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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從“資源—產品—廢棄物”轉向“資源—產品—再生資源”新型模式,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可以說,循環經濟是兼顧發展經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一體化戰略。在《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和《循環經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湖南省衡陽市(下文簡稱“我市”)加快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步伐。本文就松木園如何發展循環經濟進行探討,以之拋磚引玉。
一、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現狀與優勢
湖南省衡陽市松木工業園區(下文簡稱“松木園”),于2003年經衡陽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2006年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復為省級開發區。松木園是湖南省“鹽化工產業基地”、“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協助研發中心”。也是湖南省獨家以資源為依托,以化學工業定位的工業園區。松木園依托衡陽豐富的鹽鹵資源、有色金屬資源和非金屬資源,以發展化學工業為主體,重點發展鹽鹵化工及精細化工產業、有色金屬深加工產業、非金屬深加工產業,努力打造中部地區化工產業基地。松木園自建立以來,以“循環經濟”為發展模式,與100多家企業洽談合作事宜,簽訂入園項目25個,合同引資額為86.75億元,實際到位資金15億元。2007年實現產值111135萬元,實現工業增加值36178萬元,實現利稅22639萬元,上交稅金8980萬元,安排勞動力4138人。
目前,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有以下幾點優勢:
(一)交通便利
衡陽市具有得天獨厚的區位交通優勢,素有“九省通衢”之稱,公路、鐵路、水運發達,是我國重要的鐵路樞紐和全國45個公路樞紐城市之一。松木園位于107國道東側,東臨湘江,隔江就是衡陽火車北站,衡大高速公路由西向東橫穿其中,湘江河段已具備千噸級通航能力,南岳專用線緊靠園區北面,公路、鐵路、水路運輸均極為方便。
(二)資源豐富
衡陽是中國重要的“有色金屬”和“非金屬”之鄉,已探明的礦藏主要有金、銀、鉛、鋅、鐵、鈾、硼、高嶺土、重晶石、鈉長石、巖鹽、芒硝、漢白玉、煤等60多種。園區所在地探明巖鹽資源儲量達140億噸,芒硝可利用資源儲量達4.4億噸。衡陽電力資源充足,水力、火力發電量大,三峽電網將在三年內并網衡陽供電,屆時衡陽電力充足。西氣東輸工程將于年底到達衡陽。這些資源為園區發展鹽鹵化工、精細化工和有色金屬深加工產業奠定了基礎。
(三)有化工龍頭企業
目前,我市現有規模以上的化工企業99家,主要產品有:燒堿、液氯、鹽酸、食鹽、元明粉、鈦白粉、季戊四醇、乙酰甲胺磷、尿素、醇酸樹脂等。這些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鹽鹵化工產業鏈和產業集群。園區有化工龍頭企業衡陽建滔、建衡實業和瑞達電源等。衡陽建滔近期建成年產36萬噸離子膜燒堿項目、年產30萬噸PVC項目、年產8萬噸環氧氯丙烷項目和年產13萬噸雙氧水項目,遠期離子膜燒堿、PVC、環氧氯丙烷年產量分別達到66萬噸、50萬噸和13萬噸;建衡實業近期建成年產2萬噸銨明礬、1萬噸鉀明礬、1萬噸復合疏松劑、8萬噸硫酸鋁的生產規模;瑞達電源近期建成年產5萬噸鉛酸電池極板和年產150萬KVAh鉛酸電池項目。工業園一旦建成,將吸引更多的投資商,屆時松木園的年產值將突破350億元。
(四)有專門管理機構
為了對工業園進行有效管理,衡陽市專門成立了松木園管理委員會。該管理委員會機構健全,人員齊備,為園區企業做了大量實際、有效的工作,大大提高了園區企業的辦事效率。
二、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龍頭企業不多,產業鏈不完善
衡陽市礦產資源豐富,其中巖鹽資源儲量達140億噸,鈣芒硝可利用資源儲量4.4億噸,位居全省第一,主要分布在松木和茶山坳一帶。巖鹽預計可開采近百年。應該說松木園發展鹽鹵化工是有資源優勢的,但是目前園區內缺少龍頭企業,已有龍頭企業僅衡陽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湘衡鹽礦。精細化工產品附加值高,目前我市精細化工產品種類雖多,但規模小,利稅少,效益不顯著。同時,園區內企業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產業鏈。例如,衡陽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的下游產品僅氯氣等被下游企業錦軒化工有限公司和俊杰化工有限公司作為原材料所利用。
(二)對循環經濟的發展重視不夠
衡陽雖然是歷來兵家必爭之戰略要地,但是衡陽工業仍然處于工業化的初期階段。經濟不發達,成為很多領導決策考慮的重要因素。雖然綠色GDP早就提出,但目前傳統GDP仍是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主要標準。循環經濟往往被忽略。搞循環經濟,短期來看,對企業是沒利益的。這種重經濟利益、輕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使得企業缺乏發展循環經濟的動力,認為清潔生產帶來的生態環境效益是歸社會所得。
(三)園區管理體制不夠完善
從循環經濟的產生、發展過程看,政府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推動者,企業、公眾是發展循環經濟的主體。相對于循環經濟的這種發展機制,松木園當前的經濟發展機制已經滯后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存在一系列不可回避的問題,如市場競爭的外在壓力不足;政府各部門對松木園的管理職責還沒有理順;成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的地位、職責還不明確;松木園稅收等利益分配機制未建立;對入園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管理、考評和獎懲措施缺少;政績考核注重GDP指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供給不充分等。這些成為我市松木園區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障礙。
(四)園區基礎建設和配套設施資金缺乏
園區以化工為主,原材料、燃料及產品運輸量大,園區西高東低,鐵路、公路、水路(港口)的建設、綜合管線的鋪設、市政設施的完善、土地平整和拆遷補償、安置等前期工程投資大,任務艱巨。現在園區的相應配套設施和服務尚未完全建設起來,緊挨著的三個化工企業——建滔化工、駿杰化工和錦軒化工的周圍現在還缺乏服務機構。園區水電還不充足,也是制約更多企業入園的一個瓶頸問題。當然,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資金,資金短缺不容忽視。
三、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措施
根據衡陽市政府對園區發展規劃所定的目標:2010年,松木園總銷售收入將達到150億元,利稅17億元;到2020年,園區將實現總產值過350億元,利稅過40億元,其中鹽鹵化工和精細化工產業實現總產值250億元,利稅25億元;有色金屬深加工產業產值100億元,利稅15億元。為了更好地實現規劃目標和解決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措施。
(一)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模式
1.國內外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模式
國外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成功的模式較多,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可行實踐模式:企業內部的循環經濟模式(以美國3M公司、杜邦公司、施樂公司為代表,以企業自發啟動為主)、生態工業園模式(以丹麥卡倫堡工業園區為代表)和社會層面的循環經濟實踐模式(以德國的雙元系統模式為代表)。
筆者認為對松木園目前發展階段最有借鑒價值的是生態工業園模式。丹麥卡倫堡工業園區是20世紀50年代自發形成的,被譽為世界上第一個生態工業園,是目前國際上運行最為成功的生態工業園。電廠是該園區產業鏈的核心,電廠給制藥廠供應高溫蒸汽,取代了其自備鍋爐;給居民供熱,減少了3500個家庭取暖爐;供應中低溫的循環熱水,使大棚生產綠色蔬菜;余熱放到水池中用于養魚,實現了熱能的多級使用。同樣,粉煤灰用于生產水泥和筑路,脫硫石膏用來造石膏板,使進口的石膏原礦減少一半。
2.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模式
松木園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必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借鑒循環經濟三個層次的實踐模式,通過有意識的規劃、合理的布局、選擇性的招商以及有效的管理,組織或協助入選園區的企業按照循環經濟要求,因地制宜地探索出自己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從而達到整個區域的共生共榮、可持續發展。根據松木園的資源及其地理特點,筆者認為在目前階段,松木園應該重點發展園區內循環,建立共生企業群,形成完整的鹽鹵化工產業鏈,符合產業鏈及下游產業鏈的企業鼓勵入園,以關鍵技術創新和系統集成為主要手段,開拓發展鹽化工、天然氣化工和動力有機結合的鹽鹵和天然氣資源綜合利用多功能系統,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
(二)大力宣傳和發展園區循環經濟
1.加強鹽鹵資源開發統籌規劃
根據建設循環型經濟工業園區的基本要求,結合松木園區的實際情況,衡陽市松木循環型經濟工業園區建設的統籌規劃,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兩條主線、三大主導產業、五條支撐保障體系”。即以發展循環經濟、建立有特色的新型化工工業園區為中心,以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和科技創新、循環經濟建設為主線,以政策、信息、技術、社會、環境安全為五大支撐體系。
松木園區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是推進建滔化工和瑞達電源等龍頭企業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帶動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立工業園區內部企業之間資源交換、互利共生的循環經濟工業網絡,提高資源利用的產出值,促進鹽鹵化工和精細化工產業鏈的延伸和有色金屬深加工持續快速發展。松木工業園區作為湖南省鹽化工產業的重要基地,應根據鹽鹵資源分布情況合理配置產業區結構,同時又不對總體路網的布局產生影響,有利于規劃管理和土地使用。
2.推進資源和廢棄物循環利用
以松木園鹽鹵化工、煤炭為重點,強化能源、原材料、水等資源的消耗定額管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好建滔化工的污染物——氯,在建滔化工旁邊建立以氯作為天然化工原料的化工企業。這些企業產生的未反應氣也可為自己和建滔化工的動力系統提供燃料,動力系統的富CO2,又可為鹽化工的硝酸化工提供原料。
3.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
隨著衡陽建滔的快速發展,帶動了相關系列產品的配套發展,相繼引來了駿杰化工、錦軒化工等企業鄰依,逐步形成了一個鹽化工關聯企業群,以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衡陽建滔已明確表示,對于落戶松木園區的關聯企業,將積極配合園區在給排水及用電方面提供支持,并穩定、低價提供原材料,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園區企業一道發展衡陽經濟,振興衡陽工業。鹽鹵化工產業要圍繞核心資源、核心企業,通過產品鏈之間的延伸和耦合,逐步通過產業升級,形成整個鹽鹵化工產業及精細化工集群的自我技術和核心專長,逐步由生產基地向創造性基地轉型——實現松木園區域內循環,最終建立共生企業群,形成完整的鹽鹵化工產業鏈。也提高了主要污染物集中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降低企業治污成本。
(三)應建立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的園區管理機制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就需要轉變思維模式,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進行變革。這些變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會涉及到既得利益的喪失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1.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園區管理模式
松木園的管理模式是政府管理型,但是這個管理委員會與衡陽市政府和石鼓區政府的關系還沒有理順,管理委員會的職責還沒有明確,對工業園的管理、利益分成等都沒有很好解決。管理委員會應充當好利益協調的角色,拿出可行的利益協調方案,及時有關技術、標準、管理和政策方面的信息,開展信息咨詢和宣傳培訓。完善綠色經濟目標體系和政府考核標準,建立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信息共享體系,大力培養發展循環經濟的外部環境。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應該結合我市和園區的情況,逐步探索建立“以企業為主體,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各類組織和公眾參與相結合”的綜合管理體系。具體而言,衡陽市和石鼓區兩級政府主要進行政策支持和制度約束,在企業和社會無法有效運作的領域發揮作用;消耗資源能源、排放廢物、銷售產品的企業應按市場規律和規則運作,履行其排放者責任和擴大生產者責任;事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應為政府制定管理目標和運作規則提供技術支撐;非營利組織和社會中介的參與可以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同時,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
2.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
隨著松木園的發展,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專業。管委會主要領導必須熟悉本地主導產業的技術領域和發展規律,從事科技、經濟、招商、規劃、人事和社會事務等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應具有與從事的管理工作相對口的專業背景,同時擁有一批熟悉鹽鹵化工等產業發展規律的管理骨干人員。
3.實行目標管理考核
松木園管理委員會要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考核辦法,對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年度進行考核。對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和干擾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依法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政策導向作用
1.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并整合現有資金,突出重點,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方式,加大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重大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財政對政府資源節約管理和節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財政新增的技術改造支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科技投入等專項資金要重點支持發展循環經濟。要進一步理順和完善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收費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機制。政府采購目錄優先考慮節能、節水和環保認證產品,逐步擴大節能、節水產品實施政府采購的范圍。
2.加大融資力度
衡陽市政府和石鼓區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從財政預算中拿出一定的資金,整合現有資金(這也可作為稅收等利益分成的依據)。政府可以考慮目前上市公司融資的途徑,發行循環經濟政府債券、循環經濟彩票、接受民間資金捐助和國際援助資金等方式,擴大循環經濟資金的來源渠道,鼓勵民間和金融機構等的資金進入循環經濟發展系統。對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點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和信貸政策的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資信好的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各級投資擔保公司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重點項目要優先提供貸款擔保。鼓勵和支持企業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3.推動科技進步
衡陽市政府應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項目,集中解決制約松木園循環經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難題,通過聯合攻關,研究開發一批有利于園區循環經濟發展的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技術支撐。培植一批具有較高資源生產率、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潔生產型示范企業。鼓勵和引導企業開展相關技術研究,充分發揮企業自主創新的主體作用。聯合高校開展關鍵技術研發、推廣和咨詢,加強產學研聯合,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開發清潔生產集成技術,提高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能力,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術且市場占有率高的環保企業。
