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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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美發達國家養老儲蓄稅收優惠政策
(一)美國養老儲蓄政策美國的養老儲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種:401(K)計劃,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一計劃,雇員可以參加個人退休賬戶(IRA)以及為自雇人士(如獨資、個體戶)提供的基奧賬戶(KeoghAccounts)。三種類型的賬戶針對的對象不同,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計劃為例介紹美國的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401(K)計劃中,允許雇員將一定比例的工資薪金存入賬戶,繳款只要不超過限額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養老金。養老金的投資收益是免稅的。提款有一定時間限制,59.5歲之前不允許提款,但是如果發生死亡、永久傷殘、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離職或下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提款,70.5歲必須提款,否則罰款,允許以養老金賬戶抵押貸款或貧困提款。
(二)OECD國家儲蓄養老保險的政策在OECD國家,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強制性養老保險和自愿養老保險,強制性保險類似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自愿性養老保險類似中國的企業年金。我們主要比較自愿養老保險。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分析可知,英國的雇主養老金覆蓋率最高,為49.1%,其次分別為比利時(38.5%)、加拿大(33.9%)、美國(32.8%)、德國(32.2%)、愛爾蘭(28.6%)。在另一些國家,自愿性雇主養老金的覆蓋率則非常低,如希臘(0.2%)、土耳其(0.5%)、波蘭(1.2%)、墨西哥(1.5%)、盧森堡(3.4%)。這些國家自愿性養老保險覆蓋率低主要是因為強制養老保險過于慷慨,對自愿性養老保險的依賴性。根據中國企業年金的設計,中國企業年金的金的目標替代率為20%左右,但是實際情況不容樂觀,根據徐穎和張春雷基于隨機波動模型,估算了企業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結果顯示,當前制度下,女性職工的替代率僅為10%左右;男職工的替代率為15%。根據相關資料分析,OECD國家中,自愿性養老保險替代率最高的是愛爾蘭:37.6%;英國:36.7%,加拿大:30.8%。德國16.9%、比利時:15.6%、新西蘭:14.6%、挪威:12%、捷克:11.3%。OECD成員國的自愿性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雖各有不同,但大多數是以EET模式(在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稅的一種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為主。通過延期納稅調動雇員與雇主的積極性,吸引勞動者盡早為其退休后的生活進行儲蓄。
三、企業年金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尤其是在中國老齡化進一步加劇的階段,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逐漸降低,養老金的缺口越來越大,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些學者提出延長退休年齡以緩解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延緩退休年齡雖然在許多國家已經實施,但是我們是老齡化和就業壓力大同時并存的國家,延緩退休年齡勢必會是就業形勢雪上加霜,所以解決這一問題要從多角度出發,首先延緩退休年齡要選擇適當的契機,在對就業不會造成很大壓力的情況下穩步推行,循序漸進。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中國企業年金的規模還非常小,覆蓋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國2014年剛剛推行了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但是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不夠完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企業年金的發展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提高覆蓋率目前中國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很窄,在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蓋率是衡量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指標,只有覆蓋率達到一定程度,企業年金才具有一定意義。目前中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低,只是少數人的一項福利。隨著中國雙軌制養老金制度的并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建立只有養老金計劃,在事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彌補并軌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降低的損失。
現行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以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見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規或實施細則中,法律級次不高;且頻繁出臺,多次變動,穩定性不強。稅收立法系統性不強,現行的稅收政策相對獨立,沒有與其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減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和系統性。
(二)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及融資支持不夠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較高,實際能夠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數量很有限,從而減弱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采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且沒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業缺少優惠政策支持,實際稅率高。另外,現行政策對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門檻較高,對個人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收益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的稅收激勵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僅限于印花稅,不僅范圍窄,而且力度小。
(三)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佳
