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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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護士在書寫護理記錄時涉及許多潛在的法律問題,特別是“舉證責任倒置”及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護理病歷的書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提高病歷書寫質量,每個合格的護理人員不僅應該熟知國家法律條文,而且更應明白在自己實際工作中與法律有關的潛在性問題,以便自覺地遵紀守法,必要時保護自己的一切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提高病歷書寫質量,筆者抽取我院骨科病歷**份,對護理記錄中有關涉及法律問題的書寫缺陷進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對策。
一.評價方法
學習內容組織護士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質控;加強護士骨科專業能力培養。
規范書寫內容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有關規定,依據上海市衛生廳護理文件書寫標準及診療護理規范,骨科護理常規作為書寫標準,一處書寫不符合要求為不合格項目。檢查護理入院評估單、護理記錄單,每份病歷合格項目>96%評為甲級病歷;85%~95%評為乙級病歷;<85%評為缺陷病歷,甲級病歷及乙級病歷均為合格病歷。
評價方法評價學習前及學習后兩組護理記錄書寫質量,甲級、乙級、缺陷病歷的發生率及兩組護理記錄書寫缺陷發生率。
二.結果
學習前后護理記錄書寫質量比較見表1。表1顯示,學習后護理記錄缺陷病歷明顯低于學習前(P<0.05),差異有顯著性。
學習前后病歷缺陷發生率比較見表2。表2顯示,學習后病歷缺陷明顯低于學習前,學習前后病歷缺陷發生率比較,χ2=10.16,差異有顯著性(P<0.05)。
三.討論
缺陷原因分析護理記錄缺陷主要原因是護士法制意識淡薄,傳統的護理習慣致護士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工作中只注重做,不注重書寫,護理評估記錄直接影響護理措施是否符合病情,同時評估資料的記載,為舉證倒置提供了證據,因此,護理記錄必須保證全面、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如患者入院時即存在褥瘡,如果護理人員在入院評估中未發現,則評估不準確,又如小腿外傷患者入院時已出現骨筋膜室綜合征,下肢腫脹明顯,護理記錄中未詳細記錄入院時的情況,上述情況均為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埋下了隱患,在實施舉證倒置的程序中,導致院方證據不足;加之護理人員缺編,工作繁重,護理記錄是一項細致而負責的技術工作,一份完整的護理記錄能反映患者整個住院過程動態變化,但目前大部分醫院護士缺編嚴重,不同學歷和不同職稱的護士都從事相同的工作,護士既要完成日常工作又要書寫護理記錄,一份護理記錄有數個護士共同完成,缺乏連續性和完整性的狀況經常發生;護理記錄基本功不夠,責任心不強,從管理上找原因,加強對護理病歷質控,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并依照診療護理規范及骨科護理常規要求書寫病歷,護理記錄缺陷明顯降低且增強了護士的法律意識。雖然仍存在護理記錄缺陷,但與學習前比較顯著降低,說明通過學習有關法律、條例,對提高管理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分析學習前后護理書寫缺陷主要有:
(1)資料收集不準確
資料收集要求客觀、準確、及時、真實、完整。學習前資料收集不準確占20.0%,學習后占10.0%,主要原因為臨床護士未真實準確記錄患者反映的情況,護士摻雜自己的主觀見解和評估。
(2)功能鍛煉記錄無連續性。本結果顯示,學習前功能鍛煉書寫缺陷占10.0%,學習后占5.0%,主要原因是護士只注重臨床護理操作,未及時對功能鍛煉效果進行評價,記錄中未體現功能鍛煉由被動至主動循環漸進的鍛煉過程,若出現醫療糾紛無法反映患者在住院期間功能康復的過程。
(3)康復理療告知內容不全(告知行為是反映護士職業情感以及對患者的尊重
相反,告知中該說明白的沒有說明白,既給患者帶來不必要的痛苦,也導致給醫院帶來負面影響。如斷肢再植術后患者室內嚴禁吸煙,因煙類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質,對修復后血管有直接損害作用,如尼古丁可使小動脈痙攣,手指血管阻力增加,還可使血小板凝集黏度增加、血流變慢,是動脈危象誘發因子,易引起再植指壞死[3])。康復理療告知內容不全主要表現在告知內容不具體。護理記錄書寫要求在各項治療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向患者及家屬講解并記錄治療目的、注意事項。本結果顯示,學習前告知內容不全占10.0%,主要是因為護士法律意識淡薄,未記錄理療事項,如烤燈操作不當易引起患者皮膚灼傷。一旦患者理療過程中出現皮膚灼傷等危害患者現象,而護理記錄中未體現告知患者相關的注意事項,勢必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通過法律教育學習后未出現護理記錄缺陷。
(4)安全宣教知識不全
護理記錄書寫規定,骨科安全知識宣教與書寫記錄一致,必要時并建立簽字制度。本結果顯示,學習前書寫不全占8.0%,主要因為護士法制意識淡薄,只注重口頭宣教而忽視護理記錄。安全宣傳不到位,無詳細記錄,一旦患者發生意外,引起醫療糾紛,空口無憑。而無法律效力為自身保護依據。由于法律意識的增強,學習后無書寫缺陷。
(5)醫療記錄與護理記錄不一致
臨床護理記錄不僅是檢查衡量護理質量的重要資料,也是醫生觀察診療效果、調整治療方案的重要依據。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視的重要性。不認真記錄或漏記、錯記等均可能導致誤診、誤治,引起醫療糾紛,本結果顯示,學習前書寫缺陷占6.0%,是因為護士專業水平有限,經驗不足,以及醫護雙方在收集患者資料過程中信息來源的誤差,醫護人員之間缺乏溝通所致。醫護人員記錄不一致使患者及家屬對病情記錄的真實性表示懷疑,是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隱患,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作為舉證材料在法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法律知識的普及及病歷書寫規范化之后,未出現醫護記錄不一致現象。
四.對策
(1)加強法律意識教育通過此次檢查結果,分析發生護理記錄缺陷的相關因素,說明護士法律意識淡薄,故應加強護士的法律知識培訓,組織護士認真學習和執行與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護士行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各項護理操作規程,培養護士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護患雙方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記錄,2002年9月我院護理部根據骨科專業特點,制定了功能鍛煉記錄標準(應記錄功能鍛煉的目的、次數、方式、時間,是否使用鍛煉支具或鍛煉儀,主動還是被動鍛煉,并定期評價鍛煉效果),并不斷補充完善護理記錄標準,體現專科護理特點,避免因護理記錄缺陷引起的醫療糾紛,使護士認識到醫療糾紛重在防范。
(2)加強質控
1.健全三級護理責任制,加強質量管理。由護士、主管護師及護士長組成三級把關質控責任,負責住院病歷的檢查、修改、被充并簽字。
2.健全醫院護理質控網絡。實行護理部和各科室的二級質控,護理部質控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住院病歷和出院病歷進行檢查、考核,并將書寫質量評分與月質量考核掛鉤,對護理病歷書寫質量進行監控管理,不斷提高護理病歷書寫質量。
(3)加強護士專業能力培養
護理記錄需要有豐富的業務理論知識指導,護士不僅要有醫學方面知識,而且要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在護理記錄中,不僅能客觀地反映出患者的實際情況,同時也能反映出護士理論水平和專業能力,因此護士應不斷加強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使護士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能操作,不斷更新知識,更新觀念,提高護士綜合素質。在醫療護理行為中,加強護士責任心,多與醫生溝通,交換意見,規范醫護藕合,保持護理病歷與醫療病歷一致性,減少醫療糾紛。
【參考文獻】
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程度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但是我國高校的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卻較低。由于近年就業的壓力,我國大學生大都關注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認為可有可無,只是為了學分,考前突擊應付及格就行的態度去學習。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對法律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并運用到生活實踐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讓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去獲得的法律知識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依據。而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處理事務的法律思維方式。正是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薄弱,才導致了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現,對法律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過激的方式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從而加大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
