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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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的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構)筑物外部、公共設施以及空間設置的路牌、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門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的廣告;
(三)氣模、氣球、彩虹門等充氣浮動廣告;
(四)各種流動宣傳廣告、布質宣傳條幅以及施工標準宣傳牌;
(五)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核及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的選址定位審核工作。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美化市容、文字規范、內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設置準則
第六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協調、美觀的要求,會同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公益性廣告設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局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形象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物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證安全。使用易銹蝕材料的,應當定期進行防銹蝕處理,并進行有效覆蓋,不得外露;使用電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電安全措施,并與高、低壓導線和地面、地下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
第十條嚴格控制在臨街建筑物的立面懸掛布標、條幅。
第三章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二條張貼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
禁止在廣場、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款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戶外廣告設置,應征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或場所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后,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五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資料:
(一)申請書;(二)廣告設置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三)制作說明;(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做出許可的,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批準的地點、形式、期限、數量、規格、用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又無正當理由的,原批準手續失效。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滿后,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到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手續的,有效期滿后,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版面不得空置,暫時無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批準機關書面通知廣告設置單位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修、更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如遇大風、汛期等,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銹蝕、損毀、變形等情況的,設置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恢復完好。
第二十四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定期督促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通知廣告設置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實難以通知到廣告設置單位的,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過錯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我國,煤炭、石油等資源型企業占據著很大的比重,受到當前低碳生活和可持續開發政策的影響之下,市場轉換速度日益加強,企業的關、停、轉現象時有發生,加強對放射源的日常監管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是保證放射源安全穩定的關鍵所在,同時更是保證放射源工作效率的核心。我省作為祖國邊疆,本身因為寒冷氣候的影響而存在著漫長嚴冬,這就使得整個省內基礎設施極為薄弱、交通運輸阻力較大,因而在現有的機制條件下若想實施有效的管理則更是需要眾多管理資源。而當今管理能力之下,大多數放射源在工作中變化情況無法得到第一時間的了解,同時就這些極為有限的管理資源也經常會因為軟件、硬件以及環境的影響而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和應用。因此,就需要在研究建立現有管理資源條件的基礎上加大對節約資源管理機制的控制和管理。
2.涉源單位對放射源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環節
近些年來,我省通過對省、市、縣輻射環境進行全面的監察,對輻射工作現場做了詳細的調查和控制,經過分析總結,在這些輻射現場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許多較為突出的問題。
(1.在管理工作中,如果沒有履行備案手續,許可證也未曾得到及時有效的變更,這就使得在整個管理工作上存在著放射源管理數量與數據庫、許可證中的數量不相符,放射源轉讓手續辦理完成之后也因為保管不可理而未曾得到及時有效備案,從而引發管理的不合理,給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影響。
(2.沒有進行嚴格的放射源編碼管理放射源在管理的過程中經常都會出現編碼混亂,特別是針對多個不同關系下的同核素、同活度,在管理工作中都沒有建立一個有針對性、一一對應的工作關系,且工作中未曾明確之處放射源的使用位置。在這種背景下,放射源在使用中本身就存在著混亂現象,且不曾完全按照國家統一標準來進行編號。
(3.對于閑置、廢棄以及終止的放射源未曾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使得這些放射源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同時在工作中對于廢棄放射源的危害認識不夠深入,將廢棄放射源置放在普通的倉庫中,且未曾進行嚴格、有效的安全管理和防護,從而引發環境影響威脅。
(4.規章制度不完善,這些制度主要體現在應急、預備方案不科學,放射源安全檢查制度不合理、檔案管理不合標準等方面,對于規章制度重視程度也存在著欠缺,制度不及時修訂,沒有進行有效的宣貫。
二、提高放射源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對策。
1.各盡其責、各司其職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關鍵“加強自我管理”是各輻射工作單位最基本的安全保衛措施。
(1).嚴格遵守國家的放射防護法規,對放射源的使用要辦理許可證,制定有效的放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負責,明確職責。
