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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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強領導的理想信念教育工作理想是反應一個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而且也是一個人綜合素質的核心元素,馬克思理想信念作為防止腐敗的基本思想道德底線可以有效的保證黨風的廉政建設,并使反腐斗爭逐漸大眾化和普及化[2]。當前,我國各行各業都面臨著深刻的變革,很多傳統的觀念與新時期的新思想產生了沖突,所以導致腐敗問題不斷的涌現,因此在醫院開展紀檢監察工作要以教育為主,防止腐敗問題的出現,將腐敗的思想扼殺在萌芽狀態。
1.3更新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觀念相關管理著一定要引導醫院的工作者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在面對新的問題和新的情況時,醫院的黨員干部要從實際問題中總結經驗,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要從根本上改變觀念,轉變傳統的以整頓為主的工作形式,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增加廉潔素質,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制
2.1加強醫院的監督工作醫院的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監督規定,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并且相關的監督人員要在工作中不斷尋找新的監督方式和途徑,有效規范醫院領導干部的工作態度和行為方式。在市場經濟的體制下,醫院很多工作者會受到腐敗思想的侵蝕,某些醫院的領導會利用手中的權利謀求自身的額利益,收取病人家屬的禮品和賄賂,嚴重損害了醫院的利益,增加了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不公平現象,此時就需要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加大監督力度,切實維護黨和醫院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2.2建立完善的權利運行機制在醫院的管理工作中紀檢監察人員的工作主要是負責規范領導干部權利,因此針對醫院一些容易產生腐敗問題的部門和崗位,一定要健全相關的約束機制[3]。對于醫院的重點部門不許制定相關的行為規范對相關人員實施監督和制約,要建立健全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以此實現領導、干部科學合理的制定決策。
2.3建全行風建設行風建設作為醫院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強醫院綜合實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徑,而且醫療衛生行業相對比較特殊,日常經營中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技術水平直接影響著病人的生命健康,因此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但是多數醫院都是一味的重視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而忽略醫院的管理工作,因此導致醫院行風建設上出現制度不健全和建設滯后的現象,所以相關管理部門一定要加強醫院行風的建設工作,針對醫院出現的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以此提高醫院在市場經濟中的核心競爭力。
部分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欲和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創新社會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諸多不應有的人為阻力。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來清除障礙:一是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將阻礙社會管理創新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以清除隱匿于社會管理機體中的毒瘤。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立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職務犯罪的發生,為該縣營造了一個清廉高效的發展環境。二是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來發出檢察建議48件,對在履職中發現的一些部門管理漏洞認真分析,形成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檢察建議,納入有關部門的管理。三是對政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及跟蹤巡訪,從機制、制度、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2.防范處置因司法不公引發的突出社會矛盾
公平正義的失衡和司法人員道德的失范極易引起公眾的不滿,特別是在通信、網絡技術發達的當今社會,因有關部門執法不公、不嚴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們關注和炒作,進而演變成。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絕因司法不公而引發的新的社會矛盾,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3.營造促進社會管理有序運行的良好治安環境
首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創造良好法治環境。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訴354案470人,批捕、準確率均達100%;次之,認真落實檢察環節各項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違法犯罪多發人群、網吧等重點人群、行業的管理,進一步健全社會治安防控網絡。第三,積極開展法律宣傳。通過贈送法制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服務等多種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
4.加強幫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會正能量
一是積極協調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門,加強對被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裁定假釋等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的矯正,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考察,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將監外執行罪犯全部納入微機管理,實現了對監外執行罪犯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二是積極參與青少年群體的教育保護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專案組,強化案后回訪幫教,跟蹤未成年犯的改造情況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課、成立幫教對子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進校園等活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
5.開展工作創新為促進社會管理增添動力
一是積極探索“檢調對接”,對當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備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和解。同時,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執行和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實現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結。二是積極參與對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安排專人開展日常檢察動態與網絡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涉檢輿情,快速發現網上有害信息,正確引導網上輿論,有效制止各種網上炒作等損害檢察機關形象的公共事件發生。三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加強信息交流,暢通發現渠道,促進相關部門認真履職。
6.推動社會管理制度機制建設不斷健全完善
結合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針對承擔社會事務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發生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因社會事務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問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關于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的年度綜合報告,促進社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三年來,在縣檢察機關推動下,縣政府及各部門共制訂、完善有關社會管理制度23項、健全機制9項,增強了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亟待解決的問題
