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4 07: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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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請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委托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確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與三二一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以便認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申請理由:
作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傷害一案的辯護人,本人根據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請求,認為本案需要對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傷后,即被漢臺區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醫院治療,但三二一醫院將被害人肖某某誤診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臟挫裂傷”,在治療過程中,三二一醫院外一科大夫先切開被害人的腹部,但發現被害人的肝臟完好無損,嗣后,三二一醫院外一科大夫又將被害人轉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術,因延誤時間過長,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吳朝俊、王娟,漢中市公安局法醫呂有信,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法醫張正明對被害人肖某某的尸體作出了《尸體檢驗報告》,該報告載明:“……經治醫院未及時明確診斷,對肖某某的治療時機存在延誤”。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醫院與被害人肖某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三二一醫院一次性賠付給被害人肖某某親屬人民幣八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本律師認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三條(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應當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傷害的刑事責任。
⒊司法鑒定還能解決如下問題: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醫院前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因為本案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被害人肖某某被致傷的傷情是“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三條規定: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而“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不屬重傷范疇,但屬不屬輕傷還是輕微傷,有待于進行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是輕傷,那么對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在三年以下處刑;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則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律師懇請貴院委托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確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與三二一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此 致
我代表XX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XX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3、2009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XX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2012年3月,XX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XX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2012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XX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XX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2012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2012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XX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XX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2012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2012年7月,仲裁委安排XX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2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2012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2011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2011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鑒定疑義說明申請書
申請人:高碑店市醫院,住址:高碑店市幸福路。
請求事項:
請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書面明確說明本案被害人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后到十八歲前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依法是否應當計算護理費。
事實與理由:
田朵訴高碑店市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田朵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已由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書第四部分第二項護理依賴程度中明確記載:被鑒定人田朵上肢部分功能障礙,依照《人體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軀體殘疾者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標準,其總評分為85分,尚未達到4.2.2之規定,無須護理依賴。但該鑒定意見書第五部分第二項之內容為“被鑒定田朵人左上肢功能障礙成年后無需護理依賴”。因此,雙方對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后到十八歲前是否計算護理費產生不同理解。
上次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的書面回復不能排除雙方對此問題的不同理解。