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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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較難理順
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很廣,客觀上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發揮政府采購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履行監督職能,逐步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監督檢查機制,為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分別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做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一些方面還缺乏相應規定,如對于各項監督在政府采購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規定的比較模糊或籠統,對政府采購活動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體系雖已初步構建,但明確,部門之間未能很好協調,表現為,各監督部門職能相互交叉重疊,且未能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可能造成重復多頭監督和監督存在空白地帶的結果。當政府采購工作有成績時,各方都報自己監督得力的功績;但當因監督不力,出現問題時,卻互相推諉責任。比如,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并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同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即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上述規定原則,由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但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些專業性監督活動并不排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性監督,因此多頭監督、重復監督難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門間的執法糾紛,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市場中多頭爭奪執法管理權現象的一個縮影。因此,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已成為政府采購審計的一大難點。
(二)實施政府采購績效審計面臨較多難點
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單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還想知道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傳統的財務審計是不能滿足當前需要的,這就需要用績效審計的方法來監督政府采購活動是否建立了公開和公正的競爭機制,是否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實現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和調控能力,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客觀評價。實施績效審計,將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有一個更高的起點和目標,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以采購項目為審計單位,審計的目標就是評價被審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尚處于試點階段,在實施中存在以下難點:
實行會計委派制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認為會計委派制實行后,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證。例如,在會計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會計隊伍的相對獨立,又能保證會計人員的廉潔自律;如何讓會計人員堅持獨立性、不受企業行政干預、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完整的質量要求,等等。無論采用企業內部會計制,還是采用企業外部會計制,企業會計的基本職能仍然是會計核算和監督,因此,在會計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強對會計的審計監督。新《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中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審計監督:第二十七條的內審監督,第三十一條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監督,第三十三條的政府審計監督。這些規定,必須加大力度貫徹實施。
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在目的、范圍、程序等方面不一樣,但就其對會計工作有序運行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來說,應是一致的。因而,在會計委派制下,加強各種審計對企業會計監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會計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會計委派制——現實選擇、審慎推行
筆者認為政府應該有條件地審慎推行會計委派制,加強會計監管的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會計委派制是在產權制度缺損、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和外部經濟監督不力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計。認為只要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存在,國家作為公法人所導致的國有企業產權主體虛置的問題依然存在,會計委派制就會繼續存在。目前進行會計委派制的試點是必要的。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根治社會腐敗,阻止國有資產流失,實行會計委派制是一種見效快、費用省的好辦法。但這不是長久之計。隨著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會計委派制會完成它的歷史使命而退出歷史舞臺。
2、會計委派制——悖論研究、理性探討
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既有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也有企業外部控制的問題;既有觀念變化的因素,也有體制變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會計群體行為失控,會計定位存有偏差,會計法規體系不健全等都會導致信息失真。所以會計委派制理論上的合理性和實踐中的可行性是必須探討的。
3、會計委派制——政府推動、時代要求
會計委派制是我國政府極力推動的結果,目的在于規范會計行為、強化會計監督、根治會計信息失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有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日漸分離,經理人員擁有越來越大的經營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業的財務會計系統。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如違規經營,隨意篡改財務報告,導致了會計職能弱化,會計監督乏力,會計秩序混亂已經成為滋生腐敗的重要源頭。社會調控和監督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注冊會計師尚未發揮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警察的作用,約束與懲戒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工作的有序性和會計信息
的真實性。為此,政府決定從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入手,試行會計委派制,是必要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為會計委派制的提出與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驅動力量。
二、完善會計委派制度的建議和對策
1、規范會計人員的行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風。
因為在會計委派制下,會計人員從事會計核算工作,這一行為的性質已發生了根本變化,它不再是一種企業行為而是政府行為。當會計人員為政府而不是為企業負責的情況下,他們可能不再以為企業決策服務的面貌出現,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對待會計工作。因而很難保證會計人員在工作中能真正設身處地地為企業著想,為企業經營負責。因此,在推行會計委派制的情況下,必須加強會計委派人員的服務意識,加強審計對會計的再監督,從更高的層次上去規范會計人員行為,防止其濫用政府權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風。
2、增強會計人員的責任心,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杜絕弄虛作假,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
會計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員與企業共同違規違法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只有加強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定期審計制度,加強對企業資產的定期和不定期審計,才能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
1、機構。IMF審計局現有16名職員,包括審計師、經濟學家、人力資源方面的專家和工作流程檢查設計方面的專家。這些職員都擁有專業資格的認證,其中注冊內部審計師7名;注冊信息審計師3名;注冊會計師4名。每個審計師平均審計的IMF財產約為180億美元。
2、定位。IMF審計局的審計工作定位與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內審準則相一致。其審計定位為:“是為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機構運作水平,獨立的、客觀的保證活動和顧問咨詢活動。它采用系統的、專業的方法進行評估、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從而幫助組織機構完成其目標。”
