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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平等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憲法賦予我國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權。對于每一個人來說,生命價值都是一樣并且無價的。這不分國籍、不分男女、不分老少、更沒有三六九等之分。所以每個人所享有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一項特別人格權,是一項特別的權利。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而得以維護其利益的特別人格權。生命權包括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客體、生命權以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其基本內容以及人的生命活動能力為保護對象三項基本法律特征。
生命權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司法保護權和生命利益支配權三個內容。生命權的內容主要為生命安全維護權,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實際的危害或威脅時,其得據以對抗危害或威脅性行為,維持其生命的正常延續,保護其生命活力的權利。包括依法采取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方法,排除或避免危險與威脅的權利;向有救助義務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救助或保護的權利。所以說生命是無價之寶,是人類賴以存在的前提。以個人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生命權在整個權利體系中居于最高且最后的一項人格權,是個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二、同命不同價的緣由
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是民法并未對同命是否同價做出規定,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其進行詳述,所以法學界對其討論甚是熱烈。我國目前實行的死亡賠償金制度是引起同命不同價的直接原因。縱觀我國立法歷史,我國對侵權死亡賠償問題的規定并不一致。在賠償金的性質、內容及標準等方面并不統一。2010年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這被視為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同時也被批為同命不同價的規定。
根據福建省2013年的賠償標準規定,(2012年全省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28055元/年和9967.2元/年),同樣情況下,一個城鎮居民受到傷害所得的賠償額近乎是一個農村居民受到傷害的三倍,具體是城鎮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是28055元?0年=561100元;農村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卻是9967.2?0年=199344元;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標準也是不一致的,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8593元?0年=371860元;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卻只有7401.92元?0年=148038.4元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同樣受到傷害,一個農村居民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比一個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的一半還低。有的筆者主張同命不同價觀是因為城鎮與農村的消費水平本來就不一致,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現實。但筆者支持同命同價觀,理由筆者從以下內容分析。
三、對同命不同價的幾點批評
(一)同命不同價不符合立法精神
首先,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價違反了憲法的這項規定,是對戶籍的歧視。其次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作為私法體系的核心內容,其首要任務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有些學者認為這不應該歸民法調整的范圍內,如果不屬于民法調整,那幺該歸誰來管理?公民的權利找誰伸張。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的范疇,所有的公民之間是平等的,不分條件的平等,在生命權同時受到侵害時,也應當同樣得到平等的救助和保護權。《侵權責任法》作為我國民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應涵括所有的民法價值追求,其核心在于平等的保障私權,主要功能是救濟與預防,故對死亡賠償規定可以適用統一標準。
筆者也贊同這樣的觀點,實行同命同價,才能體現了我國法治的進步,社會的進步,對****的重視。
一、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各部門法學均對其倍加重視并把它作為該部門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范疇進行研究。相應地,競爭法律關系是競爭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基本范疇,而競爭法學界也很少有關于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法律關系,一般是指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學界關于法律關系含義的一般理解,可以認為競爭法律關系是特定社會關系經競爭法調整后而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要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比較嚴格的定義的前提是明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簡單來講,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際競爭關系。什么是國際競爭關系,判斷標準不同,界定結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為標準,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競爭法律關系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只要競爭法律關系三要素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如果依照國際法上對國籍的判斷標準來對國際競爭關系作判定的話,則可將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界定為跨越一國國境的競爭關系,即跨國競爭關系;如果以效果范圍為標準,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也可以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范疇,也就是說雖然競爭行為發生于一國境內,但行為效果卻對其他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的競爭關系產生了影響。對于跨國競爭關系和涉外競爭關系被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我們都能理解,但對于對國際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實質影響的競爭關系,由于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行為發生在一國境內,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實踐上均以效果原則來作為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的法理依據,將表面上與本國無關聯的競爭關系都納入到本國的競爭法管轄范圍內,所以對于將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
影響的競爭關系界定為國際競爭關系理解起來就相對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某些時候國內市場的行為往往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觸動國際市場,雖然一國的經濟競爭行為在境內發生,表面上雖然與他國無關,但其程度實際上卻對整個國際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時候將其納入國際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并沒有什么不妥。如著名的波音-麥道合并案,雖然合并已獲得了美國反壟斷行政當局的批準,但依然遭到歐盟反對。為什么呢?因為雖然合并案的當事人及合并行為均位于美國境內,但他們的合并將會對歐洲的空中客車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巨大的沖擊,影響到歐盟在飛機制造市場上的經濟利益,對國際飛機制造業的市場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這個時候國際競爭法對這個案件實施管轄權的就有合理的依據,但由于國際競爭規則缺失,出現歐盟域外行使管轄權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競爭關系既包括橫向國際市場平等競爭主體之間的交易性競爭關系,也包括縱向國家或國家組織不平等主體之間在監督、管理市場競爭過程中的管制性競爭關系。綜上對國際競爭法調整對象的闡述,我們在這里可以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粗糙的定義,它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特點
