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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發展與產權經濟發展的關系既十分密切而又歷時久遠,無論是產權經濟的發展對于會計所產生的重要影響,還是會計的發展對產權經濟的重要貢獻都是與生俱來的(伍中信等,1998)。從本質上講,市場經濟是產權經濟(郭道揚,2004)。
一、現代產權制度:會計目標重構的理論基石
科斯關于企業合約理論的中心是把企業理解成一個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特別市場合約(周其仁,1996)。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聯結,這一系列合約包括非人力資本投入者(股東、債權人)、人力資本投入者(經營者、工人)、產品消費者、原料供應商、政府之間的合約。在這些合約關系中如果交易費用為零會計目標變遷,那么根據科斯定理所有合約都是等價的,即同樣有效率。但是由于現實世界中信息總是不完全的,而交易費用也無所不在,因此,,不同合約下企業的效率是不同的。產權經濟學派指出:市場運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產權界區混淆,由此造成交易過程中的摩擦和障礙,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論文提綱格式。只要存在交易費用,產權的合理界定和構成,就會對經濟運行效率產生直接影響。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從最早的單一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有限責任公司制、最后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其實也正是交易費用不斷降低的合約演進過程。“體現產權結構、反映產權關系、維護產權意識稱為20世紀會計發展的根本使命。會計理論和實物的環境無不充滿著產權主體變化所引發出來的問題,會計的職能無不體現出對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一切會計規范和會計準則的建立、都甚在節約交易費用、維護各產權主體的財產權益(康均,2004)”。
二、產權制度變遷對會計目標的影響
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會計目標變遷,市場相互分割,尚未形成一定的規模,因此,企業一般規模較小,從產權結構上看,多為獨資或合伙企業,在法律上稱為自然人企業。自然人企業的一個重要特點便是:在產權制度上,企業的所有者就是企業的管理者,產權和管理權是統一的。按照團隊理論的觀點,在古典企業的合同中,分配和激勵條款是不對稱的,團隊成員從總產出中獲得的報酬的分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企業中的工人得到固定的工資,而集所有權和管理權于一身的企業所有者同時也是企業的監控者,并擁有剩余索取權。這一時期的產權制度決定了會計具有核算的功能,也僅僅有核算的功能。它單純地來提供一些比如收支、資產、負責、損益之類的歷史性信息。
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交通、通訊技術的發展,市場規模急劇擴大。而產業革命則使機器化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會計目標變遷,企業規模迅速擴大以適應擴大了的市場需要。這時,自然人企業的產權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其中一個重大的缺陷便是:產權的可轉讓性和流動性差,在具有多種合伙人的情況下,任何產權制度的調整都要求所有成員的同意,從而增加了交易費用,導致產權變動、交易的困難,無法迅速集聚資本擴大規模。為了適應生產力發展和企業規模迅速擴大的要求,產權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論文提綱格式。首當其沖的便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企業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業中的所有者,而是資本雇傭的勞動者。公司資本的雙重化,使資本的所有者和職能資本發生了分離,在兩權分離并且擁有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在確定的經濟環境下,委托方關注著受托資源的保值與增值情況,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提出各種管理受托資源的要求。受托方如未完成既定的受托責任,委托方可以更換受托方。受托責任這一概念開始真正進入會計目標的范疇。
然而會計目標變遷,隨著規模的擴大化和資本的趨利性流動,社會資源逐漸分散化,形成了這樣一種格局:在大多數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十分分散。眾多分散化的小股東在公司經營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職能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小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不在于獲得公司決策,而是以獲取資本利得為目的,或者說,眾多小股東的持股目的不是參與公司決策獲取長遠利益,而是通過股票價格獲取資本利得的短期利益。這樣,原本明確對應的委托關系開始逐漸模糊化,原本在委托責任下既定的委托關系逐漸演化為個人的決策——在股票市場上“以腳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持有或拋售特定公司的證劵。此時,投資者就迫切需要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來幫助他們進行相關的投資決策,借以降低決策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由此會計目標變遷,決策有用觀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
正如R·瓦茨與J·齊默爾曼(1983)所講:“會計與審計都是產權結構變化的產物。”會計目標是隨著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而變遷的,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其實并無好壞、對錯之分,兩者并不是完全對立的,都是本著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合理權益、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
三、產權理論視角下的會計目標
依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有關論述,產權具體表現為一組權利體系,包括占有權(指對財產的直接控制權)、使用權(即經營權)、收益權(是人們擁有產權的利益所在)、處置權(即決定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體現為所有權,即產權。從法學角度來講,產權可以被定義為“主體擁有的對物和對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權”。根據這一理解,筆者認為一切對企業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種權利的個人或組織都是企業的投資主體。企業的所有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與決策權;經營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經營權;債權人擁有對企業的債權而請求企業償債的清償權(也可以說債權人是企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所有者);債權人對政府對企業擁有稅收征管權(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強制性的單向債權),因而我們可以明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都是企業的產權主體;另外資本市場上廣大的資金供應者也可看作企業潛在的產權主體論文提綱格式。由此,可以認為,會計應該是為這些現實的或潛在的產權主體服務的。
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存在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企業這一契約集合,由于信息不對稱性,合約的不完備就理所當然了,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會計目標變遷,這樣,在不同合約下的企業效率是不一樣的。會計可以提供有助于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工人、政府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定量信息。而交易費用的核心部分就是信息費用,因此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說,會計是降低信息費用從而降低交易費用、進而影響到企業組織形式發展的強有力工具。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不論是受托責任觀,還是決策有用觀,從更廣義的角度看,都是為了滿足個產權主體的利益要求,節約交易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從這個意義上看,產權制度視角下的會計目標起碼應被賦予——節約各產權主體交易費用——這一本質內涵。
參考文獻:
馬克思.資本論[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郭道揚.論產權會計觀與產權會計變革[J].會計研究,2004.(02)﹒
康均.20世紀美國產權會計發展研究[J].會計論壇,2004,(02)﹒
伍中信.產權與會計[M]: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高程德.現代公司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與實施,人防工程實現了量的擴張和質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產權歸屬的不明確,阻礙了人防工程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及平戰結合利用,既無法有效實現企業(開發商)的融資發展也制約了國家的(人防主管部門等)融資建設。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的改革,對于推動人防事業全面、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人防工程是一種有防護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按抗力等級劃分,工程可直接稱為某級人防工程;按戰時用途劃分,可分為指揮通訊、人員掩蔽、醫療救護、配套工程、專業隊工程;從工程構筑方式,又分為掘開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兩大類。