總之,松木園在短短幾年時間里,運用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實踐證明,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前景光明。發展循環經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靠某個方面的努力就能達到理想效果的,它需要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和企業的密切配合。只要這樣,松木園的明天才會更加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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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結果顯示,中國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間,僅僅煤炭資源的浪費數量就高達250億噸。我國煤炭開采方式落后是導致資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極其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另外,我國小型煤礦在生產技術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資源、降低礦山服務年限作為代價,使煤炭資源陷入大量浪費的境地。
(二)煤炭資源超負荷開采現象加劇
近年來,我國煤炭在價格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漲幅,不少煤炭企業在以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情況下,對部分地區的煤炭資源進行超負荷開采,驗證違反了相關規定,與合理開采煤炭理論相差甚遠,而且無序開采現象極其嚴重,煤礦的安全生產日益陷入危機當中,不斷發生安全事故。若持續使用這種超負荷的開采模式對煤炭資源進行開發,必將會導致我國煤炭資源用盡,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三)煤炭資源開采及規劃不合理
我國部分煤炭豐富地區考慮到市場經濟和地方發展,持續投資開辦煤礦開采企業,近幾年煤礦開發項目不僅數量多,且規模較大大,雖然起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煤炭資源消耗速度極快,且沒有按照相關回收標準對煤炭資源進行回收,導致煤炭資源問題日益凸顯。根據統計數據顯示,雖然我國計劃在2015年實現25個億噸的煤炭產量,但各個省市規劃總產量之和為38個億噸,大大超出了我國的計劃數量。
(四)煤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突出
現階段,我國一些煤炭企業在開發煤炭資源時仍然使用“資源-產品-廢品”的單向線性方式,這種煤炭開發方式造成煤炭資源的嚴重浪費,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煤炭資源的粗獷開采引起礦區環境承受力降低,導致周圍地面出現塌陷、滑坡等現象,采空區水量減少,使當地居民飲水問題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和廢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氣和地下水道,使空氣和水體受到嚴重污染。
(五)煤炭行業監管機構及相關法規不完善
煤炭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變更頻繁,管理層人員不斷減少,對于行業的管理更顯弱勢。我國用來約束煤炭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仍處于不完善水平,還有較大的補充空間,煤炭資源開發及生產過程中審批不嚴謹、審核不充分等問題也不斷出現,法律對于煤炭資源保護力度還有待提高。
二、煤炭開發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對策和建議
(一)設立環境評價績效指標,對煤炭資源進行有序開發
應綜合考慮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對煤炭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有序開發,使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環境保護相互協調,摒棄傳統觀念,例如“先破壞后治理”,對煤炭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對應的環境評價績效指標,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進行管理,不斷提高煤炭企業對環境及污染等問題的關心程度。與此同時,還應強化煤炭行業的科學管理機制,減少煤炭生產、流轉、消費等過程中造成損失及浪費。
(二)補充并健全煤炭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環境問題爆發的初期階段,國家頒布及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用來約束資源開發等行為,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通過最近幾年對法律法規的實踐發現,這些法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開發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國家宏觀調控及自然資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區難以展開,進一步補充并健全國家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顯得更加重要了。為了能使煤炭開發過程中造成的資源浪費及環境污染問題得到一定的遏制,將生態損失降至最低,應堅持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理念,制定用來制約礦區生態環境破壞的法律規定并嚴格實施,在前期,煤炭開發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在后期,必須對其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三)土地資源、水資源及大氣污染的治理
以“誰破壞,誰復墾”這一原則為主要核心內容,煤炭企業應主動肩負起土地復墾的任務。政府在加重對環境污染行為懲罰力度的同時,也不斷投入資金,用來提高煤炭開發企業及社會人員的積極性,共同攜手做好土地及環境的保護工作。對于煤炭資源開發所導致的塌陷、下沉等現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區域通過生物科技及工業技術的,盡量將土地治理后恢復原貌的土地退還給農民,供其進行農作。堅持以廢治廢原則,通過廢物利用來降低煤矸石的堆積量,將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恢復原貌,之后不僅可以退還農民進行農作,也可以于商業建筑。圍繞煤礦資源的特點,將礦區內水資源的排放和供給進行結合,實施水害控制優化等措施。對于煤炭開采過程中提取的礦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須在過濾及篩選的情況下才能考慮使用。除此之外,還應投入資金建設污水處理廠,對于各煤炭企業排出的污水進行集中式處理。如果排放的廢水中含義重金屬物質或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先將其轉化為難溶重金屬化合物,再通過污水凈化處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還應在煤礦開發區域內大面積開展綠化活動,通過植樹造林的方式來降低水土流失。
(四)發揮先進科學技術
在煤炭開采中的作用發揮先進科學技術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的作用,為煤炭潔凈開采技術的研究提供更多平臺,通過這些先進的技術方式來降低生產過程中廢料的產生,使煤炭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開采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使煤炭資源在發揮能源作用的同時被充分利用。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特征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方式。目前,循環經濟在工業方面的研究和實踐較多,但對農業方面的關注尚顯不足。我國不僅是人口大國,而且是農業大國,人多地少并且資源未能充分利用,面臨著資源短缺、污染嚴重、農產品品質下降等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瓶頸”。因此,樹立資源憂患意識,科學利用有限資源,發展農業循環經濟,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是實現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農業循環經濟的內涵和特點
(一)農業循環經濟的內涵
所謂農業循環經濟就是將循環經濟理念應用于農業生產,按照循環經濟的原則,充分利用傳統農業精華和當今高科技成果和手段,通過人工設計生態工程,協調發展與環境之間、資源利用與保護之間的矛盾。它要求降低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資源、物資的投入量和廢物的排放量,通過農產品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和過程后各層次的物質和能量循環,實現系統物質再生循環,形成生態上與經濟上兩個良性循環,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農業循環經濟不僅要追求農業經濟內部的良性循環,而且還涉及到經濟、社會、生態三個方面的統一,最終追求的是融入社會層面上的“大尺度循環”,即在整個社會經濟領域,實現工業、農業、生態之間共同發展和交叉利用。
(二)農業循環經濟的特點
對資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是農業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作為一種發展模式,農業循環經濟強調的是在生產活動之初盡可能少地投入自然資源,生產活動之中盡可能少地消耗自然資源,生產活動之末盡可能少地排放生產廢棄物。農業循環經濟具有以下特點:
1.綜合性。農業循環經濟強調發揮農業經濟系統的整體功能,以大農業為出發點,按“整體、協調、循環、再生”的原則,全面規劃,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使農、林、牧、副、漁各業和農村一、二、三產業綜合發展,形成產業集群。這樣容易在集群區域內形成有特殊的資源優勢與產業優勢和多類別產業結構。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產業鏈中的主導鏈,并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與之連接,組成生態產業網絡系統。
2.多樣性。農業循環經濟可以針對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自然條件、資源基礎、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情況,充分吸收我國傳統農業精華,結合現代科學技術,以多種生態模式、生態工程和豐富多彩的技術類型裝備農業生產,使各區域都能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地區優勢,各產業都根據社會需要與當地實際協調發展。
3.高效性。農業循環經濟通過物質循環、能量多層次綜合利用和系列化深加工,可達到充分利用資源、減少廢物產生、物質循環利用、消除環境破壞及提高經濟發展規模和質量的目的,從而實現經濟增值,降低農業成本,提高環境資源的配置效率,使社會生產從數量型的物質增長轉變為質量型的服務增長。同時,農業循環經濟還拉長了生產鏈,推動環保產業和其他新型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為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創造農業內部就業機會,保護農民從事農業的積極性。
4.持續性。農業循環經濟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使物質循環利用,做到物盡其用,可以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共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能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維護生態平衡,提高農產品的安全性,變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常規發展為持續發展,把環境建設同經濟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在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的同時,提高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增強農業發展后勁。
制約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資源瓶頸
(一)土地資源短缺且利用不合理
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沒有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就不可能有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對于人口眾多、耕地相對短缺又處在高速工業化的我國來說,問題就更加突出。我國土地資源總量大,人均占有量少。2005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1.4畝,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約相當于美國的1/8、印度的1/2。與1996年相比,不到10年時間,耕地凈減少1.21億畝;僅2005年一年,全國耕地凈減少542.4萬畝(《2005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特別是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上海、福建等地的人均耕地已接近或低于聯合國規定的“0.053公頃/人”的危險點,而農業大省山東省人均耕地面積也僅為0.081公頃/人。并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的市場價值顯現,許多違法占地、亂搭亂建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有限的土地資源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和田塊的荒廢。這些不僅造成土地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對短缺的土地資源造成嚴重沖擊。
(二)水資源供求失衡且利用不合理
目前,由于農業水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水資源利用效率較低,造成農業水資源質量持續下降,農業用水缺口逐年加大,農業生態環境惡化,水資源污染嚴重,進一步成為可供利用水資源供求失衡的重要因素。根據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課題組(2003)報告,我國水資源總量為2.81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一位,而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并且全國各流域水資源狀況南北方差異巨大,北方地多水少,耕地面積占全國的59.6%,而水資源量僅占14.5%,其中耕地占全國39.4%的黃淮海地區水資源量僅占7.6%;南方水多地少,耕地僅占全國的34.7%,而水資源占了80.9%。全國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為20%,但北方多數區域已經超過50%,遠遠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40%的警戒線。正常年份全國灌區每年缺水約300億立方米,城市缺水60億立方米。因缺水減產糧食造成的經濟損失約500億元,影響工業產值2000多億元。
(三)環境污染嚴重且生態系統退化
從20世紀中葉開始,我國為促進農業發展,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目前,我國化肥使用量占全球的30%。據測算,化學殺蟲劑中被真正有效利用的部分僅為10%-15%,其余大部分則逐漸散失在空氣、土壤和水當中,造成對環境的嚴重污染。更為嚴重的是化肥、農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對人類的健康構成威脅,成為我國農產品和加工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礙,大大削弱了我國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由于農業的粗放型經營,無序開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和景觀的破壞、濕地面積減少、調控功能明顯降低,使洪澇災害威脅依然嚴重。
農業發展面臨的問題和困難表明,今后一段時間我國的資源環境將會承受巨大壓力,這種“資源環境的稀缺性”一方面會引發資源價格和環境價值的提高,加大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將促使人們對傳統生產方式進行深刻反思,在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優化資源配置、降低資源使用總量和減少廢棄物排放的情況下,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經濟需要和生態需求。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經濟杠桿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現代經濟學認為,微觀經濟主體往往只關心本身的利潤最大化,而很少關心外部成本或社會成本,產生了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不一致的負外部效應,導致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將微觀經濟主體行為的外部效應內部化。比如征收環境稅,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矯正外部負效應,實現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財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標的實現。
(二)加強制度創新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當前,國家有關部門應大力推進制度創新,完善有利于循環農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體系,增加農業的財政投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建立循環型農業推進組織,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環境管理,為循環農業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推進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國家層次的循環經濟立法相呼應,建立我國循環農業發展的法律保障體系,并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保障體系與扶持措施。為此,我們要建立起各種經濟合作組織和收購、銷售、運輸、技術等服務組織,并制定出相適應的法規和政策,為農業循環經濟的運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加強政府機制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發展循環經濟是一項具有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的任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其所需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對政府來說責無旁貸,并且只有政府才能承擔起這一艱巨的任務。因而,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要由政府出面組織生態經濟領域專家對循環經濟如何與農業發展實踐結合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社會、自然協調發展規劃,提出切實可行的、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并結合實踐情況總結經驗,制定出有利于生態建設的干部考核指標,杜絕僅把經濟增長的GDP作為唯一考核標準的現象。
