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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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殯葬管理遵循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土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殯葬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化;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化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化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殯葬改革工作的總體規劃,把殯葬改革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遺體、不留墳頭的方式處理遺體。
第六條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習俗。自愿改革殯葬習俗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殯儀服務管理
第七條殯儀館是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機構。
其他殯儀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殯儀服務。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設殯儀館的數量、布局和規模的規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殯儀館經批準設立后,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
第九條殯儀館使用的遺體運輸車、遺體冷藏柜、火化機等殯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殯儀館應當更新、改造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條火化遺體應當向殯儀館提交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的式樣及其出具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殯儀館應當對運送遺體的車輛進行消毒處理。對運送生前患有甲類傳染病或者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遺體的車輛,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消毒處理,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第十二條火化遺體時,殯儀館應當查驗死者的死亡證明。殯儀館應當建立火化遺體的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暫時不火化的遺體在殯儀館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日。需要延長保存遺體期限的,不得超過180日。逾期不處理遺體的,殯儀館可以在書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將該遺體火化。
第十四條殯儀館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
第十五條經營性殯儀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后,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殯儀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實行規范、文明的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七條公墓是依法設立的安葬遺體、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場所。
第十八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從嚴控制公墓建設的原則,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公墓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專職從事公墓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及人員;
(三)符合建設公墓的規劃方案;
(四)有用于公墓建設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設總投資50%以上的資金;
(六)在實行火化的地區,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占有較大的比例。
第二十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公墓建設竣工后,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公墓經營單位應當在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活動。
公墓經營單位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許可。
第二十一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憑用戶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沒有出具親屬死亡證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墓葬用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的規定。墓葬用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的原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墓葬用地費或者骨灰存放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鼓勵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四條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戶不得向他人出讓、轉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條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公墓或者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其他地方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公共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禁止土葬遺體或者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送到允許土葬的地區土葬。
第二十九條在戶外辦理祭奠活動,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場所規定可以在指定地點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
