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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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基層人民銀行培訓效果的因素分析
(一)會計人員培訓缺乏系統規劃。目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培訓主要圍繞年度工作要點開展,缺乏系統性規劃。一方面在制定轄區會計人員教育培訓計劃時未能充分考慮會計人員現狀,很少站在全局高度統一規劃,會計培訓需求分析不到位,直接結合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培訓,導致培訓與實際需求不銜接,純粹為了工作開展而培訓,培訓內容單純集中在基本業務知識和制度講解,具有專門特點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培訓少。另一方面教育培訓內容前瞻性存在過剩或不足的現象,影響了會計人員培訓的積極性,比如財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完全依托會計網校培訓,培訓的內容大多是企業會計的內容,與央行的業務脫節,前瞻性不足;總行通過內網組織的培訓,包括會計人員培訓,培訓的內容沒有考慮基層行的特點,比如國際性的央行財務體系研究等前瞻性上又略顯過剩。未能有效開展深層次的貼合基層的央行會計知識和經濟金融知識學習討論,影響了培訓效果的轉換,更是不能滿足人民銀行會計業務轉型工作長期發展的需要。第三方面在培訓費管理新規出臺后,要求所有的培訓必須有培訓計劃,沒有培訓計劃的,原則上不允許報銷培訓費用;在缺乏系統性規劃的前提下,會影響會計人員培訓計劃的制定,進而影響培訓的效果。(二)會計人員培訓評估體系不健全。一是網絡會計教育培訓測評基本以測試的形式來進行,測試的內容過于簡單,無論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還是人民銀行內部的網絡培訓,有的是講的內容,有的是日常簡單的會計基礎知識,直接影響了培訓的嚴肅性。導致大部分員工認為教育培訓就是為了完成任務,扎扎實實走過場,培訓的質量就可想而知。二是會計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欠缺,除了部分取得國家認可證書的教育培訓外,如注冊會計師考試、研究生學歷教育等有適當的獎勵外,其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沒有獎勵機制,沒有真正把教育培訓與年度考核、職稱聘任開展情況掛鉤,造成了會計人員“學與不學都一樣”的學習態度,直接導致部分員工以“工作忙、任務重、時間緊”為由敷衍參加教育培訓,導致會計人員教育培訓流于形式。三是培訓效果不理想,培訓現場討論熱烈,培訓結束后對培訓內容缺乏有效追蹤提高,培訓效果轉化程度低,對培訓后要達到的效果缺乏明確的認識,常常是為培訓而培訓,沒有真正實現以培訓促工作的目的。(三)會計人員隊伍老齡化導致其參與培訓積極性不高。一是年齡結構老化。大多數基層人民銀行會計人員年齡偏大,據不完全統計,全轄會計從業人員平均年齡在42歲,縣支行更是達到了45歲,大部分會級人員由于長期從事會計崗位,提拔晉職的希望不大導致其參見教育培訓的熱情不高,會計工作管理滿足于經驗管理,工作目標就是安全無事故,會計隊伍活力不足。二是思想觀念老化。對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緩慢,再加上傳統思想“人過四十不學藝”的影響,認為沒必要再認真學習會計新業務和新知識,用自己在長期工作中積累的豐富工作經驗也能應對日常工作,影響了參加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四)會計人員的培訓效果有待提升。隨著人民銀行會計業務管理不斷加強,總行及上級行會計部門對會計隊伍的培訓教育日漸重視,培訓內容和方式也不斷改進,但是全員培訓的次數較少,培訓效果有待提升。一是培訓范圍有限,主要表現為受時間、費用限制,會計人員培訓往往主要集中于會計主管或者部分業務骨干等少數人,使得全員培訓目標不能實現。二是培訓方式大部分仍以層層培訓為主,即總行培訓省行、省行培訓地市和縣支行,更有甚者地市再培訓縣支行,層層培訓的方式直接降低了培訓效果。(五)會計人員培訓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目前的會計人員培訓基本局限于會計基礎理論的范疇,沒有將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各類法律常規知識、高新技術的發展態勢及其影響等與會計培訓有效融合,影響了基層會計人員的思路和視野,管理能力和水平改善不大,無法很好適應新形勢下中央銀行會計財務管理工作需要,更不能站在較高層次有效開展創新性管理工作。
二、改進基層人民銀行會計培訓效果的建議
(一)制定長期會計人員培訓規劃,提供良好培訓資源。會計人員培訓教育工作應從人民銀行會計工作轉型面臨的新形勢和任務出發,科學制定匹配會計隊伍建設現狀的培訓標準,下發會計人員培訓教育整體規劃。一是針對會計人員隊伍現狀進行調查統計,準確掌握各崗位會計人員的政治理論水平、文化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等情況,劃分各類別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政治理論水平、文化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能力的基本標準,以及在不同工作崗位上的具體標準,從而構成完整的會計人員素質能力標準評估體系,以此以專業勝任能力為基礎、以提高綜合素質為目標、與履職能力相銜接的會計教育培訓體系。二是提升會計人員培訓的靈活性,會計人員在完成規定的基礎內容培訓后.可根據自己現有的知識結構和工作崗位的要求,自主地選擇培訓內容,使培訓的供需達到最佳匹配。三是充分發揮總行的在線培訓,利用總行的優勢,提供更優秀的培訓資源。(二)完善會計培訓評估機制,創新培訓管理手段。一是要加強會計培訓組織領導,結合人民銀行會計全局性工作和重大事項,積極聯合人事部門,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證教育會計培訓工作落實。二是實施會計人員培訓學分制度。借鑒衛生人員目前實施的繼續教育學分制度,會計人員培訓學分分為國家級學分和省級學分,國家級學分通過參加國家級的培訓獲得,比如人民銀行各專業司局或者《金融時報》和《金融會計》組織的專題學分培訓以及財政部組織的國家級培訓,省級學分由省會中支組織的培訓取得。國家級學分用于職稱晉升需要,達不到學分就不能晉升,省級學分用于年度考核,達不到規定的學分,年度職稱考核就不能算是稱職,督促會計培訓取得良好效果。(三)創新開展會計隊伍培訓。采用任務驅動模式培養會計人員的基本職業能力。會計培訓的目的是培養受訓者具備實際會計工作過程中所需要的綜合職業能力,因此,央行會計培訓課程結構設計必須打破傳統理論教學模式,采用任務驅動教學思維,建議嘗試試行上崗證培訓,使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在一個明確的平臺很好地結合。針對崗位工作內容設計相應的培訓項目及多個對應的工作任務,每個項目都針對會計工作過程中的某一具體方面或環節,都有具體的知識、技能與態度培養目標,受訓人員完成所有項目的學習,也就具備了從事央行所有會計崗位所需要的職業能力,獲得上崗證或者規定的學分,否則就不能上崗。(四)建好人才庫,發揮人才“池子”的作用。成分發揮會計人才庫的作用,目前按照省行的統一規劃,各地市也建立了會計人才庫,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發揮會計人才庫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成了一種榮譽。下一步要充分發揮人才庫的作用使之真正成為人才的“池子”,提高人才庫的含金量,做好應急會計隊伍的建設。(五)改進會計培訓知識結構,拓寬培訓廣度和深度。會計培訓應不局限于會計專業知識,除開展基本專業知識、技術技能培訓外,適度增加會計前沿動態、最新會計理論和觀念;本地區、全國以至世界范圍內的經濟金融形式分析;國內國際經濟金融熱點事件講解,做到深廣結合。并與人民銀行會計工作實務緊密聯系,啟發會計人員的管理性思維,促使其從經濟金融管理者的高度看待各類問題,工作中更具全局性思維、前瞻性意識、以及較強的社會使命感。(六)采取多種形式提升會計人員的職業忠誠度和興趣。經常組織區域性的會計隊伍橫向交流學習,取長補短,拓寬思維。會計工作的機械重復性和安全管理的固定模式,在一定程度束縛了會計人員的思維,沒有有效觸動和啟發思維的環境,會計工作興趣逐步降低。因此,經常性開展會計隊伍橫向交流學習或者聯誼活動,推出先進典型,介紹經驗,探討問題,取長補短,互相啟發和激勵,有助于在會計隊伍中培養濃厚的會計職業興趣。
