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13:2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著作權保護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在上述文章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地看到了我國計算機軟件在著作權保護模式的運用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了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的正版使用率,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產商的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國家相關部門一定要找到科學的保護模式,改善原有的不良局面。
2.1完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條例
雖然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律機構在不斷整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規章制度,并進一步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漏洞仍舊逐漸暴露了出來。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相關單位一定要找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完善制定每一個細節內容,對保護模式中出現的不完善字眼進行補充,從而降低不法分子鉆空子的幾率。
2.2確保保護模式更加契合計算機軟件
任何計算機軟件都存在自身特有的性質,在相關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軟件自身的特征,實現兩者的有機切合。具體來說,在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要參考計算機軟件的商業使用年限、軟件的開發時間、應用數量、使用人數等等。此外,相關法律模式還要保護軟件的核心創設思想,實現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切實保護,提升我國有關軟件保護模式的整體水平。
2.3提升大眾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認識程度
想要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整體保護力度,就要讓全社會成員明確了解其重要意義。對于正處于發展中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勢必離不開廣大群眾的配合。因此,國家相關機構以及軟件開發者一定要加大宣傳力度,讓人們明確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的優勢和意義,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從而提升全社會的監督力度,促進我國整體保護水平的完善。
2.4堅持引進先進經驗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的探索時間尚短,起步相對落后,在法律的規范制定上也缺乏合理性。基于這樣的事實,我們要敢于承認,并逐步予以完善,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善于借鑒,吸取國外的先進思想,學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并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從而提升我國相關法律的時效性,做到切實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4)01-0029-02
從秦皇稱帝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千年來的文明匯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無數的中華文化。這些傳統文化是我們的祖先在漫長的社會實踐中,經過世世代代的努力、發揮了他們的聰明才智,從而創造的寶貴財富。今天,我們借助著木偶、皮影、戲曲、雜技等民間技藝認識了我們的民族歷史和文化,從而更好地繼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將中華的悠久歷史文化發揚光大。
而現今,由于人們對于相關文化保護的認識不足,相應職能部門的缺失,相關法律機制的不完備,以及現代文化和外來文化的不斷沖擊,我國的傳統文化正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生存和發展危機。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已刻不容緩。
一、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的現狀、意義
中華民族是擁有著56個民族的大家庭,每個民族皆擁有著屬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點;作為一個大國,中國擁有著約 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每個地區亦存在著自己的特色文化傳統。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不僅形象生動、具體、全面地反映了當時人們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現實意義。
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今對于傳統文化的改編現象日益加劇,孫悟空成了混血兒,唐三藏與觀音談起了戀愛……從美國的《the monkey 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畫,人們對于以包括《西游記》在內的中國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經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雖然有關部門近年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逐漸加強。但不可否認的是,還有許多企業、組織對于知識產權的了解還很有限。同時,由于當前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政策法規等基礎工作顯得薄弱,認識模糊、觀念滯后、體制障礙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約著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如今,如何保護、傳承、開發、利用這些資源,是我們當今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
重視和保護傳統文化能促進人的世界觀發生轉變和提高思想意識。它們將成為中華民族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渾茫厚重的精神動力,保護傳統文化勢在必行。
二、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與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視角下的傳統文化保護模式
《著作權法》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迄今為止,關于“如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另行規定”至今未出,人們無法依法行事,而相關部門亦無法依法行政。例如,在一些動漫中:孫悟空成了混血兒,唐三藏與觀音談起了戀愛,這明顯是與《西游記》原著所要表達的本意完全不同,這是對名著的一種破壞。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很明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是不受限制的,故對于隨意改編國內的名著、破壞作品完整性的行為是絕對應該受到處罰的,但是,相關的職能部門及相應處罰程度,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導致了如今市場上“唐尸三百”、“The Adventures of Super Monkey”的現象比比皆是,十分令人擔憂。
由此可見,我國的傳統文化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由于我們法律指定的不明,導致了傳統文化受到破壞的現象出現,從而不可避免地歪曲了中國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形象。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二)現實視角下的傳統文化保護問題
1.進行傳統文化宣傳的場所少,設備短缺,經費嚴重不足。以承德市為例,其中,豐寧、圍場、寬城3個民族自治縣以及灤平、隆化和平泉3個民族縣都已被列為國家級重點扶持貧困縣,每年每縣收到的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都達4000多萬元。但各縣財政對文化方面的投資依舊寥寥無幾。據統計,6個自治縣、民族縣的127個鄉鎮,30%的鄉鎮沒有文化站,沒有工作人員,沒有業務經費。如豐寧滿族自治縣26個鄉鎮,有南關蒙古族鄉等8個鄉沒有文化站,沒有工作人員,沒有業務經費。鄉鎮文化業務經費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鄉鎮大多沒有電腦、電視,樂器道具短缺、陳舊,科普圖書少。
2.缺乏傳統文化管理或專業人才。國家要發展,人才是關鍵。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人才同樣是關鍵。可是,“目前只有少數老年人通仡佬族語言。”貴州民族學院文化學院院長龍耀宏坦言,“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兩個自治縣的仡佬族已基本沒有會講仡佬族語言的人。”由此可見,現今擁有傳統文化人才極度缺乏。著名的烏蘇里船歌案,也是同樣是政府沒能較好的管理和發展傳統文化的體現。
無論是民族民間文藝人才,還是對這些資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國都是極為不足的,這也嚴重制約著對傳統文化著作權的繼承和創新。
3.忽視傳統文化著作權商業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提出至今,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相當大的貢獻。那么,現如今的傳統文化的傳承保護是否也能有這樣一條商業化的道路呢?《藍色生死戀》賺夠淚水;《大長今》又把觀眾的目光吸引到韓國歷史第一女御醫身上。為什么熒屏“韓風”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們不難發現,這些韓劇都充分的表達了傳統文化對儒家思想、家庭觀念、協作意識的肯定,對自律自立、堅韌上進、務實誠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對仁、義、禮、廉等品性的張揚,在韓劇里得到了充分的表達,而這些恰恰是一些國產劇所欠缺的。因而,雖然我國蘊含著豐富傳統文化,但是我們并沒有較好的將它們塑造成為我國的“品牌”,例如:將富含傳統文化的歷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對于改編或使用我國傳統文化,并將其運用于商業經營性活動應收取相應的費用。
