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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現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現收現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超級秘書網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
綜合上述各國對社會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養老保險是其重要的內容。所謂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或政策體系。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定義是: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為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與由于疾病、生育、工傷、失業、殘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的制度。
1.2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莫尼漢(Moynihan)曾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會保障作為近現代的社會文明和重要社會標志,自19世紀80年代在德國首先創立社會保障制度后,現今已風靡全世界并引發起多次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樣,缺乏法律體系的國家必然導致善惡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伴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經歷了20余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后,社會保障作為兼顧效益和公平并促進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也逐漸得到了重視。這其中農村群體和老年群體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1.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社會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針對貧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歷史的原因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基本上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黨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洲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降的標準和水平,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農村還是主要依靠家庭養老,但隨著農村社會和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的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經過十多年的調整、整頓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降不但沒有得以普及,參保率反而呈下降趨勢,這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問題,究竟應該運用何種模式來解決我國農民的養老難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為何會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本身在制度設計上不合理,還是我國目前根本就不具備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在農村普及養老保險,有利于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
我國推行計劃生育國策的重點是農村,但在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阻力卻非常大,究其原因,除傳統的“養兒防老”等舊觀念的影響外,還與計劃生育政策所產生的對家庭結構的影響有重要關系。計劃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結構使育齡農民對未來養老的預期風險加大,必將對計劃生育政策產生抵觸情緒。如果在農村普及了養老保險,農民的老年生活由社會養老保險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兒女養老,無疑會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推進。在農村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可有效解決農民年青時手中剩余資金投資無門與老年后養老問題得不到保障的矛盾,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公平原則。我國大多數農村由于受環境影響,信息比較閉塞,農民的思想比較保守,市場意識、投資意識比較差,加上農民手中剩余資金一般數量不大。所以,這部分錢除儲蓄外,難以找到其它的投資途徑。由于近年來低利率及通貨膨脹等預期因素的存在,使農民準備養老的資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通過國家給予農村養老保險在財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擔起農村養老金保值增值的義務,不僅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而且使農民也可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從而消除城鄉在養老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本質的不同,體現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地位的鞏固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同時,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村和城鎮的兩種保險制度必將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趨于一致,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也要看到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也是最大的保障對象群體。研究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既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也是關系到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能否穩定、持續發展的問題。所以,在對農村現實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探索設計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解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緩和計劃生育政策與農民生育觀念的沖突,促進農村生產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義所存在。
2.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2.1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歷史,隨著當前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怎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已顯得比過去任何時代都更為重要。據國家統計局人口的抽樣調查資料,1998年我國老年系數就達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齡化國家陣營。而農村老年人口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在人們的觀念中,子女承擔父母的養老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計劃生育的推行使“養兒防老”已不太可能。而這又關系到廣大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10%以上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70%以上的社會即為老齡化社會。據有關部門科學預測到2030年前后,我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和高齡人口社會,全國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0%以上。根據世界各國發展養老保險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機,因為養老保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基金積累,時間越短越被動。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國外傳統的,也不同于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國的具體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己經開始了,然而這些探索僅限于局部地區,真正面向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探索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推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1992年1月,民政部總結試點經驗,在討論修改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實踐證明基本方案的實施不僅為農民提供了一種新的養老制度安排,而且連帶產生了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截止2003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累計參保人數己接近6000萬人,基金積累額260億元,共有14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于其尚處于初始階段,實踐中仍有許多方面函待改進和完善。如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及立法滯后等,還不能很好的滿足廣大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并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城市化進程。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村老齡人口享有與其消費水平基本相適應的養老保障,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穩定了“農心”,有利于農業基礎目前,我國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和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一種觀點是條件已經具備。農村能否順利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二是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目前我國已基本上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因此,中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現在做起,切實推進并逐步完善,以便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工業化、城市化營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第二種觀點是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尚未成熟。這種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民應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此,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集體和農民在制度建立和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政府、集體和農民三者應如何分工?有學者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學者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降低保障水平,這樣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如何體現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如何糾正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也需進一步探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關于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目前有很多種觀點,有學者認為應該繼續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學者建議要發揮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另外,有些學者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住房換保障”等理論,這些理論在實踐中應如何運用,孰優孰劣,尚無定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一直是由一個部門(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獨立管理。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難以保障,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必須進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樣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衡,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較少的問題。
