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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服務貿易領域實行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主要體現為對外國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規或措施。在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國就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進行了多邊談判協議,以逐步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各締約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國是該協定的談判國與起草方,已與其他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問題并作了相應承諾。中國正式加快加入wto的進程,并已與美國在1999年11月達成了關于中國加入wto的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最基本與最重要的規則,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項原則:
1.最惠國待遇
根據gats第2條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待遇必須無條件地同等適用于任何其他締約方。由于許多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仍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施惠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因此gats第2條又同意締約方可以采取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這項措施必須列入免除這一義務的附錄中。
2.透明度
gats第3條所規定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各締約方最遲在該協定生效時公布其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以及習慣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對現行法律措施的任何變更修改,也應通知締約方全體。
3.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開放,允許其自由進入。主要體現為分別對各個服務部門作出準入的具體承諾,并載入“承諾表”。其具體內容包括:同意外國服務商進入的部門、條件或限制,以此作為準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進入本國市場的先決條件。
4.國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每一締約方在已承諾開放服務部門和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應得的待遇。不過gats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其一,各締約方只是按其承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給予外國服務業以國民待遇。其二,國民待遇原則并不能改變國內法的有關規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條和第20條所規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應根據締約方各自的國家政策目標與發展水平來決定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對于發展中國家則應根據其發展情況來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的程度。(2)締約方應在各個服務部門制定承擔其具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來實現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并且每一計劃安排應詳細說明承擔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義務,以及完成承擔義務的時間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協定生效后,所有締約方應就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定期舉行實質性談判。
二、商品零售批發的范圍與特點
商品服務貿易是指服務貿易協定所確認的12類服務行業中的銷售服務,由商品批發業和商品零售業組成。批發商業是指批發商從生產者處成批購得商品,然后再轉售給其他工商企業的商業銷售,這些工商企業一般將所購商品出售給銷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這些商品,因此批發商實際是商品的生產制造者和許多商品用戶之間的中間商,或者主要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發商所經營的商品種類可以從初級產品到復雜工業品,無所不包。商品批發經營不僅指批發銷售本身,還包括對所經營商品的貯藏、運輸、保養和維修等各個環節。零售商業是指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銷售,其形式多樣,既有大商場、聯營商店、百貨公司,也有彼此獨立經營的小商店、雜貨店,乃至小攤販,零售業經營品種多樣,應有盡有,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訂,要求我國商品零售批發業的對外開放,因為gats五大原則無一例外都涉及到批發零售業,意味著要接受gats五大原則的制約。
對我國批發零售業來說,如果無條件履行上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這兩項具體義務,必然會帶來很多問題。貨物貿易在一國的市場準入,可以通過海關關稅、國內稅、技術標準與數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則難以通過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調整。商業零售業一旦全面放開,外國資本必將迅速與這行業融為一體,在經營權、經營手段等方面憑借其跨國經營手段,形成對國內商業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我國可以利用gats允許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原則和采取緊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條件,對批發零售業制定有限程度的開放,制定出合乎中國利益的批發零售業開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發零售業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批發零售服務在我國亦稱商業服務,包括批發與零售兩部分,而零售業作為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服務業,往往以本地消費者市場作為其經營活動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國內市場日趨飽和,一些大型零售企業開始在國外尋求發展空間。進入90年代,商業零售業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業務,國際化已成為零售業最主要的目標。
2.國外的零售服務業集團紛紛以連鎖的面目出現。隨著超級市場的發展,為了爭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與不景氣的批發業以及許多制造廠聯合起來,形成了自愿式連鎖店,并在零售的基礎上發展批發業務。在市場上形成了較大的實力,具備了雄厚的規范化經營管理技術,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連鎖業的國際化經營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它是連鎖經營模式憑借自身優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尋求發展空間的必然結果。
3.跨國連鎖集團競相爭搶海外市場,因為誰占領了更大的市場,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在連鎖經營國際化趨勢下,中國市場受到了特別的沖擊,外國許多著名的跨國連鎖集團把進軍中國市場作為今后發展的首要目標。從批發零售服務行業的特點看,中國有12億人口,并且經濟發展很快,消費水平和購買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連鎖集團市場擴張的投資重點。
三、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不允許外商投資于商業領域,只有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作為特殊試點。這是考慮到引進外資會給國內商業帶來沖擊,要保護國內商業,必須限制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其實,引進外資商業將給國有商業帶來競爭,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而且引進外國大型零售企業,可以借鑒現代化商業管理經驗。雖然難免給國內零售業帶來沖擊,但引進一定規模的外資對發展我國零售行業很有必要。零售行業是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率的行業,目前國內資金在總體上處于短缺狀態,因此引進外資可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其次,開放批發零售業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為商業服務提高經營檔次和硬件設施,這對改善購物環境和開發城市新的商業區建設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利用外資還有利于促進零售商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人才,與國際先進管理模式接軌。而且,通過利用外資,開辟國內高檔消費購物的場所,可滿足國內高收入階層的特殊需要。最后,對外開放零售業可以吸引外資投向城市新商業區的開發,使城市商業布局能夠均衡發展。
1.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準入承諾
準許外資進入我國的零售批發業,實際上涉及到我國商業體系中國有商業主導地位的問題,因此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在地點上,也限于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同時在國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現實的障礙。1992年7月以前,中國禁止外商開辦獨資或合資的零售商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沒有將國內商業(零售、批發)列入允許合資經營的范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商業等行業禁止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有條件地允許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營銷網點,自行銷售其自己的產品,但不能從事專業零售或批發經營。
根據我國在烏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業開放承諾,1992年7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六個城市和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并且規定,試辦期間,外商投資于商業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百貨零售業以及進出口商品業務,不得經營商業區批發和進出口業務。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原則是出大于進,外匯自行平衡。但進口商品僅限于本企業零售的百貨類商品,年度進口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零售總額的30%.