1.兩法銜接缺乏有效支撐
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實踐中,部分行政執法部門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管理法治化推進,必須從制度層面給予大力支撐,建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逢銜接,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2.職能發揮缺乏統一整合
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涉及反貪、反瀆、民行、預防、刑檢、宣傳等多項業務部門。但目前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工作力度不強。如發送檢察建議,就存在各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整體性、統一性考慮的問題。機關內部缺乏一個有效整合各項業務,統籌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的專業部門或機構。
3.辦案效能未能充分發揮
雖然檢察機關每年都要查處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但從近幾年案件統計數字可以發現案件數量是呈上升趨勢的。為什么案件會越查越多,排除黨和國家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高度重視,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等因素之外,查辦案件所應有的警示、教育、預防等辦案效果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4.源頭問題沒能及時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進社會管理的源頭性、苗頭性問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善于密切聯系群眾、與基層接觸廣泛的傳統優勢,對一些具有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研究、系統梳理,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從源頭上促進黨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斷完善,努力消除不穩定因素,減少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
2013年1月,對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的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須更加注重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
1.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檢察工作與推進社會管理相輔相成,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檢察工作也是社會管理工作。列寧曾經指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社會管理本源于政府職能,檢察機關源于憲法的授權體現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確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為社會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檢察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切入點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不能游離于社會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務之中,主要是依據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定位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以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為統領,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一嶄新目標,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為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服務。
2.立足源頭,最大限度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價值參考
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會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積極參與到重點工作中去。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指導實踐,以法治目光審視社會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法治方式促進管理創新。著眼服務社會建設大局,結合執法辦案和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對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提出對策性建議,對重大建設項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調整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促進重大公共政策完善,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的發生;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等,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民生訴求,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協助黨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頭;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完善內部制約監督,完善社會管理和服務。
3.嚴格履職,充分發揮執法辦案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推動作用
檢察機關要有效履行批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責,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者、捍衛者的重任。一是著力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作用,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國家工作人員在產業轉型升級、公共資源出讓、國有資產管理、城鎮化建設等過程中,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促使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審慎用權;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廣泛進行預防宣傳,營造廉政建設的良好氛圍,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行使。二是努力促進執法辦案效果的最優化。以法律眼冷靜觀察社會事務,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層次的社會關系、利益與矛盾,消除矛盾雙方的對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寬嚴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積極推進量刑建議、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等工作,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穩定。
4.積極參與,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
一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對社會矛盾和影響穩定的因素及時進行排查,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二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對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黑惡勢力、兩搶一盜等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三是突出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構建社區防控網、街面防控網、卡口防控網、內部單位防控網、農村防控網為主體的五大防控網絡,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提高社會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強對三類重點人群的教育管理,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功能。
當前,信息化建設是各級檢察機關最熱門的一個課題。譬如,紛紛斥資開發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傾力打造“信息檢察”、“電子檢察。”但隨之面臨的問題凸顯檢察人員與信息技術的隔閡。
