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5 22:27:1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我國有幾個自治區,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1. 我國位于( )
①北半球;
⑤亞洲東部;
A .①②③④ ②南半球; ③東半球; ④西半球; ⑧太平洋東岸 D .②④⑦⑧ ⑥太平洋西岸; ⑦亞洲西部; B .⑤⑥⑦⑧ C.①③⑤⑥
2. 我國面積最大的省級行政區是 ( )
A. 西藏自治區 B. C.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D. 青海省
3. 下列省區輪廓搭配錯誤的是
( )
A. 粵 B . 蘇 C . 湘 D . 魯
4. 我國人口最多的少數民族是 ( )
A. 漢族 B. 壯族 C. 回族 D. 蒙古族
5. 下列選項中都是我國隔海相望的國家是 ( )
A. 日本. 朝鮮. 韓國 B. 越南. 菲律賓. 馬來西亞
C. 印度尼西亞. 文萊. 菲律賓 D. 日本. 越南. 文萊.
6. 我國人口地理的重要分界線是 ( )
A. 秦嶺一淮河一線 B. 大興安嶺一太行山一線 C.黑河一騰沖一線 D. 橫斷山一祁連山一線
7. 關于我國四至點的敘述, 不正確的是 ( )
A. 最北是漠河 B. 最東端是黑龍江與烏蘇里江的主航道中心線匯合處
C. 最南端是曾母暗沙 D. 最西端是帕米爾高原
8. 下列省區. 簡稱. 行政中心組合正確的一組是 ( )
A. 廣東---粵----廣州 湖南---鄂---長沙 B.四川---渝----成都 陜西---隴---西安
C. 福建----贛---福州 貴州---黔---貴陽 D.山西---晉---太原 安徽---皖---合肥
9. 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每年仍約增加1300萬人,其原因是( )
A.人口死亡率高 B.人口出生率高 C.人口基數大 D.人口自然增長率高
10. 下列搭配正確的是 ( )
A. 彝族的火把節 B. 傣族的蘆笙節 C. 苗族的潑水節 D. 朝鮮族的那達慕大會
11. 我國目前共有幾個省級行政單位 ( )
A.30個 B.32個 C.34個 D.36個
12. 我國的領海是指從海岸基線向海上延伸到多遠的海域? ( )
A.12海里 B.20海里 C .120海里 D.200海里 13. 關于我國地勢. 地形特點的敘述,正確的是( )
A. 地勢西高東低,地形多種多樣,山區面積廣大
B. 地勢西高東低,地形多種多樣,平原面積廣大
C. 地勢東高西低,地形多種多樣,山區面積廣大
D. 地勢東高西低,地形以高原和平原為主
14. 位于我國地勢第一級階梯的大盆地有( )
A .塔里木盆地 B.準噶爾盆地 C.柴達木盆地 D.四川盆地
15.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省級行政區( )
A. 新疆. 貴州 B . 青海. 西藏 C . 內蒙古. 甘肅 D . 廣西. 寧夏
16. 北回歸線從東向西依次穿過的我國省級行政區( )
A. 廣東. 廣西. 海南. 云南 B . 臺灣. 廣東. 廣西. 云南
C. 臺灣. 福建. 廣東. 海南 D . 云南. 廣西. 廣東. 福建
17. 與陸上鄰國接壤最多的省級區是( )
A. B . 西藏自治區 C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D . 云南省
18. 我國漢族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為( )
A. 90% B . 91% C . 92% D . 93%
19. 當烏蘇里江畔的人們迎來與曙光時,新疆帕米爾高原的天空還是滿天星斗 ,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 )
A. 緯度位置不同 B . 海陸位置不同 C . 經度差異 D . 地形因素
20. 下列各組海域中,屬我國內海的是:( ) ..
A . 臺灣海峽. 瓊州海峽 B . 渤海. 黃海 C . 南海. 東海 D . 瓊州海峽. 渤海
21. 我國下列省級行政區中,有兩個簡稱的是:( ) ..
A. 湖北. 湖南 B.西藏. 臺灣 C.山西. 吉林 D. 四川. 云南
22. 我國人口的突出特點是:( )
A .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快
C .人口基數小,人口增長快 B .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慢 D .人口基數小,人口增長慢
23. 下列有關我國各民族的敘述正確的是:( )
A .我國有65個民族 B .我國少數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漢
C .人口在400萬以下的少數民族有壯族. 滿族. 回族. 苗族. 彝族.
爾族. 土家族等
D .我國各少數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 西北和東北等邊疆地區 24. 我國地勢第一. 第二級階梯的分界線是( )
A .大興安嶺—太行山—巫山—雪峰山 B.昆侖山—祁連山—橫斷山
C .喜馬拉雅山—橫斷山—阿爾泰山 D.天山—陰山—太行山
25. 一般說來,山區地面崎嶇,交通不便,不利于發展( )
A .種植業 B.林業 C.畜牧業 D.副業
三. 綜合題(每空1分, 共50分) 26. 讀下圖(我國某三個省輪廓圖)回答:(13分) (1)寫出A . B . C 三省的名稱:A . B . C . (2)用三省的代表字母填空:臨海的省是: ; 北回
歸線穿過的省是: ; 長江干流流經的省是: ; 有兩個
簡稱的省是: ; (3)我國陸地面積為 平方千米,是
個陸地大國,南北跨緯度近50度,大部分位
度位置和南北的氣候差異為我國發展多種農業經濟提供了有利條件。
于 帶,小部分位于熱帶,我國所處的緯族 維吾
(4
)我國是一個海陸兼備的海洋大國,瀕臨的邊緣海由北往南依次分別是 .黃海. .南海。
(5)我國陸上鄰國 個,隔海相望的鄰國有 個。
27." 我國人口增長圖", 回答下列問題:(15分)
(1)A . B 兩個階段人口增長的特點是:
(2) 我國的人口 多 少,分布不平均,平均人口密度為 人/平方千米。
(3)2010年,我國的人口總數為 億人,占世界人口的 ,為了使人口數量的增長同 發展和 條件相適應,我國把 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4)從全國來看,少數民族主要分布在 . . 地區,各民族分布具有 . . 的特征。
28. 下圖是我國36oN 的地形剖面圖,完成下列各題(12
分)
(1)在圖中標出東. 西方向。
(2)在圖上填寫階梯的名稱。
(3)試判斷圖上字母所代表的地形區名稱:。
(4)青藏高原位于第 級階梯,位于這一階梯的少數民族主要是 族。
(5)解釋我國地勢對氣候. 河流. 水能資源的影響是:
。
29.下圖是“中國地形分布圖”,讀后填出下列字母所表示的地形區名稱。(10分)
(1)山脈名稱:
B_________, C_________,D_________, G__________, H__________。
(2)盆地名稱:
二、風電的春天已來到,全國“風電熱”在升溫
風力發電是利用自然風中的動能,轉換成機械能,再轉換成電能。在發電過程中,不排放任何有害的氣體,國際上稱其為“環保能源”、“綠色電力”。在科技、環保、節能、節水的四輪驅動下,全球風電產業持續高速發展,近20年來平均風電裝機容量由1986年的122萬千瓦,增長到2006年的7422.3萬千瓦,增長率為22.8%,遠遠高于水電、火電及核電等的平均年增率。
目前,德國風電裝機位居世界第一,其后是美國、丹麥和印度,我國位居第七,與我國電力裝機容量居全球第二的位置極不相稱。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正式頒布實施,龍源、國電、華電、大唐、華能、魯能、中廣核、三峽工程公司等各大國有發電企業紛紛開展并加強了風電前期和建設工作,一些民企也不失時機地加入風能開發的行列,形成我國風電建設史上的第一個熱潮,在2006年的一年中,全國風電裝機增長了126萬千瓦,達到了259萬千瓦,年增率達到94.7%。據專家預測,2007年全國風電裝機有可能達到或接近500萬千瓦,可望躋身于世界四強。
我區風能資源總量巨大,品位較高,居全國首位。據中國氣象科學院測算,我區風能總功率為10.1億千瓦,約占全國的1/4,依此風電裝機也應占1/4,至少占全國的1/5,2006年約占23.3%,從已核準的項目和實際進度來看,2007年有可能達到120萬千瓦,在全區電力中的占比可達3.4%。
目前,我區經國家發改委核準的風電項目有6個,合計裝機為110萬千瓦,如果再加上自治區發改委核準的風電項目都能夠在 2008年以前建成投產,則我區風電裝機將突破200萬千瓦,風電在全區電力中的占比可能達到5%左右。按此速度,可以完全實現自治區風電發展規劃中2010年400萬千瓦的裝機目標。
我區各盟市對風電發展都很重視。赤峰市的克什克騰旗塞罕壩風電場裝機17萬千瓦,暫列全國94處風電場的首位。烏蘭察布市的輝騰錫勒風電場裝機16萬千瓦,暫列全國第二。烏蘭察布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中國風電之都”的目標,如能妥善安排、力促其成,2010年,風電裝機將達到200萬千瓦,為全區乃至全國樹立一個風能開發的樣板。
2007年4月10日在中國(上海)國際風能展覽研討會上,中國龍源電力集團公司領導在開幕式上的代表發言中說,“龍源公司爭取在2010年以前保證實現風電裝機500萬千瓦的目標,并爭取達到600萬千瓦”,這是我國眾多風電企業中最為宏偉的目標,如能按期實現,則是對我國風電事業做出的杰出貢獻。
三、我區風電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風電技術裝備供不應求
我國風電產業是有一定基礎的。十年前就已經能生產120千瓦、200千瓦、300千瓦及600千瓦的風電機組了。如今已能生產750千瓦、850千瓦、1兆瓦、1.2兆瓦及1.5兆瓦的成套機組,全國已有風電機組總裝廠和專業部件廠共35家,國產化率有的是50%,有的是70%,有的達90%。但是每個廠每種機型一般年產僅幾十臺,多則幾百臺,唯有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夠年產1000臺750千瓦的風電機組。這就造成了設備造價偏高和“風機缺貨,業主著急”的尷尬局面。
作為全國風電的最大市場――內蒙古,近兩年雖有金風、安訊能、順風、Dewind、Gamesa等5家風電設備制造商前來考察洽談,但真正動工建廠的只有金風一家,而且目前尚無產品出廠。
(二)風電價格形成機制原有模式已過時
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電力價格的形成機制是“還本付息微利”電價,風電也不例外。那時我區風電(含稅)上網電價是每千瓦時0.671~0.795元。2002年起,實行的是“特許權招標定價”、“低價標勝出”。風電項目中標價是每千瓦時0.382~0.48元。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明顯的偏低問題和影響風電市場秩序的弊端。2006年12月22日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06]2908號文,批復我區烏拉特中旗、百靈廟、阿巴嘎三處風電場的上網電價(含稅)分別為每千瓦時0.5497元、0.548元和0.579元,這個批復合理合情,應認真執行。
據測算,我區近幾年風電場項目工程,單位造價為每千瓦時8000~9200元,每年滿發的等效小時為2100~2500,發電成本為每千瓦時0.45元左右。按現行的風電增值稅率為8.5%計算,上網電價應為每千瓦時0.56元左右,凈利潤約為每千瓦時6分,加上CDM交易的營業外收入,約為每千瓦時0.12元,有利于健康持續發展。建議國家發改委物價部門把每千瓦時0.56元作為我區風電上網的標桿價,不同階段國家調控范圍在每千瓦時0.03分以內。
(三)電力網職工的疑慮影響工作效率
內蒙古電網(過去稱蒙西電網)原先負荷較小,網架較弱,近三年,實施了“三橫三縱”的發展戰略――每個地區至少建有一座500kv的變電站,每個旗縣至少建有一座220kv變電站,電力網架大大加強。如今,內蒙電網的可調出力達到了1200萬千瓦,加上內蒙東南部的“東電”網,全區可調出力超過了2000萬千瓦。這就為200萬千瓦風電上網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條件。內蒙電網大發展,是內蒙經濟大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電網職工對自治區做出的杰出貢獻。
但是,由于一些職工誤信了“風能是劣質能源,風電是電網中的雜質”等不負責的傳言,產生了擔心和顧慮。因此,電網公司對風電上網的研究過分謹慎,以致影響工作效率,遲遲不予承諾。如果電網公司考察了解國外的成功經驗,就能逐漸解除這些顧慮,重新安排上網次序,落實“風電優先”政策。
隨著自治區風電規劃的全面實施,肯定會遇到一些接入系統的設計和技改問題。過去風電極少,電網的規劃跟著火電廠走,今后風電大上,電網的規劃也要跟上風電的發展,毫無疑問,電網必須安全運行,還要為電力能源的優化配置服務。這是電網企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有關法規的實際行動。
四、對風電發展認識的誤區
(一)單機容量越大越好
上世紀90年代,普遍認為單機300~600千瓦是經濟容量,十年后人們認為這種容量的機組已經過時,而提出了750~1500千瓦的機組是經濟容量,最近又有一些風電業主盲目跟風,要上2~3兆瓦的巨型機組。理由一是充分利用優良風場,以為同一面積、單機容量越大,安裝的風機總容量就越多,其實這是個認識的誤區。風機的布陣是以幾倍D來安排的,認真計算就會得知,單位面積中,用不同容量單機的布置總容量是一樣的。二是充分利用高空的風。以為所有場址輪轂越高風能越強,發電越多,成本就越低。其實這是海上風電場的一般規律,而對陸上的不同場址,特別是對內蒙古風電場,并不都是如此。只需訪問一下內蒙古各風電場的職工,看看臺帳就會知道,1500千瓦風機的經濟效益有時還不如750~850千瓦的風機。從最近的報價來看1500千瓦的主機每千瓦6400元,綜合造價約為每千瓦9200元,而750千瓦的主機僅為每千瓦4900元,綜合造價僅每千瓦8000元。1500千瓦的主機可用率目前僅為91~94%,而750千瓦的主機可用率可達94~97%,從CF的理論計算值來看,1500千瓦的機組僅比750千瓦的機組高15%左右,如果再考慮安裝、檢修、停機等因素,1500千瓦機組的優越性幾乎全被抵消了。所以說,單機容量越大越好是個認識的誤區。
(二)單場容量越大越好
上世紀80年代一個風電場裝機容量上兆瓦就算不小了,90年代一個風電場裝機上萬千瓦就算不小了,如今,有人認為一個風電場裝機5萬千瓦還算小的,要10萬千瓦、20萬千瓦、30萬千瓦、40萬千瓦才算大風電場。尤其是一些特大的發電企業介入風電以后,都希望搞特大型的風電場,在火電商、核電商看來,一臺大機組就100萬千瓦,一個風電廠也要上百萬千瓦,其實,風力發電的本來屬性就是“分散發電,就近上網”。不加分析盲目追求百萬千瓦的大型風電場是個誤區,業內人士都明白這個道理。德國風電全球第一,裝機2000萬千瓦,還沒有聽說有幾個百萬千瓦級風電場,大部分是分散發電。
(三)只有特大型國有電力企業才能搞風電
前來我區的風電投資商有上百家,真正運作、發電的只是少數幾家大的電力國企,而很多中小型業主都在長期觀望,因此,人們誤以為他們全都是在“炒作”。其實,全區現有的200多座70米高的測風塔和600臺NRG測風儀,絕大多數是他們投資建設的。每千瓦0.382元的電價,著實讓他們惶恐不安,但他們相信法律會保護風電,政策會逐步完善,政府不愿讓他們虧損。如果引進的都是虧損企業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了。因此,他們步子很穩,進展緩慢也是情理之事,一概而論“假投資”是不客觀的。由此使我們想起印度Suzlon公司,作為一個市值85億美元的大型風電企業,有開發建設風電場的豐富經驗,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和資本運作的全套技能,又有自己的專利產品和完善的營銷體系。他們將上千臺并網機組實行股份制,所有業主及個人投資者都可以“領養”幾臺乃至一臺風電機組。投資者一次投資后每年可以得到協議約定的固定回報和適當獎勵。這樣就使企業資產盤活、擴大再生產,公司發展、個人受益、市場穩步擴大,走上了良性循環的發展之路。在德國有相當大的一部分風電機組也是“個體戶”當業主。充分利用農莊的場地和民間游資,成效很大。這些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思考借鑒。所以,風電企業不應走一家壟斷的路,而要走“投資多元化”的道路。
五、提高認識,建設好內蒙古風電基地
內蒙古電力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已經發展壯大起來了。到今年年底,全區電力裝機容量可達3500萬千瓦,相當于山東省的70%,而人口僅相當于山東的1/4。內蒙古電力40%輸出到東北三省和北京市,是“西電東輸”的典型省區之一,對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有重大的貢獻。
然而,內蒙古的電力能源結構很不合理,很不均衡,能源單一,弊端凸現。我區缺水及環保壓力很大。電力系統的峰谷差非常大,既不經濟也不穩定。火電調峰能力差,系統中可供調峰的水電及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相對很小,蘊藏的資源也不夠豐富。而風能的資源極為豐富,總功率達10.1億千瓦,其中可以開發利用的部分約有3.3億千瓦,主要分布在陰山山脈以北的廣袤草原上。全區優良風場的總面積達8萬平方公里。技術標準有幾種,粗略地說,地表以上70米高處,年均風速大于每小時7.7米,年有效風速小時≥7700,“5個7”就很好了。這種高品位的風,在其他省是比較少見的,南方有,但是有破壞性的風和鹽霧,開發的難度要加大。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對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內需有著重要作用[1-2]。2005―2010年,云南農民純收入在結構上體現出“二升一降”的變化,即工資性純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18%提高到2010年的24%,轉移性純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3%提高到2010年的8%,而在財產性純收入占云南農民純收入的比重基本維持在4%左右的情況下,家庭經營純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75%下降到2010年的64%。自2001年以來,云南農民家庭財產性收入占總純收入的比例一直未超過5%。
1 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現狀和結構特征
農民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對所擁有財產行使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能而獲得的相應收益[3]。云南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現狀和特征表現如下:
