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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稅收與社會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超級秘書網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一 “十二五”時期我國財政稅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國在“十一五”時期稅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時期結束,我國在稅制方面基本統一,在這一時期的稅制改革不亞于1994年的稅制改革。例如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進行了徹底轉型;成品油稅(即燃油稅)納入了消費稅,從實施的效果來看,該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稅中,解決了很多歷史欠賬問題等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稅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間,經濟迅速增長,這同我國的稅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國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濟迅速恢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稅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間,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撐了國家財政收入。
2目前我國稅收體制的一些問題
(1) 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
稅收收入規模是衡量稅收體制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根據公共財政的原理,稅收收入的合適規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所確定。過低的稅收收入規模必然影響政府職能的實現和經濟社會的運行。過高的稅收收入規模則意味著私人部門收入規模的下降,從而影響私人投資和消費,進一步影響經濟和社會的運行。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規模持續高速增長,1995―2009年名義GDP平均增幅13.9%,而稅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長率,稅收占GDP的比重從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國財政收入的“超收”規模不斷增大。
(2) 現有的稅制結構不利于第三產業發展,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
貨物與勞務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稅系。而貨物與勞務稅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夠,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分類征收,難以綜合反映個人的收入情況,也無法在費用扣除中將其合理支出充分體現,從而無法真正的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有效調節。財產稅被認為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國在這領域仍是空白,即稅收對居民財產差距的調控仍處于缺位狀態。
(3) 分稅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越來越大
1994年的分稅制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建立一種新的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實證明,分稅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強宏觀調控、調節地區間差距和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變化,分稅制的負面效應開始日益呈現。
3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同主線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是“科學發展”,主線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我國,由于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仍然是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
我國“十二五”期間基于這樣的主題和主線,對我國的財稅體制提出了三點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服務于發展。我國的財稅體制要支持主題和主線,并為其服務,在鞏固和擴大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成果的基礎上,更好的發揮作用,“十二五”時期我國的稅制要更多的專注民生問題。第二,要求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結合中國快速發展的三十年經驗,改革后的中國稅制,仍然要以市場經濟為主,政府調控為輔。第三,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發揮職能。
二 “十二五”時期稅制改革的幾點看法
基于以上對我國“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為適應我國“十二五”期間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稅制需要大規模的進行改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體制,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
1“十七屆五中全會” 關于我國稅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個科學的稅制體系。貨物和勞務稅、行為稅和所得稅三大稅系在 一定意義上重構,并以財產稅作為補充。目前的稅種過多,有些稅種存在重復性,可以合并,因此將來的稅種數目會減少。
(2) 建立一個有效的稅收調控體系。做好這一點首先要有一個整體設計,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財政的協調配合。該稅收調控體系要更多的關注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如如何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如何擴大結業和如何支持第三產業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稅制體系。建立一個有效的地方稅制體系,在國際上地方稅收通常以財產稅為主,尤其以財產稅中的房產稅為主。我國地方稅在這一方面還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間對我國具體稅種改革的一些預測
(1)改革貨物與勞務稅。貨物與勞務稅應有利于產業結構發展和服務業發展,該稅種的改革最終要縮減或以致取消阻礙第三產業發展的營業稅,將營業稅科目并入增值稅,調整消費稅的范圍和稅率等。但是貨物與勞務稅在改革中是最為困難的,我們從中可以觀察到很多問題,比如增收稅稅率的確定問題、增值稅改革是否先試點再整體進行、增值稅改革后怎么劃分國家和地方的征管權限等等。科技論文,財政。這些問題都是有待我們商榷和測算的。
