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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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investigates the tax effect and tax clientele effect of Chinese stock markets during 2002 to 2007, the resul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hypothesisthat price changes on ex-dividend days reflect the relativ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nd capitalgains for the “representative” investor,and there are tax clientele effect in Chinese stock markets.
Key Words:arbitrage opportunity on ex-dividend,tax effect,marginal stockholder tax rate,tax clientele effect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6-0074-05
一、引言
Miller和Modigliani(1961)在無稅負或資本利得稅和紅利稅相等,及其他假設條件下得出股利無關理論。在資本利得和現金紅利利得課稅比率不同的情況下,Miller和Modigliani指出,市場將出現稅收客戶群效應,即高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s)的股票將吸引股利稅負相對低的投資者,而股利稅負相對高的投資者則傾向于投資低分紅的股票。這時股利政策的制定就要考慮到公司投資者群體的稅負情況。
二級市場是否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關系到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否能夠達到使得股東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如果能夠從實證數據中發現公司股利政策和邊際股東稅級的明確關系,就可以為Miller和Modigliani的理論提供一個佐證。同時,利用除息日的股價行為(除息日稅負效應)推導出公司的邊際股東所得稅率,是公司財務決策中的一個重要的參考數據。另外,檢驗市場是否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也是對市場投資者是否理性的一個驗證。
Elton和Gruber(1970)提供了一個利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計算邊際投資者稅率,進而檢驗市場是否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方法。在國內外股票市場上,普遍存在股權登記日股價與除息日股價之差小于每股分紅D的現象。對此Elton和Gruber認為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或者變現一支股票時,會根據自己的稅負情況選擇在除息前還是除息后買入或賣出。這樣在達到均衡時,便可以推算出該支或者該類股票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從而可以驗證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的稅收客戶群效應。
Kalay(1982)指出,由于市場上在除息日前后套利的存在, 并不能反映某類股票投資者(區別于套利者)的稅負情況。即使 在不存在套利機會的范圍內,也不能用 的估計值來推導邊際股東的稅率。因為 是一個平均值。它可能是那些不存在套利機會范圍內的股票的值與在范圍之外的 值的均值。這樣,就包含了短期套利的交易結果和交易主體的稅負效應的混合作用。因此,邊際股東的稅率不能從除息日的股價變動中推出,除息日股價的變動不完全是由稅負效應引起的。
針對Kalay的批評,Elton和Gruber(1984)認為Kalay低估了交易成本,考慮到交易成本后,即使是市場中交易成本最低的證券經紀人也沒有可能進行短期套利,因此在除息日,不存在短期套利交易影響均衡價格的可能,均衡價格完全是稅負效應的結果。
目前A股市場這方面的研究有,毛端懿(2001)對滬市1994―1999年間的數據進行了分析,結論是:不能拒絕除息日股價相對于股權登記日股價下跌等于每股現金股利的假設;滬市不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不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因此不能用除息日股價變動與每股股利的比值來推斷公司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徐麗(2004)對深市1995―2000年之間的數據進行了分析,其結論是:市場存在除息日股價的稅負效應,但是不存在因現金股利和資本利得的稅收差異而產生的稅收客戶群效應。
二、稅負效應及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檢驗條件及檢驗方法
(一)確定A股市場是否存在除息日前后的套利機會
對投資者套利可能的檢驗:
如果一個交易成本為 、股利稅率為、資本利得稅率為 的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買入,在除息日賣出以套利,則其將獲得 ,如果有:
即其獲利小于要付出的成本,則這種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如果一個交易成本為 、股利稅率為 、資本利得稅率為 的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賣出,在除息日買入以套利,則其比一直持有相對多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多交資本利得稅, 少獲得紅利收益 。如果該投資者根本沒有資本利得,即其最初的購買價高于 ,最終的出售價又低于,那么他的套利相對收益最大化,為
如果有:
則這種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總體的套利不可行的區間為:
其中
(二)對稅負效應和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檢驗
如果A股市場的投資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都無法在除息日套利,那么除息日的股價變動將取決于該股票的邊際投資者稅率,也即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
如果投資者在除息日前后賣出股票,他將面臨兩個選擇,在股權登記日賣出股票,或者在除息日賣出股票。前者,每股將獲得股權登記日的價格減去資本利得稅。后者,每股將獲得除息日價格