現有稅收制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流轉稅采用的主要是起征點方式,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規定將90%左右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起征點標準仍然較低,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中受益。財稅〔2011〕117號雖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只適用于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規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業納稅人無法享受到現行扶持政策帶來的優惠,導致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停留于表面,難以產生相應的激勵效果。
(四)缺少專業的稅務征管服務機構
目前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較低。由于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甚健全,對國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兩大機構的重復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業納稅成本。小微企業稅負不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還與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在各種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征稅機關對于小微企業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這種稅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國家減稅政策難以落實,多數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實惠。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政措施
(一)提高稅收立法級次,構建立體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根據工信部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以此作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法。提高稅收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進而形成助推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提高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級次,增強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一個完整的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各單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業稅法體系。涉及的具體稅種,建議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應按行業、企業規模不同而分類確定。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也應進行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工信部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統一,使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建議完善小微企業從創立、發展、壯大直至轉讓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立體優惠政策體系,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
(二)激勵科技創新,降低融資成本
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建議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增加對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的支持。同時,減免相關的流轉稅,以減輕企業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充分的成長空間。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建議降低此類貸款機構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對發放100萬以下貸款的小額信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半征稅。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優惠政策利用率
建議進一步簡化現行小微企業稅制:一是盡快將小微企業納入增值稅擴圍范疇,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入增值稅,一并申報繳納,并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稅方面,允許小微企業自由選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三是新設低稅率的小微企業稅統一稅以代替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等稅種;四是取消、減少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對適于以稅收形式征收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盡可能規范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一)推動了研發投入穩步增長
從2008-2012年,全國研發費投入總量迅猛增長,由2008年的4616億元增長到2012年的10298億元,年均增長22.24%。其中,企業研發支出從2008年3382億元增長到2012年7625億元。我國研發投入強度②也從2008年的1.54%提高到2012年的1.98%,逐步接近發達國家平均水平。
(二)促進了稅收增長和企業發展
2008-2012年,全國申請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累計91043戶次,年均約占全國企業所得稅納稅戶數千分之二多。5年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研發費金額累計5120億元,平均約占同期企業研發支出的19%,年均增長25.32%;按法定稅率換算,5年累計減免稅1280億元。與2008年相比,2012年全國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增加了11356戶,年均增長17.55%;戶均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減免稅額從2008年121萬元增長到2013年154萬元,年均增長6.4%。
(三)政策覆蓋面較廣,但存在地區和行業性差異
一是大、中、小、微型企業普遍受惠。其中,大型企業受惠戶數較少,但受惠金額較大;中小微企業受惠金額較小,但受惠戶數較多。二是地區性差異明顯。2011年東部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金額占全國72.84%。三是政策適用相對集中于內資企業。2011年內資企業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加計扣除占全部優惠企業的57%。四是政策適用相對集中于制造業企業。主要集中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等行業,行業分布不均衡。
二、我國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政策及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設計方面
