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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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現行土地增值稅改革的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認為,土地增值稅的改革應在土地增值稅整體的稅收結構的布局規劃上來斟酌改革,它涉及相關政策的調整和一個稅種存廢。在房地產應繳納的稅種綜合性改革的框架內,土地增值稅應該與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稅等稅種的改革聯系起來,使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成為支撐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頂梁柱。有關現行土地增值稅的改革途徑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是取締土地增值稅,由其他稅種代為發揮其作用。其二是改革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取消倫”是由張天犁在2000年提出的,其觀點很簡單,就是廢除土地增值稅。“改革論”主要是由鄧弘乾和雷根強提出的,其主要的觀點有3條:①擴張土地增值稅的增稅范圍,增設兩個稅目“土地租賃增值稅”和“定期土地增值稅”;②合理的判斷計稅依據將“自然原因導致的增值”與“人為原因導致的增值”區別開來;③適量降低稅收比率,同時對長期持有的不動產進行的交易給予優惠。“取消論”并不是一個好的辦法,土地增值稅在國外有很多的成功案例,例如意大利現在實行的是單一的對不動產增值額進行納稅,由中央財政機關和地方財政機關聯合區別事權和產權的不同進行征收,事權稅率為23%,產權則為33%,對調節房地產企業的土地收益和抑制房屋類資產價格上漲打破房產泡沫產生很好的作用。韓國把土地增值所產生的增值額應納的稅費按環節的差距劃分為特別增值稅、估計取得稅、超額利得稅和開發負擔稅,實施效果也非常好,降低了計算的繁瑣度。與內陸一海之隔的臺灣,其土地增值稅更為簡單,也是分為3類稅種:典權土地增值稅、轉移增值稅和定期增值稅。由此可見土地增值稅并不是一個無用的稅種,它可以有效地抑制房價的增長,打破房產泡沫。
2.1改變土地增值稅的受益對象
現行土地增值稅的受益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中也擔當著交易者和持有者的角色,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為了從開發商那里獲得一定的利益,地方政府會選擇以犧牲稅收為條件,在清算上采取曖昧的態度。總而言之,土地增值稅應當從地方稅種改成地方和中央共享稅或是僅僅是中央稅。這樣土地增值稅的受益方不僅是地方政府還有中央,由此間接地加大了征收的威懾力。所以如果受益不單單是由地方政府一手掌控,中央政府也參與其中,那么地方政府就不能把這一稅種當作調節收入的“橡皮筋”。
2.2降低稅收過程的難度
現行土地增值稅改革有一個重點,就是要降低稅收制度的彈性。所謂的稅收制度彈性是指稅收制度在征收條件等方面的不足之處導致一些人利用這種不足來逃避征稅。但是現在作為征稅的法律依據,目的是調整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的法律關系的物權法當前尚處于一個摸索的階段,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涉及明確產權、估計價值等技術難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實際的操作難度大而且成本高昂使其成為一個征稅難點。土地增值稅清算必然要審核大時間跨度的收入、成本與費用的實際情況,這些加大了土地增值稅征收的行政成本、服從成本,增加了執法的風險,致使納稅人與征稅機關雙方都望而卻步。土地增值稅章程和細則規定,對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銷售時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結束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的制度。看起來比較簡單的過程實施起來卻無比困難,因為土地增值稅采用的是四級累進稅制,是對銷售的增值額進行征稅。換句話說,就是要在銷售所得中扣除包括各項借貸成本、土地使用權成本、營業稅和物業發展開支相關各項的支出。如果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房地產企業必須提供相關地產開發各類項目的清算說明,說明內容涵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具體用地項目、開發內容、融資方向、銷售明細、關系方交易內容、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相關情況,以及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的原始憑證、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等。這些資料無形中給清算添加了巨大的難度。而在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環節中有時地方政府會以很低的征稅比例來征收,造成了土地增值稅征稅額不夠的情況。如果降低征收過程的難度,就不必要求企業提供那么多的數據,而且降低了企業和稅務部門計算納稅金額的難度。
2.3適當降低征收比率
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由于征收比率過高導致征收困難重重,問題多多,所以應適當降低稅率。按照一些相關人士的估計,假如真的按照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話,正常的中小型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稅費差不多占其房地產項目成本的3%~5%。這些稅額最后的負擔人還是普通的大眾購房者,這就失去了土地增值稅存在的意義。在降低征稅金額方面日本是一個很成功的先例。19世紀80年代,日本的中央銀行拓寬了相關金融政策的寬度,鼓勵資金盡量流入房地產市場以及股票市場,導致房屋的價格飛升。美元匯率降低后,大量來自各國的資本進入日本的房地產業,加倍刺激了房價的上漲,導致日本出現房地產泡沫,而日本的房屋價格之所以能從1992年開始下降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減少了土地增值稅的稅費金額,在這件事上中國不妨效仿日本,改變房地產價格的現狀。近年來人民幣陷入貶值風暴之中,美元大量涌入中國市場,在進入股票市場之后下一個目標應該就是利潤奇高的房地產市場,如果再不抑制房價的增長,那么房地產市場的泡沫會越來越大,后果不堪設想。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現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11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可見,隨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1.政府管理部門在物流業發展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不僅具有合法性,還有影響力,并且有著緊迫性,屬于完全利益相關者。從政府的稅收管理職能來看,政府采用法律、經濟、稅收等手段調節國民經濟,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調解物流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雇員、客戶、供應商間的沖突與矛盾。政府希望解決社會就業問題,而物流業作為服務業能夠安置社會成員解決一定的就業問題,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績效與發展前景好壞,直接關系到行業儲備人員的規模,進而牽涉到社會就業水平與社會秩序的安定性。同時,維系政府部門正常運轉履行職責的物質基石來源于稅收,企業偷漏稅或經營不善會減少政府財政收益,進而影響到政府的正常運轉及職責的履行。此外,政府的物流服務采購需求也要經由物流企業實現,如何確保物流服務質量乃政府部門所關注的內容之一。在物流企業的運營活動中,政府的物流業稅收政策與物流企業經營業績有著密切關系,乃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水平的間接體現。政府管理部門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之一是毋庸置疑的。