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近些年較為典型的就是馬加爵事件,馬加爵為了報復同學中那些傷害他尊嚴的人,選擇報復殺人的犯罪道路。還有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和硫酸的飲料,傾倒在北京動物園中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造成極惡劣地社會影響。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但是傷害動物他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大學生對學習法律知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礎上,更要對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修養。
二、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知道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事件,本來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卻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原來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嚴重,而肇事者卻用刀將被撞者連捅8刀,致其喪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學生。當記者問他殺人理由時,他卻說,撞得是個農民,怕以后難纏,才殺人滅口。可見,藥家鑫自以為知法懂法,而實際上是一個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時救人的話,也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兇施暴觸犯的是刑法,這是兩個質的變化。高校用優質的教學條件為國家培養了一個“高級”犯罪分子,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以培養具有法律修養的人才是高等院校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要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應注重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這樣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同時也可以克服“內容多、課時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從而提高課堂的教學質量,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教師在教學手段上
應積極適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自己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講解和指導,使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的適用,使原來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變成了師生互動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教師在教學中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舉案說法、案理結合來組織教學,并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或開展法律常識知識競賽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大學生達到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目的。
3、高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來提高大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
從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修養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而高校設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會使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培養穩定的情緒、堅強的意志力,樂觀向上的精神,從而能抵制各種社會上不良風氣的侵蝕,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高等院校應積極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術環境
首先,從高校的管理上應“依法治校”,學校治學是否“法治”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給學生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榜樣,從而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知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一、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容和現實意義
1、自覺守法意識
自覺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標志和歸宿,創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從。守法還是違法取決于大學生對法律的內心信服的程度,當他們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時,即使個人需要與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源自其心靈深處對法律至上權威的深切認同,內在地驅動著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當代大學生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把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規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學生的意識里,達到大學生自覺自愿服從法律、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目的。
2、嚴格執法意識
即嚴格適法和執行法律的意識。通過強調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培植起當代大學生積極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意識,使當代大學生能夠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嚴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能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把法律當作唯一的是非標準和行為準則。
3、訴求法律保護意識
即各種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意識。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孩提時便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于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大學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監督意識
依法行使監督權既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大學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持以權利為本位,實現個人的理想和抱負,就必須參與法治建設,發揮主人翁精神,依照憲法給予的公民權力,利用各種途徑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的憲法監督權利。在大學的法律意識培育中,我們應該把督法意識、守法意識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結合起來,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憲法至上觀念和主人翁觀念,使他們親近法制、依賴法治,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飛躍,形成強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由于有某些社會風氣、傳統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識不足或對法律一知半解,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
