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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H3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4)09-0052-02
近幾年,中國奧運會和世博會等一系列大事件后,中國文化讓世界都著迷了,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和中國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情況下,世界各國及各國人民都對中國產生了越來越濃厚的興趣。世界想要了解中國,了解中國的政策、文化和生活,所以政論文就成為他們了解中國的一個途徑。政論文的翻譯對譯者的文化功底和翻譯技能要求都非常高,而生態視角與語言翻譯的結合所建立的新翻譯策略就能夠很好地幫助譯者做好翻譯工作。
一 中國特色政論文的語言特點
1.政論文概述
政論文,是政治性論文的簡稱,它是從政治角度闡述和評論當前重大事件和社會問題的議論文。政論文論述的中心一般都是政治性問題。從政論文的性質來講,中國政論文是帶有中國時代特色的、具有政治傾向性的議論文;從政論文的內容來說,它論及中國的國家機制和方針政策;從表現形式上看,政論文的出版和發行都是由政府機關負責的,如《人民日報》。
2.政論文的特點
政論文的主要功能是宣傳、號召、表達、勸說。政論文的功能也決定了政論文的特點。與其他文體相比,政論文最突出的特點是它的勸說力。作為一種社會力量,政論文在政治體系中表達出的力量是非常之大的。由此可見,政論文在國家維持秩序穩定、解決社會矛盾時起到了重大的引導作用。這些都要歸功于政論文的強大勸說力。
二 生態翻譯學
將生態視角和翻譯學相結合催生出了生態翻譯學,生態翻譯學有九個研究理論視角:(1)生態范式;(2)生態理性;(3)關聯序鏈;(4)翻譯生態環境;(5)譯者中心;(6)譯有所為;(7)適應與選擇;(8)“三維”轉換;(9)事后追懲。
1.生態范式
生態翻譯學曾多次對譯論范式進行定位,筆者最同意的一個定位是,生態翻譯學作為一個跨學科研究,是從生態理性和生態視角對翻譯進行研究的,其生態范式和研究領域的性質被定位為“翻譯即適應與選擇”。
2.翻譯生態環境
翻譯生態環境指的是翻譯所涉文本、文化語境、“翻譯群落”以及由物質和精神構成的集合。翻譯生態環境在其范圍上分為大環境、中環境、小環境。從另一個角度也可以分為物理環境和精神環境。對譯者來說,除自身之外的一切環境的集合就是翻譯的生態環境。
三 生態視角下的翻譯策略
政論文中的術語所含范圍廣泛,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覆蓋面很廣。由于政論文的特點,對譯文的客觀性要求很高,在翻譯時譯者就不能翻譯得太主觀,要求有很高的忠誠度。有些中國特色的政治術語在英文語境中是找不到相應意思詞匯的,這就要求譯者能在保持忠誠度的基礎上進行發揮。既要內容豐富,又要求表達準確,這一點對譯者來說是一大挑戰。
翻譯生態理論強調不同語種翻譯之間的平等和文化交流的平衡,力圖“將其他種語言的‘不潔’拒之門外,保持本族語的純凈”,注重“語言的生態學,即清潔性、倫理性和綠色性”。其具體翻譯策略介紹如下:
1.直譯
第一,逐字翻譯。一些縮略語,它們所表達的意思都是字面上的,這樣的句子適合使用逐字翻譯法,可在保留其原來的形式的情況下進行直譯。
如,“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生命和安全都是第一位的。所以可以這樣翻譯:“Life and safety first.”這樣,既表達了原文的意思,也做到了譯文以最簡練形式表達出來。
第二,保留形式,原文釋義。有些政治術語是具有節奏性的,形式整齊,內容豐富。如,“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就可以使用此譯法:“We must see to it that there are laws to go by,the laws are observed and strictly enforced,and law-breakers are prosecuted.”
2.直譯+意譯
政論文中有許多地方都有其深層含義,不能使用逐字翻譯的方法,這樣會使意思表達不明確,外國人在理解時會出現問題,運用生態翻譯理論也正是為解決這一問題。
第一,保留形式+結構內釋義。結構內釋義是只對結構進行細微改動,有技巧地將濃縮的意思表達出來。如:“兩縱十橫、六河連通”,可以翻譯成:“Two Vertically Running Rivers,Ten Horizontally Lying Water Systems,Six Rivers Connected”。
第二,保留形式+結構外釋義。結構外釋義是指有些原文是有中國特定文化背景和文化特色的,在翻譯這部分時可根據翻譯生態理論的要求將原文中沒有提到的背景和特色按照英語的習慣翻譯出來,在翻譯時保留中國特色。
3.意譯
在政論文中,一些專業術語是帶有數字的,而在翻譯時含義的重要性顯然大于數字,其數字在翻譯中是可以不顯示的,這樣就可以意譯。
第一,使用原意代替數字。比如“三農”一詞,在翻譯時就可以使用這種策略:“Agriculture,rural areas and farmers”,這也是官方的翻譯方法。在翻譯時也會發現,有些句子是非常適合這種翻譯方法的。
第二,補譯。專有名詞是可以用補譯法的。比如“中南
海出海大通道”等。
四 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在翻譯過程中要注重對幾點原則的把握:精確、最簡化、重視、完整、自然。
綜上所述,在翻譯時,要看看能否直譯,在保留原文含義的基礎上,保留其表達形式。直譯的要求就是,在表達精準的同時做到最簡化。在對翻譯策略的選擇上,要以直譯優先。如果直譯不能做到對原文翻譯所要求的水平,就可以考慮直譯+意譯的方法。當然,在實際翻譯工作中常會出現一些問題。
1.翻譯時的語言屬于機械轉換類型
語言翻譯是把兩種文化和思維模式在語言中聯系起來的橋梁,是一種再創造的勞動,而不是機械轉換,機械轉換這種翻譯方式也是生態翻譯法著重要糾正的一種翻譯方法。因此,在翻譯之前做好準備,搜集好資料,是準確翻譯和傳達原文含義的重要環節,也是不可或缺的環節。翻譯前的準備工作可以幫助譯者了解和理解原文背景和含義。理解是翻譯所必需的前提條件,如果不能準確理解原文,又怎么能忠實地將它翻譯成目標語呢?在日常生活中,譯者要注意積累詞匯和翻譯技能,運用時代的產物(網絡)和其他途徑查找出可以表達原文意思的特色方式。
2.邏輯分析能力在翻譯能力中是占有很大比重的
大多時候,政論文的獨特特點都需要譯者對原文的結構、邏輯、含義進行深入分析和探究,最后才能決定使用什么方法和策略去進行翻譯。在翻譯學習的過程中,要多閱讀些翻譯家的作品,找出最適合的翻譯方法。
五 總結
譯者在對政論文進行翻譯之前,要對政論文的特點、意義和風格有所掌握,深入體會生態視角翻譯理論的精髓,不斷積累知識和經驗,在經驗中不斷揣摩、研究,最終達到在翻譯過程中能夠選擇最佳翻譯策略。
參考文獻
[1]周偉龍.當代中國特色政論文的語言特點及翻譯策略[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S2)
[2]劉麗曼.功能對等理論指導下的政論文本翻譯策略[D].蘭州大學,2013
[3]周彥軍.談政論文的英譯――以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為例[J].河西學院學報,2009(4)
[4]羅小波.政論文英譯:順應論的理論與實踐[D].湖南工業大學,2010
中圖分類號:DF4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5-0093-02
一、現狀與困境分析
人類對大自然的總體需求與污染物排放量,早在1980年前后就已超過了地球的可承受能力,于是西方國家把經濟發展建立在盡情開發自然、大量排放廢物、盲目奢侈消費的基礎之上,他們通過技術優勢和軍事力量完成了資本原始積累,占用了全球資源,他們將企業總部和研發中心留在自己環境良好的城市,而將高耗能重污染的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更是透過一系列國際組織以及衍生出來的法律、條約和協議,控制了全球化市場,而占九成人口的貧弱國家在無知和無奈中變成了被富國操縱的市場和廉價勞力原料的供應地。當世界糧食大量投放于發達國家喂養畜禽的同時,發展中國家大多數人為了生存與吃飯,使更多的森林、草原淪為耕地,更多的江河被截流灌溉,更多的土地被荒漠化,據統計,有17億以上的人沒有適當安全飲用水供應,30多億人沒有適當的衛生設備,目前地球上的動植物物種消失的速率較過去6 500萬年之中的任何時期都要快上1 000倍,100多年前地球每4年滅絕一種動物,現在每年滅絕生物四萬種[1]。發展中國家雖然可借鑒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經驗,但卻沒有足夠的技術資金去治理污染,而且新能源技術也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限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即使依靠資源和廉價勞力優勢,使GDP得以驟增,但很快卻因為能源環境制約而不能持續,并且由于沿襲了傳統西方工業文明的發展模式,其結果是帶來了內部社會更大的不公平。
二、傳統價值觀和人性內在矛盾的局限性
(一)價值角度
基于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傳統法對價值的定位一直來源于對人類自身利益(而且主要是眼前利益)的判斷,沒有清楚而深刻地認識到與人類的長久存在密切相關的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和整體價值。他所強調的是人類利益優先,而將人類以外的其他物質只作為人類利益的客體來看待。于是傳統法律在其基本理念上就缺乏對環境利益保護的思想,以致傳統法的任何手段和方法都只能以保護人類的權益和利益為主,環境的利益在此只能作為人類利益的“反射利益”而間接的受到保護,即使在某些稱之為“環境法”或“環境保護規范”的立法中,由于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不知不覺地受到人類中心主義思想的影響,從而導致了這種類型的環境立法的形式與實質意義上的環境法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問題。有學者指出,傳統部門法不合環境保護目的性的根源在于傳統的倫理觀對自然和環境之固有價值認識的缺陷,它們是現代環境法得以興起的法律缺陷的根源[2]。可見,傳統價值觀導致危及人類生存之自然基礎的嚴重后果,比如,到20世紀后期,生態的嚴重失衡,自然資源的日趨缺乏以及世界范圍內的糧食、水、能源等的危機,已經越來越顯示出它們制約發展的端倪。
(二)人性角度
人性存在著由安全到舒適、由物質到精神、由低到高的生存發展需求,這就決定了環境不僅要滿足人類的生理生存需要,還要滿足其更高級的舒適環境的精神需要。為滿足這些需求,人類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能力大大增強,規模大大擴展,追求對自然的征服,追求利益最大化。這種 “急功近利”的人性又影響到發展觀,人類把發展單純看做一種經濟現象,把財富的增長甚至財富的增長速度看做衡量發展的基本尺度,忽視了經濟增長與自然、社會、人的協調一致,從而導致經濟發展中人與自然、人與社會關系的分裂,比如,發達國家利用政治經濟優勢掠奪環境資源,造成富國愈富、窮國愈窮;當代人不計成本,實施“生態赤字”政策,導致了環境惡化和資源枯竭的危險后果,使未來人類的環境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使人類作為一個整體的生存發生了危機。
總之,潛在的急功近利是當今價值主流,人們重視眼前和局部利益,重視自然的物質屬性,而輕視生態和精神屬性。這種人性的弱點造成了日益嚴重的生態危機,生態正義觀的確立有利于人類克服偏重于環境的經濟屬性而忽視精神尤其是生態屬性的弱點。
三、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思考
20世紀80年代,以美國黑人為主力軍發動了一場新的民權運動,反對把黑人和少數民族社區用作污染嚴重的危險化學品工廠廠址和有毒廢物填埋廠。1987年小冊子:《必由之路:為環境正義而戰》,首次使用了“環境正義”來呼喚這場運動。1988年紐約大學出版社《環境正義》一書,從環境法的角度闡釋了約翰?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提出環境領域的公平、安全、效率等問題。1990年美國國家環保局又設立了“環境公平工作組”,促使環境公平概念為公眾接受。此后,圍繞環境正義和環境公平出現了一系列的概念,如環境非正義、環境不公平、環境民主、環境種族主義和歧視等,它們喚醒了黑人和少數民族的環境公平要求,有力地把這場運動向縱深發展,導致一系列相關的準立法和立法活動。例如,阿肯色州《在強影響固體廢物處理設施選址中實現環境公平法》、《1993年平等環境權利法》、克林頓總統的《第12898號行政命令――在執行聯邦行動時為少數民族居民和低收入居民實現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模范法典》[3]等。尤其是1991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會上通過的重要文件就是《環境正義原則》,將美國環境正義運動推到了。另外,在全球的環境保護實踐中實際存在著“富裕的環保主義與生存的環保主義”、“提高生活質量的環保主義與生活的環保主義”的對立。當第三世界、第四世界的環境保護運動被納入“環境正義”的視野,“環境正義運動”就不僅涉及更廣泛的地理范圍,而且他的議題也僅僅從關注對有毒廢棄物的不平等處理,發展為關注對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掠奪、對全球土著人的迫害、跨國企業對全球資源的擷取以及性別不平等等種種現象。
美國的這場運動引發了弱勢群體(有色人種、窮人、后來擴展到第三世界國家)的社會政治運動,得到大眾與學者的聲援。然而這一切又強烈地促使了人們對生態正義的呼喚,不斷向縱深發展的環境正義運動由人們從不自覺的行為發展到有意識運動,其豐富多樣的表現形式與不斷發展完善都在孕育與呼喚著生態正義,并為其誕生創造著理論與實踐條件,同時為生態正義的確立提供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與強有力的理論驗證。生態正義理論來源于環境正義運動的實踐,是從實踐升華為完善的理論成果。
四、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新境界
可持續發展是由人推動的運動,只能建立在社會公平即社會正義和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基礎上,這樣才能調動和維持可持續發展主體即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環境公平問題居于可持續發展的中心地位。換言之,只有解決了“可持續”這一環境公平問題,才可以解決“發展”這一環境效率和其他(如安全)等問題。公平既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也是決定全局成敗的關鍵因素,而作為生態正義的應有之義的公平問題與可持續性發展觀不謀而合。可以說,生態正義作為環境法律制度的首選價值目標,將對自然資源的公平分配列入可持續發展法律價值取向的清單,并將自然資源利益的代內公平分配向代際公平分配延伸,使之能永續為人類利用。另一方面,可持續發展觀也使人們從更廣闊的思維平臺理解正義,以前對正義的討論一直局限于當代社會內部,可持續發展觀使人們從更加廣闊的思維平臺理解正義:從當代人的權利和利益過渡到現代與未來各世代的權利和利益,從國內社會擴展到國際社會。
