會計模式進行比較,直觀對比出發展背景、歷程、成效差異等,以期找出可資借鑒的成功經驗,探索出符合我國稅務會計發展的模式。
一、我國稅務會計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1.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合理把控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必然要求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稅制改革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從1994年稅制改革開始,稅收制度與企業財務制度之間的差異逐步擴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均是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的一種會計核算管理活動,但稅務會計因與稅法有特定聯系,相對于財務會計更加復雜。稅務會計是在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雙重約束下,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二者的處理方法、計算目的、核算程序和結果等有很大差異性,這就要求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尤其是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使得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日趨明顯。因此,只有完善我國稅務會計制度的建立,才能充分發揮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職能,規范我國會計制度。2.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完善稅收制度并保證稅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首先,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有利于完善稅收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優化當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結構,是對稅制基層結構的補充。其次,設立稅務會計有助于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工作。企業配備既精通會計業務,又熟知稅收法律相關規定的人員,不僅能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公平、足額征收,還能保證企業在合理、合法納稅的基礎上充分使用稅收優惠,為企業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再次,設立企業稅務會計,建立完善的稅務體系,明晰稅企權責,讓稅務人員從繁雜的財務報表檢查中解脫出來,從而大大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3.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企業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必然選擇稅收籌劃,即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及稅收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稅收政策及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對企業自身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來處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及理財等活動。稅收籌劃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擴大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的必經之路。然而,企業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稅務會計制度,認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把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項正式的工作來處理,才能充分利用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利益,才能不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法、日三種稅務會計模式比較分析
1.美國:財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從法律制度看,美國采用的是海洋法系,即普通法系。其形成并且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體系并不是如中國的憲法般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主要依據經美國法院判例給予解釋,成文法再進行補充。稅法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使用狀況也不例外。各州分散獨立的法律體制,國家沒有系統地、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統一規范。從經濟體制看,美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只在宏觀上施加一定的影響,并不直接干預經濟,經濟具有高度的自由和開放性,市場決定供求,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從會計規范的形式來看,美國由于其會計核算規范為民間管理方式,因此,會計核算規范均以公認的會計原則為核心,其立法對會計核算規范并無直接影響。美國強調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投資者導向型會計模式”極大程度的保護了企業經濟利益,使企業的財務會計能夠自覺遵循會計原則,同時其完全不受稅法的約束,所以會計核算、提供的相關信息相對客觀、公允和真實。從企業組織形式看,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等企業形式在美國非常豐富多樣,以股份制企業為主。美國作為全球證券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企業資本的構成與法國、日本相比,自有資本占比高達55%,法國占比為36.8%,而日本只占19.8%。