掘開式人防工程根據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為單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坑地道人防工程從施工方法上講是采用暗挖(掘進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應當根據單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別認定。
單建式人防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人防指揮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它的投資者比較明確,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們著重探討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產權的歸屬問題。免費論文。免費論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我國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修建人防工程,同時,減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設費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中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依據這條簡單的定義,可以歸納為“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但是,現行人防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權,以致于理論和實際上對其認識分歧較大。論文參考。概括而言,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國家所有說。此種觀點認為,附建式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論文參考。因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讓費及大部分相關稅費建成的。開發商不能將人防工程出售給業主。并且根據國家政策,減讓了開發商在人防工程面積上的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可以看成是國家間接投資。
二是開發商所有說。此種觀點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屬于“附屬公共配套設施”,沒有進行公共面積分攤。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工程建造者的開發商就應當享有所有權。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區的開發商將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為其擁有所有權的抗辯理由。
需要重視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權還不甚明晰、使用權責關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權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進一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實現最大效用上面臨障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投資多元化的進行,難以滿足人防工程長期建設和重點建設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因此,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防工程產權管理制度體系,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發展的工作重點。
1、完善法規、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設和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規,明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當務之急,在政策上要緊密銜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門的管理,以規范諸方面的行為。免費論文。
2、建立產權登記制度。產權登記是落實人防工程產權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國家所賦予的權力,認真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產權登記可有可無”的模糊觀念,提高對產權登記工作的領導,把產權登記工作作為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二是確立機構和精干人員負責落實產權登記工作。對人防工程逐項登記,完善手續,建立檔案。同時,產權登記要與明確產權相結合,與產權變更、轉讓、審批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產權登記的基礎數據、資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推動人防工程資產的合理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國家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的關系,既要適當分離,又要緊密結合,實現“人防國有資產在適當范圍內有進有退”。
4、進一步明確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論文參考。按照國家及軍隊“明確人防工程產權、保障國防資產,鼓勵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促進社會投資建設和開發利用”的指示精神,應明確規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平時使用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歸投資人所有,以防止產權上的不明和糾紛。
一個層面的含義是指資本所有者及其人依據出資者的所有權經營企業的產權資本,以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具體活動有:第一、通過改變企業的資本結構,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實現資本擴張,如通過合資實現擴張;第二、通過投資活動形成資本性權益,如企業設立若干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該企業有權對其所屬的子公司產權進行運作;第三、通過對產權的轉讓或收購,分散風險,保證資本收益的最大化。
另一層面的含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依據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經營企業的法人資產,以實現企業法人資產的保值增值目標。該層面活動包括:第一、通過資產交易使資產從實物形態變為貨幣形態,或者從貨幣形態轉變為實物形態,資產交易的結果是改變了不同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例;第二、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發行企業債券;第三、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兼并、收購、參股、租賃等。
產權資本運營的特性
1.產權資本運營是進行企業資源優化配置的方式和手段。
2.產權資本運營可以增強企業實力。
3.通過對閑置資產的產權處理,可以盤活閑置資產。
4.產權資本運營可以打破行業進入壁壘,實現部門和行業轉移。
產權資本運營的前提條件
(1)產權的界定。產權界定與運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代價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產權界定明確,運用市場機制的代價就小,反之,將導致交易成本巨大,資源配置困難。人們通過比較交易成本的大小來選擇各自的責、權、利關系,或者說,選擇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指以產權為依托,對財產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組合、調節的制度安排,是在對財產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處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類產權主體的地位、行為權利、責任、相互關系加以規范的法律制度。在合理的產權制度下,能夠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與監督機制,保護產權所有者的利益,促使資源優化配置。產權資本運營的制度基礎是公司制。在現代公司制度下,確立了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實現了出資者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離,具有明晰的產權關系。現代公司制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執行機構等公司治理結構的設置和運作,明確劃分責、權、利,形成了調節所有者、公司法人、經營者和職工之間關系的制衡和約束機制。
(2)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產權交易市場是產權交易的場所,是企業產權交易關系的總和。產權交易市場是產權交易/頃利進行的重要條件,它可以使企業生產要素在更廣闊的范圍和更深層次上進行優化配置。同時,交易市場使貨源配置的成本降低。從微觀形態來看,產權市場具有提供交易場所,為交易雙方提供信息以及各種服務和組織協調等功能。在我國,產權交易市場包括股票交易所、產權交易所(中心)、資產調劑市場、承包市場或租賃市場,以及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等以企業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買賣或有償讓渡為內容的交易場所等。
(3)完善的法律、法規。產權交易必須規范進行,要通過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因產權轉讓市場不發育而造成的存量資產流不動的問題,使產權交易活動有章可循。
產權資本運營的內涵和特性相關文章:
1.企業資本運營類型有哪些
2.有關資本運營的論文
3.資本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1]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科斯認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參考文獻:
[1]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美).法和經濟學[M].張軍,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論文關鍵詞】資源詛咒;制度安排;委托—關系
一、中國式資源詛咒問題現狀
傳統經濟增長理論認為,自然稟賦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國經濟發展水平,資源豐裕的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通常蘊含更大的潛力,自然資源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發展的優勢所在,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決定著地方經濟的增長與走向。通過自然資源的開采、開發利用,可迅速實現資本積累和經濟增長,這被以往經濟發展的歷史與現實充分證明。目前的經濟強國在歷史上的強勢發展都曾受益于自然資源的貢獻。Habakkuk認為,自然資源的豐裕使美國獲得更高的生產率,并最終導致其19世紀的繁榮。美國在工業生產中的領導地位與其在煤、銅、石油、鐵礦石等資源產品上的開采和生產是分不開的。二戰后絕大多數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并沒有因為這些“神賜天糧”飛速發展起來,尤其是經歷短暫的資源繁榮后,其發展速度反而低于很多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和地區。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學者王小強、白南風在對我國自然稟賦較好的內蒙古、寧夏、新疆、西藏、廣西、云南、貴州、青海等五區三省的開發進行研究時發現,這些省區存在著兩個自相矛盾的震驚,即令人震驚的貧窮和令人震驚的富饒,他們將此現象稱為“富饒的貧困”。
在中國,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如山西、黑龍江、云南等地的經濟績效遠不如自然資源貧乏的廣東、浙江、江蘇等地。多數省份豐裕的自然資源并未成為經濟發展的有利條件,反而制約經濟的增長。本文參考國外學者的做法,把上述現象稱作中國式資源詛咒現象。
二、中國式資源詛咒形成的原因分析
本文對中國現有的與中國式資源詛咒現象有關的制度安排進行深入研究后,認為中國實行的區域經濟梯度開發戰略所造成的地區間不平等性與不合理的資源產權制度安排的綜合作用是中國式資源詛咒形成的原因。
(一)中國的區域經濟梯度開發戰略導致地區之間在資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性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實行重點發展東部沿海地區的發展戰略,中央政府給東部地區很多優惠政策,其中一項是中西部地區豐富的自然資源優先支持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東部地區由于區位、歷史條件等因素,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而西部地區經濟基礎薄弱。東部地區有好的經濟基礎,加上優惠政策的扶持,經濟開始騰飛。西部地區受人才外流、技術落后、資源優先支持東部等諸多因素影響,經濟發展緩慢。現階段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做出相應的調整,但由于受路徑依賴的影響,東中西部地區間的不平等性仍存在。東部地區的發展要使用中西部地區的資源,按市場經濟的原則東部地區要給予中西部地區相應的價值補償,中西部地區可利用出售資源獲得的資金發展自己。這樣,東西部地區都能獲得相應的發展。然而,中國現有的資源產權制度安排導致一種不合理的現象:西部地區要向東部地區提供資源供東部地區使用,卻不能按市場機制原則得到應有的補償。
(二)自然資源無償取得方式導致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式開發
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形式單一,即我國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所有權形式基本上是公共產權。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全部公有或者說過分單一的所有制對自然資源的配置并不適合。由于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公有,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將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時,常采用無償或低償的方式,即通過審批方式,將自然資源使用權以許可證的方式給予企業。各種自然資源開發企業以無成本或低成本代價獲得自然資源使用權,各級政府在出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時無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所能得到的僅是輕微的自然資源稅。我國目前雖已開始實施自然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但其范圍不大,大部分自然資源目前仍無償使用。這實際上造成自然資源的開采者把很大一部分成本轉移給了社會。資源開采越多,這種不合理的成本轉移就越多,資源開采者獲得的利益也越大。這樣的制度安排必然導致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使原本隨經濟增長而日漸稀缺的自然資源的供給缺乏彈性,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自然資源貿易條件的惡化,使中西部地區的自然資源以比市場價值低的多的價格出售給東部地區。自然資源無償使用制度安排的結果是自然資源開發企業獲得大量好處,社會財富轉移到少數部門和企業,整個社會的自然資源使用效率低下,自然資源流失和浪費嚴重。 (三)現有自然資源產權委托—關系導致東部地區對資源的控制
我國自然資源產權總體上是公共產權,即自然資源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作為國家政權的行政機構,政府為自然資源的管理機構。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在自然資源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規定自然資源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但實質上,國務院不是真正的自然資源所有者,它只是代表國家行使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也是人。國務院不可能控制所有的自然資源,為有效地管理自然資源,國務院須將權力分解,委托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管理自然資源,各部門和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和管理這些資源,他們也必須委托下一級人對自然資源進行直接管理。自然資源產權被層層委托給眾多具體人,由此形成層層委托關系。國家和各級人之間可能有著不同的行為和利益目標,每個環節的人與它的委托人的利益目標也可能存在差異,從國務院到最終的人,他們的利益目標差異可能越來越大。越到下一級人,其目標越偏向于自身的利益。當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目標不一致時,委托人就要采用恰當的激勵與約束手段讓人按照自己的目標行事。在自然資源無償使用條件下,各級政府和部門出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時,無法得到轉讓收益,各級政府沒有積極性監督管理自然資源開采者的行為,各級委托人與人之間的監督與約束機制嚴重缺失。由于我國資源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值,自然資源產權最終人就會產生利用手中的權進行尋租活動的動機。東部地區資源使用企業只要控制自然資源產權的最終人,就相當于控制了中西部地區的自然資源。東部地區雖資源匱乏,但可以很廉價地利用中西部地區豐富的資源發展本地區經濟。西部地區雖擁有豐富資源卻不能得到資源開發所帶來的好處。具體表現出來的就是資源豐富的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緩慢,資源貧乏的東部地區經濟發展卻很迅速這一中國式資源詛咒現象。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委托—理論分析方法對中國式資源詛咒形成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研究。現有制度安排導致東部地區可憑借較強的經濟實力,通過對自然資源產權最終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區豐富的自然資源。要使我國避開資源詛咒的陷阱,合理利用資源以促進經濟的發展,應該加強對資源豐富地區的政策支持力度,改革與完善我國當前的資源產權制度,以下是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的一些改革與完善當前制度安排的建議:
(一)加強對資源豐富地區的政策支持力度
西部大開發戰略是為充分合理的利用西部地區豐富的自然資源以促進西部資源豐富地區迅速發展,縮小東西之間差距,實質是中國區域經濟梯度開發戰略的繼續。中央除在中西部地區進行一些基礎投資之外,并沒有給予這些地區多少優惠政策,東中西之間由于以前重點發展東部戰略所形成的地區間的不平等格局尚未得到完全改變,東南沿海資源稀缺的省份還能夠以低廉的價格使用資源豐富地區的資源。東南沿海經濟發展較好的省份對資源豐富地區的投資支持力度有限,因此國家除了要向資源豐富的中西部地區加強投資支持力度外,還要在政策上給予更多支持,使資源豐富地區能夠享受到資源開發帶來的好處。
(二)建立明晰的資源產權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關系進入經濟生活,客觀上要求不同利益主體的經濟關系轉變為產權關系。產權經濟學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產權、激勵與經濟行為的關系.探討不同的產權結構對收益—報酬制度及資源配置的影響,這一理論不但為研究我國經濟體制及企業制度變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鑒,而且與會計學研究也有密切的關系。
一、產權鋼度的本質特征及理論依據
產權及其制度分析是古典政治經濟學尤其是政治經濟學分析的一個傳統。的產權理論認為,“在每個歷史時代中所有權的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發展著。”在私有制社會,在私人占有財產為主要方式的同時,也存在國家占有形式;而在以公有制為主的情況下,也同時存在私有經濟的發展。馬克思從財務關系的發展變化出發,說明生產關系越發展,產權的社會化程度就越高。馬恩經典著作中對所有制的大量論述實際就是一個深刻的產權理論體系。西方經濟學通過產權和產權制度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經濟學的解釋力。美國學者哈羅德-德姆塞茨指出:在產權與價值的比較與衡量中,“任何資源配置機制。要為(社會)所接受,都必須解決好兩類任務,一是不管資源如何使用,必須充分揭示資源收益的信息:二是必須促使人們認真考慮這些信息。”盡管二者從研究前提到理論核心部分都存在截然不同的地方,但是都對市場經濟下的產權關系與社會關系這一共同研究對象各自進行了不同層面的分析,都指出了產權制度、市場、社會之間存在普遍聯系,互相影響,分析了產權制度的發展、演變的軌跡與規律,可以為市場經濟運行下的許多問題提供新的解決思路。
