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32:3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土地管理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方面是準備教學工具,如鋼卷尺、皮尺等。另一方面是知識準備。兩方面比較起來,知識準備更為重要,恰恰又容易被忽視。有的教師認為,土地測量知識,學生在書本上都學過,這堂課無非是實踐一下而已。殊不知,這堂課牽涉的知識較多,學生只要對哪一點知識有所淡忘或者混淆,就要影響整堂課的學習效果。因此,系統復習一下有關知識,為學生上好這堂課作好知識準備,是完全必要的。具體說來,要作好四個方面的知識準備:①要系統復習已學圖形的面積計算方法;②要讓學生弄懂計算各種圖形面積所需的條件;③讓學生知道如何根據圖形選擇最佳方案,確定圖形的“長”“寬”“高”等;④讓學生掌握不規則圖形的割補方法,并能熟練地確定最佳割補方案。
第二,組織好集體教學。
這里所說的集體教學,是指到達測量現場以后的一個教學環節。這個環節也往往容易被有的教師所忽視。有的教師把學生拉到現場后,簡單講幾句,就喊解散,進入分組活動。我認為,不利用集體教學這一環節讓學生感受、消化有關知識,分組活動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
有的老師也許會說:這本來就是一堂實踐課,集中在一起怎么實踐?不然。我認為可以安排如下幾個活動,既是“集體”,又是“實踐”:
1抽一位(或幾位)學生用目測法測量一段實際距離,再用步測法復查,然后由另外的學生用插桿法檢驗測量結果。這一環節有兩個作用:一是學生運用(或觀摩)了測量中的目測法、步測法、插桿法;二是學生實際感受了書本上天天接觸的一些表示距離的概念,比如知道了100米有多長,自己大約要走多少步。
2抽幾名學生量出1公畝的面積,使大家知道1公畝是多大一塊地方。
3指定學生量出1公頃的面積,讓大家將“1公頃”和“1公畝”的大小進行比較。有了這次比較,學生以后再也不會將兩個概念混淆了。當然,如果找不出1公頃大的地方,也可“變通”一下,比如測量足球場和籃球場,看哪種球場的面積更接近1公頃,以此建立公頃的概念。
從大氣二氧化碳排放來源看,土地利用變化是僅次于化石燃料燃燒,是導致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又一要素。從碳排放的分類來看,土地利用碳排放可分為土地利用類型轉變產生的碳排放、土地利用類型保持產生的碳排放和各種土地利用類型上所承載的全部人為源碳排放等三類。通過構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制定政策有效開發、利用及管理土地資源,改變土地利用方式、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實現土地利用低碳化,有效減少土地利用碳排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研究表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減少碳排放的潛力約為常規低碳政策的1/3,合理組織土地利用是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途徑。
1.2有利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目前,我國三次產業中,工業的比重偏高,服務業比重偏低,工業內部結構中,又以高碳的重化工業為主,比例達70%左右。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加快推進階段,大規模的建設需要鋼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供應,這些“高碳”產業是我國當前經濟增長的帶動產業,其發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此為理由,千方百計地推進重化工業的發展,我國的資源支撐不了,環境容納不了,更何況還要給子孫留有足夠的資源和空間。因此,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把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通過構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鼓勵發展低碳產業,逐步限制高碳產業發展,減少單位GDP的資源量和環境代價,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1.3有利于全面推進“兩型社會”建設
建設“兩型”社會是緩解我國資源環境壓力、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土地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節約土地資源是節約型社會的重點和關鍵,因此,創新土地管理制度,構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解決經濟建設和資源環境的體制性矛盾,為“兩型社會”建設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2構建低碳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2.1控制高碳產業建設用地總量
不斷抑制高碳產業項目建設用地總量,在用地審批過程中進行嚴格限制,與此同時,給低碳產業發展項目給予用地上的支持。具體到操作環節,土地供應參與低碳經濟建設主要是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這兩個手段來進行調控,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可以為低碳產業項目在總量和布局上進行安排,并用規劃圖件和相關調控指標的形式來表現。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各地區低碳產業項目的年度用地,嚴格限制新批準高碳項目,限制向高碳項目供地,以此來調節高碳經濟與低碳經濟的用地總量、結構和速度,以降低高碳經濟的用地比重,促進低碳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2.2及時優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
構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發展低碳經濟,要注重及時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調控這一重要手段。具體的手段可以從減少碳排放和增加碳匯兩個方面來實施。其中增加碳匯的土地管理手段有:積極植樹造林,增加林地的比重,提高森林覆蓋率;積極推進城市綠化工作,增加城市綠地面積;落實退耕還草工作,增加草地面積。減少碳排放的土地管理手段有: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尤其是廢棄的工礦用地,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加強區域內建設用地集約節約管理,做好開發區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評價,提高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倡導農地施用有機肥以及秸稈還田,減少農業碳排放;構建土地生態補償機制。
2.3制定促進低碳發展的土地儲備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項目用地
制定促進低碳發展的土地儲備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項目用地。政府為了給城市發展留足空間,除了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外,政府還可以運用土地整理、土地置換等土地政策工具,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項目,依據土地儲備政策接收其項目用地,以供應土地一級市場。
2.4創新低碳產業項目土地供應方式
針對當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績及可支配資金的最大化考慮,傾向于采取對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出讓方式的差別定價策略。例如,對于商業、住宅用地傾向于采取招拍掛的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對于工業用地,地方政府看重的則是工廠建成之后給本地區帶來的GDP、稅收、就業等政績利益和長期收益。為此,不惜采取各種優惠政策,包括壓低地價,甚至零地價以至負地價,以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為此,2007年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發文,要求:“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對于低碳產業項目用地,尤其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了一般的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外,政府還可以通過協議出讓的方式出讓土地。
2.5充分發揮地價杠桿作用,支持低碳經濟項目