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新境界將生態正義的確立提上日程,這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可持續發展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被當代人誤解甚至有意曲解了,有些發展美其名曰可持續發展,可實際上并沒有做到以確保后代人的基本生存條件、以確保生態的可持續性和生存環境的逐漸改善為前提,而是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為壓倒一切的原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資本的最大化,是迅速地消耗即將告罄的不可再生資源,是嚴重污染環境并使環境狀況在總體上日趨惡化,而在治理環境、開發替代資源等方面的投入卻少得可憐。這樣一種發展由于有了“可持續”的美名做掩飾而更具有危害性,因為它能夠輕易地使人們喪失憂患意識、危機意識、理性判斷以及對生態系統和子孫后代的責任感,而建立在生態整體主義基礎上的生態正義觀能夠克服可持續發展的以上弱點。湯因比在概括人類的歷史時曾指出人類歷史有兩個主要過渡時期,第一個時期始于10萬年前,從無意識到自我意識的過渡。第二個同樣重要的過渡時期發生在現在,我們的繼續生存要求向新意識過渡[4]。生態正義觀就屬于這種新意識,將正義行為的概念擴大到包括對自然本身的關心,關注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而不是單純地從人類自身的利益去考慮社會經濟的發展。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生態正義借鑒與參考了可持續發展觀中的合理成分,同時獲得其他價值理念的支持而超越了可持續發展觀并建構了自己的領域。
參考文獻: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23.
我國的自然環境復雜多樣,生態資源十分豐富,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自然資源很低,資源供需矛盾突出一直是一個遲遲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而隨著近幾年經濟的高速發展,生態環境破壞日益擴大,危害程度不斷加劇,全國的生態環境更是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眼下,推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快經濟建設,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益群體的和諧發展,加強關于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態補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越來越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注,因為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維護社會公平、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建設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一、生態補償的科學內涵
(一)生態補償的定義
曾有學者提出了生態補償的狹義及廣義概念,即狹義上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還包括對因環境保護而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1]。我認為這一說法較為完善地概括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內容,但是著重突出了生態補償的有償性,而沒有對生態補償的目的性進行總結,在此基礎上,本文認為生態補償是指為維護人類和多元環境之間的和諧關系,以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為目的,環境受益者就其受益承擔相應義務的一系列行為活動及其制度保障的總稱。
(二)生態補償的本質
生態補償其實是權力義務關系的一種演化形式,不同的是,它不但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也包括人與自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得以保障和確立,需要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規制,只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存在,才能為生態補償提供具體的標準,以及維持其得以存活的基本保障力。碩士論文,完善。碩士論文,完善。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生態補償行為的本質其實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生態補償行為必須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調整,從而產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
(三)生態補償的作用
就前文所言,不管是生態平衡的有償性,還是生態補償體現出來的公平負擔原則,都直接決定了生態補償的作用,即平衡生態利益。生態利益的平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類對生態環境的引償,實現生態正義,另一方面是人類社會成員之間的補償,實現生態利益分配正義[2]。我們應該看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必然是與生態環境相互動的,隨著生產力的膨脹,人類對自然界物質和能量的索取需求也隨之擴大,在這個基礎上,人類必然要對生態界的健康負責。
二、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現存的問題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生態補償的主體問題
生態補償的主體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生態補償機制運行首要解決的是誰補償誰即主體問題,生態補償的主體制度即是生態補償實踐中首要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在分析了生態補償機制中的政府干預之后,認為在現階段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給付主體和接受主體往往不易界定,故提出生態補償的主體主要有國家、社會和地區,認為我國現行的生態補償機制是以國家和社會補償為主,地區補償為輔[3]。但本文認為,生態補償過分強調政府的補償主體地位容易形成一個封閉的和單一的生態補償主體,不利于形成開放的生態補償主體體系,生態補償主體的類型化可能背離生態補償立法與實踐的客觀需求,弱化生態補償理論的實際效力。相反,從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角度出發,任何在生態資源索取行為中有參與的集體及個人,均應當具有作為生態補償主體的資格。
2.立法缺失的問題
目前部分法律法規有待補充,部分領域的法律供應不足。生態補償盡管在我國出現較早,但作為一種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成熟理念在立法上得到的反映卻是近幾年才開始,許多新的管理制度和補償模式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可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生態補償的基本法,以對生態補償的主體、對象、范圍、資金來源等做出總體性規定,已有的生態補償規定都是散見于一些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妨礙了生態補償的有效實施。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行和管理的問題
執行方面與管理體制各自未戰,而且沒有充分發揮市場在補償中的作用。現有的制度內容和運行機制存在明顯的矛盾和嚴重的問題,表現最明顯的就是“整體功能保護不足”。生態系統作為一特殊資源其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內部各構成要素間相互聯系與制約所形成的動態平衡發揮作用。單單對其中某個要素進行補償并不能真正達到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而我國現有的規定卻恰恰陷入了這個以偏概全的誤區。
2.意識觀念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補償機制與“有償索取”的誤區。有補償,必然是以消耗為前提的。碩士論文,完善。但不合理的消耗,使得過于突出了生態補償的有償性,反而使無價的生態資源價值化,這與生態補償機制構架的初衷是不相符的。成功的生態補償機制應當不僅體現出了有償性,更在于它的引導性,從而促進生態環境與人類發展的和諧共存。
三、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
(一)構建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思路
這個基本思路就是責權利相統一的根本原則。生態補償的根本是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平衡,應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要求,“主體-行為”框架在本質上是責權利原則的體現,故主體與行為模式最終要回到責權利相統一的基礎之上[4]。其實這種統一的思想,就是生態補償制度所追求的人與自然的平衡狀態的體現,它要求補償主體在享受生態利益的同時,為生態環境的健康發展承擔責任。
(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途徑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完備的生態補償制度只有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建立,所以首先應當從立法方面去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合理有效地擴大生態補償主體的范圍,最大程度地平衡生態利益。要擴大生態補償主體的范圍,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努力:一方面是在生態補償行為中,將政府引導與市場引導放在同樣重要的地位上,不但繼續堅決執行我國政府的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管制等措施,更要充分引進市場機制,發揮利益的引導作用,因為政府補償力度必然有限,而且目前各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已經是成為了對生態資源利益的主要索取者,但是由于生產技術的參差不齊,對于生態資源的利用率很難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造成了大量的浪費,究其原因,除了生產力的限制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源價低”的錯誤意識,使人們在經濟驅動下放棄了長遠的利益;另一個方面是推動全民責任意識,明確每一個社會單元在生態環境中享有的理所當然的利益,同時擔負的相應義務,不僅僅是國家,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個人都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成為生態補償主體,從根本上去讓生態補償制度的統攝力得到認可,從而讓生態補償機制從一種簡單的事后補償制度上升到一種具有引導性的思想觀念,達到預防生態破壞的目的。
2. 政策方面的完善
第一是豐富生態補償的方式,明確生態補償的標準。生態補償標準應該合理考慮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對生態效益的需求。通常來說,由于生態補償是經濟性的,補償標準須相當于生態保護的機會成本[5]。碩士論文,完善。因此,在確定生態補償標準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的綜合作用和影響:環境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生態環境所屬的區域和地區;生態環境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等等。此外,目前資金補償是主要的生態補償方式,但是卻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態補償方式,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相處,這不是靠財富就能簡單換取的,所以,更不可能靠貨幣補償來挽回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我們在推行傳統生態補償費的同時,更應該注重政策補償、智力補償等多種補償方式的投入。
第二是擴展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調節政府與市場的補償比重。碩士論文,完善。這可以從三個方面去努力:首先,國家的財政專項支出是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在編制國家年度預算時,應當適當增加在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中要建立生態補償財政資金;其次,建立環境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稅費制度,使之負擔生態補償的功能,使受益者負擔部分補償的責任;最后,建立生態補償基金,該基金承擔兩項功能:預防生態惡化以及補救生態損傷,分別從預防非國家主體無法確定以及針對礦區復墾等恢復資源生態環境的活動所需要的專項生態補償。
3. 觀念意識方面的完善
推廣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樹立資源無價的環保意識。成功的生態補償制度,并不是單單要突出它的有償性并使其得以有效實踐,也更加不可能是從它的懲罰力度上去評價的。成功的生態補償機制,不僅作用于它的事后救濟,更對事前的預防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使得“資源無價”的意識,傳達人心,根深蒂固。
四、小結
由于長期以來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掠奪性”開發,加上我國的自然資源人均占有率在世界平均水平的標準下本來就處于很尷尬的位置,多種原因讓我國當前的生態資源環境如履薄冰。碩士論文,完善。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規定了一些生態補償的相關政策與法律,生態補償在各地得到較好的實踐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盡管還是處于不成熟的階段,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它已經褪盡了青澀,進入了快速成長的階段。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必將能夠取得一個可喜的結果。
參考文獻:
[1]呂忠梅,超越與保守一可持續發展視野下的環境法創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5.