(四)加強技術創新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農業循環經濟是農業生產技術范式的革命,它必須以先進科學技術為支撐點,重點組織開發資源節約和取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技術和“零排放”技術;加強研制和生產對環境溫和的新型肥料,減輕環境污染,提高肥料利用率;開發高效、低殘留的農藥,開發生物農藥取代化學農藥。通過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全面保護和改善環境,大力推行生態農業和清潔生產,不斷提高我國農產品和加工食品的品質和安全性能,逐步使其符合資源環境方面的國際標準,從而突破綠色壁壘,增強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倡導清潔生產和節約消費,最大程度地減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實現生態的良性循環與農村建設的和諧發展。
(五)加強法規機制在農業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一方面通過政策調整使循環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企業和個人經營行為有利可圖,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外部效應內部化機制;另一方面應建立和完善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形成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補償機制。鑒于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廣大農村居民對生態環境保護知識較為缺乏和意識比較薄弱的狀況,當地政府應強化責任意識,并通過立法把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納入地方基層政府的職責范圍之內,加強對發展農業循環經濟重要性的教育、宣傳和引導。
近年來隨著資源和環境的問題日益嚴重,在滿足人們健康、舒適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常規能源消耗,已成為暖通空調行業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適應這一要求,作為空調冷熱源中能源轉換效率最高的熱泵應用技術,正受到人們的日益重視和關注。
在熱泵技術應用研究中,關鍵要解決如下問題:合適的低溫熱源、適宜的制冷工質、合理驅動方式。熱泵技術的應用和推廣,不僅要適應能源的結構調整和環境保護的需要,也要在初投資和運行成本上,具有和常規空調冷熱源相競爭的優勢。
一、地源熱泵系統形式
水源熱泵分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兩種形式。地表水源主要包括江、河、湖、海等水資源。近幾年,城市污水資源作為一種優良的熱泵低溫資源,其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正受到人們的重視。
地下水源熱泵和土壤源熱泵都是利用豐富的地熱資源,可統稱為地源熱泵。作為一項旨在解決空調冷熱源問題的新技術,地源熱泵以其高效、節能、舒適,而且安裝施工簡單、運行維護方便等優點,近年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地下水源熱泵指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與制冷劑進行熱交換,并在合適地點回灌或排放,即通常所說的開路系統。開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回灌技術要求較高,回灌設施投資和運行費用較高,機組性能受地下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較大,地熱水對管路系統和設備的腐蝕問題以及地熱井的開采和地熱水的抽取可能引發的環境地質問題等。
閉路系統是利用地下埋管與土壤或用井下換熱器與地熱水進行熱交換,土壤源熱泵即屬于閉路系統。閉路系統一般采用間接膨脹式,即制冷劑與大地之間通過中介流體進行熱交換,地下盤管自成封閉系統。管內流體可以是水、鹽水或乙二醇水溶液。根據地下埋管的布置形式,系統又分成水平埋管和垂直埋管,垂直布置的埋設深度一般為30~180m。在垂直埋管地源熱泵系統中,按埋管換熱器形式的不同,又分為套管和u型管兩種形式。相比較而言,u型埋管換熱器施工簡單,運行可靠,在地源熱泵系統中得到了較廣泛的應用。按熱泵與空調末端系統的耦合方式,又可分為水—水地源熱泵和空氣-水地源熱泵。水-水熱泵因為要增加一次中間換熱和水的輸送,所以系統的總性能系數要低于空氣-水地源熱泵。我國目前所開展的研究主要系統形式都是水-水耦合的方式。
二、土壤熱特性和回填材料對地源熱泵性能的影響
土壤的熱特性對地源熱泵系統的性能影響較大。土壤熱特性主要與組成土壤的固體顆粒成分、導熱性能、土壤的含水量、密度有關。leong等(1998)進行了土壤成分和含水量對埋管換熱器和熱泵性能的研究。研究表明,干燥土壤的地源熱泵的性能系數cop要比潮濕土壤的cop低35%,當土壤含水量低于15%時,隨著含水量的降低,熱泵的循環性能系數將迅速下降。土壤含水量在25%以上,地源熱泵的性能將會得到有效的提高,而當含水量超過50%后,含水量的增加,熱泵循環性能系數提高的趨勢減緩。
土壤含水量從50%增加到100%,其cop僅增加1.5%。
在u型埋管和管井之間填充適當的材料,可以使管道和井璧的接觸更加緊密,提高埋管換熱器的傳熱效果。同時,回填材料可以有效防止土壤凍結、收縮、板結等對埋管換熱器的傳熱效果的影響,也可有效防止地下污染物對埋管的不利影響,因此選擇適當的回填材料對地源熱泵的性能有重要的影響。目前應用的回填材料主要有沙土混合物,水泥灰漿和火山灰粘土等。從提高埋管換熱器性能來看,水泥灰漿回填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對于嚴寒地區地源熱泵的應用,除應注意埋管內流動介質的防凍外,尚應注意由于埋管自地下取熱可能導致的土壤凍結對地源熱泵性能的影響。量輸出,也降低了系統的cop。當機組停運一段時間,凍結的土壤融化,埋管斷面又恢復到原來的形狀。根據現場情況分析,管道擠壓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土壤膨脹產生的應力大于了埋管的抗壓強度。如果地下土壤和回填材料具有不易凍結的性質,則管道不會出現擠壓現象。實驗表明,管道最大擠壓出現的部位位于u型管進水管的中部。當管內流體溫度在-5℃~-10℃范圍內,管道擠壓的程度隨溫度的降低而增加,當溫度保持在-2℃時,管道沒有明顯的擠壓現象。由于管道擠壓,在-5℃~-10℃范圍內管道斷面積的減小由6%增加到32%。與進水管相比,u型管的出水管部分在實驗的溫度范圍內沒有出現明顯的擠壓現象。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飛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人口大幅增長的壓力,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環境破壞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制約公眾生活質量提高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為保護日趨惡化的生態環境,法律手段在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別設立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別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一些犯罪進行了修改。但是和發達國家比較,根據我國保護環境資源的現實情況和基本要求,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刑法立法體系設置不科學
我國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分類標準是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會危害性標準。據此,我國刑法分則將犯罪依次分為十類: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其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以亞類罪的形式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而不是按照同類客體的標準在刑法分則中獨立成章。由此看來,刑法分則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置,顯然與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標準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刑法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價值取向的偏離,這一立法價值的取向是重視懲罰而輕視預防。具體來講,重懲罰輕預防的立法價值取向首要表現為刑事立法觀念上對一般污染環境行為或破壞環境行為的危害性缺少足夠的重視。正是因為這一點,導致了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懲罰力度偏輕;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視刑法的懲罰功能而輕視了預防功能。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為的結果而輕視了犯罪行為的本身,從而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為結果犯罪而非行為犯罪;另外沒有從預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處罰的手段和方式,導致在刑事處罰手段上的單一性。
(三)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范圍狹小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僅有15個,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所涵蓋的范疇,但是與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較,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的范圍依然很狹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罪狀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標準,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在美國誠如學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環境刑事立法都將危險視為一種重罪而適用嚴厲的刑罰。”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時懲罰環境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很不利,必然會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處罰,最終使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特殊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
(四)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較輕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也是刑法調控體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利益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但是,我國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卻明顯偏輕。比如嚴重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都是過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從這一點來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所施予的刑事處罰顯然輕于刑法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
二、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完善的立法建議
正是由于我國刑事立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設置上存在的問題,導致刑法在環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在當前人類社會面臨嚴峻全球性環境危機的形勢下,我國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治理過程中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環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調控機制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功能,從而保障人類社會與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生態效益大于經濟價值,應該重視環境刑法的生態本位。自然環境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侵害的直接對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只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間接后果。此外,雖然一般環境污染或破壞直接結果的危害性看起來并不嚴重,但是其潛在的危害卻是我們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視了對一般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的刑事處罰,就很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最終給人類環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立法價值關鍵在于犯罪預防,應當注重通過對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的刑事處罰實現犯罪預防,才更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一)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分則體系中獨列成章
我國學者對于環境刑事立法體例的設置問題存在不同的主張,有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外特別立法,也有的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內獨立成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是生態環境利益,這一類犯罪客體具有特殊性,是整個刑法分則中所沒有的客體類型,因此應該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獨自作為一類犯罪,跟刑法分則的其他十類罪并列;此外,從社會危害程度上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是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夠體現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又能夠體現我國環境刑事立法對于生態價值的重視。
(二)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
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法體系,首先應該增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的處罰方法。因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種類的完善受到刑罰體系的牽制,加之我國目前刑罰種類較少,并且沒收財產刑和罰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復適用不符合法律原則,因此應該通過修改刑法擴大資格刑的范疇,對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增加試用資格刑。此外,我們應明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相關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以貪利形犯罪為主,所以只有以判處罰金刑剝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才能夠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
(三)擴大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
環境污染導致的全球性氣候變暖日益嚴重,這就迫使我們必須拓展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范圍,應該要求將所有壞境因素都納入到刑法所保護的范圍。此外,必須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危險犯的規定在于某些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非常嚴重,當這種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了,定將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未當危害環境的實際損害結果發生,刑法就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力度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2)23-0027-03
《環境資源法》課程自2003年開始自建,2006年申報院級重點建設課程獲得成功,2008年通過驗收,同年申報市教委重點課程建設獲得批準,2010年通過市教委的評估驗收,同年獲上海市精品課程榮譽稱號,2011年獲司法部精品課程榮譽稱號。緊緊圍繞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外向型人才的目標定位,經過10年的建設,該課程在教學團隊建設、課程內涵建設、教學資源建設和學生環保社團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一、教學團隊建設