2.物流企業物流企業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有著緊迫性要求,但不具備合法性,影響力不大,屬于苛求利益相關者。物流企業不僅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管理對象,又是稅收政策的服務對象,物流企業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顯現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管理的核心準則,也反映了物流業稅收政策以物流企業滿意為服務導向,物流企業對物流業稅收政策有著最真實、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讓物流企業合法地參與到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中去,是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進行評價的科學有效方法。
3.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有合法性與影響力,但緊迫性不強,屬于占優利益相關者。立法機關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評價權利,對物流業稅收政策行使權力實施評價乃合乎邏輯的必然要求,立法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能夠獲取更為翔實、豐富的資料數據,擁有更先進評價方法與手段,也更為理性。物流業稅收政策綜合績效評價乃一種科學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學民主的制度安排,為立法機關績效管理職能的順利實施與強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選擇路徑,且經由翔實具體的指標體系來全方位評價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可以精準有效的對物流業稅收政策進行績效判別,進而調整物流業稅收政策,這也正順應發揚立法機關績效評價效力,實現國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擁有影響力,但不具備評價的合法性,緊迫性也不強烈,乃潛在利益相關者。社會公眾乃物流業稅收政策的最終感應主體,因此也應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主體之一,這也符合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以民為本的價值導向。但社會公眾參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時,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屬性,欠缺專業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技術知識,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會公眾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進行評價時,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規對物流業稅收政策進行,代表社會公眾意愿而非個人意愿展開,經由績效評價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在開展物流業稅收政策的專項績效評價時,要關注社會公眾作為績效評價主體的制度設計與組織建構,從而有效發揮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
5.第三方評價機構第三方評價機構擁有合法性,但緊迫性與影響力不大,屬于自主利益相關者。第三方評價乃指聘請多位專家成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組織,依照一定的評價標準與指標,運用一定的手段把專家個人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整合為整體評價,對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做出全面判斷。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的評價專業性較強,需要由專業人士進行評判,從而獲得具有精確性、可信性的績效評價結果,為政府部門實施相關物流業稅收政策調整提供可靠科學的智力支持與信息咨詢。讓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能夠保證評價的專業性與中立性,從而確保評價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評價機構有必要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主體之一。
二、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體系的選擇路徑
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鏈日益多元化與繁雜復雜,任一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皆有著自身獨特的評價視角,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與無法取代的比較優勢,這必定要求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組成。我國應學習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于我國實際,經由構建多元化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體系,來保證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有效性、權威性與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為了規范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利益表達、確保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利益訴求及確保弱勢評價主體的利益,各級立法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實施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多元化體系的構建編織牢固的法律制度保護網。經由法律法規明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建構,并對各評價主體的評價范圍、評價手段與評價內容等進行明確規制,從法律上保證了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多元化主體的合法性、權威性。
(二)合理選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針對不同物流業稅收政策展開評價時隨意采用人人參與的績效評價主體是不適宜的。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中不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且要對各績效評價主體進行恰當的組合和配置。在各績效評價主體組合中,要以立法機關為核心主體,在立法機關引領下,各績效評價主體從各自特定的視閾、利益訴求出發評價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績效,形成各評價主體間長短互補的搭配格局和聯動機制,從而增強績效評價的精準性與可靠性。擴大社會成員參與績效評價的廣度和深度,實現社會成員的全面參與。充分發揮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功效,確保第三方評價的常態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對政府管理部門要形成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賦予物流企業參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合法性。
(三)恰當配置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比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構成是一個多元結構,但這并不表示各評價主體是相同分量,各評價主體間是一種相互合作、競爭與耦合的關系。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已明確的前提下,針對同一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對象,各個績效評價主體間的比重會對績效評價結果產生關鍵性的影響,這也是績效評價主體結構的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據。通常,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的比重關系主要體現于各評價主體承擔的指標在整個政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構成與權重分配比率。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過去皆為行政主導、評價主體較為單一。但從長久發展看,以社會成員、專家、第三方評價機構為主的外部評價主體在物流業稅收績效評價中的分量會逐步加大,這是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必然發展態勢。