1.研發費財務核算和稅務歸集的永久性差異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企業通常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以下簡稱“194號文”)進行研發費的財務核算,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財稅[2013]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稅務歸集。高新技術企業則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362號文”)對研發費核算、歸集③。這幾個文件關于研發費的核算范圍和歸集口徑不完全一致,加大了會計核算難度,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
2.政策適用范圍有限、立項門檻高,制約了企業研發積極性。根據116號文,研發優惠需做兩類認定:一是“一般認定”,即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取得有價值的創新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有推動作用(不包括常規升級和直接應用);二是“特殊認定”,即對《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列項目認定。這兩類認定究竟是互為條件、還是并列條件,稅法沒有準確表述。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主要以企業科技投入是否屬于這兩個領域項目,作為給予優惠依據。
(1)一般認定。一是限制了企業的立項口徑。一些企業自行設立的項目屬于企業內部技術創新,能有效推動產品或工藝改進革新,給企業帶來更多利潤,但其往往達不到對本地區相關行業“具有推動作用”。二是排除了“常規性升級”。常規性產品的升級是目前許多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主要方式,其研發費支出比重很大,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影響了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三是要求“取得有價值的成果”。創新性研發活動一般投入資金大、失敗概率高,如果只有“取得有價值的成果”,研發費才可以加計扣除,其政策效應與國家鼓勵技術創新的目的相悖。
(2)特殊認定。雖然上述的“兩個領域”較全面系統地反映了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科研方向,但作為2007年出臺和2011年更新的標準,難以適應當今科技發展的步伐。并且,該項政策只針對自然科學領域,不允許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發享受,也使得此項政策存在一定的功能缺失。
3.政策規定不明晰,容易造成稅企爭議。
(1)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核算范圍過窄、甚至不合理。現行政策以“正列舉”方式規定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但是一些容易判定且明顯屬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并沒有包括進來:如,在“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中,從事研發專職人員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不允許扣除,對于軟件、信息等人員成本投入較多的行業影響較大;再如,“上級及主管部門撥付的科技項目資金”不得加計扣除。對科技投入資金的來源進行限制,僅對自有資金給予優惠,不符合政策本意。
(2)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表述含糊。例如,如何理解“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直接從事”是指一線工作人員,還是包括為整個項目服務的有關人員;再如,“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是否指設備“專用”惟一性,如果普通設備一段時間用于生產活動、一段時間又用于科研活動,能否視為“專門用于”;還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等,其相關內容稅法沒有釋義。此外,研發活動起止時間、研發支出費用化和資本化界限、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劃分以及多個項目研發費等劃分不明確,影響了企業研發費歸集的準確性和可比性,給了企業操縱稅收優惠的空間,也加大了稅務監管的難度。
4.關于集團研發存在的問題。一些企業集團由總部構建高層次研發機構,集中從事重大研發活動。但由于集團總部通常只是個管理型的職能機構,沒有相應的營業收入和直接的稅前所得,無法支撐其享受此項優惠。而且,現行稅法僅對集團集中研發分攤研發費用給出了原則性指引,并沒有規定具體分攤辦法,可操作性不強。
5.關于合作開發存在的問題。一是如何界定合作各方研發費。按照規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各自承擔”是指各方實際支付的研發費用,還是按照合作開發協議應當承擔的研發費?如何監控合作各方自身承擔的研發費與合作開發總支出之間的關系?實踐中極易出現合作各方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不配比的情況。二是稅法沒有對研發地域作限制規定。在高新認定方面,對中外合作開發有明確的限定,即“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而116號文和70號文對研發活動地域沒有限制,這就意味著企業在中國境外的研發支出,也可以在中國享受加計扣除。這不利于激勵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研發活動。研發活動只有更多地在中國境內發生,其在技術外溢性、人才培養和產業推動上才能發揮更大作用。
6.關于委托開發存在的問題。一是自主開發與委托開發稅負不公。自主開發加計扣除的計算只包括規定的費用項目,加計扣除額度有限,且需要履行繁瑣的備案程序;而委托開發加計扣除的計算則是會計的完全成本,包括了受托方為項目所支付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甚至包括利潤,且納稅申報時,只需提交委托項目費用清單即可。二是關于費用支出明細和受托方利潤排除問題。按照規定,委托研發必須提供受托方費用支出明細,否則不允許加計扣除,即加計扣除時不包括受托方利潤。但實際上,受托方出于商業利益考慮,一般不愿意提供費用支出明細單。即使提供,其清單的格式、內容、繁簡程度等五花八門,真實性無從考究。此外,委托研發是按照“委托方實際支付金額”,還是按照“受托方研發歸集明細表”加計扣除,稅法沒有明確,各地執行不一。三是委托境外企業開發,缺乏地域性限制,不利于企業本土創新。許多國家都要求研發支出必須發生在本國境內,以吸引和激勵研發資源向本國聚集。即使允許研發在境外開展,也規定極為嚴格的條件。四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稅務機關缺乏信息傳遞和共享機制,無法核實委托研發費用的真實性。集團研發也有類似問題。
7.需要進一步明確其他稅收政策問題。例如,研發形成無形資產的加計攤銷范圍及后續管理沒有明確規定。現行規定對研發費的歸集做出了列舉式的規定,但對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未作明確,是直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還是需要對該無形資產加計攤銷部分進行調整;對于研發形成的未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對外出售、投資或提前報廢還能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以前年度已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是否需要調整等,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再如,研發形成的中間產品存在一定程度的處置收入,在計算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如何對待這部分處置收入也存在爭議。
(二)政策執行方面
1.政策執行管理環節脫節、漏洞較多。現行稅收政策雖然對研發加計扣除政策的執行作了一些管理規定,但是對于稅務機關如何介入和監控企業科研項目的推進過程,沒有做出相應的安排,可能直接導致日常稅收管理漏洞和風險概率加大。
