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5: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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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家庭住址( 現住址):
居 民 身份證 號 碼: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 第三 款
一、本合同為固定期限 年(月),自 年 月 0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日)。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始,其中試用期為 月(日)。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雙方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1. 本合同僅限于(笑嘻嘻小)項目 。
2. 以完成本工作內容為合同的期限。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本市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按照月預付,每季度進行一次結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甲方為乙方辦理工資卡,按月將預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劃入乙方的工資卡賬戶,每月預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遵循多勞多得原則,負責一次結清工資。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參加交納的工傷、醫療社會保險費及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確定性及流動性,由乙方自行在戶籍所在地繳納,并憑在合同期限內的繳納發票向項目部進行報銷。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特點實行 B 工時制度。
A.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乙方加班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及用人單位的審批程序。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法定休息休假。
四、雙方需約定乙方其他休息休假如下: 。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甲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四、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本合同期滿需續訂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 30 日辦理續訂手續。
三、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錢 15 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如數歸還所借物品
甲方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出具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證明。
第八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文合同產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時可進行調解;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協商解決。
二、本合同的條款如與國家或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一致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條 其它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負責人:
1、經甲方和乙方負責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2、乙方負責人必須保證甲方施工期間充足穩定的施工人數,并以1000-1500元風險抵押金的方式向甲方作出具體承諾。且對乙方施工人員在雇傭期間一切違規及違法行為負完全責任。
3、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施工隊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施工規范要求。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管理人員的要求進行正常的施工作業。
5、乙方在施工中間除(婚喪嫁娶.生病住院例外)一律不準請假。
6、嚴禁乙方在當地少數民族聚居地發生(酗酒、賭博、吸毒.偷盜.不正當性行為)若發現一次,扣去工資50-100元,并由當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乙方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7、乙方在施工中間必須牢記先安全,后生產,在施工中間由于自己違規操作而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8、甲方每月按時結清當月發生的工資額。
9、乙方在施工中間,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分配,違反一次,罰款50-100元。
10、嚴禁乙方在工作中間或夜晚吃完飯之后離開施工現場及住宿地500米范圍,否則由此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11、珍惜糧食,保持施工現場干凈整潔,愛護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機械設備,若發現倒賣施工材料,發現一次,罰款100-300元。
12、本合同一式二份。
13、本合同的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民工勞務合同范文3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5、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
6、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7、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9、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15、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16、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17、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8、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19、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20、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性質
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 年 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在上崗或調換新崗位前應對乙方進行嚴格的崗前培訓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4、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5、團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每周至少保證乙方休息一天。
3、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將工資報酬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銀行發放。
2、甲方支付工資報酬的支付周期為 ,支付時間為 支付標準為
。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 。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 保險,甲方應及時為乙方辦理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費。
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養老保險的待遇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按法定條件辦理,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違約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除如數支付損失數額外,還應加付25%的賠償費用。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來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
(5)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
第十一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簽訂時間: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 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試用期(有/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為 ,工作地點為 。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
第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計時/計件)標準為 。其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五條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項目為 。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乙方發生工傷時,甲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者委托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文二甲方(用人單位)簡明情況
乙方(勞動者)簡明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預計至 年 月 日止。工作任務完成經甲方驗收后,則本合同即行終止。 3.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第二條 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為 ,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乙方工作時間執行 工時工作制(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周休息日為 。乙方工作期間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享受休息休假權利。