三、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發展對策
在合理確定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主體基礎之上,還需從內部與外部要素的視角完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以切實提升績效評價的成效。
(一)內部要素的優化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作為物流業稅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環,伴隨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發展,績效評價在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為規范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提升績效評價的質量,構建完善的績效評價體系相當關鍵。
1.健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指標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需要考量各地區、時間等各個因素。由績效評價主體利用各自資源一道合作,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績效評價指標擴大到物流業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生產經營規模、進銷規模、倉庫出入等各個方面,全方位對物流業生產經營展開分析,且采用經濟指標,從性質角度實施模糊分析,有機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以提升績效評價的準確性、科學性與可靠性。也便于績效評價機構對各指標的搜集、統計、評價與處理。
2.合理設置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流程績效評價乃一個搜集信息數據、分析應用信息數據、反饋信息數據的全方位活動,依照績效評價活動的內在要求與規律,基于績效評價活動各環節分工負責,為保障評價結論的真實、可靠,績效評價活動需要遵照嚴肅、合理的活動流程,具體工作流程見圖2。
3.提升績效評價人員素質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專業性較強,對從事績效評價活動的人員有著較高的素質要求。縱觀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制度健全的國家不僅有完善的績效評價機構,還有專業的績效評價隊伍,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素養直接關系到績效評價活動的質量。由于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專業性,要求績效評價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計算機、法律及相關稅收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還要對物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所認識,并要有豐富的判斷能力、分析能力及評價能力等,能夠合理利用科學的評價方法與自身的經驗積累來綜合評價物流業稅收政策的真實績效。但當前,我國開展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人員專業素質良莠有別,多數績效評價人員未達到績效評價工作的素質要求。因此在實施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初期,需采取一定舉措提高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綜合素質。首先需實施嚴格的績效評價人員選拔機制,選拔專業綜合素質高、有物流業稅收相關工作經驗,有較強責任心的專業人才從事績效評價工作。其次,需對從事績效評價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綜合素質與評價技能,以達到績效評價活動的要求。對與績效評價活動有關的物流業稅收業務、財會知識、計算機技術、各項績效評價指標的應用分析及調查技巧等內容展開系統培訓,并結合績效評價活動,組織績效評價活動經驗交流會、典型案例分析會,快速提升績效評價人員的專業綜合素質及績效評價技能。
4.研發應用統一的軟件管理系統充分的涉稅信息乃績效評價活動的基礎,而現代信息技術為績效評價提供了堅實的支持。當前計算機技術系統在涉稅信息的提供及處理上未達到績效評價的要求,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依然處在發展階段,需要研究開發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統一應用軟件,避免各機構各自研費過多資金。一套統一規范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軟件應用系統可以提升數據信息的自動讀取、指標的分析、評價對象的選擇及評價結果的處理水平,還能經由人機合理耦合補充人員素質與數量上的不足,將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推向規范化、程序化與現代化發展軌道。
(二)外部要素的優化
1.健全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法律法規發達國家在推進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中,相當關注法制建設,明確規定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范圍、內容、依據、方法等,運用法律手段規范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為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提供法律依據。在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制度化建設中,需要完善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提升績效評價的法制化程度。作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管理工作的內容之一,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關社會經濟范圍的法律法規體系,會影響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的質量與效率。我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發展到現在還沒有統一、科學、規范的法律制度,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狀況下,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依據僅僅為財務和稅收的內在關聯關系,績效評價不具備確定力、執行力與約束力。構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使得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還要健全政府部門與有關部門共享涉稅信息領域的稅收法律法規。確保各有關部門配合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活動,積極主動提供物流行業的涉稅信息。
2.構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信息網絡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的準確有效乃以真實涉稅信息為基礎,而稅收政策數據信息化乃開展績效評價活動的基石。信息失衡會使得績效評價難以取得預期結果。為確保稅收政策數據傳導順暢、準確,需加快建設信息網絡。發達的信息網絡乃獲取涉稅信息的保障,國外發達國家投入大規模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來建設信息網絡。我國可學習國外模式,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構建起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信息網絡體系,經由網絡體系實現信息數據的存儲、調用、交換、檔案管理等績效評價管理活動。此外,在完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內部信息網絡之時構建外部信息網絡,建立國稅、地稅、工商、統計、銀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外部網絡。實現不同部門間信息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提供信息交互平臺。
