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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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出口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并遵守規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業史;
2. 公司業務;
3. 公司組織機構;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擔任業務工作情況、業務知識。
第四條 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五至八天培訓,每隔二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 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二章 培訓階段
第六條 對于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公司總部的培訓;
2. 主管部門的培訓;
3. 實地訓練。
第七條 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 公司狀況;
2. 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境;
3. 介紹其崗位特征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 熟悉公司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
5. 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6. 對市場上同類產品及廠家要有相應的了解;
7. 聘用專家實施口才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務;
2. 從事未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 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 工作任務達成率;
5. 綜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 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 對于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給相應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完成指導培訓的工作。
第十三條 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第三章 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的內容,各公司、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本身的特點自行安排,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 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教育培訓;
2. 程序規劃的教育培訓;
3. 工作態度與市場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必須確保通過新進人員教育培訓,使具有相應的基本知識,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產品及其特性等內容、并對公司的性質及發展有一個初步了解。
第十六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培養他們工作中的進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通過適當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要講求效率,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促進培訓成功和公司發展。
1.1為進一步提高調度班成員業務水平,加強調度班培訓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規定了調度班成員培訓基本要求、學習內容及形式,適用于調度班的日常和升值培訓管理。
2 、培訓目標
2.1 通過培訓,使調度員熟悉并掌握本崗位應具備的相關知識和相應技能,其主要目標為:
2.1.1 熟悉并正確執行與調度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條例、規程規范等。
2.1.2 熟練掌握開封電網運行情況、運行方式安排及相應事故處理預案。
2.1.3 掌握開封電網繼電保護和穩定控制裝置的基本原理及配置情況。
2.1.4 熟練掌握并調度指揮管轄范圍內電氣設備的倒閘操作。
2.1.5 能正確指揮管轄范圍內電網異常和事故處理,確保電網安全、經濟、穩定運行。
2.1.6 熟悉微機的日常應用與基本維護,掌握調度生產信息系統及調度通信自動化系統等的運用。
2.1.7 調度崗位動態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并通過上級及班內組織的各種技能考試。
3、培訓內容
3.1 調度員在值班期間是開封地區電網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的指揮者,對電力系統及相關知識比較全面的掌握和運用,是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要求。調度員應進行下列知識及技能培訓、學習。
3.1.1 調度日常工作:調度通信系統使用、調度自動化監控系統的使用、調度運行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專業計劃總結報表的編寫等。
3.1.2 相關法規制度: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事故調查規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省、地調調度規程,相關調度協議,現場運行及事故處理規程,保電網反事故措施及其相關應急預案、拉限電序位表等。
3.1.3 調度相關知識:電力系統知識,識繪圖知識,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知識,電網年度一、二次運行方式,相關崗位技能(如電網運行分析,啟動試運行方案)等。
3.1.4 運行操作管理:輸變電設備運行基本管理,設備運行異常、缺陷管理,調度倒閘操作的依據,調度操作指令形式,輸變電設備操作管理規定,電網、設備各類操作等。
3.1.5 電網事故處理:事故處理的原則,事故處理注意事項,輸變電設備事故處理方法,失去通信聯系時事故處理方法等。
3.1.6 調度信息系統、辦公軟件WORD、EXCEL、CAD等使用;調度生產MIS使用;調度自動化SCADA、PAS系統運用;辦公自動化OA使用等。
4 、培訓手段
4.1 自我學習:調度班培訓方法和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何種培訓方法手段,都要以個人自學為基礎才可能取得較好效果。鼓勵調度班成員堅持自我學習,在時間等方面給予支持。
4.2 現場實習:調度班成員每年均要到管轄變電站進行現場實習,特別是新人員上崗之前必須進行現場實習。現場實習應了解或掌握以下內容:了解電網概況及各變電站在電網中位置、作用,了解各變電站現場實際接線方式,熟悉各變電站電氣結線圖,熟悉各變電站運行方式(含站用變方式)及主要設備性能、參數及運行規定,熟悉設備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配置,掌握各變電站設備調度管轄范圍和產權分界點等,熟悉二次回路及各信號回路,各光子牌信號的含義、危害及相關處理辦法。每月不少于一次組織調度員根據實際情況到現場進行學習。
4.3 技術問答:涉及內容為當前電網技術、結構薄弱環節和輸變電設備存在的問題,一般先公布技術問答題目,后指定人員限期完成答案,班組進行審閱評議。技術問答按月定期進行。
4.4 技術講課:針對電網中新技術、新設備、新問題,或是電網調度運行、經濟運行、繼電保護等方面內容進行講課、學習和交流。技術講座定期舉行,主講人員可以是本班人員,也可以邀請上級、外單位(部門)專業技術人員。
4.5 事故預想:主要針對調度員設想電網中各種異常、事故情況,并進行處理。事故預想根據電網運行方式及天氣情況隨時進行,每值后夜班在調度值班日常管理系統內完成當日事故預想。
4.6 反事故演習:針對發生的事故教訓和異常現象、設備主要缺陷和電網薄弱環節、影響安全運行的特殊時間季節和運行方式以及電網設備的重大復雜操作等,每月組織兩次班內反事故演習。
4.7 考問講解:由班內值班調度員相互出題進行考問或調度員自身認為不足之處需要進行加強學習的內容,每月5題,將其考問內容及答案寫入技術培訓本中。
4.8 運行分析:調度員應針對發生的事故及異常等情況,寫出相應的分析及應對措施、預防改進措施。每月4次。
