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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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變觀念,服務企業是基礎上海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專門網頁,內容包括辦事指南、法律法規、機構設置、工作動態、網上辦事等欄目,許可證查詢,扣證、吊證公示等,圍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各項管理工作,通過網頁,一并告知給企業及相關各方。采用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回復結果,批準通過的企業名單均在網上予以公示。正常情況下,企業除了領證以外,不需要帶著大量書面資料,一次次的上報管理部門,只需上網進行簡單操作即可。總站及各個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單位均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點,配備工作人員,全天接待領證企業。領證須知及各企業具體領證時間均上網公示。根據管理分工,總站分別召開了特級、一級、二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領工作會議,各區縣站也都分別召開了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三級、勞務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領工作會議,講解標準、聽取要求、解答疑問。總站還會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業協會工程質量安全專業委員會,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匯編成冊,方便企業。采用掛號信、電話咨詢、當面輔導等多種形式,力求耐心、周到、細致的服務于企業,使施工企業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順利做好網上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根據企業近兩年的安全業績,設置綠、橙、紅三色通道,實施差別化管理。對于進入綠色通道的企業,我們實施快速放行,抽查個別企業,鼓勵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對于進入橙色通道的企業,要求其將書面整改報告報送受理部門,并實施對部分企業抽查,促使其完善內部管理;對于進入紅色通道企業,我們要求企業報請第三方進行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并實施全面檢查,嚴格把關。在此期間,安全生產許可證領導小組成員親自約談部分紅色通道企業的法人代表,闡明觀點,要求企業務必高度重視,正確對待,將壓力轉化為動力,完善安全生產內部管理,努力遏止重大事故以及重復性事故的發生。
三、強化管理、促進安全是目的通過嚴格的行政審批程序,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這一過程,實際上是對建設過程安全生產進行一次再教育、再發動、再促進,起到了明確責任,加強管理,促進安全的推動作用。首先,政府對管理對象的基本情況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原先的管理監督均以抓兩頭為主,對好的企業和差的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通過本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工作,對所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建立了檔案,有了基本的數據資料,為政府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政策,調整安全生產管理方向,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其次,通過本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工作,使企業法人充分認識到了自身的安全責任;使企業初步了解到安全生產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重要性,有效地促進企業完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落實責任,加大企業內部安全管理的力量和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素質;所有企業都對照建設部行業標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進行安全生產自我評價,促進企業提高內部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設想
截止20__年8月底,本市注冊建筑施工企業約為4962家,從20__年9月16日起,到20__年1月13日止,不到4個月的時間,通過受理、審核、審批等環節,分五批,共有4691家企業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占注冊企業總數的95。余下的271家企業中,有8家企業暫未通過審批,263家企業因種種原因,尚未申報(多次聯系未果)。
通過審批準予發證的企業中,總承包特級企業:9家;一級企業:264家;二級企業:1099家;三級和勞務企業:2859家。其他專業(拆房,道路養護,水利,園林)460家。
目前上海市已在全國率先完成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二、轉變觀念,服務企業是基礎
上海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專門網頁,內容包括辦事指南、法律法規、機構設置、工作動態、網上辦事等欄目,許可證查詢,扣證、吊證公示等,圍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各項管理工作,通過網頁,一并告知給企業及相關各方。采用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回復結果,批準通過的企業名單均在網上予以公示。正常情況下,企業除了領證以外,不需要帶著大量書面資料,一次次的上報管理部門,只需上網進行簡單操作即可。
總站及各個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單位均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點,配備工作人員,全天接待領證企業。領證須知及各企業具體領證時間均上網公示。
根據管理分工,總站分別召開了特級、一級、二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領工作會議,各區縣站也都分別召開了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三級、勞務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領工作會議,講解標準、聽取要求、解答疑問。總站還會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業協會工程質量安全專業委員會,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匯編成冊,方便企業。采用掛號信、電話咨詢、當面輔導等多種形式,力求耐心、周到、細致的服務于企業,使施工企業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順利做好網上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
根據企業近兩年的安全業績,設置綠、橙、紅三色通道,實施差別化管理。對于進入綠色通道的企業,我們實施快速放行,抽查個別企業,鼓勵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對于進入橙色通道的企業,要求其將書面整改報告報送受理部門,并實施對部分企業抽查,促使其完善內部管理;對于進入紅色通道企業,我們要求企業報請第三方進行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并實施全面檢查,嚴格把關。在此期間,安全生產許可證領導小組成員親自約談部分紅色通道企業的法人代表,闡明觀點,要求企業務必高度重視,正確對待,將壓力轉化為動力,完善安全生產內部管理,努力遏止重大事故以及重復性事故的發生。
三、強化管理、促進安全是目的
通過嚴格的行政審批程序,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這一過程,實際上是對建設過程安全生產進行一次再教育、再發動、再促進,起到了明確責任,加強管理,促進安全的推動作用。
