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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712(2013)34-0052-06
[基金項目]廣西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課題“廣西民族地區學困生發展策略與語文德育的功能研究”(2008C21)。
[作者簡介]韋美日(1964―),女,廣西環江人,碩士,廣西師范學院文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語文課程與教學論,廣西民族地區語文德育。
在語文課程改革中,出現了一些自相矛盾的奇怪現象:一邊是課改實驗的“泛人文化”,表現為在公開課或是教學競賽中,以培養學生的人文素養為主,進行漫無邊際的拓展延伸,忽略了語文知識、技能的傳授、訓練;一邊是學校的常規教學中的“去人文”,表現為課堂教學仍然以傳授知識為主,扎扎實實進行應試能力訓練,把人文精神的培育當成可有可無的內容,隨意增減。
一、語文教學中遇到的問題
語文課堂教學中的矛盾現象背后是語文課程的價值取向指導下的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問題。功利化的價值取向使語文課堂教學僵化、老化,局限于狹小的語文課程,受制于語文教學的狹窄空間,不能進行真正的跨學科、跨領域、面向生活的語文綜合性學習,不能全面提高學生的語文素養。
(一)語文教學實踐的功利化取向
語文課程改革中,這種看似矛盾的現象,事實上有其內在聯系,即語文課程實踐中的功利性價值取向侵蝕了語文課程標準的理性價值取向,導致對語文課程理念的淺表理解,或者是誤讀。在教學行為上則表現為陽奉陰違:在展示語文教學改革成果的實驗課上,盡可能多地增加人文性的內容,貼近語文課程標準的要求,會獲得比較高的評價;在常規語文教學實踐中,認認真真落實語文知識點,盡量吃透語文考試的內容,在各種語文考試中成績優秀,會得到大家的承認。這種過于功利化的語文教學活動必然走向經驗性和機械化,輕視排斥理論指導,惰于實踐創新,消解語文課程改革的核心價值體系,在語文課程改革旗幟掩護下,走的是應試教學的老路。
(二)語文教學內容和語文教學研究的單一化
要擺脫語文教學的經驗性和機械化的慣性傾向,語文教學就不能只顧在自己的領地上埋頭耕耘,還需要具有宏觀的、全局的戰略眼光,超越眼前的功利性需要,為國家民族文化的傳承和學生的未來謀劃,在更廣闊的天地中運籌帷幄。語文教學立足于語文素養的提高而不只是在實驗課中表演人文性,語文知識和技能的獲得也不只在語文課本和語文課堂教學活動中,其途徑和方法是無限多樣的,需要語文教師在語文教學實踐中勇于探索,更需要綜合運用相關學科的理論和研究方法指導語文教學實踐,不同學科的理論可以為語文教學開辟新天地,提供不同的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有可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民族學的經濟文化類型理論所關注的經濟文化類型及其對經濟文化類型的研究方法,為成功地利用本土的語文課程資源提供可參照的理論框架和方法論基礎,引導語文課程實施走出“泛人文化”和“去人文”的泥潭。
二、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及其發展
(一)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提出
人類學的經濟文化類型理論是“蘇聯專家CH托爾斯托夫、MT列文、HH切博克薩羅夫等人在20世紀50年代共同提出的。”[1]“1956―1958年期間,時任蘇聯民族學研究所東亞和南亞室主任的切博克薩羅夫到我國中央民族學院進行講學。期間,我國學者林耀華與他共同撰寫了《中國經濟文化類型》一文,全面地運用了經濟文化類型理論來研究中國民族問題,踏出了此理論在中國進行本土化研究的第一步。但在之后2O多年的時間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國內關于這方面的研究沒有取得任何進展,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林耀華的學生張海洋開始繼續此項研究,其碩士學位論文便是《中國經濟文化類型研究》。”[2]蘇聯的經濟文化類型是指“居住在相似的自然地理條件下,并有近似的社會發展水平的各民族在歷史上形成的經濟和文化特點的綜合。”[1]林耀華先生認為經濟文化類型是指“居住在相似的生態環境下,并操持相同生計方式的各民族在歷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經濟和文化特點的綜合體。”[1]
(二)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在中國的發展
羅吉華文章所說的“本土化研究”是指中國的人類學家用蘇聯專家的經濟文化類型理論來認識中國的經濟文化類型,在研究實踐中修正完善這一理論,使之更貼近中國民族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的特點,為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服務,這一工作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得到延續。50年代,林耀華先生在《中國經濟文化類型》中結合東亞各個經濟文化類型的情況,區分了三組經濟文化類型:第一組,以狩獵、采集和捕魚起著主導作用的類型;第二組,以鋤掘(徒手耕)農業或動物飼養為主的類型;第三組,以犁耕(耕耘)農業為主的類型。[3]他還對每一種類型的特點及分布范圍進行了具體的闡述,為建立和運用中國特色的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和基本的研究框架。其優點是將研究置于東亞的大背景中進行比較分析,有一個中觀的認識角度,選取了每一類型中的典型進行描述,加深了對某一類型的特點的理解和認識;其不足是未能深入到中國領土上的56個民族的生態環境內部,了解其具體的生計方式,區分其經濟文化類型,其研究成果依然是一個大致的輪廓,沒有構成一個細節完備的邏輯體系。
林耀華先生主編的1997年出版的《民族學通論》第四章《經濟文化類型》在原來分析框架的基礎上進行了充實和完善。首先,闡明了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含義及其作用,強調了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方法論意義,它在學科理論方面的價值和現實意義。方法論方面指出了它的一系列操作規范,為正確理解和實際運用這一概念指明了方向。其次,闡明了其在學科理論建設方面的重要貢獻和民族地區的現代化建設方面的作用,使其方法論意義落實到具體的學科內容方面和現實生活領域,有效擴大了它的影響范圍,強化其實踐意義,把它從純學科的認識論逐步發展為能為解決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事業發展提供理論依據的有中國特色的民族學理論。與在《中國經濟文化類型》中所提出的內容框架相比,《民族學通論》區分了類型組里面的具體類型。第一組,采集漁獵經濟文化類型,包含兩個類型:以鄂倫春族為代表的山林狩獵型和以赫哲族為代表的河谷漁撈型;第二組,畜牧經濟文化類型組分為四個類型:以部分鄂溫克族為代表的苔原畜牧型,以蒙古族為代表的戈壁草原游牧型,以哈薩克族為典型的盆地草原游牧型,以藏族為典型的高山草場畜牧型。第三組,農耕經濟文化類型組,區分出六個類型:山林刀耕火種型、山地牧耕型、山地耕獵型、丘陵稻作型、綠洲耕牧型、平原集約農耕型,最后一種類型還區分出兩個亞型:北方亞型和南方亞型。[4]
《中國經濟文化類型》和《民族學通論》第四章《經濟文化類型》的內容相比較,有三點不同:第一點,類型組名稱有變化;第二點,類型組中的典型變成了具體的類型;第三點,各類型的經濟文化的地域性、歷史性、綜合性的特點更為突出。這三點變化把中國的經濟文化類型從東亞的經濟文化類型的背景中凸顯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對象來考察,因而從名稱到特點都更符合中國民族地區的地理分布特點,歷史以來形成的各民族的居住格局,以及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的民族經濟文化發展的特點。這個體系的優點是很明顯的,它突出了中國地理環境和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特色,有利于正確認識民族地區的社會結構及其歷史發展規律,能更好地指導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建設;其不足之處是由于顧及到經濟文化類型的綜合性特點,雖然提到了建立有層次的立體結構的四個內容,但在具體闡述內容時,沒有對構成這種綜合性的具體因素及其相互影響關系進行相應的描述,即其類型內部的基本結構仍然有待完善。
(三)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在民族教育中的應用
在哈經雄、滕星先生主編的2001年出版的《民族教育學通論》第四章第二節《經濟文化類型與民族教育》中,在林耀華先生所下定義和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對世界民族分布和地理類型的概括分析,首先對世界民族及民族區域的經濟文化類型進行一個粗線條的分類,然后對民族經濟文化類型同民族教育的一般關系進行初步探討。”[5]這里區分出四個經濟文化類型組,第一組,采集漁獵經濟文化類型組,包括兩個亞型:北部寒帶亞型和南部熱帶亞型;第二組,游牧經濟文化類型組,包括兩個亞型:北部寒帶、溫帶亞型和南部熱帶亞型;第三組,農業經濟文化類型,包括山地雨林混合農業和犁耕農業;第四組,現代化工農牧業類型組,包括三種類型:高度發達的商品化農牧業、商品化的種植園農業、城鎮工農業綜合經濟文化類型。基于世界教育的多元文化背景和民族教育的視角,其內容的特點也很鮮明,第一點,從“世界民族分布和地理類型的概括分析”來區分的經濟文化類型,與世界多元文化教育的背景相呼應,吸收了《中國經濟文化類型》的中觀視角并賦予時代特色;第二點從“民族經濟文化類型同民族教育的一般關系”出發進行研究,重點不在于構建經濟文化類型的理論,而在于探討其特點對民族地區學校教育的影響。這一論題的優點是簡潔明了,突出特定研究視界中的經濟文化類型的核心內容,其不足在于宏觀角度必然要犧牲許多具體的內容,而經濟文化類型與民族教育的許多特點是要通過具體細節才能得到精確反映的。
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從20世紀50年代由蘇聯專家提出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在中國的實踐與發展,在理論體系的建構上,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進行了有成效的探索,在本土化的實踐中,經濟文化類型的區分更加能體現中國區域民族分布的特點,在方法論的意義上,強化了它在民族地區現代化進程中的價值和意義。
三、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對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啟示
經濟文化類型理論不但在民族學的發展和民族學研究中有積極的意義,因為其對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獨特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對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利用也有重要的啟示。
(一)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立足于本地的物質文化基礎
“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充分地肯定了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生產力水平對于物質文化發展所帶來的影響,從而為民族學對人類社會物質文化的起源和特征的研究提供了一條科學的認識途徑。”[4]對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也要從認識本地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生產力開始,進而認識其物質文化的特點,這一認識途徑對民族地區的語文課程資源開發來說尤其有價值,因為它是自然的饋贈和歷史的遺存,不須投資。廣西民族地區大部分都屬于“農耕經濟文化類型組”中的“丘陵稻作型”,“水稻種植與干欄式建筑的結合是丘陵稻作型的基本文化叢結。”[4]這是與民族地區學生的生活有密切聯系的物質文化,如水稻的起源和分類,水稻種植的知識,干欄式建筑的特點和地理環境的關系,也是最基本的語文課程資源,可以幫助學生理解自己和自然的關系,培養學生對自己民族物質文化的認同。不僅如此,本地物質文化資源進入語文課程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活躍語文課堂氣氛,激活學生的生活經驗,使學生的學習更有成效。
(二)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面向不同的學科領域
對世界民族的分類有各種角度和方法,但各種方法都有其長處和短處,如語言譜系法,能準確標出各民族在歷史上的親緣關系及接近程度,但卻不能標出各族群的地理環境,經濟文化發展方向和生計方式的特征,這正是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長處。[4]就是說,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綜合運用了不同學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建構自己的理論體系,解決了本學科的理論問題。語文課程的綜合性、社會性、實踐性的特點,決定了語文課程資源的無限廣闊性,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如果局限于本學科領域,課堂教學中一味強調以語言文字為中心的“語文味”,只重視“語文”的課外讀物,或者只圈定在“語文教學輔助材料”的范圍里面,那么語文教學就很難逃脫沒有“文化”、脫離現實生活的宿命。不同學科領域的知識及其獲取知識的方法對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利用是有意義的,這是因為語文學科知識的綜合性特征決定了它必須不斷從各個學科領域中源源不斷地獲得新的知識和新的方法,再以“語文”為核心,對這些知識和方法進行整合,成為語文課程資源。
(三)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要重視背景知識的運用
經濟文化類型理論重視對各種經濟文化類型的縱向的歷史考察和橫向的地域差異比較,其經濟文化類型組的排列就體現了不同地域的民族發展的歷史進程及其經濟文化特征。在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執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體系,也是考慮到不同地域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性,而經濟文化類型的形成是一個長遠的歷史過程,因此要真正了解其類型特征并在此基礎上建設和發展,就必須了解其形成的歷史背景。民族地區學校教育的知識體系的構建,尤其是地方鄉土知識體系的構建,民族地區經濟文化類型的背景知識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否則三級課程體系的建構就失去了實質意義。語文課程是所有學科的基礎,語言文字的正確應用不但是語言文字本身的事情,還有語言文字涉及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背景,也只有關注了語言文字所蘊含的社會經濟文化內涵,語文課程作為各門學科的基礎才名副其實,才能在三級課程體系中發揮它的基礎作用。“純語文知識”的教學,其實只重視語言形式方面,而拋棄了文字的豐富內涵,是缺乏“文化”的語文課程,無法完全承擔語文學科作為基礎學科的任務。
(四)語文課程資源開發要重視經驗的積累和理論的建構
“了解作為人類進化的遺傳和變異背景的經濟文化類型,必然能使體質人類學的認識途徑得到豐富。”[4]了解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類型,也可以開闊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眼界。因此民族地區的學校教育也應該重視作為課程資源基礎的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類型的認識和研究,重視在經濟文化類型的基礎上開發的語文課程資源的原始材料的積累。這些資料應該把已有的體質人類學、民族志的資料包含在其中,眼光不能只局限在語言文字的范圍內,也應包含物質文化,如民居、生產工具等要素,要透過語言文字和物質形態去理解和傳承語言文字和物質形態所承載的民族文化傳統。語文教學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語言文字本身,而是以它為工具掌握其中的文化內容,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另外,為了使經驗的積累具有明確的目的和意義,需要借助其他學科先進理論的指導,但即使是有親緣關系的交叉學科,也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其構建的理論體系首先必須能解釋本學科的事實和現象,而不是解釋相關學科的事實和現象。希望借助相關學科的理論解釋本學科的事實和現象,擺脫不了模仿和借用的慣習,最終會使自己處于缺乏適切的解釋框架的狀態,無法建構一個能充分闡述學科特點的理論體系。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目前就處于這種尷尬的狀態。要有所作為,借鑒其他學科的理論也只是手段,目的還在于,在積累豐富的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經驗的基礎上建構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理論體系,只有這樣,民族地區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才會走上有序發展的道路。
(五)語文課程資源開發要體現語文學科的特點
經濟文化類型理論“不僅本身就注意環境、地域和經濟、文化的綜合因素,而且還有一個歷史民族區或歷史文化區的概念與之相輔相成。”[4]因為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這種獨特視角和研究路線,使其區別于民族學的其他理論,對中國民族經濟文化具有更強的解釋力,也有更廣泛的適用范圍,為其他學科領域的借鑒和應用提供了可能性。把它運用于民族地區的語文課程資源開發領域,就要注意民族地區語文學科教育的特點與經濟文化類型的契合度。語文課程標準所闡述的語文學科的特點,即人文性、實踐性、具有漢語言文字的特點,適用于國家課程體系,而民族地區語文學科教育除了具有上述特點之外,還有適用于地方、學校課程體系的特點,其中之一就是母語思維和漢語思維的轉換、兼容問題,這個問題的背后其實就是歷史以來民族地區的經濟基礎和文化傳統的變遷問題,這是語文課程資源開發與經濟文化類型之間的結合點。
(六)語文課程資源開發要服務于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
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發展指向民族地區“因地制宜地開發和利用、保護生態環境與資源”“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實現本民族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減輕文化變遷中不可避免的心理壓力及其他方面的消極影響”“保持其應有的文化特點”。[4]應該說,這不僅是民族學及其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努力的方向,也是民族地區學校教育努力的方向,當然也是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目標。在語文課程資源的選擇和鑒別過程中,經濟文化類型理論提供了有實用價值的標準,這一標準包含三個內容:第一,作為語文課程資源它是否具有本地區生態環境的特點;第二,作為語文課程資源它能否促進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第三,作為語文課程資源它能否反映本地區經濟文化變遷的特點。按照這一標準,并非所有的民族地區的鄉土知識都適合作為語文課程資源,在這個意義上說,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其實就是一個價值選擇、文化選擇的過程,而語文課程資源開發的標準的確定就是一個關乎教育哲學的問題,是民族學和教育學共同關注的基本問題,而服務于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則是各學科當前都必須面對的基本問題。
綜上所述,從經濟文化類型理論在民族學研究和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出發,對作為同樣關注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建設和發展的語文課程資源開發而言,它所受到的啟發是多方面的。把服務于本地的經濟文化發展作為立足點,關注本地特有的文化背景知識,從語文學科的需要出發,有效整合多學科的知識與經驗進行語文課程資源開發,就有可能有效解決當前語文課程實施中的經驗性和機械化傾向,走上促進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1]鄧紅,李天雪對前蘇聯“經濟文化類型理論”的再研究[J]廣西民族研究,2006(3):80
[2]羅吉華經濟文化類型理論與民族地區地方性校本課程的建構[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9(2):12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逐步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立法也逐漸展開,大量的適合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條例相繼出臺,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數民族的經濟權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的內涵
經濟管理自治權在有的教材中被稱為經濟發展自主權,。這個概念的核心就是“權”字,“權”可以解釋為權利或者權力,是以義務或責任相對應的概念,在這里一般指權力,是法律賦予一定主體行使某項職能的依據,其外在表現為某種職能,內在是一定的法律依據,經濟管理自治權是一種經濟權利,是多民族國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確認和保障的,少數民族在特定經濟關系中享有的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
(二)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實施的法律依據
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這些依據是經濟管理自治權實施的權力來源和法律保障。
1.依據國家法律法規
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
2.依據自治條例
主要是依據貴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條例和自治縣自治條例
3.以政策措施作為補充
除了自治條例以外,有對經濟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也有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實施存在的問題
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的實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存在許多優勢,但同時存在許多不足。
(一)政府行政方面所面臨的問題
1.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管理尚待完善
2.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所面臨問題的認識有待深入
3.各項政策有待于更加深入開展落實
(二)貧困問題與扶貧問題
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貧困有其深刻的根源,更有其特定的機理特征,人力資本嚴重不足,自然資源雖然豐富,但利用效率低下,經濟發展的資本也不足。
雖然貴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中有關于扶貧的規定,并且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措施,但扶貧是一個長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并且實施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所以,貧困問題和扶貧問題是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實施存在的一個問題。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問題
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補償問題是礦產資源開發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雖然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種資源豐富,礦產資源的儲存量也很大,但人均獲得量還是嚴重不足,所以礦產資源開發后的補償問題必須嚴格對待。
(四)生態環境保護問題
貴州民族自治地方有很多地方是還沒有受到人類活動影響的原生態自然風景區,對于這些地方的保護尤其重要。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應當更加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態環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許多地方都存在污染現象。并且更為嚴重的是在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后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也有補償機制,但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三、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的充分實施