另外,通過哪些渠道籌集基金?怎樣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對于這些問題,也需進一步研究。失地農民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失地農民問題和農民工問題正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包括他們的養老問題。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更大的市場風險,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對于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根據其現實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還是直接融入城鎮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之中,享有城鎮職工的養老社會保險基本權利?這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統籌發展。現在我國城鎮與農村實行的是并行的、封閉的兩套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鎮,這種分隔式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然會成為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但是目前關于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統籌發展,還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國外研究現狀
西方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兩個流派:政治經濟學派和新古典學派。政治經濟學派著重研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強調非經濟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變遷過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經驗描述為主。而新古典學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理論框架內,運用嚴格的新古典主義方法,對各種養老金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進行研究;把研究的著重點放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對于其他經濟變量的影響上。20世紀50年代以前是政治經濟學派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時代,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新古典學派開始占據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新古典學派吸收了政治經濟學派的某些觀點;政治經濟學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學派的理論精華,兩派理論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的趨勢已極為明顯。目前,國外學者對誰應該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家庭責任還是公共責任—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員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隨著老年人壽命的延長,子女對父母的照料越來越普遍。另外,從女權主義的視角,對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和負擔問題進行研究的也很多。眾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婦女勞動參與等原因導致了以婦女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負擔加重、家庭支持系統弱化等問題。因此,有學者通過對歐盟國家的研究,提出了“國家和家庭共同負擔長期照料”的對策性建議。也有學者認為,在家庭結構不再勝任老年照料任務時,社區應成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處。
老年福利政策是國外學界關注的另一個重點,尤其是現行福利政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方面。以歐洲為例,福利國家已經或正在改變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嚴格規定用于照料的財政限額、減少公共機構照料、向社區照料轉移、鼓勵家庭和非正式服務網絡的發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過對歐盟各國的研究提出:首先,應明確從公共部分轉移給營利或非營利照料服務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慮到家庭幾乎已在滿負荷地提供照料,無法繼續接納轉移來的照料服務份額了。再次,應根據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決定提供何種種類和水平的服務,即應該建立服務使用者導向的居家照料服務體系。總的來說,國外對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個特征:一是研究呈現多視野、多學科的特色;二是在經濟保障得以實現的前提下,西方國家對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顧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漸認識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家庭對老年人承擔與實施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四是經濟社會的轉變給農村老年人尤其貧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帶來的沖擊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
3.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理論基礎
3.1有關養老保險的基本概念
保險(Insurance)是在社會經濟互助原則下建立起來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經濟職能在于當危險事故發生引起經濟損失時,能通過所積累的資金給予補償,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每個人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后,都有可能面臨生活來源不確定或不持續的危險,這種生存危險用保險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擔即稱之為養老保險,按照經濟補償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兩種。社會養老保險(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由養老需要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最穩定、享受保險時間最長、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社會養老保險既是一種社會政策,又是法定范圍內的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由政府組織,國家給予稅收等優惠,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出資,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險對象。社會養老保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而出現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業養老保險(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采取自愿簽訂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給付約定金額的一種人身保險。
3.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目前,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的負擔方式主要有家庭養老、土地保障、集體養老、社會救濟、個人商業保險養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一、家庭養老家庭養老的實質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養老資源在家庭范圍內的互助和代際交換。家庭養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僅是一種利益機制,還是一種文化機制。家庭養老的主要承擔者是兒子,其次分別為配偶、女兒、孫子輩子女、兒媳女婿等。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并且可以預見,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是我國農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養老方式正在出現弱化的趨勢。首先,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礎;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養老能力退化,“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4-2-1’的家庭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養兒防老機制”,即一對夫婦在撫養一個孩子的同時要贍養四位老人。在這種背景下,如果農村中60歲及以的老人養老仍依賴于家庭,對核心家庭來說無論是經濟供養還是生活照料服務都將是難以承受的,最終也將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最后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國農村家庭的主要經濟基礎,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使得土地養老保的功能嚴重不足。一是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2畝,全國共有666個縣人均耕地在國際警戒線0.8畝以下;二是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加速發展,已經有而且還將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農民不能變賣土地養老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三、集體養老在時期,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義的養老保險,是典型的農村社區養老。但是,隨著土地承包制度的實施,這種農村社區養老已經基本解體。改革方法以來,農村社區養老只在少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南方地區繼續存在,覆蓋范圍極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五保”老人的供養主要靠鄉統籌和村提留,大多數地區只能維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會救濟則面窄量少,不可能解決多數農民的養老問題。五、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面臨中國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單純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老百姓的養老需求。