(2)改革個人所得稅。科技論文,財政。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近些年來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由于該稅種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該稅種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需要改革,從分類的模式轉變為綜合同分類相結合的模式,當然綜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綜合。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和稅率都需要調整。
(3)改革地方稅種。在地方上我國應該繼續推行“費該稅”制度,例如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與從價定量相結合等,地方財政部門對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較高。在資源稅中,房產稅的社會爭議很大,因此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條文出臺,在未來“十二五”期間,筆者認為仍應研究推行。
三 我國的稅制改革作用
基于對我國稅收政策目標的認識,筆者認為新的稅制改革應起到以下作用。
1稅收體制改革應有助于健全財政。健全財政是財政政策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我國在“十一五”時期有了稅收在財政中發揮作用的實踐經驗,在“十二五”期間,稅收體制更應有助于健全財政,使得財政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2稅收體制改革應使稅收結構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稅收是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將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3新的稅收體制應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發展仍然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的主題,經濟發展發展方式的轉變時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新的稅制必須促進與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4 新的稅制需要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中國式土地財政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已經產生了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出于對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考慮,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動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財政政策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構政府間財政關系,改變地方財政過多的依靠賣地收入的現狀。
四 總結
我國在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稅制改革的思路,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的動向,通過分析我國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迫切要求對現有稅收體制改革,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稅制改革的一些預測,我們可以了解在稅制改革中,阻力很大,問題很多,一些困難難以解決。科技論文,財政。這就要求我們努力的克服困難,解決問題。在“十二五”期間,努力實現我國經濟的轉型的同時,在我國稅制改革上取得優秀的成績,最終建設一項有助于健全財政,增強自動穩定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稅制。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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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雷馳、陳愛明,淺析我國稅收政策目標與稅制改革的方向,稅務研究,2010.10:29
(一)加強地方稅務研究會自身建設
研究會是地稅部門聯系社會各界熱心地方稅收學術研究的非營利性群眾社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好研究會的職能作用,重在加強自身建設,關鍵是加強組織和管理。我們進一步加強了領導,思想上重視,工作上支持,人、財、物上給予保障,為研究會工作開展創造了良好工作環境,極大激發和鼓勵了廣大地稅調研工作者和會員的積極性,增強了做好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的信心和決心。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偉華同志經常過問地方稅務研究會的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從經費和人員上對地方稅務研究會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稅務研究會按照省地方稅務研究會的要求,真正實現了有機構、有固定場所、有專職人員。應該說,地方稅務研究會各項工作已經逐步走向規范化道路。
(二)成功舉辦全省地稅系統第三片區研討會
我們緊緊圍繞XX年年全省地稅總體工作思路,結合新余地稅工作實際,突出地稅調研重點。我們按照贛地稅發{XX年}29號文件關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點調研課題的要求,認真牽頭做好第三片區重點調研課題的各項工作。市局專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課題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須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認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區的課題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們在全市抽調了調研骨干人員,集中精力,重點抓好《發揮地稅職能,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創新地稅系統工作管理機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稅系統三個服務水平研究》、《加強地稅文化的研究》四個課題具體調研工作,定期召開課題研討會,認真討論提綱,確定調研方向。同時積極主動與課題成員單位省局直屬分局、南昌市地稅局溝通,認真把課題落實到每個成員單位。為增加全市重點課題的領導力和科室參與的廣泛度,推進全市調研工作深入開展,我們把省局重點調研課題擬實行市局領導掛點制和機關科室參與制:每個重點課題將由市局領導親自掛點;每個重點課題實施牽頭單位領導負責制,每個牽頭單位指定一名局領導具體負責;相關業務科室全程參與相關重點調研課題調,切實做到人員、經費、時間三到位。同時,把全省重點課題的調研情況列入今年績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區論文推薦會上,與會人員對我局提交的論文高度評價,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區薦會上予以推薦。另一方面,精心組織了兩次全省第三片區地方稅收課題研討會議,對第三片區地方稅收課題進行編印成冊。整個組織協調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稅務研究會領導的高度評價。
(三)積極推進調研成果轉化