因此,本案被告再次請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書面明確說明本案被鑒定人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后到十八歲前是否需由被告支付護理費進行明確說明,以利于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鑒所〔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本鑒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鑒定機構,而第一次鑒定機構是南充市鑒定機構“通正司法鑒定中心”,因此本鑒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并且該鑒定書并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鑒定時并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床檢查部分說:“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鑒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鑒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鑒定原則,因為病歷是 “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鑒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鑒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鑒定書明顯越權鑒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鑒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鑒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鑒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托鑒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鑒定書越權鑒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并無從屬關系,也沒有在后鑒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鑒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沖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鑒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鑒定數量和鑒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鑒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鑒所〔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鑒定準則,損害了被鑒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托高資質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鑒定“南通司鑒中心臨鑒字第1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鑒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沒有這部分的補充,司法鑒定的定義就不夠完整,在制定有關司法鑒定的規范時,就會出現漏洞或與審判實踐相脫離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偏差。
二、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特征正確認識司法鑒定的法律特征,對于人民法院制定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規范和制度,對于辦案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和適用司法鑒定,有著極強的指導作用。鑒于對司法鑒定定義的上述理解,認為司法鑒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既不同于一般的訴訟鑒定,也不同于其他司法機關,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鑒定等的特殊鑒定,更不同于當事人提供的單方委托的鑒定證據,是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立案,進入案件審判程序的一種特殊的訴訟鑒定的訴訟活動。即使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鑒定等的特殊鑒定,及當事人提供的單方委托鑒定,也要經過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運用有關證據規則,進行質證、排疑后,依法認定。
2、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是人民法院依據三大訴訟法對已依法進入審判程序的有關案件依法進行審理的的一項訴訟活動。不是其他有關部門或機構(如其他社會鑒定機構)的非訴訟活動,也不是其他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其特殊性在于:第
一、司法鑒定要通過人民法院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該司法鑒定機構本身并不是法定的審判組織,其接受委托或指派所進行的鑒定活動本身也不是訴訟活動。因此,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司法鑒定工作或鑒定管理活動,誤認為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第
二、人民法院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是直接進行具體鑒定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其主要職能是司法鑒定工作的委托管理和對確定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具體鑒定工作進行監督、督促。具體鑒定工作,是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經過資格審查、確認,并經過社會公示程序并在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注冊備案的社會鑒定單位或鑒定人進行的。在此,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司法鑒定工作或鑒定管理活動,與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具體鑒定工作相混淆。
第
三、鑒定結果必須要經過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審判組織依法進行的質證、排疑、評判程序,才能形成最后的鑒定結論。最后的鑒定結論還要經過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認證程序,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即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與審判組織的審判活動,既有密切的聯系,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當特別注意:(1)司法鑒定工作只是取得證據的一種形式,不是求證事實的程序。(2)司法鑒定結論在經當事人質證和法庭審查、認定前,只是待供質證、審查、認定的證據材料,即“待查認的證據”;辦案法官不能先入為主地認為或想當然地作為“是應當認定的證據”。(3)絕對不能輕視或忽視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質證、審查、認定的程序和過程。否則,就會出現程序錯誤,從而導致錯誤的判決。(4)對外,當事人和社會上,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委托鑒定單位或鑒定人所進行的鑒定工作,誤認為是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審判活動,即人民法院自己鑒定、自己認定和審判;對內,辦案法官也不能有該錯誤認識,而忽視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質證、審查、認定的工作和程序。
第
四、司法鑒定及其鑒定結論,是人民法院追求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的過程。但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司法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對爭議事實的證明力,取決于其依據的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完整性。因此,如何收集和認定進行司法鑒定的所需鑒定資料,就成為一個不易把握的難題。在許多情況下,缺乏必要的鑒定資料就無法做出鑒定結論;根據不完整的資料做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會具有事實的完整性;根據未經核對真實性的鑒定資料,做出的鑒定結論本身也就缺乏客觀真實性;依據與案件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的資料所做出的鑒定結論,當然與鑒定所求證的事實也缺乏關聯性。由此,我們必不可免地遇到如何收集鑒定所需資料問題,和如何正確審查和認定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鑒定事項的關聯性問題。我們許多法官的做法是:一旦決定進行司法鑒定,即將委托函往司法鑒定中心一送,就什么都不管了;有的在通知當事人自己到司法鑒定中心送交有關資料后,就一心等待鑒定結果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根源在于:他們只知道鑒定結論是證據,不知道鑒定資料也是證據,而且是保證鑒定結論正確性和準確性的主要依據;只知道鑒定結論需要質證核對,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知道鑒定資料或被鑒定物品也需要經過質證、核對,認定其與需要鑒定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道理;只知道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要核對鑒定資料,卻不知道收集、核對和認定鑒定資料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是辦案法官依法審理案件的重要的審判活動。試想,依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鑒定資料,能夠鑒定出什么樣的結論呢?鑒定單位、鑒定人對鑒定資料的核對,能夠代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對鑒定資料的質證、審核和認定嗎?簡單講,就是鑒定人員對鑒定資料的核對記錄,能夠作為法官的辦案筆錄裝訂入卷嗎?顯然不能。有這樣一個案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移交財產中有一件“玉龍船”飾品,但在移交時雙方沒有估價確定;在訴訟中,鑒定單位沒有評估,只是根據移交人自己白條記賬的360萬元價格,審核確認為360萬元。但訴訟對方根據市場調查認為只值千余元,相差懸殊。還有許多案例,或是因為沒有必須的鑒定資料;或是鑒定資料僅系一方提供,未經對方當事人質證核對;或是對當事人質證提出的鑒定資料缺乏真實性、合法性等異議,法官沒有審查認定;或是法官草率的認定難以讓當事人信服。認為,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鑒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經過質證、認定的鑒定資料或物品;不能把鑒定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與鑒定事實關聯性的質證、核對、認證等訴訟活動,放任給社會鑒定機構通過其非訴訟活動去做。