和每股現金股利D減去現金股利稅收,再減去資本利得稅收 。當投資者在這兩個選擇上沒有差異時,這兩種情況下的收益必然是相等的,即:
整理得:
當市場均衡時,將反映的是各種投資力量使其達到的均衡值,從此均衡值就可以推出各種投資者形成的一個邊際投資者的稅率的情況。
如果投資者決定在除息日前后買入股票,在股權登記日購買則相比除息日每股要增加現金流出
增加稅后紅利收入,減少未來的資本利得稅 。市場均衡時有:
其中,n是投資者股票預期持有期,k是風險調整后的折現率。
整理得:
當n=1時,其和(1)式是相當的。(1)式是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的已實現資本利得形式。
當投資者預期持有期足夠長,或者投資者無法確定未來是否總體上肯定會有資本利得,從而導致其不將資本利得稅納入當前考慮因素時,我們有:
這是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的未實現資本利得形式。同樣的,關于均衡值及邊際投資者稅率的分析也可以類比于這種形式。
在得出邊際投資者稅率后,可以對邊際投資者稅率和股利收益率進行相關性檢驗,如果結果顯著為正,那么稅收客戶群效應就得到驗證。
三、A股市場除息日是否存在套利機會檢驗
我們整理了2002―2007年只有現金紅利分紅的上市公司股價及分紅數據樣本。剔除分紅額很小(每股2分及以下)的數據,因為極端小的每股紅利將使得 的方差很大。剔除了2002年6月24日、2007年5月21日、2007年5月30日、2007年5月31日的數據,在這幾個交易日,由于政策的因素,市場振幅巨大,最終得到了2838個樣本數據。利用這些數據,對A股市場的除息日稅負效應、稅收客戶群效應進行實證檢驗。
國內稅收方面,個人在2005年6月12日前的現金股利所得稅率是20%,資本利得稅率為0%。2005年6月13日到2007年現金股利所得稅率是10%,資本利得稅率為0%。基金由于在收到現金紅利時已由發放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而基金的投資收益無其他方面的稅收,所以基金面臨的稅負情況和個人投資者一致。一般企業所得稅情況是:特區或開發區內15%,其他地區33%,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是15%。金融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買賣股票的收益要先交營業稅(也是對資本利得的課稅),營業稅2002年為6% ,2003年以后5%。QFII的稅收在資本利得方面一直不明確,目前的實際稅負執行情況和國內基金是相同的。社保基金的稅收是最優惠的,免征所有所得稅,而且印花稅先征后返。
交易成本方面,我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主要是印花稅、證券交易經手費、證券交易監管費以及上交所方面的過戶費。基金、QFII、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沒有傭金費用。2002―2004年對應的是2‰的印花稅稅率,2005、2006年是1‰,2007年5月30日印花稅由1‰調整為3‰。經手費和監管費合計為0.1875‰,上交所的過戶費為每1000股1元。再考慮到會員的席位費和交易單元費用,交易成本比率可以認定為:印花稅+0.2‰。個人投資者稅負與基金相同,而交易成本比基金要高,基金如不能套利,個人投資者必然也不能套利,所以對個人投資者可不予考慮。一般企業的套利成本也高于證券保險等金融公司,所以也不予以考慮。
根據前面的計算方法,可以得出A股投資者的
無套利區間(見表1)。
可以看出,由于2003年進入市場的社保基金交易成本非常小,因此理論上其存在套利機會。但是另一方面,數據顯示,A股市場的除息日開盤價比除息價6年時間的均值在1.004,且統計上顯著大于1,如果1年進行100次這樣的套利,年化收益率將達到50%,這顯示社保基金并沒有進行套利。可能的原因是社保基金實行的管理人制度,其管理人的收益是占管理資金一定百分比(
其他投資者大部分情況下,由于印花稅成本的存在是無法套利的。少部分的套利機會存在,由于其不具有操作的統計基礎,也無法具體實施套利。這樣A股市場除息日均衡價格就完全是稅負效應的結果。
四、A股市場除息日稅負效應檢驗
我們先對2838個樣本數據進行計量分析。首先,檢驗除息日開盤價是否顯著異于除息價,結果如下:
作wald檢驗,發現系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異于1,即除息日開盤價顯著異于除息價,且要大于除息價。其次,我們檢驗這種差異是否是由于指數當天的漲跌引起的,即檢驗“除息日開盤價=除息價+指數當日漲跌幅×除息價”是否成立。對數據作OLS估計得:
作wald檢驗,發現系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異于1,無法用指數當日漲跌來解釋該差異。
可見,除息日開盤價是顯著異于除息價的,且不能用大盤的漲跌來解釋這種差異,說明市場存在除息日股價下跌小于每股分紅D的現象,即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
下面,我們用 的值來估計邊際投資者稅率。由國內不同投資者的稅負情況,可以計算得到不同投資者的或數值(見表2)。
計算得到2002至2007各年及總體的
的統計均值及統計顯著性P值(見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經指數調整的 數值除2005年較高外,其他年的與總體值比較接近,而且2002―2005年其值逐漸增大。也就是說,市場的邊際投資者稅率是基本穩定且在這段時期稍有下降的。
未經指數調整的 值在2007年有一個急劇的下降,但經指數調整后這個下降幅度變小。2007年由于股市處于一個單邊上漲期,導致對
的數值影響很大,因此2007年統計值的急劇下跌是一種偶然現象。
綜上,由于 顯著不為0并且小于等于1,A股市場在這一段時間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通過表2和表3的對比可以看出,在總體上整個市場的邊際投資者稅率為33%。當然,這個總體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對于單個公司沒有意義,單一公司應根據自己或和自己分紅收益率接近的公司除息日股價數據計算其邊際投資者稅率。
五、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檢驗
我們將數據按照D/P數值從小到大分成10組(見表4),計算每組的均值,用spearman相關分析檢驗是否隨著D/P的增加,也相應增加。如果正相關性存在,則意味著高的D/P對應著低的 ,即市場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
對總體數據的D/P均值與均值作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745,P值為0.013。
另外對2002―2003年的D/P均值與 均值做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709,P值為0.022。對2004―2005年的D/P均值與