當代大學生從中小學政治理論課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較貼近生活的法律規范,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而對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對法律的了解深度來說.他們也是一知半解,純粹靠死記硬背,目的是為了應付考試,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論和精神實質。要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按正確的法律意識去處理矛盾時,他們又表現出“知”“行”脫節,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義價值取向嚴重
在對法律的社會效用的理解上,絕大部分大學生把法律理解為對人的行為的約束,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統治社會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玩偶。現代社會的法治,也是國家尤其是司法機關用以嚴懲犯罪、制裁違法的有力手段。這種工具主義價值取向,使大學生們在內心深處認為他們的遵紀守法行為只是迫于國家和學校的強制,而偷偷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只要沒有被學校或司法機關抓住證據就是與強制力對抗的“偉大勝利”。有了這種錯誤思想,在大學生的心理底層,形成了對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教化的潛意識抵制。
3、強調權利,忽視義務、責任
大學生一般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對于經常遇到的權利內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確的認識,并強烈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卻消極回避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責任。經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物質幫助權利、受教育權利、戀愛自由權利、參與社會活動權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擁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和自身價值提供條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權利、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是否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責任心不強。
4、法律意識淡薄,崇尚權力,對法治沒有信心
當代大學生由于過分追求書本知識,法律意識十分淡薄,沒有法律的思維習慣,一切強調以自我為中心,追求個性和自我發展,看問題往往主觀偏激,缺乏足夠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發生因一時沖動而不計后果的現象,導致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發生。相當一部分學生還從個別現象中得出了“權大于法”的結論,對法治缺乏信心,認為法治建設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明確,態度不端正,視讀書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階梯”。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路徑選擇
1、制總體規劃,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識的培養連續實效
法律意識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教育系統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從學校教育全局出發制定學校法制教育發展綱要,并用嚴格的制度強力貫徹實施,保證各級各類學校在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體制與教學計劃上的連續性與升華性。目前,由于我國學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種統攬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學、中學與大學的法制教育內容上沒有連貫性,許多地方甚至還存在著膚淺、重復的可能,無法調動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這些弊端是造成我國當代青少年整體的法律知識不足、法律意識薄弱,判斷違法與犯罪的能力不強的最主要的原因,我們應該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的歷史條件下,在國家教委的領導下,利用全國法制教育資源,重新審視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目標,確立以現代法律意識教育為主線的政治理論課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學、中學與大學由淺入深、由表及里、與其思想行為特征相吻合的整體推進方案,從制度上保障我國法律素質教育穩步發展。
2.課內課外相結合
學校的法制教育離不開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形成與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運行的社會基礎和社會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識教化理論、最先進的法律意識教育手段,如果沒有現實社會依法辦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觀念的支撐,也只是紙上談兵,對大學生的意識產生不了多大的影響。如果我們“閉門造車”,只是學校進行法律意識的培植,而忽略整個社會對人的意識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自主升華和穩定。學校的法制教育與國家的法治文明建設唇齒相依。
我國己經在立法科學化、依法行政、司法獨立與公正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社會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法治環境越來越好,優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識培植的外部環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普遍不高,我們應該利用廣泛的社會資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斷地輸入大學生的頭腦中,促使大學生不斷被社會優良的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同化”,“順應”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
3.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
我國要培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人才,必須下大力氣提高當代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政治素養,建立大學生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模式。具體的措施是:開展專題、專業的政治與法律融合的綜合教育活動(如專題報告會);開展法律與社會理想、道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緊密結合的專題講座,即開展人生理想與法律理想、社會秩序正義、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融合與升華的教育;還可以采取演講比賽、主題討論、辯論會、班會等靈活多樣的意識培植方式。通過形式多樣的互動性教學,及時地把已經升華為法律基本內容的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方針政策等內容傳授給學生,把權利本位、自由正義、道德升華以及程序救濟等法律精神實質注入大學生的心靈深處,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升華其人生理想,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這樣做既使法律意識的培植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論更具有時代性和實踐性,并為政治理論課尋找法律上的依據,不僅保障了我黨的政治指導思想進法制教育課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課時和教學資源,防止重復教學,從而增強教育合力,共同提高“兩課”教學的時效性和實效性。
二、法律執行是夯實人民遵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的基礎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一、概念和特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該《通知》規定非法集資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疑難問題及探析
(一)“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理解與認定
