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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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鏈式審計”的方法運用
按照經濟責任審計“從履職入手定思路,從責任入手查問題,從行為入手取證據,從人和事入手做評價”的審計思路,鏈式審計方法的運用核心應從“責任”入手,即:責任到哪里,審計到哪里,圍繞“一條主線”、沿著“兩條路徑”、把握“三個環節”開展實施,即:以履職過程為主線,沿著決策過程和內控機制的兩條路徑,從決策、執行、效果三個環節充分把握責任的形成及責任界定。在選擇審計的切入點時,由于高管人員的責任事項主要涉及由其直接決策或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所以,鏈式審計方法應從“決策審計鏈”開始切入,按照決策從上至下的傳遞環節進行查證,從決策、執行、效果三個方面判斷其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具體運用上應選取被審計對象直接決策或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進行實質性驗證,主要驗證重大決策事項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風險性和效益性,同時結合其業務經營發展狀況進行對比映證。在重大決策事項樣本選擇上應以綜合分析和問卷調查為基礎,通過審閱黨委會、辦公會、貸審會等會議紀要和相關業務經營分析報告、風險分析報告,全面、綜合分析被審行業務發展特點和被審人履職中的亮點,從宏觀層面和治理層面揭示業務經營和發展中的不足,繼而較快鎖定審計重點。同時,有針對性地編制貸審會、財審會等決策執行情況調查表,交由被審計行相關部門進行全轄核查,審計人員根據反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從中發現具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從中選取樣本。在實行“行政管理鏈”審計時,除查閱相關部門職責、崗位分工文件、授權文件外,還要多方面開展訪談,通過與各層級干部員工的分層訪談,從不同層面了解被審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部門和崗位制約情況、部門間協調情況、廉潔從業情況等。通過對公文流轉的審計,則可以比較直觀地查證被審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審計樣本確定后,各條線業務審計應按照“業務流程鏈”開展,對審計發現問題按照業務環節和授權范圍介定責任,在開展業務流程審計之前,應結合其戰略方向和業務發展特點,對條線業務進行總體分析把握,做到有的放矢,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分析成因,合理界定責任。
一、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涵義
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財經崗位人員任職期間所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實施的審計監督。
對這一概念可以理解如下: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主體和其他審計類型相同,都是各級審計部門;審計的客體是擔負經費物資計劃、分配和使用管理的非領導職務人員;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財經崗位人員任職期間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審計的目標是加強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提高經費物資使用效益,監督財經崗位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對財經崗位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二、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重要性
1、加強經費使用管理的需要
隨著國家建設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對未來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審計只有不斷地改革創新,適應新情況、新變化,才能繼續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管理工作。近年來,國家經濟投入逐年加大,財經崗位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能作用日益突顯,但對其履責的監督管理卻一直是個薄弱環節,財經崗位人員不作為、不盡責行為越來越多,甚至觸犯法律法規,給經濟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對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來規范財經崗位人員的履責行為。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可以督促相關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提高綜合能力素質,從而達到加強經費使用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的目的。
2、監督財經崗位人員正確用權的需要
隨著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國家經濟投入不斷加大,經費被逐級分配到各級單位使用管理。財經崗位人員普遍擔負著經費物資的計劃、分配、使用管理等職責,擁有著非常重要的建議權和執行權。這類人員管理使用的經費物資越來越多,權力越來越大,責任越來越重,但與之相配套的監督管理機制卻尚未建全完善。隨著財經崗位人員手中權力的日益膨脹及思想防線的松動,出現了利用權力搞權錢交易、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現象。近年來,多起經濟案件的發生證實了這一點。由此可見,針對財經崗位人員建立有效的審計監督機制非常必要。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是加強財經崗位人員監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通過審計監督可以起到預警監督作用,達到促使財經崗位人員正確用權的目標。
3、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
胡主席強調指出,堅決懲治腐敗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有效防止腐敗更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抓好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是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努力建立教育、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可見,審計監督在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最后一道“關口”,使命光榮,責任重大。通過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可以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審計監督體系,達到健全優化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目標。
三、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對策思路
作為一項探索性的審計監督制度,如何在實踐工作中很好地組織實施是研究的關鍵。對此,本文從履責審計的組織領導、對象選取、重點內容等方面,探討了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對策思路。
1、強化審計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組織機構,加強履責審計組織領導,是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有力開展的堅強后盾,也是確保履責審計工作取得切實成效的重要保證。
(1)確立履責審計組織機構。建立履責審計組織機構是強化履責審計的組織保證。由于履責審計工作的綜合性和審計過程的復雜性,必須建立專門的履責審計組織機構來領導、組織、計劃、協調和實施審計工作。目前,我國已相應建立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鑒于在人員組成、機構設置方面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的共同之處,建議履責審計不單獨設立組織機構,可依托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完成工作,并明確履責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而強化對履責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2)堅持黨委統領履責審計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是搞好履責審計工作的根本保證。堅持黨委統領履責審計工作,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必須由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長;二是年度履責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對象的選定,須經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報本級黨委審批確定;三是實施履責審計必須由分管領導直接帶領組織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組要及時向本級黨委匯報有關情況;四是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要經本級黨委研究審定;五是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向本級黨委報告年度履責審計工作情況。
