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10:4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知識產權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
筆者認為,應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怎樣激發我國企業、學校、科研院所乃至個人等知識生產主體在發明創造、作品創作、品牌培育上的積極性,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也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目標。如果不能保護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必然損傷知識生產的積極性。為此應對具體的司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進行調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避免給外國以批評的口實。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業去做知識產權工作,而是引導和服務。具體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制訂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給,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三是信息服務,為企業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四是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升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加強企業、科研院所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五是通過高校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知識產權戰略有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不同的層面。宏觀層面有中央政府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微觀層面各企業可以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在中觀層面各地方區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訂各自的區域知識產權戰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各司其職,三個層面的戰略相互補充,協調一致,才能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得到切實推進。
三、注意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
我國是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富集地。高等植物有30000余種,脊椎動物有6347種,分別占世界總種數的10%和14%。我國生物物種不僅數量多,而且特有程度高,生物區系起源古老,成分復雜,并擁有大量的珍稀孑遺物種。我國有7000年的農業歷史,在長期的自然選擇和人工選擇作用下,為適應形形的耕作制度和自然條件,形成了異常豐富的農作物和馴養動物遺傳資源。這些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提供了寶貴的生化、基因資源和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另外,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傳統文藝表達形式也十分豐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正是我國比較優勢之所在。我們應該善加利用,充分發揮自己的長項。在WTO、WIPO、FAO等國際法律框架下,以印度、巴西為代表的部分發展中國家反復提出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的訴求,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就是集中反映了發展中國家保護遺傳資源要求的國際法文件;發展中國家并力求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文藝表達的保護問題納XWIPO和TRIPS框架內。目前,圍繞這一問題展開的爭論已經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談判的焦點;發展中國家的抗爭正是為了維護其具有比較優勢的知識產權利益。我國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加入發展中國家陣營中,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
這些案件呈現下列一些特點:
1、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推行其知識產權法律要求的有力工具
世貿組織處理的22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全部由發達國家提出。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極力倡導者,最積極地運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推行它所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在22起案件中,由美國提出申訴的就占了15起,其余7起案件分別由歐共體(6起)和加拿大(1起)提出。
知識產權起源于歐洲,發展于工業革命時期。知識產權制度創立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給予權利人對其發明創造和作品的獨占權利,激勵人們更多地創造,同時以獨占權利換取發明創造內容或作品的公開,促進整個社會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保護程度與這一國家的科技發展水平是分不開的,科技水平較高的國家,其國內的發明創造數量也較多,這就需要有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同時,科技水平的發達也為保護提供了客觀條件。雖然作品的創作與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沒有直接關系,但對作品的版權保護卻有賴于技術手段。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歷史長、保護程度高、制度比較完善;而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大多數歷史比較短,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制度也不夠完善。
在18、19世紀,雖然現在的發達國家在當時已經有了知識產權制度,但由于國際經濟交往不太頻繁,知識產權保護基本上一國的國內事務。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各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科技發展速度加快,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含量也上升。由于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程度的差異,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顯得日益突出。盡管從19世紀末期開始,世界上就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進入20世紀之后,各國又制定了不少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但這些國際條約大多數只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原則或最低保護標準,都沒有規定達不到這些標準可能導致的后果,也沒有規定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措施。
為了解決國際條約不能對本國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護的問題,發達國家制定國內法,力圖通過國內法的適用來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在這方面最突出的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的特殊301條款。美國政府多次運用這一條款,對它認為未能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發威,一次又一次地把這些國家列入“黑名單”,迫使這些國家修改自己的知識產權法。美國的這一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保護本國知識產權的目的,但卻不利于其在國際上的形象。有了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發達國家有了一個名正言順的“國際裁判所”。美國1974年貿易法在1984年增加了特殊301條款之后,當年美國貿易代表就對臺灣對電影的進口限制進行調查,從1990年到1994年,美國貿易代表平均每年發起2起特殊301條款調查,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說三道四,而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之后,美國貿易代表僅在1996、1997、1998年各發起一次調查,美國在世貿組織提起的其余14起知識產權糾紛都未經過國內的特殊301條款調查而直接向世貿組織申訴。這些數據表明,發達國家已經可以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達到原來通過適用國內法想達到的目的。
2、知識產權國際糾紛不受世界經濟狀況的影響
從提起申訴的時間看,知識產權案件的提出呈均勻分布。從1995年到2000年9月中旬,除了1995年沒有提起一件知識產權糾紛外,每一年提出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都在4至5件.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受理的反補貼協議和反傾銷協議糾紛相比,后者呈現明顯的不均勻分布。可見,知識產權更少受到世界經濟狀況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
傾銷、補貼、進口限制、保障措施等等貿易措施都與商品進出口直接相關。一國國內的經濟運轉狀況、一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都決定了一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較開放的態度還是較嚴厲的貿易保護。此外,如果某種產品對一國的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這個國家的該種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都會影響這一國家對這種產品實施的政策。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各國實施上述貿易措施的時間是不會均衡的,由此引起的國際貿易糾紛從時間上看呈現比較明顯的峰谷態勢。但知識產權糾紛則不然。盡管從理論上說,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也受到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但它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一國科學技術水平的影響。作為發展中國家來說,不能寄希望于發達國家國內經濟運行良好而不提出關于知識產權的申訴。
3、申訴方舉證責任輕,而勝訴率極高