第三十條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動燃燒的物品。
禁止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殯儀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驗收火化遺體的死亡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檔案、保存死亡證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造成環境污染的。
殯儀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還財物,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建設墓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公墓經營單位向沒有出具死亡證明的用戶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過規定的墓葬用地面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
(一)占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土葬遺體的;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送到允許土葬的地區土葬的;
(四)辦理祭奠活動違反規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在公墓或者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墓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
公墓,是指為城鎮居民及其他規定對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遺體公墓。
公墓單位,是指經營或管理公墓,向用戶提供墓穴和配套殯葬服務的組織或機構。
骨灰存放處,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務場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處和鄉村骨灰存放處。
鄉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
用戶,是指與殯葬服務單位簽訂協議,為死者獲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殯葬服務的死者親屬,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公墓建設應當實行總量控制。
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公墓建設規劃。
第五條 公墓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驗收之日起,墓區綠地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50%;公墓開業滿9年后,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80%。
第六條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遺體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條 骨灰公墓墓碑面積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遺體公墓墓碑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墓型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小型、美觀,符合公墓園林化要求。
第八條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為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內,用戶可以向骨灰公墓單位要求延長使用期,并就續用墓穴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20xx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用戶未處理骨灰的,由公墓單位統一深埋。
第九條 公墓收費屬于公益價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條 公墓單位應當維護墓區秩序,保持墓區寧靜、清潔,負責維修墓穴和墓區其他設施。
骨灰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將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內的維護經費,單獨建帳;預留維護經費不足的,骨灰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當地民政、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公墓維護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遺體公墓的維護經費,以每一墓穴使用20xx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計算預留,其預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公墓單位及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向用戶提供優質、文明服務。
第十二條 公墓單位不得跨服務區域推銷墓穴,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別批準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公墓單位提供墓穴,應當發給用戶墓穴使用證。
墓穴使用證是公墓單位和用戶之間的民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規格(墓穴占地面積、墓碑高度與面積)、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價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單位和用戶可以在合法范圍內作其他約定,在墓穴使用證上注明。
第十四條 建設公墓,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設規劃;
(二)符合當地城鎮總體規劃;
(三)選址不在《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禁墳區內;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
第十五條 建設公墓,由縣、市民政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由同級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由縣、市民政部門匯集申辦材料,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公墓建設初審時,公墓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公墓規劃圖;