通過組織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加強青年教師培養、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等多種方式,逐步建成了一支優秀教學團隊。這支團隊學歷結構、職稱結構合理。主講教師全部具有博士學位,其中三人具有博士后研究經歷,現有教授4人,正高:副高:中級比例為2:3:2。此外,有專人負責學校有機農場的實驗,為環境資源法的教學實踐提供了支撐。
教師團隊專業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其中有主攻環境資源法基礎理論、自然資源法、污染防治法、國際環境法、環境金融政策法律、環境法律實務的教師,基本上覆蓋了環境資源法理論和實踐的所有領域。同時,團隊還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1人具有環保部門工作經驗,其余教師都具有律師資格,能滿足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需要。
教師團隊部分教師具有良好得多學科知識背景,部分教師具有良好的雙語授課能力,能滿足培養復合型、外向型人才的需要。團隊有著良好的社會影響力。現有全國性學會副會長一名,“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學家”1名,“上海市浦江學者”1名,“上海市曙光學者”3名,“上海市晨光學者”1名。
二、課程內涵建設
1. 改革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
環境資源法學的體系更完善,多專格局已經形成。環境資源法學已經開設環境資源法學、自然資源法學、能源法學、污染防治法學、國際環境法學的課程,從學生的選課情況來看,效果良好。同時,鑒于環境資源法學是一門典型的新興交叉學科,既與法學內部的二級學科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等密切相關,又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管理學、環境科學、環境工程學、可持續發展、生態學等密切相關,因此,在環境法學教學中,逐步開設了環境金融法、環境行政法、環境健康法、環境經濟法等交叉學科的課程。
在教學內容上,一是吸收了本學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學改革成果和環境管理與司法實踐新經驗,結合我國和國際環境資源立法新動態,全面系統地闡述了環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法律責任、法律救濟等基本內容,注重培養學生運用環境資源法基本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二是在注重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的同時,強化了災害防治法的內容;三是對環境法律現象進行抽象與概括,系統歸納了環境資源基本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災害防治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為學習提供了極大便利。[1]
2. 適應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要求,構建研究型教學新模式
將啟發式、參與式和研究型學習的教學理念貫穿于教學全過程,通過小論文、項目訓練等方式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學科團隊科研能力較強,論文、專著、教材、國家課題、省部級課題、橫向課題等成果豐碩,注重科研成果向教學的轉化。
3. 改革教學方法與手段
結合法學類教育的特點,本課程為適應教學的需要,積極注重實踐性教學,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第一,根據學院的統一安排,學生每年有2~3次利用假期等時間進行社會見習、社會調查或實習;第二,學院已經與上海市各級政府司法局、市區縣環保局、各級法院、檢察院及多家律師事務所和企業、街道等單位簽約,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協作關系,可以定期安排學生到上述單位實習,增進學生的感性認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積極邀請優秀的審理環保案件的法官、從事環境糾紛處理的律師到學校授課或開辦講座,增加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感性認識。第四,在學校配合下建立了模擬法庭,定期組織學生開展環境侵權案件模擬法庭教學實踐。第五,有計劃、有步驟組織學生開展社會環保法律咨詢等實踐活動,幫助學生培養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4. 建立新的評價體系和考核方法
新的評價體系改變了一次考試定終身的評價方式,重視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評價與激勵。 總成績中包括平時作業、討論課、小論文、實驗研究和項目訓練、期末考試等,期末考試采取開卷考試,考試題目多著意考察學生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和創新思維的能力。[2]
三、教學資源建設
針對培養目標,學院一直抓緊教材建設,自編了《環境資源法學》(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和國家十二五規劃教材《環境資源法理論——實務——案例》。同時,教學團隊專門編寫了環境法典型案例匯編,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利于培養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除此之外,還建設了符合課程設計要求的其它教學資源,包括:PPT課件、電子教案、案例庫、習題集、實訓指導書,等等,并建立了校內網絡課程學習網站,包括《環境資源法案例庫》、《環境資源法視頻資料》、《環境資源法試題答案》等多媒體課件、在線測試、在線交流等教學輔助資料,滿足網絡課程教學需要,并為學生的自主學習開列并提供了豐富有效的資料。
關鍵詞:法學基本理論、環境資源法、調整論、法律關系、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
有關通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各種觀點,即有關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各種觀點,本文稱為環境資源法學的調整論,簡稱為調整論。調整論的法律關系論是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闡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它不僅在調整論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對于傳統法學理論中的法律關系理論也是一種挑戰和創新。
一、追問法律關系
(一)問題的提起
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否定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是中國法學界一個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較為流行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社會關系,因而人與自然的關系過去不是、現在不是、將來也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人,法律關系只是主體和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主體和客體或人與自然之間不能構成法律關系;法律只能調整法律關系即主體之間的人與人關系,由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因而法律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例如,《環境法學》之所以認為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因為不能“把環境法律關系視為人與物的關系、人與環境要素的關系或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法律關系本身來說,只能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3]王燦發教授也認為:“法調整的是社會關系,而社會關系只有在人與人之間才能產生,人與動物之間、人與各種客體之間,都不可能產生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經過法律調整,成為法律關系……不管環境和人的關系如何聯系緊密和重要,但它總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無法變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無法變成法律關系,因為環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樣,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4]李愛年教授之所以反對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一個重要原因是“人與自然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5]
筆者也認為,法律的確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傳統社會科學中所講的社會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但是,筆者想補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外,還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一個互相排斥、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個可以并存、共容的現象;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自然物與自然物的關系(即物與物的關系),而是與人有關的關系;隨著人類社會與自然的融合,當代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單一的和單純的人與人的關系,新的社會學理論和其他社會科學理論認為,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如物質社會關系、思想社會關系、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等),當代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兩個方面;同樣,法律關系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單純地定義為、理解為人與人的關系。運用法律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觀點,否定環境資源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屬于運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對方觀點的概念推理法。通過概念推理法來否定某種觀點,其前提是該概念或定義應該是正確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義本身并不正確或全面,顯然運用該概念進行推理所得出的結論也是不正確或全面的。關于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其實質是對法律關系僅僅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法律關系基本概念的挑戰和創新。
調整論認為,要區別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現實關系與想象關系、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這三組概念,主張法律關系向法定關系接近、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侵權關系與原始關系分開。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法律關系是一個專門術語,法律關系理論中的“法律關系”概念是對法律規定、控制的各種關系即法定關系的選擇、概括和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概念中的關系是法學家對各種法定關系的選擇與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法律規定的關系種類很多,包括人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其中有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定義為法律關系,而另一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客體物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排除在法律關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對這種人為地選擇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主體人與客體自然之間的關系)納入到法律關系的范疇,將法律關系與法定關系統一起來。現實關系是指現行法律規定和實施中存在的關系,例如現行的物權關系,就是主體人對物的占有關系或占有狀態;想象的物權關系是指現行的物權關系在將來或今后可能發生、但目前并沒有發生的關系和狀態。調整論認為,在分析具體的法律關系時,不能把想象的關系當作現實的關系,而應該將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這樣才能抓住法律關系的本質與特征。原始關系是指法律規定的關系,例如法律規定的債權關系、物權關系;侵權關系因為原始關系的存在,有可能發生的因侵犯原始關系而形成的侵權關系,包括行政侵權和民事侵權,例如因阻礙和侵犯物權所有人占有其物、債權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權關系。調整論主張,應該將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分開;如果在界定原始關系時,引入侵權關系,就會搞亂原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得出“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關系包括因侵權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人對物的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結論;就會得出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債權關系包括因侵犯債權行為而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平等主體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民事主體與侵權行政機關的不平等的行政關系”的結論。
調整論認為,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所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資源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自然關系是否被傳統法律關系理論認可為法律關系無關,即使目前某些法學家不承認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也不能否認現實法制實踐中人與自然關系的存在,更不意味著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因為環境資源法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屬于環境資源法的功能和現實作用問題,而傳統法律關系理論是否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認定為法律關系主要是對法律關系定義的理解問題;但是,如果法律關系理論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視為法律關系則更有利于發揮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作用,因為這意味著法律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有了法律關系理論的指導。因此,調整論主張,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應該是由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和實施所確認、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法律關系理論在內法學理論是法律現象和法制建設實踐的產物,是用來解釋現有法律現象、指導今后法律發展的理論,既不能以傳統的法學理論或法理邏輯來束縛環境資源法律和環境資源法學對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的適應,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學理論來阻礙法律和法制建設的進步與發展,法律和法學理論都應該與時俱進。美國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張實用主義的法律觀,他確信存在著公認的社會標準和客觀的價值模式,他認為:“法理學的傳統使我們服從客觀標準。……我們無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無法認識事物的本真。但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這仍然是一個應當為之奮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國法官奧列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所體現的乃是一個民族經歷的諸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因此不能認為它只包括數學教科書中的規則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法律的道路》這篇在美國法學著作中引證最多的論文。[8]該文在當時美國社會歷史發生轉型的條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重要命題,其中重要一條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時下的主宰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9]這句話或多或少有點傷害那時法律家的自尊心,顯然不利于作為美國的一個巨大利益集團的法律家群體即中國法學家所稱的法律共同體。但是爾后的法律進程證明,他提出的一些與當時主流法學理論相左的新命題是正確的。
從總體上看,關于法律關系的法學理論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與時俱進的理論,法定關系、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疇一直處于不斷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之中;關于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理論,并不是否定法律關系理論,而是致力于對傳統法律關系理論的繼承和改進,致力于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二)法律關系范疇的歷史發展