均值做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103,P值為0.777。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組數據后的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517,P值為0.154。對2006―2007年的D/P均值與均值做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430,P值為0.214。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組數據后的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867,P值為0.002。
從結果可以看出,分別剔除了2004―2005年、2006―2007年的一組異常數據后(這兩組數據都是分紅很小而導致方差很大的數據),總體上和分階段的D/P與 都是顯著正相關的,說明A股市場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市場上不同類的投資者對股票分紅偏好不同,紅利稅相對低的投資者偏好高股利收益率的股票,資本利得稅相對低的投資者更傾向于獲得資本利得。與前面已有的關于國內市場的研究對照,可以看出,經過國內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投資者逐漸趨于理性,傾向于投資高分紅股票的投資群體逐步形成。
六、結論
由于市場交易成本的存在,A股市場除社保基金外,其他各類投資者不存在除息日套利的可能。除息日股價相對于股權登記日的下跌顯著小于每股分紅,A股市場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由此可以推算每類股票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從而作為公司財務決策的一個參考依據。D/P與 都是顯著正相關的,說明A股市場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A股市場不同稅負的投資者對不同分紅的股票具有偏好,因此股利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價值具有影響,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合適的股利政策最大化其公司價值。與國內較早的研究結果相比,說明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者更趨于理性。另外,由于存在重視上市公司分紅的投資者群體,目前監管層提高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要求,對這一群體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毛端懿.滬市除息日股價變動的實證研究[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2,(1)。
[2]徐麗.我國股票市場除息日股價行為的實證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1
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同融資、投資一同構成了現代公司理財活動的三大核心內容。美國學者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股利無關論”后,股利政策開始受到了關注。股利政策理論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學派理論:古典學派理論和現代股利政策理論。
一、古典學派理論
對于股利是否影響公司價值這一核心問題,西方的學者們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種學派:“”、和“左派”、“中間派”。中間派的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Miller 和Modigliani,他們提出了“股利無關論”。“的創始人使Gordon,他提出“在手之鳥”假設。左派的創始人物是Brennan,他提出了“稅差理論”。
1.MM股利無關論
MM股利無關論由美國學者Miller和Modigliani于1961年在其經典論文《股利政策、增長和股票價值》中對“股利之謎”進行探討時提出,認為企業的價值取決于投資決策,股利并不會對公司的價值產生影響。該理論是建立在三個嚴格假設前提下:(1)完美資本市場假設(2)理假設。(3)完全確定性假設。MM股利無關論假設條件顯然是和現實情況不相符合。當我們逐步放寬我們的假設,股利政策與公司價值是相關的。
2.在手之鳥理論
在手之鳥理論的創始人是Gordon,后經過威廉姆斯(Williams,1938)、林特納(Lintner,1956)、華特(Walter,1956)和麥倫·戈登(Gordon,1963)等的發展而形成。他們認為股利和公司的價值是相關的,高股利發放會使公司價值得到提高。發放股利就好比“在手之鳥”,資本利得就好比“林中之鳥”未來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股票價格波動很大,投資者當前獲得的股利收入比留存收益所能帶來的資本利得更為可靠。
3.稅差理論
稅差理論的理論闡述:MM股利無關論是建立在稅率無差別的假設前提下,現實中稅率是有差別的,稅率存在差別的情況下,考察了股利是否與公司價值相關;另外在股利所得稅高于資本利得稅時,支付高水平股利的公司是否具有較低的價值。
該理論認為資本利得稅和股利所得稅率是不同的,并且資本利得稅率低于股利所得稅率,在這種前提下,投資者保留盈余而不支付股利,將能夠提高公司價值,對投資者是有利的。另外支付資本利得稅的需要等到股票賣出時候才支付,公司保留盈余而不支付股利相當于給投資者一個投資選擇權,認為降低股利支付率能夠提高公司價值。
二、現代股利政策理論
1.追隨者效應理論
在稅差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就是追隨者效應理論,也稱為“廣義稅差理論”。Elton和Gruber(1970)首先對追隨者效應理論進行了研究,認為投資者根據自身對股利政策的偏好選擇購買公司股票,股東稅收等級決定了他們對股利水平的態度,邊際稅率高的股東偏好于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而邊際稅率低的股東偏好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投資者來制定不同的股利政策。
2.信號傳遞理論
信號傳遞理論是在股利無關論的假設條件下放松了信息對稱的假定而形成的,該理論圍繞兩個方面來進行研究:(1)股利政策是否具有信息內涵;(2)如果有信息內涵,那么信息內涵是什么。該理論認為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資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管理者占有公司的內部信息,如果管理者預計到公司業績將上漲時,會把增加股利支付這一信息傳遞給投資者。否則如果預計公司前景不佳,將減少和不發放股利。
3.股利政策的成本理論
理論是在放松股利無關論假設條件下經營者與股東利益一致的基礎上而形成的。現代企業制度一個重要特征是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這一特征促使了理論的形成。公司存在兩類問題:一個是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問題;另一個是大小股東之間的問題。
