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22:5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鐵路交通事故,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肥至武漢的鐵路客運專線是是較高速度的客運專線之一,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拯救傷員生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是擺在我們鐵路人面前的一道難題。
一、GSM-R鐵路通信系統現狀
1. 1 GSM-R鐵路通信系統現狀
GSM無線通信技術,是個不錯的選擇。鐵路GSM-R是結合鐵路的具體情況,對原有的GSM技術經過適當的改造而形成的鐵路無線通信系統,屬于2G無線通信技術。
在GSM-R系統中,使用頻段為885-889MHz/930-934MHz,去除保護頻點,按頻率間隔200k來劃分,實際上、下行可用頻點各只有19個。GSM/GSM-R是基于FDMA+TDMA多址方式來工作的。
合武線每個無線基站配置2個載波單元CU,每個載波單元有1個載頻,每個載頻8個時隙,第一個載頻可用6個時隙,第二個載頻滿配置時有8個時隙可用,共計有14個時隙可用。每時隙的數據速率為14.4kbit/s,若將2個載頻完全用來捆綁成一個時隙,則最大能達到的數據傳輸速率為201.6 kbit/s,遠遠不能完成鐵路救援系統所需要的2Mbits/s的要求。
1.2鐵路通信救援系統現狀
鐵路通信救援系統采用FH-V088應急通信系統。通信原理如圖1。由圖1可知,救援現場的應急通信設備通過系統自帶的協議轉換器就近接入附近的通信機房,通過傳輸設備提供的2Mbit/s通信通道和指揮中心進行信息交換,把現場的情況通過動圖和靜圖的方式傳到指揮中心,也可以在大屏幕上顯示。
現場的救援設備的連接方式如圖2。其中,FH-V088 FA為現場綜合接入設備, FH-V088 PBX為現場無線PBX(程控用戶交換機)設備,和現場的幾部PBX手機配合使用,可以完成現場PBX手機在1公里范圍內實現自由移動,內部通過撥打小號即可實現通話,也可撥打外線,實現和指揮中心的通話,也可實現救援現場與中心之間的熱線電話功能。現場筆記本PC可訪問中心數據庫,支持郵件發送功能,支持互聯網訪問功能。FH-V088 RAV為現場無線影音采集設備,可以完成救援現場視頻信號的采集,也可以通過無線方式,在1-10公里的范圍內實現無線移動的拍攝,并通過FH-V088 FA上傳圖像到指揮中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僅憑鐵路的GSM-R難以提供應急救援系統所需的2Mbit/s傳輸通道。
FH-V088應急救援系統雖然還提供了基于野戰光纜的接入方式,但由于交通不方便,救援人員很難在短時間內趕到,無法快速布放光纜。若救援現場在隧道內,衛星接入方式也成為一紙空談。應急通信車也無法開進隧道進行應急通信。
FH-V088應急救援系統的有線接入方式也可以將FH-V088 FA設備設在通信機房,使用FH-V088 RAV在1-10公里范圍內進行視頻采集,但是由于事故現場的不確定性,合武線的隧道又很長,無法滿足現場救援的需要。
然而,天無絕人之路。合武隧道內同期布放的還有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的無線漏泄電纜。可以利用他們的無線通道作為應急通信救援通道。而且隨著無線技術的發展以及4G技術的應用,提供2M透明傳輸通道應該不會有什么困難。
在此,用中國聯通的設備來舉例。中國聯通公司在合武客專線隧道內的無線通信技術為WCDMA,屬于3G技術。調制方式上行為BPSK,下行為QPSK;導頻輔助的相干解調方式;適應多種速率的傳輸,同時對多速率、多媒體的業務可通過改變擴頻比和多碼并行傳送的方式來實現;上、下行快速、高效的功率控制,提高了系統容量。
WCDMA技術,上行頻率為1940-1955MHZ,下行頻率為2130-2145MHZ。
WCDMA系統單載波理論最大下行容量為:384Kbps/碼道×7碼道=2.7Mbps。
當采用高速下行分組接入HSDPA技術時,單載波理論最大下行容量為:960Kbps/碼道×15碼道=14.4Mbps。
第501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對旅客人身傷亡和非旅客人員傷亡,承擔責任的范圍存在較大區別。對旅客人身傷亡,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定責。而對非旅客人員傷亡,則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定責。因此傷亡人員是否為旅客,關系到鐵路的承責范圍的不同。依據鐵道部1997年頒布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解釋,旅客是指持有鐵路有效乘車憑證的人和同行的免費乘車兒童。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押運貨物的人視為旅客。而合同法將持有有效客票及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一律認定為旅客。合同法作為國家大法,其效力自然高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效力,故對此問題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其實縱觀合同法關于運輸合同的規定,乘客是否具備旅客身份,在發生傷亡事故處理時,已顯得沒有什么意義。但結合《條例》的具體規定,認定旅客身份卻是適用限額賠償的關鍵。