作者:焦政康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一、引言
由于金融危機的全球蔓延,并伴隨著人民幣的大幅升值,給我國進出口貿易帶來了極大壓力。人民幣匯率在未來是否會停止升值步伐,緩解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壓力,已成為我國政府和大量進出口企業關注的焦點。
一些國際組織機構經常基于購買力平價理論來比較各國的宏觀經濟發展狀況,并作為制定經濟政策的重要依據。他們都是以“PPP理論在實踐中是成立的”作為前提。然而,關于這一前提,自其創建之日起就不斷受到各種觀點與檢驗方法的挑戰。
二、購買力平價職稱論文
(一)購買力平價的產生
購買力平價(PurchasingPowerParity,PPP)理論是采用一國貨幣的國內購買力來確定各種貨幣之間的比價問題的匯率決定理論。該理論最初由瑞典經濟學家卡塞爾(Cassel)提出,決定的是即期匯率。其中心思想是:兩國貨幣的匯率是由兩國物價水平之比來確定。
卡塞爾的購買力平價學說又分為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
1.絕對購買力平價
絕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即一個國家的貨幣與另外一個國家貨幣之間的比價是由兩種貨幣在各自國內的購買力之比來決定的。貨幣的國內購買力體現在商品的價格水平上,即商品價格的倒數,故兩種貨幣之間的匯率水平是由兩國國內物價水平之比決定的。
R=PA/PB
其中:R為絕對購買力平價下的匯率;
PA為A國的一般物價水平;
PB為B國的一般物價水平;
以上公式表明,在某一時期,當A國價格不變,而B國價格上漲,則B國貨幣的國內購買力下降,表現為一單位A國貨幣可以交換到更多的B國貨幣,即A國貨幣出現升值,B國貨幣出現貶值。購買力平價理論認為,按照兩國貨幣在各自國內的購買力確定的匯率水平應該是一種長期均衡匯率。當實際匯率與長期均衡匯率之間出現偏差時,實際匯率將不斷調整,最終要趨向均衡匯率水平。
2.相對購買力平價
相對購買力平價是在絕對購買力平價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卡塞爾認為,在計算絕對購買力平價時,兩國物價水平數據的獲得很困難,而兩國物價水平變動即物價指數或通貨膨脹率容易獲得。
用公式表示是:
R1=R0(IA/IB)
其中:R1代表通貨膨脹后兩國貨幣間的新的匯率;
R0代表兩國通貨膨脹前兩國貨幣的匯率,又稱基期匯率;
IA代表A國的通貨膨脹率,IB代表B國的通貨膨脹率。
(二)購買力平價的發展
購買力平價理論具有內在的簡單性,從購買力的角度分析貨幣的交換問題,非常符合邏輯、易于理解;同時,它的表達形式也較直觀。所以,匯率水平的分析和政策研究經常用到購買力平價。但其是否成立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在早期,它曾被認為是一個公理,隨后不斷有人對購買力平價理論提出修正。早在20世紀30年代,哈羅德(Harrod)就指出,國內外有差異的生產率水平將會導致對絕對購買力平價持久的背離。巴拉薩(Balassa,1964)和薩繆爾森(Samuelson,1964)分別正式地論證了對PPP系統性的“生產率偏離”(Productivitybias):一國可貿易品適用一價法則,因此可貿易品的生產率的提高推動有關產業工資上升,從而推動全國性工資上調,但是非貿易品的生產率無法同步提升,因此其成本和價格必然上漲,從而導致該國的相對物價水平上漲。從長期看,實際經濟因素的變動(如國內外生產率差異)會使名義匯率與傳統購買力平價產生永久性的偏離。這一修正稱為PPP理論的巴拉薩-薩繆爾森修正(BalassaSamuelsonQualification)。
克拉維斯(Karvis)和利普西(Lipsey,1983)及巴格瓦蒂(Bhagwati,1984)也得出同樣結論,但是他們強調生產要素的素質差異和生產要素報酬的不同。Niehans(1984)認為,PPP公式中所表示的匯率和價格之間的聯系,并不表示匯率的變化來源于價格,爭論匯率和價格誰決定誰,沒有實際意義。而Frenkel(1978)在使用不同的價格指數驗證了匯率變化同兩國價格比率之間關系后得出結論:PPP不能作為匯率和價格聯系的機制,只能視為研究價格和匯率決定的捷徑,不能視為一個完善的匯率理論。但無論如何,經濟學家對匯率與物價變動之間存在一定聯系的判斷給予了認可。
現代購買力平價說包括成本購買力平價、多國購買力平價、事前購買力平價和貨幣主義的購買力平價說,它們對傳統的購買力平價說進行修正和改造。
(三)PPP測算研究
有關世界各國PPP的測算研究主要有:“世界銀行Atlas方法”、簡化信息方法、國際比較項目、生產法以及賓夕法尼亞大學世界表。然而,各種研究結論并未達成一致。PPP可以針對一國、一地區、一個產業而定。如未特指,則PPP通常是對GDP而言。計算PPP大多使用支出法和生產法。
三、購買力平價對人民幣匯率局限性的原因
雖然有不少文獻認為“PPP理論在短期不成立但在長期可能是成立的”,但本文通過研究發現,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購買力平價理論對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并不完全成立。
(一)匯率反映的是兩國貿易商品價格的比率
用反映全部商品的CPI來解釋匯率的變動,顯然存在著一定缺陷,而且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結構也不同,兩國的CPI所包含的商品及其權數也就相差較大,這種價格指數并不嚴格符合購買力平價理論的要求。在一國消費物價指數中包括的商品在計算另一國消費物價指數時可能就沒有,這種價格指數是不符合傳統購買力平價理論要求的。
(二)匯率變動的影響因素有很多
如一國的勞動生產率、利率和資本流動等其它經濟變量,一國實行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以及匯率政策,而不僅僅只受價格變動的影響;
(三)與匯率體制與貿易政策有關
雖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但是我國對匯率浮動管理的嚴格程度遠高于美國。此外,長期以來,我國的外貿管理政策奉行“獎出限進”,致使經常項目順差十分嚴重,大量外幣的流入導致外匯供求關系嚴重扭曲,所以體制的影響遠大于經濟變量的影響。
實際上,現代的匯率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匯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決定。另一方面,匯率要為穩定宏觀經濟、促進本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服務,匯率要服從于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作為不可缺少的宏觀調控手段。但是現有的匯率決定理論,包括購買力平價理論卻沒有考慮匯率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手段的性質。
(四)購買力平價模型所提供的均衡匯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基年的影響
主觀判斷或因觀察能力、技術和數據不足等問題,基年選擇十分困難,基年不同,均衡匯率就不同,缺乏科學性。
(五)貿易壁壘和交易成本等的存在
Cassel的PPP理論是建立在一個較理想的交易狀態下,如不存在交易成本等等,這是與現實中各國的商品貿易不符的。
四、結束語
購買力平價理論描述的是在理想狀態下匯率與兩國物價的絕對水平和通脹率之間的關系。從總體上看,購買力平價理論較為合理地解釋了匯率的決定基礎,所以,雖然購買力平價理論忽略了其他影響因素對匯率的影響,但匯率向購買力平價仍在起作用,所以該學說至今仍受到西方經濟學者的重視,在基礎分析中被廣泛地應用于預測匯率走勢的數學模型。由于購買力平價不能很好地解釋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因此單純利用購買力平價方法來確定人民幣匯率水平,并據此制定相關經濟政策來刺激出口、緩解當前金融危機帶來的壓力,毫無疑問不可行。即使認為PPP理論是一種決定長期均衡匯率的有效方法,這種超長期有效的理論也不能指導我國目前的匯率改革,難以成為制定匯率政策的依據。因此,我們不應當只局限于購買力平價理論,而應該去尋找一種既能有效解釋人民幣匯率變動,又能指導匯率改革的中長期匯率均衡理論。