4.生命周期理論
Fama和French(2001)、Grullon et al(2002)以及Deangelo et al(2006)從企業生命周期的角度來對股利政策進行了解釋,學者們將公司自身的特點、外部環境和股東預期相結合對股利支付行為進行分析,認為初創期公司由于進行投資并且自身的資金缺乏,一般傾向于將受益留存用于再投資,而很少支付股利;成熟期的公司盈利能力高、并且比較穩定,那么支付的股利也會更多。
5.行為股利理論
行為股利理論是在股利無關論的基礎上放寬了管理者和投資者完全理性的假設條件而得到的,認為管理者和投資者的心理和行為同樣會對股利政策產生影響。學者們分別對管理者的非理性和投資者的非理性進行了研究。陳煒(2003)認為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是為了迎合市場和投資者的需求。管理者的非理性是指管理者存在過度樂觀和過度自信的心理偏好對公司各項決策的影響。Deshmukh、Goel和Howe(2008)發現過度自信高管人員管理的公司支付較低水平的現金股利,并且紅利分配與信息不對稱之間呈負相關關系。
三、總結與不足之處
到目前為止,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股利政策的研究都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股利政策是一個謎。不存在用一個理論來解釋所有現象。
參考文獻:
[1]胡元木,趙新建.西方股利政策理論的演進與評述[J].會計研究,2011,10:82.
控股公司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1)純控股公司。這種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決定性投票權),從而管理這些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而不經營具體業務。(2)混合控股公司。這是指除了具備上述純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還同時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如生產、貿易、信貸業務等。
現代跨國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國公司是由各個經濟活動領域中相互間聯系的企業組成的一個多部門的聯合體(如康采恩、大聯合企業)。
純控股公司大部分是處于中介環節的特別控股公司。不管是屬于哪一種控股公司,其任務是實際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動,接受和匯回來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夠量的股份,從而對其實行業務上的控制。
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要求利用居間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為了解決以下四個主要任務:(1)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稅管轄區集中利潤和利潤的再投資;(3)集中來自不同稅收水平國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雙重征稅的條件下,通過可能得到的稅收抵免來降低整個跨國集團的有效稅率;(4)減少母公司所在國和子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對跨國體系的影響。
1.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轄區獲取的利潤應向自己的主要股東母公司進行分配。利潤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進行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匯回時,子公司所在國按地域原則要向外國公司獲取的股息征收預提所得稅。大部分發達國家對股息匯回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很高,達到30%~35%。減少預提所得稅的唯一辦法是盡可能地利用含有優惠條款的國際稅收協定。按雙邊稅收協定的條款,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一般都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為零。
為了實現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可在擁有廣泛稅收協定網絡的國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國之間均訂有稅收協定的條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條約”的原理來減輕稅收負擔。這里可舉德國跨國集團羅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Gmbh)的特別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當博世集團設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國的母公司匯回利潤時,挪威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5%。為了減少稅收支出,集團利用設在瑞士的特別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BetailungeAG)的服務匯回股息。瑞士與挪威、德國都有稅收協定。按照稅收協定,從挪威向瑞士匯回股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稅率為零),而從瑞士向德國匯回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僅為5%,其結果是預提所得稅的稅收負擔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減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業務完全與控股活動相聯系,那么它還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稅。