3.增強金融監管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的乃獲取經營利潤,資金流動不僅為財務核算的主要客體,也反映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的運作情況,若績效評價部門可以及時掌握物流企業的實際資金流動狀況,就能把握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的動態數據,以此為基礎的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必然可以獲得乘數效應。伴隨經濟社會的進步,企業經由金融體系展開經營交易已是主流,需要加強金融機構在稅收政策績效評價中的輔助功效,通過詳細規范的法律法規,確保金融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對企業資金流動實施監管。可以進一步健全銀行法的相關規定,使金融機構采用企業的稅務機構代碼作為企業銀行賬戶賬號,實現稅務部門網絡與金融機構網絡的交互溝通,達成資金結算數據的共享。還可學習發達國家的豐富經驗,從法律上硬性約束金融機構主動配合稅務部門。譬如美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發生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且款項存入銀行,銀行要向國內收入局報告,若銀行不主動報告,銀行會受到相應處罰;銀行組織法也依照法律規定,明確規定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且存入銀行或由國外匯入10萬美元的,銀行要報告給國內收入局。同時要加快改革金融體制,健全銀行結算方法,激勵企業在交易中使用銀行轉賬或信用卡付款,盡量少用現金交易,若有大額現金交易需及時報告稅務部門,從而為物流業稅收政策績效評價有效開展提供完整、真實的資金流動數據。
生態重建主要是針對過度開采自然資源的被破壞的環境進行環境治理與保護,自然資源的開采與利用可以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帶來的效益很難用貨幣來衡量,所以,如果生態遭到破壞很難用有效的措施進行補償。政府在財政與稅收的政策上一定要強調,資源型生態重建過程要對環境進行治理保護,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環境治理與保護的財政稅收的政策防患于未然。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
大部分資源開采后都不會在短時間內再生,所以這些資源如果過度開采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所以在對資源進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必須保證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政府可以通過相關政策的實施,積極落實對生態環境的合理保護,通過相應的政策大力引導生態重建的投資項目。
二、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的財政政策體系建設
生態重建也需要很多資金的支持,這是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面臨的重點問題,在這方面,城市的財政政策必須發揮積極的作用,對資源型城市的生態重建制度必要措施。
(一)加大資源型城市生態市建設的財政投入
首先政府要大力宣傳資源保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性,將生態重建的具體項目加入城市發展的項目中,并且要將生態重建需要的資金納入財政支出的分配中,使生態重建得到必要的資金支持,因為生態重建需要開展眾多項目對環境進行治理,比如污水的治理,環境監督局等等機構,生態的重建還需要種植花草、樹木等植被,并且需要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必要的維護,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這時,政府可以通過調整財政的結構,建立引導的資金,政府在投資項目中的收益可以分出一些用于生態重建,或者縮小其他項目投資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支出,這樣都可以節省出一部分資金用于生態重建的投資計劃中,這些生態重建的投資計劃也可以為城市的財政帶來相對應的收益,因為只有生態環境得到了良好的保護與治理,才能推動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政府積極引導鼓勵對生態重建的投資,積極籌集生態重建所需的資金,資源城市的生態重建既需要建立污水治理單位,也需要建立回收、治理垃圾的機制,是需要長期投入的投資項目。所以不論是國內的還是外國的大小企業,也不論是什么體制下的企業,政府都要鼓勵它們為環境保護、生態重建做出貢獻,大力對這些項目進行投資,為可持續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時也是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對造福人類做出的有益貢獻。
(二)增列環保支出預算科目
由于生態遭到的破壞的時間不長,一開始政府沒有看到過度開采資源帶來的生態環境的惡化情況,所以在國家的財政預算中并設立出環保保護的項目資金。在生態遭到破壞后,政府只能把財政預算中多余的資金用作生態重建,這樣使得生態重建的項目落實的并不好,很多項目由于資金不足,都暫時擱置了,所以如果不把環保的項目納入政策預算的話,就不能很好的計算出生態重建項目需要的具體資金,同時也利于對生態重建進行必要的監督,而想要做好資源型城市的生態重建計劃,就必須保證它在財政預算的收支中占有一定數目的份額。再有了資金的保障下,生態重建計劃就可以建立出很多投資項目,比如預防治理水污染、工業污染等治理項目,增設環境保護設施的項目,綠化土地美化城市的資源項目,這些項目的投資都可以很好的為生態重建做出積極貢獻。在資金的控制上,政府財政部門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這些資金的流向,對資金的使用和漲幅情況做出相應的了解與監督,這樣才能使資源型城市在財政政策支持下的生態重建有秩序的開展。
(三)優化支出結構
政府的財政政策支持,主要是經濟上的大力支持,也可以通過發放大量的生態產品為主要手段,生態重建可以帶來長期的效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生態重建除了可以使我們的環境更加美麗,也可以使我們居住的環境更加健康,是一項長期受益的投資項目,財政的預算由于要考慮到很多方面的支出,所以這種情況下,財政的政策主要是支持對其的投資引導,其次是經濟補貼形勢的支持,由于下中國是農業大國,環境對農業的影響很大,所以生態重建的重點是大力改善土地資源,使得農業可以更好的發展,促進農業快速穩定的發展,使我國的農業越來越發達。在投資上,我國主要側重的投資項目是生態產品的治理性修護、生態產品的創造性改善以及生態品的維護與保護等方面。
(四)設立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專項資金
對自然資源的開采與開發需要很多的機器與設施,一般都是大型的機械,而這些機械花費的資金也比較多,所以資源型企業一般可用性資金都比較少,所以無法積極的進行企業的經濟轉型,這時就需要政府部門作出大力的支持,利用財政政策建立專項資金,使資源枯竭型城市轉變為資源型城市,并且為生態重建的具體措施提供資金的供給,保障其更好的進行轉變。政府在進行財政支持的時候,應優先考慮那些率先建立資源開發補償、衰退產業援助的機制。政府對于那些資源枯竭型城市要首先設立財力轉移支付,這些資金主要用作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生態環境治理、投資貸款等項目,在生態重建的過程中,不同的重建程度需要的資金數目不同,并且不同的重建設施、材料金額也不一樣,所以具體的撥款數目要根據不同的進度與需要發放。不同的項目需要的資金不同,但在使用的過程中,要進行必要的監管,避免浪費用濫用。
三、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的稅收政策體系建設
(一)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改革現行資源稅
現有資源稅的設計理念與可持續發展模式下的經濟與社會政策背道而馳。資源稅應該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視野下重新定位,站在生態環境建設的視角下,外部性成本的補償還應包括后代獲得資源能力損失的補償,真正體現可持續發展觀。
(二)開征生態稅
嚴格地講,我國目前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生態稅。因此,我國實施生態稅制的第一步可考慮將現行的一些宜于以稅收形式管理的環保收費項目納入征稅范圍,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逐步設立生態稅。