從很多西方國家建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的經驗來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緩解財政壓力、完善老年保障體系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應該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的養老等保障方式將發生較大變化,從過去主要依靠“養兒防老”轉向主要依靠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但是這也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由于農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夠很好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如浙江、廣東等地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后,許多地區開始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經基本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絕對貧困的社會群體,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較低,難以滿足絕大多數社會群體的需求。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到目前為止,“農保”依然是曾經試圖覆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推行困難重重。“農保”的法律基礎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大膽的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3.3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3.3.1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挑戰,需建立新的養老方式
在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的任務絕大部分是由家庭來承擔,農村老人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家庭贍養和土地收入,然而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兩種養老經濟來源不論是在保障能力還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很難再維系農村未來的養老需要。其中體現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學者指出,農村改革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生,客觀上表現了一種交易的結果。國家在允許社區占有所有權、允許農民以大包干名義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向農民讓渡的是什么呢,讓渡的是農民承包的那塊土地必須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土地在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一直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來說是帶來收入的重要財富,所以均分土地充當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農民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這直接影響了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按照現行土地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我國農民所擁有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權對上地進行自由買賣,因此農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錢的時候不能靠變賣土地以供所需。對于農民來說,他們從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自農業經營收入,土地承擔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負擔,顯然要通過從事土地經營所獲得的收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狀況又如何呢?研究表明,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是絕對虧本。目前,大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過大。在價格、成本雙重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10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己經下降到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農民感到承包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只好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甚至將土地撂荒。其實,導致農業經營效益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土地承載負擔重,土地首先是生產資料,只有先具備生產資料的功能,才能發揮其保障功能,但現在承包土地承載的農業稅以及其他社會負擔很重,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也主要分攤到田畝之中,農民增產不增收現象相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很難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養老功能衰退
家庭養老是家庭范圍內的代際交換,它建立在道德約束力基礎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證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該模式曾在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上運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釋:中國家庭的養老模式,實際上是一種“反饋模式”,即“甲代撫育乙代,乙代贍養甲代,乙代撫育丙代,丙代又贍養乙,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為家庭養老提供了內在驅動力。但到20世紀末其依賴的社會經濟基礎卻出現動搖。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后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于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并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歷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遷。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不僅解決了絕大部分中國人的溫飽問題,而且農村生產生活型態也在現代化過程中發生巨大變化。自給自足的經濟條件不復存在,年齡在生產中的優勢己不如從前,多樣化的社會化分工已使等級式父子關系出現松動。1990年我國農村家庭戶平均人口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為3.44人,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趨勢日漸明顯,這使得農村家庭養老方式越來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對農村家庭養老產生了消極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剩余勞動力尤其是青壯年人口跨地區或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不斷上漲,這種轉移使農村家庭養老應有的凝聚力逐漸降低,同時這種生活上的長期分離使得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紐帶逐漸變得松弛,由此帶來的子女尊老、敬老傳統的弱化。第三,農村家庭養老的思想基礎發生了轉變,受商品貨幣等因素的影響,傳統的家庭觀和老年價值觀受到強烈沖擊,許多農民己不再認為多子多福,開始走出養兒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與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家庭養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
社會保險權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或遇到其他災害和困難時,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從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獲得幫助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仍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作為勞動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社會提供勞動、為社會生產財富的同時,他們同樣會遭遇到自然風險以及失業、年老、傷殘、疾病等經濟風險,為了防范這些風險的發生,理應合法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權利,這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況且,農民一直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享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民與城市居民應具有平等的權利,長期以來,據有非農戶口的城市居民始終優越于農村居民,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全中國人口劃分為兩種等級,即“農村人”與“城里人”,這絕對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它包含著兩類人的實質性區別。其中,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傷、殘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廣大農村地區,除極少數“五保”老人政府給予一定的照顧外,對其他人群的社會保障則幾乎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政府對城鎮職工的下崗(失業)、貧困也給予了特別關照,全面推行了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中國農民始終默默無聞地為中國工業化建設貢獻著他們的力量。有關研究表明,建國以來,農民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農業稅、儲畜方式等途徑,上繳給國家1.3萬億元,養活了十幾億中國人,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形式為國家的工業化積累了大量資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貢獻出1億畝耕地,地價差額達上萬億元,農業資金轉移嚴重,為此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國家不僅沒有為農民提供任何社會保障,還讓農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為五保戶、軍烈屬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濟,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條件
農村經濟需發展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穩定資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術的勞動力。如果沒有可靠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幫助他們抵御年老的風險,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農民就會將其收入儲蓄起來,用來養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產進程中,這就使得農業發展后勁不足,根據有關資料表明,農村居民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時,城鄉社會保障巨大差異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長、有一定文化素質的農村勞動力不斷流向城市,而城鎮中的人才因為農村缺乏必要的勞動保障不愿到農村工作,所以城鄉保障的差異阻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得農村經濟在吸引人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
在明確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后,對于其內容和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為籌資原則