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動也可能會出現一些費用。盡管在大部分情況下,控股公司離岸業務的利潤在公司居住國被免于征收所得稅,但是通過這類基地公司匯回的股息還是有可能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如果在股息匯向基地公司所在國(如荷蘭或瑞士)時,稅收協定沒有規定要征收預提所得稅,那么當股息從基地公司所在國匯出時,也還是有可能要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預提所得稅的稅率很低(荷蘭為5%),一般不會影響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為所有業務是靠“套用”稅收協定來完成的,所以在稅收籌劃時要認真地研究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每一個稅收協定都有自己的特點,一個國家與不同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相互間也不盡一致,有的規定對預提所得稅免稅,有的規定減稅。
在建立內部企業結構體系中,如何確定集團內部股息的傳導路徑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現代的財務分析方法和專業跨國律師的咨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優的組合。
在實現外國預提所得稅最小化的情況下,其實際效用還涉及到那些為避免法律性雙重征稅向本國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稅收抵免的國家。稅收抵免加之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將降低跨國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的稅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國的稅率,任何一項股息預提所得稅即便能得到抵免,但還是會提高有效稅率,最終將增加跨國公司的稅收支出。
2.離岸管轄區的利潤集中和再投資
控股基地公司的優勢,不僅能將來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還能在不增加跨國
集團稅收負擔的條件下,將這些利潤再投資。的確,從財務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國集中利潤,然后將其向國外再投資,要比將利潤匯回所得稅稅率較高的母公司所在國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帳目上積聚來自外國子公司以股息、資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潤,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項重要任務。這些資金在考慮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條件下,再投資于外國基金或跨國公司制定的項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帳目中,利潤積聚過程的效益取決于跨國集團內母公司所在國與子公司所在國稅率的對比關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國的稅收負擔比母公司所在國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國允許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將來自子公司的股息從稅基中扣除,那么將利潤積聚在國外就沒有意義了。在公司所在管轄區不出現納稅義務的條件下,可以將利潤匯回母公司。這種狀況并非不存在,現在不少國家正在進行激進的稅制改革,已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邊際稅率。
實現稅收的最小化還包括對出售資本項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資本利得征收的資本利得稅。如果將利潤轉移到開征資本利得稅的關聯企業所在國,以后就可能會出現新的納稅義務,從而加重跨國公司的全球稅收負擔。但是,如果通過控股基地公司來進行資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帳上的利潤就能避免資本利得稅,從而有利于利潤的再投資。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納稅額稅收抵免的最大化
達到這個目的的途徑是利用內部企業中的居間控股基地公司來控制外國集團公司。為了說明控股基地公司在傳導股息和境外已納稅額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國母公司M控制著設立在新西蘭、澳大利亞和直布羅陀的三個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個子公司都獲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國所得稅稅率如下:新西蘭為48%,澳大利亞為39%,直布羅陀為2%,美國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潤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給母公司,這里我們暫忽略預提所得稅的存在。
這個案例中,暫忽略荷蘭所得稅的存在,而將三個子公司的財務成果視作荷蘭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稅收抵免,集團總有效稅率與母公司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保持一致,從而減輕了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
現有股息100000美元,從位于四個不同國家(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瑞士)的子公司匯回法國的母公司。現假定在內部企業結構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況下,其預提稅的計算結果如圖10-9所示;在內部企業結構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況下。
國家股息額股息直接匯回法國股息匯入荷蘭控股基地預提所得稅公司的預提所得稅
意大利$100000(15%)$15000-
比利時8100000(10%)$10000(5%)$5000
荷蘭3100000(5%)$5000-
瑞士$100000(5%)$5000-
集團合計3400000$35000$5000*
*如果將稅后的股息395000美元從荷蘭匯回法國,還應繳納5%的預提稅,即19750美元。據此,總的稅收支出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減少了稅收10250美元。如果不將股息匯回法國,而把在荷蘭的全部股息對外投資,那么稅收支出僅為5000美元。