一方面,觀念轉變慢。有些檢察人員習慣于“一支筆、一張嘴、一本紙”的辦案方式,認為新技術、新知識作用不大,對轉換新的工作模式有抵觸情緒。
另一方面,銜接工作不力。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最顯著的標志,就是無紙化辦公辦案。當傳統工作模式的規定未能根據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做出相應改變,便會讓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甚至導致手工、電子的重復“作業”,影響工作效率。誠如西方諺語所云:“上帝與魔鬼均存在于細節中。”隊伍專業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作為兩翼,需要充分的協作、配合,才能讓業務建設主體振翅高飛。
在先后查訪了上海、浙江、福建、大連等省市所轄基層檢察院以及模范檢察院,分析他們開展軟件應用試點所積累的經驗與教訓后,筆者以為,通過實施新型集約化管理策略,促成人力資源與信息技術資源的迅速銜接,實現檢察資源的合理配置,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一、檢察集約化的淵源與基本內涵
何謂集約?《辭海》解釋其本義為,農業上在同一面積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進行精耕細作,用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方法來增加產品總量的經營方式。現代義則引申為:以效益為根本對經營諸要素進行重組,實現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投資回報。如今集約化不但是現代企業集團提高效率與效益的基本取向,其影響力早滲透到政治、人文、科技、法律等領域。
檢察機關從過去一貫以“嚴打”為主軸到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的執法思路,從“準軍事化”到強調專業化的司法資格準入制度,從片面維持行政領導體系到建構“偵查一體化”、“公訴一體化”業務指導機制,在業務質量、人事制度、機構職能等方面無不呈現檢察資源的集約化特征。而“科技強檢”,大力發展計算機網絡工程,更是集約化管理的突出體現。在這項工程里,人是核心,信息技術是靈魂,人力資源與信息技術終于成為新時期檢察機關集約化的“主角。”
“集”,就是集中、整合檢察機關諸多資源尤其是人力資源,減少管理層級,增強應變能力,合理搭配,優勢互補,實現人適其位,位得其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約”,則是指在配置管理要素尤其是信息技術要素的過程中,以約束、簡便、高效為價值取向,縮小管理時空,信息共享、資源共用,降低成本、高效管理,發揮檢察資源的最大效益。因此,新型集約化的理想狀態,實際上就是達成人與技術“雙贏”,所以也成為解決新形勢下檢察人員與信息技術銜接問題的最佳方案。這種內涵和功能解讀并非偷換經濟學概念,其法理依據見諸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機構體系、人員編制、信息化建設等相關規定。
法律是社會和時代的產物,要使法律適應社會實踐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從法律上研究法律,而要從廣義的角度來研究法律。[1]作為一項具有開創性的工作,新型集約化區別于傳統集約模式,絕非是一些高配置的電腦設備的購置和使用,也不能滿足于局域網、互聯網帶來的事務性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宣傳功能的發揮。這種模式更著眼于通過科技手段實現人的素質提高,從靜態物質資源的更新換代實現動態資源的重新配置,并最終實現質量、結構和工作效益的全面提升。
二、推進專業化人力資源開發,是新型集約化管理的核心內容
模范檢察院的業績為什么那么好?因為,它人才濟濟。這是很多人不假思索的答案。果真如此嗎?筆者特意查閱了2006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第二屆“十佳”模范檢察院和200個先進檢察院名單,發現相關單位獲得同級佳獎的檢察官或檢察英模并不多。經實地查訪后,筆者進一步研判,模范檢察院之所以優秀,并非人才濟濟,而是讓平凡的檢察官做出了不平凡的業績。
在專業分工越來越細的當下,單個檢察官不可能發揮作用,只有所有檢察人員的高度分工協作才能產生能量。模范檢察院之所以能讓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業績,關鍵在于它們做好了專業分工、培訓和流程標準化這三項工作。當然,仍然有許多地方偏離了這個“專業化”方向,陷入誤區:
一是專業分工的誤區。在很多檢察院,檢察官既要辦案又要做書記員工作,甚至兼做行政、檔案、統計或信息業務。要同時承擔這些職責,確實需要多專多能的精英人才,而且最好是通才,因而許多院都強調培養綜合素質高的檢察人員。而信息管理系統通常已進行嚴格的專業分工,這樣專業化不僅意味著更高的熟練程度、更高的效率,還意味著只需要專才即可,無需通才式的精英人才。
二是標準化的誤區。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標準化將束縛檢察創新工作的觀點。的確,執法活動難以像生產管理那樣標準化。但只要仔細研究,總是可以在某個層面發現共性,而只要是共性的東西,就可以標準化。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所設定的標準化程序,通常是在對業務深入細致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優秀檢察機關和優秀檢察人員的“經驗”與“教訓”而編制的。它的最大優點就是避免檢察人員反復“交學費”,避免由于檢察人員個人經驗、能力、悟性等不足而可能給機關造成損失。這與創造性工作理念并不矛盾。
三是培訓的誤區。業務培訓,大多數檢察院都在做,但模范院與其他院的目的和做法不一樣。很多檢察院為了培訓而培訓,為了“長知識”而培訓;模范檢察院為了具體工作事項而培訓,如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檢部門就會對批捕、所有環節進行研究,并拿出動作方案,然后有針對性地培訓,培訓的內容就是操作的內容。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正是實施這些操作的最佳平臺。
基于上述問題,檢察機關應及時做出相應調整,并優先解決新形勢下“隊伍專業化”建設的觀念和認識問題,把傳統的人事管理調整到整體性的人才(力)資源開發上來,致力專業化的復合型人才培養。
第一,改變“重管理、輕開發。”人事管理不能只側重于管理,認為只要給適當的人找到適當的事就算完成了任務,人才資源開發工作也不例外。當前,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必然帶來人才資源的重組和人才資源配置的優化。人事部門要根據人才結構調整的需要,通過不拘一格發現可用之才、按照規劃培養人才、大膽使用優秀人才的過程,確立“知識、能力、人格”三位一體的全面素質教育和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同時,建立檢察干部信息動態數據庫,使各級領導和政工部門可以隨時掌握干部的基本情況,包括檢察隊伍的專業結構、學歷結構、年齡結構、部門分布、地區分布等宏觀信息,為干部隊伍的分類管理與培訓、人才選拔與培養、干部交流、建立專家庫等提供豐富的信息資源。
第二,改變“重引進、輕規劃。”人力資源的引進利用需要科學的規劃、長遠的配置目標及現實的人員結構需求,三者缺一不可。例如,加大對信息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解決現實面臨的人才短缺問題。另一方面,一旦條件成熟,就有可能組建檢察系統自己的研發隊伍和研發機構,從而解決網絡辦公辦案所帶來的一系列技術問題。在人才培養過程中,要靈活應用多媒體、視頻會議、電子資料庫等途徑為檢察干部學習培訓提供便利;善于運用網絡技術開展網上調查、網上談心、黨建論壇等形式多樣的政治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工作,進一步調動檢察干部的積極性。
第三,改變“重平衡,輕競爭。”現在實行的年度考核,只有質的規定,沒有量的界定,較難把握被考核者的整體評價,特別在比較中難以作出科學斷定。在考核中,也時常出現考核主體過多地考慮與被考核者的利害關系,而放棄自己對被考核者的意見的現象,熱衷于搞平衡,“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誰也不要太突出。同時,也受到考核者心理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優先與近因效應比較明顯,使得考核流于形式,難以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實現業務信息的計算機管理以后,量化干部工作任務,通過網絡提取業務軟件相關信息,利用績效考核規則分析關鍵數據,形成一系列結果性考核資料成為新的工作環境下績效管理的基礎。當然,這種情況下,對于檢察院而言,建設一套科學、合理、高效的績效考核軟件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的事情。可以說,建立起干部績效考核現代化機制以利于發揮人才競爭優勢,這其實也就是專業化隊伍建設所追求的理想狀態。
三、加強信息化機構權限設置,是新型集約化管理的組織保障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檢察編制管理盲目性較大、職位和檢察職務的管理相脫節,以及綜合部門、后勤服務部門臃腫等問題,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科學設置信息化主導機構和合理安排檢察官職位、編制。