1.1 財產性收入快速增長,但所占比重低
2005年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人均為76元,到2010年增長到177元,增長了2.33倍,年均增速為19%,2010年增速高達38%,增幅持續高于同期人均純收入。但由于基數小,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例在2005~2010年期間未有大的變化。2010年云南農民財產性純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為4%,云南農民財產性純收入絕對數,與2010年全國農民人均財產性純收入(202.25元)相比,低了12.56個百分點。
1.2 土地征用補償收入、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租金收入是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主渠道
2010年,土地征用補償收入、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租金收入在云南農民財產性純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別達到27%、25%和2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入的比重為10%。而利息、其他股息與紅利收入在財產性純收入中的比重分別僅為2%、3%(見表1所示)。
集體土地被征用后,農民多數以集體財產分配紅利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收益。2010年,云南農民人均“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為44元,同比增長38%;而政策性補貼使農民人均“土地征用補償收入”達48元,同比增長33%;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人均“租金收入”達38元,同比增長23%(表2)。
2 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跨省市比較
從整體看,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土地”、“房屋”和“資金”等三方面[4-5]。通過上海、山東、寧夏三省(市)農民財產性收入比較,可以找出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存在的問題和形成的原因。
2.1 上海市農民財產性收入結構特征
2010年,上海市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970元,是全國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202.2元的4.8倍,且占農民純收入的比例逐年攀升,成為農民增收的一大亮點。2010年上海市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達7.1%(表3)。
上海市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和結構特征主要表現為:
(1)房屋租金收入是財產性收入的主渠道
2010年, 上海市農民家庭人均房屋租金收入為602元,占財產性收入的比重高達62.06%。從增幅來看,2005―2010年,租金收入年增幅達19.89%。租金收入的大幅度增長得益于大量外來務工人員租用當地農民房屋,滬常住流動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例由2000年的19%提高到2010年的39%。
(2)來自“土地”的收益逐年增長
2005年以來,上海市農民家庭財產性收入中,來自“土地”方面的人均收益(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和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 逐年增長,由2005年的人均140元增加至2009年的289元,4年內增長2.06倍。
2000―2010年期間,上海市郊區大規模興建工業園區、大學城等,加大了土地征用力度[6],2009年農民人均土地征用補償收入達130元,占財產性收入比重達13.95%。
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正成為上海市農民財產性收入增收的重要渠道[7]。2009年上海市農民人均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達159元,占財產性收入的17.06%,僅次于租金收入。近年來,上海市大力發展“三個集中”,將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規模化經營,支持農業走市場化、產業化、標準化、科技化、生態化道路。
(3)證券投資收益占有一定地位
上海市農民的證券投資意識相對強,2006年以前,農民的人均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投資所得收益不滿5元,但到2007年已達到47元,占財產性收入的7%,證券投資收益渠道在財產性收入中已有一定地位。
2.2 山東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結構特征
2010年,山東省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38.29元,其中,土地征用補償收入82.78元,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24.79元,租金(包括農業機械出租) 21.21元,利息19.15元,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8.21元,其他股息和紅利6.42元(表4)。
從增長速度看,2005~2010年間,山東農民轉讓土地經營權和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增長顯著。人均轉讓土地經營權收入由2005 年的2.56元增加到2010年的24.79元, 增長了9.68倍;人均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增長最快, 由2005年的0.63元增加到2010年的8.21元,增長了13.03倍。
(1)來自“土地”的收益是財產性收入的主體
土地收益(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和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在山東省農民財產性收入中占有絕對地位,2010年在財產性純收入的比重達45.14%。
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一直是山東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來源[8]。山東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辦法的實施保障了山東省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收入,農民人均土地征用補償財產性收入從2005年的46.21元增加到2010年的82.78元,占財產性純收入的比重為34.74%,5年期間總量增加了1.79倍。
山東省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處置權和收益權,同時,優化配置土地資源,培育多元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農民人均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財產性收入由2005年的2.56元增加到2010年的24.79元,占財產性純收入的比重為10.4%,5年期間總量增加了9.68倍。
(2)租金和利息收入穩定增長
房屋出租是山東省農民租金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農民勞務收入的提高,農民外出打工的人數增加,將空閑房屋出租形成的“房東經濟”已經成為山東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一大增長點。2010年山東省人均農民租金收入為21.22元,占財產性純收入的比重為8.9%。
(3)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其他股息和紅利穩健增長
2010年山東省人均農民的“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收入”為8.21元,占財產性純收入的比重為3.4%,“其他股息和紅利”為6.42元,占財產性純收入的比重為2.7%。這兩部分的快速增長得益于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化改革的推進。山東省全省合作社目前已超過5萬個,這些組織的合作形式多樣,不僅解決了農村經營中融資難的問題,而且也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注入了活力。
2.3 寧夏自治區農民財產性收入結構特征
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持續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土地征用補償收入的穩定性,租金收入一直為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主渠道,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財產性收入正在成為寧夏農民財產性增收的一大亮點;而利息、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其他股息與紅利收入在其財產性純收入中的比重低,增長趨勢不明顯,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較窄。2005―2010年期間寧夏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構成項目見表5。
(1)財產性收入波動大
寧夏在2005―2010年期間農民財產性收入波動幅度較大;此期間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波動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和2009年,波動原因在于寧夏土地征用補償收入的不穩定性。寧夏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收入2007年和2009年分別高達61.85元和167.84元,占當年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比重分別是49%和75%。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一直是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來源。
(2)租金收入為其財產性收入的主渠道
租金收入(包括農業機械租金)在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中一直占據主要地位,2005年租金收入在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中所占比重高達30%,寧夏城市化率的逐步提高,使得城郊農民租房收入快速增長;隨著寧夏高速公路等國家大型項目的建設、農民家庭農機擁有量增加,出租農業機械等租金收入成為寧夏農民財產性租金收入新的增長點。
(3)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正在成為其財產性收入增收的重要渠道
2010年,寧夏農民人均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達7.23元,占當年財產性收入的31%,在當年財產性收入中單項構成來源中居于首要地位。隨著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增加、促進寧夏農民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財產性收入。
(4)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其他股息和紅利所占比重小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間,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其他股息和紅利這2項財產性收入,占寧夏農民財產性總收入的比重共計不足1%,增長趨勢不明顯。
2.4 云南省與上海市、山東省、寧夏自治區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與結構比較
(1)租金收入均是云南省、上海市和寧夏自治區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由于這3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基礎、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不同[9],上海市農民閑置住房升值更快,房屋出租率與租金收入明顯高于云南省和寧夏自治區。
2010年,云南省農民人均租金收入為38元,占財產性收入的比重為21.5%,寧夏自治區農民人均租金收入占財產性收入的比重為8%,而同期上海市農民的租金收入高達602元,占財產性收入的比重為61.2%。在上海市的郊區,新商業區、住宅、商鋪租賃市場繁榮,租金收入較高,加之上海市鄉鎮政府發揮當地有利區位優勢,招商引入具有一定規模的二、三產業的企業入住,吸引了大量企業員工,拉動了當地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繁榮。
(2)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和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是云南和寧夏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較上海市和山東省相比,不僅絕對值較低而且面臨可持續的問題,此問題在同屬于西部地區的寧夏更為突出。根據上海市和山東省財產性收入增長的分析顯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在財產性收入中的比重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變化趨勢,與此同時,基于市場化運作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產生的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比重卻逐步提升。2010年,上海市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收入為75元,山東省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收入為82.78元,而同期云南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僅46元;2010年,山東省農民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為24.79元,而同期云南農民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僅為18元,這說明云南農民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有較大的增收空間。
(3)在農民財產性收入中,上海市和山東省“資金”投資渠道的地位遠遠高于云南省和寧夏自治區。資本市場能夠為農民提供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機會[10]。農民可通過儲蓄、民間借貸、購買股票、債券等取得相應的資金投資收益。從全國范圍看,銀行儲蓄的利息收入一直是農民獲得“資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2010年云南省農民的人均利息收入僅為4元,占人均財產性收入的比例僅為2.3%。相比之下,2010年上海市農民人均利息收入為34元,約是云南省的8倍,占財產性收入的比例達4%,山東省農民人均利息收入為19.15元,約為云南省的5倍,占財產性純收入的比例高達8%。其次,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方式開始成為農民資金財產性收入的一部分,這些投資方式的收益通過“其他股息和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收入”表現出來。2010年,云南省“其他股息和紅利”為5元,占財產性收入的比例為2.8%,寧夏自治區“其他股息和紅利”占財產性收入的比例不足1%,而山東省“其他股息和紅利”占財產性收入的比例達4%。這從側面反映了西部地區的云南省和寧夏自治區農民的“資金財產性收入”的基礎和投資意識較為薄弱。
總體上,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以“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以及“租金”為主,資金財產性收入稀少,財產性收入增收的基礎薄弱和渠道狹窄。因此,云南要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需要既夯實財產性收入的基礎,更需要拓寬農民財產性收入增收渠道,以使云南農民在“土地”、“房屋”和“資金”3個方面均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
3 拓寬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發展對策
增加云南農民財產性收入,必須堅持增加資產與盤活資產并舉,在鞏固提高家庭經營收入,努力增加工資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轉移性收入方面促進農民純收入持續較快增長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土地、房產、林權等農村資產要素市場化機制,著力推進農村金融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用改革的辦法破解發展的難題,逐步拓寬農民財產性收入渠道和建立農民財產性收入持續增長的有效機制。