對于我國而言,人民幣匯率水平的變化應防止其劇烈變動,而使其處于一種溫和的變化態勢,央行應當仔細觀察中美兩國的物價變化情況和利率水平,立足于國內確定政策工具,并據此制定基于人民幣匯率基礎之上的貨幣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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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登豐.人民幣市場均衡匯率與實際均衡匯率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一、商法的主導價值
效益,在經濟學上原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這也是效益的初級的或直觀的衡量標準。效益的高級的或深層的衡量標準是根據預期目的對資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終結果作出社會評價,社會資源的配置使越來越多的人改善環境而同時沒有人因此而環境變壞,那就意味著效益提高了。法的效益價值是指法能夠使社會或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多或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的意義。其在于利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方式,來規范資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機作用促使效率結果的出現。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而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是商事主體基于營利動機而建立的。營利乃是一切商事活動的本質之所在,是商人據以從事經營活動的終極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法就是為了商人的利潤最大化而存在的行為規則。因此,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之構造,如商事登記制度、商是帳薄制度,商事名稱制度等等,以及商行為中的一些重要規則之確立,如買賣、、倉儲、證券、票據、保險、海商等等,都是為了確保商人的營利目標的實現。規范重點為商人的營利活動是商法的基本特征。這一基本特征本質上是對商人獲利觀和商業動力機制的法律肯定,體現著商法在增殖社會財富、發展社會生產力中的基本社會功能和價值追求。這也決定了效益在整個商法價值體系中的主導價值地位,是商法配置社會資源的首要價值標準。商法的效益價值可以表述為商法調整商事主體行為使市場資源配置達至效用可能性曲線或稱帕累托最優態即經濟實現“一般均衡”,任何重新改變資源配置的安排,都不可在無損于任何人的前提下使任何一個人的處境較前更好。商法還可以降低交易費用。
科斯于1937年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創交易費用學說,以闡釋企業存在及擴張的意義。后來,交易費用這個概念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經濟分析法律學派的基本范疇。交易費用是指生產以外的所有費用,包括信息費用(發現交易對象、產品質量、交易價格、市場行情等的費用),測量、界定和保護產權的費用(即提供交易條件或交易前提的費用),時間費用(包括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執行合約的費用,監督違約行為并對之實施制裁、以維護交易秩序的費用,以及風險的費用。費用是社會財富或資源的一種無謂浪費。由于節約交易費用有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而商法是保護正當營利活動的法律,因此,節約交易費用成為商法存在的經濟根源,商法可以從降低交易費用入手實現效益價值。依科斯關于企業理論的一般觀點,用企業內部的行政協調去代替市場上通過契約完成的交易,說明企業(公司)與市場是兩個相互替代的手段。這是因為,由于組織生產不外乎通過市場交易和建立企業兩種基本方式進行,與市場通過契約完成交易不同,企業是依靠權威(董事會和經理機關)在企業內部完成交易,把交易由市場移到企業內部,以節約交易費用。簡而言之,企業存在的根據就在于它能夠減少交易費用。公司法所確立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之所以能發展完善到今天的地步,與其具有極大的經濟功能密切相關,對此我們可以通過現代經濟學家關于企業制度的起源和發展的學說來證實。應該說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作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經濟價值之根源所在。這種將股東的責任限制于其投資范圍之內,使股東與公司債務隔離的原則,被視為是成立公司之主要利益。所以,當歷史發展到將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與法人制度完美地結合到一起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為主要公司形式時,就使公司制度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強有力的杠桿,使其在資本迅速集中、資本有效控制、投資風險減少、利潤最大化等諸多方面發揮了其他法律主體所不能比擬的作用。真正實現了法人制度社會經濟價值目標。由于節約交易費用有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而商法是保護正當營利活動的法律,因此,節約交易費用成為商法存在的經濟根源,商法可以從降低交易費用入手實現效益價值。
二、民法的主導價值
什么是公平?對此,英國著名法學家哈特認為:“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和‘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是公平觀念的核心要素。”實際上,公平本為道德規范,主要是作為一種社會理念而存在于人們的觀念和意識中,其判別主要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人們公認的價值觀和公認的經濟利益上的公正、等價、合理為標準來加以確定的。公平主要強調的是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在相互關聯的社會主體之間合理分配或分擔。這種分配或分擔的結果能夠為當事人和社會所接受。
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分派的要求,謂之公平。公平偏重于社會正義方面,不僅可適用于嚴格意義上的交換關系合同關系,而且.可適用于非嚴格意義上的交換關系損害賠償關系。由于就調整對象而言,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所關注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的本等和利益的平衡,其立足點不在于主體的額外價值獲得,因而,公平是其首要原則。公平原則既體現了民法的任務、性質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所追求的目標。對此,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徐國棟教授深刻地指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盡管民法的各種規定千頭萬緒,復雜萬端,如果要對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說明,必定用得著‘公平’二字。舍卻公平,民法將不成其為民法。”即公平是民法精神的集中體現。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公平是民法的活的靈魂。因此,公平是民法的主導價值。超級秘書網
