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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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學中的應用
第一,課前評論。在政治課堂教學開始之前,教師要對于本體課程教學內容進行深入的分析,并且結合學生的興趣點,按照次序安排學生對于教師準備的材料進行閱讀,并且提前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與評論。政治教師本身要對于課前評論進行充分的重視,并且將時事政治的實時性進行深入的體現。例如,在高中政治,人教版教材《征稅和納稅》一課的講解中,教師可以在課堂教學前,對于當今社會所得稅調整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并且給予學生有關材料,讓學生了解相關的問題。通過抓住教學中的契機,有效地將政治教學中時事政治的及時性進行體現,讓學生更加主動地參與到課堂的學習過程中,并且在良好的溝通討論氣氛當中完成政治課程的學習。
第二,熱點講解。在進行熱點講解的時候,教師要結合實時發生的社會大事,來組織學生參與相應的專題講座,針對于專題事件進行講解。例如,在《處理民族關系的原則:平等團結共同繁榮》一課的講解過程中,教師可以引入現階段社會上少數暴亂分子組織的打、砸、搶事件。通過對于社會熱點的打、砸、搶事件進行專題的講解,讓學生客觀了解少數民族的生活狀態和我國悠久的歷史,并且明白當前其他分裂勢力的險惡用心。開展時事專題講座活動,可以讓學生更好地了解當今社會上的重大事件,并且運用政治知識進行合理的分析,更加提高對政治知識的理解水平。在開展教學熱點講解中,教師要充分準備,并且結合學生所學知識和教學要求,真正提高學生的綜合思維水平和思維能力。
政工師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方針路線政策,并且也要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的豐富自身的理論文化知識,用具體的豐富的理論知識來感染影響員工,來教育引導員工形成正確的思想認識。
(二)思想政治素質
政工師要具備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堅強的政治責任感,必須能夠在重大問題上保持清醒的頭腦。第二,則是實事求是,政工師在工作的過程中,需要對所有的員工要保持平等對待,要實事求是的處理所遇到的各種情況與問題。第三,則需要以身作則,政工師一定要嚴于律己、真誠待人,關心與幫助員工解決所面臨的困難,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和實際行動來感化員工,并以此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的為企業的發展而努力做貢獻。
二、加強企業政工師思想政治理論學習的路徑與方法
(一)加強政工師的思想政治理論學習
要提高企業中政工師的政治素養與思想政治理論水平,就必須高度的重視思想政治理論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只有熟練掌握思想政治理論的相關知識。才能更好的在企業員工中開展自己的工作。才能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培養優良的思想道德修養
要做一個優秀的企業政工師,除了其自身要具備的政治素養與思想政治理論水平之外,還必須重視培養優良的思想道德修養。政工師必須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其中更要做到以德服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對員工起到指導與教育作用。政工師必須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生活作風,隨時的深刻反省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并且做到嚴以律己,通過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來為同事和員工樹立榜樣。
(三)重視實踐鍛煉
政工師的工作能力與實踐才能都是在實際工作中鍛煉出來的。通過實踐鍛煉,能夠有效的增強企業政工師的社會責任感并且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覺悟,同時使他們在實踐生活中增長才干,而且這還對加強他們的思想政治理論學習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在實踐工作的過程中,企業政工師還能夠了解當前的國情形勢,了解社會現實存在的復雜性,明白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艱巨性。通過增強歷史責任感與時代緊迫感,海能促使政工師更好的開展日常工作,為企業的發展和整個社會進步作出更大的貢獻。
(四)自我反思,與時俱進
企業的政工師對于自己的工作生活情況,應該及時的進行自我反思,自我檢查與自我解剖。時刻的聯系思想政治理論實際,對于發現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應當虛心的聽取他人的意見和建議,并以此來不斷的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理論水平。同時在實際工作生活中,要虛心學習以博采眾家之長,并根據自己所面臨的新情況與問題來采取新的措施,真正的做到與時俱進,以更好的適應政工師所面臨各種實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理論水平。