[2]王良海,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研究[D].2006:6.
[3]杜群,張萌,我國生態補償法律現狀和問題[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62.
[4]劉旭芳,李愛年,論生態補償的法律關系[J].時代法學,2007(7):43.
自國際私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以來,國際私法法典化問題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回顧歷史,國際私法法典化并不是簡單地將原有的散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適用規范、單行法律適用法、習慣規則或者國際慣例累積羅列,其精髓在于促進理論的不斷創新,交往的深化便捷,經濟的持續發展,文化的加深與進步。對于國際私法法典化,學者的爭論,派系的紛爭以及國家之間的博弈都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的富有魅力。
國際私法法典化的價值取向即在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應該把握的大方向,那么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應該遵循什么樣的價值取向,筆者認為要想明確認知這一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如下幾對關系:
一、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
對于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不同法系有著不同的追求。大陸法系彌漫著法律的確定性,歐美法系散發著法律的靈活性。然而,法律之所以為法律或者說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其確定性,對行為后果的預見性。因此對于沖突規范而言,其核心價值在于追求法律的確定性。但是,法律的確定性又會導致法律的僵硬與滯后,而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案件是復雜多變的,那么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確定的法律能否適應多變的現實,或者說在法官審理案件時,一方面局限于法律的束縛,一方面有礙于實踐的靈活,那么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實現正義,如何利用法律促進民商事當事人的交往?簡言之,對于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異議最大就在于,在制定沖突規范時是以確定性為主還是以靈活性為主。
如上所述,在筆者看來,制定沖突規范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一方面,維護法律的價值,另一方面,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確定性作為基本條款,靈活性作為輔助條款,同時給予法官有條件的自由裁量權。在沖突規范的立法中融入以下觀點:
第一:軟化連結點,即在沖突規范中加入可替代的連結因素或者并行的連結因素,例如對于合同的準據法,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適用的準據法,那么可以適用合同的訂立地法、合同的履行地法、合同雙方當事人所在地法以及貨物所在地法等。
第二:規定例外條款,即如果依據原有的沖突規范所選擇的準據法僅僅與案件具有微小的聯系,而另一個國家的法律與案件有更為密切的聯系,那么則適用另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案件的準據法。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有條件的自由裁量,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在給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中進行選擇。
總之,沖突規范的設立要以確定性作為原則,靈活性作為例外。
二、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
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即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也就是說在案件中如果選定了管轄權,規定了由哪個國家進行管轄,那么就適用該國家的法律,而不考慮適用后所產生的實體效果,這種方式更強調沖突正義。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在選擇適用準據法時,突出強調法律適用后的結果,追求個案的公正,其主導理念在于“利益分析說”或“結果導向說”,在充分考慮適用各個潛在準據法對當事人影響的情況下,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或者最有利于國家政策實現的法律作為案件的準據法。以沖突正義為導向的國家,選擇好像是在國家之間進行的而不是在實體法律之間進行的,沖突規范可以被理解為“國家的選擇”規則或者說“管轄權的選擇”規則。話雖如此,但是在追求沖突正義的同時不能忽視甚至排除實體正義的追求,大多數國家,在制定法律適用規則時,雖然強調沖突正義,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例如涉及到弱勢群體的保護時,就會相應的考慮實體正義,對實體正義做出讓步。
傳統沖突規范以實現沖正義為目標,不考慮所選擇法律的實體法內容。這種沖突規則指引的法律是根據案件與國家之間的聯系,并沒有考慮被指引的法律的實體內容,沒有查明實體規則內容潛在的沖突,沒有明確實體規則潛在的政策沖突以及它們自身所包含的利益取向。只有當所選擇的法律與本國的公共秩序原則相悖時才會被考慮。以“結果導向說”為主現代意義的沖突規范于傳統意義上的沖突規范相比逐漸占據了上風。例如,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就目前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單單僅就追求沖突正義的國家而言,在立法過程中沖突正義也并非像一塊鐵板不可被觸碰,追求沖突正義時,也強調實體正義的實現,可以說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二者并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互相獨立的,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才是國際私法法典化的價值取向。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義問題是當今社會一個普遍性問題,當代社會的每個具體領域均涉及正義問題,如經濟、政治、法律、國際關系、教育和文化等。對“環境正義”給予特殊的關注,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環境問題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現了公平和正義的分量。[1]因為環境問題主要由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構成。地球的有限性無法改變就有必要對人口及經濟發展進行控制。而限制誰的自由和發展則關乎正義問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凸現了分配的正義。第二,環境問題具有公共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人類共同的行動,而公平又是統一行動的前提。環境正義問題不僅進一步拓展了人與自然關系發展變化的新格局,也標志著對生態危機成因及其解決之道的認識或反思的深化。
一、“環境主義”概念
最初,“環境正義”一詞被認為包含“種際正義”的內涵。例如,溫茲(PeterWenz)在以“環境正義”為名的著作中,就將“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原則”也納入到環境正義研究的范圍。在我國環境正義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將環境正義稱之為“人的公正”,意指“人類在實現和滿足自己的利益過程中,公正地對待自然。”直到美國的“環境正義運動”爆發之后,“環境正義”一詞才越來越多地被用來指“由環境因素引起的社會不公正”。
目前,學界對環境正義的界定是指為實現社會中各種群體的環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羅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將環境正義分為三種:程序正義、地理正義和社會正義。[2]程序正義指的是公平問題,即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評價標準和執法活動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的程度。地理正義指的是在有色人種和窮人社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問題。社會正義,是關于社會因素,例如種族、民族、階級、政治權力怎樣影響和反映到環境決策上的問題。
作為當今美國一項公共政策熱點,環境正義致力于解決所有社區的需要和環境問題。美國環保局(EPA)這樣定義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適用和執行等方面,全體國民,不論種族、膚色、國籍和財產狀況差異,都應得到公平對待和有效參與環境決策。“公平對待”意味著對于任何群體,不論種族、倫理觀念和社會經濟地位差異,都不應不合理的承擔由工業、市政、商業等活動以及聯邦、州和地方環境項目與政策實施所帶來的消極環境后果。“有效參與”則意味著:①可能受到影響的社區居民都有適當機會參與將影響其環境或健康的議案的決策;②公眾的意見能夠影響立法部門的決策;③決策過程中應當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意見;④決策者為潛在受影響者的參與提供便利。EPA特別擔憂的是環境對某些社區居民健康的有害影響。與美國其他地方相比,這些社區環境負荷過重,人們暴露在不適宜的環境危害和風險之中。由于公開歧視、消極的種族中立許可及管制行動等歷史原因的持續影響,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這些社區大多是少數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區,同時也是環境不公正的發生地。
學界和官方所下定義非常接近,這表明美國社會對環境正義這一概念的認識趨于一致了。
許多環境正義活動者同時賦予環境正義非常廣泛的內涵,認為環境正義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都享有一個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的權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會性、政治性、美學性及經濟性環境。環境正義要求上述權利能夠通過自我實踐和增強個人和社區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個體和群體的特性、需要和尊嚴得到維護、實現和尊重。
二、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發端于1982年的沃倫抗議(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倫抗議首次把種族、貧困和工業廢物的環境后果聯系到了一起,從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許多關注少數民族社區問題的專業或非專業機構人士開始進行進一步深入的調查,并披露了許多過去鮮為人知的有關資料和事實。此事件拉開了環境正義運動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峰會在華盛頓召開。②經過激烈的辯論,代表們達成了協議,一致同意用17條“環境正義原則”作為他們行動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與主流環境保護主義者們不同的立場。著名的環境正義者黛安娜•阿爾斯頓說:“對我們來說,環境問題,……不能狹隘地予以解釋。我們眼中的環境是與整個社會的、種族的和經濟的正義交織在一起的。在我們看來,環境就是我們生活、我們工作和我們玩耍的地方。環境為我們提供了發表評論我們時代各種問題的講壇:軍事和防御政策的問題、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續開發、我們城市的未來、運輸、住房、土地和、自決權、就業……,我們可以一直列舉下去。”顯然,這是一個全然不同于主流環境保護主義的環境觀。它不僅把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聯系起來,而且使它與社會政治交織在一起。
“環境正義”運動反映了美國社會下層,尤其是有色人種社區的切身要求,但同時也反映了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對環境的不同概念。從某種角度看,環境正義運動可以說是民權運動的延伸,它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但是從另一角度看,當環境正義者們把這樣一個社會問題置入了環境保護的視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層的內涵:一方面,它說明環境問題已經不是一個特有的階級和族裔問題,它已經得到了全社會和所有族群的關注;另一方面,環境危機是一個與社會危機有著密切關聯的危機,從根本上說,它們是一個危機。
20世紀90年代晚期,環境正義成為環境政策討論中一個新興的主題;21世紀這個問題成為環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內容,甚至已經制定或開始實施專門的補償措施。社會學家,特別是政治社會學家,建議使用一系列理論來解釋正義政策的形成。
三、環境正義何以可能?