二、關于事故責任的確定與劃分
首先,《條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其次,2010年3月16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解釋》第五條同時規定,鐵路運輸中發生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此外,《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對鐵路運輸企業免責事由又做了一些補充規定,即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行警示信號、標志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或者在鐵路線路上坐臥,造成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與鐵路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相一致。
筆者認為,劃分鐵路交通事故責任,正確理解和把握《解釋》的具體規定是關鍵。
第一,鐵路運輸企業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義務,是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責任比例的關鍵。因受害人自身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如果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仍施以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時,應全面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第二,注意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重點保護。《解釋》第八條規定,鐵路運輸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不低于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鐵路運輸造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不低于全部損失的百分之四十。筆者認為,這條規定重點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實踐中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情形較多,損害后果非常嚴重,而且未成年人認識和避免危險、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又比較低,鐵路運輸企業即使設置了完備的警示標志、信號,也可能對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解釋》的規定更加傾向于保護這類弱勢群體,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三、關于限額賠償的理解適用
1. 掙金山,掙銀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2. 安全開車是大事,文明走路非小節
3. 騎車上路別著急,爭超搶道不安全
4. 不開帶病車上路
5. 行人一生平安,行車一路平安
6. 遵章守規連你我,道路暢通有保障
7. 交通法規是您生命之友!
8. 騎好車走好路安全伴您每一步
9. 遵守交通信號,遵守交通標志,遵守交通標線
10. 但愿人長久,一路共平安
11. 每一天,您的家人都祈盼您平安歸來
12. 一生無事故,合家都幸福
13. 請您上下公共汽車時切勿從車前車后猛跑!
14. 騎車不帶人,行駛不猛拐
15. 沒有紅燈停,哪有綠燈行
交通安全警示語(最新篇)
1. 開文明禮貌車,愿一生無事故
2. 遵章守紀是根本,確保安全靠自身
3. 崇尚現代交通文明,塑造河源良好形象
4. 行車慎為本,開車禮當先
5. 樹立文明意識,搞好交通秩序
6. 違規是交通事故的禍根,僥幸是交通事故的隱患
7. 良藥苦口利于病,交通規則利于行
8. 路好車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才行
9. 講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規
10. 車鈴車閘齊全,維系您的安全
11. 遵守交規得平安,道路暢通保安全
12. 騎車搶行一秒,危險增加十分
13. 交通安全拋腦后,交通事故在前頭
14. 您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15. 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16. 加強綜合治理,保障交通安全
17. 學齡前兒童上街要有成年人帶領
18. 穿馬路,跨護欄,少公德,多危險
19. 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交通事故不得了
20. 宣傳交通法規,提高交通文明意識
車輛安全警示語(熱門篇)
1. 最大的浪費是事故,最大的節約是安全
2. 行橫道是您橫過馬路的安全帶!