從法學理論發展史看,法律關系是法學家為解釋法律現象特別是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事物或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形成的一個術語,也是現代法學理論中的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為了闡明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理論,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關系理論的歷史發展過程。
關于法律關系概念的起源有許多說法,下面僅引用三種說法。據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法律關系”觀念最早源于羅馬法之“法鎖”(法律的鎖鏈,juris vinculum)觀念和債權關系。根據羅馬法,“債”的意義有二:債權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的給付;債務人有應請求而為一定的給付。債本質上是根據法律,要求人們為一定的法鎖。法鎖的觀念為近代法律關系理論的創立奠定了基礎。但是,當時法和權利、法律關系之間沒有明確的概念分界。[10]據周永坤著的《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關系”一詞源出羅馬法,最初僅指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是法律關系,基于這種關系,我們受到約束而必須依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給付某物的義務”。[11]據何華勤主編的《外國法制史》,“在羅馬法上,債是依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特征為:債是特定的雙方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連鎖關系;債的標的是給付;債權人的請求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12]顯然,上面所引證的三種說法(實質上是不同翻譯)都不是法律關系的定義,而是解釋債這種法律現象時的說法,也不是用法律關系來解釋所有法律現象(如物權),更談不上上述“債”、“法鎖”或“法律關系”包括所有的法律關系。如果僅從直觀上看、表面上看,可以從“債是法律關系”反推出“法律關系包括債這種關系”的結論。從上述涉及法律關系的三種說法可知,與債這種法律關系有關的因素包括如下5項: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他人、我們、人們、當事人)、國家法律、行為(即為一定給付)、物(即某物)和義務。其中給付某物的行為即法律規定的義務。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項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幾類關系:一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人們”內部的關系);二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包括“人們”與某物的關系、“人們”內部中的某人與物的關系);三是人的行為與人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物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義務的關系;四是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等。分析上述四類關系可知: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物的關系是最主要的關系;人的行為體現了義務,人的行為與人、與物的關系實際上是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即客體)的關系,如果將行為作為中介,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的關系也就是中介與主體、中介與對象的關系,無論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都是通過行為(即“給付”)這種中介形成的;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實際上是指國家法律與其所涉及到的各種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為、義務)的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羅馬法中的“法律關系”或“法鎖”僅指債權關系。在羅馬法中,除了債權外還有物權,而債權與物權是有區別的,物權享有人可以直接對物實施權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債權則須依賴他人的行動才能最終獲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權法中一個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與他人的關系。[13]如果同時考慮物權和債權的法律關系,從上段話著眼可知,羅馬法中法律關系的本意應該包括法律規定的由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使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為什么有的學者從上述羅馬法中的債的法律關系或法鎖中得出了所有法律關系只是人與人的關系的結論?
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明確術語是19世紀的事。到19世紀,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1764~1844)根據羅馬法業已闡明的權利主體旨在設定、變更及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行為所必備的條件和原則,抽象出“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于1839年對法律關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論闡述,他以法律關系的類別為邏輯線索,確定了德國現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說法律關系是“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14],另一方面將物權看作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并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與生俱來的權利、人對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三類。[15]也就是說,他的法律關系中包括人與人的法律關系和人與物的法律關系。人役權分為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在羅馬人看來,人役權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16]從古至今的民法學界雖然對物權的定義、性質和特點有不同理解和認識,但大都肯定,物權就是主體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處分客體物的權利,即都肯定物權體現人與物的關系。繼歷史法學派之后,奧斯丁(Austin)、溫德雪德(又譯為溫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學說匯纂教程》)、塞爾曼德(J.W. Salmond)、霍菲爾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學派對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貢獻。彭夏爾特(Puntschart )于1885年發表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對法律關系進行了專門的研究。1913年,霍菲爾德在其《司法推理中應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僅闡明了法律關系的概念,還從邏輯角度對“權利—義務關系”、“特權—無權關系”、“權力—責任關系”、“豁免—無能關系”等復雜的法律關系現象進行了剖析。1927年,美國西北大學教授A?考庫雷克(又譯為科庫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關系》(Jural Relations)一書,分20章系統地探討了法律關系的一般理論。從此,法律關系成為法理學的專門理論問題之一。從總體上看,這個時期的法律關系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人與物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由自然法則所確定的法律關系,并且不同類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關系,有時法學家在分析某種法律關系時強調人與人的關系并不意味著他不承認人與物(即人與自然)的法律關系。既然18世紀以前的某些法學家都能夠承認諸如物權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物的直接關系,為什么人類進入21世紀后,我國某些法學家卻反而不敢承認諸如環境資源法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自然的直接關系呢?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真正將法律關系作為重大范疇研究的是蘇聯法學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學家一般將法律關系作為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上位概念,即將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組成要素。但是,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觀點。在20世紀30年代,有些學者曾從心理學的角度認識法律關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對此進行批判。后來維辛斯基又對杰尼索夫等人進行批判,在批判中,維辛斯基確定了“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這一概念。在50年代,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是唯心主義的觀點,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質上非法的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論》則強調國家的作用,認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產生的、具有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由國家強制力所支持(保證的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17]對上述“社會關系”和“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蘇聯法學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即使是在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觀點,其中從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對法律關系進行分類的觀點,顯示了蘇聯法學界對客體物在法律關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實際上指出了存在著人與物的法律關系;其中按哲學和社會學上的分類,將法律關系分為從生產關系中直接產生的原有的法律關系和間接產生的法律關系,也表明了法律關系反映人與物的關系。[18]
【關鍵詞】自然資源;范疇;立法體系;立法原則
一、自然資源法的范疇界定
自然資源的范疇界定是我們處理自然資源立法首先應該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關系到我們我們對于自然資源的立法定位,特別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陸法系國家,從傳統法律的既有概念出發是人們進一步認識和研究相關學科的基本進路。
(一)自然資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自然資源的定義各不相同,但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1
(2)自然資源,是相對于非自然屬性的“資源”而言的,是指與人類生產或者其他生產活動有關并能為人類所利用的部分環境因素。可見,從環境保護法看,自然資源是組成環境的因素。2
(3)自然資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類利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的總稱。3
(4)自然資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夠為人類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聯合國出版的文獻中對自然資源的涵義解釋為:“人在其自然環境中發現的各種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為人類提供福利的都屬于自然資源。從廣義來說,自然資源包括全球范圍內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過去進化階段中無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礦物,又包括地球演化過程中的產物,如植物、動物、景觀要素、地形、水、空氣、土壤和化石資源等。”自然資源是人類生活和生產資料的來源,是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資源最有代表性的定義則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謂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時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和”。6
(7)通常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質產品生產過程的自然資源.它們或構成物質產品實體或在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氣、氣候條件和自然景觀等自然環境條件和要素同樣也應視作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須的自然資源。7
(8)自然資源一般是指能夠進入人類勞動生產過程并被加工成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礦藏、水、大氣、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資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經過一系列化學、物理、生物過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時空格局、對人類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間接產生影響的所有自然因素的總和.廣義的自然資源應包括一切具有現實和潛在價值的自然物質。9
(10)一般認為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類用于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和能量的總稱.但在實際中往往只是在經濟學意義的“資源”認識之上疊加了“自然”的屬性。10
(11)自然資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環境和生物所構成的,吸引人們前往進行旅游活動的天然景觀,包括地貌、水文、氣候動植物等。11
(12)自然資源是指一切可作為生產投入的未經人類勞動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質及其可利用的活動方式,主要包括氣候、土地、生物、水、礦產等。12
綜上所述,對自然資源這個概念雖然表述不盡相同,但是都具有這樣幾個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質和能量,但自然資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這幾個特征也是我們將自然資源納入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的邏輯前提,同時,這幾個特征決定了法律對自然資源這個客體所涉及法律關系調整的特征。從法律角度上講,自然資源指能夠供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利用并作為所有權、使用權客體的自然物質和能量。
(二)自然資源法基本范疇
關于自然資源法,有些著作稱之為自然資源保護法,亦有人稱之為生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法等,對其范疇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學界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二者關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剛主編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資源保護法只作為自然資源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大多數環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資源法稱為自然資源保護法。13 這表現為對自然資源法范疇的認識存在差異,是依據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范的調整內容對法律規范調整領域的歸類和界定,它與自然保護法概念緊密關聯,是繼自然資源概念后首先應該回答的基本理論問題。那么,整體環境觀的環境法范疇應當如何重界呢?自然資源法的范疇又如何界定呢?我國相當多的環境學者是對于自然資源法的主張可以分為:
(1)“融合論”,即將自然保護法和資源法融合為了自然資源保護法,這在學界占了很大部分,我們可以從眾多環境法學的著作可得到論證。“融合論”其實就是否定自然保護法作為環境法子部門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該說進而主張自然資源保護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為環境與資源法,即大環境法。該說以杜群的《環境法融合論》為代表,她認為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指自然資源法中關于單項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4
(2)“生態保護法”說,也稱為“生態法”說、“生態環境保護法”說。狹義上的生態法即是我們說主張的中義性質上的自然資源保護法。該學說以《生態法原理》(曹明德)為代表。我們可以稱之為“類似說”。