2.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立法
1995年6月,國務院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商業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乙類項目,允許有限度的吸收外資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則按照項目的建設性質,分別由省、市有關部門審批,并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同年10月,國務院批準在北京或上海開辦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等。1997年2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本,其中國內商業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乙類,不允許外商單獨投資經營,必須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于1999年6月25日聯合《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該法規進一步擴大開放力度,允許外商投資于我國商業領域的批發與零售業。
3.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的形式
我國零售業的對外開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資的形式,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與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中外合資經營的形式。這類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必須經由國內貿易部審查合資方的資格,由國家計委批準成立,然后再由外經貿部審批相應的外經貿權,并享受國家試點政策的優惠待遇。
第二類是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經營零售業,均由地方政府批準建立,合作經營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三類是租賃經營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業將一定規模的營業面積出租給外方開展零售業務,也是由地方政府批準。
除上述正式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外,外商還通過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進入零售商業領域。有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利用在華再投資的機會,與中國企業聯營舉辦零售商業;有的是中外合資或合作的生產加工制造企業,在中國國內開設自銷產品的專賣店或專柜,或通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向國內商店提供專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入零售業領域;有的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國零售商店的經營權。
在以上基礎上,從1999年6月25日開始,我國批發零售業對外開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辦理。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中外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4.我國商品零售業市場開放的特點
1992年國務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連、青島、廣州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各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商業零售企業。但只許經營零售,不許批發;投資方式可合資或合作,但不準許獨資。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中,已批準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如北京燕莎友誼商城,天津華信商廈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團沃爾瑪(wal-mart)也在深圳開辦了兩家商場-沃爾馬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于1996年8月同時開業,盛況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營業額達到200多萬元,創深圳記錄。
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快餐連鎖店發展最快,“麥當勞”、“肯德基”、“比薩餅”、“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現已遍布中國的主要城市,并保持著火爆的發展勢頭。服裝行業的“鱷魚”、“真維絲”、“佐丹奴”、“皮爾·卡丹”等著名品牌的專賣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業區。此外,法國家樂福在北京、上海開出了兩家大型連鎖超市,并準備一兩年內在北京開出10家規模相當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東建立的新世紀商廈是目前亞洲最大的購物中心。至今為止,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共有200多家,外資已成為我國零售領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這些中外合營的商業零售企業的主要特點是集購物、餐飲、娛樂、寫字樓、商住樓為一體的綜合性商業中心。上述19家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均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這些合資百貨商店可在國內市場進行零售,亦可從外國進口貨品。
許多在中國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均利用他們的內銷權開拓內地的零售市場,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資企業與擁有零售執照的國內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鴻翔和伊勢丹百貨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場地及零售權,而外商則投入資金和管理技術,并負責百貨公司的日常營運。其他的一些合資經營零售項目則涉及中外雙方合伙人共同進行房地產開發,待項目完成后,參與的發展商可以把指定的營業面積出租給經營購物商場和娛樂設施的商戶。中國現有的大部分合資百貨商場的合資年限為30年,這些百貨商店享受國內其他類型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一切優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據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稅收減免待遇。
外資進入中國零售業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貨公司內的專柜,或在百貨公司內寄售產品,或給予中國零售商特許,以及聘用地區或地方銷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鱷魚t恤,在中國大陸30個城市擁有50家分店。從1999年6月開始,我國又正式將開放范圍從零售業擴大到批發業,開放地區也不再限于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根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設定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
5.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外資準入的審批不規范。雖然政府規定試點期間中外合資零售企業設立的審批權屬于國務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夠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開,因而缺乏約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種種變通的方式越權審批了大量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這些變通方式為外商進入我國零售業提供了方便。據統計,地方越權審批的合營項目10倍于國務院審批的合資零售企業的數量,使外資實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的企業數量和業務范圍大大超過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圍。
(2)缺乏嚴格的引資標準。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投資比例、合營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國雖然有些政策性的規定,但缺乏嚴格而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降低了零售業對外開放的實際效果。在試點的10家中外合資零售企業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兩家,其余為中外雙方各占一半,合資期限也明顯較長,平均高達32年,最長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長期經營,很容易造成外商長期控制我國零售市場的局面,對中國的民族商業形成沖擊。