(1)環境污染稅。
在資源型城市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
(2)水污染稅。
對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污染物和有毒物質而造成水體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從量征收。
(3)大氣污染稅。
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碳稅。
(三)建立真意義上的環境稅
從概念上說,環境稅是指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破壞和保護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征收環境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環境資源的定價,改變市場信號,降低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污染排放,同時鼓勵有利于環境的生產和消費行為。
(二)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和付匯證明規定分析1.經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可發現,目前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一定減免稅優惠,但需非居民企業或其人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經稅務主管部門審批或登記備案后方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非居民企業應掌握審批和備案項目的管理區別,提前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2.除特殊情況外,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外匯資金達到一定金額應向所在地主管國地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也應稅務備案,對此非居民企業需引起重視,依規辦理。
二、常見非居民企業涉稅實務分析
(一)常見的非居民企業涉稅實務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紅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勞務費等四種形式。辦理此類業務時非居民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稅額、外幣折算和包稅合同的問題。針對四類業務殊的業務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種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業應重點掌握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文件中對特殊業務的規定。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二、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思考
盡管我國的稅收政策中已經有了一些與非營利組織稅收有關的政策,為了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有關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
(一)從稅法的角度界定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一詞當前并無明確的內涵與外延。有人建議,國家應以法律的形式規范非營利組織,這無疑是一個有益的建議。我們認為,給予非營利組織以稅收優惠,至少應當從稅法的角度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進行界定。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非營利性,二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不向他們的經營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潤。公益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以保證組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其設立條件至少應當包括:符合非營利性與公益性的組織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權力機構的設置和結構以及執行決策的程序;一定數量的運轉資金;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必須經過有關機關的審批。審批機關必須對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定期的檢查審核,以確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對于不符合非營利性與公益性的應當堅決撤銷審批,防止一些單位假借非營利組織的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二)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免征所得稅、營業稅與增值稅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運行規范的非營利組織,為促進其持續發展,應當給予免征所得稅、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為了使非營利組織獲取更多的資金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允許非營利組織在一定的范圍內從事與非營利事業并不相關的經營活動,只要這些經營活動的所得不是組織的主要收入來源并且這些經營活動所得將用于拓展非營利事業。因此,免征所得稅的優惠不僅僅包括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活動所得免稅,也應當包括對非營利組織的其他所得免稅;免征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優惠不僅僅包括對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業務免稅,也應當包括對非營利組織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免稅。
(三)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稅
(二)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難以落實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文),規定有資質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服務,若其增值稅的實際稅負超過了3%,則對其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經國家有關部門的層層審批并且需要企業提供相關實際稅負的明確憑證,對于急需資金周轉的融資租賃企業來說,這一過渡性政策難以落實,不利于減輕企業稅負。
(三)飛機租賃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待細化根據75號文,對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子公司,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25噸以上(空載重量)并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給國內航空公司的飛機,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該文只規定了飛機租賃業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一政策還有待于細化,這樣自貿區飛機租賃業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稅的優惠。
二、國外融資租賃業稅收政策先進經驗及其借鑒
(一)加速折舊制度日本和美國都針對融資租賃中的有形動產計提折舊規定了加速折舊制度,以扶持融資租賃業發展。美國的《55-045號稅務裁決》明確界定了“真實租賃”②,其中規定凡是符合真實租賃條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據稅法的規定享受設備投資加速折舊等優惠,并且在聯邦所得稅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為費用扣除。日本稅法規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舊,企業可延期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這樣設備的更新損失降低,通貨膨脹的風險減少,確保了融資租賃企業資金充足。③