實踐中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掌握不一。很多地方僅僅以集資對象的數量的多少作為社會公眾的判斷標準,認為涉及的人數多就是社會公眾,人數少就當作特定對象來認定。這種認定方式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考察,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還是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往往把對特定的眾多人募集當做公開募集,而把具有公開性募集的故意,卻因為募集的人數較少而當做是特定對象募集。有些地方又過分強調主觀故意的標準,而且容易產生行為人有過向社會公眾集資的供述,就可認定的機械化標準。總之,對社會公眾的認定,沒有從主觀的意圖、行為的對象、行為方式上全面去考慮,因而導致對問題的定性不準確。對于是否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司法實踐中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認定:
1.從募集資金的主觀態度來認定,如果行為人募集資金沒有特定的指向,只要能募集資金,無論從誰那里募集都符合其主觀意愿的,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從募集資金的對象來認定,如果募集資金的對象多數為親友以外的人員,則可以認定其募集資金的對象已經從熟人圈子擴張到社會, 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3.從募集資金的方式來認定,只要行為人是通過向社會散布信息的方式來募集資金,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故意。就是只要行為人是通過向社會散布信息或通過熟人的介紹等方式來吸收資金,并且導致其吸納資金的信息在社會層面傳遞,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故意。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吸納什么人的資金都符合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其行為已不是與特定主體簽訂民事借貸合同,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
幾種特殊情況下是否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界定:
(1)通過親戚、朋友等熟人的介紹進行集資。對此我們認為,可以引進民法上有關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判斷方法,如果行為人發出的是籌集資金要約邀請,任何人根據這一要約邀請向行為人提出提供資金的要約,行為人均會不加區別地予以承諾、接受資金,則可以認定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當如果行為人沒有要約邀請,而只是向不同的個人單獨提出要約,單獨進行協商,即使單獨的個人與行為人原本不熟識,即使不同的個人具有多數性,但由于行為人實施的是針對個人的要約、承諾行為,不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集資對象大多是親戚、朋友的情況,能否認定屬于社會公眾。對此我們認為,應當以行為人與這些所謂的親戚朋友聯系的紐帶是血緣、親情、友情,還是經濟利益為判斷標準。這些所謂的親戚若不是經濟利益的維系,平時逢年過節并沒有什么往來,那只是名義上是親戚朋友,實質上是利益共同體。
(3)通過職業資金介紹人介紹的非法集資。對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職業資金介紹人,從事的就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募集行為,筆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募集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就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無論從何處籌集到資金都符合行為人的意愿,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如吳英案就是典型。雖然吳英直接吸存的人只有十幾人,但吳英是通過這十幾人向上百千的下線人員間接吸收存款,況且吳英對下線人員是誰,下線人員有多少,她根本不關心,故其集資行為具有不特定性。
(二)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上的“占有”概念不同于民法上的概念, 是指將已經有權利歸屬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僅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占有權, 而是指行為人通過侵犯他人的占有權實現侵犯他人的所有權。“非法占有目的”應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資者資金的意圖; 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回報投資者的意圖。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不能因為集資款不能返還就一律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可以回報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即使最終因經營不善而導致集資款不能返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第4條第2款在“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之前特別加上“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和“肆意揮霍集資款”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多、涉案地域廣,一旦案發,很容易引發集體上訪,甚至群體性事件,司法人員不能因此就在集資款不能返還時一律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正確理解“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與“非法占有目的”之間的關系。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進行非法集資必然使用詐騙方法,但是,使用詐騙方法并不必然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實際投資的項目不會吸引投資者的目光,于是編造虛假的項目,承諾保本付息,欺騙公共投資的,如果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可以回報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即使最終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集資款不能返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重點收集行為人實施集資行為之前及集資過程中留下的證據。正如前文所言,通過行為人對集資款的使用、處置來推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因為行為人的抗辯而無效,因此,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應該重點收集行為人實施集資行為之前及集資過程中留下的證據,以證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辦案人員要重點搜集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證據:沒有實際投資或者沒有實體經營項目、計劃而進行集資的;在資金鏈已經斷裂的情況下仍然吸收公眾資金的;雖然公司或企業合法成立,但并未實際經營,沒有相關業務,公司或企業的成立僅為非法集資尋找合法名義的;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然集資、且集資款專用于還債的,等等。
(三)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數額的認定
犯罪數額,是指能夠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以貨幣或其他計量單位為表現形式的某種物品的數量或者經濟價值量。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大量的以數額大小或數額的多少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罪名,據統計約有70 項罪名有明確規定,約有20 項罪名與數額或數量問題有關。因此數額的認定問題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經濟犯罪中,它直接決定著定罪與量刑,是衡量經濟犯罪社會危害性嚴重程度的主要根據。因為,犯罪數額體現了一定的物質財產價值,而侵犯的財物價值是對行為人懲罰的基本尺度。故必須嚴格把關,準確認定。
不同的犯罪形態采用不同的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的共識。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某一特定認定標準,應該為司法實踐所摒棄。概括分析,主要是以下幾種形態下的數額認定問題:
1.基本犯罪形態下的數額認定這種形態下, 我們贊同用犯罪所得數額來作為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數額。
(1)采用犯罪所得數額說符合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內涵。刑法意義的非法占有即為非法所有,因此,對于行為人“返還本息”的數額,表明行為人對該部分款項不具有所有的事實和占有的目的。
中圖分類號:DF72 文獻標識碼:A