首先,政府對管理對象的基本情況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原先的管理監督均以抓兩頭為主,對好的企業和差的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通過本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工作,對所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建立了檔案,有了基本的數據資料,為政府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政策,調整安全生產管理方向,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奠定了扎實的基矗
其次,通過本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工作,使企業法人充分認識到了自身的安全責任;使企業初步了解到安全生產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重要性,有效地促進企業完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落實責任,加大企業內部安全管理的力量和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素質;所有企業都對照建設部行業標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進行安全生產自我評價,促進企業提高內部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設想
1、作為一項行政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包括了業務受理和日常管理兩部分內容。目前業務受理工作基本成熟,接下去的重點是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管理。
首先,目前的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要求還未完全對應,應圍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要求作相應的梳理和調整,并制訂實施細則;結合企業的誠信記錄,進一步細化三色通道的區分標準,繼續實施差別化 管理,獎優罰劣。
其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三類人員的能力考核目前尚未實施,應盡快落實三類人員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三類人員考核的數據庫。
另外,對于外省市駐滬企業,以及本市一些特殊企業(如:吊藍作業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也應及時制定和落實有效的措施。
許可證工作基本情況
2004年1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布施行,提出“對礦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正式啟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
2009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20號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20號令”),同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10種文書格式的通知》(以下簡稱《文書格式》),規定了申請書、審查書等文書格式。20號令和《文書格式》是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具體指南。
20號令提出“兩級發證”原則,只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監局,能夠頒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強調所稱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20號令對兩種情況進行了明確,一是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二是同時開采煤炭與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且以煤炭、煤層氣為主采礦種的煤系礦山企業,應當申請領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申請領取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其后有一次范圍調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7月印發《關于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將“油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不再屬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對象。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12年來,社會各界認知度較高。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克服企業數量多、安全基礎薄弱等困難,明確和細化各項安全條件和要求,使非煤礦山企業達到安全生產規范和技術要求,有效防止和減少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許可證工作越來越規范。取證企業數量最多時接近10萬家,2014年底為5.4萬余家。
許可證工作存在的問題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12年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石油天然氣行業安全許可對象不夠細化和明確,各地標準不一致。20號令規定“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文書格式》的“填寫說明”列出石油天然氣企業的許可范圍包括: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管道儲運、海油工程共10項。
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2年3月給廣東省安監局的復函,《關于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提出“為石油天然氣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不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因此,有的地方認為,鉆井、作業等屬于“技術服務”,而不屬于“勘探、開發生產、儲運”,不需辦理許可證。另一個不夠明確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將油建歸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礦山行業。
二是對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存在問題。20號令規定其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有的地方理解為省級決定其是否許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監局的文件,取消了這幾類企業的安全許可。
但20號令無權對是否許可作出規定,它只是操作層面的實施辦法,因此由省局決定指的是,由省局對其許可證實施辦法做出決定。其中廣東省經國務院授權,于2012年取消了危險性較小的這幾類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是合法的。
三是許可證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規范。有的地方將許可證工作下放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與20號令“兩級發證”原則相違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實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實施的相關規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審查標準上做法不一,有的調整較大,有的不盡合理。另一方面,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受制于人員力量不足和專業素質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還難以滿足要求。
