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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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稅負和異地經營納稅問題怎么解決?“二手房”交易會否受影響?“世界性難題”金融業營改增如何改?對生活服務業有哪些優惠“大禮包”?……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財稅專家,詳細解讀改革方案。
建筑業稅負會否上升?
統計數據顯示,建筑業年產值近16萬億元,從業人員達到4500萬,建筑業營改增涉及人數眾多,利益調整復雜。從征收3%的營業稅,到改為征收11%的增值稅,這一稅率適用于建筑業一般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征收3%的增值稅。尤其對于大的建筑企業,稅負會否明顯上升?這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
此前財稅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營改增推開后“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這其中也包括建筑行業,但具體到每個企業需要盡早規范經營、調整業務結構等,通過增加抵扣等方式降低稅負。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詢中心主任梁艦建議說,可以通過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流程、會計核算,防范誤操作導致多繳稅或者涉稅風險。
安永大中華區間接稅主管合伙人梁因樂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營改增對建筑業是否利好,絕不能只盯著稅負的增減,而是要看最終企業利潤率的變化。長遠看,營改增將推動建筑業生產方式的轉變,促進建筑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轉型升級。
為降低建筑企業負擔,方案明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3%的簡易征收稅率。比如,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即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或是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除了稅負問題,流動性較大的建筑業跨區域經營,如何交稅也備受關注。此前繳納營業稅,納稅人在勞務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即可。營改增后,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勞務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同時,由于建筑工程時間較長,未完工的“老工程”如何征稅?“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部門負責人解釋說,老項目指的是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對“二手房” 交易等房地產市場有啥影響?
對于房地產納入營改增試點,“二手房”交易會否受影響一直是關注焦點。
根據新規,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對北上廣深四市而言,如果想要免征增值稅,必須是銷售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如果是將購買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銷售,則需要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適用于二手房的增值稅優惠措施幾乎“平移”了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因此不會增加交易環節的稅收負擔。梁因樂表示,不同地域對二手房交易稅收實際承擔人的操作慣例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營改增對二手房交易市場的影響主要還是由市場供需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銷售不動產的“時機”也將影響到繳納增值稅稅率。比如,一般納稅人銷售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若是銷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應適用11%的稅率。交稅地點也涉及到,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一部分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分析認為,房地產營改增,將助推規模化、專業化租賃經營和“購租并舉”的住房供應新模式。同時,為實現進項抵扣,開發商會逐步告別“大而全”的粗放模式,將咨詢和設計等業務外包。此外,由于土地或房屋增值越多,開發商繳稅越多,這就約束其不再靠漲價獲益,而是轉向提升品質和成本管控。
改革對“去庫存”有啥影響?營改增后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對于所有行業企業而言,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辦公樓時成本會降低,因此會對商業地產銷售產生一定的刺激,有望促進寫字樓去庫存。
“世界性難題”金融業營改增如何改?
金融業由于其子行業業務種類眾多,核算也比較復雜,被認為是最后一批營改增行業中的一大難點。 根據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由原來的5%的營業稅率改為6%的增值稅率。
“金融業增值稅制度的設計是世界性難題,營改增方案考慮到了金融業實施增值稅的一些關鍵點。從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稅率增加了一個百分點,但考慮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別是不動產的抵扣,金融業稅負應能實現只減不增。”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
對于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了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包括: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國債地方政府債、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等的利息收入,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等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等等。
梁因樂認為,金融業產品服務變化很多,對金融企業來說,應該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從稅務成本來說未必會有明顯上升,甚至可能會下降,具體要看企業經營狀況。”他還提醒,金融服務十分依賴系統,現在距離推開營改增試點時間很短,金融企業如何調整系統、修改業務流程等,任務將比較艱巨。另外,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難度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要和稅務局的金稅三期系統對接好,還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規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納稅識別號等。
對生活服務業有哪些優惠“大禮包”?