一方面,科學整合主導信息化建設的組織機構。從各地基層檢察院的操作方式看,各有不同,各具特色。一般有技術部門主導型、辦公室主導型、業務部門主導型,以及抽調各部門人員成立臨時性機構,這幾種模式各有利弊。技術部門主導型利在開發環節專業性強,弊在對業務需求的了解欠缺,組織協調不順,重開發而輕管理;辦公室主導型利在協調方便,開發前對需求、目標的論證評估準確,弊在技術環節外行,容易出現項目設計要求的漏洞;業務部門主導型利在有的放矢,項目的提出實用性強,弊在與設備技術供應方溝通不力,與本單位其他部門的協調不順。相比較而言,第四種方式較大程度平衡了各部門的作用,規避了前三種方式容易出現的一些弊端,但作為基層檢察院,本來技術力量就不足,抽調后就更分散,各部門人員在臨時機構內仍會發生相互推諉的情況,或爭取部門利益,或回避義務責任。關鍵是,無論采用那種模式都面臨一個問題:研發之后,各種信息化辦公辦案和管理系統需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管理,各基層院之間以及與上級院之間也需要一個固定的機構溝通和協調。故筆者認為,有必要統一設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常設機構。常設機構集技術開發、組織協調、培訓推廣、運行管理等職能為一身,可以使基層院信息化建設有明確的執行機構和管理機構,責權利清晰,避免部門之間扯皮;能夠在檢察系統內部建立暢通的溝通協調渠道,有利于信息化建設的統籌安排和成果的交流共享。常設機構以履行管理和決策參謀職能為主,兼顧技術,彌補了現行機構設置在檢察工作現代化進程中的不足,也為檢察機關引入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管理專業人才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另一方面,合理安排檢察官職位、編制序列。實踐中,尤其是在基層檢察院,長期執行法律職稱與行政職務“雙軌制”造成職級與職責錯位、檢察官與書記員比例失調導致混崗現象嚴重、難于實現人員分類管理等問題,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檢察官們的工作積極性。
此外,負責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的檢察人員大多集中在綜合部門、政治部門或后勤服務部門,不僅不利于辦案一線部門的充實、加強,更不利于信息化業務的順利開展。反之,若借助現代信息網絡的集約化優勢,細化業務分工,減少決策、執行、監督職權交叉,強化流程標準,增加資源利用,將無形中淡化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的行政化管理色彩,極大激發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潛力。因而除設置信息化常設機構外,還應對管理信息資源的檢察人員先定崗、定編,授以充分的信息流轉權限,以此作為實現職能與職位、職稱相統一的突破口,替代簡單的人員數量編制控制和人員的身份管理。相應的,科學整合辦公、政治、政策研究等部門的綜合信息管理力量,充分發揮他們信息管理龍頭的作用。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公證電子文件是以數字、代碼形式記錄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系統存取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輸的文件。公證電子文件的一般具有兩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公證電子文件由電子計算機生成和處理,其信息以二進制數字代碼記錄和表示,因此亦可稱為“數字文件”。這是公證電子文件與以往所有其他形式文件的基本區別,也是公證電子文件信息與其他數字信息的共同點。數字信息使用0和1兩種數碼的組合來記錄信息,存儲于計算機存儲器中,并可通過通信網絡進行傳輸。二是公證電子文件是文件的一種類型,應該具有文件的各種屬性,特別是有特定的用途和效力。從邏輯上說,公證電子文件是“數字信息”和“文件”兩個概念的交集,它是具有文件特征的數字信息,又是以數字信息為特征的文件。
(二)關于電子公證。
在世界各國對于電子文書大多數國家較推崇加密認證技術,經過加密等安全措施的數據電文的證明效力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書證。而在我國現階段運用較多的是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從電子公證文件形成的過程和特點看,公證電子文件仍像普通文件一樣具有形成階段、管理階段、處置階段。根據文件生命周期理論,公證電子文件的處置階段(歸檔)仍應由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及我處自定的辦證程序規范,將具體辦證過程劃分為會員登記、公證的申請、受理、公證的審查與審批、公證書打印、翻譯、復印水印紙、裝訂、蓋章、出證、公證書的送達、統計歸檔,這些程序都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輔助完成的,全部流程編入系統。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辦證程序的合法性、規范性、完整性,杜絕了違反程序情況的發生。通過計算機系統不僅可以準確地統計各類業務數據,而且也為領導進行業務管理、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制定業務決策提供了依據。
二、公證電子文件的特點
辦公自動化信息技術領域的公證電子文件是指通過計算機進行操作、傳輸、存儲等處理的數碼序列。按公證電子文件產生的工作領域,可將其分為兩種:一種是記錄人們在辦理公務,處理一般事務或交流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公證電子文件,它們多以文本、圖像、聲音或影像等形式存在,如E-mail公證電子文件;另一種是記錄人們生產或科研活動的技術性公證電子文件,如CAM(計算機輔助制造)、CAD(計算機輔助設計)等生成的公證電子文件。公證電子文件這種新型信息載體給日常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改變了我們長久以來的傳統辦公方式。與紙質文件不同,公證電子文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具有紙質文件和其它文件無可比擬的快捷性。
它改變了傳統收發文件流程。利用計算機進行文件登記,可以達到一次錄入,多種形式輸出,方便了文件的查找利用,同時也為檔案現代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二)公證電子文件具有共享性。
改變了文件處理和運轉方式,公證電子文件中的信息不是靜態、固定不變的,可以隨時進行存儲或刪除,其內容可以從一種載體上分離出來轉移到另一種載體上。其利用也不受時空限制,能夠同時滿足多用戶的需要,實現信息共享。還可以利用網絡技術,廣泛采集有關站點的數據信息,豐富自己檔案、資料內容,向使用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也可以在網絡上開放自己有關的文件、數據查詢系統,或提供遠程服務,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展示自我,擴大影響。
(三)公證電子文件對設備具有依賴性。
公證電子文件改變了傳統的辦文格局,文件的修改、復制、粘貼、移動變得更加便捷。公證電子文件的起草修改、定稿、收發傳遞都在計算機上進行,其制作、處理以及歸檔后的全部活動都必須借助于計算機系統才能實現,這就形成了對系統的依賴性。
(四)公證電子文件與傳統文件相比具有易更改性。
公證電子文件一般是通過網絡來進行轉移的,具有可操作性,為我們編輯、修改文件提供了極其便利的條件,它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不安全隱患,同時也難以保證文件的原始性、真實性、憑據性。其易更改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為修改;二是公證電子文件容易遭受病毒侵襲。目前檔案界普遍存在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存的方式,構成一套既能滿足傳統模式要求又能體現現代信息化趨勢的解決方案——雙重管理模式并存機制。
三、公證電子文件特點及快捷查存方面存在的問題
使用計算機過程中公證電子文件的流轉、歸檔給傳統公證業務也帶來了新的課題。現有的計算機存儲設備,容量雖然很大,但面對呈幾何級數發展的公證電子文件,總有窮盡的時候。而且應用軟件的更新很快,許多早期形成的文件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不能讀取,即使同時期的公證電子文件也有應用軟件不兼容的問題。每個文件形成部門為存儲檔案信息投入大量的精力,保留舊的設備和多種應用軟件,顯然從人力和物力上都是一種浪費。公證電子文件沒能和紙質文件的歸檔建立必要的聯系,在公證卷宗歸檔的內容上(有的缺公證書譯文,有的還缺公證書的正文或簽發稿。)在歸檔文件的真實性,一致性,有效性控制以及對歸檔公證卷宗審定方面,缺乏有利措施和科學規劃。例如數據之間傳輸容易造成數據不完整,如從公證員及助理傳輸數據給翻譯室,復印室,發證室,檔案室等,數據不完整,常常出現漏字漏打的現象,有時也會接收指令不對。計算機對通過網絡傳輸的文件資料的保密性還做不到十分可靠,因為一旦文件、資料上網,只要能看到的人都可將文件下載。雖然不同公證員及助理有不同的權限,但文件的保密性仍是個問題。目前公證電子文件安全保護措施只是利用防火墻,密鑰技術等來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如對掌握了相當技術的人來說,進行改動偽造公證電子文件也是很容易的。公證電子文件保存在服務器上,也會給公證電子文件的安全和真實帶來隱患。目前,這些問題的消極影響尚不明顯,但若不及時加以解決,將會成為提高公證電子文件管理水平的嚴重障礙。
四、加強公證電子文件檔案化管理提高查存速度的方法與途徑
公證電子文件有別于傳統的檔案文件,它必須通過復雜的編碼和解碼過程,才能提供利用,與載體沒有必然的聯系,它可以復制并存儲于不同介質之中,利用者只要獲得允許,就可以隨時隨地調出查閱所需的檔案信息。面對全新的公證電子文件管理形式,傳統的檔案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經無法適應,因此,適應現代管理制度和信息社會的發展,加強公證電子文件歸檔工作,對公證電子文件實行檔案化管理成為一個可供選擇的出路。
(一)公證電子文件實行檔案化管理。
那什么是公證電子文件檔案化管理呢?公證電子文件檔案化管理,就是在傳統檔案管理經驗和形式基礎上,結合公證電子文件自身的特點,采用先進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有針對性的汲取文件中心、虛擬立卷等前沿檔案管理理論,對電子檔案實行文件級的管理,對本部門、本地區形成的公證電子文件實行社會化、自動化、網絡化管理,從而實現高效、快捷的電子檔案信息管理模式,并相應的成立地區性、部門性公證電子文件中心或公證電子文件檔案館,本著服務社會,回報社會的原則,發揮檔案部門的管理和技術優勢,相對集中地保存和管理公證電子文件,為公證電子文件形成部門提供優質、穩定、安全的存儲環境和空間,為社會提供真實、準確、快捷的檔案信息服務。
(二)公證電子文件文案化采取先進管理技術和理念。