二、時政課堂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初中學生的階段性和特殊性對初中老師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思想政治老師,初中階段是學生的心理和生理出現巨大變化的時期,在這期間學生性格和心理上的不穩定性和階段性,對初中學生以后能否健康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根據初中學生的智力發育,政治教育一般遵循以理性知識為主,感性知識為輔的原則。在初中學生發育期的敏感時期和關鍵時期,老師更應注意和學生進行心和心的溝通,構建良好的師生關系,為以后的教學教育奠定良好基礎。另外,老師要把時政教育的內容貫穿到課堂每一個環節中,潛移默化地對學生進行時政教育。初中生可能因為年紀的關系無法迅速準確地理解時政,教師作為傳播者更應該詳細地給學生分析、講解,不能放松對他們的時政教育。學生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存在,應該鼓勵學生主動關注時政內容,了解國家和國際上發生的大事,培養他們的愛國情懷和民族使命感。因為時政內容的理論性和多方面性,老師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選擇教育內容,選擇適合學生感興趣的話題作為切入點,提高學生學習主動性,以感性知識引入理性知識,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講“邪神教”時,老師可以事件當中人物的年齡作為切入點,相近年齡可以引起學生興趣,并對學生及時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激發學生的愛國情懷和正義感。并且引入一些民族政策,比如那些分裂祖國黨內團結、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社會穩定的事件、無視他人生命安全的惡劣行徑,是受到全社會的抨擊和抵制的,也是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
學生是教學過程中的主體,素質教育要求在課堂中充分尊重學生主體地位,不能“反客為主”,把課堂交給學生,老師引導學生學習,怎樣學習。教師就成了學生學習的幫助者,也為良好師生關系的建立提供了幫助,良好的師生關系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成效。初中政治教學主要是思想傳播和心靈的碰撞,更應該順應潮流。怎樣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呢?教師之前要有足夠的時間完善教育方法,了解每一位學生,在合適的時候提出合適的問題,引導學生學習思考,養成自主學習的良好習慣。
四、及時捕捉熱點,提高學生的興趣
教師應該及時捕捉熱點,引入社會上的熱點,讓學生身在學校卻心系國家,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民族感。學生處于現代化社會,都有現代的印記。他們勇敢,表現欲望極強。因此,教師鼓勵他們在課堂上評論和分析時事,強化他們的參與意識,激發他們對時政的興趣,滿足他們的表現欲望。比如:教師可以每星期專門拿出兩節課開展一個討論會,老師提出要討論的話題,讓學生自己收集資料,讓每個學生都發表看法和意見。老師引人突出的有爭議的話題,引導學生專門討論、分析和總結。這樣的教學方式會很好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提高學生主動關心國家時事的積極性,提高愛國情懷,激發“主人翁”意識。在此過程中,既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鍛煉其獨立思考的能力,又可以寬善其知識結構,促進其全面發展。
二、抓好教育培訓,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落實質量責任制
當前,市政工程建設的工人流動性大,施工企業對一線工人的教育培訓幾乎都是靠師傅傳幫帶,很多工人都是按照自己的主觀意識在施工,企業內部標準不統一,因此必須強調質量意識教育,將質量第一的觀念灌輸給每個施工人員,消除錯誤認知。同時通過強化專業技術教育培訓結合工程施工人員的專業工作特點,適應新技術、新設備的客觀需求。在以上基礎上,施工單位要把質量標準保持連貫一致,定期修訂,明確內容,這樣有助于開展企業的標準化建設。質量責任制首先要按照不同的對象、層次、業務范圍來制訂,每個崗位、每個人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指標應客觀合理并可量化以便于考核和執行,從而形成一個良好的質量責任制氛圍,即在整個公司形成一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覆蓋全面、縱橫有序的質量責任制網絡。還要實行質量否決制,要有與之相匹配的獎懲措施,在年終考核時,以質量責任的完成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三、實施項目過程管理,推行目標管理
項目質量主要形成于施工過程,施工過程同時也是質量控制的根本環節。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基本任務有兩個:一是項目質量保證;二是建立一個科學管理系統,穩定地生產合格的、優質的工程。施工過程中應重點抓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嚴格監督每一道工序的質量控制。除了施工過程,項目交付后的使用也是考驗工程實際質量的過程,作為項目質量管理的出發點和終點使用過程是企業內部質量管理的延續,使用過程中質量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提高服務質量,包括交付前和交付后的服務,促使施工單位不斷地研究和改進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保證竣工工程的實際使用效果。