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與其他部門的法律關系,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范圍的特定性
國際競爭關系僅限于經濟競爭關系,即兩個以上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為爭奪較多的交易機會,獲得較多的商業利潤而展開的角逐和較量。即國際競爭關系的調整范圍僅限于經濟領域的反競爭行為,對于非經濟領域的,或非反競爭的行為,則不受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同時這種競爭關系還必須具有跨國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夠對國際競爭關系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目標的利益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出市場競爭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商業利益。這種目標的利益性是競爭的本質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標的驅動,市場主體既無競爭的壓力,也無競爭的動力,自然談不上競爭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所以,國際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商業利益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始終與商業活動和商業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三)主體的對立性
在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中,每個競爭者都帶有明確的目標性,并都力圖通過有力的競爭行為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一個競爭者目標的實現,往往意味著競爭相對方的目的破滅。國際競爭關系總是在主體之間利益的此消彼長的過程中保持著動態平衡,維護著這種社會關系的穩定。
1.法治與德治的內涵及特點
1.1法治的內涵及其特點
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確認法律在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把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點是確立“人民民主”;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個人平等、自由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政府國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監督之下并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在現代社會,法的普遍性是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實質是法律至上;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權等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也即法的正義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統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規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控制與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同時,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以及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內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種對應于法治的社會控制模式。簡單地說是以德治國或者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的意義在于要求個人對他人,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并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之上,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遣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來協調相互間的關系。實在的道德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達不到的許多領域。尊敬父母、撫愛孩子、周濟貧困者、贊助醫院和教育機構、這一切都導源于被廣泛承認的社會道德觀。實在的道德還起著另一種重要作用,即對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種壓力,這樣也許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有影響。它是一個重要的淵源,當司法機關有機會來影響和指導法律時,就可以從這一淵源中取出它的標準來。實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優先性是因為違反公共道德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
2.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當我們探索法與道德之間的相互關系時,如果歷史地來看待這一問題,我們就會看到,在社會發展的最初階段,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規則幾乎在所有國家中都趨于融為一體。論文參考網。在最早的法典中,我們看到,我們稱之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規則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須注意的是,在當代許多國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義務仍舊混成一片,因為它們沒有那種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觀。
人們的生活總是在法律規則與道德戒律之間搖擺不定。非常明顯的是,尤其是在中國,一個僅僅遵守法律的人遠遠夠不上成為一個高尚的人。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種弊端。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于法與道德的關系。
2.1法治之法應該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國家人民的目標,但不是終極目標,終極目標是人們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勢必牽扯涉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判,而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一旦法律變成缺德的東西,法治也會成為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很難想象,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治無法實現其目標。
2.2道德不可直接成為治國的依據
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個人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對同樣的人不同的事、同樣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變化。道德有部分表現為以信仰、意識、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呈現出不確定性。憑借輿論和內心,道德雖有一定的壓力,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它難以擔當治國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4-0094-02
一、國內關于艾滋病人遭受就業歧視的現狀
小吳是安徽省安慶市一名大四學生,2010年安慶市市直學校招聘教師,他順利通過了筆試和面試。在體檢過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檢測呈陽性(HIV+)。最終,教育部門決定不錄取小吳。同年8月底,小吳選擇了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11月12日,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稱: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符合《教師法》對從事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訴期即將屆滿的最后一天,小吳的律師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慶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為,教師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安慶市規定,教師應聘應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在貴州某邊遠山區當代課老師的小海(化名),27歲,2011年4月報名參加當地招聘正式教師的考試,順利通過考試和面試后,最終因體檢不合格,被告知不予錄取,原因是小海被檢查出系艾滋病感染者。2011年9月,小海的律師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之后,這位律師說,法院沒有立案,理由是不在受理范圍內,但沒有出具不予立案的決定書,這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后多次向省高院、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此事,均無音訊。現在我們已經向貴州省人大遞交“法律監督申請書”,雖然仍無回復,但我們一定會堅持下去,為了不讓小海失去生活的信心。”