(二)投資抵免政策美國對融資租賃業的主要優惠政策為投資抵免政策,1962年,美國《投資抵免法》規定在購買設備的當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從其應稅收入中抵免投資設備的支出,這大大降低了設備的初始成本,從而增加融資租賃企業的盈利空間。英國曾于1970年實施了與美國投資抵免政策相仿的稅收減免,即融資租賃的頭年投資減稅。
(三)減值減稅制度英國對于融資租賃業最典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減值減稅制度,于1986年正式實行25%的減值減稅制度。其規定:除了售后回租、設備出租企業與賣主有關聯關系、非當年購入設備或者頭年已經減稅的情形以外,25%逐年減值減稅制度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廠房和設備投資。
(四)呆賬準備金制度呆賬準備金制度是日本對融資租賃業采取的獨特地稅收政策。日本,對融資租賃業征收的是消費稅,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形式。在日本,融資租賃必須是全額性償付,即租金總額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時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無權解除或者撤銷租賃合同。根據日本稅法對融資租賃業的規定,當承租人無法償還融資租賃企業資金時,其數額作為呆賬損失在計入年度損失額中,不計為應稅所得額,從而使融資租賃企業獲得稅收優惠。
三、營改增背景下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的完善建議
(一)優化稅率設置環節,適用較低稅率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體現了國家征稅的深度④,稅率的合理設置應兼顧國家財政需要與納稅人的實際承受能力。在稅基沒有變化的情況下,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的稅率上升了12%,稅率設置偏高。建議調整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營業稅稅率,主要是降低稅率。營改增后國家在自貿區采取兩檔稅率,融資租賃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其他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建議統一采取一檔稅率,即對融資租賃業也適用6%的稅率,以減輕融資租賃業稅負,推動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穩健發展。
(二)完善抵扣環節,消除重復征稅融資租賃業務是以資金融通為主要內涵的金融業務,為資金密集型的金融行業,融資租賃公司也應歸類于非銀行金融企業,應該把融資租賃歸于金融保險業,簡單將其歸入交通運輸等現代服務業是不科學的。建議對于融資租賃業制定與金融保險業相同的稅收政策,在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融資性回租服務時,對融資租賃企業所取得的租賃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稅,只對利息的差額征收增值稅,這樣就保持了納稅基數與營改增相比不變,從而消除了融資租賃業售后回租業務中的重復征稅。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設備加速折舊方法營改增后,國家規定了即征即退的過渡性增值稅優惠政策。但該政策實際可行性欠佳,對減輕企業經營成本沒有顯著作用,建議在采取前述稅收改革措施的基礎上,取消“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設備加速折舊方法。融資租賃業務通常合同期較長,設備使用年限也比較長,對投資設備所采取的折舊方法直接關系到融資租賃企業的成本與收益。為了扶持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在設計折舊政策時,理應采取有利于融資租賃企業的折舊方法。建議借鑒美國、日本稅法中的加速折舊方法,使自貿區融資租賃企業實現資金融通、享受到資金時間價值,從而推動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發展壯大。
(四)明確飛機租賃業稅收優惠政策,采取投資抵免政策75號文對機租賃業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還尚待進一步明確。我國民航業發展的巨大需求,明確飛機租賃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對機租賃業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值得自貿區借鑒。根據國務院批復的《天津北方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方案》,注冊于東疆保稅港區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子公司,經國家相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的25噸以(空載重量)上并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給國內航空公司的飛機,征收4%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建議借鑒東疆飛機租賃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在上海自貿區內的飛機租賃業征收4%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借鑒美國稅法,對自貿區飛機租賃業進行扶持,采取投資抵免政策,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出資購入飛機的當年按適當百分比從其應稅收入中抵免投資飛機的支出,減少飛機的初始投資成本。
與旅游業密切相關的規定是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以全部價款減除可扣除的費用之后作為營業額,適用稅率為5%。旅游業相關稅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稅政策單一,但影響行業稅負因素較多。旅游涉稅政策主要就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缺少對整個行業上下游及周邊服務行業一起考慮的綜合性政策。與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娛、購等各行業,而這些相關行業稅負的疊加也將間接帶動我國旅游業的稅負上升。對以門票收入、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因自身業務開展而發生的費用無法在流轉稅環節扣除,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性。2.旅游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對于旅游消費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購物時,一般都會考慮購物的免稅或退稅政策,而在國內旅游購物稅收政策較少,僅為海南省離島免稅政策和上海在世博會期間的世博園區相關政策。對于旅游服務的開發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對交通運輸業已實施征收營業稅向征收增值稅改革,稅率從營業稅3%變為增值稅11%(小規模納稅人3%),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兩點:1.交通運輸相關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少。稅收政策對于交通工具裝備制造、國際運輸服務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輔助等行業的扶持有限。例如研發費用中,用于營業稅項目的原材料消耗進項稅額不能扣除;還有對基于互聯網商務而迅速發展起來的物流業,其相應的倉儲廠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等較少。2.船舶登記政策、船員優惠政策力度較小。船舶購置往往金額巨大,購進時的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收成本較高,對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進行單獨發文的稅收減免力度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睞于雇傭中籍船員,但我國對于中籍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