3、職責。IMF審計局職責主要分為三方面:一是獨立檢查和評估IMF業務運行的控制過程和運作的效果和效率,為決策者進一步改進工作提供分析和建議;二是幫助確認IMF的工作流程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構建和運作,能夠很好地完成IMF的目標;三是幫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對項目建議、運轉、執行等情況進行評估,確保該項目按照董事會的意志進行。
二、IMF內審主要業務
1、業務審計。業務審計是評估組織機構在管理控制下業務運作的效果、效率和經濟性,并將評估結果和改進建議提交給適合對象的系統化過程。業務審計目標:一是進行評估,二是提出改進建議。業務審計是現代審計中具有代表性的3E(Effectiveness有效性、效果;Efficiency效率;Economy經濟性)審計。
業務審計著重于管理計劃和控制系統,要求衡量實際的工作和標準之間是否達成一致,達到一致的程度;對管理計劃和控制系統的充足性以及既定政策和程序的遵循情況進行評估。
IMF審計局的業務審計主要涵蓋以下八方面:人力資源;安全;技術支持;信息管理;基建;服務體系;差旅預算過程;退休計劃投資管理。
IMF審計局進行的業務審計具有四個特征:一是審計目標導向的未來性。業務審計關心的是提高未來的工作績效,著眼于管理政策、計劃和控制系統以及決策形成過程,通過對管理系統的各個方面加以確認,提出改進的建議,幫助各個層次的管理者改進計劃和控制;二是審計方面的系統性。包括對審計環境的深刻理解、建立目標、決定哪些事實來滿足這些目標、收集和評估事實、作出結論、向管理層匯報、審計報告、后續審計等一系列的方法和步驟;三是審計標準的主客觀雙重性。業務審計標準開始通常是管理層建立的工作標準或一些外部類似機構的標準,但主觀判斷不能絕對避免;四是審計報告和建議的創造性。成功的業務審計不僅在于確切地發現問題,找出原因,而且更在于針對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
2、信息技術審計。信息技術審計是對計算機化的系統進行的審計,它不僅包括現有信息系統的控制和程序,而且包括對系統建立過程、計算機設備管理的控制、安全等方面。信息技術審計要求信息技術審計師能夠在信息系統仍然安全運行的時候,發現信息系統中潛在的風險。
3、工作流程檢查設計。工作流程檢查設計是從根本上重新思考和重新設計業務流程以期在成本、質量、服務、速度等方面采用當代的工作方法,取得根本性的改進。工作流程檢查設計,是一個新興起的、管理咨詢范疇內的工作。工作流程檢查設計已經被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接受、吸收,成為不少大型組織機構內部審計的一項工作,具有管理咨詢的性質。
流程設計圍繞四個基本問題進行:做什么;為什么做;能否做得更有效率;能否做得更有效。流程檢查設計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核心內容:一是“現在的流程”;二是“設計的流程”;三是“效益分析”;四是“怎么實行”。涉及到:流程、人員、技術、組織體系等四方面的資源。IMF認為,流程檢查設計就是要使:合適的人用合適的工具,在合適的地點,合適的時間做合適的工作。
4、風險導向的審計。審計師要對風險進行評估,以便在審計過程中,將審計資源最大限度地用在最重要的領域。審計不僅對組織機構內部的業務進行風險分類,而且在每一個具體的審計項目中,同樣要進行風險評估。
審計局結合IMF的具體情況,對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設立了標準,對IMF涉及業務的風險進行衡量和排序。將業務分為高風險業務、中風險業務和低風險業務。對于處于高、中風險的業務流程或項目,進一步劃分為更具體的業務流程或業務活動,進一步采取附加的標準,找出風險點,將其包含進審計計劃中,作為審計重點。
審計局參考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長期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計劃。IMF審計局的長期審計計劃是3年一個周期,每3年基本對所有的業務領域和風險因素進行一次徹底的審計。年度審計計
劃是長期審計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代表當年審計局的資源在特定的目標、特定的審計意向、審計項目上的分配。年度審計計劃確保80%的工作根據對審計領域的風險評估來確定。
三、借鑒IMF審計經驗,加強審計監督
1、管理層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審計工作為管理服務。IMF審計局的工作受到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審計局是總裁直管的三個部門之一(其他兩個為:投資辦公室,職員退休計劃、預算和計劃辦公室)。IMF審計局的職能現經歷了三次大的調整,職能逐步加強。IMF管理層制定的目標是否達到,IMF如何管理組織,效率如何,員工是否滿意,管理層必須透過審計來了解。審計是管理層特別是最高管理者了解IMF運行情況的“窗口”。
2、IMF審計工作有一部分具有管理咨詢的性質。這一點在業務審計中和工作流程檢查設計方面體現更多。如:對IMF人事管理的審計,總的來看,并不是一個檢查,更類似于一個調研、分析。再如:對IMF歐洲部、非洲部的審計,包括:管理和組織、員工情況、工作負擔、管理等方面的情況,是對一個部門全面的審計,在取得事實、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對比、評估。IMF審計開展此項業務,對IMF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審計工作高度專業化。IMF審計沒有自己獨立的審計標準,審計標準與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界定完全接軌,內審業務全部遵循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內審操作規程,因此IMF審計工作及結果能夠得到外部的認可。IMF的審計師既高度專業化,又一專多能。每個審計師都有自己最擅長和主要從事的審計業務,有的側重財務審計,有的側重業務審計,有的是人事管理方面的專家。但每個審計師同時還具備其他技能,可以從事其他方面的審計。這使得審計局容易進行業務安排,審計師的業務能力也可以得到全面發展,并減少審計師工作的枯燥性。
要提高會計審計人員的素質,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進行:(1)完善招聘制度。要做好審計工作,首先要在社會上選拔一些擁有審計的基本專業知識的人員,對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都要進行考察。在審計人員上崗之后也要進行專業的審計操作訓練,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過程中要培養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將會計人員的思想品行考慮在內,注重審計人員的誠信品質。這樣在源頭上就保證了審計工作的良好環境。(2)定期對會計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能夠增強自身的專業技能,對實際操作能力和臨場應變能力進行提高,使得會計人員能夠掌握最新的會計審計操作手段,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在這個過程中很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培養審計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達到自己的本職工作的認可,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這樣在接下來的工作過程中就能夠減少工作的錯誤。(3)對審計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一些會計審計工作人員盡管專業技能很強,但是法律知識很薄弱,因此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已經進行了一些違法的操作但是還不自知,對企業和個人造成了較大的損失。提高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能夠保證會計審計工作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守住法律底線,不做出傷害人民工作財產的事情。在這個過程中采取的一些方式可以是舉辦法律知識宣傳講座,對工作人員分發一些學習手冊,或者一些表演的方式來促進法律知識深入到會計審計人員的內部,凈化會計審計的環境,保證企業的良性發展。
1.2完善整個會計審計的制度
要保證會計審計工作人員的生活質量,要制定出合理規范的獎勵懲罰、福利機制,使得員工生活在一直公平、公正的生活環境中,這樣才能讓員工在工作的時候沒有后顧之憂,在工作的時候就能夠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的過程中,不至于做出一些知法犯法的事情,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
2提高會計監督質量的策略
會計監督工作主要就是為了保證整個會計審計工作的準確性。如果企業的會計工作出現問題,就會造成整個企業的運作出現混亂,因此就必須加強對會計審計行為進行監督。要保證個會計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是內部監督,另一方面就是外部監督。
2.1內部監督
所謂的內部監督,就是指公司內部制定出一些規章制度,對于資金的流動和運作情況進行審核,實現企業對資金的自我監督。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從兩方面來進行:(1)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審核。對于會計的工作情況、上班狀態以及工作能力通過合適的規章制度進行監督;對于會計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錯誤要及時指出來,并采用相應的處罰措施;對于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要進行定期的審核,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會計禁止進入企業里面工作;定期地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促進會計從業人員積極主動地提高自身的素質,通過對會計從業人員的監督,從而保證會計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2)通過目標管理來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目標管理就是企業對會計工作制定出一系列的目標,這些目標可以是長期目標也可以是短期目標,但是不論是哪種目標,目標一旦確定的話,那么會計工作就是呈現出數字化,然后將這個目標分解到每一個人的身上,每個人都有一個量化的目標,這樣在進行會計工作的時候,要對每個會計人員進行審核監督,這樣就能夠使得每個環節的監督工作都能夠順利進行,一旦發現會計工作有什么出錯的地方也能夠及時發現糾正。只要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一旦形成,就能夠讓會計人員對這個企業產生認同感,在工作的時候就能夠盡職盡責地工作,使得員工們都能夠為了整個企業的整體目標進行奮斗,從而使得整個公司的運行效率都能夠提高。但是內部監督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領導者的領導能力和決策的,領導者要通過制定出一些合理的規章制度,使得會計人員的工作能夠有根有據,領導者也可以通過制定出企業文化,使得每個員工能夠有著同一個相同的價值觀,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使得會計監督工作能夠得到認可,保證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
2.2外部監督