通過以上的真實的案例,我們不難發現,艾滋病人在就業中間所遭受的歧視,我們不容小覷。更為重要的是在遭受歧視的情況下,竟然無法尋求到法律的援助,這是我們必須重視的。
二、艾滋病就業歧視與平等價值下就業平等權之間的沖突
平等權是由成文憲法、憲法性法律、人權公約、憲法解釋、憲法判例、憲法慣例等確認或默認的,要求國家機關或強勢者對做出差別待遇的行為須承擔舉證責任的憲法權利規范,是一般平等權和多項具體平等權的統一體。其基本含義是,公民不因民族、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職業、政治或其他觀點、、財產、居住地點、戶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異,在憲法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平等的受罰和獲得司法救濟;同樣地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差別對待;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實施歧視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當這個弱勢群體并沒有喪失或沒有完全喪失勞動、受教育的能力的時候,他們在就業、升學等方面就不應該受到歧視,這時候就應該給予他們平等的保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中規定了法庭之前平等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法律對于殘疾人,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權利的保護,都在法律上予以了規定。我國的憲法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第48條規定:“……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第49條第4款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等。世界各國也都在通過立法手段對弱勢群體施行全面“保護”,即保護其平等的社會地位與充分參與的權利。
但是,貴州省的第一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件已經是我國的第三例了,已經到了讓我們不得忽視的地步,但是艾滋病人在就業中面臨的困境和無奈,以及對艾滋病的歧視,與聯合國人權公約和我國的憲法中的對于就業平等權的保護之間,有著巨大差距,甚至說是沖突。
三、消除艾滋病人就業歧視方面應該做出的努力以及要努力的方向
(一)健全完善各種法律、法規中關于艾滋病人就業平等權的條文
我們的目標是實現機會和結果的大體平等,但是我們只能通過機會平等才能達到結果的大體平等,法律的任務是保障機會平等,因此必須健全各種法律法規,以期在實現機會平等的前提下,進而實現雙重平等。
1、完善我國憲法中關于就業平等權的完善。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了一些具體的平等權,比如民族平等權、選舉平等權、婦女平等權。但是雖然憲法第4條中禁止對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的規定包含了禁止歧視,但是只限于民族問題,且并非作為公民的權利。因此我們應該修改完善就業平等權在憲法中的保護。
2、針對艾滋病人、乙肝病人有專門的立法,詳細規定他們的權利,這樣既有利于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以及在他們權利遭受侵犯的時候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二)建立艾滋病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制度
眾所周知,艾滋病人,首先防止病情惡化的醫藥費是不菲的,其次,由于艾滋病人在就業上遭遇的歧視。使的他們又沒有經濟來源,因此,我們可以把這類群體定義到窮人的行列中去。雖然我們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神圣的權利之一,但是現實中卻不然,對于窮人的不利地位之一就是就是律師的質量所表現出來的不平等,當一個窮人的被告由一名公共辯護人或者指派的律師陪同走向法庭的被告席時,與一個自己選擇的、優良的、高收費的律師相比,他的條件明顯不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譽為我們權利中最高地精華。而這項權利的付諸實現,即便從最低限度來說,獲得法律咨詢和辯護的機會對窮人也是高昂的。
(三)社會環境的改變
我們的目標是實現機會和結果的大體平等,但是我們只能通過機會平等才能達到結果的大體平等,法律的任務是保障機會平等,在此前提下由其他因素推動社會實現結果的大體平等。因此社會環境的改變是實現平等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首先,政府要大力的、正確的宣傳艾滋病,以改變公眾對艾滋病的錯誤認識,使公眾了解到和艾滋病人共同工作不會造成傷害,這樣才能為艾滋病人構建一個寬松和諧的就業環境。其次,對于接納艾滋病人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獎勵和稅收的優惠政策。比如政府可以以規章的形式對本省積極接納艾滋病人就業的企業給予稅收的優惠,對于殘疾人的相同的保護就是很好的例子,同時在現實中也實施的很好。
參考文獻:
\[1\]徐顯明.公民權利義務通論\[M\].群眾出版社,1991.
\[2\]\[法\]皮埃爾·勒魯著,王允道譯.論平等\[M\].商務印書館,1981.
\[3\]蔡定劍.中國就業歧視現狀及反歧視對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
\[4\]成燚.論就業平等權的立法保障\[C\].華中師范大學論文,2009.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規定;婦女在經濟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在《勞動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體現了中國婦女與男子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就業地位。享有同等的勞動權利,以及女職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等作了規定。但是,由于我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的舊觀念殘余影響還存在,而且我國人口多,勞動力供大于求,每當社會政治經濟環境變化時,婦女就業問題的矛盾就突出起來,這些都干擾著我國婦女就業等政策的貫徹執行。當前,我國又面臨著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在正確貫徹婦女就業與女職工保護政策方面又存在不同程度的干擾。
在我國,婦女就業歧視,就業難已經成為一個重大社會問題,婦女的就業機會和從事職業的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卻承擔的責任和壓力更大。女性第一次就業通常就比男性困難,包括許多女大學生在畢業求職過程中都會遇到性別其實問題。
婦女勞動就業權是婦女獲得并保有財產權利的重要途徑和保障,也是實現男女平等、提高婦女地位的先決條件。建國以來我們國家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對婦女就業權的法律保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從制度和體制上為促進婦女就業創造了有利條件,婦女就業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急劇轉軌和社會結構的轉型,婦女所面臨的就業環境和實際就業狀況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就業過程中歧視婦女的現象日趨嚴重,許多婦女成了就業中的弱勢困難群體。通過制度創新完善對婦女平等就業權的法律保護,是一個關系到社會穩定,關系到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問題,其意義可以與上個世紀50年代全面動員婦女參加社會勞動相提并論。
一、婦女就業會遇到哪些問題
(一)我國婦女就業歧視現象的現狀
由于生理以及社會觀念上的原因,婦女在就業過程中處于不利的地方。論文參考網。從生理來看,女性與男性相比在身體結果和生理機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女性在一生中要經歷經期,孕期,產期,等生理機能的變化過程,過重的和過緊張的勞動以及不良的工作環境,都有可能影響到婦女的安全和健康,甚至會影響到整個民族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從社會觀念看,社會性別觀念以及社會叫色定位的差異也給婦女就業帶來很大的障礙,這種想象的觀念往往偏見地把婦女看成弱不禁風,沒有理性,和被家庭拖累的群體。這些想象的特點,常被雇主當作排斥婦女就業的借口。
(二)女工未能納入社會保險范圍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現階段我國公民享受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條件。也是用工單位對被雇傭職工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對此,我們做了一個調查,63%的女工,其單位為她繳納和辦理了社會保險。而37%的女工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障費。49.3%的女工答道單位是按城鎮繳費標準繳納的,19.2%女工是按郊區標準繳納的,剩下的31.5%選擇不知道。顯然,她們不了解自己的工作單位究竟是讓她參加了哪一層次的社會保險,也不知道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和標準。另外,我們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即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規避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而女工被迫接受這種降低了的待遇。論文參考網。