(一)充分實施經濟管理自治權所需解決的問題分析
要合理定位 “民族鄉”的角色,要加強科學研究,要抓住各種機遇,要認清客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要認清客觀的各種制約因素,要認清貴州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差異。
(二)充分實施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的方法
1.完善宏觀經濟環境
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宏觀經濟環境良好,但這個宏觀經濟環境在不斷的變化,還存在一些漏洞,這些漏洞如果沒有得到及時和完整的修復,將極大的影響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微觀經濟發展,從而影響整個宏觀經濟環境的正常運。
2.消除市場制約
政府要主動管理市場經濟,但不能強行干預經濟的運行,而應監督市場的發展,引導市場向著良性循環的結構發展,消除市場制約現象。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自治州政府之間、各自治縣政府之間以及縣與州政府之間要相互協助和配合,不能相互排斥、相互設置障礙,要共同努力為經濟管理自治權的充分實施創造一個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
3.注重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
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有其客觀必要性,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各種環境問題,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在此情況下,必須充分調動當地人們的積極性,形成循環發展與低碳發展的觀念,加強技術創新,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也有必要進行制度創新。這樣才能將貴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起來。
4.完善貴州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貴州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必須做到確定可行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目標,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選擇適合貴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模式,并選擇適當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優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內部結構,統一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總結
充分分析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管理自治權實施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和充分論證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所面臨的機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貴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解決貧困問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和礦產資源開發問題更是迫在眉睫。使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經濟管理自治權力在新的歷史條件和新的發展形勢下與貴州省客觀實際相結合,也是貴州省經濟騰飛的一個契機。
參考文獻:
[1]宋才發:《民族區域自治法通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頁。
[2]宋才發:《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法通論》,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宋才發、潘善斌:《民族地區城鎮化建設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清代的回疆婚姻習慣法產生于天山以南地區的農業社會的基礎之上。雖然各項法律法規在清代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成文法中有關婚姻的規范并不發達,婚姻家庭繼承制度不完善。同時,由于在回疆社會中存在嚴重的民族不平等問題,很多關于少數民族的婚姻規范由于沒有立法的統一權威,因此人們在社會地位上的權利基本是由其經濟實力決定的。婚姻習慣法的執行主要還是來源于各少數民族之間的本民族傳統法和道德規范。
一、清代回疆社會的界定
關于回疆的理解,研究清朝歷史或者清朝少數民族習慣的學者都不可能回避這一概念的界定。清代文獻中所稱的“回疆”、“回部”,是維吾爾民族的聚居地,今屬新疆的廣大地區,在學術界也有不同的區分。即便是清政府在天山南路的關于對少數民族的地域管理,也是籠統的。因此,關于回疆社會依筆者看來僅僅是泛指一個統治集權下的具有宗教信仰和少數民族文化演繹歷史的特定地區,既是一個具有政治屬性的概念,也是一個人文地理的概念,還是一個社會行政管理的概念。因此,純粹的將清代回疆社會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種都是片面和不恰當的。它是一個由地理概念逐漸演繹出來的集政治、管理、人文等一體的闡釋。無論怎樣的定義,都離不開宗教和少數民族兩大要素。回疆社會的稱謂主要積聚于塔里木盆地的關于少數民族政治、經濟、宗教、文化等的地域、空間發展脈絡。
二、清朝對回疆社會民族通婚的禁令
(一)對蒙漢通婚的禁止性規
清朝法律規定:“凡內地民人(即漢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貿易耕種,不得娶蒙古婦女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將所嫁之婦離異,給還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條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說合之蒙古人等各罰牲畜一頭”,以此禁止蒙漢通婚。此項禁令,雖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廢止,但至嘉慶六年(1801年),又復實施,處罰更甚于前。都制定了回疆蒙漢通婚的法律依據。直到宜統二年(1910年)清朝才正式廢止“禁止漢蒙通婚之法律”。
(二)對漢族與維吾爾族通婚的禁止及法律后
清政府在經歷多年戰亂,恢復中央統治集權后,在當初只允許綠營兵與維吾爾族通婚,也只是類似于行政的文件,沒有立法的權威規定。后在1794年正式通過立法的條文形式規定,對綠營兵與維吾爾族做了一些禁止性規定:“各回城換防綠營兵不準擅娶回婦,違者將擅娶回婦之棄兵分別則革,所娶回婦離異,仍將該管官分別參處,如由內地發遣新疆給伯克為奴之犯,亦不得擅配回婦,違者即將為奴人犯枷責,回婦離異,仍將該管阿奇木伯克參處治罪。”豎可見,對于違反禁止性婚姻的規定增加了法律的問責及后果,對于管轄的相關行政官員或者首領將承擔連帶的責任,甚至是連帶的刑法責任。從中可以窺探出清朝對違反婚姻規定懲處是何等的嚴厲和堅決,即便我們今天看來是如此簡單的民事問題。
(三)禁止少數民族間的通婚
清政府不但禁止漢族與蒙古、維吾爾等少數民族的通婚,對于蒙古與維吾爾少數民族之間的通婚也加以法律上的干預。盡管兩個民族都信仰伊斯蘭教,同為穆斯林。但清朝統治者依然限制他們的互相通婚。地方官也有很多上報朝廷的關于兩個民族通婚的奏折,對于這種情況,開始并不頻繁,但隨著民間交往的日益增多與市場交易、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原因,兩個少數民族之間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交流愈加頻繁,通婚現象常見。為了維護統治權和鞏固現在的社會關系,清政府強制規定了兩個民族通婚的違法性。起初只是在地方的管理條例中加以規定,后來在《回疆則例》、《大清律例》中也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大清律例》是清朝頒行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典,是處理民、刑事案件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三、回疆社會中少數民族婚姻習俗理論概括
清代回疆社會中的婚姻習慣法是建立在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上的,因而具有自己獨特的內在邏輯和表達方式。雖然在其所處的發展階段上還沒有形成自己的概念體系和理論邏輯。但由于清政府的認可,因此也到了的一定的傳承和發揚。比如婚姻年齡的限制、婚姻締結的方式等,這些法律雖然也散見于清朝的各種法規中,但還是認可回疆社會中的民族婚姻習慣。
因此,基于這種認識,在清代回疆社會中婚姻習俗的產生清楚地表達了人們所認同的民事習慣的民間契約。筆者認為,較之前朝,中國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經過歷代的發展,至清代已經具備了自己獨特的體系構架,特別是在民族融合的過程中,已經形成了基本的婚姻概念。
回疆社會中,政府對少數民族婚姻法律方面沒有專門的立法和規定,僅涉及婚姻、聘禮、婚姻的終止和治奸等幾個方面,對于調整他們的婚姻法律事宜僅散見或夾雜在其他的法律中。這表明傳統的習慣法依舊在婚姻家庭的規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少數民族歷史上則有專門的成為法規定,如蒙古族的《阿勒坦汗法典》、《衛拉特法典等》。豏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立法程序和穩定的統治集權,因此清朝回疆社會中的少數民族婚姻法主要是靠傳統法和道德規范的力量來維系的。
天山以南地區,以維吾爾族和蒙古族為代表的少數民族在婚姻習俗方面的規定都有較為強烈的傳承性,因為不同的民族之間由于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不同的部落中逐漸發展起來的民族,形成了諸多與本民族生活習慣相適應的婚姻習俗。如蒙古族中關于一夫多妻制因社會地位等級的不同而做了不一樣的規定,關于同姓不婚的胞族外婚制等;維吾爾族中關于初婚年齡、婚姻締結的方式、重婚、離婚方式等都產生了與其他民族不同的特點。
無論是哪一個民族的婚姻習俗,都離不開該民族的共同心理特征和特有的民族價值觀。即便是簡單的婚姻習俗,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之上的。這就是清朝回疆社會中婚姻習慣的民族性。此外,作為習慣法,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有受到強制性規制的一面,哪怕它的產生只是經過一系列的民族認可和非正式的程序,但如果有違反的行為,依然要受到處罰和制裁。這體現了清朝回疆社會中婚姻習俗的強制性和具體性。當然,基于共同的信仰和相似的民族發展經歷,如維吾爾族和蒙古族的婚姻習俗中都無不表現出了民族的信仰和期望。
四、清政府對回疆社會婚姻的態度
國內的學術交流活動與學術會議計有:本年度先后召開了“第二屆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會址:天津·南開大學);“第六屆國際清史學術討論會”(會址:四川成都);“清史避暑山莊研討會”(會址:河北承德)等有眾多學者參加的研討會,且有一定收獲。
在清史的專題研究領域,學術論文除拓展一些新領域外,對原有課題的研討更加深入、作者的視野有所擴大、背景研究亦更廣闊、論點更形堅實,致使論文均有一定的學術水平,研究分析有較大力度和深度。
一、政治史、政治制度史研究
政治史與政治制度史研究,是清史研究中一個既老又新的領域。對前者的研究,本年度多涉及清王朝對明末宗室的政策、雍正朝軍機處設立時間、軍機大臣的考證等課題;后者多著眼于對各時期政治機構的演變、八旗制度研究等方面。
為探尋滿族開國初期的政統風貌和開基建制、立制的沿革,劉小萌寫了《滿族肇興時期政治制度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學報》第2期)一文,認為努爾哈赤稱汗建國,是滿族歷史上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結束了漫長的氏族部落時代,開創了滿族歷史的新時期;并對滿族從氏族部落時代向國家過渡中建立起來的政治制度特征、性質及其演變情況進行了探討。對“都堂”這一滿族開國時期的重要政治制度,以往研究者涉及甚少。姚念慈在本年度《清史研究》第3期上,則撰專文探討了天命年間都堂產生的背景、權限的發展及消失的原因;并認為都堂衙門雖為處理漢人事務而設,但不久其權限就擴大到八旗諸申,成為掌管后金全國財政的機構,同時都堂還是參與后金最高決策的議政會議大臣。對“議政王大臣會議”,研究者多認為它只是一種議政制度,而無衙署辦公處,不屬于國家機關。杜家驥則在《清代“議政處”考略》(《清史研究》第8期)一文中提出不同見解,他認為議政王大臣會議確有衙署議政處,其主要職責是奉皇帝之命商議國家“機要”事務,包括軍務、邊疆民族事務、議處皇族王公及旗人要員和八旗中的重要旗務等內容,又尤以商討軍務為重。但它卻帶有非正規性的落后特征。
八旗制度研究,是清代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趙秉忠、自新良在《關于乾隆時期八旗政策的考察》,(《史學月刊》第2期)一文中,認為乾隆帝為了促使八旗制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和調動旗人在管理國家事務中的積極性,適時采取了加強旗務管理、嚴格八旗等級制度,擴大滿洲八旗的入仕途徑和處理八旗王公遺留的歷史問題等八旗政策。實施后,取得了積極成效,并對康乾盛世的穩定和持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安雙成在《清代養育兵的初建》(《歷史檔案》第4期)一文中,對雍正初年設置養育兵的前因后果進行了論述,認為清代養育兵是八旗人丁日增的情況下組建起來的軍隊,它不僅緩解了八旗人丁過剩的矛盾,同時對培養造就八旗子弟也有一定的作用。
對清代督察制度的研究,以往人們只注重御史、給事中對百官的糾劾作用,而忽視了對行政效率的督催作用。對此,呂美頤在《清代的督催與注銷制度》(《中國史研究》第8期)一文中,認為有清一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督催與注銷制度,對承政機構和辦事效率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監督。督催與注銷應是清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制度經歷代斟酌損益、修改補充,日臻完善;從機構設置、辦事程序,到督催內容、注銷標準、懲治辦法等,都實現了規范化、制度化。清代州縣是地方行政的重要建制,為從宏觀角度對此進行考察,畢建宏在《清代州縣行政研究》(同上)一文中,闡明了縣級行政的發展過程、地位和作用、特點、行政組織的利弊等,指出清代州縣衙門良好地完成了清統治者交給的職責,對清統治的穩定起了巨大作用。它說明:以滿族為核心的清政權,之所以能在比前朝更嚴峻的國際形勢面前長期延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清統治者對州縣行政空前重視,從而對中國內地基層的控制空前牢固。然由于客觀社會條件的限制,更由于剝削階級的貪婪本性,以及行政制度存在的缺陷,縣州衙門對清朝國家職能的良好執行,是以成倍地加重人民的負擔為基礎的。
對清代政治史的研究,本年度的論文多涉及歷代一些重大的政策、機構設置、治道異同等問題。如,鄭克晟《試論多爾袞對明皇室態度之演變》(《社會科學戰線》第2期)認為,在清兵入關前后,多爾袞以攝政王身份,對明朝宗室一向采取籠絡政策,以期為促成清朝早日統一起到作用,這種政策收效不小。但事隔不久,這種籠絡明朝宗室的政策卻為打擊與鎮壓所替代。這一轉變,并不是多爾袞個人好惡所使然,而是由于當時國內形勢起著一種明顯變化而造成的結果。清代的軍機處究竟創設于何年,清史學界長期以來聚訟紛紜,莫衷一是。俞炳坤的《軍機處初設時間新證》(《歷史檔案》3—4期)一文,對各種觀點進行了比較研究之后,認為四年說基本上是正確的,應當引起充分的重視。而趙志強則依據清代滿漢檔案和文獻資料,對雍正朝的軍機大臣進行考察,為解決軍機大臣的官稱和軍機大臣的擔任者兩個問題,作了有益的探討。(《歷史檔案》第8期)在治道研究上,韋慶遠的《論雍乾交替與治道同異》(《史學集刊》第1期)一文,認為高宗在許多重大政策上堅決繼承了世宗的決定,乾隆政治不失為雍正政治的繼續和發展。但也指出,在若干重要的方面,高宗確實對世宗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其推廣方法,用人政策等,毅然作了較大的更張、糾正和充實。兩代君主的政治經歷、素養、作風、心態、哲理傾向等確有不同,但卻不能忽視,他們在御極前后的政治背景和政治格局也是截然不同的。高翔在《從“持盈保泰”到高壓統治》(《清史研究》第3期)一文中,從“持盈泰保”的提出及其內容、文治官僚的征用與政治形勢的轉變、乾隆的對策、高壓統治的強化幾個方面入手,對乾隆中期政治轉變作了簡要分析,認為所有這些變化無不與當時的國內形勢、政治結構、文化傳統、統治心理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反過來它還影響、支配,乃至規定了乾嘉之際中國歷史的發展方向。此外,對乾隆后期的專制統治問題,趙秉忠、自新良在《論乾隆后期的專制統治》(《清史研究》第l期)一文中,作了簡要論述,指出乾隆后期將加強君主專制作為施政的首要任務,則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乾隆帝濫施君威,打擊朝臣、官吏,士民,血腥鎮壓人民斗爭,致使政治日趨腐敗、思想文化窒息、社會動亂、經濟凋敝,清朝由盛而衰。
二、社會經濟史的研究
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一直是近年來清史研究中最為活躍、論著最多、涉及問題面最寬最廣的領域。本年度亦是如此。
l、財政研究
它包括對清代國家財政、養廉銀制度、常平倉與社倉的研究諸方面。其中,袁一堂的《清初財政問題初探》(《中州學刊》第2期)一文,對清初財政暨清王朝有關穩定財政的政策,作了初步探討。認為清初的財政危機是嚴重的,財政虧空幾達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以致影響到統一事業和政權的生存,但由于采取了圈地、加派練餉等解決財政危機的主要措施,才得以渡過了危機時期。而清朝的養廉銀制度,始于雍正初年,它既是一項經濟政策,也是清朝前期整頓封建制度的一項綜合改革措施。馮元魁的《論清朝養廉銀制度》(《復旦學報》第2期)一文,認為清朝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至少對雍乾二朝發生了三方面的積極作用: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國帑;三是閭閻咸免擾累。所以,社會矛盾比較緩和,局勢較為安定,為清王朝的強盛創造了條件。此外,牛敬忠的《清代常平倉、社倉制度初探》(《內蒙古師大學報》第2期)和《清代常平倉社倉的社會功能》(《內大學報》第1期)兩文,則分別對清代常平倉和社倉在清代社會經濟生活、財政中所占的重要位置以及社會功能作了探索。他認為,常平倉、社倉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在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農民最低程度的簡單再生產及軍事、社會福利、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常平倉、社倉實質上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種公共性實物積累,是封建政府對生產、分配過程施行向一種調節、控制措施,它是存在于封建小農經濟基礎之上的社會管理制度。
2、農業墾殖與租佃關系
程墨秀在《清代山東移民開發東北農業述略》(《齊魯學刊》第4期)一文中,認為清代的山東移民東來,對開發東北農業的貢獻表現在:一是荒地(旗地、官荒和蒙荒)的墾辟;二是傳播先進的耕作技術,三是伴隨農業經濟的發展,引起了生產關系的變化,使清初的封建農奴制徹底瓦解。拓墾形態是臺灣開發史研究中的重要課題。長期以來,清代臺灣的拓墾形態一直被籠統地說成是“墾首制”,但研究表明,臺灣的開發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和形式,并非全是“墾首制”一詞所能全部概括的。對此,周翔鶴的《清代臺灣土地開發史上墾首、業主、佃首等名稱的地理分布》(《臺灣研究集刊》第1期)一文,作了認真探討,認為墾戶、業戶、業主這幾個稱呼是適用于全臺灣各地區的;佃首、佃戶首則適用于屯地(保留地);而墾戶首、墾首則適用于山地。清代前期,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湖南四川成為當時最重要的商品糧產地,屬于小農經濟的一個重要類型,方行的《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農經濟》(《中國史研究》第2期)一文認為,無論是佃農向地主繳納押租,還是自耕農與佃農轉變成為地主,都說明因農業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而形成的積累,不是流向生產,而是流向地產,這正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沉痛的歷史悲劇。屯田在清代社會經濟活動中占有重要地位,李帆的《論清代屯田》(《遼寧師大學報》第1期)一文,通過對清代屯田的產生與發展的過程、屯田內部的生產關系與屯田的破壞,以及屯田的作用等一系列問題的研究,展示清代屯田的全貌,反映清代經濟和土地制度的一個側面,從而揭示封建土地制度的本質和它必然滅亡的命運。崔永紅在《清初青海東部的興屯開荒和屯田民地化問題》(《青海社會科學》第4期)一文認為,清初承襲明衛所制度,雖然在青海的河湟地區繼續實行屯田,但明中期以來屯田向民地轉化的發展趨勢仍在繼續,其過程至雍正初年終于大體完成。中國封建地主階級始終在政治身份和社會地位上,存在著縉紳與庶民的嚴格等級劃分。所謂庶民地主系指地主階級中非身份性的階層,其中尤以中小地主居多。江太新的《從清代獲鹿縣檔案看庶民地主的發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期)和韓少白的《清代前期保定地區庶民中小地主的發展》(《河北學刊》第8期)兩文,選定河北地區的庶民地主作為個案,對各自命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江文認為到乾隆年間時,庶民地主的發展改變了縉紳地主在農業經濟中的壟斷地位,而躍居主要地位,縉紳地主已從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這無疑改變了土地占有關系,為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農業雇工經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韓文則認為保定地區土地關系中各類中小地主的涌現,“隱藏著非常真實的經濟內容”。從量上看,這些中小地主不但普遍存在又在不斷滋長;從質上看,他們都是隸屬于與豪紳權貴不同的庶民地主階層。中小庶民地主的發展證實著“土地占有的非身份性是在增長著”,這正是封建土地關系已經松弛化的一個顯著標志。謝肇華、何溥瑩的《清代的佃農》(《社會科學輯刊》第1期)一文指出,人身依附關系松弛;自身分化加快是清代佃農所表現出的特點。但它仍然受到沉重的封建剝削,是地主階級的對立階級,是反封建的主力,這個本質沒有變化。而李三謀的《清代南方永佃制和額租制的關系問題》(《求是學刊》第2期)一文,對定額地租制和永佃制的形成關系進行了說明,提出了較之以往不同的觀點,認為各處的永佃制的產生情況都因地而異,何止十種百種,但一般卻以額租制為其根本前提。
3、人口研究
清代人口研究,本年度仍十分活躍。陳權清在《清代人口的增長與危機》(《湖南師大學報》第6期)一文中,考證了清代人口在編審統計中,存在人丁與人口混同不分的差錯,造成雍正前與乾隆后的人口數目出現巨大差數,但這并不否定乾嘉以后人口突破四億大關的事實。至于此期間人口之猛增,系由康雍乾盛世長達百余年,玉米、番薯的廣泛種植,攤丁入畝和保甲戶口冊制的推行等四大因素所致。而隨著人口的日益增多,清廷君臣一致認為出現了人口危機,并相繼提出了緩解人口壓力的辦法。這說明以古為鑒,控制人口增長速度是忽視不得的。吳建新在《明清廣東人口流動概觀》(《廣東社會科學》第2期)一文中認為,廣東的人口在明清時期經歷了重大變動,不僅表現為數量上的增長,而且表現在分布上,越來越顯示出地區之間的不平衡。人口從人多地少的地方流向地廣人稀的地方,從艱于謀食的地方流向易于謀生的地方,是明清廣大人口流動的一般趨勢。但它與歷史上以往時期相比,還表現出顯著的時代特征。清朝是我國人口急劇增加的時代,社會矛盾尖銳,游民問題因而成為社會的突出問題。王躍生的《試論清代游民》(《中國史研究》第8期)一文,對游民的概念、種類與職業特征、游民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官府對游民的態度、游民問題較突出的原因諸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后,認為清代游民問題的出現與當時人口問題有密切關系。實際上,任何社會只要人口急劇增加,而社會又不能為他們提供適當的謀生途徑,游民問題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
4、商人、商業和城鎮經濟