甲方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委托銀行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為 。
第五條 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應在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采取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甲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規定為乙方申報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合同簽訂日期:
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文三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5、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XX)。
6、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7、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性質
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 年 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在上崗或調換新崗位前應對乙方進行嚴格的崗前培訓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4、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5、團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每周至少保證乙方休息一天。
3、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將工資報酬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銀行發放。
2、甲方支付工資報酬的支付周期為 ,支付時間為 支付標準為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 .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 保險,甲方應及時為乙方辦理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費。
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養老保險的待遇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按法定條件辦理,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違約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除如數支付損失數額外,還應加付25%的賠償費用。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來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
(5)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
第十一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簽訂時間:
人(簽章) 年 月 日
茲有乙方現承包甲方發包的裝修工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內容:工作量清單。
4、承包范圍:水電工、木工、漆工、瓦工。
5、承包方式:包清工,電動工具及零配件由乙方自備。
6、質量要求:gb50210-XX《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db31/30-XX《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
7、工期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相關事宜,全面、全權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向乙方提供臨時水電。
三、乙方工作:
1、乙方為駐工地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履行合同范圍內的應盡職責,按照甲方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圍內各相關工種間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驗收交鑰匙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結構或設備管線。
四、關于質量的約定:
1、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圖紙、作法說明及設計變更等進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要求,相關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XX、gb50303-XX、gb50242-XX、gb50327-XX等)作為本工程的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如因乙方責任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不能通過驗收,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如因甲供材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本工程質保期為壹年,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保修期內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須無償履行保修責任。
五、關于工期的約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約給付乙方工程進度款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2、如因乙方責任造成中途無故停工、窩工而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3、因業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六、關于價款和結算的約定:
1、雙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價格元(人民幣)。
2、本承包價格包含人工費、機械費、進退場、垃圾清運、材料上運費等。
3、付款方式:a、開工后8日內,甲方付款30%元作為乙方的前期進場費。b、水電工程隱蔽驗收后,甲方付款30%元c、瓦工及木基層、木飾面驗收后、漆工進場時,甲方付款15%元。d、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元。e、余款5%元待壹年保修期滿后結清。
七、關于材料的約定:
1、甲方負責同業主聯系及時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時到場。經乙方驗收入庫后,由乙方負責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損壞,由乙方照價賠償。
2、乙方須在預算定額范圍內使用材料(包括臨時電),材料損耗按定額計,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擔,并在承包價格中相應扣減。3、所有進場的業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在上崗或調換新崗位前應對乙方進行嚴格的崗前培訓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4.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5.團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每周至少保證乙方休息一天。
3.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將工資報酬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銀行發放。
2.甲方支付工資報酬的支付周期為_____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支付標準為______________。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_______。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 保險福利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_______保險,甲方應及時為乙方辦理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費。
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養老保險的待遇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天。
二、工作崗位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崗位工作,擔任_________工種或職務,具體工作內容為:_________。
(二)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任務;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全額計件工資:甲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_________。
3.崗位工資: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4.其他工資形式。具體辦法在本合同第十條中明確。
(三)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甲乙雙方均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停工治療期間的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費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
1.標準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
2.不定時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加點計發工資。