我們十分注重調研成果的轉化,特別是各級地稅局領導重視提高地稅調研質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氣,從突出地稅收入中心和地稅實踐急待解決的問題入手,潛心研究事關經濟與地方稅收宏觀協調發展的關系與政策理論問題,力求調研成果能為領導決策參謀服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趨勢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對未來地方稅收的影響程度,經實事求是預測分析和判斷,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0年地稅收入預測分析》專題調研,針對全市地稅收入連續幾年高速增長,地稅收入增長已經大大高于全市經濟增長速度的現狀,明確了提出了今后幾年全市地稅收入增長會稍慢于我市經濟增長速度,地稅收入應該建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之上,從而為我市科學制定經濟發展目標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建議。
(四)不斷提高調研文章質量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地稅系統稅收科(調)研成果評選工作,鼓勵全系統干部職工積極投身稅收科(調)研活動,繁榮學術研究,大力推進地稅科(調)研精品戰略,使科(調)研成果更好地圍繞地稅中心,指導地稅實踐,促進全市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我們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稅收優秀科(調)研成果評選辦法》。同時,我們在11月組織了全市地稅系統優秀論文評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參加了此次評比。在評比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客觀公正、擇優公開、逐級負責、嚴格篩選”的原則,為體現評選工作的獨立、公正,規定評審人員原則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在市級(含)以上地方稅務研究會常務理事中產生,必要時可以邀請地稅系統外有關財稅理論專家作為評審組成員。本單位評審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評審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同時論文作者不得作為評審人員。通過評審,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稅收工作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指導意義的論文及其他調研性成果推薦上來進行獎勵。由于工作機制的創新,全市調研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1
XX年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成績的取得。是各級領導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與支持的結果,特別是凝聚了廣大地稅系統科研人員的辛勤汗水。在成績面前,我們要高興,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稅系統,我市的地方稅務研究與贛州等一些起步比較早的地市還有一定的差距,與外省一些稅務部門的差距更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員調研的氛圍不行。少數部門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程度不高,認為地方稅務研究是務虛的,甚至認為地方稅務研究就是地方稅務研究會的事。二是稅收理論調研人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素質上都比較薄弱。目前,全市地稅干部熱愛稅收科研工作幾乎寥寥無幾,一些從事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理論素質較差,遠遠不能適應新時期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經費保障經費嚴重不足。一些地方對省市局下達的重點調研課題在財力難以得到保障,我們有的課題組成員為了確保課題質量,自行出錢購書,一些地方對課題組所開展的必要的費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稅收科研經費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響了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開展。四是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對地方稅務研究下達的課題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一些科室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存在抵觸現象。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對策,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研究,爭取市局黨組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重視,進一步提高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0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要點
2010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承上啟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稅務研究工作,意義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辦會政治方向,圍繞地稅中心,相對前瞻研究,貼近地稅實際,立足應用對策調研,促進地稅事業發展”的工作宗旨,不斷加強研究會組織、思想、作風和制度建設,努力把我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推上一個新臺階,為促進新余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
(一)圍繞“兩個中心”,力求在調研上下功夫。要進一步強化地方稅務研究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和地稅事業發展“兩個中心”,使地方稅務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于地稅事業發展。今年省局提出的全省地稅主要工作是深入推進“兩項建設”(規范化建設、地稅文化建設)著力提升“三個水平”(依法治稅水平、稅源管理水平、隊伍建設水平),推動全省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在促進江西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更大作為。全市各級地稅部門要圍繞地稅中心開展工作。按照“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機關與基層相結合;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相結合;群眾性調研與專項調查相結合”的要求,積極組織開展基層群眾性地稅學術調研活動。著力抓好專項調研活動,積極謀劃開展以實現新余“兩個率先,一個努力發展規劃目標題的專項地方稅收調研活動,為實現全市地稅“十一五”發展規劃的各項目標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
