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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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層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權利是土地市場交換的客體《,物權法》對各種土地權利的完善直接推動了土地市場的發展。《物權法》使土地權利制度進一步完善,主要表現在進一步明確了集體土地的產權代表,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設立,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續期及地上附屬物的歸屬問題等。《物權法》顯化了土地資源的資產特性,揭示了土地作為不動產是物權所有人的權利客體,明晰的資源產權和有償的使用制度的確立必將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解決了由于產權不清、主體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比如《,物權法》詳細規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用益物權,這些規定填補了我國在這方面的一項空白,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使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穩定、明確,從而有利于促進土地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另外,《物權法》還確立了土地用益物權的基本體系,使中國土地權利制度建設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強對土地市場的有力監管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構成中,土地增值稅占有較大比重,對企業的利潤影響較大,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稅種之~,因而對其進行籌劃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征收。
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一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其中:①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②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是以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確定的。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其稅收負擔高于企業所得稅。例如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進稅率的特點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適用稅率就越高。為了避免高稅負,企業必須千方百計地降低增值額,從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適用高稅率。現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清算的具體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稅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③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2正確確定清算計稅單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應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對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應按不同期間和不同項目合理歸集有關收入、成本、費用。
3認真審核銷售收入的真實性
企業應根據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含房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資料)、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房產銷售分戶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制定銷售明細表:對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差異進行核實:對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而發生補、退房款的收入調整情況進行核對;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時,審核其真實性。
4認真審核計稅的扣除項目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契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憑證為:土地規費專用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票據、轉讓無形資產發票、稅票、服務業發票、協議、建筑安裝發票、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等。②前期工程費。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為:服務業發票、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建筑安裝發票等。③建筑安裝工程費。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費用。
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建筑工程費和開發項目安裝工程費等。合法有效憑證為:除購門窗和電梯可以提供工商業發票外,監理費應提供服務業發票、其他必須提供建筑安裝發票。
④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合法有效憑證為:非應稅行為的提供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其他必須提供建筑安裝發票。⑤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合法有效憑證為:電動門、智能化系統、信報箱、路燈設施、健身運動設施等可以提供工商業發票,非應稅行為的提供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其他必須提供建筑安裝發票。⑥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合法有效憑證為:提供工商業發票、建筑安裝發票、工資表、非應稅行為的提供行政事業單位票據。⑦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必須以各種完稅(費)憑證為依據。
(2)在審核扣除項目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①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如拆遷補償費不一定需要取得稅務發票,但強調是否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是否一一對應。③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這就要求正確區分開發成本與開發費用,稅務機關決不允許將開發費用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開發問接費用等。④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⑤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特別是建筑安裝發票應該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⑥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土地增值稅法規定,利息費用要單獨計算,不計入開發成本,更不得計入加計扣除基數。⑦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3)扣除項目金額分攤方法:①成本受讓、分期分批開發的成本費用分攤。企業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②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分攤。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③同一個項目多種產品共同的成本費用分攤。對企業既建造住宅又從事其他房地產開發的,統一按其各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構成中,土地增值稅占有較大比重,對企業的利潤影響較大,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稅種之~,因而對其進行籌劃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征收。
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一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其中:①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②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是以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確定的。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其稅收負擔高于企業所得稅。例如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進稅率的特點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適用稅率就越高。為了避免高稅負,企業必須千方百計地降低增值額,從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適用高稅率。現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清算的具體方法。
一、理解土地增值稅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③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正確確定清算計稅單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應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對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應按不同期間和不同項目合理歸集有關收入、成本、費用。
三、認真審核銷售收入的真實性
企業應根據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含房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資料)、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房產銷售分戶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制定銷售明細表:對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差異進行核實:對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而發生補、退房款的收入調整情況進行核對;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時,審核其真實性。
四、認真審核計稅的扣除項目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契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憑證為:土地規費專用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票據、轉讓無形資產發票、稅票、服務業發票、協議、建筑安裝發票、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等。
②前期工程費。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為:服務業發票、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建筑安裝發票等。
③建筑安裝工程費。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費用。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建筑工程費和開發項目安裝工程費等。合法有效憑證為:除購門窗和電梯可以提供工商業發票外,監理費應提供服務業發票、其他必須提供建筑安裝發票。
④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合法有效憑證為:非應稅行為的提供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其他必須提供建筑安裝發票。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合法有效憑證為:電動門、智能化系統、信報箱、路燈設施、健身運動設施等可以提供工商業發票,非應稅行為的提供行政事業單位票據、其他必須提供建筑安裝發票。
⑥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合法有效憑證為:提供工商業發票、建筑安裝發票、工資表、非應稅行為的提供行政事業單位票據。
⑦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必須以各種完稅(費)憑證為依據。
(2)在審核扣除項目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①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
②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如拆遷補償費不一定需要取得稅務發票,但強調是否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是否一一對應。
③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這就要求正確區分開發成本與開發費用,稅務機關決不允許將開發費用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開發問接費用等。
④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
⑤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特別是建筑安裝發票應該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
⑥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土地增值稅法規定,利息費用要單獨計算,不計入開發成本,更不得計入加計扣除基數。
⑦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一、文學話語作為異延的技術
文學作品隱喻性語言是無處不在的,可以說沒有隱喻性的語言便不能稱之為文學的語言。隱喻性語言的運用一方面是為了說明問題,彰顯語義,取得最佳的表達效果,另一方面,隱喻性語言的運用又不可避免地延宕了意義。劉勰在《隱秀篇》中說“情在詞外曰隱,狀溢目前曰秀”,文學藝術必具有詩意,詩意的妙處就在于從“目前”的“秀”超越到“詞外”的“隱”。
問題恰恰在于文學本文的意思是什么?如何保證讀者閱讀由“秀”所領會到的“隱”與作者寫作在“秀”中所寄予的“隱”不南轅北轍,大相徑庭呢?