4.9 導師帶徒:組織有良好職業道德的業務技術骨干為師傅,與技能水平較低尤其是新上崗人員簽訂師徒合同,從專業規程、理論知識、崗位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有計劃的結對培訓。
4.10 外出教育培訓:涉及調度等專業的外出培訓學習,由所領導、班長統籌安排人員參加。外出培訓人員學習回來后,應將學習情況和相關資料向大家公布,并結合“技術講課”等形式給大家進行講解、培訓。
4.11 建立培訓題庫:針對調度班崗位安全及專業知識、技能,結合省調調考題庫和調度工作薄弱點(如二次方式方面知識)或實際遇到的問題,組織編寫調度班崗位培訓題庫,并根據調度業務發展不斷進行更新和擴充。
4.12檢修公司對調度員培訓工作:當調度員確定下現場學習時,應確定下現場一次設備學習目的和內容,并邀請現場檢修公司人員對電網一次設備進行講解,答疑解惑,學習后形成課件,供全體調度員進一步討論和學習。
4.13計劃、運方培訓工作:調度員應注意收集日常對系統穩定、潮流計算中的疑問,由調度培訓員收集后,向運方人員提出培訓需求,運方人員對潮流、穩定方面問題進行講解,并形成課件。根據周計劃工作安排,每周計劃人員對下周計劃安排及相關注意事項向調度員進行講解,調度員學習后在周計劃上簽字。
4.14繼電保護對調度員培訓工作:調度員應注意收集日常對保護定值計算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由調度培訓員收集后,向繼保人員提出培訓需求,繼保人員對問題進行講解,并形成課件。根據周計劃工作安排,需要進行部分保護調整,調度員對保護調整有疑問時,繼保人員應進行詳細解答,在周計劃中明確,調度員學習后在周計劃上簽字。
4.14自動化人員對調度員培訓工作:調度員應注意收集日常對自動化方面遇到的問題(如潮流計算、遠動數據傳輸方面的問題),由調度培訓員收集后,向自動化人員提出培訓需求,自動化人員對問題進行講解,并形成課件
5 、考核辦法
5.1 現場考問:采用當面提問形式進行,考問題目:一般采用提前一周出題或一些與日常工作聯系密切的基本知識進行考問,以實踐為主,理論為輔。回答要注意思維正確性和語言邏輯性,簡潔明了,切中要害。考問結束,考問人員應對問題進行講解,讓被考問人員及其他人員能觸類旁通,掌握要領。對不能回答或有重大錯誤、重要漏項等情況的進行考核。
5.2 技術問答:調度班成員技術問答以書面形式體現在每月技術培訓本中,考題一般從培訓題庫中抽取或結合當時實際情況出題,理論與實踐結合,注重有一定理論性。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未按時完成者或答題出現嚴重錯誤者進行考核。
5.3 現場實習:調度班成員經過現場學習后,已書面形式將實習報告寫入實習報告本內,自實習當日一周內(如1日現場實習,應于7日24:00之前完成)完成實習報告,未按時完成者進行考核。
5.4 考問講解:調度班成員電網技術考試考問講解每月25日之前完成5道題作業,未按時完成的,每少一題進行一次考核。
5.5 反事故演習:反事故演習不僅可以考核調度員的事故處理水平,也可以考核其心理素質、反應能力等綜合素質。對在防事故演習中有重大錯誤者進行考核。
5.6 運行分析:調度班成員運行分析。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未按時完成的,每少一次進行一次考核。
5.4 定期業務考試:調度班成員電網技術考試以書面形式為主,考題一般從培訓題庫中抽取,理論與實踐結合,注重有一定理論性。提前制定考試分數,對未達到規定分值的進行考核。
5.3 口試(答辯),由領導和相關專業人員組織考察組對調度班進行提問,考察調度班成員的基本技能和素質,主要適用于調度班成員升值考試。
1、為切實做好員工的業務培訓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專業知識(技能),以適應公司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的需要,現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學院所有員工的培訓。
3、所有新進員工均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上崗;各部門都必須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多種方法的教育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培訓需求。
4、員工培訓與教育是提高教職員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提高工作績效的重要保證,也是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措施。?應列入公司發展規劃及各部門年度工作計劃中。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健全完善的培訓組織機構是開展培訓工作的必要基礎。公司的員工培訓工作實行兩級管理。
1、第一級培訓管理由管理部負責,以公司領導為首成立的培訓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管理部制定的全公司員工培訓計劃。
2、第二級培訓管理由各部門負責,由各部門負責人為首組成部門培訓工作小組,對本單位的培訓工作負責。即根據公司的培訓計劃,組織本單位員工積極參加,并抓好本單位的培訓活動。
三、培訓內容與重點
1、培訓內容:講師以素質培訓為主,兼顧學術科研、教學技能培訓;管理干部著重管理知識、領導藝術培訓;行政職員則要對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各方面要求進行培訓,包括技能培訓、公司文化培訓和ISO知識培訓。
2、培訓重點
(1)高層領導
——公司管理決策綜合能力;
——(行業、信息)科技最新動態、進展;
——國內政治經濟形勢與行業、金融政策。
(2)中層管理者
——管理知識與技法;
——崗位專業知識及相關崗位的知識;
——業務能力的提高;
——人際關系與組織、計劃、協調能力。
(3)
基層管理者
——專業技能:
——中、初級教學和行政管理知識;
——與行業相關的科技知識;
——文化知識、外語、電腦操作。
(4)一般員工
——崗位基礎、專業知識;
——專業技能;
——業務能力。
(5)新進員工
——公司歷史與概況;
——主要政策與組織結構;
——員工規范與行為守則;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各項規章制度;
——具體工作范圍與職責;
——工作場所與工作時間;
四、培訓的實施、管理
(1)管理部負責教育培訓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各部門應積極配合,保證教育培訓工作的順利實施;
(2)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后方能上崗。管理部負責組織批量新進員工的崗前培訓,原則上入職培訓課程應不少于1天;對于個別新進員工的崗前培訓,由管理部和各用人部門協調處理;
(3)每月指定安排2-4小時為員工集中學習時間,進行政治思想、業務技術學習以及教學研究交流活動;員工個人每年參加各類培訓時間應不少于3天;中高層員工的年平均培訓課程應不少于5天;
(4)每月結束時,管理部要向公司匯報員工培訓計劃實施情況;
(5)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員工教育培訓講師隊伍,這支隊伍應以本公司員工為主,外聘為輔。
(6)各培訓部門均應做好培訓記錄和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培訓的考核
培訓的考核包括各項指標完成的考核、對接受培訓學員的跟蹤考核、講師授課質量的考核、培訓組織工作質量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處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參加;對各部門培訓考核的優劣結果,公司應予獎懲。
六、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境內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安監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一級、二級培訓資質的申報條件、申請程序、審批、證書的頒發、培訓范圍的界定,按照《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七條三級、四級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證書,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取得三級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按照資質證書批準的范圍開展培訓工作。
第九條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除外)。