(3)“獨立說”,即主張存在獨立的環境法學部門——自然資源保護法(學),主要以《環境資源法學》(呂忠梅、高利紅、余耀軍,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6)和《環境法學》(汪勁,北京大學,2006)為該說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勁的研究相對較為深入。“獨立說”即自然保護法也是我們說積極倡導和主張的。目前學界還未達成對此學說的一致意見和對自然保護法范疇的科學界分。15
可持續發展戰略引入中國,帶給中國環境法的第一個沖擊是:人們愈來愈認識到過去長期以來形成的狹隘環境法的概念和范疇論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可持續環境立法的認識疑障。中國環境法的概念應當回復到以整體環境觀為指導的、國際通行的廣義環境法概念,即把狹隘環境法的調整內容擴展到合理開發、利用、管理自然資源方面的社會活動,并重新啟用“環境法”術語。 復元的中國環境法范疇應當重新界定為兩個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自然資源法融合自然保護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國環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續發展對環境法的客觀要求。融合后的中國環境法概念,反映了環境法調整客體——環境和自然資源在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從割裂、對立走向融合、統一的客觀事實。
這里,我們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護法”的概念。“自然保護法”和“環境法”一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自然保護法和“環境與資源法”(即廣義的大環境法)相同,是指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上說使用的自然保護法,以及原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環境法,都采用廣義的自然保護法的概念,如俄羅斯的生態法。
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作為自然資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調整因保護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環境因素,維護生態平衡和環境的優美和諧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過對我國環境法學教材的考察,按其保護對象分,分為:自然保護地法、國家公園法、風景名勝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狹義的自然保護法和自然保護法基本是平行的,專門指綜合性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和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美國的《原生境法》即是屬于狹義的自然保護法。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自然資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資源。我們為了避免名稱上的混亂,采用狹義上的自然保護法概念,不使用廣義的自然保護法概念。
綜上可見,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環境與資源法”(廣義環境法),它的基本范疇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包括自然資源管理和保護法)和自然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生態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應包括自然保護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資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對于太陽能、風能這些無限資源來講,目前還沒有把它們作為自然資源立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它們又屬于自然資源法律關系的客體范疇,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開發和利用法律關系。
應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環境法(廣義)=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其他部門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
自然資源法=自然保護法+自然利用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包括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護規范+其他部門法中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規范。
自然資源法(即很多的學者書著中所謂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或者自然資源保護法等概念)應單獨成立一個子法,作為環境法的下位法,與污染防治法并列屬于總體的環境法的范疇,主要因為它具有的獨特保護對象,自然資源法涉及對資源生態的保護,包括整體生境和生態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環境。而且自然資源法能夠利用環境法的調整方法和調整手段融合進環境法體系。
另外,環境法視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統一到環境法中,是因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態利益的保護作為最終的價值取向,而非經濟利益,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無限能源的利用)關系進行調整的目的是生態環境的保護,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資源法的一個二級法,同時也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此,我國的自然資源法的體系以及其在環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憲法
環境基本法
自然資源基本法 (一級法)
單行自然保護法 單行自然利用法 (二級法)
行政法規 (三級法)
二、對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現狀的理性思考
我國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資源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來,自然資源法制建設就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期,特別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一個以各種單行資源法集合為法群形態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這一體系基本覆蓋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國的自然資源法制建設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制止自然資源的破壞浪費和拯救自然資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積極貢獻。但是,目前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球性的資源問題和日趨嚴峻的國內自然資源形勢,因此,全面審視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制狀況,使之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是非常必要的。16
總之,我國已形成了以憲法性規范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單項專門法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規相配套,以國際條約為補充的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一體系框架基本覆蓋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確、統一的生態保護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
保護資源的目的, 一是為了經濟利益, 二是為了生態效益, 但主要的應是生態效益, 因為一旦生態效益喪失, 其經濟利益最終將受到影響。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國已制定的自然資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明確提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等則偏重于經濟利益, 對“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導思想, 是法制建設的靈魂。由于現行有關資源保護的法律多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 大都沒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譬如, 《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各種自然資源單行法等, 僅有經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內容。這種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表現在法律內容上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資源保護, 重資源的經濟效益保護而輕生態效益保護。這顯然不利于維持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生態保護。17
2、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有待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法律體系功能的發揮通過法律體系的結構來實現, 法律體系的結構本身就體現著法律體系的功能。因此, 構建法律體系首先需要的是賦予該體系一種科學合理的結構。總觀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現狀,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單行自然資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態, 是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
(1) 就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外部結構而言, 我國目前已有15部自然資源法律, 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各自的次級法律體系但由于強調部門法律發展和部門利益,如一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與國家林業局對生態保護的主管權爭議。忽視了部門法律的整合和部門利益的協調, 結果造成法律體系整體功能難以發揮, 最終導致了自然資源整體發展的非持續性。
(2) 就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而言, 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調整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等為內容的, 但由于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治理關系的處理不當, 導致的結果卻是重開發利用,輕治理保護;重視數量增長, 忽視質量提高;資源供需緊張,利用效益低下,破壞浪費嚴重。
(3) 從我國自然資源法制系統結構來看, 我國現行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由于靜態結構缺位, 動態結構失衡, 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等各個環節相互脫節, 導致整個自然資源法制系統不能高效運作, 法律預期目標難以實現。
3、監督管理責權不清
由于自然資源保護工作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和保護方法的綜合性特點,必須要求眾多的國
家行政部門都參與其事,無論哪一個單獨的部門都不可能包攬全部自然資源保護工作。而且國家行政機構設置的現實情況也決定了不可能由哪一個部門包攬全部自然資源保護工作《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雖然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體制作了規定,但實際上并
沒有明確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范中,則往往是僅就某一
個部門,或者少數密切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權作出規定。體制的缺陷是實際監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資源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自然資源保護法屬于環境保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還不十分完備,與自然資源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針對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存在的缺陷,應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以利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事業的發展。
1、在《憲法》中增加資源保護的內容
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編的《保護地球——持續生存戰略》明確提出,各國應通過一個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約,使各國對可持續生存的道德準則作為承諾,并應將可持續生存原則納入各國的憲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應根據以上精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憲法》還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條款,應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因為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相互聯系的,它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
2、重新制定《環境保護法》,改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政策法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紛紛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我國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基本可視為污染防治法,幾乎未涉及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如今我們應在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增加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自然資源的內容, 將其更名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使其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綜合性基本法律, 并為其他專門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礎。從而,使環境保護法真正能統領整個環境資源法立法體系。
3、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制定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國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條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續發展思想涉及資源、環境、技術、投資、市場等諸多方面,但從總體和長遠看,只有資源與環境才是決定持續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資源利用為中心問題。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正是為了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生活的需要,同時能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賦予了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重要地位,確定了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確立了可持續發展對于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指導地位,并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與節約等給予高度重視,這一切都為《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制定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與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構建與完善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的需要。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應是一個在自然資源分類基礎上,以《自然資源保護法》為龍頭,以單行法為基干,以各種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為主體,以相鄰有關法律為補充的效力層次分明的有機系統。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正是彌補我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結構缺失的重要措施。總之,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不但有立法的現實條件,而且勢在必行。《自然資源保護法》制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然資源的管理主體及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補救;自然資源的保護;不斷利用自然資源的責任;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有償利用及收費制度;自然資源稅;保護自然資源的教育以及違反《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等。《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修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做法,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經濟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保護同時進行。