很多人會認為,“正義何以可能”的問題是一個學究式的問題而不是現實的問題。任何環境正義的實質性概念都必須回答:究竟誰是環境正義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國內有研究者認為,環境正義的實質就是分配正義的問題,而分配正義中最為關鍵的就是如何對資源進行分配。但是,總體而言,這些觀點缺乏有關分配正義理論的有力支持。與此不同的是,國外研究者已經開始從分配正義理論的視角切入環境正義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進展。當代西方,羅爾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重申自由主義基本理論,他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由于包含了強烈的平等主義意蘊,對于解決環境問題上的受益和責任分擔問題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4]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是由兩個正義原則組成:“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第一個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差異原則”以及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的“機會均等原則”。羅爾斯還排列這些原則的優先順序,即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同時“機會均等原則”優先于“差異原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羅爾斯正義論的兩個基本觀點:第一,每個人所具有的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須給予公平的對待,所有機會都應該向每一個社會成員開放;第二,正義必須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換句話說,一切政策必須對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會中的最弱勢群體在社會分配過程中獲利最大。從第二點來看,羅爾斯把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正義”轉變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勢群體的利益能否滿足視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公正的標準,這在以往的自由主義理論中是不多見的。
按照羅爾斯的理論,國際環境問題上的一切決策應該惠顧作為弱者的發展中國家,資源應該按符合窮人利益的原則來分配。借鑒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精神,則可以這樣確立代內正義的倫理原則:第一,生存優先原則。由于國際上存在著嚴重的貧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貫徹環境政策時,應該生存優先,給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空間和資源。具體到國際關系上,環境利益應該向發展中國家傾斜,發達國家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和提供相應的資金和技術,而不應該以保護環境為由,實施“環境沙文主義”,扼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第二,公平原則(含差別原則)。就是要求世界各國公平地承擔環境責任。但是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承當相同的責任,盡管環境保護是人類共同的責任,但是在責任分擔上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應該更多地承擔責任。羅爾斯正義論為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環境正義的原則
1991年美國“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華盛頓召開,正式提出環境正義問題。其基本綱領有17條原則(轉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內容有以下6點:①環境正義保證地球母親的神圣、生態系統的統一、所有物種的相互依賴性和免受生態破壞的權利;②環境正義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給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義為基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和偏見;③環境正義要求保護人民,使之免遭核試驗、有毒或危險廢物及毒藥的危害,不使核試驗威脅其享受清潔空氣、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權利;④環境正義確保全體人民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自決的基本權利;⑤環境正義要求停止生產各種有毒物品、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質,所有過去和當前的生產者,必須對人民極其負責,在生產現場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環境正義要求全體人民享有作為平等的伙伴參與各個級別的決策的權利,這些決策包括需求和評估。[5]
事實上,環境正義原則進一步揭示環境正義問題是社會正義問題,其具體內容涉及權利、需要、分配、國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諸多領域。歸納總結以上多項環境正義原則,我認為以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則。社會的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在現代社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義是指每一社會成員都應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每一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應當持續不斷地得到滿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應的提高。把生產發展控制在能夠滿足所有人需要的規模,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狀況。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通過城鄉融合,使社會成員得到全面發展。
(2)尊重原則。人在脫離動物界具備自我意識之后具有了尊嚴,人的尊嚴隨著社會的逐漸進化而逐漸強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這種尊嚴更應當為每個人所具有,尤其是當某個社會群體(弱勢群體)的尊嚴受到踐踏,導致人的基本尊嚴的喪失的時候。可見,維護每一社會成員的尊嚴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顯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內容。
(3)機會平等原則。機會是指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空間。機會平等指社會成員在解決如何擁有作為一種資源的機會問題時應遵循這樣的原則:平等的應予以平等的對待,不平等的應予以不平等的對待。機會平等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生存與發展機會起點的平等;二是機會實現過程本身的平等。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取向,機會平等原則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廣闊的選擇余地和有效的發展空間,從而激發了現代社會的活力,提升了社會進步的質量。
(4)效率優先公平兼顧原則。對現有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體現公正原則。社會財富等資源的形成過程中,每一社會成員投入的勞動數量、質量和生產要素不同,對社會的具體貢獻是有差別的。根據每一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差別分配,既體現平等的理念,也體現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認個體對于社會的不同貢獻。
(5)補償原則。在中國現階段,弱勢群體以及因此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依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社會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補償原則。
五、美國環境正義評價
回顧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產生、發展和推進的歷程,不難看出環境正義的中心原則在于對資源、環境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條件是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民主。恰當的環境正義理論有著極大的實踐和指導意義,為有效解決生態危機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法。
(一)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啟示
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環境正義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許多影響:①我們對于環境正義諸多方面的了解還遠遠不夠;②環境正義會給環境政策博弈中的每個參與主體帶來變化;③環境正義是環境政策日程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理念已經深深融入到州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為了讓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選擇,必須建立新的信息體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學性與藝術性相互融合的程度與方式,好的決策過程能夠處理根本問題,并且讓自己和公眾都認識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時,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給我們帶來如許啟示:①對當代的環境問題——環境是誰之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給予一定意義上的回答;②“環境正義”更關注和強調同時代在環境利益分配時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行為不正義現象及矯正;③“環境正義”揭示了環境利益通常表現為強勢群體的利益;④“環境正義”關心不同經濟和文化背景下的群體所面臨的環境脅迫及其解決之道;⑤“環境正義”運用了平等原則解決環境權利和義務。利益雙方在過去的歷史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某些成本強加給對方,從不公平中受益。為恢復正義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資格要求在未來時間內獲益一方承擔至少與他們以往獲得的好處相當的責任。在一個由不同集團組成的社會中,擁有資源多的一方應多出力。
(二)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局限
美國環境正義的概念提出至今,畢竟只短短十幾年的歷史,其理論和應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環境正義未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只具備法律的雛形。環境正義問題雖已提到環境政策制定的議事日程之上,并成為影響政策制定的一個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門把環境正義納入到決策過程中,立法部門尚未行動。
第二,環境正義的概念還不清晰。環境正義指所有群體都具有公平地分攤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新興的理念。環境正義作為一種新興的正義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正義觀念的范疇,它更多關注由于環境問題而導致的環境不公現象,特別是國家和民族間的不公平。可以說環境正義是指在所有與環境有關的行為和實踐中不同國家、民族、階層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權利,承擔合理的義務,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環境正義有十分廣泛的內涵,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種群和族群對環境正義有不同的定義。目前,西方對于環境正義尚無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估體系尚很缺乏。雖然美國環境正義根據環境不公正產生的經濟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種族和社會因素探尋環境不正義產生的原因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指導原則,因為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產生環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樣性,使得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價體系呈現許多的不確定性。
第四,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當代西方各學派爭執不一,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當然,環境正義理論支點(如權利、自然價值、對自然的義務、社會正義理論)、基本理念(如人類共同利益、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理論)和操作原則(如國家政策、綠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經濟增長)等,則為構建中國的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理論基礎。[6]
最后,環境正義的影響力微弱,環境正義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尚未形成影響。國際層面則更多地關注于運用環境技術、環境政策和法規及經濟手段來應對和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環境正義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的作用尚未凸現。
面對環境與發展問題,我們最基本的選擇是:要么維護地球環境,要么對環境進行開發利用。這個道德選擇又會進一步引出其他一些問題,例如這里的“我們”是誰?“我們”的生活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人類的人類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間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間的矛盾又應當如何解決?回答這些問題都離不開對倫理標準的參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即是正義問題。
盡管環境正義理論尚未有一個完善的體系,西方各學派也爭執不一,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環境正義嶄新的生命力決定了其遠大的前途。作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顯然不同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但兩者又交織在一起。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存在人與人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背后又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關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懷,實現環境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和正義,正是環境正義理論的現實和實踐價值。
借鑒美國環境正義的價值理念和指導原則,若要為中國的環境保護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礎和理論支持,就必須擴大環境倫理的理論視野,構建具有指導意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正義理論,切實把握好這個能夠促進環境倫理學發展的良好契機[7],“要在人的生命活動中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和諧,自然與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實踐與應用,對于構建中國環境正義理論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直接的指導和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韓立新.環境問題上的代內正義原則[J].江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23(5):2127.
[2]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justicechallengesathomeand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EthicsandEnvironment.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9:35.
[3]ANDREWDOBSON.Justiceandtheenvironment:conceptionsof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andtheoriesofdistributivejustice[J].[s.l.].[s.n]:6384.
[4]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5]紀駿杰.環境正義:環境社會學的規范性關懷[C].“環境價值觀與環境教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南: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義問題是當今社會一個普遍性問題,當代社會的每個具體領域均涉及正義問題,如經濟、政治、法律、國際關系、教育和文化等。對“環境正義”給予特殊的關注,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環境問題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現了公平和正義的分量。[1]因為環境問題主要由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構成。地球的有限性無法改變就有必要對人口及經濟發展進行控制。而限制誰的自由和發展則關乎正義問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凸現了分配的正義。第二,環境問題具有公共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人類共同的行動,而公平又是統一行動的前提。環境正義問題不僅進一步拓展了人與自然關系發展變化的新格局,也標志著對生態危機成因及其解決之道的認識或反思的深化。
一、“環境主義”概念
最初,“環境正義”一詞被認為包含“種際正義”的內涵。例如,溫茲(PeterWenz)在以“環境正義”為名的著作中,就將“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原則”也納入到環境正義研究的范圍。在我國環境正義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將環境正義稱之為“人的公正”,意指“人類在實現和滿足自己的利益過程中,公正地對待自然。”直到美國的“環境正義運動”爆發之后,“環境正義”一詞才越來越多地被用來指“由環境因素引起的社會不公正”。
目前,學界對環境正義的界定是指為實現社會中各種群體的環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羅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將環境正義分為三種:程序正義、地理正義和社會正義。[2]程序正義指的是公平問題,即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評價標準和執法活動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的程度。地理正義指的是在有色人種和窮人社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問題。社會正義,是關于社會因素,例如種族、民族、階級、政治權力怎樣影響和反映到環境決策上的問題。
作為當今美國一項公共政策熱點,環境正義致力于解決所有社區的需要和環境問題。美國環保局(EPA)這樣定義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適用和執行等方面,全體國民,不論種族、膚色、國籍和財產狀況差異,都應得到公平對待和有效參與環境決策。“公平對待”意味著對于任何群體,不論種族、倫理觀念和社會經濟地位差異,都不應不合理的承擔由工業、市政、商業等活動以及聯邦、州和地方環境項目與政策實施所帶來的消極環境后果。“有效參與”則意味著:①可能受到影響的社區居民都有適當機會參與將影響其環境或健康的議案的決策;②公眾的意見能夠影響立法部門的決策;③決策過程中應當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意見;④決策者為潛在受影響者的參與提供便利。EPA特別擔憂的是環境對某些社區居民健康的有害影響。與美國其他地方相比,這些社區環境負荷過重,人們暴露在不適宜的環境危害和風險之中。由于公開歧視、消極的種族中立許可及管制行動等歷史原因的持續影響,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這些社區大多是少數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區,同時也是環境不公正的發生地。
學界和官方所下定義非常接近,這表明美國社會對環境正義這一概念的認識趨于一致了。
許多環境正義活動者同時賦予環境正義非常廣泛的內涵,認為環境正義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都享有一個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的權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會性、政治性、美學性及經濟性環境。環境正義要求上述權利能夠通過自我實踐和增強個人和社區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個體和群體的特性、需要和尊嚴得到維護、實現和尊重。
二、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發端于1982年的沃倫抗議(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倫抗議首次把種族、貧困和工業廢物的環境后果聯系到了一起,從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許多關注少數民族社區問題的專業或非專業機構人士開始進行進一步深入的調查,并披露了許多過去鮮為人知的有關資料和事實。此事件拉開了環境正義運動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峰會在華盛頓召開。②經過激烈的辯論,代表們達成了協議,一致同意用17條“環境正義原則”作為他們行動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與主流環境保護主義者們不同的立場。著名的環境正義者黛安娜•阿爾斯頓說:“對我們來說,環境問題,……不能狹隘地予以解釋。我們眼中的環境是與整個社會的、種族的和經濟的正義交織在一起的。在我們看來,環境就是我們生活、我們工作和我們玩耍的地方。環境為我們提供了發表評論我們時代各種問題的講壇:軍事和防御政策的問題、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續開發、我們城市的未來、運輸、住房、土地和、自決權、就業……,我們可以一直列舉下去。”顯然,這是一個全然不同于主流環境保護主義的環境觀。它不僅把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聯系起來,而且使它與社會政治交織在一起。
“環境正義”運動反映了美國社會下層,尤其是有色人種社區的切身要求,但同時也反映了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對環境的不同概念。從某種角度看,環境正義運動可以說是民權運動的延伸,它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但是從另一角度看,當環境正義者們把這樣一個社會問題置入了環境保護的視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層的內涵:一方面,它說明環境問題已經不是一個特有的階級和族裔問題,它已經得到了全社會和所有族群的關注;另一方面,環境危機是一個與社會危機有著密切關聯的危機,從根本上說,它們是一個危機。
20世紀90年代晚期,環境正義成為環境政策討論中一個新興的主題;21世紀這個問題成為環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內容,甚至已經制定或開始實施專門的補償措施。社會學家,特別是政治社會學家,建議使用一系列理論來解釋正義政策的形成。
三、環境正義何以可能?