3.綜合計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節日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因施工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需的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切實保障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在合同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獎懲。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方因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必須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符合條件的一方可以單方面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經考核不能勝任本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職工而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按國家、省有關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所確定的程序進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五)、(六)項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甲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項規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超過30日甲方應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_________;
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沒有提前30日通知對方或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一個月的日平均工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1.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2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金與賠償
(一)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政策與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賠償費用: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賠償費用;
2.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賠償費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第一點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五)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六)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二)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簽名)
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簽章)
年月日
附件
勞動合同續訂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和監管制度
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一)設立農民工工資預留專戶。
將建設資金中的人工費部分存入建設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工資預留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中,建設單位(指建設項目的投資者)應落實好建設資金。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先預存工程造價的10%作為部分工資和保證金,否則不予發放施工許可。
按月從專戶中支取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支付工資困難時。并可抵扣建設單位應當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專戶余額不得低于工程造價的4%當專戶中資金不足以發放工資時,建設單位應及時預存。
經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查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項目竣工后。退回其專戶中余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專戶資金專項支取。
(二)進一步規范工資支付行為。
經項目行業主管行政部門、建設單位審核同意后,施工企業從專戶中支付農民工工資必須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列表造冊。從專戶中支取農民工工資。企業不得將工資支付給包工頭,鼓勵企業委托銀行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委托他人領取工資的受委托人在代領工資時應向企業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農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領取工資時,應當簽名蓋章。企業委托銀行工資的應當將工資存入農民工本人賬戶。企業支付工資應向農民工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由工程項目部按時記載勞動者出勤、加班加點等情況,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勞動者考勤制度。如施工企業不按規定記載而引發工資爭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責令支付。
企業自行決定的無效。確認程序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需要扣減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企業委托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予以確認并出具書面證明。
(三)追究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由發包方或者勞務分包企業負責支付。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如該組織或者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
將施工企業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其信用狀況的重要內容,將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納入政府對企業實行的信用管理體系。建設領域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企業工資支付情況作為審核企業資質和招、投標資格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和前提條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結合勞動保障年度書面檢查工作。記入勞動保障信用檔案,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采取重點監控等措施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對惡意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要做到發現一起嚴格查處一起。
(五)全面推進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將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不得作為投標報價的競爭性費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將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
繳納保險費。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不予核發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加強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處理力度
應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企業與農民工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時。可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訴。勞動仲裁機構要及時受理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勞動合同糾紛,對拖欠工資的爭議要優先受理并可對拖欠工資部分先行裁決。
關鍵詞: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法、農民工、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合同的定義、作用及其性質
(一)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一些國家也稱之為雇傭(用)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則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障、福利等權利和待遇。[1]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和責任,這對合同主體雙方既是一種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同時,即使發生勞動爭議,也可以合同條款為依據進行處理,有利于爭議的解決。我國早在1994年就頒布了《勞動法》,全面肯定了勞動合同制度,為推行全員勞動合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2]
(三)勞動合同的性質。
1、勞動合同具有雙務性。即勞動合同主體雙方都負有義務,具體表現為:勞動者有完成工作任務,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有支付勞動者報酬,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其他保護性條件等義務。
2、勞動合同具有有償性。即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履行義務都有特定的物質性回報,具體表現為:勞動者以提供勞動為條件獲得工資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單位則以支付工資報酬等為條件獲取對勞動力資源的利用,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成果。
3、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性。即勞動合同只需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交付數額不等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這種做法是違背勞動合同的諾成屬性的,也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立法的重要意義