如何正確審查和認定鑒定資料是一個問題,而如何收集鑒定所需資料,則是另一個更容易被忽視的重要問題,即要對鑒定資料的舉證責任人進行認定并責令舉證。如某案件,被告建設方在工程竣工并結算后,拖延支付工程款,當原告施工方提訟后卻以結算錯誤為由申請結算鑒定。法官不了解工程結算是雙方依據施工資料進行計算、審核并確認的程序和過程,不依法責令應當持有結算資料的申請人提供資料,反而責令對方提供資料;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舉證責任的異議后,法官在置之不理的同時,又不按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結算鑒定,卻搞了工程的現狀造價鑒定,鑒定中不但沒有工程變更設計實際增加的工程量,雨天停工費用等,而且連雕塑工藝品約定的價格,也按照水泥、鋼筋等原材料成本計算費用。不僅如此,這樣的司法鑒定結果做出后,申請人自己又提出:現實的工程量中,還有后續施工隊施工的部分等問題,使案情越審越復雜。法官不顧當事人的合理異議,依據司法鑒定的結論判決,造成了對施工方明顯不公的判決結果。
3、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主要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依職權進行鑒定的居次要地位。因為,(1)是我國的民事訴訟已由過去的“職權主義”轉變為“當事人主義”,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否舉證及是否有必要申請鑒定均應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2)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致使對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除去以上情況外,人民法院認為必須進行司法鑒定而依職權進行的情況是較少的,應當嚴格掌握。避免司法鑒定權利的濫用。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當特別注意司法鑒定權利濫用的幾種情況:(1)屬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范圍,辦案法官誤認為應當屬于依職權查證的;(2)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經人民法院釋明,仍不申請鑒定,辦案法官自以為是地認為應當鑒定的;(3)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但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繳納鑒定費用,辦案法官自認為不鑒定就無法判決的;(4)已有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當事人沒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但辦案法官自認為應當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權利濫用的原因:一是辦案法官對于訴訟證據的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學習不夠,理解不透,運用錯誤;二是基于“人情”、“關系”辦案。有這樣一個案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但拒絕繳納鑒定費,被一審法院認定為舉證不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方當事人根據自己掌握的“特殊”情況,立即向上級人民法院院長反映:二審法院的有關領導已經與對方當事人串通,要在二審依職權搞司法鑒定。果不其然,曾經申請司法鑒定的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真的就搞了依職權的司法鑒定,社會影響非常不好。還有一個建筑工程結算的案例: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工程竣工后進行了結算,雙方在確認結算后,建設方拖延不付款。施工方后,建設方又提出結算有問題要求重新結算,但又不能舉證證明結算存在的問題。辦案法官卻認為:既然有問題,就應當進行結算的鑒定,并根據不全的施工資料進行了司法鑒定,了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5)還有的案件,當事人沒有申請司法鑒定,可辦案法官認為需要鑒定,但在委托司法鑒定并經當事人質證后,在該案件的判決書上卻又沒有作為證據利用。如某案,當事人申請一項鑒定,法院卻搞了三項鑒定,鑒定費就40多萬元,可該法院的最后判決卻因為鑒定資料不全及與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無關,一項也沒有采用。
4、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主要有“指派”和“委托”鑒定兩種形式。認為,有兩點應當明確:一是“指派鑒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其依法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并由其內部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員進行的鑒定,在形式上沒有對外性。“委托鑒定”則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委托登記在冊的鑒定人、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任務。無論是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人、鑒定機構,或是在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隨機選擇,均具有明顯的“對外性”;二是“指派鑒定”,一般由負責審判案件的審判組織指派交辦到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并由該機構的鑒定人進行:“委托鑒定”則由審判組織交辦到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再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或組織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時,有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的,必須委托當事人確定的鑒定機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審判組織應事先告知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鑒定機構隨機選擇鑒定機構。
在審判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地區或不同的案件,還有一些需要考慮的特殊情況:如地處偏遠地區或山區的法院、法庭審理的案件,需要進行司法鑒定而沒有就近的在冊鑒定單位,又不便于鑒定單位到現場勘驗和出庭答疑的;或案件爭議標的較小,農村或農民當事人愿意就近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單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從“司法為民”、“便民、利民”的角度應予允許。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關于“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的規定,對此也沒有絕對禁止。
5、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對象,主要是案件審判中必須要通過鑒定手段查明的專門性問題或有關事物性態的事實,具體講就是專門性問題或有關事物。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人體檢(如人體傷、病、殘等)、文印檢(如文字、筆跡、印章等)、事檢(如工程造價審核、房屋或其他商品、物品的價值等)、物檢(如房屋或產品、商品本身質量及真假偽劣等)及其他專門問題等。不能僅僅是“專門性問題”,因為“問題”的范圍太小,不能包容各種形態的“事”和“物”。因為,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事項,是要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有關案件的法律事實。這里的“法律事實”,不是簡單的“專門性問題”所能包容窮盡的。“事”或“物”也不能簡單的包含在“問題”中。