2、確定審計重點對象
目前,審計工作形勢嚴峻、任務繁重,只有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科學、合理、有針對性地選取審計對象,才能切實提高履責審計的質量成效。
(1)選取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大的審計對象。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多的財經崗位人員,權力較集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所涉及的經費物資數額較大,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嚴重。另外,此類人員擁有的職權通常較大,較易成為被拉攏腐蝕的對象。因此,按照審計工作重要性原則,在選取履責審計對象時,應當優先選擇長期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多的財經崗位人員,以增強履責審計的針對性和效益性。
(2)選取任現職時間較長的審計對象。任現職時間較長的財經崗位人員,對于本職業務工作已比較熟悉,工作熱情難免有所下降,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有所減弱,隨之帶來工作標準和成效降低。另外,財經崗位人員在同一個崗位工作時間較長,對周圍環境較熟悉,如果缺少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出現行為的可能性較大,較易成為不法分子尋租的對象。因此,應當把任現職時間滿三年以上的財經崗位人員作為重點審計對象。通過審計強化對被審計人員的監督管理,起到鞭策和警示作用,促使被審計人員在同一個崗位上更好的履職盡責。
(3)選取負責專項工作任務的審計對象。專項工作任務具有時間緊、任務急、標準高的特點。由于專項工作任務屬于階段性工作任務,專項經費的使用對于專項工作任務以外的事業任務影響不明顯,容易隱藏漏洞,不易通過常規審計發現。因此,審計部門有必要把時間緊、經費投入多的專項工作任務納入履責審計的視野范疇,把分管專項工作任務經費的財經崗位人員作為履責審計對象的重要方面。對于已完成的專項工作任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有選擇的安排履責審計。
(4)選取群眾有不良經濟反映的審計對象。經濟領域的舞弊現象種類繁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靠審計部門常規審計發現的問題十分有限。各級審計部門必須通過多種渠道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群眾的不良經濟反映就是審計部門獲取不良經濟情況的重要渠道,是選取履責審計對象的重要依據。在選取有群眾不良經濟反映的審計對象時,審計部門應當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確定審計對象,切不可盲目采取審計行動,對他人造成消極影響。
3、把握審計重點內容
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重點是考查被審計人員任現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履責審計的內容一定要貼近和能夠反映出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1)財經法規制度落實情況。一是掌握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學習相關領域財經法規制度是否及時經常,是否熟練掌握與本職業務相關的國家財經政策法規,理解財經法規制度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是否與上級的政策精神相符、相一致。二是完善財物管理配套規章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在分管經費物資范圍內,有無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和統一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財物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分管經費使用審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是否存在制度隱患或漏洞。三是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是否嚴格落實國家財經政策法規、行業規章和本級各項配套措施,是否存在違反政策法規搞變通、執行不嚴、搞土政策等問題,有無落實不嚴、執行不力等問題。
(2)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情況。一是分管經費預算編制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編制的分管經費預算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黨委經費決策意圖和年度工作計劃;各項經費投向投量是否準確,保障重點是否突出,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大額預算項目是否經過研究論證,預算內容是否合理完整,有無虛列預算項目、擴大開支規模等行為;預算審批程序是否規范,有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私自變更預算等行為。二是分管經費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分管經費預算,是否存在擅自調整、私自改變預算項目、內容、經費標準、數量等問題;被審計人員對下資金撥付是否及時足額,有無不按進度撥付、拖欠經費、克扣經費、不落實經費等問題;年中分管經費預算調整是否合情合理,審批手續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隨意調整預算情況。三是留用經費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審查本級分管留用經費使用管理是否嚴格規范,被審計人員承辦的各項經濟業務是否存在審批手續不全、依據不充分、程序不規范或越權、越職辦事等問題;重點關注物資集中采購、招投標、合同簽訂、大額經費支付、行政消耗性經費開支等經濟業務的審查,突出對各類經濟業務細節和過程的詳查。
一、基本情況要凸顯總體,突出重點
第一,基本概況。簡要概述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時間和分管工作等。這部分要簡明,主要是做好背景說明。第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可以采用匯總描述,列表說明的方法。財政財務收支要給人一個整體印象,不必過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應單獨說明;重點資金和重點項目情況可做詳細說明。一般采用列表的方式,不用多費筆墨,一目了然,而且便于分類比較。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業績或重要榮譽也可在基本情況中概括說明,予以輔證,體現經濟或社會效益情況。第三,審計實施情況,不用過多篇幅,交待清楚,重點說明就行。基本情況的重點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財務狀況、財務成果的反映上,不必篇幅過長。
二、審計評價
由于審計對象所處單位行業、性質、級別不同,評價內容、評價標準也各不相同,如何才能客觀公正地做好對審計對象的評價,特別是準確反映領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業績和表現,一直是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長期以來探討的課題。
結合近年來經濟責任工作形勢發展和審計業務視角轉換,筆者認為應注意三方面問題:
第一,評價的內容可以適度拓展。現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圍繞會計信息的質量(真實性、完整性),財經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來進行評價。但多數仍停留在財務層面,真正涉及績效評價的不多,為什么?一方面是沒有掌握更多關于工作成效的信息、資料,評價缺乏內容的支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評價標準的缺失,導致無法把握評價的度,即“量”和“度”的問題。而績效評價不僅是審計工作的方向,也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評價衡量干部業績的需要,因此,審計內容要向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方面拓展,搜集的信息不僅僅局限于財務信息,要向業務、行政、社會信息延伸,這就要求審計方法也要多樣化。只有跳出傳統審計方法的束縛,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資料,才能進行分析研究,透過財務信息看效益。