目前國家已將《勞動合同法》列入立法計劃,要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訂《勞動合同法》,完善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程序、合同期限、變更解除合同程序、企業經濟性裁員等條款的規定,加大對不簽訂勞動合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處罰力度。這部法律是以調整全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的法律關系為目的的專門立法。但是,鑒于當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遭侵害的現象,本人認為有必要將《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工作也提到議事日程,從立法的高度規范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為廣大農民工依法維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在《勞動法》實施數年之后,制訂《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進《勞動法》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實施。但是,它不單純是《勞動法》內容的細化,而應該是在準確執行《勞動法》原則的前提下,對《勞動法》的延伸和發展。本人認為應當將《勞動法》作為《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法律依據。因為,《勞動法》是我國的勞動基本法,其重要地位是不可動搖的,而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勞動法律體系中,勞動合同與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一樣,與勞動基本法的關系是子法與母法的關系。
(一)農民工的定義。
農民工,是指農民合同制工人,即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具有農業戶口,并且與招用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國務院1991年7月25日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中,對農民工的定義為:“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從農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包括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
從上述的定義中可以看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用工關系的前提,就是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可是實踐中,用人單位真正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實例寥寥無幾。這就使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缺乏有力證據,不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目前我國農民工的就業概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勞動用工方面農業及非農業戶口限制的逐步淡化,中國人口流動空前活躍,目前已有一億多農村人口進入城鎮打工。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是新興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成為中國工人隊伍的新成員和重要的組成部分。
但是,與之不相適應的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屢見不鮮,綜合國家法規明令禁止和新聞媒體“曝光”的侵害農民工的行為主要有:①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②拖欠和克扣農民工的工資;③“廉價女工”現象嚴重存在;④農民工缺少人身安全保障;⑤農民工受歧視的現象亟待扭轉。[1]
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在招用農民工時,根本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大量“事實勞動關系”和“隱性就業”的產生。而我國執法部門對大量存在的無書面形式的事實勞動關系的糾紛,因無法可依,不能形成統一的處理規則,有的只能進行強行調解,有的則干脆不予受理。這顯然不利于我國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案例一:
來自河南淮陽的農民杜某和他的四十七個同鄉,于2004年春節后在老鄉或親戚的介紹下,到河南省四建公司的大學城工地干建筑活。當時,他們到工地干活時,根本沒人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也不知道干活還要簽合同,可當他們工作了八十多天后,一個姓張的包工頭突然卷著他們的工錢失蹤了。由于省四建公司說已經把工錢付給了包工頭,至于工錢怎么發放是包工頭的事情,發包方一概不負責,所以,他們只能從工地出來流浪街頭。杜某說,他們辛辛苦苦勞動,每個人掙的八百多塊錢,就這樣長著翅膀飛跑了,他們甚至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去討說法。從工地出來后,他們每天都睡在紫荊山立交橋廣場的水泥地上,每天都是啃干饅頭,喝涼水維持生活,偶爾也會有人上街找點零活掙點生活費,他們現在連回家的路費都沒有,只能在街頭等待奇跡的出現。因為這次打擊,他們其中有很多人已經失去了繼續打工的信心。
據有關調查顯示,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職業,農業只占0.6%,其余為服務業、建筑業、制造業等。農民工的工作環境惡劣,被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現象十分嚴重,尤其是在沿海地區和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及私營企業,每逢過年過節,各大城市時有發生農民工采用跳樓、斷指等極端手段追討被拖欠工資的事件。
然而,如果廣大農民工在工作之初,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規范的勞動合同,那么,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追究違法單位的法律責任,長此以往,農民工權益屢受侵害的不良社會現象將會得到有效遏止,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也將會逐步的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勞動法》頒布已經十年了,如今,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大部分經濟組織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城鎮勞動者,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全員合同制,可是,在廣大農村進城務工的勞動者中,能與用人單位真正簽訂勞動合同的少之甚少,這就為解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增加了難度。
(三)制約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的一些不正確觀點。
如今,在勞動關系雙方普遍存在這樣一些觀點和做法,即勞動者一方認為,現在是勞動力買方市場,如果強行要求用人單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結果可能是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如果沒有工作,沒有勞動收入,他就無法生存。換個角度說,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樣會對自己形成一種約束,不利于以后的再次擇業,因此,勞動者一方為了圖方便,為了盡快找到工作,為了保住暫時端在自己手中的飯碗,很多人就放棄了自己本該擁有的權利。
而用人單位一方為了減輕應由他們承擔的責任,逃避應由他們履行的義務,往往不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勞動者有這方面的要求,他們就會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甚至將其辭退,而另行選擇雇員。
在廣大農民工當中,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至今還沒有引起他們的足夠重視,他們認為:農民工的流動性比較大,找個工作也不容易,即使找到工作或許也干不長,根本不用簽訂勞動合同,再說大家都是農民,只要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錢,其他什么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等,有沒有都無所謂,反正自己家里還有土地,大不了回家種地,只要有力氣,根本餓不著,所以也就不值得費那么一道手續。再說了,俺們干活之前已經和用人單位談好了條件,這應該算是口頭勞動合同了吧?
(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
第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保障。
勞動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最基本的權利,它是勞動者一切具體勞動權利的基礎。勞動者沒有工作,就不可能享受勞動報酬權,不可能享受休息休假權,也不可能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甚至勞動權不能實現,會危及勞動者的生存,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權利的基礎。農民工作為新興的勞動者當然也享有與其他勞動者相同的勞動權。
第二、勞動合同是農民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在勞動合同中,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可以對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而完備的約定,對于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在不低于國家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情況下,盡可能作有利于農民工的約定,還可以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農民工就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約定,請求司法救濟或行政救濟。
第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下,勞動力作為商品進入勞動力市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雙向選擇,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把自己所需要的勞動者吸納到本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為吸引優秀勞動者,提高報酬、待遇,甚至投資培訓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有必要,同時也有權利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于對方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給自己造成損失時,勞動者一方應承擔的責任,從而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這些具體內容需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在書面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勞動合同不僅是農民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同時也是保護用人單位經濟利益的法寶。勞動合同使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產生雙贏,農民工可以人盡其才,用人單位則可以物盡其用。勞動合同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使勞動生產率得以提高,在總體上促進了整個社會的進步。