很多人會認為,“正義何以可能”的問題是一個學究式的問題而不是現實的問題。任何環境正義的實質性概念都必須回答:究竟誰是環境正義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國內有研究者認為,環境正義的實質就是分配正義的問題,而分配正義中最為關鍵的就是如何對資源進行分配。但是,總體而言,這些觀點缺乏有關分配正義理論的有力支持。與此不同的是,國外研究者已經開始從分配正義理論的視角切入環境正義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進展。當代西方,羅爾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重申自由主義基本理論,他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由于包含了強烈的平等主義意蘊,對于解決環境問題上的受益和責任分擔問題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4]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是由兩個正義原則組成:“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第一個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差異原則”以及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的“機會均等原則”。羅爾斯還排列這些原則的優先順序,即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同時“機會均等原則”優先于“差異原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羅爾斯正義論的兩個基本觀點:第一,每個人所具有的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須給予公平的對待,所有機會都應該向每一個社會成員開放;第二,正義必須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換句話說,一切政策必須對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會中的最弱勢群體在社會分配過程中獲利最大。從第二點來看,羅爾斯把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正義”轉變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勢群體的利益能否滿足視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公正的標準,這在以往的自由主義理論中是不多見的。
按照羅爾斯的理論,國際環境問題上的一切決策應該惠顧作為弱者的發展中國家,資源應該按符合窮人利益的原則來分配。借鑒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精神,則可以這樣確立代內正義的倫理原則:第一,生存優先原則。由于國際上存在著嚴重的貧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貫徹環境政策時,應該生存優先,給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空間和資源。具體到國際關系上,環境利益應該向發展中國家傾斜,發達國家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和提供相應的資金和技術,而不應該以保護環境為由,實施“環境沙文主義”,扼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第二,公平原則(含差別原則)。就是要求世界各國公平地承擔環境責任。但是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承當相同的責任,盡管環境保護是人類共同的責任,但是在責任分擔上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應該更多地承擔責任。羅爾斯正義論為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環境正義的原則
1991年美國“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華盛頓召開,正式提出環境正義問題。其基本綱領有17條原則(轉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內容有以下6點:①環境正義保證地球母親的神圣、生態系統的統一、所有物種的相互依賴性和免受生態破壞的權利;②環境正義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給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義為基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和偏見;③環境正義要求保護人民,使之免遭核試驗、有毒或危險廢物及毒藥的危害,不使核試驗威脅其享受清潔空氣、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權利;④環境正義確保全體人民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自決的基本權利;⑤環境正義要求停止生產各種有毒物品、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質,所有過去和當前的生產者,必須對人民極其負責,在生產現場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環境正義要求全體人民享有作為平等的伙伴參與各個級別的決策的權利,這些決策包括需求和評估。[5]
事實上,環境正義原則進一步揭示環境正義問題是社會正義問題,其具體內容涉及權利、需要、分配、國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諸多領域。歸納總結以上多項環境正義原則,我認為以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則。社會的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在現代社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義是指每一社會成員都應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每一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應當持續不斷地得到滿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應的提高。把生產發展控制在能夠滿足所有人需要的規模,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狀況。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通過城鄉融合,使社會成員得到全面發展。
(2)尊重原則。人在脫離動物界具備自我意識之后具有了尊嚴,人的尊嚴隨著社會的逐漸進化而逐漸強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這種尊嚴更應當為每個人所具有,尤其是當某個社會群體(弱勢群體)的尊嚴受到踐踏,導致人的基本尊嚴的喪失的時候。可見,維護每一社會成員的尊嚴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顯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內容。
(3)機會平等原則。機會是指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空間。機會平等指社會成員在解決如何擁有作為一種資源的機會問題時應遵循這樣的原則:平等的應予以平等的對待,不平等的應予以不平等的對待。機會平等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生存與發展機會起點的平等;二是機會實現過程本身的平等。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取向,機會平等原則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廣闊的選擇余地和有效的發展空間,從而激發了現代社會的活力,提升了社會進步的質量。
(4)效率優先公平兼顧原則。對現有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體現公正原則。社會財富等資源的形成過程中,每一社會成員投入的勞動數量、質量和生產要素不同,對社會的具體貢獻是有差別的。根據每一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差別分配,既體現平等的理念,也體現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認個體對于社會的不同貢獻。
(5)補償原則。在中國現階段,弱勢群體以及因此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依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社會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補償原則。
五、美國環境正義評價
回顧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產生、發展和推進的歷程,不難看出環境正義的中心原則在于對資源、環境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條件是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民主。恰當的環境正義理論有著極大的實踐和指導意義,為有效解決生態危機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法。
(一)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啟示
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環境正義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許多影響:①我們對于環境正義諸多方面的了解還遠遠不夠;②環境正義會給環境政策博弈中的每個參與主體帶來變化;③環境正義是環境政策日程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理念已經深深融入到州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為了讓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選擇,必須建立新的信息體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學性與藝術性相互融合的程度與方式,好的決策過程能夠處理根本問題,并且讓自己和公眾都認識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時,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給我們帶來如許啟示:①對當代的環境問題——環境是誰之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給予一定意義上的回答;②“環境正義”更關注和強調同時代在環境利益分配時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行為不正義現象及矯正;③“環境正義”揭示了環境利益通常表現為強勢群體的利益;④“環境正義”關心不同經濟和文化背景下的群體所面臨的環境脅迫及其解決之道;⑤“環境正義”運用了平等原則解決環境權利和義務。利益雙方在過去的歷史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某些成本強加給對方,從不公平中受益。為恢復正義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資格要求在未來時間內獲益一方承擔至少與他們以往獲得的好處相當的責任。在一個由不同集團組成的社會中,擁有資源多的一方應多出力。
(二)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局限
美國環境正義的概念提出至今,畢竟只短短十幾年的歷史,其理論和應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環境正義未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只具備法律的雛形。環境正義問題雖已提到環境政策制定的議事日程之上,并成為影響政策制定的一個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門把環境正義納入到決策過程中,立法部門尚未行動。
第二,環境正義的概念還不清晰。環境正義指所有群體都具有公平地分攤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新興的理念。環境正義作為一種新興的正義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正義觀念的范疇,它更多關注由于環境問題而導致的環境不公現象,特別是國家和民族間的不公平。可以說環境正義是指在所有與環境有關的行為和實踐中不同國家、民族、階層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權利,承擔合理的義務,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環境正義有十分廣泛的內涵,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種群和族群對環境正義有不同的定義。目前,西方對于環境正義尚無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估體系尚很缺乏。雖然美國環境正義根據環境不公正產生的經濟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種族和社會因素探尋環境不正義產生的原因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指導原則,因為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產生環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樣性,使得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價體系呈現許多的不確定性。
第四,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當代西方各學派爭執不一,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當然,環境正義理論支點(如權利、自然價值、對自然的義務、社會正義理論)、基本理念(如人類共同利益、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理論)和操作原則(如國家政策、綠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經濟增長)等,則為構建中國的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理論基礎。[6]
最后,環境正義的影響力微弱,環境正義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尚未形成影響。國際層面則更多地關注于運用環境技術、環境政策和法規及經濟手段來應對和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環境正義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的作用尚未凸現。
面對環境與發展問題,我們最基本的選擇是:要么維護地球環境,要么對環境進行開發利用。這個道德選擇又會進一步引出其他一些問題,例如這里的“我們”是誰?“我們”的生活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人類的人類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間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間的矛盾又應當如何解決?回答這些問題都離不開對倫理標準的參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即是正義問題。
盡管環境正義理論尚未有一個完善的體系,西方各學派也爭執不一,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環境正義嶄新的生命力決定了其遠大的前途。作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顯然不同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但兩者又交織在一起。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存在人與人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背后又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關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懷,實現環境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和正義,正是環境正義理論的現實和實踐價值。
借鑒美國環境正義的價值理念和指導原則,若要為中國的環境保護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礎和理論支持,就必須擴大環境倫理的理論視野,構建具有指導意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正義理論,切實把握好這個能夠促進環境倫理學發展的良好契機[7],“要在人的生命活動中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和諧,自然與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實踐與應用,對于構建中國環境正義理論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直接的指導和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韓立新.環境問題上的代內正義原則[J].江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23(5):2127.
[2]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justicechallengesathomeand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EthicsandEnvironment.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9:35.
[3]ANDREWDOBSON.Justiceandtheenvironment:conceptionsof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andtheoriesofdistributivejustice[J].[s.l.].[s.n]:6384.
[4]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5]紀駿杰.環境正義:環境社會學的規范性關懷[C].“環境價值觀與環境教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南: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1.制器尚象造物觀的含義
在中國古代的設計哲學里面“制器尚象”有著很深的歷史淵源,并且它對于器物的象形寓意造型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鄧樵在《通志器物略》中認為器物的造型、裝飾是本于自然的萬象,故而提出了“制器尚象”的命題。他列舉:“器之大者莫如罄,物之大者莫如山,故象山以制罄,或為大氣,而刻云雷之象焉。其次莫如尊,又其次莫如舞,最小莫如爵。按:獸之大者莫如牛象,次之莫如虎,制尊象牛,極大者象象”[1] 。而這一點在秦代的園林中的“法相天地”觀念中也有體現,秦代的宮殿的形制也正式在這樣的觀念下產生了象征至高無上皇權的紫薇殿,象征蓬萊仙境的三山格局。在康熙三十六景中的“香遠益清”也是這種思維的體現,景點的名字來源于《愛蓮說》中蓮的意象表達。
2.制器尚象”與生態設計理念法自然之間的關系
觀象制器,表面上表現為模仿,內在的卻含有創造性思維,這恰好是順應在思維上的反映,可以說,先秦器物設計思想在對待宇宙自然態度的問題上,達到了驚人的一致。天人合一一種本質一一積極的順應:順應宇宙自然、順應現有的知識經驗。器物的形式是以能夠表達人的內心感受為標準。首先是順應材料,這一點能夠從《考工記》關于“審曲面勢”的提法中得到精確的反映;其次,要順應宇宙自然,包括“天時”“地氣”,也包括作為裝飾母題普遍存在的萬事萬物,還包括作為模仿對象的宇宙秩序和宇宙生命等等;它也順應時勢變化、使用經驗的積累,甚至制作傳統等。觀象制器可以被視為是對先秦器物設計思維特征的表述。而這種表面上表現為模仿、內在地卻含有創造性的思維本質上就是順應,或者不如反過來說,這種思維恰好是順應的本質[2]。
“制器尚象”主張通過對自然事物形的模仿,將器型作為一種象征符號,引起人們對自然的聯想,對“道”探求的渴望,“器”則成為解讀和傳承宇宙間萬物之“道”的載體。道家“法自然”的說法,與之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不過后者所對應的方面更廣泛一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法”,應該為“效法”或“遵循”之意。中國自古就有“天人合一”的傳統[3],在“制器尚象”思想的指導下,對自然的觀察與抽象,反映在器物造型上,主要是對外形特征及神韻的模仿,來表達借助自然之力避邪、崇拜、吉祥等的美好愿望,而較少由其結構去探求模擬以達到某種特定的功能,來滿足人類使用的需要。對自然細致入微的觀察和研究,是為了探索和模仿自然界中外在和內在的形式,更好地適應功能的需要,更明確地體現設計意圖。
這正是生態設計所遵循的設計思想順應自然維護其已有的斑塊、廊道、基質的做法。正如《園冶》所說“宜設而設精在體宜”,就是反應的這樣的道理,順應地形原有的地貌特征,盡量減少人為的破壞在順應自然的同時去改造自然。這點和當今的生態設計是如出一轍的。所以現代的生態設計在強調生態的要素的同時不能忘記這個總領和統籌的觀點。
3.象的含義與景觀設計語言
3.1 象的含義與古典園林中象的精神內涵
“象”在內容上有三層含義“即象(一般事象)、象理(一般事理)、象德(物事之意義)。象可以是自然物的形象,也可以是人造物的形象,是外在事象;象理可以指自然界的規律,也可以指人造物的道理,甚至是造物傳統中的基本規范;象德則多指宇宙秩序和宇宙生命。因此,觀象制器所順應的就是外在于人的所有一切[4]。
張孟常女士在她的“分期研究”中提到器型制作的兩種情況:1.模仿自然物根據對象物性質和器皿自身的比如結構特點創造。作為和社會制度、精神生活同為構成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的器物,與其他兩個因素一樣,是人類活動的產物。而且在與其他二者的相互作用下,蘊涵了人類文化的理念和價值觀,并受到文化的影響和支配。作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結合的產物,它反映著特定時期的人類生活形態、需求情況、社會狀況、技術與生產方式,思想意識與觀念形態等等[5]。
3.2 象的精神與文化景觀語言
我們由于生態學滲透著對文化的質疑并將人類看做是干擾的外力和因素,因此純粹的生態語言和方法對風景園林也是不充分的[6]。生態設計語言是表達生態景觀的基本特征、基本形態、基本空間組合以及維持這些組合穩定發展的內在生態過程。自然生態景觀是在自然過程支配下形成的由自然生態因子形成的景觀整體,描述自然景觀的語言是自然景觀構成的要素、因子決定下的要素復合形成的生境和由生境組合形成的景觀空間組合。1)建筑形態、組合與村落增長圖式。2)土地形態與肌理。3)居住模式圖式。這三者結合在一起綜合揭示地方性文化景觀的核心特征,成為人文生態和文化景觀繼承、保護與發展的關鍵。
通過關于文化景觀語言的分析不難看出,這些都是前面所講的象的含義--即象(一般事象)、象理(一般事理)、象德(物事之意義)在我們文化和實際生活中的體現。
4.結論
綜上所述有以下幾點結論:一,古代的設計哲學里“制器尚象”的造物觀對我們當今的景觀設計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二生態景觀設計的設計語言有待于豐富,人文景觀是生態景觀設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類在認識自然、適應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形成的與環境高度統一的經驗、價值觀和行為體系,是在繼承與變革中不斷發展的景觀。在開展生態設計的同時,如何繼承傳統而又區別于傳統,我們可以從“制器尚象”這一理念出發,找到適合的人文景觀語言。
參考文獻:
[1]陳布瑾,胡錦.談“帶懦尚象”對器物造型的影響[J].裝飾.2003年第8期第124期
[2]陳布瑾.由“制器尚象”談中國傳統文化對器物造型的影響[D].湖南大學碩士論文(2004).