王廷元的《明清徽商與江南棉織業》(《安徽師大學報》第1期)一文認為,明清數百年間,微商一直是江南棉布收購、染色和運銷的主要經營者,因此他們的活動既促進了江南棉織業中商品生產的發展、棉織技術的提高,也有助于棉布染踹業資本主義萌芽的滋長。李華的《清代湖南的外籍商人》(《清史研究》第1期)和《清代湖南城鄉商業的發達及其原因》(《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3期)兩文,對清代湖南城鄉商業發達及外籍商人的情況作了詳細研究論證。前文指出湖南城鄉,除本籍商人外,集聚著江西、廣東、山西等十四個省的商人在進行著經商活動。湖南商幫之多,商人數量之大,為其它省份所少見的。商幫、商人數量的多而大,意味著湖南商品經濟的活躍和社會經濟增長水平的高度發展。有清一代湖南的社會經濟已發展到僅次于長江三角洲的地位。后文認為在商品經濟的沖擊下,湖南城鄉商業的發展非常迅速,在商業當中,不但行商坐賈活動頻繁,作為中介行業的“行戶”“牙行”也異常活躍,而且在有些地區人們的意識形態領域里還出現了“重商輕農”的思想。羅一星在《清代前期嶺南市場的商品流通》(《學術研究》第2期)一文中,對嶺南市場的商品流通總額、商品結構、市場主要商品(如糧食、棉、布、粵鹽、鐵器、廣糖等)的長距離遠銷等諸問題分析研究后,認為嶺南市場的商品流通在清代前期有很大發展,它的網絡已伸向四面八方。它生產的主要商品都不僅僅是滿足本地區的需要,而是滿足各地區的需要,成為一個地跨兩廣、面向全國、聯系海外的區域市場。
三、中外關系與對外貿易研究
這是近年來,在清史研究中形成的一個熱門課題;本年度亦是如此。何瑜的《康熙晚年清政府海疆政策變化原因探析》(《清史研究》第2期)一文認為,康熙晚年清廷南洋禁航令、禁止設堂傳教,以及在此前后對臺灣澳門和沿海地區的強化治理等,并不是孤立的,它是海疆內外交相壓迫的必然結果。從中俄《尼布楚條約》到《恰克圖條約》,在將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兩國基本上保持和平的相處狀態。在雙方頻繁的交往中,俄國方面顯得積極主動,清政府則表現得消極、遲滯。對此,周祚紹的《康熙后期中俄關系基本態勢簡析》(《文史哲》第3期)一文指出,康熙帝采取謹慎保守的睦鄰政策,既有軍事斗爭,借以打擊沙俄的騷擾和擴張,也有不卑不亢的外交活動。與之同時,俄國彼得一世對外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是擴張。但由于它忙于西略,無暇東顧,不敢貿然出兵南下。胡廷新在《十八至十九世紀浩罕汗國同吉爾吉斯人關系初探》(《蘭州大學學報》第2期)一文中,對浩罕汗國同吉爾吉斯人的關系,對之的征服統治和吉爾吉斯人在浩罕汗國的歷史地位等問題作了論述,認為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以后,吉爾吉斯貴族在浩罕汗國的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愈來愈大,甚至超過了烏茲別克貴族,占據了首要地位。康熙中清朝宣布解除海禁后,相繼在閩、粵、江、浙等省設立海關,管理東南沿海的海上貿易。廈門海關在眾海關中占有獨特而重要的地位,但它的早期歷史依然撲朔迷離。陳育寧的《清代前期的廈門海關與海外貿易》(《廈門大學學報》第3期)一文,闡述了對閩海關地點的爭論、關稅收入、用人與管理制度諸問題的看法和意見。而蔡鴻生的《論清代瑞典紀事及廣州瑞行商務》(《中山大學學報》第2期)一文,則認為中瑞關系形成于瑞典帝國瓦解以后。1732年瑞典東印度公司商船首航廣州,開辟了中瑞通商的時期。廣州的瑞行,長期販運絲、茶、瓷三大名產,具有與西洋其它國家不同的通商風格。蔡美彪等著《中國通史》(第十冊)則認為清王朝的對外貿易,在前二百年間,以禁海閉關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勢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以所謂“開放貿易”為其原始積累的手段,清王朝則以限制乃至停止貿易為防范外國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國商人的非法活動方面,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進口方面,作了許多的限制措施。這時,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結構還很牢固,西方產業也不夠發達,中外貿易雖然有一定增長,但只能維持比較小的速度和規模。中國對友鄰國家、特別是對南洋群島和東南亞國家的和平貿易,有悠久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為防范西方的侵略,對這一部分民間的和平貿易,也加以限制。盡管如此,它在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發展。中西文化的交流源遠流長。黃啟臣的《十六至十八世紀中西文化的交匯》(《社會科學戰線》第1期)一文認為,具有近代意義的中西文化交匯,則似是從葡萄牙人于1553年進入和租居澳門開始。以后西班牙、荷蘭、英國等西方國家接踵而來,于是中西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發生了大規模的頻繁的關系,互相激蕩、互相滲透、互相影響、互相促進。而在十六世紀中葉至十八世紀末葉的歷史時期,澳門作為中國的領土、葡萄牙人租居的特殊地區,不僅是東西方貿易的轉運港,而且是中西文化交匯的一座橋梁。
四、民族史研究
本年度民族史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對清代民族政策、民族關系以及邊疆民族經濟等問題的探討。馬汝珩、趙云田的《清代邊疆民族政策簡論》(《清史研究》第2期)一文,對清代邊疆民族政策的基本方針、內容及措施,形成與發展等問題作了客觀的歷史評價。馬大正的《略論清代邊疆政策的研究》(同上)一文則認為,清代的邊疆政策具有歷史的繼承性、地域的廣闊性、內涵的多樣性和影響的現實性等四大特點。楊選第等的《清朝對蒙古地區實行法制統治的幾個問題》(《內蒙古師大學報》第2期)和陳光國等的《清朝蒙古民事法律規范試析》(《西北民族學院學報》第1期)兩文,對清政府對蒙古地區的法制問題進行了探討。前文認為,清政府對蒙古地區立法及司法管轄是在借鑒歷朝統治者成文法與各民族習慣法基礎上形成的,它的實施與深入,體現了清廷已相當注重以法律形式調整民族間的關系,達到維護北部邊疆的和平與安定目的;也反映出清廷用法律手段統治壓迫羈絆蒙古民族的實質;后文則指出,清政府為了調整蒙古社會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和與之相聯系的人身關系,曾制定頒布民事法律規范。它的實施,對于鞏固和發展封建社會的民族關系,維護邊疆地區的社會秩序,曾起過重大作用。而蘇欽的《試論清朝在“貴州苗疆”因俗而治的法制建設》(《中央民族學院學報》第3期)一文認為,清代在“貴州苗疆”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其特點是因俗、因地、因時而治,把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與苗族習慣法有機統一起來,這既維護了國家的統一,也促進了苗疆發展進步。此外,還有不少研究邊疆開發與民族經濟文化的文章,如華立的《清政府與新疆農業開發(《清史研究》第2期)一文認為,在開發活動中,作為行為主體的兩大力量——國家政權力量(其人格代表為皇帝及各級官員)和民眾自發群體力量,都對開發進程起著重要作用。就新疆而言,清政府對這一地區以農業為重點的開發方針和措施,與當地民眾的開發實踐相結合,取得了超越前代的顯著成效。張世明的《從清代西藏地區的經濟開發看文化因素的影響》(同上)一文,認為西藏民族性格屬于宗教型眾趨人格,受藏傳佛教影響的價值取向及與之相適應習慣化行為方式無疑對清代西藏地區的經濟開發會產生明顯的負面作用。潘向明在《清代滇桂地區開發概論》(同上)一文中認為,滇桂地區程乾嘉年間獲得了成績斐然的開發,其所以如此,根本一點是“康乾盛世”下安定統一的政治環境使內地充裕的人力資源得以用于這里的邊遠山區。而吳元豐的《清乾隆年間伊犁遣屯》和王熹的《清代烏魯木齊哈薩克貿易的兩個問題》(均見《西域研究》第3期)兩文,分別對伊犁遣屯的背景、原因、設置及規模、制度作用;清代烏魯木齊哈薩克貿易的成交額及馬價、絲繃價與貿易比值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五、社會生活史的研究
較之以往,本年度清代社會生活史的研究,得到了足夠的重視,且有一定的加強。馬涉湘在《滿族入關前生活方式變化的歷史思考》(《社會科學輯刊》第1期)一文中,認為在明季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白熱化之際,滿族奇跡般地崛起,揮麾全遼,馳聘中原,興起之迅猛,定鼎之穩健,衰落之急速,都與滿族入關前的生活方式的變化有直接深刻的聯系。而急劇性、主動性、整體性和具有較強的模仿力,則是體現滿族生活方式變化的鮮明特點。宋傳銀的《論清前期“奢靡”之風》(《華中師大學報》第5期)一文指出,從整體來說,若將清代前期出現予民間衣食住行的奢靡之風,放在封建社會末期這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去考察,它無疑是在封建社會末期在社會生活領域所滲透出來的一股清新之風,它表現封建社會已經到了它的晚期,正向自己的墳墓走去。馮爾康在《道光朝存在的社會問題》(《南開學報》第4期)一文中認為:(1)吏治嚴重敗壞;(2)民眾運動蓬勃興起;盜賊、民變、民間秘密宗教和會黨活動頻繁;(4)國內民族矛盾和沖突嚴重;(5)中國人民進行反對西方殖民主義侵略勢力的斗爭是道光時期的五大社會問題。它的發生受著三種社會因素的影響,一是封建的社會制度,二是封建的官僚制度,三是西方殖民主義的入侵。這三種因素的結合,是道光朝社會問題發生的根源。而鄭振滿的《清代福建合同式宗族的發展》與鄭德華《清代廣東宗族問題研究》(均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4期)二文,從不同的角度對福建、廣東地區宗族制產生發展的特點作了探討。前文認為合同式宗族作為一種互利性組織,是繼承式宗族與依附式宗族的必要補充。尤其是在商品化程度較高、社會流動性較大的環境中,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都不足以構成宗族組織的現實基礎,合同式宗族也就勢必得到更為普遍的發展,成為宗族組織的主要形式。后文則認為,清代廣東平民宗族是一種以血緣為主體,夾雜有地緣因素的社會基層結構。它是中國傳統宗族社會發展的一部分,對社會的影響也特別明顯。
六、宮廷政治史與文化史研究
一、商標淡化概述
(一)商標淡化理論產生的背景。
商標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我國北宋時期的濟南劉家功夫針鋪的“白兔”商標,就已經具備了商標標識商品出處的原始功能。商標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誤認和欺騙。當商品或服務一旦賣出,商標的使命就完成了。當非商標權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將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時,非商標權人的商品與商標權人的商品發生了混淆,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購,商標權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傳統的商標“混淆理論”對商標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國際之間加強經濟與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原來的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商品制造商通過努力提高產品質量,追加廣告宣傳等投資,精心培育侖業的良好信譽,此時的商標已凝聚了企業的精神和文化內涵,承載著企業的商譽,彰顯著一種品質、風格和地位。消費者對企業的品牌產生了消費信賴心理,在商標與特定商品之問建立了獨特的聯系,商標從此擁有了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此,任何對馳名商標價值的損壞行為都應當禁止。
商標淡化行為正是隨著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經濟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產生、發展起來了。當侵權人將商標權人的馳名商標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沒有發生商品來源上的混淆,也不影響消費者的選購,但會使人們產生聯想,聯想到商標權人的商標,并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良好商譽轉移到侵權人的商品和服務上來,加大了侵權人的產品銷售力,提高了侵權人的經濟效益,卻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此時,傳統的混淆理論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無能為力,“而商標淡化理論則成為一把金鑰匙”。
商標淡化現象在商業領域中并不少見。早在1923年德國聯邦法院關于禁止一家污水處理公司在其抽糞車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標“4711”的判決,是迄今最早適用商標淡化理論對馳名商標提供法律保護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學界通常認為源于1927年美國法學家富蘭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學評論》中發表的《商標保護的理論基礎》一文。雖然文中并沒有明確地使用“淡化”一詞,但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標權人不僅應當禁止他人將他的商標使用于相互競爭的商品上,而且應當禁止使用在非競爭性的商品上。”至此,淡化的概念逐漸被學者們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標淡化理論隨著司法判例的豐富,學者們進一步地探討,逐漸發展成熟起來。多數學者認為,馳名商標蘊含著企業深刻的文化內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業無形資產價值,任何可能弱化、丑化甚至玷污該商標的顯著性的不良行為,都會給商標權人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失,法律應予禁止。不久,隨著淡化理論研究的深入,立法界也作出了必然的回應。如美國制定了專門的反商標淡化法,德國、法國、希臘等各國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關于反商標淡化的條款,《巴黎公約》、《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條約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標淡化的理論,但某些適用條文不夠明確、具體,有待完善。
(二商標淡化的概念。
商標淡化的法學概念至今在我國立法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學界對商標淡化的理解莫衷一是。美國《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案》(The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將“淡化”定義為:“減少、削弱馳名商標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能力的行為,不管在馳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誤解或欺騙的可能性。”此定義較具代表性。筆者認為,商標淡化是一種特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在其他領域使用的行為,從而玷污、削弱了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行為。
(三)商標淡化的性質。
1.淡化商標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
商標淡化侵害的是商標的顯著性和商譽,商標顯著性是一種正當權益。在商標領域中,商標的顯著性充分體現在:商標權人或商標設計者通過智慧、知識和技術的投入,獲得了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如美國埃克森石油公司歷經6年之久,耗資100多萬美元,設計出與眾不同的“艾索”(ESSO)商標。正如亞當·斯密指出的那樣,“每一個人在其勞動中擁有的財產,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財產的最初根源一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商標顯著性作為一種正當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商標的商譽可體現為一種財產權益。如英國法學家指出,“商譽是一種享受業已確定了的商業聯系的所有好處的權利。……這是一種如此確定的財產,以至于必須考慮對其價值予以征稅。但它又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因為只有商譽的轉讓人才承擔尊重它的義務。的確,不能限制任何的第三人以降低該商譽價值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過,作為一種可交換的客體,必須將商譽作為財產來對待。”
綜上所述,淡化商標的顯著性和商譽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對商標權的侵犯。
2.淡化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相互聯系更加緊密的今天,淡化馳名商標行為人借助馳名商標的良好信譽,吸引消費者,提高淡化商標行為人的市場占有率,擴大其銷售量,非法獲取利潤,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行為。若淡化商標行為人長期搭馳名商標之“便車”,會逐漸地破壞了消費者心目中的馳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信賴關系。因此,淡化商標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對于與淡化商標行為人處于同一競爭領域的其他競爭者來說,由于馳名商標淡化行為導致他們一開始就處于競爭劣勢,最終會造成有失公平的不合理競爭。因此,馳名商標淡化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利益,侵犯了消費者和其他競爭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秩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商標淡化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般說來,商標淡化行為分為弱化、玷污、使用于企業名稱、使用于域名,等等。
所謂弱化,指非權利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于與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從而使該馳名商標與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特定聯系削弱的行為。所謂玷污,又稱丑化。將他人的馳名商標用于質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用于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領域中,玷污馳名商標的信譽。所謂將該商標用于企業名稱,是指以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使用,使消費者誤認為馳名商標的產品就是該相同名稱的企業生產的。所謂使用于域名,是指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從而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商譽或剝奪了馳名商標所有人在網絡域名中使用自己商標的權利。
二、商標淡化行為法律規制的國外模式比較
“商標淡化”這一說法最早起源于德國,1923年,德國一地方法院在一判決中禁止一家污水處理公司在其抽糞車上使用“4711”香水商標。一年后,另一地方法院在判決中又禁止刀剪行業使用“ODOL”的牙膏商標。這兩個將商標保護范圍由相同或相似商品擴大到不相類似商品的地方法院判例,后來都得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確認。⑧德國學者把這種將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立法基礎稱為“商標吸引力受沖淡之虞”,商標淡化理論由此而生。商標淡化理論得以廣泛傳播得益于美國的司法實踐,世界第一部專門針對商標淡化的反淡化法是在美國產生的(即《蘭哈姆法》)。
美國馳名商標保護的基礎理論是淡化,所以即使美國聯邦商標淡化法對于淡化只有短短的一句話:降低著名商標識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無論下列情況是否存:(1)著名商標的所有人與他方之間有競爭關系,或(2)混淆、誤認或欺騙的可能。”
但這一規定卻從理論上概括了淡化的概念,而且我們認為行為的表現形式并不重要,只要這種行為“降低著名商標識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能力”就可能被認定為淡化,被聯邦商標淡化法所禁止。然而由于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在措辭上的簡略與模糊,美國的各個巡回法院對于如何證明淡化存在較大的分歧,并通過各個案件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目前,各法院一般認為證明淡化應考慮下列五個因素:在先商標著名;在先商標具有顯著性;在后使用必須是在商業活動中的商業使用;在后使用必須是在在先商標著名后的使用;導致在先商標顯著性的淡化。凹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原告Pepper—idgeFarm公司訴被告的金色魚形餅干構成了《蘭哈姆法》下的商標侵權及聯邦商標淡化法下的商標淡化案件,第二巡回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依上述淡化的相關要素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日本在這個領域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其特殊性在法律條文中是這樣體現的:日本《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九項,如果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在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了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有關的商標注冊無包括獲取不正當利潤,對他人的馳名商標造成損害,以及其他的不正當日的。依據《商標法逐條解釋》,“對他人的馳名商標造成損害”,具體所指就是對于他人馳名商標的淡化。
三、對我國商標淡化行為法律規制的分析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起步比較晚,源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在國內商標立法中,對淡化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在一些條文中體現出了淡化的相關理念。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了與馳名商標淡化相關的部分問題。我國地方性法規《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次使用了“淡化”概念,其規定:“禁止他人以各種方式淡化、丑化、貶低上海市著名商標行為。”然而,上述有關立法畢竟體現于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對其他商標淡化馳名商標的行為進行規范。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2008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有條文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很明顯,此條文擴充了商標法第十三條“容易導致混淆”的內容,這是我國司法實踐對馳名商標淡化內容的一個補充,為保護馳名商標提供了法律依據。
《征求意見稿》中有條文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該條文在文字表述上使用了“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字眼,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商標淡化行為的不正當性及其危害,這無疑是我國現行立法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的一大突破。
關于域名對馳名商標的淡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第五條規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款,都為解決域名與馳名商標的沖突提供了法律依據,使馳名商標得以保護。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第三項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中明顯包含了保護競爭者承載有商譽的特定商業標記,防止他人不當利用造成商業標記的區別性特征和廣告價值降低的立法目的。但上述規定是以存在競爭為適用前提的,對非競爭行業利用他人商業成就,對馳名商標進行淡化未作規定,這與商標淡化理論之問還有一定的差距。
四、完善我國商標淡化立法的構想
對照各國商標淡化理論的研究,現階段我們應立足本國國情,重新檢視我國商標淡化立法,著眼于以下思路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標淡化立法:
(一)明確統一商標淡化行為的性質。
現行法律中雖然已經設置了商標淡化的法律后果,但人們只能從這些法律后果中推斷出商標淡化行為的侵權性質。商標法中如果明確規定“將未經馳名商標注冊人許可,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等可視類標志另類使用的”也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既解決了對商標淡化行為性質的統一評判問題,又明確了商標淡化行為性質評判的法律結論。因此,立法者應當明確把商標淡化行為歸位于商標侵權。
(二)將商標淡化立法納入《商標法》。
