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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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起訴(或上訴)案由:
申請人于Х年Х月Х日向你院起訴ХХ一案。
現因被申請人……(寫明原因),現決定撤回起訴。
此致
2、正文部分,寫明請求事項,即“申請撤銷XXX一案的起訴”,寫明當事人和案由;其次,寫明事實和理由。
3、尾部部分,寫明受理申請的法院,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和日期。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于XX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復議申請。
撤回復議申請的理由
XX年1月3日,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復議撤訴申請書二: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地址;個體工商戶的,寫明其業主姓名、姓別、年齡、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號)業主”等。]
法定人:……[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系)、年齡、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委托人:……(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請予核準。
原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還。
此致
[寫作要點]
民事撤訴申請書的寫作要點:
1、首頁上方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公民,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案由:應寫明申請人撤訴申請所指向的原訴訟的案由|、時間。
正文
寫明撤訴請求與理由。
制作時應首先闡明申請人是撤訴的原因,當事人撤訴原因有很多,如: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對方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上訴人愿意服從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訴的請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民事撤訴申請書寫作時,應注意:申請人撤訴的理由應寫清楚,因為撤訴申請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才發生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訴理由應寫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或上訴時附送證據,需要請求發還的,應在撤訴請求與理由后寫明退還證據。
[格式]
民事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或上訴)案由:
撤訴請求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范例
民事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區xx保溫材料廠
住所地:xx市xx區xx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高xx,廠長
被申請人:xx市xx建材工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經理
案由:
申請人于199x年9月23日對xx市xx建材工業公司拖欠貨款一案向你院。
撤訴請求與理由
現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過協商,已經達成貨款支付協議。為便于雙方繼續合作,申請人請求撤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區
客戶明文順于2009年6月2日在A銀行陽城支行解放路營業部辦理銀行卡存款轉到存折上的手續,銀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以及環境、設施、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及過錯,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導致明某當場損失20010元。隨后,明某向該縣法院,要求銀行對其進行賠償,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裁定準許明某撤訴結案。2012年,明某再次因此事由提訟。
原告明某訴稱,原告在2009年事發后向法院,法院在主持調解中提出讓原告撤訴,由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賠償部分損失,訴訟費、律師費被告承擔,并由銀行領導設宴招待賠禮道歉。原告不同意調解,法院裁定中止訴訟二年之久,于2011年9月恢復訴訟。銀行再次提出若原告撤訴,則以10000元作為賠償,當場便給付,并口頭承諾,只要撤訴,剩下的10010元損失和訴訟費300元、律師費500元等和銀行領導溝通后再給予原告;若不撤訴,10000元賠償拿不到,法院若判敗訴就什么也得不到了。于是原告不得不寫撤訴書同意撤訴。但撤訴后,被告及其代表人并沒有兌現諾言,被告既沒有賠償10010元損失和訴訟費等,也沒有賠禮道歉,原告精神受到嚴重損害,要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10元、訴訟費用800元、精神損失10000元,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辯稱,原告被告已于2011年達成調解,原告承諾被告支付其10000元后不再提其他要求,一次性終結雙方糾紛,被告已支付現金10000元,原告再行違背和解協議,請求駁回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原告明文順在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辦理銀行卡存款轉存存折手續過程中,被人騙走20010元。2009年6月23日,原告向陽城人民法院提訟,要求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精神損失100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并在撤訴申請書中承諾在A銀行陽城支行給付其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一次性終結雙方的糾紛,自愿放棄其他一切訴訟請求。被告于當日給付原告10000元,陽城人民法院于當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原告和被告均簽收了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了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在該次訴訟中,其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此次訴訟雖以裁定準許撤訴結案,但原告在撤訴申請書中對自己的實體權利作出了處分,承諾在被告向其支付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其也接受了被告支付的10000元,故原告再次因此事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訴訟費用、精神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明文順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明文順負擔。
爭議焦點與其反應的問題
銀行對客戶應負的責任問題
明某2009年時法院主持調解,以及本次訴訟法院的判決中,雙方當事人對銀行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似乎都沒有爭議,只是對銀行應予賠償的數額沒有以明示、確定的方式達成一致。而法院亦沒有就銀行對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進行分析、給出法律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對于因第三人侵害行為造成客戶權益損害的,該條規定并不能成為受害者直接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的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也即銀行既是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失限度內承擔責任,又是在第三人無力償還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受到雙重限制。顯然,第三人直接從事侵權行為,是第一位的責任人,只有在第三人不能向受害人承擔責任或不能承擔全部責任時,銀行才承擔補充責任;銀行也不是就受害人未能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的部分全部予以賠償,而要考慮銀行的過錯程度。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銀行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在實務中,判斷銀行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具體分析,從多方面了解事實,尋求證據。如銀行的安全保衛標準是否達到法律法規的要求、銀行的安保能力、侵害行為的力度、侵害發生時安保人員是否及時實施救濟措施等。本案中原告稱“銀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以及環境、設施、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銀行有較大過錯,原告有權就不能從第三人處得到賠償的部分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原告期望的全部損失20010元。