第二,評價方法可以多樣化。可以定性評價,也可以定量評價,最好采取寫實的辦法,必要時引用一些數據或例證。注意在評價中引用數據,其來源應有一定可靠性,一是經審計確認的;二是政府公告的;三是社會公認的;四是被證明了的。運用例證,則要注意所舉例子要典型,有代表性,能夠支撐觀點。
第三,運用審計分析。對于一些出現問題較多或比較復雜的單位,要注意綜合分析,從體制、政策、管理、觀念上以及內外部環境上進行分析,指出原因。把原因分析運用到評價中,有利于客觀地反映情況,分清責任,一方面能讓政府和組織部門更加清晰深刻地看到問題的本質,另一方面也更容易讓審計對象認可接受。原因分析應有一定政策水平,注意要實事求是,切中要害。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的表述,結果報告應簡潔明了、條理清楚、重點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環節:
一是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準確指出問題性質,只講結果,不講過程;二是引用法律法規,點明法規名稱、條款即可,不用詳細引用具體內容,重要或復雜問題需交待清楚的除外;三是問題金額統一使用萬元單位,便于閱讀;四是問題要分類歸納,不必逐一列示,同類性質或某一個方面的問題匯總反映,具體列舉。在問題的篩選上,可以有所取舍,突出主要和重要問題,一些金額較小、性質輕微,與個人履職無關,不影響主流的枝節問題可以不在結果報告中反映,以免顯得瑣碎和凌亂。相反,這部分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寫詳細,便于被審計單位進行對照檢查,逐一整改。特別要提到的是,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一定要細,因為是征求審計對象意見的,過程、結果、定性、依據都要交待清楚,便于正確理解和核實認定,出具正式結論就可以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濃縮和概括了。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發展的三個階段。風險導向審計是以被審計單位風險評估為基礎,綜合分析評審影響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因素,并根據量化的風險水平確定實施審計的范圍、重點,進而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一種審計方法。本文從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下文簡稱任中審計)不同于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審計的特點出發,探討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動因、具體應用及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面臨的挑戰。
一、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動因
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是任中審計區別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特點與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優點的有益結合,推動任中審計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的轉變。
(一)與離任審計相比,任中審計具有三個特點
1.任中審計更強調事中監督
任中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的某一時點對其任職以來到審計時間點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既是對既定履職情況進行客觀評價,更是通過對前期的履職情況的評價,揭示出企業運營過程存在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和風險。任中審計,為保證經濟責任人整個任職期間資產安全,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經濟效益提供了一項有效的事中監督機制。
2.任中審計更著眼于預防監督
任中審計,雖然也對經濟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但是其評價是對前期履職情況的階段性評價,而非蓋棺定論。因此任中審計目標雖然也涵蓋履職情況評價但更多的應該著眼于發現問題、揭示風險,充分發揮其預防、教育、規范、監督的作用,盡可能減少損失。任中審計的根本著眼點應該是預防風險擴大、防微杜漸。
3.任中審計成果更易落實整改
任中審計“確認業績、揭示問題、完善監督、改善管理”,是新形式下對經濟責任人實施間接控制和監督的重要措施。開展任中審計可以充分發揮審計的威懾作用,有利于經濟責任人廉潔自律,達到企業與經濟責任人雙贏的目的,有利于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干部的各方面能力,客觀公正的考察選拔。正因如此,任中審計發現的問題、揭示的風險被審單位整改壓力更大、整改效果也更明顯。
(二)與財務收支審計相比,任中審計更具高度、全局性
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是任中審計的一項基本內容。財務收支的專項審計主要關注的是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財務支出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資產安全完整性。任中審計關注的屢職期間經濟指標情況、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重大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況,以及廉正情況。從審計關注的重點可以看出任中審計更具高度、全局性。
風險導向審計在指導思想上更注重與組織目標的契合,要求內審人員從戰略系統觀的角度對組織面臨的風險進行分析、測試和評價,以確認組織的風險控制是否保持在可接受水平之上;在具體的審計思路上,運用“自上而下”的思路,實施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導向下的邏輯推理,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時間、范圍、重點和程序;在審計重點上更注重于對整個組織運營環境和所面臨風險的分析;在審計方法上,風險導向審計廣泛運用分析性測試方法,對收集到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基于對任中審計不同于離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內容、審計目標的認識,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的優點,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更容易實現任中審計的事中監督、著眼預防,從更具高度和全局性揭示風險,出具審計報告。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應用
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應用,主要是在計劃組織實施任中審計時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遵循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程序。下面以某市級通信企業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為例,分析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運用。
(一)任中審計的總體風險評估
通信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行業,受到國家整體經濟形勢的影響,整體經濟好壞會影響著企業與個人對通信服務的需求,進而影響通信行業整體發展狀況。通信行業環境在行業監管強弱、競爭強弱等方面對通信行業運營商發揮作用。運營商規模大小、實力強弱、在某一地區的競爭地位左右著運營商對經營行為與經營策略的選擇。運營商作為國有控股企業,業績考核的壓力層層傳遞到每一個具體的運營企業。業績考核作為企業領導升遷、獎懲、評價依據,象一根無形的指揮棒,左右著企業經營層對具體經營行為的選擇。通信行業轉型,不斷挑戰著領導對新業務的認知能力、對新風險的把控能力。從總體環境、行業環境、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業績考核壓力等內部環境出發,在任中審計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企業的總體風險:
1.新業務帶來風險
(1)轉型業務。轉型業務是運營商由服務提供商向綜合信息運營商轉變的選擇,是在面臨語音業務流失情況下,對自身產品服務的一次突破。盡管所提供轉型業務依托于原來提供服務的通信行業之上,但是更多進入的是通信行業與其他行業的邊緣地帶。企業對業務發展模式的選擇伴隨著不同的新風險。
(2)移動業務。企業進入移動業務領域,缺乏移動業務實際運營經驗,對移動業務發展規律認識有一個漸進的過程,會面領新的挑戰。移動業務更多的是針對個人消費者,對消費者消費行為分析不徹底,可能導致新增用戶緩慢,舊用戶流失加快風險。在全業務發展中,融合套餐設計、分攤政策是否合理,融合套餐的推廣,是否會存在加速移動業務對自身固網客戶價值替代等風險。
2.龐雜的IT支撐系統帶來的風險