產權在本質上是由人在使用稀缺物時所發生的與他人之間的行為關系或制度安排科斯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交費用理論、產權理論等是當代新制度經濟學重要組成部分。科斯的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制度的安排就是制定約束競爭的規則。”他認競爭何以進行,交易何以可能。產權制度安排是交易的基本前提。反過來,如果沒有制定好“約束競爭的規則”,就會形成無效的競爭,就會給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就會增大社會成本。同時認為,產權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使權、收益權和轉讓權(或處置權),把所有權邊界界定清楚,使權力能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場進行轉移,也就是說所有權的邊界由法律界定。雖然產權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但由于交易成本為正,產權并非在事實上完全界定清楚了,所以,自由交易的契約關在本質上是一個通過定價而對產權進行再界定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資源配置向更優不斷收斂的過程。未界定的產權作為公共財富被置于公共領域,由交易各方自由攫取并在各處的約束下最終達到產權博弈均衡狀態。
二、建立健全產權會計法律制度體系
產權理論認為,企業的經營是建立在產權基礎之上,無論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還是經營者都是在尊重產權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契約關系。由于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信念的不對稱、契約的不完備等市場不完全性的存在,企業各利益主體之問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時候表現為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法律才能真正成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制度規則。現代企業會計是以財務活動為對象,以財務關系為內容的統一體。財務關系的現狀體現著現時的產權關系。產權關系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以法律形式表現的人們在財產上結成的相互關系”。由于產權本身就是經濟學與法學相結合的一個綜合性范疇,而體現在財產上結成的產權關系.因而也明顯地打上了經濟與法律關系的烙印。
如何構建我國的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作為法律對事實上所存在的財產關系的確認從一開始便是根本性的。因此我們把《憲法》作為產權法律制度的最高層。在現代產權制度中。由于各個企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將得到明確界定,對企業的產權、債權、契約等問題就要進行規制。民商法是規定產權根本法的保障,它是實現產權法律制度的保障體系,它置于第二層。在產權會計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部門是會計的專門法律,我們知道維護、保障財產所有者或投資者權益,維護、保障由國家所代表的公共權益都必須依靠會計、審計這些最具體、最基礎的控制層面,而統馭它們的是由民商法的這些基礎層面的經濟類法規,如《會計法》、《會計師法》、《核算法》、《審計法》等,它們是第三層面。第四層面就是相應的統一會計、審計制度,它們是產權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層面。
產權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中各種規制的關系如下圖。
產權會計法律體系是包括憲法、相關民商法、經濟法、會計專門法律、統一會計審計制度若干層次。在這個層次中,《憲法》為根本性的,相關民商法經濟法是保障體系,會計專門法律是核心,統一會計審計制度是基礎。
由此可見,產權法律制度及其體系的形成是以維護與保障產權及產權經濟運營權益為根本目標而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安排,圍繞產權基本功能所進行的規制是貫穿其中的主線,而整個體系的落腳點卻置于統一會計制度與審計制度這個基礎層次之上。其中,又以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門法律作為關聯性層次,這便突出了會計法律制度在整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色,從本質上看這個法律制度體系便是產權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改革和發展是我國目前最大的現實,我們應根據國情,在總結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會計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促進會計制度的變革。
三、現代產權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對會計學發展的影響
1.協調產權與財權的矛盾,建立產權與財務約束機制。現代公司財務的獨立性因公司法人產權的獨立性而確立,但是,這種權力不可能超然獨立于任何其他的權力,還應該受到一定的制約。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在原始產權與法人產權之間,有著嚴格的制衡機制,即“法人治理結構”,法人產權的權力便在這一結構中受到原始產權的監督和制約,企業財權的取得和發揮也在這一“制衡機制”中得到約束。因此,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基礎。所以,建立市場經濟下的產權制度,必須注意維護公有財產權,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并有利于保護私有財產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同時,要增強全社會的產權和信用意識,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從各國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看,都規定公司的重大投資計劃、利潤分配、增減資本、發行債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企業關鍵的重大財務決策必須經股東大會審批,因此,原始產權對企業重大財權的這種約束,是原始產權決定法人財產權的具體體現,并成為財產約束的重要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財權與產權的聯系,財務約束機制的建立也必須受到產權約束機制的影響。
2.產權制度是會計產生的動因,是會計政策選擇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產權制度撰寫是會計產生的基本動因之一。在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度量衡是源于產權界定的需要,即每個人之間包括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產權邊界需劃分清楚,因而需要度量衡。因此,度量衡的統一是一次產權制度變遷史,它降低了產權界定的成本.推動了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從此意義上說會計的產生是源于產權界定的要求。西班牙的數學家、法學家基耶戈杰里·卡斯基洛就認為,會計核算的對象是契約,核算的目的就是反映契約雙方的法律權利和要求。如同度量衡不統一將導致高昂的交易費用一樣,會計制度的不統一也將因交易費用太高而制約產權交易的發展,從而降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建立統一規范的、符合產權效率的會計準則和制度。
現代產權制度認為,一切經濟活動即作為人與人之間交易關系的經濟活動,在本質上并非人與物以及物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產權交易。所以,作為反映和控制這些經濟活動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也因此在本質上是對產權界定、產權交易以及產權價值運動的反映和控制。如果這樣看會計性質,那么,會計就不是一個純粹的技術工具,也并非價值中立,它的運用必然反映和體現各產權主體的利益關系。所以,會計政策在形成上表現為會計過程的一種技術規范,但其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規則和契約安排。
1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邏輯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產生,幾乎是與近代科學技術的興起同步,從科學技術發展史看,近代科學技術始于15世紀下半葉,而世界第一個知識產權的法律——第一部專利法(當時稱壟斷經營權保護)產生于1474年(威尼斯),這絕非偶然的巧合,實質上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相呼應的一種客觀反映,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良性互動的表現。