3.1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動產源
3.1.1 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 廣辟農民就業渠道。繼續組織農民工到省外打工的同時,大力促進農村勞動力省內轉移就業,重點推進農民從事城市急缺的家政工、服務業工等;結合當地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鼓勵和支持農民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3.1.2 大力發展特色農業經濟和農合組織,增加農民的經營性收入 更加注重農業產業化發展,積極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保持煙葉、茶葉、橡膠優勢特色產業強勁的發展勢頭,增加農民家庭經營性收入。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迅速發展,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覆蓋蔬菜、果品種植、畜牧養殖、農機服務等行業和領域,充分發揮了農合組織的輻射帶動作用,開創農村經濟經營新模式。
3.1.3 加快城鄉社會發展保障一體化進程,增加農民轉移性收入 加大農民轉移性收入保障增收力度,形成覆蓋城鄉的、由基本保障型向普惠型轉變的社會保障體系。到2015年,全省新農合住院和門診政策性補償比達到75%左右;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建立低保標準增長機制。
3.2 深化農村改革,拓寬渠道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3.2.1 完善土地承包使用權流轉機制 一是加快建立農用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制,并建立土地流轉價格逐年增長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二是探索改革土地流轉經營方式,鼓勵采取出租、參股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完善農用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農用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及頒證工作,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
3.2.2 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緊緊圍繞“明晰產權”這一核心,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盡快完成集體林權確權發證工作。積極推進國有林和國有林場改革,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
3.2.3 試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參照廣東省和上海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模式,一是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權能。逐步推行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按“同地、同價、同權”原則,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二是實施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試點。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2.4 完善農民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政策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形成公益性用地目錄;二是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實行貨幣化安置、實物安置、貨幣化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的多元化安置方式,增加農民住房拆遷收入;三是推行“土地換身份”試點。在確保失地農民獲得征地補償金和基本生存保障的同時,允許失地農民獲得城市人身份。
3.2.5 提升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一是盤活農村現有宅基地,加大以宅基地置換住房工作力度,鼓勵農民以現有宅基地多形式置換住房,促進農民到城鎮社區定居落戶;二是強化實施相當于新建農民住房占地面積大小的土地進行復耕,其余村莊土地作為實施“以宅基地換房”節約出的建設用地,部分整理后進入土地拍賣市場,部分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儲備用地。
3.2.6 開展農村房屋產權發證試點,激活農民房屋資產 一是開展農村房屋發證試點。爭取用3年左右時間完成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辦理房屋產權證后,逐實現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證同權”;二是開展農村房屋所有權的流轉改革試點。鼓勵、支持農村房屋產權流轉中介機構的發展,培育建立城鄉一體規范的房地產市場;三是在試點外地區建立臨時農村住宅置換中心,解決農民住宅因缺乏土地證、房產證而不能交易的困難;四是建立農村空置房源檔案,完善農村二手房市場,鼓勵農民空置房出租。
3.2.7 大力發展農民股份合作社 一是增加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數量,爭取每個鄉鎮都有幾個生產型、銷售型、服務型、分行業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二是強化組建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引導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通過立足工業和服務業,提高集體資產的盈利能力;三是鼓勵農民將閑散資金、房產等入股投資組建富民合作社,獲取資本收益;四是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導土地股份合作社連片流轉土地,將土地向規模基地和農業園區集中,對農戶入股土地實行保底分配、效益。
3.2.8 普及農村理財知識,創新農村理財產品 健全農村金融市場,拓展農民投資渠道,完善農村理財網點建設;培養農民投資理財觀念,引導農民將閑散資金合理投資于金融產品和實體經濟;降低農民投資門檻,創新農民理財產品,使擁有財產的農民不管其財產多少,都有機會通過財產運營獲取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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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一路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確。相比較于上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第一波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此次第二波改革的重點顯然放在了國有資本體制改革上,以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為目標。
在這個過程中,發揮各方合力尤為關鍵。目前,有消息顯示,國企改革總體方案由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人社部分別牽頭,各部委分工也已明確,財政部主要負責三個文件的起草,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成立和改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的方案,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改革方案的制定。本文將重點從這三個方面來剖析國企改革的財政推手。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國企改革怎么改?先摸清家底十分必要。
財政部公布了2013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決算數據。該數據是財政部首次對外公布我國國有企業家底,在國企改革整體方案出臺的背景下顯得很及時。數據包括94個中央部門所屬企業、113家國資委監管企業、5家財政部監管企業和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104.1萬億元,同比增長16.3%。這一數字與2000年的17.3萬億元相比,增長數倍。這說明國有經濟規模不斷增加,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中的主導地位越發重要。
巨大的成績背后,特別是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些問題也在凸顯。比如,用行政手段推動大國企之間的合并而組建超大規模的國有集團。依賴行政力量推進國企的央地對接與國企無邊界擴張。追求國資及國有經濟更大范圍的控制而極大壓縮民企發展空間。強調國資規模的快速增長而忽略國有經濟的效率和質量等等。
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經過研究認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僅要進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調整及完善,實行行政主體與產權主體的分離,強化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化;還要制定國資規模、國資變現及國有股權減持的中長期規劃,編制國有資本經營中長期預算;更要著手解決國企監督成本與國資控股成本過高的問題,推進央企產權多元化改革而弱化其已經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團效應,加大國資變現與國有股權減持力度而籌集社會改革成本。
根據這一設想,一個重要的抓手就是產權制度改革,另外,有幾個操作路徑尤其值得注意。首先,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主體與產權主體分離,要求由具備資格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履行產權管理職能。在產權主體選擇及授權上應該按照經營性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多元化的思路來
進行改革。針對不同形態或處于不同行業領域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來設置不同的產權主體,推動并實現產權主體的產權管理專業化。
其次,要盡快啟動并編制未來5-10年國資規模及國有資本進退的中長期規劃,通過規劃的編制和實現來實現部分國有資產出售和國有股權減持,進而實現國有經濟布局的有效調整及優化。
第三,在國有資產對社會體制改革支持上,應重點推動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改革,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人的城鄉一體化”。由此形成的社保等支付缺口,可以考慮通過變現一小部分國有資產及減持部分國有股權的方式來彌補,使國有資產成為消除社會動蕩風險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
部分國有資產變現有多種方式:一是國有資產的直接出售;二是國有股權的減持;三是國有資產證券化后的變現。在多種形式的國有資產變現中,要盡可能通過證券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操作。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企改革的總體布局,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是其重要方向,這就意味著國資管理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
因此,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什么時候組建,以何種方式組建和運營,成為關注焦點。財政部企業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15年啟動幾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組建試點,同時印發混合所有制等實施辦法或指導意見。2016年到2020年分批完成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組建等,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本次國企改革。
據透露,改組建立若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是本次國企改革的關鍵。其中多種組建方案遭到否定,比如現有央企集團直接轉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在現有央企集團之上組建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將現有央企集團分類合并改組為不同功能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按照這一辦法,對現有央企集團按功能定位進行科學分類,以同行業中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業內公認的企業集團作為發起人,改組建立綜合性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如按不低于萬億元資本規模設計,可能會有大量小規模集團母公司被改組合并。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應由中央任免,可從現有企業集團領導班子成員中產生,實行董事會決策機制,通過董事會實現國家意志和戰略。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應當熟悉國家戰略、行業政策和資本投資運營等。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成功關鍵。
業內專家認為,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標志著國企改革指導思想從“國資監管部門――國有企業”兩層次架構向“國資監管部門――國資運營/投資公司――國有企業”三層次架構重大轉變。
在組建過程中,上述專家認為,各大部委的利益博弈是國企改革方案推遲出臺的重要原因,特別是國資委和財政部之間將來扮演的角色尤其讓人關注。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國有資本運營與投資公司組建后,財政部將側重于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國有資本運營與投資公司作為國資預算單位,通過編制和執行國資預算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國資委從管人、管事、管資產、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側重于監督,以產權管理為紐帶,依法通過公司章程,通過公司治理,來圍繞“管好資本”這四個字落實出資人的職責,不干預具體經營活動,不干預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但履行國家所有權的政策執行職能。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功能區分。文宗瑜認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在功能上可定位于純資本運營,是專業化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可以跨所有制、跨區域甚至跨國界從事國有資本運營,不僅追求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而且追求國有資本收益最大化。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功能上定位于產業投資的國有股權經營,其依托產業發展與產業競爭力提升;不同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產業布局上會各有側重,就某一家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而言,要在其國有股權分布的領域通過國有股權經營支持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大型或特大型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可以跨1個以上或2個以上有關聯的產業領域,并在這些產業領域中發揮國有資本控制力、影響力及帶動力的作用。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功能區分,決定了其運營模式的差異。可以以新設方式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重組方式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所謂新設是指各級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出資設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所謂重組是指依托現有條件成熟的國有企業集團,通過資產重組和少量國有資本增量注入而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設立上要重視產業屬性及產業升級導向。當然,通過新設方式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重組方式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相對而言的,不具有絕對性。