語言在人類事物中處于核心地位,法律也與語言是緊密不可分割的,沒有語言,法律也不會存在。研究文化與翻譯的關系, 首先是基于文化與語言關系研究之上, 尤其是基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語言與文化之間的比較研究之上。文化與翻譯的研究在此基礎上, 還要研究譯入語中的表達方式, 以及這種表達方式在譯入語讀者中的理解和反應。因為, 翻譯固然要考慮到文化問題, 但最終還得通過語言的操作來完成翻譯過程。因此, 在翻譯研究中, 語言與文化、宏觀與微觀這兩個方面都不能忽視 。英漢翻譯語言文化對比研究, 無論是作為一個科目, 還是作為一個研究方向,都是從內容上將英漢兩種語言與文化放在一起進行對比研究, 既是語言、文化對比研究的合二為一,也是文化對比研究與“比較文化語言學”的合二為一。
一、法律文化與法律翻譯
當今社會,全球經濟的不斷融合和全球化給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進行法律交流創造了條件。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加入WTO后與世界各國的聯系日益增多。要融入這個不斷變化的全球化趨勢,法律翻譯也隨之在國際法律交流和跨國貿易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所有這些因素導致了法律翻譯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總體而言,中國的法律翻譯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西方國家。掌握法律知識,精通語言的人尚且很少,更不用說精通法律翻譯。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法律翻譯在各個領域很少被人觸及, 翻譯工作一般由文學、宗教和科技翻譯占據上風。這無疑分散并誤導了大部分學者的研究重心。這給研究人員留下一個巨大的鴻溝需要加以彌補。但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入世和香港澳門的回歸,法律翻譯需求的增加,這也無疑給學者們和翻譯工作者們強大動力。
二、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譯
法律翻譯是不同法文化之間的遷移過程,也是源語言和目標語言以及他們各自的文化之間的交流過程。這個過程的目的是克服跨語言、跨文化之間的障礙,使這種交流能夠發生。因此,譯者需要認真、系統的考慮不同文化間的差異。從法律文化的視角來研究法律翻譯是一種途徑也是一種方法論。因為我們所關注的既不是審判本身,也不是語言本身,而是關于文化與語言的相互關系問題和關于語言在相當復雜的法律文化背景中的應用問題。法律文化是人們相互參與一種獨特和方式和現象,以人們使用不同的法律術語和獨特的法律表達為特征。但是盡管由于法律語言和法律文化的不可分割性,人們也應該區分并正確對待語言遷移和文化遷移。
三、正確運用法律文化與法律翻譯
每個社會由于自身條件的不同,不同的文化、社會和語言結構,有著自己的特色。而法律概念、法律法規、法律的具體應用則正好折射出了法律文化在這些社會中的不同。法律翻譯包含了從一種法律制度到另一種法律制度的轉移,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獨立的一個法律體系。因此,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對法律翻譯有著積極重要的意義。
由于法律文本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其具有的嚴謹性,提倡歸化的翻譯者認為,譯文只是原文的一種代碼轉換,翻譯時應該忠實原文。國外學者中,奈達是提倡使用歸化的方法并最具有影響力的人。他提出的動態對等或功能對等學說與他的歸化翻譯技巧是一致的。所謂歸化,即采用自我民族中心主義的態度,使得譯文符合并融入譯入語的文化價值觀。而韋努蒂是異化的倡導人,他在《論譯者的隱身性中》,提倡譯者應盡量融入目標語的文化價值觀,使得譯文通順流暢,讀者在閱讀和理解起來也不具有難度。用他的話講,如一味的使用歸化,會使讀者以為在閱讀原著,而非翻譯過來的作品。尤其在進行權威性翻譯時,如在翻譯法典、判例、條約、司法裁判等正式法律文本時,在正式法律交往如簽定契約、訴訟、法律職業者就專業問題進行交流和在翻譯法律專業書籍時,考慮到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基于準確忠實的傳遞意思的需求,有必要以異化譯法為主;當然,在確保譯文和原文能夠得到一致理解的前提下,譯文還要盡量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
四、結語
翻譯活動中本身不存在絕對的真實。所以個人認為,在法律英語的翻譯過程中,除了以異化翻譯為主要策略外,也可采用歸化策略,減少源語言文本與目標語文本之間的陌生感,充分考慮讀者的接受能力,盡量使作者靠近讀者,這樣可促使彼此的包容,在有一定理解的基礎上,進而可增加異化策略。更好的體現源語言的語言和文化特質。由此拓寬視野,豐富自身的文化和語言,實現兩種語言的競合。而不是現在學術界所討論的“異化為主”或者“歸化為主”的趨勢。
(作者單位:瀘州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
參考文獻:
[1]郭建中. 文化與翻譯. 北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 2000.
[2]劉宓慶. 漢英對比研究與翻譯. 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1.
對我國進入21世紀頒布的關于義務教育制度改革的實施效果,學者們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對稅費改革實施效果的討論結論為稅費改革對縮小義務教育城鄉差異起到了一定作用[}z},而對縮小地區差異的效果較差。關于新機制實施效果的討論,基本結論都為新機制的實施對縮小義務教育城鄉差異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各地區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以上對義務教育改革實施效果進行對比量化的研究主要是討論2001年稅費改革對義務教育城鄉差異和地區差異的影響,以及2006年實施的新機制對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影響,對2006年實施新義務教育法后,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變化情況目前尚無實證分析。本文通過生均經費的變化趨勢來研究新義務教育法實施10年來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
二、計量模型簡介
測度義務教育均衡的指標較多,本文選取生均經費指標來進行測度,通過量化生均經費差異來分析義務教育均衡狀況。首先使用教育基尼系數和極差來刻畫省際生均經費差異的客觀狀況,其次使用空問動態面板模型來分析差異的變化趨勢。選取教育基尼系數和極差量化差異,是因為基尼系數對位于分布中端位置的生均經費變化比較敏感,分析的是相對差異的變化情況,而極差對位于分布兩端的生均經費變化敏感,描述的是絕對差異的變化情況,兩者起到了一定的互補作用。空問動態面板模型通過添加省際問資源票賦差異和空問相關性來分析生均經費的變化趨勢,使結論更有說服力。
(一)教育基尼系數和極差
基尼系數是根據Lorenz Curve(洛倫茨曲線)所定義的判斷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標,是量化相對差異的指標。本文利用教育基尼系數分析生均經費的公平程度,以此量化省際生均經費的相對差異,具體計算公式為:
其中,xt(i =1,2,···,n)代表各省的生均經費,f}代表全國的生均經費,n代表全國省級行政區的個數,本文討論除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以外31個省(市、區)的教育基尼系數。
極差也稱全距或范圍誤差,是量化生均經費絕對差異的指標,是指31個省(市、區)的生均經費值中,生均經費最大值與生均經費最小值之差,是生均經費值變動的最大范圍。極差的計算公式為:
(二)空間動態面板數據模型
面板數據空問計量分析是由Anselin首次提出,主要用來討論數據之問的空問相關性[yob,后由Baltagi et al將其分析具體化,YuJHetal研究了如何對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進行參數估計,并使用該模型討論了美國經濟增長的收斂性問題,朱國忠使用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分析中國經濟增長收斂性。本文使用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的意義在于:第一,引入空問因素反映生均經費的空問效應;第二,我國地域寬廣,各個省的資源i}.,:賦狀況必然不盡相同,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考慮了各個省的白身個體效應;第三,本文數據為1995-2005年和2006-2013年的數據,通過添加空問維度和時問維度克服了樣本數據較短的局限。使用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討論生均經費收斂性,以此來分析生均經費的變化趨勢,使結論更有說服力。
根據現有的研究成果,結合本文的實際討論問題,將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設定如下:
其中,yi,表示第Z個省第t期的生均經費;wi,,表示空問權重系數,本文使用空問鄰接標準構建空問權重矩陣,即:
其中,幾為收斂系數值,必表示收斂速度。}1代表當期空問白回歸項,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經費與當期其余各省生均經費的空問相關程度,若}1顯著,則表示生均經費之問存在空問相關性;R3為滯后空問白回歸項,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經費與其余各省滯后期的空問相關程度;C,代表各省不隨時問變化的資源i}.,:賦狀況,而}t則表示時問效應。
R2和必是本文重點關注的指標。若R2顯著小于1,則必大于O,認為省際生均經費存在收斂,即生均經費較低的省份具有后發優勢,能夠在若干年后趕上較高省份,并且趨于一致;且正值越大,收斂的速度越快。若幾顯著大于1,則必小于0,認為省際生均經費不收斂,即生均經費較低的省份恒低,生均經費較高的省份恒高,兩者之問的差異將越來越大。
三、實證分析