4.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稅收優勢外,還有利于減輕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對跨國結構的影響。如果子公司位于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非常嚴格的國家,或是位于貨幣政策不穩定的國家,那么最好的辦法是將子公司商業活動的利潤轉移到其他國家,從而維護整個聯合集團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參與利潤的傳導還出于這樣的原因,即如果沒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將利潤直接匯回母公司,以后將在母公司的管轄區承擔更多的稅收義務。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沒有嚴格管制的國家,可以作為內部企業結構中積聚被轉移利潤的中間環節,有待于今后把利潤投資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資項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很嚴格的國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國公司內部結構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條件下,基地公司是連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紐帶,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匯回母公司所在國,而積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國,待以后再投資,那么母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對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影響將大大減少。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有時候母公司所在國的法律可能會要求將來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額利潤匯回本國。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規定,避免罰款制裁。可見,基地公司的活動可能會與某些法律管制措施發生沖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中最理想的國家或地區應具備下列必要條件:
(1)沒有外匯管制,具有寬松的外匯管理制度;
(2)政局穩定;
(3)對向非居民匯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預提所得稅;
(4)沒有資本利得稅;
(5)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協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預提所得稅的法定稅率;
(6)對控股公司的活動較少法律限制。
顯然,要找到擁有上述所有條件的國家和地區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應是能滿足大部分條件的國家和地區。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國的現狀,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資本利得稅(也稱資本收益稅),通常是指對納稅人出售或轉讓資本性資本而實現的收益課征的稅。從稅種性質看,因其課稅對象是收益額,是所得額的一種形式,所以國際上將資本利得稅歸入所得稅類。例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基金等資本所涉的經營形式。
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一直持續到了現在。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許多爭論都持續到了現在。中國近幾年,由于證券、期貨市場和交易的發展,對證券交易、期貨交易課稅也成了稅收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門話題。在研究中,許多專家、學者的觀點和建議都有很好的借鑒價值,有人提出對資本市場和資本利得開征資本利得稅的觀點,但也存在著資本市場課稅與資本利得課稅混淆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認為,優化資本利得課稅,應當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意區分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的異同
(一)注意所得和資本利得的區別
從一般意義上說,所得是指經濟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過一定方式而獲得的某種收益。所得的內容和范圍的界定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所得來源稅,認為所得有連續來源的收益,即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環性、反復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按照這種觀點,所得就只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資本項目所獲取的凈收入等經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臨時性。另一種是純資產增加稅(凈值稅),認為所得是指某人的經濟力量在兩個時點之間凈增長的貨幣價值,即不論是經常性所得還是臨時性所得、臨時性所得,否認是經營所得還是財產轉讓所得,只要發生凈增加值,就視為所得。
資本利得是從資本性資產銷售或交換中獲得的收益,即已實現的資本性資產的收益,包括財產(具有市場價值或交換價值的一切財物權利的總稱)和資本金(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遞延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資產(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設備、租賃權等固定資產以及有價證券、商譽、專利權、特許權等)的收益。
(二)注意區分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異同
對資本利得征收的稅是資本利得稅。對所得征收的稅是所得稅。
一般來說,對資本利得課稅是許多國家征收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普遍作法,將資本利得稅單獨作為一個稅種的國家少見。
鑒于資本利得往往是經過若干年才積累起來、偶爾才發生等原因,對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的國家一般都采用低稅率,但也有一些國家采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征收。
(三)異同分析