筆者認為,在新時代快節奏的生活中,傳統文化的傳播是需要依靠商業的力量的,而現如今,人們很少將目光投放于傳統文化的整合、傳播,并將其投放于市場。由于沒有市場的推動,從而,也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傳統文化傳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現象。
三、完善我國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的對策
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政策法規等基礎工作仍然顯得薄弱,在文化遺產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人們生活、生產方式的改變,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傳統文化和區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學建構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確認和保護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可以更好地實現傳統文化的經濟價值,培養傳統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對促進我國各民族社會文化的發展,促進我國及世界文化多樣性、文化可持續發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賦予傳統文化特殊權利
筆者認為,可以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開展對傳統文化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利:在我國傳統文化中,不乏一定的傳統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實例,例如:六小齡童網游侵害孫悟空肖像權案,利用《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完整性的相關法條來保護這類具有標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權利,這樣在我國傳統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時,即能夠運用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保護傳統文化的權益。另外,對于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同樣應該包含其他的權利,例如:改編權、攝制權、翻譯權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對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后,也能夠起到對于傳統文化一定的保護作用。
(二)設立相關傳統文化保護的職能部門
對于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我國現今是由多部門協作管理的,但是,從更好、更有效地對傳統文化的保護開展工作的方面來看,設立一個專職的國家傳統文化保護主管部門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同樣,為了應對傳統文化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開展對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也是需要一定的職能部門的,建立一個長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護機制,用系統的觀點提出一整套現實有效的措施,用于維護我國傳統文化的合法權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保障體系
保護我國傳統文化需要的不僅僅是一個專業的部門,更需要的是盡快建立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用以保護我國傳統文化的權益。一個體系的建立離不開法律作為保障。通過制定中國傳統文化保護法律法規,可以用國家的意志強制賦予中國傳統文化以相應的法律地位、確認中國傳統文化保護體系內各項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權威性和指導作用。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體現傳統文化的著作權的保護,無論在總體上的還是在知識產權專門領域都偏少,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傳統文化的宣傳力度
“知識產權”、“著作權”是近年來,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新名詞。因而,為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與引導,宣傳傳統文化具有著作權,引導以民族藝術家為代表的相關人員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管理,營造傳統文化流傳的良好氛圍。主要有以下幾種建議:第一,針對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了解薄弱的情況,在學校、社區、公司開設普及班,加大人們對于傳統文化了解。第二,派遣專家、學者前往偏遠地區、民族民風豐富之地,開設省、村學習班,普及知識產權,并收集傳統文化,匯編成冊,同時,鼓勵相關的權利機構或組織,運用一定的法律知識保護自身權益。
四、結 語
綜上,由于人們對于相關文化保護的認識不足,相應職能部門的缺失,相關法律機制的不完備,以及現代文化和外來文化的不斷沖擊,我國的傳統文化正面臨著十分嚴峻的生存和發展危機。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傳統文化的著作權保護,已刻不容緩,我國需盡快立法,并及時采取行動對此進行彌補和完善。
參考文獻: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外延比較豐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表現為無形的制作工藝、民俗活動、傳統知識、節日文化、傳統技能等。這種非物質性增加了界定創作主體的難度。第二,創作的集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存在于特定群體中,由于年代久遠,常常難以確定最初創作者,并且由于傳承者不斷加入創新元素,因此難以將智力成果界定為某個特定個體。第三,創作的延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口口相傳中,傳播者不斷加入一些新的創意或元素,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直處于“被創作”的過程中。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
數字化技術能夠通過計算機、照相機、掃描儀等設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儲存、加工、傳輸和以數字形式再現,所以通過數字化技術,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圖象、文字、聲音等形式被固定下來。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質性等特性,因此,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過程中,有時需要數字化作者對于內容取舍、結構安排等作出選擇,凝結著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權利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者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其保護范圍限于表達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豍根據著作權法的原理,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主要針對它的代表作而言。豎但從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通過世代相傳流傳至今,大部分沒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對于其他參與創作的主體如何保護,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于其特殊性,應當通過制定著作權法的特別法,以單行法的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因為《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
第一,人身權。(1)署名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確定由某一個民族、村莊、部落創作時,應當保護其署名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確定創作群體時,也應當清楚地表明其淵源及流傳的范圍等基本信息。(2)修改權,這一權利由創作群體行使,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具有延續性,一直都將處于被創作的狀態之中。(3)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通常是一個松散的群體,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容易產生搭便車心理,因此,應當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行使。(4)發表權,非物質文化遺產隨時處于創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傳等原因,其創作和發表在時間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創作完成之時即為發表之時,因此,這一權利也應由創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財產權。財產權的主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群體,但應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和基金會行使。行使財產權所得的資金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按照其設立時所制定的章程代為保管和運用,主要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傳播等工作。財產權的行使方面的內容,詳見下文闡述。
(二)數字化作者的權利
數字化技術能夠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也能夠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但隨之產生的問題是如何界定相關主體的權利并對其進行保護。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護,與其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相關。