從融資渠道看,美國企業主要通過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通常依據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企業未來的前景作為是否持股或持股多少的重要參考。由于美國有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完全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體制,企業在融資渠道的選擇上優先選擇證券市場,而銀行只是輔助渠道。由于美國財務會計過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稅法約束,這種投資者導向型會計模式推動企業財務會計發展日臻完善,但需要統籌相關稅務和計算、核算應繳稅款時,就須根據美國復雜的稅法同步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即使涉稅會計比較復雜,但美國這種稅務會計模式能夠較好地發揮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應有作用,因此還是能被諸多國家廣泛采用。2.法國:財稅統一的稅務會計模式法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基本統一,采用的稅務會計模式也是財稅統一型的模式,政府和稅法占據主導地位,會計服從稅法。法國這種財稅統一的會計模式明確要求:企業會計準則要與稅法的要求一致,強調繳納稅款與股東的財務報表要一致,決不允許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來處理會計相關事項。這種“政府稅收導向型”的會計模式,會計職業團體的力量較弱,過分強調按稅法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雖然可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征收,滿足稅務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企業的實際狀況,反映不夠真實、公允,滿足不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從法律制度看,法國采用大陸法系,適用于成文法,法律既系統完整,又清晰具體,邏輯縝密。法國政府通常在一定的時候借助法律使用行政等手段來干預經濟活動,會計服從于稅法,企業的財務會計往往受到公司法典、稅法典和證券法典等諸多法典的影響,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由于稅法優先會計規則,稅務部門不僅可以確定企業納稅申報的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而且還可規定企業的實際財務會計和報告實務。從經濟體制看,法國是市場經濟體制,體現很強的計劃性,政府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全方位立體地干預調控經濟,在經濟調控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政府認為企業對未來市場短期的預測應由市場來解決,而國家對整個市場中長期的預測則由國家計劃解決。因此,政府干預經濟既有宏觀層面,也有微觀層面,由此可見,計劃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法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企業組織形式。國有化占比較大,在國民經濟生活中擔負著重要作用。從融資渠道看,由于證券市場不夠發達,投資者普遍樂于購買國債而不愿意購買或持有股票,企業所需資金通常來源于政府或銀行。由于法國要求企業的會計準則要與稅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法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有其明顯特征,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互統一。3.日本:財稅混合型的稅務會計模式相較美、法兩國,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美國強調經濟自由,會計要保持獨立而采用的財稅分離模式,也不像法國強調稅法優先會計法則而采用的財稅合一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一種協調特征下混合型的稅務會計模式,中和二者特征,更靈活。從法律制度看,日本采用大陸法系,使用具體而詳細的法律條文。日本在會計規范方面,除了企業會計準則,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都是重要依照。日本的商法適用于所有產業活動單位法人和個體工商戶,是處理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民事法律的總規范,旨在全力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國家的稅收。商法、證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同時也是會計規范具體的條文。會計準則雖然原則條例數量多且內容細致,但其實際上是對商法、稅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的補充。日本的證券交易法,用來規范股票發行和流通,稅法對企業會計有直接影響,日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費用扣減以及收益遞延等項目必須是稅法允許的。從經濟體制看,日本是市場經濟體制,政府主導市場,同時不排斥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調節市場經濟活動,以讓市場自由有序、充滿活力。但是日本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也會采取計劃調控、宏觀調控、對企業施加影響等方式參與經濟調控。從會計規范方式看,日本的會計準則與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三套法系互為補充,前者在會計處理方面規定較為系統,后者則更為詳細具體,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相比美國和法國,日本的會計準則沒有形成完善的系統,也沒有形成國家層面的總計劃,所以日本的稅務會計是一種宏觀統籌欠缺,沒有完整系統理論支撐的會計體系。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日本企業絕大多數是股份公司,中小企業眾多,雖然大企業數量較少,但在經濟活動中卻占有主導性地位,大企業之間相互持股組建起企業集團,便于維護企業長期穩定。從融資渠道看,日本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企業集團和有影響力的商業銀行,所以政府和投資人都對財務會計有所要求。前文說到的日本的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三套法律與企業會計關系密切,對會計具有直接影響。同時,日本的會計模式以企業為導向,重視為企業管理服務,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進而實現納稅及時、公平,形成了日本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稅務會計模式。