以虛擬、開放、靈活的手段來管理公證電子文件檔案。專業檔案部門通過計算機、網絡、圖文掃描、光盤存儲等先進技術手段,對產生的公證電子文件信息進行統一的管理,并集中保管、存儲符合公證電子文件形成部門要求的電子檔案,公證電子文件形成部門(全宗構成者)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把日常產生的公證電子文件檔案信息,以標準化的格式通過網絡傳遞給檔案部門,由檔案部門進行分類、整理、編目,分別存儲在檔案部門主服務器相應的存儲空間里,在必要時檔案信息還可以脫機存儲到其它更安全的介質上,并做多個備份,避免自然因素損壞和非法訪問。檔案部門對公證電子文件檔案信息采取維護公證電子文件產生原始性的原則進行管理,為信息存儲單位提供信息查詢功能。
(三)公證電子文件的歸檔查存要與傳統有別。
一是公證電子文件由于采用電子編碼技術,可以編輯修改而不留痕跡,載體無法固定,某些鑒別文件原始憑證性的關鍵信息也可以更改,這些都使公證電子文件的原始憑證性辨別變得復雜而困難。因此,公證電子文件在形成過程中要隨時進行數字簽名、信息認證、身份驗證和加密保護,保證文件在傳輸、處理過程中不會出現錯誤,以確保檔案部門收到的公證電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準確性,保證公證電子文件的法律憑證地位。二是公證電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傳統檔案有差異。公證電子文件載體易老化變質及信息多媒體、新存貯介質的產生和發展,都會影響公證電子文件的長期可讀性。檔案部門可以在接收到公證電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紙質檔案以作備份,但最終的解決辦法還是需要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文件形成部門的配合,檔案部門在接收到公證電子文件后對文件進行格式轉換,以通用、統一的格式存儲接收到的公證電子文件檔案,以便將來計算機技術發展后,仍能讀取以前存儲的檔案,保證信息資源方便利用。三是公證電子文件的分類、編目等管理方式與傳統檔案不同。因為公證電子文件的特殊性,可以達到文件一級的管理,所以,檔案部門在接收到文件同時,可以馬上給每份文件編制一個唯一的文件號,并給出相應的分類號和檔案號,根據上下行文之間的關系,再給出相關文件號,在歸檔的同時進行主題詞標引、著錄。技術條件允許時?可以編制多角度、全方位的檢索工具方便檢索查詢信息。用戶只須給出文件分類號或主題詞,即可以找出相應的文件和相關的上下級行文及附件,從而大大減輕檔案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四是公證電子文件查詢利用方式和傳統檔案不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利用者才能注冊、登記成為公證電子文件中心或電子檔案館的會員,會員就可以通過遠程登錄等方式,經公證電子文件中心進行確認身份并確定查閱權限獲得許可后,才可以查詢有關的電子檔案信息,并要進行借閱登記和繳納查詢費用。
(四)明確公證電子文件的歸檔標準、條件,嚴把質量關。
企業可以設立稅務信息共享,設置企業相關稅務專欄,提供員工關于這方面的交流平臺。監督與納稅申報、退稅等結合,年末稅務結算。分析:決策是稅務風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頭參與,溝通和問責,獨立稅務,增加話語權。要想落實好企業的管理,績效管理是很有效的舉措,相關的企業領導部門應該予以一定的重視,加大企業員工的考核和獎勵,制定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流程,每個流程實行無縫連接,把定期檢查與長期監督相結合。全過程全環節,抓源頭和重點,評估機制應適合企業,信息與稅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風險點,評定風險等級。信息管理系統要穩定,當然,人才依然是稅務風險的關鍵。
內稅信息與外稅信息,縱向和橫向信息,建立完善的稅務信息系統,強化制度改革,對企業中可能存在的稅務管理問題要及時地提出,對于存在的風險要做出有效的評價和管理,積極的采取措施,從而完善稅務風險的體系。策略:實施企業稅務危機應對機制,交叉監督,制定流程,變二級審核為三級審核,完善稅務內控制度,定崗定責任,統一集團稅務管理,加強領導力,建立循環監督機制。
二、稅務檢查
只要正確地理解這么一種關系,檢查對企業而言就是一種手段,如果一味的抵制,就只會增大企業的稅務危機,讓企業的稅務危機提前到來,反之,可以降低企業的稅務危機,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緩解企業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危機。檢查是法律的實施;全國性的打擊假發票檢查是行動;全國性房地產稅收方面檢查是稅務總局的指令性計劃;檢查情況下對違法的嚴厲處置使企業避免更大的危機。分析:企業的主動接受檢查和被動接受檢查不僅是意識上的差距,這也體現了企業在稅務危機管理方面的重視程度,通過社會化的保險和中介的保險參與,可以將企業的稅務危機降低最小。策略:積極配合,參與社會保險或者中介保險,強化訓練,加強信息化建設,設立共享平臺,善用稅務信息,確定核心稅種,實施外審報告制度。
三、稅務稽查
新《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解讀:保障稅法,貫徹執行,規范稅務,強化監督是《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新《規程》)的目標,重新定位稅務稽查,使得任務明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職責擴大添加檢查處理和其他相關工作。原則增加,定性范圍,維護法律尊嚴,強調回避制度,用信息分類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到執行四個環節呵護一體,加大對企業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業違法被查的幾率,作為公司必須加強企業稅務危機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稅務危機。積極應對稅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點暴露在企業稅務危機下,確立方案,至關重要。稅務稅務檢查與會計的法律規定不同,也會產生風險。策略:對媒體和公眾要給予足夠的尊重,加強內部和外部的信息溝通,了解和掌握稅務檢點,通過科學的工具進行有效的稅務危機檢查和評價,企業通過稅務危機管理策略進行影響分析,評價交叉監督,人工和自動互動,將企業的稅務危機外包,評價業績考核。
近年來,學生與學校之間因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而發生法律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建立一種司法救濟途徑,以平衡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相對于學校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的合法權益,乃是當務之急。如果在不久的將來,我國能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筆者建議,司法審查應將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納入其視線范圍。
一、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
(一)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需要
學校管理制度多為強制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學生是學校管理的對象,學生日常行為必須符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學校的統籌安排下完成學業。同時,我們也應該意識到,法治社會是人性得以張揚的社會,每個人的人格都是獨立的,在法律地位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個人與政府和國家之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擁有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權力。因此,學生雖然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一旦其人格尊嚴受到侵犯,個人的權利和利益遭到破壞,可以通過行使訴訟權,請求法院對學校的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所追求的目標就是以司法權約束其他公權力,保護私權利,體現了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也意味著法治所要求的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
(二)是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雖然學生會因行使訴訟權要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但不論其訴訟主張是否成立,不論其是否勝訴,其產生的客觀效果都是對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的維護。體現在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時,對學校內部管理合法行為的維護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支持和肯定合法的、正當的、合秩序的管理行為,糾正不合法的、不正當的、不合秩序的管理行為,從而弱化、消除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維護公共利益和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的內部穩定。
(三)是促進學校內部管理科學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徑
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相對人是學生,學校在實施內部管理行為時,應當尊重科學規律,體現法治社會所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學校的管理目標與學生的內在需要協調一致,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達到學生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的目的。體現在通過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促進學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諸如原告的申訴和舉報程序、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專門委員會的聽證程序、被告的辯解和申訴程序、校長裁決并做出決定的程序、具體實施的程序等,使學校管理行為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則。