(3)外資的待遇標準問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普遍享受著各種優惠,尤其是稅收的優惠,導致我國內外資零售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的競爭處于優勢而使內資企業處于劣勢。實際上,對我國零售業的外商直接投資已不需依賴減免稅等優惠措施的激勵,因為中國巨大的市場和投資環境已經有足夠的吸引力,所以,應該逐步取消零售業一般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縮小內外資企業在待遇政策上的差異,創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4)對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的行業管理有待完善。從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來看,普遍存在著合資項目規模偏大,建設周期過長,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過50%)的問題。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中外合資合作商業批發,連鎖企業,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準外商獨資經營商業零售業務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實踐中存在的以物業開發和參與企業管理等多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入零售商業及大批國外名牌專賣店的設立的做法。其中不少與國家現行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有待規范。不少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的建立沒有征求零售商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也缺乏合理的規劃。如任其盲目發展,也將直接影響到一批國內零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現行政策已有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應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但實際與此要求相差太遠。外資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壟斷市場,而合資企業的合資年限過長會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損失,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外商投資零售業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資中方企業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不能從地方或銀行得到財政支持,中方也難以控股。為此,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規模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實現。對目前已批項目中外方控股的應盡可能采取中方增資擴股方式來限制外方擴股。
四、我國對商品服務業開放的法律調整
(一)專項法規
由國家經貿委和對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調整外商投資商品批發零售業的專項法規,其中對外資進入條件、中外合營商業企業資格、設立程序、經營范圍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分述如下:
1.外資進入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銷量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2.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法定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3)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4)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
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
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5)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6)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3.設立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程序
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文件,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征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后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
(3)獲得批準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4.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
(1)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
-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
-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2)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此外,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準可兼營批發業務。但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且,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二)其他法規
除了上述有關外資進入商品批發零售業的政策法規外,外資以中外合資等方式進入商業零售業后,其經營活動也應受我國有關商品流通法律的調整。所謂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調整商品在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商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定
外資進入商業零售領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國有關商業組織管理的法律的調整。我國商業組織法就是有關商業行政管理和商業企業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和活動原則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商業行政管理機構分為兩個系統;一是商業部及其地方機構,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機構。商業部及其地方機構的職責是組織商品流通、管理所屬商業組織、調整商業組織和企業的經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機構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工商業活動中執行國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況以及罰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業登記、市場管理、商標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國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按商品流轉環節劃分,有批發商店和零售商店。批發商店是負責收購工農業產品,以供應生產部門再生產和供應零售商業轉賣的商業企業,也稱為批發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應消費者、社會集團和單位的商業企業。
商品市場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商品市場設立的審批和登記;對進入市場經營者的資格、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對商品的出售、市場衛生等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2.商品市場的法律規定
有關商品市場的法律主要適用于商品批發銷售,目前外資尚未進入,今后一旦放開,則必然受其法律調整。
建立和開辦各類商品市場,應由當地政府組織辦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注冊登記。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由開辦單位提出申請,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規劃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占地審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市場登記證。
國內貿易部1994年12月的《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中心批發市場必須經國內貿易部批準方可設立;地方批發市場必須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方可設立”,批發市場應設立管理委員會。中心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國內貿易部、發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地方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參照中心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模式設立。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批準市場管理規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規則、交易規劃、工作人員守則等有關規章制度;批準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協調處理批發市場籌建和運行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和部門、地區之間的關系;審批理事會的報告;對批發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通過對商品市場的登記管理,確立市場開辦單位的法律地位,監督管理市場交易活動,查處違章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具體有:審核批準市場開辦單位的申請,進行登記注冊,頒發市場登記證;監督市場開辦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審批市場開辦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確認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
3.商品市場交易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對于商品銷售業中的市場經營者應履行的行為規范、被禁止的行為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經營者市場交易中的行為規范主要有: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必須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足額納稅繳費;經營的各類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禁止的行為主要有:
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嚴禁國家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除此以外,經營者在批發市場的交易中被禁止的還包括下列行為:蓄意串通,制造虛假供求和價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虛假的、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以操縱市場為目的,連續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操縱或擾易;未經批準進行中遠期合同競價交易;未經批準開展批發業務;從事批發業務收受章程規定的手續費以外的報酬。
4.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