(四)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建設材料應當包括:
(一)初審材料和縣、市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二)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條 公墓必須按批準方案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墓區范圍或改變其他核定事項。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門和公墓所在地參與公墓建設審批的部門以及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共同驗收。
第十八條 公墓開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墓單位有必要的開業資金;
(三)公墓單位有與其從事行業相適應的合格技術人員;
(四)公墓單位負責人經民政部門培訓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公墓開業,應當向省民政部門或省民政部門委托的縣、市民政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不得開業。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價格、工商、建設、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根據本辦法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城市骨灰存放處的建設和管理,參照骨灰公墓建設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村骨灰存放處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參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規定執行。
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參照公墓建設和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墓的類型有哪些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將遺體或骨灰式遺物統一集中到一個統一的地點。這是人類發展歷史上的文明和進步。其大致分如下類型:
1.古代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稱為皇陵,這是由權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員地方。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建設綠色*為主題,廣泛深入地宣傳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大力營造領導重視、政府主導、社會支持、群眾參與殯葬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我處殯葬管理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促進我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領導小組
略
三、宣傳主題
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為主題,傳播先進殯葬文化,樹立現代殯葬理念;宣傳移風易俗,文明殯葬;倡導科學、文明的殯葬行為,營造治理滇池面山亂埋亂葬的良好氛圍,為建設綠色殯葬、和諧*服務。
四、宣傳時間
20*年3月20-20*年4月15日。
五、宣傳地點
辦事處在班莊村老墳地上山路口、黑筇路三碗水湖路口、黑筇路轉玉案山公墓路口等處開展宣傳;
團山、眠宗、海源三家社區在各社區護林防火宣傳點開展宣傳;
黑林鋪、龍院、眠山三家社區在轄區內人員密集場所設點開展宣傳。
六、宣傳方式
采取印發宣傳資料、懸掛布標、接受群眾咨詢、出黑板報等形式。
七、宣傳內容
(一)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市殯葬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亂埋亂葬的公告》及《*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移風易俗促進文明殯葬的若干規定》;
(二)進行骨灰進公墓,處理多樣化的宣傳;
(三)提倡移風易俗,革除喪葬陋俗,積極推行火葬;
(四)宣傳綠色生態葬法和創建文明祭祀新風尚的典型事例;突出重點宣傳公益性生態墓園建設,深入推動骨灰處理多樣化的經驗;
(五)進行禁止毀壞山林、耕地,占用土地私建墳墓的宣傳;
(六)進行禁止在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建造墳墓及違法修建活人墓的宣傳;
(七)宣傳殯葬改革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輕群眾辦喪負擔,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八、工作要求
辦事處負責印制宣傳材料和宣傳布標,并發動參加清明節期間護林防火的辦事處全體干部職工進行殯葬宣傳活動;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五華、建設綠色五華為主題,廣泛深入地宣傳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大力營造領導重視、政府主導、社會支持、群眾參與殯葬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我處殯葬管理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促進我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二、領導小組
組長:康寧街道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趙武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姚慶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何才中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湯蕾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倪紅昆黑林鋪派出所所長
袁志堅海源派出所所長
成員:儲毓華行政辦公室主任
尹勇城建監察中隊隊長
李華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
冉意輝城市建設管理科科長
張斌農業綜合服務站站長
馬朔烽社區建設辦公室主任
范林華團山社區居委會主任
李紹先海源社區居委會主任
段永文昭宗社區居委會主任
周惠黑林鋪社區居委會主任
段彩娥眠山社區居委會主任
董玉林龍院社區居委會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社建辦,辦公室主任由馬朔烽擔任。三、宣傳主題
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為主題,傳播先進殯葬文化,樹立現代殯葬理念;宣傳移風易俗,文明殯葬;倡導科學、文明的殯葬行為,營造治理滇池面山亂埋亂葬的良好氛圍,為建設綠色殯葬、和諧五華服務。四、宣傳時間
2009年3月20-2009年4月15日。五、宣傳地點
辦事處在班莊村老墳地上山路口、黑筇路三碗水湖路口、黑筇路轉玉案山公墓路口等處開展宣傳;
團山、眠宗、海源三家社區在各社區護林防火宣傳點開展宣傳;