通信運營商各類系統多,各個系統間數據流轉、鉤稽關系建立復雜。比如電信繳費充值卡,從制卡出售到用戶消費先后經歷了電信卡平臺系統、充值到個人帳戶進入銷帳系統、消費后系統銷帳,在財務上先后反映為電信卡余額、預存款余額,以及對用戶欠費的沖銷。
3.業績考核壓力帶來的風險
績效考核與企業負責人的獎懲升遷關系密切。由于整體環境帶來的行業繼續增長的壓力,股票市場上股東對投資回報的要求帶來的利潤的壓力和壓縮成本費用的壓力,都可能導致負責人在經營策略選擇上對高風險項目的產生偏好。同時,業績壓力大小,容易成為企業負責人突破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會計處理凌駕于內控制度之上,造成總體風險偏高。
(二)任中審計的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風險評估
在評估了被審計單位的總體風險后,將識別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的錯報領域相聯系,考慮識別的風險造成后果的程度是否重大。同時考慮對識別的風險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根據識別的總體風險,在任中審計中應該重點關注以下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風險。
1.識別的新業務風險,可能帶來的認定層次風險
(1)收入的分類、準確性、完整性、截止認定恰當與否。在審計中重點關注收入的是否記錄到恰當的分類,記錄的金額是否準確,是否所有發生的新業務均已經包括在內,所有確認的收入均是當期應該確認的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情況。
(2)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存在、權利、完整、計價恰當與否。在審計中重點關注是否按照資產、負債確認的條件合理確認了新業務的應收、預收賬款;是否存在未遵循事先確認的計費規則,對不應該確認收入的部分確認了收入,從而虛增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按照系統的合理的方法分攤確認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導致的預收賬款的虛減與虛增。
(3)系統集成業務尤其應該關注固定資產的存在和權利: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存在(因為系統集成業務形成的固定資產很多在客戶端,可控性比較弱),對記錄的固定資產的擁有和控制的權利是否充分。
評估以上認定層次的風險重要程度,是否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2.考核壓力帶來的風險,可能帶來的認定層次風險
(1)收入的發生、截止認定。發生的認定主要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拆機規定,對超過拆機時限的是否及時拆機情況。因為電信業務的特點大量的采用用戶預存款模式發展業務,在面臨考核壓力的情況下,更可能采用提前分攤預存款,或者將本應該分期確認收入的業務列作一次性收入,提前確認。
(2)成本費用的截止、完整、分類認定。在面臨收入壓力大,成本費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者可能通過分類將一類費用計入另外一類費用,影響分類認定;將已經發生的費用部分確認為當期部分計入以后各期,影響完整性認定;同時將本期發生的成本費用全部在下期確認,違反權責發生制基礎,影響成本的截止認定。
(3)被審計單位在面臨考核的壓力時候,可能采取盡可能的多確認收入、提前確認收入,同時延期確認成本。隨著壓力的進一步增大,利潤的真實性風險將凸顯。
評估以上認定層次的風險重要程度,是否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三)任中審計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根據以上識別的報表層次重大風險和認定層次重大風險,進一步實施審計程序。對IT支撐系統帶來的報表層次風險要關注系統的并行記錄、驗收報告或者借助外部IT專家的力量對系統的可靠性進行評估;同時應該關注是否建立業務數據與財務記錄的日常稽核制度;對IT系統的有效性進行穿行測試,發現問題。對根據認定層次風險重要程度確認的報表層次的風險,以及其他認定層次風險,根據風險重要程度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設計和實施合適的實質性程序,合理應對風險,實質性程序與傳統審計方法程序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通過以上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的程序,審計人員應該基本明確在被審單位任中審計中應該關注的重點、從整體上對被審計單位風險作出合理的審計判斷。從實現任中審計目標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業績進行評價、發現問題、揭示風險,利于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和對以后業務發展中的風險防范。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可以使內審的出發點處于更高的高度,避免陷于某個具體事項的會計處理上。
三、任中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面領的挑戰
1.對任中審計所揭示風險缺乏明確風險評價體系
任中審計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評價尺度難以把握。審計評價是任中審計的基本內容。在對被審計單位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計中所揭示出的風險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所揭示風險已經采取的部分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產生的經濟后果,難以以明確的風險評價體系進行評價。
2.內審人員專業勝任能力
在任中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不但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良好審計基礎素養,對任中審計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有準確的認識和定位,同時必須具備以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開展審計工作的能力,將風險意識始終貫穿于審計過程中的各個階段。更好的立足于“上”,統觀全局,對被審對象的面臨經濟環境、行業環境、公司內部環境有充分透徹的認識。這對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內部控制機制是否有效
內部控制機制有效,是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基礎。隨著2008年新《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頒布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或者雖然已經制定了詳細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并未真正實際執行。公司是否進行內控制度的自評估,以及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應對企業發展中識別的風險。如果從風險評估中就發現被審單位內部控制相當薄弱,那么接下來的審計中就無法采用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開展審計工作。
4.內審人員獨立性對風險導向審計重要影響
內審人員相對獨立性對于內審人員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進行審計評價至關重要。內審人員應該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環境進行分析,對在風險評估過程中風險識別的充分性、風險評估的恰當性進行審計判斷,不偏不倚。對揭示的風險,根據風險的重要程度,實施恰當的進一步程序。因此在組成審計組時,要充分考慮成員對于被審單位的獨立性,避免因獨立性對風險導向審計造成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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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147-01
近年來,隨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深化,消防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常態化,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意識逐步強化,經濟管理工作逐年規范。但在領導干部結果運用上還存在著運用力度不大、效果不好等問題。部隊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運用,既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也關系到干部選用的質量,對部隊經濟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長遠發展都會產生較大影響。本文就如何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功能