所有的糾紛都是針對某一成員方的知識產權法律,而且可以說是每訴必勝。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與其他貿易糾紛(特別是關于反補貼、反傾銷協議的糾紛)在這一方面的區別非常明顯。大多數貿易糾紛都是因某一成員方的國內具體措施引起,如關于反傾銷協議的糾紛,或是因某一成員方對其他成員方的進口產品采取了反傾銷措施或反傾銷調查;又如關于反補貼協議的糾紛,則可能是因一成員方對進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或一成員方指控其他成員方對某個產品提供了補貼。而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則不是針對某項具體措施,更不涉及某個權利人的具體知識產權。
在世貿組織的糾紛解決機制中,有兩種不同類型的糾紛:一種是違反世貿組織各項義務之訴,另一種是損害或剝奪某個成員方在世貿組織可享受之利益之訴。在前一種類型的申訴中,申訴方必須明確指出被申訴方所違反的協議。由于世貿組織的各項協議的要求不同,申訴方實際上承擔了相當的舉證責任。比如在涉及反傾銷協議的糾紛中,申訴方必須證明被申訴方違反了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而在涉及TRIPS協議的糾紛中,申訴方只需要指出被申訴方的法律規定不符合TRIPS協議某一條的規定,不需要提供其他證據。從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已經結案的知識產權糾紛看,所有的案件都以給申訴方敗訴告終。其中典型的案件是歐共體針對美國修改版權法提出的申訴:美國1998年10月27日修改了版權法。歐共體1999年1月就提出要求蹉商,經過各項程序,專家組于2000年5月作出報告,爭端解決機構于7月27日通過專家組的報告,確認美國在版權法修改中增加的“商業豁免”不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要求美國使其版權法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美國的一項法律在修訂后不到兩年的時間,就必須重新修改,而所有這一切只需要申訴方做一些法理上的分析,無需任何事實證據。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盡管我們在這一方面已經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但必須承認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與世貿組織的TRIPS協議規定還有差距。我們應當認真分析中國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根據我國的需要和可能,主動去彌合這一差距。
注:
1、其中有代表性的當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鄭成思教授的《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知識產權法》,見《中國知識產權報》2000年2月18日、25日第二版。
3、如果加上其他類型的貿易糾紛中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案件,總共26起。
4、排在前兩位的是有關反補貼協議的34起案件(占16.59%)和反傾銷協議的25起案件(占12.20%)。
5、筆者認為,我國1992年對專利法的修改和1993年對商標法的修改從某種意義上說都與美國通過特殊301條款施加的壓力有關。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個人致富、企業生存發展、國家富強的重要憑借。由于其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價值,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出資等交易日益活躍,與此同時,侵害知識產權的情形也頻繁出現。不論是交易中確定知識產權的對價,還是侵權后核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都要面臨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即如何衡量和確定相關知識產權的價值。知識產權價值量的確定常常依賴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本文將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之根據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評估機構考慮相關因素并依據一定的計算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所作的評價、估計或預測。價值評估或評價與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效應,評價則是人們對客觀價值的評定,是主體的一種觀念活動。價值屬于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范圍,是評價的對象;而評價是觀念范疇,是主觀觀念對客體價值的評估。價值決定評價,評價反映價值。
(一)知識產權的價值由市場決定
為了鼓勵知識成果的創造,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法律賦予創造者一定期限之內獨占地利用其知識成果獲取收益的權利。知識產權由此成為專屬于權利人的財產,因具有效用與稀缺性而有經濟價值。價值不能離開交換,是交換把效用變成了價值。離開了交換,任何價值的存在都是人們頭腦中想像的產物,真實的價值必須是交換的結果,是市場的產物。市場是具體的,由時間和地域對其進行規定。不同的市場因環境條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的需求與供給。相應地,價值是某一時空條件下某一具體市場的產物,不存在脫離具體市場而獨立存在的價值。(1)不同的市場,由于經濟狀況、文化背景、科技發展水平甚至市場主體的興趣愛好等因素不同,而反映出不同的對知識產權的市場需求。知識產權的價值因之而不同。
有人采用比喻的說法描繪知識產權價值變化不定的特點。“價值這個詞不是一塊透明的、不變化的水晶,它是活動著的思想的外殼,可以隨著使用它的環境和時間的變化而改變色彩和內容。”(2)即便在同一地域范圍內,市場主體對知識成果的需求會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知識產權的價值也將隨之發生變化。日本學者屋太一曾舉例說,去年某一種領帶由于時髦賣兩萬日元,但今年由于它的圖案已不再流行,只能削價處理,只賣四千日元。就是說,去年社會上承認這種領帶具有一萬六千日元的“知識與智慧的價值”,然而今年它卻成為零。之所以能賣四千日元,僅僅是由于它還保留著領帶的使用價值的緣故。(3)由人們的愛好和需要所決定的市場需求是不確定的或變化的。只要出現了更新、更先進和實用的知識,可以取代原有的知識,原有知識產權的價值量會急劇下降。這種現象可被稱之為知識產權的無形磨損,其因自知識成果滿足人需求的能力的降低乃至消失。知識產權的價值也可能隨著其效用的提高而增長。例如,隨著創作者名氣的提升,其作品更容易被人們認知和欣賞,著作權的價值會增大。微軟曾花費大約400萬美元買下滾石樂隊的歌曲‘Start?Me?Up’,用來廣告促銷其產品Windows’?95。滾石樂隊能夠獲此重金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作為全球著名的樂隊,其創作的作品因深受聽眾喜愛,而成為公認的高價值財產。有觀點認為,滾石樂隊在草創事業時,根本不可能以這等天價出售知識產權,也許他們一分錢都拿不到。但是當他們的曲目愈來愈多,并且漸漸走紅之后,其知識產權的價值便提高了。所以,知識產權的價值視市場愿意支付的價格而定,換句話說,也就是取決于潛在買主對于知識產權的看法。(4)
知識產權是有期限的權利,期限屆滿,作品、技術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產,任何人均可任意獲取和利用,此時的作品與技術盡管仍然可以發揮其作用,但它們已經不再具有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在知識產權保護期限之內,隨著時間的經過,保護期限的鄰近,由于可產生收益的期限縮短,獲得收益的機會減少,知識產權的價值也相應減少。以專利為例,專利有時間性且其保護期不可續展,因此專利保護期比商標保護期對其價值的影響要重要得多。對于同一專利而言,其價值與其距離法定有效期屆滿日的期限成正比,即此期限越長則其價值越大。如果專利保護期只剩下兩年,價值決不能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讓方往后兩年預計利潤的總和。總之,知識產權的價值是動態的,隨著時間的經過,根據未來收益的增減而不斷變化。結果是,所表達的有關價值的觀點只與給定的時刻或特定的日期相關(5)。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以市場為根據
知識產權的價值由市場決定,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不是憑空進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場為依據,在綜合考慮被評估知識產權本身的性質和特點、其創作者的聲名和影響力、市場的認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關的交易慣例等多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進行預測。英國音樂業經濟專家格瑞特·豪維爾斯曾撰文《錄制音樂系列權利的估價及結算法》,對錄制音樂版權系列權利的價值評估及結算方法進行探討。他指出,音樂系列權利評估實際上就是對未來收益的預測。這種預測既要看與唱片公司簽約的藝術家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創作出更多更暢銷的作品,也要看所生產的唱片能否適合消費者的口味,上市以后很快走紅。對于一個評估師來說,要想預測準確,就必須了解并掌握一些藝術家的情況及市場行情。(6)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較之有形資產評估而言相對復雜,因為知識資產種類繁多、千差萬別,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觀環境影響較大,其效用發揮的期限、無形損耗及風險方面不確定因素較多。評估畢竟只是評估機構考慮相關因素并依據一定的計算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所作的預測,由于不可能充分、準確地考慮一切未來將出現并起作用的實際因素,估價并不一定等于價值。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實例,如某項知識產權估價為10萬元,卻有可能被人以100萬元的價格買走,并通過利用產生高于100萬元的收益。“估價”與“評價”本身說明了它們本身不是真正的價值(交換價值),是用“估”或“評”的辦法以求得與真正的客觀價值相符合或相近似的主觀價值;人們盡可以對周圍的一切進行估價,但這都不算數,最后都要拿到市場上去檢驗。(7)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或定價只能是一種預測性的評價,評估者的結論必須是建立在相關市場情況的分析和預測基礎上,是對市場價值的估計和判斷,而最終由市場決定和反映出的價值才應當是真正的知識產權的價值,也是對評估值的一個檢驗。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的選擇與適用
目前,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資產評估方法,即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門適用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理論和方法還沒有確立。采用有形資產評估的方法,使對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得以開始進行。但關鍵的問題應當不是評估可以進行,而是是否采用了正確的方法,從而使評估結論能夠與真實的價值符合或接近,從而實現評估的目的。如果評估機構忽視知識產權不同于有形財產的特點,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資產評估方法,有可能使評估結果遠遠偏離有關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或市場價格,根本起不到評估的作用,使評估結果的應用受到局限。下文將分析有形資產評估方法是否適用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
(一)收益法