二、關于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
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到學校內部管理的法律只有四部,即《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在這四部法律中,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沒有準確的法律定性,對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行使訴訟權利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只在第42條“關于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的第4項規定了“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由此可見,我國的大、中、小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據哪些實體法和程序法提訟,在訴訟中具有哪些權利義務,呈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由法院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定性,決定此類訴訟所依據的法律,如有的按行政訴訟受理,有的按民事訴訟受理,有的則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受理。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是提訟并對該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正確定性后,才能進入相應的訴訟程序,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法院對該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依筆者之見,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應定性為行政行為,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該類案件,行使司法審查權。理由如下:
(一)學校是行政法人
通說認為,學校是事業單位,但在我國現行教育體制下,除民辦學校外,大量的公立學校是由國家和政府設立的,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是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教育機構的設置,規定學校的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學校的教育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撥款,在財政預算中單獨立項,學校的基本建設已納入各級政府的城鄉建設規劃,這些在《教育法》中都有規定。可見,我國的學校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它雖是事業單位,但卻符合行政機關的基本特征,一是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即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二是在決策體制上實行首長負責制,即校長負責制,三是在對學生行使管理職能時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四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公民、企事業單位打交道,并獨立承擔責任。所以,學校是根據國家授權,組織教育教學活動,行使的是行政權力,學生是其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有學者認為,關于學校的法律地位,可以借鑒法國的“公務法人”概念,即指除國家和地方團體之外的,依法從事一定的公務活動的,獨立享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的行政主體,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也有學者提出了“公務組織”的概念,即只要在實際上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組織,就是公務組織,其在行使公共行政職權時,就是行政主體,其行為必須受行政法的調整,其相對人在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行政法上的救濟。不論觀點如何,有一點基本形成了共識,就是學校因實施的是公共管理職能,應當屬于行政主體的范疇。
(二)內部管理關系是可訴的行政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之問的關系是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學校在實施教學計劃,為學生提供后勤保障時,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平等型的教育合同關系,而在實施招生、獎懲、頒發學業證書等內部管理行為時,與學生之間則形成隸屬型的行政管理關系。因為學校在實施內部管理行為時,與學生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它有權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但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即法院不于預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這是對國外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機械移植的結果。“特別權力關系”起源于19世紀的德國,是指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在國家的一定范圍內或行政主體在其內部因實施管理行為所形成的權力關系。學校與學生之問的關系就屬于特別權力關系,學校對學生擁有命令支配權力,學生只有服從的義務,他們之間的關系不受法律的調整,即使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也不得尋求司法救濟。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二戰”以后受到了現代法治觀念的挑戰,維護人權成為首要的任務,各國紛紛規定,任何行為只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均可訴訟至法院尋求司法保護。可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已不符合現代法治觀念,必須及時修改,允許司法權介入內部管理行為。因為作為內部管理行為相對人的學生既是被管理者,也是普通公民,對于學校做出的嚴重影響其合法權益的內部管理行為,如獎懲、退學、不予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等,應當允許其向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應定性為特殊的行政法人實施的可訴的行政行為,如果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法院介入學校的內部管理并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就具備了。
三、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確定為標準,分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學校在內部管理中對特定的學生實施的行為,如開除學籍、勸其退學、不予頒發畢業證等,即屬具體行政行為,學校在內部管理中對不特定的學生實施的行為,如制定校規校紀、通知、決定、決議等內部規范性文件,即屬抽象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可見,我國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可判決被告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我國法律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以進行司法審查沒有做出規定。依筆者之見,法院應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中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撤銷違法的或不適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一是因為將抽象行政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是當今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二是因為我國學校制定的大量內部規范性文件中存在嚴重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現象,如亂收費、罰款、擴大違紀處分的范圍并加重處罰程度的規定,此類規定俯拾即是,侵犯了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三是因為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可以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圍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只是保護了提起行政訴訟的相對人個人,而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可以保護所有可能或已經受到該抽象行政行為侵害的相對人。