索緒爾、結構主義、新批評學派等從不同角度和立場為解決這一問題作出了努力,而解構主義的代表人物雅克·德里達則認為,文本的意義根本就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是作品意義發生不斷的遷延。由此,德里達別出心裁地杜撰了“異延”(differance)一詞。他認為,語言不是所指與能指對應統一、規定明確的結構,符號不能在字面上代表其所意指的東西,產生出作為在場的所指。異延即是差異的本源或者生產,包括空間上的差異和時間上的綿延,語言的意義由符號之間的差異所決定,同時,意義又永無止境的“延宕”,這導致了意義的“播撒”,因而,本文的意義不可能得到確證,本文只能是“永不停止的能指”。
如果說語言文字在日常生活中就具有異延的特點,那么,語言文字用之于文學可能就是對意義的進一步延宕,因為,文學的語言總是帶有阻拒性、隱喻性的,為避免“自動化”話語的陳舊乏味,文學話語往往故意無視語法,踐踏常規,甚至不為人所理解,此外,文學語言中布滿了空白與不定點,各類修辭更是隨處可見,從此角度來說,文學話語的技巧便是語言異延的技術。
二、本文的三個層次及特點
那么,這被延宕的意義是否真如德里達所言消彌于無限的“播撒”中,無跡可循了呢?
新批評學派I·A·瑞恰茲與奧格登合著的《意義的意義》一書似乎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一方面,“瑞恰茲認為文學作品的語詞、句子所喚起的意義是相對穩定的,因為語法規則和邏輯是比較穩定的”,另一方面“對文學作品的聯想所喚起的意義則不穩定,由于不同的人的主體條件、所處的環境各不相同,因此,這種聯想意義也就因人而異”[1]。同時,他又指出“語言的功能、意義可分為四種:意思、情感、語氣和意向。如果批評家和普通讀者能夠從因含在作品中的作家的意思、感情、語氣和意向著手,準確而不是歪曲地加以把握,那么就完全可能了解作品的意義。”[2]
我們不妨把瑞恰茲所說的由文本詞語、句子等直接生成的意義,稱為“物理意義”,它們由于約定俗成的規則而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把由對文本的聯想而生成的意義稱作“心理意義”,并由接受語境的不同而具有可變性。這樣,實際上是粗略地把本文劃分為呈現出縱深感的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由語詞、句子組成的可視可聽的“物理符號”,是純粹的能指;第二個層次是由物理符號所直接反映的“物理意義”,是第一層的所指,同時,又因為與第三個層次的關涉而成為能指;第三個層次是由物理意義而延伸、生發出來的“心理意義”,是最終的所指,也許稱之為“最終”并非確切,因為第三層次的心理意義總會因為接受語境的復雜多變呈現出混沌性、廣延性等特點,是開放的,無限的,但同時又不是任性的,隨意的。
對本文這三個層次特點的理解,我們可以從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所講的“奧秘性”與“公開性”受到啟發。奧秘性總是和常識相對,奧秘之所以成為奧秘就在于它是不可以把常識墊在認知的腳下去觸及的,但同時,奧秘有不能處于不可澄明的黑暗之中,它需要陳述和表達自身,這就是所謂的“公開性”。就文學作品而言,它必然具有文學自身的“奧秘性”和“公開性”,其“奧秘性”就在于混沌、廣延、可望而不可及的第三個層次,文學的“奧秘性”為文學打制出一副門檻,盡管大多數人都可以用書寫和言語來表達自己,但并非每個人都可以涉足“奧秘”成為文學家和批評家。同時,盡管對“奧秘”的陳述并非等于“奧秘”本身,奧秘又并非是無跡可循的,如前所述,由于本文的第二個層次受到語法、規則等的約束,呈現出相當的穩定性,這恰如“奧秘”的魅影,也許我們無法觸摸奧秘本身,更不能窮盡所有的奧秘,但我們可以通過想象而賦予混沌、廣延的奧秘以輪廓,誠如黑格爾所說:“只有完全規定了的東西才是公開的,可理解的,能夠學習而成為一切人的所有物”[3]由此我們可以說不具有“奧秘性”的東西是乏味的,而沒有公開性的東西則是不可理解的,文學也不例外。
三、從創作與接受看本文異延之發生
接下來的問題便是“奧秘性”如何在“公開”之后成為“奧秘”的呢?也就是說,創作過程是由“奧秘”到“公開”的過程,接受過程是由“公開”到“奧秘”的過程,按圖索驥為什么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往往無法圓滿完成呢?下面我們將著眼于本文的意義層從創作和接受兩個方面來探討這一個問題。
創作過程所留的“空白”使對意義的“涂改”成為可能。文學話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空白、斷裂和潛隱,瑞恰茲和茵伽登對此皆有相關論述。瑞恰茲在《意義的意義》中認為,所謂的本文意義乃是由作者領會在心,想寫卻未寫出的東西,因而形成空白。似乎可以這么說,空白并非無意義,空白是意義的意義,前一個意義是我們前文所說的“物理意義”,是本文顯在的“秀”,具有“公開性”;后一個是前文所說的“心理意義”,是本文潛在的“隱”,“心理意義”只可意會而無法用言語完全傳達而具有“奧秘性”。而茵伽登又把空白稱之為“不定點”,他說:“我把再現客體沒有被文本特別確定的方面或成分叫做‘不定點’”[4],我認為“不定”一詞更好地概括了文本意義的游離、擴散、廣延和開放的特點,正是在“不定點”與空白之處,異延才大行其道。
此外,創作過程中修辭的運用本身就是對意義的一種推延或遮蔽。修辭產生于語言的困境,盡管修辭學常常以“準確、鮮明、生動”為表達效果的評判標準,但這一標準恰恰也是語言“無能”的一種明證。“言不盡意”不只是文學的手段,同時也是文學的無奈。當話語文字無法直抵那一美妙卻晦暗的世界,就只好走一條“曲線”,以修辭來間接傳達所感所想。而所謂“準確、鮮明、生動”不過是對晦暗世界的最大限度的眺望的企圖而已,眺望只是眺望,并不等于接觸,企圖只是企圖,并不等于實現。正如范繼淹所說:“說話人往往很難完全地、百分之百地傳輸自己想要傳輸的信息,聽話人也很難完全地、百分之百地把語言形式還原為它所代表的信息,編碼和譯碼只能求其最大限度的近似值。換言之,由于語言系統內部矛盾和使用語言的差別,編碼和譯碼過程中往往產生信息損耗。”[5]
本文“異延”的可能性不僅埋伏在文學創作的過程中,更顯現于文學接受的過程中。德國文學理論家伊塞爾提出了“自我分解”的審美經驗論,說明了在閱讀文本的過程中,新經驗的納入是以先前經驗為背景的,這樣的閱讀經驗在空間上構成一種差異的關系,在時間上則呈現出延伸的特點,本文意義處于不斷推陳出新的演革漂移中。盡管伊塞爾主張文本必須本文以某種方式控制讀者,但其理論已經深刻地揭示出意義無定的、流動的特點,意義像捉迷藏一樣時刻處于彼此的追逐當中。
此外,異延的發生還受到主體所處的時代、民族、社會,所受的教育等的影響,對本文的理解和接受會隨著語境的不同而遷延,對此,筆者在此不再贅述。
四、播撒意義與磁場效應
綜上,文學語言的空白、修辭,文學接受中不斷自我分解的審美經驗等,使得異延在文學的天空下大行其道。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面對文學當中的異延呢?