即養老金的主要部分來自農民。在此基礎上,集體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做統一規定,隨集體經濟狀況的好壞而定。在集體經濟狀況較好多地方或時期,助標準應相對提高;反之,補助比例可以下調,甚至不設底線。國家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對鄉鎮企業給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可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稅前列支,具體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種籌資原則充分考慮到國家財力有限及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的現實,但是在實踐中卻暴露出強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對集體補助比例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縮小這一比例,甚至縮為零。隨著這一部分補助的減少,國家對農村養老費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現實作用。農村養老費籌資原則也有所規定的“個人繳費”為主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如山東省《平陽農村社會保險斬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由個人全部繳納”。這樣,農村養老保險由原本設計上的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變為由個人完全承擔。
二、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
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金每月繳費方式采取多檔次的方式,即從2元到20元,每2元設置一個檔次。這主要是基于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可以多一點,較為貧困的地區,則可以相對低一點。但是,這種繳費方式在設計時忽略了農村的另一現實,即相當部分農民養老觀念落后,把自己未來養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認同感,存在心理疑慮。因此,在實踐中,大多數農民都傾向于轉向低檔次的繳費標準。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的未來養老需要的。
三、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完全積累制”
“完全積累制”,也稱個人賬戶儲蓄積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勞動年齡(一般是指60歲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積累的基金,待受保者達到法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發給個人。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以收定支,籌資規模和保險金比較穩定,不會引起養老金的代際轉嫁矛盾,當然也存在著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四、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主要實行縣級統籌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重點。我國現行的辦法是在縣(市、區)建立養老保險的專業機構,負責收取和發放養老金的工作,以縣為單位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這無疑是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建立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養老金收發機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層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因此在資金的管理和運營中出現了諸多管理不規范的現象。
5.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5.1保障水平過低
《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出了“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出發點是以政策扶持進行激勵,但不增加財政負擔,政府不進行財政補貼和兜底。這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同于商業養老保險,政府的財政支持是必須的,因為僅僅通過農民自身籌集到的養老基金根本難以應對老年時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養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現支付困難時,政府都必須以財政兜底的方式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否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溫克勒(winkler)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只依賴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通過財政補貼,調動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1992年以來,在財政不補貼不兜底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有所推動,但這種推動屬于半強制性的,農民越來越沒有積極性。現在許多地方不再堅持《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原則,紛紛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財政支持的雙重做法,也正說明了這一問題。對于農民自身而言,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信心等原因,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規定,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繳納保險費,從2元-20元,每兩元一個檔次進行繳費。多數地區農民在投保時都選擇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這個數額是很難起到養老的作用。若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經濟因素,最終拿到的養老金更少。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35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共支付養老金30億元,人均僅845元;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按投保人數計算人均僅659元。由此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養老保險作用。
5.2制度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
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實行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法律強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國家保證性特點。例如德國在19世紀80年代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圍擴大到全體農民。日本在1971年,丹麥、芬蘭在1977年,美國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與之相比,由于我國城鄉之間在生產力水平、就業結構、收入水平和消費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農村經濟現代化、社會化程度還較低,尚不具備建立國家統一立法、強制實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所以,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作是本著自愿、量力的原則。雖然它由政府部門組織,但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對政府和農民都缺乏普遍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因而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對農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夠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目標人群的養老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首先,在農村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的養老保險模式,帶來的突出問題是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較高的居民,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甚至“出現富裕戶不想保、年輕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貧困戶不能保和疑慮戶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低收入和貧困農民則不能從養老保險中受惠。而社會保險的目標之一是減少貧困,減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顯然這種保富不保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這一目標是相違背的,不符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國采取自愿原則參保,也直接導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上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民,而真正面臨養老困難的貧困農民卻無力參保,這種“保富不保貧”的養老保險制度,并為真正解決未來農村養老的難題。并且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東部經濟發達的省市農民投保金額明顯高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5.4對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能用于投資,但是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在這部分投資中,大部分沒有投資收益,而且連本金也無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養老縣級農保機構基本上包攬了從政策制定、實施到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發、管、放以及行政監督等各環節、全方位的工作。這種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也沒有上下級之間的縱向制約,其結果極其容易造成農保基金被挪用和擠占。綜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從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到存在問題都說明我國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覆蓋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現實需要,必區分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真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準法律依據。主要有1992年1月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此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二是相關文件內容。如十七大報告中“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十六大報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關領導關于重視三農問題和農保問題的講話。總體而言,1992年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地方在實踐中行不通;各種文件和領導講話的內容則過于籠統和原則,難以用來指導實際工作。因此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無法找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因此,各地對農村養老保險法規的出臺、變更和撤消,基金的籌集、運用以及發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官員的個人意愿執行的,而并沒有與農民形成一種規范性、持久性的契約形式。