對于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項目用地,若在一級市場獲取土地使用權,政府可以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優惠;若在二級市場轉讓獲得土地使用權,政府可以在轉讓稅費方面給予優惠,通過土地價格和稅收政策積極引導資本和資源向低碳方向轉移。對于低碳產業項目的用地,除了可以在土地價格、土地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外,政府還能制定政策在土地信貸、土地抵押等方面給予支持。此外,可以簡化低碳產業項目融資用地審批。
論文關鍵詞:土地整理項目;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按照土地利用計劃及其總體規劃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調整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管理,改善土地利用結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以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數量,確保社會、生態和經濟三大效益的協調發展。通過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實現耕地數量和質量兩方面的綜合提高嘲,進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可以有效緩解人地矛盾,保證土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和可持續利用,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
本研究以聞喜縣為例,對其土地整理項目的社會、生態及經濟效益進行了分析研究。
1項目區基本情況
項目區位于聞喜縣境內,區內總人口7995人,其中農業人口7195人;區內現有耕地面積1544.86hm,居民收入以農業為主,人均純收入1770元。項目整理建設規模1674.63hm,總投資3170.27萬元。
項目區土地屬區內的幾個行政村集體所有,由當地村民承包經營使用。區內土地資源豐富,交通便利,但其農業基礎設施老化、水利工程嚴重不配套,致使農業生產發展不穩定,糧食單產低,農民純收入較低、增收緩慢,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當地農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與農村社會的穩定。
2土地利用現狀
項目區總面積為1817.19hm,其中不動工面積為142.56hm,主要包括宅基地125.55hm,工礦企業7.41hm,林地3.41hm,園地6.19hm2;整理面積為1674.63hm,它主要包括耕地1544.86hm(占整理面積的92.25%,其中基本農田1470.96hm),農村道路占地35.96hmz(占整理面積的2.15%),農田水利用地9.42hm(占整理面積的0.56%),荒草地84.39hm(占整理面積的5.04%)。
3土地整理項目綜合效益分析
3.1社會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社會效益是指土地整理實施后,對社會環境系統的影響及其產生的宏觀社會效應,即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土地整理為實現社會發展目標(如增加農民就業機會、縮小城鄉差別等)所作出的貢獻與影響的程度。
3.1.1從土地整理資金的來源、流向和整理后土地利用的經營、管理和組織要求來看,土地整理本身就是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全社會經濟文化共同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農用土地整理最大的受益者是項目區的廣大農民,因此得到了他們的大力擁護和支持;同時,土地整理還是政府部門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的一項民心工程,是支農工作的一種具體體現。該項目完成后項目區可新增耕地63.83hm,使當地人地緊張的矛盾得到有效緩解,同時也確保了當地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實現。
3.1.2通過土地整理,為農業實現機械化、生物化、集約化、智能化生產等奠定了基礎;同時對于提高農民的種田積極性、轉變當地人的傳統觀念,引進和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并運用現代農業經營管理方式建設新農村,進而推動農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1.3通過土地整理,可提高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同時農田的基礎設施水平將會大大提高,基礎設施的完善,使農作物收成得到保障,農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1.4通過土地整理,可改善農業生產、生活條件,項目區內溝壑崗地、沙灘地將得到平整,農田道路、灌溉、電力設施和環境景觀工程將全部配套,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農業生產效率。
3.1.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會有不少農村剩余勞動力投身其中,從而增加了當地農民的就業機會,減少勞動力的盲目外流。同時,通過土地整理,農民群眾的生態意識、科學種田水平都將大大提高,人與自然的關系也會變得更加和諧,這有利于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3.2生態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生態效益是指土地整理行為主體進行的活動影響了自然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從而使得自然生態系統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生態效應。
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將農田水利配套設施建設、土地平整及田間建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通過水利灌溉、田間道路建設以及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等工程措施,建起“田成方、路成框、渠成網、林成行、村集中”的現代高效生態農業園區,明顯地改善了項目區的整體生態環境。
3.2.2通過土地整理,零亂破碎無序的田塊被改
為規整的田塊,提高了土地集約化利用水平;建成了系統、完善的農田排灌系統,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率和灌溉、防洪能力;改善了高低不平、彎彎曲曲的農村路況,建成了便于機械化作業和人行管理的道路網;降低了區內地表坡度,加之建立了防護林網系統,提高了林木覆蓋率,有效地減少了水土流失,而且對促進項目區生態平衡也起到積極作用。
3.3經濟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經濟效益是指投資主體通過對需要整理的土地進行資金、勞動、技術和管理等投人后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同。它主要通過對土地整理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常用的方法有:靜態分析法、動態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本研究主要采用靜態分析法對聞喜縣土地整理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快速、簡便的分析。
3.3.1新增耕地的經濟效益通過土地整理,項目區可新增耕地51.06hm,全部按當地的種植模式“冬小麥一夏玉米”種植。按每公頃生產小麥6.75t、玉米7.50t,小麥產值1500元/t、玉米產值1200元/t計算,扣除所需農業生產成本65.86萬元,項目區新增耕地年增加收益31.79萬元。
3.3.2改造中低產田的經濟效益土地整理后,項目區耕地質量可得到明顯改善,將改善耕地面積1544.86hm。以種植小麥、玉米為例,種植面積1235.89hm,每公頃玉米的產量要比整理前增加3.75t,小麥的產量要比整理前增加2.94t,以玉米產值1200元/t,小麥產值1500元/t計算,總產值分別增加556.15萬,545.03萬元,扣除增加的生產總成本852.76萬元,改造中低產田年增加收益248.42萬元。
3.3.3項目區土地總收益項目區土地總收益包括新增耕地的經濟效益和改造中低產田的經濟效益兩部分。工程完成后,項目區兩項合計每年可增加收益280.21萬元(不含不可預見的冰雹、風災、冷害和嚴重蟲災等自然災害)。
4小結
2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分析