對資本利得和資本所得這對概念進行分析,就內涵來看,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介于利潤與計稅依據之間,而利得是來自資本的收益,它雖然也是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資本收益的指證物,也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收益。就外延來看,二者存在大概念與小概念的包容關系,利得屬于所得的組成部分,所得額包括利得額。
由于所得和資本利得存在概念內涵和外延的差異,而且主要表現為外延上的差異,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也同樣存在著內涵和外延上的差異,也主要表現為外延上的差異。
有學者不同意資本利得屬于所得的觀點,認為資本利得(利虧)并不符合廣泛使用的傳統的所得概念的內涵。傳統概念的所得,僅包括特定規則(或多或少)下特定時期(一般為一年)的連續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預測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虧損。而資本利得是虛幻的,不可預測的,僅僅反映價格水平和利率的變化,投資者的實際所得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不該將其和真正意義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說,資本利得不構成所得。
對于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出于稅收目的的所得的準確衡量標準是基于實際經濟行為的事后結果,而不是基于預測或假定。應稅所得衡量的是稅收的相對支付能力,即付稅能力或納稅能力,這體現為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帶來的財富凈值。
而資本利得就像其他的個人所得一樣增加的是投資者購買消費的能力或投資能力。但是,上述觀點只是相對而言的,并非絕對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業利潤、商業所得,本身也是可預測和不可預測的復合體。資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預測的,多數的資本利得與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形式之間在根本的經濟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區別,一般也是被視為利潤。在這一點上,國際稅收習慣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國家如美國早已對資本利得征稅,但在每次稅制改革中,資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義為所得,并且為了更準確地滿足越來越多的競爭性目標,而不斷地對稅率、資本虧損的扣除、資本資產的定義和其他的條款進行修改。
二、中國現行資本利得課稅情況簡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都有對資本利得課稅的規定。
其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就包括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資本利得或資本所得。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對資本利得課稅作出了規定。如第三條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其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將財產轉讓所得,即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稅范圍內,這實際上是對個人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
股利無關論是由美國學家Modigliani和財務學家Miller(簡稱莫米)于1 96 1年提出。莫米立足于完善的資本市場,從不確定性角度提出了股利政策和企業價值不相關理論,這是因為公司的盈利和價值的增加與否完全視其投資政策而定,企業市場價值與它的資本結構無關,而是取決于它所在行業的平均資本成本及其未來的期望報酬,在公司投資政策給定的條件下,股利政策不會對企業價值產生任何影響。進而得出,企業的權益資本成本為其資本結構的線性遞增函數。在此基礎上,莫米又創立了投資理論,企業的投資決策不受籌資方式的影響,只有在投資報酬大于或等于企業平均資本成本時,才會進行投資。莫米的股利無關論的關鍵是存在一種套利機制,通過這一機制使支付股利與外部籌資這兩項經濟業務所產生的效益與成本正好相互抵消,股東對盈利的留存與股利的發放將沒有偏好,據此得出企業的股利政策與企業價值無關這一著名論斷。但是莫米理論是建立在完善資本市場假設的基礎之上,這包括(1)完善的競爭假設,任何一位證券交易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通過其交易活動對股票的現行價格產生明顯的影響;(2)信息完備假設,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平等地免費獲取影響股票價格的任何信息;(3)交易成本為零假設,證券的發行和買賣等交易活動不存在經紀人費用、交易稅和其他交易成本,在利潤分配與不分配、或資本利得與股利之間均不存在稅負差異。(4)理性投資者假設,每個投資者都是財富最大化的追求者。這一假設與現實世界是有一定的差距。雖然,莫米也認識到公司股票價格會隨著股利的增減而變動這一重要現象,但他們認為,股利增減所引起的股票價格的變動并不能歸因為股利增減本身,而應歸因于股利所包含的有關企業未來盈利的信息。
從某種程度上說,莫米對股利研究的貢獻不僅在于提出了一種嶄新的理論,更重要的還在于為理論成立的假設條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在莫米的完善市場假設中,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市場特征是:
(1)沒有稅賦或交易成本;
(2)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分布是對稱的。后來的研究大多圍繞著這兩個假設進行。在考慮稅賦因子之后,可以檢查現實世界中股利政策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而在引入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后,則可以從理論和信號理論兩個角度對管理者制定股利政策的動因進行深入分析。其中,稅賦因子對股利政策影響集中體現在除權日的股價反映中,而不對稱信息的影響則反映在股價對股利宣告的變動中,這使得財務學家們可以通過對除權效應和宣告效應的實證研究來檢驗各種假說。
二、股利稅賦效應