這些都大大降低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工作普遍以縣級為單位來管理。全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900多個縣市。1998年以后,雖然大多數省已將農村社保的管理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很多地縣和鄉一級未能實現順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區社保管理秩序混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管理體制未理順問題嚴重。由于制度變動頻繁、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時有發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亂。2005年發生的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億元農保資金損失。2006年云南紅河州也曾發生挪用4280萬農保基金建豪華辦公樓案。而此前的信托、證券公司整頓也波及到農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盤殃及的恒信證券案,就涉及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直接威脅到3000萬元農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從2002年以來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國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維持在5%以下,扣除當年的通貨膨脹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僅有2.43%,低于當年的通貨膨脹率3.3%。雖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隨著出現的是通貨膨脹率的上漲以及銀行存款利率的不斷上調,因此,社保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也沒有明顯的提高。但實際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除了依法存銀行、買國債的部分以外,還有不少農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貸、抵押擔保、機構經費占用以及存入當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劃入地方財政專戶。據統計,至2001年底,全國216.07億元農保基金總額中,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和交財政管理的占87%,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委托貸款、購買股票、直接投資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總額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難的占基金總額的6.39%;己確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0.68%。此外,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在縣級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難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運營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政府要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擔負重要的職責
雖然,“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樣重要。”首先,要從政策上提供條件,支持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積極建立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社會保險救濟網絡,為促進農民養老保險向社會轉化提供必要服務;其次,創新農村養老險模式和體制,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農村養老的風險;再次,努力加快社區建設,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優化社區養老機制,使農村老人的生活服務,由家庭“獨攬”變為家庭與社區共同承擔;最后,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高這個方面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在社會開展對農民養老工作的宣傳,使各方面都來關心和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
二、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事分開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論所主張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應該是制定政策而不是執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劃槳的作用。因為“如果一個組織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劃槳掌舵將會很困難。”就養老保險方面看,國務院在1995年就明確提出“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的目標要求,但是在實際運作中,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始終未能分開,監督體系也終未形成。要改變這一局面,真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三功能相互結合、互相制約的高效、透明、公正的運作機制,就要轉變政府職能,使之由直接經營轉變為間接調控,政府主要是通過政策制定和推動國家立法的途徑,明確自身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頓看來,“制度就是穩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組織和程序與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并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對于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同城鎮一樣,農村養老社會保險也要依法行事。”改革與完善農村養老保險與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使養老保險改革決策與法制建設相統一,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的法制體系建設,包括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使養老保險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軌道,并通過依法治理養老保險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通過制訂法律來保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與持續性,提高廣大農民對政府推行社會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籌集并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運營
首先,在目前農民生活還不很富裕的情況下,除建立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相輔,政府適當支持的三方負責的保險金繳費制度外,還需探索多渠道的農村保費供應。“現代社會保障事業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事業,國家應鼓勵本國社會成員主動參與社會保障,包括參與分擔繳費、參與經辦保障事務、參與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等,社會保障不再單純是政府的責任,這種做法使社會保障事業具備更為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其次,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工作,通過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職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核算、審計監督等項制度,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最后,還要要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嚴禁基層組織和政府其它機構挪用基金,嚴禁任何人打著養老保險的幌子向農民亂集資、亂收費。為了提高農民的認識和支持程度,必須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重點應放在示范、推廣和操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保險金發放的及時性上。做好示范、推廣工作,使農民都能明白參加養老保險是為了自己,這樣養老保險的工作也就能順利開展。
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具體實際來看,應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即加大發展集體企業和補助養老保險以及發展儲畜養老保險,并給予政策支持。堅持城鄉有別和與家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此外,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可以采取強制性原則。但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水平的不同,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險。地方自愿性保險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導,也可以允許民間團體主導,作為全國性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商業保險能否進入農村領域,取決于是否有錢可賺。政府應當消除一些限制保險市場的法規,同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保險公司進入農村。
7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需要廣大理論和實際工作者付出艱苦的勞動。在對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社會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總結我國十幾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并借鑒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礎上,本人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初步探索。具體內容如下:
7.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
前面已經提到,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顯著,農村和城市之間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共同基礎,不具備建立統一型和統分結合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條件。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是針對農民的專門制度,而不能與城市養同運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還不能建立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成熟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費征繳和養老金給付上也不具備實行統一標準的條件。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在尊重我國國情特殊性的基礎上,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總結此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初步達到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