首先,異延絕對化必然導致文本解讀中向主體回溯過程中的“迷途”。處于異延中的主體并不具有一種傳統的意識優先權,而是處于與意識流動的同步共進中,并且充滿了矛盾性和易變性,讓人在肯定中否定,在否定之后又肯定,無法使對象得到確證。異延之下整個本文仿佛是博爾赫斯的“交叉小徑的花園”,在枝枝杈杈里布滿著無限的可能,讀者在探尋文學“奧秘”的過程中最終陷入“意義的迷宮”。
其次,從另一個角度看,異延的存在也開拓了本文的審美空間。以空間的差異和時間的綿延為體征的異延,從有限的文學話語中,透視出一個無限深廣的意義空間,它以無盡的播撒,達到了本文的多義、渾沌的深層效應和意義,構成了文學“奧秘”的層面。盡管異延使確信無疑的“一”成為不可能,是所謂的終極意義永遠“在別處”,但它同時也讓欣賞者體驗到了一路上風云變幻的美妙。
最后,須明確異延雖使意義成為四處播撒的種子,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追尋意義時可以無拘無束,隨意任性。如果說,異延把意義從邏格斯中心主義的束縛下釋放了出來,使之在可能性和相對性的天空下自由飛翔,那么,本文之中和之外也必然存在著一個意義的“磁場”制約著它不飛出其賴以生存的星球。其一,本文的意義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無論解構主義對結構如何發難,人類總不能在解構的七零八落之后,走向“虛無”的泥淖。結構始終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與解構并生并存,而形成一種“張力形式”,在異延把意義四處播撒的同時,結構以“磁場效應”使意義不至于“離譜”。其二,讀者對本文的接受具有相通性。我們對世界的理解不可能相同但可以相通。相通的關鍵在于不同者所反映的全宇宙的唯一性,而本文便是面向讀者所敞開的精神世界,這一精神世界又是我們所共同生存的現實世界的一面鏡子,喜怒哀樂,酸甜苦辣,正因為有這些相通的感覺,交流才成為可能。
注釋:
[1][2] 朱立元.《當代西方文論》.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5至96頁.
論文關鍵詞: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產學研
隨著以信息技術、生物工程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誰能率先在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占據一席之地已成為競爭的關鍵。以培養學生的全面素質、綜合能力和就業競爭力為重點,利用學校和社會兩種教育環境和教育資源,實現理論聯系實際,培養適合現代社會所需要的高素質創新人才的產學研合作教育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高職教育模式。自1985年我國一些院校學習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的經驗,采用“一年三學期,工學交替”的模式進行產學研合作教育試驗之后,許多院校便開始探索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教育。在二十多年的產學研合作教育探索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諸多問題,欠發達地區的問題尤其多。
一、高校產學研合作動力與障礙因素分析
1.動力
根據呂海萍(2004年)對浙江省11個地市不同行業、不同院校的問卷調查結果得知:產學研合作的動力因素主要有發展需要、生存壓力、已有合作關系、培養人才、提高知名度、政府政策等因素。
其中,企業的調查結果為:“發展需要”高居動力因素之首,占93.1%,說明浙江省企業界對市場導向和科技進步的重視。28.5%的企業選擇“科技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表明科技發展已成為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重要動力。基于“人才培養”的因素占28.5%,說明企業通過和學研單位合作創新,培養了技術人員,提高了企業的技術能力。“提高知名度”的因素占7.7%,說明企業參與產學研合作的動機相當務實。“政府政策”的因素僅占6.2%,說明政策激勵對企業產學研合作的作用不大。調研結果還顯示:許多企業不清楚政府是否有相關的激勵政策,但希望政府有更多的激勵政策出臺。這說明政府在產學研合作的有限作為中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高校的調查結果為:“發展需要”占100%,“培養人才”占62.5%,“生存壓力”占38.1%,“已有合作關系”占42.9%,“提高知名度”占28.6%,“政府政策”占4.8%。[1]與企業相比,高校“發展需要”的動機更強,說明與產業界的密切合作對于高校自身發展的重要性;同時,培養人才是促使高校與企業合作的主要動力,因為與企業的合作提供了師生接觸實際問題的機會。另外,已有合作關系對企業、高校都是合作的動力因素之一。許多企業與研究單位的項目合作開發(包括委托開發)是建立在企業對研究單位技術咨詢、技術交流以及研究單位對企業了解的基礎上的。只有在項目合作成功的基礎上才可能建立更為緊密的合作關系。
2.障礙因素分析
由調研知,產學研合作的障礙因素可分為利益因素、技術因素、組織管理因素、人際因素和其他因素。從排序看,企業認為前三位障礙因素是:技術不成熟、決策管理協調不夠、權益分配不當。其中高校提供的技術不成熟是最主要的,比重高達68.5%,這說明企業界認為大學的科技成果工藝性差、轉化為量產困難,對學研單位的技術轉讓、開發持謹慎態度。
高校認為前三位障礙因素是:權益分配不當、技術不夠成熟、決策管理不協調。其中權益分配不當高達73.7%,遠高于企業的15.4%。調查結果表明,當前的技術市場處于企業需求方市場,一般說來,企業方在選擇合作伙伴時處于有利地位,且掌握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動權。
由以上分析可知,企業和高校在發展需要和生存壓力下,都存在著較強的產學研合作的動力,但企業因高校提供的技術不夠成熟,高校普遍感到與企業進行產學研合作處于不利地位,不利因素的長期存在勢必增加產學研合作的障礙。要促進產學研合作的深入開展,有必要增強產學研相結合的激勵力。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的關鍵不僅要激發各方的合作動力,還要減少各方合作的障礙或阻力,且在這方面政府應該是大有作為的。
二、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產學研合作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觀念和認識上的問題
目前,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多為普通中專升格或普通專科轉制而來,多年的普通教育辦學中形成的傳統學校教育模式是一種近乎完全的校內教育模式,教育過程中與社會接觸不多,涉及到的問題僅限于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加之,他們對地方性企業能否成為產學研合作的良好伙伴一直持懷疑態度。在傳統教育模式下成長起來的教師一方面抱怨獲國家級、省級課題立項的少,一方面又不主動到當地企業尋求科研課題和研究經費。
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的領導中多數欠缺科學管理的理論素養,欠缺對產學研合作教育本質的準確把握,而且由于受相關政策、制度等約束,基本沒有主動探索與當地行業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教育的動力。
對于欠發達地區企業,盡管在產學研合作中能取得良好效果,而且最終受益的也是企業和整個社會,但就結合的過程來看,由于產學研合作還只是初期,企業幾乎得不到近期利益和直接利益;相反,學生、教師到生產現場實習或參加勞動還會一定程度影響企業生產的安排和進度,降低即日生產產量和直接經濟效益。
另外,我國欠發達地區多數企業仍屬勞動密集型產業,產品的質量并不高,企業領導素質參差不齊,現代企業制度基本沒有建立起來,也缺乏長遠的戰略規劃,因此,共同培養高科技人才和共同開展科技開發的動力因素也基本不存在。
2.對產學研合作教育的本質特征認識不明確
要推進產學研合作教育,首先要抓住它的本質特征,那就是造就具有實踐經驗、上手能力的人才,既在學校課堂學習理論,又在產業現場適量參加工作實踐,產業單位和學校合作對學生在兩種教育環境中進行協調培養。為了有效推進產學研合作教育,要抓住合作教育的本質特征,形式和做法可以多種多樣。
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盡管地處欠發達地區,但由于對產學研合作教育的本質特征把握不準,并沒有將當地的企業作為產學研合作教育的伙伴。在一些學校管理者看來,只有和國內,甚至國際上最先進、最知名的企業去開展合作,才是真正的產學研合作。結果,他們在尋找產學研合作伙伴過程中總是遭遇高不成低不就的尷尬局面,產學研合作遲遲無法開展實質性的工作,更談不上深入發展,培養出來的學生也總是難以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
這種尷尬也同樣體現在欠發達地區高職教師實踐動手能力培養上。選派教師到發達地區有產學研合作經驗的企業去進行培訓自然更好,但找到合適的企業培訓教師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且這種培訓多成本相對較高。
3.產學研合作教育一直在淺層次徘徊不前
產學研合作教育從低到高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專業教師和學生走出學校,到企業參觀訪問,建立雙方合作關系,但這是淺層次的合作;二是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企業優先選用畢業生,解決學生就業難題,使學校招生、培養、就業形成良性循環,這是較深層次的合作;三是企業參與學校人才培養的過程,學生在企業進行專業實訓,學校可以發揮專業教師和學生理論技術的特長,為企業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參與企業的產品設計、技術攻關。同時學校也可作為企業工人技術培訓的基地,以減輕企業負擔和解決企業教師不足的難題。這些都能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推動企業、學校的長期發展,同時也使得學校科研有課題、有人才、有資金,為促進學校科研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這是深層次的合作。