公平價值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事主體有同等機會參與民事活動,行使和實現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不得顯示公平: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時,責任與過錯程度相適應。不少國家對公平原則還設有明文規定。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契約不僅依其明示發生義務,并按照契約的性質,發生公平原則、習慣或法律所賦予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315條規定:“由契約當事人一方確定給付者,在有疑義時,應依公平的方法確定之。依公平的方法確定給付者,其確定只于適合公平時始得對他方當事人發生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存在依一方預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條款簽約的情形,因此《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
三、結語
效益是商法的主導價值,商法自然應為繁榮市場、提高效率作出周密設計;公平是民法的主導價值,民法為維護正義、公序良俗作了很多安排。而這種差異的根源,正如我國臺灣學者張國鍵先生所言:“商韋法與民法(尤其債篇),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韋法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公眾之利益。”
所謂國民性,指一個民族區別于其他民族的總體表現出的品性,即一個國家國民最普遍表現出的人格類型,是對一國具有代表性的人的特征的概括,故針對正常人格而言。這種品性,既源于種族特征的不同,也可來自后天遭遇和文化背景的差異,造成各個國家中不同的國民性。國民性與典型人格類型不同,其分析不需太多田野調查實踐與復雜數據,具有普遍概括性和籠統性,故較易實行。
對國民性問題的研究在西方二戰時期曾一度興起。由于全球化的影響以及西方文化的滲入,現代中國的國民性已變得較為混雜難以表述,甚至某些已與中國古人的文化精神相背道而馳,西學的傳入與過度應用更使現代中國國民性格不具有了中國本土的代表性。本文僅從中國古代儒學角度對中國人的傳統國民性進行分析探討,從信仰體制、道德準則和人格培養三方面將國民性概括為忠君愛國、仁義至上和中庸之道。
一、信仰體制:忠孝統一
從信仰體制上看,中國古代社會中主要以信仰中國傳統宗法性宗教作為全民性的國家宗教。其宗法觀念與天人合一觀念從信仰層面進入到社會生活中各個方面,對國民性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影響。
中國人普遍重視家族觀念,祖先意識強烈。所謂“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這不僅體現在中國人祭祖的隆重儀式上,更表現在中國人“以孝治天下”的觀念上,這早在先帝舜時期就有了很好的體現。
中國十分重孝,一家中若是出現孝子,則會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注與贊揚。漢朝時期的選官制度就以“孝”作為最基本的選拔標準,由眾人推舉,稱“舉孝廉”。中國儒家傳統“十三經”中就有一部十分重要的經典――《孝經》,是關于孝的理論的集大成者。
在中國人家族傳統中,是以父權至上的宗法制,一般重大事情都需要向父親請教過問,包括婚姻問題,大多是父母包辦,即使是自己的意愿也需事先請示父母,征得同意方可進行,否則就會有被社會指為不孝而被邊緣化的危險。
中國人如此重“孝”,包括統治者也宣揚孝道,以孝治天下,以得到支持與維護。中國人認為,以孝為先,有了孝,人民自然會歸順于君主,孝是忠孝仁愛信義等基本道德的根本所在。“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者,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者也,其為仁之本也。”《論語》中的此言正是體現了“孝”的一系列好處,孝子極少有犯上作亂背叛君主的想法。由此可見“孝”是忠君愛國思想的前提。這正是中國古代社會忠孝二者相統一的觀念,也是國民性之一大特點。
二、道德準則:仁義之上
前面討論的中國人所重視的忠孝觀念,但這種忠孝觀念是以仁義的道德準則為前提的。儒家學說的創始人――孔子就曾說過,忠孝都要“以義為先”。不符君子道義的事萬萬不可做,而這道義的前提就是符合“仁”。
“仁”是儒家學說的核心,“仁”的實現是孔子認為最理想的社會狀態。“仁”是最重要的品格,萬事都應符合“仁”復歸于“仁”。“義”則由“仁”衍生而來。所謂仁義禮智信都是以“仁”為根本的。孔子主張回歸“仁”的道路是“克己復禮”,通過嚴格要求自己回到禮的道路上來。西周時期即已制定形成的周禮是與封建等級制度相應的。“知及之,仁能守之,莊以蒞之,動之不以禮,未善也。”儒家主張以禮治天下,這其中就要以統治者實行“仁政”作為基礎。實行仁政,人民就會溫順并且厚道,像先帝堯舜時期就是如此。
且君子也應以仁為本,“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儒家主張有志之士要不惜一切代價捍衛仁義道德理念。孔子認為,“恭而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這樣即可實現仁。仁不僅應作為社會的基本原則和統治者的根本統治手段,更是作為了百姓庶人一切道德準則的基礎。
孔子還認為,“剛毅木訥,近仁。”這可謂是對接近仁的狀態的外在表現的較為細致的描述了,也正是中國人性格中的一大特色。中國人普遍具有老實內斂,逢人不愛張揚,遇事不愛爭搶的特征,卻給人一種溫和敦厚的親近感。古代社會中的中國人中更是普遍具有“仁”的特性。辜鴻銘先生認為中國人精神的最大特點就是溫良,這主要是儒家文化影響的結果,這也是“仁”在國民性格中的一大體現。
三、人格培養:中庸之道
中國古代社會中對人才的培養,不似西方教育那般重視專業技能培養,而是更重形而上的氣節與道德觀念的樹立。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思想幾乎是持續占據主導地位的,儒家思想中對“君子”的推崇也成為中國社會中普遍的人格完善標準。
所謂君子,可用“中庸”來概括。“君子不器”,君子尚要“和而不流,中立而不倚”,經過歷史發展逐漸成為一種民族氣節,體現在忠君愛國的觀念中。所謂“極高明而道中庸”,可見中庸的品質在中國人中具有神圣性,是一切美好品質的概括,并形成一種價值趨向體現在中國人的國民性中。用孟子的話概括,這是一種“浩然正氣”。
中國古代注重對人才的培養,不僅體現在后來的教育中,也體現在在童蒙教育。所謂童蒙教育,指中國古代7~12歲的教育,即灑掃應對等基本禮儀和倫理道德的學習。其作用不可忽視,是為后期儒家系統教育、為日后學習君子之道打下深厚基礎,是中國古代社會人格氣質初步奠定形成中的重要一環。
中庸之道同樣表現在禮上。儒家主張以禮治天下,禮節是人與人之間交往乃至統治者治國平天下的核心原則。它處處體現了中國人特有的中和色彩,建立在天人合一觀念基礎上,體現了中國人高尚的修養,也是中庸之道的一種外在表現。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導的中國古代社會中,在文化與人格理論的視角下所探見的中國人國民性具有忠孝統一、仁義至上、中庸之道三者合一的特性,不僅體現在傳統的等級宗法性制度中,更體現在以漢族為主體民族的普遍文化群體中。中國人特有的文化與品格特征,區別于西方,自古以來就有自己的獨特優勢,包括政治思想、社會制度以及豐富多彩的文化。如今我們更應弘揚這種文化特性,弘揚中庸之道,選擇傳統并適合我們國民性的東西,而不是盲目學習西方的科技、制度,這有中體西用,才能使中國人得以重新閃耀于世界之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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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民族村寨被認為是中國最大文化遺產和未來10年中國文化最大的問題。2009年,國家民委和財政部聯合開展了少數民族村寨保護與發展試點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財政已投入9.1億元資金。