第四、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減少或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都必須盡量履行義務,防止因違約而導致責任的發生,從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即便發生糾紛,由于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明確,相關部門能夠迅速的判斷勞動爭議的責任主體、責任構成,其爭議也容易得到解決,從而降低解決勞動爭議的成本。
眾所周知,中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已將近十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飛速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從繁重的農業勞動中解脫出來,他們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必定會向城市轉移,必定會逐步向第二、三產業過渡,農民工的數量也一定會迅速增長,到那時,如果還沒有一部規范的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專門立法,那么,我們的依法治國將從何談起?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豈不變成一句口號了嗎?綜上所述,為了盡快彌補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空白,《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起草、頒布和實施已經迫在眉睫。
三、制訂《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必須以《勞動法》為基礎。
《勞動法》是我國的勞動基本法,因此,《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制訂必須以《勞動法》為基礎,遵循《勞動法》中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然后,在此基礎之上,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制訂相關條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因此,應加強勞動合同訂立的規范化和合法化,以保證勞動關系的協調穩定。本人認為,無論是城鎮勞動者還是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應該遵循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即《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只有在遵循這三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才是合法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否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有個別毫無良知的個別經營者,為了爭取利潤最大化,千方百計地壓縮勞動成本,甚至采取武力強制農民工從事繁重的勞動,限制農民工人身自由的惡劣手段,使“包身工”的歷史悲劇在社會主義的新時代再度上演。
案例二:
2003年初,一個家住河南省滎陽縣的青年農民,因家境貧寒,無奈之下孤身來到鄭州打工,本想用自己的辛勤勞動掙點錢,以補貼家用,誰料想,他剛到鄭州火車站,就被幾個陌生人強行拉上一輛面包車,輾轉一百多公里,且途中多次換車,最后被帶到衛輝市郊區的一個個體磚窯廠,莫名其妙地開始了悲慘的“包身工”生活。這名青年隨其他十幾名工人一道,每天清晨四點多起床開工,一直干到深夜十點多才能收工休息,他們干的都是重體力工作,而且根本沒有任何勞動保護條件;他們睡的是鋪著稻草的水泥地,而且通常要兩三個人共用一床被子;他們一天只能吃兩頓飯,而且都是干饅頭、咸菜和青菜湯,更談不上什么營養了。他們每天在勞動過程中,稍有松懈,就會招來棍棒相加,身邊二十四小時都有人看守,就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能按時領到工資對他們來說簡直就是奢望。
終于有一天,該青年趁監工不注意,從窯廠逃了出來,為了躲避監工的追趕,他藏在附近村莊的一個草垛中,直到深夜,才繼續趕路,就這樣,他忍饑挨餓,步行三天,總算回到了日思夜想的家鄉,并向當地有關機關報案。通過多方協調,該青年帶領衛輝市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人員找到了這個窯廠,解救出其他飽受折磨的農民工,并依法對黑心的窯廠經營者進行嚴厲的處罰。
由此可見,只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杜絕“包身工”現象的發生。
另外,農民工勞動合同中同樣必須具備《勞動法》規定的法定條款,即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
四、關于《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是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有關法規的一個棘手問題,在大量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出現這種現象,往往使執法者無所適從。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某些勞動權利和義務達成口頭協議,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系。它是一種極不穩定的勞動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未以書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確規定,故往往導致勞動關系紊亂,勞動爭議頻繁發生,給社會和雙方當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因事實勞動關系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往往成為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棘手案件。
我國《勞動法》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事實勞動關系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對于事實勞動關系能否歸類于民法中的勞務合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能否按勞務合同處理,本人以為將事實勞動關系定性為勞務合同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合同關系最顯著的區別在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行政隸屬和身份從屬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無書面勞動合同協議,但在事實上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管理。勞動者在身份上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系,即是該用人單位的一位成員,接受用人單位的支配。而勞務合同中并不要求勞動者成為向其支付報酬的用人單位(包括私營、個體單位)的一員,在勞動過程中接受支付報酬者的指揮和管理,它只強調勞動成果的給付,而不強調勞動過程的實現。
在平時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把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關系,無疑是不利于爭議解決的,因此本人認為,應該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農民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正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與其雇傭的農民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才導致事實勞動關系的出現。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的內容應有別于城鎮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由于我國存在農業和非農業兩種戶籍類別,農民工和城鎮勞動者在某些方面則不可能享有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糧食補貼、醫療保險等方面。因此,農民工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可能與城鎮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應體現在以下方面:
1、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時間,也就是勞動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有效時間。根據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該可以靈活掌握,但一般情況下,應不低于一年。在一些特殊行業,如建筑業,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以工程的具體工期為限。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其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的身體健康,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除了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之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關于續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可以參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本人認為這一條款中有矛盾之處,很容易造成用工單位規避法律,使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落空,建議對該條款進行修改,即將“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刪去。同時在制訂《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中解決此問題。
關于農民工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條款,《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農民工的試用期一般為3至6個月,不同工種的具體試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此規定中“不同工種的具體試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所不妥,不利于維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應更改為:“不同工種的具體試用期,應當由相關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報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2、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生活條件。