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由于對產學研合作教育的本質特征不明確,對產學研合作教育的認識不到位以及辦學經費短缺等原因,產學研合作教育的阻力重重,一直在淺層次上徘徊不前。
高職院校雖也和不同地區的不同企業保持著校企合作關系,但那種合作關系多是不具有多大約束力的表面合作關系,企業接受高職院校的學生實習多是看上學生群體的廉價勞動力,很少有專門為接納學生實習而特別進行規劃、設計或者調整生產計劃的,更別說專門為他們安排指導老師;學生進入企業實習,也純粹只能體驗企業生活環境,很少能在實習中將已學理論知識加以運用,并指導自己的實習實踐。還有大部分學生找的實習企業與他們在校所學專業不對口,實習期間老師根本無法針對實習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具體指導,企業也基本不為學校解決學生就業難題,更別說促進學校的招生、培養、就業形成良性循環。
三、突破瓶頸,推動欠發達地區產學研合作不斷深入
地方性高職院校從一誕生便被賦予了服務地方經濟的責任和義務,地方性高職院校也只有把服務地方經濟的文章做好做實,才可能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欠發達地區尤其不例外。因此,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必須設法克服產學研合作教育中自身存在的問題,才可能推動其產學研合作的不斷深入,最終實現其對地方經濟建設的引領作用,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1.加強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中層以上管理者的培訓
據筆者調查,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中層以上管理者中對產學研合作教育有過細致研究又接受過系統的教育管理理論培訓的人不多。他們大多對產學研合作教育的本質特征不明確,對產學研合作教育的認識不到位,又缺乏探索合作教育的動力,目前正在開展的所謂產學研合作教育也只是人云亦云。其實他們中多數都沒有必須開展產學研合作教育研究的思想,有些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規劃有自身特色的產學研合作教育。因此,首先要對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中層以上的管理者進行產學研合作教育的培訓。
要請產學研合作教育的理論專家對高職院校的管理者進行相關方面的理論培訓,使他們對如何開展產學研合作教育形成以下共識:第一,產學研合作是實現高職教育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科技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的大有前途的辦學新路,完全符合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總要求。第二,產學研合作是行之有效的完成辦學任務的根本措施。它有利于提高教學質量,拓展科研領域,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有利于學科建設,按照社會需要和發展趨勢調整學科和專業;有利于推動學校的各項改革。第三,產學研合作是克服當前辦學經費困難的途徑之一。我國企業界目前處在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高校通過產學研結合的路子,主動加強對企業的服務與合作,增進了解,優勢互補,取得支持,可為解決面臨的經費困難提供一條可行的途徑。第四,產學研合作是世界地方性高職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3]地方性高職院校的產學研合作教育必須立足當地行業企業,對當地的行業企業、經濟建設起到應有的推動和引領作用,使他們了解產學研合作教育的基本操作程序、本質特征等。
還要請產學研合作教育的成功實踐者給高職院校的管理者傳授具體成功經驗以及要注意的相關問題等。要使所有欠發達地區高職教育者樹立起產學研合作教育的教育理念,并自覺地將這一理念貫徹到高職教育教學各環節之中,推動產學研合作教育的進一步深化。
只有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的管理者從觀念上重視產學研合作教育,并將產學研合作教育真正落到實處,欠發達地區的產學研合作教育才可能進一步深入。
2.加強欠發達地區產學研合作教育教學改革及監控指導
在產學研合作教育尚處于淺層次的欠發達地區,高職院校“雙師型”師資力量不強,技術研究成果基本沒有,與企業聯姻資本不足,走產學研合作之路宜通過各種途徑,把產學研結合的思想貫徹到教育教學各環節中去,即推動產學研合作教育教學改革,體現高職教學的地方特色。
首先,高職院校的專業與課程設置要與當地經濟和產業結構相符合,瞄準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把高職專業教學融入到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中去,以適應當地行業、企業對人才的特殊要求。
其次,高職院校的專業教學除以生產步驟為序安排教學內容、組織教學過程外,還應充分體現當地相應專業技術的應用特征,以保持校內專業教學、實訓與當地企業實際工作的一致性,以適應當地行業、企業對人才的特殊要求。
再次,教師應在深入當地企業調研、熟悉企業生產的基礎上,通過仿真教學、項目教學、案例教學、角色模擬等多種教學方式和方法,特別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虛擬企業、車間、工藝,再現工作情境,使學生產生仿佛身處工作現場的感覺,重視實踐教學。
還有,在高職課堂教學中,要立足本專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前沿,及時把最新的技術知識傳授給學生。同時,也要緊密聯系本地區企業技術革新與改造的實際,聯系技術研究及其成果開展教學,讓學生在課堂上就接受到技術研究的最新信息,受到有地方特色的最新成果的熏陶,提高課堂教學的科研品位。
主管地方性高職院校的上級部門不但要采取措施推動各高職院校的產學研合作教育教學改革,更要對這種改革加強監控和指導,使這種改革能快速推進,落到實處。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也只有打破封閉式的校內課堂教學模式,改變校內課堂教學與生產脫節、理論與實際脫節、師生與社會脫節的現象,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才可能在校內課堂教學貫徹產學研結合的基礎上,創造條件走出校門與當地企業聯姻,建立有地方特色的穩固的校企雙贏合作關系,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才可能越走越寬廣。
3.強化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產學研合作考核
考核是對過去工作的了解、總結和再思考,它通過肯定、獎勵先進及督促、警醒后進等方式為今后工作的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對欠發達地區高職管理者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培訓,使他們對產學研相結合有了較全面、綜合的了解,又推動他們開展了結合自己所在地區特色的產學研教育教學改革后,主管欠發達地區公辦高職院校的部門還有必要不定期地對產學研相結合的情況進行考核,及時了解各高職院校產學研結合的開展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對那些產學研結合遲遲沒有實質性進展而又找不出原因的院校要督促其加快步伐,對拒絕探索產學研結合的院校要給予一定的懲罰制裁,并追究相關院領導的責任。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是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對促進和維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依法行政,確保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結合我們寧夏國土資源管理現狀,客觀論述了目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面臨形勢和存在的困難,進行了深刻而詳實的分析和探討。并從存在問題入手,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等手法,闡述了我區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論述了在執法監察中的一些具體方法和措施。 對進一步加強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將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一、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當前,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既面臨著前后未有的好機遇,又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新挑戰。
一是從案件發生情況看。土地方面,2002年發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減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減少380件,分別減少26.7%和51.2%;礦產方面,2002年違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別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趨勢。
二是從違法案件種類看。在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未經批準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總數的67.1%;在查處的礦產違法案件中,違法開采居多,共194件,占查處案件總數的98%,其中無證開采130件,占65.7%。