1.數字化作品具有獨創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與普通作品的數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對原有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這一過程由機器完成,基本沒有獨創性。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沒有固定的形式,數字化作者在選材、攝影、錄音錄像過程中,凝結了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數字化作者對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數字化,其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數字化作者經數字化所形成的作品達到“獨創性”這一標準,就應當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
2.數字化作品不具有獨創性
如果數字化作品僅對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簡單復制和再現,不具有獨創性,則可以通過鄰接權進行保護。鄰接權保護的是一種再現、復制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數字化作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并通過數字技術進行傳播,屬于作品的傳播行為。雖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只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但鄰接權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時代和新技術的發展,其外延可以隨之擴大,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當今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種新的作品傳播方式,那么這些傳播者的權利也應得到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在鄰接權中增加一類——“數字化作者權”,以保護沒有產生獨創性作品的數字化作者的權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管理制度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集體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是無名的或者是歸屬于一個民族或一個區域居民,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屬于這一群體所有,群體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張權利,但任何人又無權單獨享有權利。權利主體的群體性、不確定性使得權利的行使難以獲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作品的創作群體不宜作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主張權利,況且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不明確,因此,有必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代表特定群體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證權利主體利益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時,由于群體的具體成員眾多且難以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取得的許可使用費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權協會一樣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后返還給權利人。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可以保證許可使用費用于實現保護目的。特定群體為保護、豐富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可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對于符合章程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準許,撥付必要的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和基金會職能劃分
“我國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8年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后,國家版權局又多次指示并幫助組建文字、攝影、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采用多種協會體制的。”豐“我國已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華版權總公司。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上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其以法人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豑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集體管理制度可以達到對非物質維護遺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雙重目的:即在我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行使集體管理權,其下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等工作統籌安排資金。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職能主要包括:(1)組織開展調查、收集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理、分類、登記建檔,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料;(2)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群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許可使用費。(3)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規定該基金會的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內容。(4)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許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以捐贈的方式注入基金會。(5)保護特定群體的署名權,禁止傷害群體感情和尊嚴的、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等人格權的行為。當上述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6)開展其他社會活動。
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能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提供資金支持;(2)基于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資金支持;(4)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提供資金支持;(5)對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與傳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性質為非營利性的民間自治組織,非官方性意味著不得強迫著作權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同時,及時著作權人已經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特定民族或區域群體的財富,更關系到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權利的取得不需要經過事實上的創作群體授權,國家以保護和發展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通過立法授權協會和基金會行使權利。與其負擔的職能相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維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傳統的著作權管理組織重在維護某一類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將所獲得的收益返還給著作權人,這種利益一般為私人利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不僅維護特定權利群體的人身性權利,更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豐富,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較為明顯。
隨著現代網絡科技的發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來越便捷,而個性化、多樣化的民族民間文化正猶如城市的風景,逐漸被統一化、制式化。對待民族民間文化,是任其自生自滅還是予以保護?如果對其予以保護,必然涉及成本問題,是否得不償失?在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中,應該意識到,民族民間文化是我國的一項“比較優勢”,具有巨大的開發價值。
2.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原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思想與表達相區分原則,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于通過一定載體表達出來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2)獨創性原則,該原則要求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能夠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而非簡單的摹寫或材料的匯集;(3)平衡原則。如上所述,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作者和社會利益,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制度設計