我國理論界對商標淡化立法體例的主張概括起來有三種:有學者主張將之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范;有學者主張單獨立法;還有學者主張修改《商標法》,將之納入《商標法》加以規范。鑒于我國的立法實踐,筆者認為,我國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應當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倘若我們一味照搬國外的反淡化法,盲目單獨立法,這脫離我國的具體國情。首先,現階段我國對于商標淡化理論的研究還不夠深入,許多問題都是在仿照國外成例,沒有針對我國國情研究、凝煉出相應的理論,難以為立法提供理論基礎。其次,現階段我國要大力實施品牌戰略,鼓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來發展本國經濟,壯大民族經濟實力。“我國自1985年3月開展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以來,至今年4月以來,我國通過行政認定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僅為1624件。”可見,國內品牌的實力并不足以抗衡國際品牌,在如此狀況下,若采用馳名商標淡化單獨立法的模式,只會削弱國內民族品牌的實力,不利于國內經濟的整體發展。
同樣,將商標淡化立法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其局限性。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商標淡化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其上負載的商譽。所以,采用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體例不適合我國現狀。
馳名商標是商標的一種,符合《商標法》的保護對象的要求,應該被納入到法律的保護之中,而反淡化保護作為馳名商標保護方式不可或缺的一種,也應該在《商標法》中加以特殊規定。按照《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加強對國內外馳名商標的保護,既是履行國際義務,也有利于創造良好的投資和貿易環境。在國際金融危機蔓延、世界經濟增長放緩的形勢下,知識產權的重要作用和發展趨勢日益凸顯。馳名商標保護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因此,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立法應該采用納入《商標法》加以規范的做法。
(三)科學界定商標淡化的法律概念。
1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內涵
每個民族的文化都是適應本民族的特點而形成發展的,都具有獨立的民族性格和社會意識,在其一代又一代自我復制的歷史淵源中,不斷承接外來影響而有所變異,逐步形成并充實本民族的文化積淀。民族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思想文化三個層次,是一個民族幾千年知識的積累和經驗的總結,是這個民族財富的歷史積淀,具有豐富的內涵。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傳統倫理道德所體現的與自然、與人和社會和諧共處的思想以及重人格的觀念,形成了中國人獨特的體育價值觀。
“文化資源”是從文化的功能上說的,意味著它是一種可支配的資源,可以對擁有它的主體產生影響并制約其活動方式及活動的廣度,這是它作為一種資源的重要方面。考慮到文化的內涵,可以將“文化資源”分為三個層次:一、社會心理和精神氣質的層次,即觀念層次,主要體現為哲學、宗教和道德的層面;二、文化生產的層次,體現為各類文化活動,大致包括文化藝術和自然科學技術的生產兩大類;三、文化品的層次,包括各種器物和成品,文化品是可以直接供各主體消費的對象[2]。上述文化的三個層次的界限是相對的,它們之間也互相依賴,緊密聯系。傳統體育文化資源既包括作為中華民族主流文化的民族傳統體育,也應涵括非主流的漢民族以及少數民族體育活動[3]。它是在特定的地域環境、地域條件、地域文化背景下隨著現代生活的發展而出現的。它可以以一定物質實體為載體,也可以是一些純粹人類精神文化的東西,有形的載體和無形的精神文化內容相互依賴,相互滲透,具有明顯的時代性、民族性和藝術性[4]。為此,在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內涵中,既有物質層面的傳統運動項目,運動器械、設備、服飾、壁畫、出土文物等,也有精神層面的民俗文化、組織文化以及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中的價值觀念及規律。
2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特征
2.1 種類的多樣性和包容性
中國民族體育文化以“仁”為核心思想,蘊涵豐富的東方哲學、宗教、道德、醫學、習俗、藝術等社會文化因素,它以保健性、表演性為基本模式,以崇高人的內在氣質、品格、精神修養為價值取向[5],它凝結著中華民族的傳統精神,作為一種文化類型,它擁有自身的內核和特征,擁有它的合理性和價值。我國民族體育產生于民間,流傳于民間,據《中華民族傳統體育志》統計,我國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種類多達977種,其中,漢民族的項目有301種,其他55個民族的體育項目多達676種。它們的延續與發展,無不與不同民族的語言習俗、歲時節日、生活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行為準則、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思想意識、心態感情等聯系在一起。
2.2 內容的民俗性
民俗是文化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又是處于中下層地位的人民大眾所創造的文化,畢業論文是各民族文化的基礎和主體之一[7]。在民族傳統文化中,對民族最具凝聚力的要算民俗文化。它不僅將朝夕相處的民族成員凝聚在一起,而且還能將分散于各地,甚至五大洲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們也團結在一起。風俗習慣既受到民族因素的影響,也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約,地域經濟、政治、宗教、語言的長期影響,互相依賴,鑄成多姿多色共存共榮的民俗特征。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于2000年1月19日公布調查結果顯示,端午、中秋、春節仍然是百姓重視、影響最大的傳統節日。舞龍、高蹺、獅子、太平鼓等娛樂體育活動成為超越時代存在的一種符號和民族傳統。
2.3 文化的同質性
中國是一個以儒家文化為思想基礎的古老東方大國,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獨立發展、自成體系的文化系統,具有華夏文化同質性的特征。中國文化重人倫、重道德思想深深地影響到中國的傳統體育運動,人們習慣于和諧、寧靜及相對穩定的生活方式,而不熱衷于帶有冒險、沖突和對抗性的競爭活動,因此在傳統體育中競技運動并不居于主要地位,而以個人的修身養性為主,保健術在整個體育中占有較大比重,其典型項目是導引、氣功、武術、太極拳等。
3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價值歸位
3.1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價值整合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根,是一個民族的魂,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精神支柱,而民族精神又深深地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民族傳統體育之所以經久不衰,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是由于它具有不可忽視的當代價值,擁有適合其生存的環境,顯現出中華民族體育自身的文化傳承價值。
文化不僅是人類生存的精神家園,也是一種可供人類持續發展的資源。文化是有繼承性的,但是光有繼承而無創新,文化也就失去了活力。特別是處于全球化時代的中華民族,在政治上已經站立起來了,經濟上也將在世界上占有重要一席,但在文化上能否立起來,關鍵在于文化上的創新。黨的十六大強調“必須把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作為文化建設極為重要的任務,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使全國人民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
當今世界文化的發展需要文化的多元化,需要保護不同的文化群落和文化生態,因為只有不同文化的互識、互補、互證,碩士論文 才能促進人類文化的發展[8]。民族文化的差異構成了世界文化的豐富多彩及其多元化的特點。國際奧委會2000年委員會提交的改革方案指出:“未來的奧林匹克運動必須是多元化的又是跨文化的。”無數歷史事實證明,一種文化形態的發展速度及發展水平取決于它與其他文化的碰撞、交流與融合,取決于它能利用的文化資源的豐富程度。文化資源越多樣,越豐富,其發展就越迅速,越健康。作為13億人口的大國,我們將承辦2008年奧運會,為此,我們要深入挖掘“人文奧運”的內涵,向世界展示五千年的華夏文明,促進東西方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彰顯中華民族崇尚和平、和諧,愿與世界各國人民共創美好未來的信心和能力。如果說文化是“人文奧運”的核心內涵的話,那么,中國五千年的傳統文化將是中國實現人文奧運的基石。中國民族傳統體育能夠延續至今,完全依賴于她自身的民族文化資質和功能價值。她的歷史性、傳統性、民族性、健身娛樂性等,使她成為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9]。因此,中國傳統體育文化要立足于世界體育之林,首先要做到文化自覺。教授為“文化自覺”作的定義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對其文化要有自知之明。有了這種文化自覺,方可在文化轉型期取得自主能力,方可得中國傳統文化積極參與多元化世界文化之構建。與此相應的是傳統體育文化也要自覺地實現現代轉換,以拋棄民族傳統體育中不適合奧林匹克全球化的消極、落后的東西。針對“文化自覺”,首先對以“武術為代表的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有一個歷史的、實事求是的認識和評價,挖掘中華體育文化的真精神,反省我們自身文化所存在的缺陷,并把優秀文化呈獻給人類社會,賦予傳統體育一種理性和人文主義精神。其次,隨著奧林匹克全球化的持續,不同的文化越來越多地交匯在一起,人類文明是由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域中分別發展起來的,因而必然會表現出不同的特征、風格和樣式。民族傳統體育也需要推廣和傳承,讓國際社會廣泛認知,用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文化去豐富奧林匹克文化,為奧林匹克運動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3.2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價值回歸
傳統體育文化的生存發展是一個動態平衡過程,它需要與時代變化的韻律合拍,只有不斷調整自己的價值取向,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要求:其一,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開發,與傳播民族傳統文化,開展各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民族人民的團結進步,促進民族經濟發展等有著直接而密不可分的關系;其二,傳統體育文化資源是剖析體育起源和發展各階段諸形態的活化石[13],是挖掘和創造新的體育項目和形式的源泉,是一筆特殊的無形文化遺產;其三,傳統體育文化資源是中華民族在特定的政治、經濟、地理、文化等生活條件下所形成的一種民族文化,具有獨特的價值與特征,具有非常豐富的內容,是一筆優秀的民族文化遺產。中國傳統文化不但主張和,而且提倡和而不同,強調統一之中的差異、和諧之中的多樣,在尋求一致的同時包容個別性,對于奧林匹克精神中西方文化對世界其他地區弱勢文化的強勢壓迫與侵犯,是一個很好的回應與補充。今天,奧林匹克文化更應強調不同文化的和諧交流與對話,尊重文化身份、文化個性、文化多元化,這在全球化時代有著重大意義。
4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開發策略
4.1 注重優先性
隨著我國現代化的高速進程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猛發展,人們傳統的生活方式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很多民族民間文化資源遇到或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醫學論文 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推行的“單邊主義”,導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維方式和文化價值的沖突,奧林匹克全球化在削弱民族傳統體育的同時,奧林匹克的“共同體”現象日益加劇。特別在與奧林匹克文化的橫向交流與傳播中,東西方的不同社會形態和民族文化背景,造成了體育價值觀和體育倫理觀等方面的沖突。然而,在奧林匹克全球化的過程中,不同文化系統之間的彼此影響和相互滲透并不是自愿的,更不是等值的。為此,需要喚起人們對體育文化價值的重新認識,以自覺弘揚中華民族優良的體育文化傳統。
一個民族的文化,絕不僅僅具有一種符號象征的意義,而是民族存在的內在基礎,是維系民族生命的根本。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是一個有廣泛含義的范疇,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和行為實踐的創造物,其核心是民族的傳統文化和價值觀。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多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和滲透,民族傳統體育的功能已經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至今已具備了多重的社會功能和史實價值。奧林匹克全球化絕不意味著民族文化、特別是民族歸宿感的消除,因為沒有本土性就沒有全球性。首先要更加重視中華文化源流中合理的內核挖掘,重新定位和認識中華傳統體育文化的現代涵義。其次,必須對中國傳統體育文化資源進行現代詮釋,使我們在理論探討和行動實踐上更為清晰和明確方向。為此,應充分發掘和利用民族傳統體育具有的民族文化特征,優先建立、健全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轉化機制,因地制宜地開發和利用各種資源,要將體育文化資源的調查、發掘、保護同民族文化的弘揚與發展結合起來。
轉貼于 4.2 注重層次性、適應性
我國民族地區地域遼闊,歷史悠久,各民族風俗各異,民俗風情資源相當豐富。各個民族都具有自身獨特的文化特點,其鮮明的民俗民風是維系民族發展的內核。當今的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已經不是孤立的體育文化現象,它已融入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之中,創造性、開拓性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生命力。
第一層次,通常是在長期的社會發展和文化發展中形成的獨具特色的認知(包括知識、道德和宗教)傳統、思維方式、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和精神面貌等等,它是無形的。因此這種資源是無形的。2003年少林寺啟動了少林功夫申報“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這在我國文化界、宗教界以及武術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第二層次,即文化生產的層次,主要指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與體育產品。我國的民族傳統體育資源豐富,形式多樣,依照項目的內容、功能、形態,過濾篩選確定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開發價值,不斷將成熟的民族體育項目推廣,以實現傳統體育文化的現代轉換。“健身氣功·五禽戲”是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適應新時期的發展,委托上海體育學院嚴格按照科研課題方式編創的健身新功法,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影響。第三層次,即文化品的層次,主要指人們的生活中體現民俗風情的一些活動。由于受民族因素、地域、經濟、政治、宗教、語言的長期影響,互相依賴,傳統體育文化鑄成了多姿多彩共存共榮的地域民俗特征。1995年國家旅游局舉辦了“中國民俗風情游”大型活動,依托已有的風格獨特的民俗節慶,為傳承中華文明取得了較大的影響。當前,許多地區非常重視民族傳統節日,以體現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競賽和娛樂表演活動作為傳統節日的重要內容,成為民族地區全民健身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制定適宜的文化政策刺激、激勵、促進、創造民族地區新文化價值的擴展,喚醒人們對新文化價值的需求。為使資源的篩選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在選擇資源的過程中必須反映當地的文化特點,以突出民族化和地方傳統格調,進一步反映社會的發展需要和進步方向,形成區域內的優勢。政府和社會應該利用這些民族傳統文化來培養民族感情,重拾文化自信以及民族認同感,實現文化上自然的傳承。例如,湖北屈原國際龍舟節,以端午節、屈原、龍舟為主題找準了民俗文化最為活躍的資源,為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龍舟的傳承與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4.3 注重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自20世紀中期開始,文化和經濟一體化的世界潮流開創了文化經濟和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新時代。花木蘭是中國歷史上的巾幗英雄,而迪斯尼公司則用這個素材拍攝了動畫大片《花木蘭》,并融匯了大量的中國古典文化資料,又將這張“中國牌”打向世界市場,僅在上海的票房就達230多萬元。在歐美,體育旅游已經形成了巨大的市場,瑞士僅滑雪旅游一項,每年接待外國游客1 500萬人次,創匯70億美元[14]。擁有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云南省,2002年旅游收入為200億人民幣,而到2004年旅游收入攀升到360億元。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2020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4大旅游客源輸出國,第1大旅游目的國,將有1.57億國際旅游者到中國旅游,又有2.5億以上的中國人到各地旅游。預料到2006年全球旅游消費將支出4.1萬億美元,占居民個人總消費支出的12%[15]。
當今的體育,已經不是一種孤立的體育文化現象,它已融入到了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之中。職稱論文 因此,要站在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高度上,制定對民族體育文化產業的財政投入,優惠政策,在中國加入WTO的背景下,體育產業不僅要把資源開發的范圍擴大,而且要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加強對民族傳統體育的宣傳力度。轉變觀念,把優質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推向市場,提高自我造血的功能和產業化水平。在此基礎上,利用民族傳統體育本身具有的健身、娛樂、教育、競技性,為全民健身提供服務。
4.4 注重發展
民族傳統體育不僅承載著我們民族的傳統文化和倫理價值觀念,而且構成了現時代體育文化建設的空間。隨著中國發展步入小康階段,社會消費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假日經濟、休閑經濟、觀光旅游、健身娛樂業應運而生,迅速成長,給民族傳統體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契機。“可持續發展”是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首先詮釋的觀念,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中,經濟發展并不是終極目的,社會的進步、人的全面發展才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在當代世界,面臨由工業文明帶來的全球性危機,每一種文化都有義務從自身的傳統出發,積極尋求克服危機的途徑。奧林匹克全球化絕不意味著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消解,沒有人文精神的調治,當下社會的發展只可能是畸形的,單向度的,平面化的。在一個人類生態受到巨大破壞的當今時代,自然和人的和諧的共存與發展,也成為奧林匹克緊迫的課題。對此,我們應深入發掘傳統理性,展開對人性、對體育的哲學上的判斷和思考,排除狹隘的民族主義思想,努力適應一個技術先進的社會,而又不放棄千百年中形成的文化傳統,對人類共同的文化和精神財富做出自己獨立的思考和詮釋[16]。保護民族文化遺產,是黨和政府及全國人民的共同任務,加快立法,樹立對民族傳統文化資源保護的法制觀念,福建省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這對民族文化資源的保護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政府應樹立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安全防范意識,應從社會發展、民族未來積極倡導、培育民族精神,發揚傳統文化中的優秀部分和精髓,珍視傳統,才能形成我們的文化向往力。
5 結束語
一種民族文化盡管有其自恰的、相對穩定的結構系統,但這一系統并不是先驗的、永恒不變的,它本身就是一個既不斷建構又不斷解構的過程[17]。我們應站在全人類文化的高度,從人性與人生的需要,以及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和文化發展的內在規律來認識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意義和價值,從各民族傳統文化中發掘出有利于實現“奧林匹克文化共同發展”的資源,中國傳統的一天人、合知行、兼內外的和諧自然觀,將對奧林匹克競技文化作出生動的補充,與自然和諧,與人類自身和諧相處,成為社會走向現代和諧的思維基點,傳統體育文化資源的開發應體現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共同進步,體現人性的回歸和社會化進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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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在中國,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企業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一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
一、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1.1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
1.2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
1.2.3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二、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此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2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三、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四、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分析
4.1.1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
4.1.2制定國際統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內容、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
五、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4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
六、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應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
七、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參考文獻:
[1]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3.