四、發達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實踐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上文對德國社會保障稅發展模式的介紹,并結合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以及對社會保障稅返還性的要求,筆者認為以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德國模式更適合移植到我國,同時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其做部分調整。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應分層次逐步開展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首先選取大中經濟發達的城市進行試點,再逐漸擴大范圍。即便是在經濟發達的城市,也存在貧富差距,社會保障本身的特點和目的是照顧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設計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要素時,必須考慮到社會保障稅調節社會公平的功能。
從發達國家一百多年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社會保障不是全部由國家和社會或雇主履行納稅義務,個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障和各項社會福利,只有在有勞動能力時及時履行個人部分的納稅義務,才能在遇到風險或喪失勞動能力時,要求獲得充足經濟補償的權利。所以說,完善的社會保障應由國家、社會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注釋]
①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12。
②馬青牧: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8年。
③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12,第86頁。
④雷明瑜:論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構建,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第6頁。
⑤楊偉偉:國外社會保障稅的比較與借鑒一基于六國的研究,重慶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6頁。
⑥劉蓉,康楠: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及借鑒,稅收經濟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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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蓉,康楠.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及借鑒[J].稅收經濟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國對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呼聲不斷,文章通過對比發達國家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進而提出假設,即使不改變現有繳費制的模式,通過對現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樣可以達到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目的。
[關鍵詞]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險費;國際比較
社會保障資金充足是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基礎,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維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選擇和確定我國現有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模式,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項目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實行統籌管理。然而,我國在上個世紀末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并與發達國家相比呈現未富先老狀態,據統計,到本世紀30年代我國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的高峰期,人口老齡化危機將至。隨著老齡化危機的加重,我國對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醫療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國家對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政支出壓力巨大,養老金缺口以驚人速度增加,據業界估算2010年我國養老金缺口達到16.48萬億。為此應充分預計養老金缺口帶來的財政壓力。為了緩解社保基金出現的財政缺口,只有構建合理公平的社會保障機制并配合科學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方式才能緩解這一現實問題。
一、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障稅的關系問題
社會保障最初出現在美國1935年社會保障法中,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確立的對遇到疾病、傷殘、生育、年老、死亡、失業、災害或其他風險的社會成員給予相應的經濟、物質和服務的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
在我國,社會保障大體分為三個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表現形式是社會救濟,國家無償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間一層是社會保險,目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最高一層是社會福利,這三個層級構成完整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社會保障稅是伴隨著社會保障制度而發展起來的,社會保障持續運轉需要依賴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而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籌資的有效方式。所以說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籌資手段。由于社會保障的公平性質,使得社會保障成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會保障籌資方式必須具備公正和效率原則,只有以稅收的方式建立起來的籌資渠道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由此可見,社會保障籌資以稅收的形式確立能有效保證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運行。
二、社會保障稅的一般理論
社會保障稅在一些國家又稱為社會保險稅或薪給稅,其征稅目的是為社會保障資金籌資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稅,社會保障稅的實質是勞動產品剩余價值的再分配。社會保障稅的征稅對象一般為雇主、雇員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資報酬。從目前來看,國際上為公共事業籌集資金最規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稅,而由此產生的新稅種――社會保障稅就屬于社會保障籌資的范疇。在世界范圍內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中,有132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繳款采取社會保障專門稅和社會保障繳費的形式。社會保障稅在各國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國是最早實行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國家之一,目前美國的社會保障收入比重占財政收入總額的30%,成為僅次于個稅的第二大稅種。