收益法(又稱收益現值法、利潤預測法)評估基于這樣一個原理:一項財產的價值等于它在未來帶給其所有者的經濟利益的現值。該方法從產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來看待一項資產,因此,它只適用于直接產生收益的經營性資產,該類資產通過生產經營帶來收益,同時通過生產經營的進行,其在若干個會計期間內會連續不斷地創造出收益。非經營性資產由于使用用途的特性,其價值會隨著使用而漸漸地消耗掉,不能像經營性資產一樣,給使用者帶來未來收益,一般不采用收益法來評估。(8)中外經濟學者普遍認為:“無形資產是不具有物質實體的經濟資源,其價值由所有權形成的權益和未來收益所決定。”(9)知識產權屬于生產要素或稱經營性資產,其價值是通過對知識成果的利用而產生或預期產生的收益,因此,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最為適當的方法應為收益法。國外學者Reilly和Dandekar曾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類無形資產評估的適用方法作過較詳細的分類,其研究成果顯示,已批準的專利、商標與商譽、版權(計算機軟件除外)的評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10)
(二)市場價值法
市場價值法(又稱市場價格比較法或銷售比較法)是最直接、最簡便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也是國際上特別在有形資產評估中首選的方法。它以現行價格作為價格標準,通過市場調查,選擇幾個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類資產作為參照物,將被評估資產與它們進行差異比較,并且在必要時進行適當的價格調整。市場法只有存在與被評估資產相類似的資產交易市場時才適用。這種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據是:一個精明的投資者或買主,不會用高于市場上可以買到相同或相似資產的價格去購買一項資產。這是評估中替代原則的具體應用。應用的前提是有一個充分活躍的公平資產交易市場,參照物的各項資料是可以收集到的。(11)現行市價法主要分為直接法和類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開市場上可以找到與被評估資產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資產,可以其交易價格作為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類比法是指在公開市場上可以找到與被評估資產相類似資產的交易實例,以其成交價格作必要的差異調整,確定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
由于知識成果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一般不會出現完全相同的知識成果。直接法難以運用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條件相似的可以進行比較的知識產權,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場,待評估作品版權與已上市作品版權在交易條件方面有可比較之處,那么也可以用類比法對該作品版權價值作出評估。確定適當的參照對象就成為采用類比法評估的最關鍵環節。同時,也需要針對被評估知識產權的特點,對于相類似資產的成交價格作必要的調整。調整需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時間因素,即參照物的交易時間與評估基準日的時間差異對價格的影響;地域因素,相比較的知識產權所在地區或地段不同對交易價格的影響;作用因素,即知識產權在生產經營中發揮作用的大小等等。選擇了不適當的參照對象,沒有根據被評估知識產權的特點考慮相關因素進行調整,都可能導致應用市場法評估知識產權價值發生錯誤,大大偏離知識產權的實際交易價值。在知識產權貿易市場相對發展和成熟的地區和行業,會形成一些知識產權交易的標準費率或業界標準。一些行業中存在使用費的習慣性標準,這些習慣性標準常常用作私人交易的談判起點(有時是終點)。當然,標準因商業背景或市場而異。比如在美國,小說和商業性圖書的作者可得零售價格的10%或15%,更為專業、讀者群更小的書籍的作者,可獲取15%-20%的使用費。因此,在條件適當的情況下,采用市場法確定知識產權的價值也是一種較可行的方法。(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稱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購置與被評估資產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資產現時需要的成本作為計價標準。成本法依評估依據不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復原重置成本法,又稱歷史成本法,以被評估的資產歷史的、實際的開發條件作為依據,再以現行市價進行折算,求得評估值;另一種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開發條件為依據,假設重新開發或購買同一資產,以現行市場計算,求得評估值。一般都選擇更新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簡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為創造財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的總和(研發成本、開發成本和法律成本)。(12)成本法最主要用于評估作為企業組成部分的不產生收益的那些機器設備和不動產。(13)由于重置成本估價模型是建立在有準確的歷史數據可查的基礎之上,所以這種方法頗受會計師和其他類似行業人士的青睞。
有觀點認為,可以采用成本法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本文則以為,由于知識產權價值的特殊性,應用成本法評估其價值存在很大障礙。知識成果的創造投入往往是高風險、高回報的。利用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可能會遠遠大于或小于曾經付出的成本,使成本與最終實現的價值之間的關系顯得極其疏遠,導致在估算價值時,不必或不能考慮成本的因素。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政府在1950年代曾花費數百萬美元研發核能飛機引擎,引擎經過了測試并制造了樣機。飛機被設計出來,同時開發費用飆升。然而,不幸的是,核能飛機引擎從未能產生使飛機飛行所需的推動力。可以說,該核能飛機引擎技術的價值可以被認為是低的,或者說是零。(14)然而,研發費用卻是高昂的,如果依據研發費用確定該技術的價值顯然毫無意義。對技術商品而言,其生產過程是高度復雜的腦力勞動過程,具有探索性和創造性,不像一般商品的生產往往具有共同遵循的規律和特點,進行模式化勞動。技術商品的生產極可能走彎路,導致研制失敗或達不到預期目的,從而使投入的成本付之東流。其次,就專利而言,由于專利只授予首先申請發明的人,如果被人捷足先登,即使耗費很大也是前功盡棄。或即便取得專利,很快又有人開發出更先進的取代技術,也收不到預期效益。(15)在這些情形下,以高昂的成本確定知識產權的價值是不可行的。而對于一項來自奇思妙想的技術發明,也可能并未耗費什么生產成本,卻由于被人們廣泛使用而產生巨額的利潤,一些諸如電話、半導體等突破性技術創新,相比利用這些技術產生的收益,在技術研發階段支出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不能認為,知識產權的價值由成本決定。
對于商標而言,要想找到商標的重置成本是困難的。許多現有著述及評估公司,一般把商標標識的設計費、為選定商標而向銷售商、專業律師、相關消費者進行咨詢的費用、注冊申請從始至終的費用、廣告費及其他促銷費等計入成本,并以此作為主要依據來計算商標的價值。盡管這種計算方法因有據可查而相對較容易操作,但卻不能正確反映商標的價值。實際上,不會有人認為某馳名商標的注冊申請費之類的費用決定該商標的價值。而瀕臨倒閉的破產企業,在資產清算時,如果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已經沒有銷路,則即使該企業曾花費上千萬元的廣告費,其商標的價值也很難依此成本去計算了。(16)有觀點認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適用于商業秘密的估價。因為通過反向工程和獨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獲得商業秘密的內容,從這個角度講,商業秘密的價值不應該超過在自己的試驗室中通過反向工程或獨立研究來獲取商業秘密所付出的成本。這樣一來,重置成本就有效地規定了商業秘密所具有的價值(獨立開發和反向工程的成本)的上限。(17)該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商業秘密的開發成本與產生的收益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當侵權行為使商業秘密成為公知信息的情況下,原告因侵權而喪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將來的收益,以開發成本確定對原告的賠償額將產生極不公平的后果。
總之,知識產權的價值依靠未來,與創造開發知識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沒有必然關系,而是取決于對其使用而產生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應以采用收益法為主,在適當的條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場法,而成本法不宜作為評估知識產權的方法。
注釋:
〔1〕〔7〕鄭克中.客觀效用價值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143,142.
〔2〕〔5〕Gordon?V.Smith?Russell?L.Parr?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Assets?published?by?John?Wiley?&?Sons?p124.
〔3〕〔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譯.知識價值革命〔M〕.北京:東方出版社,1986.56.
〔4〕〔美〕萊斯莉·艾倫·哈里斯,著.常曉波,譯.數字化資產——21世紀的貨幣〔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2.66.
〔6〕〔16〕鄭成思.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104.
〔8〕〔10〕〔13〕葉京生.國際知識產權法學〔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70,570,570.
〔9〕王志平.無形資產的概念與定義初探〔J〕.生產力研究,1997,(5).
〔11〕胡佐超.專利管理〔M〕.上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218.
【論文正文】
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知識產權貿易發展趨勢
一、知識產權保護不斷縱深發展
1.知識產權保護的開放性趨勢增強
在TRIPS等多種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中規定,WTO的成員國要統一接受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這樣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統一規范性體制。在這種背景下,各發達國家紛紛修改和調整本國知識產權法,力求繼續主導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奧巴馬簽署《美國發明法案》,表明新修訂內容將陸續開始發揮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后,我國相繼制定并修改修訂多次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絡傳播權,從而逐步形成開放性、國際化的現代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2.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
隨著知識產權密集型的產品不斷發展和最新科學技術的運用,知識產權的應用領域和保護水平不斷提高,如技術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詳盡并適用于特定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等,保護期限較之以前延長。但是,將技術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保護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術壟斷。如我國近些年來3G移動通信標準、華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國際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下的貿易保護壁壘。