四是部分資質取消后相關政策不明。國務院2014年印發的《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但20號令要求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礦山,應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國務院2015年2月印發的《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了“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但20號令要求提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這兩項資質取消后,有關要求如何處理,目前缺乏相關規定,有的地區尋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現變相審批。另外,由于應急救援協議內容不明確,相應監管措施不完善,許多礦山救護隊在簽訂協議后,基本不對礦山企業進行應急救援培訓,也未幫助企業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和開展應急演練等。
五是部分企業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開采或盜采煤炭資源。20號令規定以煤炭資源為主采礦種的礦山辦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因此主采礦種不是煤炭的礦山,仍按照非煤礦山的要求進行管理。近年來,以非煤礦山企業名義開采共(伴)生煤炭資源或者盜采煤炭資源的情況屢見不鮮,并連續發生多起較大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影響惡劣。
六是許可證頒發層次偏多。尤其對中央企業,向企業總部、分(子)公司、生產作業單位(獨立生產系統)三個層次分別發證;對一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獨立生產系統分別發證。
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明確許可對象是企業,對獨立生產系統發證所指對象不確定。另一方面,層級較多的單位,若下級與非煤礦山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均已取證,同時上級單位不直接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的,則給上級單位發證相當于給上級機關發證。尤其央企總部及其分(子)公司,對他們的許可證審核不涉及生產活動,作用不大。
七是許可證式樣不統一,填寫不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目前使用的式樣是第3個版本,簡潔明了,但各個版本都還有繼續使用,包括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區在許可證上填寫的內容也有差別,除了20號令規定的5項內容和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日期外,有的地區還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夠嚴肅和規范。
八是許可證信息化建設滯后。20號令提出要將許可證信息錄入“全國統一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目前還沒有實施,不能在網上查詢取證單位名單。
改進許可證工作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要借助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和國務院加強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有利契機,加快推進《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號令等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加強政策文件配套解讀和細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影響許可證工作的突出問題。
制定配套文件,細化明確有關概念和條件
要對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管道儲運、海油工程等10項許可范圍逐項進行分解說明,提出更加細致具體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要求,不能籠統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區不同標準不同做法。
要明確這些許可范圍都是和石油天然氣生產直接相關的不同環節和步驟,專業要求高,安全風險大,是安全生產許可證規范的重點。
油建與建筑不能混為一談,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產直接相關的工藝、管道、設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對跨越兩個行業的企業,應分別辦理許可證。“技術服務企業”主要指為以上10類企業提供技術支持,但不直接從事這10種作業活動的企業。
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要進一步精簡許可證辦理程序,制定全國統一的流程圖,減少對企業管理資料的要求,縮短辦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強化許可證信息受理公開、審核公開、結果公開。
許多地區實際上已經取消了對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許可證審批工作,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法規,取消這幾類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要結合省安監局審批任務過重、大量委托市安監局實施的現狀,調整“兩級發證”為“三級發證”,將大量審批任務分解到各市局實施,并大力加強市局機構建設,提高對審批事項的承接能力。
對于許可證多層頒發,應確定“一個層次頒發”原則,發到企業的最下一級單位,上級機關均不發證(除非在取證單位之外還直接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但該情況只能算并列的取證單位,而不是上級機關取證)。
要針對每個獨立生產系統分別審核資料和現場,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逐個給企業頒發許可證,因此一個企業可以具備多個許可證,每個許可證對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如此則許可證數量和礦山數量有對應關系)。
要堅持許可證頒發的對象是企業,但許可范圍要詳細注明是哪個礦山從事哪種生產活動,這有利于解決對獨立生產系統發證時所指對象不明的問題(因為該系統的名稱往往只是習慣上的稱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機構),也有利于加強暫扣、吊銷許可證等執法實施(如以前對企業總部的許可證只能“發”,不能“扣”)。
抓好國務院文件的銜接落實
隨著取消“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那么辦理許可證也要相應取消該項資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變通。對于取消“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應加快制定礦山救護隊技術標準,確保救護隊戰斗力不下降,并制定應急救援協議文本格式,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在新的規范未出臺之前,應盡量與之前已經具備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協議。
探索將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納入煤礦安全許可范圍
一、福建省煤礦基本情況
(一)煤礦基本概況
目前,全省共有煤礦332個。其中,省屬國有煤礦28個,鄉鎮煤礦304個(占92%)。主要集中在龍巖、三明、泉州等3個設區市。有新羅、永定、永安、大田、永春等19個產煤縣(市、區)。
(二)福建煤礦特點
1、煤礦地質條件復雜。福建省煤田地質構造復雜,煤層賦存條件差。斷層、褶曲發育,且基本是薄和極薄煤層。煤礦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煤層瓦斯含量低。均為低瓦斯礦井,無高瓦斯或瓦斯動力現象礦井。礦井煤塵無爆炸危險,煤層基本無自燃傾向。
2、鄉鎮小煤礦多,辦礦起點低,落后現象嚴重。福建小煤窯開采歷史悠久、數量多,據統計,開采初期小煤礦數量總計有4000余處,在2001年的煤礦清理整頓中,關閉了1970處非法小煤窯,在2004年的全省煤礦專項整治中,又關閉無證非法煤礦(井)1444個。截至2005年頒證前,全省各類煤礦還有469個,其中鄉鎮煤礦406個,而且掛靠各類井(硐)、系統438個。鄉鎮辦礦起點低,歷史欠帳多,礦井開采前期,裝備和工藝十分落后,技術管理薄弱,無序開采的現象突出,事故多發,2005年,全省百萬噸死亡率達6.21。
3、鄉鎮煤礦基礎薄弱,水害問題突出。福建鄉鎮煤礦是在七、八十年代“有水快流”、扭轉“北煤南運”的歷史背景下,由“夫妻硐”、“朋友硐”發展而來。管理水平低。技術力量薄弱。雖經多次專項整治,但是在2005年頒證前,水害問題仍然較為突出。