(2).提高認識,尤其是各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將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同時要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做到人人知道并關心放射源的使用安全。
(3).使用單位在使用放射源時,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合格的場所,另一方面,要經常對該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確保其良好的運行。
(4).對較長時間不用或退役的放射源,尤其應引起重視,一方面要進行妥善安置,登記在冊,有專人保管,另一方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理,既可以退回生產廠家或經批準轉讓給有《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且在許可范圍內的用戶,也可以和當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聯系,進行回收處理。對停產、轉產的單位更應特別重視放射源的妥善處理。
2.針對監督管理部門的制度構建。
在加強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中,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以下幾點: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貫徹國家有關的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使用單位負責人對放射工作的認識,提高放射工作人員的素質。
(2).對于新開展放射工作的單位,既要做好開展放射工作前的影響評價和審批工作,又要做好開展工作后的經常性監督和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設法隨時給予解決,對存在問題而又不整改的單位,要進行嚴肅查處,消除一切可能發生事故的隱患。
(3).在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中,應對使用單位主動提供技術指導與咨詢服務,做到管、幫結合,尤其是對廢棄退役的放射源的處理,要設法給予指導,解決其儲存或回收,消除使用單位的后顧之憂。
核電站的運行必然會存在放射性安全隱患,而輻射防護工作的目的就是保證在核電站正常運轉下,將其所產生的所有輻射照射及其它放射性污染維持在輻射審核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限值以下,盡可能將核電站輻射值降到最低,并采取相應措施以防范輻射事故發生,降低輻射事故的放射性危害[1]。
2核電站輻射的危害性
2.1核電站輻射對環境的污染
一般情況下,核輻射對環境的污染源來自于核電站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發生泄漏。以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為例,該核電站4號反應堆發生事故,反應堆廠房發生火災和爆炸,堆芯被嚴重破壞,釋放出大約7t放射性物質,污染范圍極廣,俄羅斯、白俄羅斯還有烏克蘭周圍國家受放射性污染極其嚴重,另外,瑞士、奧地利、芬蘭、瑞典、保加利亞、挪威及希臘等蘇聯境外的國家也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2.2核電站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核輻射會影響人體機制,導致基因發生突變,使人體發生病變。核輻射會引起人體急性放射病產生,即人體一次或短時間內分次受到大劑量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患。而在核輻射下,皮膚損傷發病率較高,皮膚接觸放射性物質或受超過限度的輻射照射就會導致皮膚損傷,又稱為放射性燒傷,比如核輻射中的β射線就會引起人體皮膚放射性損傷,嚴重的會直接導致死亡。而核電站輕微輻射即便短期內對人體危害并不顯露,但多年后就會逐漸顯現出來,據統計調查,在發生核事故的國家,受到輕微核輻射的人們在多年后癌癥的發生率和死亡率明顯提高。
3核電站輻射防護工作經驗反饋
3.1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經驗
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工作的關鍵是推動各執行部門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降低輻射危害,預防各類核事故發生,管理部門應通過規范管理、培訓、監督等方式調動輻射防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人員安全意識,進行有序管理、全面培訓、有力監督。
3.1.1加強輻射防護管理標準及其規范性
在中國核事業發展過程中,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理念來源較多,主要有軍工和核工業科研系統的傳統核工業輻射防護管理理念、核電技術引進國家的輻射防護管理理念、以IAEA(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國際原子能機構)和ICRP(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準則為標準的輻射防護管理理念等。在此結合中國和世界各國核電站輻射防護工作情況,進行相關經驗反饋:a)國家核安全局和國防科工委應嚴格履行安全監督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輻射防護管理和監督;b)結合中國核電站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的實踐操作經驗,以IAEA的安全標準為基礎,編制并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規定,形成標準文件并嚴格執行;c)建議中國輻射防護專業機構、相關研究單位或政府部門定期舉辦輻射防護工作研討會和實踐經驗交流座談會,組織各個核電站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及相關管理負責人積極參與,以促進各地區核電站的實踐管理經驗交流,努力提高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水平。
3.1.2加強輻射防護工作培訓
在核電站各個部門工作的員工都有可能會進入輻射控制區,因此新員工在正式入廠工作前,必須對其進行輻射防護培訓,這是重中之重。所有可能進入控制區工作的人員都必須接受輻射防護一級培訓,了解學習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個人輻射防范措施、核電站輻射防護規定、輻射監測設備及防護用品的正確應用;所有可能在控制區擔當工作負責人的人員必須接受輻射防護二級培訓,工作負責人需學習負責輻射防護具體工作和防護要求與措施等。
3.1.3建立健全輻射防護的監管機制
要想貫徹落實員工的輻射防護責任,核電站應建立專門的輻射防護機構以履行監督職能,健全輻射防護監管機制。該機構需對核電站輻射防護進行綜合監督管理,當輻射防護人員在進行存在輻射風險的工作時,對其提供輻射防護技術操作監督。監督管理內容包括:a)輻射防護培訓、考核的嚴格監督;b)對輻射防護工作的策劃準備及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c)結合各地區核電站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輻射防護工作規范及人員監督管理制度;d)定期對輻射監測設備及相關系統進行維修校準;e)監督工作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f)對核電站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或事故進行及時調查并作出經驗反饋。
3.2核輻射具體防護工作經驗
3.2.1外照射的防護措施
核電站輻射中,X射線、γ射線、中子的貫穿性較強、射程長,是導致外照射危害的主要原因。對于X射線和γ射線,比重較大的材料如水泥、鉛、鋼等的屏蔽防護效果比較好,而對于中子,采用較輕的材料比較合適,比如B。但由于放射源類型不同,放射程度不一,可將不同功能的防護材料合理組合,進行有效屏蔽防護。另外,由于受照射劑量與受照時間成正比,所以可輪班作業來處理應急情況;又因為受照射劑量與受照距離的平方成反比,所以增加實驗室長柄工具的距離,可大幅度減小輻射劑量。
3.2.2內照射的防護措施
除了外部照射,內部照射對人體的危害會更加直接,它會直接導致人體內部機能發生病變,所以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首先要做好個人衛生,在有輻射隱患地區,要穿好防護服,戴防護面具以保護呼吸系統,對水和食物進行放射性檢測后方能安全食用,存在放射性物質的房間要進行通風[3]。
3.2.3輻射監測設備和防護用品的使用及升級