7.2邊試邊行,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面臨的背景極具特殊。其他國家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所需要應對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兩個方面,而我國則必須綜合考慮上述所有的問題,這在世界上尚屬首例。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發揮“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邊試邊行。首先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然后再從經驗中發現規律,最后用這些規律、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因此,在目前的條件下,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青島、蘇州、馬鞍山等已經開始在積極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前一階段探索的經驗和教訓,出臺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具有指南性質的文件,比如國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級政府責任范圍等等。
7.3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繼續發揮家庭養老的作用
社會保險的特點是國家從勞動者和企業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勞動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旨在創造一種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環境,有利于勞動者的生存、發展和延續。但是由于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水平還不具備,無法建立健全的覆蓋所有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既要強調社會養老,同時也不能忽視了家庭養老的重要作用。中國是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國家,有著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國尤其是農村家庭觀敬老的優良傳統,家庭養老有著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養老的過程卑廠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國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聯合國的高度稱贊,聯合國認為以中國為代表的亞洲家庭養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樣。家庭養老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繼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愛老敬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鑒韓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經驗。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家庭以家長為中心,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另外,韓國國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這成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礎,政府提倡善德的傳統信仰,獎勵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勵社會辦慈善事業,從而穩定了家庭和社會,使家庭和慈善事業成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7.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使我國在近期內還不能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認為,我們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體、由差別到統一的發展思路,分對象、分階段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在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對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東部經濟,應立即著手建立以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在經濟狀況和群眾保險意識允許的條件下,甚至可以選擇性地進行強制性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同時鼓勵農民進行自愿儲蓄為補充,為今后城鄉統籌發展積累經驗。在中西部經濟發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實行以家庭為主的傳統養老模式,同時政府加大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必須在認真研究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制度,逐步發展,不冒進也不滯后。針對農村中不同產業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區別對待,這既是國外實踐的經驗,也是我國農村勞動力從業范圍多樣化的需要。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從業人員應該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范圍內。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以及在鄉鎮企業有穩定收入的農民,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這種基本的生產資料,實際上己經不再屬于“農民”這個范疇,也應該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和財政上予以傾斜。
7.5土地政策與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
土地政策是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成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尤其是小農占多數的國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與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一種集體所有、農民以戶為單位獨立經營的土地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現了土地經營規模過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現象。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與日本、德國和法國相類似的“土地換社保”的制度,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解決現有的土地細化與規模化經營的矛盾;同時也促進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國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須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農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齡設定,另一方面是農民放棄經營權之后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如何設計。針對前一個向題,可以參照我國職工的一般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5歲。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村老齡化嚴重的情況,為防止出現土地被出讓后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現象,可以適當的將退休年齡推后一至兩年。針對后一個問題,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種比較簡單,直接增加農民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另一種施行起來比較復雜,但是更受農民的青睞,那就是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據經濟水平設定適合的退休年齡和養老金優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強調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農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
7.6國家、地方、農民三方籌資
1.政府承擔相應職責
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例如政府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對農村醫療保險給予財政補貼,實施強制性保險。對于互助保險組合,盡管其為農民的自發組織,但是完全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內部規章進行運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監管。此外,針對人口老齡化的特點,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的是積累養老保險基金,以適應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國,要建設法制型和服務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為各個社會群體提供服務時,必須找準服務方向與邊界,不能顧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進行一次分配時,要充分體現效率;在二次分配時,則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職能的實現,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要特別注重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對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保護。要本著科學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則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銜接與整合,保證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2.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日本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十分重視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財政撥款上給予農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承擔一半的保費;在基礎養老保險金中,政府負擔1/3的保費。在政府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的基礎上,農民根據年齡和險種等不同負擔不同比例的保費。中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推進階段,如何把廣大農民納入到正規的社會保障機制中來,使得社會保障走上城鄉待遇均等化和一體化的軌道,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障資金的籌集。毋庸置疑,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時,基于我國農民人口眾多的現實,可以考慮通過土地出讓金的重新分配來減輕國家和參保農民的壓力。即國家規定地方財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為農戶優先撥付繳納社保基金。這需要國家相關法律予以強制推行。至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的方式。這有利于逐步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均等化,減輕國家和農民繳納社保資金的壓力。
3.建立混合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發展