知識產權本身也是一種創新,是一種制度創新,因此對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之間邏輯關系的考察必須放在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這個大框架中進行,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究竟是前者決定后者,還是后者決定前者,長久以來經濟學家們爭論不休,正如弗農·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對于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相互關系的明確理解一直是那些對發展的歷史和制度方面感興趣的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所感到困惑的,”這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即傳統制度經濟學家凡勃侖、阿里斯的“技術決定論”,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的“制度決定論”、拉坦的“互不決定論”和政治經濟學家的“辨證關系論”,要想真正弄清是技術決定制度,還是制度決定技術,追尋歷史起點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兩者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依賴性,首先,“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是社會經濟演進的基本核心,兩者都呈現出路線依賴性的特征,而且在經濟增長分析的演變中,兩者都經歷了從外生變量到內生變量的曲折歷程,其次,制度和技術都是稀缺性資源,兩者的創新都需要費用,且都面臨搭便車的問題,再次,“導致技術變遷的新知識的產生是制度發展過程的結果,技術變遷反過來又代表了一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有力來源”,以上分析說明需要設置一個寬廣的分析框架包括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兩個方面,在這個分析框架中,無需追尋歷史起點,而只需給定或假定一個起點,即類似于諾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術均衡而知識產權制度非均衡,那么現存技術的任何改變部不能給創新主體帶來額外收入,這時產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激勵,反之,若處于制度均衡,即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生活中任何人帶來額外收入,那么,就產生了對技術創新和技術變遷的需求。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機制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模式加以說明,至于兩者誰起決定作用,主要視看問題的角度而定,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技術創新的決定作用不容置疑,這與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是內在一致的,從一個較短的時間來看,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在一定時期內是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的,這時,技術創新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對于一個市場機制發育還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約著技術創新的發展,這體現在創新激勵、創新空間、創新成本等方面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顯然,知識產權制度此時將處于基礎和決定的地位,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互動機制呈現不同的特點,兩者的重要性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是一個動態的,有著波動特征的連續的過程。
2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聯動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之間互相影響、互相滲透、互相作用,技術創新是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前提,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產物,技術創新產生了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而知識產權制度則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
2.1 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作用
曼斯菲爾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樣本表明,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大約有半數以上已經獲得了專利的技術創新可能不會付諸實施,技術知識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①百科全書、手冊、教科書;②專著和專題評論;③專利;④科技論文和技術報告,若將知識資源從可靠性、真實性和新知識的含量方面進行分析,如圖1所示,新知識含量最高的是專利,可靠性和準確性也相對較高①,而技術創新需要的是新知識。
從技術創新理論體系的角度分析,可將知識分為3種類型:①用于解決問題的啟發式知識;②在技術系統中用于理解技術進化趨勢的知識;③關于新科學技術效應和現象的知識,知識資源從這3方面進行分析評價,如圖2所示,能得到啟發式原理最多的是專利,相應得到的技術效應和現象也較多,雖然,科技論文的啟發原理和新效應也比較多,但與專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較低,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眾多的知識資源中,專利是技術創新的主要知識資源,這一結論已被《歐洲專利局的報告2003》所證實:“專利表達了技術問題的解;專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資源;專利文獻含有80%以上的人類科學技術知識。”
技術創新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創新主體可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中進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從圖3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對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起著重要作用,技術創新是實現發明的首次商業化應用,是科技成果商業化的過程,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的積累,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科技成果的權屬并加以保護,促進了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創新主體可以采用有形商品進行銷售的方式獲取常規產品所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潤,同時創新主體也可以通過無形商品(知識產權)進入市場,采取知識產權轉讓方式獲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資回報率,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主體產生高額投資回報,使主體利用市場反饋信息及投資回報進行技術再創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以利益為核心的激勵機制使創新主體形成了一個創新一高額投資回報一再創新一再高額投資回報的技術創新良性循環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它使創新成果鑒定和評價科學化、市場化,把創新成果的創新水平“鑒定”交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果人們對這個“鑒定”有異議,還可以得到法律救濟,從而使“鑒定”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把創新成果經濟評價的“投票權”交給廣大消費者,“投票”結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場份額,這樣,促使科技創新活動始于市場,瞄準市場,追蹤市場,最終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于市場,使科技創新始終面向經濟主戰場,實現科技與經濟有機結合。
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以便在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在技術創新模型(見圖4)中,知識產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給技術創新企業提供一些合法權利來阻止技術創新過早或過快地被全社會模仿和吸收,事實上,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專利這一種法律形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將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來看待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任何技術創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競爭者效仿或模仿,迅速喪失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合法的壟斷性),同樣可以引入到企業技術創新管理模式中。
2.2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因素也是如此,歷史上的各種社會思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變遷都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軌跡上找到痕跡,但我們認為,技術創新的發展導致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利益分配失效產生的利益沖突,是促成知識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因素。
從圖5中可以看出,由于創新主體實踐對象的增加和實踐范圍的擴大,創新所帶來的新技術成果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護,這樣客觀上要求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加,從而擴大了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外延;而新技術成果是時代的產物,反映了時代的特征,新技術成果加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使原有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擴大而內涵不斷縮小或改變,隨著新技術的產生,有關知識產權法的程序條款和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體制正在不斷進行調整,以達到在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維持、保護與利用幾個方面的程序應用新技術和適用新技術的發展,技術創新活動本身沖破了國界的限制,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傳播與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使知識產權制度所涉及的保護區域也不斷由國內延伸到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重要性日漸凸顯,由于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技術己經成為比原材料、資本重要得多的生產要素;在現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貿易卻一直在大幅度上升,這都使知識產權在整個財產權中的地位從附屬向主導轉化,從而使知識產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斷提升。