2.部門聯動和協調機制尚未形成,影響了政策的執行和管理。以“兩個領域”出臺和認定為例,相關政策出臺涉及七八個政府部門,但參與該政策執行實際管理的僅科技和財稅部門,且兩個領域目錄涉及的技術領域范圍廣、項目多、認定難度大,僅靠科技和財稅部門來認定和管理,顯然力不從心。
3.區域間優惠政策落實力度不同、征管做法不統一。地方政府財力直接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力度和效果。經濟發達地區往往政策落實力度較大,欠發達地區政策落實力度相對較小。并且,目前由于加計扣除政策缺少統一的操作細則,各地執行各異。
4.事后備案的管理方式,既不利于稅務機關監管,也因不確定性增加而影響了企業申請的積極性。事后備案由于程序簡單、時限較短,稅務機關無法進行實質性審核,一般通過后續管理方式進行監管,即在匯算清繳結束后再對企業進行核查,對發現問題進行調整、補稅。這種事后核查方式使企業產生顧慮,即只要申請政策,被查機率就高。因顧忌稅務檢查,一些企業傾向于放棄享受該優惠。
(三)企業方面
1.在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一是立項和備案。一些企業自主立項較隨意、研發項目預算變更無序;還有一些企業對研發項目的管理水平較弱,導致研發項目相關資料的缺失和不足。二是財務核算。一些企業未實行專賬管理,未按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研發支出”及相關明細科目,對不同的研發項目沒有分別核算,或未按研發費用性質進行明細核算;還有一些企業會有意無意擴大研發費用歸集范圍。三是管理制度。一些企業沒有規范的企業研發管理制度。還有一些企業會計制度體系不配套,研發費用難以歸集。
2.一些特殊類型企業因獲取稅收利益有限,放棄或忽視了優惠申請。有的企業出于戰略層面考慮,擔心技術外泄,放棄優惠政策適用;還有的集團企業,由于集團總部對所屬企業管理費有總額控制,會導致研發費不能足額核算歸集;有些已經享受較低稅率的企業,如高新企業,認為此政策激勵效果不明顯而放棄申請。另外,創業初期的中小企業很難做到按規定嚴格核算歸集研發費,最終被迫放棄。還有一些持續虧損企業,若其研發周期較長,超過虧損彌補期限,也無法享受該優惠。
三、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的國際比較和借鑒
(一)各國支持企業研發投入的財政政策選擇
鼓勵企業創新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一致的政策取向。各國一般運用直接的財政補貼政策(如知識產權保護、補助金、貸款等)和間接的稅收激勵政策來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財政補貼政策一般直接資助那些社會收益率較高的項目或任務,如國防、衛生或者能源領域等,而稅收激勵政策在產業、地區和優惠對象上則基本保持中性。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近期研究資料,運用直接的財政資助方式還是間接的稅收激勵方式來扶持企業研發,各國差異明顯。有些國家如愛沙尼亞、芬蘭、德國、盧森堡、墨西哥、新西蘭、瑞典、瑞士等,根本就不提供研發稅收激勵政策;而美國和西班牙等更多地依賴于直接的財政資助政策來扶持企業研發活動;還有些國家,如加拿大、荷蘭、葡萄牙和日本等,則主要依賴間接的稅收激勵政策鼓勵企業研發投入;俄羅斯、法國和韓國給企業研發提供了包括直接和間接方式的最大力度的財政支持,等等。
(二)各國稅收激勵政策的實施概況、主要形式及發展趨勢
1.實施概況。目前,無論OECD成員國還是非成員國,研發稅收激勵政策都被廣泛運用。1986年,OECD34個成員國中只有7國向企業研發投資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到2011年已增加到26個國家。在非OECD成員國中,巴西、中國、印度、俄羅斯、新加坡和南非等也都提供優惠力度各不相同的研發稅收激勵政策。
2.主要形式。多數OECD國家都通過稅收抵免或加計扣除來具體實施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稅收抵免是從應納稅額中直接減免,而加計扣除是指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按正常情況100%扣除了工資、資本項目折舊的基礎上,再額外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這兩種機制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直接減少應稅義務,而后者應稅義務減少的額度取決于公司所得稅稅率。稅收抵免根據其計算抵免的依據不同,又分為基于研發支出總量和增量的稅收抵免。就目前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傾向于采取基于研發支出總量的稅收抵免(如法國)或加計扣除方案(如英國)。另外一些國家采取的是基于研發支出增量的稅收抵免,如美國和愛爾蘭;也有國家既考慮研發支出總量又考慮增量,實施混合模式稅收抵免,如葡萄牙和日本;還有一些國家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的優惠范圍相對較窄,僅僅針對公司負擔的研發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方面稅收,而不是通常的公司所得稅,如比利時、荷蘭;還有的國家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其他來源于知識資本的所得給予優惠稅率,如英國的專利盒子體系(APatentBoxRegime)。
3.發展趨勢。后金融危機時代,OECD成員國大都在積極地調整研發稅收激勵政策。如法國(2008年)和澳大利亞(2010年)均以優惠力度更大、更易于操作、基于研發支出總量的稅收抵免方案,取代了過去相對復雜、既考慮研發支出總量又考慮增量的稅收抵免方案。一些國家為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出臺了臨時性研發稅收激勵計劃。例如,日本和荷蘭均暫時提高了可申請的研發稅收抵免上限等。
(三)各國鼓勵企業創新稅收政策的主要特點
1.絕大多數國家以普惠性為基礎,但對中小企業等給予特別優惠。除中國、印度、南非等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的研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所有企業,沒有行業或技術領域限制。對于一些特定目標,多數國家選擇在“普惠性”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特殊優惠,如對于中小企業、產學研合作研發、IT、能源等行業以及企業聘用高層次人才等,給予一定特殊優惠。
2.從發展趨勢上,采用稅收抵免方式占多數且呈增加趨勢。為避免公司所得稅稅率較低或波動對稅收優惠力度的影響,目前在實施研發稅收激勵的國家中70%以上采用抵免方式。2009年,澳大利亞、奧地利將實施多年加計扣除改為稅收抵免。
3.各國對從事研發活動的地域或者是否保留知識產權等規定各異。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一般強調在本國保留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往往對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附加事先審批條件。從研發活動發生地來看,有些國家通過給予本地研發更為優惠的條件進行激勵。如澳大利亞,如果企業就海外研發支出申請稅收減免,必須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臨時證書”,并且總量不能超過研發支出總額的10%。
4.所謂“合格”研發支出范圍的差異較大。企業研發支出包括兩類:經常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對于經常性支出,多數國家范圍較寬,包括人工費、原材料費、研發外包費等直接費用,以及日常管理費、水電公共設施費等間接費用;對于資本性支出,多數國家采取與經常性支出一樣的優惠政策,少數國家采用單獨的稅收優惠,多為“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
5.研發稅收優惠的管理機制。一是研發活動和項目認定都是稅務機構以外的機構承擔。如澳大利亞的管理部門是澳大利亞創新理事會和稅務局。企業首先要向創新理事會登記注冊所從事的研發活動并提交減稅申請,經審核獲得特定注冊號碼。在年度申報納稅和申請研發費稅收優惠時,企業可將此號碼填寫在申請表上,由稅務局負責對研發經費審核并審批最終減免稅額度。二是建立研發政策跟蹤、評估和服務機制。如南非科技部作為研發激勵計劃運行的管理者和監督者,負責每年對政策效果的評估分析,向國會提交報告。
四、對完善我國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政策設計方面