核電站輻射監測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式是否正確關系到輻射防護工作能否有效順利進行。核電站輻射監測設備種類很多,場所輻射水平監測、工藝監測、事故報警儀、流出物監測、人員設備污染監測等都需固定式輻射監測設備,還有中子測量儀、氣溶膠采樣和監測儀等便攜式設備,這些設備有些非常精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操作,才能得到準確的監測結果,采取正確措施進行輻射防護。
措施:實行動態申報制度,對產廢大戶實行變更申報,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使企業主動申報與監督管理相統一。
2、對產廢單位實行規范化管理。
措施: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實行網上申請聯單制度,從日常監督和轉移聯單入手,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監管;要求各產廢單位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對重點產危單位設立危險廢物標識,產廢單位提出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計劃。
3、在繼續確保醫療廢物100處置率的前提下,采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收集運輸危險廢物。以實驗室廢液、感光材料廢物為重點,在全市大專院校、各相關企事業單位全力推進感光材料廢物綜合利用、實驗室廢液的無害化集中處置工作。
措施:加強對產廢和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的監督工作,做到及時收集、及時處置,嚴格轉移聯單制度。
4、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要進一步深入開展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工作。
措施:幫助企業拓寬固廢利用渠道,建立固廢綜合利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進工業企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二)加強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及處置單位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處置行為,對小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實行集中規范化管理。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包括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管理,加大監管力度。
措施:強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落實,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的現場監督,實行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管理。要求處置單位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對處置企業進行合理布局,控制處置企業數量,避免重復建設,促進處置企業合理競爭,長遠發展。同時,在利民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中心建成后,對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的小型企業實行園區化統一集中管理。對收集、運輸、處置危險廢物單位設立危險廢物標識。
2、貫徹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加大查處力度。
措施:對存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實行限期處置和強制處置相結合,對本市能夠處置的就地處置,無法處置的轉移到外地處置。
(三)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初審、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進口廢物初審工。
措施:對辦理許可證、進口廢物的單位實行現場踏查,深入企業了解,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四)加快固體廢物處置項目的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
1、在06年初,積極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
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借助利民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中心的建成,積極引入固體廢物利用新技術。
二、輻射環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落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措施:積極參加國家、省組織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訓,組織落實培訓內容。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保證條例的有效落實。
(二)加強對新增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檔工作,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建立放射源編碼和數據庫,實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強在用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單位每季度報一次安全管理現狀,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在用放射源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要求轄區內所有相關單位按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并監督企業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和應急措施。
(四)、加強廢棄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嚴格執行廢棄放射源安全貯存制度,對轄區內所有廢棄放射源施行強制收貯。
(五)、加強電磁輻射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報登記制度,對轄區內電磁輻射污染源實行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監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廢、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污染事故處理的快速反應能力。
四、高標準完成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關愛職工,最大的關愛就是關愛職工的生命和健康,只有安全和健康得到保障,只有遏制重特大事故,社會才能安定有序才能防范事故。據統計,我國實際發生職業病應在100萬例以上,每年因職業病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接近1000億元。通過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一方面保護人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另一方面發揮其“減損功能”和“本質增益功能”,間接地為社會創造財富。《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修訂)強調,企業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如何為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做到“工作、健康、和諧”,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的宗旨,是職業衛生工作的重點。本文從八個方面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探討。
1.檔案的監督管理——建立并完事相關檔案內容