3. 人行道車莫占,車行道人莫鉆
4. 您是河源的客人,您是遵章守規的楷模
5. 酒后開車,危險萬分!
6. 行經路口要觀望,拐彎示意要禮讓
7. 勿以快慢論英雄,安全行車最光榮
8. 我禮你讓,道路通暢
9. 交通暢通有序,管理科學高效,執法文明嚴格
10. 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11. 多一些謹慎,多一些安全
12. 迎世博,為河源爭光
13. 請您關心老年人的交通安全
14. 交通法規關系著您和家人的安全與幸福
15. “保險”賠錢不賠命
看過“鐵路車輛安全警示語”的人還看了:
1.鐵路安全警示語
2.交通安全宣傳警示語
腦血管事故 主要包括腦血管破裂、血液溢出(腦出血)、腦血管阻塞(腦血栓形成及腦栓塞)、腦血管痙攣等。
心血管事故 主要包括冠狀動脈痙攣(心絞痛)、冠狀動脈阻塞(心肌梗死)等。
肺及四肢血管事故 主要包括肺動脈阻塞(肺梗死)、四肢大或中血管梗死等。
其他故事 包括靜脈內膜發炎阻塞引起的血栓性脈管炎、動脈內阻塞引起的血栓閉塞性血管炎以及空氣、脂肪、細菌、瘤細胞和羊水引起的栓塞。它們在不同部位肇事,會引起不同的后果。
肇事的兇手 人體內交通事故肇事的兇手為數眾多。頭一號兇手,當推動脈硬化。據統計,由于動脈硬化而導致的血管事故可占總數的60%~70%。其次是高血壓,它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是血管事故的重要因素。再次是可對血管造成損害的各種因素,如長期吸煙、酗酒、精神緊張、缺乏運動及其他導致動脈硬化的因素。
哪些人的體內易發生交通事故 據分析,下列人員易發生體內交通事故:年齡超過40歲的中老年人,特別是男性;有動脈硬化或高血壓的病人;有動脈硬化或高血壓家族史者,或直系親人有死于心腦血管病者;患有糖尿病、高脂血癥者;有煙、酒不良嗜好者,尤其是長期大量吸煙或嗜酒成癮者;長期從事強度大的腦力勞動或持續精神緊張、心情不暢又缺乏體育活動者;風濕性心臟病、化膿性細菌感染及產婦;先天性血管畸形病人等。
如何防止體內交通事故 要把防止體內交通事故當成自我保健的重點內容,尤其是中老年人、高血壓患者,他們比一般人更容易發生體內交通事故。預防的重點是保護好體內交通線――血.管,其具體措施是“一查、二治、三保”。
“428”膠濟線列車特大撞車事故的直接技術性原因和個人責任并不難查清,隱藏在后面的政府職能嚴重缺失則更應該得到重視。深入思考即可看到,鐵路主管部門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及由該體制使然的鐵路安全監督與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明顯不合理,是致使政府部門失職的重要原因。
政企不分是根本問題
這次特大事故暴露出鐵路管理體制中的根本性問題,是鐵道部政企合一體制造成了鐵路行業長期以來企業與政府角色雙缺的狀況。目前國鐵系統的鐵路局、集團和運營公司,從性質上都是政企不分的鐵道部的附屬物,缺少根本性的自主經營權,而鐵道部集政府部門及企業于一身,長期角色錯位。
鐵道部目前正在承擔或者應該承擔四項任務與職責,即鐵路運營、建設、維護市場秩序以及確保社會責任(包括安全)。從其偏重,可以看出現有體制存在的行政偏差。
在提供運輸產品、建設基礎設施、維護市場秩序和確保社會責任這四項任務中,現有體制下的鐵道部更偏重執行的是企業職能,或那些實際上可以通過建立合理體制移交給企業運作的事務,而對于更加重要的市場規范和社會安全監管這些政府不能推卸的責任,卻有所忽視。
鐵道部至今仍在強化其直接的生產組織職能,并一直特別堅持路網的統一調度指揮。實際上鐵路運營的公司化和商業化在世界上已經非常普遍。鐵路建設雖然具有一定特殊性,但不見得非得由政府包辦,更不必像鐵道部目前這樣承擔項目實際出資人角色且一定要成為合資鐵路的控股股東。政府在鐵路建設中更應該負責制定政策和規劃,負責基礎性投資并引導社會資金進入。
相比之下,世界各國政府鐵路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能則更多集中在政策、法律、規劃和包括安全監管的社會職責上。例如,美國聯邦運輸部中有關鐵路的事務目前主要涉及負責鐵路公司兼并與運價管制的地面運輸委員會和聯邦鐵路署兩個機構。在經濟管制已經大大放松的情況下,聯邦鐵路署的安全監管職責就變得非常突出,該署目前800多名雇員中有超過700人是安全管理人員,其中有400人分散在各地負責日常監督和事故責任調查。