若是僅僅依靠企業內部自行監督的話,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依靠外部監督來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國家監督。所謂的國家監督,就是國家要對企業中會計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打擊,追究相關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要重視對會計監督工作的進行,使得我國的經濟發展能夠以良性勢態進行下去(。2)社會監督。目前對企業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是通過會計事務所來進行的,通過會計事務所對企業中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進行評估,能夠對企業的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在這個過程中,為了保證會計事務所工作的公平公正,對律師事務所也要制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行為約束,從而保證會計事務所的監督結果客觀公正。此外,還有鼓勵社會上的廣大人員積極主動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監督,對不合法的會計行為進行舉報,防止更大的損失出現,從而保證企業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內部控制是隨著企業對內加強管理和對外滿足社會需要而逐漸產生并發展起來的自我檢查、自我調整和自我制約的系統,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內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證單位有效進行經營管理,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其他信息,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現企業整體目標。目前我國內部控制的主要問題是由于內部控制環境不完善而導致的企業監督執行不力,內部審計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內部控制對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監督的關系
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業內部影響控制制度正常運作的環境因素,也是內部控制的宏觀因素[1]。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則是內部控制系統中的微觀因素,他們同時受制于宏觀因素的影響。一個企業即使有好的會計制度,科學的控制程序,但若沒有先進的企業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導、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鋪墊、或者沒有運用或實施科學的人力資源政策都會造成內部控制的執行系統失效,也就是說在內部控制這個體系中如果宏觀環境失效,那么將直接影響微觀因素的發揮,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效率。單位內部控制監督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元素,主要是通過各單位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保證發揮有效作用來實現,單位控制監督應當突出內部控制和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會計人員在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同時,受職業道德和財經法規約束。財政部門通過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培養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綜合素質和必要的檢查驗收來督促各單位加強內部控制監督,規范會計行為。而這些措施實際上是通過優化內部控制環境中的組織結構設置這一環節來實現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各國企業對會計系統及控制程序的設計也日趨完善,會計程序中的漏洞越來越少。但我們也發現如安然、世通、銀廣廈這樣的因內部控制監督失效而造成的經濟案件仍層出不窮。究其深層原因,是企業領導者及其管理者的決策性失誤,而這種決策性失誤則是在一種錯誤的企業價值觀,偏激的企業管理理念及高層管理者本身素質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見,內部審計的各要素都影響著內部控制監督目標及方法的實現。
二、健全內部審計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業中關于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情況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大部分只設立審計部。只設立審計部的企業審計部的定位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由監事會領導;第二,由董事會領導;第二,接受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副總經理領導。
這樣,有關內部審計的制度問題目前需解決以下兩點: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內部審計機構的定位。關于前者,單是設置審計部還是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如果只設置審計部并將其置于總經理的領導之下,董事會對總經理的領導就缺乏監控措施,產生的問題是加劇內部人控制。至于內部審計機構的定位問題,對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規模一般較大,業務也較復雜,所以應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從機構隸屬上來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部分別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同時二者存在著業務指導關系。
之所以選擇這種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所有者對受托經營的經理層的監督。因此,審計委員會只有直接對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參與企業主要經營決策的董事會負責,才能保證這種監督的效果。同時,內部審計又要滿足經理層的各種需要,若內部審計的一切活動都需直接由審計委員會決定,既無必要也影響效率,這就需要在董事會和經理層間就內部審計范圍進行權限的劃分。其中,以經理層為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活動,如對經理層執行董事會決議的監督、對經營業績的鑒證和評價、經理離任審計等,均應由審計專門委員會組織開展;而以分權單位為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活動,如對公司其他職能部門、下屬分支機構的監督、考評,以管理咨詢為目的的專題審計活動,都可由經理層組織實施,但審計結果應報審計委員會備案,且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審計情況進行檢查。另外,對于監事會而言,它代表的是全體股東,其機構隸屬自然是股東大會,因而其定位應是內部監督評價體系的最高領導者,在必要時可檢查審計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內部審計事宜,并對內部監督評價中發生的爭議作最終裁決。
三、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無論是內部控制還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視激勵與約束機制,二者在實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鑒。具體來說:約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權控制,內部控制實質上是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員工行為的控制,要把崗位的責權利嚴格確定下來,使員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約束中進行。二是要建立適時的監控系統,讓不稱職的員工離開其崗位。二是嚴格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制度,這是企業內控制度貫徹執行的根本保證。激勵方面,應借鑒公司治理中的激勵機制,引入相應的激勵措施進入業務執行層,提高基層人員參與內部控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具體來說:一是科學的目標管理。要組織員工參加有關工作目標的制定,并將企業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員工,這樣有利十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并使其主動維護企業的各項制度。二是制定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業績考評機制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部門對普通員工的業績和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并據考評結果決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崗位安排等事宜。業績考評機制應具備以下特點。第一,激勵性。以報酬作為激勵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設計考核制度時,必須保證業績考核制度對員工的激勵性。第二,客觀性。在評價業績時,可借助十定量評分方法或中介機構,以客觀的立場和判斷加以評估,使業績評價工作盡量不受主觀、片面等人為因素影響。第二,責任性。在業績考核前必須先明確考核項目的責任歸屬,明確員工的權責范圍,排除外在因索影響,使業績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相結合。因為有時候企業業績的好壞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響,比如行業的影響,相對指標與絕對指標相結合的方法使得評價更加客觀。第五,長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來激勵經營者的股票期權,希一望員工通過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將收入與股票價值變化掛鉤使自己的利益盡可能地與股東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強對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類似職務人士必須書面聲明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負責,并且要求隨定期報告一同對外披露管理當局對有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內部報告還必須經過負責公司定期報告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的審核。美國安然、我國的中航油巨額虧損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關鍵人物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缺乏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問題[4]。內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夠有效減少高管人員串通舞弊的機會,有效遏制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行為。鑒于我國上市公司及許多國有企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訂有關規章制度,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進行強制性規定。具體措施如下:
1、確定信息披露的內容
因為內部控制設計范圍非常廣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對所有內容進行披露,從目前情況看不太現實。我國最新公布的審計準則將內部控制目標劃分為財務報告可靠性、經營效率效果、經營合規合法性,如果將所有目標全部要求進行披露,管理當局及公司等會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許多制度尚不完備,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會收到很好成效,處于內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則考慮,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只實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即管理當局只要求公司就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內部控制出具評價報告。
2、確定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
要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保證內部控制責任落到實處,必須確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即內部控制由誰負責。薩班斯法案的302條款被認為是對上市公司最有實際影響的條款,條款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必須承諾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并在對外提供經審核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上簽字認可。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所有相關文件都僅僅強調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審查責任,沒有直接明確內部控制的制定和執行由誰負責的問題。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董事會受到管理層和大股東控制控制現象較嚴重,在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情況下,內部控制環境薄弱,關鍵人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監管部門對于屢見不鮮的公司管理層舞弊作案感到束手無策。針對我國公司內部控制環境的特點,應該把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確定為掌有實權的關鍵人物和實際負責公司資產安全和財務可靠性的高級管理人員。
3、統一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和審核的標準。
為提高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價應當遵循比較統一的標準。建議審計準則委員會研究有關指導意見,在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下,對管理當局內部控制報告的驗證提供指導。
五、結論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都是當前比較熱門的話題,將兩者結合起來更是有其特殊的意義。本文從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入手,從內部審計的角度得出完善內部控制的對策。內部控制框架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是內部管理監控系統與制度環境的關系。完善的內部審計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也將促進內部審計的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參考文獻:
[1]劉金文,“三要素”內部控制理論框架的最佳組合[J],審計研究,2004.2
民主是的應有之義,它最終需要達到這樣一個境地:任何人都不會被迫去做法律沒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會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許他做的事情,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以實現整體意義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實現,就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但“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而且他們會把自己權力運用到極限,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從根本上說需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所以,這種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實現,就必須依賴于司法審查等制度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美國是司法審查最為完善的國家,其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行政饑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說,司法審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既有對國會立法是箭臺憲的審查,也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
目前學術界對司法審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產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國如何構建等等,本文試以經濟學的視角對一定民主條件下的司法審查毆計予以分析,試圖從中找出司法審查設計的分配組合。
一、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必要性的經濟學原因
(一)立法、執法機關的“經濟人”假設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絕對意義上的民主是一種理想狀態。在民主的構建中,設計主體存在這樣一種假設:在民主付諸實踐后,現實中的運作和預先設想的民主理想狀態保恃一致。也就是說需要其實施主體是嚴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設計進行規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滿足極大化的理性主體”,他們依據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活動。從立法:自度來說,立法者作為“經濟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現實環境的基礎上,他們并不是以社會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由此對民主的實現產生一個效用,設為Ul。同樣行政執法者也會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產生民主效用,設為U2,在Ul、U2不沖突的情況下,Ul+U2是遠遠小于設計者所設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見,立法、執法和守法的權利以及權力的規范運用只是一種理想的假設,在現實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設想的模式運行。
(二)信息的不對稱性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證信息的對稱性。即認為民主的博弈雙方,即權力機關和權利公民之間。權力機關相互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在任何一一方偏離民主軌道的時候,是有救濟的可能的。信息對稱假設表明公民和立法者、執法者具有同樣的信息優勢,能夠較好地保護自己的民益。
然而經濟學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專業知識與專業化產品通常要拿到市場上交易……由于市場主體之間彼此交換的是一種專業知識或專業化產品,交易雙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產品的性能、質量等方面的信息顯然要優于對方,尤其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往往很難在購買時就能憑常識即時、準確的識別產品的性能和質量;再加上市場交易本身的專業化導致市場交易范圍的拓寬,就在事實上拉長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理和心理距離。”這表明,交易雙方是不可能實現完全的信息對稱。同樣,如果把民主的實現看作市場交易,那么各個權力機關和人民便成為交易的主體,無論是權力機關之間,還是權力機關和人民之間,都會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再加上資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雙方發生沖突,損害民主的整體效用。也就是說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尤為嚴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勢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難以實現。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來約束立法和執法行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實現,顯得尤為重要。
總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審查是手段。司法審查制度的產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的“經濟人”本性,使得他們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公民民利。(2)信息不對稱。立法和執法者相比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優勢,從而利用這種優勢損害公民民利的實現。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關鍵就是如何確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樣的司法審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審查內部立法審查和執法審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審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審查是國家制度設計的一種,是制度設計者用來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公民為保護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損害,愿意而且能夠接受的制度需求。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司法審查制度作為一種商品,制度設計者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方,而公民就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需求方。這種供給和需求量的大小則是隨著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