知識產權不是從來就有的,當今世界雖然在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種類很多,范圍很大,涉及面很廣,而新的知識產權種類還在不斷地出現,但沒有任何一種知識產權是在脫離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產生的,有的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實質條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且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企業不僅要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研究科技前沿理論,解決科技難題,產生新知識并不斷應用創新的知識,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的過程,而且還必須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取得更多知識產權的過程,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識產權的過程: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凡在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都可依法確認為知識產權,企業不同活動過程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而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與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很多不同點:①發明創造者的身份多為工程技術人員,如果企業想在技術創新中取得更多知識產權,必須緊緊依靠廣大工程技術人員;②知識產權種類中多為工業產權,企業在任何活動過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但不同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種類并不相同,如果企業想取得更多工業產權,其最佳渠道就是開展技術創新;③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多為企業;④知識產權中的絕大多數屬于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一般都屬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術創新,并自形成時起就屬于企業自己獨自占有的自主知識產權;⑤對經濟發展的直接促進作用最大,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哪一種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都能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則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來講,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實現產業化,就不僅能對經濟發展產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進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要想促進經濟發展,就必須通過不斷堅持并促進技術創新來確保有更多知識產權的不斷形成和被利用,這是國內外促進經濟發展的基本經驗,也是知識經濟的基本特征。
3 知識產權制度安排對技術創新行為的效應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即鼓勵技術創新、增加知識存量,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如果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當將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降低技術創新水平;而如果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濫用又可能對知識的傳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從而降低社會福利水平,適度的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都至關重要,Nordhaus(1969)將專利保護度等價為保護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優專利設計所面臨的基本權衡:保護太弱無法提供足夠的創新激勵,但保護太強又會導致太大的壟斷扭曲;借此證明社會最優的專利保護期限是有限的,通過調節專利期可以使研究開發激勵及創新者占有社會收益的份額之間達到均衡的同時,社會效益最大化。
知識產權活動貫穿著科技成果整個過程,包括立項申請到鑒定及評獎。科技查新機構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使其為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同時,通過查詢專利信息的使企業對其相關專利進行保護,在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基礎之上,從而保持產品和技術的創新性。實現有效的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保證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發展的激勵、引導和保障作用。
1.科技查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1.1知識產權在科技查新報告中的體現
在科技查新工作過程中,科技論文和科技成果均屬于非專利保護范疇,并非具有專利的得強制性保護,技術資料會由于查新鑒定公開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在審查知識產權過程中也是需要查新的,如為成果權利進行保護時,避免產生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成果權屬問題、專利申請權屬問題和成果署名權等問題。所以,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取得科研成果時,在進行成果鑒定、申報獎勵和進行展覽等行為前,應首先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再進行科技查新或發表相關技術的論文。知識產權和科技查新中對新穎性的判斷采用相同的標準,在科技查新報告中專利文獻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法律公開和保護功能,是具有法律規范意義的知識產權文獻。
1.2科技查新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
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的新穎性可以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來進行計劃,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同時可以系統的評價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所具有的可行性。如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判斷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有一定的新穎性,則可以圍繞項目技術內容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例如進行專利申請;如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判斷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同時項目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已被他人進行保護,則應該及時的放棄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避免經濟上的浪費;如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判斷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但項目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還未被他人進行保護,則可以以獲得相關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為最終形式。
2.科技查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作用
為了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促進發展國際貿易,促進企業的信息需求,保護公開競爭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查新機構應該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引導企業搶先申請相關技術、激勵企業占領技術陣地的戰略意識和保障企業在高起點上創新科技項目,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對科學技術跨越發展的作用。
2.1知識產權需要科技查新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能夠提高經濟競爭力加速高科技成果產業化從而促進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隨著世界范圍內高新技術及其產業迅猛發展,其戰略地位在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國家經濟中進一步的增強。知識產權戰略在我國實施,能夠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可以加快行業整體發展,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實施、創造和管理能力,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協調全面的發展。知識產權中科技成果在進行科技成果評估和檢測或在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以及申報科技進步獎勵和申報發明獎勵時,也需要科技查新工作,從而鑒定其新穎性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中科研立項時也需要進行科技查新工作,從而真實客觀的反映學術價值、對比國內外的研究現狀評價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