根據上述對著作權保護的論述,我們發現,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在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保護上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著作權的一般主體是作者,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在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期限如何認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進行新的法律解釋。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種種困境,有學者提出,應該脫離著作權法,創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私權中的一個領域,利用現有成熟的版權制度進行保護具有可行性,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除此就沒有其他的保護方式了,事實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法律的保護是多層次的,著作權保護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性質決定其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學位論文是指在校的學生為獲取學位資格而撰寫和提交的學術研究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學位論文的數量劇增。一般而言,學位論文都較為成熟,其學術價值具有高、新、專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今某學科領域最新研發動態及水平,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學位論文的使用和傳播的日益頻繁,使得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開始受到更多人的關注。筆者將通過對國內外某些高校具體做法的比較,對學位論文版權問題中的歸屬和授權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學位論文的價值
學位論文是學位制的產物,是學位申請者在研究導師指導下所進行的科學研究的總結。選題上一般都是本學科需要解決的比較重要的、具有前沿性的理論或運用方面的課題,代表了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涉及的內容豐富、題材廣泛,不乏新穎的學術思想和獨到的見解,一般具有質量高、專業性強、內容新穎、學術價值高、參考文獻多而全、助于對相關文獻進行追蹤檢索等特點。
正是學位論文所特有的優勢,使得它在該研究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參考價值,成為在該領域進行研究的學者、學生的重要參考資料。伴隨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學科研究的深入,對學術論文的利用也愈發頻繁,因此包括論文的作者、論文的保管者和利用者等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關注如何才能在尊重作者著作權的基礎上,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而其中的版權歸屬及版權授權的問題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學位論文版權歸屬問題分析
2.1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于學校還是作者之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自動產生,即論文完成的時候,著作權就已經產生。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包括以特定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不論是否發表,都屬于合法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著作權人分為兩類,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并沒有做出明確或專門的規定。令人意味深長的是,無論伯爾尼公約還是世界版權公約,都幾乎毫無例外對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做出了“回避”。因此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爭論不休,部分學者認為這是學生自己做的選題和研究,應當屬于學生的個人作品;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并有導師進行指導,其作品應當屬于職務作品,版權應該歸屬于學校。而國內不同的學校也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清華大學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內安排的研究課題(如學位論文、課程專題等)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科技活動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為學校職務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研究課題雖屬研究生自選,但利用學校的條件(如名義、指導、設備、資金、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屬學校職務成果。學校職務成果屬清華大學所有,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或做其他處理,這一辦法同樣適用于本科生。”
學校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顯然是將著作權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做了過分有益于學校的擴大解釋,是有悖于法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的。據了解該校很多學生在入學之初就簽署了遵守知識產權規定的保證書,如果不能用“失學的脅迫”去解釋學生簽訂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種解釋,那就是學生在法律方面的無知,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就將自己的利益出賣了。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無非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權;二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學位論文的署名權,學校享有學位論文版權的其他權利;三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版權,但學校在業務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后兩種情況是在學位論文被視為職務作品的情況下,才得出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認定為職務作品是非常牽強的。
按照法理學者的觀點,學生就讀期間和學校所形成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合同關系,那就是學生支付學費而學校要提供教育。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是為了完成“教育”這個特定的合同義務。畢業生撰寫學位論文是為了“自己”獲得專業學位,而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學校所交給的“任務”。如果說寫作學位論文也算完成任務的話,那也是畢業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因為只有完成了得到學校認可的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一言以蔽之,學位論文的版權應毫無異議的屬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畢業生的學位論文僅是學校大項目中的一個部分,他仍應該就他所負責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權。如果學校在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學校可要求享有該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或者免費使用。
國內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經證明了筆者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如浙江大學和北京大學在畢業生離校前要求畢業生對自己的學位論文出示“獨創性聲明”或“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這事實上等于已經承認了學位論文的版權由作者享有。
2.2關于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之爭
近期,網絡上沸沸揚揚的復旦大學藥學院聞韌教授與其學生張建革博士的署名權之爭又在網上掀起了關于學位論文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的熱烈討論。
部分人認為導師從學生的選題,到研究思路的指導,直至論文的寫作完成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學位論文中包含了導師的勞動,在學位論文完成時應當讓導師擁有署名權。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導師只是出于指導,學位論文完成期間整個研究過程。論文的作者都是親力親為,許多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獨立計算和實踐的結果,因此導師不應當具有署名權,作者只需在文章中表示感謝之情即可。
筆者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看到與后者相同的觀點。在知識產權部分關于導師署名權的咨詢中,律師們普遍認為雖然導師對論文的最終完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于學位論文不享有任何著作權。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適當的方式提及論文導師及其所作出的貢獻。
筆者贊同上述觀點,而許多學校的做法也是默認作者為唯一擁有署名權的權利人,但均要求作者在論文封面寫明指導教師,而作者自身也會自覺地在論文當中提及教師的指導和幫助。然而大部分學校又在《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中都有導師簽名一欄,可見學校在默認學位論文為個人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本人之外,還默認了導師擁有一部分著作權。但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律師們普遍認為作者應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3學位論文版權授權分析
在承認了學位論文屬于個人作品后,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和版權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施行自動保護原則,即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的要求就給予保護,學位論文自寫作完成就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發表權。在學位論文作者未公開其學位論文之前,學位論文就屬于未發表作品。許多人認為答辯是作者發表的一種方式,但筆者認為答辯不能算作發表,學位論文的答辯具有強制性,是取得學位證書的必經過程,并且答辯只局限于一定范圍,并沒有為公眾所感知,因此不能視為發表。