(一)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曲線
很顯然,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構成了這一制度的供給。但這種供給是隨著社會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越大,制度設計者對于司法審查的設計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說,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是與民主程度成正相關的。并且,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者將使其逐漸處于一種持平狀態。但是,司法審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這是民主發展的必然要求。民主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審查的規范性。這種規范性,表現在法律規定的司法審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現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現實約束。這樣就構成了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
S是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簡單的表示為:S=F(民主程度,其他)。A、B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S無限接近B,同時無法突破上下界限,網此,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就是圖I中的OS。
(二)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
司法制度的現實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夠接受的司法審查的量。司法審查制度是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發展程度越高,國會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就越少。不難看出,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是與民主程度成反相關的關系。
從圖II可以看出,曲線D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表示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變時,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將趨向于零。
(三)司法審查制度供求均衡點的確立
作為一種制度商品,司法審查制度在供給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點。合并圖I和圖II,不難得到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平衡點。
首先,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曲線都是在司法審查的現實界限之間的,一切現實兇素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和需求的外部條件,制度設計者和公民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無法超過這個現實的基礎。其次,H點反映了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應的,也確立了均衡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審查所涉及的內容、手段以及相應的權限等。
(四)均衡點的移動
1.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平行移動,說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響司法審查的其他變量的變化,導致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1,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l(見圖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素質低下,公民對于司法審查的需求量E升,也帶來了均衡點司法審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非平行移動,說明供給或者需求曲線的斜率發生變化,反映了民主對司法審查影響力的變化,也帶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2,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2(見圖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國外民主作風的盛行于國內,司法審查和民主之間的對應關系發生了變化,同樣民主程度的變化,司法審查變化的量將減少。供給或者需求線的移動帶來新的均衡點,連接這些均衡點,將會形成一條直線HH1,稱之為“供求均衡線”。在這條直線上的點均滿足均衡條件。
三、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
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審查活動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
(一)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
司法審查包括審查國會立法和行政行為兩個方面,司法審查內部的分配同樣也是影響著民主的進程。根據實際,我們知道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問可以相互替代。對于公民來說,如果總效用不變的也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結合就形成了一條無差異曲線。經濟學上,無差異曲線是能夠給消費者帶來柑同滿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務組合點的軌跡。這種相同的滿足程度在經濟學領域稱為效用,這里我們可以理解為一種對民主的認同感。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如圖Ⅳ所示:
(二)司法審查制度設計者的預算曲線
在經濟學上,預算線是指在商品價格和消費者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消費者所能購買的商品不同數母和各種組合。在這里,司法制度設計者在成本約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組合。
(三)司法審查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最優結合點
最優結合點是在滿足制度執行者的預算約束的前提下,帶給公民最大的效用的點。
如圖VI,M點是無差異曲線C和預算線d的切,即最優結合點,在這一點,制度設計者將有能力體實施,同時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認同。相比餃FB點沒有達到最大的效用,而E點確是制度設汁者所無法達到的。在M點,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兩者之間的偏好差,這將能更好的給制度設計者以啟發。從而更大程塹的實現公民的民主認同。
如果不斷減少制度設計者的預算約束,預算線將平行向右上方平移。這樣會與更大效用的無差異曲線相切,形成新的最優結合點,連接這些點,形成一條曲線MN,稱之為“預算一效用線”,相當于經濟學上的“收入一消費線”。表明在這條線上,所有的點既滿足制度設計者預算的約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線”和“預算一效用線”的關系
引言
現代審計理論認為獨立性是民間審計的靈魂,我國民間審計目前面臨的狀況是獨立性缺失,本文從民間審計的起源分析獨立性之于民間審計的意義,獨立性包含的內容,進而從微觀和宏觀層面上分別探討影響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最后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民間審計的起源與獨立性
目前學術界普遍的觀點認為民間審計的起源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密不可分。隨著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所有者希望存在一個獨立于經營者的第三方對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行核實,經營者也希望通過一個獨立第三方的驗證來解除其受托經營責任,于是受所有者委托,專門負責對企業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鑒證的民間審計產生了。可見,獨立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第三方是審計委托者與被審計者共同的要求,即獨立性是民間審計從起源上的基本要求。
何謂民間審計的獨立性,獨立性又包涵那些方面的內容,在審計理論界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我們僅列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兩種:莫茨和夏拉夫在《審計結構理論》一書中認為審計獨立性包括實務人員的獨立性和職業的獨立性,實務人員的獨立性是指單獨的審計人員在具體審計過程中獨立性保持的狀況,職業的獨立性則指民間審計這一行業作為一個整體所表現出來的獨立性。另一些學者如Moiser、Higgins等則將審計獨立性分為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實質上的獨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確無利害關系,形式上的獨立性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于一種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狀態,即在第三者看來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實質上的獨立性對于第三者而言過于抽象且難于評判,形式上的獨立性則通過觀察較易于判斷,所以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具有獨立性第三者是通過對形式上獨立性的判斷來實現的。第三者通過觀察形式上的獨立性來推斷實質上的獨立性,單個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影響著公眾對單項審計業務獨立性的判斷,眾多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則影響著公眾對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獨立性的判斷。當公眾對單個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產生懷疑時,將會影響公眾對聘請該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公司的投資決策,當公眾對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獨立性產生懷疑時,公眾將不再依據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從而影響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可見形式上的獨立性對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獨立性有著重要的影響,而形式上的獨立性主要通過審計委托者(所有者)、審計受托者(審計人)、被審計單位(經營者)三者之間的關系以及與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經濟環境來表現。因此分析某一國家民間審計獨立性可從其形式上獨立性入手,分別微觀和宏觀角度進行研究。