我國于1993年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下的定義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同時又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9種,具體表現以下方面:
(1)假冒行為。以下四種行為為假冒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
(2)限定專購行為。該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經營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3)賄賂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以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來達到銷售或購買商品的目的。
(4)虛假宣傳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6)低價競銷行為。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確定,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只有在排擠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有正當理由,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是允許的。
一、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原因
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經濟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假冒偽劣商品現象為何如此泛濫,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場經濟中,人們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體主要有廠商、消費者、政府等。
1、從生產者角度來講。生產者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這是假冒偽劣商品出現的主要原因。生產假冒偽劣商品采用劣質的材料,無需廣告宣傳費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獲取高昂的利潤。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還處在初級階段,市場機制還不健全,這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機。有些生產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產權導致廠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產,而不愿意為廠商長期的企業形象、信譽做過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種間接上放任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
2、從消費者角度來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消費者的信息不完全,無法辨別假冒偽劣商品。隨著仿冒技術的不斷提高,假冒商品與正品的相似程度越來越高,正品與假冒商品越來越難以辨別。由于技術的限制、廠商的疏忽,廠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夠;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傳力度不夠,這樣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機。還有一些消費者信賴的部門不負責任,做虛假認證等,消費者因為對此機構信賴而疏忽了對其認證的商品的辨別。如原有的國家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等等都成了劣質商品的掩護。隨著網絡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網上購物已經越來越走進人們的生活。在虛擬的商店中,銷售者與購買者往往是相隔在很遠的地區,消費者不能看到真實的產品,不能了解銷售者的信譽,假冒偽劣商品充斥于龐大的網路銷售中;第二,由于消費者對一些奢侈品的向往和有限的支付能力,故意去買假冒商品,以滿足其虛榮心。一些奢侈品價格高昂,象征著身份與地位,然而對于一些消費者來說很難承擔如此高昂的價格,但由于虛榮心,而去買一些仿冒品;第三,對于某些商品,假冒商品與正規商品的使用價值區別很小或沒有差別,消費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貪圖便宜,明知道是假冒商品但還是去購買。
3、從政府部門的角度來看。法制不健全、執法不嚴,對假冒偽劣生產廠商的懲罰太低是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起著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政府在執法過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問題。由于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以及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等問題,使政府的功能喪失,假冒偽劣商品更加猖狂。中央政府基于整個市場經濟的考慮,決心很大,出臺了很多打假的措施與法規。但是,地方政府在執法過程中,有損自己的利益,以至于打假的熱情不高,任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打假也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盡管對假冒偽劣廠商有一定的處罰收入,但往往不足以彌補政府的投入。政府得不償失,積極性就會有所下降。
二、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方法
假冒偽劣商品已經嚴重危害到了人們的利益,正是由于市場經濟行為主體不遵循相應的經濟規則,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導致了嚴重的假冒偽劣現象,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要治理假冒偽劣商品,就要從根本上、全面地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要充分認識假冒偽劣商品的危害性。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要貪圖眼前利益,要把眼光放遠,追求經濟的長期協調發展。要做充分的思想認識工作,從理念上樹立打假的積極性和必然性。
2、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法律法規,并且要嚴格秉公執法,加強對執法工作人員的監督。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與維護需要完善的法制做后盾。今年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但對于猖獗的假冒偽劣商品現象來說,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已經成為當務之急。要敢于賦予打假執法人員權利,同時更應該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
3、嚴格實行區域責任制。中央作為一個整體,在打假力度上往往很大,有很大的決心,盡一切能力維護經濟秩序,使整個市場經濟良性發展。但是,地方作為整體的一個部分,從地方的角度來看是作為一個小整體,它會從自身的角度處罰,謀求自己最大的經濟利益,而往往不會從4、提高消費者辨別假冒偽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偽劣產品若無法銷售,其危害將無法形成。消費者是商品的最終購買者,若消費者能有效地辨別假冒偽劣商品,那么將有效地制止假冒偽劣商品現象。對此應該大力宣傳,提高消費者對假冒偽劣商品的防范意識,提高消費者的監督意識。對于技術含量高、專業強的產品,國家應該嚴格把關,嚴格控制認證,降低消費者的識別成本。企業也應該提高產品的防偽技術,維護自己的利益,維護自己的形象和無形資產。
5、加大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明確制定行政判罰的依據;其次,應大幅度提高判罰的比例;最后,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查獲的制假售假案件,達到立案標準的,應從大局出發,及時交于公安部門刑事立案,不能單單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以罰代刑,拿錢了事,否則無法達到震懾和嚴厲打擊違法者的目的。此外,對在流通領域查處的售假案件,不應只做局部處罰,應追根溯源,從查處的案件線索上溯回查處制假窩點,從源頭上予以治理,做到標本兼治。
6、加強政府的領導作用,加強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起著宏觀的指導作用。加強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領導體制上要有所轉變,建立科學的評價體制。我國是市場經濟,市場應該在資源配置中起主導地位,但由于我國的政治體制以及傳統官文化的影響,在多數情況下,政府管得過多、過死。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對于假冒偽劣產品的制售維護,不予管制,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嚴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來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快職能轉變,給經濟發展創建更多的流通空間,在國家有關部門嚴格把關的同時讓市場本身來檢驗產品的有效性,進行自發調節,讓市場本身來淘汰假冒偽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據三鹿奶粉事件的調查結果顯示,摻入的奶粉大都是低檔奶粉,一般都是銷往農村等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低收入人群對于價格非常敏感,這對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機。國家應該嚴格控制低收入地區的產品質量情況。這種地區的地方政府往往沒有足夠的能力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國家應給予積極的支持,并加大對假冒偽劣的處罰力度。
假冒偽劣現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因此應該同時從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齊下的局面。在網絡非常發達的今天,對網絡環境的建設還沒有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網絡中假冒偽劣現象更加嚴重。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也應該與時俱進,嚴格控制新環境下的市場經濟秩序,使我國經濟能呈現良好的發展趨勢,使人民、國家、企業的利益不受危害。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厚剛.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博弈行為分析.科技創業,2008.2.
[2]胡俊超.假冒偽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寧學院學報,2008.8.
[3]廖海敏.試論對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的綜合治理.經濟與社會發展,2006.8.