另外,國內外的大學都要求作者聲明所提交的論文為自己撰寫的,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綜上所述,學校、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利用學術論文的過程中必須獲得作者的許可和授權。
目前筆者所在學校使用學生的學位論文采取的主要授權方式是與作者簽訂使用授權書,下面就是授權書內容:
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姓名):學號:專業:
所呈交的論文(論文題目):
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福建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即:學校有權保留送交的學位論文并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學校可以公布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學校可以采用影印、縮印或其他復制手段保存論文。(保密的論文自解密后應遵守此規定)
學位論文作者簽名:指導教師簽名:
簽名日期:
筆者認為作者授權學校作為優先的使用者和保管者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在學術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沒有學校資源的支持和導師的指導,作者的學位論文的質量和價值將有所降低。而學校多是以促進學術的發展和交流為目的進行公益性模式的運作,其傳播的范圍也都局限在校園網內,不會造成作者利益的損害。且學校圖書館這樣的論文保管機構有更好的能力保管和最大化論文的參考和學術價值,授權與學校合作的方式是雙贏的。
然而在學位論文提供利用過程中,最容易發生侵權行為的就是在商業模式的運作當中,學位論文收藏機構在與數據庫運營商的合作時侵害作者的利益。
在一個案例中,某中心與某數據公司簽署協議,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該庫稱以“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收藏的論文為依托,將利用網絡技術“向高校、公共圖書館、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公眾提供學位論文的全文信息服務。”又稱該公司撥出專款數百萬元,希望廣大碩士、博士盡快“聯系授權并領取版權使用費”。而對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躍躍欲試的公司絕對不在少數,上述案例是一個引子,暴露了當前在學位論文數字化開發中存在的一些版權問題。
首先,該數據庫運營商只是與收藏中心合作建設數據庫,然而,收藏中心雖然是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但沒有權利越過著作權人把著作權人的作品交由數據庫運營商開發利用。因為收藏機構的職責是收藏特定論文的文本,而不是上網發表,上網發表的使用至少涉及作者的發表權和網絡傳播權,對它們的行使和論文收藏幾乎沒有任何關系。唯一有權決定運營商可以使用學位論文的,只有著作權人本身,即已經畢業的學生們。在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前,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開發利用。
其次,著作權人的獲酬上。在弄清上述問題之后,不難推斷出真正有權利定價的也是著作權人。“領取版權使用費”這樣的說法顯得該開發商居高臨下,欠缺合作的誠意,許多論文是在獲得授權之前,開發利用之后作者才得以知曉。在定價上也存在問題,一個學術論文數據庫,只撥出幾百萬的經費來付作者的稿酬。我國每年有大約10萬篇的學位論文產生,假定該數據庫收錄10年內的論文,總數就有近百萬篇,平均下來每個作者只能領到幾塊錢的稿酬,這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每千字20元的最低標準相去甚遠。顯然,作者不論是否授權該數據庫進行開發,其獲酬權也得不到保障。
最后,許多數據庫運營商在具體使用某篇學術論文或某批學位論文的時候試圖以公眾需求為由擠壓著作權人利益。許多數據庫商宣稱利用它們的平臺傳播科技知識能夠使有關資源更好的發揮作用,作為一己之私的著作權理應讓步。但是這樣的說法本質經不起推敲,因為商業運營的本質就是營利,因此數據庫運營商的做法,實際上就是廉價甚至免費利用他人的成果來實現自己的營利。實際上在維護公眾利益和保護著作權這一平衡上,《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內容。
被告:國營石家莊第四棉紡織廠(下稱棉紡四廠)。
被告:國營石家莊第一棉紡織廠(下稱棉紡一廠)。
原告孟澄明在棉紡四廠工作期間,于1984年研制出“軸轉寶塔盤吊綜裝置”,并于1986年寫了“幾種吊綜裝置的比較”及“補充材料”一文,在當年召開的石家莊紡織工程學會織整小組年會上發表。棉紡四廠所辦廠刊《紡織科技》在1986年也發表了孟澄明撰寫的“三種吊綜裝置的比較”一文。
棉紡四廠自1987年起對本廠布機吊綜裝置在原有基礎上逐步進行改進,至1990年,該廠改進的布機吊綜裝置與孟澄明論文中介紹的“寶塔式吊綜裝置”結構基礎一致。棉紡一廠早在1979年就對本廠布機吊綜裝置在原有基礎上逐步進行改進,其改進后的吊綜裝置與孟澄明論文中所介紹的結構并非完全一致。
孟澄明在1990年得知棉紡四廠、棉紡一廠推廣使用其研制的布機吊綜裝置,但于1999年3月8日才以棉紡四廠、棉紡一廠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孟澄明訴稱:1984年,我利用業余時間發明了“軸轉寶塔盤吊綜裝置”。1985年在棉紡四廠《紡織科技》上發表了我撰寫的“三種吊綜裝置的比較”一文,對此發明做了簡單介紹。1986年石家莊紡織工程學會織整小組召開年會時,經小組負責人通知,我又寫了“幾種吊綜裝置的比較”一文,詳細介紹了這種發明,并在該會議上發表。后經該負責人的要求又補寫了“補充材料”,即此種產品設計文字說明。1990年,棉紡四廠未經我同意,開始大規模使用我這項發明,經詢問得知這是從棉紡一廠引進的,棉紡一廠早在1990年之前就已使用。經多次交涉,棉紡一廠在1990年以后停止侵權,但棉紡四廠一直未停止侵權,也未支付報酬。二被告擅自使用我的設計思想繪制圖紙,并投入制作吊綜裝置,其行為侵犯了我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我的損失5萬元,并賠禮道歉。訴訟費及我主張權利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棉紡四廠答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生產工業品,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我廠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棉紡一廠答辯稱:我廠對吊綜裝置的改造比原告研制吊綜裝置早許多年,我們從未按原告方案進行過技術改造,也從未看過原告的論文及圖紙等技術資料,原告所訴侵權無從談起,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判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吊綜裝置”是織布機上的一種部件。在原告孟澄明之前就早已使用,并在不斷改進之中。原告論文中所反映的技術思想,為關于“吊綜裝置”這種織布機部件構造及其設計的說明,這種技術思想并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著作權法只保護一定思想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本身;著作權法既不賦予權利人對技術思想的獨占權,亦不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中的技術思想。即使按原告所稱二被告按其設計思想繪制圖紙并投入制作吊綜裝置,此種行為亦非著名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且原告所稱二被告利用其設計思想繪制圖紙并大規模推廣使用其設計的吊綜裝置,并無證據支持。原告所訴其在1990年就發現二被告使用其發明,即為視為原告在此時已知道二被告侵權之事實。因其所訴在此后曾多次向對方主該權利沒有證據證實,因此,原告之訴不具備訴訟時效中斷之條件,亦無訴訟時效中止之情形,原告之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綜上所述,原告孟澄明訴二被告侵犯其著作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4月21日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孟澄明的訴訟請求。
對一審判決,原告孟澄明提出上訴請求后又撤回。二被告未提出上訴。
「評析
一、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原告訴稱其在1990年就發現二被告使用其發明,即應視為原告在此時知道了二被告的侵權事實,其訴訟時效應從該年的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主張在此之后曾多次向對方主張該權利,因提供不出證據,故不具備訴訟時效中斷之條件,亦無訴訟時效中止之情形,故原告之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以此為由而駁回。
二、關于著作權法是否保護作品思想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所謂“吊綜裝置”,為紡織機上的一種必備部件,在原告之前,早已使用,且不斷改進。原告作品實際為吊綜裝置的構造或設計說明,該作品所表述的僅是一種技術思想。該技術思想以論文形式公開后,使得本行業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僅憑論文內容就可以制造此類裝置。即使按原告所稱二被告按其設計思想繪制圖紙并投入制作了該吊綜裝置,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而僅僅是利用了原告作品中的技術思想。原告僅對其發表的論文享有著作權,而不能要求他人經其同意借助其設計思想去處理問題(即按其設計思想制作產品),從而使他對其作品思想以控制。由此可見,著作權法并不保護作品思想本身,著作權法既不賦予權利人對技術思想的獨占,亦不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中的技術思想。
責任編輯按:
本案集中地反映了著作權法保護什么的問題。這是著作權法立法的基礎。
首先,從自然存在的角度,著作權法只保護以某種有形形式表現出來的作品,而不保護屬于意識領域的思想、觀點、情感等,這是古今中外著作權法一致的立法原則。思想是作品的靈魂,又是作品所要表達的某種內容,但不等于作品本身。作品可以表達某種思想,但不等于著作權法保護思想,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表達某種思想的表達形式。此點也是由法律是行為規則而不是思想規則所決定的。
[分類號]G250
1 前言
開放獲取(Open Access,簡稱OA)是國內外學術界和出版界旨在推動科研成果免費共享、及時傳播的交流模式。目前,能夠有效實現開放獲取的是機構知識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機構知識庫是指由某一個機構建立的,以收集、整理、檢索并保存本機構成員的研究成果,并在網絡上免費共享的知識庫。機構知識庫有別于基于學科或專題的知識庫,它具有地域性、開放性、互操作性、動態性和綜合性等特點。研究者通過把自己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等研究成果存繳到自己所屬的機構知識庫,無償公開,以此擴大其研究成果的開放獲取程度,提高其學術影響力。