明確司法鑒定對象的重要意義,在于司法鑒定對象的專門性問題或事實,必須具體化和具有針對性,即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或問題,或當事人要求證明的具體事實。如某案,當事人爭議的是對工程剩余的施工材料,究竟是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予以實物退還,還是應當進行定價賠償的問題。但是,審理該案的法院委托的卻是工程結算鑒定,鑒定結論中包含了剩余施工材料價值的結算數額,該法院并沒有查明實際剩余施工材料的品種、型號和數量,及審查、認定是否能夠退還等爭議,就判決按照鑒定結論中剩余施工材料的價值退還款項。等于對剩余施工材料實物應否退還的爭議焦點,根本沒有進行審理,以鑒定結論中的“剩余施工材料價值”代替了對“工程剩余施工材料應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實物退還”爭議焦點的審理,先入為主地進行鑒定。問題就出在司法鑒定的對象沒有搞清楚。
6、人民法院司法鑒定進行的方式,主要為“檢驗”、“鑒別”和“評定”三種。因此,鑒定結論的相應表現形式一般也分為“檢驗或審核結論”、“檢測鑒別結論”、“評估結論”三種,統稱為“鑒定結論”。但在審判實踐中,還應當根據司法鑒定的具體對象和方式進行具體化。如“工程結算鑒定”是對整個工程所有施工項目進行的全面鑒定:“工程造價鑒定”主要是對工程建設的工程量及其材料、人工費等造價成本的鑒定,不包括管理費、稅費、利潤等結算項目:“工程結算審核鑒定”則是對雙方已認可的結算,在有關取費標準或適用定額異議等事項的審核鑒定:“工程現狀造價鑒定”則是指完全不考慮施工中的設計變更、返工,因雨天、停電及因施工材料、進度款不足的誤工費用或材料價格實際高低等因素,僅根據工程實物建設現狀進行的造價結算鑒定。這些不同的工程結算鑒定,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及其申請鑒定的請求范圍進行。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或意思表示而隨意改變。
7、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鑒定結論,也具有明顯的特殊性。認為: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結論,應當分為“初步鑒定結果”、“鑒定結論”和“重新鑒定結論”三種。初步鑒定結果,只是鑒定機構經過其自己的檢驗、鑒別和評定工作,對人民法院委托的專門性問題或事物性態所得出的初步結果,是尚未經過質證核對程序的“證據材料”,并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所追求的目的或結果。因此,不能將初步鑒定結果直接作為或視為鑒定結論,而忽視當事人質證、問疑的權利和審判組織的核對程序,忽視鑒定單位應當出庭答疑、解釋、說明及對初步鑒定結果的修正或補充鑒定等后續工作程序,也不能忽視后續進行的補充質證工作,及審判組織對“鑒定結論”最后的審查、評判與認定工作。因為,修正或補充鑒定及補充質證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初步鑒定結果的質證、審查、認定等審判活動向具體司法鑒定工作的延伸,成為確認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前提。在一般情況下,鑒定結論的出現,表明人民法院對初步鑒定結果進行了質證和核對。但是,在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仍持有異議,鑒定人的答疑或說明仍不能使當事人信服,辦案法官經過審查與評判,也不能得出鑒定結論正確可以作為證據利用的認定結論的,或者二審法官認為一審認定的鑒定結論本身就存在嚴重缺陷,不足以認定當事人爭議的重要事實的,則應當依法不予認定,有些發回重審的案件就是如此。關于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規定,本文不再重復。在此,實際上提出的是在審判實踐中,特別要注意:在當事人申請準確的情況下,法官必須要正確適用質證、審查、評判和認定的程序和權利,避免鑒定事項或對象的錯誤,避免對不能最后認定的鑒定結論疏于審查,勉強認定。
8、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所作的鑒定結論,都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審查與評判,當最終認定“鑒定結論”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對案件的爭議事實具有證明作用時,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上述鑒定結論經過當事人質證,審判組織核對,最終不能確定對案件有關的爭議事實具有證明作用時,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確認程序,否定其證據的證明作用,可以另行委托鑒定,或要求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另行舉證。
9、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隨著形勢的發展,對我們辦案的法官如何正確認識和理解司法鑒定的性質,如何依法審與評判鑒定結論,準確認定鑒定結論是否正確,對案件的爭議事實能否具有證明作用,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利用等,提出了認為是很高也很嚴格的要求。但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發現,我們的一些法官在這方面存在較多的問題:(1)是法官對已做出的司法鑒定往往有先入為主的主觀認識,對當事人質證中提出的鑒定“缺陷”問題,缺乏足夠的重視和認真審查,容易忽視鑒定人出庭說明、答疑是否具有針對性和說明、答疑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的審查、分析和認定,容易忽視必要的法官釋明工作,以致造成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或糾纏鑒定。(2)是因法官基于對司法鑒定的性質和目的的模糊認識,對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與評判工作不認真,程序不規范或缺乏理性的指導,如對提出質證異議的當事人,要求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舉證或說明其依據、理由,及要求對方對該異議的舉證或說明的理由是否認可等。避免當事人的“只提異議不舉證”、“只提問題不說明理由”的糾纏鑒定現象,或鑒定遺漏了重要的鑒定材料等問題的存在。(3)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辦案法官是具有專門職責的司法專業人員,其職業職責的特點決定了法官不可能對社會各行各業及各項專業或各科學技術領域,都熟悉或具有專業知識。辦案法官如果對各類不同的案件及不同的鑒定事項沒有一定的了解或知識,也無法對司法鑒定的事項,尤其是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是否合理、鑒定人的答疑說明是否正確,做出正確審查與評判。這一點對法官來講,的確是一個難題。對此,在實踐中的做法是:(1)在認真閱卷、熟悉案情的基礎上,盡量了解和掌握涉及案件爭議事實的一些專業知識、技術術語及其規范術語;(2)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量請教有關專家或技術人員,提前掌握一些有關專業知識,避免不懂裝懂或連裝懂都裝不了;(3)在真正不懂時要虛心,注意引導當事人和鑒定人提問和答疑,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和鑒定人的意見,并進行內在合理性的邏輯分析,不要在糊里糊涂的情況下,草率下結論。如果前面所講的“玉龍船”價值是360萬元還是近千元,法官不易判斷的話,那么,同一個工程經兩個司法鑒定,卻結算出900萬元與300萬元相差懸殊的不同結果,就不能不要求法官要有一個最起碼的合理與否的判斷。
明確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的法律特征,對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鑒定,制定各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使辦案法官依法審查、決定是否需要鑒定,如何收集、認定鑒定資料,和如何審查、認定鑒定結論,保證審理案件的公正和效率,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有關啟示和建議鑒于對上述司法鑒定的性質及其特征的分析,認為應當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案件審判中正確規范和把握司法鑒定工作有所啟示。由此,認為:1、基于上述司法鑒定的第二個法律特征,司法鑒定的全部過程和全部鑒定資料及結論的收取、核對、質證、排疑、認定,都必須依法進行,必須納入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中和司法監督下,依法、規范進行。對過去法官不問鑒定資料,只問鑒定結論;不管鑒定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完整性,只看鑒定結果的錯誤做法,必須予以糾正。對當事人自行找鑒定單位提交鑒定資料,或鑒定單位自行找當事人收集、核對鑒定材料的做法,應當予以禁止。
2、基于司法鑒定的第三項特征,應當注意對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及法院依法進行審查、釋明及做出是否同意的標準,應當進行明確的規范。如當事人對已經雙方認可的工程結算或造價結果,又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對已經部分履行的工程結算又申請重新結算鑒定的;申請人確有鑒定材料拒不提供卻要求按現狀評估鑒定造價的,應當依法不予準許。