在考慮稅賦因素,并且是在對股利和資本利得征收不同稅率的假設下,布倫南創立了股價與股利關系的靜態模型,由該模型得出,股利支付水平高的股票要比支付水平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稅前收益,即股利政策不僅與股價相關,而且由于稅賦的影響,企業應采用低股利政策。而奧爾巴克經過嚴密的數學推導,提出“稅賦資本化假設”,這種觀點的主要前提是,公司將現金分配給股東的唯一途徑是支付應稅股利,公司的市場價值等于企業預期支付的稅后股利的現值,因此,未來股利所承擔的稅賦被資本化入股票價值,股東對于公留存收益或支付股利是不加區分的。按這種觀點,提高股利稅負將導致公司權益的市場價值的直接下降。
一般而言,稅賦對股利政策的影響是反向的,由于股利的稅率比資本利得的稅率高,而且資本利得稅可以遞延到股東實際出售股票為止。因此,投資者可能喜歡公司少支付股利,而將幾年的盈余留下來用于投資,而為了獲得較高的預期資本利得,投資人愿意接受較低的普通股必要的報酬率。因此,在股利稅率比資本利得稅率高的情況下,只有采取低股利支付率政策,公司才有可能使其價值最大化。
三、股利政策的理論與信號傳遞理論
這一方面的研究發端于7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興起。在信息完備的基本假設之上,市場中的價格機制是萬能的,能夠準確地確定企業的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變成了一個生產現金流的黑匣子,公司的決策制定者被非人格化,純粹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務。而在現實中,作為經濟行為人,決策制定者必然也存在著自身效用最大化動機,企業的財務政策往往是相關各方利益沖突的一種協調。否認這一點,就不可能對各種財務政策的制定動因作出切合實際的分析。信息經濟學對古典經濟學的一個重大突破是拋棄企業非人格化假設,代之以經濟人效用最大化假設,這一變化對股利政策也產生了深刻影響,借鑒不對稱信息的分析,財務學者從理論與信號理論兩個角度對這一展開了研究。
1 .始于詹森與麥克林有關成本的經典論述,他們將由沖突所產生的成本歸納為三種:委托人承擔的監督支出,人承擔的擔保性支出以及剩余損失。如何設計有效的激勵機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從而確保委托人利益得以實現,是理論要解決的主要。詹森與麥克林率先利用理論了企業股東、管理者與債券持有者之間的沖突及其解決措施,從關系角度對困擾財務學家的融資問題作了新的闡釋,認為股利政策有助于減緩管理者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沖突,也就是說,股利政策相當于是協調股東與管理者之間關系的一種約束機制。股利政策對管理者的約束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投資角度看,當企業存在大量自由現金時,管理者通過股利發放不僅減少了因過度投資而浪費資源的傾向,而且有助于減少管理者潛在的成本,從而增加企業價值,它解釋了股利增加宣告與股價變動正相關的現象;另一方面,從融資角度看,企業發放股利減少了內部融資,導致進入資本市場尋求外部融資,從而可以經常接受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督,這樣通過加強資本市場的監督而減少成本,這一分析有助于解釋公司保持穩定股利政策的現象。因此,高水平股利支付政策將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成本,但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外部融資成本。因此最優的股利政策應使兩種成本之最小化。
2 .信息傳遞理論認為,不對稱信息導致逆向選擇問題,使得交易雙方難以達到帕累托最優。在這種情況下,人如能選用某種信號來將其私人信息揭示給委托人,委托人在觀測到信號后才與人簽約,就可以根據產品的質量進行相應的定價,從而改進帕累托效率,這就是信號傳遞。信號傳遞的幾個基本要素:(1)信號成本,在賴利看來,只要傳遞信號的意愿導致了決策者采取不同于那些充分信息下的最優決策,信號成本就會發生。因此,信號傳遞的成本是偏離理想狀態下最優的策略的成本,即機會成本。(2)信號效益。(3)信號特征。
在資本市場中,如果價格沒有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那些還不能公開獲得的信息,那么管理者就有可能通過財務政策向市場傳遞信號以重新調整股票價格。信號傳遞理論在財務領域中的始于羅斯的,他發現某個擁有大量高質量投資機會信息的經理,可以通過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的選擇向潛在的投資者傳遞信號。受股利宣告日的股價變化與股利支付水平的變化是正相關的這一事實的啟發,信號傳遞理論認為股利變化必然是向投資者傳遞了有關企業價值的信息。巴塔查亞率行在股利研究中建立了股利顯示信號模型,模型假設股東擁有不為投資者所知的有關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而股利政策的存在有助于降低這種不對稱信息程度。米勒與洛克將股利與融資、投資問題結合起來,建立了凈股利傳遞信號模型。在米———洛模型中,管理者對企業當前收益知道的信息要比投資者多,并通過股利分配向投資者傳遞有關當前收益的信號,后者根據收到的信號判斷企業的當前收益,由此預測未來收益,進而確定企業的市場價值。總之,股利的支付具有降低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功能。
四、股利政策理論在我國現實中的應用
在我國,無論是股權結構還是市場健全程度均與西方發達國家差別甚大。首先,我國上市公司多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著絕對控股地位,從而造成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兩權分離尚不徹底。我國國有股不具有人格化代表,并非終極所有者,缺乏監督管理者的動機,而關系到切身利益的公眾股所占比例小,極為分散,是沒有足夠的能力公司決策的。其次,我國市場力量不足以解決公司中的問題。投資者難以依靠市場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此外,我國負債形式單一,多為銀行借款,而銀行也是典型的國有企業,其本身的問題也較嚴重。因此,股利政策理論在我國的應用應有所修正。我們認為:
1 .對于當前我國股利政策的分析,應當圍繞社會公眾股——國有股——管理者這種關系進行,而不能象西方發達國家那樣以債權人——股東——管理者為中心分析關系。
2 .從關系分析,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存在利用現金股利轉移公司現金的傾向,而社會公眾股則偏好公司管理者發放股票股利以獲取資本利得,公司管理者也愿意發放股票股利將現金留存于企業造成過度投資。因而現實中的股利政策應取決于三種力量的制衡。
3 .從信號傳遞理論看,股利政策的優化即是在傳遞當前收益所能實現的效益與放棄投資方案所導致的損失之間的權衡。在我國,由于市場尚處于非有效階段,股價嚴重偏離企業業績,股市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還不明顯,公司管理者缺乏對投資者揭示私有信息的動機,因而股利政策傳遞信號的機制還不健全。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