通過上文針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的項目進行細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對加強土地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的重要性有著全面的掌握。下文將針對當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綜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礎之上提出改進和創新的對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來對工作的方向進行科學化的引導,促進土地管理水準和效益的不斷提升。首先,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最為突出的是城市內部的土地產權不夠清晰,土地產權的主體不夠清晰,同時針對土地的登記制度也不夠健全和科學,針對土地的使用劃分和相關的界定也不夠科學合理。另外,在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針對土地的價格機制建設不夠科學化,相關基準的價格不能夠真實的、全面的、客觀的反映出土地的實際價格水準,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壟斷性的行為,這一點對于土地價格也將產生不利影響。另外,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現行的集體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問題,針對各項權限的規定均存在有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規定和政策之中,難以體現出農民作為集體式土地主體的所有權,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夠準確的貫徹和執行國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請的住宅建設均由于規劃方案的缺失而難以得到及時的審批。上述問題都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工作帶來巨大的阻礙,所以應當加以全面的改進。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不論是解放以前或是解放以后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在人口、糧食問題的壓力下,兵團經歷了多次大規模開荒的時期,農業的重點由南疆拓展到了北疆,耕地由山前平原延伸到沙漠邊緣,大規模的林地、草地、濕地被改造成了耕地,歷史的變遷在人們的思想意識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總認為兵團的開發就是開荒,就是擴大農業的規模,直到上個世紀末中央提出西部大開發的決策后,一些政府部門立即提出大開荒的應對方略。繼后中央相繼提出了退耕還林還草和重視生態環境等一系列重大舉措后,才初步克服了開發就是開荒的傳統理念,但遠沒有達到摒棄這一理念的境界,在考慮新疆兵團的發展思路時,總是念念不忘開荒,甚至還把開荒作為今后大開發的重點,把擴大農地規模視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方面,而對產業結構升級和建設用地發展的研究則遠未達到應有的重視程度。這種傳統觀念必須盡快扭轉。
二、對土地缺乏嚴格管理,土地浪費嚴重
盡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執法力量不足,特別是從局部眼前利益出發開發利用土地,致使濫占濫用土地現象嚴重。對土地缺乏嚴格管理,土地浪費嚴重盡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執法力量不足,特別是從局部眼前利益出發開發利用土地,致使濫占濫用土地現象嚴重。部分基建項目用地不報請批準或先用后報,寬打寬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甚至征而不用。
三、土地退化是進行土地持續開發的起因,恢復則是進行土地持續開發的前提。
土地的退化和恢復是兩個長期的過程,其機理更是需要長期的研究和探索。這項研究不僅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經濟建設也有著深遠的影響。因此,今后必須加大投入,繼續深化土地退化與恢復機理的研究。
1、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對耕地的需求量會日益增多,解決耕地資源稀缺問題的出路在于一方面“開源”即加大對耕地后備資源的開發和復墾;另一方面“節流”即節約和合理利用及保護耕地,提高土壤質量,提高耕地的產出水平。由于農業適宜和中度適宜的土地幾乎都已被開墾用于種植業,其余土地的生態條件較差,因此應當弱化后備資源開發,重視對已利用地的挖潛整理。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要實現質和量的統一。切實保護耕地要重視以下幾個方面:
增強土地利用規劃的法律效力,制定耕地保護的專項規劃,嚴格執行用途管制;加強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明晰耕地產權,建立長期穩定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土地價格、稅收等經濟杠桿的作用,調整土地利用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強對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管,防止因利益驅動而多占、亂占耕地;建立耕地變化的動態監測系統。
四、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主要對策
1、要加強教育和宣傳,使各級領導和大眾充分考慮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充分認識到破壞自然、掠奪自然,就是破壞自己、掠奪自己;要關注人,也要關注自然;要滿足人的需要,也要維護自然的平衡;要關注人類當前的利益,更要關注人類未來的利益。對經濟效益的過度追逐,忽視生態效益,只求索取,不講投入,掠奪式利用,將加劇地力退化和環境惡化,嚴重影響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要以人為本,充分認識到土地不僅是財富之母,更是民生之本。要積極轉變粗放型經濟的增長方式,用協調發展的思想指導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2、科學合理地制定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年度計劃管理,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合理確定各類用地的規模、結構,使之與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銜接。將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規劃引導與成片開發,標準引導與保證質量作為結構調整的原則,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3、加強法制建設和執法力度。把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上升為法律行為,對任何破壞土地市場秩序的行為,都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以提高違規成本。
只要是關乎到土地資源開發的建設性問題就會存在工程規劃與建設。所以土地開發背景下的工程自立項待到項目實施動工階段,包括最后的收尾的驗工計價等階段工作處理,時間周期都相對較長,處理的細節問題都相對繁縟與系統。也就是說,土地開發經辦審核程序或流程等批復時間較長,有些項目資金到位一般都需要一年時間,甚至不少項目開發整理資金到位需長達兩年之久。即使有些項目經過了經費劃撥或資金籌措等關卡,但資金到位后,市場中的作業原料價格已經今非昔比,如果再考慮用地規劃編制等問題,也會進一步拖延工程建設。此外,在工程開工階段不可預控的人為因素或環境因素影響,也會導致項目建設嚴重超出合同工期進度時間要求。同時,當前不少土地開發項目審計介入時間相對滯后,發揮審計職能也多以事后審計為主,結果一旦審計到隱蔽作業項時,工作處理量大,難度提升,進而則會影響到驗工計價等流程處理效果。
1.2專業化程度不夠
所謂專業化則包括土地開發項目下的人員業務技能素質問題與工藝技術水平問題等。從項目立項準備工作完畢后待到工程動工時期的實施結果來看,幾乎全部問題表現在管理體系制度下的各類措施與管理手段的執行或落實方面存在各類問題。其中,技術工藝應用往往和整理資金投入幅度相關,或者工程組織設計下的技術工藝不適用等有關。但涉及到項目財政管理問題,往往和人員業務素質水平表現相關,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預算審核。一般參與到預算審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都是之前從事財務主管工作居多,關于土地開發規劃及預算相關的專業技能或知識相對欠缺,難以識別預算編制中高估項或冒算項,最終審核職能發揮往往流于形式。第二,工程質量控制。由于土地開發背景下的工程立項直至竣工交付的工期進度要比一般工程建設用時消耗大得多。因此,其在項目全程階段出現的問題也較多,比如項目招投環節資質審核問題、項目原始資料及手續不全、工程動工變更較多、以及現場施工偷工減料等。第三,審計報告問題。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有別于一般建筑工程,一些審計人員對其審計標準往往拿捏不準,尤其是關乎到工程量計算及一些關鍵、隱蔽水利水電項目的勘察等,往往缺乏科學審計評估手段,投入到實踐工程核定方面時就缺乏合理性;同時有些地方還有以撥代支、鄉鎮兩賬套用等現象。
2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途徑探討
2.1重視組織管理,形成協同效應
第一,要對土地開發工程的項目法人制加以有效確認,主要以國土局耕保科或各級縣復墾中心機構作為工程法人。同時,在現行的財政體系管理機制下,財政部與國土部管理機構要對資金核算事宜或相關組織活動予以負責,區分鎮一級和縣級的資金核算機制,取消鎮一級資金核算機制,貫徹實行縣級報賬機制,加強項目全程成本控制實施效果。第二,構建協調體系制度,主要制度中要涵蓋地方政府單位、財政部門、規劃單位、以及國土部,包括地方鄉鎮政府,從而才能真正意義上達到上行下效的聯動協調機制。第三,落實土地開發工程的項目負責指揮人,人員代表應由財政、國土、鄉鎮政府、審計等單位共同委派人員,負責各自組織機構的工作任務,發揮項目的全程監督職責與職能。
2.2強化項目審批,保障項目預算執行效率