政企不分體制導致了鐵路系統政企雙缺與職責錯位的局面,也必然對鐵路的運營安全造成威脅。目前我國鐵路建設中大量存在著違反正常基建程序和盲目縮短工期的情況,施工對鐵路行車的干擾和影響也很明顯,而運營單位在鐵路大規模建設中還被賦予了名不符實的出資人與建設單位職責。
這些都使得鐵路運營單位在相互矛盾的使命與指令下變得不知所從。再加上鐵路系統內至今仍在推行缺少科學態度的“大干苦干拼命干”,致使大部分鐵路員工和組織機構都長期處于不堪重負、甚至疲沓麻木的狀態。本應起到糾偏作用的主管部門,卻由于政企不分和承擔職責的偏差,部分地成為這些問題形成的根源。
應建立獨立的事故調查和處理機制
誰都知道鐵路是一個高危行業,鐵路系統內部上上下下也非常強調安全的重要,甚至干部考核中安全指標可以“一票否決”。但另一方面,正是政企不分的體制又使鐵路系統缺少真正有效的安全監管機制。像任何其他組織一樣,眾多內部專業環節和部門也一定會對鐵路運輸中的事故責任盡量相互推諉,而且很容易形成內部上下一致對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瞞就瞞,能推就推”的局面。
美國鐵路以私營為主,聯邦鐵路署每年要對全美大約100起較大事故和300起一般事故進行獨立立案調查,并提出相應的公訴和行政處罰。為了克服公共交通安全領域由運營者自律性管理無法避免的弊端,就一定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監督和調查制度。但我國現行的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與此大相徑庭。
根據目前的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只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特別重大事故,才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而其他事故則均由鐵道部或事故發生地的鐵路管理機構即鐵路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如果鐵道部是政企分開的機構,這一規定是合理的,但在鐵道部政企不分和目前國鐵系統上下級關系的體制下,該規定顯然難以保證獨立的第三方對事故進行客觀調查與處理。按照現有的規定,只有像這次造成巨大傷亡的鐵路交通事故,才會由代表第三方的國家安監總局負責調查,而其他絕大多數鐵路事故,都只是由鐵路部門自己組織調查和處理。
今年1月23日,膠濟線上已經發生過一次重大事故,動車組撞死18人撞傷9人,就是按規定由鐵道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被鐵道部確定為事故調查組副組長和新聞發言人的,正是這次因“428”撞車事故被鐵道部迅即免去職務并“接受組織審查、聽候處理”的事故發生地濟南鐵路局局長陳功。“123”事故死傷者是鐵路工地上的施工人員,本該作為調查對象的濟南鐵路局,卻成了調查者和擁有處理權力的執法主體,其調查結果和處理方式當然是可想而知的。
現在應該很容易理解,為什么該次事故的原因被那樣簡單歸結為是由一支沒有資質、且違反鐵路運營規定的農民包工隊造成的,而且很快就被定性為鐵路自己沒有責任的“路外交通事故”;也可以理解其背后的一系列重大事故隱患為什么得不到應有的揭示和改進,結果導致重大悲劇再次發生。
沒有獨立的安全事故調查機構和事故處理體制,就難以真正確保鐵路行車安全。要在鐵路上完全杜絕任何事故當然并不現實,關鍵是政府要在鐵路運輸安全領域能夠真正擔負起責任,必須建立有效的安全監督和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問責制度,以制度促進安全意識提升并減少各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的,一旦被查實,將受到罰款200元和一次性扣12分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來源:文章屋網 )