(三)與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待完善
與企業走出去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及在財稅[2009]125號文件中詳細規定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此外,盡管已與一百一十多個國家簽署稅收協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處。一是需要用實物及配套服務等形式出資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若不具備出口經營權則不能享受增值稅免抵退政策。二是對于境外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這使得企業在應對不可預見的經營風險時,容易遇到資金瓶頸。三是對于國家鼓勵支持、或戰略需要、以及具有明顯貿易創造效應的被投資企業,其經營產品(如礦石、原油等)或服務的進口沒有對應的關稅、增值稅減免。
二、提升服務貿易相關行業國際競爭力的政策建議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提升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需要完善相關稅收政策以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一)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使增值稅進一步擴圍到服務貿易相關領域
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是國際較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國服務貿易項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險、金融尚處于應納營業稅范圍。今后,對已經適用增值稅的服務項目中,需要在退稅政策方面予以創新,探索適用于生產業的免抵退稅政策;對于尚未達到條件擴圍入增值稅范圍的如金融、保險等服務應當考慮給予跨境服務減免營業稅;探索不限于技術性離岸服務外包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構筑有助于服務業產業鏈上下游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從有助于服務業發展出發,針對服務業產業鏈各環節,構筑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比如:促進旅游業發展,可參考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優惠政策;給予旅游業企業在品牌推廣、服務提升等方面研發支出予以加計扣除。重視如旅游、船運、航空等行業從業人員的培養,給予特定職業或崗位個人所得稅優惠。為激發旅客購物需求,除機場免稅購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試點境外游客購物退稅政策,并考慮在合適的旅游景點推廣。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收益分配突出了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收益分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集體獨享。流轉收益按照所有權隸屬全部歸集體組織所有。這類地區土地流轉交易規模和交易量都比較小,如江蘇省南京市遵循“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規定流轉收益按土地所有權分別歸鄉鎮、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二是以所有者為主,政府適當分享。
2.地方政府在再流轉環節得到收益的比重高于首次流轉環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流轉是指通過流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再流轉的受益主體是使用權人,而且再流轉土地增值空間較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再流轉環節得到收益的比例要高于首次流轉環節,也有地區對增值收益比照土地增值稅征收流轉收益金。例如安徽省蕪湖市首次流轉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轉收益金,再次流轉土地的增值收益按評估核定收取,比照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
3.各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流轉收益的使用管理較嚴格
在資金管理上,試點地區均規定,集體組織取得的流轉收益納入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浙江省湖州市為鄉鎮集體和村集體設立了土地收益資金專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的土地流轉收益全部進入資金專戶。在支出上,試點地區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收益的使用方向為農民社保、土地開發整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廣東省中山市規定流轉收益的50%用于村民的社會保障,30%分配給村民,10%用于發展集體經濟,10%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公益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4.少數地區比照有關規定在流轉環節開征了部分稅種
在稅收方面,試點地區普遍采取了寬松做法,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稅收政策參照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稅收政策執行,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所征的稅種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二是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暫不征稅,在再次流轉環節參照國有土地轉讓相關稅收政策,如江蘇省昆山、海門市等。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暫不征稅,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鳳臺縣、河南省南陽市等。上述三種情況中,比較普遍的方式是暫不征稅。
(二)試點地區流轉收益分配中的主要問題
1.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收費缺乏統一標準和規范依據
各地政府為參與流轉收益分配自行設立了一些收費項目,名稱不一,征收方式和標準也各不相同。例如,對首次流轉,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按11.2元/平方米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順德區則按土地價款的7%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而安徽省蕪湖市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轉收益金。大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隱形土地市場交易,多以租賃方式流轉,很少到國土部門進行登記,納入管理并繳納稅費。實際流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量要遠遠大于政府部門統計的數量,個別區的流轉數量甚至超過幾倍。政府規定的稅收和收費很難操作。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涉及的稅種缺位