20世紀中后期以來東盟與中國雙邊經貿合作碩果累累,雙邊貿易總額以年均約20%的速度增長。2005年東盟成為中國的第四大貿易伙伴,是中國在發展中國家中最大的貿易伙伴,同時,中國也成為東盟第五大貿易伙伴。但從中國與東盟的競爭關系來看,由于雙方都處于相同或相近的經濟發展水平層次上,產業結構與出口結構在相當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憑借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生產服裝、紡織、鞋類以及組裝類電子產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東盟商品的主要出口市場集中于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而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東盟相近,在一定程度上,仍像東盟國家一樣,產業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上,市場也主要依賴美國、日本、歐洲市場。經濟結構和市場的雷同使得中國與東盟之間相對比較優勢較小國際貿易論文,存在著爭奪世界市場的矛盾。因此本文基于中國與東盟的競爭關系,以雙方十五年多邊貿易額數據為基礎構建變量,采用VAR模型對中國對外貿易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并且首先研究了東盟貿易出口商品要素密集度結構,按照要素密集度對東盟出口商品進行分類,以便詳細分析東盟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商品對中國對外貿易造成的影響以及針對不同類別的產品提出相應的對策。
2 貿易商品要素密集度結構分析
2.1 貿易商品的分類
對制成品進行詳細分類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一種常用的方法是通過區分資源密集型、勞動密集型、規模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差異程度進行分類,但是會導致許多類別的產品重復出現,因此這種分類方法不是很明確,很難進行具體的分析。另一種則是按照技術密集度將制成品分為高技術含量、中高級技術含量、中低級技術含量、低技術含量制成品,雖然這種分類較為細致,但沒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情況,利用這種分類方法對東盟制成品貿易狀況進行分析就不夠合理。
本文主要借鑒Lall(2000)在分析發展中國家制成品競爭力時使用的分類方法,Lall根據研發投入的密集度對產品按照技術構成進行了分類,但使用的是STIC標準,而東盟的外貿數據主要都是HS標準論文開題報告范例。為了分析方便,本文根據世界海關組織編制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HS》),把貿易商品按照HS根據不同的要素密集度分為五類:
1、初級產品(PP)
2、自然資源密集型產品(RB)
3、低科技密集型產品(LT)
4、中等技術密集型產品(MT)
5、高科技密集型產品(HT)
2.2 東盟貿易出口結構變化
表1 近年來東盟貿易出口結構變化
年份
初級
資源密集
低科技
中等技術
高科技
1994
2.64
12.44
6.87
6.03
19.14
1995
2.29
10.91
6.28
6.58
19.75
1996
2.08
10.83
5.87
5.99
20.41
1997
1.98
10.96
5.59
5.78
21.04
1998
2.23
11.08
6.31
6.30
24.80
1999
2.01
10.56
6.06
6.36
26.84
2000
2.07
10.99
5.70
5.78
26.51
2001
2.18
11.47
5.90
6.19
24.81
2002
2.05
10.97
5.86
6.65
25.19
2003
1.94
11.48
5.77
7.62
25.10
2004
1.77
11.63
5.36
7.62
24.54
2005
1.65
12.85
4.72
7.62
23.57
2006
1.58
14.17
4.53
7.87
23.09
2007
1.63
13.37
4.70
7.63
23.25
2008
1.15
14.05
一、什么是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通常是指國家之間的商品、勞務和其他生產要素的交換活動,是世界各國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通過國際市場的交易活動,實現商品以及勞動、科技等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達到互通有無,取得絕對和相對利益的行為方式和過程。一方面,國際貿易的規模和結構是由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特點決定的;另一方面,一國對外貿易的狀況又對本國經濟發展速度和供求總量平衡的實現產生重要作用。
二、國際貿易政策
國際貿易政策是一個國家的總政策國際貿易相對利益,特別是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發揮本國優勢:一方面,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并利用國家力量擴大出口;另一方面,利用經濟和其他手段限制進口,保護本國國內市場,達到平衡國際收支,擴大社會需求,刺激經濟增長的要求。具體政策主要有:一、貿易保護政策,二、自由貿易政策論文格式模板。
三、國際貿易的絕對利益和相對利益
在國際貿易中,貿易利益及其如何在貿易參與國之間進行分配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確定應當出口什么,進口什么,它與一個國家參與國際分工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相關;二是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要達到的目標,它是指在國際貿易條件下進行什么樣的商品交換更有利。那些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國家國際貿易相對利益,經濟結構以國內分工為基礎,開放程度較低,對外貿易通常以互通有無、調劑余缺、滿足需要為主要目標。而經濟開放型國家則以國際分工為背景組織國內生產,國際交換突破了轉換使用價值的局限,而注重貿易中的比較利益。依據比較利益原則確定其以何種方式參與國際分工,確定進出口商品的結構和流向,通過對外貿易求得利益的增長。
1、國際貿易的絕對利益
從對分工極大地有利于老公生產力率的提高這一規律的認識出發,出現了以絕對優勢為基礎的國際分工和貿易,以致貿易雙方都能從國際貿易中得益。不同國家在具體產品的生產上具有絕對成本的差異。所謂絕對成本差異是指在某種產品的生產上一個國家 所耗費的勞動成本絕對低于其他國家。
2、國際貿易的相對利益
通過對兩個國家生產成本的比較,如果某一個國家并不擁有任何絕對優勢,而是居于絕對劣勢,那么,國際貿易的結果,仍然可以使貿易雙方取得貿易利益。只要各國商品之間的價格比率有所不同國際貿易相對利益,在進行貿易時,每個國家都會有一種比較或相對優勢。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生產任何商品的成本均比其他國家都高,然而,這個國家生產的某種商品的成本相對于生產其他商品的成本相對較低,那么,這個國家在生產這種商品上便具有比較優勢,就應該生產并出口它,通過國際貿易來交換本國生產處于相對劣勢的產品,從而取得相對利益論文格式模板。