[2]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壽步、王莉萍:《跨國公司在華知識產權濫用》,《商務周刊》(新浪網)。
[4]郭壽康、趙秀文:《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頁。
[5]南開大學,滕維藻:《跨國公司的國外直接投資》,《世界經濟》1982年第六期,P1.
[6]郭瑜:《國際經濟組織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9.
[8]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華瓊:《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學習資料網)。
[9]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4.
[10]《跨國公司違法“避稅”長虧不倒》(《法制早報》2005年11月14日)。
[11]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12.
[12]趙志琴:《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及其規制之探析》,(法律論文資料庫)。
【論文摘 要】一般認為,全人教育是當代教育發展的一種新趨勢,旨在培養博雅通達、全面發展的“完整的人”。建基于清教主義教育觀的北美新大陸教育,堅持“以上帝為首、以學生為本、以家庭為重”的全人教育實踐,為今日美國教育的興旺發達奠定下堅實基礎。在我國教育界踐行科學發展觀,大力推動全人教育實踐的當下,研究清教主義教育觀,借鑒清教徒全人教育遺產,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全人教育是當代教育發展的一種新趨勢,旨在培養博雅通達、全面發展的“完整的人”,即所謂的“全人”。在西方,對教育怎樣培養“完整的人”的艱辛探索,可以上溯至17世紀初期,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陸的教育實踐。建基于清教主義教育觀的北美新大陸教育,肇始于宗教,脫胎于英國教育傳統,在不到二百年的時間里,以漸進的步伐,基本完成了從宗教到世俗,從出世到入世的嬗變過程。毫無疑問,沒有清教主義教育觀引領下的,以塑造“完整的人”為指向的北美新大陸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就沒有今日美國教育領先全球的興旺發達。在教育界踐行科學發展觀,大力推動全人教育實踐的當下,研究清教主義教育觀,借鑒清教徒全人教育遺產,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清教主義教育觀之“三為”理念探析
清教徒是16世紀下半葉從英國國教內部分離出來的宗教派別。17世紀初期,為躲避國內政治和宗教迫害,英國清教徒大批移居北美。在北美最早的13個殖民地,80%的教會都具有清教傾向。作為北美的早期移民,清教徒所倡導的清教主義毋庸置疑地主導著美利堅民族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進程。尤其在文化教育領域,清教徒以在北美建立基督徒新型宗教生活模式為愿景,激發出強烈的文化教育動機,齊心協力,大興教育,為美國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發展奠定下堅實基礎。1636年,清教徒到達新大陸僅僅6年之后,馬薩諸塞州議會就決定撥出當時稅收的四分之一(400英鎊)興辦高等教育,建立起以劍橋命名的學院,即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學的前身——劍橋學院。幾年后,馬薩諸塞和康涅迪克州立法,規定每一座城鎮都要開辦一所學校;1655年紐黑文立法,要求父母和雇主必須給其兒女和學徒提供教育。清教徒大力興辦教育的動力來源于宗教的需要與追求。他們認為,每個個體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可以直接與上帝交流,而與上帝直接交流的途徑就是研讀《圣經》。為達到這一目的,必須興辦學校,發展教育,教會每一個體讀書識字,為其讀懂《圣經》創造條件。由此形成“以上帝為首、以學生為本、以家庭為重”(簡稱“三為”)的充分彰顯清教主義價值的全人教育觀。
(一)以上帝為首
培養學生閱讀《圣經》是清教徒興辦教育的主要目的。清教徒認為北美應當是一個山巔之城,理應成為世界基督徒社會的榜樣和示范。清教徒相信“神圣的圣經包含了一切必要的救贖”。雖然通過閱讀圣經并不一定能給人帶來物質上的成就;但作為一個好的清教徒,就必須為自己尋找圣經真理。清教徒強調讓孩子們從小讀圣經,讓他們不是為了賺錢和有用而學習,而是為了成為一個全面發展的人而學習。正如17世紀著名牧師科頓·馬瑟所說,“在一切之先,在一切之上的,就是父母應當教育他們兒女關于基督教信仰的知識。關于其他事情的知識,它們是非常之好,我們的孩子沒有它們也可以達至永遠的幸福。但是對主耶穌基督話語里敬虔教訓的認識,對他們來說是一百萬倍更加需要。”所以,馬薩諸塞兒童使用的《新英格蘭識字課本》,實際上是經過簡化的宗教經文,《兒童教義問答》、《教義問答手冊》和《美洲兒童精神乳汁》則是當時頗為流行的初級教材。在學校的管理人員和教師隊伍中,神職人員構成了核心和骨干。校長和教師大部分是牧師。牧師是當時為數不多的受過教育的文化人,負責學校的日常運行,承擔識字教育和宗教課程,同時講授古典語言、數學和法律等。教會代表定期考核學生熟悉和理解《圣經》的程度,以此衡量教師對宗教知識、教義問答和贊美詩掌握的水平。
(二)以學生為本
鍛煉學生良好品格是清教徒興辦教育的重要動因。清教徒認為人的本質是邪惡的,教育將為人類指出克服罪惡本性的途徑,以拯救墮落中的蕓蕓眾生。因此,把培養孩子良好品格與堅定的宗教信仰視為頭等大事。認為學生不只是教育的對象、教育的產品,更是教育的目的,把學生培養成“完整的人”,是教育存在的全部價值之所在。早期,這些學校設定的教育目標,首先是按照本教派的需要,為教會培養信仰虔誠、舉止優雅、具有良好教養的年輕教士;其次是造就篤信基督、“正直”和有氣質風度的紳士。因此,1754年,耶魯學院院長在談到辦學宗旨時聲稱,“學院是傳教士的社團,以造就從事宗教事務的人才為己任”1。國王學院在成立時表示,自己明確的辦學目的在于“教育和指導青年理解耶穌基督,熱愛并服從上帝,養成優良習慣,獲得有用知識”2。為了實現既定培養目標,各校都把宗教課作為學生的必修課。各學院普遍開設由校長或著名神學教授講授的“道德哲學”課,試圖結合基督教義、理性和科學,培養學生“正確”的思維習慣、文化觀念和價值取向。此外,傳教布道、研讀經書需要掌握的拉丁語、希臘語和希伯來語也是各校學生學習的重要內容。總之,清教徒學校致力于辦成著名詩人彌爾頓所期許的那種“讓人成為一個更好的人,而不是讓人成為一臺冷冰冰的賺錢機器”的“全人教育”載體,培養出不少那個時代最優秀且最有學問的杰出人才,
(三)以家庭為重
突出家庭在子女教育中的責任是清教徒興辦教育的鮮明特點。一般認為,學校乃專司教育在處所,教育的g責任全在教師。而清教徒則認為,父母不單養育孩子,更要教導他們長大成人。因此,子女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毋庸置疑是父母,學校乃至社會只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協助者。清教徒將父母的責任分為三類:哺養、教養和教導。其中教養包括教給子女良好的行為舉止和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職業訓練。相對而言,清教徒把教育看得比哺養更為重要。在世俗教育中,清教徒首先關心的是教給孩子良好的行為舉止,因為清教徒將規范個人行為作為重建社會秩序的起點。良好的行為舉止其核心是守秩序,講禮貌。良好的行為舉止覆蓋日常生活的廣闊領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要謙卑。服從家長,尊重長者和上司,善待與自己地位相當和比自己低的人,做到尊卑有序,相互關愛;二是行事為人端正。言談舉止要得體,不好色,不酗酒,不;三是養成勤勞、節儉、守時的生活習慣,這是清教徒尤其強調的。清教世俗教育注重的另一方面,是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職業訓練。為達成上述目標,清教徒教育子女很講究方法。首先要折其志,使其學會忍耐和服從;其次,在衣食方面要有所節制;再次,父母應正其身,給孩子樹立良好榜樣;最后,對子女犯錯應予懲罰,以使其知錯悔改。這些做法即便以今天的視角審視,對我們推行全人教育也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清教主義教育觀對推行全人教育的啟示
全人教育思想,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柏拉圖的“和諧就是善”的思想、裴斯塔洛齊的“和諧發展教育”觀念,以及亞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論”,在本質上都體現了全人教育的理想。在近代,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教育家和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從人性和人的自由出發,將人的個性的全面發展作為教育的目標。而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陸的教育實踐,在世界教育史上堪稱將全人教育從理論構想推向實踐運作的最初嘗試。作為清教徒全人教育成功標志的,莫過于北美人在獨立戰爭時期表現出的極強的價值判斷力與政治自覺性。1776年1月,托馬斯·潘恩旨在動員社會公眾支持北美獨立的著作《常識》在費城出版后,當年即印刷25次,3個月發行12萬冊。在一個人口僅250萬的殖民地里,總共售出50萬冊。這一切,顯然建立在普通民眾極高的識字率和良好的政治素養之上。更具說服力的是,在革命的過渡階段自發產生的民間權力組織,在對自身權利的意識,尤其是克制暴力、克制自私的欲望,以及建立限制權力機構的能力等方面,彰顯出此前民眾受到的政治教育和養成的自治能力層次之高。從美洲實質性脫離英王控制到美國建國之前很長的一段時間,北美殖民地就是在這樣一些完全自治的民間權力組織的領導之下,平穩的過渡到共和國時期。今天人們時常提及的“美國精神”,比如對生活的信心,面對困難的勇氣,以及善于創新、不斷進取的人生態度,都是清教徒精神的具體體現。換句話說,是三百多年來一以貫之的清教主義全人教育實踐潛移默化的成果。
當下,借鑒清教主義全人教育的有益經驗,對我國實施全人教育戰略有重要現實意義。事實上,全人教育原本就是中國傳統教育的目標。孔子所謂“志于道,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指的就是文學與歷史并重、哲學與藝術兼修、待人接物的禮節和安身立命的素養兼備,實質就是一種全人教育。到20世紀初,中國知識界先賢也標舉過全人教育理想。如指出,“教育是幫助被教育的人,給他能發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類文化上能盡一分子的責任”。2011年2月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也明確提出,要“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把促進學生成長成才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心每個學生,促進每個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發展;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為此,我們應當順應世界全人教育改革大趨勢,在我國大力倡導和實施全人教育戰略,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具體而言,就是要以全人教育理念引領通識教育實踐,推動通識教育模式向全人教育模式全面轉型。首先,凸顯通識教育作為“人”的教育的特性。在全人教育看來,所謂人的養成,就是要把一個自然人、生理人教育成為一個文化的人、社會的人、理性的人、有道德的人。教育不僅是一種探索知識、培養技能、準備職業的途徑,也是一個塑造人格、涵養道德、發展理性、追尋生命意義的過程。其次,弘揚通識教育培養“全人”的價值。人的全面發展、和諧發展、整體發展,是教育的永恒話題。全人教育承繼的是古希臘的和諧教育傳統,把知識視作一個整體,一個有意義的背景,借助這個背景人們才能理解知識和人本身存在的意義。全人教育所謂的全人,是指在智能、情感、身體、社會、審美和精神性等方面整體發展的人,整體發展的人是“包含了各種能力、潛力和創造性能量的復雜的、相互關聯的系統”。知識的整體性、普遍性和“全人”目標等概念,對于我們理解通識教育仍然具有價值。再次,堅持通識教育的跨學科整合導向。以全人教育視角看,目前學校教育將各種知識人為地割裂開來,直接導致人的發展的片面性。全人教育提倡一種跨學科的整合學習,即圍繞一個問題,從整體與聯系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學科知識去理解和解決。通識教育致力于跨學科整合,通過學科之間的互動、影響和滲透,真正將世界還原為一個整體。最后,深化通識教育涵養人文精神的功能。全人教育思想洋溢著一種強烈的人文情懷,著眼于用人文教育的方法達到全人發展的目標。充滿人文精神底蘊的全人教育,堅持兩大原則,一是整合知性認知領域與情意愛戀領域,使之成為“平衡”的學習經驗,為受教育者發展自我提供便利;二是信任經由整合的教育方式與內容,一定能引導人們邁向善良、和諧與不斷的成長的健康軌道。
[注 釋]
1 Brubacher J S,Rudy W.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A hist 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636~1956[M].New York:Harper & R ow,1958:8.
2 Cubberley E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Ca mbridge,MA:Riverside Press, 1919:265.
參考文獻:
[1]趙文學:論清教主義對美國主流價值觀的影響,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J],2008,(3).
[2]趙文學:清教在美國殖民地時期教育發展中的作用,史學集刊[J],2009,(4).
[3]王秀華:美國殖民地時期的婦女教育,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J],2008,(1).
全人教育是當代教育發展的一種新趨勢,旨在培養博雅通達、全面發展的“完整的人”,即所謂的“全人”。在西方,對教育怎樣培養“完整的人”的艱辛探索,可以上溯至17世紀初期,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陸的教育實踐。建基于清教主義教育觀的北美新大陸教育,肇始于宗教,脫胎于英國教育傳統,在不到二百年的時間里,以漸進的步伐,基本完成了從宗教到世俗,從出世到入世的嬗變過程。毫無疑問,沒有清教主義教育觀引領下的,以塑造“完整的人”為指向的北美新大陸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就沒有今日美國教育領先全球的興旺發達。在教育界踐行科學發展觀,大力推動全人教育實踐的當下,研究清教主義教育觀,借鑒清教徒全人教育遺產,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清教主義教育觀之“三為”理念探析
清教徒是16世紀下半葉從英國國教內部分離出來的宗教派別。17世紀初期,為躲避國內政治和宗教迫害,英國清教徒大批移居北美。在北美最早的13個殖民地,80%的教會都具有清教傾向。作為北美的早期移民,清教徒所倡導的清教主義毋庸置疑地主導著美利堅民族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進程。尤其在文化教育領域,清教徒以在北美建立基督徒新型宗教生活模式為愿景,激發出強烈的文化教育動機,齊心協力,大興教育,為美國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發展奠定下堅實基礎。1636年,清教徒到達新大陸僅僅6年之后,馬薩諸塞州議會就決定撥出當時稅收的四分之一(400英鎊)興辦高等教育,建立起以劍橋命名的學院,即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學的前身——劍橋學院。幾年后,馬薩諸塞和康涅迪克州立法,規定每一座城鎮都要開辦一所學校;1655年紐黑文立法,要求父母和雇主必須給其兒女和學徒提供教育。清教徒大力興辦教育的動力來源于宗教的需要與追求。他們認為,每個個體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可以直接與上帝交流,而與上帝直接交流的途徑就是研讀《圣經》。為達到這一目的,必須興辦學校,發展教育,教會每一個體讀書識字,為其讀懂《圣經》創造條件。由此形成“以上帝為首、以學生為本、以家庭為重”(簡稱“三為”)的充分彰顯清教主義價值的全人教育觀。
(一)以上帝為首
培養學生閱讀《圣經》是清教徒興辦教育的主要目的。清教徒認為北美應當是一個山巔之城,理應成為世界基督徒社會的榜樣和示范。清教徒相信“神圣的圣經包含了一切必要的救贖”。雖然通過閱讀圣經并不一定能給人帶來物質上的成就;但作為一個好的清教徒,就必須為自己尋找圣經真理。清教徒強調讓孩子們從小讀圣經,讓他們不是為了賺錢和有用而學習,而是為了成為一個全面發展的人而學習。正如17世紀著名牧師科頓·馬瑟所說,“在一切之先,在一切之上的,就是父母應當教育他們兒女關于基督教信仰的知識。關于其他事情的知識,它們是非常之好,我們的孩子沒有它們也可以達至永遠的幸福。但是對主耶穌基督話語里敬虔教訓的認識,對他們來說是一百萬倍更加需要。”所以,馬薩諸塞兒童使用的《新英格蘭識字課本》,實際上是經過簡化的宗教經文,《兒童教義問答》、《教義問答手冊》和《美洲兒童精神乳汁》則是當時頗為流行的初級教材。在學校的管理人員和教師隊伍中,神職人員構成了核心和骨干。校長和教師大部分是牧師。牧師是當時為數不多的受過教育的文化人,負責學校的日常運行,承擔識字教育和宗教課程,同時講授古典語言、數學和法律等。教會代表定期考核學生熟悉和理解《圣經》的程度,以此衡量教師對宗教知識、教義問答和贊美詩掌握的水平。
(二)以學生為本
鍛煉學生良好品格是清教徒興辦教育的重要動因。清教徒認為人的本質是邪惡的,教育將為人類指出克服罪惡本性的途徑,以拯救墮落中的蕓蕓眾生。因此,把培養孩子良好品格與堅定的視為頭等大事。認為學生不只是教育的對象、教育的產品,更是教育的目的,把學生培養成“完整的人”,是教育存在的全部價值之所在。早期,這些學校設定的教育目標,首先是按照本教派的需要,為教會培養信仰虔誠、舉止優雅、具有良好教養的年輕教士;其次是造就篤信基督、“正直”和有氣質風度的紳士。因此,1754年,耶魯學院院長在談到辦學宗旨時聲稱,“學院是傳教士的社團,以造就從事宗教事務的人才為己任”1。國王學院在成立時表示,自己明確的辦學目的在于“教育和指導青年理解耶穌基督,熱愛并服從上帝,養成優良習慣,獲得有用知識”2。為了實現既定培養目標,各校都把宗教課作為學生的必修課。各學院普遍開設由校長或著名神學教授講授的“道德哲學”課,試圖結合基督教義、理性和科學,培養學生“正確”的思維習慣、文化觀念和價值取向。此外,傳教布道、研讀經書需要掌握的拉丁語、希臘語和希伯來語也是各校學生學習的重要內容。總之,清教徒學校致力于辦成著名詩人彌爾頓所期許的那種“讓人成為一個更好的人,而不是讓人成為一臺冷冰冰的賺錢機器”的“全人教育”載體,培養出不少那個時代最優秀且最有學問的杰出人才,
(三)以家庭為重
突出家庭在子女教育中的責任是清教徒興辦教育的鮮明特點。一般認為,學校乃專司教育在處所,教育的g責任全在教師。而清教徒則認為,父母不單養育孩子,更要教導他們長大成人。因此,子女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毋庸置疑是父母,學校乃至社會只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協助者。清教徒將父母的責任分為三類:哺養、教養和教導。其中教養包括教給子女良好的行為舉止和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職業訓練。相對而言,清教徒把教育看得比哺養更為重要。在世俗教育中,清教徒首先關心的是教給孩子良好的行為舉止,因為清教徒將規范個人行為作為重建社會秩序的起點。良好的行為舉止其核心是守秩序,講禮貌。良好的行為舉止覆蓋日常生活的廣闊領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要謙卑。服從家長,尊重長者和上司,善待與自己地位相當和比自己低的人,做到尊卑有序,相互關愛;二是行事為人端正。言談舉止要得體,不好色,不酗酒,不;三是養成勤勞、節儉、守時的生活習慣,這是清教徒尤其強調的。清教世俗教育注重的另一方面,是使子女受到良好的職業訓練。為達成上述目標,清教徒教育子女很講究方法。首先要折其志,使其學會忍耐和服從;其次,在衣食方面要有所節制;再次,父母應正其身,給孩子樹立良好榜樣;最后,對子女犯錯應予懲罰,以使其知錯悔改。這些做法即便以今天的視角審視,對我們推行全人教育也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清教主義教育觀對推行全人教育的啟示
全人教育思想,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柏拉圖的“和諧就是善”的思想、裴斯塔洛齊的“和諧發展教育”觀念,以及亞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論”,在本質上都體現了全人教育的理想。在近代,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教育家和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從人性和人的自由出發,將人的個性的全面發展作為教育的目標。而清教徒在北美新大陸的教育實踐,在世界教育史上堪稱將全人教育從理論構想推向實踐運作的最初嘗試。作為清教徒全人教育成功標志的,莫過于北美人在獨立戰爭時期表現出的極強的價值判斷力與政治自覺性。1776年1月,托馬斯·潘恩旨在動員社會公眾支持北美獨立的著作《常識》在費城出版后,當年即印刷25次,3個月發行12萬冊。在一個人口僅250萬的殖民地里,總共售出50萬冊。這一切,顯然建立在普通民眾極高的識字率和良好的政治素養之上。更具說服力的是,在革命的過渡階段自發產生的民間權力組織,在對自身權利的意識,尤其是克制暴力、克制自私的欲望,以及建立限制權力機構的能力等方面,彰顯出此前民眾受到的政治教育和養成的自治能力層次之高。從美洲實質性脫離英王控制到美國建國之前很長的一段時間,北美殖民地就是在這樣一些完全自治的民間權力組織的領導之下,平穩的過渡到共和國時期。今天人們時常提及的“美國精神”,比如對生活的信心,面對困難的勇氣,以及善于創新、不斷進取的人生態度,都是清教徒精神的具體體現。換句話說,是三百多年來一以貫之的清教主義全人教育實踐潛移默化的成果。
當下,借鑒清教主義全人教育的有益經驗,對我國實施全人教育戰略有重要現實意義。事實上,全人教育原本就是中國傳統教育的目標。孔子所謂“志于道,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指的就是文學與歷史并重、哲學與藝術兼修、待人接物的禮節和安身立命的素養兼備,實質就是一種全人教育。到20世紀初,中國知識界先賢也標舉過全人教育理想。如指出,“教育是幫助被教育的人,給他能發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類文化上能盡一分子的責任”。2011年2月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也明確提出,要“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把促進學生成長成才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心每個學生,促進每個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發展;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為此,我們應當順應世界全人教育改革大趨勢,在我國大力倡導和實施全人教育戰略,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具體而言,就是要以全人教育理念引領通識教育實踐,推動通識教育模式向全人教育模式全面轉型。首先,凸顯通識教育作為“人”的教育的特性。在全人教育看來,所謂人的養成,就是要把一個自然人、生理人教育成為一個文化的人、社會的人、理性的人、有道德的人。教育不僅是一種探索知識、培養技能、準備職業的途徑,也是一個塑造人格、涵養道德、發展理性、追尋生命意義的過程。其次,弘揚通識教育培養“全人”的價值。人的全面發展、和諧發展、整體發展,是教育的永恒話題。全人教育承繼的是古希臘的和諧教育傳統,把知識視作一個整體,一個有意義的背景,借助這個背景人們才能理解知識和人本身存在的意義。全人教育所謂的全人,是指在智能、情感、身體、社會、審美和精神性等方面整體發展的人,整體發展的人是“包含了各種能力、潛力和創造性能量的復雜的、相互關聯的系統”。知識的整體性、普遍性和“全人”目標等概念,對于我們理解通識教育仍然具有價值。再次,堅持通識教育的跨學科整合導向。以全人教育視角看,目前學校教育將各種知識人為地割裂開來,直接導致人的發展的片面性。全人教育提倡一種跨學科的整合學習,即圍繞一個問題,從整體與聯系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學科知識去理解和解決。通識教育致力于跨學科整合,通過學科之間的互動、影響和滲透,真正將世界還原為一個整體。最后,深化通識教育涵養人文精神的功能。全人教育思想洋溢著一種強烈的人文情懷,著眼于用人文教育的方法達到全人發展的目標。充滿人文精神底蘊的全人教育,堅持兩大原則,一是整合知性認知領域與情意愛戀領域,使之成為“平衡”的學習經驗,為受教育者發展自我提供便利;二是信任經由整合的教育方式與內容,一定能引導人們邁向善良、和諧與不斷的成長的健康軌道。
[注 釋]
1 Brubacher J S,Rudy W.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A hist 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636~1956[M].New York:Harper & R ow,1958:8.