(三)就業時間縮短
女職工實際就業時間縮短,就業年齡呈年輕化趨勢,勞動合同期限短期化現象嚴重。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50歲退休,但女職工實際就業年齡多集中在18-45歲之間,5歲以上在企業就職的女性,往往成為減員的首要對象。一些企業甚至規定女性職工45歲就要內退。對于那些處于生育高峰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則采取縮短合同期限,甚至一年一簽合同的辦法,以回避女性事業中斷期帶來的負面影響。有的用人單位知道或估計哪位女工要結婚,就會在其尚未懷孕時,提前表示不再續簽下一次合同,以逃避用人單位未來將要承擔的某些義務。女職工所簽勞動合同期限偏短,加大了女工就業的難度和不穩定性。
二、總結
當然,從全局看,我國13億人口,6億多女性.至少有接近3億適齡婦女勞動力,我國的婦女就業與女職工保護問題仍將是一個長期的、繁重的任務。特別是在我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時期,觀念沖突大,法制不健全或者有法不依現象存在。從表面上看,近年沿海地區一些私營業主、“三資”企業熱衷于大量雇傭女職工,但他們出發點仍是“打工妹”,聽話、好管、工資低廉,這要按照女職工保護的規定來保障婦女就業的權利,實際上還相距很遠,甚至和他們貪婪追求利潤的本能是南轅北轍的。論文參考網。眾多的鄉鎮企業和一些小型國有企業,就其低下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講,要全面貫徹女職工保護,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另一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平衡適用女職工多的行業與適用女職工少的行業的負擔,鼓勵企業單位盡可能地多用一些婦女勞動力,解次婦女就業難的問題,建立社會統籌的婦女生育保險的議程已經提出。所以,當前我們面對這一繁重的任務,我們,必須大力宣傳婦女就業與女職工保護兩者相輔相成的關系,宣傳《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達容,以及它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重要促進作用。并依據《芳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規,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執法監察工作,不斷地提高婦女就業與女職工保護工作的水平。
參考文獻:
[1]董輿.當今中國人的法律意識結構——抽樣調查結果與分析[J].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1,(6).
[2]蔣永萍.世紀之交關于“階段就業”、“婦女回家”的大討論[J].婦女研究論叢,2001,(2):26.
[3]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中國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Z].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
11科技論文的作用
科技論文是科技成果的總結、學術水平的標志,是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有效途徑,更是評價一國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標。近幾年來,我國財政科技撥款及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呈穩步增長態勢,科研隊伍不斷壯大,科技論文數量也持續穩定增長。2008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結果表明,我國作者2007年發表國際科技論文總數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論文的迅猛增長,對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全球開放存取模式的興起,我國在強調科技數量的同時,卻忽視了科技論文在網絡時代開放存取的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
12開放存取定義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達佩斯召開信息自由傳播會議,并于2002年2月正式對外公布《布達佩斯公開獲取計劃》(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認為,開放存取某一文獻是指可以在互聯網公共領域免費獲取,并允許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分發、打印、檢索或鏈接到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編制索引、作為軟件數據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沒有經濟、法律以及技術障礙。進行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權在此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適當的方式對作者表示致謝,并注明相應的引用信息的權利151。2003年3月《巴斯達聲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確了開放存取的意義、概念、特點和對象,并明確提出未來發展目標。開放存取旨在通過國際環境建立一個免費的、不受限制的學術論文獲取渠道,消除信息資源的獲取障礙,促進教學科研,分享學術成果,推動世界范圍內的學術交流,讓學術成果成為全世界的共享資源。PETR認為,開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放到互聯網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以打破學術信息傳播的人為壁壘。
2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國際圖聯開放存取聲明解讀。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一直關注信息的開放存取議題,設有開放存取信息及表達自由委員會(FAFE)積極推動信息的開放存取。2004年2月,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發表的《關于開放存取學術信息和研究文獻聲明對旨出,經同行評閱的學術文獻對人類的進步具有重要的貢獻,全面開放存取學術文獻是了解世界及縮減數字鴻溝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編者、出版商、圖書館及信息服務機構,堅持開放存取原則,提供學術文獻服務。
(2)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目標是一致的。科技論文開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實現學術成果的廣泛傳播,促進科技進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利益同時得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是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科技進步,由此帶動整個社會的進步,這在我國《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第一條都有體現。科技論文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擴大知識成果的廣泛交流與傳播,促進科技的進步、繁榮和發展。
(3)科技論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質,其大部分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資助。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國際最多的部門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國內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機構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正是受國家財政經費資助研究的主體。同時,科技論文資料來源離不開現有科技資源的支持,科技論文的創作需要建立在對現有科技成果和經驗吸收借鑒的基礎之上,科技論文肩負著傳播科技成果,促進科技進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認為學術信息應屬于全社會的共同財富。
3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的新模式
(1)開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權的出版。開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認版權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傳統版權環境下著作權法被商業出版者利用來阻止人們對信息內容的隨意獲取與使用。開放存取模式的誕生標志著不同于傳統版權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關系的確立。在這種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權以一種使科技論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獲得的方式發揮著作用。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知識共享組織的創始人勞倫斯。賴斯格(LAWRENCE)旨出,開放存取出版不是沒有版權的出版11)。