3、基于司法鑒定的第二項特征,應當注意:(1)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必須建立起全省法院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名冊登記及其公開制度;(2)對全省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進行規范,即除因地處偏遠地區而沒有就近鑒定單位的(如白沙、寶亭等縣),或爭議標的較小不便于鑒定單位到現場勘驗、出庭答疑的(如有些山區或偏遠地區的鄉鎮、法庭)外,均應當在省高級法院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單位、鑒定人登記名冊范圍內進行鑒定,不得隨意在上述范圍外委托鑒定;對除外情況的鑒定進行規范的同時,應當要求在省高級法院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備案;(3)是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材料的登記、質證及是否齊備的審查和認定,應當由辦案法官依照證據規則的規定進行,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必須經過辦案法官的審核確認并入卷備案,以免當事人意見反復或不斷提交新的材料,影響司法鑒定的質量和效率;(4)是嚴格規范和審查法院法官依職權決定司法鑒定的條件,防止,人為制造或擴大當事人的爭紛。
4、基于司法鑒定的第四項特征,應當注意:(1)是在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單位時,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是“協商確定鑒定單位”,而不是當事人“委托鑒定單位”;(2)是法院必須向當事人提交有關鑒定單位、鑒定人的登記名冊,并公開披露鑒定人、鑒定單位是否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真實材料,不能由法官經選擇后披露,以保證當事人的充分選擇權。除非當事人在明知鑒定單位、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的情況下仍自愿選擇個別的鑒定單位,但參照仲裁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異議權。
5、基于司法鑒定的第五項特征,法院在司法鑒定時,必須向當事人釋明并確定需要鑒定的與解決案件爭議焦點的具體事實、對象或要求,并且向委托的鑒定單位明確。不能出現脫離當事人爭議焦點或申請人申請鑒定范圍以外的鑒定事項;要嚴格避免出現最后的鑒定結論,不為法院判決采用,或鑒定結論與案件爭議焦點不符的情況。
6、基于司法鑒定的第
七、八項特征,應當注意:(1)是要區別對鑒定結論的初步質證、認定,與對補充鑒定、補充質證后的鑒定結論的最后認定;(2)是應當特別重視對經初步質證的質證意見所形成的,需要補充鑒定確定事項的歸納和確認(注意規范允許補充鑒定或不允許補充鑒定的認定條件),準確把握準補充鑒定和補充質證的范圍。
7、認為,對于重大、疑難案件,需要鑒定的事項屬于新類型、涉及新技術的,或者需要專家組鑒別確定的,應當在合議庭評議確定后,報庭長或主管院長批準,以便于領導或有關部門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監督。
綜上,提出在案件審理程序中,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的幾條建議:1、必須正確理解和準確認識司法鑒定的定義和性質。特別是要提高法官對司法鑒定審查與評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加強培訓,提高對鑒定結論是否正確,可否作為證據利用的準確判斷能力。
2、在審判公開的原則下,必須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鑒定單位名冊及公開制度,司法鑒定結論采信率公布制度,以保障當事人選擇權的充分行使,及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和鑒定單位司法鑒定信用體制的建立。
在我省地處偏遠地區,沒有就近鑒定單位,不便于鑒定單位到現場勘驗、派人出庭答疑的;或案件爭議標的較小,需要鑒定的事項簡單且標的不大;或當事人共同認可的當地有一定鑒定能力的單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確定,但應當在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規范向當事人釋明申請司法鑒定權利和條件的程序,以適應不同文化水平和不同法律訴訟知識的社會群體及當事人的訴訟需要。
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案件爭議焦點需要認定的主要事實依據的;(2)經當事人舉證,不能提供能夠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或已經提供的相關證據,經過質證不能證明爭議事實的;(3)申請人對申請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4)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4、要明確,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既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舉證義務。要向當事人明確,申請司法鑒定必須要根據案件當事人爭議焦點必須要證明的爭議事實,提出具體、明確的鑒定事項,以避免無需的鑒定或出現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即慎用不濫用。
針對鑒定事項,認為大致可分為以下五類:第一類是申請人體傷殘及補償費用鑒定檢驗,如人體傷、病、殘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訴訟爭議焦點為人體傷害、傷殘、病狀程度及等級確認,或者治愈、恢復一定功能的所需費用;(2)確有權利人的傷、病、殘事實,或者能夠治愈、恢復一定功能的事實;(3)沒有能夠通過傷、病、殘程度或等級可以認定賠償標準及數額的證據等;第二類是申請文檢如文字、筆跡、印章等,應當具有原始參照物證據;第三類是申請建設工程結算鑒定或結算審核鑒定等;第四類是申請動產或不動產的價值評估鑒定;第五類是房產或商品的質量或品質檢驗鑒定。
5、從司法為民出發,應當向當事人明示,提請司法鑒定的申請書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審查程序。
當事人提請司法鑒定的申請書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建議應有:(1)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申請鑒定的具體事項;(3)鑒定事項與案件的關聯性;(4)鑒定目的或要求的合法性與合理性;(5)能否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鑒定資料,或提供鑒定物及其狀況、地址;(6)有無以往鑒定的情況或對申請鑒定的具體事項已有證據的情況;(7)是否能夠交納鑒定費用;(8)提出鑒定的基準日。
對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審查程序,建議為:(1)法官對司法鑒定申請書主要內容、申請鑒定事項和是否具備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進行初步審查;(2)召開聽證會,聽取其他當事人對申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的質證意見;(3)合議庭審查、評議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提交或舉證的鑒定資料、鑒定物,對鑒定資料和鑒定結論組織交換、質證、認證,及進行有關的說明時,應當遵循公開、依法和公正的原則。
6、人民法院決定同意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被鑒定的對象,向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送達《司法鑒定舉證通知書》,限期申請人或被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鑒定所必需的鑒定資料、被鑒定物品等。
申請人逾期不能提供的,視為放棄申請。但在期限內申請延期提供并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7、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鑒定所必需的鑒定資料、被鑒定的對象、物等,應當依照證據的有關規定進行質證;對專業性或技術性較強的資料,可由當事人授權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質證。質證的意見應當包括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對鑒定事項的關聯性等。
當事人對鑒定資料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責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或進行必要的說明。
8、人民法院對經當事人質證的鑒定資料、被鑒定的對象、物等,在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對鑒定事項的關聯性的基礎上,應依法做出可否作為鑒定資料的認定。只有經過依法質證和認定的鑒定資料或鑒定標的物,才能作為對外委托的鑒定依據。
9、人民法院應當主持當事人,在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并公開公布的,具有與需要鑒定事項相應鑒定資格的鑒定單位、鑒定人名冊范圍內選擇。在當事人不能一致選定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隨機選定。