2 Cubberley E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Ca mbridge,MA:Riverside Press, 191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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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秀華:美國殖民地時期的婦女教育,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J],2008,(1).
國際上衡量一國貧富差距程度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基尼系數法、收入不良指數法和財產集中度法。以此分析我國的現狀,不難看出我國的貧富分化已相當嚴重。
首先,從基尼系數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統計,目前中國的基尼系數為0.45,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警戒線。其次,從收人不良指數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占總人口20%的最貧困人口占收人和消費的份額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高達50%。最后,從財產集中度看。據中國國家統計局2005年6月份公布的統計數字,中國10%的富裕人口享有國家總資產的45%,而最貧窮的10%的人口卻只擁有總資產的1.4%。不僅如此,由于有關的讓會經濟政策及相應社會立法的缺失,我國貧富差距還在日漸加劇,這不僅影響到我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而且這些不和諧因素又反過來影響到社會經濟發展。對此,我國的決策層也有清楚的認識,在2005年10月制定的“十一五”規劃中,把目前中國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問題作為黨和政府今后五年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并提出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保險制度,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人分配的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人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這意味著,在未來的幾年里,在我國建立合理的社會法律制度體系尤為重要,而要真正使這些社會法律制度的設計實現矯正貧富分化的目的,就必須首先了解貧富分化的成因。
(二)中國貧富分化的成因
1.既有的觀念:市場經濟論與社會不公論
對于中國社會貧富分化的成因,社會學界和經濟學界做了大量研究,可以概括為兩類對立的觀點,筆者稱之為市場經濟論與社會不公論。
市場經濟論的主要觀念是:中國貧富分化的主要原因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造成的。持此論的學者又有兩種不大相同的觀點:一種是一般市場論,著重于從市場機制本身說明,認為市場經濟必然會產生貧富分化。其根據在于,市場的基本機制是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由于市場中的人所擁有的資源、個人察賦存在差距,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自然而然就會造成貧富分化。另一種是特殊市場論,著重于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特性說明。因為在市場經濟建立的各個具體階段,不同社會群體的獲益程度很不相同。從某種意義上講,誰能與市場化過程保持著同步的關系,誰就有可能率先富裕起來。加之我國經濟體制處于轉軌期,新體制的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難免出現一定的貧富差距。從這一意義上來說,貧富分化是市場化改革的代價。
不論按市場經濟論的哪一種觀點,其邏輯結論必然是:中國目前的貧富分化具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因此,矯正貧富分化的關鍵就如北京大學林毅夫教授所說:“不應該有仇富心理”,不能采取“劫富濟貧”的辦法(如用高征稅的方式縮小貧富差距),而只能采取使窮人富起來的辦法,或采取完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辦法。
社會不公論認為:中國貧富分化的主要根源在于社會不公。而中國改革和轉軌過程中的社會不公體現在不同方面,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側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是權力介人市場論,認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是等價交換,由于大部分人是平常人,差異不大,因此不可能造成大規模的貧富分化。相反,如果一個社會出現了大規模的貧富分化,則必定是由于存在大規模的不平等交易,一批人破壞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巧取豪奪。而這少數人之所以能巧取豪奪,往往是因為有權力做靠山,即權力介人了市場競爭領域。第二種是機會不公平論。經濟學家吳敬璉先生認為,當前出現的收入差距擴大和貧富懸殊的現象,主要是由機會不平等造成的。而機會不平等主要是由于一些掌控權力的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營私。第三種是權利失衡論。清華大學孫立平教授通過對北京出租車公司與司機之間的“霸王合同”的分析,說明在我國由于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往往使一些弱勢群體的權利受到損害而難以得到救濟。據此,他認為貧富分化的種種因素的背后,是不同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異。
從筆者所閱讀過的有關資料來分析,上述兩派都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對方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也都把對方認為是根本的原因看作是次要原因,這使他們各自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政策法律措施的側重點各自不同。
2.一種新的觀點:中國貧富急劇分化的根源在于西方現代性在中國社會的推展
自從19世紀西方的堅船利炮敲開中國大門后,中國的仁人志士就開始尋求強國富民之路,其結果是使我國逐漸走上西方式的現代化之路。
西方的現代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界定。就政治制度而言,主要采取的是自由民主加福利國家的政權形式。就治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以表現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來治理。從文化上來界定,在思想體系和道德規范的領域,以個人主義形式存在的人道主義和以功利主義形式存在的理性主義是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念和主流思想傾向。〔2〕從思維方式上來界定,現代性是以二元對立思維方式為特征的:主體與客體,個體與群體,精神與肉體,人類與自然等的分離與對立,都是現代性的表現。〔3〕概言之,西方現代性在思想根源上強調個人價值,并著重于形式理性的制度設計。其制度化于法律中的人類中心主義和對個體利益、個人權利的保護,在一方面,給個人以激勵,使個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得以發揮,推動了科學進步,帶來了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另一方面,也帶來了個人對群體、對社會責任感的弱化和道德良知的普遍下降;對個人利益的過度追求,對他人的剝削及對自然資源的掠奪,這勢必導致形式上平等而實際上不平等的人們之間,在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的保護下產生貧富分化,也會因以人類為中心而造成生態危機。因此,貧富分化及生態危機成為所有實施現代化國家的兩大難題尤其是貧富分化問題,在后發實施現代化的國家中表現得更為嚴重,中國目前就面臨此種情境。之所以如此,筆者認為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第一,東西文化沖突,導致傳統文化價值觀“減震”功能喪失。在西方的現代化進程中,基督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基督教所強調的泛愛、和平及寬容等價值有利于人們慈善心性的養成,這對貧富分化具有一定的阻礙或減弱功能。比如教會就“在整個中世紀,為一切慈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成為一切施舍的當然場所。”〔4〕而在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面對西方文化的沖擊,思想界的主流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這樣一種觀念:儒家文化強調的團體主義、和諧主義價值以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親情的重視是實現現代化的障礙,于是在不同程度上忽視本土文化精華在社會秩序整合中的意義,也就喪失了傳統文化對貧富分化的減震功能。因而,在現代化的過程中產生了較西方國家更為嚴重的腐敗、缺乏市場道德、缺乏利他慈善行為等現象,從而加劇了貧富分化。
第二,暴發戶心態。在西方發達國家,現代化進程開始較早。在那一時期,由于科學及與之相關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限,人們所能掌握的競爭要素的差距亦有限,因此,貧富分化的形成經過了一個較長的時期。在這一長期的累積發展中,一方面,富人的消費觀及對財富的使用日益趨于合理;另一方面,法制也不斷完善,約束富人財富的獲取趨于合法與合理。而我國是后發國家,在當前時代,全球化帶來的科學技術及其他生產要素的迅速傳播,使人們所掌握的關涉競爭成敗的要素從一開始就出現巨大的差距,可以說許多競爭尚未開始就注定了成敗。這就使部分人迅速暴富起來,而暴富者普遍容易產生“暴發戶”心態。這種心態具有兩個基本特征,其一是鄙視窮人,甚至欺詐掠奪窮人。其二是財富的不合理使用,大把花錢來向世人展示自己的一夜暴富。如我國的富豪們寧可在澳門賭場一擲萬金,為一飽口福而大擺黃金宴,也不愿付給農民工該付的工錢,不愿給被拆遷戶以合理的補償,不愿為打工妹支付最低的福利保障,更不愿像比爾•蓋茨等西方富豪那樣,將個人資產的大部分注入社會慈善事業。這些不僅使貧富分化急劇發展,而且使窮人對貧富分化更喪失心理承受力。
第三,經濟體制的轉型與法律制度特別是法律理念的脫節,使許多非法行為沒有法律約束或使既有的制度約束軟化。博弈論及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告訴我們,只有自生自發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中國的一位社會哲學家對社會過程體悟后也說:“本來一個社會制度,就是為事實而想的辦法,故必事實到了那一步之后,才能產生那新的制度。”〔5〕然而,現在的中國由于社會經濟急速轉型,不僅使制度大量缺乏,而且既有的許多制度也完全不是依事實想出的辦法。反是忘記了自己的事實,盡看見他國的表面—如法律、制度,及一切完備之設施等—便想全盤采用,希望能突然涌現出新制度來。〔6〕可是作為制度根本的文化卻不是短時期能夠改變的,有的甚至是很難改變的。這樣,許多不合理的經濟行為要么因為沒有法律調整而成為難以制止的灰色行為,要么因為缺乏文化根基而難以發揮作用從而使制度約束軟化。這就放縱了各種非法和準非法的攫取社會公共財富或他人財產的行為,從而加劇了貧富分化。
(三)社會法——矯正貧富分化的主要途徑
上述分析說明,源于西方的現代性及其制度本身就孕育著貧富分化的種子,只要實行了市場經濟制度及相應的私法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產生一定程度的貧富分化。加之,在后發國家的現代化過程中,西方文化沖擊使本土文化信仰和價值觀念的約束力下降,社會法制度建設滯后和相對缺失,貧富急劇分化就成為必然。這已被中國20多年現代化的歷程所證明。
但我們不能因此而拒斥現代化。這不僅是因為我國已經走上了現代化道路,更重要的是現代性及其具體化的各種制度,如市場經濟制度、私法制度、民主法治本身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解放也有極其重大的積極意義。世界歷史發展的經驗已經證明,完全否定作為現代性表現的市場機制、形式理性化的私法制度以及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必定會給社會造成災難。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有沒有貧富分化,而在于如何把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貧富分化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
因此,對于貧富分化的矯正,只能從國人的文化信仰及價值觀念的重建,以及法律制度特別是社會法制度的完善兩大方面著眼。其中,文化信仰與價值觀念的重建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人們的文化信仰及價值觀念。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特別是社會法體系,是當前彌補私法在財富分配中的不足,矯正貧富分化的主要途徑。但需要說明的是,社會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遏制貧富分化的急劇發展、把貧富分化控制在社會成員可接受的合理范圍內,而不是絕對地消滅貧富分化;否則可能抹煞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20世紀中葉以來發達國家、特別是福利國家社會立法的發展歷程對此已有了說明。
二、矯正貧富分化的社會法理念
法律史研究告訴我們,作為一種制度,任何法都必須有其所依之意識和精神,“一項制度之創立,必先有創見這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一項制度之推行,也同樣需要推行該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此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逐漸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趨于腐化消失。”〔7〕那么,矯正貧富分化主要制度的意識與精神應為何呢?