[3]皋陶謨.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M],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80
1.研究發軔
關注人與自然之間的倫理關系或者說從哲學倫理學角度研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它首先是對屬于自然科學的生物科學研宄的生態學之間的辨證關系加以研宄的,而且主要是針對地植物和草原生態平衡的問題中國生態學會于1981年底召開了關于生態平衡的學術討論會,提出“生態系統在人為有益影響下,可以建立新的平衡”的觀點,并主張“生態學方法不僅應用于生物科學、地球科學,而且應用于人類生態學和倫理學。”
這可以說是中國最早的生態倫理學的萌芽觀點。很顯然,這樣的研宄還沒有提高到維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高度。1984年,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理論專業委員會在新疆召開了以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為主題的環境戰略學術討論會,對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即環境問題開始引起重視,著手進行研究這次會議是一大進步,因為在此之前,中國總是認為環境保護問題是資本主義國家的特有問題,在社會主義國家是不存在的。會議認識到,環境問題不是社會制度問題,而是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必然代價;減少這種負面影響,不僅需要經濟的、科學的技術的、制度的進步,也需要人文的、倫理的參與。
2研究進程
作為一門學科,中國的環境倫理學研宄大致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飢90年代以前,中國尚沒有自己的環境倫理學方面的專論,直到1992年中國才出版第一本《生態倫理學》(劉湘溶:《生態倫理學》,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此后幾乎每年均有這方面的論著問世(如,李春秋、陳春花的《生態倫理學》,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葉平的《生態倫理學》,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余謀昌的《懲罰中的覺醒一走向生態倫理學》,廣東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90年代中期以前,對環境倫理問題的研宄主要限于比較狹窄的專業領域,90年代后期,特別是1998年的特大洪災以后,環境倫理才引起了人們的較大關注經過20余年的發展,中國的環境倫理學研宄在探索環境倫理學的基礎理論、梳理西方環境倫理學的主要理念、挖掘中國傳統思想中的環境倫理資源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推動了環境倫理觀念在中國的普及現在,每年都有環境倫理學方面的譯著、專著問世,發表的論文不下百篇,相關的會議幾乎每年至少一次。但總的來看,對于一門新興學科的發展和成熟來說,20余年的時間是遠遠不夠的,中國的環境倫理學研宄仍處于試驗和探索階段,成熟的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倫理學的出現仍需假以時日。
3.研究隊伍
起初,對環境問題進行研宄的主要有兩部分人:一部分人從自然辯證法角度研宄,主要對自然科學尤其是生態學生物學等探宄其中的哲學問題,這可以稱為環境哲學研宄,這部分人主要長期從事自然科學的哲學研宄;另一部分人直接從環境保護操作方面開展應用研宄,這部分人主要是環境保護工作者,他們有的從人文角度對環境、生態進行探i寸。隨后,環境倫理學的研宄隊伍不斷擴大,大專院校、研宄機構的人員大量參與他們既有早先從事自然科學研宄的從事自然辯證法研宄的從事環境保護一線事業的,也有從事哲學研宄的、從事倫理學研宄的與此相應,中國環境倫理學的研宄呈現兩種格局,一是以自然科學為依據,專注于數據的分析、狀況的描述和實證的研宄;二是以哲學思辨為色彩,偏重于學理的解剖、歷史的追宄和價值的闡發中國的環境倫理學學術團體的出現似乎印證了這一態勢1994年,中國環境倫理學研宄會成立并召開首屆年會,這象征著中國環境倫理學的研宄正式、全面啟動;自此之后,有關環境倫理方面的論著、論文、會議如雨后春齊。但學術界并未以此
為滿足2003年11月8日,自然辯證法研宄會環境哲學專業委員會于在清華大學成立這個專業委員會的成立也是一個象征,它標志著中國環境倫理學研宄的另一種范式在強化中國現具備招收倫理學博士生資格的大學研宄院上十個,明確設定環境倫理學研宄方向的至少有3個。中國第一個以環境倫理學為研宄方向而獲得博士學位的是楊通進博士,此后至少有5個人以此為博士論文而獲得了哲學博士學位
二中國環境倫理學的研究主題1.環境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關于環境倫理學的研宄對象問題主要有四種觀點:①生態的倫理價值和人類對待生態的行為規范的研宄,②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道德關系,而非人類社會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系的研宄,③人和自然關系的機制和功能,生態道德的本質及其建構的規律的研宄;④人們對待環境的道德態度和行為規范的研究。
概括起來,主要有兩大說法:一種是“關系說”,一種是“規范說”。關系說認為,環境倫理學是研宄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的學科。由中國學者撰寫且書名相同的三部《生態倫理學》都是從關系說的角度來定義生態倫理學的劉湘溶的《生態倫理學》認為,“生態倫理學研宄的是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道德關系而非人類社會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系,它實現了倫理學由人際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拓展”李春秋、陳春花的《生態倫理學》認為,“生態倫理學是一門從道德的角度研宄人與自然關系的交叉學科■它根據生態學揭示的自然和人相互作用的規律性,以道德為手段從整體上協調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生態倫理學以生態學領域中人們的道德關系和道德現象作為自己的研宄對象,即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和道德現象生態倫理學中的道德現象是指生態領域中人們的道德關系的具體表現,它包括生態道德活動現象生態道德意識現象和生態道德規范現象”葉平的《生態倫理學》認為,“生態倫理學是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生態道德方面的學說,是人與自然道德生活的理論升華和理論論證”它“以人與自然的生態道德關系作為研宄對象”;其研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人對其他人應盡的生態道德義務和責任;人對其他生物應盡的生態道德責任和義務;人對地球生態系統的職責和義務義務說認為,環境倫理學是研宄人對自然的道德態度和行為規范的學科。
規范說的代表人物是余謀昌先生。他認為,“生態化理學是關于人們對待地球上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生態系統和自然界的其它事物的行為的道德態度和行為規范的研究這一定義表明,生態倫理學是以生態道德為研宄對象,首先,這是倫理學知識領域的擴大,它把人對自然的道德作為倫理知識的一部分;其次,它提出人們對待生物和自然界的道德態度問題……第三,它制定人類行為中的生態道德的基本原則和規范”
(5)—種把道德關懷擴展到人之外的各種非人存在物對象上的倫理學說,是一種全新的革命性的倫理思潮二,它是傳統倫理學在環境問題上的應用,它沒有任何根本性的變化,只是把環境生態、自然當作人對人履行道德義務的中介;如果說它有什么新的特征,那就是它看到了倫理學還必須關注基于環境上的人的義務、基于自然可持續利用上的當代人對后代人的義務,而這恰是傳統倫理學所忽略的地方。
3.環境倫理學的哲學基礎
一是西方哲學基^^西方思想史表明,自古至今的有機論自然觀,其許多原則或者是通向生態倫理的一個主要橋梁或者是通過現代性的轉換成為生態倫理的構成因子。易言之,有機論自然觀具有與生態倫理思想相契合的某些資質,此其一;其二,也要注意到有機論并不等于生態倫理,持有機論自然觀的思想家也會持機械論的或控制自然的人類中心論思想。
二是東方哲學基礎^現代生態倫理學的創始人非常重視中國傳統文化和印度文化對生態倫理學的意義法國思想家施韋茲在他創立尊重生命的倫理學著作中,多次提及中國思想家老子、孔子、孟子、莊子、墨子等人,說在他們的思想中,人和動物的問題早就具有重要地位,在倫理學原則上確定了人對動物的義務和責任,說他們是深刻而富有活力的倫理思想的創立者和宣傳者中國古代哲學關于“天人合一”“天道生生”和“仁愛萬物”的思想,“道法自然”和“尊道貴德”的思想,“圣人之慮天下莫貴于生”和“與天地相參”的思想,等等,它們對倫理學的理論突破有重要意義。
4.自然價值
人類為什么要尊重和保護人之外的自然?西方環境倫理學家認為,這是因為自然具有內在價值;不講內在價值,就沒有環境倫理學。在中國學術界,內在價值至今仍是一個極有爭議的概念,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①是否只有人才具有內在價值?②有無內在價值能否成為接受道德關懷的唯一標準?③具有內在價值是否意味著道德地位一律平等?余謀昌等人較早對內在價值進行了探討,認為自然界除了具有作為人的手段(工具)的價值外還存在內在價值。所以人類不應該只從人的尺度進行評價,而應該承認自然界自身具有內在價值。潘家華認為內在價值是人們賦予自然界景觀或生物物種的一種不在于直接消耗,而在于品嘗或意念滿足的一種價值既然自然界擁有內在價值,它也就值得在道義上得到關心和考慮,這就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從承認自然界的價值出發,積極把倫理道德的概念擴大到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實體的研宄架起了直接通往中國環境倫理學的橋粱而其他學者則認為,沒有必要把屬人的價值概念賦予非人的自然,只有承認自然是人與人交往的必然中介,就可合理地歸結出環境倫理的基本主張
5.自然權利
在這個問題上,中國多數學者的觀點是:第一,不能依據動物和其他生命沒有道德自律而否認它們的生存權利;第二,不能一刀切或無差別地看待人的權利和生物的權利;第三,人類權利與自然界權利不僅是有差別的,而且是有矛盾的與西方,尤其是動物權利論者辛格不同的是,我們雖然強調自然權利的平等性,但同時也強調自然界權利的差異性,即人類權利與自然權利的差異性。
有學者認為自然界的權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權,是自然界的利益與自然界的權力的統一。論者吸收羅爾斯頓的觀點,認為自然界的權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權按生態規律持續生存這一定義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1)權利所有者要求它的自下而上利益要受到尊重;(2)這種權利要求是合理的,權利所有者對侵犯它們利益的行為提出挑戰。也就是說,它是由自然界的利益(福利)和自然界的權力定義的。
有學者認為非人類的生態權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生物生存的權利。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2)生物自主的權利。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種群的生態活動方式追求自由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實現應該適應生態系統整體支配并決定部分的自然選擇機制,否則,就談不上生物的自主權利。(3)生物生態安全的權利堅持不干擾和破壞那些生態極限在自然荒野中人應順應自然的發展和演變;在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領域中,人應承擔起謹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責任和義務,既促進生物生態安全,也促進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
6.人類中心主義
中國環境倫理學研宄者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內涵眾說紛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一是從世界觀、自然觀的角度出發,認為人類中心主義確認了人類在物理空間方位上處于宇宙的中心,在地球生物共同體中,人類由于居于生物進化序列的最高層次而當然居于自然物種的中心。二是從人類利益和自然界內在價值的角度出發,認為人類中心主義并不是只強調人類當代和未來的利益,而是既充分強調人類利益的整體性、共同性長期性,又重點突出人與自然的休戚相關性;既堅持以人類的根本利益為環境倫理的中心,又主張以尊重自然規律及其內在價值為環境倫理的基礎三是從動態的角度出發,認為人類中心主義的內涵是隨著時代的變迀而變化,古代自然觀的本體論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將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近現代價值觀的倫理學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
中國環境倫理學研宄者考察了西方環境倫理學的研宄成果后認為人類中心主義有四種歷史形態:①宇宙人類中心主義(也叫古代人類中心主義)是根據古羅馬的“地心說”,由地球處于宇宙的中心邏輯地推及人類及萬物也處于宇宙的中心,是地理上的“人類中心論”,沒有或很少涉及人與自然的關系②神學人類中心主義這是歐洲中世紀基督教世界觀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它認為人類不僅在空間方位的意義上位于宇宙中心,而且也在“目的”的意義上處于宇宙中心。人為神而存在,萬物為人而存在,這就在神的旨意下達到了人與自然的和諧一致③近代人類中心主義它是在近代科技有了巨大發展,人類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力量有了巨大提高,人在自然界面前的地位有了極大改變的情況下,從笛卡兒開始,經啟蒙運動伴隨理性主義而產生④生態人類中心主義它是伴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生態危機的出現而產生的其核心思想是為了解決人類所面臨的環境生態危機,人類必須保護自然資源環境,與大自然和諧相處除此之外,中國還有的環境倫理學研宄者認為人類中心主義應該有三個層次:一是本體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在本體論層次上存在于宇宙的中心;二是認識論的人類中心主義,主張人類的認識總是以人類固有的內在尺度進行的;三是倫理學的人類中心主義,主張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以人的利益為出發點,為人的利益服務,滿足人的目的與需要。