生活服務業是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最為緊密的行業,因此改革后對生活服務業有什么影響備受關注。 根據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和金融業一樣,生活服務業實行6%的增值稅率。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A公司為工業企業,主營交通運輸裝備制造銷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屬單位B分公司,主要為前方生產單位及職工供應水電氣,近年,隨著周邊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該分公司實行兩條腿走路,擬介入水電氣安裝領域,在承攬業務時,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業務部門在編制預算及對外談判時,按照建安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方式計算包干價,而財務在開具發票時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雙方時常為發票開具問題上發生分歧。
一、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的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指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B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其所有業務均有A公司財務部門統一核算,A公司年產品銷售收入金額為30億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B分公司年安裝收入約1000萬元,遠遠達不到50%的標準,且水電安裝不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因此B公司的承攬的包工包料安裝業務只能繳納增值稅,不能選擇繳納營業稅。
二、安裝業務混合銷售納稅分析
假定B分公司承攬的安裝業務含稅銷售額為S,適用的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含稅購進金額為C,適用的購買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稅率為3%
應納增值稅稅額=
應納營業稅稅額=SX0.03
若使繳納的兩種稅負相同,則=0.03S
算出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C/S:79.35%,即當外購材料占整個合同金額的79.35%時,公司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相同;當外購材料>合同金額的79.35%時,公司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當外購材料
B分公司2X14年10月簽訂一份水電安裝合同,包干價200萬元,若業務人員經測算,為完成該安裝合同將外購材料分別為120萬元、158.7萬元,170萬元的情況下,其他人工費用等假設為20萬元,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合計為12%,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費,測算兩種納稅情況下各應繳納的稅額與企業的利潤額。
當外購材料金額為120萬元時,含稅購銷金額比=120÷200=60%
當外購材料金額為158.7萬元時,含稅購銷金額比=158.7÷200=79.35%,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6.72萬元,與營業稅及附加一致。
若外購材料費達到165萬元,含稅購銷金額比=165÷200=82.5%,繳納增值稅及附加5.7萬元,比營業稅及附加少1.02萬元,相應增加稅前利潤1.02萬元。
因此,B分公司業務人員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必須充分考慮稅負的影響,調整預算編制方法,做好與客戶的溝通協調,保證企業效益最大化。
三、納稅籌劃
公司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事前籌劃,以防范風險,獲取最大的節稅效益。營改增前,A公司可以將B分公司的安裝業務及相關人員、資質單獨分立出來,成立水電安裝子公司,獨立核算,繳納營業稅,或者只包工不包料,將其作為兼營業務繳納營業稅。
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十二五期間要全面完成營改增工作,因此,2015年建筑安裝業實行營改增后,B分公司的水電安裝業務被認定為混業經營,在財務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與安裝業務分別適用17%、11%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是我國推進多年的一項重大稅改,旨在避免重復征稅,減少企業負擔。由于子行業業務種類眾多、核算比較復雜,金融業被認為是營改增推進過程中的一大難點。作為全球首批對金融服務業征收增值稅的國家之一,我國在金融業內征收增值稅沒有太多經驗可以借鑒。因此,金融業營改增的具體實施細則也就廣受業界關注。
(一)國務院制定的條例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施細則在文字表述上不同,給執行稅法的各級稅務機關和企業帶來一些困難國務院制定的條例稱未分別核算的從高使用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施細則規定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一項是稅率從高,一項是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貨物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這種不同給執行稅法的各級稅務機關和企業帶來一些困難。
(二)混合銷售的定義不夠明確,為納稅人規避稅收提供機會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即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營業稅勞務的,為混合銷售。對混合銷售行為,其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的,該項行為繳納增值稅;其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該項行為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后,增值稅的范圍擴大了,該項規定是否同時擴大,稅法沒有進一步說明。當然,混合銷售可能只涉及到貨物和交通運輸業,不會有更大的擴大,但稅法應該做進一步的說明。
二、修改統一流轉稅對不同稅率項目征稅的建議
(一)在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的同時,盡量貫徹稅收的中性原則,減少流轉稅稅率,調節經濟所得稅和消費稅,為企業經營提供公平的稅收環境。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改變財富的原有分配狀況。營業稅改增值稅,只是征稅范圍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到國家征稅的原則。但在目前的情況下,考慮到現有行業的執行稅率問題,在改革時多增加一些稅率,不會對稅收產生太大的影響。
2 地勘單位稅改前后的稅負變化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例證: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稅率繳營業稅,改革后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例1:假設某單位每年勘探勘察營業收入為140萬,營業成本為120萬。若交營業稅,則營業稅=1405%=7萬,應繳所得稅=(140-120-7)25%=3.25萬元,則二稅合計10.25萬元。若交增值稅,則增值稅=(140-120)6%=1.2(假設可扣進項稅),應繳所得稅=(140-120)25%=5,則二稅合計6.2萬。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0.25-6.2=4.05萬元。
2.2 部分現代化服務業地質勘查