自然資源基本法為各單項自然資源法之基地和龍頭。各單項自然資源法的制定與修改, 從總體上講要依憲而行, 此外還要從“基本法”的基點出發, 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指導思想、原則、制度等進行, 既不能違背憲法也不能違背基本法。自然資源基本法是龍頭, 其他單項自然資源法必須隨龍頭而擺, 納入基本法創造的構架之中。如果從結構篇章的角度講, 若制定自然資源法典的話, 基本法可為總編部分, 各單項自然資源法可以組合而成為分編。兩者之間是統和分的關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單行自然資源保護法律
對于原有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規定,應根據自然資源保護新的原則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的變化,予以適時修訂。我國近年來已經修訂了《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這是不夠的。對于那些制訂較早,作用明顯較弱的法律規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應盡快修訂,以便與體系內其他層次的立法相協調,服務于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自然資源保護工作。
四、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
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實現對自然資源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資源法的過程中,對立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筆者認為,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對新情勢審思作出的必然選擇,自然資源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獨立子系統決定著可持續發展的得失成敗,可持續發展作為人類未來的共同發展戰略,它將人類社會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是當前最新的一種發展理念,并正在成為我們立法的一項指導性原則,在可持續發展視野上,自然資源法應當遵循公平分配原則,效益發展原則,協調持續原則,合理利用原則,市場調節和國家宏觀調控相結合的資源有償使用原則。
(1)可持續發展思想是人類在不斷探索人與自然關系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其內容上講,它既不同于強調生物為中心的生物中心倫理觀也不同于強調人類均等的人文中心倫理觀,而是一種全新發展觀念,已成為指導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現對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單純追求經濟增長是速度而忽視自然資源維護的發展模式,面臨嚴峻的挑戰,過分主張守護自然而遏制發展的做法同樣受到質疑,人類需要在兩種極端的觀念之間尋找一種和諧與平衡,并通過完善現有法律制度來實現這一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思想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銜接首先則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立法價值觀,可持續發展條件下自然資源法的價值取向應該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可持續發展一方面突出資源開發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同時必須平衡人類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利益關系,應強調資源環境與人類發展的持續性、內在性、互動性和共存性,注重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子孫后代根本利益的保護,因此,自然資源法的發展界定應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需求構成危害,人類對資源和環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應當對自然生態環境,人類(當代、后代)生活環境構成最有效的維護屏障,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延續不斷,良性循環的發展,以最終滿足人類不斷提高的生活質量。
(3)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是實現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的需要,同時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可持續的經濟發展與自然資源保護同時進行。
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在自然資源立法中,對有限資源的立法應著重保護,如今我國的自然資源法體系中,森林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20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是指在進行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原理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1)“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的一個事物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資源保護法必須注意對每一種資源要素的保護以各資源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因而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必然比較復雜,此外,“物物相關”律必然要求人們在開發利用資源時應當注意調查研究和統籌規劃,在資源保護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規劃”影響評價等規定其源蓋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因此資源保護法必然要求人們不得向某生態系統引進原來沒有的物種或在生態系統中人為地消滅某一物種,也就是為什么在資源保護中有物種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動植物檢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復”律,即在生態系統中能量在不斷地流動,物質在不停地循環。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于發展生態農業以及鼓勵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活生產方式的規定,某種物質一旦進入環境,便會在環境中不斷地循環,有些還會在生物體內累積(即“生物富集”)發生致畸、致癌、致突變等作用,因此在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于防止環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規定。
(4)“負載定額”律,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辭的負載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5)“協調穩定”律,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為了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保持協調狀態,必須千方百計地保持生物物種的多樣化,盡量減少外來干擾,同時鼓勵人們去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生物生產能力高的人工生態系統。這些要求導致了資源保護物種的多樣性,保護森林植被保護生態系統免受干擾以及確保創設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的人工生態系統的規定的產生。
(6)“時空有宜”律。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在開發利用某特定地區的生態系統時,必須充分考慮它的特性。
在立法過種中,應當時刻以生態規律衡量某項調整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在考慮保護當代人類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保護人類的生存條件即生態系統,考慮到人類近期或者長期利益的實現還需要有眾多的環境條件作支撐這樣才能使人類的行為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證人類世代的利益。
3、整體性和區域性相結合原則
自然資源具有整體性,所以對其保護不可人為地將各個自然要素割裂開來進行立法,整體性和區域性相結合原則是指“把行政區域與自然條件有機地結合起來,視為一個有機整體,用系統論方法進行全面分析,立足區域特點,利用區位優勢,創造比較優勢,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持續發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資源、經濟、政治、文化、歷史、傳統、習慣和人文景觀等等,具有其獨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環境立法必須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重點針對地方現存的生態環境問題,在發展地方區域經濟時突出地方特色,進而推動地方的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健康發展。 另外,在處理地方環境立法與中央環境立法的關系上,亦應在保證法制統一的原則下遵守地方環境立法優先的原則。
4、合理開發與利用的原則。
不論是人類中心主義還是生態主義都不否認自然資源的人類利用性,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保持生態平衡和可持續發展。因此, 堅持“合理”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中的開發不單是強調對自然資源開采、挖掘、砍伐等, 還包括用途的開發, 新資源的開發(如替代資源) , 決不能只停留在傳統消費模式上; 利用也不單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綜合利用, 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結合。22
同時,筆者認為自然資源有償使用不能作為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原則,而只能作為自然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其實,并非所有自然資源都具有有價性, 只有當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時候,才使人的勞動有了對象, 方可物化為社會財富,從而產生價值,自然資源法對此類資源應通過有償使用原則著重維護整體的生態利益,而對無限性的自然資源不可適用該原則,如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
【注釋】
1、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2、韓德培:環境保護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頁。
3、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頁。
4、肖乾剛:自然資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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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慶禮,鄧紅兵,錢俊生:略論自然資源的價值,載于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01年 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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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書理,李桂林:對賽罕烏拉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的思考 內蒙古環境保護,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慶庫區資源狀況及對策研究重慶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13、參見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2006版,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16頁注1。
14、杜群: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創新——環境法概念的復元和范疇的重界,北京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陳真亮:我國自然保護法研究綜述,引自中國環境法網
16、姜素紅:論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集。
17李愛年:論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善,載于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01期。
18、秦天寶:關于我國自然資源保護的立法思考,載于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愛年:論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善,載于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01期。
20、參見金瑞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頁。
21、班紅光:西藏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22、王宗廷:論制定自然資源基本法,載于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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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重要意義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經濟步入了快速發展軌道,但是,資源環境也日益受到破壞。強化企業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對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 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環境為企業提供了生產的資源,同時環境質量的優劣又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離開了生態環境系統的支持,社會經濟活動將無法進行。社會經濟在發展中創造大量財富,同時又使生態環境系統發生結構和質量變化。可持續發展是在經濟增長、生態環境和資源儲備三者間尋求發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為原則⑴。進行環境成本核算,以環境成本為尺度對生態環境系統進行補償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2 是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需要
合理準確地核算環境成本是對其進行有效控制的基礎。確認環境成本核算范圍,對其進行計量,形成成本報告,從而進行嚴格控制是環環相扣的過程。企業主動追求生態效益,獲取綠色比較優勢,是企業順應綠色潮流,擴大出口,參與國際競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途徑。環境成本核算不能單純以降低環境成本來獲取“成本比較優勢”成本管理論文,亦不能僅僅為了獲取“綠色比較優勢”而制定過高的環境標準,應當權衡分析二者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最終實現的是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3 是彌補傳統成本理論缺陷、完善環境成本理論的需要
傳統的成本理論只反映生產中的直接消耗,反映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而環境的消耗破壞沒有計入成本。這不僅導致了利潤的虛增和稅收的虛夸,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導向企業注重短期利益、用犧牲環境和透支未來以換取經濟的增長⑵。環境成本理論認為,環境資源是稀缺的,理應賦予一定價值并進行損耗補償。將環境成本理論補充到傳統成本理論中,使商品的市場價值較為準確地反映由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資源環境的代價,有償開發使用環境資源將會使資金的流向集中到環境成本較低的方向。
二、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核算的障礙分析
我國實施環境成本核算己經具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實施環境成本核算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迫切,但我國的壞境成本會計實踐還非常少,當前我國還存在諸多障礙,制約了環境成本會計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1 觀念障礙