1.1職業衛生檔案: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企業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1.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相關資料。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還應包含個人劑量常規監測的方法、監測結果、應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計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職業照射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資料。
1.3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包括教育培訓計劃、教育培訓組織部門、時間、地點、內容、授課教師、試卷、考核成績、學員簽字等。
1.4個體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檔案:個體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檔案應包括個體防護用品年度配備計劃、發放的個體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有效期、領用人簽字等。
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監測及評價的監督管理
2.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1)按危害因素來源分類。①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a化學因素;b物理因素;c生物因素;2)按導致職業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類。2002年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十大類: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2.2危害因素識別方法:危害因素識別方法包括:類比法、經驗法、檢查表法、工程分析法和實測法五種。
2.3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的監督管理:1)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評價。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監測是職業病診斷、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治理和勞動衛生學評價的依據。企業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轉狀態。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每年至少一次。檢測、評價結果需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2)監測結果及時公布。企業應在作業地點設置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點公告牌,噪聲作業監測點應根據監測結果注明最長停留時間。各單位應在收到正式監測結果或評價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監測結果在監測結果公告牌上向職工公布。
3.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企業應嚴格落實新改擴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衛生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過程監管要求,確保作業場所的環境和勞動條件滿足職業衛生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做到三同時,通風、防塵、防毒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應根據工藝特點、生產條件和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選擇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包括:防毒、防塵、防噪、防高溫設施。
5.個體防護的監督管理
5.1按標準配備符合要求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企業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企業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人體的影響途徑以及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5.2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制度:單位在發放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應做相應的記錄,包括發放時間,工種,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名稱、數量,領用人或代領人簽字等內容。
6.警示標識的監督管理
6.1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GBZ158)使用指南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設定。警示標識可分為以下四類: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4)提示標識:提供相關的安全信息的圖形。
6.2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設置在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上,提醒操作者注意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7.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結合實際及時、妥善處理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人診斷,做好職業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確保職業病人的權益。
8.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新興產業、新技術、新材料不斷引進和廣泛應用,強化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現實意義日益提升。職業衛生工作關系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只有企業站在“以人為本”的高度,全面落實職業衛生的各項工作要求,嚴格監管,不斷完善,把職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發展、職工幸福”的最終追求。
0 引言
核電廠與常規電廠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放射性釋放的風險。為確保核電廠工作人員免受放射性物質的照射,在核電廠設計中,考慮了在核反應堆放射性物質與周圍環境間設置了多重屏障。
廠房輻射監測系統(KRT)用于監測核電廠中各個系統、各個廠房出現的或潛在的放射性危險。KRT系統設備可能發生故障或人員操作失誤導致KRT系統不能實現其監測功能。核安全監督部門對KRT系統設備維修和試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本文以秦山第二核電廠(簡稱秦二廠)1號機組廠房輻射監測系統為例,對廠房輻射監測系統監督管理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以改進和完善核安全監督管理,促進廠房輻射監測系統的功能完好得到保證。
1 KRT系統簡介
秦山第二核電廠廠房輻射監測系統有以下功能:(1)輻射安全監測及時發現工作場所放射性輻射水平的異常變化。(2)排出流監測連續監測廢水,廢氣排出流中的放射性活度水平。(3)屏障監測連續監測可能被放射性污染的工藝流體或廠房空氣,以檢查燃料包殼、系統壓力邊界等屏障的完整性,防止放射性物質通過各道屏障泄漏或釋放。(4)自動啟動報警和隔離裝置。
KRT系統由多個位于核電廠主要廠房內的固定監測通道組成。KRT監測通道主要分為:氣溶膠、碘和惰性氣體測量;在貯槽(水池)或管道外測量其水活度;房間內區域γ劑量率測量等。KRT系統有些監測通道屬于事故后監測系統(PAMS)通道,在事故情況下輔助運行人員分析和監視事故以及控制放射性物質向外釋放。KRT系統PAMS通道有蒸汽發生器排污水γ活度監測通道(1KRT002/003MA)、煙囪低量程惰性氣體β活度監測通道(1KRT017MA)等。