3.知識產權審查國際化
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著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商品模仿行為,因此它們更為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審查國際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而帶來的利益。專利審查的國際化和保護統一聯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審查效率,降低了各國付出的成本。同時,也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產生了沖擊。
二、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不斷提出
2.高校知識產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
2.1知識產權授權類指標
有效專利數量,即到目前為止,所有的有效專利數量。因為高校中已授權專利中提前放棄的比較多,所以該指標旨在鼓勵高校不要提前放棄專利權。著作權數量,即以相同年為單位統計的發表的著作數量。著作權數量是衡量高校科研水平和學術形象的重要方面。軟件著作權申請登記數量,即以相同年為單位統計的在國家專門設立的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的軟件數量。
3.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
3.1知識產權保護類指標
知識產權司法和行政案件年結案率:知識產權司法案件年結案率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年結案率的算術均值。知識產權執行案件的年執行率:該指標反映對知識產權司法案件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中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率。
3.2知識產權管理水平類指標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的執行率:該指標反映高校知識產權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登記的知識產權人人數:該指標反映高校知識產權人員的規模。
4.加強高校校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的對策建議
4.1現狀
近年來,我國高校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在校教師、學生人數均有長足發展。根據北京、上海、杭州以及其他一些副省級城市的專利產出情況看,高校是這些城市專利產出,尤其是發明專利產出的重要源泉。因此,高校專利知識產權工作在我國專利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高校知識產權數量反映出高校的科技能力和知識文化能力。隨著我國加入WTO,高校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增強,專利申請并獲授權的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
4.2存在的問題
但在部分高校知識產權建設中,存在著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科研管理與知識產權管理脫節、與外界科技合作造成本校知識產權流失等系列問題。一是專利產出少,且分布不均衡。高校是人才聚集之地,但每年高校所產生的發明專利僅僅幾件,其余均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大量的產出仍然是論文。分布的不均衡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技術關聯程度不高的外觀設計專利占了大部分;另一方面是為數有限的專利產出集中在少數高校出。二是專利產出的技術領域與各校的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設置不對應。如上文所述,以寧波高校為例,寧波科研工作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覆蓋面非常廣,涵蓋了國際專利分類表8個部中的7個。但產出專利的技術領域僅涉及到2至3個,其余技術領域無專利產生。三是專利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高校還普遍存在著重,輕專利申請的現象,在高校中,教職工考核及職稱的晉升除教學外主要以論文為依據,因而使得學校教職工在取得科研成果后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專利申請數在學校的科研成果中所占比例很低。高校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對專利知識產權知識知之甚少,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部分高校領導對專利知識產權工作缺乏應有的重視,一些科研管理人員不熟悉專利知識產權知識,不能很好地為科研人員服務。四是高校的專利知識產權教育薄弱。我國有大量的高校在校學生,這些學生將在2至4年內陸續走向社會,直接或間接的為企業為社會服務。但他們在校期間卻沒有受到專利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更沒有專利知識產權專業來培訓專門人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導致我市專利知識產權管理、服務方面的人才極度缺乏。五是專利管理需要加強。在我國高校中沒有一所設立專利管理機構,部分好一些的,在校科研處設有兼職人員從事專利管理,有些學校根本無人管理專利工作。
4.3幾點建議以及對策
4.3.1增強自主知識產權能力是建立創新型省份的重要核心內涵
要進一步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在研制出高新技術成果的同時,通過取得發明專利等自主核心知識產權進行技術成果轉化和實施,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做出成效,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
4.3.2做好知識產權工作是高校的責任和光榮使命
高等學校是生產知識、傳播知識的重要場所,是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的重要主體。知識產權是高等學校重要的無形資產,是高等學校及其科研人員創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標志。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校激發和保護科技人員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積極性、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證。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能力,是高校光榮的歷史使命和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4.3.3高校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應著力解決好幾個問題:
高校要努力創造和產出更多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成果,知識產權成果要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大力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教師培訓,提高廣大科技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及水平;加強知識產權研究,有針對性的進行咨詢和服務;制定鼓勵政策,明確激活機制,激勵廣大教師和科技人員,為科技創新作貢獻。
4.3.4政策引導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高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數額的補助經費,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作為專利等知識產權申請和維持的費用,特別是應用于鼓勵一些重要發明成果在境外申請專利,以促進專利等知識產權的申請與保護。在制定教師、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獎勵和職務聘任等業績標準時,要把專利工作放在與承擔項目、和申報科技獎勵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勵科技人員從事專利技術的開發工作,推動專利技術的轉讓和產業化。教育主管部門應將專利指標列入高校科技工作的評估體系中,并將專利知識產權工作列入高校領導班子業績考核中。科技管理部門應加強科研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引導,在科研項目申報、評估、立項、中期檢查、驗收、評獎的過程中提出知識產權要求,并將知識產權作為科研成果評價的重要指標。
4.3.5以人為本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8.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39.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0.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1.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2.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解析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6.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7.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49.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0.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1.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2.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4.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5.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6.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57.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8.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59.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0.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2.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3.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4.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5.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6.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7.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8.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69.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0.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2.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3.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4.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5.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6.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7.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資本運營策略探討