(1)地方政府官員錯誤的政績觀與發展觀
“唯GDP論英雄”是不少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綠色GDP沒有獲得地方政府普遍支持,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綠色GDP作為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需要有微觀的企業環境會計核算作為基礎⑶。不少地方政府官員認為,經濟發展不上去,餓著肚子談環保就是一句空話,先污染后治理,已經被西方國家反復論證了許多年,要發展工業都逃不過這一劫。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2)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環境生態效益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潤就越大。而如果企業考慮環境成本的話,總成本就會提高,利潤就會降低,企業的經營者當然不愿意考慮環境成本了。企業經營者為了保證經營業績實現,企業的經營者可能也會忽視環境問題。
對實施環境會計核算也缺乏動力。
2 制度障礙
(1)環境資源市場尚未建立
環境資源要充分發揮其價值,就要通過環境資源市場配置于最能發揮其作用的行業。環境資源市場的建立,將為企業獲取環境資源提供了最佳場所和途徑,同時也為以成本和價值為確認和計量對象的環境會計的推行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環境資源市場,這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構想是格格不入的成本管理論文,這不僅有礙于全社會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不利于環境成本核算的有效實施。
(2)環境(成本)會計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我國開展環境成本核算的研究起步比較晚,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才引進環境會計理論。90年代,我國逐漸開展了對“綠色GDP”的研究,進而延伸至環境(成本)會計理論與方法。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行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執行的信息披露規則和準則,總體看來,這些法規對環境成本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
3 技術障礙
(1)環境成本的確認障礙
會計核算系統的首要問題是會計確認問題。環境成本基本確認標準可以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對基本確認標準的描述,如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等。但是由于環境會計要素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很難借鑒。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環境會計準則》,資源、環境、生態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很很完善,全國范圍內只有廢水、廢氣排放物等幾項國家標準,雖然有關部委己下達通知要求盡快制定有關環境資源的規章制度,推進“三綠工程”,但這與環境成本核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環境成本要素的確認具體標準就是缺失的。
(2)環境成本的計量障礙
會計計量是根據被計量對象的計量屬性,選擇運用一定的計量基礎和計量方法對符合會計要素的事項進行貨幣量化的過程,其目的是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的選擇取決于外部經濟環境、人們對會計計量作用的認識程度、經濟管理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以及計量技術手段的發展等條件⑷。在環境會計中,由于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因此也就沒有市場交易價格,所以,單純以交易價格為前提就不能作為環境會計計量屬性。目前環境成本計量的方法有歷史成本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法院裁定法、比例法等等。由于環境成本計價方法多種多樣,計量對象的多變性也使得在計量方法的選擇上有時會帶有較強的主觀性。
(3)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
環境成本披露的模式和內容的不確定形成了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環境成本報告的模式有兩種主要觀點:一種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另一種則是編制環境成本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對于這兩種披露模式的選擇和設計,目前會計界還存在許多爭議,尚未達成共識。就內容而言,不論哪種形式,應包含哪些項目,哪些是必須披露項目,哪些是選擇披露項目,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
三、加強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建議
1 對政府官員加強科學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教育
科學的政績觀就是既要看政績給眼前帶來的變化,又要看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影響,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后人的評判,其實質是用可持續發展的標準評價政績,對社會和歷史負責。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成本管理論文,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
2 對企業的管理者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觀教育
社會責任觀是以社會為著眼點,企業的目標除了追求經濟利益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企業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社會責任而忽視經濟責任,企業也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經濟責任而忽視、逃避社會責任。2000年全球18個跨國公司制定了“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即社會責任標準),其中保護環境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中國企業要進入世界經濟市場并和國外企業經營接軌,就必須在理性共識的基礎上認同該標準所體現的核心理念,并積極參與其中,從而,應對全球范圍內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所帶來的挑戰。
3 充分發揮資源市場的調節作用
政府應抓緊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資源市場,徹底改變傳統的環境資源使用模式,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健全的環境資源市場,可以促使環境資源配置于社會最急需又適合的行業和部門,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資源的價值,促使環境資源自身價值的完全實現和社會價值的增值,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4 加強和完善環境會計立法
環境成本核算是環境會計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實施環境會計核算,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使環境會計有法可依,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統一的標準。借鑒丹麥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應該采取的做法是:第一,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以法律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擴充報表體系。第三,設立環境會計制度,即依據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有關環境原則設計會計制度,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5 明確環境成本的確認標準,合理計量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是依照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污染補償成本、環境損失成本、環境治理成本、環境保護維持成本、環境保護發展成本等。從環境經濟學角度把環境成本分為外部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和內部環境成本(私人成本)⑸。
環境成本的計量單位不能僅限于貨幣,必要時可用非貨幣比,如實物來計量;環境成本的計量基礎既可以用傳統的歷史成本,還可以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替代成本、公允價值等;其計量方法要考慮環境資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點。環境成本由于所涉及的內容復雜,其不確定性更為突出成本管理論文,因而要做到絕對精確是比較困難的。環境成本的數據雖然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排除它對決策的有用性。隨著計量技術的發展,隨著它反映和控制的內容性質界定越來越清晰,它提供的信息將會越來越精確。
6 完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
環境成本信息批露宜采用編制壞境會計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成本信息,而不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的方式。如果采用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方式披露環境信息,可能會出現有些企業利用環境信息調整企業利潤,以達到避稅或者上市等目的,而且環境信息和財務信息合并報送容易引起混亂,導致報表使用者對財務會計信息的錯誤理解。
四、結束語
我們對企業環境成本的研究,分析環境成本核算存在的各種主觀、客觀障礙,提出各方面的解決對策,就在于要引導、監督企業自覺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培養企業環保意識,通過對環境成本形成過程中各因素的控制,合理利用資源、減少資源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量,進而減少環境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協調企業發展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環境效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⑴張薇,環境成本定義辨析---兼論環境成本核算的困境及其出路,[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
⑵劉建勝,廖珍珍:略論企業環境績效評價指標,[J] .企業活力,2010(10)
⑶岳希宇,我國全面實施環境會計的障礙與對策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⑷,李建發:《現代環境會計問題、概念與實務》第一版[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摘要】 目的 探討內科住院患者全天在院率下降原因及對策,為開展針對性護理、醫院管理及相關人員提供參考依據。方法 自行制定量表,按便利抽樣原則對筆者所在科室2010年10月~2011年10月755例住院患者進行問卷調查,總結分析有效問卷706份,并進行統計學分析。結果 本科患者全天在院率僅為58%。原因主要為病情病種的因素、反感住院環境(包括環境選擇權、健康權、安寧權、審美權不能得到滿足)、工作壓力、家庭照護的需要和調整、醫保自付費用比例及其他因素。結論 加強人文護理,修正適應新形勢下的護理管理思路,改善住院環境,尊重患者及家屬環境權及選擇權,引起醫保決策領導者重視,對于提升住院患者在院率,提高醫療環節質量意義重大。
【關鍵詞】 全天在院率; 住院環境; 人文護理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6.052
近幾年來,醫院內科住院患者全天在院率下降,這在二級醫院尤為明顯。它既不利于醫護人員對于患者病情的觀察、診療和護理,擾亂了病區的工作安排,又不利于臨床管理而成為新形勢下潛在醫療隱患,甚至成為糾紛和沖突的誘因。本文調查分析了筆者所在科室2010年10月~2011年10月706例有效問卷,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0年10月~2011年10月入住本科755例患者,病種為消化系統、呼吸系統。入選條件:意識清楚,可獨立完成問卷(或由直系家屬)填寫;研究人員說明研究目的后,愿意配合本調查的住院患者。見表1。
1.2 研究工具 自行設計調查問卷,內容包括住院患者的一般情況,是否能全天在院,不能全天在院的原因分為4個條目,每個條目又有4個選項,可以單選,也可多選。
1.3 調查方法 對住院患者入住3 d后發放問卷調查,調查前說明研究目的,取得知情同意,現場回收問卷。發放問卷755份,收回750份,有效706份,有效率為94%。
1.4 統計學處理 將有效調研數據錄入Excel,應用SPSS 13.0軟件包建立數據庫并進行統計描述和分析。
2 結果
42%患者不選擇全天在院,相關影響因素及排序見表2。
3 原因分析
3.1 疾病因素 為排序首要因素,習慣中醫診治以中老年人居多。筆者所在科室收治病種為消化和呼吸系統疾病。表1示,地理因素決定筆者所在醫院內科住院患者多為附近居民。疾病譜的改變、慢性病人數逐年遞增、醫保住院醫療政策相比在門診慢性病看病諸多限制中明顯具有的優勢,再加上市場經濟沖擊對醫生收治住院患者導向作用,從而使因慢性病反復發病,病情又相對穩定的這部分患者不選擇全天在院。
3.2 反感住院環境因素 表2條目中排序的2均可列入。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在自己的生存空間,有對自己生命健康不受環境污染而引起直接或間接損害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以滿足生活的需要的權利[1]。醫院環境中,患者同樣擁有環境權。臨床實踐中,住院患者往往無權選擇病房。如筆者所在科室設定床位40張,長期住院患者約50人,病區過道加床,大部分患者要經歷從加床到正規床位轉換。但輸液結束,一部分患者不再留住病房,從而使得上下午病房住院在院率形成鮮明對比。住院期間,因患者聚集而帶來交叉感染;吸煙患者、家屬甚至個別醫師使呼吸系統患者被動接受二手煙;內科住院患者的痛苦聲,各種儀器設備報警聲,對于其他患者無疑是惡性刺激。還有醫務人員工作行為欠規范,如診療時接私人電話、高聲喊叫、矛盾糾紛處理、辦公區呼叫鈴聲、電話鈴聲等,患者安寧權無法保障。長期臥床患者,個人生活習慣及作息時間相互干擾,隱私散失也成為許多患者反感住院的一個重要因素。公立醫院主要強調治病救人功能,無法提供更多更舒適人文環境給患者,患者審美權不能滿足。時代進步使患者重視住院生活質量提升,渴望與人溝通,展現自我價值。同一病室病友之間交流因個人性格、疾病干擾、交流習慣、在院率下降等因素影響,筆者觀察鮮有暢通。現行醫療體制下,醫生的溝通有限,護士對于具體治療、病情溝通無法做到醫生權威性、護理質控對于心理施護成效無法納入有效考核指標,諸多因素使患者在院期望值下降。因此,融入更多人文因素對于疾病康復、在院率提升至關重要。有人提出創建患者俱樂部這種濃厚人文色彩的環境,秉持以人為本服務理念,能使住院患者充分感受溫暖,也使醫院品牌形象得到很好塑造與傳播[2],筆者認為值得嘗試。
3.3 工作壓力 現代生活快節奏、高壓力容易致病,內科住院患者中表1分析示,50歲以下工作人群占住院患者比例為18%。減少經濟損失,在健康和工作之間獲得平衡,是擺在內科住院患者和醫師面前一項選擇。患者因為工作而選擇調整治療時間,全天在院將失去工作使得他們不得如此選擇。此條目占24%。
3.4 家庭照護的需要和調整 內科患者年齡結構多集中在老年人,她(他)們多在家庭中承擔主體角色,或身為照護者撫育隔代為子女減輕負擔,或照顧自己上面父母公婆,或長期疾病需要家人時刻照護,隨著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傳統家庭照護仍是人們首要選擇,為了兼顧家庭照護,而不能選擇全天在院。此條目占20%。
3.5 其他因素 個人因素如減壓、身心調護的需求、從眾心理,同一病房內行為相互影響等而選擇不全天在院,此項比例為2%。
4 對策
提升內科住院患者全天在院率,提高醫療環節質量,是內科護理管理面臨的新課題。
4.1 針對滿足患者醫療環境權,要加強心理護理能力培訓。人的需求90%表現為隱形,善于觀察和溝通,才能了解到患者的隱形需求,更好地提高護理服務質量[3]。實踐中護士正確評估患者的需求、尊重滿足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及時信息交流,確保醫、護、患有效溝通。設立入院出院調查表反饋評價機制,激勵護士加強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對于穩定的慢性病患者,同時尊重他們的選擇以適應內科護理單元新的人文管理模式。
4.2 爭取領導支持,完善醫院及科室的硬件設施,減少臨時加床,尊重并給予患者及家屬更多病床選擇權。嚴格執行醫院消毒隔離制度。設定吸煙區,嚴禁病區內吸煙。減少患者之間噪音干擾,及時調解患者之間的不和諧因素。規范醫護人員工作行為,尊重患者隱私權。物品擺放遵循姑息護理理念[4],以患者為中心。護理人員有義務為患者創造溫馨、舒適、自然、寬敞的病房環境。加強醫、護、患及患者之間交流,給予患者展示平臺,運用多種形式豐富其住院文化生活。條件成熟時報請領導,劃出空間成立內科病區俱樂部。
4.3 充分理解患者工作壓力,告知其壓力與疾病關系,指導其調整并正確化解壓力,為其調整最佳治療時間,最大程度兼顧治療與工作。此部分護理重點是做好治療交接、病情觀察。
4.4 對于因家庭照護的需要而不能全天在院患者,護士在與其和家屬充分溝通后,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有預見性給予相關應急指導以取得安全合作。對于個別因素采取針對性護理,盡量說服其在院,以求最佳療效和管理。
5 討論
5.1 病員請假制度 此制度在臨床實踐中實施有難度,現行護士對于請假外出患者一般會讓患者取得床位醫生同意,未有視為自主行為。但萬一風險發生責任如何擔當無法確定。
5.2 病區正常工作程序受干擾 醫生查房時間不見患者,護士單獨值班期間不時出現常規治療。如患者對治療護理有質疑,在挑戰傳統住院制度,方便患者的同時將面臨如何有效處理矛盾糾紛。
5.3 不利于護理管理及醫保管理 非治療時間尋呼鈴聲對于其他患者安寧權是種侵犯,同時易造成特權疑惑,醫保部門住院在院的要求執行力打折。新一輪醫改后,醫保慢性病患者就診制度設計能否更合理,這些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商榷。
參 考 文 獻
[1] 向佐群,范花香.芻議住院患者環境權[D].生態文明與環境資源法――2009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論文集,2009,8:13-16.
[2] 王君華.病員俱樂部在醫院營銷中的作用[J].白求恩醫學院學報,2009,2(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