定義中指出,對文獻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說是著作權的唯一作用,應該是給予作者對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和引用的權利。在開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對作品享有基本權利,比如,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和署名權等,一些作者還禁止作品用于商業用途。通過這樣的著作權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權利的同時,鼓勵作者放棄其他權利,授權認可合法的學術活動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從而盡可能地擴大作品利用的程度與范圍。
(2)開放存取不依賴讀者支付版權使用費。傳統版權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維持主要依靠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即用戶的訂閱費,出版商對市場的壟斷性愈強,獲得的版權使用費就愈多。相反,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經費則越來越多地來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費,即出版費用由讀者轉移給作者或其他機構。對于被發表的論文每篇收取較高的評審費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論文收費330英鎊,而PLS對每篇論文收費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費用是0A期刊成本彌補的主要手段。
(3)開放存取是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開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權免費提供使用的作品。這與現行的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因為現行著作權法賦予作者擁有限制作品傳播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自由傳播作品的權利。英國研究理事會(RCUK)在一項開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與現行版權法規相沖突。明確指出,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著作權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實施開放存取出版。這樣,開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認版權法和以維護版權規則為前提,又在版權法的保護下打破版權壟斷的知識信息傳播的新模式。
(4)版權歸作者所有而不是轉讓給出版者。傳統出版模式下,作者將版權轉讓給出版者,而開放存取改變了傳統的學術出版權利歸屬方式,由作者擁有所發表作品的版權。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項目關于開放存取與版權的研究報告指出,開放存取期刊采用4種不同的版權政策,或者說學術作者有4種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權,分別是:①作者將部分版權轉讓給出版機構。作者保留版權,但允許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業利用(如兩個主要的開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這一模式)。
②版權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業利用權通過許可協議轉讓給出版者。這一許可協議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學術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業利用權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開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轉換權利受到限制。這一模式是基于“知識共享”許可證,其限制商業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轉換和創作新作品,只有在與此相同的許可證下才可以傳播結果作品。④所有權利或大部分權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業利用權利。采用這一模式的期刊版權公告聲明,課堂使用免費,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許可而定。這些期刊大多由學術界自身出版,且沒有商業出版者的參與。不需作者付費,期刊只以電子形式出版。
4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策略
(1)確立許可協議的法律地位。版權許可協議是網絡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靈魂。開放存取許可協議的法律基礎在于版權是社會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的權利,同時法律允許版權人通過“許可”的方式,以締結契約的途徑來變更和調整版權人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許可協議中版權不是剝奪用戶的自由,而是通過協議給了用戶比以往商品化資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許可協議并非法律規則,許可協議是建立在特定國家法律之上的專門解釋。沒有法律的支持,僅靠許可協議這種格式合同是很難實現開放存取理念的。應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權利進行規定,制定相關法律條例和條款賦予許可協議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導與宏觀管理機制。從開放存取的發展來看,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國家政府的重視。2003年6月,美國參議員SAO向參議院提出議案,建議所有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英國科研會議有關加強科研成果獲取的立場聲明也在2005年進行了修訂,公布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一些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各自有關開放存取的原則立場。我國也應加強對受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論文的管理,進行合理的科研經費分配、出臺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指導相關部門,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門制定開放存取期刊的評價體系等,從國家層面給予開放存取以宏觀引導和支持。制定相關開放存取的版權政策,開發版權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給研究人員使用。同時對版權歸屬、版權轉讓進行宏觀干預,協調學術出版鏈條上的利益關系,為鼓勵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
(3)建立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制度。對科技論文的發表時間進行客觀、正確的記錄,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為他人所知,通過享有首創權、發明權來得到學術界的認可和尊重。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可以為在該網站的作者提供的時間證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時間公布自己的創新成果。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工作所發揮的主要作用在于確定文獻的發表時間,以確保作者的首創權和發明權。但是,僅對時間作出證明是不夠的,關鍵在于對作者的主體資格開展認定。同時政府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學術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也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評定職稱和考核的重要指標,以及申報課題的重要參考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激勵科研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進科技的繁榮和發展。