2.2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查新的發展
中國企業在我國加入WTO以來面臨的因知識產權糾紛問題越發嚴重。面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我國企業逐漸開始采用法律手段解決和避免國外企業相關技術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面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科技查新機構服務范圍進行了拓展,為企業提供以下服務,已解除企業知識產權糾紛困擾:能夠有助于企業實施相關技術專利戰略。專利戰略是利用專利信息及專利制度提供的相關法律保護,在企業自身長遠發展和利益的背景下,不但能夠保護企業已有技術優勢的固有性,同時可以在市場競爭和技術競爭中謀求最大經濟利益的戰略。科技查新工作可以為企業提供相關技術領域和相關行業的專利信息,通過制作專利圖表,建立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數據庫,實現對相關技術領域專利信息的定性定量的評價和分析,推斷潛在和現實的技術領域具有相關技術的競爭對手,推定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和競爭地位。能夠分析企業相關產品是否具有侵權的風險。面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較晚的起步情況,大致可以將國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分為三類,一種是國外企業已經在中國申請專利,那么企業應先進行知識產權調查,為避免發生侵權糾紛采用適當的措施,否則企業在國內對該專利權限相關技術內容的制造、生產和銷售將會面臨對方企業的侵權;還有一種是國外企業并未針對該技術在中國申請相應的專利,這樣企業制造、生產和銷售該技術領域的產品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最后一種是所采用的技術或技術部分均未被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這樣企業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在任意地區均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3.結論:
科技查新人員作為知識信息的加工者,面對信息資源在網絡大環境下具有高共享性,如何在保護好知識產權前提下利用知識產權,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內容。科技查新人員需要提高情報服務中知識產權處理的意識,在科技查新工作過程中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同時應該抓住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拓展科技情報服務內容,發展科技查新工作。
參考文獻:
一 引 言
漁業資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負的外部性,必然產生“公地悲劇”問題。當漁業資源向所有漁民開放時,由于漁民捕撈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每個漁民都想盡可能地多捕魚以獲取直接利益,而捕撈所造成的社會成本由所有漁民共同分攤。個人的“理性”選擇導致了集體行動的非理性,這種“公地悲劇”的博弈導致了漁民們的“囚徒困境”。對在這個兩難處境中的每個博弈者來說,“不合作”的策略壓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漁民在使用漁業資源時,博弈的結果只能是竭澤而漁,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無暇顧及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文章結合青島市漁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農業論文,進行產權制度分析,探討漁業資源管理制度問題。
二 漁業資源的特性及市場配置
所謂漁業資源是指水產資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經濟動植物種類和數量的總稱[1]論文格式模板。漁業資源狀況不僅受其自身生物學特性的影響,而且還隨棲息環境條件的變化和人類的開發利用而變動。漁業資源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其產權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資源,漁業資源的枯竭性、聯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產權清晰界定存在困難,造成了市場失靈。
漁業資源的可枯竭性,其雖然豐富,但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資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護、合理開發,或超越其再生能力開發都會造成資源枯竭;漁業資源的聯系性,漁業資源是相互緊密聯系的,通過水體這一傳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傳播影響的范圍更廣;漁業資源的不可排他性,屬于典型的共有資源,具有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產權上難以界定。比如,漁業資源具有洄游性,這些資源的產權難以用傳統的產權理論加以界定,需要通過一些非傳統的途徑進行產權的界定。
當漁業資源產權清晰時,作為單一的經濟理性人,在市場出清的情況下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斷增加捕撈努力直至AC = MC農業論文,這一捕撈活動量Ee是靜態有效可持續捕撈量,利潤最大為R(Ee) – C(Ee) = AB,如圖1所示。其中,TC為總成本,TR為總收益,AR為平均收益,MR為邊際收益,MC 為邊際成本,AC為平均成本。
捕撈的總成本和總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撈努力
圖 1 漁業資源衰退的經濟分析示意圖
另一方面,漁業資源作為公共資源,特別是海洋漁業資源,沒有明確的產權歸屬。所謂產權是指一系列用來確定每一個相對于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和社會關系[2]。在捕魚開放狀態下,有效地捕撈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潤,吸引更多競爭者進入,使捕魚競爭趨于激烈,捕魚努力程度逐漸提高,從而導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潤,總收益TR從 A C D ,到D點時TC = TR,凈效益為零。
漁民的作業方式會影響到整個海域漁業資源的數量和質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這種資源,而且也不需要為利用這種資源付出成本,不需要為影響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個捕魚人都擔心自己在未利用這些公共資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漁業資源利用的最佳時機才去用農業論文,不給漁業資源休養生息的機會,捕撈強度超過了漁業資源再生能力,從而導致漁業資源的過度利用和資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島漁業發展現狀
漁業作為青島市農業的支柱產業之一,是當前農業結構調整中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近年來,青島依靠科技進步加快改造傳統漁業,積極調整漁業經濟結構,促進青島漁業向高科技、高效益、產業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島市的漁業產量、漁業產值等數據,分析青島漁業近幾年的發展狀況。
(一)漁業產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島市水產品總產量及養殖產量逐年下降,但總體波動不大。青島市水產品總產量是由水產品養殖產量和捕撈產量兩部分構成,作為水產品總產量構成之一的捕撈產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圖2),其趨勢相對養殖產量而已,趨勢較明顯論文格式模板。 圖2 2004—2009年青島市水產品產量
(二) 漁業產值
產值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生產的工業產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表明工業企業工業生產總規模和總水平,反映的是生產總成果,并不說明經營狀況的好壞和經濟效益。圖3顯示,青島市漁業總產值穩步上升,但是在農林牧漁業總產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圖3 2004—2009年青島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及漁業產值
四 結論
漁業作為青島市大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業的產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來,青島市漁業養殖面積、漁業產量和漁業產值等逐年下降,顯然,青島市漁業從加速增長的發展階段過渡到過度利用階段。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捕撈努力不斷增加,總收益逐漸增大,直至TR最大點C時農業論文,邊際收益MR逐漸減少為零;超過這一點時,捕撈水平維持在高水平,漁業產量逐漸下降并維持在較低水平,導致漁業資源過度開發利用,趨于枯竭。青島要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需推行漁業產權改革,完善漁業資源管理制度。
推行產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漁業發達的國家如冰島、加拿大和美國己經引入個別可轉讓配額制度(ITQS)制度,在較短的時期內,在削減捕撈能力、提高漁獲質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個別可轉讓配額制度(ITQS)是一種產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總可捕量,然后將總可捕量劃分成小單元,分配給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并允許這種配額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被自由買賣、租出或租用的一種管理制度[4]。這種制度明確的產權歸屬,在市場機制調節下可實現漁業資源優化配置。