四、國際貿易的供求關系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一樣,是在一定的供求關系條件下進行的。國際貿易的供求關系對國際貿易的價格有著重大影響,也決定著一國對外貿易的戰略、策略和進出口格局及結構。
1、影響國際貿易供求關系的因素
經濟發展周期的影響、貿易保護的影響、國際壟斷的影響、國際或地區性經濟事件或政治、軍事局勢的變化的影響。
2、增強對國際貿易供求關系變化的適應能力
國際貿易供求關系的變化,對于一個國家進出口業務、國際收支及國內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為了適應這種變化,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國際貿易相對利益,通常根據本國國情和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適時調整對外貿易的戰略和策略,調整國內的產業結構,充分發揮本國在生產上占絕對優勢和相對優勢產品的生產,在國際貿易中獲得絕對和相對利益。
五、結束語
發展中國家要從根本上改變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利地位,最終途徑還是要加快本國技術進步,提高整體經濟實力,逐步增加高技術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比重,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經濟學基礎(第三版)李明泉主編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8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04
根據文化商品的不同特性分為五類:文化遺產類,印刷制品類,傳播媒介類,視覺藝術品類,以及電影攝影制作類。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商品貿易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總體來說,一個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起著關鍵性的正相關因果發展作用,語言,人均收入水平和互聯網的普及都有著顯著效應的推動發展作用,而地理位置的原因有反作用因素。本論文的研究結果對一個國家制定推動文化商品貿易的發展的戰略政策可以提供一定的建議,也對文化商品相關企業在日后的發展中有著引導作用。
一、文化商品貿易研究背景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中國各類商品市場的快速延伸與發展,大部分商品都已經進入了固定的循環經濟模式,尤其是生活必需消費品以及能源類消費品。另一方面,隨著世界貿易的迅速發展,各個國家之間的交流活動也在不斷增加,而文化商品貿易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二戰之后的經濟高速發展之后,美國遭遇了經濟大蕭條之后,市場上民眾的精神需求大幅度的增加使資本家認識到,經濟效益不僅僅可以從工農產品上得到巨大的利益,文化價值同樣可以創造高價值的效益,如果把“文化”實現產業化,實現文化藝術的產品化,文化單位和傳媒機構的企業化,文化藝術領域和多媒體現代娛樂集團的資源融合化,可以使規模化的文化商品產生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通過近百年的發展,美國文化產業已經成長為國民經濟中地位僅次于軍事工業的支柱性產業,每年的產品出口超過了航天工業相關產品的出口,成為第一大出口創匯產業。而我們知道的,每年的美國文化產品出口不僅僅為美國傳媒資本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也給美國政府帶來了相應宣傳的“硬實力”表現。
“文化”的定義非常困難,因為其涵蓋了很多虛擬的社會價值,比如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風土人情,傳統習俗,生活方式,我們很難用一個框架來約束文化的定義以及其價值。而在世界范圍內,我們更難去劃分文化的界限,比如亞洲地區,日本、韓國很多文化都起源于中國,具有許多相似性。在西歐和北美地區,也有很多文化價值觀都是通用的。因此,在本論文中,我們用“文化產業”的概念來定義文化的價值。文化產業最早產生于20世紀,是在霍克海默所著作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中提到,后來由英國經濟學家約翰霍金斯用“創意產業”來加強了文化與政府間的相互依賴扶植關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其定義為: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而這個產業所誕生的所有產品都是文化產品。介于文化的特性,關于文化商品的研究相對比較少,而研究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貿易往來的很多。隨著各個國家之間信息與基礎商品的貿易增加,很多國家民眾的思想認知都被外國文化所影響甚至改變。特別是很多發展中國家中,海外文化商品都占有一定的比例,甚至超過了本國文化商品的比重。中國就是典型的例子,這和中國近年來接受了許多海外投資帶來的經濟協作有很大的關聯性。
當代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各國之間的貿易攻防戰可謂此起彼伏。平行進口,作為一個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國際貿易問題,既是國際貿易競爭中的焦點問題之一,也是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討論且頗有爭議的棘手問題之一,在我國立法中尚屬空白。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平行進口問題將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中,由此引發的法律爭議也會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所以,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變刻不容緩。
一、平行進口的概念
平行進口亦稱為灰色市場,我國學者對其定義有一定的差別。一些學者的定義是: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進口并出售帶有相同商標的商品。[1]還有學者定義為: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對此現象稱之為平行進口。[2]根據第二種定義,必須有被授權商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的事實,才存在非商的平行進口問題。而根據第一種定義,則沒有這樣一個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根據國外諸多國家的立法及實踐,只要本國存在商標權人,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進口到國內就構成平行進口,不管事實上是否存在商標被許可人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筆者比較贊同第一種定義法,不過既無先行進口,何來平行進口?所以筆者認為使用灰色市場這個概念似乎更恰當些。