勘察被列為現代服務行業,并且適用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稅率。例2:甲乙丙三個公司為本次稅改的一般現代服務企業,三個公司構成該行業的一條完整的產業鏈。繳營業稅時: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稅后: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單位營改增后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營改增后,合同中約定的出具發票時間,即為納稅時間點非常重要,簽訂合同時履行期限時應十分小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謂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所謂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3.1 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
怎么寫好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語言:乙方簽訂協議后開具發票;甲方在取得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算全部費用。(作者建議:增值稅發票不可提前開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報告,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費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約定不明確具體)預付工程款5萬元,余款在工程結束后提交報告地勘單位營改增后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張曉偉 趙文穎 徐麗麗(遼寧省第十地質大隊,遼寧 撫順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論述了地勘單位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改前后稅負變化以及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有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怎么寫好,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寫明確價格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稅改后是不是要調整合同指標,明確被告知延遲結算的如何解決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結算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費用5萬元,本合同簽訂后,報告提交時一次性支付。(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兩種計稅規定不同,導致選擇產生不同開始計稅時間:
3.2.1 營業稅。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未取得實際到賬收入可以不交稅。
3.2.2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無論是否實際到賬收入都要完稅。據此,作者建議適用增值稅時,一手交錢一手交發票。建議合同中可約定:付款日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約定:憑結算單按實開具發票,并且,將結算單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不使用掛賬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利的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三個月內付款,付款時開具發票,以開發票日為合同結算日。不利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開具發票,三個月內付款。
3.3 寫明確價格
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增值稅發票具有價值,取得增值稅發票要必須支付對價,故此含稅談價較為宜。《增值稅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故此,約定價格后另加增值稅是唯一的選擇。例如:勘察處某勘察合同中,取費額含稅價10萬元,構成方式為9.4(1+6%),不含稅價格即為9.4萬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稅,價格本質上下調了0.6萬元。談判過程中,要注意明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的區別。根據談判結果,標明合同價格是含稅價或不含稅價。多采用默示方式達成一致。
3.4 稅改后要時不時要調整
營改增對促進現代服務業合理分工,刺激市場需求,進行結構性減稅,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目前試點城市的情況,對由此帶來的對咨詢服務業財務管理的影響進行了分析,結合咨詢服務業的企業特點和財務管理,提出了在營改增過程中企業應采取的財務管理措施。
對財務管理的影響
根據營改增在上海市的試點情況,相關的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規定以及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內容,結合咨詢服務業的在市場中的地位,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適用稅率和計稅基數的變化
咨詢服務業在現行稅制下歸屬于服務業納稅主體,即按營業收入的5%計提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實施后,參照試點方案很有可能將采用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率,如果不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影響,服務業的稅負將提高一個百分點。當然具體到一個企業是否確實會增加稅負還要看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對于計稅基數來講,營業稅以營業額作為計稅基數計算應交稅額,而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基數是按照銷售環節發生的銷項稅額減去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之差來計算應交稅額。
(二)對服務業定價機制的影響
服務業的定價機制比較靈活,服務價格的影響因素也較多,所以服務業稅收的變化有可能會影響到服務價格的制定。
例如,對于一項當前營業稅率適用5%的服務項目,其業務收費為100元,扣除5元的營業稅(暫不考慮其他附加稅費)后凈收入為95元。營業稅改革后,假設同一項服務以6%計算增值稅,即同樣實現95元的凈收入,理論上服務價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約101.1元。但是企業是否要提高服務價格,或是以此作為談判的借口,要看企業的價格決策策略和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業務細分狀況等多方面的綜合因素。
(三)對財務分析的影響
例如,按照當前的會計準則,損益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金額是含營業稅的“含稅收入額”,而營改增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內容就應該是不含增值稅的“稅后收入額”,假設實際稅負變化不大,即使凈收益數據的絕對水平不受很大影響,企業的利潤率(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數值會由于主營業務收入額的減少而上升。
此外增值稅不反映在損益表中,在賬務處理上也與現行營業稅的記賬方法不同,都會影響企業財務報表的數據結構,從而影響企業的財務分析數據。
(四)對稅款計算的影響
核算規范的咨詢服務企業,營業收入確認方法一般是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按照完工進度)分期確認收入。在確認收入發生時,無論是否開具營業稅發票,無論是否已經收回賬項,按確認收入的總額作為提繳營業稅基數。
營改增實施后,企業對外提供咨詢服務確認業務收入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會在日常采購環節上,如購買固定資產、物業服務、物流運輸、設計制作服務等接受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時,從供應商方獲得增值稅發票上載明的稅額一般可抵扣,應交增值稅額是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得來,這不同于營業稅的按照收入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應交營業稅的計算方法。