本文采用1995-2013年共18年數據,包括全國31個省(市、區)小學生人均經費數據②。將數據分為兩部分進行分析,第一部分是1995-2005年的數據,代表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前;第二部分是2006-2013年的數據,代表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后。將兩部分結論進行對比分析,以此來檢驗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效果。使用MATLAB 13和STATAI2.1軟件實現模型分析和計算。
國家每年對義務教育進行專項轉移支付,用以彌補落后地區由于財政收入不足而導致義務教育經費的較低投入,所以采用財政轉移支付數據作為控制變量。
(一)相關統計量的測算
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是直觀分析生均經費變化的重要指標,可以對生均經費變化情況進行描述,以更好理解全國生均經費的整體變化情況。計算結果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經費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隨時問的推移都在不斷增加。生均經費最大值在1995年為1957元,在2005年為10139元,增長4.181倍;2006年最大值為11840元,2013年最大值為24659元,增長1.083倍,最大值在1995-2005年的增長速度快于2006-2013年的增長速度。生均經費的最小值在1995年為3 73元,2005年為1293元,增長2.466倍;2006年為1591元,2013年為5912元,增長2.716倍。最小值在2006-2013年的增長速度高于1995-2005年。生均經費最大值對應的省份在2007年以前是上海,2008年以后是北京,兩者都屬于直轄市,且都是經濟發達地區。生均經費最小省份在1997年以前是貴州,屬于西部地區省份,在1998年后都是河南,屬于中部受義務教育人數大省。
(二)基尼系數與極差的測算
從表2可以看出,教育基尼系數在1995-2013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95-1997,教育基尼系數為0.25左右,屬于生均經費省際差異較小的階段。第二階段是1998-2005年,教育基尼系數在1998年出現了一個跳躍式的增長,從1997年的0.251增長到1998年的0.387, 其后略有增加,在2000年達到最大值0.406,后基本維持在0.4左右,已經到了生均經費省際差異較大的邊緣。第三階段是2006-2013年,教育基尼系數在2006年又出現跳躍式的下降,從2005年的0.396下降到2006年的0.333,后逐年繼續下降,到2013年基尼系數為0.245,處于較平均的階段,基尼系數的變化說明生均經費省際差異仍然存在,但生均經費省際差異在縮小。2006年是重要的時問節點,2006頒布并實施新義務教育法。中央政府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中、西部地區生均經費快速增長,因而地區差異盡管仍然存在,但是擴大速度有所減緩,使基尼系數整體降低。僅從基尼系數來看,我國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對縮小省際問生均經費差異起到一定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尼系數反映的是相對差異的變化,且基尼系數對位于分布中端的生均經費變化較敏感,而對位于分布兩端的生均經費變化并不敏感。義務教育均衡是全國性的均衡,而不是位于生均經費分布中端省份的均衡,下面通過極差來量化兩端生均經費的變化,以分析省際問生均經費的絕對差異。
由表3可以看出,我國各年生均經費的極差在不斷增大,從1995年的1585元到2005年的8847元,再到2013年的18747元,極差絕對值變化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分別建立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經費極差的時問序列模型為:
R=679t-1353600
R=1461t-2922000
擬合優度分別為88.57%和92.29%。由此可知,1995-2005年,極差每年平均增加為679元,2006-2013年,極差每年平均增加1461元,極差增長速度變大。從極差的角度來看,隨著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全國各省生均經費之問的絕對差異仍在不斷擴大,說明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對縮減極端省份差異的效果較差。結合教育基尼系數和極差分析,認為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對于縮小生均經費省際差異并沒有起到很明顯的作用。
(三)生均經費差異的變化趨勢分析
為進一步檢驗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對省際生均經費差異的影響,計算生均經費的收斂性,以此來分析生均經費差異的變化趨勢,通過差異的變化趨勢來檢驗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效果。
1.空問相關性檢驗。
在使用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進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對數據進行空問白相關性檢驗,只有數據之問具有空問相關性,才可以使用空問模型進行分析。分別采用Global Moran' s I(全局莫蘭指數I)和Geary' C(吉爾里指數C)指數檢驗空問相關性,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
從表4可以看出兩項檢驗的結果都支持省際生均經費存在空問相關性,可以進行空問分析。省際之問生均經費都是空問正相關,意味著各省對相鄰省份的空問影響應該是正向的,即若某個省份的生均經費較高,則由于空問相互影響,相鄰省份的生均經費也應較高。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空問相關性只是引發生均經費收斂的諸多因素之一,各省的白然資源、國家政策也是引發生均經費收斂的因素。因此,空問相關性的存在不能保證生均經費的收斂,但空問相關性的存在可以確保進行空問分析。
2.收斂性分析結果。
對數據進行空問相關性檢驗,得出數據之問具有空問相關性,可以使用空問動態面板數據模型進行收斂性分析,以此來檢驗生均經費的變化趨勢在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后是否有顯著的變化。分析結果見表So
由表5可知,1995-2005年的幾值為2.507,顯著大于1,收斂速度為一0.084,得出我國生均經費不收斂的結論,即生均經費越高的省份,生均經費的增長速度越快,生均經費越低的省份,生均經費的增長速度越慢,兩者的差異將越來越大。2006-2013年的幾值為2.426,也顯著大于1,收斂速度為一0.127,說明盡管實施了新義務教育法,但我國省際生均經費仍不收斂,省際生均經費的差異仍將越來越大。兩個時問段Rz值的比較還說明我國省際問生均經費的差異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后非但沒有呈現縮小的趨勢,反而在不斷擴大,并且擴大的速度在實施后加快了。從收斂性角度分析,我國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并沒有起到縮小省際生均經費差異的效果。
3.模型穩健性檢驗。
以上關于收斂性的研究是基于生均經費白身的收斂性進行研究,沒有添加控制變量,會使讀者對模型的穩健性產生懷疑。新義務教育法中提到中央要加大對中部和西部地區義務教育的財政轉移支付,所以添加中央對各地的財政轉移支付作為控制變量研究生均經費的收斂性。
分析表6的研究結果,發現添加控制變量和沒有添加控制變量的結論基本相似,即國家實施新義務教育法后,生均經費并沒有呈現出收斂性,生均經費的差異仍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更進一步驗證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并沒有使生均經費的省際差異減小,反而在不斷擴大。但是需要注意,增加中央對各省的財政轉移支付這個控制變量后,差異擴大的速度放緩,說明財政轉移支付對減小省際問生均經費差異起到一定的減緩作用,但是由于投入力度不足,還達不到減緩或縮小差異的程度。
四、結論和政策建議
(一)結論
第一,從基尼系數看,省際生均經費差異仍然存在,但和前期相比,差異擴大速度有所減緩,省際差異有所減小。而從極差來看,生均經費省際差異仍在不斷的擴大。綜合兩個結果,說明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對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明顯。
第二,從生均經費變化趨勢角度檢驗實施效果,得出1995-2005年省際生均經費不存在收斂性,即生均經費較高的省份,生均經費增長速度較快;生均經費較低的省份,生均經費增長速度也較慢,兩者之問的差異將會越來越大。而2006-2013年實施新義務教育法后,省際生均經費仍然不存在收斂性,且差異擴大的速度較前一時問段加快了。從收斂的角度分析說明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并沒有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在收斂性分析中,添加了財政轉移支付這一控制變量,得出結論和沒有添加控制變量的結論基本相似。但差異擴大的速度略有放緩,說明財政轉移支付對縮小省際問生均經費差異起到一定作用,但效果在短期內兒乎不能顯現。