筆者認為,所謂平行進口,是指當某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注冊獲得法律保護時,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直接或間接從外國商標權人手中合法購得標有其商標的商品并未經本國商標權人許可輸入本國銷售的行為。在平行進口關系中,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外國商標權人、本國商標權人、未經授權的進口商(非商)。
平行進口的上述定義表明:(1)平行進口商進口的商品必須是國外商標權人生產或銷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進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標的物以及進口的標的物合法為前提。若平行進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為非法商品,則這種進口將因其明顯違反國家相應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這種非法進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已無討論的意義了。
二、在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兩大理論分歧
在國際貿易中,出于經濟和法律的考慮,有關平行進口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特別是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構成對進口國當事人商標權的侵犯,成為國際貿易領域及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與商標權窮竭理論之爭。
反對平行進口者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商標在哪國注冊,其所有人的獨占權利就應在哪國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未經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進口是對進口國商標權人權利的侵犯。而且,商標權根據每一國家的商標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其信譽外,在不同的國家事實上具有不同的意義。特別是當商標使用權發生域外轉讓時,商標權代表著被許可使用人開發出的獨立信譽。為了建立這種信譽,被許可人做出了額外的努力,付出了相當的費用。保護這種獨立的信譽,就是商標權地域原則之所以產生的基礎,平行進口無疑將使被許可人的這種獨立的權利利益受到損害。[3]
反對平行進口者還認為,從經濟上看:(1)消費者對灰色市場的存在幾乎一無所知,面對市場上價格懸殊而商標相同的商品,消費者會感到茫然。平行進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備商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具備廠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消費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這些差別,特別是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即使同一商標的商品,在質量上也可能存在差異,因而,平行進口可能使消費者對同一商標但不同來源的商品產生判斷和選擇上的困難。如果平行進口商品存在質量缺陷,而又沒有明確標示出商品來源,消費者就會因無從識別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進口的貨物在質量、售后服務以及擔保方面和廠商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將直接損及國內商標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的良好信譽。
二、研究領域
長期從事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同時也為相關企業提供該領域的培訓和咨詢。在貿易摩擦、貿易救濟和貿易可持續發展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特別對國際貿易中反傾銷的研究處于前沿。
三、科研成果
主持教育部課題、武漢市社科基金項目、湖北省教育廳項目、武漢市統計局項目等縱橫向課題15項,課題主要涉及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的貿易摩擦和貿易競爭方面的研究,比如:“影響反傾銷的宏觀因素實證分析及貿易救濟體系的構建”(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項目編號:09YJC790210)、“比較優勢向競爭優勢轉變的武漢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研究”(武漢市社科基金,項目編號:whsk10040)、“基于二元Logistic回歸的反傾銷裁決預警模型研究”(湖北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項目編號:Q20081707)、“中國化工產品出口反傾銷統計預警系統實證研究”(湖北省統計局全省統計科研項目,項目編號:HB092-29)等等。
在《國際貿易問題》、《改革》、《財貿經濟》、《經濟與管理研究》、《國際經貿探索》、《商業經濟與管理》、《經濟問題探索》、《北京工商大學學報》(雙月刊)、《管理現代化》、《當代財經》、《現代經濟探討》等CSSCI期刊以及其他重要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50余篇,其中10余篇次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或檢索,論文被大量引用。《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認及反傾銷應訴能力》一文于2008年獲武漢市社會科學優秀論文獎(人民政府獎)三等獎、《中美反傾銷程序比較研究》一文于2007年獲武漢市社會科學優秀論文獎(人民政府獎)優秀獎;《WTO時代中國遭受反傾銷的國別和商品結構分析》一文于2008年獲湖北省第九屆統計科研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中國紡織品出口反傾銷預警體系研究》一文于2010年獲湖北省第十屆統計科研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中國對外反傾銷的商品和國別結構特點及其思考》一文于2006年獲商務部“貿易救濟研究獎”二等獎、《中國紡織品出口反傾銷預警體系研究》一文于2008年獲商務部“貿易救濟研究獎”三等獎;《中國遭受反傾銷的貿易救濟體系:一個二維體系的構建》一文被選為“2011年中國經濟安全論壇”(教育部社科中心主辦)宣講論文。
四、主要論著
1、中美反傾銷程序比較研究,《國際經貿探索》,2005年第1期。
2、中國反傾銷統計及分析,《商業經濟與管理》,2006年第7期。
3、WTO時代中國遭受反傾銷的國別和商品結構分析,《財貿經濟》,2007年第2期。