KRT監測系統設備要定期檢查,并對安全相關監測通道定期測試。KRT系統定期試驗項目內容包含:報警閾值檢查、報警功能試驗、通道報警聯動功能試驗、通道計數評價、系統運行狀態檢查。按照試驗周期分為KRT通道周定期試驗、KRT通道月定期試驗、KRT通道換料周期定期試驗三大類。
2 KRT系統監督管理問題分析
2.1 KRT系統核安全監督管理主要內容
核安全監督部門主要依據“運行技術規格書”及“安全相關系統定期試驗要求”對KRT系統進行監督。
在各種運行狀態下,核安全監督需要檢查KRT系統運行情況、定期試驗執行情況是否滿足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具體的,關注KRT系統的運行情況,對監測通道出現的故障缺陷,要及時了解并分析判斷是否影響其功能的實現,并檢查運行部門是否按照要求記錄相應通道的設備不可運行。檢查KRT系統定期試驗是否按照要求周期執行,以及試驗結果是否符合驗收準則。對不合格試驗項目進行跟蹤,督促執行部門及時處理故障缺陷,并及時重新執行試驗。有些不合格試驗中,故障缺陷暫時無法處理,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要求,導致監測通道不可運行,必須記錄相應的設備不可運行事件,直到缺陷處理完成,試驗重做合格為止。
2.2 KRT系統核安全監督管理需注意細節分析
在開展KRT系統相關試驗或維修工作以及核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一些準則、規定要求的理解把握可能會不太準確,從而對核電廠運行、維修工作的開展造成一定影響,或對核電廠機組的安全水平構成潛在影響。
對于KRT監測通道可運行性的要求應該包含取樣系統、探測部件、電氣箱、就地顯示報警箱、安裝在集中機柜上的集中處理插件以及主控報警等各個部件完好可用。對于帶有取樣回路的監測道,其取樣回路只包括被測流體取樣管路的小部分,即包括被測工藝流體送來管路法蘭(或變徑管接頭)和返回管路法蘭(或變徑管接頭)之間的管道部分,而其它管道部分均屬工藝系統管道。
KRT系統設備發生隨機不可運行事件后的運行規定,其中有些條目的說明及補充要求可能不太注意,對工作計劃的安排產生影響,或是設備不可運行信息記錄不太準確。主要是有些同類的監測通道作為一組監測通道,例如1KRT005MA和1KRT006MA為一組,1KRT018MA和1KRT019MA為一組,同一組中一個或幾個測量通道不可運行算作一個第2組不可運行,不同組中的測量通道不可運行算作不同的第2組不可運行。
當安全殼內發生事故時,安全殼隔離信號使一些系統閥門關閉,導致KRT監測通道失去作用。安全殼隔離信號(階段A)使安全殼空氣監測系統閥門關閉,導致1KRT008/009/028MA監測通道的取樣空氣被切斷,這三個監測通道的測量結果再不能代表安全殼內空氣活度。安全殼內空氣活度只能由1KRT022/023MA監測通道給出。安全殼隔離信號(階段A)使化學和容積控制系統閥門關閉,導致1KRT001MA監測通道對堆冷卻劑γ活度的測量不再有代表性。堆冷卻劑活度值由1KRT026MA監測通道給出。安全殼隔離信號(階段B)使蒸汽發生器排污系統閥門和堆冷卻劑取樣管道閥門關閉,導致1KRT002/003MA和1KRT026MA等監測通道的結果不再有代表性。
當主蒸汽管道閥門關閉時,1KRT032/033MA監測通道的測量結果不再有代表性。
在堆熱功率輸出低于20%時,1KRT032/033MA監測通道的N16活度測量結果不再有代表性。這時,蒸汽發生器泄漏率就使用測量惰性氣體的裝置測量。
2.3 KRT系統核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分析
運行技術規格書中KRT系統設備發生隨機不可運行事件后的運行規定,其中有些條目描述不是很清楚明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有不同理解及不同的決策。對“液體廢物放射性測量通道0KRT901/902MA不可運行”這個事件的理解有差異在于在非廢液排放期間,通道發生不可運行,是否需要記錄相應的設備不可運行。本文認為,這兩個通道任何時候發生不可運行,都需要記錄相應的設備不可運行,因為根據可運行性的定義“可運行設備不一定處于在役狀態。”
運行技術規格書規定,在0KRT 901/902 MA不可運行時,相應的廢液在手動取樣分析合格后也可以排放,但國內某一核電廠規定,在0KRT 901/902 MA不可運行時,禁止相應的廢液排放。一般情況下,一個廢液儲存罐在接收廢液直到規定液位范圍之后,停止接收,關閉入口閥,儲存一段時間,經過取樣合格后可以擇機排放。因此,本文認為在0KRT 901/902 MA不可運行時,相應的廢液在手動取樣分析合格后也可以排放是可取的。
3 結論
核安全監督部門對輻射監測系統運行和維修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加強監督管理;對核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容易忽略的細節加以注意;以及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統一完善,可以進一步提高KRT系統設備的可運行性,從而提高核電廠的輻射安全水平。
為開展好放射衛生重點監督檢查工作,領導高度重視,召開監督員工作會議,認真傳達上級文件,強調本次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相關要求,并組織職業病監督負責人到市監督所學習放射衛生專項重點監督檢查工作的相關要求。設立專項檢查小組,根據文件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2012年海滄區放射衛生重點監督檢查方案,并組織檢查小組認真學習相關文件要求。
開展放射衛生專項整治工作
依據《市衛生局關于開展全市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于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協調各個放射診療機構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之間的關系,促進防護設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下一步全區放射診療單位的《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辦理鋪平了前進的道路。
開展重點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轄區內共有6家診療單位有設有放射診療科室,其中1家婦幼保健院、1家鄉鎮衛生院、3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家私人診所診所,放射工作人員8人。我所于2012年10月開展對這設有放射診療科室的所有單位進行放射衛生重點監督檢查工作,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工作人員證》辦理情況;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防護設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及衛生審查情況;放射診療設備行質量控制和放射防護檢測情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及其檔案建立等情況,放射工作人員與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輻射警示標志設置、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情況五個方面
1、《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工作人員證》辦理情況:放射診療單位6家已經全部進行了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并均已取得了《放射診療許可證》;8個工作人員均有參加了市衛生監督所舉辦的放射防護知識培訓,6個工作人員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員證》,2名工作人員由于個人劑量監測報告剛剛出來,目前《放射工作人員證》尚在辦理中。
2、前期預防工作開展情況:在2012年5月至6月份,我所積極協調各放射診療單位與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間的工作,促使其順利完成了防護設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工作。6家單位均完成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通過了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核。
3、放射診療設備行質量控制和放射防護檢測情況:6家放射診療單位均委托了有資質的計量測試機構對放射診療儀器進行防護性能檢測、評價,檢測結果均為合格。
4、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及工作人員和患者防護情況:6家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全部有佩戴個人劑量計,并定期檢測;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均已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委托進行職業健康體檢;6家放射診療單位都有設置了有效的防護設施,有5家配置工作人員的有效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使用防護用品及受檢者的防護用品。