預算審批流程執行貫徹下來應當具有高度的時效性、經濟適用性、實際可操作性。不過,當前土地開發整理工程預算審批往往背離這些原則。由此可見,改變項目預算審批管理體制問題也是一項重點處理工作。同時,應加快中央與省級對新增用地征占的費用補償進度,即當年上班年度申報的工程要在下半年下達預算資金。此外,要對傳統意義上的集中會議審計方式作出調整與變革,主要貫徹采用現場預算審核制。另外,規劃設計工作需要由省級招標來輔助進行,出資費用由省級直撥,并按照各地分配到的指標份額予以直接扣除。
2.3強化審計監督,填補管理漏洞
第一,大力培養審計監管儲備人才,將有關再教育與培訓指導活動貫徹到實踐中來,要在培訓與再教育中了解項目規劃及熟知預算知識,包括土地開發整理項的投標、合同、項目管理組織活動等基本要求。第二,要強化內部審計。資金是盤活項目的動力基礎,加強項目整理資金的日常審計活動勢在必行,凡是涉及到資金監管不力的問題要圈定問題重點范圍,以及時研討出可行性整改意見。第三,引入外部審計。整理資金的管理與運作需要在內部審計的作用下打好資金管理基礎,填補、堵塞資金管理內部漏洞。但與之同時,要強調外部審計,特別是項目進入到驗工計價組織環節時,要充分發揮外部審計職能,將竣工結算審計工作處理得當,以有效審核各項資金的實際使用渠道與途徑等。
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1、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它項權利雙重性質;2、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3、土地抵押附屬于土地使用權;4、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5、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
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2、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4、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戰勝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抵押登記制度:
1、土地抵押登記的作用。2、土地抵押權登記程序。3、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土地抵押權的消滅:1、債務清償;2、抵押物消滅;3、土地抵押權實現;4、抵押權無效。
土地抵押權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
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
2、關于“四荒”土地抵押;
3、土地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土地使用權收回;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是否應征得批準劃撥該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
內容提要:土地抵押權是附屬于土地使用權的一項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們在經濟發展中一直探討的一個問題。本文先從土地抵押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談起,對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登記制度及土地抵押權的消失進行闡述,并對土地抵押權制度中幾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略作探討。
關鍵詞:土地抵押權土地抵押權登記土地使用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局發展,土地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越來越顯示其重要性,人們已不再單獨將土地作為一種資源來對待,而是將其當作一種資產進行科學的管理,以充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經濟杠桿作用。為此,筆者通過對土地管理知識的一些學習和了解,感到這是一門非常廣泛和深奧的學說,其中有許多知識需要我們進行學習,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思考和探討,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權進行闡述,并對土地抵押權制度中幾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略作探討。
一、土地抵押權的概念
在我國,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的,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權擔保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土地抵押權是指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的相關權利。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抵押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法律只允許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對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沒有明確規定。
二、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三項和第五項均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可以抵押的財產,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系的調整,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定,而且要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其次,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土地抵押權必須是基于土地使用權(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標的。土地抵押權成為他項權利,因其標的物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權利,抵押在于確保債的經濟價值的實現。故提供擔保之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以出讓金錢為代價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標的物。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作為抵押,故土地抵押權的標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但兩者又有著密切的聯系,土地抵押權的效力對土地使用權有著重大影響。一方面,它的發生要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和行使為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作為利的土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而消滅時,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另一方面,它的實現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變動。
第四,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設立土地抵押權必須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并進行土地抵押權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對土地抵押權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權登記應當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后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書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經登記而確定。