2014年2月國家民委了首批中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名錄,湖南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僅次于云貴兩省。武陵山連片特困地區湖南境內有63個,占湖南80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 “國保”名錄的79%。武陵山連片特困地區下轄的湘、鄂、渝、黔四省市邊區占全國“國保”名錄66%。本項目首次將法人類學、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連接起來研究,國內外沒有直接的研究文獻,相關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方面,研究文獻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國民族村寨研究》(張躍,2004)介紹了包含文化在內的民族村寨13個方面的問題,此類文獻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豐富的第一手資料,但整體民族志的淺層建構需要足夠的后續性研究。另一類是少數民族的現代化進程中傳統文化保護的現實對策,學者們提出了很多可資借鑒的觀點。田茂軍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護與開發的辯證關系:“保護是開發的前提和基礎,只有保護了,才有可能進一步開發;合理開發也是一種保護,是一種發展性質的保護”。[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開發要產業開發和民族遺產保護雙贏等[2]。還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遺產社區參與式保護模式(林麗,2009)、少數民族特色村寨規劃保護(陳華,2012)等,此類文獻大多集中于村寨發展中的經濟應對、行政應對,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護最有效的應對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傳承方面的研究文獻約有10篇,僅有朱祥貴以民族法學視角分析了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自治權,指出“我國立法在立法理念、權利體系、權利內容、國家義務、救濟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論基礎和重構制度設計”。[3]顯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傳承的法學綜合研究仍十分滯后。
(三)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保護方面,現有文獻可以分為三種研究視角,一是整體立法研究視角,學者們就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立法保護問題、背景、意義、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數人認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強;涵蓋文化各個領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機制缺失,權屬不明;法律保護滯后(高永久、葉盛榮等)。二是權利研究視角,周勇的著作《少數人權利的法理》指出“對這類沖突的調處不可能僅僅憑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還必須依據公平、正義、人權等人類的基本價值理念,通過法律的技術手段來協調和構建和諧的族群關系。”[4]169David W.Elliott論述了加拿大對原住民權利進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種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與措施非常值得我們借鑒。三是文化遺產法視角,國際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關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護建議。國內學者們研究了文化遺產立法對策、文化遺產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等方面,文獻資料十分豐富,但遺憾的是村寨文化遺產形態的立法未及細化。
(四)法律人類學對本項目研究的貢獻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貢獻。法人類學強調田野調查,乃至參與性觀察;法人類學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個體間的比較研究。這些研究方法對本項目研究影響頗大。二是理論觀點的影響。法人類學研究是在19 世紀興起和發展起來的。孟德斯鳩、薩維尼、梅因、馬林諾夫斯基、霍貝爾、斯奈德等人的學術成就,引導我們關注“規則應如何去適應人類生活”。[5]97國內研究中蘇力研究法與鄉下人習慣人情的關系,是應用法人類學分析中國鄉村法律社會的經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啟示。澳大利亞法人類學家參與原住民遺址保護權的工作,他們力圖把法律規范、概念和社會控制過程置于具體的歷史和社會場景之中。國內將法人類學應用于民族文化保護與傳承文獻不多,王啟梁,劉希等運用法人類學對民間文化保護進行了嘗試性分析,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評,“人類學一直以來對文化的研究側重于對不同文化現象的描述和解釋,較少專門針對文化建設出謀劃策。” [6]將法人類學應用于新一類文化遺產――村寨的研究,正可謂是人類學的使命所趨。
二、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人類學研究價值
(一)理論價值
針對武陵山連片特困地區的特殊區位,以法人類學進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打破了傳統法學原來刻板的面孔、狹窄的視野,彌補了法律規則與村寨內生規律研究的不足,推動了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實質性法制的系統研究。以法人類學研究進路,就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學術熱點、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保護的學術難點開展系統研究,具有較強的新穎性。
(二)實踐價值
法人類學將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納入一個“開放的社會科學”之中,為文化遺產管理部門、立法機構、民委提供決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動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依法進行。法人類學作為人類學對法學的“闖入者”,不拘泥于靜態的法律條文,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現代性、法律語境化、民族社會現實、經濟發展之中,在傳統法律無法滿足變遷中的復雜社會的要求時,擔當起開拓視野、提供思路、貢獻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人類學論綱
(一)研究的主要內容