后印本論文(Postprint Thesis)是指經同行專家嚴密評審之后,已經在期刊或其他公開出版物上發表的研究成果。后印本論文若在機構知識庫中能夠得以公開,可以保證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質量,促進學術研究與交流。但是,刊登在學術雜志上的論文的著作權大多數是從著者手中轉移到出版發行機構或者學會,如果著者希望在Web網頁或者機構知識庫上存繳自己的論文,就必須向出版發行機構確認其論文的著作權,也就是確認其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公開利用等權利。著者若對每篇論文都要向出版發行機構確認其著作權,是一個很繁雜的事情,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學術論文在機構知識庫的存繳。為了省略這種繁雜的手續,促進機構知識庫的建設,出版發行機構或學會應該積極公開OA方針,以便作者對后印本論文的非商業性公開利用。
日本國立情報研究所針對日本的大學等研究機構,為其機構知識庫建設提供了技術和資金上的支持。目前,日本已建設的機構知識庫已經達到162個(截止到2010年11月13日),共存繳學術情報資源1041 944件(其中后印本論文占15.4%),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比較成熟的機構知識庫系統。
以下從兩個方面介紹日本機構知識庫存繳后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策略。
首先,作為機構知識庫的推進者大學圖書館,建設了收集各學會開放獲取方針的數據庫SCPJ(SocietyCopyright Policies in Japan)。其次,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為支持各個學會制定OA方針,在對各個學會著作權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作著作權規定(相當于我國的版權協議)模板,提供給各個學會,作為學會制定OA方針的參照體系。
2 SCPJ數據庫
2.1 概要和特征
為促進后印本論文能在機構知識庫系統中得以公開,豐富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日本筑波大學、千葉大學、神戶大學、東京工業大學等大學圖書館,參照英國諾丁漢大學建設的SHERPA/RoMEO數據庫,建設了一個能夠簡單地確認有關日本學會OA方針的數據庫SCPJ。SCPJ數據庫建設是國立情報研究所支持機構知識庫建設的重點研究項目之一,該項目總稱是“關于開放獲取和自動保存的著作權管理研究項目”,主要是調查并收集各學會的OA方針,并將調查收集結果進行整理、分類后,在SCPJ數據庫中公開。在SCPJ數據庫中利用5種顏色對各個學會的OA方針進行分類,通過學會名稱或者學術雜志名稱可以檢索到各學會的OA方針,如表1所示:
SCPJ數據庫建設項目的特征:①除了通過學會名錄對日本國內幾乎全部的2000多個學會的OA方針進行調查外,對新增加的學會也都進行跟蹤調查,具體的調查方式是通過網頁訪問、電子郵箱、問卷調查等;②對“沒有制定OA方針”的學會或者“未回答”的學會歸在同一類,這一類就是表1中Gray顏色所表示的部分,該部分在SHERPA/RoMEO數據庫中是沒有的。在OA方針調查結果中有半數以上學會的回答是“沒有制定OA方針”或者“研究中”,對于這部分學會需要繼續跟蹤調查,為了使原有的這些調查數據能夠為以后的跟蹤調查帶來幫助,于是,在SCPJ數據庫中設置Gray顏色來表示這部分學會。SCPJ數據庫建設項目對這部分學會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積極向這些學會宣傳OA政策,使各學會明確OA的目的和意義,便于其盡快制定OA方針。
2.2 基于SCPJ數據庫的日本學會OA方針的現狀
SCPJ數據庫是在機構知識庫中存繳后印本論文時確認著作權所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能夠俯瞰日本學會OA方針趨向的唯一工具。SCPJ數據庫平均每月的訪問人次可達到28 000以上,大多數訪問者是為確認學術情報資源OA方針的大學圖書館機構知識庫的相關負責人。
從表l的結果來看,允許公開的學會接近25%,其中20.9%的學會允許公開后印本論文。根據SCPJ數據庫中實行OA的學會數的態勢圖可以看出,允許公開后印本論文的學會呈逐漸增加的態勢,2009年一年間增加了50個學會,這是一個可喜的進展結果。
從科學技術振興機構項目組調查報告書的結果來看,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開放獲取方針的主要因素是:①學會雜志的收入是否是學會的主要財源;②學會所屬的學科領域。
首先,從學會雜志的收入問題來看,不是把學會雜志的收入作為主要財源的學會,相對來說,允許公開利用的范圍廣,這是因為它不會擔心論文通過機構知識庫的免費公開利用后會影響學會雜志的收入。也有一部分學會雖然學會雜志的收入是其主要財源,但是它積極支持通過機構知識庫將其論文公開,其原因可以分析為,允許著者免費公開論文能夠吸引更多的學會會員,會員數量的增多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這樣即使是學會雜志的論文免費公開,也不會直接影響到學會收入的減少。有這種意識的學會,雖然學會雜志收入是其主要財源,但是其論文可以被允許廣泛地公開利用。
其次,從學會所從事學科領域的情況來看,基礎研究領域的學會相對來說比應用研究領域的學會允許免費公開的范圍廣。具體的說像數學、哲學等這樣的接近基礎研究的學會一般允許公開其論文,而應用開發領域的學會一般不允許公開其論文,這主要是因為應用研究領域的研究成果基本是用于商業性,這些學會擔心研究成果的公開利用會影響它的商業利益。
3 JST對學會制定開放獲取方針的支持
實際上學會所發行的學術雜志的有關著作權規定,大多數是所謂的“A學會雜志刊登的論文的著作權屬于A學會”,而關于著作權轉讓等事項基本沒有明確規定,我國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這種做法不是很完備。表1中“未定方針或者未回答”的學會占
66.4%,說明很多學會在制定OA方針時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另外,作為學術雜志出版發行機構的學會,實際上也很難通過律師來一一咨詢或解決有關版權方面的糾紛問題,于是,很多學會希望在著作權和版權處理問題上能夠得到合理有效的支持。
3.1 JST制作的著作權規定模板概況
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是以振興科學技術為目的而設立的日本文部省(相當于中國的教育部)所屬的一個獨立行政法人。JST為了使學術情報資源能夠被順利地開放獲取,對日本國內學術研究群體中發行日本語學術雜志的50所雜志社的著作權處理方式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制作了著作權規定模版,提供給各個學會。JST制作著作權規定模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支持各學會順利制定OA方針,以擴充機構知識庫學術情報資源。此著作權規定模板是以學會廣泛允許開放獲取的寬松規定為基本原則,經過律師的確認,驗證了法律上的妥當性,才得以在互聯網上公開利用并推廣普及。
著作權規定模板可分為5個部分:對著作的看法,如目的、定義等;有關著作權關聯的基本事項,如著作權的歸屬、著者人身權的不行使等;有關由著者利用著作的部分,此部分涉及到了有關著者把后印本論文存繳到所屬機構知識庫的問題;對學會來說需要著者擔保的問題,如著者的保證、禁止重復轉讓等;最后是訓示規定性問題,需學會以及著者協助解決的部分。除了最后兩個部分以外,其他部分的每條規定都設了可選項,學會在采用此著作權規定模板時,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刪除選項中的某條,也可適當的添加其所需要的條目。
3.2 對JST著作權規定模板的解析
JST制作著作權規定模板的宗旨是:目前的狀況下能使更多的學會廣泛地接受這個著作權規定模板,以促進學術情報資源的開放獲取。JST對所有可能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問題進行了合理安排和精心設計,向學會或出版發行機構免費提供此著作權規定模板。采用該模板時,由權利人自己對其著作的使用權做合理的決定,既可決定放棄哪些權利,也可保留哪些權利。
3.2.1 法律依據與指導思想著作權規定模板是建立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利用了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著作權法中所允許范圍內的著者利用等規定。指導原則是自愿采用該著作權規定模板,沒有強制性。指導思想是支持開放獲取并且促進學術情報資源的廣泛交流,如在著者的著作利用部分中,允許著者把自己的著作在網頁或者機構知識庫中公開時,可以選擇“不需要申請手續可以公開利用”一項,簡化了復雜的申請手續。
3.2.2 創作共用協議(CC協議)的體現著作權規定模板中的第5條第2項明確規定:在不違反學會的目的或者活動宗旨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著者申請利用著作。雖然大部分學會的學術雜志論文的著作權屬于學會,但是并不等于所有的權利都由著者轉讓給學會,而是留給了著者一部分權利,這充分說明靈活運用著作權,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為機構知識庫公開后印本論文消除法律屏障。
3.2.3 可操作性和靈活性著作權規定模板的制作主要是在對各個學會的著作權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學會的不同的著作權規定策略來進行設計。在模板中設置了很多選項的目的就是為學會的實際采用留有空間。若學會不希望采用選項中某條,可以刪除不同意的條目,也可根據自己學會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著作權規定,這樣即有利于著作的開放獲取,又可以保護學會的某些利益。
3.3 關于日本《情報管理》雜志的著作權管理策略
首先要說明的是,日本《情報管理》雜志是JST發行的雜志,有關該雜志的編輯、發行、公開所需要的一切費用都是由JST來承擔。JST積極推進開放獲取,《情報管理》雜志的學術情報資源都從發行日期(公開日期)起免費公開(http://johokanri.jp/journal/)。JST根據這次制作的著作權規定模板,特意變更了《情報管理》雜志的原有著作權管理規定,主要目的就是方便著者向有關機構知識庫存繳論文。考慮到目前希望轉載PDF文件的著者頗多的情況,著作權規定變更為著者在文件轉載時只要能明確文件的出處,就不再需要申請允許在個人網頁或者所屬機構知識庫中進行PDF文件的轉載。新的著作權規定由2010年4月起已經適用。
4 日本后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策略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的SCPJ數據庫收集了各學會的OA方針,成為在機構知識庫中存繳后印本論文時了解各學會OA方針和確認著作權的有效工具。JST為支持各個學會制定OA方針,制作了著作權規定模版,幫助學會解決著作權等問題。雖然我國在國情、體制等方面與日本不同,但是日本的這些舉措可以為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帶來啟發。
4.1 有助于我國機構知識庫建設中著作權問題的解決
近幾年,雖然我國在機構知識庫建設和開放獲取領域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取得了進步,但是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依舊處于起步階段,與許多國家存在明顯的差距。目前國內僅有廈門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浙江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中國科學院資源環境科學信息中心、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等機構構建有機構知識庫系統。建設機構知識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開放獲取,而著作權問題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因素,能否正確處理著作權問題是機構知識庫建設的關鍵因素之一。日本開放獲取策略數據庫SCPJ的建設和JST對學會制定開放獲取方針的支持等項目促進了日本的機構知識庫建設。其主要是通過著作權策略和開放獲取策略,使部分后印本論文能夠在機構知識庫系統中得以公開,依此豐富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提高學術情報資源的開放獲取和利用程度。我們應借鑒日本機構知識庫建設經驗和教訓,為機構知識庫建設創造有利條件,逐步解決其建設中的著作權等問題,推進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以及開放獲取策略的制定。