1.細化領導小組職能。要進一步細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職能,將領導小組職能由宏觀籠統職能向可操作、可執行、具體化層面引深。如審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閱批審計報告,講評審計工作情況和階段性審計成果,研究確定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提出對審計人員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獎懲建議,安排領導小組成員對問題較多的被審計對象進行談話誡勉,督促有關審計意見落實等等。
2.整合優化部門合作環境。各級要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規律,按照各部門業務分工和管轄范圍,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分工及工作程序,降低組織協調的難度。要將由審計、政工、紀檢、財務等及部門負責人納入領導小組范圍,必要時,與經濟管理相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也要列入審計聯席會議,提高領導小組的領導力。要根據干部選任、管理、監督等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訂年度審計計劃和實施方案,審查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研究運用審計結果的具體方案,及時互通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定期向單位黨委報告工作,確保審計結果運用的完整性和不間斷性。
3.進一步提高意見落實質量。要加強審計意見的落實,采取掛牌督辦、實地督導、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提高審計意見落實質量。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黨委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在案。此外,被審計單位黨委還要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的財務、業務管理制度,杜絕審計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立和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保障制度
1.建立和落實“先審后離”制度。雖然審計法規對此未作出明確要求,但從實踐來看,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是審計結果得以運用的關鍵因素。審計部門在會同政工部門研究擬定出應審計的領導干部名單時,應對其擬離任領導干部優先安排審計,審計結果必須在干部調整命令宣布之前送達政工部門;年中若發生擬審計領導干部名單增減變化時,政工部門應保證給予審計部門足夠的審計時間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審計部門,以便及時調整審計計劃。
2.建立和落實信息反饋制度。要建立和落實審計情況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和審計結果運用反饋等制度,定期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向所在單位黨委專題報告。審計部門要及時向上級審計部門報送批準后的審計報告,向政工部門移交被審計領導干部審計報告表。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審計部門書面反饋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對未落實的問題原因要予以詳細說明原因。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要及時向經濟責任審計部門反饋,便于審計部門掌握情況制定下步工作任務目標。
3.建立和落實情況通報制度。審計部門要結合年度審計工作情況,以審計情況通報會、審計結果通報等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通報部隊官兵,增加審計結果運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官兵的監督。要及時通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處理結果,保障官兵的知情權。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要求、審計結果運用等內容納入年度黨委擴大會議工作部署,以引起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和參審單位的高度重視。
4.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應包括審計過失、審計結果運用過失和審計意見不落實等責任界定及如何處理等內容。因審計過失或隱瞞、截留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而造成審計結論嚴重失真的,應由審計結果提供人和直接參與審計人員負直接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結果匯報環節出錯導致沒有運用落實到位的,由匯報部門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意見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落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被被審計領導干部負直接責任,被審計單位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對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后果嚴重性分別實施紀律處分、誡勉談話等。
三、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方法
1.建立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應將對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基建工程審計和專項審計等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分類收集整改,建立審計問題及情況整改資料庫,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詳細記錄,便于后續審計時查找使用和借鑒。
2.加強宏觀督導。要定期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排序,選擇一些影響面較大、發生率較高的問題作為研究重點,深入剖析發生原因,及時向黨委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導性的整改或整改問題的宏觀建議,以引起各級黨委的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審計結果對部隊建設的促進作用。
3.強化監管措施。要定期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通過公安局域網和文件通報進行公布,不僅有利于官兵對被審計者的監督,提高審計執法的透明度,而且對其他領導干部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審計部門應合理劃分公示范圍,周密確定公示內容,嚴格設置查閱權限,經黨委審批公布。對一些熱點問題、焦點問題、傾向性問題、被審計單位屢糾屢犯的問題等,不僅要公開曝光,而且要限期整改,并反復追查其整改措施與結果。
參考文獻:
行政問責制是指社會公眾對政府的行政行為進行質疑,對不履行法定行政義務或未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一種制度。行政問責制其本質是對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對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責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經濟責任審計是行政問責的一種重要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定位。經濟責任審計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主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個人履職行為進行評價,界定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直接導致或間接影響經濟后果等行為應負有的責任。這一規定與行政問責的本質要求相吻合,為經濟責任審計向行政問責拓展提供了依據。那么,在對市縣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如何實施“行政問責”?筆者認為,第一明確問責主體。《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的有關職責”。從以上規定中可知,行政問責主要是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那么作為審計機關,既要問責又不能完全擔當問責角色,怎樣擺正自己的位置呢?一要嚴格審計執法,依法依規處理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二要加強審計工作中的透明度,對違紀違規問題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三要不越權處理,應按規定及時移送處理至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問責的相關部門。