5、輻射警示標志設置、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情況:6家單位均在放射科室明顯位置設有符合要求的輻射警示標志;并制定了事故應急預案。
6、放射衛生檔案建立情況:6家放射診療單位均按規定建立完善的放射衛生管理制度、放射衛生管理檔案。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采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并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章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二)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
(三)輻射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措施;
(四)輻射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二條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四十三條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由從事輻射防護工作,具有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擔任。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應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擅自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軍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轉讓,是指除進出口、回收活動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不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
第二條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條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以下簡稱運輸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
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對所從事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活動負責。
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以下簡稱托運人)應當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
第八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通過試驗驗證或者分析論證等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九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進行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第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批準文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十三條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將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與使用
第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編制質量檢驗報告。
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七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申請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
禁止無制造許可證或者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活動。
第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制造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制造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于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30日前,將其具備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檢測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其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定期進行保養和維護,并建立保養和維護檔案;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進行處理。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還應當對其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單位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設計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制造單位相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質量合格證明;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使用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將運輸容器質量合格證明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審查批準和備案手續,應當同時為運輸容器確定編碼。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運輸
第二十九條托運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所托運的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并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運輸說明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物理化學形態、危害風險等內容。
第三十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輻射監測機構應當出具輻射監測報告。
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并編制輻射監測報告。
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托運。
第三十一條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承運人的資質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對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和應急響應知識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和運輸工具上設置警示標志。