一是礦井布局不合理。水害防范難度大。在同一井田內、在不同標高有多個鄉鎮煤礦,礦與礦上、下重疊,形成“抽屜式”開采,礦與礦之間沒有規范的開采順序,也沒有留置隔離煤柱,對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是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質資料欠缺。多數鄉鎮煤礦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質資料及礦井水害分析程度不高,小煤窯及其采空區沒有實測圖紙,地質資料,各類圖紙資料不全。其分布及積水空間難以摸清,水患較為嚴重。
三是水害防范意識低。多數鄉鎮煤礦業主文化水平低,對水息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技術力量和探放水設備配備不足,在水害防治方面的投入也還不到位。
四是容易引發較大水害事故。在我省頂板、瓦斯中毒窒息和水害等三大事故中,水害是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最大因素。據統計,2001―2005年福建省共發生各類透水事故10起,死亡31人,其中,較大及以上事故4起,死亡21人,2005年5月28日龍巖市新羅區發生1起重大事故。死亡10人。
(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基本情況
2005年以來,我省開始實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后,總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435本,已注銷生產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65本。目前全省現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總計370本,其中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8本,生產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332本。
二、突出重點,嚴格標準,立足防范較大事故,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我們進一步細化標準,制訂下發了6項頒證管理辦法和通知等文件,嚴格執行頒證程序,以頒證為契機,堅持“突出重點,嚴格標準,淘汰落后,立足防范較大事故,提升礦井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原則做好頒證工作,促進煤礦全面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一)突出水患重點。立足防范較大事故
針對福建煤礦水害突出的特點,頒證時,我們在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達標的基礎上,細化防治水標準,提高頒證準入門檻,把住水害治理關口。立足防范較大事故。首先把礦井水害調查論證作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必備條件嚴格審查,凡是礦井水害專項調查不清,論證不充分、結論不明確,沒有配備探放水設備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一是要求各類煤礦企業“必須開展礦井水害普查工作,必須將礦井和周邊的老窯和采空區及積水情況調查清楚并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并建立水文地質檔案”。對水害調查不清或未建立水文地質檔案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二是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對礦井水害調查資料進行審查論證,確認礦井“水息調查清楚”。并由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部門蓋章。對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論證不充分或結論不明確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三是水息調查材料必須經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論證復審合格。對未經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論證復審或論證復審不合格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四是嚴格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審查。規定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必須專題評價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水害危害程度,防治水機構、人員、措施和設備配備等,要求評價報告論證充分,評價結論準確、可靠。對安全現狀報告不全面、不充分或評價結論不準確、不可靠的礦井,一律不予頒證。
由于采取以上措施,提高了頒證標準和門檻,促使煤礦企業爭相加大加快安全投入,紛紛聘請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認真開展礦井水患調查和防治水專項治理,積極改造、完善礦井排水等系統。有效消除了礦井水息,提高了礦井抗水災能力,極大的提升了礦井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二)堅決清理掛靠井(硐)口,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圍繞我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目標,依法行政,零障礙工程服務群眾、服務企業、服務經濟發展,立足“勤政、廉潔、規范、高效、透明、便民”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強化源頭管理,嚴把安全生產準入制度關,堅決執行要把安全生產作為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不準立項,未經窗口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取締,不得將高危行業項目變通為非高危行業項目立項審批,報批項目與實際建設項目不一致的,必須撤銷對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全面推進行政許可審批規范化、信息化、標準化。
做好與相關業務處室和上級部門的流程聯結及與單位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結合,完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查標準,強化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優化優質窗口及相關工作程序上的服務,在保持窗口已獲“市創建群眾滿意基層站所示范單位”的基礎上,繼續努力創建“金牌服務崗”,實現全面促進我局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工作總目標:
2013年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實現做好“三全、三零”的工作總目標。即:全上網,全透明,全公開,零差錯,零積壓,零投訴。
(三)、2013年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具體要點:
1、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機制,規范行政許可審批行為。一是申請與受理制度,二是審查與決定制度,三是期限制度,四是聽證制度,五是變更與延續制度,六是特別規定制度,七是行政許可費用制度,八是監督檢查制度,九是責任追究制度,十是單位內部考核制度。
2、為全面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根據國家總局部門規章和省局配套文件,結合我市實際,配合各地、相關單位和市安監一處,認真實施相關法規和文件精神,完善危化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標準。
3、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繼續把好安全準入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通過。加大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及重大危險源建設項目的審查力度,認真落實國家總局有關安全自動化控制等要求。同時,加強證前證后銜接溝通,加強市、縣兩級聯系配合,對審批中發現的未批先建等問題及時告知或移交,形成來窗口的辦件,要有縣、(市)區安監部門意見或蓋章,形成審批、監管和執法的合力機制。