欲對此問題做出回答,我們不得不進一步追問法之意識與精神。對此歷來學者們因社會觀及人性觀的不同而形成了諸多學說,大致可歸為兩種:一是以個體主義社會觀為基礎的“個人權利說”,另一是以整體主義社會觀為基礎的“社會權利說”。〔8〕而以哪一種社會觀及權利說為基礎構建矯正貧富分化的法制度,不僅關涉到法律制度設計的差異及對法律解釋的不同思維方法,而且直接關系到對貧富分化矯正的效果。下面通過對這兩種學說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人性假設、法律觀念及制度邏輯等內容特征的比較分析,結合中國現實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文化傳統和法律觀念,說明要構建矯正貧富分化的社會法律制度,我們必須轉變當前以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方法論和法律觀,樹立以“社會權利”為中心的整體主義方法論和法律觀。
(一)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學說
1.社會經濟背景和觀念基礎
自文藝復興以來,以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構成西方社會科學的主流。〔9〕其生成于社會生產力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還沒形成發達的社會分工之時,個體經濟自立性增強,個人意識覺醒。其基本社會理念是:社會是由完全獨立的個人組成的復合體,并無自身的不可還原的存在。“并且,這樣的個人能依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與其他人一再地達成社會生活所需的某種一致(秩序)。這樣,社會只是滿足人的需要的工具。或只有工具性的價值。”〔l0〕據此分析,全部社會關系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平等的、具有獨立的自由意志的個人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建立的。就像洛克所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
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ll〕
2.個人主義的法律觀
持此種觀念的學者在具體的法律觀點上雖存有分歧,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的法律觀念:人作為一種理性的存在,不僅本身就擁有某些同等的權利,即作為個人自然權利存在的主觀權利,而且人生而是自由的。這就意味著人有行為自由的權利,同時又有獲得這些行為所產生的結果的權利。同時,既然所有人生來就享有同等權利并應保有同等權利,社會又由個人組成,社會中的人組成國家(政府)就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天賦權利,因此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及來源在于被統治者的同意。
這種個人權利學說在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被明確地予以了表述。其核心包括相互聯系的四個方面:個人主義、先驗主義、本質主義、沖突主義。〔l2]
西方社會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產生于這種學說,直到今天仍是如此。這也是目前我國主流法學的舶來之源,換言之,我國法學主流觀念的基本方法論和價值觀都是個體主義的。
3.個人主義法律觀的制度邏輯
在個人主義法律觀下,以其為基礎建立的法律制度對個人及國家行為要求的邏輯必然是:其一,任何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中,只要不采取欺詐、強迫手段,都可以自由地運用自己的經濟力量(如市場支配力)或信息優勢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二,除非出于自愿,使個人對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貧富分化問題承擔更多的責任,如以社會立法的形式對個人所得實行累進稅制、征收遺產稅、使企業為職工承擔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及給職工提供相應的福利等,就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其三,國家作為社會契約的執行機構,只有保護個體權利不受侵害的消極義務,而沒有促進個體利益的積極義務。
這些在當今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公法及私法制度中都有體現,在私法中表現得尤為充分。這意味著以個體主義觀念為基礎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私法制度,不僅不具備遏制貧富分化的功能,反而還具有維護貧富分化的功能,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可能促使貧富分化。
(二)以社會權利為中心的整體主義學說
1.社會經濟背景和觀念基礎
整體主義觀念從源頭上可追溯到古希臘的柏拉圖及亞里士多德,但真正在社會現實中立論則要到18世紀中葉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高度社會化形成發達的社會分工之后,而其對社會思想及實踐產生廣泛影響則是二戰以后。
其基本社會觀念是:社會不僅為一客觀實在,而且如同人一樣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在承認整體大于部分的總和,有自己獨立目的的同時,也承認作為構成社會基本要素的個人仍具有其個體特性和相對的獨立性:“社會不是按機械原則構成的,而是一個不斷成長的有機體,他由各個不同的部分構成,每一個部分都有其個體特性,但彼此又相互依賴不可或缺。社會由個體組成,但不可僅僅歸結為個體;個人也不能僅僅被視為社會的一個被動的部件,因為個人有其獨立的、不可還原的、不可取代的價值。”〔l3j
這種社會觀對個人之間關系的基本看法是:人與人以及人和社會的關系是有機的相互依存關系。因此,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雖然不能完全否定存有沖突,但主要是功能互補的、和諧的關系。
2.“整體主義”的法律觀
整體主義的法律觀主要體現在各種社會法理論當中,其觀點雖存有分歧,但核心是一致的,即“確認存在一條規則約束社會中的個人,個人的主觀權利產生于社會義務;它肯定人是社會中的人,由此人應服從于社會規則,社會規則要求個人對其他人負有義務,個人權利只是其義務的產物,只是其必須自由和充分地履行義務的權利”。〔14〕換言之,這種學說的基本觀念是:人在社會中并且只能在社會中生活;社會的存在離不開將其組成個體聯系起來的相互關聯性。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的規則,就來自于社會的相互關聯性,因此,法律規則兼具個人性與社會性。從其基礎上來說法律規則具有社會性,只是因為人在社會中生活,它才得以存在。同時,法律規則也具有個人性,因為
它存在于個人意識中,它只適用于且只能適用于有意識和意志的個體生命體。
法律規則的社會性及人只能生活于社會的事實,決定了社會中的人要遵守下列行為規則:可以做任何本質上用于實現并發展相互關聯性的事情,不能做任何損害社會相互關聯性的事情。合理的人為法則應該是該原則的表述、發展與實施,由此就可以得出這樣一些邏輯結論:個人有權采取一切行為來遵從社會相互關聯性;他也有權采取一切行為阻止其他任何人妨礙他完成這一社會責任。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擁有某些權利,但這些權利并不是天賦的、個人的、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它們也不是法律規則產生的基礎。而是首先因為存在一條法律規則,該法律規則要求每個人承擔一定的社會功能、扮演一定的社會角色,從而賦予每個人與其發揮社會功能相應的權利。
法律規則的個人性決定了法律規則是多樣的。所以盡管從要求所有人遵從社會相互關聯性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則對所有人是相同的,但是法律規則對每個人所要求的義務與責任又是不同的。因為每個人的才干與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處的社會領域不同,其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功能各異,所以人們應以不同的方式來遵從社會相互關聯性。
進一步,由于社會的相互關聯性是建立在相似性和勞動分工基礎上的,而這兩種相互關聯性所表現的形式無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是千變萬化的,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則的實施方式同樣是多樣的、可變的。因此,我們所構想的法律規則并不是完美意義上的理想規則,并不是人類不斷努力以期日益接近的一種規則,而應該是一種多樣的、可變的規則,法學家的任務正是要在各個特定的社會結構中確定適應于它的法律規則。〔15)
3.“整體主義”法律觀的制度邏輯
在整體主義法律觀下,以其為基礎建立的法律制度對個人及國家行為規范的必然邏輯要求是:其一,任何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中,不僅不能采取欺詐、強迫等手段直接侵犯他人利益,而且不能濫用自己的經濟力量(如市場支配力)或信息優勢,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間接損害他人利益。其二,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關系,決定了每個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活動中不僅只是消極地不侵犯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而且在一定條件下,要積極地對他人和社會承擔責任。這樣,以社會立法的形式對個人所得實行累進稅制、征收遺產稅、使企業為職工交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及給職工提供相應的福利等,就具有了合法性。其三,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不僅負有不以公權力危害個人活動自由的消極義務,而且負有使用其所掌握的公權力服務于社會相互關聯性的積極義務。因此,國家有義務制定能夠保證每個人在物質和精神上都可協同參與社會相互關聯性的所有法律,例如制定法律保證人人都可免費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給所有無法獲得個人生活必需品的人提供保障、保證市場競爭等。
上述學說盡管在實證法中還沒有系統的表述,但其基本觀念,在二戰后已以越來越強勁的勢頭體現于“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法律發展趨勢中,并被直接規定在一些國際性法律文件(16〕和大量社會立法中。這意味著,在法律體系中最具遏制貧富分化功能的社會法應是以整體主義觀念為基礎的。
(三)中國的社會法與整體主義及個體主義
1.中國社會法的觀念基礎——整體主義
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各有其社會背景和對人性的基本假設,也各有其適于制度要求以及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不同領域。因此在我國,對于遏制貧富分化、建立和諧社會的主要法律制度—社會法應以何種觀念為基礎,我們還須對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與人及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特性、法律觀念及社會立法現狀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才能做出說明。
第一,現代社會與人。生產社會化的高度發展使現代社會成為一個有機整體,社會中的人不再像個人主義所假設的那樣,猶如物質中的原子,是可以與其他人截然分開的、孤立的、本身具有某些特性及某些權利的理性的、平等的個人,而是在社會中扮演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社會功能的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的個體。因此,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所有關于法的基礎學說的出發點應該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孤立和自由的存在。社會人類學和遺傳學研究已經證明,人本身就是“社會人”。(l7〕而對這種“社會人”假設的認可則不僅意味著人與人的差異,還意味著人的理性不可避免地要打上社會的烙印,是一種演化的、情境的“社會理性”,〔l8)而不是抽象的理性。
第二,現代化與中國社會。經過幾十年追趕西方的現代化歷程,我國已經初步進入了現代社會。這不僅表現在我國的第二產業(工業)和第三產業(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遠遠超過第一產業(農業),而且社會分工非常發達,經濟活動的市場化已經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與人及人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任何人離開他人和社會都難于生存和發展,社會已經成為了有機整體。
第三,中國的傳統文化與人。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一種整體主義文化,這決定了中國人具有情景中心的價值取向:“傾向于以怡然自在而又有區別的方式對待自己的社會。怡然自在是因為:在自己人的團體中,他具有安全感和穩定的位置。”〔l9)因此,中國人發展出相互依賴的世界觀,傾向于在家庭這種人類原初社會團體中解決其生活中的問題。當他必須冒險離開家庭時,他依然會不斷尋求并設法建立一種親族性質的聯結,以便根據他的位置和互惠原則,確立他的報酬和義務。(20)因此,盡管中國實行市場經濟已經有十多年,但人們在社會經濟活動的許多方面仍強烈依賴于人際關系以及相關政府機關。當然,這既與現代政府廣泛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現狀有關,也與我國處于轉
軌時期,政府機關掌握著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有關。
第四,中國傳統法律觀念與法律制度。目前,雖然西方法律觀念在我國處于主流地位,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沒有被完全消解,其必然對法律的運作產生影響,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中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因素。正因此,早在20世紀初我國著名私法學者史尚寬先生就提出:“我國歷史上素重禮治,而禮與法皆以家族制度為中心……個人主義之立法向未之見,故現今之立法既不宜立足于家族制度,尤不宜襲取個人主義之糟粕,而應以全民族之利益為基礎,注意農工業共進之民族經濟關系……個人之利益于全民族之利益中,始受其保護。故既非從前家族本位之立法,亦非歐西個人本位之立法,而為全民本位之立法矣。”(21)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中國已經進人現代社會,這意味著,中國社會中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賴的,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對貧富分化的矯正就要求個人和國家承擔起積極的責任,這也是世界各國目前的普遺傲法。加之中國具有整體主義的傳統文化和法律觀念,因此,在我國以整體主義為基姍構遞蟒主貧富分化的社會法制度,不僅符合當今世界社會法的時代精神,也是法制本土化的必然要求。
2.整體主義在法學中應用的限度及對可能的咭難的回答
整體主義雖然體現了法的時代精神,對實證法的諸領域都產生了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其在法學中的應用沒有限度。其限度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面對的社會關系領域,二是對整體主義本身理解的限度。
首先,就其面對的社會關系領域來說,社會既是生活世界又是系統世界。〔22〕在生活世界中,由于處于同一社會的人面臨的是基本相同的社會環境,這意味著,社會對他們的意義是差別甚微的。因而,處理生活世界的關系,我們可以忽略個人的行為對社會的依賴和影響,而只考慮對他個人的影響。作為調整這一領域社會關系的私法的基本觀念和方法論無疑應以個體主義為根本。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系統世界對生活世界的一定程度的控制,使二者難以完全剝離,因此,對生活中一些問題的解決也可以適當地利用一些建基于整體主義觀念與方法論上的法律制度作為補充。
而對有機的社會經濟系統來說,由于社會分工使每個個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產生了人的功能分化,人愈益依賴于他人和社會。這意味著,個人的行為后果不僅取決于個人的努力,更與其所處的社會狀況有關。〔23〕因此,處理社會經濟系統中的有機關系時,我們就不能忽略個人的行為對社會的依賴和影響,當然也不能忽視對他人的間接影響。作為調整這一領域社會關系的社會法的基本觀念和方法論無疑應是整體主義的。如果把個體主義用于這一領域將使問題過于簡單化。
因此,整體主義在法學中的應用是有限度的,其只是社會法的基本觀念和方法論基礎,而不是整個法學的觀念和方法論基礎。這意味著在其它法域,如私法領域它只是起到輔助或補充作用。
這里的整體主義是合理的整體主義,而不是極端的整體主義。(24)盡管如此,由于我國傳統文化中極端整體主義造成的災難,我國多數學者往往把其與專制主義、法西斯主義相等同。認為整體主義追求的實質平等、實質正義往往會成為一些隱蔽性和欺騙性的美麗大詞,其運用必定導致執掌權柄者以社會利益、公共福利之名對權力濫用,使個人財產和自由權利暴露在不受保護的狀態中。〔25〕這正是我國法學界對整體主義的咭難之本。
我們不能否定這種擔心或咭難用于私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否定以整體主義為基礎的一些社會立法已經具有或將產生上述弊端的可能性。但我們不能據此否定整體主義在社會法中的基礎作用。對此,筆者擬從兩點予以回答。
第一,上述咭難系基于對整體主義內容的極端化的理解,誤以為整體主義就是對個人利益、個人自由的否定。歷史的經驗反復證明,極端化的整體主義在政治、法律實踐中的應用會給人類社會帶來災難性的結果。但同樣,半個多世紀以來以整體主義為根基的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稅法、環境法等大量社會立法及實踐也證明,以合理的整體主義為根基的社會法制度對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快速發展、提高人民福利,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發揮著有益的作用。因此,我們不能因整體主義極端應用產生的弊端而對合理的整體主義也做出簡單否定,正如不能因個體主義極端化導致貧富分化、環境惡化等弊端而簡單否定個體主義一樣。
第二,上述咭難根源于“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方式。由于對社會結構的演化缺乏歷史的分析,因而缺乏對當今復雜社會不同領域的劃分,即沒有對社會生活領域與社會經濟系統領域社會關系的區分,對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所處的社會領域的特性也就沒有深刻的分析與劃分。因此,對不同社會領域的法觀念和所使用的方法論就不可能有所區分,往往認為在所有的法律領域要么以個體主義為根本,要么以整體主義為根本。其實社會是由不同領域構成的復雜體系,它是成長的、發展變化的而不是靜止的。因此,“這種二分思考模式肯定過時了,現在新的思考模式是‘亦此亦彼’(BOth/And)。因為現在已經進人網絡思維,而不是線性思維;不是簡單思維,而是復雜思維。”(26)
這意味著,不同時代、不同社會領域的法律的理論根基或方法論基礎也不可能是統一的和唯一的。
3.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沖突還是互補?
現代社會學、人類學和遺傳學研究表明,人是獨立的生物體,社會分工導致的個人功能分化也使個體有其獨立性或個體特性,但人畢竟是政治動物、社會動物,它不能脫離類的整體—社會而存在,離開社會,個體就不能生存和發展。因此,社會性是人類個體的先驗規定性和現實規定性。這就是說,人具有社會性與個體性兩種屬性。人不僅有獨立性,而且有自主性,人是理智的動物、情感動物,它不僅構成社會,而且要作用社會并改造社會。社會就是人類個體互動的結果,沒有個體的生存和發展,就沒有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這意味著,在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中,社會不是個體的簡單集合,個體也不只是社會的構成要素,它們處于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關系中。
人性的兩重性及人與社會的相互依賴關系決定了,雖然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觀念處于對立狀態,〔27〕我國法學界多數學者受非此即彼思維方式的影響,基本也持此種觀念。〔28〕但這些內容各自經歷了從絕對化到相對化的演變,現今已愈益呈現趨同之勢。就個人主義來說,就連被西方世界稱為“自由主義斗士”的哈耶克,也反對把個人視為孤島的、極端的、原子式的個人主義,并稱之為“偽個人主義”。(29〕在法學界,信奉個人主義者亦認為“個人主義無非代表此一意向,它并不是只覺有我而忘卻團體,卻是主張團體中的個人有其獨立存在的性格,在個人利益的追求方面,當然仍須時時籍重團體的力量以達成目的。”〔30〕而整體主義誠如前述,應是合理的整體主義,承認在整體中個體不是被動的部件,而是具有自己的特性和獨立性。另外在當今思想界,對于如何解決個人權利與人民的關系,哈貝馬斯以“交往理性”為基礎,提出了“話語民主”理論,試圖超越近于自由主義的康德與近于共和主義的盧梭的民主理論缺陷,(31〕在個人權利與人民之間架起橋梁。可見,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不應是沖突的,而是互補的。
從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看,法律是為解決社會問題而產生或設立的。我們不能否認,個人主義所倡導的自由、權利和個人尊嚴等價值具有普遍的感召力,更不能否定建基于其上的法律制度對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意義。但整體主義所倡導的義務、人類責任和共同體的利益等價值同樣重要,建基于其上的社會法制度對公平、和諧的人際關系的建立,同樣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不可或缺。因此,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可以相得益彰,“使我們在張揚個性精神的同時免遭社會解體的危險。鼓勵人的責任意識與保障基本權利可以互為補充,這會在為人的思想和行動提供一個安全空間的同時不致威脅社會凝聚力的基礎。在要求每一個行為為他人(共同體)負責的同時,承認并尊重每個人的同等價值,這會使我們在自我與社會的關系中找到平衡點。”〔32)
從實證法律體系看,人性的兩重性以及社會作為復雜的有機系統,決定了針對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法律必須分工調整,因此,整個法律是由不同法域構成的一個系統體系,各法域的功能是互補的,建立在個體主義基礎上的法的運行產生的弊端或不足,需要建立在整體主義基礎上的法來克服和補充,反之亦然。如以個體主義為基礎的私法契約制度對市場交易的保護,從分配角度講有利于資源公平、有效地配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但由于交易者所擁有的經濟力量、談判能力、信息等不同,交易結果并不一定公平,這靠私法自身是難以克服的,而必須借助以整體主義為基礎的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社會法來克服和補充。因此,在法學中,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主次性、互補性不僅僅局限于某一法城以何種觀念與方法論為主次的問題,而更重要的是分別以整體主義或個體主義為根本建立的不同法域的互補性問題。這意味著,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如果在某一法域中還有主輔之分的話,那么,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則不應有主輔之別。
由于個體主義倡導的自由、理性、權利等理念及其在實定法中的體現,已經在當代法學中得到了較多的研究,因此,本文更強調對整體主義的正義、社會利益、義務和責任等價值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表現的研究,但這并不意味著筆者對個體主義法律觀念在現代法中重要意義的否定。
三、整體主義在社會法中的呈現
世界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不論是從整個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還是從政治統治的維護,以及和諧社會的建立,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建立系統化的社會法律制度體系,把貧富分化控制在一個可以承受的動態合理范圍之內。
根據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及其它發展中國家在市場化過程中解決這一社會問題的立法實踐,結合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立法實際,筆者認為,社會法規則的觀念基礎或基本方法論應是整體主義的,社會法對社會成員、社會利益、社會權利、社會責任等的強調,都是整體主義的直接體現。此外,社會法旨在實現的正義不僅僅是交換正義與程序正義,而且包括分配正義與結果正義,評判正義的標準也是一種較客觀的價值標準,而非主觀價值標準。
(一)社會性主體——“社會人”
作為法律不可能無視“人”,但社會法中的“人”不是孤立的個人,而是在社會中扮演著某一角色或處于某種境遇的社會群體中的一員,是按其功能或處境類型化了的“社會人”。這表現在所有的社會法中,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中小企業促進法中的“中小企業”、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法中的“工傷殘疾者、失業者、老人”等。〔33〕
因此,在社會法所設定的人像中,最基本的就是類型化了的具體的“社會人”,把人置于一種成長的社會有機整體中,根據其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處境分成不同的類群,對于不同類群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表現為不同的權利義務)。如稅法制度中對于不同產業的不同稅種、不同收人的不同稅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不同權利義務;勞動法中對勞動者與雇利義務的不同規定;社會保障法中疾病、失業和傷殘補貼制度等都鮮明地體現了這一人像設定。整體主義方法論在社會法中的鋪陳就是以社會整體為起點,根據人在社會中的角色功能和社會境遇進行其制度設計的。正是通過這些制度,為每一類人提供了其發揮功能所需的基本條件,(34)促成他們的功能互補,社會整體和諧運行。
(二)社會整體利益
不可否認.個人利益是個人行為的動因,對此馬克思也說過:“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35〕但人畢竟是社會中的人,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說明,社會越發展,社會分工愈發達,人對其他人和社會的依賴則越強,因而在影響個人利益的要素中社會所占的權重就越大。對此,就連秉持個人主義觀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薩繆爾森也承認:“沒有資本設備,沒有豐富的資源,沒有其他人的勞動,而更重要的,沒有一代一代積累的技術知識,他個人能生產出多少東西?很顯然,我們所有的人都從我們從來沒有建造的經濟世界中取得利益。”〔36〕這些不能歸個人排他性地享有的、任何處于其中的人都可不需支付對價就獲得的好處就是社會整體利益。可見,整體利益
是一種獨立存在,并非只是當下社會中的人創造的,而是逝去的人與當下的人共同創造的,也不因當下人的享用而消失,它還可為未來的人所分享。