目前尚不明確在營改增后,企業按照完工進度確認的收入是否要直接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稅基數,而企業為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票的稅控系統會按增值稅發票票面金額計算銷項稅額。這樣就會給企業的應繳稅金計算以及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帶來影響。此外已經開具了營業稅發票而沒有回款的客戶,如果在實施了營改增后,客戶可能會出于抵扣進項稅的考慮,要求退回原已開據的營業稅發票而重開增值稅發票時,也會對當期稅款的計算造成影響。
(五)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影響
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比營業稅服務業地稅普通發票而言,稅務部門管理和稽查更加嚴格,因為其直接影響企業對外提供服務產生的銷項稅額和企業日常采購商品、接受服務環節產生的進項稅額,進而直接影響企業增值稅的繳納金額。因此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使用和管理上各個環節都非常嚴格,我國《刑法》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與違規使用增值稅發票行為的處罰措施都做了專門的規定。
應對之策
目前,北京地區營改增的具體實施方案和過渡政策等并未公布,參考上海的試點情況,針對營改增后對財務管理的影響,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應對措施:
(一)營改增后,企業的供應商會也會成為增值稅納稅人,這些供應商也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咨詢服務企業在接受服務時就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供應商包括:物業服務、快遞物流輔助、廣告與設計公司、內地的中介審計機構、項目外包商和固定資產與軟件采購商等。
同時由于咨詢服務業的適用稅率由5%上到6%,而據統計,咨詢服務業的所有成本中,人員工資和差旅費用要占到60%以上,能夠取得進項稅票的成本支出很有限。
所以,近期來看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來講,稅負不一定降低,甚至還有稅負增加的可能。隨著更多的供應商加入到營改增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會繼續增加,營改增不會對顧問的稅負造成重大影響,營改增全面實施后,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將不僅限于試點行業;相應地,公司從供應商那里取得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增加,稅賦將有下降的可能。
這就要求企業在選擇供應商和服務商時,應盡量選擇財務核算健全、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和服務商,這樣公司才可以通過進項稅抵扣,來降低增值稅賦。
(二)需要建立增值稅明細賬,準確記錄和生成增值稅明細賬。在日常銷售和采購環節,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計提稅額,在賬務處理上注意與原收入和成本費用記賬核算的不同。考慮到營改增對財務管理的影響,對于目前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是否會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重復繳稅的問題,以及部分客戶要求退票重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具體的過渡政策。
因此要求企業實時關注最新的動態和實施條例、過渡政策,保持與稅務部門的密切聯系。
(三)增值稅發票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它同時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產品的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負的連續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因此發票的獲得、真偽鑒別、開具、管理、傳遞和作廢都區別于普通發票。例如,發票遺失處理方法比較復雜,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和處理;重復開票,退票也不像普通發票那樣簡單。
因此對于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不僅需要財務部門需要重視,在開具和傳遞等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如銷售人員和項目執行人員等都更應高度重視。
對于融資租賃業而言,“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業可以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業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吸引客戶;同時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承租方來說,由于能夠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有利于承租方選擇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企業不僅要抓住“營改增”的改革大環境所帶來的機遇,同時也要積極地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將“營改增”之后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稅務部門,以求有更加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二、“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面臨的問題
(一)“三流不合一”帶來的稅務風險 對于融資租賃業來說,所謂的“三流合一”是指稅務部門要求的合同流、現金流、發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說的“三流合一”是指稅務部門要求的票據流、現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難回放性檢查,不像合同、票據、資金都是有據可查的,所以在實務操作中稅務機關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納稅管理。但是,鑒于融資租賃業的部分業務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之后為開展業務面臨著稅收違法的潛在稅收風險。下面從融資租賃業的售后回租業務流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1)嚴格按照售后回租定義。 承租方選定自己需求的設備后,告知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方資格審核之后將設備價款提供給承租方,承租方直接與廠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從而擁有了設備的所有權,并由廠商按設備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然后承租方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與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
如圖1所示,廠商與承租方、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之間業務流程清晰明了,實現了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流、合同流、現金流的一致性原則。