黑林鋪、龍院、眠山三家社區在轄區內人員密集場所設點開展宣傳。六、宣傳方式
采取印發宣傳資料、懸掛布標、接受群眾咨詢、出黑板報等形式。七、宣傳內容
一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亂埋亂葬的公告》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移風易俗促進文明殯葬的若干規定》;
二進行骨灰進公墓,處理多樣化的宣傳;
三提倡移風易俗,革除喪葬陋俗,積極推行火葬;
四宣傳綠色生態葬法和創建文明祭祀新風尚的典型事例;突出重點宣傳公益性生態墓園建設,深入推動骨灰處理多樣化的經驗;
五進行禁止毀壞山林、耕地,占用土地私建墳墓的宣傳;
六進行禁止在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建造墳墓及違法修建活人墓的宣傳;
七宣傳殯葬改革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輕群眾辦喪負擔,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八、工作要求
辦事處負責印制宣傳材料和宣傳布標,并發動參加清明節期間護林防火的辦事處全體干部職工進行殯葬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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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山、昭宗、海源三家社區要將清明期間的殯葬宣傳活動與護林防火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在上墳掃墓必經路口懸掛布標,發放宣傳材料;
11月13日,從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傳出消息,我省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目前告一段落,《河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擬廢止,同時,擬修改《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等13件地方性法規。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我省法規清理部門認真組織開展了此次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由于與上位法的相關
內容不一致甚至相抵觸,或缺乏可操作性、不適應新體制發展的需要等原因,此次擬廢止的7件地方性法規包括,《河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試行)》、《河南省鄉鎮企業環境管理辦法》、《河南省〈漁業法〉實施辦法》、《河南省通信管理條例》和《河南省會計工作管理條例》。
擬修改的13件地方性法規包括,《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河南省人才流動條例》、《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河南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河南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河南省開發區條例》、《河南省氣象條例》和《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中原新聞網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喪葬活動及殯葬管理、服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市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保護生態環境;革除喪葬陋俗,文明節儉治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本轄區內社會殯葬事務的管理權,積極推進殯葬改革,制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保障殯葬改革必須的經費。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轄區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對殯葬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市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公安、司法、工商、建設、土地、規劃、衛生、財政、價格、交通、環保、林業、民族宗教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處殯葬違法行為。各群眾自治組織要將殯葬改革納入居民、村民公約。
第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內開展有關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殯葬區劃和特殊管理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和府城鎮所設立居委會的管轄區域定為火葬區,其他區域暫定為土葬改革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建設發展需要提出調整火葬區范圍的意見,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火葬區內死亡者的遺體除另有規定的外,一律實行火葬,禁止土葬。
第九條 土葬改革區內的人員死亡后,提倡火葬,應當將遺體安葬在農村公益性墓地或公墓。
未建農村公益性墓地或公墓的地區實行不占耕地不留墳頭的深埋。
第十條 對革命烈士墓和知名人士墓以及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墓(以下統稱受保護墳墓)依法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損毀。
因開發建設確需遷移受保護墳墓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受保護墳墓由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十一條 定為火葬區內的原有墓地(不包括公墓)及散墓,除受保護墳墓依法予以保留外,應當分批限期遷移火葬或就地改造,不留墳頭。
禁止將遷出或平毀的墳墓返遷或在原地重建。
第十二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死亡者生前或其親屬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允許在指定的地點或公墓土葬。
第十三條 異地死亡的人員,應當就近火化。喪主要求將骨灰或遺體運至本市安葬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本辦法第九條辦理。