對待人類中心主義就有三種態度:①人類中心主義者的走入論。認為自然觀的人類中心主義己被日心學說等自然科學所拋棄,同時由于認識對象的生成認識過程和方法以及認識的結果都受人的內在尺度的制約,所以認識論的人類中心主義是無法超越的,況且,物種自我中心法則是一切生命的本性,也是人類社會實踐的本性,是社會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它作為人類生存的永恒支點是永遠無法超越的因此,人類中心主義不但不能超越走出,反而應當走入人類中心主義的領域②非人類中心主義者的走出論(或超越論)認為人類中心主義只單向地承認自然對人類的價值及人類利用自然界的利益和權利,而不承認自然界的內在價值,把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歸結為只涉及人類自身利益的自我保護而無視生物圈穩定的客觀需要。因此,人類中心主義是生態環境惡化的直接原因,所以應當拋棄、走出或超越人類中心主義的誤區。③有條件的走入論認為主張征服自然和片面張揚人的主體性的人類中心主義應當拋棄,要“走出”人類中心主義,而現代生態人類中心主義的核心是“人與自然和諧”,目的在于建立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系,所以應當走進現代生態人類中心主義。
7.可持續發展的倫理基礎
可持續發展研宄的興起,以一種跨時空的恢弘視角,深刻揭示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利益關系與道德評價,特別是其中所藴涵的可持續發展倫理意藴和生態倫理思想,確認人與自然的道德關系,具有強烈的時代性和挑戰“性可持續發展理論與環境倫理學的研宄不僅從研宄對象研宄內容等方面有許多共性,而且很有可能相互融合最終成為一門學科。可持續發展理論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的出現尤其從思想上有力地支持了環境倫理學研宄。徐嵩齡還認為,中國己將可持續發展作為自己的國策、因而她的環境倫理模式無疑是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機。“因此,對中國環境倫理(學)界而言,最有實踐重要性的研宄,應當是關于制度轉型期間的可持續發展倫理模式的研宄”根據對環境倫理學的研宄重點及優先問題的這一認識,許多學者開始關注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代際倫理問題、代內倫理問題(特別是國際環境正義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倫理問題。
8.環境倫理與國際公正
當代西方環境倫理學由于意識形態的差異一直存在著兩種對立的觀點,即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和環境中心主義倫理觀這兩種倫理觀都試圖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事務施加影響。有些學者認為,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作為西方環境意識形態的主流,在促進發達國家系統地實施環境保護,改善國內的生態環境質量方面產生了積極作用。但在國際層面,尤其在針對第三世界上,這種主流意識形態,嚴格地說,是以西方國家自己的利益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類的利益為中心的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是:發達國家對自己繼續惡化全球環境質量的行為沒有有效的約束,并在所謂“全球化”的名義下繼續半公開地或隱蔽地向發展中國家轉嫁環境污染,因而,這種倫理思想和行動被第三世界視為生態帝國主義和生態殖民主義而遭拒斥。
環境中心主義倫理學對人類中心主義倫理學持嚴厲的批判態度,其中也包含著對第三世界國家的同情,諸如強調權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優先權等等但它在運用其理論解決現實的環境問題時卻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做法。從理論的一致性原則出發,并不區分富裕社會與貧困社會、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態中心主義勸誡第三世界國家不要采取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模式,主張“減少污染優先于經濟增長”,等等。
由此看來,無論是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觀,還是生態中心主義的倫理觀,都難以成為一種普遍的環境倫理觀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對第三世界國家的不公正性。
有的學者認為,在國際環境問題上,協調不同國家、地區、民族之間利益關系的首要倫理原則是正義環境正義,要求世界各國無論大小貧富,在符合國際公約的基礎上,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獲取本國應有的環境利益以滿足社會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當廣大發展中國家在世界南北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地球自然資源消費、使用嚴重不合理的情況下,努力發展自己的經濟技術之際,少數發達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護全球環境為名,干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發展權和環境主權,要求發展中國家放棄自己的正當環境利益,承擔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環境義務,這顯然是不公平、不正義的。
中國多數學者認為,由于發達國家對全球環境惡化負有的責任和對發展中國家解決環境的侵害理應為解決環境問題承擔更多的義務,一方面,作為“補償的正義”,它們應該以自己擁有的較雄厚的資金和技術,率先采取行動保護全球環境,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的、新的額外的資金,以優惠的或非商業性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無害技術,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解決環境與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發達國家履行這樣的道德義務,不是“恩賜”,而是對以往不平等的環境權利的“補償”。另一方面,作為“分配的正義”,發達國家應當回到環境正義的立場上,承認和維護廣大發展中國家平等的環境權利,支持發展中國家努力發展自己的經濟和技術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環境問題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環境保護同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要求結合起來,在發展進程中加以解決發展中國家有權根據自己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的適應能力,決定改善環境的進程,有權根據其發展與環境的目標和優先順序利用其自然資源。
發展中國家要追求的國際層面的環境倫理觀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有:(1)發展一一尤其是反貧困一一對發展中國家的優先性;(2)—切資源管理的主權問題;(3)全球環境惡化的責任問題;(4)國際環境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平等和公正問題;(5)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經濟與技術保障等等。
9.的自然觀思想
馬克思、恩格斯對自然的理解宄竟會導致征服自然的觀念還是會引向倫理地對待的自然的道路?研宄者認為,馬恩的自然觀是有益于我們保護環境的。馬克思把人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來把握,認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這是人的自然本質,并把以勞動為中介的人與自然的關系理解為自然與自然的關系。青年馬克思的這一觀點與當代生態倫理學中將人視為自然界的普通公民生態系統普通一員的思想是不謀而合的這種驚人的一致性,為當代生態倫理學接受馬克思自然理論的指導與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倫理共識基礎。
馬克思對人與自然辯證關系的論述,既指出了人有別于自然的主觀能動性,又肯定了自然的客觀制約個性這為克服當今生態倫理學中人類中心主義(即只承認人的目的價值,認為其他物種若有價值,也僅只是工具價值)與生態中心主義(即認為任何物種、生物個體都有其內在價值)這兩種價值觀各執一詞的偏見提供了一個較為合理的理論切入點。以此為理論基點,完全有可能建構起一種超越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立足于對人與自然關系正確理解與全面把握的新的生態倫理學。
馬克思是把勞動作為引起人與自然之間物質變換的東西來理解和把握的而對近代工業文明所帶來的生態危機,我們有必要追根溯源反省一下這種建立于“對自然可無限索取”信念之上的傳統勞動(發展)模式為了“在最無愧于和適合于他們的人類本性的條件下來進行這種(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我們必須把這種物質變換置于“合理地調節”、“共同控制”的基礎上亦即需要建構一種具有可持續性的發展模式這種建立于地球資源有限性觀念之上,并以“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為基本原則的可持續性的發展觀,為當代生態倫理學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價值基礎和正確的理論導向。
1.理論與實踐
環境倫理學缺乏對環境道德實際的研宄,未能避免理論與實際的脫節中國學者注重對環境倫理的理論研宄,但很少關注具體的、現實的問題,很少把理論原則規范,影響和作用于具體的政策法規,具體的工程、項目。這種脫節所產生的嚴重后果是,一方面,理論研宄難免閉門造車,束之高閣,曲高和寡,使環境倫理成為象牙塔成為少數人的話語游戲,沒有成為大眾的意識和習慣;另一方面,涉及環境生態的大型工程沒有經過環境倫理的審查就可以以經濟效益的名義堂而皇之地順利上馬,以至遺禍自然,悔不當初
2.引進與創造
中國學者積極普及并大力介紹了西方環境倫理學的最新研宄成果,對西方環境倫理學的學術前沿進行了跟蹤和了解西方學者的環境倫理學著作能較快地在中國得到譯介。由于中國環境倫理學研宄者的積極努力,從而使西方環境倫理學在中國的研宄成為一種學術潮流,大大推動了中國環境倫理學的發展。但是,在譯介和創造方面,譯介的積極性和創造的疲軟性形成鮮明的對比換句話說,中國注意了“引進”、“介紹”,但卻缺少了“自產”、“創造”,即沒有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文化傳統、價值觀念、社會心理等來形成自己的環境倫理理論。
3.研究與教育
中國的環境倫理學研宄方興未艾,但這只是在理論的學宄方面;在環境倫理的教育上,中國環境倫理學的研宄雖然有近20年的歷史,但目前國家環保部門和教育部門不但未攜起手來落實強化環境倫理道德的研宄和教育的任務,而且環境倫理研宄者和教育研宄者也沒有充分重視道德教育理論與實踐研宄,沒有為不同層次與類型的教育提供環境道德科學內容和有效的方法設計。大多數學者既沒有興趣于環境道德教育的理論研宄,更缺少將環境倫理推廣到教育上的熱情。當然,這一局面正在改變,一些學者己經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正在一方面積極編寫自幼兒、小學中學至大學、成人的環境倫理教育書籍,另一方面呼吁教育部門落實環境教育,一些師范大學己經成立環境教育研宄和推廣中心。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與環境息息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指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換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環境法價值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同時環境法也是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
一、環境司法的含義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種與環境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或者說是在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中廣泛的應用司法救濟途徑與方法,不僅對增強司法權威來說十分有利,還對環境的權利與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護作用,補救所遭受的損害,懲處違法行為,及時、合理、合法的將矛盾沖突進行化解與處理。作為解決糾紛與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環境司法能夠將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足加以彌補,任何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權威性與強制性的特質。因生態環境污染以及破壞導致的各種行政、刑事以及民事沖突與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環境司法手段,將其能動性充分的發揮出來,進而使生態環境的持久良性發展以及人類社會永續安寧得到保障。
二、 環境法價值的含義
環境法價值實際上意義上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首先,它強調的是作為調整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社會規范,環境法應當將其具有的“有用性”這一功能發揮出來。然而這種有用性的體現需要以環境法的實施、適用、實際效果的獲取為依據,實際上是對環境法外在價值的反映。另外,環境法律發展具有的一般規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內在特質與基本精神都會在環境法價值中得以體現。并且環境法天然的特質就是體現在這些本質與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將實施與使用環境法時帶來的必要性的實際意義與效果排除了。總而言之,一方面環境法價值可以通過環境法在對外部現實社會的作用下,將其功效體現出來,另一方面,又會以自身的內在精神特質為立足點,與內外價值相融合進而形成整體并將其功效發揮到極致。
三、環境法價值對環境司法具有的意義