(2)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售后回租業務,如工程機械、上牌車輛、工程機械、上牌車輛、二手設備等,使用此業務模式操作。承租方在業務操作前通過和廠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擁有了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廠商按設備的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將其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并由融資租賃公司代客戶向廠商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然后承租方將該租賃物從租賃公司租回并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后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
從圖2中看出,承租方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交易清晰明了,實現了發票流、現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則。但是廠商與承租方之間只是實現了發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現金流存在于廠商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從而沒有實現稅務部門要求的發票流、現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則。
“營改增”后,由于融資租賃業實行增值稅購進抵扣法,如果出現“三流不合一”的情況,不管對于融資租賃企業還是承租方來說,都無法將廠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極大地增加了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成本和稅務風險。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虛設 在此次“營改增”改革中,將融資租賃業由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應稅范圍征收17%的增值稅,由于“營改增”前后計稅依據基本保持不變,稅率的大幅提高無疑會增加融資租賃公司的稅收負擔。鑒于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文的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理論上將融資租賃業的稅負由5%降低到3%。但從上海、北京等實行“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實際操作來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實不了。下文將從以下方面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確。即征即退政策出臺之后,對于增值稅實際稅負的計算過程中分母的確定一直存在爭議。財稅[2012]86號文出臺之前,各地做法不統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減去財務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則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計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針對這一爭議,《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文明確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在對上海、北京的企業進行稅負測算之后發現:如果嚴格按照86號文的規定執行的話,增值稅的實際稅負在0.7%左右,沒有一個企業的實際稅負超過 3%。這就意味著即征即退政策落實不了,在計稅依據不變的情況下原來按照5%繳納營業稅,現在按照17%交增值稅,使得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增加。
在財稅[2012]86號文出臺之前,安徽省某融資租賃企業曾經享受到按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86號文出來之后,由于增值稅實際稅負沒有超過3%,稅務局要求企業把退回的稅款交回國庫。由此可見,政策的不明朗已經影響了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及業務的正常開展。
(2)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公司的當期銷項稅額等于票面金額乘以17%(其中票面金額包括做直租業務時按租金全額分期開給承租方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和做售后回租業務時按照租金全額減去本金部分分期開給承租方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融資租賃公司的當期進項稅額等于作直租業務時,當期從廠商購買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
最近幾年,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加之“營改增”之后的融資租賃業實行增值稅購進抵扣法,只要融資租賃公司的直租業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大于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銷項稅額的總額,就會使得融資租賃公司長期不用交稅。這種情況在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的這段時期將長期存在。但是,當該行業進入平穩發展時期時,融資租賃企業的累計銷項稅額將會超過進項稅額,此時才開始納稅。隨之,融資租賃公司的稅務風險出現了:
如圖3所示,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在N年間不交納增值稅,等到累計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之后逐漸交納增值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融資租賃企業)的現金流來說是個巨大的考驗,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長期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財稅[2011]111號文附件中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屬于“營改增”試點期間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等到“營改增”全面鋪開,屆時這項優惠政策將會取消。如果開始繳納增值稅的時點出現在“營改增”試點期間M之后,企業將無法享受到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三、“營改增”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問題解決對策
(一)對特殊業務“三流不合一”的建議 對于融資租賃行業來說,由于某些業務流程的特殊性,使得“營改增”前后該行業面臨同樣的難題,即合同流、票據流、資金流(以下簡稱“三流”)無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況下,廠商無論將設備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融資租賃公司還是開給承租人,均無法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針對此問題,筆者建議如下:(1)對于政府來說,采用“融資”與“融物”分開征稅的方式解決三流不一致的問題。融資租賃業是以融資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屬性又有貿易屬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按設備的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現代服務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從而解決三流不一致的問題。(2)對于企業來說,企業可以積極主動地與稅務部門就融資租賃業務的流程特殊性進行溝通,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將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問題在合同中明確地反映出來,以便讓稅務局承認業務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對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實的建議 86號文出臺之后,基本沒有企業能夠達到即征即退的退稅標準。