境外人員在本市死亡,喪主要求將遺體運出境外安葬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北京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殯葬服務設施及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殯葬服務設施規劃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市民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殯葬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殯葬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海口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未經批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設立殯葬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未經批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設立殯葬服務機構,不得擅自經營殯葬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殯葬服務項目要合理定價,明碼標價。殯葬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八條 建造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充分利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墓地:
(一)耕地(包括個人承包地和自留地);
(二)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水源保護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的兩側。
第十九條 建造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節約用地和保護環境的原則,合理規劃墓園建設,保持墓園綠化美化;
(二)嚴格控制墓穴面積,埋葬骨灰或罐裝遺骨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允許遺體土葬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米;
(三)公墓管理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墓穴租用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四)公墓使用以20xx年為一個周期,護墓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xx年。護墓管理費實行專戶管理,由管理者每年按規定標準用于護墓管理,逾期不續交相關費用的,作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墓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埋葬火葬區死者的遺體;
(二)把骨灰或遺骨入棺土葬;
(三)預售活人墓穴;
(四)在墓區內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市原有公墓應當改為安葬骨灰及土葬改革區死者遺體的公墓。
第二十二條 公墓的定期檢驗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放處只對本村村民提供墓位用地和骨灰放置格位,不得違法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城市居民不得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放處購買墓位和骨灰安放格位。
第五章 遺體和骨灰管理
第二十四條 火葬或土葬遺體必須憑死亡證明。在醫療機構死亡的,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在醫療機構轉送過程中死亡的,由負責轉送的醫療機構或120醫療緊急救援中心出具死亡證明;在醫療機構以外死亡的,由村、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確定死因的,由公安機關對遺體進行檢驗并出具死亡證明。
第二十五條 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停放,一般不得超過72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尸時間的,必須經市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批準并辦理延長停尸時間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非正常死亡或無名尸體,有關單位或事主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驗。經公安機關同意后,方可火化或土葬。因辦案需要保存的遺體,一般不得超過30日;確需延期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延期的,火葬場可直接火化。無名尸體的基本安葬費由市財政支付。
服刑中的勞改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尸體和刑場處決罪犯的尸體,經法醫檢驗后火化,其親屬可以憑公安或法院證明領取骨灰。
第二十七條 醫院太平間作為暫時存放遺體的場所,不得開展殯葬服務經營活動。其存放的遺體由殯葬管理機構督導喪主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遺體應當由殯葬服務機構的專用殯儀車輛負責運送。
遺體運送應當進行衛生消毒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傳染病患者的遺體運送前,應當按照相關防護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允許將骨灰葬入公墓、存放骨灰格位或遺屬自行保管,提倡將骨灰撒放、樹葬或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和碑記)。
禁止將骨灰在公墓之外進行留有墳頭的土葬。
第三十條 外省人員在本市居住期間死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喪葬事宜。
第六章 喪葬用品管理和喪俗改革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銷售紙人、紙馬、紙房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喪葬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宗教教徒按照宗教傳統習慣舉行喪葬儀式,只限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設立遺體告別場所,不得開展殯葬服務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殯葬改革中以身作則,移風易俗,厚養薄葬,實行火葬,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十五條 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殯葬事務的監督。各社區、居(村)委會對轄區內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三十六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熱情服務,合理收費,完善服務項目,提高服務水平。
禁止利用喪葬服務敲詐勒索喪主。