我國《行政訴訟法》除未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進行司法審查做出規定外,對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僅僅在第11條中列舉了八類行為。筆者以為,第ll條的規定只體現了對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司法保護,而對除人身權和財產權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處于法律空白狀態。在現代法治社會,人們享有的權利日益多元化,利益之間的沖突日益增多,人們的權利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在校學生除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外,還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政治權利,如受教育權、選舉權、通信自由權、自由權等,學校在內部管理時很容易忽視對這些權利的保護,造成對這些權利的侵犯,如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退學處理,在基層民主選舉中代替學生選民選舉。司法審查的目的就是遏制學校行政權力的膨脹,對學校行政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促使其依法行政,而且我國又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和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的國家,因此,需擴大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只要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任何合法權益,學生都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內部管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體現社會民主,實現社會正義。
四、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標準
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主要是審查該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審查是指法院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方式、內容、程序及權限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判斷學校內部管理行為合法性的標準是:1.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即學校提供的證明其內部管理行為合法的證據應符合證據的相關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否則即為違法行為;2.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即學校在對學生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即將作出的不利決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為當事人提供陳訴和申辯的機會和時間,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制作相應文書并送達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否則即為程序違法;3.是否超越職權,即學校實施的內部管理行為不能超越其權限范圍,行使了其他機關的職權,如對違紀學生關禁閉、罰款,就是嚴重的越權行為,“越權無效”是世界公認的審查原則,也是現代法治的精髓。
2程序邏輯圖管理法
邏輯推理法主要包括隱患排查表、隱患管理系統、包機檢查表、設備每周檢查表、測溫表等。按照程序邏輯圖管理方法使裝置的存在隱患既清晰全面又處理及時[4]。某煉油裝置主風機故障平臺信息見圖3。圖3中故障管理信息描述全面,包括故障的時間、發現人、故障的具體描述,以及針對此次故障進行的檢修內容,通過邏輯推理法即可詳盡分析出故障信息,同時提供更換部件和檢修原因、設備的檢修和日常維護的基礎數據。
3無縫巡回檢查管理
裝置的操作人員能掌握每處設備的運行狀態,加強日常巡回檢查質量的同時,充分拓展巡回檢查的深度和廣度,采用崗位人員巡檢與班組長交叉巡檢;班長與技術人員分層次巡檢;主管領導抽查巡檢的辦法,把巡回檢查層層落實,把巡檢對象梯次分布,使裝置的每一處都在監控范圍之內。為嚴格執行巡檢制度,制定了嚴厲的考核制度。班組中對于白班不按時巡檢1次扣100元,扣班長50元;夜班不按時巡檢1次扣200元,同時扣班長100元。每發現1次不按時巡檢,考核班組1個項次。
4綜合排名管理
綜合排名管理是作為核心內容,是上述5個方面的“結果考核”的基礎,也是促動形成良性機制的前提和保障,實現了梯度管理,即按照排名先后確定獎金額度。梯度管理的模式實現了上述5個方面的統一,為其綜合排名提供了基礎數據支撐,具體考核算法見表1。各單項競賽班組得分=項次(或名次)×加權系數;班組總分為各單項競賽班組最后得分之和:∑=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Ⅹ+Ⅺ班組總分最少的為第1名,班組總分最多的為第5名,獎金分配獎懲系數根據班組排名確定。班組排名第1獎懲系數為:1.02,班長(副班長)獎懲系數:+0.2;班組排名第2獎懲系數為:1.01,班長(副班長)獎懲系數:+0.1;班組排名第3獎懲系數為:1.0,班長(副班長)獎懲系數:+0.0;班組排名第4獎懲系數為:0.99,班長(副班長)獎懲系數:-0.05;班組排名第5獎懲系數為:0.98,班長(副班長)獎懲系數:-0.1。
雖然營銷部門已經意識到稽核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積極的舉措,但從實踐來看,依然存在諸多問題,如營銷稽核定位不準甚至缺位、錯位,稽核的方法有待創新等。
1電力營銷稽核的整體環境有待改善
首先,從電力系統內部來看,當前電力企業更多的注重直接增效活動,如積極征繳應收未收電費等,對于防止電力營銷過程中的“跑、冒、滴、漏”現象也充分利用審計、監察等方面的力量,從而給稽核人才隊伍建設、稽核工作開展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其次,從外部環境來看,當前部分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更多的被動的接受電力企業的服務,而企業用戶則想方設法變動用電價格等,這就使得消費者難于為稽核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難以形成稽核工作整體合力。
2電力營銷稽核的方法有待創新
當前,電力營銷稽核的方法主要是抽查和全面普查兩種,但在執行過程中這種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從全面普查來看,由于電力營銷涉及的范圍廣,不僅包括營銷報表(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統計報表),還包括相關的工作檔案、消費者投訴等方面的內容,要進行全面的稽核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電力企業成本節約的大背景下可行性不高。從抽樣稽核來看,雖然這種方法只是對部分資料和數據進行稽核,能夠形成一定的節約,但也由于還沒有將計算機隨機抽樣等技術予以推廣運用,可能導致在抽樣上存在各種“人為”失真的問題。此外,無論是抽查還是全面普查,當前主要依靠人力通過對比、查看相關資料來發現問題,對計算機等現代化的手段開發利用不夠,不僅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錯。
3電力營銷稽核的制度有待健全
首先,電力營銷稽核制度體系有待健全,從實踐來看,當前營銷稽核操作文件,稽核質量評價方案等文件存在缺位的問題,這使得在稽核過程中存在無操作標準、評價標準可參考的問題,降低了稽核質量。其次,電力營銷稽核制度有待細化,現行的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如對于稽核結果的判斷,主要分為對與錯兩種(存在問題或者不存在問題),而缺乏更為細化的評價,如沒有采用百分制進行評價,從而使得評價結果過于絕對,限制了評價結果的進一步應用。此外,稽核的結果也缺乏統一、量化的應用體系,從而可能在電力企業內部形成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給稽核工作帶來了挑戰。
強化電力營銷稽核的對策建議
強化電力營銷稽核,可以從稽核人才,方法與工具,管理制度,保障體系等方面著手。
1加強電力營銷稽核人才隊伍建設
首先,要加強對稽核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如與業務科室合作幫助稽核人員了解如何識別各種計量裝置是否準確運行,了解消費者竊電常用的手法,了解電費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等。特別是,在執行階梯電價的背景下,要幫助稽核人員了解各種電價的臨界點,從而幫助其更好的識別階梯電價是否落到實處。其次,要加強對稽核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稽核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2引進現代化的電力營銷稽核方法和工具
首先,要完善電力營銷稽核方法,一方面,要不斷細化現行的電力營銷稽核方法,如實行抽樣稽核的過程中,可以利用計算機編程的方式設定稽核對象甄選條件,或者隨機選擇,提高稽核的科學性。
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并推動重點稽核法等方法的實施,對稽核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營銷部門連續進行稽核,對電力消費總量靠前的企業用戶進行重點稽核等,此外,還可以引進對比稽核法,即通過歷史數據的比較,通過橫向比較來發現電力銷售環節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稽核的目標。其次,要創新性的引進各種稽核工具,如充分利用信息化軟件來收集、處理各種電力營銷的信息,并智能化的進行數據篩選,如自動顯示各種異常數據等,從而為稽核提供參考信息。