第二明確問責內容。除正確運用《審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有關問責規定外,還要關注《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了六種應當對領導干部問責的情形。六種情形中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的有三種,一是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二是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三是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第三完善問責機制。完善問責機制必須實現三大轉型。一是從行政問責向法律問責轉型。相對于法律問責,行政問責具有彈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法律追究堅持的是誰違了法誰就承擔責任的原則,具有直接性的目標性,其懲罰力度是明顯要強于行政問責的。二是從組織問責向個人問責轉型。有些違規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看并不是個人性質的,看似有組織性、系統性,但實施者卻是具體的人。實施全面問責的必要條件就是“法無例外”,堅持權力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確保所有責任人都受到懲處,避免責任追究“追下不追上”現象。三是從行為問責向后果問責轉型。有些違規行為從行為上看并不很嚴重,但是后果已經危害到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政府運作的有效性。行為問責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而后果問責則為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進一步掃清了障礙。
二、向“同步審計”拓展
市縣黨委是一個區域社會發展的最高決策層和核心,理應對其所在的市縣區域社會經濟的發展負有首要責任。“只審市縣長不審書記”的審計做法,不利于責任的完全落實。通過開展市縣長(書記)同步審計,將避免“只審市縣長不審書記”所帶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全面、不客觀,甚至有失公平的弊端。筆者認為,實行市縣長(書記)同步審計;應從以下三方面人手:一是完善規章制度。市縣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應和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同步進行,出臺市縣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性規定,使其規范化、制度化,并根據市縣黨委書記的職責特點,制定用于指導審計實踐的工作規范和操作指南,進一步明確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二是確定重點內容。由于職務分工不同,在對市縣黨委書記和市縣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的具體重點和內容肯定不同。對市縣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以黨委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為主線,以經濟決策權為重點,側重于檢查出臺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方針政策;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情況;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制定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效果;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對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以經濟政策執行權為重點,側重于檢查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經濟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和地方黨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況;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三是明晰權責分工。在對市縣長(書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必須采取“誰決策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來明確責任界定問題,要充分認識到權力在哪里,責任就在哪里,確定以責任為導向,在“問效”的基礎上“問責”。市縣長(書記)共同決策的,則由市縣長(書記)共同負直接責任;黨委書記應履行職責而未認真履行的,應負直接責任;黨委書記監督管理不力的,應負管理責任,市縣長應履行職責而未認真履行的,應負直接責任;市縣長在執行中管理不力的,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向“績效審計”拓展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審計工作的重心從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逐步轉移到績效審計上來了。當前,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拓展績效審計,很有必要。因為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干部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進而評價和鑒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這里的效益性與績效審計的三要素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致。筆者認為,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應該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建立評價體系。要衡量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須依據一個科學的評價體系,所以,能準確反映市場經濟活動效果、領導干部經濟業績,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評價體系的建立勢在必行。二要完善法律制度。從目前的情況看,績效審計在我國尚在起步階段,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的不多。《審計法》提到了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但沒有明確地提到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也沒有提到績效審計的內容,這給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進行績效審計帶來了一定難度。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條例》中將績效審計明確寫入,使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有法可依。三要衡量工作業績。衡量市縣長工作業績不僅要看經濟指標,還要看經濟指標變化對社會指標和環境指標變
化的影響和經濟活動結果對社會事業發展及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在進行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績效審計時應以促進市縣長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為重要目標,并確定以關注重要財政性資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查處問題和促進改革發展、完善制度結合起來的審計重點來衡量工作業績。
四、向“職務消費”拓展
職務消費,顧名思義就是國家公職人員履行公共職務而引起的各種公務消費開支的總稱,主要表現在公務用車、接待、出差、會務、辦公等費用支出。職務消費本身是跟公務有關且不可缺少的消費;雖然職務消費有其合理合法性,但是職務消費具有隱蔽性、難于界定和發現的特點,所以容易形成監督“死角”。由于有效監督不到位,致使職務消費中存在的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查處和解決,職務消費的腐化問.題越來越突出,越來越嚴重。因此,在市縣長經濟費任審計中拓展職務消費內容,已經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加強職務消費審計,應從以下四方面人手:一是加強制度審查。比如:在公務接待方面:應在飯店接待地點、接待金額標準、接待陪客人數有明確的規定。在公務用車方面,實行車輛編制管理、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燃油。二是加強執行監督。要加強對經費、票據以及財務制度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報批制度,堵住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及時糾正各種不規范行為。三是建立公示制度。要定期對領導干部職務消費進行公示,聽取有關部門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公示市縣長消費情況,尤其是老百姓比較關注的政府部門公車使用、辦公設施、公務接待、出國考察培訓等支出情況,使職務消費透明化、公開化。四是嚴格責任追究。對領導干部借職務消費之名,行之實或大吃大喝、鋪張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除追究責任外,還要按法紀、黨紀、政紀條規予以嚴肅處理。