第三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殯葬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勞動,禁止侵犯殯葬工作人員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火葬區內原有墓地及散墓,不按規定時限遷移或就地改造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民政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有將遷出、平毀的墳墓返遷或在原地重建,或違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違法占地建墳墓行為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設置殯葬服務設施和服務機構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該公墓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放處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工商、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憑據死亡證明和火化通知書而對遺體進行火化、埋葬的,由市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太平間開展殯葬經營活動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非殯葬服務機構的專用殯儀車運尸,由市民政部門按照《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需查扣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喪葬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在非指定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喪葬活動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醫院舉辦遺體告別活動,辦理殯葬業務,出售殯葬用品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利用喪葬服務敲詐勒索或亂收費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阻礙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因喪葬活動嚴重影響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殯葬服務的內容基本服務
非營利定價
根據殯葬服務需求特點,《意見》將殯葬服務區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
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務。
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考慮財政補貼情況,按照非營利原則從嚴核定。
延伸服務
為此,《中國經貿聚焦》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一致認為:中國殯葬體制本身的弊端才是“元兇”,亟待出臺《殯葬法》完全改變現有病態的殯葬體制,才能緩解這場看不見的危機。
“個人承包和經營不適合進入公墓市場”
根據相關規定,中國的公墓建設分為兩類:經營性公墓與公益性公墓。目前國家允許多種投資主體進入公墓開發和經營市場,包括民營資本的進入。然而,有一些民營機構表面上是集體所有制、其實質上是個人承包制,他們為了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容易出現一些不規范經營等行為。
為了避免墓地開發經營的個人化,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出臺了明文規定,在法律上增加或提出相關禁止條文。上海理工大學教授喬寬元是這方面的專家,他在接受《中國經貿聚焦》記者采訪時舉例說,“去年臺灣有關方面修改了相關法規,明文規定不允許個人經營公墓。這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他進一步提出,目前在中國的公墓開發經營權并不適合交給個人承包和經營,公益性墓地更是如此,但法律法規上對此并未設有詳細的界定,成為公墓市場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高價墓地由此而“誕生”。
為什么個人承包性質不適合進入公墓市場呢?喬寬元解釋,這與公墓的使用期限有關。目前中國各地的公墓使用期限不一,有的地方是50年、有的是70年,這已經超過一代人正常的工作年限,很難延續和持久,不利于公墓常年的維護和管理。另外,因個人行為缺乏監管,萬一席卷巨款跑路了怎么辦?
雖然目前還未發生此類事件,卻危機重重。這與公墓使用年限之爭議有關。早在去年年初,國家民政部提出修改《殯葬管理條例》,其中針對于公墓使用年限的問題,社會各界爭議較大,至今也未能達成一致,修訂工作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據介紹,目前中國公墓的購買費用包括兩個部分:墓穴的使用年限的費用;墓地的維護和管理費。前者的期限一般分為50年和70年;后者主要指公墓每年的管理和維護費用,相當于墓地的“物業管理費”,此項繳費期限在各地不一,有的地方是20年,有的地方則為10年。
以上海為例,上海公墓使用年限為70年,時間顯然過長。為此,上海市民政部門曾提出對公墓規劃進行研究,喬寬元參與了此項工作的研究。經過反復考量和調查研究,課題組提出了“20+10”的方案。
“這是按照代際年限來計算的,解放初期上海的代際時間為20年,當時上海市民的平均結婚年齡較早,20年基本可形成祖孫三代人口,讓孫輩來處置祖輩的墓地比較理性。”喬寬元對記者說,上海實行計劃生育以來,代際時間便延長至30年了。也就是說,在30年中上海的一個家庭可形成祖孫三代的人口,孫輩也有足夠有能力來處置祖輩的墓地了,受到中國倫理孝道風尚的阻力較小。
但由于這涉及到法律等方方面面,無法一蹴而就,后來也沒有了下文。
“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中國的公墓市場帶有非常強烈的中國特色。自上個世紀90年代起,中國的公墓市場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其目的是為了改善公墓國有企業的僵化局面。
但這并沒有改變墓地價格高企的局面。“《殯葬管理條例》雖然不限制民間資本進入殯葬業。但在現實中,民政部門對推進這一領域的市場化和自由競爭并不積極,民政部門仍然是殯葬業的經營主體。”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如是說。
同時,民營資本介入殯葬行業,并未能打破公墓的自然壟斷格局。比如一個縣城不可能有多個公墓,就算有兩個公墓,也形成不了競爭,如此,又形成了自然壟斷。高價墓地問題的根本市場并未完全開放,政府壟斷是主因。
針對于此,現任北京工業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研究所所長、教育部文化產業重大項目評審專家王國華指出了中國公墓管理體制的弊端。在接受《中國經貿聚焦》記者采訪時,他坦言,“我們政府身兼兩職:既壟斷市場、又要負責監管,一會是運動員;一會又是裁判員,這怎么能管得好?!實際上,目前公墓多數是由民政部門轉包給私人經營管理,由私人從中推高墓價,而民政部門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參與‘分紅’。”
“也就是說,現在的公墓開發和經營權仍在政府的手上,還是由政府說了算。這個市場只向少數人半開放,與房產開發商一樣,只有熟人才能進入,而他們會把高額利潤轉加在買家身上。”
王國華告訴記者,1990年之前,中國的公墓大多是由民政部門下屬的機構管理和運行的,屬于事業單位。但當時該行業服務水平很差,殯葬種類單一。為了提高該行業的質量,才默許了民營資本進入。“而實際上,只有少數與主管部門有關系的人才能拿到公墓經營權,一旦拿到了墓地土地開發證,就發了!現在哪個搞墓地的老板不是開寶馬?”