第十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監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每個專職教師兼教課目不得超過一門;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監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每個專職教師兼教課目不得超過一門;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每個作業必須有專職理論、實際操作指導教師。專、兼職理論教師必須有中級以上職稱,并具備從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專、兼職實際操作指導教師必須有從教專業的高級技能專業證書。教師的數量按照培訓規模設置。每個專職教師兼教課目不得超過一門。專、兼職教師均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教師合格證;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專業理論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個作業必須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實習操作需要的教學設備及場地,其中至少有一個產權隸屬培訓機構的實習操作場地;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三級、四級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報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章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第十七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推薦的優秀教材。
第十八條省安監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以及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省安監局負責市級、縣級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以及三級、四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中央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以下簡稱煙花爆竹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有關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市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培訓規章制度、教學、考核及學員檔案。
第二十一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含IC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由省安監局統一訂制發放。
第二十三條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訓考核機制,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省安監局負責市級、縣級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三級、四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及有關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負責中央駐魯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市級安監部門負責市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本行政區域內省安監局考核以外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
縣(市、區)級安監部門負責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省、市、縣安監部門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七條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教師培訓合格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其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的式樣,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規定。教師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制定。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安全培訓合格證、教師培訓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培訓教師,每年再培訓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健康檢查、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三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省安監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省安監局統一印制,由市安監部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監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省安監局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達標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五條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全員培訓。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有針對性、實用性,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條拖拉機培訓實行社會化。農機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理機構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國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平競爭、保證質量的原則,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實行資格管理。
第四條拖拉機駕駛人員需提供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記錄,方可參加拖拉機駕駛證考試。
第二章培訓機構條件
第五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
第六條教學場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總面積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風、照明和消防等條件符合有關標準;
(二)有單獨的辦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練場地,面積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條教學設備
(一)有5臺以上檢驗合格的教練車輛,并配備相應的農機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機型的教學掛圖、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實物;
(三)有必要的電教設備。
第八條教學人員
(一)教學負責人應當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論教員應當具有農機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三)教練員應當持有拖拉機駕駛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和相應機型5年以上安全駕齡,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教學人員不得少于5人。
第九條組織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學制度,包括學員學籍檔案管理制度、教員管理制度、教學設備及車輛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財務制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三)有科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許可程序