車票是這三部規章的核心內容,也是關系到旅客與承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通常理解車票有三層意義:一是客運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或者證明;二是客運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證明;三是索賠的依據。車票所承載的權利義務通常反映在相應的規章之中。《國際客約》第7條規定,車票需至少記載下列內容:1)承運人或多個承運人;2)運輸無任何違反條款的符合客約的聲明;3)證明運輸合同的締結和內容、使旅客能夠主張合同權利所必要的其他記述,包括承運人名稱、起始和終到車站、票價、有效期間等。CIV規定車票上應載有“CIV”字樣,還必須注明:1)起始站和目的站;2)路線;如果允許選擇運輸線路或方式的話,應說明該項設施;3)列車和行李等級目錄;4)票價;5)有效期的起始日期;6)有效期。《國際客協》規定客票和補加費收據上應記載下列主要事項:1)發站和到站名稱;2)運行經路及接續承運人的規定代號;3)車廂等級;4)人數和乘車票價;5)有效期;6)客票發售日期和地點、補加費收據填發日期和地點;7)合同承運人(填發補加費收據的承運人)的規定代號。從上述規定來看,《國際客協》的規定比較詳細,而《國際客約》相對簡單。但三部規章對車票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必須有發站與到站、承運人名稱、起始日期、票價等基本內容,這些內容構成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的基本要件。車輛記載旅客旅行的基本信息。旅客拿到車票后,須確定車票是符合其要求的。車票在不記名且行程未開始之時是可轉換的。車票可以能轉化為清晰的書面形式的電子數據形式成立。電子數據形式的車票尤其是以數據形式表現的車票以及數據處理的程序從功能角度看,證據價值應相同。紙質且不記名的車票,旅客負有保管的責任,一旦丟失很難證明其擁有車票;而電子車票往往在承運人數據庫中記載旅行的信息,即使是打印的紙質行程單丟失,也不影響旅客的旅行。
旅客的權利義務
旅客的權利義務屬于客運合同的內容。從權利角度看,包括乘車的權利,要求承運人提供客票票面規定的運輸服務的權利以及旅行安全的權利。在義務方面,主要是遵守安全管理規定、聽從列車工作人員指揮、保持列車旅行環境整潔等等。在國際聯運規章中,這些權利義務是以規章規范的形式存在的,旅客只要接受了承運人的運送條件,就享有相應的旅行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是旅客應持有效車票。從旅程開始之時,旅客應持有有效車票以及在檢票時出示車票。運輸的一般條件可以規定:1)未出示有效車票的旅客應在支付票款的基礎上支付罰款;2)對未按要求支付票款和罰款的旅客,可以責令其下車;3)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應返還額外收取的費用。二是旅客攜帶品運送。旅客攜帶物品乘車,需遵守鐵路承運人的規定。《國際客協》規定,在不違反本《國際客協》第14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下,旅客有權攜帶攜帶品。旅客可以利用車內規定的地方,放置自己的攜帶品。免費運送攜帶品的總質量,對每張辦理的客票,成人旅客不得超過36kg,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得超過15kg。折疊式兒童手推車或殘疾人輪椅如屬于乘車的兒童或殘疾人,則允許超過規定的標準作為攜帶品運送。多余的攜帶品,旅客應作為行李托運。在運送時需要特別小心的物品,可計算在攜帶品的標準之內,放在客車中供旅客使用的位置運送。三是國際聯運車廂內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動物,但室內動物(狗、貓、禽鳥)除外。運送動物只準采用二等車廂單獨包房,一個包房內不得超過兩只。在這種情況下,旅客必須按包房內的鋪位數支付客票票價和臥鋪費。在承運人不能提供單獨包房運送動物的情況下,不準許此種運送。四是下列物品禁止按攜帶品運送:能損壞或弄臟車廂,給其他旅客或其攜帶品帶來損害的物品;易燃品、易發火品、自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腐蝕性和毒害性的物品;裝有彈藥的武器;能造成感染或具有惡臭氣味的物品;海關和其他規定禁止運送的物品;三個方向長度總和超過200cm的大件物品。五是攜帶品檢查。承運人認為必要時有權檢查旅客攜帶品的內容。檢查時,旅客應當在場。
賠償責任及限額規定