三、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探討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調節方式上與法國、日本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在一定時候會采取一定的手段干預經濟,經濟活動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國家不僅是資產的所有者,而且具有管理職能,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雙重扮演身份使得我國的產權關系比西方國家更加復雜。同時,我國的資本市場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國資背景為主導,另一方面民間投資活躍度和理性度不夠,市場主體和渠道較為單一,發展不夠成熟均衡。因此,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探討不能照抄照搬國外已有的成熟的模式。在這一點上,我國的經濟體制處于日本和法國中間,正從法國的經濟形式向日本的經濟形式轉變。從法律制度看,我國屬于大陸法系,與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一樣適用于成文法。我國法律不僅體系完整,而且規定明確,具有絕對的權威,對會計模式也具有剛性的影響。因此,稅法與會計關系密切。從會計規范方式看,經過長時間的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我國當前是以包括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會計法》為中心,規范著財務會計核算行為。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有限責任公司占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較多,能達到上市要求的大企業較少。從融資渠道看,我國銀企關系十分緊密,但銀行對企業的門檻要求較高,實力較強的大企業能輕易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很多資金周轉不靈的小企業卻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向銀行貸款,只好向小型的信貸機構尋求貸款。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會計環境與法國、日本比較接近,尤其是在經濟、法規等背景因素上,而與美國等具有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和高度發達的資本融資市場的西方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事實上,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也較傾向于日本的財稅協調稅務會計模式。根據會計發展的國際化潮流,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將逐漸由二者合一的模式發展為二者協調并存再到二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但就我國的發展現狀來看,財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究竟適不適合我國,還需進一步摸索探討。從改革開放至今,近四十年時間,我國經濟社會方方面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還有許多需要不斷完善的方面。在改革的進程中,政府不可避免的采用計劃和宏觀調控的手段干預經濟是非常正確的選擇。就我國當前國情而言,實行日本的財稅協調的稅務會計模式是較為合理的。綜上所述,美國財稅會計分離的模式應是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發展的遠期目標。就目前而言,應該選擇財稅適度分離,明確財稅不同的目標,制訂相應措施保證財稅目標的實現,積極完善我國稅務會計的理論體系。美國已開了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先河,形成了完整的稅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國仍然堅持傳統處理,同時也在進行改進;日本也形成了具有明顯特色的財稅會計建設理論。總之,與美、法、日三國財稅會計相比較,我國應借鑒吸收并建立適合于我國國情且有利于我國經濟長遠發展的理論體系。有朝一日,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高度發達、法治化程度明顯提高、股份制企業日臻完善、民眾法治觀念大為改變時,財稅完全獨立的目標將指日可待。在這種會計模式下,稅務會計將賦予以下三方面的職能:
(一)核算反映職能
稅務會計的核算反映職能,即對企業的涉稅活動進行核算和反映,是稅務會計最基本的職能。稅務會計依據財務會計信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實施條例以及會計準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將會計信息調整為稅務信息,從而全面核算企業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補退等相關內容,并以價值形式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會計納稅活動,為國家組織財稅收入提供可靠準確的信息資料和決策依據。與此同時,通過加強對稅務會計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可以為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進一步拓展稅源、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二)監督管理職能
稅務會計的監督管理職能,即以價值形式對納稅人進行全面核算的納稅活動過程,同時也是稅務會計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可以說稅務會計監督管理職能寓于核算反映職能之中,即通過稅務會計系列核算方法,可以有效地監督會計主體的納稅活動是否與國家稅收法律條款相一致,進而監督會計主體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狀況,以此達到稅收宏觀調控的目的。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其監督管理職能也因此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通過強制性的監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證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正確計算并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法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預測和決策職能