成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國內和國外都能找到參照系,比如國內的中央匯金公司,新加坡的淡馬錫模式。
中央匯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匯金公司直接控股參股的金融機構,包括6家商業銀行、4家證券公司、兩家保險公司和四家其他機構。匯金此前一直是問題金融機構的拯救者,但此后隨著國有銀行的陸續上市,其演變成了國有金融機構的大股東,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管者角色,從而成為準政策性機構。
淡馬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淡馬錫)成立于1974年,由新加坡財政部全資擁有并負責監管,專門經營和管理原國家投入到各類國有企業的資本。目前,淡馬錫直接控制20多家大型企業,基本占據新加坡金融、交通、通訊、電力、科技、地產等關鍵領域;間接控制2000 余家各種類型的其他企業,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新加坡證券市場總值近50%。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這是當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改善國有經濟布局、增強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資人以資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資本性支出的預算,反映了國有資本所有者與國有資本經營者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投資者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是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基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正是政府立足于宏觀層面對國有資本及國有經濟調控的衍生手段。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著眼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面對國有企業改革尤其是國企產權制度改革一度陷入停滯的現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成為國企改革尤其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
近年來,城市水業市場化成為熱門話題。城市水業市場化是涵蓋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節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產業范圍的改革。其中,污水處理市場化在實際運作上剛剛開啟,問題很多,探索的意義更為明顯。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為主題,具體分析其市場化的各個方面。
從概念角度來看,污水處理市場化至少應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的集約化;(2)水資源利用主體產權的多元化;(3)污水處理和污水處理設施運作、服務的市場化。在具體運作過程中,要把污水處理看作生產性事業,拓寬籌資渠道,形成政府、銀行、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等多元化投資建設的局面,讓市場機制貫穿于污水處理運作的全過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市污水處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靠政府養著,很多城市污水處理廠都是事業單位,準事業單位的運作模式使得競爭缺乏,運行成本高,其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這筆稅額很小,與幾十億元的建設費用相比差得很遠,同時常年生活污水處理費征收水平低,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和有效的宏觀調控,難以調動起積極性,城市污水處理廠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難以適應城市化發展要求。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續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可以看出,在當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急需建設及資金嚴重短缺的雙重壓力的環境里,政府投資、建設、運行的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解決這一問題,根本在于改變計劃體制中的思考方式,適應市場機制的要求,走出認識上的誤區,走水業市場化道路,將一些政府部門想辦但辦不好的事情轉移到社會上去,從而推動潛在市場向現實市場轉變,進而推動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發展現狀
(一)初現成效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公用事業進行改革以后,明確了城市污水處理行業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地方政府對城市污水處理行業改革方向的認識也逐漸統一起來,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真正開始了市場化的進程,在主體、投融資體制、價格機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據宏觀政策框架,相繼出臺了一些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全國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由沿海到內地逐漸成了三個發展程度不同的區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處理收費體系,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區外的30個省、市全都實行了污水處理收費制度。以此為基礎,近三分之一的污水處理單位由純事業單位管理向企業化管理過渡,有幾個城市的相關企業還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企業化改革。傳統污水國營企業也積極進行了產權結構改制,提高了市場競爭力,帶動了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社會資本開始通過眾多上市公司或投資公司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行業,各種資本積極進入,產業結構逐漸優化。以威利雅、蘇伊士和泰晤士為代表的國際水務和環境集團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資中國污水處理行業。
(二)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我國污水處理市場化實踐僅幾年時間,在一些認識、政策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也是明顯的,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污水處理市場化的發展。
第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上仍存在偏差。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極端上:一方面,計劃經濟慣性思維方式的影響使人們的認識還停留在依賴政府的層面上,過分強調政府對提供設施的責任。另一方面,沒有全面認識市場機制的實質和風險,片面夸大市場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將BOT項目誤解由投資者最后承擔項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導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撐。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一兩項制度的改革。較之供水、供電、通訊等這些有天然市場需求的公用事業,人們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廢水與污水處理企業之間建立起供求關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時,現有的有關市場化的政策缺乏對細節的規定,特別是當遇到諸如解決企業化改制中的人員安排和實行稅收優惠等深層次問題時,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實際辦法,也沒有明確賦予地方政府實施的權限,往往造成有政策無作為的局面。因此,市場化改革要想繼續進行,急需把市場化過程中的核心內容法制化。
第三,現有污水處理收費力度小,價格難以體現價值。良好的收費體系是污水處理市場化方式建設和運營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處理費好比房租,只要有穩定合理的租金,市場中自然會有人投資出租。專家認為,供、排水企業的凈資產利潤率只有達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資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普遍偏低,因此難以吸引企業投資。如果各地政府能夠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切實貫徹水價改革政策,使投資回報水平趨于合理,全面推動水處理市場化將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應用市場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沒有明確的監管和服務機制。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許多地方政府對如何運作BOT、TOT等市場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專業人員的管理,污水處理廠常常隸屬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亂。同時,目前與此項工作最為相關的市政和環保部門,相互之間的職責授權不明確,存在多頭管理。因此,規范市場化動作,有效規避市場化模式給政府和社會帶來的風險,必須要有專門的機構去監督和管理。
三、針對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的對策建議
實行市場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職責是做好規劃,做出科學的公共決策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
(一)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首先,適當集中政府職能,把政府部門從污染治理的“運動員”轉變為“裁判員”。在此以前,市場中其實只有政府一個投資人,監管市場就是監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為直接投資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種資本的平等關系,非國有資本才可能進入這個市場。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經營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護。一句話,政府必須管理好污水處理市場,但絕不能直接進入市場去投資和運營。
其次,因地制宜地選擇市場化模式,統籌管理城市水資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長期設施建設方面,對于經濟發展較快、市場化開始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場化方式;而對于西部地區,應更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給予財政支持。拓展投融資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許經營形式引入私人資本。具體說來,可以對新建項目,采用BOT投融資方式,政府以將來的收益來換取資本對基礎設施建設大規模的投入。對國家為改善經濟不發達地區投入的項目,可以采取準BOT模式。對近期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項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利用變現資金進一步加快新的污水處理廠建設。對早期已建成且不適合采用TOT投融資方式的污水處理項目,采取委托運營模式。在給水缺口較大地區,可以采取供排水“一體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規、政策體系,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污水處理行業經營過程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法規約束,使投資者感到風險難測,在上文中,已經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因此要吸引投資首先就要解決這個問題。在目前資金短缺的環境中,政府更要改變以往單純投資者的心理,努力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從公共決策角度看,政府應該制定合理的投資回報政策,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個保障所有投資者利益的法律法規體系,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競 爭環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處理投資機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處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進行市場化的研究,從國際經驗看,二者捆綁式發展有一定必然性。但應注意的是,這兩個相關行業的市場化不在一個起跑線上。對于剛剛起步的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仍需要一個單獨的政策框架。
總體而言,這個框架的建立應該是一個從小處著手、逐漸完善的過程。最初因缺少經驗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權威性必須保證,起碼也應是行政規章。框架的核心內容應該包括產權體制、投資體制、收費制度、政府對市場的監管等等。細節上至少應涉及特許經營制度、過渡期的政府補貼、BOT規則等細節內容。框架還應該是可操作的、發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實踐中修改完善,但不能推翻已有的承諾。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行業有法可依,形成開放、規范、有序的污水處理市場。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體系
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體制可以逐步將污水處理費調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圍內的合理水平,這有助于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在污水處理方面必須由政府掌握收費標準,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核心原則就是使用者要付費,污染者更應該付費,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我國城市污水中工業廢水約占40%—50%,比發達國家要高得多,而污水處理廠運營及管理成本是依據污水排放系統的水量與水質而確定的,因此計費時,這兩個標準都要考慮,要綜合排出污水中各種污染物的多少來計費。
當然,近期內,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尚難以滿足污水處理的完全商業化運作,在一段過渡期內,政府補貼是明智的選擇,是啟動投資最有力的杠桿。畢竟,比起政府籌資建污水廠來說,支付價格補貼要少得多,只發生在有限的幾年中并且隨著收費的提高逐年減少。
總之,城市水業涉及千家萬戶,政府必須承擔監管責任。在推進市場化改革時,必須對改革的復雜性、廣泛性和影響的長遠性有足夠的重視。在進行過程中,必須時刻把握一個準則:切實保護公眾的利益。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經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這一條,才算真正實現政府、企業、公眾“三贏”,才能使城市污水處理走上科學發展道路,改善我國的水環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1]丘國堂.關于水市場化法律問題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場化.武大環境法律研究所.