三是從違法主體看。個人違法用地、采礦多于集體和企事業單位,個人違法用地1427件,占89.3%,個人違法采礦156件,占78.8%;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97件,占6.1%;縣級機關違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從違法案件發生的區域看。農村違法占地問題多于城市,但城市個案違法占地面積大大高于農村。
五是以“建設城市新區”、“調整農業內部結構搞養殖業”、“發展旅游業”為名,無限制的擴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
這種狀況,不僅使大量國土資源流失,也給國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給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二、執法難的集中表現
“執法難”的問題一直是困擾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一大難題,也是國土資源管理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主要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難”:
違法行為發現難。就全區而言,在有限人員編制下,既要監管土地,又要監管礦山,面廣量大,加之基本裝備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條件較差,全覆蓋、高頻率動態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違法案件很難及時發現。
違法行為制止難。表現為土地違法者常常是突擊占地施工、礦產違法者常常是突擊開采搶運,制止起來非常困難。
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難。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違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執法人員沒有強制調查取證的手段,導致調查工作陷入僵局。
違法案件處理難。由于當前法制環境較差,致使查處案件面臨著“嚴格執法”和“法不責眾”的兩難境地,特別是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更是難上加難。
違法案件執行難。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強制執行的權力,實踐中種種原因而使案件在執行環節受阻或擱淺。
三、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制觀念不強。一些市(縣)領導以發展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為借口,違法批地、違法用地、非法出讓和轉讓土地,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違法行為不斷發生;
二是監察體制不順。目前這種管理體制,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只對本級政府負責的“單向”體制,難以形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三是執法手段不硬。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強制措施的權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執法力度不夠。普遍存在著重審批發證,輕監督檢查的傾向;沒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執法監察不夠經常有力。
四、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對策及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必須從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國情出發,使各級干部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通過學習宣傳法律,使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護、利用土地資源是對子孫后代負責任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措施。運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節約集約用地機制,管住總量、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積率和利用率;運用經濟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掛”等市場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濫用和浪費土地現象。
(二)以貫徹國務院《決定》和《通知》為契機,始終保持執法監察高壓氛圍
以衛星遙感執法檢查為抓手,突出嚴肅查處新發生違法用地與政府違法用地兩個重點,切實解決基層政府依法用地意識不強和頂風違法問題;建立健全協作辦案制度為契機,借助兄弟部門力量,形成國土資源大執法格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堅持查人與處事相結合,繼續保持嚴肅查處違法用地的高壓態勢。
(三)以切實加強執法巡查為載體,努力把土地違法抑制在萌芽狀態
違法者的利益有多大,執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處違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土地動態巡查,進一步狠抓源頭防范。構建完整的執法監察網絡體系。要做到防范關口前移、預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衛星,下有百姓”、“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立體防范監管體系,提高案件發現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中圖分類號 F301. 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類土地違法現象大量產生。2001-2009年,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819萬多件,涉及土地面積45.18萬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積21.50萬hm2。大量土地違法行為危害了耕地保護目標,嚴重威脅我國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中央政府從嚴格制定各類土地管理法規、開展“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等多個方面加強了對土地違法的管控。尤其是,為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50號),決定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確了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職責。其中,“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成為其重要職責之一。
圍繞土地違法這一熱點和難點問題,諸多學者對土地違法現象的空間特征與演變趨勢[1]、土地違法結構與經濟結構變化的關系[2]、經濟增長與違法用地的關系[3]、市場化改革與土地違法[4]、土地違法現象的經濟、財政和政策等影響因素[5-6]、土地違法治理[7-8]等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開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從掌握的文獻看,就土地督察對土地違法影響的而言,目前尚未見深入報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對土地違法產生了影響,有什么樣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如何?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響土地違法治理的理論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內涵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提出,“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7月發出《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50號),初步構建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隨后,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及9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開展了相關工作。2006年7月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按照“邊組建、邊工作、邊實踐、邊總結”的原則,積極開拓,不斷探索,開創了以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和審核督察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中央土地調控政策、嚴格土地執法、開展調查研究與土地管理形勢監測預警為主要內容,以在線督察為主要技術平臺的業務體系。