1.統一研發費稅務歸集的口徑和標準。國際上通行三種稅務會計模式:財稅分離型、財稅合一型和財稅混合型。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后,一直采用財稅混合型模式,通過納稅調整進行稅務會計的核算。這種模式客觀上必然導致研發費的財務核算和稅務歸集的不同。這種差異是客觀允許的,但是目前研發費稅務歸集仍存在高新認定和加計扣除的兩重標準。為了便于稅企雙方理解和操作,建議放寬加計扣除的標準口徑,與高新認定標準口徑簡化統一,統一標準、統一范圍,列出具體、明確的歸集項目和歸集范圍等;同時,將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動漫企業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研發費歸集的范圍和標準,與高新認定的范圍和標準相統一,便于企業核算和稅務監管。
2.科學界定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和歸集標準,統一操作性規定。一是改進加計扣除正列舉費用的核算科目和范圍,盡可能與會計核算原則、標準相匹配,減少稅企理解分歧。二是進一步清晰劃定模糊的界限標準,如明確“實質性改進”與“常規性升級”界限標準,建議由科技部門制定操作性標準,以利于企業和稅務部門執行;取消現行政策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的規定,只要企業對其自身業務有實質性改進即可認定;清晰劃定費用化和資本化界限,明確資本化歸集加計扣除的范圍;對于多項目研發費用的分攤,建議細化有關費用項目分攤方法,等等。
3.完善現行稅法未明確事項。一是對研發試制品或報廢品和用于中間試驗的模具,其直接對外銷售或作為企業用于銷售產品的組成部分的,其收入與支出應該分別核算,對其研發試制品或產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動力等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對收入部分也應按規定申報納稅。二是建議對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加計攤銷部分,應按規定調整后才能加計攤銷。研發形成的、未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對外出售、投資或提前報廢,對尚未攤銷的部分,在資產處置時不應再享受優惠,對以前年度已享受的加計攤銷的部分,也不再調整。
4.完善集團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一是建議允許企業集團研發費延長向后結轉年限。考慮到企業研發費投入產生的效益一般要向后遞延很多年。為了實現收益與費用的配比,保證研發費加計扣除權利的充分實現,并考慮到向前結轉需要退稅,涉及復雜的稅收征管程序,建議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延長向后結轉年限進行加計扣除。二是合理確定企業集團研發費的分攤方法,如按上年研發支出的比例等。
5.完善合作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一是完善合作開發收益計量和費用分擔的配比控制。二是明確對境外研發的優惠限定。這樣可以吸引和激勵開發資源向本國聚集,實現“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變。針對部分研發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具備開展條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對享受優惠的境外研發費用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規定上限,如10%。
6.完善委外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一是統一委托開發費用清單的格式和內容,減少稅企爭議。二是鼓勵境內委托研發。對于服務外包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開發,符合條件的境內受托方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三是為了公平自主研發與委托研發的稅負,簡化稅收征管,建議委外研發費一律按研發費發生額的80%進行加計扣除。
7.拓展我國研發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一是適當擴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范圍,增強政策激勵效果。建議明確對與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如能夠按項目歸集的在職從事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二是研究制定專門適合中小企業、操作便捷的研發費稅前扣除辦法。適當放寬限制條件,對核定征收企業,只要其研發費能獨立核算,也給予優惠。三是增加鼓勵研發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科技研發人員的數量與研發創新的需要之間存在明顯落差。為了加強我國企業研發人才隊伍的建設,建議對于企業雇傭高學歷研究人員,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四是借鑒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即以普惠制為基礎,沒有行業或領域限制,采用稅收抵免法,允許未使用的稅收優惠向前或向后結轉等。
(二)政策執行方面
1.簡化申請鑒定及備案流程。一是建議稅務機關與科技部門開通電子平臺,簡化工作流程,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簡化和明確稅務備案和科技鑒定的資料和要求,減輕企業稅收遵從負擔,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力。
2.完善財稅部門和科技部門的相關管理措施。建議財稅及科技等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企業政策的宣傳和業務培訓,引導企業更多地關注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和效果;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幫助企業正確歸集、審核研發費用;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企業管理方面
一、稅收政策變化的影響分析
改革前后稅額變化營業稅改增值稅,直接的變化就是稅率的改變,營業稅稅率3%,方案中增值稅的稅率11%,考慮價稅分離,稅率差額約為7%,結合附加稅兩種稅制下的收入差額約占總收入的7.5085%。可想而知,改革直接帶來了7.5085%的稅收負擔,完全可以形成整個建筑行業的陣痛。然而,增值稅和營業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抵扣,改革后只要購進成本達到銷售收入的68%,且購進的進項稅率達到11%,即可保證不增加稅負。成本預測和進項預算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稅負的增減,完全取決于所獲取的專用發票和進項稅扣除額的大小,因此在合同簽訂時,企業應充分考慮增值稅因素,由于工程購進材料和施工機械費用所包含的增值稅是抵扣過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在成本預算中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和分包商能有效減少稅負。日常開支中盡可能獲取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稅,在稅制改革全面消除營業稅后,所有行業都可以有進銷項,屆時,建筑企業可以從上游充分獲取進項,降低稅收負擔。現階段突出問題稅收政策改革后核心問題是抵扣,在稅制還不完善的條件下,突出問題就是無法獲取進項,主要的無法獲取增值稅專票事項如下:①人工費。②地方材料部分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③享受國家減免稅的產品和勞務無增值稅專用發票。④甲方提供材料和設備,或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難以取得增值稅發票。⑤部分工程所在地不在“營改增”范圍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⑥上游企業中大量的小規模納稅人導致抵扣率難以提升。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且短時間內無法解決,在“營改增”窗口開啟之后,建筑企業稅負會明顯加重。增值稅是價外稅,抵扣鏈條環環相扣,運行不暢會導致企業負擔加重。