第十條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提交《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班)申請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教學場所使用權證明及其平面圖;
(三)教學設備清單;
(四)教學和財務人員身份及資質證明;
(五)組織管理制度;
(六)生源預測情況。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要求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后,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書面審查合格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專家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三條現場評審合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書面審查或現場評審不合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學場所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章培訓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拖拉機駕駛培訓包括:
(一)初學駕駛培訓;
(二)增駕車型培訓;
(三)與駕駛相關的其他培訓。
拖拉機駕駛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由學員選擇。
第十六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農業部頒發的教學大綱,按照許可的范圍和規模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財務應當獨立。
第十七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聘用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教學人員。
第十八條申請參加拖拉機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當符合拖拉機駕駛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員培訓申請表》,交驗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完成規定課程并考試合格的學員,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書,并提供學員素質評價、培訓課時、教練員簽名等記錄。學員憑結業證書和培訓記錄參加拖拉機駕駛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條教練車應當按拖拉機登記有關規定取得教練車牌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寫《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情況表》,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照職權調查處理。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報請決定。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予以注銷,并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
(一)辦學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的;
(二)歇業一年以上的;
(三)申請終止的;
(四)連續兩年未按時報送《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情況表》,限期整改仍拒不報送的;
(五)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批準、變更和注銷的駕駛培訓機構。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0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0職責
3.1綜合事務部是員工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員工培訓計劃的編制與組織實施。
3.2各相關部門(單位)提供員工培訓需求計劃,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參加外訓的,培訓完成后到綜合事務部辦理培訓總結登記手續。
4.0工作內容
4.1培訓目的、對象、種類、形式及方法
4.1.1培訓目的
為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和能力,滿足公司及員工個人發展,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必須有計劃地組織員工進行各種培訓。
4.1.2培訓對象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無論新錄用員工或在職員工均為受訓對象。
4.1.3培訓種類
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專業培訓
a、崗前培訓:對新進員工和轉崗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崗位知識和技能。
b、在職培訓:根據公司規模的擴大,技術和環境的變化,對各級在職員工進行知識和技能更新的培訓。
c、專業培訓:對公司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與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高專業技術和管理才能的培訓。
4.1.4培訓形式
包括脫產、半脫產和不脫產業余培訓。
4.1.5培訓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
a、公司自身組織、聘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公司內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舉辦專題知識講座;
b、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職稱或學歷教育;
c、公司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有計劃選派員工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班;
d、通過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辦學的形式,舉辦各類進修班或研究生班等;
e、有計劃地遴選業務骨干或中層以上管理干部出國參觀、學習、考察培訓。
4.2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4.2.1培訓的計劃與落實
a、年度培訓計劃一般由各部門于上一年度年終提出,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編制,報公司經營班子審批。
b、各部門應根據公司培訓計劃的安排與要求,負責本部門員工培訓工作的落實。
4.2.2新員工崗前培訓
新招聘生產崗位人員,一般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不合格者實行一次性淘汰,作辭退處理。培訓期視工作需要,一般為56?240課時。
4.2.3在職員工業余培訓
a、公司鼓勵支持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學習與接受培訓,但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原則。
b、凡在公司工作一年,符合報考條件,可以報考與本人工作崗位對口的各類成人大、中專學校。
c、凡在公司工作滿兩年,符合報考條件,可報考在職或脫產研究生。
4.2.4統一培訓
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參加統一安排的培訓,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其時間及費用由公司安排和負擔。
4.2.5外出培訓
派往省外、國外有關單位和學校接受培訓的人員,必須是公司的業務骨干或中高層管理人員。派往國外考察培訓的人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a、公司的業務骨干,或者是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b、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終考評為優秀;