1.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現狀與法人類學進路。主要研究:(1)遺產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釋和話語建構。以民族村寨的遺產本體及本質屬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規范概念,分析遺產法體系中民族村寨的準確定位,構造民族村寨法人類學研究的話語體系。(2)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基本現狀和存在問題、影響因素分析。(3)法人類學反思與進路。既存相關立法的主要視點在于遺產文化的表面現象與外部特征,而對其內涵文化的生成規律與文化延續的社會機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類學能積極地為村寨遺產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與創造的空間,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選擇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法人類學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問題。針對連片特困地區的村寨社會,探討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中的法律意識、法律傳播、法治認同。(2)國家權力問題。在國家主導的遺產運動、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戰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中的國家義務、權力運行等。(3)遺產主體的權利問題。分析地方性遺產主體的地位、內在結構、利益獲取與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維權行動的邏輯解讀。分析地方性遺產主體在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中支配與反抗的行動過程和方式,闡釋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中法與人類學的雙重控制。(5)個案研討,圍繞武陵山地區田野個案進行研討,探索多民族、欠發達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實踐過程。
3. 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制度的法人類學建構。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制度中的人類學理性。①法制建構中人類學因素考量。從文化與經濟互動、傳統與現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樣性、文化整體生存倫理,探求法律規則與指向客體間政治、經濟、文化的深層連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制度的法人類學建構原則。從村寨社會的利益控制與平衡,探討連片特困地區權力與權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中平衡與配置。③從法律制度的核心――權力與權利展開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制度的總體架構。(2)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村寨權力規范。繼續強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功能,實現權力設定、行使到違法責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體權利的精細化研究。從多元主體的類型化研究出發,重點分析原住社區、原住民權利的性質、表征、法律保障,以達致法律規制與內生的、自覺的保護行為、教育行為之和諧。(4)法人類學下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具體制度,探討以公法和私法雙向系統展開民族村寨文化保護制度與教育傳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問題-理論分析-解答為主線,首先對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基本現狀以法人類學反思,檢審法律“客位”規則的局限性,分析遺產法體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類學進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制核心領域,即法律理解問題、國家權力問題、遺產主體的權利問題、維權行動的邏輯解讀展開法人類學分析。最后提出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制度的法人類學建構。
2.方法:(1)田野調查法。針對性地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進行調耍深入民族村寨實際生活領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環境,獲取客觀、真實、準確、可靠的第一手資料,進而諳熟民族村寨保護與教育傳承的實踐運作及存在的問題。(2)文獻資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國內外的相關學術著作、論文及地方文獻資料,并對這些文獻進行較為細致地歸納、演繹等分析工作,為課題的研究建立堅實的理論基礎。(3)理論與實證研究相結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規律的抽象歸納、總結;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護與發展的實踐規律,將法律制度應用于實踐中檢驗。
(三)研究確定的重點與難點
1.重點: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法人類學分析。法人類學分析是突破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現實法制障礙的前提,又是法人類學法制建構相關理論與實踐的基礎,故為研究重點。
2.難點: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制度的法人類學建構。無論是從人類學角度,還是民族法學角度,學界幾乎沒有闡述如何將法與人類學聯系起來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當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類學制度建構為研究難點。
四、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人類學主要觀點
1.整體看來,以村落遺產為單位的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相關法律規定,僅僅是以工具化的視角、“ 客位”的立場加以規范,法律保護不盡人意。村寨文化遺產有其生成、延續的社會機理,法律規則應當 “體察” 保護對象的全方位的特征,這正是法人類學應用研究的新領域。
2.伴隨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國家權力的強勢介入,法律實踐形態幾乎都不證自明地將國家立于法律保護優位。而權力縱向的絕對支配性,既存在著戰略開發的突破性推進,又存在各類權力衍生出的“利益鏈” 組成的利己主義。
3.在政府主導的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權力的背景,村寨保護的主體權呈隱性狀態,文化主體的參與、集體性私利、單子式個人利益在整體主義意識形態的價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視,法律保護缺乏對本土民族私主體生存與文化自主性的關注。
4.村寨主體的維權是圍繞權力-權利-利益之網表現出一種弱者的抗爭,在隱藏的法律文本下的點狀事件容易激發為非理性群體對抗事件,并影響社會穩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法律保護應置于特定社會的知識譜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護應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體的認同與支持、文化主體與文化客體的相容共生、民眾生存與經濟、文化的和諧。