二、建筑業企業的應對措施
把握稅收政策要點,總結學習試點行業管理經驗在“營改增”的大形勢下,建筑企業獲得了緩沖的時間,應當順應時代,做好準備,對改革政策心領神會,培訓稅務人員,轉變思路,總結試點行業優秀管理思路,探索適合本企業的管理方法。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票據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增值稅發票的獲取工作,杜絕假發票和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確保專用發票的真實性。建立一套系統,完整、詳盡的納稅申報體系,提高納稅效率。企業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專用發票及時申報,及時抵扣,以免影響決策。施工過程中減少浪費,用減少成本費用的方法緩解改革的沖擊。做好稅收籌劃,轉變消費結構“營改增”的實施,給企業帶來了轉變的空間,建筑行業應當利用這個機遇,以稅收籌劃為切入點,設計完整、系統的稅收規劃,整體上不斷地降低企業稅負,形成企業的采購系統,在同樣成本下,首先選擇優質的可以提供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其次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盡量不選擇無法提供進項的供貨方。在采購過程中,充分利用增值稅的相關優惠政策,選擇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節能新材料,采用能夠抵扣稅負的環保新技術。在各個方面降低企業稅負,騰出利潤空間。
作者:胡云霞 李岳 單位:河南省鄭州地質工程勘察院
一、完善增值稅,通盤考慮解決民營企業的不公平待遇問題
1、修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不能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如果要銷售貨物,也只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的規定。大部分民營中小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只能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與民營中小型企業打交道的企業感到吃虧,不愿與民營中小企業發生業務往來。這嚴重影響了民營中小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對民營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更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因此,建議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資料齊備,有固定經營場所,對所有符合要求的民營中小型企業都應享受一般納稅人的待遇。
2、實現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我國民營企業新增投資,不利于加入WTO的民營中小企業降低出口成本,參與國際競爭。因此,應盡快轉型。同時建議適當降低對民營中小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率,可修改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固定征收率為浮動征收率,在3%-4%的范圍內調整。
二、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繼續對民營中小企業實行低稅率的優惠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由于我國外資企業實際稅負非常低,僅相當于內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的1/3—1/4,因此,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并軌趨勢勢在必行。建議以外商投資的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為基點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規范統一所得稅稅基,使內資、外資及不同類型的企業實行統一的稅前扣除標準,規范稅基。這將進一步從源頭上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注入更多的公平競爭的因素。
2、改革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目前,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均比我國低得多。如美國實行15%、18%、25%和33%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日本為30%,德國為25%,最高稅率大多低于我國,加上西方國家的稅前扣除項目又較多,實際稅負大大低于我國。因此,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
三、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
1、給予高新區外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與區內企業同等稅收優惠。目前實行的國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以其是否經國務院批準的,或是否在高新區內為標準決定的。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企業,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減按15%征收。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的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建議取消按地域給予優惠的作法,改為按企業是否為高新技術產業為標準實行上述優惠政策,對處于區域外的民營企業應一視同仁。
2、給予民營企業R&D費用的列支。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國有、集體以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應納稅額。虧損企業發生的R&D費用只能據實列支,贏利企業的R&D費用增長達10%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至少有兩點不足:首先,享受R&D費用列支優惠的企業范圍太窄,僅限于國有、集體以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中R&D費用增長達10%的贏利企業,這對民營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上的歧視;其次,50%的超額扣除要受到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這對相當一部分利潤水平仍然很低的民營中小型企業來說,優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關政策中對民營企業造成歧視的限制,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的R&D費用,就可按150%的享受稅前扣除優惠,不足抵扣的部分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
3、給予民營企業推行加速折舊。較之常用的“直線法”,加速折舊可讓企業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于給了企業一筆無息貸款。從我國現行對加速折舊的規定來看,措施的范圍和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針對進行中間試驗的設備以及船舶、飛機、汽車等大型機械制造企業的設備,缺乏對設備更新快的民營企業的優惠。因此,建議借鑒外國的做法,一方面,明確規定民營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設備、新工具等,可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另一方面,可考慮對民營企業中技術先進的環保設備、進口軟件的購置以及風險資本的投資實行“期初扣除”的折舊方式,允許在投資當年就扣除50%-100%。