4.2 靈活運用著作權規定,為后印本論文的開放獲取創造條件
一、國內微信發展概況及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現狀
(一)我國微信發展的基本概況
微信(WeChat)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運營商、跨操作系統平臺通過網絡快速發送免費(需消耗少量網絡流量)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同時,也可以使用通過共享流媒體內容的資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搖一搖”、“漂流瓶”、“朋友圈”、“公眾平臺”等服務插件,用戶也可以將精彩的內容分享給好友或轉發到微信朋友圈。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覆蓋中國90%以上的智能手機,月活躍用戶達到5.49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微信可以說是亞洲地區最大用戶群體的移動即時通訊軟件。[1]
微信作為近幾年最熱門的社交網絡平臺,因其及時性、便捷性、平等性等特點符合現代社會快節奏、高壓力、重娛樂的特性而廣受網民的喜愛。但隨著微信用戶數量的急劇增長,通過微信傳播的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作品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侵權事件屢見不鮮,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成為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我國目前涉及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微信興起于2011年并迅速發展壯大,但專門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相較于法律法規制定和適用的穩定性,網絡技術和產品更新換代的周期較短,司法實踐一般根據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將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比照相對成熟的網絡作品侵權的處理方法來解決。[2]
我國現行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主要有五大淵源:[3]第一,國際公約,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及WTO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二,法律,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4]第三,行政法規,國務院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司法解釋,最高院2012年12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12月8日公布修改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2年10月1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第五,部門規章,2005年5月30日施行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6]
二、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判定微信公眾平臺上傳播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必須先明確微信公眾平臺上的作品是否真正構成著作法意義上的“作品”,只有確定后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要判定哪些行為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各種作品傳播行為,只有這二者都滿足了,才能判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一)侵權主體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即指故意實施侵犯他人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造成原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侵權行為主體,包括直接侵權人和間接侵權人。直接侵權人是直接實施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微信用戶,間接侵權人包括網絡服務商和過失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利益的微信用戶。
微信用戶在不知情時轉發已經侵權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原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構成侵權。但隨著微信公眾平臺的日益完善,嚴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是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發展趨勢。若微信用戶在已知該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仍然轉發,并且使原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產生嚴重損害結果則構成間接侵權。不過這一行為的主觀認定比較難實現,所以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間接侵權人主要是指微信服務提供者。[2]
(二)侵權客體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所謂的獨創作品應該包括“獨創性”與“可復制性”兩個特性,學術作品一旦完成,原創者對其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允許任何媒體、個人、平臺在未經原創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私自的轉載、使用其研究成果。[7]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只要符合以上形式和實質要求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微信上的內容大部分屬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信息,在形式上是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要求。再者,微信公眾平臺作品中文字類的作品可以直接復制,攝影作品、錄音錄像作品等也可以通過下載等技術處理方式進行復制,故微信公眾平臺作品是具有可復制性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親自創作,具有作品自身的個性表現,排除抄襲、復制、剽竊其他作品的表演方式,并與其他作品的思想表達明顯差異。[8]判定獨創性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筆者認為微信用戶將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形式加以個性化的構思組合形成的作品應該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而不能以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字數、題材篇幅等形式內容來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三)侵權的行為方式
微信因其開放性、共享性、數字化等特性,使得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行為大量存在。這些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著作權原有的利益平衡。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形:
1、微信用戶的侵權違法行為。首先是對他人微信的復制行為,對他人微信公眾平臺文字作品進行直接復制、截圖或下載他人微信公眾平臺音頻視頻作品后于自己的微信賬號并且沒有注明出處和原作者或者只進行一定修改并于自己的微信賬號并且沒有注明出處和原作者,則構成侵權行為。其次是對他人微信的轉發行為,轉發是加工鏈接,載明了原微信的作者與出處,基于微信的特有性質,轉發行為一般不侵權。最后,是對他人微信的轉載行為,微信轉載者的侵權行為就是微信用戶或網絡出版商對他人原創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直接原封不動的抄襲或者去掉水印,刻意隱去文章的來源與出處,然點擊“發送”按鈕或以商業為目的出版。[9]
2、平面媒體的侵權違法行為。平面媒體主要是指報紙、雜志、書籍等傳統媒體。在當下以紙張為載體的傳統媒體在正面臨著來自網絡媒體的強大挑戰。在這種挑戰下,傳統媒體有可能未經微信用戶的同意,直接引用一些有經濟價值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用于商業出版以此牟利,這種行為同樣也是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侵權違法行為。[9]
3、微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侵權違法行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主要是指提供搜索、連接服務以及提供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商。[10]通常情況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對于網絡上大量的信息無法逐一鑒別,但若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通過微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如跨平臺抄襲他們微信公眾平臺作品,或是通過微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那么這些行為將構成侵權。
三、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原因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侵權人的主觀原因,也有微信公眾平臺自身特點的客觀原因。筆者將從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受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社會大眾對數字時代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到位、微信公眾平臺侵權立法滯后法律依據缺乏、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遭侵權后維權難度大這四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受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