社會保障稅既有一般稅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個體特征。社會保障稅作為專為社會保障籌資的特定目的稅,與一般稅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第一,社會保障稅具有專款專用性。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直接目的稅,其稅收收入與用途直接相關,社會保障稅被稅務部門征收后應設立專門的部門管理該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會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財政支出。
第二,社會保障稅具有較強的累退性。所謂累退性是指納稅人的稅負隨著收入的絕對增加而相對負擔變小,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采用免征額及超額累進或最高額下比例稅率的方式,并且課稅對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違反了一般稅收絕對公平的原則,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這就導致了總體上隨收入的絕對增加而實際納稅負擔相對減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會保障稅具有有償性。現有社會保障稅制要求該項稅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基金委員會管理,由于社會保障稅的專款專用性,所以社會保障稅區別于其他稅收,在國家財政出現危機時,納稅人依然有權要求領取保險金,這是與普通稅收不同的特殊性質。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對全體受保者繳納社會保障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籌和協調,使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水平趨于平等,這也是貝弗里奇“補償原則”的運用,是公平性的體現。
三、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一)國際征收社會保障稅概況
1、聯合下達重點課題,將重點課題納入責任單位年終績效考核。圍繞全市稅收科調研重點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與地方稅務研究會一起下達了2011年度調研課題并將重點課題納入責任單位年終績效考核;規定每個重點課題牽頭單位負責制,每個牽頭單位的課題經費的落實情況納入重點調研課題的績效考核;相關業務科室全程參與相關重點調研課題調研,較好整合科研資源,形成調研合力,為全市地稅系統切實開展科調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
2、表彰了XX年年優秀論文科(調)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級地稅部門和廣大地稅干部職工按照省局《關于下達XX年年地方稅收調研課題的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工作,積極開展地稅科(調)研活動,調研的論文質量與數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經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定,有7篇文章評為全省地稅系統XX年年度優秀科(調)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會科學優秀論文評比中獲獎。有10篇文章被評為全市地稅系統XX年年度優秀調研文章。
3、召開了全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會議。為了更好地推動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稅務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更好地為全市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4月1日,組織召開了全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會議,會議總結了XX年年稅務研究會的工作開展情況,布置了2011年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優秀論文,并對2011年重點調研課題安排進行了說明。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偉華到會并做出了重要講話。
4、參加了市社科聯組織的全市服務市民義務咨詢活動。為了進一步宣傳地稅稅務研究成果,更好地體現地稅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宗旨。5月10日,稅務研究會組織了稅收業務骨干,參加了市社科聯舉辦的義務咨詢活動。業務骨干積極的宣傳稅收知識,幫助廣大市民解答一些納稅疑惑,活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舉辦了全市地方稅務重點調研課題研討會。根據市地方稅務研究會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組織召集了全市地方稅務重點調研課題研討會,市地稅局、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和各調研論文責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參加了會議。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圍繞《論稅收法治與地方政府可用財力》等調研課題進行了討論,廣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討促進地稅事業發展的良策,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研討會得到與會人員的一致好評。
一、問題的提出(當前影響稅收執法監督的若干問題)
第一、計劃任務管理與依法治稅矛盾突出
第二、外部自發的、主動的監督十分缺乏
第三、監督制約機制內容過于繁雜,不便操作
第四、有力的監督貧乏
二、影響稅收執法監督制約的因素分析
(一)、不敢、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的納稅人
(二)、發育不健全的中介機構
(三)、不愿涉足稅務行政訴訟的法律工作者
(四)、缺乏監督制約動力的稅務機關
三、稅收執法制約機制的內容和應當注意的問題
四、當前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的具體建議
(1)、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
(2)、建立可操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一、引言
企業年金計劃作為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大支柱,它的健康發展利于提高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利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更新,利于解決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養老問題與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同時也利于提高社會、經濟社會效益,促進效率與公平的均衡。然而我國目前企業年金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下,發展速度也較為緩慢,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06年底我國企業年金參加企業僅2.4萬多萬家,參加職工僅964萬,覆蓋率約8%,而世界上主要國家的覆蓋率超過1/3,美國、英國和日本其覆蓋率則達50%。