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和審核督察作為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核心業務,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影響力。根據歷年國家土地督察公告數據,2007年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投入1 946人次對23個省(區、市)及1個計劃單列市開展了專項督察;對收到的39 139件報國務院審批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備案材料通過卷宗審核、派出督察組檢查、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了抽查;在全國28個省(區、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共594個縣(市、區、旗)開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一、農村土地污染的概念
(一)土地土地是由地球陸地部分在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圍內的巖石、礦藏、土壤、水文、大氣和植被等要素構成的自然結構總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還沒有以立法的形式對土地作出個明確的定義。就土地的生態價值和自然屬性,從有效的防治土地污染的目的出發,可以將土地的涵義界定為“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巖石、氣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它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活動結果。”土壤是由許多層厚度不同的礦物質成分所構成自然主體。土地的涵義與土壤的涵義不同,土地比土壤的范圍要廣,土壤只是土地的構成土地許多因素中的一種。
(二)農村土地污染農村土地污染,主要是指農村地區農業用地的污染。從目前農村地區土地污染的實際情況和大家所關注的農村土地污染情況來看。農村土地污染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化、土壤酸化與鹽堿化、工程荒漠化、濕地與優質土壤資源的減少等地退化問題。
二、我國農村土地污染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地區的土地污染相當嚴峻,土地污染面日益擴大,土地染物的種類多,而且污染的數量日漸增高,甚至有些地區還出現了新型的復合污染。如:鎘米問題、高濃度農藥污染蔬菜、地下水等。我國農村地區土地污染總體現狀是點面源污染并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層疊。農村土地污染有以下幾種:
(一)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農藥、化肥、動物糞便、生活垃圾等污染在目前階段,我國農業生產過程中每年都施用大量農藥、化肥,其大部分都是沒有被植物所吸收,而是滲入到土地里。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農藥使用量為162.3萬噸,為1990年使用量的2.2倍,化肥的施用量已達5107.8萬噸,是1990年施用量的兩倍;農用薄膜使用量大約193.75萬噸,是1990年的4.1倍。豍另外跟國家發改委統計,我國目前農田施用化肥量平均每公頃達360多公斤,分別是德國、美國的1.6倍和3.3倍,其中氮肥的利用率為25%-30%、磷肥利用率為10%-20%,比發達國家低20-30個百分點;平均每畝農田農藥量使用為150克左右,是歐盟國家的3倍,在農藥使用率上只有30%上下,相當于歐盟國家在農藥使用率上的一半。過量的施用農藥化肥,會直接導致農田土壤的養分失衡和土壤物理性質的劣化,同時也會對地下水自然造成連鎖污染。
在現階段農業生產生活過程中農用化學劑大量使用和有效的使用概率底下,使得農村地區的土地污染的范圍不斷擴大。這些污染物從單一的污染逐漸演變成點污染和面源污染相結合的新型復合污染。
(二)農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對土地進行污染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逐年增加。我國農村地區由于基礎建設落后和環境保護設施的不到位,對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簡單。農村農戶產生的生活垃圾隨意亂丟,使得農村地區的環境更加嚴重,從而出現了臟、亂、差現象。據統計,大約每年產生的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基本是全部露天堆放。生活垃圾是由可分解的有機物質、不可分解的物質構成,但是大部分生活垃圾的分解率底。污水灌溉也是農村土地污染的一種重要污染。合理使用生活廢水及工業廢水中含有的氮、磷、鉀等多種植物所需養分,對農業生產增產增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這些廢水中同樣含有重金屬、氯化物等許多有毒物質,在沒有處理的情況下直接使用于農田灌溉中,致使基本農田喪失生產力,成為“毒土”。根據我國農業部2006年對全國污灌區調查統計,大約140萬km2的污水灌溉區中,遭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地面積占污水灌溉區總面積的64.8%,其中,嚴重污染的占8.4%,中度污染的占9.7%,輕度污染的占46.7%.這些污染對環境生態鏈上的人而言,構成了巨大的挑戰。
(三)城市的污染物向農村地區轉移除農村生產生活所導致的土地環境污染之外,城市污染物向農村地區轉移也是構成農村地區土地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城市污染物向農村地區轉移的主要形式有兩個方面:第一,面污染物的企業轉向農村地區,隨著城市環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國家對城市規劃設計要求等方面的因素,一些高污染企業紛紛轉移農村地區。這些企業大部分是一些生產設備簡陋,環境污染物處理能力低下,所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廢水、生產生活垃圾等對農村地區的土地加劇的污染。第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由城市向農村地區轉移,隨著城市規劃建設及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城市居民生活所帶來的垃圾數量不斷攀高,從而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沒有處理就直接運到城郊附近或農村地區,在某些靠近城市附近的農村地區大部分空置地自然就成了城市垃圾放置地,甚至一些耕地也成為污染物放置地。
(四)農村地區的工業化污染及城鎮化污染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鄉鎮企業在農村地區迅速的發展壯大。農村鄉鎮企業像雨后春筍一樣扒地而起,給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巨大的能量。但是同時也給農村地區造成了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鄉鎮企業污染是農村土地污染源的主要之一。鄉鎮企業中的工業污染大量排放,遠遠超出農村現有環境生態的承受能力和分解能力。
工業生產后的廢渣占用土地,工業生產后廢水被迫灌溉當地農田,這都對我國的耕田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這個工業污染物中含有鎘、砷、汞 等有毒重金屬和石油類有機物污染,致使許多土地中的土壤基本喪失生產力,成為“毒土”。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農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農村土地污染不僅制約著農村生態的發展,其農村污染物污染的土地所生產的農產品質量也受到污染的影響。這些農村土地生產的農產品,在國際交易市場中嚴重的阻礙著進出口貿易。土地污染的演變過程難以察覺卻,這些污染危害最終指向的是人。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特別是重金屬在蔬菜、糧食中的累積,將處于食物鏈頂端的人類置于危險位置。隨著農村地區經濟謀求快速發展,不合理的生產生活方式給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農村土地中的污染物種類不斷增多,并且在新形勢環境下變化成新型的一種復合型污染物。甚至轉向立體農業污染,使得農村土地環境進一步加劇。目前我國在土地環境污染立法上,關于農村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比較少,在國家層面上沒有系統的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更沒有有效的預防和治理農村土地污染的環境法律制度。在這個方面法律制度的缺陷致使農村地區土地污染的程度進一步惡化,要想控制農村土地污染這個趨勢,保護現有的農村土地自然資源,維持農村土地生態環境,急需在法律制度及法律法規上建立健全。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議1.加強農村土地污染防治專項性立法我國農村地區土地污染問題需要根本上解決,立法是根本。針對現在農村地區的環境現狀以及法律控制不力的情況下,必須要借助于系統的法律制度進行管理。我國現階段的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與規范存在著很多缺陷與不足,不能與現有的情況相協調,必須加以修正和完善。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原則