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都賦予了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強大的吸引力和關注度。市場經濟中的巨大利益的驅使是造成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做根本的主觀原因。這種利益一方面來自網友創造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對使用者來說是方便易取的“免費午餐”;另一方面則是知名微信公眾號吸引的關注所引發的商業價值,這也是眾多商業平臺以及傳統媒體所看重的利益。一些組織、機構可能會把微信公眾平臺上經典的作品進行整合和匯編,以便獲取更多的點擊率,或者是編輯成書出版發行,他們往往明知這是侵權行為,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
(二)社會大眾對數字時代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到位
在當今互聯網環境中,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沒有得到社會大眾充分的認知與重視。本文對當下關注度較高的微信公眾號的運作人員進行了有關微信傳播過程中產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的調查。40%左右的運營者持較為明朗大度的態度,認為可以允許其微信公眾號的分享與轉載功能,并認為作品被轉載不是侵權問題。29%左右的受訪者對其作品被轉載與分享持懷疑態度,但對這種行為是否侵權并不明確,并且對維權方法也不知曉。剩下小部分受訪者把微信傳播中出現的侵權現象歸結為“國情”,并認為這種現象在社會文明沒有發展到一定高度之前是難以改善的。[7]可想而知社會大眾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是不到位的。
(三)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立法滯后法律依據缺乏
相對于物聯網和數字化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有著明顯的滯后性。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專門立法,也沒有關于網絡侵權的比較統一的成熟立法。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關于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著作權歸屬認定、侵權行為認定、合理舉證、侵權賠償標準等問題,也都影響了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發展。[11]
(四)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遭侵權后維權難度大
微信公眾號的飛速發展可以說帶來了各種信息在手機客戶端的“爆炸式”推送,大量的轉載與傳播必然會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騰訊公司作為微信網絡服務供應商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對微信侵權行為進行了打擊,比如2014年實施的《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為其打擊侵權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這些手段的最終效果顯然難以令人滿意,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仍然時有發生。這種情況客觀存在的根源在于微信作為一種網絡媒介維權難度比較大,因其具有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對其進行監管必然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但騰訊作為一家商業公司不具有執法權,也不大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監督和管理。[12]騰訊公司所給出的“原創聲明”中,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明確微信內容著作權的問題,作者的授權實際上并沒有轉移著作權。并且“不是舉報內容的權利人不得確認對他人的抄襲舉報”這一規定,對于公眾參與維權舉報的積極性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7]
四、我國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當前進入司法程序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案件可以說是鳳毛麟角,許多被侵權作者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而大多數人往往選擇沉默。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帶來的損害通常是潛移默化,但微媒體上的著作權侵權帶來的損害卻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大。[13]為了維護微信公眾平臺的秩序,遏制移動互聯網成為一片虛假繁榮,社會各方主體應當積極行動,共同為微信公眾平臺的良好發展做出貢獻。
(一)微信運營商應加大監管力度
目前騰訊公司在減少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多努力,不過最近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所以仍有繼續努力的空間。首先,騰訊公司應進一步簡化版權的流轉程序,降低維權者的維權成本。其次,在技術鑒定方面要進一步加大投入,通過對抄襲內容的智能化鑒定來降低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發生頻率。再次,可以設置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投訴平臺[14],向用戶提供侵權的救濟途徑。此外,微信也可以采納這種預先預防的措施,在每條微信公眾平臺作品中都可以提供“原創”、“非原創”、“不得轉發”、“無需署名”等版權表情作為備選,允許用戶選擇是否主張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著作權。[15]
(二)提高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首先,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要有保護自己作品的意識,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在轉載復制他人作品時應當注明信息的出處與原作者,若有特殊用途應取得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之后進行合理的使用。其次,廣大微信用戶乃至整個社會大眾都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這就需要政府加大普法教育,新聞媒體應進行相關法律意識的宣傳,社會大眾自身也應當去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
(三)完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有不少關于網絡侵權的立法,但多數都存在局限性,完善相應地法律法規可以說是迫在眉睫。首先,提高立法層次,立法者應認識到網絡的特性,出臺相應的法律以彌補司法實踐依據不足的缺失。其次,可以根據微信獨有的特點,借鑒我國博客的自律性規范來起草《微信自律公約》,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著作權給予更好地保護。再次,從司法實踐和國外社交網絡作品中總結相關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運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
(四)倡導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為了建設讓網絡用戶信任的網絡環境,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權益,應成立由微信用戶、微信網絡服務提供商等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具體的行業規范,在行業內部進行監管,提高行業的自律水平。如2009年56網、大洋網、網易等網絡運營企業共同簽署了“建立版權保護機制,落實保護知識產權”倡議書,提倡尊重知識產權,共同抵制侵權盜版。同時也可以創建一個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統一數據庫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以此來推動微信的健康發展。
五、結語
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是為了維護互聯網背景下的智力成果分享的傳播環境,為傳統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作品創造了全新的發展空間。然而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只有更好地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才能使得微信等互聯網文化創作的價值得以實現。我們不能因為它具有劣勢而不使用微信,而應從各方面去努力,全力營造和構建一個和諧、規范的微信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1] http://
[2] 蔡永明.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理論與實務分析[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312-322
[3] 陳景海、李祥瑩.我國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及完善[J].世紀橋,2012,7(246):44-46
[4] 張靈敏.論我國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之缺陷及其完善[J].經濟與法,2012,7(39):182-184
[5] 吳敏、雷鑫.試論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法律保護[J].湖湘論壇,2005,2(14):37
[6] 白慶武、劉晶.論我國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19(5),55-60
[7] 張家銘.微信傳播學術期刊作品中著作權侵權分析與防范[J].出版發行研究,2016,4:80-82
[8] 王燁.淺談微博對著作權的侵犯與相關立法建議[J].法制與社會,2012,3(下):240-241
[9] 蘇玲.微博的著作權保護研究[D]:[碩士論文].湖南:中南大學法學院,2012
[10] 蔣強.著作權糾紛 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138
[11] 李青.微博作品著作權保護研究[D]:[碩士論文].南昌:南昌大學法學院,2013
[12] 王超群.微信公眾號轉載侵權責任判定與對策研究[J].編輯實務,2016,4: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