《統一規則CIV》第26條首先下了定義,指出對由鐵路企業運營操作引起的,發生在列車上或旅客上下車時的交通事故導致的旅客死亡、人身損害或其他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損害,鐵路企業對該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鐵路企業對旅客或事故受害人攜帶的手提行李,包括動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第30條和第31條以計算單位的形式對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和物品損失或損害的賠償進行了限額規定。第32條規定了事先限制承運人責任或降低限額的條款無效。《國際客約》第26條也進行了定義,規定對無論使用何種鐵路基礎設施,由鐵路企業運營操作引起的,發生在列車上或旅客上下車時的交通事故導致的旅客死亡、人身損害或其他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損害,鐵路企業對該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第30條、第34條、第41條分別以較高于《統一規則CIV》的計算單位進行了限額規定,第33條額外規定了在旅客死亡或遭受人身傷害時的情形下,承運人應對旅客攜帶的物品或是手提行李因全部或部分損失或遭受損害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此規定也適用于旅客攜帶的動物。《國際旅客聯運協定及辦事細則》第31條規定,旅客在列車上或上(下)車時,因發生不幸事故導致其死亡、受傷或其身體或心理狀況受到損害時,承運人對旅客生命或健康遭受的與此相關的損害承擔責任。對旅客遭受損害賠償的辦法和款額,按照損害發生所在國的國內法規確定。第33條規定,承運人對行李或包裹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承擔責任。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14條規定,旅客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隨身攜帶品賠償金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800元。第115條規定了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分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和未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賠償限額。另外,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鐵路交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1]。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統一規則CIV》和《國際客約》在限額時都采用了計算單位這一形式,計算單位受價格、時代變化影響較小,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相對也比較公平。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采用確定數額的最高額限制方式,盡管2007年出臺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將最高限額提高到人身損賠15萬元,行李損賠2000元,但固定的最高限額仍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受害人具體情況脫節,數額仍顯偏低。這幾部法律規范對于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都沒有區分承運人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因為鐵路旅客運輸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對于承運人來講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2]。所以,不論承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要發生了旅客人身傷害,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是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而鐵路旅客人身損害是指發生在旅客運輸過程中(根據第8條的規定,運輸過程自旅客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結果。