(一)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大原則,決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必須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檢察機關是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是檢察監督的應有之意,但能否對其合理性進行監督,則意見不一。可是,目前行政機關存在著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且日趨嚴重的現象,如果只進行合法性監督,并不能起到規范行政行為的效果。只有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才能讓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力更透明,更公開,更陽光。
(二)堅持重點監督為主、全面監督為輔的原則
由于行政行為種類多,行政權管理領域廣、自由裁量度大、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行使等特點,決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有重點地進行監督。因此,應結合社會關注的熱點事件,對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機關加以重點監督。例如,近幾年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從三鹿奶粉的三聚氫氨,到去年的染色饅頭,再到近期的塑化濟、地溝油事件等等,無不一牽動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神經,同時也在挑戰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威。對此,檢察機關應以食品安全案件為切入點,與工商局、衛生局等重點行政執法單位進行監督。通過以點帶面的形式,逐步形成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全面監督網模式。
(三)堅持事中監督的原則
有學者認為,鑒于行政執法權與檢察監督權之間的界限,檢察監督權不宜過多地參與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避免對行政執法效率的影響,但是,進行事中監督,并不意味著要參與行政執法活動。因為行政權的自由裁量度大,在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或之后對其進行的監督,只能是造成不良結果之后的糾正,不僅浪費行政資源,也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只是扮演著監督者的角色,并不是執法者,進行事中監督,能更及時地了解并掌握案件情況,并在無形中對執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權產生約束,避免一些執法者在行政執法活動時網開一面,“以罰代刑”,從而達到更好的監督效果。
(四)堅持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
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但畢竟不是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者,檢察機關不應侵犯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因此,即使是對行政執法活動時的行為進行監督,也應堅持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與行政執法單位協商,方可介入執法現場,以尊重行政機關的執法權。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以運用檢察建議書為主要形式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檢察建議發源于建國初期對一般監督的探索,是當時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形式。2009年11月17日,最高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以統一全國檢察機關推進檢察建議的步伐,加大行政檢察建議推行的力度。未來檢察建議功能的拓展、效果的延伸也以對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定位為前提。經過近幾年的實踐檢驗,檢察建議被證明是督促有關單位提起訴訟的有效方式。
文成縣珊溪水庫是溫州500多萬人的主要飲用水源地,被稱為溫州人民的“大水缸”。2009年2月,胡某以每年200余萬元的價格,從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承包到珊溪水庫為期8年的水庫養殖承包權。但合同簽訂后,胡某等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承包款,致使文成、泰順兩縣計劃用于水庫環境保護和污染整治工作2000萬資金無法到位,同時胡某等人亦未如期投放用于改善、凈化水質的魚苗,致庫區水質下降,下游500萬居民飲水安全受到影響。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作為行政職能部門也沒有及時履行管理職能,案件一直拖了10個月。文成縣檢察院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向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其沒有正確及時履行職能,并督促其行使職能。后經我院多次牽頭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胡某等人進行溝通,對水利、漁業兩個行政部門發檢察建議書,要求加強對珊溪水庫的行政管理,最終,承包方與溫州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就此前有關爭議問題達成補充協議,并立即支付了承包款2000萬元,投放了48萬尾濾食性鰱魚苗,水庫水質得到保護。該案是一件成功運用檢察建議形式取得較好監督效果的典型案例。相比糾正違法通知書,行政機關更愿意接受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的形式,從心底里不排斥,更有利于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更有利于達到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共贏”的效果。
(二)運用督促起訴為輔的形式推進行政執法監督
開展民事督促起訴,保護國有資產是浙江省檢察機關民行部門的創新之舉。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省檢察機關從2003年開始依據憲法、法律的有關精神,積極探索民事督促起訴保護國有資產的嘗試,取得明顯成效。通過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抑制國有資產流失,成為各地檢察機關近年來關注和探索的重點工作。例如,近幾年,因房地產業火爆,隨之出現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時常發生非法侵占國有資產,惡意拖欠巨額國有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文成縣檢察院針對這類情況,有重點地開展國有土地出讓金問題調查。通過向國土資源局發出督促起訴書,成功追回國有土地出讓金高達5億元。針對特殊領域開展督促起訴,更好地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也更能體現檢察機關監督的多樣性和實效性。
(三)以構建協作平臺的方式規范行政執法監督
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有憲法上的依據,但缺乏行政法等具體部門法上的操作細則,因此,這給檢察機關在現實中的操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針對上述問題,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共享平臺。與縣工商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環保局等重點行政執法單位建立互動機制,如2011年3月,文成縣檢察院與工商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與協作制度的意見》,要求將行政執法情況及時反饋我院,對執法行為不規范、不合法的,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糾正,避免行政執法行為損害相對人權益。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與行政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及時掌握執法信息,討論疑難案件,爭議案件,并就相關機制問題深入商討,共同尋求解決辦法,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監督形式。三是建立便民申訴平臺。開通便民熱線,認真受理并核實行政相對人申訴。對不規范、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及時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予以糾正。
三、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
(一)監督程序的提起
一是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應建立監督信息共享平臺。通過行政機關通過上傳案件信息至共享平臺,以便檢察機關尋找監督案源,及時了解執法情況,由檢察機關填寫立案審批表、案件情況登記表等。二是行政相對人申訴,該種提起方式可按照抗訴案件的操作,填寫受理案件審查表、立案審批表、案件情況登記表等。三是行政機關提起監督程序。對于一些疑難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可邀請檢察院民行科或批捕科同志一同參與案件討論,把握案件方向。該種方式的操作也只需填寫立案審批表及案件情況登記表。
(三)監督程序的進行