針對此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1)政府一是應從融資租賃行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出發,對于即征即退的分母,應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從而使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二是建議政府保證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續性。即征即退政策作為“營改增”試點期間的優惠政策,是一項暫時性的優惠政策。在“營改增”之初,由于會出現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使得企業在開始階段不需要納稅的情形,保證該項政策的延續性,使得企業在真正納稅的期間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議政府盡快出臺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細則。到目前為止,各試點地區的稅務部門對86號文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統一,影響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政府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實際稅負計算過程中分母的內容。(2)企業。一是通過融資租賃協會等途徑向稅務部門積極反應情況,做好信息的傳達和溝通工作。二是應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稅的備案工作。及早備好相關文件和資料,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有形動產租賃備案和即征即退備案,以應對即征即退實施細則的出臺。
參考文獻:
[1]趙國慶: 《“營改增”或可為融資租賃業解困》,《中國稅務報》2012年第12期。
[2]潘文軒: 《“營改增”試點中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現象釋疑》,《廣東商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此次營改增試點項目擴展行業范圍之后,尚未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主要行業包括建筑及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服務業以及娛樂業。根據國際經驗,對這些行業推行增值稅對政策制定者們而言將是一項艱巨的挑戰。
目前營改增試點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以及廣東實施。國務院的決定明確了營改增試點項目第一階段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在實踐層面,這一決定可能會對重慶、成都、青島、昆明等城市產生更大影響,因為這些城市擁有可觀的傳統或新興的服務產業,其信息技術產業、研發傳統中心、國際貿易等產業正以驚人的速度發展。
從2012年1月1日上海開始試行增值稅改革,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增值稅改革的期間,同一種服務在一些地區適用增值稅而在另一些地區適用營業稅,這一復雜性造成了一些困惑和不確定性。營改增試點項目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即將實現,使得原有試點地區服務提供商的一些競爭優勢將隨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54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3- 0101- 02
1 營改增的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電力公司作為電力貨物銷售企業準許在銷項稅中扣除允許范圍內的進項增值稅。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從2016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升級,對電力企業造價管理具有重要影響。
2 營改增對目前電網項目造價管理所帶來的影響
2.1 改變了現有造價體系的計價模式
營改增下對造價價格體系造成重大變化。原有的含稅價格體系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體系。現行的全統定額、地方定額、行業定額、企業定額以及信息價格均需做出調整,各項費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對原有營業稅下工程計價定額、價格信息作出重大調整。
2.2 改變了現有的計稅模式
營業稅下,稅金和工程費用為一體,材料、機械及主要材料、設備等均含有稅金,稅金的取費基數為含稅工程造價。
稅額=含稅銷售額×稅率
營改增下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計價規則是“價稅分離”,采用“除稅價”,材料、機械等均“價稅分離”,信息價和市場價采集與也要“價稅分離”。
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2.3 對企業稅負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營業稅模式下建筑企業稅負按照納稅人銷售額扣除分包給其他單位后的營業額作為取費基數。增值稅模式下建筑企業銷售額中銷項稅扣除進項增值稅后作為企業稅負。企業實際稅負與企業實際取得的進項稅額密切相關,對企業加強自身供應商管理和財務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 對電網項目采購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營業稅模式下,設備及裝置性材料大宗材料在施工單位中不存在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對于施工單位采購不存在進項稅抵扣的問題。營改增后,因設備材料的增值稅率為17%,而現行建筑業一般計稅11%的稅率,存在6%的稅差,因此誰采購就能獲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供應方式決定了各方利益。
2.5 改變了現有電網項目招投評標管理方式
營業稅下投標人報價均按照同樣稅率計算,不存在稅率不同,對招標人沒有實質性影響。但是“營改增”后,涉及到有11%和3%的稅率,含稅價最低的投標人并不一定是帶給招標人最大收益的投標人,因此在評標規則上產生變化。
3 營改增電網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對策
3.1 充分研究營業稅改增值稅文件要求,合理選擇計稅方式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要求, 計稅方式分為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電網施工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企業市場發展,結合政策精神,合理選擇計稅方式,一般計稅下只有當進項稅率大于8%,施工企業的稅負才能較原有營業稅模式下減輕。
3.2 加強供應商管理和現場管理
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加強招投標管理,采用不含稅價競價方式提高進項抵扣稅額或減少工程成本,同時應加強現場管理,對原有沒有票據的部分地材、機械、勞務成本入賬管理提出具體票據管理要求,特別是占比較大的材料的進項抵扣額。
4 結 語
在電網項目的造價管理中,要較好地實施營改增改革必須從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等方面予以著手,才能有效地保證營改增稅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從電網建設單位的角度來說,要加強對于增值稅發票的規范管理工作,研究相關的措施努力提高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比例,這樣有利于電網項目建設企業進一步提高造價管理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真正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宗輝.建筑業“營改增”的工程計價應對探討[J].工程造價管理, 2016(1):58-60.