承包方要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制定質量控制的目標,責任到具體崗位、責任到具體的人,要及時對目標進行分解,制定各自分目標,在制定質量目標的過程中要注意三點:首先,目標的可行性。必須是經過努力才能達到并且可以達到,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其次,目標要盡量做到具體、明確,同時應當是可量化及可測量的,便于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最后,下級目標項目必須是上級目標項目的全面展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措施。推行目標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將企業目標與員工目標結合起來,通過激勵員工,最終實現企業的目標。企業需定期考核員工的目標完成情況,質量責任的履行情況,衡量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考核情況采取適當的激勵措施。
二、結合案例進行教學,讓教學更具說服力
在教學法律知識的時候,結合具體的案例教學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對案例進行必要的分析與探究時,既能使法律條文更加的生動、具體,而且這些真實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對法律的條文提出一定的挑戰,引發學生的思考,提高學生對相關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學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還能夠改革過去傳統的教學模式,有效地解決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相聯系的問題,逐漸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一些實例引入到政治課堂教學中,能增強學生學習政治知識的主動性、積極性,激發他們學習的興趣,有效地促進教學相長,為構建高效率的政治課打好堅實的基礎。比如,在組織學生探究“依法辦事,樹立社會主義的權利義務觀”的相關內容時,為了更好地突出教學效率,讓學生更好地吸收這些知識點,教師就可以舉一些現實生活中的鄰里關系,特別是居民樓中上下樓層之間的相處關系。學生也舉了很多這方面的真實案例,通過學生間的討論、分析等,讓學生知道了依法辦事的重要性:依法辦事關系到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同時也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權利與義務統一起來,樹立起社會主義的權利義務觀,是實行依法治國的思想基礎。讓學生掌握一些與自身實際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逐漸地促使學生養成遵守法律的好習慣,讓學生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能夠依法辦事,自覺地去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理念。
三、在實踐中深化學生的法制意識與觀念
學習政治知識切忌死記硬背,因為死記硬背的收獲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傳授法律意識的時候,教師要寓法制教育于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當中,這樣不但能讓政治課堂“活”起來,而且還能夠激發學生積極參與的熱情。比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組織學生模擬選舉人民代表或者模擬法庭;討論一些關于“青少年應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辯論賽;也可以讓學生自編一些法制小報展評的知識競賽等。這些實踐活動的開展既能活躍課堂的教學氣氛,還能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促使課堂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實踐活動的開展也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
質證作為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和參與訴訟的方式,作為一項當事人參與進行認識和審查判斷證據的重要方法,就是指當事人雙方采用詢問、辯認、說明、質疑、辯駁等核實方式對各方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辯的過程。
二、我國民事訴訟質證制度的基本現狀
(一)質證制度缺乏操作性
我國現行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該規定只是解決了民事訴訟質證的法律地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章共用了16條(第47條-62條)規定有關質證方面問題。這些補充規定,雖然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但其也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過程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特別是有關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系與銜接問題。因此,立法的根本欠缺,是導致庭審中“局部質證、形式化質證和無序化質證”現象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質證模式不清