國家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對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工具的運輸過程實行在線監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對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四條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運輸說明書、輻射監測報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托運人提交文件不齊全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三十五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容器型號、運輸方式、輻射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
(三)運輸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容器型號和運輸方式;
(四)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七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收到備案材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
通過道路運輸核反應堆乏燃料的,托運人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通過道路運輸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商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郵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郵寄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本單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的義務。
申請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
(三)有具備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考試合格的駕駛人員;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防護要求,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工具、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六)有運輸安全和輻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具體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批準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托運人、承運人或者其人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提交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或者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證明。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運輸中可能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發生核與輻射事故的,承運人、托運人應當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響,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報同級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工作,并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上報核與輻射事故信息。
核反應堆乏燃料運輸的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還應當遵守國家核應急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準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制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確有重大設計安全缺陷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該型號運輸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銷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有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情形的,或者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不符合制造許可證規定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核與輻射危害的,應當責令停止運輸。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實施監測,不得收取監測費用。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培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四)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實施監測收取監測費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未取得設計批準書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二)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未重新取得設計批準書即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一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二)將未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二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進行安全性能評價的;
(二)未如實記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的;
(三)未編制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的。
第五十三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制造許可證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二)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三)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四)變更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型號,未按照規定重新領取制造許可證的;
(五)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交付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前,未按照規定將有關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二)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制造的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安全性能評價,或者未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未按照規定取得使用批準書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托運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托運人或者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行為的,由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郵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郵寄進境物品中發現放射性物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托運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