78.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79.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0.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1.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2.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3.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4.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5.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6.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7.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88.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89.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0.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1.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碩士的培養
94.企業需求視域下工程碩士知識產權教育教學改革探析
95.工程碩士知識產權實務課的教學實踐與探討
96.對工程碩士培養階段增設知識產權課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98.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99.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2.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3.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4.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5.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6.論二元知識產權體系
107.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08.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09.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0.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2.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3.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4.《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中部地區;法治環境
2008年是迎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全面實施的一年,知識產權戰略重點涉及優化知識產權制度資源配置、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制知識產權濫用、培育知識產權文化等五個方面。[1]
國務院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國出臺五項政策,加大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以進一步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其中之一是: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我國中部經濟的發展,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關鍵。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就是指中部地區在考慮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資源優勢和知識產權現狀的基礎上,為了響應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科教興國戰略和中部崛起戰略,通過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資源,專門針對中部地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識產權問題(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人才等問題)而制定、實施的知識產權戰略。
1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內涵
法治(Ruleoflaw),是指“法的統治”,即法居于國家與社會的統治地位,而不只是國家用法來治(Rulebylaw),更不能說只是國家用法制來統治社會與人民。[3]環境是一個空間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圍內的情況和條件。法治環境個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國家機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統治,即受法的制約與監督的,而人民作為者是法治的最高主體。社會也不只是處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體”[4]。法治環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圍,主要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實施法治的情況和條件。即在一定范圍內是奉行法律之上還是權利之上。有學者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構成法治環境的要素至少有四個方面: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5]在當今社會,法治環境的要素應當包括執法情況。
法治環境是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們安居樂業的重要因素。同樣,法治環境關系著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進程。
涉及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民法治觀念的強弱;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文科學性、合理性;主管人員對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文的理解程度,解釋合理性;政策的穩定程度,影響到法律的執行;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影響公正性;對有關知識產權的國家慣例、國際公約等了解程度;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的認知程度;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效率;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建立等。
2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現狀分析
知識產權戰略從層次上看,可以分為國家層次、區域層次、產業層次或行業層次和企業層次。無論哪個層次,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
中部的知識產權戰略的性質特點上與國家層次的知識產權戰略有相似之處,但要受到國家層次知識產權戰略的制約。在我國現行的體制下,區域層次的知識產權戰略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門也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力量,對地方知識產權的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其二,隨著我國的行政分權化改革和市場化的深入,已經成為獲取區域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國地區之間的差距十分明顯,因而,根據區域的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符合區域自身發展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是必要的。
2.1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建設的成績。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進程的不斷加快,中部經濟建設的法治環境建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僅中部的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而言,有以下成績:
2.1.1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的認知程度在不斷提高。
注:該表的數字來源于調查結果。
2.1.2實施中部知識產權戰略的軟硬件環境基本具備。
首先,近年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法規,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其次,國家政府部門對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和宣傳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門積極采取的各種措施和行動,均加強了人們知識產權的意識,重視和珍重知識產權的氛圍正日益形成。
2.1.3中部地區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正在形成。通過多年的建設,專利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組織不斷發展,他們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技術服務支持,豐富了知識產權服務的內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區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知識產權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并將有關知識產權的知識要聞、統計信息、專利查詢、申請程序、有關鏈接等內容公布在網站上,網絡平臺基本搭建,政務公開已經啟動。
2.2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的有待改進的方面。