反映在證據制度的設置上,應當盡量減少國家干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貫徹處分權原則和辯論原則。我國民事訴訟庭審方式的改革,盡管引進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一些技術性規則,但在某些具體規則及其配套措施的設置上又模糊不清,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運作。引進“當事人主義模式”在實踐中集中表現在對質證主體和質證對象的范圍界定不明確:由于法官可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那么,法官對其調查收集的證據應否進行質證?當事人對此情況下又如何行使質證權?證人可以互相對質,該“對質”的性質是什么?證人是否可以成為質證主體?專家輔助人的角色應當如何定位?專家輔助人是否可以成為質證主體?有關規定對此是含糊其辭,范圍不清。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流于形式
在舉證時限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比較明確的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其中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強調了逾期舉證將導致“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同時較為具體的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并將證據交換與舉證時限聯系起來。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證據交換制度僅僅是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一項獨立的制度。所以,對于相對簡單的案件,法官往往就指定一個提交證據的最后期限,然后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到法院領取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就算是證據交換了。而對于相對復雜的案件,法官又往往要求在證據交換時直接進行質證。這樣,都使舉證時限與證據開示往往流于形式,致使質證根本無法深入進行。
(四)誠信原則缺失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誠信原則,更無作為該原則體現的真實陳述義務等制度。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拒絕陳述,或者故意做虛偽陳述,并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做出裁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較難追究。誠信原則的根本缺失,導致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質證過程中就是一味的否定對方的證據,對于證據的質證往往就是一句“不認可對方的證據”或者是“該證據不能證明對方的主張”等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
(五)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不明確。
在我國,雖然在《民事訴訟證據中規定》中規定了證人必須出庭及法律后果,即對依法應當出庭的證人不出庭的,對其證言可不予認可。同時也規定了經當事人申請,鑒定人應當出庭接質詢。但對不出庭鑒定的的法律后果沒有規定,導致鑒定人出庭制度缺乏強制力。使這一制度形同虛設。
(六)缺乏具體的質證規則
庭審方式改革前,法庭對證據的審查核實主要是由法官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經驗進行審查判斷。庭審方式改革后,如何規范、有序、高效地進行質證,就需要當事人雙方在進行質證時共同遵守一些明確的行為規則——質證規則。而現行法對必要的質證規則又缺乏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實踐中導致質證的程序混亂,可操作性不強。這就有違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并有可能最終導致民眾對司法信賴的減弱甚至喪失。
三、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質證制度的思考
(一)加強和完善證據立法
加強和完善有關證據立法,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典或民事證據法典在我國已是當務之急。就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而言,證據規則貧乏,內容粗放,有關證據的規范散見于三大訴訟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之中,根本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制度體系。由此導致了我國現行證據制度及質證程序不能發揮應有的功效。所以我認為考慮到訴訟證明所具有的共同特性與證明方法以及從立法成本和技術的角度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典應該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明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原則