造成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緩慢或低水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缺乏與不完善,具體主要表現為:稅收優惠模式不明確,優惠水平不足,優惠政策碎片化與地區分割,優惠幅度不一財務論文,試點地區企業年金繳費允許稅前列支成本的比例4%,而非試點地區可列支的成本比例差異大,比較混亂,其可列支的成本比例從4%到12.5%不等。
國內外一些學者對于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免稅率、征稅率進行了精算研究。Dufresne指出,在投資收益率服從均值為實際利率,方差為一固定常數的獨立、同分布的前提下,分別得出了繳費率、基金水平的均值及方差的表達式,并得到了它們的極限存在的條件。Haberman研究了待遇確定型計劃中隨機利率為AR(2)模型時的繳費與養老基金水平的一階、二階矩。鄧大松、劉昌平建立我國企業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測算實現目標替代率的最優參數組合,得出不同參數下的繳費率,即理論上稅收優惠下的稅收優惠免稅率。王曉軍給出了工資指數化增長時的職工繳費率模型,進而對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相關的繳費率、優惠稅率進行測算。林義、彭雪梅、劉云龍等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角度考查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免、征稅率。
國內學者普遍認為,EET是企業年金最合適的征稅方式,是我國實現我國企業年金快速、健康發展的最優征稅方式。本文在此基礎上,針對EET模式下的免稅率與征稅率研究的不足或余地,建立企業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測算實現目標替代率有關參數組合下的繳費率,分析EET模式下企業年金繳費環節的免稅率8.52%;構建EET模式的精算模型,測算出的EET模式下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的征稅率為23.2%。
二、我國企業年金EET模式下繳費環節的免稅率
企業年金制度作為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重要補充,它肩負著養老保險20%替代率的重任,這20%的企業年金目標替代率實現與否關系著參與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關系著我國養老保險體系是否能夠持續下去,當然也關系著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20%目標替代率的實現,必須考查我國企業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測算20%目標替代率下的企業年金繳費率[①]。在實現20%目標替代率前提下,進一步考查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內容。
(一)我國企業年金基金平衡模型
國家稅收是高職經濟類專業必修課中應用性較強的一門課程,如何從學科型教育枯燥的稅收
理論中解脫出來,針對職業教育特點,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圍繞稅收征管的重點、難點,改革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高職教育主要是以強調應用為主,以培養學生實際動手能力為基礎。但是,目前高職教學中國家稅收課程課本內容只是本科的縮寫,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主要以理論講授為主,缺乏應用性。在教師講課過程中,只是教師講,學生聽,照本宣科,強調理論,脫離實際,學生沒有積極性。由于高職學生本身的特點,理論學習對其來說枯燥乏味,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現象普遍,上課也不好好聽講。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究竟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筆者在2007年10月對聊城職業技術學院經法系已經學習過或正在學習國家稅收這門課程的同學進行了調查,向學生發放問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為97.2%。
二、調查情況的分析
筆者對調查問卷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
(1)對于高職國家稅收教材,有58%的學生認為教材重視理論與結論,缺乏應用性;有25%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版本偏老,內容陳舊;只有17%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符合高職教育教學的特色。有83%的同學認為現行教材不符合高職教育教學學習的需要。
(2)對于國家稅收的教學方法,有72%的同學認為很重要;有23%的同學認為無所謂,有5%的同學認為不重要。由此可見教學方法的選擇對于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十分重要。
(3)對于教學形式的選擇,有14%的同學選擇只講授不練習;有16%的同學選擇只練習不講授;有70%的同學選擇邊講授邊練習。可見,在課堂學習的過程中,教學形式的選擇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學希望得到練習的機會,有70%的同學希望能夠邊學習知識邊練習掌握,只有14%的同學選擇只學習知識。
(4)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如何能吸引學生呢?有25%的同學認為是教學內容適宜;有61%的同學認為是教學方法靈活,只有14%的同學認為主要靠教師的人格魅力。可見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師要吸引學生到課堂聽課,關鍵還是靠靈活的教學方法,而當前教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聽,兩者互動少,學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學習的興趣。
(5)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希望能夠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希望能夠得到實務界人士的指導,對于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有61%的同學表示喜歡;有19%的同學表示無所謂,只有20%的同學表示不喜歡。可見大部分同學還是希望能夠和實務接觸,而不是只學習枯燥的理論。
(6)對于考試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課就只考理論內容相比,同學們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學希望只考理論,有33%的同學希望是實驗實訓考試,有48%的同學希望是與社會結軌的資格證書考試。可見有81%的同學不滿當前考試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學過程中,能夠進行考試的改革。
三、高職學生學習的特點
1.高職學生有著較強的動手能力
當前大部分高職學生抽象思維能力較差,但其模仿能力較強,動手能力也較強。在當前的高職教學過程中,應該利用學生模仿能力強的特點,突出加強實踐環節的教學,增加學生動手能力的訓練。
國家稅收課程內容過分重視原理和結論,缺乏應用性,大部分高職國家稅收課程的教材只是對本科內容的縮減。課程內容的編制嚴密而系統,條理而規范,規范著教師和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行為。打開教材,似乎遍布知識點,缺少與實際相結合的實用知識,使學生覺得學習國家稅收的目的就是要進行稅務專業理論研究。學生只在考試前死記硬背那些原理和結論,考試結束后,能留下多少記憶的痕跡,恐怕并不樂觀。