二、影響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分析
從形式上獨立的角度出發,影響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探討:
站在微觀的角度,我們首先從三方當事人的關系入手進行分析:從民間審計起源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民間審計產生的初期,所有者委托經營者經營企業并委托審計人對經營成果進行審計,審計人與經營者為審計與被審計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規模的擴大,股東由原來的幾個、幾十個發展到成百上千個,眾多的股東在利益一致的大前提下仍存在各自的利益沖突,為了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大股東開始憑借股份的優勢插手企業經營管理,表現在審計委托上則是利用控股權優勢委托有利于自身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大股東權利凌駕于公司利益之上的威脅西方國家是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及相關法律制度來制約的,而我國由于股份制建立較晚、資本市場不發達、相應的法律法規又不健全再加上我國股份制企業的一些特殊情況,使得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更加復雜:國有股一股獨大,國家在企業的經營決策中占主導地位,但在企業管理中國家是個抽象的概念,真正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是國家派出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表現在民間審計上則是國家派出的經營管理者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請具有決定權,并由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審計人對經營者有了明顯的經濟依賴性,形成了經營者自己委托審計人員審計自己的奇怪現象,造成了我國審計委托關系上的嚴重先天缺陷,加上我國的國有股多為不流通股,企業經營的好壞并不能通過股票的漲跌真實反映,因此許多經營者為了圈錢、完成利潤指標等目的進行盈余管理,改變了委托審計的初衷,影響了民間審計的獨立性。
其次我們從審計者的角度出發分析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狀況:民間審計在國外屬于壟斷性行業,在我國卻屬于競爭性行業,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數量眾多且規模不大,在會計報表審計業務中具有壟斷地位的大型事務所不多,使得單一依賴報表審計業務為生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競爭激烈,為了生存許多事務所不得不以竟相壓價和迎合委托人既被審計單位的需要來獲取業務,降低收費的代價是審計質量低下,獨立性無法保證,而迎合委托人的需要更是以直接喪失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不利于我國民間審計行業的長期發展。加上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初期,與當時的情況相適應,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有其所謂掛靠單位,雖然后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先后都與掛靠單位脫鉤,但現實中效果并不理想,事務所依賴原掛靠單位獲取審計業務的情況依然普遍存在,造成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在獲得審計業務上的不公平競爭和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依賴加劇,一些后成立的無掛靠單位所依的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更是置獨立性于不顧。
第三,從審計需求的角度進行分析:由民間審計的起源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審計是在所有者為了審核企業經營者對資源的利用狀況和經營成果,經營者為了解脫受托經營責任的情況下二者共同需求產生的,而我國民間審計的需求是扭曲和不足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界限的模糊導致委托審計者往往為了吸收資本(圈錢)、完成利潤指標等目的委托審計,有些甚至是在上級單位要求必須把會計報表與審計報告一起上交的情況下委托審計,中小股東則由于在企業經營決策上處于弱勢甚至根本沒有發表意見的機會從而并不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狀況,僅致力于短期股票的買賣差價,因此我國中小股東在對會計報表審計上存在需求不足,債權人、潛在投資者雖對會計報表審計存在需求但苦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以及各種原因,他們無法依據審計后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因此也存在需求不足。
綜上所述,我國民間審計在微觀層面上不具備形式上獨立性存在的條件,進而影響我國民間審計實質上的獨立性,因此我國近幾年接連出現喪失審計獨立性的典型案例,從而影響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整體的獨立性。
站在宏觀角度,我們對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分析如下:第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起步晚,行業自律管理經驗不足,特別是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財政部門的雙重領導,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干預較多,不利于行業自律管理,影響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第二、我國審計市場目前處于買方市場階段,市場營銷學認為買方市場比賣方市場更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具體到我國審計市場來說,買方市場使得經營者在委托審計及支付審計費用時擁有過多的決定權,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及相應法律制度的缺位無法制約經營者,眾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處于被動地位,影響著民間審計的獨立性;第三、我國與審計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本身不健全,相互之間不乏矛盾之處,并且對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規定較少,對刑事、行政責任規定較多,使得因喪失獨立性而導致審計失敗的當事人得不到應有的民事懲罰,刑事、行政處罰也不夠嚴厲,違法成本低廉,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在權衡了違法成本和因此獲得的收益以及為保持獨立性而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之后,無論是注冊會計師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均傾向于喪失獨立性,結果是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遭到公眾的置疑。
三、加強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途徑
形式上的獨立性主要通過各種相關制度來體現,因此加強形式上的獨立性就離不開與獨立性相關的各項制度建設。
第一、加快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減少國家對企業的干預,在公司內部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促進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將審計委托與付費的權利歸還所有者,消除審計人對經營者的經濟依賴性,二者之間僅保持審計與被審計的正常關系。
第二、培育健康、旺盛、良好的審計市場需求,改上級或有關部門要求企業審計的被動審計狀況為經營者主動要求審計的積極審計狀況。
第三、促進審計市場的公平競爭,鼓勵事務所擴大規模,開展多樣化業務,降低對會計報表審計及單一客戶的經濟依賴。
第四、加強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管理。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上,我們應減少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增強行業在管理形式上的獨立性,參考國外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不斷完善的行業管理模式。
第五、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改變目前注冊會計師僅注重短期效益的行為。
第六、完善與審計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完善與審計相關的法律制度,加大民間審計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改變我國目前審計市場狀況的一項可行且見效較快的措施。
從2002年開始,我國引進了國外先進的公司治理手段—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績效。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使得審計委員會無法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針對《我國現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葉小蘭,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制度