在處理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時,當事人的訴權是基礎和前提,法院的審判權是為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需要而配置、啟動和運行的,審判權的行使應當以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充分行使為宗旨,這是市場經濟對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首先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完全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法律應明確規定哪些證據屬于“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收集的證據”而由法院收集。
其次對于需要由法院收集調查的證據,應建立當事人申請、對方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法院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三)切實推進證據交換制度。
證據交換制度的主要功能主要體現在對爭議焦點的整理和確定,使法庭質證能夠圍繞證據的證明內容和實質特征深入地開展。在現行訴訟體制下,確立“法官助理”制度,并由其組織庭前的證據交換等事務性工作更切實際一點。目前,在我國,雖然法官助理的制度尚處于構建探索階段,但是建立這樣的制度有利于實現證據的整理、歸納爭點和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此外,還可以設立一個庭前程序,來進行證據交換,并有利于促進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四)確立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和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有序進行
隨著訴訟觀念的變化,在現代訴訟中,溝通與合作在訴訟中的意義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為權利而斗爭”逐漸轉向“為權利而溝通”。一些國家開始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真實義務和禁止權利濫用法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被引入民事訴訟法,成為評價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則之一。我國民事訴訟也應將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誠信原則主要包括:訴訟欺詐的防范、權力或權利濫用的限度、遵守法庭規則、誠實陳述等,以維護和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有序進行。
(五)全面規范和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1、規范證人傳喚制度。
2、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權利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B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08)04-0052-06
人類良好的生活是什么?什么是人類可欲的生活狀態?這都是理性為指引人類努力的方向所提出的問題。也只有在對這些原問題的不斷追問、思索、努力實現中,人類才不斷超越著現存的生活狀態,而有可能獲得更高質量的生活。雖然不同時代、文化背景下,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理解是不同的、所推崇的核心目的價值也大相徑庭,但有一點是一致的:所有人都認為,要實現良好的生活狀態,必須具有與之相匹配的秩序;秩序是人類生存中的基礎性價值。“除了極少數試圖從混亂中漁利的壞人,絕大多數人,不管他來自哪個階級、階層,擔任何種社會角色,都希望某種秩序的存在。秩序構成了人類理想的要素和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
一、人類追求秩序的意義
人當然可以有秩序而無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無秩序。秩序是人類生活的基本價值,因為人類群體生活的有序、穩定是人類自身存在、延續和發展的前提。“必須先有社會秩序,才談得上社會公平。……如果某個公民不論在家中還是在家庭以外,都無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擊和傷害,那么,對他侈談什么公平、自由,都是無意義的。”正是有了秩序,人類的其他價值與共同生活才成為可能。
秩序不僅是人們生活的一種環境和狀態。同時秩序還代表著人們認識自己的需要。當人類的理性能力發展到一定階段,開始反思自己生活價值時,就需要求助于秩序的理解。因為“生活本身是變動不定的,但是生活的真正價值應當從一個不容變動的永恒秩序中去尋找。”秩序就是解釋人們現實活動的價值和意義之源。在古代,人們為了解釋自我生存的環境、確認自己的確定性與在其中的位子,就創立了各種“神話”,把生活環境中各種現象的雜多還原為一種統一、有序。這是人類把握自我生活意義的一種努力,而這種努力也從來沒有停止過。即使當人類社會中出現了權力、統治、國家等政治現象后,即使國家已成為人們自我組織生活的最高形式,現實中的人成了人們的統治者,生殺予奪;人們仍然需要一種作為價值尺度和意義解釋的秩序,甚至這種需要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人類需要對自我的生活安排進行辯護,并且需要對自我生活的安排進行指導。