2?郾突出經濟責任,深化化審計內容。我局確立了對鄉鎮黨委書記任期經濟責任以“經濟事項決策、執行監督、結果與績效”為側重點進行審計的思路。在對鄉鎮內部控制制度測評,財政財務收支、債權債務、資產保值增值審計的基礎上,突出了以下五個方面審計內容。一是經濟政策執行審計。我們把落實黨在農村的經濟政策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查閱了任期內鄉鎮黨委出臺、轉發的經濟政策文件和相關會議記錄,結合所涉及相關資金審計,重點對土地承包、農民減負、退耕還林、種糧直補、扶貧開發、救災救濟、農村低保等事關千家萬戶農民切身利益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看農民應該享受的各項惠農政策是否落實到位。二是重大經濟決策審計。我們在三個鄉鎮審計中,通過查看制度建設、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檢查鄉鎮是否建立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是否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咨詢制度;是否建立決策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抽查部分建設項目,查閱前期可行性調研論證、投資成本與效益分析、以及項目立項報批和招投標等相關資料,查證領導干部在決策中是否做到程序合法、過程民主、結果科學。從審計情況看,不同程度地存在決策制度不夠健全,程序不夠規范,資料不夠完整的問題。三是決策效益審計。主要審大經濟事項決策實施的效率性、經濟性、效益性和群眾的滿意度。選取部分項目,通過調查走訪、實地查勘、計算分析,對項目取得的實際效益與預期效益的進行比較分析,結合群眾滿意度,查證領導干部在重點項目決策、工程管理、經濟社會效益情況。審計后我們認為基本達到預期效益,修路、引水、移民搬遷、產業開發等項目群眾滿意度較高。四是行政執行力審計。查閱了鄉鎮黨委出臺的制度辦法,查證鄉鎮黨委對政府工作是否建立了科學合理的監管、考評機制,是否建立針對政府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制度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通過走訪干部職工、班子成員、人大代表、支書、主任,查證鄉鎮政府在落實經濟決策中的措施和辦法的效率性和經濟性。普遍認為書記、鄉鎮長執行力較強,效果也很好。五是廉政建設審計。對照鄉鎮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準則》,審查鄉鎮黨委、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廉政規定情況以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
3?郾創新審計方法,提升監督效果。一是審前調查與自查相結合。審計組在做好審前調查同時,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提供述職報告,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并提供自查報告,作為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參考。三個鄉鎮的6名被審計領導干部都按時向審計組提交了述職報告,3個鄉鎮也提交了自查報告,為審計組制定完善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提供了參考。二是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我們在做好三個鄉鎮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到縣考核辦、農業局、統計局、扶貧辦、果業局等單位查閱三個鄉鎮的考核結果文件,核實鄉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查閱被審計鄉鎮黨委、政府的會議記錄、計劃總結、經濟工作文件,對領導干部經濟事項決策過程和程序進行審查。深入建設工作、資金受益農戶等方式,對鄉鎮完成經濟工作任務情況、隱蔽在賬外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調查。我們對12個行政村,240多個農戶進行了走訪調查,對建設項目效益、惠農政策落實等情況進行了解。查出鄉鎮個別項目自籌資金未實行會計集中統一核算和部分工程未預留質保金等問題。三是個別談話和民主測評相結合。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設立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開展民主測評等形式,拓展調查對象,深化調查內容,接受群眾舉報。共發出測評票152張,收回152張,測評反映群眾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比較滿意。共談話36人次,了解到被審計領導干部工作任務完成、經濟決策、廉政建設等情況。四是查找問題與宏觀服務相結合。針對查出的問題,我們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從體制、機制、制度上探尋原因,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五是決策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在做好經濟事項決策過程、程序、合規、合法、民主、科學審計的同時,重點對資金量較大的項目進行績效審計,對黨政領導干部的決策能力和經濟活動的管理能力進行評判。對9個項目進行了效益分析。發現個別項目與預期效益有一定差距及改變項目建設內容等問題。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一、引言
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以此來反映其任職期間財政收支管理的實際情況。而受工作復雜程度、內部管理制度、審計方案以及審計成本等因素的制約,導致審計人員無法發現財政收支報告中存在的錯誤,從而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意見的公正性,使審計工作無法產生應有的效果。
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1.企業審計人員缺乏專業素養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性相對較強、審計范圍較大,因此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以及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水平。但目前,由于企業的審計人員專業知識不夠全面,就會使企業的審計工作開展困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發展。因此,企業就應該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既要懂得專業的審計知識,還要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的知識以及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還應該擁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與綜合分析能力。只有這樣企業審計工作才能夠順利開展。
①企業審計的方法具有局限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就是相關會計資料、單位的財政報表、各個專業領域各類資料以及相應的合同、招投標、物資、建設、工作報告等資料,然后審計人員對其進行仔細的分析與計算,由此得知相關人員的經濟審計情況。但由于收受賄賂、收受回扣、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履職不到位等各類問題無法從會計資料以及財政報表中發現,僅用現有的審計手段也難以對此進行查證,因此就需要相關執法部門利用特殊的審計手段對此進行調查,只有這樣才能夠順利的開展審計工作。
②企業經濟責任界定模糊
經濟責任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分別是:領導的直接責任和領導的主管責任。領導直接責任是指領導認同或者是領導批準的決策的經濟行為,而領導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沒有直接決定或者直接經管的經濟行為,兩者在責任性質上以及程度上都是不同的。但是,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這兩者之間并沒有明確界定。從法律上來說,可以將經濟責任分為兩種:故意責任以及過失責任。然而是否故意是對責任人心理層面的界定,在數據資料上面是無法顯示出來的,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故意與過失的界定也是十分困難的。
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控制對策