面對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得到良好的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僅靠非強制性的治理建議,很可能會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須使用法律這一強制性的手段來加以規范,使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對制度進行規范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并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我國《治理準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并沒有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更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對其是否下設審計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運行效果等信息進行披露。反觀審計委員會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國家則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并規定了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為此,我國應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使其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員,為完善公司治理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審計委員會能否有效發揮其職能,核心因素在于審計委員會成員實質的獨立性和高度的專業性。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需獨立于管理層,以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具有一定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和相關行業知識的人員。此外,知識更新是必不可少的,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每年接受相關的專業培訓,不斷學習新知識,了解新情況,以適應新形勢下日益復雜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勝任對新型、復雜的經營活動的監督工作。
拓寬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根據我國《治理準則》的規定,對于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或者更換,審計委員會享有的只是提議權,最終的決定權仍在董事會手里。在審計委員會成員占董事會少數的現實情況下,那些不利于管理當局的提議肯定會遭到否決,這就難以改變目前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或更換實際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當局決定的弊端,也使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同虛設,起不到實質作用。為確保審計委員會在公司中的權利與地位,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國應借鑒《薩班斯法案》的內容,通過立法賦予審計委員會更大的職責和權限。
制訂審計委員會制度操作指南。在英、美等國家,為使審計委員會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均有相關機構提供詳細的操作指南,從而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和運作審計委員會制度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有關管理機構如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加緊相關方面的研究工作,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運作提供可資參考的操作性指南。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操作指南應包括如下內容:審計委員會的體制設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權力,審計委員會的人數與構成,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與產生程序,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審計委員會的績效評價,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審計委員會的信息披露等。
健全審計委員會成員行權的優益條件。要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對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相應的約束機制。法律法規還應當善待審計委員會成員,確保其行權的優益條件,以謀求審計委員會在責任和利益之間的相對平衡。
二、處理好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
我國現有的《公司法》采用雙層董事會模式,監事會為專門的監督機構,《治理準則》又同時引入單層董事會模式的審計委員會監督機制,此舉是一種制度創新。如何處理兩種監督機制的關系,理論界有不同的爭論。考慮到制度的延續性和審計委員會引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在實務上還有待逐步完善,加之我國資本市場欠發達,公司治理水平較低,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內部人控制嚴重、虛假財務信息盛行,在這種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監控機制,又沒有有效的內部制衡機制的環境下,當前及以后較長一段時間內,應當采用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并存的運行模式,雙管齊下。公司除了在董事會內設立審計委員會外,還要保留經過改進的監事會,實行雙重監督。由于沒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同時并存的先例,因此,為推廣實施審計委員會制度,目前的當務之急是要合理劃分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監督的職責范圍,在目標一致的前提下,實現二者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相互監督和互相依存、互不協調,共同完成對公司財務的治理。
從長遠看,隨著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規范,審計委員會在發揮實質性的作用之后,可以逐步取消監事會。以降低監督成本。
三、改進獨立董事的形成機制
改進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是決定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最為關鍵環節,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決定獨立董事制度成敗的決定性制度安排。在獨立董事的選聘上,應堅決采用控股股東表決權回避制,即大股東不參與提名和選舉,而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以抑制大股東在獨立董事產生機制上的重大影響,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真正獨立于大股東。
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制度。改革獨立董事的報酬形式,實行直接收入報酬和股權激勵相結合的形式。直接收入的報酬額與獨立董事提供的服務掛鉤,如按實際提供的服務時間、參與董事會的次數等發放,該薪酬應在公司的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關鍵詞:深基坑,預護,施工,建筑
建筑學科在已是一個很重要的學科,隨著人們向高層、超高層、地下層的需求越來越大,建筑學的作用就變得越來越大。但是基坑是建筑學中的重要問題,而且這個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像現在的地鐵、大廈、海底渠道等等。首先考慮到的都是深基坑的問題。為此,作者認為要學習深基坑防護施工方法,那么我們又必要去了解知道一下現在的基坑的發展趨勢和現狀:
1、難度越來越大;由于中國的人口眾多,再加上社會的發達,一些發達地區已經向著地下渠道發展,而且工程的難度越來越大,從而基坑向著大深度,大面積,高難度的方向發展。看看廣州的地鐵,開挖的深度較大,特別是換成站,一旦對基坑內土體進行開挖,基坑周邊土地竟會發生應力的重新分布,宏觀表現為地層的移動,地面沉降、圍護結構沉降、水平位移等,特別是當基坑周邊有重要建筑、管線時,較大的地面位移和沉降都會影響其正常使用及基坑安全。
2、由于地基要考慮的安全的問題,還要考慮到環保的問題,不是說隨隨便便的找個地方挖個坑就能完工了,就是說一些大樓的建筑的選址不是隨便的就行了,一定要考慮到很多方面的問題,就是說深基坑要選址到擋土和環保的地方。
3、基于科學的發展,有關基坑的技術也相對的提高。基坑預護設計計算方法的應用得到了充分的發展,日趨完善,基坑支護設計計算方法由傳統的基于極限平衡理論的計算方法發展到彈性桿系有限元法。現在采取的基坑防護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時候可以綜合來應用。
雖然綜合起來基坑的知識是相對的提高了,但是不能避免基坑帶來的問題,所以要找更多的設計方法:
考慮到種種問題,歸根結底都是要從實際出發,像宏嘉大廈基坑周邊建筑密集,管線眾多,并且緊鄰地鐵,環境保護要求非常高。在這里你們會想到用什么方法去穩固基坑工程的維護設計呢?該大廈采取了"兩墻合一"的地下連續墻設計、支撐系統設計、地基加固設計等保護措施。這樣一來不但可以加固地基,預防地基搖搖晃晃,又可以減少噪聲,確保基坑開挖能安全、合理、經濟地進行。可謂是優秀的基坑防護方法;
從上面可以知道:
首先分析基坑預護結構的基本形式:基坑預護是為了保證地下結果施工、基坑周邊環境和安全等等的問題。
其次對周邊采取加固與保護措施:采取各種各樣的方法,例如:地下連續墻、錨桿、鋼筋混凝土和鋼支撐等等。
不管怎么說,雖然現在對基坑的治理有很多的方法,但是都不是兩全其美的方法,基于現在建筑學的應用廣泛和地基的作用,做好基坑的防護工作就更為重要了。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支出和減少工程的工作量,筆者認為“以防為主,防止結合”。
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基坑的防護,首先要知道工程的設計很工程規劃,例如,地面的承受壓力是多大?地基好不好?能不能承受大廈的壓力?
1.定期檢查,對于基坑的定期檢查,當然要有一些精密的儀器,對于基坑的防護,測測什么地方有地下水,下面的壓強有多大,水管有沒有破裂的現象等等。
2.實際型,上面主要從側面反映機基坑,這里筆者想采取的是通過水泥化基坑的方法,那樣基坑的硬度就會加大,當然承受壓力大大提高,而且沒有那些塌方的危險。另外可以采取灌注法,因為灌注法加大了地基的堅固性,找出壓力點,在那里灌注,那樣大樓倒塌的幾率就大大減少。
3.科學的計算,因為現在時科技時代,什么都是靠科學,現在的建筑學都離不開科學,當我們建筑時就要科學的計算出數據,運用數學和建筑知識對地基探測和估計。
4.穩固基層,就是在旁邊灌柱,為了防止突然的倒塌,可以再柱的旁邊加柱,一旦舊柱出現裂痕時,新柱子可起到替補的作用,當然要注意到柱子周邊的安全。