四、實行統一平等的出口退稅政策
近年來,國家幾次提高出口退稅率,平均退稅已由1997年的8•3%提高到15%左右。在執行退稅指標分配管理辦法中,民營企業常常由于出口退稅不及時、不到位,形成較大的資金缺口,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出口。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決定對所有的生產型企業自產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稅政策。民營企業已經不再是國民經濟的配角,而是和國有企業一樣構成了經濟發展的兩翼,在出口退稅政策方面要進一步消除對民營企業的歧視,一視同仁,使民營企業享受完整的進出口經營權。
五、結合稅費改革,進一步清理對民營企業的不合理收費
稅收遵從,通常也稱為納稅遵從,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包括三個基本要求:一是及時申報;二是準確申報;三是按時繳款。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蓬勃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會上,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家的介紹,我國中小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已達4 200 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 以上,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業不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而且成為技術創新的生力軍。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上繳稅款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 左右,它們正逐步成為國家和地方稅收新的增長點。但從我國稅收實踐看,近十幾年來稅務部門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業的稅收不遵從現象較為嚴重,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沒有及時變更注銷,納稅不申報或申報不及時不準確申報不入庫,沒有會計記錄或會計記賬混亂,做假賬賬中賬賬外賬,發票使用不規范,偷欠騙抗稅征稅人違紀違規等。因此,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挖掘中小企業繳稅潛力,提高中小企業稅收遵從度,對緩解當前日益緊張的稅收
增收壓力,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
一、中小企業稅收不遵從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動型的稅收不遵從:中小企業量大面廣,稅基薄弱,財務制度不夠健全,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披露較少,而稅務部門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有限,很難掌握其生產經營的真實信息,使得稅務部門征管成本和監督成本較高,稅收行政效率較為低下,稅務管理部門往往被動應對,對它們疏于管理,導致中小企業被動式的稅收不遵從。在稅收管理實踐中,在當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稅收任務作為對稅務部門的主要考核依據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往往把重點放在納稅大戶的稅收管理上,因為稅務機關只需付出較少的努力、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較多的稅收收入。而對許許多多的中小企業(包括個體戶)納稅人,因為難以掌握稅源而征管不嚴甚至于完全不課稅,使得中小企業的稅款申報率和上繳率處于較低水平。這種稅收征管現狀雖說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但在一定程度上有違稅收的經濟效率和縱向公平原則。另外,稅務部門宣傳力度和廣度不夠,使得一些中小企業對稅法知識的了解不多,導致有些企業很難搞清自己是哪種稅或哪些稅種的納稅義務人,造成了無知性的、被動性的納稅不遵從。
2、主動型的稅收不遵從:中小企業經濟基礎較為薄弱,且經營成果與經營者利益相關程度高,誠信納稅使得其運營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業有更強烈的逃避稅收的動機,再加上現行的稅制設計上的缺陷,極易引起主動性的稅收不遵從。
(1)稅制設計上的缺陷:首先,我國稅制的缺陷使約束功能無法很好地發揮。如流轉稅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稅的公平功能沒有很好的發揮,導致中小企業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度較低,嚴重挫傷了納稅人主動納稅的意識。其次,我國稅制設計對納稅人遵從稅法的事前鼓勵和事后獎勵的激勵措施不完善,沒有進一步明確遵從行為在精神和物質上相對于不遵從行為的優越性,使遵從納稅人產生嚴重的心理失衡。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再次,我國用稅機制不健全,使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在信息劣勢下對稅款的使用狀況缺乏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部門和官員的腐敗尋租行為嚴重,容易引發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降低納稅人遵從度。
(2)中小企業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長期以來,我國的納稅人沒有形成納稅的良好習慣和觀念,中小企業納稅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稅收文化建設的進度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沒有保持一致性,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納稅遵從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稅收的宣傳力度和效果還不甚理想。雖然,近年來稅收宣傳在不斷深入,國民納稅意識得以不斷增強,稅法遵從度也呈逐年上升趨勢,但稅務部門稅法的宣傳范圍、宣傳內容和宣傳方式仍有待改進,宣傳力度還需加大,宣傳效果還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業納稅人會抱著僥幸的心理,想方設法去逃避納稅義務,一旦被稅務部門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這些稅法知識來逃避責任或減輕責任,增加了稅收處罰的難度。
二、提高中小企業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對策