也就是說鐵路交通事故包含了一部分鐵路旅客人身損害,二者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非鐵路交通事故導致旅客人身傷亡時沒有限額的規定。雖然《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14條規定了限額賠償,但由于該規程的效力層次比較低,涉及旅客的限額賠償不能由規章規定,而只能由法規或者法律規定。因此,在制定鐵路運輸條例中應當注意將此內容寫進去[3]。
中圖分類號:X731文獻標識碼: A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鶴煤公司鐵路運輸處成立于1993年,是典型的煤礦鐵路專用鐵路,是世界500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公司下屬經營單位。主要承擔鶴壁煤業公司專用鐵路管理和鶴壁同力、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及鶴煤熱電等鐵路專用線的運營、維修業務。所轄鐵路北起鶴煤公司九礦,南接京廣鐵路鶴壁站,線路全長65.333公里,曲線最小半徑250米,最大坡度26‰,是一條典型的曲線多、半徑小、道口多、坡度大的礦區鐵路。現有DF12內燃機車1臺,DF4DD內燃機車2臺,軌道車3輛,自備車輛106輛,其他鐵路專用機械設備16臺(件)。建立了獨立的內部通信網,實現了統一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
企業生產的第一核心是安全,具有強效、可靠地安全保障手段才能推進企業健康、穩定的向前發展。而鐵路的交通環境和機車運行狀態及駕駛員行為等任一因素都會引起鐵路運輸中連鎖反應,造成鐵路交通運輸災害,對社會帶來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失。
鐵路交通中災害預警主要以鐵路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當作研究基礎,并以鐵路交通中的各種災害作為研究目標,積極探索鐵路交通中災害發生的規律、成因,然后對鐵路交通中災害實施監測和識別等,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要想徹底解決鐵路交通中災害預警問題,一定要建立一個可操作、合理、科學地預警管理系統。
一、鐵路交通預警的運行方式
鐵路交通中災害預警的管理系統相關工作內容包含預警分析及預控對策。其中預警分析時對所有鐵路災害的征兆完成監測和識別及評價等,然后及時進行報警的管理工作,而預控是依據預警分析得出的結果,對鐵路中各種災害征兆完成矯正、預防及控制的管理工作[1]。鐵路交通中災害預警管理方式如圖1所示。
現階段,鐵路中災害征兆的預警及預控通常會形成兩種結果,一種是正確且有效的管理,保證鐵路安全運輸,另一種是實效和錯誤的管理工作,經常發生鐵路交通事故與災害[2]。在此種情況下,鐵路交通預警系統能夠直接將鐵路各種災害作為對象,選擇危機管理模式,預警和預控工作取得成功的是消除鐵路災害征兆,使鐵路運輸保持一個安全的運行狀態,預警和預防失敗的結果為鐵路災害征兆不可控制,造成事故與災害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損失財產,甚至危及人們的生命安全。
二、公路交通災害預警管理系統設計
(1)公路交通災害監測系統
公路交通災害監測系統通過采集數據庫中的交通信息,如交通量信息、公路環境信息,公路交通狀態信息等,利用GIS技術將其與電子地圖結合,并顯示出來,用于監測當前公路交通的狀況。
(2)公路交通災害預報系統
公路交通災害預報系統是通過交通災害預測模型,交通災害案例模型對可能出現交通災害的地點進行分析預測,并將預測結果向交通管理部門或負責人員發出預報,以便及時疏導該地點的交通,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3)交通災害信息系統
公路交通的參與者可通過交通災害信息系統查詢交通災害的預報信息,并可通過信息查詢子系統查詢基礎地理數據庫、交通災害歷史數據庫、交通檢測數據庫、交通法規數據庫、安全生產數據庫的相關內容,交通災害信息系統除建立網絡系統外,還包括基于移動終端的交通災害預警系統、事故常發地域的交通誘導系統。