第五,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過土地權益歸屬的變更來實現債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滿足對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益。從土地他項權利性質來分,土地抵押權是擔保性他項權利,而其他諸如地上權,地役權等均歸屬于用益性他項權利。這也是土地抵押權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于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應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使用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3)以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設定抵押權,但是,如果以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該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國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是有償取得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有權作出處分,包括抵押。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抵押。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為了促進荒地的開發利用,《擔保法》對“四荒”的土地使用權規定允許抵押,但是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第二、對該片荒地抵押人應享有承包經營權。第三、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4、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只能隨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單獨抵押。當以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設定條件類似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規則。
四、土地抵押權登記制度
1、土地抵押登記的作用
(1)抵押權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因此,對土地抵押權的設立應進行公示,向社會公眾展示土地抵押的設立、變更及消滅的法律狀況;并且登記制度對土地抵押權的生效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權的生效均以登記為必要條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于告知公眾土地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讓公眾了解該抵押權的變動情況,自己決定是否進行有關的法律行為。因為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對債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土地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序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權上已經存在著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就會存有風險,但如果進行土地抵押登記,就可以給抵押權人提供足夠的警示,使之了解設立后順位抵押權的風險,從而為其行為選擇提供全面的法律幫助。
2、土地抵押權登記程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抵押權登記,首先應當由當事人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地價評估,并鑒定書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鑒定抵押合同后15日內,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如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必須持有對方授權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機關審查,進行登記注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3、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抵押登記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也就是說,以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登記生效日即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權登記后,抵押權人可以對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體表現為:(1)當同一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如果有的抵押權已經登記,有的抵押權未登記,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后登記的抵押權受償。(2)在土地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一經登記,無論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是否屬于善意,抵押權人都可與之對抗行使追及權。(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抵押權受讓人的效力。(4)已經設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被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的,抵押權不受影響。(5)在抵押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減少或者土地使用權滅失的,抵押權人有權予以制止;(6)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實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對由該土地產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權。(7)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通過拍賣、變變的方式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于第三人,并在轉讓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五、土地抵押權的消滅
土地抵押權消滅的情形有下面幾種: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后已經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
2、抵押物消滅。抵押物消滅主要有三種情況(1)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2)被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涉的土地被國家征用(3)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滅失。
3、土地抵押權實現。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并就處分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轉歸第三人。此時,抵押權實現,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也隨即消滅。
4、抵押權無效。抵押權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無效事由而被依法確認無效。抵押權無效是土地抵押權消滅的一種特殊情況。例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劃撥土地房地產設定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審批的。又如破產企業擅自轉讓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破產法(試行)》第49條的規定,在抵押期間,破產企業對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讓人該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破產企業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六、土地抵押權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
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抵押權實際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法律能否突破這個界限,把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擴大到其他土地項權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夠有償轉讓的土地他項權利,就應允許抵押。例如,空中權和地下權。我國部分學者也贊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項權利可以進行抵押①。
2、關于“四荒”土地抵押