由于農民工大多身處異鄉,一般都需要用人單位為其提供食、宿等生活條件,該條款中有必要相應地予以約定,即用人單位應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生活條件能滿足農民工的日常生活需要,并有利于農民工的身體健康。
3、關于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
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對遭遇勞動風險的職業勞動者,提供一定物質補償和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民工勞動合同中最容易忽視的條款之一。勞動合同中須約定,用人單位應根據農民工的特點,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其中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應為必繳保險。
勞動合同中應約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招用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
國務院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與過去的失業保險制度相比,增加了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的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
① 保護農民合同制工人的權益,保障他們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不與之續訂新的勞動合同,他們就會失去原來的工作,同時,他們若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而沒有被新的單位再雇用,他們也會失業,無論以何種形式失去工作,農民工的生活都會受到重大影響,就會遇到預想不到的困難。因此,為保障農民工的基本生活,必須給予相應的社會補助。
② 體現失業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原則。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所在的單位要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因為單位的繳費基數中已包括了這部分人的工資,因此,為這部分人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原則。
但是,考慮到農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回鄉務農,同時,考慮到農民合同制工人離開原單位后流動性較強,因此,對其離開工作單位后的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所以《失業保險條例》采取了一次性支付生活補助的方式。這樣做,既方便了農民合同制工人,又體現了區別,還便于操作。[1]
由此可見,在農民工勞動合同中有必要對失業保險金的繳納予以約定。
另外,如今農民工出門打工最擔心的就是生病,而很多用人單位都沒有為農民工購買或繳納醫療保險,即便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很少對這方面予以約定,結果是,農民工辛辛苦苦干了多少年活,好不容易有點積蓄,很有可能因為一場疾病就花個精光,甚至負債累累,因此,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中有必要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農民工的實際特點和單位的具體情況,為農民工購買相應的醫療保險,這樣,既可以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使他們更安心的工作,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
4、對應得工資做出明確界定。
因為《勞動法》中沒有對應得工資做出明確的解釋,所以,相關勞動執法部門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很難正確運用。本人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應該是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理由是,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后才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關。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除了應按法律或合同規定支付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那部分報酬以外,至少還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止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三)通過立法明確農民工也有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
集體合同,是由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問題通過協商談判而簽訂的契約。在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中,也可以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之間通過協商而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但兩者有明顯區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內容、程序、效力都是不同的,因而又不能相互代替。
因此,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中應明確規定,農民工有加入工會的權利,也有通過工會或農民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經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平等原則,改變以往農民工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中勢單力薄的現象。
(四)明確用人單位有對農民工進行相關技能及法律知識培訓的義務。
目前我國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就是他們的業務素質較低,法律觀念淡薄,而這些方面的缺憾是可以通過相關培訓而改變的。所以,,有必要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用人單位有對農民工進行相關業務技能和法律知識培訓的義務,從而提高廣大農民工的綜合素質,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五)明確規定農民工勞動合同必須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鑒于農民工合法權益屢遭侵害,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或拒絕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十分嚴重,有必要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中做出明確規定,即農民工勞動合同必須報相應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并備案,并且,為每一個農民工、每一個用人單位都建立勞動合同檔案,相關勞動監察部門應明確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查處力度,確保《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
五、結論
簽訂勞動合同是農民工進入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必經程序,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農民工才能有理有據的為自己討說法。因此,只有盡快制訂完善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法》,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的相互權利義務,才能從根本上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此外,僅靠農民工自身的力量,扭轉當前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屢受侵害的社會現象是十分困難的,只有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并通過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有效介入,才能徹底改變現狀。
我國的勞動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盡管目前我國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無論是完善勞動立法,還是強化勞動執法,都應體現這一宗旨。我們應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進一步規范勞動力市場的秩序,推動勞動力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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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賈俊玲,《勞動法學》,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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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農民工):
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
住址: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規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崗位擔任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應當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和質量標準為: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2、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元,每月工資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五、勞動保護
1、甲方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依法享受因工傷亡待遇。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規定的作業場所和防護設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六、其他約定的事項
七、違約責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相關損失。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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