參考文獻:
[1]農業大詞典編制委員會,《農業大詞典》[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爾欽、D?諾思等著:《 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D],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第204頁。
[3]徐斌,《漁業資源的產權分析》[J],漁業經濟研究,2006年第6期。
許多法律背后都具有重要經濟學含義,《知識產權法》的本質是財產法,它的立法目的是通過有效利用稀缺的知識產品最終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法經濟學就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和分析法律的,本文運用產權理論和帕累托效益對知識產權的歸屬界定和保護進行分析。
一、知識產品的產權歸屬
科斯教授在《社會成本問題》中開創了對產權理論的研究,為產權經濟學奠定了基礎。科斯定理主要運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強調了權利的界定與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其具體內容為:第一,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界定對效益是沒有用的,不管產權如何配置,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行為都會實現效益最大化;第二,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界定和配置會影響當事人的效益評價;第三,因為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產權界定和分配產生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立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法律的設立也要遵循產權制度的安排,因為法律制度的運行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法律就是通過產權的界定、變更和安排,來解決利益沖突,改善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
知識產權制度的首要任務是界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即知識產權歸私人擁有還是歸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根據現代產權理論,所謂的私人產品是指在在同一時間和空間條件下只能被某一個特定的主體使用,該類產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即“在私人產品的消費上具有對抗性”。所謂的公共產品是指“一旦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定誰得到它”,該類產品在使用上不具有私人排他性。對于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產權歸屬,產權經濟學的一般結論是:將私人產品的產權界定為私有,而公共資源或資產的產權界定為公有。這是因為,產權私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而對純粹的公共產品來說,難以阻止他人通過“搭便車”的行為使用公共產品,容易破壞產權市場的運行。在知識產品的產權界定上,私權保護是必要的。首先,知識產品是一種特殊產品,必須通過人類的智力創作完成的,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包含了創作者的勞動。其次,知識產品具有可保密性,如果創造者絕對保密,不對外公布,這樣生產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識的“外部效應”,實現知識產品排他性和私有化。最后,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對創造者和社會都是有效率的,對于創造者來說,法律賦予其知識產權專有權,更容易保障他們對智力成果的控制和對投入成本的回收,維護了他們的合法利益;對于社會整體來說,產權界定成本小于授予創造者專有權所產生的收益,社會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較大的社會收益,促進了知識傳播并產生了大量的知識產品。
二、知識產權有限保護的經濟分析
帕累托最優標準是指效益的提高必須是能夠為交易各方都帶來利益,以損害一方利益為代價來實現其他方利益實質上是沒有效益的。按照帕累托標準,知識產權制度只有使要求最大化滿足的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均衡保護,才是有效率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主要是通過法律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屬性,達到保護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其創作積極性的目的;同時又要規制產權交易,促進信息的廣泛傳播與使用。如前所述,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能夠為所有者帶來利益,激發其創造熱情,豐富人類的精神文化產品;但如果讓私權絕對化,權利人在讓渡私有權利時會索取高價或附帶不合理條件,增加社會公眾使用知識產品的成本,阻礙了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危及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從法理上而言,對于權利要堅持保護和限制相統一的原則,權利限制是權利保護不可缺少的制約。所以,我們應當基于知識產權交易和保護的內在經濟原理,制定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與知識產權所有者利益的均衡。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時間和保護范圍
一項智力成果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滿足:商業價值與社會收益之和大于產權受到保護的社會成本與社會因賦予權利人獨占權所導致的損失。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會受到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了不受保護的知識產品種類,我國加入WTO以后,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要達到TRIPS協議的最低標準。如果法律保護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會賦予這些知識產品極高的交易費用或者造成比較大的負外部性,阻礙交易的順利進行。排除這些知識產品的保護,意味著公眾無需經過談判就可使用該產品,提高了知識產品的分配效率。
此外,知識產權法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這是因為知識產品是個人創造性和社會公共性相結合的產品,知識產品的社會屬性使得知識產品不能被權利人永久占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期越長,不但不會帶來更多的社會產品,反而增加了產品的價格和消費者的損失,最終可能導致所增加的社會成本超過知識產品帶來的收益。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為了維護其所有者權益,保障其獲得應有的收益,當收益大于成本時,才能夠激發創作的積極性。但是,所有者對知識產權的收益期不是永恒的,法律應當在綜合考慮個人收益、社會收益和社會成本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保護期,實現知識產品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既無須征得權利人同意又無須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制度最早產生于著作權領域,其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了便利后來作者為創作新作品而利用以前作者的作品。現在,合理使用已廣泛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如著作權中的個人使用、新聞報道使用、轉載或轉播使用等;專利權中先用權人的使用、非商業性目的的使用、臨時過境的使用等,以及商號權、商標權中因公務、司法活動或社會公益目的的使用等都屬于此類情況。
合理使用制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時不特定的使用者與創造者之間就知識產品分配所進行的交易,而不是使用者與創造者的一對一的權利交易。一般,知識產權交易是使用者和創造者通過談判而進行的,當交易成本小于收益時,產權交易實現;但是當因交易而產生過多的交易成本,致使交易成本大于收益時,產權交易失敗。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礙了交易的進行,降低了知識產品的使用效益。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當使用者使用作品獲得的利益大于因使用作品而對著作權人的損害時,不用經過與所有者談判就可直接使用,免除了交易成本,使知識產品的交易順利進行。合理使用制度是創造者對知識產權的部分權益的讓與,表面上,似乎是只對使用者有利;但事實上,合理使用使社會大眾容易接近知識產品,促進了科技文化的傳播、發展和知識的增長,提高了社會公共福利,也就保障了創作者的利益。
(三)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某一使用者可以通過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作品,但不得損害權利人的其他權利。強制許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使用者通過申請就可有償使用他人的產品。二者是國家安排下的“合作博弈”,基于社會公益而對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加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降低知識產權交易成本。在因權利人的壟斷而產生高昂的交易成本或其他因素致使交易無法進行時,如果出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使用或強制許可使用情形時,使用者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使用知識產品,繞過與權利人的談判環節,實現知識產權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