近年來,城市水業市場化成為熱門話題。城市水業市場化是涵蓋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節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產業范圍的改革。其中,污水處理市場化在實際運作上剛剛開啟,問題很多,探索的意義更為明顯。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為主題,具體分析其市場化的各個方面。
從概念角度來看,污水處理市場化至少應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的集約化;(2)水資源利用主體產權的多元化;(3)污水處理和污水處理設施運作、服務的市場化。在具體運作過程中,要把污水處理看作生產性事業,拓寬籌資渠道,形成政府、銀行、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等多元化投資建設的局面,讓市場機制貫穿于污水處理運作的全過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市污水處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靠政府養著,很多城市污水處理廠都是事業單位,準事業單位的運作模式使得競爭缺乏,運行成本高,其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這筆稅額很小,與幾十億元的建設費用相比差得很遠,同時常年生活污水處理費征收水平低,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和有效的宏觀調控,難以調動起積極性,城市污水處理廠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難以適應城市化發展要求。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續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可以看出,在當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急需建設及資金嚴重短缺的雙重壓力的環境里,政府投資、建設、運行的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解決這一問題,根本在于改變計劃體制中的思考方式,適應市場機制的要求,走出認識上的誤區,走水業市場化道路,將一些政府部門想辦但辦不好的事情轉移到社會上去,從而推動潛在市場向現實市場轉變,進而推動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發展現狀
(一)初現成效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公用事業進行改革以后,明確了城市污水處理行業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地方政府對城市污水處理行業改革方向的認識也逐漸統一起來,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真正開始了市場化的進程,在主體、投融資體制、價格機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據宏觀政策框架,相繼出臺了一些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全國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由沿海到內地逐漸成了三個發展程度不同的區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處理收費體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區外的30個省、市全都實行了污水處理收費制度。以此為基礎,近三分之一的污水處理單位由純事業單位管理向企業化管理過渡,有幾個城市的相關企業還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企業化改革。傳統污水國營企業也積極進行了產權結構改制,提高了市場競爭力,帶動了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社會資本開始通過眾多上市公司或投資公司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行業,各種資本積極進入,產業結構逐漸優化。以威利雅、蘇伊士和泰晤士為代表的國際水務和環境集團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資中國污水處理行業。
(二)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我國污水處理市場化實踐僅幾年時間,在一些認識、政策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也是明顯的,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污水處理市場化的發展。
第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上仍存在偏差。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極端上:一方面,計劃經濟慣性思維方式的影響使人們的認識還停留在依賴政府的層面上,過分強調政府對提供設施的責任。另一方面,沒有全面認識市場機制的實質和風險,片面夸大市場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將BOT項目誤解由投資者最后承擔項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導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撐。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一兩項制度的改革。較之供水、供電、通訊等這些有天然市場需求的公用事業,人們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廢水與污水處理企業之間建立起供求關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時,現有的有關市場化的政策缺乏對細節的規定,特別是當遇到諸如解決企業化改制中的人員安排和實行稅收優惠等深層次問題時,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實際辦法,也沒有明確賦予地方政府實施的權限,往往造成有政策無作為的局面。因此,市場化改革要想繼續進行,急需把市場化過程中的核心內容法制化。
第三,現有污水處理收費力度小,價格難以體現價值。良好的收費體系是污水處理市場化方式建設和運營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處理費好比房租,只要有穩定合理的租金,市場中自然會有人投資出租。專家認為,供、排水企業的凈資產利潤率只有達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資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普遍偏低,因此難以吸引企業投資。如果各地政府能夠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切實貫徹水價改革政策,使投資回報水平趨于合理,全面推動水處理市場化將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應用市場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沒有明確的監管和服務機制。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許多地方政府對如何運作BOT、TOT等市場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專業人員的管理,污水處理廠常常隸屬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亂。同時,目前與此項工作最為相關的市政和環保部門,相互之間的職責授權不明確,存在多頭管理。因此,規范市場化動作,有效規避市場化模式給政府和社會帶來的風險,必須要有專門的機構去監督和管理。
三、針對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的對策建議
實行市場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職責是做好規劃,做出科學的公共決策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
(一)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首先,適當集中政府職能,把政府部門從污染治理的“運動員”轉變為“裁判員”。在此以前,市場中其實只有政府一個投資人,監管市場就是監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為直接投資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種資本的平等關系,非國有資本才可能進入這個市場。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經營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護。一句話,政府必須管理好污水處理市場,但絕不能直接進入市場去投資和運營。
其次,因地制宜地選擇市場化模式,統籌管理城市水資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長期設施建設方面,對于經濟發展較快、市場化開始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場化方式;而對于西部地區,應更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給予財政支持。拓展投融資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許經營形式引入私人資本。具體說來,可以對新建項目,采用BOT投融資方式,政府以將來的收益來換取資本對基礎設施建設大規模的投入。對國家為改善經濟不發達地區投入的項目,可以采取準BOT模式。對近期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項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利用變現資金進一步加快新的污水處理廠建設。對早期已建成且不適合采用TOT投融資方式的污水處理項目,采取委托運營模式。在給水缺口較大地區,可以采取供排水“一體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規、政策體系,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污水處理行業經營過程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法規約束,使投資者感到風險難測,在上文中,已經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因此要吸引投資首先就要解決這個問題。在目前資金短缺的環境中,政府更要改變以往單純投資者的心理,努力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從公共決策角度看,政府應該制定合理的投資回報政策,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個保障所有投資者利益的法律法規體系,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處理投資機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處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進行市場化的研究,從國際經驗看,二者捆綁式發展有一定必然性。但應注意的是,這兩個相關行業的市場化不在一個起跑線上。對于剛剛起步的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仍需要一個單獨的政策框架。
總體而言,這個框架的建立應該是一個從小處著手、逐漸完善的過程。最初因缺少經驗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權威性必須保證,起碼也應是行政規章。框架的核心內容應該包括產權體制、投資體制、收費制度、政府對市場的監管等等。細節上至少應涉及特許經營制度、過渡期的政府補貼、BOT規則等細節內容。框架還應該是可操作的、發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實踐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諾。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行業有法可依,形成開放、規范、有序的污水處理市場。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體系
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體制可以逐步將污水處理費調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圍內的合理水平,這有助于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在污水處理方面必須由政府掌握收費標準,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核心原則就是使用者要付費,污染者更應該付費,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我國城市污水中工業廢水約占40%—50%,比發達國家要高得多,而污水處理廠運營及管理成本是依據污水排放系統的水量與水質而確定的,因此計費時,這兩個標準都要考慮,要綜合排出污水中各種污染物的多少來計費。
當然,近期內,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尚難以滿足污水處理的完全商業化運作,在一段過渡期內,政府補貼是明智的選擇,是啟動投資最有力的杠桿。畢竟,比起政府籌資建污水廠來說,支付價格補貼要少得多,只發生在有限的幾年中并且隨著收費的提高逐年減少。
總之,城市水業涉及千家萬戶,政府必須承擔監管責任。在推進市場化改革時,必須對改革的復雜性、廣泛性和影響的長遠性有足夠的重視。在進行過程中,必須時刻把握一個準則:切實保護公眾的利益。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經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這一條,才算真正實現政府、企業、公眾“三贏”,才能使城市污水處理走上科學發展道路,改善我國的水環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1]丘國堂.關于水市場化法律問題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場化.武大環境法律研究所.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612(2012)10-0029-06
Research on the Agglomeration of Interprovincial Sports Industry and Dynamic Evolution
WANG Liangjian1, GONG Wen1, HOU Xuhuai2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79, Hunan China;2.College of Sports,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411201, Hunan China)
Abstract:Based on 20032009 sports industry data of the 31 provinces (cities, districts), using information entropy, industry concentration, regional Gini coefficient, spatial separation index, location quotient and the Kernel density estimation methods, the paper measured the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degree of the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nd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concentration of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belonged to a highly centralized type; While the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belonged to the more concentrated level. From the whole calculated results of each index and Kernel density estimation, it showed that the overall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level of Chinese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was higher than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For the gap between lowlevel and highlevel regions, the sports goods industry is much larger than the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agglomeration level
體育產業的很多行為本身反映了產業集聚效應。如英國利物浦、意大利米蘭的足球產業;在我國,2008年北京奧運會后,北京的重要建筑標志—鳥巢和水立方,不僅帶動商業體育賽事的開發,同時也推動體育表演、體育旅游、體育廣告、體育培訓等體育產業的集聚效應[1]。體育用品制造業,因受區位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的影響,易出現生產集聚現象,其在空間上已向具有優勢條件的地區集中(如廣東、上海、浙江、福建、江蘇等)[2]。體育服務業集群不同于體育用品制造業集群,也有別于現代服務業其他部門的產業集群,它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自身的特色[3]。
席玉寶等學者(2005)對我國體育用品產業集群現狀、特點及其具備的優勢進行了分析[4]。楊明,郭良奎(2007)探討我國體育用品產業集群的內涵、特征、形成路徑以及區域分布、產品類型,分析了體育用品產業集群發展中存在的問題[5]。王浩(2006)研究了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產業融合集群對體育產業發展的影響,提出了我國體育產業融合集群發展的基本思路[6]。蔡寶家等(2006)以福建晉江運動鞋產業集群為實證,對我國體育用品產業發展現狀以及我國中小體育用品生產企業產業集群集聚競爭優勢和形成條件進行調查與分析[7]。方春妮等(2007)研究了我國體育服務業集群現象及形成因素,同時在產業集群理論基礎上結合我國體育服務業的具體實際,歸納總結出了體育服務業集群的形成和發展模式[3]。劉兵,等(2007)研究了我國體育服務業集群現象及形成因素,同時在產業集群理論基礎上結合我國體育服務業的具體實際,歸納總結出了體育服務業集群的形成和發展模式[3]。劉兵,芮明杰(2009)運用專業化分工和產業集群的相關理論,提出體育產業的發展應借助分工的專業化和產業集聚,擴大體育服務產品的種類和多樣性[1]。劉兵(2009)對產業集群的成因及產業集群對于體育產業發展的影響等進行了分析[8]。陳頗,趙恒(2009)基于市場行業集中度指標(CRn)與產業空間集聚指數(β),對中國7大類體育用品制造行業 2002—2007 年的產業集聚水平進行測定及動態分析[2]。
近年來,學術界對“都市體育圈”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探討,任平等學者率先提出都市體育圈的概念、類型與特征等[9];虞重干、俞琳、陳安琪、譚延敏等學者分別就長三角體育圈、三大都市圈和環京津都市圈體育產業發展問題開展了一系列研究[10~13]。
從既有文獻可以看出,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體育產業集聚的現狀、特點、形成因素、優勢、存在問題等方面,定量研究仍然不足,基于此,本文采用信息熵、行業集中度、區位基尼系數、空間分離指數、區位商和Kernel密度估計等常用的產業集聚測量方法對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的集聚程度進行定量研究。
1 研究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其中,根據《中國產業分析平臺》的統計口徑,將體育用品制造劃分為球類制造業、體育器材及配件制造業 訓練健身器材制造業、運動防護用具制造業、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和其他體育用品制造業6大門類。體育服務業是指第三產業中的體育服務行業。數據分別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03-2009)、《中國勞動統計年鑒》(2003-2009)、中國產業分析平臺網站(http:// )以及各省統計年鑒。
1.2 測算方法
1.2.1 信息熵 信息熵是衡量產業地理集中程度的常用指數,測算公式如下:
式中Xij 指體育產業在各個地區的就業人數,Xi 表示體育產業在全國的總就業人數。信息熵越大,產業集聚水平越低。