正如恩格斯所言,人一方面是必然的存在,他必須遵守外在環境的客觀規律,但同時他還自由的存在,他可以在認識、尊重必然的基礎上,把自己的意志投射到對象中去,可以通過實踐來影響、改造環境:而秩序作為對人類整體活動的反思和把握,正是指導人實踐活動的需要。因為秩序意味著對事物連續性、規律性的認識,意味著對事物各個組成部分的整體把握,意味著把事物放在確定性的價值序列中,對它存在意義的確認。因此,科學家把秩序的存在當作他們的假設前提,哲學家是把反思秩序作為自己工作的開始和目的。而政治(哲)學家,為了指導政治實踐、引導人們過上更優良的生活,也需要對人類賴以依存的生活環境安排進行反省、形成整體上確定性的把握,他們一直在對什么是良好的政治秩序進行著孜孜的探求。從古代中國儒家的理想:“有道之世”;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亞里士多德的符合最高善的城邦,到中世紀符合上帝意志的國家;從霍布斯的“利維坦”、康有為的“大同世界”,一直到當代羅爾斯正義觀念下的“良序社會”。人們追問秩序問題就是在表達不斷超越現實,追求更優良生活的愿望。
政治秩序是從整體上對政治生活的一種反思、把握,由此所形成的認識對于政治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前后,前蘇聯和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突然解體震驚了全世界:人們紛紛對此重大事件展開研究和反思。政治學界認為此事件充分證明了一點:“政治秩序”是人造的,而不是仰賴于其他超驗因素(上帝、自然);人的因素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為人可以把一個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穩定一些或脆弱一些;人們對政治秩序的理解與調整決定了一種政治秩序在面對環境變化、發展時的存亡,決定了該政治共同體所有成員的命運和生活質量。因此,需要對建構一種優良、穩定的政治秩序的各種條件進行充分的研究,需要探討實現良好政治秩序的各種可能性,并借鑒各國的經驗。
二、政治秩序的政治哲學意義
政治生活需要秩序,政治理論家也偏愛著秩序,“歷史表明,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出現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這種要求確立社會生活有序模式的傾向,決不是人類所作的一種任意專斷的或‘違背自然’的努力。”這可以說是人類本性的需要,它體現在人類實踐活動的歷史中:而對應于此的理論家也繼續著人類對于秩序的依賴與推崇。“沒有一位政治理論家曾主張一種無秩序的社會,也未曾有那位政治理論家提議以不斷的革命作為一種生活方式。”從邏輯的關系上說,正是由于人類群體生活或者政治生活離不開秩序。秩序才成為政治實踐和政治學研究的可欲價值與基本問題。
而且,如前所述:“人(應當)是什么”、“政治秩序(應當)是什么”這類問題屬于對人類自身存在狀況的反思活動,它是人類永恒的問題,不可能有一個確定性的判斷結果,因此我們在討論這類問題時所使用的方法也具有不同的要求。正如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蘇格拉底與玻勒馬霍斯、色拉敘馬霍斯討論“正義是什么”的問題時,蘇格拉底自己并不提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他只是在不斷地指出其他人具體定義的矛盾之處。這并不是蘇格拉底的狡猾策略;卡西爾指出,這是一種新的認識方法:它不同于以往人們對物理事物本性的認識,那可以通過對各種客觀現象的觀察與描述來形成:而對人類本性的認識,必須通過一種“對話式的亦即辨證的思想活動”才能達到。也就是說,真理不是某種現成的東西,它不可以被思考者靜態地完全把握:正像柏拉圖所說的,往一個人的靈魂中灌輸真理,就像給一個天生的瞎子以視力一樣是不可能的。真理“它必須被理解為是一種社會活動的產物”,它只呈現在人類理性的不斷探究,不斷地超越狹隘、錯誤,不斷地把認識向前推進的過程中。因為人被宣稱為是應當是不斷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個在他生存的每時每刻都必須查問和審視他的生存狀況的存在物。人類生活的真正價值,恰恰就在于這種審視中,存在于這種對人類生活的批判態度中。
其實,我們討論政治秩序問題,在根本上也是對人類自身生活狀況的一種反思活動;它不可能存在著一種確定性的最終答案。它需要我們理性的堅強,通過不斷的對已有認識的反問和自我否定,而推進我們的探索。人類的認識也才由此趨近于“真”,人類的實踐生活也才由此不斷地獲得更多的“善”。
在這個意義上,政治秩序還承載著人們更高的期待;人類對政治秩序的追求決不僅僅是追求一種統治的形式,人類追求的是一種符合其道德判斷的政治生活安排。正如斯特勞斯指出的:“如果人們不按照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認真地提出明確的或含蓄的主張,也就是如果人們不按照某種善或正義的標準去衡量政治事務,人們也就不會理解政治事務是什么。”當我們開始認真反思作為我們整體生活安排的政治秩序時,有關價值判斷(正義)的問題就同時發生了。英國學者巴里(Brian Barry)指出:“柏拉圖對正義問題的追問,可以說開創了西方政治哲學的傳統。可是,只要是一個社會的社會成員對他們賴以依存的社會安排進行深入思考的時候,這一問題便不可避免地發生在任何一個社會里。”可以這樣說,人類組織自我的群體生活就是具有秩序的群體生活,而之所以要進行這種活動,是因為它能夠帶來一定可欲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對正義價值和秩序概念的自覺,都是人類對自我群體生活反思的開始。因此從一開始人們就把政治秩序與人們良好生活的觀念綁定在一起。它們不僅在認識上體現著人類自我認知和反思,同時在社會實踐中還具有著密切的一致性、統一性:
首先,政治秩序所體現的理想價值。是社會整合的基礎。