2.2.1中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識產權的維權體系還沒真正建立。主要表現有:①法律體系不夠明晰,各法之間或各級法規之間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從而導致對于同一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可能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知識產權具體政策落實不到位,知識產權法律監督體系的建設還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沒被徹底打破,對待省內、省外知識產權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雙重標準,甚至放縱、包庇本省企業;④知識產權管理隊伍整體水平有待提高,知識產權各主管部門之間的協作水平不高;⑤知識產權維權特別是跨省跨地區的維權,成本過高,周期過長,致使一些侵權行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會各界對建立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參與興趣不大,政府應對國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支持力度不夠等。
2.2.2中部地區多數企業內部的制度建設有待加強。
專利技術、商標必須經過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內部完善的制度建設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保護。一些優秀的企業已經建立起一套有關知識產權的制度、規章,但這樣的企業在中部還相當少,大多數企業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方面還是空白,知識產權沒有一個良好的內部運作環境。
2.2.3人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識雖然逐步提高,但整體知識產權意識還有待快速普及與加強。特別是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較弱。
2.2.4從事知識產權司法工作的專業人員較為匱乏。
目前,中部地區對于知識產權的案件,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專業畢業的人員所占的比例不足2%。這雖然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專業教育的起步晚、規模小等,造成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缺口很大。
3中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創建良好法治環境的建議和思考
3.1正確的法律意識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的觀點、思想的總稱,是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在現實社會中,不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執行和遵守,乃至違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識支配。有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意識將會影響法律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發揮。因此,加大力度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
3.2加強法制建設,完善中部地區知識產權法制體系,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創建良好法治環境基礎。一國的法律環境是所有主體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決定因素,尤其是國家用以調整市場主體行為方式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說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當通過立法,確認并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有的權利。只有權利得到法律保護的認可和保障,企業或個人才有動力去創新,并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為了適應世界貿易和國內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科技進步與鼓勵自主創新的作用。必須認識到法律不僅是用來懲戒違法者的,更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創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風氣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區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經過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在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引導、規范、促進和保障作用。但同時,還存在著立法選項不準確,有些經濟發展急需的法規未能出臺;在知識產權戰略方面,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還比較薄弱;為實現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戰略服務還不自覺。這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研究解決。
中部地區應該充分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適時制定和完善與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銜接、與中部地區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與政策,盡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在法律內容方面,需要進一步按照國際準則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統一、規范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的描述、鑒定和獎罰等;在法律層次結構方面,需要積極推進各級政府的地方性知識產權立法工作。
3.3加強知識產權司法工作隊伍建設。
目前,中部地區迫切需要培養一批高學歷、高水平并具有專業基礎的審判人員。通過開展執法專項實踐活動培養、鍛煉一支訓練有素的執法隊伍;鼓勵執法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加強政策制度以及業務理論的學習,提高其針對新形勢下的新執法環境的適應能力;積極提供知識產權執法中的經費保證、人員保障、工具保障與環境保障,強化執法機關的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水平并減少知識產權執法的難度與成本;出臺《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知識產權執法的相關工作與行為規范化,并形成對執法人員的有效監督等。
3.4協調知識產權行政執法。
僅僅建立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是遠遠不夠的,要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加強行政與執法的協調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區行政執法的效率。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擔負著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任務,發揮著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改善引進外資環境,提高引進外資質量和建立誠信社會的重要功能。為此,必須建立跨地區知識產權聯合執法機制,為中部地區經濟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協調中部地區知識產權執法體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區聯合對專利違法行為的打擊和防范機制。對各省已經處罰或處理并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或處理決定,應同時通報相關各省,有關省市要在管轄區域內的流通領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進入流通領域,避免假冒和侵權行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與轉移制度,請求外省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案件的請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識產權局遞交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并由本地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請求內容和材料,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請求書,再由本地知識產權局向外省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局轉交。兩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要加強必要的溝通,對案件處理的結果也要報送移送局備案,從而互相監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護及減少當事人維權成本。
3.5建立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維權體系。
3.5.1要求中部地區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能夠始終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公平對待,不搞地方保護主義”的執法方針,不斷提高辦案能力與辦案水平。執法過程中要堅持“打擊與防范相結合”,“日常執法與專項整治、重點打擊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抓好科學研究、商品流通、技術貿易、作品創作傳播等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擊,深入調查,力圖從根源上徹底鏟除,對構成犯罪行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為,農業專利系統不適于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范疇。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于農業商標權保護的范疇。
4、農業商業秘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征
受產業特征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征:
1、易擴散性。
指由于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范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為例,除非收割并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問題
1、鑒定單位的鑒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鑒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鑒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為資質問題而不去委托鑒定。只要鑒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了科學先進的鑒定方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可以采信.