現行稅制中,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關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9個稅種,且都是在農村建設用地不能流轉的背景下出臺的。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現行的稅收制度難以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發揮調節作用。一是現行契稅條例的征稅范圍只規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沒有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這就造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讓方稅負不平等。二是國有土地出讓的增值收益由土地出讓金進行調節,直接入市的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沒有相應的稅收來調節,政府投入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收回,難以保障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公正。三是現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沒有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征稅范圍,形成了城鄉稅制的割裂,不能適應建立城鄉完全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需要。四是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能充分發揮對銷售無形資產的收入調控作用。五是對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出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企業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統籌考慮,在實際征管中,需要進一步研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稅時成本、費用的合理扣除等問題。六是農民個人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征稅或漏征;對農民個人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按哪一收入類別征稅需要進一步明確。
3.對再流轉環節中所有權人權益的保護缺乏有效制度和辦法
試點地區集體建設用地的再次流轉的收益要比初次流轉高,在珠三角等集體土地流轉活躍的地區尤其明顯,在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缺位的情況下,只有少數地區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保證所用權人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蕪湖市在再流轉環節比照土地增值稅按評估核定收取流轉收益金,并在集體經濟組織、鄉鎮、縣之間按5∶4∶1分配。南京市規定再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由土地使用權轉讓人與土地所有者協議分配,土地所有者分配額不得低于50%。
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稅收政策的建議
隨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改革,國家征地范圍縮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擴大,政府土地出讓收入將面臨大幅減少,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將面臨資金缺口,現行的土地稅收體系和政策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進行調整。
(一)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調整的總的原則是保證政府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權,同時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具體來說應該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總體設計,分步實施。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稅收設置,總的原則是依據現行稅制,參照國有土地稅收政策,應收盡收。但是,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尚不能與國有土地同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具有特殊性,流轉規模相對較小,因此應結合各個稅種改革方向和總體稅負設計,先對其開征部分稅種,條件成熟后再增加稅種。二是輕稅負。為支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發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應對仍處于起步階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行較輕稅負。三是以轉讓環節為調節重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環節可能會有較大增值收益,而土地所有權人又很難分享,因此政府應通過稅收參與分配,并用于加大對農村的投入。根據上述原則,提出如下具體政策建議:第一,明確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征收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研究征收土地增值稅。明確對承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契稅,并修訂契稅條例,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納入征稅范圍,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征收契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程中,明確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增值稅,征免稅政策與國有土地統籌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的數額征收。重點加強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流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由于土地所有人難以分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土地收益可能會落入中間人的口袋,這有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增加農村集體和農民收益的初衷。
因此,為保障所有權人利益,抑制土地投機,應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納入土地增值稅等征稅范圍,加大對該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第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以及農民個人取得的收益暫不征收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該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統籌考慮。農民個人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所得稅作為直接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收入影響較大,而且在實際征管中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企業所得稅存在如何進行成本、費用的合理扣除等問題,對農民個人分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需要明確按哪一收入類別征收個人所得稅,并需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征稅或漏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仍處于起步階段,應多給予鼓勵支持。第三,在房地產稅改革中統籌研究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現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實際征管中,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模擴大后,集體土地的經營性現象也會越來越多,應考慮是否對這部分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鑒于我國房地產稅改革以合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統一征收房地產稅為方向,因此建議在改革中統籌研究這部分房產、土地的房地產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