c、具有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且有一定外語基礎;
d、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4.2.6培訓審批程序
員工確需參加某種培訓時,須辦理有關手續并遵循以下程序:
a、個人書面申請部門經理同意綜合事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辦理報名手續。
b、申請書應詳細注明培訓內容(或報考專業)、培訓時間、培訓費、脫產等情況,并將培訓簡章、申請書批件等材料交綜合事務部備案。
4.3培訓期間待遇及培訓假期、費用處理
4.3.1培訓期間待遇
培訓期間的待遇按公司有關工資福利待遇辦理。出國學習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4.3.2培訓假期及費用處理
培訓假期及費用,按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a、員工參加職稱考試前培訓,應在業余時間學習,如占用工作時間,一律按事假處理,但考試時間除外。其培訓、考試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
b、員工接受學歷教育,原則上應以業余學習為主,如確實需要脫產學習(離崗6個月以上)的,經總經理批準后,應與公司簽訂服務年限與補償協議,否則,應辦理辭職手續。
c、參加大學本科以下學歷教育的員工,其學習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部門副經理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報銷。
d、攻讀研究生的員工,在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后,公司給予報銷50%的學費(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若未能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其所用學費由受訓員工自理;
e、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參加和由公司組織的崗前培訓,各類專業技術培訓其費用由公司負責。但受訓員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課,不參加考試(或考試成績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證,其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
4.4培訓結果的考核與反饋
4.4.1培訓作為公司的一項戰略性與長遠性投資,必須考慮培訓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因此,員工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或提交個學結。
4.4.2每一期培訓班結束或個人參加(一個星期以上的)學習期滿,要有考核成績或書面材料向綜合事務部匯報。
4.2.3員工培訓后的定崗,由綜合事務部和業務部門確定,報經營班子批準。
4.5最低服務年限與賠償費規定
4.5.1凡由公司出資錄用和培訓的員工,都必須為公司服務一定的年限,具體標準參照下表或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執行:培訓類別最低服務年限
出資錄用和有償分配的畢業生五年
各類學歷進修五年
各類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累計時間超過3個月者三年
各類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累計時間在1?3個月者一年
4.5.2服務年限從培訓結束后上班的時間算起,接受多種培訓的應累計其服務年限。
4.5.3凡公司派往境外培訓的員工,出境前需與公司簽訂有關服務協議書。
4.5.4員工在一個勞動合同周期內,參加培訓的費用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服務年限按每超過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計。培訓費指綜合費用。
4.5.5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服務期限未滿,雙方協議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按服務年限協議書中規定,賠償培訓費用后,方可離開公司。如本人提出辭職,或因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必須按協議規定賠償培訓費。個人賠償培訓費額度,按以下公式計算:
個人賠償額=公司實付培訓費總額×(1-已服務年限/應服務年限)。
5.0附則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計劃應當結合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實際情況,并根據市場需求適時調整年度計劃和其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價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或者設立其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規定的場地、車輛、人員等條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經營,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培訓機構變更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所屬教練員、教練車輛、教練場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培訓機構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30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培訓機構設置招生站(點),應當向其設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生站(點)不得開展實際駕駛培訓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訓業務。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對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準、培訓場地和教練員、安全管理措施、投訴電話等應當進行公示。
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并將收費標準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教練場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資格的教練員進行培訓,并與其受聘用的教練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制的合同文本與學員簽訂駕駛員培訓合同,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學時進行培訓,即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如實填寫培訓記錄,并按規定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學員培訓結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學員憑培訓記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考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輛和教練場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條件,并按規定設置專用標識。用于培訓的教練車輛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輛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要求;用于培訓的教練場地應當同時符合安全標準,非教學車輛不得進入教練場地進行訓練;非經營性教練場地不得對外開展培訓業務。
第十七條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教學活動隨身攜帶教練員證,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二)按照核定的準教類別、準教車型和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三)進行實際操作培訓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教練,不得委托非教練人員代行教練員職責;