整合相對于分歧、分離,它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個體在一定程度上服膺于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規范準則,從而個體的行為表現出一定的一致性、可預期性與和諧;因此,只有當一個社會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規范準則,它才能在整體上呈現出有序、和諧的狀態。這是社會實現整合的一種良好、可欲的方式,羅爾斯對此比較贊同。他曾經討論過如何實現社會整合的方法,主要列出了三種:一是我們可以稱之為目的論的學說,它們以某種全整性學說為基礎,認定了人類個人、群體生活的某種終極目的,個人、群體的一切有意義活動都應當以它為皈依,它就成其為社會整合的基礎。羅爾斯舉出古典學(如亞里士多德)、基督教傳統(如阿奎那)以及古典功利主義為例。第二種就是霍布斯式的權宜之計(modus vivendi):在所有人完全為自己的利害考慮的情況下,產生在現有條件下大家均可接受的某種秩序安排,形成社會整合。第三種就是羅爾斯自己提倡的“政治自由主義”:沖突各方可以對適用于社會基本架構的政治性正義原則形成重疊共識,以此作為社會整合的基礎。麥金太爾也總結過人類為規范行為、實現社會整合,所存在的幾種不一樣的實踐合理性標準:一方認為,在實踐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計算每一種可能的選擇方針及其結果對人自身的損益之基礎上行動。而對立的一方則認定,在實踐上是合理的行為,就是要在任何有理性的個人――即能夠有不帶任何自我利益特權的公平個人――都會一致同意去服從那些約束下來行動。第三方也會爭辯,認為在實踐上是合理的,就是以一種能夠達到人類終極善和真正善的方式去行動。我們姑且不論這些文明、思想傳統的優劣得失,但這兩位不同陣營的自由主義者、社群主義者共同支持的是,以特定的價值判斷作為社會全體共享的一致標準,使得人們可以合理地調節彼此的行動、形成整體的有序和諧,同時使所有的社會成員都能夠接受以此為基礎的社會共同的制度和基本框架安排。
這實際上就是羅爾斯所認識到的正義的社會作用,他說一個正義概念要實現它的社會作用。就必須使公民都具有良知,擁有大致相同的信念,大家通過認可由這個正義概念所支撐起的慎慮的框架。而體認到彼此的觀念是充分的融通在一起。建構此正義概念的目的,就是要滿足社會生活中的實踐需要;并為公民評判公共制度的正當性,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在這里,價值判斷作為人們共享的觀念,它成為個體與整體之間聯系的橋梁,是形成穩定政治秩序的基礎。關于這一點的認識,亞里士多德早就非常明確地提出了,他說:“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后世很多學者也都發現,對于這個問題的認識我們都沒有超越亞里士多德,而且亞氏這個思想也同樣適用于我們今天,如麥金太爾就感嘆“當亞里士多德把正義譽為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時,他這樣說就是指出,一個對正義概念沒有實際一致看法的共同體,必將缺乏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必要基礎。這種基礎的缺乏也將危及我們自己的社會。”
這里我們不去討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與我們今天正義內涵的區別,但是我們可以看出古今皆同的是:這種價值判斷對于政治秩序的存在的重要意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從個體對整體的需要看,公民需要對整體生活安排進行一定的評判,整體生活安排必須經受人們實踐合理性的拷問、具有公共認可的正當理由的支撐,成為人們一致接受的公共生活形式。另一方面,從整體對個體的要求來看,整體生活安排要求個人對其規定形式的遵從,而當整體具有價值正當性的證明時,它進一步要求個人對其的服從具有一種內在的約束力,這就是政治義務的產生。正如羅爾斯所說的:“……一個基本的自然義務是正義的義務。這一義務要求我們支持和服從那些現存的和應用于我們的正義制度。……如果社會的基本結構是正義的,或者相對于它的環境可以合理地看作是正義的,每個人就都有一種在這一現存的結構中履行自己職責的自然義務。”政治義務的形成,可以說是政治秩序在個人處得以穩定的標志。從此,我們就可以看出價值判斷在形成政治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羅爾斯一直把這種價值判斷的形成看作是形成“良序社會”的核心,他的良序社會的三方面內涵完全是圍繞著正義而展開:其一,在該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人也接受相同的正義原則;其二,它的基本結構――也就是說它的主要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這些制度如何共同適合于組成一種合作系統――被人們公共地了解為、或者人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能滿足這些理由;其三,它的公民具有正常有效的正義感,所以他們一般都能按照社會的基本制度行事,并把這些社會基本制度看作是公正的。在這樣一個社會里,人們公共認識到的正義觀念確立了一種共享的觀點。從這一共享的觀點出發,就能判定公民對社會的要求是否正當。在羅爾斯處。正義不僅是政治秩序存在的前提,而且也是建構政治秩序的核心內容、維系政治秩序的保障。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苦心經營的正義理論,實際上是在建構當代政治共同體的基本公共秩序。
其次,政治秩序所體現的價值判斷,代表著人們所追求的可欲的生活理想。