《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被允許抵押的條件之一,必須是抵押人對該荒地擁有承包經營權,筆者認為,該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應該將包括以購買、租賃、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規定為允許抵押的條件。對于四荒土地使用權,只要是有償取得的允許轉讓的,原則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土地使用權收回
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情況下,土地抵押權自行消滅。這是我國法律關于二者之間法律效力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規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獨立性,使抵押的擔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難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效期間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同行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人。因為抵押是物權行為。而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債權行為,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自應當得到優先受償。其二,土地使用權設有抵押并登記后,該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對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護商業信譽及維護善意抵押權人的交易安全。這種公信力不僅是民法中的誠信原則的組成而分,且是各部門立法的基礎。因此,一旦發生違反這種公信力的行為時,該行為的效力應當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并經登記后,抵押權人即:(1)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記利益(2)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張。(3)可以排斥次登記或尚未登記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效力。基于上述效力,當發生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時,抵押權人當然可以主張經登記的權利,并排斥未登記的權利主張或其他債權,先于其他權利享有優先受償權。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是否應征得批準劃撥該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
前面已論及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設定抵押權,如果該土地使用權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該房屋設定抵押,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但該法律規定產生的后果是抵押人無法履行其債務時,必然會出現土地的轉讓問題。而抵押人自身因為對土地使用權無權作出處分,因此,必須要經過有關政府土管部門的審批,轉讓方為有效。現在的擔保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沒有加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是立法的一個缺憾。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進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講不通的。抵押是對物的一種處分,未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處分權的物去進行抵押,顯然是違反了有關物權原理。劃撥土地的處分權在國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這種土地上的房產實際是與地產一起形成了一種國家與土地單位的共有關系。共有的財產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處分,其處分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劃撥土地的房地產未征得政府同意進行抵押應該是無效的。從實踐看,未經批準即可以劃撥土地的房地產進行抵押也會帶來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離開土地的房屋價格不好確定,其價值只減不增,從而使得房屋價值難以評估,而評估抵押物的價值是抵押的一個程序,不能準確地評估抵押物,必將影響到抵押權的設定和實現。其二,國家對劃撥土地可以根據需要收回,如其設定抵押物發生收回,必將嚴重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定的抵押一般是不會轉讓回收的。其三,影響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正常管理和統一安排。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出讓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而將劃撥土地的房地產抵押實際上就難以執行這些規定,因為在實現抵押權時無論是協議方式還是法院訴訟后強制拍賣開式,都將影響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否則又會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如果在設定抵押權時,將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作為必要條件,這些問題就都可以解決。
參考文獻資料:
一、《國土資源管理實務全書》(中國物資出版社)謝經榮主編
第五章第八節地產抵押
二、《中國土地資源全書》(四川人民出版社)車夫主編
第五篇土地他項權利
三、《房地產抵押貸款如何避風險》(《中國土地》2001年11期)
利用《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中給出的計算公式進行地震主動土壓力計算時發現,計算的結果與原規范偏差很大。有的文獻曾經分析過其中的取值,但不全面,現對公式中的某些數學符號進行比較分析,供大家借鑒。
2算例
為便于分析,現舉一實例進行分析。
某懸臂式擋土墻,墻后填土高度4.13m,填土表面單位長度的荷重為0KN/m,擋土墻面與垂直面夾角為0°,填土表面和水平面夾角為0°,土的重度的標準值取18.0kN/m3,土的內摩擦角為30°,擋土墻面與土之間的摩擦角取三分之一土的內摩擦角,即10°。
3計算公式
《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中給出的地震主動動土壓力計算公式如下,其中Ce應取公式中按“+”、“-”號計算結果中的大值。
式中FE——地震主動動土壓力代表值(kN/m);
q0——土表面單位長度的荷重;
ψ1——擋土墻面與垂直面夾角;
ψ2——土表面和水平面夾角;
H——土的高度;
g——土的重度的標準值;
j——土的內摩擦角;
qe——地震系數角;
d——擋土墻面與土之間的摩擦角;
z——計算系數,擬靜力法計算地震作用效應時一般取0.25,對鋼筋混凝土結構取0.35,本計算取z=0.35;
ah——水平向設計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地震烈度Ⅶ度為0.1g,Ⅷ度為0.2g;
av——豎向設計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v=2ah/3;
g——重力加速度,9.8m2/s。
4計算成果分析
4.1計算成果
為便于對比分析,土的摩擦角分別取10°、15°、20°、25°、30°、35°、40°、45°,地震烈度分別取Ⅶ度和Ⅷ度,按照SL203-97和SDJ10-78(試行)兩套規范分別進行計算,計算結果見表1、表2。
4.2成果分析
從以上計算成果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97規范計算出的地震力是78規范計算值的數倍。
2)隨著土的摩擦角的增大,78規范計算出的土壓力越來越小,97規范計算出的土壓力越來越大,受力趨勢不一致。
3)地震烈度越大,97規范計算出的土壓力越小,這是不符和實際規律的。
從以上統計分析可以看出,現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計算的地震主動土壓力的計算公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成份。
從地震的作用效應來看,地震豎向分量av有兩個方向,向上或向下,計算地震土壓力時應分別計算,取其中的最大值為選用成果。至于原規范中規定的Ce應取公式中按“+”、“-”號計算結果的大值沒有實際意義。
4.3公式修正
根據以上分析,修改計算公式如下(此公式已得到原規范主要起草人的答復):
修改后的計算成果見表3。
從上表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修改后的公式新、舊規范計算結果相差不大,新規范比舊規范結果偏于安全。
2)當θe公式中取“-”號、Fe公式取“+”號時計算地震主動土壓力最大。