1.2.2 行業集中度 信息熵只能從宏觀角度看出一個產業的集中程度,而行業集中度能更具體測出產業規模最大的前n位地區。行業集中度是指某一產業規模最大的n位企業的有關數值(如生產額、銷售額、職工人數、資產總額等)占整個市場或行業的份額。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CRn代表X產業中規模最大的前n位企業的市場集中度,Xi指X產業中第i位地區的職工人數,N代表X產業的全部地區數。
1.2.3 區位基尼系數 用來反映經濟活動在地理上分布的不均勻程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使用產出、增加值或貿易額等指標代替就業。本文采用文玫(2004)所采用的計算公式[18]:
式中Gi表示區位基尼系數;Sk表示體育產業在各地區間的平均份額。區位基尼系數數值在0~1之間變化,數值越大,表明一國或地區收入分配越不平均。張同升,梁進社2005[14]對各行業的區位基尼系數與行業生產的空間分布關系進行劃分(如表1):
1.2.4 空間分散度指數(spatial separation index) 以上3種衡量產業空間集中程度的傳統指標,它們都面臨著共同缺陷,即這些指標都只衡量產業在一個省份內的集中程度,而無法考察產業在不同省份之間的集中程度,目前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有幾種,本文采用陳良文,楊開忠2006[15]的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SPk 是產業K的SP指數,c是常數,Vki、Vkj分別表示地區i和j的體育產業占全國的比重,δij是該方法中的一個關鍵性變量,用來衡量兩個地區之間的空間距離。為便捷起見,本文對c賦值為1,對δij的賦值則不存在統一的模式,可以用兩地區政治中心(或經濟中心、地理中心)之間的實際地理距離來衡量,本文采取一個相對的指標來衡量不同地區之間的距離,即如果兩個省份之間存在地理上的接壤,則令其相互間的相對距離為0,否則其相對距離為1。
1.2.5 區位商 進一步使用區位商測算各個地區的體育產業集聚程度。計算公式為:
式中LQij代表行業的區位商;xij 是地區j的體育產業的就業人數;xj 衡量的是地區j的總就業人數;xi 是體育產業的總就業人數。
1.2.6 Kernel密度估計 Kernel密度估計是一種非參數估計方法,主要用于對隨機變量的概率密度進行估計。其基本原理為[19]:
式中N是觀測值的個數,h為床寬,K( )是核函數。本文使用MATLAB7.8軟件估計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就業人數分布的Kernel密度曲線,采用的是高斯正態分布核函數,帶寬設定為h=09SeN-1/5,Se是隨機變量觀測值的標準差。本文以全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和全國體育服務業就業人數為指標來分別考察2003-2009年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就業人數的動態演進趨勢,選取開始年份、中間年份和末尾年份為考察的特征年份。
2 結果與分析
2.1 體育用品制造業集聚程度的測算
2.1.1 產業角度的體育用品制造業集聚分析 根據上述公式,分別計算2003-2009年全國31個省(市、區)體育用品制造業的信息熵指數、6省(市)行業集中度指數、區位基尼系數以及空間分散度指數(表2)。
從表2中可以看出,4種指數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呈同向變動,互為驗證。其中,6省(市)行業集中度基本達到了90%以上(表3),這說明體育用品制造業高度集中于廣東、江蘇、浙江、上海、山東、福建6省市。其他25個省(市)、自治區以職工人數計算的市場份額不足10%,與排名前6位的省市有很大的差距。
且從表2中得知,2003-2009年全國31省(市、區)的區位基尼系數都達到了0.8以上,結合文章前述的區位基尼系數和行業的省區分布類型的劃分標準,可知體育用品制造業屬于高度集中的類型。
2.1.2 地區角度的體育用品制造業集聚分析 進一步測算全國31個省(市、區)體育用品制造業的區位商指數,詳細分析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的區域集聚情況(表4)。
1)區位商大于1的地區有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和廣東,以2009年為例,體育用品制造業在廣東省的區位商最高(6.256),其次為上海(3.800)、福建(2.655)、浙江(2.215),這些地區的區位商都大于2,說明在這四個省市的體育用品制造業集聚明顯。而江蘇(1.902)、山東(1.092)、天津(1.592)3個省市的區位商都大于1,這說明體育用品制造業在這些地區的產業集聚程度也比較高。
2)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產業集聚主要集中于東部地區。說明體育用品制造業的產業集聚程度與區域經濟發展之間具有較強的正相關關系[2]。究其原因,廣東、上海、浙江、江蘇、福建及山東等沿海省(市)均屬中國經濟發達地區,處于我國經濟發展的“第一方陣”,隸屬于我國發展成熟的三大城市群: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這三大城市群憑借其集聚效應、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成為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地區,成為全國和區域性的經濟核心地區和增長極,體育市場消費潛力巨大[16]。
3)中西部很多省份的區位商普遍都很低,說明體育用品制造業在這些省份沒有形成集聚。
2.2 體育服務業集聚程度的測算
2.2.1 產業角度的體育服務業集聚分析 依據上述公式,分別計算2003-2009年全國31個省(市、區)體育服務業的信息熵指數、6省(市)行業集中度指數、區位基尼系數以及空間分散度指數(表5)。
從表5可知,4種測量產業空間集聚的指數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信息熵指數、行業集中度指數、區位基尼系數和空間分離指數均呈同向變動,互為驗證。2003-2009年全國31個省(市、區)的體育服務業行業集中度(6省市)都在0.4~0.5之間,集中于上海、廣東和北京3個省市(表6),除新疆、貴州、寧夏、青海、、海南等地的行業市場份額偏低,中間省份的差距都不大。
且區位基尼系數都在0.4左右,同樣,結合前文提到的劃分標準屬于相對和比較集中類型,總體來說差距較大,處于中間范圍的省份居多,這與行業集中度的測算結果相吻合。
2.2.2 地區角度的體育服務業集聚分析 通過測算全國31個省(市、區)體育服務業的區位商指數,進一步分析我國體育服務業的區域產業集聚情況(表7)。
由表7可知:
(1)北京、天津和上海的區位商明顯要高于其他地區,從各年區位商的平均值來看,北京(7.723)、上海(7.686)、天津(4.954)3個地區的區位商都大于4,說明體育服務業在這3個地區的集聚非常明顯。此外,區位商大于1的分別有吉林、、寧夏、廣東、黑龍江、青海、遼寧、山西、內蒙、福建,這些地區的體育服務業集聚程度比較高。
(2)一些有著獨特的地方體育特色省份的體育服務業集聚程度也較高。如、寧夏、青海、新疆等,分別排第5、6、9和第15;冰雪運動非常盛行的吉林、黑龍江和遼寧,分別排第4、8和10位。
(3)全國有13個省(市、區)的區位商都大于1,其他省份的區位商絕大部分都集中于0.4~1.0之間,相互間差距很小,說明全國整體范圍內的體育服務業的集聚程度較高,但遠不及體育制造業的集聚程度。
2.3 核密度估計結果 圖1、圖2分別給出了全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就業人數和體育服務業就業人數在三個特征年份的概率密度曲線。圖中橫軸的數值含義是如果一個地區的體育用品制造業就業水平取值為1,則對應于橫軸上的1,表示該地區的體育用品制造業就業水平等于當年全國各地區的均值;
圖1 體育用品制造業就業人數分布的Kernel密度估計
如取值為2,則表示該地區的就業人數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倍,豎軸表示對應的Kernel密度值。
圖2 體育服務業就業人數分布的Kernel密度估計
從圖1、2可以看出,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的發展有如下共同特征:第一,考察年份期間,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就業人數整體上呈現出單峰分布形態,絕大多數體育產業水平較低的省區都落在了最左邊的主峰里面,分布密集區處于0~1之間,表明大部分地區的就業水平處于全國平均水平以下;第二,密度曲線在較高就業水平區段還有幾個小的波峰,雖然規模相對主峰很小,但在考察期內穩定存在,顯示了高就業水平俱樂部的存在;第三,多數地區集聚在單峰極點附近,其余地區集聚在幾個小規模的局部波峰周圍,這種分布形態在考察期內具有穩定性。這意味著我國省區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演進都存在俱樂部收斂趨勢,廣大的就業水平低地區與少數的就業水平高地區長期并存。
此外,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服務業還表現出不同的特征:對體育用品制造業就業人數而言,考察期間波峰的陡峭程度變化不明顯,說明體育用品制造業的組內差距變化不大;但主峰值(低就業水平波峰)是逐漸減少的,說明有部分體育用品制造業欠發達省區跳出了低水平俱樂部轉移到了高水平俱樂部,使得體育用品制造業欠發達省份的集中程度在下降,從而使得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高低水平的組間差異呈縮小之勢。對體育服務業而言,2003-2009年峰值是不斷增加的,低就業水平的省份個數增加,曲線整體往右移,表明高、低水平俱樂部的組間差距呈擴大之勢。
2.4 兩者之間的比較 從信息熵指數、行業集中度、區位基尼系數、空間分離指數及區位商指數的測算結果(表2和表5,表4和表7)可知,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的集聚水平要明顯高于體育服務業。進一步比較圖1、圖2,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就業水平各俱樂部的組內差距變化不明顯,組間差距呈縮小之勢;體育服務業就業水平高、低水平俱樂部的組間差距呈擴大之勢。相對而言,體育用品制造業的低水平地區和高水平地區之間的差距較體育服務業要大很多。
3 結論與建議
3.1 結 論 研究表明,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集聚程度很高,屬于高度集中類型。主要集中于廣東、上海、浙江、江蘇、福建及山東等沿海省(市);中西部地區的區位商普遍都很低,說明體育用品制造業在這些省份沒有形成集聚。我國體育服務業集聚程度較高,屬于相對比較集中類型。北京、上海和天津三個市的集聚程度非常明顯;一些有著獨特的地方體育特色的地區體育服務業的集聚程度也較高。如少數民族聚集地、寧夏、青海、新疆等,冰雪運動非常盛行的東三省體育服務業集聚水平都較高;總體而言,全國有13個省(市、區)的區位商都大于1,其他省份的區位商絕大部分都集中于0.4~1之間,相互間差距很小。此外,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的產業集聚程度整體要高于體育服務業。
3.2 建 議 1)目前,體育用品制造業主要集中于我國三大“經濟圈”,即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以北京、天津為核心的渤海灣經濟中心[12],而中西部地區體育用品制造業的空間分布相對分散。可以依托于具有明顯區位優勢和比較優勢的京津地區、長三角與珠三角地區, 逐漸形成體育產業發展的“極化區”, 繼而產生“擴散效應”, 最終促進體育產業的均衡發展[17]。
2)各省(市,區)應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省(市,區)特色的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條件具備的省份,應將體育產業納入本省(市,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之中,制訂相應的推進政策,包括向其傾斜的財稅、土地等政策。
3)廣大東部經濟發達省份,應充分利用其市場優勢,大力發展體育服務業,體育休閑度假等,并積極承辦世界高水平的大型賽事,延伸體育產業鏈條;廣大中部地區省份,應積極承接沿海地區體育用品制造業的內移,創造條件建設好特色體育用品制造業產業園,圍繞本省體育優勢項目加大招商引資力度。西部地區則可利用其獨特的地形、地貌、氣候以及民族民俗的優勢大力發展高山、沙漠等探險旅游項目以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如騎馬、射箭、摔跤等,并與當地特有的少數民族風情結合,形成自己別具一格的體育休閑產業集群。努力使我國體育產業形成既分工又協作的產業發展格局,“以點帶面”來推動各省體育產業的跨越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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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是指壽險公司針對團體銷售的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2006年我國保險市場團體保險保費收入為648億元,占壽險總保費的17%,相對于壽險業發展的初期,團體保險業務占比呈逐年下降趨勢。曾經作為保險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的團體保險業務,現在卻處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長乏力的發展困境中。本文試圖通過對外部制度、政策、環境的研究,找到制約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及未來的增長點。
一、影響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一)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
為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給保險業發展帶來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二)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
國家鼓勵發展團體保險業務,但因稅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出臺,給壽險公司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全國有26個省市給予信托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從工資總額的4%~8%不等,而按照財政部最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要求,原本可以從應付福利費列支的團體養老保險,隨著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取消,而沒有了可列支的渠道。雖然《通則》中提到:“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贏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我們可以理解《通則》中提到的補充養老保險包含了企業年金和團體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且國資委在2005年8月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形式滿足對職工的補充養老功能,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失去了一塊重要的市場。
(三)團體醫療健康類產品未全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度下發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定義:“醫療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嚴格按定義歸類,保險公司團體保險中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險種僅包括補充醫療保險、住院類保險、意外醫療類保險、各類住院收入保障保險等險種,而對于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約同樣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四)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
《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并以基金型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例,說明該類合同不定義為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對于壽險公司團險業務來說,年金和重大疾病類保險可以帶來比較穩定且較大的資金流,而這兩類產品目前均無明確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與社保銜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市場需求較大,但同時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往往賠付率較高,經過前幾年的發展,壽險公司對這類業務均進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類業務對保險公司而言屬于盈利性險種,但由于財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往往競爭比較激烈,且該類業務所帶來的資金流非常有限。
二、農村團體保險市場分析
(一)按險種分析
1.壽險公司未嘗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保層面經辦,制度設計屬于商業保險),自1986年啟動以來,到2005年全國有1870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5500多萬名農民參加,基金累計為300多億元。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認識方面沒有做到完全統一,且因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亂,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區資金有很大缺口,養老保險難以推進。而東部地區經濟較發達,部分省市設計了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新的嘗試,但均限于社保經辦。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參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以往的經驗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參與度要比較高,制度穩定性要比較強,增強制度的信任度;(2)保費來源應多樣化,包括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面,減輕農民交費負擔;(3)收益率在有保證的前提下,滿足農民較銀行存款高的投資收益率的需求。
商業保險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勢在于其較靈活的產品設計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較高的資金運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導和參與的前提下,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運作將是一種非常好的形式。
2.農村醫療保險推動成本高
農村醫療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幾乎覆蓋了85%的農村人口,這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舉世無雙的成就”。80年代的實現,使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以農業合作社為依托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根據1995年的調查,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這主要得益于這些地區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異軍突起,是鄉鎮企業經濟支撐了蘇南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使其達到了鼎盛時期。我國政府決定從2003年起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的主要特點: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經辦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衛生部門所屬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辦,此種模式比較普遍;二是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中心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農業人口較少的地區;三是保險公司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和少數中部地區。