以上結論說明從目前看,我國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對于縮小省際問生均經費差異的效果并不明顯。當然,由于我國義務教育的歷史欠賬積累較多,各地的經濟差異、受教育人口差異也較大,所以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蹦而就。這就需要精準量化義務教育差異,建立正確、科學、有效的教育政策和法規制度,監督和激勵各級政府對教育資源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政策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早已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同時,由于許多車輛行駛者法制意識淡薄,缺乏足夠的社會公德意識和個人修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賠償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為了突出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擊,刑法對有關交通肇事的內容進行修改,加重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作了這樣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踐中,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以及有關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問題的討論,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關于“逃逸”概念所涵蓋的內容及其認定,現有一些司法解釋和教科書的學理解釋雖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盡如人意,實踐中一些問題仍不能得到圓滿的解答。本文試圖從交通肇事者的法定義務問題著手,從行為人刑事不作為的角度出發,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故意犯罪性質,對逃逸問題在立法的深層價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對司法解釋中有關指使他人“逃逸”構成犯罪的問題嘗試作出解讀。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義務是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
發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產生了相關的法律義務。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根據這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報警、聽候處理的法定義務。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無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而交通肇事者卻具有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一旦逃跑,就將受到刑罰的加重處理呢?我們認為這是由其過失犯罪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與其相對較輕的刑罰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為一種特殊的侵害行為,行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特定義務,并且該義務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確認。一旦違反該義務將得到法律加重的負面評價。
在法律規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項法定義務中,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是這些法定義務中的核心義務,其余的義務是核心義務的附隨義務。停車是搶救傷員的附屬內容,保護現場是接受處理的附隨義務。但是這是由交通肇事過失侵害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交通肇事行為通常造成人身的重大傷害,被害人在受傷后的特定時空條件下,生命權和健康權處于一個危急關頭,迫切需要救治,而此時加害人(交通肇事行為人)無論是在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具有立即施救的責任。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人的各項基本權利以及在人類社會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救治傷員無疑是行為人的核心義務。同時,由于交通肇事屬于公共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在認定事故區分責任等方面具有技術上的要求,因此,法律也將接受處理規定為交通肇事的義務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接受處理和救治傷員并不是同一層面的義務。司法實踐中有將肇事者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以自首論,但是沒有主動報警的,只要沒有逃跑的也不會處之以加重處罰。甚至于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為救治傷員不惜以損害原始現場為代價的。以及因急救而未及時報警,但主觀上并無逃跑意圖的,都不能以逃逸認定之。換句話說,救治傷員和接受處理都是交通肇事的核心義務,但是救治傷員的義務,必須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是對于接受處理的義務,則僅僅需要表現為不作為——即不故意逃跑。只要排除了故意逃跑的行為,行為人無論是不主動報警、不保護現場(故意毀損現場意圖逃避追究的除外),都不能說是違反了核心義務,處之以加重處罰。不保護現場雖然使肇事責任的認定產生一定程度的困難,但它并不從根本上否認肇事責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不具有刑事可罰性;而不搶救傷者和財產將導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挽救工作無法及時進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無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避免;從而造成遠遠超出過失犯罪所能容忍的社會危害性。而不聽候處理實際就是逃避責任追究,也是違背行為人相關義務并為過失犯罪性質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說,搶救傷者以及財產的義務和聽候處理的義務才是這些法定義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履行了這兩項義務,其他附隨義務(如報警、保護現場)即使未全面履行都不能認定行為人肇事逃逸。二、如何準確界定“逃逸”
何謂“逃逸行為”,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逃逸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當場以及與當場緊密聯系的時空(包括時空的延續)逃逸,從而延誤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寶貴時間。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是從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避免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逸而延誤治療。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處的“逃逸行為”是指逃避法律制裁。即“逃逸行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當場,只要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為人把被害人送到醫院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構成“逃逸行為”。
如江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司機江某駕車肇事,致李某重傷,江某立即打電話報案,并組織將李某送至醫院搶救,終因李某傷勢過重醫治無效而死亡。公安機關依法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并對江某取保候審。在調查過程中,江某因害怕被判入獄,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在這個案件中,江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肇事后故意逃跑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件,僅從表面上看,應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同將江某的行為認定是肇事逃逸的可能寥寥無幾。本案中,江某在行車肇事后的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履行了在當時報警并接受處理、搶救傷員等法定義務,正因為其履行了上述兩項核心義務,因此在當時不能認定他交通肇事逃逸。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江某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的特定義務已經消失,此時江某畏罪逃跑,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不應處以法定的從重處罰(即認定為逃逸),而只能作為一個酌定情節作相應處理。