3完善電力營銷稽核管理框架體系
近年來,檢察機關為加強對辦案統一管理監督,宏觀掌控案件辦理質量,總體把握各業務部門辦案情況,為檢察長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許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部門,即案件管理中心(又稱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擬對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更好地發揮基層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檢察業務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建議。
一、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檢察資源配置
目前辦案部門受理案件的途徑、來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現狀,加之案件辦理前需經收發人員登記、部門內勤登記初審、科長審核分案,環節較多等因素,導致案件進出、流轉等監督管理相對薄弱。因此有必要從根本上改變現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將分散的案件收發、贓證物品管理、案卷掃描等職能統一在一個部門,節約資源,把干警從具體的繁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節省更多的精力從事檢察業務;又能夠實現公正、公開、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強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從而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局面。
(二)有助于促進執法規范化
當前信息化發展為新形勢下的檢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無限寬廣的工作空間。案件管理中心嚴格運用《案件管理系統》對案件進行管理,擯棄一切人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號由軟件自動編號,不得隨意更改,所有審結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系統》已經審結完畢,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記前打開《案件管理系統》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未在《案件管理系統》審結完畢或者與《案件管理系統》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為規范辦案流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奠定基礎。
(三)有助于加強內部監督
案件管理中心實際上是一種流程管理與專門監督相結合的內部案件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它使檢察業務管理由靜態變為動態,由松散變為集中,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規范了執法行為,提高了辦案質量,促進了執法公正。案件管理中心實行案件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編號,杜絕了案件流轉、去向的隨意性,同時主動加強與內部各職能處室之間的溝通、協調,又注重加強上下級之間的聯系,做到上情下達、下達上報。
(四)有助于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極大地促進了《檢察辦案系統》運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檢察辦案系統》準確、及時審結,保證檢察業務數據的一致性、權威性,從而客觀、及時、全面地反映檢察業務的真實情況,領導可隨時在網上查閱辦案情況,對辦案進行全程動態監督,同步發現和糾正問題;大量辦案信息快捷傳遞,使信息得到整合應用,使決策更加準確、客觀。
二、靈山縣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設工作實踐
(一)領導重視,工作部署到位
為籌備成立案件管理中心,靈山縣檢察院成立了檢察院案件統一歸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立籌備案件管理辦公室,提供了組織保障。召開了案件管理工作推進會,通過會會交流,實地參觀,分組討論,著力解決了要不要搞案管,如何搞案管的思想認識問題。2011年12 月25 日,該院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二)加大投入,配齊機構人員
一是加強硬件建設。增加經費,及時配備辦公設備,配齊了掃描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腦等辦公設備。二是組織外出學習考察,吸收有益經驗。由案件管理中心分管領導帶隊,案管中心工作人員專門到先行試點的南寧市檢察院、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跟班學習交流,熟練掌握工作內容和程序,為順利開展工作打下基礎。三是確定案件管理中心的機構、人員。該院根據實際情況,為案件管理中心配備主任一名、成員一名。
(三)加強溝通,及時解決困難
一是召開院班子成員和院案件管理中心、偵監、公訴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要求各部門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協調處理在案件統一歸口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二是召開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相關科室內勤參加的會議,對案件統一歸口管理工作規定有了更深的了解,明確了內勤職責,并且專門致函縣法院和縣公安分局,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及運作相關事宜。三是技術科及時安裝案件管理系統,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軟件錄入、查詢、掃描儀使用等的培訓,同時技術科及時提供技術保障,對碰到的問題及時解決。
三、基層檢察院加強案管機關建設的思考
當前,由于受人員素質、管理權限、案多人少等諸多客觀因素的制約,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在案件管理中心這一機構設置上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并不具有獨立的資格,管理人員也往往是身兼多職,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以致監督流于形式,并未達到以管理保證、提高案件質量的案管工作的預期效果。如何應對和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專職管理,精兵配置
1.實行由專職檢委會委員專管的領導方式。按照相關規定,專職檢委會委員不兼任業務部門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工作,是檢察業務領導,由其領導案管工作具有兩方面的優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從綜合工作中剝離出來,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開展;另一方面,專職檢委會委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素質,熟悉檢察業務流程,更容易發現案件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通過發現一個問題,解決一類問題,從而增強管理工作的針對性。
2.案管人員配備實行專、兼職相結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備一至二名工作責任心強、熟悉檢察業務、工作作風扎實的人員任專職案管工作人員,負責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反貪、反瀆、偵監、公訴等業務部門各抽一名人員,作為案管中心的兼職工作人員。一是作為案管部門與業務部門的聯絡員、便于協調、溝通、執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組織的活動(如案卷集中檢查、法律文書評比等)中,因這些人員來自于各業務部門,代表著不同業務層面,可以產生較強的互補性,便于交流、反饋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轉變方式,強化監管
在案件監管內容上做到重點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對案件監管的范圍很廣,包括各業務部門所辦結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費到對所有案件的檢查上,而忽視了對問題的及時總結與糾正。建議對案件監管內容上作出分類,可分為一般檢查、重點檢查、個案檢查與跟蹤檢查。對于所有案件實行一般檢查,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定性存在較大爭議、在當地有影響等案件進行重點檢查。對于判決無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撤回起訴案件、撤消案件、復議、復核或申訴復查后改變原決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機關另處的案件、二審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訴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決定刑事賠償的案件進行個案審查,同時對于后兩類案件進行跟蹤檢查。
(三)建章立制,增強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