“政府應退出經營、不應與民爭利。只有完全開放這個市場,讓陵園之間形成競爭,才能遏制墓地高價的難題。”王國華解釋,當然對于這個設想,也有人會擔心,一旦完全開放這個市場,在城市里會不會出現到處都是墓地的尷尬呢?其實不然,存在即合理,如果在一個地區存在過多的墓地,供大于求,市場就會優勝劣汰,老百姓的選擇余地大了,墓地的價格也就會降下來,最終受惠人還是百姓。
另外,據記者了解到,從1997年起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圍繞著“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進行,規定“火葬”是中國殯葬改革的長期方向。但是,這在現實中助推了片面追求火化率的傾向,對火葬區和非火葬區的劃分也“一刀切”,而不考慮公眾的實際需要,間接提高了一些地區的殯葬成本。
亟待出臺《殯葬法》
“現有的《殯葬管理條例》,已經無法適應遏制‘暴利’的現實需要。”對于殯葬暴利的現象,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通過她在黑龍江、貴州、上海三地的調研情況看,殯葬業“暴利”現象的確存在,
據介紹,《殯葬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立法等級過低,與《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上位法也不能很好地銜接,因此需要以《殯葬法》的形式提高其立法層級,既有利于民政部門對殯葬業的長遠監管,也能落實對人權更好的保護。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廣泛宣傳,提高廣大群眾殯改意識。為促使殯葬改革工作深入人心,取得群眾支持,縣政府多次召開殯改領導小組成員會,各街鎮鄉及相關部門加大了農村殯葬改革宣傳工作力度。8月11日,召開了全縣殯葬改革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了市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對農村殯葬改革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縣民政局及時制定了農村殯葬改革工作方案,各街鎮鄉和新聞單位充分利用廣播、橫幅、巖標、版報、電視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大力引導喪者家屬規范喪葬行為,自覺抵制封建迷信活動,革除喪葬陋習,群眾的殯改意識有了較大提高,為進一步做好農村殯葬改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強化措施,確保農村殯改工作落到實處。做好農村殯葬改革工作,既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又是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全縣各級各有關部門把殯改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切實加以推進。縣民政、公安、工商、國土、林業、市政、衛生、文化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抽調專人,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堅決逗硬。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極壞的人和事,嚴格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和市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進行嚴厲查處。今年5月,中敖、三驅、寶興、雍溪、郵亭、高升、高坪等鄉鎮對20起違法土葬進行了強行起尸火化;今年3月龍崗、龍水、珠溪、萬古、國梁等街鎮鄉對亂埋亂葬、骨灰裝棺埋葬的人和事按照《條例》規定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通過強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縣殯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1—8月全縣死亡3505人,火化2040具,火化率達58%,較去年同期上升5.18個百分點。全縣殯葬火化率呈現出持續上升的良好勢頭。
(三)嚴格執法,認真治理違規收費行為。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各街鎮鄉堅決執行公民在火葬區死亡實行火葬的規定,定期通報死亡人口火化的數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嚴禁“以罰代化”的現象發生。對拒不遵守《條例》和《辦法》,違規土葬的,嚴格按照《條例》、《辦法》和《通知》要求依法進行強制改葬。其強制改葬所產生的直接費用,由各街鎮鄉向責任人據實收取。對拒不交納強制改葬直接費用的,由各街鎮鄉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執行;對在殯改工作中違規收費、營私舞弊、中飽私囊的行為,一經發現堅決查處,絕不手軟。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殯葬改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干部群眾對殯葬改革工作的認識不夠到位;二是由于受長期殯葬習俗的影響,殯葬改革工作推進難度較大;三是殯葬改革工作發展不平衡,特別是一些較偏遠地區工作難度大,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根據《條例》和《辦法》要求,我縣在2002年開展了殯葬違規現象集中整治行動,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鞏固集中整治殯葬違規現象取得的成果,推動農村殯葬改革工作穩步發展,下一步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落實責任,嚴格考核。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嚴格目標考核,確保責任明確,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1、各村(居)支兩委高度重視,將殯葬管理工作納入綜合目標考核,做到有計劃、有總結、有專人負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和管理網絡,完成各項殯改目標任務(5分)
2、火化率指標達100%(10分)。
嚴禁骨灰裝大棺埋葬, 骨灰裝大棺埋葬視為土葬,不計火化率。凡發現和接到舉報遺體土葬或骨灰裝棺土葬的,要嚴肅查處。對各村自行查處并整改到位的不扣分,由鎮責令查處并整改到位的扣5分,發現未上報未查處遺體土葬的取消當年的考核資格。
3、骨灰入墓率達100%(按程序報批,經市殯葬管理所批準,并派專人監督按指定地點拋灑、深埋、樹葬或寄存也算入墓率)(20分)。
4、加強村級公益性公墓的規范管理,完成xx年村級公墓的規范化建設目標任務,加強對已規范化建設的村級公益性公墓的綠化管理。(30分)
(1)完善公墓管理制度,確保不出現違法經營(未經批準不得接收非農業人員骨灰安葬);
(2)做到村有公墓標志碑,在村公墓之外不得見墓立碑(包括遷墳和包墳);
(3)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控制墓穴占地面積長×寬=1㎡,嚴禁立大碑、筑大拜臺,裝大棺;
(4)出現殯改違規重大事件信息立即報送鎮社會事務辦,發現和接到舉報遺體土葬或骨灰裝大棺土葬的,要嚴肅查處,積極配合做好起尸火化工作,骨灰裝棺未查處及不報送事件信息的每次扣10分;
(5)村委會指定專人監督骨灰處理,監督骨灰安葬情況(含死者姓名、埋葬地點、時間、墓穴占地情況、裝骨灰的物品、監督人員簽名等)有記錄;