1、提高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實現中小企業漏管戶最小化目標,做到實際征收管理的中小企業納稅戶與應該征收管理的納稅戶之間的差額最小化,減少中小企業被動型的納稅不遵從。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稅務部門的硬件設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協調工作的能力。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同時,積極主動地尋求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如加強與銀行、工商、海關、公安、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合作,建立一個統一的網絡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有利于稅務機關及時全面地掌握納稅人的各方面信息,減少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改善稅收征管的外部環境,更好地進行稅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崗位技能。稅務管理部門應嚴格把好入口關,保證新聘和新進人員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養和優良的業務素質,同時稅務管理部門應不斷完善在崗稅務人員的培訓機制,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稅收理論知識和業務能力,使得稅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能及時更新和跟進,提高稅務人員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國稅務人員的培訓不管在內容上、形式上還是在培訓的經費保障機制上、考核機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關部門應不斷完善培訓機制。如在培訓內容上更注重針對性、時效性,創新培訓形式,探索和實施靈活多樣、激發興趣的教育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和可持續性,在培訓經費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舉,既保證培訓經費充裕,又注重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率,在培訓效果考核上應注重考核指標的科學性以及考核結果的現實影響力,將干部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工作業績考核的內容和任職、輪崗、交流、晉升的重要依據。
2、加大稅收宣傳力度,改進稅收宣傳形式,擴大稅收宣傳范圍,使得中小企業納稅人能及時、全面地獲取稅收知識。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進行實實在在的稅法宣傳。如在稅務大廳、公共圖書館、大型的廣場、各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各種摘要從根本上形成一個長期、持久、務實的稅法宣傳,提高稅法宣傳效果,從而減少因對稅法不熟悉而導致的被動型納稅不遵從及以對稅法不了解為借口而產生的主動型的納稅不遵從現象。
3、優化稅制改革,完善現行稅制,提高中小企業納稅遵從度。
(1) 強化稅收制度的約束和激勵功能。政府以及稅務部門應建立一種有利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制度安排,讓納稅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納稅是最為節約成本、最能體現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選擇。同時應著力研究政府課稅產生的經濟效應以及納稅人對政府課稅的反應,充分了解和尊重納稅人的心聲,有利于構建更加有效的稅收制度,提高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度,有利于稅務部門更好地開展稅收征管工作。我國的稅收制度應繼續遵循遵循“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納稅人誠實納稅,又有利于鼓勵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也能夠嚴打違規違法行為,輕稅與重罰相相結合,充分體現稅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則。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
(2)健全用稅機制,完善稅收公開制度,增強公共財政的透明度。公民納稅本質上是為了換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代價,納稅人關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稅款能否帶來等值的公共品補償。因此,政府應加強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讓納稅人充分享有知情權、決策權,知曉稅款怎樣使用、用在何處,而且公共支出也應充分體現納稅人的意愿,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納稅與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種平等的交換關系。只有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其權利,才能自覺履行其義務,從而提高稅收遵從度。同時,建立和健全稅收權力監督機制,加大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稅收活動的監督,規范稅務管理人員的征管行為,減少腐敗尋租行為。
4、加強稅收文化建設,培養全民正確的納稅意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個重要的經濟階段。2007年,我國人均GDP已達到2600美元,即將邁入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是我國的稅收文化建設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沒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強以依法誠信納稅為主要內容的稅收道德建設,為解決稅收領域的價值沖突提供道德共識,促進稅收遵從。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針對不同納稅人的行為特征,借鑒市場營銷的細分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在社會中逐步確立以誠信納稅為榮、不誠信納稅為恥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同時,稅務工作者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改善稅收環境,使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成為一種社會主流行為。
5、稅務系統要堅持服務和管理并舉,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源管理,不斷提高稅收遵從度。首先稅務機關要轉變稅務行政理念,對納稅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監管為主轉變為以服務為主,利用各種信息和技術手段致力于納稅人服務的改善和加強,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完善服務體系,拓寬服務內容,以納稅人滿意作為檢驗服務質量的標準,提高行政績效。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稅務機關一方面通過有效的溝通機制使得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意見反應更加迅速,同時,稅務機關盡量對納稅服務標準進行量化并據此對稅務人員進行考核,條件成熟的話,對外公開服務評價結果,加大納稅人和社會對稅務人員的監督,提高稅務人員的工作效率,使得稅務人員對政府和社會更為負責。其次稅務部門應建立較為嚴密的稅源監控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納稅人稅源的全方位監控,要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搞好納稅戶清理檢查,減少漏征漏管戶,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料,有針對性地開展下戶檢查,不斷提高管理效能。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并聘請有經驗的內部和外部成員成立管理委員會,為稅務機關的長期戰略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公眾、滿足納稅人的需求。
參考文獻:
1、歐斌.納稅人遵從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稅負差異及其治理[J].稅務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