(4)交通災害處理辦公系統
交通災害處理辦公系統包含交通災害處理業務系統和交通災害處理網上辦公系統兩個子系統,交通災害處理業務系統是在接到交通災害監測和交通事故報警后,通過GIS查找該地點最近的交通單位及救援單位,并及時發出救援指令,獲取災害地點得到第一手資料,通過災害處理模型和專家決策模型,對交通災害進行認定,并對交通災害進行和處理。網上辦公子系統是通過構建交通管理部門間數據傳輸平臺,完成交通災害,交通事故救援等任務,系統還可通過GIS結合GPS引導交通管理人員到達交通災害地點,并實施動態透明的交通災害信息。
(5)交通災害預警模型
交通災害預警模型是公路交通災害預警系統的核心部分,其通過計算機對交通災害預警進行輔助決策,其通過交通災害預測模型和交通災害預警決策模型來實現對交通災害的預警。
1)交通災害預測模型是通過對公路交通環境的監測,如天氣、地質等影響因素;實時交通量數據,應用相應的算法,找到可能發生交通災害的地點,然后對該地點做進一步分析,當分析所得結果超過設定閾值,認定該地域為可能發生交通災害地域,
2)交通災害預警決策模型是通過對預測地域的交通特性,地質環境因素等通過對歷史數據庫的比對,由于交通災害出現的情況很難完全相同,因此還需通過專家決策庫的輔助決策,最終決策結論作為交通災害預警的決策信息。
三、鐵路交通災害預警分析及控制對策
(一)鐵路交通災害預警系統的分析
鐵路交通中災害預警分析主要包含檢測、識別、診斷及評價。監測主要是針對鐵路的交通環境和機車運行狀態及駕駛員行為等,經過對相關監測信息的傳播和整理分類及存貯等,構建一個可以共享的信息檔案,然后把監測信息錄入到下一個階段預警中[4]。識別是利用綜合評價相關指標體系完成監測信息的分析,然后識別鐵路運輸過程中各種災害征兆與事故誘因。最重要的是要依據監測獲取的指標值,對鐵路交通運輸過程中某一個環節發生事故的苗頭及可能出現的連鎖反應,判斷出鐵路運輸處在正常、警戒或是危險狀態,同時在必要的時候要給出準確報警。診斷主要是對鐵路交通處在警戒或是危機狀態時,對任何災害因素進行分析,然后明確指出危害性相對較大的致災因素。另外,評價是對已經被確診的鐵路交通事故完成損失評價。首先,具體分析出鐵路運輸部門的經濟損失及損失趨勢,其次分析、評價對社會帶來的經濟損失。而評價結論是鐵路運輸預警系統預控的基礎。
(二)鐵路交通運輸災害預控的對策
通常情況下,鐵路交通中災害預控的措施包含組織準備和平時監控以及危機管理。首先是組織準備,其是預警管理工作的主要保障,能夠為鐵路交通處于危機情形下的相關管理提供組織訓練及對策。主要包含制定和落實預警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標準級規章,為報警系統提供服務[5]。其次是日常監控,其主要對鐵路交通中災害完成實時監控的管理工作,包含的任務主要有兩個,其中一個是日常對策,另一個是危機模擬。前者是防止或是避免鐵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鐵路交通運輸的順利運行。后者是在平時對策工作中及時發現一些難以控制的鐵路交通災害誘因,并對極有可能出現鐵路交通事故進行假設與模擬,然后總結出相關解決措施,為鐵路交通運輸步入危險情形做好一切準備。最后是危機管理,其主要指平時監控不可改變的局面進而陷入到交通危機情形時,可以擬定危機計劃,尤其是領導小組的急救員體系和社會救助方案等引進鐵路交通運輸管理過程中,如果鐵路交通危機情形恢復到正常,那么危機管理就已經完成的任務。
四、結束語
創建鐵路交通運輸災害預警系統,關系到各個部門和各個專業,而且是多門學科之間的交叉和融合,也是一個綜合性較強的研究及開發領域。因此,一定要設計出一套相對完善、簡單、實用的監測評價指標,確保指標的有效性和敏感性及可測性。將鐵路交通運輸災害征兆轉變成鐵路交通危機,然后選擇合理、科學對策且嚴格落實,一直到鐵路交通恢復到正常運行,從而保證鐵路交通運輸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1]陳昆鵬.鐵路智能交通運輸系統(ITS-R)在鐵路自然災害預警系統的研究與應用[J].科協論壇(下半月),2011,(3)
[2]禹志陽等.中國西部鐵路行車安全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J].全國第二次安全科學技術學術交流大會會議論文.2012,6(11)129133
[3]陸鈺彬.西南山區高速鐵路路塹高陡邊坡安全性評價體系研究及其應用[D].西南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