高職國家稅收教學的目的是把學生培養成經濟領域的應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選擇上應該以實踐應用為基礎,以理論為輔。高職國家稅收應明確將提高學生稅務方面的實際操作能力作為一項教學目標。在高職國家稅收教學中,應貫徹以“必需、夠用”為原則,不用講授過多的理論知識,而應把重點放在納稅實際操作方面,注重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重點是使學生掌握稅收制度的實質及涉稅實務操作能力。
2.高職學生學習能動性不強
高職學生和本科學生在學習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方面有很大差別,對于高職學生,為加強其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加學習效果,在教學方法上,實行“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首先,教師提前給學生發放項目任務書,在任務書中明確課堂教授學時,教師講解演示內容及時間安排,學生應準備的知識、討論的內容及時間,完成的訓練內容等。其次,教師將工作任務以不同的形式呈現給學生,并且以分組的形式對工作任務進行討論,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次,教師可以根據項目的工作任務需要來安排理論教學,并且進行知識的拓展。“任務中心”的“開放式”教學不僅有助于學生對知識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特別是創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養學生實踐應用能力。
高職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對每一個單元應事先準備一些問題及相應的閱讀資料,作為提升“以學生為基礎”的學習方式的效果的一個重要途徑,要求學生對每一個單元做好充分的準備。閱讀資料作為獨立于“講授”的重要的課程資料和授課方式,不僅可以開闊學生的學術視野,拓展學生的學術思維,而且可以促進學生在課前就進行自主的、主動的和有針對性的研究,進而使其后面的課堂講授或者討論有的放矢,從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數高職學生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
高職學生大多數較為活潑,興趣較為廣泛,一旦教師在講授過程中照本宣科,學生就會說活、干別的事情,而不是認真聽老師講課。如何改變這種現狀呢?
(1)教師在教學中,不要過分依賴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內容的順序進行授課,先講稅收定義、職能、原則、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再講增值稅、消費稅等有關具體稅種等內容,然后再做一些習題,那么那些基礎差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接受了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論,容易產生畏難情緒,影響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因此可以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靈活調整教學內容。如可以對于稅收的職能和原則的有關內容作些刪減;在講述稅收要素時,可以聯系后面的現行具體稅種進行講述,使這些抽象的概念生動起來。
(2)課堂講解與師生討論相結合的教學。對于稅收制度構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等可以通過具體的稅種講授。對于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準予扣除項目等有關內容的理解,則可以準備一些企業的實際案例,讓學生討論或者課外思考,擴大學生的視野,真正掌握增值稅的實際繳納方法。這樣,學生的主導作用貫穿于整個高職國家稅收教學過程的始終,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有利于加深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3)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為了培養學生的實務能力,高職院校應主動跟實務部門進行聯系,聘請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如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工作者為兼職教師為學生做專題講座,可以拉近學生和實務工作之間的距離,使國家稅收課程教學和學生以后的實務真正結合起來。另外,統計數據顯示,有61%的學生期望開展此項教學。
(4)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勇于創新。要使學生真正立足于社會,為社會所接受,必須鼓勵學生走出校門,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在授課的同時,根據相應的教學內容,安排適當的課時,有目的地聯系有關稅務局、稅務師事務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讓學生參觀學習或參與實際操作。在教完所有內容后,可以讓學生到有關企業去實習,把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鞏固所學知識。實習回校后,應寫心得體會,使學生真正把學校里學到的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為今后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5)改變現行的考試制度和學生評價方式。
考試題目可以靈活多樣,考試形式不拘一格。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應改變“一考定終身”的傳統考試制度,可以采取閉卷、開卷、小組答辯、操作或者論文的形式作為考核手段。比如小組答辯就是將班級的學生分成幾個小組,小組成員共同完成某一課題,考核時小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辯,由教師和其他小組共同打分。小組學習,將個人記分改為小組記分,形成了組內人員合作、組間競爭的新局面,使評價重心由鼓勵個人競爭轉向大家合作達標,這樣可以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論文選題自由度大,而且同課堂報告結合起來,可以通過與老師和同學的學術交流及時彌補既有資料和觀點的不足,開闊論文寫作的視野,使論文的內容更加完善。考試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學生對課程內容的掌握程度和對知識的實際運用程度。
學生評價、成績構成多元化。國家稅收課程對學生的評價應是綜合性的,其總成績應由多次學習活動構成。平時成績(到課率、平時的課堂表現、作業的完成情況、心得報告、小論文等)應占到40%左右,期末考試應占到60%左右。加大平時成績在課程總成績的比重,不僅可以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病,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也能全面考查學生的學習成績,使考試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職國家稅收課程教學改革的措施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當前高職學生的特點,當前國家稅收的課程教學應該進行一些改革,以適應學生學習的需要。
(1)在教材的選取上,采用符合高職高專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編寫人員的權威性。只要是符合當前教學的特點,就可以采用。教師自己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授課內容和本校學生的特點來編寫教材。
(2)國家稅收是一門很重要的課程,尤其是對會計專業的同學而言。為了讓學生學好這門課,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應采用靈活的授課形式,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在講授過程中,采用多種形式,把枯燥的理論變成豐富的實踐知識,讓學生在自己動手的過程中,學習這門課程。