4、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認及反傾銷應訴能力,《改革》,2007年第4期。
5、印度對華反傾銷的特點及原因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年第5期。
6、基于競爭情報的中國紡織品反傾銷誘因及預警研究,《圖書情報工作》,2010第6期。
7、中國的經濟貿易、報復能力及國際地位與對華反傾銷——基于總量和中國視角的對華反傾銷調查實證研究,《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雙月刊),2011年第3期。
8、對華農產品反傾銷影響因素——基于條件Logistic回歸的實證研究,《經濟問題探索》,2011年第5期。
9、基于反傾銷的我國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及對策研究,《管理現代化》,2011年第6期。
10、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及其對反傾銷裁決的影響——基于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的實證分析,《國際貿易問題》,2011年第9期。
一、2007-2008年我國輸入型通貨膨脹概況
2007年開始,中國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就在一直高位運行,從年初的2.2%上升到當年12月份的6.5%,然后又上升到2008年2月的8.7%;隨后CPI一路下滑,降到7月6.3%,最后12月降到1.2%[2],形成一個從上升、高峰、再到下降、消失的完整過程。
而同一時期,世界上石油、糧食、鐵礦石等大宗初級產品價格在飄升。2008年7月,世界石油價格暴漲至創紀錄的歷史高點147美元。糧食、鐵礦石等其它我國大宗進口資源的價格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而我國又是這些資源性商品的進口大國,石油、鐵礦石一半以上需要進口,糧食中的大豆更是90%依賴進口,通過國際貿易使通貨膨脹傳入我國,并對國民經濟造成傷害。
二、我國輸入型通貨膨脹的傳導路徑分析
關于輸入型通貨膨脹的概念,學術界至今尚無定論。一般是指:在開放經濟中,國際市場價格上漲和國際資本流入規模過大,導致進口商品成本上升和國內貨幣供給被迫增加,進而引發國內市場價格普遍、持續上漲的經濟現象。本文主要分析由于國際大宗初級產品價格上漲導致我國出現的輸入型通貨膨脹。
一般而言,國際市場初級產品價格上漲,首先推動我國原材料、材料、動力購進價格指數的上漲,然后引起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即工的上漲國際貿易論文,最后再傳導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從而引起物價的全面上漲。2007年初級品進口中,非食用原料和燃料等生產原料比重占91.67%,這些產品進口價格變化必然改變國內廠商的生產要素價格和生產成本,表現為國內工業品出廠價格的變化,并最終間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水平。
以石油為例,由于石油是基礎能源產品,是工業交通的血液,被譽為“黑色黃金”。隨著國際原油價格的上漲,導致國內成品油價格的上漲,又引起國內交通運輸、用油工業品以及居民燃氣價格的上漲;有機化工產品價格的上漲則與國際原油價格同步,隨著有機化工產品價格的上漲,其下游的塑料、橡膠和化纖等工業中間品的價格也進一步上升,并由此一步一步向下傳導,最終引起整個社會價格總水平的上升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三、國際大宗初級產品價格上漲的原因分析
世界上石油、糧食、鐵礦石等大宗初級產品除了受自然條件、資源稟賦等因素限制外,由于其以美元計價,在世界流動性過剩、美元貶值以及受次貸危機影響金融資產接連發生危機的背景下,世界大宗商品被賦予了金融投機以及資產儲備功能,從而導致這些商品價格出現大幅度上漲的態勢。
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放任美元貶值,通過貿易逆差向全球輸出大量美元,成為全球貨幣的“供鈔機”,造成世界范圍內貨幣供應過多、流動性過剩,國際市場石油、原材料、糧食等大宗商品價格持續上漲,形成全球性通貨膨脹。衡量美元強弱的指標美元指數在此期間發生了巨大波動,美元指數的上升說明美元升值,以美元計價的商品價格下跌,反之則貶值,商品價格上漲。美元指數由2006年9月1日的85.67一直下跌至2008年3月7日創73.11歷史低位,在此期間,國際大宗初級產品價格急劇上漲[3]。
四、對策分析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此輪輸入型通貨膨脹,與美國的國內經濟問題及其“以鄰為壑”的匯率政策是分不開的。這些政策給全球帶來巨大災難,但各國也沒能牽制美國,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美國實施了新一輪的定量寬松貨幣政策,向世界輸入大量的美元,助推國際大宗初級產品的價格屢創歷史新高。據報道國際貿易論文,為刺激經濟進一步復蘇,美聯儲計劃在近期推出第二輪定量寬松政策,將造成美元進一步貶值。
今年上半年以來,世界經濟繼續復蘇,國內經濟回升向好勢頭進一步加強。在國內外良好經濟環境的支持下,我國對外貿易也延續了去年年底以來較快的恢復性增長態勢。但是,由于主要發達經濟體持續的高失業率,消費仍然不振,以及由歐洲債務危機的影響將逐步顯現,下半年,世界經濟復蘇的步伐可能放緩,我國外貿發展仍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縱觀全年,我國外貿形勢仍不容過分樂觀。
1、我國外貿持續恢復性增長
從2009年11月起,我國進出口已經延續了8個月的恢復性增長。據海關統計,今年1-6月國際貿易論文,進出口總值13548.81億美元,同比增長43.1%。其中出口7050.90億美元,增長35.2%;進口6497.92億美元,增長52.7%;貿易順差552.98億美元。與金融危機前2008年1-6月相比較,進出口、出口和進口分別增長9.8%、5.8%和14.5%。除了全球經濟逐步復蘇,進出口商回補庫存的因素外,今年上半年我國進出口較快的恢復性增長也與去年同期全球經濟下滑,進出口商品價格下跌,外貿基數較低有很大關系。
6月當月進出口增速放緩,而順差有所擴大。6月進出口值2547.69億美元,增長39.2%。其中,出口1373.96億美元,增長43.9%;進口1173.74億美元,增長34.1%。當月貿易順差200.22億美元。
表1 2010年以來我國月度進出口情況
年 月
出 口
進 口
貿易差額
(億美元)
金額(億美元)
同比(%)
金額(億美元)
同比(%)
2010.01
1094.75
21.0
953.07
85.5
141.68
2010.02
945.23
45.7
869.10
44.7
76.12
2010.03
1121.12
24.3
1193.48
66.0
-72.36
2010.04
1199.21
30.5
1182.39
49.7
16.81
2010.05
1317.61
48.5
1122.28
48.3
195.33
2010.06
1373.96
43.9
1173.74
34.1
200.22
2008.1-6
6662.51
21.8
5675.49
30.6
987.03
2009.1-6
5215.29
-21.8
4245.95
-25.4
969.33
2010.1-6
7050.90
35.2
6497.92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