目前保險公司對農村醫療保險市場還未全部深入和投入進去,只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和參與。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1)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市場缺乏基礎數據,給保險精算帶來一定難度;(2)國家并沒有給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村醫療保險一定的稅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數保險機構網絡能夠深入到農村地區,也給農村醫療保險的開展帶來困難。(4)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不夠,醫藥費用上漲快;(5)籌資水平比較低,籌資成本偏高。
目前全國有6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新農合”試點工作,分別是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06年在8個省、自治區的6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參合農民2136萬人,共籌集合作醫療基金11億元。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險公司經辦服務,并支付適當的管理費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擔,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3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險合同型。政府將籌集到的“新農合”資金為農民投保團體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與政府就保險責任、賠付比例等協商后,簽定保險合同。有2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兩種之間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適當管理費,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攤,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10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是50元,而現在城鎮醫療保險則是1000元左右,這個差距的消除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籌資水平偏低,意味著進入試點的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率偏低,不足以補償經辦成本,實際運行中往往出現“賠本賺吆喝”的情況。
(二)按群體分析
1.失地農民保險依賴政府推動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伴隨著農業用地的減少,在我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失地農民。目前失地農民達到4000萬人,每年仍以200萬人的速度在遞增。這個群體無法依賴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臨“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生活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從全國來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對失地農民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現金補償方式。目前這種方式最為普遍,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補償款的滲漏,以及農民的短期消費行為,難以達到養老保障的作用。(2)實物補償方式。提供糧食作為養老保障,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無法滿足農民的其他需求。(3)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補償款作為保險費,在城鎮社保體系中取得養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較高。(4)商業保險方式。將失地補償費投保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政府給予利差補貼,缺陷在于制度穩定性較差。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如何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可靠的養老保障機制,政府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即“失地農民中屬于城市規劃區的,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城市規劃區外的,納入農村社保體系”。這就意味著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一部分失地農民逐步融入城鎮保險體系中去,由政府負擔養老保障的給付責任,還有一部分需要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去。
從政府的指導意見看,失地農民保險是屬于社保體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較低,農民的獲益較少,商業保險也有可參與的空間,這方面重慶保險公司有著比較好的經驗。重慶市政府依托商業保險公司,探索出了發放養老保險金,以解決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過合同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了權利義務,從制度上保障了資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資金被挪用,解決了農民養老金的安全性問題。農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齡后由保險公司按月向農民支付養老保險金,直至參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業保險公司收取的失地農民保險費達11億多元。據了解,采用該模式后,重慶市很少發生因征地安置中的養老保險問題鬧事或上訪,不僅讓政府、失地農民滿意,也為保險公司增加了一條服務社會的新渠道。
2.壽險公司參與農民工保險處于探索中
近年來,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1.2億人,他們對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城鄉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農民工無法加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于停滯狀態,因此農民工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全國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進行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但實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單獨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人口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部分組成,個人賬戶屬于完全積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包括繳費期需滿15年且退休前5年需連續繳費的要求、農民工退保無法得到統籌部分的保障等,與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及現實問題都差得很遠,因此事實上農民工難以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單位和農民工繳納保費,在領取條件等方面要寬松一些,但因為同樣是社會統籌部分農民工享受的少,加之農民工流動性強,短期作業的多,在領取方面和繳費方面有諸多不便之處,因此無論是農民工還是所在企業繳納保費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與商保結合型模式,農民工養老保障有別于城市職工,是一種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的政府加企業型保障,政府進行強制性推動,企業負責養老保障費用繳納。制度規定用人單位為個人繳費每滿一年,農民工即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并可在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時,到戶籍所在地商業保險公司約定機構一次性領取。截止到2005年底,參保人數達到247.65萬人。這種老年補貼與養老保障還具有比較大的差異,只能算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上述幾個地區的實踐都是單獨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相隔離,對農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全國僅有幾個地區在探索,而實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實施效果上要更有優勢一些,農民工得到的實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農村市場有其特殊性,由于社會保障基礎不同于城鎮,因此政府在基礎保障層面也在嘗試借助商業保險的優勢和力量,為商業保險參與提供一定的空間。
三、良好的經濟環境為加快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6年是我國實施“十一五”規劃并實現良好開局的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平穩快速增長,經濟效益穩步提高。國內生產總值達20.9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7%;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上漲1.5%.經濟增長連續四年達到或略高于10%,沒有出現明顯通貨膨脹。全國財政收入為3.93萬億元,比上年增加7694億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增長31%,增加4442億元。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團險業務來說,支柱行業的日益發展,經濟增量的不斷擴充,企業利潤的快速增長,國外資本的不斷涌入,民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國企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等都為團體保險業務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保源。國家統計局2007年3月27日的報告顯示,2007年前兩個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2932億元,同比增長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個百分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1390億元,同比增長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個百分點。
團體保險是指壽險公司針對團體銷售的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2006年我國保險市場團體保險保費收入為648億元,占壽險總保費的17%,相對于壽險業發展的初期,團體保險業務占比呈逐年下降趨勢。曾經作為保險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的團體保險業務,現在卻處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長乏力的發展困境中。本文試圖通過對外部制度、政策、環境的研究,找到制約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及未來的增長點。
一、影響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一)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
為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給保險業發展帶來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二)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
國家鼓勵發展團體保險業務,但因稅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出臺,給壽險公司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全國有26個省市給予信托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從工資總額的4%~8%不等,而按照財政部最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要求,原本可以從應付福利費列支的團體養老保險,隨著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取消,而沒有了可列支的渠道。雖然《通則》中提到:“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贏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我們可以理解《通則》中提到的補充養老保險包含了企業年金和團體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且國資委在2005年8月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形式滿足對職工的補充養老功能,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失去了一塊重要的市場。
(三)團體醫療健康類產品未全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度下發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定義:“醫療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嚴格按定義歸類,保險公司團體保險中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險種僅包括補充醫療保險、住院類保險、意外醫療類保險、各類住院收入保障保險等險種,而對于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約同樣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四)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
《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并以基金型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例,說明該類合同不定義為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對于壽險公司團險業務來說,年金和重大疾病類保險可以帶來比較穩定且較大的資金流,而這兩類產品目前均無明確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與社保銜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市場需求較大,但同時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往往賠付率較高,經過前幾年的發展,壽險公司對這類業務均進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類業務對保險公司而言屬于盈利性險種,但由于財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往往競爭比較激烈,且該類業務所帶來的資金流非常有限。
二、農村團體保險市場分析
(一)按險種分析
1.壽險公司未嘗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保層面經辦,制度設計屬于商業保險),自1986年啟動以來,到2005年全國有1870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5500多萬名農民參加,基金累計為300多億元。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認識方面沒有做到完全統一,且因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亂,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區資金有很大缺口,養老保險難以推進。而東部地區經濟較發達,部分省市設計了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新的嘗試,但均限于社保經辦。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參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以往的經驗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參與度要比較高,制度穩定性要比較強,增強制度的信任度;(2)保費來源應多樣化,包括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面,減輕農民交費負擔;(3)收益率在有保證的前提下,滿足農民較銀行存款高的投資收益率的需求。
商業保險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勢在于其較靈活的產品設計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較高的資金運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導和參與的前提下,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運作將是一種非常好的形式。
2.農村醫療保險推動成本高
農村醫療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幾乎覆蓋了85%的農村人口,這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舉世無雙的成就”。80年代的實現,使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以農業合作社為依托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根據1995年的調查,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這主要得益于這些地區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異軍突起,是鄉鎮企業經濟支撐了蘇南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使其達到了鼎盛時期。我國政府決定從2003年起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的主要特點: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經辦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衛生部門所屬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辦,此種模式比較普遍;二是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中心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農業人口較少的地區;三是保險公司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和少數中部地區。
目前保險公司對農村醫療保險市場還未全部深入和投入進去,只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和參與。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1)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市場缺乏基礎數據,給保險精算帶來一定難度;(2)國家并沒有給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村醫療保險一定的稅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數保險機構網絡能夠深入到農村地區,也給農村醫療保險的開展帶來困難。(4)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不夠,醫藥費用上漲快;(5)籌資水平比較低,籌資成本偏高。