(6)逐步推行樹(花)葬、深埋、拋撒等新方式處理骨灰;
(7)按照市政府安排,完成村級公墓規范化建設任務;
(8)加大公益性公墓綠化力度,對已建公墓進行全面綠化。
5、加大殯葬管理力度,及時配合查處違規行為(15分)。
(1)各村必須有殯葬信息員,各村轄區內出現死亡人員或其他與殯葬相關事宜,應在24小時內上報鎮社會事務辦;(5分)
(2)轄區內出現死亡人員,村支書、主任要親臨現場,做好死者家屬的工作,按照殯葬管理相關規定動員其家屬做好火化工作。(10分)
6、規范完善殯葬工作檔案管理,長期保存死亡火化報表,按要求參加會議,確保信息暢通和情況快速反饋,及時研究處理殯改問題,避免處理不當造成上訪案件。(5分)。
7、加強喪事活動管理,切實做好本村內喪葬用品規范管理工作。強化喪事活動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合理安排群眾祭奠活動,要求死者家屬須簽訂城區禁放煙花爆竹承諾書,爭當文明市民,在春節、清明期間,根據本村實際情況采取措施,杜絕一切祭奠引起的火災安全事故(5分)。
8、認真配合衛城殯葬管理執法隊實施骨灰憑證領取制度,嚴禁村(居)委會及轄區內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骨灰領取證明,違反的及時查處。對存放家中的骨灰嚴格監管,對偷埋亂葬的及時查處。對骨灰拋灑、深埋、樹葬的,按程序報批,并聯系鎮殯葬管理執法隊參與實行監管(5分)。
10、積極開展殯葬法規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切實有效的宣傳形式,使殯葬法規廣為人知(5分)。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殯儀活動。以及從事殯葬設備、設施及喪葬用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殯葬管理實施積極地、有方法地推行火化。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推行火化。福貢縣、貢山縣暫推行土葬改革,瀘水縣、蘭坪縣建設殯儀館。待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殯儀館項目并建成殯儀館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
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殯葬管理機構在同級民政部門領導下。
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財政、物價、國土資源、司法、建設、林業、環保、衛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第六條宣傳、文化、廣電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及其他組織。
每年的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殯葬服務質量。
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各縣殯葬管理執法隊。依法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執法工作。
社會各界應給予大力支持。第八條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對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與管理
第九條火葬區。可用機動車輛接送遺體到殯儀館火化的城鎮和農村等區域。
第十條火葬區的劃定和調整。經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第十一條火葬區的公民死亡后。應當實行火葬。因特殊情況需將遺體運往異地的應當經死者家屬申請,由所在地縣民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二條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殯儀館應當出具火化證明。遺體火化后。
第十三條火葬區遺體要在10日內火化。延期火化要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批準。患污染病死亡的遺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四條遺體保管、火化等相關費用由家屬承擔。由發現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從社會救濟經費中支出。
因辦案需延期火化的遺體保管費用由決定延期火化的單位或申請延期的個人承當。
第十五條喪屬無火化證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喪葬費、撫恤費。
應在當地民政部門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公墓內埋葬。火葬區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實行土葬的公民死亡后。
第三章骨灰、遺體與公墓管理
第十六條推行火葬的區域建立經營性骨灰公墓。
第十七條禁止將骨灰裝棺后再進行土葬。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應當實行火化的遺體提供土葬用地。
第十八條土葬改革區死亡公民的遺體依照當地政府規定。不得亂埋亂葬。
第十九條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依照有關規定報批。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轄區內的荒山、荒坡、非耕地上規劃公墓。具體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林業、土地部門提出。
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第二十一條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并報級民政部門備案。
由建墓單位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和從事公墓經營活動。
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經批準建立的經營性公墓。發給《公墓經營許可證》建墓單位憑《公墓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費、護墓管理費收費規范。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耕地、有林地、風景名勝區、文物維護區、主干道路兩側及水庫、河流、湖泊、水源維護區附近安埋骨灰、遺體及建造墳墓或公墓。上述規定區域內已有的墳墓。其余的應當限期遷移或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喪事管理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火葬區制造、銷售土葬棺材。
第二十六條提倡文明辦喪事。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喪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殯儀館、公墓單位等殯葬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殯儀館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不得錯化或丟失遺體、骨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