6.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的法律保護具備公私權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質,公私權的平行關系決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保護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選擇模式。價值目標上,創設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公私法平位保護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單點要素的模糊評價,又要轉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調整;內在結構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私權為目的、公權為基礎的公私法合一法律體例。法律選擇的權重在于村寨文化主體私權保障的具體法律安排,公法則是以總體性的宏觀管控為核心;實現路徑上,以利益平衡推進民族村寨公私多層利益的體系之間定位、衡量、評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終使公權利益和私權利益各得其所。
結語
絕大多數民族村寨研究是從非法律領域出發,法學研究鮮有涉及且失之瑣碎,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人類學創新之處在于就此類相關論題開展的法學系統研究,是單項式、斷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運用法人類學的新視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是一種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較強的新穎性和創新性。從文化與經濟互動、傳統與現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樣性、文化整體生存倫理,探求連片特困地區民族村寨文化保護與教育傳承法律規則與指向客體間政治、經濟、文化的深層連接和互融,既是人類學的拓展,又是傳統法學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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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時間,同樣的事件,教材對于拿破侖對俄戰爭兵力問題的表述,卻相差了20萬人之多;這一數字的出入,使許多學生乃至教師都感到困惑。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教材所提供的這兩個相差了20萬的數字;這兩個數字是否又都準確無誤呢,筆者結合相關的資料,擬對此問題進行簡單的辨析,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首先是對“拿破侖親率60萬大軍遠征俄國”這一表述的分析。
在蕭石忠所譯《拿破侖日記》的附錄中,有這樣的記載:“俄國戰役兵力:法軍60萬人(50萬步兵,10萬騎兵,1350門大炮)。俄軍43萬人,第一線兵力20萬人。”
而在法國人喬治·勒費弗爾所著,中山大學翻譯的《拿破侖時代》一書中,作者也這樣寫道:“在對俄戰爭中,拿破侖統率了七十萬人以上的軍隊,其中六十一萬一千人在戰爭過程中相繼越過了邊界。這些部隊反映出大帝國的面貌,其中有三十萬法國人,包括新并入法國的居民;十八萬德意志人,包括施瓦岑貝格統率的三萬奧地利人和約克統率的兩萬普魯士人;九千瑞士人、九萬波蘭人和立陶宛人、三萬二千意大利人、伊利里亞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
不僅是中國人所著作、翻譯的書籍,在西方學者所著的英文原版書籍中,我們也看到了關于拿破侖遠征俄國兵力問題的類似記載。如在著名英國軍事歷史學家Chandler David的《The Campaigns of Napoleon》一書中,作者也進行了這樣的描述:“Of the 61,4000 troops of the first and second lines, rather less the half (perhaps 302,000) were Frenchmen; the Germans, Austrians, Prussians and Swiss between them accounting for a further 190,000,the Poles and Lithuanians for 90,000, the balance being made up of Italians, Illyrians and a handful of unwilling Spaniards and Portuguese(32,000 in all)” 。
通過對以上幾部具有較高學術權威性的著作所記載的內容進行分析,我們基本可以認定,在拿破侖于1812年6月發動對俄戰爭期間,大約有60萬——61萬4千名左右的士兵,接受拿破侖的指揮,對俄國發起了進攻。“拿破侖親率60萬大軍遠征俄國”這一表述,可以說是準確無誤的。
那么,“拿破侖親率40萬軍隊侵入俄國境內”這一表述又如何理解呢?
王朝田、梁湖南所編著的《從土倫到滑鐵盧——拿破侖戰爭述評》一書,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找到問題的答案;書中寫道:“為了進攻俄國,拿破侖調集了包括歐洲各個國家提供的巨大兵力……到六月初,準備第一批跨越涅曼河入侵俄國的第一線部隊,大約四十五萬人左右,已經展開在涅曼河前線了。……拿破侖把他的主力分成為兩個梯隊展開。第一梯隊接近四十五萬人,擁有火炮九百四十門,展開在涅曼河與維斯瓦河之間。”
而法國人喬治·勒費弗爾的《拿破侖時代》一書中也有類似的記載:“在維斯杜拉河的前線上,四十五萬人和一千一百四十六座大炮的密集的突擊部隊,分成九個兵團,外加近衛軍、四個騎兵團和各盟國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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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智技能的內涵與特征
現代認知心理學把個體的知識分為陳述性知識、程序性知識兩大類。程序性知識是辦事的一套操作步驟。 程序性知識又分兩類,一類為對外辦事的程序性知識,稱為智慧技能(心智技能);另一類為對內調控的程序性知識,后者又稱策略性知識。[2]R.M.加涅認為智慧技能是運用規則對外辦事的能力,而認知策略,是用來對內調控的,因而在R.M.加涅理論中,智慧技能的定義就是“運用規則對外辦事的能力”。[3]
R.M.加涅的女兒E.D.加涅,提出程序性知識劃分為兩個維度,其中一個就是專門領域的程序性知識與非專門領域的程序性知識。專門領域的程序性知識只適用于特殊領域,而非專門領域的程序性知識用于解決問題的一般方法和步驟,作文心智技能屬于專門領域的程序性知識。
至于心智技能的特征,還得從前蘇聯加里培林的智力活動觀點說起。80年代以前我國教育理論方面主要受前蘇聯的影響,心智技能方面主要采用加里培林的觀點,他認為智力活動是借助于內部言語在頭腦中默默地完成的。我國的著名學者馮忠良先生認為,這種說法并沒有確切反映智力活動的主要特征。他把心智活動的特征歸為三點:第一,就活動的對象說,是一種觀念的活動。第二,就活動的進行說,它是在頭腦里,借助于內部言語默默地完成的,具有內潛性。第三,就活動的結構說,智力活動具有簡縮性。[4]并且他認為智力技能指的就是這種智力活動的方式,基本表達了他對心智技能的看法。
我國學者吳慶麟根據對大量資料的研究,歸結出心智技能的四個方面的特征:這類知識的動作速度極快,在啟用它們時人幾乎豪無意識;具有驚人的準確性,它們幾乎總能產生正確的預期銅佛;人對于這類知識一般缺乏控制;人們一般不能對這類知識作言語描述。[5]他的理論比較具有概括性。
(二)心智技能在寫作過程中的意義
作文心智技能關系著學生作文產出方面的問題,是學生能否順利寫出作文的關鍵。寫作是學生運用所學的語文知識、技巧來表達自己思想和情感的活動,既綜合地體現了學生的水平,同時又對學生將來的社會生活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理所當然成為了考試的重點內容。語文教師為了提高學生的作文水平,除了給予大量的作文技能指導,還通過讓學生閱讀中外優秀文學作品來進行熏陶,然而有時事與愿違,還是會有一些學生寫出的作文不能達到要求。這就涉及到了心智技能,也就是說學生雖然掌握了作文的規則,實際操作卻還不行。心智技能與陳述性知識不同,它需要大量練習,熟練了才算掌握,因此學生如果沒有真正掌握作文方面的心智技能,他也許能夠在理論上滔滔不絕,但卻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按質按量地完成寫作任務。因此,這便要求教師除了講授作文陳述性的知識,還要注重心智技能的培養訓練。