10、人民法院在同意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并確定有關鑒定資料后,應當盡快填寫《司法鑒定案件移送書》一式兩份,經審判長(或庭長)簽署意見后,移送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并辦理移送登記。責令申請人按照鑒定中心通知的期限和數額,向委托的鑒定單位預交鑒定費用,并將交費憑證送交法院存卷備案。
《司法鑒定案件移送書》應當附有以下有關材料:(1)《司法鑒定申請書》和責令申請人按照鑒定中心的通知預交鑒定費用的《通知書》;(2)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當事人舉證材料或鑒定資料,并裝訂成冊及附表;(3)法庭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有關鑒定需要的材料;(4)既往的司法鑒定文書;(5)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6)當事人或法庭確定的鑒定基準日;(7)當事人選定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
11、關于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司法鑒定,認為應限于以下情形:(1)確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嫌疑,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取得證據的;(2)當事人沒有提出鑒定申請,但涉及對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事實,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的證據查明的;(3)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取得拍賣、抵償或查封依據的等。
12、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委托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名冊范圍以外的社會鑒定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書面報請主管院長批準后,移交司法鑒定中心,由司法鑒定中心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鑒定工作。需要委托外地鑒定單位或鑒定人鑒定的,參照以上原則進行。
13、在已經進入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尚未做出前,當事人認為需要補充或增加鑒定事項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辦案的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認為必須補充或增加鑒定事項的,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并提出書面報告,報庭長審批后按規定程序移送。
鑒定單位或鑒定人不同意對增加的鑒定項目進行鑒定,或鑒定結論已經做出的,可就補充、增加部分的鑒定項目,另行委托鑒定。
14、鑒定單位或鑒定人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要求察看現場或聽取當事人對鑒定資料有關書面陳述的,由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組織進行。因為察看現場也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勘驗物證或現場勘驗的一項訴訟活動。
15、遇有以下情況的,司法鑒定中心應當及時向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通知司法鑒定機構:(1)申請人逾期不預交鑒定費用的;(2)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3)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對委托的鑒定項目不能做出鑒定結論的;(4)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因其他原因不同意接受委托鑒定的。對上述第2項內容,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提供,申請人如果確有困難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請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依職權采集鑒定材料;對上述第3、4項,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重新選擇或通知司法鑒定中心隨機選擇。
16、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質證鑒定結論需要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應當同時通知司法鑒定中心,并將當事人的書面異議及依據隨通知一并送達。鑒定人對當事人的異議意見不能當庭答詢或說明的,可以以準備書面答詢意見或者對初步鑒定結論需要進行修正為由,請求休庭準備。經過再次質證,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是否存在缺陷或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做出認定。
人民法院認定鑒定結論有缺陷的,應當限期責令鑒定單位或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并組織重新質證。
17、鑒定單位或鑒定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接受質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對其初步鑒定結論或鑒定結論的質證,通知司法鑒定中心更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并可以對該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行為,向司法鑒定中心提出取消其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入冊資格的建議。
人民法院對于經過充分質證的鑒定結論,應當依法做出認定。對于經過補充鑒定,仍不能作為認定事實或定案依據的,應當通知鑒定中心更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
鑒定中心委派的鑒定監督員應當參加鑒定結論的質證,并可以就監督的情況進行說明。
申請人:葉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漢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號,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9670.01元(包括醫療費15059.45元、誤工費14078.04元、護理費33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元、交通費671元、殘疾賠償金23517.52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160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將以上費用賠償給原告;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張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ⅹ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貴院重審。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準!
此致
ⅹⅹ市ⅹⅹ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YJBYS
20**年**月**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二
申請人:秦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XXX鎮秦家村2327號。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天橋區XX巷12號。聯系電話:1386745633。
被申請人: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濟陽縣XX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09年12月11日簽定的《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
二、判令兩被申請人共同返還貨款人民幣45000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變更理由如下:
2009年12月11日申請人與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簽訂合同當日,申請人依約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定金20萬元。2010年2月27日申請人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合同款125萬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要提供給申請人的設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生產燃料油的標準,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請!