2、鑒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鑒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于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鑒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采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鑒定是首選的鑒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為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采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才可以采用種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于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系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采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于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范,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為了逃避責任,采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干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為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為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五、利害關系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系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訟,以什么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系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么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對侵權直接造成的品種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是指品種權處于生產、銷售、轉讓等增值狀態過程中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損害賠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基于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相似性,參照專利法的有關計算方法,確定品種權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
(1)、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品種權人的授權品種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授權品種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以權利人生產的平均利潤與行為人已銷售的產品數量乘積作為損害事實。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總數乘以每單元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參照許可使用費,根據品種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確定法定賠償額。品種權的保護規定沒有確定法定賠償額,但是根據2001年6月12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酌定賠償額問題,可以參照專利、著作權等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專利權是與品種權最相近似的知識產權,在酌定賠償額上參照專利權賠償數額的規定。
九、侵權產品的處理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農民的利益。種子生產企業一般委托農民制種,并按照合同進行回收。若侵權產品仍在田間,按照品種權不延及收獲物的原則,應允許種植農民收獲。但不能按照種子進行收購,應作糧食收購并加工,以防止其作為種子再流入市場。由此給種田農民造成的差價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為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質權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據制種的質量按照種子回購。若侵權人已經回收種子入庫,應當依法收繳,并加工為成品糧出售,糧款收歸國庫。
對于被訴侵權人對侵權品種無異議,且處于生長期、鏟除后尚來得及補種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損失的,可判決侵權行為人鏟除侵權品種;對于侵權品種尚難以從外觀性狀準確判斷或已作出準確判斷,但如判決鏟除再行補種已誤農時難以補種其他作物的,可對被訴侵權品種的種植區域確定地址,在當地村民委員會、原被告雙方共同參加的情況下,以現場勘驗筆錄、攝像、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待收獲后再行收集證據或處理侵權產品;對于已收獲的侵權產品可借鑒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一些處理方法促成調解。由權利人以商品糧或略高于商品糧的價格回收。如調解不能促成權利人回收侵權產品的,可判決將侵權產品交由糧食收購部門收購,由侵權人賠償損失。在糧食部門收購前,對侵權產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購后要監督侵權產品混入商品糧,防上其流入種子市場。
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待加強
1、進一步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
建立統一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在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應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等相關的規定,對動、植物新品種及新組合的保護,以及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的對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等。此外,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學習、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和遵守知識產權法的自覺性。
2、完善司法保護中的各項制度。
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環節,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一些領域的過渡寬限已經逐漸到期,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農業將受到嚴峻挑戰,因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外,還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體系。具體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組織。由于審理農業知識產權案件要求的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需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在有關審判庭里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以保證執法的統一性,并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項責任制度。即對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有責任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維持、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的判決。
3、強化權利人自我救濟意識。
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為,農業專利系統不適于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范疇。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于農業商標權保護的范疇。
4、農業商業秘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征
受產業特征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征:
1、易擴散性。
指由于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范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為例,除非收割并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問題
1、鑒定單位的鑒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鑒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鑒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為資質問題而不去委托鑒定。只要鑒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了科學先進的鑒定方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可以采信.
2、鑒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鑒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于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鑒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采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鑒定是首選的鑒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為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采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才可以采用種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于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系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采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于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范,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為了逃避責任,采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干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為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為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五、利害關系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系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訟,以什么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系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么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民法崇尚“法無禁止皆可為”的理念,充分體現了權利本位的思想。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權利人可自由行使,因為權利意味著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應社會的發展,權利絕對自由的觀念發生了根本變化;任何權利皆應受到限制,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
一、權利限制的表現形式
權利限制即是指權利諸方面受到的來自權利人以外的約束,既有來自公法上的約束,也有來自私法上的約束。就知識產權而言,其權利限制表現為權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時間的限制、主體的限制、客體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權能的限制
知識產權既為私權,按常理說,其權利種類和可自由創設。然而,同物權一樣,知識產權也奉行了權利法定主義,權利的種類和內容非由規定則不能隨意創設。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顯而易見,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相比,外觀設計專利權就沒有許諾銷售權。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權利意味著自由,權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認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對行使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典型,專利法上的強制許可制度則是對不行使專利權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著作權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權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當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權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強制許可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并獲得了專利管理部門的準許,就可以在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情況下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不能以權利人自居,不許可申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于此情形中,專利權人不行使專利權的自由就受到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同樣道理,法定許可制度也構成了對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限制。
3、時間的限制
按理說,權利應與權利客體共存亡;客體存在,權利就應存在,客體滅失,權利自無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言。知識產權則不然,其客體具有永久性,不會滅失。但知識產權卻不能永久存在,否則,公共知識就不能豐富。依專利法為例,第43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
4、主體的限制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在著作權法上,只有參與創作的人才能成為作者,從而對其創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僅僅為作品創作提供條件的人則不能成為著作權人。在專利法上,也同樣如此,只有參與發明創造的人才能成為專利權人,而僅僅提供物質技術條件的人則不能。在商標法上,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標法》擴大了商標主體范圍,增加了人等主體。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而言,要想在成為知識產權主體,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
5、客體的限制
不是任何客體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這在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法中都有所規定。仍以專利法為例,第25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地域的限制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權,但是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毫無限制的。根據一個國家的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效力。這也是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認可的獨立保護原則的必然結果。
二、法定的權利限制
權利限制是對權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權至上的理念下,宜堅持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則,因而,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況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規定。