關于原告在撤訴申請書中對自己實體權利作出的處分
陽城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原告明某在撤訴申請書中已對自己的實體權利作出了處分,承諾在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向其支付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故明某再次訴求被告A銀行陽城支行賠償經濟損失、訴訟費用、精神損失于法無據,因此判決明某敗訴。明某的確書面承諾不再提出其他要求,表面上看是與銀行達成了新的協議,但實際上不然。
其一,我國現行民訴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見,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有處分權,當事人撤訴的事實并不影響撤訴后訴訟權利的再次行使,更不該影響再次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其二,撤訴申請書中對實體權利義務的處分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一方面,申請書體現的是當事人希望撤回、終結訴訟的意思,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表達出來的是對訴訟權利的處分,而非對雙方權利義務糾紛的實體解決。即使原告在撤訴的理由中可能涉及對實體權利義務的處理,也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可以反悔,或由于其他原因重新提訟。
因此,本案雖經過法院調解,但最終并非以調解書的形式達成一致、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結案,而是以原告明某撤訴的方式結案,申請撤訴處分的是訴訟權利,而非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權利義務。明某在撤訴申請書做出“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的對實體權利義務的承諾沒有法律約束力,明某有權撤訴后再次提訟,法院以撤訴申請書中的承諾為由判決明某敗訴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關于口頭協議是否存在及證明責任的問題
原告明某訴稱被告曾口頭承諾“只要撤訴,剩下的10010元損失和訴訟費300元、律師費500元等和銀行領導說好再給”,明某撤訴后銀行并沒有兌現承諾。此處的“承諾”并非民法中與“要約”相對應的“承諾”的概念,而是一個口頭協議。
口頭協議是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而不用文字記載意思表示的合同,簡便易行,但由于沒有文字記載協議內容,如果雙方對口頭協議是否存在或權利義務的履行產生糾紛,調查取證時就相對困難,只能依靠其他證據類型,更加重視證人證言、手機短信、錄音錄像等方式。本案中,明某相對于銀行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加之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尋求證人或錄音的可能性極其微小。
訴訟中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舉證不力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只有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才可免于舉證。雙方既然對口頭協議是否存在產生爭議,主張協議存在的一方就應提供證據,否則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沒有證據支撐的主張不會被法院采信。明某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A行陽城支行不認可曾對明某作出口頭承諾,認為明某在撤訴書中已經書面承諾一次性解決糾紛,不再因此提訟,且向法院提交了當時的準許撤訴裁定書作為證據支持;而盡管存在銀行私下許諾賠償明某剩余的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但明某未能對該口頭協議是否存在及內容真偽提供證據支持,便要承擔證明責任的不利后果。法院如果基于明某的證據不足判決其敗訴,則無可厚非。
對銀行的啟示
加強對營業廳的安全保護,減少工作人員的疏漏。銀行營業場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硬性規定,安裝攝像監控以及報警裝置,保證這些安全設施24小時完好,并定期檢測運行狀況;對自動取款機安裝自動報警裝置,遇犯罪分子用技術手法改造等非法侵害時自動識別并報警;確實執行“一米線”制度等;營業場所的安保人員要積極巡視,保持警惕,銀行應定期對安保人員進行必要技能培訓、實戰演習,在侵害發生時能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恰當措施,保護客戶利益。
做好安全提示,提高客戶的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銀行對營業場所的環境安全保障是基本義務,但其防范和控制力度也是有限的,對侵害的防御也有一定的滯后性,并且銀行只對客戶損失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所以提高客戶的防范意識對預防事故發生尤為重要。銀行應該在ATM旁等客戶辦理業務的地方顯著設置提示標語、語音廣播、動畫視頻來告知報警電話;告訴客戶辦理各類業務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客戶注意周圍環境,提高警惕,一旦察覺不安全隱患,要停止相應的操作;取大額款項要避免引起公眾注意而誘發犯罪動機。銀行還可以通過郵件等方式向客戶通報新型犯罪手段,使客戶及時知悉,避免受害。
設置系統全面的監控錄像。這不僅能夠對犯罪分子起到威懾作用,而且可以監督和鞭策銀行工作人員盡職盡責,預防侵害發生,避免銀行過錯。同時在客戶因第三人侵害要求銀行賠償時,銀行方面便于舉證,能夠提供案發時現場狀況的客觀證據,證明己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有助于訴訟順利進行。
銀行可以為不安全因素投保,分散和轉移風險。我國目前的信用卡保險主要包括兩個種類,信用卡信用保證險和信用卡意外責任險。信用卡意外責任險是保險公司以持卡人作為被保險人,對因信用卡丟失或被盜后在信用卡部規定的掛失生效期之前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無法追償的、本應由持卡人自負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的對象是持卡人的風險,對第三人侵害客戶權益的情形,目前尚沒有針對銀行所做賠償部分的保險機制。信用卡丟失或被盜,持卡人可能存在保管不善的過失,后被冒用,是客戶財產權被第三人侵犯的情況;同樣,本案中第三人侵害發生在營業廳內,銀行可能存在安全保障不力的過錯。前者是為持卡人投保,減少持卡人的損失,后者亦可以從保護銀行的利益出發,為這種不安全因素投保,分散銀行要承擔的風險。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助執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1 如果要大面積使用農戶的承包地,應當分別與承包戶協商簽訂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實踐中,農業經濟組織更愿意與村集體(發包方)簽訂流轉合同。此時應當注意,發包方不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若與村集體簽訂流轉合同,村集體必須持有承包方出具的土地流轉委托書,否則將面,臨流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2 如果要大面積開發荒山、荒坡、荒丘、荒灘,應當與“四荒”土地的所有人,公開協商,簽訂“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當然,若發包方公開拍賣、招標,也可以參與拍賣和競標。提醒注意的是,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四荒”土地的,還應當將相關事項公示,公示期(一般兩個月以上)滿若無人主張優先權,才能簽訂承包合同。此類承包合同還應當通過村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否則將面臨承包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要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下稱承包權證)的,按申請―初審一審核一登記―頒證程序辦理:
1 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2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承包方持通過初審的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同級政府交辦的登汜申請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領取承包權證后30日內將所領取的承包權證發給承包方。
我是四川省邛崍市羊安鎮一位普通百姓。2004年我家在重新建房時,因建材上漲,超出了預算。考慮父母建造新房是給自己結婚使用,我決定自己借錢把房子建成。于是在當年11月份找一個生意上的朋友借了兩萬元。朋友說,親兄弟還要明算賬呢,你還是給我立個手續吧!就這樣我給他寫了一張借條,借期兩年。2006年11月份,我不僅還了他兩萬元還多給了他500元感謝費。他收錢時還說不好意思,又說當初讓我打條子,也就是隨便說說,現在條子弄丟了。我想算了,反正錢還了我就不欠他了。誰知今年剛過完年,我竟然收到了法院送來的訴狀,還有開庭傳票。我生平沒遇到過這種事,該咋辦啊?
邛崍―讀者
借條死而復生,該如何應對?
第三條 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設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有關經濟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的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組成。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仲裁員若干人,兼職仲裁員在仲裁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各級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審查,確認資格。
第四條 消費糾紛由商品銷售地或服務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各方的共同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仲裁,應按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一)法律、法規、規章有時效規定的,在規定時效內提出;
(二)有約定期限的,在約定期限內提出;
(三)沒有時效規定和約定期限的,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生產經營者愿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六條 當事人要求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訴方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申請仲裁的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一方在申請仲裁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已立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或者辦理仲裁事項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九條 消費者三人以上聯合申請仲裁的,可以推舉代表。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消費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必須堅持雙方自愿。調解不成的,進行仲裁。仲裁實行一次性裁決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仲裁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仲裁委員會應在七日內向申訴方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七日內向申訴方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方;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消費糾紛的審理。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后四十五日內進行調解或者裁決。疑難的消費糾紛,可以延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就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調查取證,有關單位應如實提供材料,出具證明。
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受托單位應按照標準認真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前三天,應將仲裁時間、地點、仲裁人員姓名通知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場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條 消費糾紛由仲裁員兩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裁決。
仲裁庭評議消費糾紛,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有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
疑難消費糾紛的裁決,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消費糾紛,可由仲裁員一人裁決。
第十六條 仲裁人員如果認為辦理某一消費糾紛不適宜,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與某一消費糾紛有關聯的仲裁人員回避。仲裁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七條 仲裁結果應制作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應寫明:
(一)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其代表或者人姓名、職務、地址;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的負擔。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雙方當事人對裁決當即履行的,可不制作仲裁決定書,但應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生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生效的仲裁決定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提請工商、物價、衛生、標準、計量、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在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重新裁決必須更換仲裁人員。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審理費。
受理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訴標的在一千元以下的,交納五元;
(二)申訴標的在一千元以上的,按1%交納。
審理費(包括鑒定費、測試費、旅差費和證人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
仲裁費由申訴方預交。消費糾紛處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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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因需到_________________局辦理業務,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為辦理。
受托人一的權限為:代為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代為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的權限為:同上,或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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