稅務會計的預測和決策職能,即稅務會計通過核算和反映納稅人納稅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進而幫助納稅人對其稅務活動進行科學預測和決策。納稅人通過對稅務會計信息進行分析,依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主動規避較高的稅負,進行合理稅收籌劃,從而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稅務會計還應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聯系,了解政府的宏觀導向,更好地促進整個企業的快速運轉,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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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 ”規劃期間,我國針對經濟結構中出現的不合理現象以及相關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健全現狀,不斷的進行了加快產業的升級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的戰略部署,具體的改革就是由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進一步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通過稅制的改革,以促進我國服務業長遠發展,避免出現重復征稅,從而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實現企業的長遠持續發展。2012年以來,營改增稅制的試點范圍不斷擴大,受益企業范圍不斷推廣,對于營改增稅制的征稅范圍相關規定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現代服務行業包括了工程勘察服務,所以,勘察設計單位的征稅也應由原先繳納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對此本文針對營改增稅制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影響并探討其應對措施。
一、“營改增”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影響
(一)“營改增”后稅收增加
2011年開始的營改增試點項目,首先在上海啟動。稅制的改革本身是為了避免出現重復征稅現象,但對于勘察設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卻出現納稅增加的現象。增值稅是針對企業生產經營中獲得的增加值需要繳納的稅務,所以對于企業來講,企業增加值越高就需要繳納更高的稅務費用。勘察設計單位在增加值方面獲得較高,根據上海勘察設計行業在實施營改增后繳納的稅務來看,實際的繳納費用較以前的營業稅略有提高。產生稅負提高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稅率的提高使得企業稅收負擔有所增加;第二,進項稅抵扣不足;第三,上升的稅負不能得到轉移;第四,勘察設計單位缺乏均衡的收費,且大多集中在年初歲末。
(二)“營改增”對收入確認方式的影響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是在開具發票的當天實施的繳納的,雖然營改增稅制的改革對時點及收入確認方式沒有造成太大改變,但對一下幾點仍需注意:第一,收入指標有所下降。增值稅是對增加值的稅收,屬于價外稅,所以在確認收入時其收入指標會有所下降,就需要實施價稅分離。第二,需要對定金提前繳納稅務。勘察設計單位的行業性質經常需要對客戶提前收取一定的定金支付費用,然后在提供相應的服務,但還未對客戶提供相應服務,定金就不能屬于具體收入的確認范圍。納稅時間也應該是應稅服務發生的當天。客戶往往會進行一定的程度的議價,這就需要能夠提前獲得增值稅的相關發票,所以勘察設計單位就需要對預付定金計入需要繳納的增值稅中。第三,勘察設計單位的實際收入減少。在應該增值稅的試點區出現了非增值稅,對于一般的納稅人即使已經獲得了相關增值稅的發票,扔不能進行相應的抵扣。
(三)“營改增”后合同的簽訂
營改增稅制對企業單位合同簽訂影響雖然不大,但仍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合作伙伴的選擇。選擇合作伙伴較以前有所區別,優先選擇稅改區內的合作伙伴較為合適。對于稅改區的相關單位可以開售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第二,簽約合同時,選擇價稅分離的合同。這樣能夠有效體現價稅改革的合理性和優越性。第三,對于相應的合同需要對其進行完善。在合同中明確增值稅發票的信息,能夠確保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準確性。
二、勘測設計單位“營改增”后的應對策略
(一)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知識培訓
勘察設計單位在營改增稅制實施以后,需要對財務人員進行相關必要的知識培訓。營改增政策實施以后,勘察設計單位納稅人的相關納稅政策有所改變,較之前的營業稅中的收稅申報和稅收減免政策都化為烏有,必須針對企業相關規定進行有效的調整。所以,這就需要單位財務人員對營改增后的相關業務知識以及理論要求更加重要,從而能夠針對實際工作中的出現的問題進行有效應對。另外,財務管理人員還應加強對納稅籌劃方面的培訓,從而能夠密切關注營改增稅制后的稅制工作上的銜接,能夠針對新舊工作制度的變化,關注相應財稅部門政策的變化并及時作出有效的判斷及把握,從而為單位企業降低稅收的負擔。
(二)加強“營改增”后會計的處理方法
營改增后的勘察設計單位,對于進項稅的抵扣及銷項稅的計算,最終都要應用到財務核算中。所以,針對稅制改革后,結合其相應的核算方法,制定出符合單位的稅金體系。營改增實施之后,對于勘察設計單位的財務管理各方面均有所影響,所以,采用各種有效措施對單位內的信息處理、反饋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就顯得尤為重要,從而能夠促進勘察設計單位納稅籌劃的有效執行。
三、結束語
勘察設計單位在營改增稅制實施以后,單位的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能夠得到有效緩解,一些小的勘察設計單位在稅收問題上常常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從而難以維持。因此,對于營改增稅制的實施,對勘察設計單位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