(3)在國家稅收這一門課的學習過程中,為了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這門課的重要性,激發同學們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可以邀請一些從事繳納稅收工作的會計人員及注冊稅務師來給學生做講座,使學生真正從心里接受這門課程。
(4)改革現行的考試方式,采用靈活的學生評價方式。注重對學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試成績來決定學生的成績。
參考文獻
[1] 明光蘭.新編稅法及納稅實務[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新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避稅行為日益成為跨國納稅人的首選手段。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應進一步加強反國際避稅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戰后,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加之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呈現上升趨勢,國際稅收領域內的避稅和逃稅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和逃稅不同,國際避稅行為雖不違法,但它引起了國際上資本的不正常流動,侵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并且對納稅人心理狀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交流的擴大,尤其是我國現在已經是WTO的正式成員,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國際避稅問題,在中國也開始出現并且呈現日益嚴重的趨勢。致使中國每年實際損失遠遠超過300億元。因此國際避稅也正成為值得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國際避稅概念的界定
關于國際避稅的概念,通常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別,采取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減少納稅義務。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價格轉移”,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轉讓貨物、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中為了一定的目的所確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的一種內部價格。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采用的最常見方法。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
3.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所謂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對其外國子公司的融資主要以提供貸款而非股權投資的方式,還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從外部借貸資金并由母公司擔保的融資作法。在這兩種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正常情況下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結果增加子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逃避企業所得稅。
4.利用避稅地避稅。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跨國投資者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等,加大分配給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
5.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然而一些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手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三、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入世后,跨國公司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采用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對此,我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反避稅措施,但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條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艱巨的反避稅工作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方法中,最常見是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要防范避稅,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商品價格、成本等信息資料。而目前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稅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順利進行。
3.我國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反避稅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所以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國際投資環境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好的投資環境主要由社會穩定、政治清明、市場容量大、資源豐富、勞動者素質高和勞動價格低廉等因素所決定。明智的外商決不會因為我國政府實施反避稅而從我國抽走其投資。為維護稅法尊嚴,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國要加大力度積極實施反避稅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稅法。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使稅法條文結構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反避稅專門法規,加大對跨國納稅人避稅的懲罰力度。
2.針對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制定、完善相應的特別涉外稅收法。我國現行稅法對資本弱化問題作出的規定不完善,可參照國外做法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負債與資本比率達到75%以上的屬于資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應制定反避稅地特別法規,徹底切斷跨國公司與避稅地之間的利潤轉移。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因此利益賦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這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扣除個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