一、引言
“營改增”之后,企業增加了進項稅抵扣的范圍,許多之前不能抵扣的項目現在都可以抵扣,確實使增值稅稅負得到了降低,例如,技術服務費、住宿費等一些費用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就可以抵扣。但是,科研企業是專門從事知識研究和開發活動,技術含量高,難度大等特點,其主要是利用科研人員的知識對新技術的研究,注重的人力成本,購進的應稅增值稅服務較少,能夠取得進項稅額也就相對來說比較少,而科研企業從之前的繳納5%稅率的營業稅改成了繳納6%稅率的增值稅,在無法取得可以抵扣的進行稅額的情況下,科研企業的稅負其實是增加的。所以對于科研企業來說可能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一些事項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事與愿違,導致稅負不但沒有減輕,反而會上升。
二、利用稅率存在高低差異減輕稅負
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存在17%、13%、11%、6%四檔稅率,而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則為3%。由于科研企業主要提供技術服務、技術檢測、技術開發等業務,其主要適用稅率為6%,但是,在研發活動中企業經常會取得17%、13%、11%這三檔高于應納稅率的服務,這樣就存在進項稅稅率大于銷項稅稅率的情況,也就起到了降低稅負的作用。
科研企業取得的收入按6%計算銷項稅,但是在發活動中采購的用于研發的原材料,研發人員使用的工具、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科研單位的用電等業務都可以取得17%的進項稅額,這樣進項稅稅率和銷項稅稅率就存在11%的抵稅空間;研發企業在研發活動中經常會發生圖書資料費用,而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也會發生自來水的費用,這兩項支出都可以取得13%的進項稅額,其中也存在了7%的稅率差;科研企業的經營活動中避免不了發生大量的交通運輸費用,此項支出則可以取得11%的進項稅額,與收入的稅率相差5%。
三、“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抵稅作用
固定資產是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其價值也相對較大,尤其是對于科研企業來說,會購置大量的試及測試設備,在企業的總資產中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根據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但僅限于生產型企業,作為科研企業因為繳納營業稅,購進的固定資產則不能抵扣,只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2013年8月1日全國范圍內推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業,科研企業采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也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為科研企業減稅起到重要作用。
就科研企業來講,“營改增”之前取得固定資產所產生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在“營改增”之后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而購進新的固定資產取得17%的進項稅額則可以全額抵扣,以此可以減輕科研企業在“營改增”初期的稅負;另外,若企業不愿出售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將舊出租,依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即按3%的簡易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更新的新固定資產,則可以取得17%的進項稅額,通過上述變化,企業既可以更新設備,增強企業研發能力,還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從而起到節稅的作用。
四、“營改增”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一)“營改增”之后對收入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科研企業取得技術服務收入以含稅價格確認收入,而改革之后,企業需要按照剔除增值稅后的價格確認為收入,收入比改革之前有所減少。
(二)“營改增”之后對成本的影響
對于科研企業來說,“營改增”之前取得的外委測試及技術服務的發票應該按照發票金額直接計入成本,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計提營業稅及附加可以在稅前扣除;而“營改增”之后,企業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隨之計入稅前可扣除的成本也隨之減少,而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基數也相應的發生了變化,應當按照抵扣完進項稅額的應交增值稅計提。
(三)“營改增”前后稅負對比
如科研企業一般納稅人取得100萬元的技術服務收入,發生外委測試服務30萬元,“營改增”之前科研企業開具營業稅發票,應當確認營業稅收入100萬元,應當計提營業稅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0.5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共計5.5萬元,計入成本30萬元,最終實現凈利潤64.5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6.125萬元;而改革之后應當將收入中的增值稅剔除后計入收入,應當確認收入94.34萬元,銷項稅額5.66萬元,計入成本28.30萬元,取得進項稅額1.698萬元,應交增值稅3.962萬元,應當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0.396萬元,最終實現凈利潤65.64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6.411萬元,比“營改增”之前多了企業所得稅0.286萬元。
總而言之,“營改增”后企業確認的收入、成本都會減少,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是有所增加的,但是綜合企業整體稅負來說,“營改增”之前共繳納稅費21.625萬元,之后共繳納稅費20.769萬元,所以從整體來看科研企業的整體稅負是有所下降的。
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