(四)不得在未經核定注冊的場地從事教練活動;
(五)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管理檔案,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價,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對已經完成的培訓學時和訓練科目,指導學員在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上簽名確認。對未發生的培訓學時和訓練科目,學員有權拒絕簽字,并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培訓機構和教練員開展質量信譽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教練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教練員證;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所屬教練車、教練員、教練場地發生變更或設立招生站(點)未按規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所屬招生站(點)開辦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訓業務的。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
(二)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三)使用非教練車輛、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車輛或者報廢車輛進行駕駛操作培訓或者教練車輛未按規定設置專用標識的;
(四)未按規定對教練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
(二)未按規定學時對學員超時培訓的;
(三)未使用培訓記錄或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二十六條教練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不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的;
(二)從事教學活動時,不隨身攜帶教練員證或者轉讓、轉借教練員證的;
(三)進行實際操作培訓時,不隨車教練或委托非教練人員代行教練員職責的;
二、各處室(單位)的職工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學用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要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安排職工進行教育培訓。
三、職工根據本處室(單位)的工作需要,享有參加教育培訓的權利,并履行服從本處室(單位)學習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學業,用其所學為本單位服務的義務。參加學習的專業,一般應與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相一致。
四、職工參加教育培訓,按以下程序報批:
1、申報高一級學歷教育:指申報國家承認學歷,納入國民教育年度正常招生計劃的各類教育,包括中專、大專、大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后續學歷教育。
參加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學歷教育審批表》,經所在處室(單位)領導批準同意,送廳人事教育處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分管廳長審批,并登記備案。
副處級以上干部參加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填寫《學歷教育審批表》,經處室(單位)領導批準同意,送廳人事教育處初審后,征求分管廳長意見,報廳長審批。
參加黨校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參照以上程序報批。
2、提高技能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因工作需要,參加有關單位或部門及我廳舉辦的以各種專業技術、業務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班、研討班、專業證書班、進修班等。
參加培訓班、研討班的,填寫《繼續教育登記表》,經處室(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10天以上的,報廳人事教育處備案。
參加專業證書班學習的,經處室(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報廳人事教育處審核。
科級及以下干部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申報表》,經處室(單位)領導批準同意,送廳人事教育處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分管廳長審批。
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的,填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申報表》,經處室(單位)領導批準同意,送廳人事教育處初審后,征求分管廳長意見,報廳長審批。
3、技術等級培訓和崗位培訓:參加工人技術等級培訓的職工,必須符合規定工種的報考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廳人事教育處負責資格審查,經處室(單位)領導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廳人事教育處備案。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時間為7至12天,參加崗位培訓的,也按工人技術等級培訓的辦法報批。
五、經批準參加學習的職工,其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完成學業的,學習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1、組織選派參加學習的,其學習費用由單位承擔。
2、經批準參加高一級學歷教育并取得學歷證書的,由廳人事教育處審核后,學習費用按省有關財務規定由各單位給予報銷,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能取得學歷證書的,不能報銷;超過規定學制部分的費用不予報銷。
3、經批準參加研究生進修班學習的,其學習費用自理;參加研究生進修班學習并取得學位證書的或參加碩士學位班學習并取得學位證書的,經廳人事教育處審核后,學習費用按省有關財務規定由各單位給予報銷,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能取得學位證書的,不能報銷。
4、經批準參加以提高技能和繼續教育為目的的短期專業技術或業務管理等培訓研討的,培訓費用全部報銷;參加專業證書班學習的,參照學歷教育報銷。
5、經批準參加工人技術等級和崗位培訓的,在取得等級證書或崗位證書后,培訓費用全部報銷。
2、擔負各級危險作業生產許可審批和監護的人員(如:動火審批、監護;涂裝作業審批、監護;可燃性氣體測爆、測氧;密閉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監護等)都必須經培訓并取得審批、監護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3、國家和船舶行業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操作、電焊、氣焊與氣割、起重機械指揮、起重機械作業、企業內機動車駕駛、涂裝作業、壓力容器作業、壓力管道作業、電梯作業、船用高空吊藍作業、危化品相關作業、有毒有害有限空間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等,應按照規定,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培訓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按期復訓。
4、新進入公司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經各級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崗,同時各級教育必修進行規范的記錄。
5、凡變換工種崗位或離崗達3個月重新回到原崗位的人員、以及員工因工負傷歇工天數超過3個月后返崗的,應接受轉崗和復崗二、三級安全教育,由用工部門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