此致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年**月**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三
申請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電話:
被申請人:***,男,35歲,漢族,住西安市***,電話:***。
請求事項:
原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變,將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判令分割給申請人合伙財產90600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營運收益9685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伙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對合伙財產和營運收益申請人起訴時未能精確計算其價值。法院受理后,為準確計算合伙財產和營運收益價值,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西正衡評報字[2015]166號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涉案車輛在2015年6月15日市場價值為181200.00元,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間的'收益為193700.00元。為此,申請人特此申請,請依法予以核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有逐步增多的趨勢。在此情況下,研究外國申請人如何向反傾銷調查機關提起反傾銷立案申請就變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析申請人的信息披露與盈余管理的關系,并簡要提出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對策。
一、反傾銷調查申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動機
國外對企業信息披露的動機已有多項研究。一方面,企業在擁有大量非強制性披露信息的情況下,會出于各種動機進行自主披露。例如,為了降低貸款人對信用風險水平的評估及降低籌資成本,企業可能會提供更加及時和詳細的信息;企業管理層為了減少將來被股東的可能性有可能披露壞消息。研究信息披露最終是為了了解信息披露的質量與動機。本文對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披露或不披露法定要求信息進行分析主要基于兩個方面:(1)何種因素決定了披露或不披露法定影響信息;(2)披露這些信息的目的是否促成原本不應提起的反傾銷。
關于信息披露質量,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對財務報表的質量給出了定義,認為信息質量的特征是“具有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具體到反傾銷領域,核心信息質量特征為可理解性和可靠性,即可采性。會計數據的可采性又稱可獲取性。會計數據的可采性是指申請人采用調查機關理解并認可的會計方法提供會計信息,以此為基礎計算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根據可采性定義,在反傾銷會計中,會計信息使用者為反傾銷調查機關,申請人必須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但是,該信息能否為發起國調查機關理解和認可對申請人很關鍵。
就企業盈利而言,根據國外對企業盈利預測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表明,企業一般傾向于披露好的會計信息。一方面,研究發現,在我國,規模較小、內向型的企業對我國加入WTO的潛在影響認識不足,傾向于不披露WTO對其潛在的影響;在選擇披露的企業中,對WTO影響定性信息的披露有一定依據,表現在其判斷與其所處行業、國際競爭力、國際地位和規定等因素之間有著較為合理的對應關系(胡弈明,陳曉,林勇峰,2002)。另一方面,在反傾銷領域,這一趨勢正好相反,申請人為了促成對國外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一般都有調整盈余的動因(即盈余管理),使得產業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得以成立。這一動機的存在會降低申請人信息披露的質量,使得一些原本不應發起的反傾銷案最終得以獲得調查機關的準許而成立。所以,筆者認為,我國遭受的國外反傾銷不排除國外企業人為降低信息質量披露的可能性。
二、反傾銷調查機關的俘獲與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企業管理者為了使個人效用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在可選會計政策內對企業財務報告進行有目的的操縱。反傾銷調查中的盈余管理研究的是申請人是否試圖通過盈余管理降低盈余來獲取救濟利益,因為盈利性是反傾銷調查機關判斷是否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一個主要因素。申請人的盈余管理提高了申請人“俘獲”反傾銷調查機關展開反傾銷調查的可能性。國外的研究表明,事實上很多情況下申請人的利潤并不是確實下跌了,而是由于它們采用了盈余管理的手段,下調“賬面”利潤以滿足申請反傾銷救濟的條件,其結果則可能導致上下游產業之間的負面福利轉移(如對上游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則可能使得下游企業面臨成本上升)和“俘獲”反傾銷調查機關。
瓊斯最早研究了貿易管制對會計政策的影響,開始注意到反傾銷中的會計問題(Jones,1988);鮑羅姆和西蒙研究了反傾銷中會計數據的使用問題(Bollom and Simons,1990)。反傾銷調查中申請人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始于瓊斯對美國5個行業23家企業所做的研究,該研究結果表明,樣本企業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期間有明顯的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Jones,1991)。對半導體行業中的應計項目進行的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結果(Raybum and Lenway,1992)。對加拿大的研究也表明,很多加拿大企業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實不同程度地調整了報表盈余,從而借此提高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采取救濟措施的可能性。
在反傾銷調查中,以下各項為關鍵的信息披露內容,它們極易被進口國企業操縱。因此,涉案企業在進行抗辯時要加以注意。
(一)混淆生產成本與其他的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生產成本與其他成本的區分之所以頗受爭議,原因在于法律規定一般和行政成本至少要占到生產成本的10%,即主管機關先計算生產成本,然后在此基礎上乘以一個百分比數作為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換而言之,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是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人為推定的。在計算正常價值時,調查機關通常主張進口產品具有很高的生產成本以至于盡可能提高傾銷幅度。
(二)將產品質量差異和生產技術差異納入正常價值的計算。
(三)生產過程中副產品成本的估算。
(四)少報廢料和多報合格產量的問題。少報廢料使得產品生產成本低報,它對應于企業的低效率。
(五)成本的分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間一般和行政費用的分配。
(六)進貨折扣和回扣被當作成本的減少,或是當作其他收入。
(七)高通脹情況下產品價值的重新調整和估價問題。如采購收益或者損失是否計入結構價值,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的采購和銷售收益或者損失是否計入結構價值。
三、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對策
在國內,我國學者已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會計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并認為盈余管理具有雙刃劍性質。還有研究發現,受到傾銷損害的中國企業在商務部立案當年和前后年度沒有調低會計盈余的盈余管理行為。根據以上研究,我國企業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反傾銷調查所披露的信息是可信的、可靠的。
因此,為了應對國外對華發起的反傾銷中可能包括的盈余管理動機,建議我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作為一種制衡,在由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發放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中設計針對盈余管理的條款。由于我國無法獲取國外申請人的申請書,所以只能對其他被我國提起反傾銷訴訟的企業進行橫向制約。通過這些條款降低國外應訴企業在調查問卷中操縱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和幅度。
(二)建立反傾銷司法會計執業人制度。利用現有的中國司法鑒定人(司法會計類)制度,將其中部分執業人員培訓成為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反傾銷司法會計執業人,業損害調查局在反傾銷行政程序中選用。
(三)在財務會計逐步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同時,探索我國財務會計、成本會計與反傾銷會計的對接。
主要參考文獻:
[1]張磊等.國際司法會計研究.中國司法鑒定,2005(2).