人類生活的本質是合目的性的生活。任何理性健全的個人、共同體,都對自己行動、生活的意義有著一套清晰的解釋,這種解釋無不指向于他們判斷為良好的目的。因此,斯特勞斯在解釋人類的“政治現象”(the politeia)時說:“生活是一種指向某種目標的活動;社會生活是一種指向只能由社會去追求的目標的活動;為了追求社會這種特定的、全整性目標,就必須以符合這一目標的方式把社會加以組織、排序、建構與安排……。”這種目標其實就是善、正當(正義)。按照倫理學的術語,當人們用符號來表達某種目標是可欲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判斷這個目標是善的、正當的;“善是客體有利于滿足主題需要、實現主體欲望、符合主體目的的屬性。意味著:善乃是人或主體的一切活動或行為所追求的目標 ……‘善意味著:它是適合選擇或追求的客體。’”人類的實踐活動都是以這種判斷來進行指導的。無論一個人希望選擇任何職業:教師或者商人等等,他確立的目標對自己而言都是善的;人類政治生活的所有活動,無論是為了維持守成還是為了變革圖新,也都是如此。正如斯特勞斯所指出的那樣,在我們希望維持現狀時,是要預防向更壞的方向發展;當我們期待變革時,是希望情況變得更好(善)些。一切政治活動都受到這種善、惡判斷的支配。當我們開始自覺地反思這種善的觀念,明確地把握對它的認識。并主動把這種對善的認識運用于指導我們自己的活動,那么這種善的觀念就不再是一種意見而成為了人類具有確定性的知識。人類的所有活動都是以這種善的知識作為指導,“所有的政治活動本身都是以善的知識――關于良善生活的知識、關于良善社會的知識――為指向、目的。因為良善的社會就是完美的政治性善。如果這種指向、目的明確了,如果人們把獲得關于良善生活和良善社會的知識作為明確的目的時,政治哲學就產生了。”
以高一教材第五課《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框題為例,向學生提示如下:①什么是資源配置?資源配置的手段有哪些?②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不是一回事?③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是否存在著矛盾?④物價放開后,某些商品的價格上漲幅度較大,有人借此來否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對此你有何看法?教師提示的問題,要有新意,應符合學生的一般思維規律,要注意思想性、知識性及能力的培養。
2.讀議
讀議就是學生圍繞教師提示的問題,前后兩桌為一組,邊讀邊議。通過讀議,一方面,學生對教材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得到認知,對難度稍大的一些問題也能各抒己見,學生錯誤的認識得到了糾正,正確的認識得到深化。另一方面,教師也從中獲取了學生疑點、難點、熱點的反饋信息。在此基礎上,教師才能有的放矢地進行講解。
3.激勵
就是運用一定的手段,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思維熱情和豐富的想象力、創造力,誘導學生對“提示”的問題談出自己的見解,對主動發言的同學給予鼓勵鞭策,對口頭表達能力強、語言邏輯水準高的學生予以表揚,從而激勵全體同學增強自信心,積極思維,踴躍發言,達到培養學生能力的目的。
4.講練
講,主要針對學生讀議時反饋出的疑點、難點、熱點進行講解點撥,切忌面面俱到。教師講解后,應使學生在重點、難點的掌握上,在思想知識水平上,達到新的升華。
練是講的深化與鞏固,也是學生形成自己能力的關鍵。教師在組織練習時,要瞄準和覆蓋教材的基礎知識、重點、難點,也要注意聯系學生的思想實際和社會實際,在題型設置上,除單項選擇和多項選擇外,還應設置一些有難度深度的題目。
5.評定效果
評定效果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必須注意三個環節: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1.編故事,巧記字形
在教學中我充分發揮學生的聯想去揭示漢字的造字原理和字形、字義的關系。通過直觀手段、形象語言、生動故事,把一個個抽象的漢字演化成一幅幅圖畫,或一段段小故事。
如教“游”時,我一邊講故事,一邊在黑板上逐一寫出筆畫:一個小孩子(子)戴著一頂游泳帽(丿一),在方形的水池里游泳。
如學“呆”時,有個學生說:“一個人張大嘴巴(口),像木頭一樣一動不動,原來他是發呆呀。”
在這樣的識字教學過程中,既培養了學生仔細觀察的習慣,又發展了形象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
2.借助字謎,樂記字形
在識字教學中,為激起學生學習的興趣,有時我先給出謎面,讓學生嘗試寫出字形。如:教“王”字時,告訴學生:“王”就是“一”加(+)“一”。怎么寫呢?孩子們動手動腦,拼拼湊湊,就已經掌握了。
此外,我還設立“編字謎有獎”作業,激勵學生觀察字形,展開聯想,自己編字謎。這樣的作業避免了學生單調枯燥的重復抄寫,有趣味性,有創造性。如“頭戴一頂帽,忠實又可靠--實”;“十張口,一顆心,猜猜看,動腦筋--思”;“山上山--出”;“工人力量大,建功立業少不了他--功”等。
二、豐富想像,鼓勵創新
1.給生字配畫,讓生字充滿活力
在生字字形教學中,我不失時機地讓學生發揮自己的想像,給生字配上“身體動畫”“思維動畫”,運用想像,讓字在腦海里如動畫般流出來,讓一個個靜止的生字都活起來,初步培育他們的創新能力。
2.見生字質疑,激活創新意識
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重要的環節是培養學生的質疑能力。
有一天,一個學生問我:“老師,‘籃球’不是用竹子做的,可‘籃’為什么是‘竹’字頭的呢?”我趁機說:“這么平常的一個字你就能提出這樣高深的問題,老師真佩服你!如果你也能解答出這樣高深的問題,你就更不同凡響了。回去想想好嗎?”
第二天,他告訴我,通過上網找資料,他果然找到了其中的奧秘,而且在全班同學面前做起小老師,使他感到十分自豪。
三、拓寬途徑,培養能力
1.自作“識字課本”
學生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食品、飲料的包裝、家用電器的廣告,還有各種報刊雜志的刊頭等。這些都是兒童識字的最好材料。讓他們收集起來,剪剪、畫畫、貼貼,就成了圖文并茂的“識字課本”。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動手、動腦,收集、整理、編排,正是一個創造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