目前全國有6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新農合”試點工作,分別是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06年在8個省、自治區的6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參合農民2136萬人,共籌集合作醫療基金11億元。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險公司經辦服務,并支付適當的管理費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擔,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3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險合同型。政府將籌集到的“新農合”資金為農民投保團體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與政府就保險責任、賠付比例等協商后,簽定保險合同。有2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兩種之間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適當管理費,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攤,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10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是50元,而現在城鎮醫療保險則是1000元左右,這個差距的消除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籌資水平偏低,意味著進入試點的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率偏低,不足以補償經辦成本,實際運行中往往出現“賠本賺吆喝”的情況。
(二)按群體分析
1.失地農民保險依賴政府推動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伴隨著農業用地的減少,在我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失地農民。目前失地農民達到4000萬人,每年仍以200萬人的速度在遞增。這個群體無法依賴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臨“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生活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從全國來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對失地農民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現金補償方式。目前這種方式最為普遍,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補償款的滲漏,以及農民的短期消費行為,難以達到養老保障的作用。(2)實物補償方式。提供糧食作為養老保障,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無法滿足農民的其他需求。(3)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補償款作為保險費,在城鎮社保體系中取得養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較高。(4)商業保險方式。將失地補償費投保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政府給予利差補貼,缺陷在于制度穩定性較差。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如何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可靠的養老保障機制,政府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即“失地農民中屬于城市規劃區的,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城市規劃區外的,納入農村社保體系”。這就意味著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一部分失地農民逐步融入城鎮保險體系中去,由政府負擔養老保障的給付責任,還有一部分需要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去。
從政府的指導意見看,失地農民保險是屬于社保體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較低,農民的獲益較少,商業保險也有可參與的空間,這方面重慶保險公司有著比較好的經驗。重慶市政府依托商業保險公司,探索出了發放養老保險金,以解決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過合同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了權利義務,從制度上保障了資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資金被挪用,解決了農民養老金的安全性問題。農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齡后由保險公司按月向農民支付養老保險金,直至參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業保險公司收取的失地農民保險費達11億多元。據了解,采用該模式后,重慶市很少發生因征地安置中的養老保險問題鬧事或上訪,不僅讓政府、失地農民滿意,也為保險公司增加了一條服務社會的新渠道。
2.壽險公司參與農民工保險處于探索中
近年來,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1.2億人,他們對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城鄉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農民工無法加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于停滯狀態,因此農民工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全國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進行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但實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單獨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人口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部分組成,個人賬戶屬于完全積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包括繳費期需滿15年且退休前5年需連續繳費的要求、農民工退保無法得到統籌部分的保障等,與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及現實問題都差得很遠,因此事實上農民工難以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單位和農民工繳納保費,在領取條件等方面要寬松一些,但因為同樣是社會統籌部分農民工享受的少,加之農民工流動性強,短期作業的多,在領取方面和繳費方面有諸多不便之處,因此無論是農民工還是所在企業繳納保費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與商保結合型模式,農民工養老保障有別于城市職工,是一種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的政府加企業型保障,政府進行強制性推動,企業負責養老保障費用繳納。制度規定用人單位為個人繳費每滿一年,農民工即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并可在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時,到戶籍所在地商業保險公司約定機構一次性領取。截止到2005年底,參保人數達到247.65萬人。這種老年補貼與養老保障還具有比較大的差異,只能算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上述幾個地區的實踐都是單獨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相隔離,對農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全國僅有幾個地區在探索,而實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實施效果上要更有優勢一些,農民工得到的實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農村市場有其特殊性,由于社會保障基礎不同于城鎮,因此政府在基礎保障層面也在嘗試借助商業保險的優勢和力量,為商業保險參與提供一定的空間。
三、良好的經濟環境為加快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6年是我國實施“十一五”規劃并實現良好開局的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平穩快速增長,經濟效益穩步提高。國內生產總值達20.9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7%;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上漲1.5%.經濟增長連續四年達到或略高于10%,沒有出現明顯通貨膨脹。全國財政收入為3.93萬億元,比上年增加7694億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增長31%,增加4442億元。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團險業務來說,支柱行業的日益發展,經濟增量的不斷擴充,企業利潤的快速增長,國外資本的不斷涌入,民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國企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等都為團體保險業務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保源。國家統計局2007年3月27日的報告顯示,2007年前兩個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2932億元,同比增長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個百分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1390億元,同比增長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個百分點。
一是實現了由“國家包攬費用”向“國家,、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分扭養老保險費用;形成了費用合理負擔和基金穩定籌集的新機制,從而減輕了國家、企業負擔,增強了職工的投保、繳費、積累等自我保障意識。
二是實現了由“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互濟”轉變,新制度對養老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在較大范圍內實現了社會互濟,體現了分散風險和均衡負擔的“大數原則”。
三是實現了由“平均主義”、“大鍋飯”向“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變。新制度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其中個人帳戶體現的是勞動者的貢獻大小相聯系的效率原則,而社會統籌部分則是貫徹了公平原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這樣把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四是實現了由“福利分配”向“基本保障”的轉變,在計劃條件下,養老成了一種福利,一種沒有義務的權利,新制度根據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水平,提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格局,而國家只確立基本保險,企業發展補充保險,個人辦理儲蓄保險,換言之國家只承擔基本保障即“有限責任”,這樣可以避免陷入“高福利”的泥沼中。
五是實現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轉變,在我國現收現付制無法滿足即將到來的人口高齡化高峰期養老金支付的巨額需求。同時,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無論從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看,還是從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的實際情況看,又不可能實現完全積累制,因而,實行部分積累制是較為現實的選擇、
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實行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試點,建立了職工退休養老基金。1986年以來,政府有關部門多次頒布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并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最終個人繳費目標是本人工資的8%。1996年企業平均繳費比例為20.33%,個人平均繳費比例為3%,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億元,支出1031.87億元,累計滾存節余578.56億元。我國的基本養老已覆蓋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并將逐步擴大到城鎮個體勞動者。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于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占全國總人口80%的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于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于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于4%,最高不得高于8%,到達退休年齡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 (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于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于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資于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于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于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于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運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后,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信息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數據完備,信息共享、反應快速、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信息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準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么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于“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占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么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干部分置于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愿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于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后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并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后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于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并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后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采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系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么,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余,即使全部投資于股票市場,那么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后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托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機構要指定一批托管人,使他們具備托管養老托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于在基金會和托管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托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托管法為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托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托管人,在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于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托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并不是真正的托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托管機構的話,那么,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托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于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局限于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么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托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范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托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于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于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么,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梁。然而,依附于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范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托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信息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后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