[2]田豐,周紅.新聞紙行業在反傾銷調查中的盈余管理.財經研究,2000(11).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7、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司法部《關于外國人收養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證處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①當事人身份與《指定管轄通知》、《收養通知書》不符;②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③我國收養法律與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收養法律有法律沖突;④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⑤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⑦送養人對被收養人沒有合法的監護權;⑧公證之前,送養人與收養人事實上已經移交被收養人的監護撫養權;⑨收養通知書、收養登記證有嚴重錯誤的;⑩公證處查明的其他足以影響涉外收養公證真實性、合法性情況。但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外國人收養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廳行政許可公示堅持及時、便民、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廳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行政許可公示的統一管理和公示內容的審核工作,相關行政許可辦理部門負責所承辦的行政許可公示內容遴選、行政解釋、標牌管理等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外統一公示。
第五條依法由本廳實施的下列司法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示:
(一)律師執業審核;
(二)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注銷審核;
(三)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登記;
(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核準;
(五)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準;
(六)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八)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九)公證員執業核準;
(十)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十一)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設立審核;
(十二)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
(十三)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審批;
(十四)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準初審;
(十五)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初審;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其他行政許可項目。
第六條本廳行政許可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許可項目的名稱及實施依據;
(二)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行政許可的辦理程序及辦理時限;
(四)申請人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五)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六)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及依據;
(七)承辦單位及承辦人,監督機構及電話;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示的具體內容應經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并報廳領導批準后對外公示。
第七條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事項,可采取以下方式公示:
(一)公告、通告;
(二)召開會議通報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
(四)在辦公場所張貼;
(五)設置公示欄、公示牌或者電子顯示屏;
(六)通過**省司法行政信息網;
(七)在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指南等載體上刊登;
(八)印發宣傳資料供群眾閱讀;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本廳設立的行政許可公示欄、公示牌以及專門印制的行政許可宣傳資料應當美觀整潔,便于閱讀、查詢和長期置放,行政許可辦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統一設置的公示欄、公示牌、電子顯示屏等由辦公室指定專人進行監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司法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設立、變更或取消,或因內外職能調整引起公示內容變化的,相關行政許可辦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法制工作部門,由法制工作部門對公示事項的更新內容和相關事宜進行審核和協調。
第十條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解釋。
第十一條監察部門設立舉報電話并在辦公區顯著位置設置舉報箱,接受對本廳行政許可實施行為的投訴。
我代表風險管理部匯報年第3季度工作總結。報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部門職責與目標,第二部分匯報第二季度工作總結,第三部分分享經驗教訓,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計劃。
一、風險管理部主要職責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務支持、開展內部審計審查。目標是及時完成重點工作計劃和日常合同審核任務,保證公司順利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審核,盡量為公司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等。
二、年3季度,風險管理部重點工作和日常合同審核均在規定時間內圓滿完成。
三、工作總結
1、質量管理體系推行方面:風險管理部對A分公司開展了合同管理培訓,對B分公司開展了制度管理、風險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檔案管理培訓,對總部檔案管理培訓。對A分公司進行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檢查,對總部職能部門和項目部進行了檔案管理檢查。
2、合同審核方面:風險管理部審核各部門初次送審的合同共232份,其中總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業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詢和風險防范方面:
1)風險管理部擬制并了《對經濟類文件授權審批和簽字蓋章事宜的特別要求》,要求各部門與對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同時向對方書面明確僅有指定的授權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對外簽署經濟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與其他人員簽署的經濟文件對本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2)針對商鋪帶租約銷售的策略,風險管理部建議公司設立運營公司以規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返租銷售的禁止性規定,在托管合同中設計對租回商鋪經營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內容與責權利等,并協調解決運營公司與客戶的租期和與租賃戶租期不一致的問題。
3)商務宿舍蓄客階段,所有資料是按超高一層銷售。辦預售證時,因房管局限價,只能由一層改為兩層賣。風險管理出具法律意見書和相關文書,指導營銷策劃部公告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并進行公證。請認購客戶簽訂知悉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的確認書,并出具不修二層樓板的申請。
4)風險管理部根據C公司咨詢,向其提供意外傷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指導其完成賠償并防范負面影響。
4、訴訟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風險管理部順利推進奧的斯電梯仲裁案,圓滿完成園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進商鋪客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的訴訟案等。對A子公司與總包單位的經濟糾紛進行了全面、深入地調查,秉承尊重客觀事實、誠實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向公司提交專題報告,并強烈建議A子公司與對方協商解決,避免給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專項調查和危機應對方面:針對物業公司匿名舉報信進行專項調查,發現舉報內容均與被舉報人無直接關系,但同時發現被舉報人存在其他不當行為。公司其后對被舉報人換崗處理。參與廣告公司舉報事宜調查,發現舉報事宜的確存在,但當事人之間存在較大誤解。協助公司處理總部總包單位工人鬧事危機事件,并準備相關往來函件和公關報告。
6、員工培訓方面:根據師徒協議,指導新員工學習公司制度和文化、風險管理部職責和法律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兩人前往各子公司開展審計審查等,在日常工作實踐中開展培訓。帶領新入職風險管理部的資深專家學習風險管理部職責和內審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她開展檔案管理培訓和檢查,在工作中學習審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