因此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的(當時我國交通肇事事故頻發而且被害人往往因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造成殘疾或者死亡案件較多)。如果依照第二種觀點把“逃逸行為”的范圍無限擴大到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而且對于行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對于交通肇事后及時救助被害人并向司法機關自首后又逃跑的行為,行為人也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對于這種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予以加重處罰,否則相對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顧而逃逸的行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司法實踐中將之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利于鼓勵交通肇事后的行為人及時減輕危害后果,這對于被害人和整個社會而言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對“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作限制性解釋。
對于產權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說,都是一件具有開拓性和挑戰性的事情,因而,同時也是一件令人關注和振奮的事情。
一、產權制度建立的哲學基礎
人類在以相互給予愛為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的同時,也努力謀求從社會和他人身上獲得更多的屬于自己能夠支配的東西。事實上,這種追求本身正是人類創造“美”的源動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藝術的美,以及人類征服自然的偉大的力量之美貫穿于這一追求的全過程。因而,屬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財產權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符合人類高級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權本身揚棄了人格中純粹的主觀性,而使人格趨于客觀和完美。賦予人們以財產所有權后,能夠使該財產所有者從其所能控制的財產上體現出他的意志中的規定和靈魂,從這種體現的過程和體現的結果看,這些財產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體系中,對財產(或通稱財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這種需要,當個人的能力不足以達到獲得更多的財富或滿足更高的欲望時,人們選擇了婚姻這種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創造的家庭財富遠遠多于個人的創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個人從社會上獲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務,孩子認真讀書),也是共同謀求最大化財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經濟學上的意義就是創造了兩者相加后的財富的增值,以達到各自的需求和滿足,因婚姻所產生的家庭財富的性質及其維系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顯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們應該理解,也必須理解,基于愛情所產生的婚姻,因財產的爭奪而解體或因解體而引起財產的爭奪的客觀存在。這時,因靈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滿足而產生的愛情,已被具有實物狀態的財產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濃墨重彩地規定了夫妻離異時財產分割的原因。
對事物的分析,往往先從哲學的范疇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懷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認識。
二、產權及產權交易的法律意義
產權(財產權)是人們對有價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權利,這種控制權充分表達和體現了財產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運作的各項權利。因而,財產權就是自由權,這是法律的維度內所界定的。這就意味著,當將一組關于某些特定財產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給了某個人時,則同時就將該財產項下的自由權賦予給了這個人,那么,這個人就可以按著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曉和允許的情況下,對該財產自由地行使其項下的權利。
財產權具有任何條件下的絕對所有權,筆者是難以茍同的。例如,在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作的職員,享有企業分配給他居住房屋的財產權,這時對該房屋的財產權僅包含了使用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置權,而不涉及具有絕對性意義上的所有權。鑒于,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是企業分配給該職員相應勞動對價的一部分,就是說,如果職員放棄了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則他會得到例如現金收入上增多的補償。因而,當該職員接受了房屋使用權利的時候,就放棄了其他形式的權利,而對房屋行使其權利之時,就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個通俗的典故,能讓我們形象地理解財產權的意義:
此路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從此過
留下買路財
這個攔路要財者對這條路雖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然而,他具有與其他任何人相比較而言的相對優勢,這時,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備的也無法行使的權利。
“財產權”,更誘人的意義,在于這種權利具有可替代性、可變換性和可流通性。
當財產權利者對他們的某一財產產生興趣,而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失去經營價值時,他就想用自己的財產換取他所感興趣的財產,這樣,財產交易就由此產生了。然而,任何僅利已而無利于對立的交易是無法實際的,因而,人們試圖努力地探求可以達到交換目的和滿足的交易對象及交易條件,這樣,基于期待獲得成功交易的“談判”就成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課題。因而,談判理論是基于私人產權的前提下產生的,并在保護、鞏固和擴大私人產權的實踐范疇內,得到了完整的徹底的體現。
人們把財產拿來進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過這種交易,使他獲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滿足和愉快。而約束這些交易行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實際、進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奧妙在于她會設計出在交易過程中,能夠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創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規則及方案。同時,當交易出現障礙或困難之時,法律也能夠幫助人們克服這些障礙或困難,以達目的。另一種情況,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產生紛爭,而交易者力圖擺脫這種困擾又無可奈何時,法律又會幫助人們平衡這一紛爭的利益關系,從中找到適當的切入點,以解決雙方交易者的不快。
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則,就是遵循財產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即,在賦予財產權的一組權利時,要使這種權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給社會所增加的財富均為最大化,只要該法律制度或規則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獲得的收益,那么,這個制度或規則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產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與中國產權制度的進化
世界產權貿易市場(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簡稱WTAMI)的創立,為全球尋求財產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臺。一方面,她促進了財產的流動性,為財產更能充分地體現其價值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動了全球性的和國家地域性的產權交易規則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國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數量無疑與所需求的交易數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認定,產權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法律體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時,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