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問題,是當今十分突出的社會矛盾問題之一。盡管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也幾經改革: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統一分配到市場經濟下的自主擇業,變革后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制度也推動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引起了社會觀念的轉變。然而這些制度變革和目前我國的經濟狀況和日趨嚴峻的就業前景還不能完全適應,使高校畢業生這一特殊的群體在就業過程中經常遇到就業權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濟的情形。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法律對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角度,試圖在分析問題形成原因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高校畢業生作為就業群體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擇業、就業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如技術優勢,經過大學期間的系統學習,對新技術的掌握和新知識的應用上具有較大優勢;年齡優勢,高校畢業生正值勞動能力的旺盛時期,精力和適應能力在整個就業隊伍中都處于絕對優勢。但劣勢也十分明顯,比如缺乏社會經驗,在就業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筆者對這些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就業權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權受損。最大限度的獲取就業信息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第一步,這些信息包括社會整體的就業形勢、國家的就業政策和指導措施、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業單位的真實情況等。要獲取這些信息,單靠社會經歷缺乏的高校畢業生自己是不可能現實的,這種信息獲取和知情權保障機制缺失是導致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業指導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國《高等教育法》明文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可見,高校畢業生在就業的前期,受到學校的就業指導是畢業生的一項重要權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體系不健全,服務不專業,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僅停留在推薦用人單位上,對單位的真實信息和發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對國家的就業導向和就業政策的宣傳和貫徹也不全面。
3、公平競業,平等擇業權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業權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即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目前我國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中對就業歧視等不平等的就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在就業過程中,這種勞動平等權常受到侵害。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入,就業機制的改革,產業結構的調整,用工權力的下放,而相應的法律和監督機制卻沒有跟上,給婦女平等的就業權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女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對此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我國婦女就業機會不平等的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從立法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保護婦女的勞動權益提供了制度和組織上的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現象依然層出不窮。婦女就業難目前已成為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女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婦女的就業機會和從事職業的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較男性承受更大的壓力。許多女大學生在畢業求職過程中都會遇到性別歧視問題。據2002年江蘇省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80%的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曾因性別原因遭到用人單位拒絕,其中34.3%的女生有過多次被拒絕的經歷。“性別歧視”成為女大學生求職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礙,[1]而且還有愈演愈烈的趨勢。2007年3月,《濟南時報》與山東人才網聯合推出“女大學生求職調查”,調查數據顯示,被調查者中,認為性別歧視“比較嚴重”的占52.8%,認為“不太嚴重”和“不存在”的分別占44.4%和2.8%。[2]許多用人單位為了回避《勞動法》中關于不得辭退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婦女的規定,不愿意雇傭婦女,或者在雇傭時對男女求職者采取不平等的標準。目前,婦女與男性之間在就業狀況上有著顯著差異,婦女就業率比男性低17%,而失業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歲年齡段的婦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業,就業和再就業形勢最為緊迫。而對于處在最佳勞動年齡的30至39歲年齡段的婦女群體,失業或待業的比例高達25.5%。婦女失業出現年輕化的趨勢,從學校畢業不久的2l至29歲年齡段出現了14.4%的失業婦女。[3]232。總之,目前我國婦女謀求職業時受歧視的現象相當突出。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企業競相壓低人工成本,職稱論文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加劇,如果沒有足以遏制就業歧視的對策,對婦女的就業歧視就會日益嚴重,這將直接危及婦女的勞動權。勞動權是實現婦女生存權、參政議政權和發展權的重要保障。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手段。如果婦女的就業權不能實現,將直接危及其生存權,生存權沒有保障,其他人權將失去根基。[3]234
二、現存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婦女就業成本比男性高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我國就業市場的主要矛盾。中國是人口大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全國現有下崗失業人員約l300萬人,2005年新增勞動力、復員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等需要就業人員約l100萬人,兩者相加,城鎮需要安排就業的人數多達2400萬人,按經濟增長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現有經濟結構狀況下,能夠安排的只有1000多萬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萬人左右。同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日益突出。這幾類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解決就業問題的難度相當大。就業機會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勞動力過剩的狀態使得勞動力“買方市場”長期存在,勞動者由此處于弱勢地位,相對于男性勞動者來說,婦女勞動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因為特殊的生理原因,《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隨意辭退女職工,同時應給予產假,并依法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樣,對雇主而言,將從兩個方面影響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間既不創造價值,卻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資.這相應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間,原有的職位必須有其他人來填補,這既要付工資,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而雇傭男性就不會存在這一問題。所以,為避免成本增加影響利潤,企業就會盡量減女的雇傭。[4]150-151
(二)保護性勞動立法中存在著性別偏見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工作總結國家制定了很多專門保護婦女勞動者的法律,比如,《勞動法》第59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規定了婦女禁忌從事的一些勞動;還有《勞動法》和一些法規中關于“四期”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限制婦女在經期從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則是有關孕婦夜班和休息的規定。法律禁止婦女從事某些對身體有難度的工作。婦女不得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支撐這些法律的原理認為,婦女不像男性那樣在生理上那樣適合同樣的工作機會。于是,通過法律設防以阻止婦女進入傳統上非婦女從事的職業。這些法律法規的確在計劃經濟時代對保護女性勞動者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從計劃走向了市場,從政府統管一切走向了企業擁有很大的自。當企業在計算自己的成本的時候就會覺得雇用女性職工有很多的條條框框,而且還要提假、哺乳時間和一些特別措施。因此在錄用時更偏好于男性,把婦女置于勞動市場的不利位置。在經濟和政治轉型期,要求雇主給婦女提供特別照顧的責任轉換成了雇主雇傭婦女的障礙,當對勞動力需要降低時,它又成為雇主裁減女雇員的誘因。更進一步的是,如果沒有一個公正的實施這些法律的機制,推行這些法律只會增加婦女在尋求雇傭時的負擔。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關注中國高度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婦女的經濟狀況,認為在勞動力市場上對婦女過度保護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機會,會形成婦女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的額外障礙。