日本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在社會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鄉不公平的問題。例如農民的基礎養老金保險,投保40年并且到65歲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領取金額每月最多為6.7萬日元,較城鎮居民每月18.6萬日元的養老金低很多。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批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留守老人規模十分龐大。針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本政府將農民強制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并出臺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因為老齡化轉讓土地經營權后,補充繳納年金,政府則按比例和參保者年齡進行補貼。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業轉移人口日益增多,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一是構建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二是根據農民實際收入及土地經營情況,鼓勵其加入附加養老金保險;三是推行全民商業保險,作為前兩種保險模式的補充。此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推行農民土地養老、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等多重養老模式。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日本完備的法律體系是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證了社保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1938年,日本就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險法》,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二戰后日本經濟的衰退,國民健康險一度面臨困境。1948年,日本開始再次修改《國民健康保險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在農村全面普及國民健康保險。為了完善全民醫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訂了《健康保險法》,更好地協調和補充了國民健康保險。此外,日本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為了解決社會養老問題,1959年,政府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其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日本社會老齡化的到來,1982年,日本政府出臺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劃老年人的保健問題。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擴大了國民年金的覆蓋面,創立了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養老金制度。通過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會保障得以順利發展。法律的規范和制約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貧困線以下人口仍占有較高的比例。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開始實施,但是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和規定尚不完善,與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廣大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之間還不完全適應。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立法,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入法制化軌道。加快社會保障立法,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實施與城鄉一體化同步的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將社會保障從城市向農村、山區、海島等偏遠地區擴展,突破了城鄉二元體制的局限,逐步縮小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據統計,日本的城市化率已達66%,城鄉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縮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強了城市化與農民社會保障之間的內在聯系,城市化將傳統的土地保障制度轉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產業的農民、兼業農民、純農民納入到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反過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又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化發展。日本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即是包括農民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完善的時期。究其原因,一方面,這一時期城鄉矛盾等社會問題最為顯著,所以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最為強烈;另一方面,該階段也是國家經濟實力增長最快的時期,社會保障供給能力較為富足。我國當前正處于城鄉矛盾最為尖銳的時期,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通過各項制度的整合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會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會救助法》。
一、引言
如果以正式確立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即1997年國務院正式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為起點,中國有明確目標模式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已經歷經十余年,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基本養老保險像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樣,不僅是整體中國經濟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邏輯中的一環,還應用于勞動力市場改革的配套要求,起到了獨特的為改革保駕護航的作用。但是,城鎮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還遠遠沒有完成,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該體系的覆蓋率仍然十分低。根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數據計算,2005年底,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75億人,占城鎮就業數量比例為55.2%。但是,由于現行的統計體系遺失了相當一部分非正規的就業人群,因此,按照這個口徑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障覆蓋率,被大大高估了。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微觀數據,我們可以估算出在不同就業口徑假設下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障覆蓋率(表1),從中可以看到,實際覆蓋率比公布的統計數字要低得多。具體地講,包括一部分再就業勞動者、因拆遷而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及絕大多數農民工在內的非正規就業者,迄今為止尚沒有適當的養老保障制度予以覆蓋。
2.該體系的社會統籌層次還較低。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向省級統籌過渡的改革任務,然而整整十年之后,目前全國仍有19個省份尚未實現省級統籌,許多地方甚至沒有實現市級統籌。這不僅反映了改革的不到位,也反映了改革沒有與市場經濟體制良好銜接,因為統籌層次低就降低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從而在勞動力流動性提高的情況下,使得轉移就業地點的勞動者不能接續起保障關系。
3.作為該體系重要支柱的個人賬戶既不充實也不廣泛。為了解決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2001年開始在遼寧省,隨后在吉林和黑龍江兩省,先后進行了以作實個人賬戶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之后,僅僅又有另外8個省市自治區進行試點,全國大多數省份還沒有起步。然而,在試點省份把空賬變為實賬的同時,個人賬戶規模卻大大縮小了。在遼寧的試驗中,把個人賬戶的規模從相當于個人工資的11%降為8%,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原來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形成社會統籌基金。試點擴大到吉林和黑龍江兩省時,個人賬戶的規模降到了只有5%。而在另外8個省份的試驗中,則允許這個比例進一步降到只相當于個人工資的3%。而在沒有進行試點的地區,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仍然實行混賬管理,相互調劑使用,因而繼續積累個人賬戶上的巨額空賬規模。
養老保障制度表現出不完善和改革進程緩慢,固然與中國所采取的漸進性改革方式有關,但是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由于改革的目標模式有其不盡清晰之處。雖然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后期就已經確立,但是只有在充分認識和考慮到人口轉變特征、經濟體制類型、公共財政性質和勞動力市場發育程度等一系列因素,并在制度設計中包含了上述因素之后,改革目標才能逐步清晰,改革步驟才能按照人們的期望推進。
二、政策抉擇中面臨的兩難處境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在雙重的轉型背景下進行的,即一方面是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核心是從沒有積累的、全國統籌和企業支付型的現收現付體制,轉向地方統籌加部分積累型的社會化體制(隨著遼寧等11個省份的試點,逐步轉變為統籌加完全積累型體制);另一方面又伴隨著不斷加快的人口轉變過程,即在經濟社會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雙重作用下,中國顯現出迅速的未富先老趨勢。這樣一種復雜背景,為中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帶來了一系列的矛盾或兩難處境。
在經濟社會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雙重作用下,中國的人口轉變已經達到一個新的階段,即生育率下降到較低的水平,通常的共識是總和生育率只有1.7。作為人口轉變的一個結果,勞動年齡人口的增長速度減緩,人口撫養比預期在2013年之后開始提高(圖1)。這意味著,得益于勞動年齡人口增長快、比重高這樣的人口結構,中國經濟在很長時期所享受的充足勞動力供給和高儲蓄率(即人口紅利)即將消失。相應地,持續多年的高儲蓄率也將逐漸降低。不僅如此,在人口老齡化加快的同時,中國正在經歷著養老保障制度的重新建立,對養老金的需求數量格外巨大。由于無論采取怎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的積累歸根結底是一種儲蓄,因此,人口紅利的消失在創造出更高的養老金需求的同時,卻同時導致養老金不足的問題更難解決,構成人口結構變化與養老金需求之間的矛盾或兩難處境。
與此相類似的難題,則產生于中國現行的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障制度。2006年全國養老保障基金收入為6309.7億元,支出是4896.7億元,歷年累計節余僅為5488.9億元,積累微不足道。然而,現收現付制是建立在勞動年齡人口比重高、人口撫養比低以及生產率高的基礎上的,在生產率水平尚低,同時人口撫養比即將提高的條件下,這個制度的可持續性就值得懷疑了(蔡昉、孟昕,2004)。一般認為,由于預期壽命提高和生育率下降,不可避免地要求進行下列三種調整,或者從中尋找一個組合:(1)提高稅收或強制繳費水平;(2)降低養老金水平;(3)提高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要求(Turner,2006)。
由于人口轉變的因素和體制轉軌產生的遺產成本,使得基本養老資金嚴重不足。至于解決的辦法,一個是把統籌的負擔加在企業身上,形成高繳費,另一個辦法是通過試點,試圖做實個人賬戶。在遼寧的試點中,在形成個人賬戶的同時,原規定的用人單位20%的繳費比例不變,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形成社會統籌基金。這個繳費比例對于企業來說,是一個比較沉重的負擔。長期以來,許多企業不與再就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基本保險繳費。在《勞動合同法》生效的情況下,這個負擔將更加突出。因此,養老資金不敷使用所要求的繳費水平與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之間,也構成一對矛盾。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非正規部門或正規部門的非正規就業形式,對于城鎮職工實現再就業和農民工就業做出了主要貢獻。而這個非正規就業也導致社會保障覆蓋率的降低,使工人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護。在這個意義上,就業擴大與社會保障也構成一對矛盾。