(二)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三)未配備押運人員或者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第六十三條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
(二)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
(三)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或者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證明,將境外的放射性物品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由海關責令托運人退運該放射性物品,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托運人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放射性物品的責任,或者承擔該放射性物品的處置費用。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核與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軍用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抓規范,求創新,進一步完善機制建設
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受理等工作程序和單位內部日常工作機制,規范全縣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全面推行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推行輕微違法警示制、行政處罰約談制和罰款繳納到期提醒制,確保衛生執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人性化。
2、加強能力建設,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
按照國家“十二五”衛生規劃和《2010-2020年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的要求,緊抓機遇,使衛生監督機構建設、人員編制和裝備配備等執法能力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結合《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的實施,著手啟動衛生監督機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根據《2011-2015年全國衛生監督員培訓規劃》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做好各專業執法技能培訓,積極推廣現場快速檢測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的應用,努力提高衛生監督工作的技術含量,使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有進一步的提高。
二、切實加強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
1、完善制度,明確職業病防治任務和目標
加強對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職業健康體檢行為,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
2、以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為重點,做好放射防護監督管理
開展全縣醫療機構放射診療情況調查,摸清底數;加強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和防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工作;提高醫療機構放射診療項目衛生審查率和放射診療設備檢測率。
三、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著力改善公共場所和飲用水衛生狀況
1、全面推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在住宿、美容美發、游泳、洗浴等公共場所單位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加強自身管理,不斷提高公共場所衛生水平。加大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宣傳工作,提高社會認知度。
2、強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
加強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的監督檢查,以水質監督抽檢和飲水消毒管理情況以及涉水產品為重點內容,開展全面監督檢查,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確保人民群眾飲水衛生安全。
四、創新監管模式,全面做好學校衛生監督工作
會同教育部門和疾控機構,建立健全學校衛生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學校衛生工作模式。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和托幼機構監督檢查和宣傳指導,督促學校和托幼機構進一步規范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以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醫療服務及學習生活環境等為重點的學校衛生綜合監督檢查,努力提高學校衛生監管水平,切實保障廣大學生身體健康。
五、加強傳染病防控監督,切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1、突出重點傳染病防控檢查
繼續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為主的重點傳染病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結合季節特點,開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腸道傳染病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醫療機構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內腔鏡、血透室等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加強消毒產品監管
嚴格落實產品監管責任制度,保障監管效果,以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索證驗證情況等為重點,加強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產品監督檢查。
3、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
開展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和疫情報告監督檢查,嚴格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規范醫療廢物處置,嚴防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加強對疾病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苗管理和預防接種、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監督檢查力度。
六、加強醫療機構和血液安全監督管理
1、強化醫療服務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加大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非法行醫案件。重點檢查醫療機構的人員資質、消毒隔離制度落實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強化醫療廣告監管,凈化醫療廣告市場。認真查處群眾關心的熱點案件,抓好大案要案的查處,曝光非法行醫典型案件,保持高壓態勢,震懾不法分子。
2、繼續加大血液安全監督力度
加強對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單位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采供血行為,確保臨床用血安全。
七、開展專項整治,努力解決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