(三)生育保障制度滯后
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起來的生育保險制度,在維護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身體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傳統的生育保險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建立在企業或單位保障的基礎上,女職工各項保險待遇完全由企業或單位來支付。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女職工的生育價值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背離,客觀上造成了女職工集中的企業與女職工較少的企業負擔不均,把本應社會共同承擔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單位來承擔,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雖然早在1994年底,勞動部就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開始生育保險社會化改革,但是進展十分緩慢,社會統籌覆蓋范圍有限,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相比較,同期生育保險參加的人數較少。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層次也較低,基金無法在大范圍調劑,使生育保險難以起到互助互濟、均衡負擔的作用。其中有些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關待遇規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執行中存在支付水平過低、結余過高等問題,未能從根本上減輕企業負擔,反而造成有些企業和女職工負擔加重,影響了生育保險作用的發揮,企業不愿招用女工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當前,生育保險制度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如何進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四)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的影響
社會性別是指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婦女或男性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英語論文性別是男女之間的生理區別,具有自然屬性,而社會性別具有社會屬性。世界各國的人們對婦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會性別意識。在中國,遺留的封建意識和長期的計劃經濟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觀念。如“三從四得”、“男尊女卑”影響,使很多人認為婦女就應該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業為主,女人以家庭為主”,這些觀念綜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國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它嚴重的阻礙著婦女與男性平等的步入社會就業領域。
三、關于促進婦女就業機會平等的法律應對措施
(一)嚴格實施現行的有關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使其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我國現行的有關保護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雖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畢竟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為主體,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在內的初步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為主體的促進男女就業平等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都規定了婦女享有和男子一樣的勞動就業權。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實處。因此,我們要嚴格實施現行的有關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嚴格遵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行政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廣大婦女對相關法律的了解,提高她們的維權意識,婦女遭受就業歧視的不良現象就會大大減少。
(二)轉變立法思路,修改現行立法中不利于婦女就業的有關規定,并增強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關于兩性就業平等的立法依據仍主要局限于強調男女兩性之間存在的生理性別差異,將婦女置于弱者的保護地位,輕視基于社會性別的平等權利和社會地位的保護。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許多生產活動對人們體力的需要減弱,對智力需求不斷加大,從而使男女之間的生理差別,在現實的經濟活動和勞動過程中逐步縮小。因此,要建立兩性平等就業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轉變立法思路,將對婦女的偏見置于一邊,從提供和創造平等的就業機會著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別歧視現象。如放棄對女性進入某些行業的強制性禁止規定,賦予女性自主選擇權。在憲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業權的基本人權地位;其次還可以在立法中補充男性的家庭責任。撫養小孩、關心老人、照顧家庭是全社會男女共同的責任。與家庭和孩子有關的福利不應只針對女性規定,而應同時針對兩性規定。中國的勞動法賦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產假和哺乳假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建立哺乳室、幼兒園及托兒所等設施。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將照顧家庭和孩子的責任理所當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過法律形式把用人單位建立托兒所產生的經濟成本強加于女性。結果,用人單位認為這些設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帶來的,自然就不愿意雇傭女性,女性成了這種保護性立法的犧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將生育成本社會化
婦女的生育行為不僅僅屬于個人行為,更是對國家和民族有利的社會行為。留學生論文婦女生育行為的這種社會性,以及女職工因生育行為可能給自身勞動生涯帶來的各種勞動風險,客觀上要求所有企業均衡地承擔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征收的女職工福利保障費,要由所有企業共同負擔,這樣聘用女工的企業就不會因為負擔女職工的福利費用而比其他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也可以按累進辦法給聘用女職工的企業適當的稅收減免。企業聘用女職工越多,享受的稅收減免也越多,并把這一條款納入稅法中,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用人單位對婦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會化統籌生育保險的條件下,企業能夠相對準確地評價男女雇員的勞動能力,有助于實現男女就業機會的平等。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婦女運動的發展,婦女生育正在被確認為社會總勞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將它納入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對生育保險制度進行確認,該法新增的第29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是生育保障體系改革的核心,國家應盡快制定《生育保險條例》或出臺《社會保險法》,以生育保險改革帶動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體系。
我國婦女的平等就業權利在實現過程中還會遇到各種問題,隨著勞動力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自和所有制的多元化,勞動力市場中的性別歧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將繼續存在。除嚴格實施現有法律,加強立法,從法律的角度來保障與促進婦女平等就業,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婦女的整體素質,轉變傳統性別觀念。使各種保護力量和保護方式系統化、制度化,然后形成一種社會合力,以實際行動來進一步落實對婦女就業權利的保護,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麗霞.試論我國婦女就業杈的法律保護[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104.108.