心智技能的培養訓練有利于學生主體意識的養成,有利于學生養成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因為注重心智技能的教學更偏重于學生內在的學習,更能讓學生意識到自我的存在。
二、心智技能在學生作文教學中的培養
我國學者馮忠良在《智育心理學》中提出心智技能形成的階段理論。他把心智技能形成分為三段:1.原型定向,使主體知道該做哪些動作和怎樣去完成這些動作,明確活動的方向。2.原型操作,即把主體在頭腦中應建立起來的活動程序計劃,以外顯的操作方式付諸執行。3.原型內化,即心智活動的實踐模式向頭腦內部轉化。[6]其實從表面看來,傳統的作文教學方法大致和這三段論是相符合的,也就是講述寫作相關知識,然后學生開始寫作,最后評講。然而這套方法的實際效果卻不佳,也一直以來受到批判,原因何在?主要是沒有體現出心智技能在學生頭腦中的內化過程,教學沒有給學生知識內化提供指導,也沒有針對性地分階段進行訓練。
在寫作教學上,教師應該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作文心智技能的指導上,注重訓練。首先,應找到能表現學生寫作過程中頭腦里看不到的思維過程的原型。這個原型可以是權威專著上的,也可以憑教師多年經驗歸結,當然專著的原型可以更科學些,然后進行原型模擬,也就是摸擬原型對學生一步步進行訓練,直到掌握為止。前蘇聯心理學家蘭達,就是原型的最初的提倡者。作文教學設計可以根據科學的原型,把綜合訓練與分項訓練相結合來進行。
(一)綜合訓練
關于中學生寫作原型,我國學者韓雪屏就提出了一個較為細化的寫作內在結構:計劃――構思――轉換――執行――調整。計劃階段:形成動機、認識語境;構思階段:確定主要內容、搜索記憶信息;轉換階段:記下語義初跡、提煉中心命題、編織命題網絡;執行階段:認真選擇體式、規范書寫字句、嚴格遵循行款、正確使用標點;調整階段:檢查失誤、修正謬誤、潤色文句。[7]任課教師可以根據此原型,結合自己的教學經驗,對寫作課進行作文綜合訓練的教學設計。如在第二個步驟“構思”中,可以讓學生把自己確定的作文主要內容及大腦中搜索的可用的相關材料,如議論文寫作中想用的實例、理論等,都寫在紙上,然后進行討論。第三個步驟“轉換”,讓學生寫出文章主旨,列出作文提綱。總之,讓學生把動筆之前在大腦里發生的事情外化,通過多次這樣的練習讓學生掌握如何進行寫作前的計劃。寫前做充分的準備能讓學生寫出更優秀的作文。
(二)單項訓練
也就是說作文課以單獨的項目作為單位進行教學。單項訓練可分兩類,一是按韓雪屏提出的寫作內在結構,進行分階段地練習,如:一堂課只練習計劃和構思,另一堂課只練轉換。另一類是按中學階段要練習的作文文體來練習,按文體作文可分為記敘文、說明文、議論文。各個文體又可以分別分為若干個項目,如議論文可分為解題部分、緒論部分(首句、首段)、本論部分(句群的邏輯結構、常用論證的九種方法、內容與結構層次)、結構部分(內容、尾段和尾句)、議論文的過渡、結構列綱、檢查修改。這些都可以作為單項進行訓練。在單項訓練中具有普遍性的教學步驟是:(1)講解。講解每一項的定義、特點、公式、例子和注意事項。(2)討論研讀。討論與本項有關的范文、詞語。范文、詞語應盡可能地具有代表性,讓學生體會該項的特點。(3)練習。按教師的作業要求進行半獨立或獨立作業。作業可以上完一項就進行練習,也可以是上完幾項再一起進行一次性練習。作業一般情況下應盡可能在當堂完成,內容不需太多,達到目的就行。(4)講評。按單項要求進行講評,可師生共同講評,只要符合本項要求即可。(5)布置作業。課后可布置作業,適當增加練習率,能促進學生的熟練程度,達到自動化,以形成相應的技能。這主要是課堂教學步驟,課后教師還可敦促學生平時多按單項進行積累,多做筆記多練筆。
三、結語
培養學生的心智技能等于“授之以漁”,有利于學生的長遠發展和培養他們的學習獨立性。由于心智技能在作文中的重要性,如今已越來越受教育工作者的重視,但是要真正把作文心智技能的培養落到實處,還任重道遠。
注釋:
[1]葉圣陶.語文教育論集[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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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韓雪屏.語文教育的心理學原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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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馮忠良.智育心理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9]朱曉斌.寫作教學心理學[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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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韓雪屏.言語能力結構與言語心智運作[J].高師教育研究,1994.
二、主要欄目:專家觀點、理論與政策、區域改革與發展、院校治理、比較教育、人才培養、教師與學生、課程與教學等。本刊也歡迎視角獨特、觀點新穎、現實意義強,能夠涵蓋職業教育的高等教育研究或教育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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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參考文獻著錄格式及示例、文獻類型代碼、電子文獻載體代碼
1.普通圖書、學位論文、論文集、報告〔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文獻類型代碼〕.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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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論文集中析出的文獻〔序號〕析出文獻主要責任者.析出文獻題名[A].原文獻主要責任者.原文獻題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獻起止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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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賀修炎.終身教育體系中的高職教育[A].王樂夫.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與課程建設研究[C].武漢: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2008. 265-272.
3.期刊論文〔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J].刊名,出版年,(期):起止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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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頂兵.美國七所世界一流大學本科生專業選擇的比較分析[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6 , (3):129-139.
4.報紙〔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N].報紙名稱,年一月一日(版次).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