社會法就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的,正如龐德所言:“我們聽到的法乃是為了維護一般安全,為了維護社會制度的安全以及為了保存社會資源而對人們行為的規定。”〔37)這在各國的社會立法中都有明確的體現。〔38)有關反壟斷法的合并控制案中,并沒有明顯的直接受害者,之所以仍要對其做出控制是因為反壟斷法“保護的是有效竟爭格局而不是競爭者”,〔39〕而目前社會經濟觀念公認競爭狀態是對所有市場主體都有益的,因此,保護競爭狀態就是保護社會整體利益,“有效的競爭是一種應當保護的經濟財富”;〔40〕而在循環經濟及環境資源法中,其立法目的被明確表述為“確保現在和將來國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循環經濟,保護自然資源,確保廢物按有利于環境的方式進行清除”、“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環境,不得使其惡化或者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應有的后果”等,〔41〕同樣都是整體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從有關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對最低工資的限制,對失業者的補貼、培訓,對雇用傷殘工人的優惠等制度規定中,所體現出的不僅僅是慈善,也不僅僅是法學界流行的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而是產業制度有效運行和社會存續之必需,因為產業制度的有效運行和社會的存續是社會利益的源泉和前提,可以說是最大的社會利益所在。當然,社會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強調并不一定非得否定個人利益,有的社會整體利益可以直接為社會成員所分享,成為個體利益的構成部分,有的社會利益則可給個人利益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外在條件和保障。
(三)社會規制
整體主義方法論者一般都秉持社會先于個人而存在這一觀念,“我們今天所了解的人以及整個文明史上所知道的人,無論在現在和過去都一直是處在各種群體、集團或相互關系當中的”。(42)這意味著個人“天生就被置于其間的社會”,(43)此時,個人是諸多關系中的一員,關系確保了個人是擁有一定身份的人,身份意味著個人已經不是一個孤零零的人了,而是有著各種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社會成員。在社會關系網絡中,個人的存在和追求無法突破關系網絡的限制。(44)
人的這種社會屬性決定了,在分工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人類活動可能性的增加以及從事活動的人數的增加都要求增加對每一個人的限制以便別人都能夠自由地進行活動這種限制由于它使社會分工成為可能,從而實際上也增加了個人有效活動的可能性。如果不是為了全體的自由而對每一個人的自由施加限制,分工就不可能存在。”〔45)這就要求個人“不得‘隨意自決’。享受社會利益而不為此做出相應的貢獻,這是有失公平的。‘安全和有狹序蜂車活,這種利益,只有在幾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每一個人,無論他是否邀寺法律,都可以獲得這種利益。不遵守法律的人,就是處于‘隨意自決’狀態的人。”’(46〕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必須接受社會規制。例如每個經營者雖有自由定價的權利,但這種自由不是沒有限度的,定價過高就構成暴利,將會受到反暴利法規的制裁;定價過低,則有可能構成掠奪性定價,將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制裁。再如契約自由在勞動合同中亦受到相當的規制。(四)社會責任與社會的責任
社會法中的整體主義不僅體現在對個體行為予以規制上,而且還體現在社會責任原則上,具體表現為社會責任與社會的責任。
社會責任是從個體對社會整體的角度來講的,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責任。其基本要求就是,個人負有積極地促進他人及社會福利的責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整體主義看來個體的生存和發展不可避免地得益于社會及他人,因此,享受社會及他人的利益而不做相應的回報就有失公平。如現代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47〕稅法中的納稅義務,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對社會承擔的責任。而在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法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即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而失業或工傷事故并不一定發生在每個人的身上,因此,個人繳納的這部分保險費既是對自己的責任,更主要的是對社會的責任。
社會的責任是從整體對個體的角度來說的,也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責任。其基本要求就是,社會負有對其成員提供生存、發展所需的基本物質條件的義務,即當社會成員依靠自身不能獲取生存、發展所需的基本物質條件時,有權要求社會提供這些物質條件,社會也有提供這些物質條件的責任。社會之所以負有這樣的責任,是因為在整體主義看來,個體是構成整體的基本要素,個體的生存和發展、以及個體能力的提高是社會存續和繁榮壯大的基礎。社會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法中,雖然社會保障資金采取的是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共同負擔的原則,將責任和義務分散到整個社會。但在其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優撫法律制度中,其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財政。而在筆者看來現代國家只不過是組織化了的社會,國家的財政資金也不僅僅由當下人繳納的稅金所構成,而且還包括國家征收的—上天恩賜于一個社會的—資源使用費,甚至還可能包括有前人繳納的稅金的積累。因此,可以說在社會法中社會對其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承擔著主要的責任。
(五)整體正義
正義是法律的恒久價值,正因此,法學被稱為正義的科學。然而,人們的“正義”觀念一直是在諸種不同甚至是對立的立場和解釋中展開的。麥金太爾對西方“正義”觀念的歷史或傳統的敘述表明,存在著多種正義而不是一種正義。〔48〕就法律中的正義觀念而言,由于各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處的社會領域不同,其正義觀念也不同。(49)但總的來說可分為兩大類,即局部正義與整體正義(或復合正義)。在筆者看來,私法、公法所追求的形式正義、程序正義都屬于局部正義,而社會法所追求的是整體正義或復合正義。
這里的整體正義與羅爾斯所說的“社會正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50〕但我們的關注不僅僅局限于相對靜態的社會結構中,而且還在動態的社會經濟運行過程各環節中主要制度對權利義務分配所形成的劃分社會合作產生利益的方式。據此,我們認為,社會法的正義或公平是由相對靜態的結構公平(包括產業公平、區域公平、領域公平)與動態的環節公平(包括起點公平、交換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構成的結構體系。這些正義從屬性上看,既有結果的、實質的,又有程序的、形式的,是諸正義的有機統一。因此整體正義是一種復合正義。〔51〕
從方法論來看,整體正義與從某種單一、抽象原則出發的局部正義幾乎正好相反。它把人置于社會之中,強調人在社會不同行業、部門和區域,以及其所處的社會經濟運行不同環節中因分配對象的不同而應具有的不同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標準。換言之,社會正義不僅要考慮到人所處的行業、領域和區域,而且要考慮到人所處的社會經濟運行環節和成長階段。
從結構上來看,社會正義要求(1)人在所有行業、產業擁有同等自由進出的機會,在不同區域人們可以自由遷徙。在此基礎上(2)投資于不同行業、產業或區域的同等要素要獲得基本相同的收益,當然也不否定可以有一定的差異,但差異以有利于整體和諧發展為限。這些在產業促進法、落后地區開發法、以及財稅法的轉移支付法律制度和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所設的稅種、稅率的差別中就體現出來。
從社會經濟運行的環節和成長來看,社會正義要求(l)在初始的自然資源、社會角色(職位)的分配中,在機會平等的前提下,以業績本位〔52〕為基準。這樣就可實現起點正義,以此方式獲得與持有財富也就是一種獲得正義與持有正義。這在資源法中有所體現。(2)各人對持有之物的交換必須是自由的,合作及成果的分享必須按合作各方自由協議達成的分配程序來進行。因此,從人們獲取所需物的過程來說,正義包括交換正義與程序正義。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廣告法等市場規制法中有充分體現。(3)個人的天賦才能和所處的社會條件的不同,使人們在自由地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獲得的結果卻并不一樣,甚至形成嚴重的貧富分化,致使貧窮者難以生存與發展。這勢必影響到社會整體的穩定與發展,因此,正義要求社會通過分配和再分配對其予以矯正。這可看作是結果正義,或者是分配正義或矯正正義。這些在社會保障法中有充分體現。(4)另外,社會中的人的處境不僅與當下的人有關還與前人給其留下的要素有關,同時當下人的行為又影響到其后代的境遇。因此,在如何利用資源方面存在代際公平,問題。這在環境法、資源法中有充分體現。
(六)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
商品是市場經濟中最常見、最大量的現象,是物質財富的存在形態。作為用來交換的物品,價值是商品的基本屬性。于是“商品的價值由何決定”就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古老而重要的問題。對此問題的回答曾存在著三種觀點,形成三種價值理論,即客觀價值論、主觀價值論及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客觀價值論是19世紀末邊際革命前的主流理論,認為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或成本決定的,即勞動價值論或生產成本價值論。主觀價值論自邊際革命引入,其基本觀念就是邊際效用決定價值,即物品的價值是由其最后一單位給人提供的滿足決定的。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則是當前的主流觀念,由古典經濟學集大成者馬歇爾首創,其基本觀念就是,物品價值亦即均衡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兩種力量在市場上共同作用達到均衡的結果。其中供給價格是由生產的邊際成本決定的,是客觀的,而需求價格則是由邊際效用決定的,是主觀的。不僅如此,在筆者看來,即使就需求來講,價值也不是純粹主觀的。因為,市場社會中的任何一個需求者只是眾多需求者中的一員,其對某一物品效用大小的評價必然受到社會多數成員評價的影響,具有社會性、一致性,是社會價值。可以說是一種客觀化的主觀價值。正因此,市場中的人購買同種物品的價格雖可能因時間、地點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差距不會太大。
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觀是整體主體方法論在價值領域運用的結果。在社會法中,資源法中的資源使用費、勞動法中的最低工資、社會保障法中各種補貼、反壟斷法中的掠奪性定價等標準界定,其實質就是對資源、勞動力、基本生活資料、特定市場中的商品等物品的價值的界定,其都是以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價值論為基礎的。這意味著只有其標準與社會公認所涉物品的價值相當時才是公平的,而與具體個人的判斷無關,因此,政府有關主管機關不能、也不得隨意制定有關的收費、補貼標準,個人也不能隨意改變這些標準而只能接受。從主觀客觀相統一的價值原則出發,社會法的任務就在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由此決定的人們對各種商品公平價值的觀念,制定一些標準,使資源、勞動力、公共物品等得到充分利用,防止代為社會掌管資源配置權的人濫用權力,造成資源、公共物品使用的浪費,以及防止個人濫用經濟支配力把他人置于不利的境地。
四、結語
我國貧富分化問題的產生,既有與其它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產生這一問題的共性,更主要導源于現代性文化與我國傳統觀念沖突造成的價值喪失和社會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與缺失。因此,矯正貧富分化,一方面必須重構我國的價值觀念,另一方面,在現今法治社會里,更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社會法制度。
有效的社會法制度的設計需要正確的法律觀念做支撐。雖然從形式上來說,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以及官方的意識形態—都屬于整體主義,但從實質來講,目前我國的主流法律觀念是個體主義的。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法學舶來于西方,而西方法學的主流是個體主義的。〔53〕另一方面,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及當時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的私法的缺失,使私法成為當今中國法學中的顯學,而私法的觀念和方法論基礎都是個體主義的。不可否認,個體主義作為私法的觀念基礎有其確當性,但以其作為社會法的觀念基礎則有不足,個體主義極端的使用還會導致許多社會弊端。因此,社會法的觀念基礎和根本方法論應是合理的整體主義,這并非筆者的臆斷,而在20世紀中期產生的大量社會立法中,在西歐國家戰后修訂的憲法及若干國際宣言中都已有所體現。〔54]當然,整體主義在法學中的應用也不是沒有限度的,這一限度不僅在于它只是社會法的觀念及方法論基礎,在私法中只起輔助作用,而且,即使在社會法中也不能對其做極端化的理解和使用。
總之,在筆者看來,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并不是對立的,而是互補的,它們側重于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和人的觀察,事實上社會是由不同方面構成的多面體,同時人也有個體性與社會性兩個方面的屬性,而且這些不同的方面是相互滲透的。因此,在分析法的現象時,我們不僅要看到同一部門法中兩種不同觀念和方法論的互補,從而避免對一種觀念的極端化使用,而且要看到不同部門法的互補,從而認識到一個部門法只能解決有限的社會問題,而不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也許就是整體主義思維對社會法甚至整個法學研究的意義所在。
注釋
〔1〕由于人們最終所能得到的財富與其擁有的獲取財富的能力和要素有關,而這些能力和要素取決于教育、自然等資源配置的制度,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與分配有關的法律制度除社會保障法、勞動法、財稅法等直接影響財富分配的制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區域開發法、產業保護與促進法、反壟斷法、教育法等也對社會分配有較大的影響。這些都屬于廣義上的社會法,即與私法、公法相對應法域意義上的社會法。本文的社會法就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的。
〔2〕參見夏光:《東亞現代性與西方現代性》,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5頁。
〔3〕參見王治河:《<庫恩與科學戰>漢譯前言》,載〔英〕蔡汀•沙達:《庫恩與科學戰》,金吾倫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22頁。
〔4〕[德]格奧爾格‘西美爾:<宗教社會學》,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頁。
〔5〕梁漱溟:《人生的省悟》,百花文藝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頁。
〔6〕參見上引書,第90頁。
〔7〕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15頁。
〔8〕這里的“社會權利”中的“權利”,不是指與個體相對立的社會所具有的權利,而只是一種為使用方便的借用,意指個
體的權利源于社會,是社會賦予個體為其履行社會義務或發揮功能為社會服務而提供的保障,因此,最恰當的稱謂應
是“義務權利”。
〔9〕撇開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洛克、亞當•斯密、休漠、笛卡兒、康德這些大名鼎鼎的思想家都是個人主義者不談,就以
當代西方思想界來說,影響巨大的羅爾斯、哈耶克、諾齊克等雖然觀點分歧,但從根本上講也都是個體主義者。
〔10〕于海:《西方社會思想史》,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頁。
[l1〕仁英〕洛克:《政府論》下卷,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9頁。
〔12〕參見[美]貝思•J.辛格:《實用主義、權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不過辛格在
書中的表述是,現代權利理論都斷言或假設了相互聯系的四個原則:個人主義、先驗主義、本質主義、對抗主義。
〔13〕前引〔10〕,于海書,第150頁。
〔14〕〔法]萊昂•狄驥:《憲法學教程》,王文利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7貞。
〔15〕以上關于“社會權利說”的觀點主要源于狄驥,參見上引書,第7頁以下。
〔16〕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明確宣稱:“任何人對社區負有責任”。
〔17〕人類學和遺傳學研究證明,人類群組大都是文化的產物,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主要不是生物遺傳上的,而是社會,諸如教育、就業和居住等環境造成的。參見〔美〕史蒂夫•奧爾森:《人類基因的歷史地圖》,霍達文譯,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41、53頁。
〔18〕所謂“社會理性”包含這樣一些意蘊:其一,從認知理性角度講,人的認知能力雖因遺傳有一定的差異,但主要還是從社會中習得的,并且人的認知能力隨社會的進化而提高。其二,從價值理性角度講,什么構成“應當”更多地與人所處的社會的文化、意識形態等因素有關,即人的價值理性也是社會賦予的。其三,從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角度講,人們為實現目的而選擇何種行為具有合理性,也因社會不同而不同。因此,兩種完全相反的行為,在不同社會可能都是理性的行為。如由于中西文化的差異,在經濟活動中雖然人們的目的都是追求“以最小的痛苦換取最大的滿足”,但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卻有兩個相反的方向,西方人落腳在欲望的滿足上,這是新教倫理在經濟行為[的表現。中國人則落腳在避免痛苦上,這是與中國文化中的知足安分精神相一致的。參見:《中國社會變遷中的文化結癥》,載《文集》第4卷,群眾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頁以下。
〔19〕〔美〕許娘光:《宗族、種姓與社團》,黃光國譯,臺灣南天書局2002年版,第2頁以下。
〔20〕參見上引書,第8頁以下。
〔21)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頁。
〔22〕這里借用的是哈貝馬斯的觀點。他認為對社會可從兩種不同的視角觀察,即從社會之外的觀察者的角度來看,社會就是一個系統,而從社會中的行動者的角度來看社會,社會就是生活世界。“生活世界(Lebenswelt)和系統(system)這兩個范式都很重要,問題在于如何把它們連接起來。”〔德]尤爾根•哈貝馬斯:《合法化危機》,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頁。不過要補充的是,這里的系統在筆者看來是有機的系統,即是由處于社會歷史中的、具有社會性的、扮演著不同社會角色的人構成的有機體系。它是成長的,而不是不變的。
〔23〕對此,霍布豪斯做了精彩的論述,他說:“那些認為他‘造就了’他自己和他的生意的產業組織者們會發現,在他手邊的全部社會制度都是預備好了的,如技術工人、機器、市場、治安與秩序—這些大量的機構與周邊的氛圍,是千百萬人與數十代人共同創造的結果。如果將這些社會因素全部去掉,我們……只是以樹根、草果和鼠蟲為生的的野人……我們不應當說甲依靠他自己的努力創造了若干財富,乙創造了若干財富,而應當說利用和借助現存的社會制度,財富的增加屬于甲者比屬于乙者較多或較少。如果只涉及甲和乙兩人之間的關系,那么所增加的財富或許會成為決定報酬的基礎,但如果涉及到甲或乙與社會之間,那么這個依據就不再適用。”〔英倫納德•霍布豪斯:《社會正義要素》,孔兆政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頁。
〔24〕極端的整體主義往往不是把個體看作整體的有機構成部分,而是把整體理解為一個外在于個體并與個體相獨立的實體,個體與整體之間的關系不是有機的相互依賴關系而是隨機的機械聯系,因此,個體與整體具有不同的利益。其雖不否定整體與個體利益存在某種一致性,但這種一致性就像不同個體間利益偶然的一致性一樣。這兩種利益關系的主流是沖突的。
〔25〕參見易軍:《個人主義方法論與私法》,《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26〕[美]杜維明:《對話與創新》,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27〕在哲學中表現為古希臘的德行主義和快樂主義、中世紀的實在論與唯名論、近代的利他主義與利己主義對立等,參見江暢:《自主與和諧—萊布尼茨形而上學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頁。在近代以來的政治理論中表現為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在法學中則表現為個人本位法與社會本位法。然而,這兩種觀念各自都有其困境:立足整體,往往有反個體的傾向,而這與個體不同程度地具有獨立自主性的事實相沖突;立足個體,往往有反整體的傾向,而這又與個體總是有社會性的事實相沖突。
〔28〕如我國臺灣學者韓忠漠認為:“現代的全休主義可以說是個體主義的大敵”。參見韓忠漠:《法學緒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巧5頁。我國大陸法學界對整體主義的話難,就源于這種對立思維。
〔29〕參見[英]F.A.馮•哈耶克:《個人主義:真與偽》,載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鄧正來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5頁以下。制度經濟學家也持有此種觀點,參見仁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和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70頁。
〔30〕前引〔28〕,韓忠漠書,第153頁。
〔31〕參見〔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123頁以下。
〔32〕前引〔26〕,杜維明書,第60頁。
〔33〕SeeP.Watson,SocialSecurityLawoftheEuropionCommunities,Oxford:Mansell,1980,1.
〔34〕這就是說社會權利是人發揮其社會功能的基本條件或擔保,不僅如此,甚至連“私權”也是為此目的而存在的,有私法學者曾言:“原來孔德曾主張’人只有盡義務之權利’,Duguit則謂人在社會應盡一職,并無自由之權,惟有社會的行動之義務。即如所有權非為所有者之權利,不過為財貨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已。故法律不復保持所有者之權,惟擔保財貨保持人以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而已。”前引〔21〕,史尚寬書,第20頁。
〔3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頁。
〔36〕[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經濟學》下,高鴻業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頁。
〔37〕[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董世忠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83頁。
〔38〕當然,我們也不否認私法也有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功能,但它是通過遷回的方式,即經由保障個人利益而增進整個社會整體利益的,對此,哈耶克做了說明。See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p.133.
〔39〕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2年BrownShoe一案中率先提出來的,見BrownshoeCo.v.UnitedStates,370U.S.294(1962),這一觀念后來被廣泛接受,演化成各國反壟斷法的目的。
〔40〕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頁。
〔41〕這里的引語分別出自日本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第1條、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第1條,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第l條,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條第3款。
〔42〕前引〔37〕,龐德書,第74頁。
〔43〕AdamFerguson,PrinciplesofMoralandPoliticalScience,Edinburgh,1792,vol.I,p.262.
〔44〕參見米:《自由與秩序》,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頁。
〔45〕前引〔37〕,龐德書,第78頁。
〔46〕[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頁。
〔47〕即使在美國這樣特別注重保護個人權利的國家,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也在判例法中確立了一些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則,如在1953年新澤西州的一個判決中法院認為:“現代形勢要求公司作為其所在社區的一員,在承認和履行私人責任的同時,亦承認和履行社會責任”。SeeA.P.SmithManufacturingCo.v.Barlow,13N.J.145,98A.2d581,appealdismissed346US.86(1953);且幾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成文法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予以承認。SeePhillip1.Blumberg,CorprporateResponsibilityinaChangingSociety,BostonUniversitySchoolofLaw,1972,p.18.這也被我國立法所采納。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其理由誠如立法意見書所言,“由于公司作為現代社會主導地位的商事主體,其運作不僅關系到股東、職工等內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要影響,故公司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參見桂敏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簡明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頁。
(48)參見〔美〕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萬俊人等譯,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此書全部就是圍繞這一問題論證的。
(49)MichaelWalzer,LiberalismandtheArtofSeparation,PoliticalTheory12:3(August1984):315一330.
(50)[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頁。
(51)在法學中公平與正義幾乎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許多論文中往往把二者疊加為“公平正義”而使用。本文也是在同一意義上來使用的。對整體公平的詳細論述可參見劉水林:《經濟法基本范疇的整體主義解釋》,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