3)無論Fe公式取“+”還是“-”號,θe公式中取“-”號比取“+”號計算的結果偏于安全。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用修改后的公式計算土壓力更合理,同時從第3條可以得出結論,θe公式不用取“+”、“-”號,可以直接取“-號”。
5結語
《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中計算地震動土壓力的計算公式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作者本人于1999年8月曾致信原規范起草單位請教,上述結論得到證實。
與《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一同頒布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1997)已經于2001年被《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替代,該規范中將地震主動土壓力計算公式進行了修正(見上述)。因此涉及到地震動土壓力計算的問題可以參考該規范進行計算。
參考文獻:
1《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1998.4
2《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中國電力出版社,2001.3
作者簡介:
(喬裕民,男,高級工程師,河北省水利水電第二勘測設計研究院副院長,1960.3)
(劉樹玉,男,工程師,河北省水利水電第二勘測設計研究院設計處處長,1971.2)
DiscussionontheCalculationFormulaforActiveEarthPressureCausedbyEarthquake
一、前言
軟土對公路的危害,引起我國公路方面各具部門的重視,科研、設計、施工等單位全力以赴,協同作戰,經過多年努力,已摸索了不少對策,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一)科研部門成立了專門機構,組織機關。交通部下屬科研院、所有之,為了承擔軟土科研及試驗工程臨時組成科研小組也有之。近年來為集設計、科研與施工為一體專門服務于軟基,也兼作其它特殊性巖土處治工程而紛紛出現一些新型的巖土公司,在廣東、湖南、遼寧、陜西等省均有,這樣的聯合配套公司,給軟基處理帶來新的生機。
(二)勘察設計部門利用他們勘察單位的優勢,采用多種勘探,測試手段,尤其近年來不僅用單一的鉆探方法而且更廣泛采用靜力觸探、十字板剪、旁壓等原位測試儀具以及多種土工儀器進行原狀土和擾動土的物理、力學、水理試驗項目,為設計提供了可靠的地質資料和各種必需的土工試驗數據,大大提高設計成果的可靠度。在設計方法方面更有大的突破,過去對軟土的沉降、穩定計算,多用手算,現在采用計算輔助設計,不僅加快了設計進度,而且便于優化設計,且能迅速提供設計成果,也元形中減輕了設計人員的勞動強度。
(三)施工部門由于目前軟土部門趨向專業化。公路部門有,航務、鐵道、市政、水電……等部門也有。它們擁有專門的施工機械,可使用多種材料進行軟基處理施工,并能埋置檢測觀察儀具體進行監測,從而也保證了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四)其他部門在學術活動方面,不少學會或有關情報單位,不時地舉行軟土地基經驗次序或專題研究會,以提高科技人員素質并收到取長補短加快信息傳遞的多方面的效果。
在管理工作方面:交通部急生產單位之所急,最近正組織幾個單位,經過三年努力,編制出交通行業標準《公路軟土地基路堤設計施工技術規范》,它的即將頒布與出版,將使我國公路軟基無論在設計方面或施工方面,出現了有章可循的局面。
二、路基處理
(一)處理的一般原則
1.以時間換金錢,早在10年前,日本著名換金錢處理軟土路堤的方法。即盡早用堆載預壓不作深層處理軟基的方法,這種以自然沉降逐漸達到路基穩定,是一種最經濟也簡單的方法。但我國公路基本建設的程序不能盡早拔款、征地、從容施工,而一旦工程項目付諸實施時,又往往限于工期,一般情況用自然沉降法將難以實現。
2.以金錢贏得時間:即在施工工期緊迫,時間有限的情況下,除非個別低路堤地段高度在臨界高度以下,可不作地基處理。橋梁采用基礎處,其余軟土都需采用不同方法處理,只不過可用多種方案進行優選。
(二)勘察、設計和施工
1.軟土地區的地質情況首先要弄清楚,工程地質條件復雜,還應進行工程地質分區,以便按分區不同在區別地予以處理。在勘察設計時如地質工作做的不夠深,在施工時一旦發現,可作些補充勘察及勘探工作,對地質情況作進一步了解。
2.設計方案要經濟又要合理切合當地實際情況。
3.所用材料數量要夠、質量要保證;施工機械數量、規格、性能均要滿足要求。
4.施工時要嚴格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辦事,以保證良好的質量,軟土地段特別要注意控制填土速率,避免和產生路堤滑移或發生其它意外事情。
5.監理工作要跟上,觀測儀具事先要埋置好,及時進行監理和記錄。以保證施工的質量和安全。
如能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嚴格將上述幾項工作做好,應該說軟土路基施工,可以達到安全、優質的目的。
(三)處理方案的評價
1.處理軟土地基常用的方法在公路方面是排水固結,多用各種不同長度和間距的袋裝砂井(直徑7~10cm)或塑料排水板(寬10nm,厚4.5~6.0)與砂墊層(厚30~80cm)相結合,雖然這些方法是一般的,但卻是有效的經濟的。
為了加快固結而且可提高地基承載力,也可用直徑30~50cm或更小一些的砂樁或碎石樁,但造價比上述常用方法要增加至少3~5倍。
2.輕質路堤:我國輕質路堤采用的材料一般是粉煤灰,國外也有用大塊型硬質泡沫塑料。粉煤路堤有三種類型,即單一的、土和粉煤灰互層的和土砂及粉煤灰等混合的。
輕質路堤的作用是減輕路堤自重,減小或加速軟土沉降提高土體抗剪強度,同時它作為填料還有節約投資、減少占地等效益。
3.其他輔助方法:土工布(分有紡和無紡的兩種,一般多用編織的,個別的也有兩種類型組合的,可以達到優點互補)還有一材料是塑料加勁格柵,實際上類似“柴排壓枝”的作用,這些材料可提高地基整體性,減少地基不均勻的沉降,對防止滑移盡快施工也有好處。
此處還有淺層拌合和換填優質材料及拋石排淤等處理淺層軟土。有的為深層還設有反壓護道。
三、橋涵通道處的處理
在軟土地區的橋梁,由于基礎埋置較深,已穿過軟土層,故一般無大沉降。而在橋頭與路堤接合處由于沉降差異較大,往往出現臺階在車輛通道處多出現縱坡突變,在車速過快時出現車輛“切線拋出”感覺很不舒適,人、車安全受到影響。
在此接合處處理的方法一般有:
1.涵洞、通道處與路堤一樣同時填筑施工,后期再開槽做基礎;在橋臺處最好前后都填土,或在橋臺后背填以滲水性好的砂礫材料。
2.在這些人工構造物處采用超載預壓,橋頭兩側引道80~100m范圍也宜如此,以加速固結,減小通車后過大的沉降。
3.路堤如過高,下部軟土層厚、沉降量過大,沉降期過長、如處理地基費用過高,且效果不一定好時就不如改用橋梁跨過,京津塘高速公路軟土地區,路堤如超過6.0m,就用橋跨通過。廣深高速公路也將不少高路堤設計路段,改用了高架橋方案。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土地流轉,從嚴格意義上講即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的流轉,本質上是農戶對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從法律角度來理解,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產權,屬于一種相對獨立的土地他物權,具有一般物權的獨占性與排他性,即農戶依法享有對承包的集體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處置的權利。從產業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轉包括核心產權讓渡的土地流轉和核心產權保留下的土地流轉兩大類,現實中的土地流轉實際上就是土地物權關系互為基礎變動的過程。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權對象的土地流轉形式包括土地轉讓、繼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以債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轉包、土地租賃、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經營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從農學角度講,土地流轉是地權中使用權的流轉,不是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只有這一內涵界定明確,才能保證各種交易行為合法且無所障礙,從而實現產權主體的基本利益,即農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轉問題的產生背景。目前,各地農村已經實行了第二輪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不變。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曾使農村經濟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出現了農村發展的第一次飛躍。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輪土地延包過程中我們也發現,隨著農業比較效益的下降,部分農產品市場疲軟,價格低迷,出現了為增加收入農村部分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和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跨區城流動的新情況。加之分散經營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農民土地負擔過重,使農村土地撂荒現象日益加劇,家庭承包責任制的負向效應已顯露出來。