當檢察機關決定對某一行政執法案件實施監督時,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發送調閱函,要求報送執法情況和案件有關材料發送檢察建議書,要求加緊依法加加緊查辦案件或指出案件瑕疵之處,發現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發出糾正法通知書認為必要時,可通知行政相對人,詢問、證實有關情況,聽取申辯意見對于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可召開由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相對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偵查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反饋執法結果案件執法結果公開通報,并備案。
(三)監督程序的終結
房屋拆遷,成為我們這個時代一個日益熱門的話題。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恰當的執法現象讓我們不得不進行反思。首先讓我們從房屋拆遷的定義入手,去了解下具體房屋拆遷的概念是什么。房屋拆遷主要是指國家因為建設、整頓市容、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進行改造。主要由相關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獲得合法的審批手續下對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的拆除,并對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進行安置和給予一定補償。本文將以房屋拆遷為研究對象,去深度挖掘其背后的經濟法原理和知識,并結合經濟法的相關知識為更好地解決房屋拆遷中的問題進行探究。
經濟法的本質是對社會的利益和資源進行更好的調配和控制,促進社會的健康和諧的發展,但是惡性拆遷事件的背后明顯暴露了我國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因此我們要從現實的問題著手,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和法律的實施方式,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控作用。
一、房屋拆遷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一)、立法上存在問題,針對房屋拆遷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
為適應房屋拆遷有法可依的需要,我國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條例也成為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中規定公民在拆遷中服從義務方面的規定更是讓這個條例的制定具有很強的不公平性,所以當政府在衡量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權利時,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更是相關的法律制定的依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房屋拆遷條例》中的一些關于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種強制性的先于執行的方式,明顯的與上位法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相違背。同時,雖然我國憲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于具體的公共利益的內容和范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就容易出現隨意執法和擴大執法的惡性現象。
(二)拆遷標準過低
我國目前的房屋拆遷補償一直沿用的是以前制定的《拆遷條例》,社會是不斷的發展進步的,現在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嚴重滯后,已經不能同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的生活水平相協調,房屋拆遷應該按照市場評估,結合當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進行適當的補償。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問題的嚴重性出現在一些政府部門在拆遷補償的過程中單方面的評估,當被拆遷人對評估結論有爭議時如何解決也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異議難以得到合理解決。同時,由于一些政府部門通過規章和其它的文件進行補償標準的規定,導致補償標準不切實際,補償標準低,補償標準不協調的現象。同時,在對被拆遷戶的安置問題上,很多被拆遷戶面對著低賣高買的問題,很多新房由于面積過大或者價格過高,很難進行購買和入住,因此出現了很多被拆遷戶一旦被拆遷就無家可歸的現象,所以更加增加了被拆遷戶的擔憂。同時由于被拆遷戶的補償款很多時候未能及時到位,所以導致了很多人不愿拆遷或者拆遷后生活困難的現象。在具體執行拆遷的過程中對于補償標準的適用出現了兩套的方式的現象,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鼓動一部分人同意拆遷,在補償標準上提高補償的數額,而對于后來拆遷的用戶則是適用另外的一套標準,或者在拆遷的過程中出現老實人同意拆遷得錢少,強勢的人最后獲得補償多的現象,所以會產生很多人在拆遷中抗拆遷的現象。這些現象的發生都是很大部分上來源于不合理的法律規定和執法程序,重要的是利益調配和補償標準上的不合理。
(三)濫用行政職權,違法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的拆遷不是單純的房屋拆遷和補償的行為,城市房屋的拆遷涉及到房屋的管理、土地的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管理等各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系統的土地集約化的管理行為。所以,在具體的房屋拆遷的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制約,如嚴格控制房屋拆遷的審查、控制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完善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機制。但是,由于房屋拆遷的規劃和城市的發展規劃大部分都是由當地的政府來制定的,所以在具體的拆遷工作中拆遷工作的速度和進展可能直接影響到當地城市建設的發展和規劃,所以一些拆遷的制定者即當地政府為了加快拆遷工作的進行,會直接參與到具體的拆遷工作當中去或者直接與相關的開發商勾結,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給被拆遷戶制造各種的壓力和困難,甚至有些地方的開發商不惜動用暴力來強制拆遷,與拆遷人達成不平等的安置和補償的相關協議,從而使得很多被拆遷戶無奈地接受拆遷,從而達到他們加快拆遷進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很多被拆遷戶受到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很多人也因此而陷入了經濟的貧困。
當今社會,隨著媒體對拆遷的關注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當地的政府開始改變他們的拆遷思路,開始由明面上的直接強制拆遷輔助以相關的法律條文。但是從經濟法的本質出發,我們不難發現,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行為和微觀調控行為,其根本的目的是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配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從而使得它們協調發展。但是在具體的執行《拆遷條例》過程中,一部分當地政府為了追求拆遷工作的效率和當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做出不利于被拆遷人的過低的拆遷補償條款,更有甚者,一些部門會在與被拆遷戶的協商過程中利用自己的手中權力,強迫被拆遷戶接受那些明顯的不公平的對被拆遷人不利的條款,給他們造成很大的損失和傷害。
二、房屋拆遷問題的剖析和解決辦法
(一)形成合理的評估標準,健全評估制度
建立客觀合理的評估標準,首先需要我們去明白在房屋拆遷背后所涉及的財產和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準確地說應該是房屋拆遷共涉及了哪幾個方面的問題。在我們傳統的觀念中,包括后來的有關拆遷的條例都是講的這樣一個說法,那就是房屋拆遷涉及的僅僅是房屋財產的賠償問題,其實真正的房屋拆遷除了我們所了解的房屋財產的賠償問題之外,其真正的問題實質是當地政府從公民手中取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的建設使用權。當時長期以來包括一些地方政府把房屋的補償定性為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其實事實并不是如此的,通過上面的問題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其實一些政府在真正的拆遷補償協商的過程中一直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問題。因此,在具體的房屋拆遷評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當地經濟生活發展水平,更要關注到拆遷評估背后的重點問題,那就土地產權轉讓的問題,把相關的問題綜合考慮分析后制定更加科學的評估制度。
(二)加強房屋拆遷工作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征收的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