作為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環境法價值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首先,環境司法的先覺醒性因素就是環境法具有的價值精神以及其內在的規律。環境法能夠得到良好適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環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價值精神。環境司法活動在惡法下是不會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過程以及結果判斷的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環境司法者內心確認以及價值認知的影響。徒法是不能自己運行的,就算環境法律規范制定的再好,沒有司法機關和司法審判人員對適用性的實踐,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與期待的效果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四、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背離的表現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缺乏對安全價值的認識
伴隨環境問題以及風險的不斷增多,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時,司法權也顯得越發羸弱、無力。法院并沒有在環境司法的實際過程中,將自有裁量權充分的行使出來;也沒有在遇到糾紛、沖突與矛盾時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議或者是司法解釋等方法和手段進行處理與解決;甚至在遇到違法行為時,沒有及時的對其進行制止、沒有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置、沒有賠償與救濟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環境破壞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沒有投訴與狀告的對象,不能使生態環境有效的得到治理與恢復,也就使得資源破壞與環境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
(二) 處于訴訟環節時背離正義的價值
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我國可以通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這三種途徑來尋求司法上的救濟。同樣的,當環境的權利遭到侵害時,也可以使用這三種途徑來實現司法救濟的尋求。但是由于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環境方面的訴訟同普通人事訴訟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可以具體的將環境訴訟分為環境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以及環境行政訴訟這三種訴訟形式,而且它們在各自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上,都會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范。在數十年的環境司法的實踐下,環境訴訟因著司法機關在應對環境沖突與矛盾時采取的各種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穩、公正、有序的進行。然而,環境問題和環境危機變得越來越嚴重,在解決環境問題時,法院仍然不能將其具有的作用與功能發揮的著實與有效,有時甚至會顯得較為無力,司法狀況難以令人滿意。在處于訴訟環節時,嚴重的與環境法的正義價值要求相背離。
(三) 在對權衡利益時不重視可持續發展觀
司法人員在權衡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時,往往只顧及當前的利益,不重視長遠的利益,更有甚者還會只重視自身的利益而不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優先于經濟發展的考慮,而對環境保護不予以重視,沒有以可持續發展觀來維持人類社會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經形成定勢的一般社會思維對環境糾紛案件進行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與審理。從嚴格意義上講,實際上這屬于實質內容的審查,很有可能引發不公正的審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該過程傾向于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在長時間經受優先發展經濟這個觀念的影響與束縛下,施加實際上我國環境司法在考量權衡利益這一環節中,已經優先被經濟發展占據了,一旦發生了利益沖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視。
五、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回歸策略
(一)遵循風險預防原則來保證環境安全
在風險社會環境這一背景下,應對與環境有關的風險,一定要使環境法展現出應有的作為,為了防止一些不能對其不安全性進行確定的因素變成現實威脅,應當對風險預測原則進行確立,以此來為環境司法以及環境執法提供出相應的依據與保障。盡管我國尚未在相關環境法中建立該項原則,但是鑒于環境風險日益嚴重化的趨勢,司法機關需要對其有所作為,使環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對由于環境問題而引起各種社會損害以及巨大損失時,環境司法機關一定要對風險預測原則具有的極端重要性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還要在靈活的運用于環境司法中,在司法審判的威懾力下,避免使環境遭受損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將環境具有的指導思想進行強化,重視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審視。
(二) 完善環境法來彰顯環境正義
由于現行的環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與不足,因此在對環境司法進行實踐時經常會出現很多疑難問題,很難令社會公眾長期期待的環境正義得以實現。因此必須要將相關的環境法律完善,將充足的法律依據提供給環境司法,進而切實的做到有法可依,將環境正義彰顯出來。鑒于法院審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鐘情于為斷案提供依據的法律規范具有的可具體操作性以及可適用性。同時還因為現行的相關法律在處理糾紛的范圍上、方式上以及賠償數額和責任認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沖突、模糊、空白等原則性規定,使得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就為審判具體環境案件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由此,期待未來修訂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立法時,能夠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義務性以及授權性等方面的規范,具體、明確與細致的對行為后果加以闡述,進而將實踐操作性增強。在有關環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規范中,詳細、直接、明確的規定出環境刑事責任制裁條款與環境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保證在環境糾紛的正確處理時,能夠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依靠。
循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深刻認識和反思的結果,也是人類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中陷人資源危機、環境危機、生存危機深刻反省自身發展模式的產物。環境倫理思想源自環境倫理學,它研究和討論的是生態環境中的人類的倫理道德問題,人類如何在發展生產、發展經濟和提高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時,更加合理,更加科學的來對待自然和保護生物,從而更好的協調人和自然的關系。環境倫理思想中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及在資源與環境方面達到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等思想都在循環經濟中得到推廣和應用。
一、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在循環經濟中的運用
循環經濟為試圖解決經濟的發展效率與自然資源和環境之間的矛盾而產生的,它是可持續發展的組成部分,也同樣認為經濟發展的持續性是建立在自然可持續性存在和發展之上的。環境倫理思想關于自然的價值和權力的論述為:自然價值分為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其中自然的外在價值是指自然事物作為資源,能滿足人和其他生命的需要,符合人和其他生命的利益。自然的外在價值對人們來說有功利意義,被人所廣泛接受,并且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起到巨大作用,但作為自然價值的內在價值卻長久被人類所忽視。自然的內在價值是指生命和自然界自身生存的意義,它富有創造性,創造了地球上適宜生命生存的條件,創造了地球基本的生態過程、生態系統和生態物種,同時表明了生命和自然事物按客觀自然規律在地球的生存是合理的,有意義的。
地球產生于46億年前,而人類在地球上產生卻僅是大約300-700萬年前。雖然人類社會相對于整個地球的產生甚至生命的產生是短暫的,但人在生命層次序列和生命組織的序列中卻處于最高位置。人是環境道德的主體,也是環境道德的人。但由于人類的狂妄自大,人忽視了自然的內在價值和權利,第二次工業革命后人類開始瘋狂的掠奪自然資源,發展經濟,直至造成生態危機。自然開始用它最原始的方式開始報復人類,各種自然災害接踵而至,比如土地嚴重沙漠化,洪水淹沒了人類的家園,各種自然資源嚴重短缺等等,此時人類才開始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人類開始認識到自己是自然的一員,而不是自然的主宰者。以往的工業發展和經濟發展只注重自然的外在價值,人類生態價值,卻忽視了人與自然的生態共同利益,即自然的自身價值,從而導致大自然的報復,這是造成地球生態危機的倫理根源。而人類要擺脫生態危機就要明確人與自然不僅以相互利用方式存在,而且也以相互依存的方式維持著地球自然的生態穩定。作為生命序列最高級的物種,卻扮演了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不稱職的調控者。在如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上,環境倫理思想為我們提供了基本判斷的道德依據,我們對自然所賦有的責任和義務就是最大限度的維護地球生態系統的穩定、和諧。作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歷史責任,就是恢復和保存自然的內在價值,確立自然的權利,從生態整體主義觀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它是人類認識到自然內在價值及權利基礎上所提出的人類經濟發展的生態模式,在明確了自然具有內在價值,學習生態系統的智慧基礎上設計出來的。在生態系統中,只要它正常運轉.所有輸人生態系統的物質都可通過生態食物鏈一級一級的轉移,所有物質都在循環中運動轉化。一種有機體被利用后,轉化再生為另一種有機體可以利用的形式,幾乎所有物質都在循環中被利用。生物圈的物質生產過程就是一種廢物還原和廢物利用的過程,一種無廢物生產的過程。循環經濟就是把生態系統的物質運動過程應用到人類社會的物質生產過程中,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重構經濟系統,它是一種物質閉環流動,它的模式是“資源—產品—廢棄物—資源”,即資源在第一次生產出產品后,其剩余物是第二種產品的原料,如仍有剩余就再作為第三種產品的原料,直到全部用完或循環使用,最后不可避免的廢物,以對生物和環境無害的形式排放,能被環境中生物吸收和利用。
承認自然的固有價值和人類的實踐能動作用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是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循環經濟中的倫理思想體現在生產和消費領域里的生態化轉化,承認生態位的存在和尊重自然的價值。
二、循環經濟中體現的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原則
循環經濟是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三R"為原則(即減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以生態產業鏈為發展載體;以清潔生產為重要手段,以達到實現物質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它運用一種新的系統觀、經濟觀、價值觀、生產觀和消費觀實現著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轉貼于 (一)循環經濟中的代際公平思想分析
目前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類有能力永久的改變或毀壞地球,而且當代人的活動會對后代及未來人類的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例如熱帶雨林的大面積消失、臭氧層的空洞、土地沙漠化嚴重等等都將危及后代及未來人類的生活和生產,對于這種把危害和危險留給后代,是對后代的一種不公平。環境倫理思想中提出的代際公平要求本代人的發展不以損害后代人的發展能力為代價,至少要留下滿足后代人能進一步發展的環境資源,例如保護自然物種的多樣性,維持地球生態環境質量等。環境倫理把關懷的對象由代內進一步擴展到代際,就好像為后代人建立一個大的資源與環境的儲蓄銀行,當代人應只消耗由儲蓄銀行產生的利息,而應將本金留給后代,以達到代際之間資源與環境的公平分配。人是可以通過理性把握歷史的行動,可以通過理性來超越現在,接觸未來,所以需要提倡代際正義,有一種面向未來的價值思維,循環經濟正是這種面向未來的價值思維的產物。代際公平是循環經濟的倫理取向之一,循環經濟在生產中減量化原則,要求減少進人生產和消費領域的物質量,要求人們必須學會預防廢棄物的產生而不是產生后的治理。比如在生產過程中,制造廠就要通過減少每個產品的物質使用量,通過重新設計工藝流程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或減少廢棄物排放,提倡消費中多次應用。這種生產中減量化、消費中多次運用的做法,不僅符合經濟學規律,更是一種對自然和資源的保護,是對子孫后代的一種公平式做法,是代際公平的一種表現。
(二)循環經濟中的代內公平思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