一、關于現代醫療保障制度的討論
醫療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增加農民福利,保障公民權益意義重大。然而鑒于中國社會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現狀,現代醫保制度卻顯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對城鎮、農村居民的不公平對待反映了當下中國農民平等權的實現依然差強人意。這與中央的惠農政策、和諧社會理念是極不相符的。筆者本著“以制度促進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議實現城鄉平等,減少差距,促進社會公平,以保障農民權益,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農民的實有權利與憲法法律規定極不相符。農民平等權需要作為一種新的權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國,農民是大多數,只有維護大多數者利益的政府才是憲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維護農民階層的平等權。因此,對于政府,需要轉變執政理念,更加重視憲法法律,更加重視實現農民平等權,這樣才能鞏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在社會保障領域,需要本著實現農民平等權的原則對現行醫保制度進行改革,著重體現對農民階層的社會關懷,彰顯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理念。
二、農民平等權的法學思考
(一)法理之維
在中國社會,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今天,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平等的權利意識并不強烈。生活在相對封閉和傳統環境中的農民,平等觀念和權利意識尤為缺乏。農民階層權利意識淡薄,其不會主動主張權利,往往在支撐不下去時會爆發其力量。農民平等意識缺乏和權利意識缺損,卻使農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沒有提出異議的意識、渠道和法律依據。這為農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間,并給予了農民不平等頑固的生命力,這是農民問題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決農民問題最大的障礙,它使得國家和社會在解決農民問題的道路上舉步維艱。獲得醫療保障,是公民對政府的權利;增強平等觀念、提高權利意識則應當是公民對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農民)權利平等觀念的增強,對于增進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平等權是人權的三大支柱權利之一,是一種基本人權,是人之為人的人權意識內要求類的平等的一種社會關系。人權作為一切個人享有的權利,是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的。這種人權的普遍性實質上體現的就是平等權,它要求反對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反對歧視。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平等權體現了人權的原理和精神,是人類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發展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只有從人權的角度認識平等權,我們的認識才有理論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憲法分析
權利平等是憲法的重要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條是我國憲法對平等權的一般規定,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以及權利和義務的平等。
平等權既然作為一種權利,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上的設立,意味著國家負有保障與救濟的義務,當平等權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實現時,采取保護措施則是國家的應盡之責。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有沒有平等權的確立和平等保護條款的設立,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權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沒有平等,則法治失去靈魂;沒有平等權,人民也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不受侵害,也難以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所以,作為保障人權的國家法律,必須體現平等、保護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別對于弱勢群體,更要關注其平等權,在法律上更要強調其平等權的實現。在某種意義上,我國衣民生活在社會的最低層,權利最易受到侵害,毫無疑問屬于弱勢群體,其權利實現和保護理應受到國家立法的傾斜。在憲法和有關的法律中應予以優先體現和保護農民的平等權,而不應給予廣大農民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三)歷史根源
1.1管理工作行政化
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多遵循著傳統的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學校作為權力的主體一味地對學生下達各種管理要求,卻忽視了當代學生大多是思想獨立的個體,甚至部分學生的思想較為叛逆。尤其在接受過高中時期政治思想的教育后,多數學生們培養了較強的法治觀念和思維,充分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渴望平等和民主。而學校的管理工作者卻忽視了這一點,無視了學生的發展個性,仍舊套用著傳統的行政化模式,導致學生和學校之間矛盾頻發。
1.2防控能力不足
防控能力主要體現在當風險可能出現時,相關人員的防范、化解和處理能力。而當前,多數高校的管理人員在該方面位于“救火”層面,即只有當風險出現時才會進行處理;而非“防火”層面,即在風險剛剛冒出苗頭時便及時將其掐滅。舉個例子,幾乎每一所學校的走廊間都會配備滅火器,但是學校內真正會正確使用的教職工卻寥寥無幾。甚至如果校內出現學生食物中毒、或是人身安全遭到損害的情況,相關的管理人員不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比如及時報警),反而不知所蹤[1]。諸如此類的情況,都加劇了學生和學校管理層之間的矛盾,導致法律風險大幅增加。
2.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相關構建
2.1加強法治宣傳
思想是行為的指引,先懂法而后才能夠守法。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一支具有充分法律意識的隊伍是做好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學校要大力加強相關的法治宣傳,無論是管理層的工作者,還是被管理的大學生,都應盡力確保納入宣傳范圍,普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引領雙方更好地約束自己。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管理崗位的負責工作不同,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存在差別,因此學校應該做到具體方面具體分析,對各個崗位的管理工作法律風險總結分析,有針對性地展開宣傳普及活動、安排活動內容,保證宣傳的效果。在宣傳方面,校方可以多借助主題講座或者班會的形式進行,并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作用,剪輯宣傳片并播放,引領學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以降低管理工作的法律風險。
2.2制定并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在實際工作中,一份責任明確的規章制度是工作合理有序進行的保障。學校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管理工作中學生的個性和特性,結合國內相關法律制度,制定一套明確且完備的規章,清楚列出管理人員和學生的不同權限。值得注意的是,校方在制定規章時,應當把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納為首要原則,充分展示民主性,在不觸犯法律、觸及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學生一定的自由言論權,尊重學生的提建議權,并且認真聽取學生的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校方可尋找專業的法律團隊,從專業的角度進行指導,以推動有關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2]。
2.3改革創新傳統的工作體制
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學生能夠全面發展,只是由于師生之間關系處理不夠妥帖,導致管理出現反效果。因此,在構建防控體系時,校方要尤其注意民主和平等精神的體現,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建設融洽的校園氛圍。平日里,管理層的教師切忌“高高在上”,以學生為主體,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素養,通過人格的魅力“征服”學生而非命令學生,培養建立學生的認同感,引導學生從叛逆和偏見逐漸向主動接受意見并發生改變而轉變。在這個過程中,管理人員可以充分利用校內社團、網絡平臺等媒介,擴大思想教育的范圍。另一方面,校方可以定期組織管理層教師的培訓指導活動,充分結合不同的管理崗位的實際需求,及時更新管理人員的管理觀念和服務意識,有選擇性地提升其職業知識技能素養,促進良好、和諧、融洽的師生關系,并以此擴至整個校園,以盡量減少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高校和學生之間的管理工作雖然存在著行政管理的特點,但隨著時代進程不斷加快,平等、民主、公正、法治才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的主旋律。因此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要切實注意觀念的轉變,克服傳統的官僚主義,真切做到以學生為主體,依法對學生民主地進行管理,加強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普及,及時更新陳舊的觀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機制,有效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建設和諧校園,為國家和民族培養人才。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