二、實行土地流轉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權分離"為土地流轉奠定了基礎。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實現了農業生產用地的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而正是這種"三權分離"的土地制度為"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奠定了堅定的基礎。土地的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憲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一方面承包集體土地體現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一種權力,另一方面農民放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獲得一定收益,則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產權利益在農民身上的一種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國家保護承包為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權流轉。可見,承包戶完全可以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開展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三權分離"的農村土地制度是中國特色土地制度的創新,它較好地實現了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階段正確處理穩定土地承包制與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的原則。
(二)實行土地流轉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下,比較效益或機會成本是資源和生產要素流動與配置的首要原則。在比較效益和機會成本的引導下,通過要素的不斷流動和資源的重新優化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終獲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實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農業生產效益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農業生產用地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作為集體成員參與農業生產,農民的收入由集體統一評工計分來決定,農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產要素的權利,不能根據比較效益或機會成本的原則來安排自己的勞動時間或流動到更適合的就業領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農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產要素、安排勞動時間、選擇適當就業領域的權利。在比較效益原則導向下,一部分勞動力和勞動時間向非農產業轉移,從而為土地的流轉創造了條件。
(三)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生產關系必須符合生產力發展的需要,農村的土地制度必須符合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需要。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使許多農民有了穩定的農業以外的就業渠道和收入來源。一部分農民在農業稅和政府處罰拋荒行為的雙重支出的壓力下,開始自發地把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別的農民耕種。農民首創土地流轉的最初動因就是為了解決耕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而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和現代農業要求的規模化經營,更是進一步推動了土地流轉的進行。
三、實行土地流轉有力地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土地流轉較好地解決了土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促進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規模化經營,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家庭分散經營更導致了土地經營的小規模化,形成對現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戰。通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的優化配置,完善了農業生產要素市場,使土地的經營規模得以不斷擴大,較好地解決了耕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了農業專化程度和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了土地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的水平,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
(二)土地流轉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推進了農村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發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的建立,改變了部分農民"亦工亦農、亦商亦農"的兼業化狀態,提高了農業的專業化、規模化水平,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分工分業,使經商打工辦企業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對這些農民的束縛,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向非產業轉移,向城鎮集聚,推動了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
(三)土地流轉有利于增強農業市場主體的活力,提高農業市場化水平。土地流轉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農民以規模化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有助于各類工商企業介入農業領域,增強農業市場主體的活力和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利于提高農業科技的應用和推廣水平,并且以現代企業理念經營農業;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類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業的產業化經營程度。特別是在加入WTO的形勢下,通過土地流轉,使農業在更廣闊的空間內聚集各種要素,推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土地流轉有利于土地價值的顯性化,切實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權。在穩定承包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制,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使農戶在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了一定的轉讓收入,從而使農民對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實現土地的增值,增加農民收入,保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須堅持合理有效地促進土地流轉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轉的內在動力,促進土地流轉。一是正確處理土地流轉各方的經濟利益關系,盡量滿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預期。二是要積極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鼓勵工商企業、個體大戶、外商投資農業,建設公司式的農業和莊園式的農業,以獲得規模經營效益。土地產業化經營、規模經營是農民進入市場,有效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經營形式,而當前真正有能力進行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經營的則大部分是一些涉農企業和個體經營大戶,這就要求在推進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照顧經營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顧農戶的利益,做到有償流轉、以法規范,因地制宜、科學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