4、嚴格許可證換證現場審查。認真做好危化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的換證工作,著重加大對現場資料的審查力度,對存在安全間距等問題的,堅決采取和永久性封閉等措施,淘汰一批安全生產條件落后和先天不足的企業。通過換證審查,從源頭整體提升企業的安全水平。
5、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證工作。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有關使用企業安全許可要求,配合各地、相關單位和市安監一處,按期實施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發放工作。
6、完善信息系統,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危化審批業務的變化,向外地單位學習開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審批系統,使之現有危化經營許可證、危化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系統與工作業務配套,實現行政審批事項信息化全覆蓋,實現信息系統的統計分析。
7、加強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提高窗口服務水平。根據審批業務變化,配合相關業務處室做好修訂行政審批辦事指南、服務標準和相應網上公告內容,包括辦事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和流程圖等,方便企業、人民群眾辦事。
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有關問題的處理要求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應與國家及相關部門新頒布的法規和要求銜接
在《條例》和《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規,相關部門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對于涉及煤礦安全許可的相關規定,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一并予以考慮。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其中采礦許可證應提供復制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查驗原件。
(二)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實施辦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辦理。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煤礦(井)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后,發還其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煤礦企業必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都必須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企業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資經營煤礦的其他企業,以及跨省區投資開辦煤礦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嚴格執行《關于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一函〔2006〕287號)的規定,與煤共(伴)生的礦山,若以煤炭為主采礦種,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另行申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相關登記內容
煤礦企業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的主要負責人時,可持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書),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煤礦(井)企業性質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內容時,應持變更過登記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五)嚴格礦井生產能力(規模)的認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其礦井生產能力(規模)應以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規模)為準。
(六)嚴格執行勞動定員標準
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的要求,將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的條件。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落實勞動定員標準,健全完善有關勞動定員工作制度,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特殊情況確需增加采區作業人數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國有地方煤礦和鄉鎮煤礦應嚴格執行省(區、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
(七)新修訂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文書
在原9種頒證文書的基礎上,新增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3種文書進行了適當修改,增加了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1)。其余6種頒證文書仍繼續使用。
三、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報告制度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將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內容包括:頒證情況;監管、監察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包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情況匯總表和明細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采用電子文檔上報(具體格式及說明見附件2)。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通報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末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它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它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而成的產品。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設施、設備,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第八、九條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二)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它區域;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八)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有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二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已經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五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化學品,是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包括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危險化學品名錄,是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生產成本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