面對各種各樣不同的實在的問題,我們都要從各個方面加大對基坑的防護,像有一些文化遺產,由于是古人建筑,有一定的保存價值,我們總不能把它給毀了吧,那么又如何保存那優秀的建筑文化呢?在這里我們可以使用穩固法,可以從地基傍邊灌注,把鼎立柱加大,還有加固裝修。
對于深基坑防護施工有很多方面的內容,在此,筆者不能一一闡述,為更具體地介紹一些深基坑防護施工的方法,筆者在此就用在深坑施工的排水方法為例,簡單的講述一些解決這個問題的具體方法。在此,筆者認為需要人們重視這么方法,就先讓人么知道對于沒有處理好深坑施工中的排水問題會帶來怎樣的后果,以引起人們的關注。
現實中,在挖地過程中,如果是地基很深的話,地下水就會滲透到坑內,給工程帶來很大的麻煩,嚴重的話可能導致塌方,而且如果地基整天讓水浸泡著,從而導致工程竣工后的建筑不穩定還有一些大樓容易倒塌,就拿廣州大學城來說,因為廣州大學城的地基本來就不好,是那些沖積平原堆積而成,但大工程建造廣州大學城時就是考慮到種種的原因,大學的樓房都不敢建得太高,但是問題還是有的,就是但是建樓時,由于大學城靠近珠江,打地基時,一些地坑都讓地下水和珠江的水慢慢的滲透,從而導致了樓房的不堅固。看現在的廣州大學,從建立到現在還沒有10年的時間,可是一些樓房已經出現了下沉,破裂等等的現狀。
對一項工程要著重分析其數據,然后提出解決的方案。
筆者拿昆明市北市區盤龍江岸金刀營村和已建小區工程為例:
該工程總建筑面積12.5萬㎡,想在其下開設面積為26615㎡地下出庫,基坑開挖長198m、寬146m,深度5.50m。深攪止水帷幕樁18300延長米。擬建場地距盤龍江岸60m,Ⅰ級階地上,屬河流堆積地貌,地表為人工回填土,上部為洪積成因的粘性土、粉砂,本部為盤龍江沖積形成的圓礫層。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表明:場地地下水位在地表下0.25-3.5m之間,具微承壓性。地下水受大氣降水及地表流徑補給,與盤龍江有水利聯系。根據場地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差異及其工程特性分為4個主層及相應亞層,現自上而下分述如下:
地質成分層厚(m)顏色其它
雜填土0.4~2.5雜色含大量碎石磚塊等雜物,其余成分為粘土,局部地段有30~40㎝耕地及溝塘淤泥深灰色軟土。
粘土0.5~3.0褐黃色及褐灰色含大量碎石磚塊等雜物,其余成分為粘土,局部地段有30~40㎝耕地及溝塘淤泥深灰色軟土。
粉砂0.3~4.0灰色稍密,濕,局部地段變為粉土,分布不均
A圓礫7.0深灰及褐黃色中密,飽和,顆粒級配較差,亞圓~次棱角狀,丹巖成分為砂巖、灰巖、中強風化,礫石含量60~70%,粘性粉土充填。場地均有分布
B圓礫0.3~3.2深灰色松散~稍密,飽和,顆粒級配較差,亞圓~次棱角狀,礫石含量50~60%,粉土及粉砂充填,分布不均,
因場地地下水埋深0.25-3.50m,基坑開挖深度5.5m,大部分地段揭示含水量豐富的圓礫層,所以為防止開挖過程中出現基坑突涌及對周圍建筑物造成不良影響,基坑開挖前應對基坑周邊做好止水和降水技術措施。
1、采取井口排水;這個事針對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豐富的土層大面積基坑時采取的方法;就是在基坑動工之前,沿著基坑各個方位埋設一定數量深于坑底的井點濾水管或管井,然后在管子的另一端直接連上抽水機,那樣通過抽水機直接把水從坑內抽出,不但可避免大量涌水、冒泥、翻漿,而且在粉細砂、粉土地層中開挖基坑時,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可防止流砂現象的發生,但是想想一個那么大的工程,如果有抽水機的話,成本有多大呢?考慮到資金的問題,施工中應該合理的布置和適當的排水期,那樣不但可以定期施工,減少工程的時間,還可以節省排水費。針對該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揭示:地下水埋深0.25-3.5m;孔隙型潛水具微承壓性;水位降至地面下5.5m;基坑面積(146×198)㎡,等效半徑為98m;基坑涌水量取值2425m3/d,降水半徑取值243m,滲透系數取值46.6m/d。降水井直徑為1m,井深7m,間距L=30m,單井出水量≥100m3/d。基坑開挖前錢用人工挖掘成孔,配以相應的提升運土設備完成,在挖下0.8-1.2m支模澆一節砼護壁,邊挖邊護壁,間歇交替進行,直至設計孔深。護壁砼厚100㎜、強度C20,最后一節砼護壁養護≥24h,用沖擊電鉆在護壁上(2m一下部位)交錯制成相應數量的出水口
2、基于上面的抽水機方法可用但是也有一定的極限,特別對于一些小工程,在這里筆者想提提的就是集水坑排水法;就是在工程設置明溝和暗溝,通過分層明溝排水,深層明溝排水和暗溝排水,不過這里的選址一般都是在一些地勢比較高的地方,因為那樣才容易迅速的把水從坑里排出。針對該工程,坑外排水溝布于深攪帷幕樁外側距坑壁1.5m,呈環形封閉狀,用磚砌水泥砂漿抹面修筑,在基坑開挖前預先修好,水溝寬0.8m、深0.6m,并與市政排污管接通,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在適當位置修筑沉淀池,基坑內抽排出的地下水經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排污管道。坑內排水溝位于基坑壁底部,寬0.5m、深0.4m,即坑挖至底部時修筑,修筑時根據建筑物基礎外挑寬度做成的溝或盲溝。
非審計服務是相對于審計服務而言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向客戶提供除審計服務以外的多種服務的總稱。非審計服務大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會計、薄記服務,稅務服務等內容。筆者認為非審計服務對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產生負面影響。首先,提供審計服務是CPA的主要業務,但是近年該服務的邊際利潤卻不斷下滑。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會計師事務所非審計服務邊際利潤的卻不斷提高,致使會計師事務所更樂于接受和提供非審計服務。
當非審計服務所取得的收入超過一定界限后,人們就會認為注冊會計師更注重非審計服務,外界的利益相關者會擔心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得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機會,忽略甚至是縱容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的錯誤與舞弊,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了損害。其次,隨著越來越大比例非審計服務的提供,越來越多審計訴訟案的曝光,使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產生了信任危機,注冊會計師行業已形成的職業準則和法律責任體系受到公眾的質疑。第三,由于非審計服務的多樣性,很難在該領域內建立職業準則和責任體系,從而使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的聲譽受到損害,而良好的聲譽恰恰是注冊會計師能夠更好發展有利保證。
2、內部人控制制度。
內部人控制制度會對我國民間審計產生負面影響。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從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一股獨大”,控制股權的主體是國家或法人,有效持有主體缺位且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監控機制有名無實。這種情況導致我國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來自于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集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在這種模式下,傳統的上市公司審計中存在的股東、經營管理者、CPA三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實質上已簡化為經營管理者與CPA二者之間的關系,經營管理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并決定著審計者的聘用、審計費用的多少等事項,從根本上破壞了傳統委托理論下委托人與CPA之間的平衡關系,而注冊會計師又明顯處于被動地位,甚至遷就管理當局,從而破壞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3、監管機制和法律法規。
監管機制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會對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產生負面影響。首先,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財政部下屬的行政部門,由于其行政事務繁多且專職人員不足,很難對眾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進行全面檢查和控制。其次,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但是,從目前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構成及總體的執業環境來看,僅僅通過行業自律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二、增強CPA審計獨立性的對策建議
1、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發展非審計服務并對其充分披露。
非審計服務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業務和擴大規模,論文格式增強經濟獨立性,提高財務安全保障系數,從而加強注冊會計師獨立判斷能力,以獨立、客觀、公正的心態發表審計意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拓展非審計服務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審計獨立性,因此要求我們在加大CPA非審計服務力度的同時也要對其實施監控,最好的做法就是對非審計服務進行充分的披露。
當會計師事務所對同一家企業即提供審計服務又非審計服務時,被審計企業應該在其財務報告中披露該事務所提供非審計服務的類型、程度及支付的相關費用,同時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公開披露因提供非審計服務而增加的收入及審計師輪換的情況,只有這樣,投資者才能判斷CPA提供的非審計服務是否恰當,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道德和獨立性,才能確保注冊會計師沒有提供會引起社會公眾懷疑其獨立性的非審計服務項目。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鑒于上市公司多存在“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要求公司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必須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嚴格執行《公司法》中所規定的由審計委員會提議或者決定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權。
同時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或者解聘由獨立董事來決定,如果發現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存在弄虛作假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這樣,既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通過獨立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來達到造假的目的,又有效地改善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環境。
3、建立健全民事賠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