1、憲法上的限制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既為其他法律設定權利提供依據,也為其他法律設定權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礎。我國憲法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民法上的限制
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規定毫無疑問也適用于知識產權法。民法上規定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意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誠實信用、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濫用權利。同樣,權利人在行使其知識產權時就要受到這些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不得恣意妄為。例如,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3、知識產權法上的限制
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相繼產生一系列權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權利窮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視為侵權等制度。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制度,專利法規定了強制許可、不視為侵權制度。商標法規定了權利窮竭制度。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制度。此外,TRIPS、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還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時,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中還在一般條款中做出了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質的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4、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既給知識產權提供附加保護,也對知識產權施以一定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促進市場競爭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競爭的行為就成為其規制的對象。權利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濫用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產生是權利行使方式不當造成的,在知識產權法上是無法解決的,只有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外部入手,制裁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從而保持權利人、競爭者、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1]
5、反壟斷法上的限制
知識產權行使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許可使用。權利人或拒絕許可,或利用許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過度限制被許可人,構成限制貿易或競爭的行為,從而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權利人有可能憑借獨占權利在市場中處于優勢地位。若權利人不濫用此種優勢地位,就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否則,反壟斷法就會予以干涉,以免壟斷的出現。只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競爭或者謀求壟斷的時候,違背了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才會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2]我國反壟斷法草案第64條規定:“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違反本法規定、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受到本法約束。”
6、物權法上的限制
知識產權都要借助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因而必定會存在知識產權與物權的沖突,所以,物中知識產權的行使,必然受到物的所有權的限制。例如,美術作品的展覽權依法由物權人來行使,而著作權人則無法行使。
三、意定的權利限制
民事權利具有可處分性,權利人可依自由意志處分,或放棄全部權利,或放棄部分權利,也就是說,依個人意愿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施加一定的限制。知識產權也不例外。權利人可與相對人協議約定;相對人在約定的范圍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得干涉,必要時還須予以協助。開源軟件與知識共享就是近年來出現的兩個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起設立一個非營利性組織“開放源代碼首創行動組織”(OpenSourceInitiativeAssociation,簡稱OSIA),目的是盡可能統一開源軟件的認證標準。[3]OSIA從軟件許可入手,結合證明商標的使用,成為開源軟件認定、的權威組織。截至2006年3月,OSIA的開源軟件許可證共計58種。使用人在愿意遵守許可證條款的條件下,就可以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在許可使用中,開放源碼軟件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不能隨意使用,軟件作者僅放棄部分權利,如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復制權,除此之外,作者還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其他權能。這說明作者只是有條件地將自己享有的權利作了一些限制,換言之,接受開放源碼軟件許可證的人只是有條件地獲得了某些著作權權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權,而權利仍歸屬于原作者。
知識共享組織是一個同時附屬于斯坦福大學和哈佛大學的非營利性組織,由斯坦福大學法學院Lessig教授倡議發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學正式成立。該組織以知識共享為理念,在現有的框架下,通過向公眾免費提供一系列獨特的許可協議,為創造性成果提供一種更加靈活并行之有效的保護與使用的,以克服傳統著作權保護方式的不足。[4]傳統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實行“所有權利保留”(AllRightsReserved),即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構成侵權。各國及各地區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踐表明,這種“所有權利保留”模式實際上不能使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實現,尤其是數字技術出現以后更是如此。在“所有權利保留”模式下的授權方式適應不了技術出現以后涌現的對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在許多情形下使用者避開成本高昂的授權轉而直接采用,由此加劇了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的無政府狀態。與此同時,作品的創作表明,所有的創作都是一種積累的過程,一個的文化也正是通過這樣一種積累,通過全社會共享創造性成果而得以豐富與。因此,與“所有權利保留”相對應,知識共享組織倡導“一些權利保留”(SomeRightsReserved),也即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框架下,通過免費向權利人提供一系列經過精心設計、合理安排的許可協議(即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簡稱CC許可協議),由權利人自己來對其作品的使用做出合理的決定,決定放棄哪些權利,保留哪些權利。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有6類,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知識共享組織已建立了一個龐大的國際合作項目。該項目通過由該組織任命的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有關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的翻譯、本地化與推廣工作。顯而易見,權利人通過許可協議對于自己享有的權利作了一些限制,使用人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使用作品不構成侵權。
四、權利限制的法理
一般認為,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權利限制制度的創設是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亦即是說,旨在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之間保持一種利益上的衡平關系。各國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注重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一方面,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具有相互協調的一面。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體現出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利益才能得以實現。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于文化知識的渴求;一般而言,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知識產權的基礎上,才能創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從而成為權利人。權利人與使用者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在很多情況下是合二為一的。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也存在相互沖突的一面。知識產權是一種獨占性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有被追究侵權責任的可能。若放任權利人的“個人本位”,權利人不許可使用,他人則永不能接近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知識創新就會缺乏基礎。若僅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對權利人施以嚴格的限制,他人可任意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則失去保障,從而也失去了進一步從事知識創新的動力。可見,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取得利益平衡,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可行性在于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必要性在于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相互沖突性。就后者而言,要通過相應制度的創設使兩者相互沖突的利益趨于平衡,這就是對權利人獨占性的知識產權予以必要的限制,削弱權利人的“個人本位”,但又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實現“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協調一致。
此外,對知識產權加以適當限制也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在宣布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作品所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的同時,也宣布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因此,實施權利限制,發揮知識產權促進科學文化進步的作用,確保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接觸和使用,是保障人權所必需的。
五、權利限制的限制
權利限制既為對知識產權的抑制,就有可能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下,不合理地限制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因而,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予以限制,即權利限制的限制。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在締結之時,就已認識到這一點;盡管在其中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但要求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時既不能損害作者的精神權利,也不能損害作者的經濟權利(即獲得報酬的權利)。我認為,伯爾尼公約有關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法,與其說是對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合理使用制度,倒不如說是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再者,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原有的權利限制制度已不能適應當今現實的需要,越來越多的人,包括權利人,呼吁限制知識產權法中權利的限制性規定。以著作權為例,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迅速對此做出反應,荷蘭于1972年頒布復印法,主張刪除“為私人使用目的而自由復制”的條款;澳大利亞1980年的版權法修改草案規定:“為教學目的而復印有版權的作品”的使用者應支付報酬[5]。TRIPS因應的發展,也做出了與伯爾尼公約類似的規定。
權利限制的限制也為了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維持一種利益上的平衡,以免權利人受到過多的限制而使利益的天平向社會大眾傾斜,其作用方式是對社會公共利益施以適當的制約。因此,知識產權的限制與反限制有助于維持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六、選擇權利限制時應考慮的因素
在創設新的權利限制以及調整已有的權利限制時,除考慮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之外,還應考慮諸多其他因素,主要有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權利限制引發的成本。權利限制是否合理,取決于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經濟、文化、等因素;在一個時期內被認為是合理的權利限制,在另一個時期內就可能被視為不合理。
1、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近幾年來,發展家與發達國家在對待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上存在明顯的差距,原因之一就在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上。發達國家擁有較高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出口國,主張知識產以強保護,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對于權利限制予以嚴格限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因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強調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主張知識產權的適度保護,鼓勵社會公眾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因此,在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就會較多的權利限制。
2、科技發展水平
科學技術的發展往往會引起各社會主體利益分配的變化,法律必須對此做出應有的反應,以發揮社會關系調節器的作用。科技的發展一方面也會引發新的權利限制。以著作權為例,因特網的出現,作品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與此同時因特網著作權限制制度也應運而生。
3、權利限制引發的成本
限制的成本主要有制度的成本和犧牲效率的成本。[6]任何權利限制的制度都有制度的成本。如由行政機關執行權利限制的規定,必須設置相應的行政機關并配備必要的人員,機關運轉費用及人員工資則是必須支出的成本。即使交由司法機關裁判,因權利限制有時使法律關系復雜化,法官要絞盡腦汁,思考判決結果、裁判理由,必要時還要調查相關證據,這必將增加審判案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必將其他案件及時審理。此外,權利的限制增加了權利人行使其知識產權的成本,從而影響知識產權利用的效率。
七、結語
盡管知識產權有各種各樣的權利限制,但我認為,作為民事權利中的一種,知識產權還是應當遵循自由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的精神。只有這樣,知識產權才能稱得上名符其實的私權。
【】
[1]金曉虹,梁幫福.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J].上饒師范學院學報,2004,24(2):22-25.
[2]張偉君.論知識產權的壟斷性以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C].見:陶鑫良主編.上海知識產權論壇(第2輯).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135-137.
[3]張平,馬驍.共享智慧—開源軟件知識產權解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