1.提高企業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大、要求高,以及涉及的問題較為復雜,審計風險也相對較大,因此就需要企業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以此來提高審計效率與審計質量,為企業的良好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首先,審計人員應該加強對各種專業知識的學習,因此企業就應該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從而從根本上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以及綜合素質,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其次,企業還應該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政治知識學習,在審計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可靠性,從而有效的規避審計腐敗的情況發生。
2.建立承諾制度
承諾制度是審計對象與審計人員雙方誠信的體現,對于被審計人員而言,應該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以及企業財政報表的真實性實行承諾,從而明確法律責任,從根本上避免因資料問題所帶來的審計風險。此外,除了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承諾保證資料的真實性以外,審計組長也要對審計方案進行承諾保障,以此來保證按照規定的內容以及操作流程進行審計工作,從而確保審計工作的真實性、可靠性。
3.統一審計標準
企業應該根據審計評價對象的不同,比如行政領導干部、機關領導干部、企業領導干部等設置出不同的審計評價體系。審計評價應該要將量化與定性進行有機結合,以此來對審計給予適當的評價,因此審計評價就應該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第一,語言清晰、簡潔,并且要通俗易懂,對被審計對象的審計結論要做條理清晰的歸納。第二,應該對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主要評價,而且要做到突出重點,不能夠僅從表面論功過。第三審計評價要客觀、公正的進行,不能將自己的主觀意識滲透到評價當中,從而影響審計評價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只有遵循以上三點審計原則,企業才能夠統一審計標準,為審計工作的展開提供幫助。
四、結論
審計工作作為企業內部進行管理的重要機制,其實質就是對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內部的各個部門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企業審計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能夠實現對企業運行機制的全面監控,使企業充分發揮優勢,彌補不足;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對企業的領導層進行監督、檢查,從而杜絕領導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影響。
參考文獻: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部門職能分工,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編制和審計等部門,同步聯動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此項工作在明年3月份開始進行,利用一年的時間,完成進點會議、檢查審計、匯總通報等工作步驟,圓滿完成全面工作。
二、檢查對象和內容
檢查對象為我市各縣市區和機關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拔、交流、免職、辭職、降職等離任的或在同一職位任職滿3年以上的,市級機關部門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以上的。“三責聯審”的主要內容包括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如下:
(一)選人用人責任審查
1、執行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等情況;
2、執行市、縣機關中層干部任用管理有關文件規定情況;
3、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十不準”紀律情況;
4、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5、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情況;
6、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二)機構編制責任審核
1、貫徹落實上級機構編制政策、法規情況;
2、市級機關部門執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三定”規定情況,機關及事業單位中層干部職數使用情況;
3、縣市區和機關履行職能、執行編制規定情況;
4、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情況;
5、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情況;
6、執行機構編制紀律情況;
7、機構編制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
2、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情況;
3、國有(集體)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4、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和成效情況;
5、任期內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6、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7、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潔從政情況;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三、檢查工作落實步驟
檢查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分別為自檢自查階段、進點會議階段、檢查審計階段、匯總通報階段、落實整改階段。
(一)自檢自查階段
這一階段市委、市政府向被檢查機關或對象下發通知,由市委、市政府組織成立的分別由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審計部門牽頭,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參加的三個聯審工作組,各工作組由市委聯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工作,召集小組人員做好準備工作。進行審前公示,公布“三責聯審”對象、內容、時間、工作組成員、聯系方式及工作紀律等。各單位部門、各主要負責人接到通知后認真對本單位上述檢查內容進行自檢自查,并進行層級落實,形成自查報告于三月末之前報到市委聯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進點會議階段
這一階段由三個聯審工作組對分擔責任區內各單位、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并進駐各列檢單位召開進點會議,部署被檢單位配備檢查專職配合人員和相關工作,聽取被檢對象關于被檢內容的詳細工作匯報。這一階段聯審工作組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分別召開進點會議分別聽取列檢單位匯報的措施,也可以將縣區與機關劃分開來,分別組織召開一次進點會議,只要將工作落實好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聯審工作組酌定。主要完成進行動員部署,通報實施方案,發放調查問卷,開展民主測評等項工作。
(三)檢查審計階段
這一階段由聯審工作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對分擔責任區內各單位、各部門被檢內容的臺賬、內業、資料進行詳細檢查,通過聽取匯報、座談訪談、查閱資料、現場察看、專項調查等方式,認真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深入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分別形成審查、審核、審計報告的初稿。
(四)匯總通報階段
這一階段由聯審工作小組召開由“三責聯審”對象本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財務、組織、人事、辦公室等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的“三責聯審”情況通報會,就“三責聯審”報告征求意見。根據所征求的意見及核查情況,形成審查、審核、審計報告,經報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審計局等部門同意后,向黨政正職及其所在單位分別出具選人用人責任審查報告、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五)落實整改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