在世界銀行(1996)發表《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報告之后,中國基本接受了養老保險多支柱模式,即以社會統籌對應世界銀行建議的強制性公共管理支柱,以個人賬戶對應強制性私營支柱,以企業補充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對應自愿性支柱。選擇養老保險的多支柱模式,主要出發點是為了解決單一支柱所能籌集的資金不足以滿足實際養老保障的需要。然而,這里遇到的矛盾之處在于,現實中多支柱養老保障的實際運作,并不是相互補充的,而是彼此相伴隨的。例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很長時間里根本就未能實行分賬管理,而在做實個人賬戶試點中,雖然兩者實現了分賬管理,但是,實際中有前者才有后者,沒有統籌繳費的話,個人賬戶也就無從談起。”此外,只有在那些能夠同時有統籌繳費和個人賬戶積累的企業,企業年金才可能建立;只有那些被納入了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職工,企業年金才是可望可及的。
在一個資源極端有限的條件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宗旨應該是用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數相對有限的最迫切需要保護的群體。在同時面臨人口轉變、體制轉軌、經濟趕超這三重重負的過程中,中國的養老保障體系尤其需要強化這種累進性質。然而,在中國目前養老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情況顯示,這種保障具有明顯的累退性質,即一個勞動者越是處于低收入群體,越是屬于工作不穩定或非正規就業的群體,越是身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其被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的概率也越低(王德文,2007)。這也形成資源有限性與資源使用效率不高,以及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在制度設計上的雪中送炭性質,與現實實施中的錦上添花性質之間的矛盾。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以就業單位而且是正規就業單位為依托,實現基本養老繳費和積累,似乎是惟一可行的選擇,從而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上述這種制度設計的累退性質。這又是一個兩難處境。
三、國際經驗:共識與多樣性
中國作為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上的后來者,有機會免費享用豐富的國際經驗,正如林毅夫(2002)所指出的,作為經濟發展后來者同樣具有制度上的后發優勢。另一方面,我們的確也需要知道,在制度借鑒上面沒有真的免費午餐。這就是說,在借鑒學習國際經驗時,存在著兩個危險,一個是消化不良的問題,即可能面對豐富多彩的不同模式,特別是其中許多模式在不同的背景下,都不同程度有成功的表現,以至選擇中無所適從。另一個危險是被外表花哨的經驗所迷惑,從而學習了錯誤的經驗甚至選擇了錯誤的模式,最終付出代價。不過,中國在這場學習的競賽中,一旦借鑒成功并消化、創新為自己的經驗,則反過來也可以為世界做出貢獻。因此,我們在學習國際經驗的過程中,應該把握住哪些是對中國具有針對性的,哪些是無關的,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以便去蕪存菁。
我們在學習養老保障制度國際經驗時,應該抓住以下幾個關鍵,作為正面的指導原則。首先,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不停頓性,是一條重要且具有指導意義的國際經驗。由于人口轉變是全球性問題,其后果對任何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現受現付或者完全積累)都不可回避的(Turner,2006),我們可以觀察到,幾乎任何既有的養老保障模式,無論其被普遍認為是成功的還是失敗的,都處在不斷改革的狀態中。例如,即使被許多學者甚至政治家一致推崇的智利模式,在其尚未出現任何危機的情況下,也出人意料地進行了改革(Asher&Vasude-van,2008)。其次,國際經驗表明,不同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和歷史路徑,選擇不同的模式是可行的,也不乏成功的經驗。即使一些理念和操作法都大相徑庭的模式,也幾乎具有相同的機會在不同國家或不同時間取得成功。與此同時,不同的模式之間卻表現出某種趨同的傾向。最后,具有成功經歷國家的經驗和具有失敗經歷國家的教訓都表明,社會保障特別是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需要與勞動力市場的安排結合在一起進行。這是因為,就業與養老保險都只是勞動者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而這兩個階段如何劃分,既是十分重要的,也不是固定不變的,對于一種特定的養老保障體系的可持續性影響深遠。
與此同時,國際經驗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由于以下原因,也有許多不適用于中國國情的內容。第一個原因是中國與西方國家具有不同的治理結構,因而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動因是不同的。而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下,社會對于稅收或繳費水平的承受能力,通常具有較大的差異。第二個原因是中國與西方國家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養老保障體制起點、生育率水平和財政力量都不盡相同,因而面臨的問題和約束也是千差萬別的。第三個原因在于,我們在學習國際經驗時具有一種偏向,即過多關注不同的保障支柱,卻相對忽視了機制的設計以及不同機制的組合效果,而后者要求更多的創造性借鑒,相對少的套用。具體來說,我們在學習國際經驗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與延長工作時間的政策討論有關。在大多數面臨老齡化對養老保障挑戰的發達國家,由于工作人口與退休人口之間的比率關系不斷發生著變化,大大改變了既有養老保障體系的供養能力。因此,在養老金籌集已經捉襟見肘或即將遭遇嚴重危機的情況下,發達國家要么已經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齡,要么正在緊鑼密鼓地對于這項改革進行準備。中國正在經歷著前所未有的人口老齡化加速過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危機,似乎提高法定退休年齡也是一個可行的選擇。其實,中國與發達國家雖然面臨著相同的問題,但是,如果選擇提高法定退休年齡這個相同的方案,卻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簡而言之,在發達國家,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意味著為勞動者提供更大的工作激勵,以解決企業勞動力需求得不到滿足的問題。而對中國來說,由于企業對勞動力需求尚沒有類似的缺口,因此,同樣的做法可能會縮小勞動者的選擇空間,導致部分勞動者喪失工作卻又拿不到退休金。根本原因在于,大多數發達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具有勞動力短缺的性質,而中國雖然已經正在超越勞動力無限供給的階段,卻還沒有形成普遍的勞動力短缺常態。特別是,中國目前臨近退休的勞動力群體,是過渡和轉軌的一代。由于歷史的原因,他們的人力資本稟賦使得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近年來我們所看到的民工荒現象和結構性的缺工現象,主要表現在具有一定技能和教育水平的年輕勞動力的缺乏,而提高退休年齡涉及的對象卻是年紀偏大的勞動年齡人口。可見,這個經驗目前對中國養老制度改革尚不具有相關性。
第二個問題與養老保障制度設計與改革的動因有關。由于基本養老保障最廣泛地涉及一個社會的老百姓生計問題,在西方國家,該制度的設計和改革在政治上十分敏感,也成為政治家對民意做出反應和爭取選票的關鍵領域。因此,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實際上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過程。也就是說,選擇什么樣的基本模式、是否對現行制度進行改革、選擇什么時機進行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與政治周期相關。在西方政治制度下,這種政治經濟學邏輯在多數情況下,的確可以保證養老資源最有效率地得到使用,并且表現在覆蓋面和保障范圍上。這是因為從西方決策者的追求執政機會最大化動機出發,他們直接追求的是養老資源的邊際收益最大化,相反的話,則無異于浪費自己的政治資源。
但是,這樣的政治經濟學動機在中國現行的治理方式下,卻往往導致資源使用的無效率。這是因為,中國政府部門在養老保障制度設計上的政治經濟學邏輯,直接體現在部門利益上。中國的部門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政府元素。它們可以利用的資源,從而可以取得的政績,常常要靠它們為自己設置職能而爭取。在這樣的體制下,在面臨養老挑戰的情況下,任何部門爭取資源的過程,由于其潛在的受益人只是與該部門職能相關的特定群體,通常造成資源并不是最有效率地使用。例如,如果我們把涉及保障老年人生活保障和救助,并且以繳費或稅收為財務來源的項目,都看作是一種廣義的養老保障項目的話,部門的政治經濟學邏輯則傾向于把資源分散化,通過劃分不同的受益對象,而把資源鋪灑到不同的項目上。例如,在基本社會養老保障項目之外,我們還可以從最低生活保障項目、農村計劃生育養老扶助項目等看到養老的性質。由于這些項目的設計出發點是部門資源占有的最大化,因而其使用上則不能保障邊際收益最大化的要求,甚至不能保證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可見,養老保障制度設計和改革的政治經濟學邏輯,在中國產生的效果與在西方國家不盡相同。
四、深化改革的新視角和路線圖
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迄今為止取得差強人意的成績,形成了許多有價值的經驗,這些都有助于我們形成比較清晰的改革目標模式。與此同時,在這個改革過程中,中國已經是一個物質和知識高度對外開放的國家,制度的設計者和研究者對于相關方面的國際經驗已有足夠多的了解,并借鑒或移植了其中許多有益的經驗。然而,從目前的進展、預定的路徑來觀察,并結合以上對國際經驗的評述,我們認為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思維中,仍然存在一些誤區,需要予以打破并相應形成新的認識視角。例如,我們需要破除多支柱優于少支柱的認識誤區,把社會養老保障的制度設計與勞動力市場安排相分離的認識傾向,以及養老只有家庭或者國家兩種資源的認識誤區等。下面,我們將探討在更加開放的視野下,如何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養老保障體制的改革路線圖。
1.我們需要把養老保障體制的設計看作是生產性的,而非僅僅是消費性的制度安排。我們觀察到的隨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即老齡化而式微的增長源泉,實際上只是“第一人口紅利”,主要表現為勞動力豐富、人口負擔輕從而儲蓄率高。但在這個優勢逐漸消失的同時,我們還有機會獲得“第二人口紅利”(Lee&Mason,2006),即在人口結構趨于老齡化的情況下,個人和家庭的未雨綢繆可以產生一個新的儲蓄動機,形成一個新的儲蓄來源,其在國內、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投資還可以獲得收益。取得這個人口紅利的關鍵在于設計一種好的制度,使得人們不再依靠家庭養老,也不再依靠現收現付制度,而是實現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障體制。按照這種思路形成養老保障體制,就等于啟動了積累第二種人口紅利并逐漸替代第一種人口紅利的機制。就第一種人口紅利來說,當人口結構不再年輕、勞動年齡人口比重不再高的時候就會消失,但是第二種人口紅利在接續了第一種人口紅利之后可以永遠持續,獲得新的經濟增長源泉。
關鍵詞:壽險公司;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
人總是會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么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么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著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游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群,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么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轉貼于中國論(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取;(2)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并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后“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說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御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著你將100000存進銀行,一年后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里,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于銀行儲戶可隨時支取賬戶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并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于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于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愿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后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一.問題的提出
人口轉變是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長率由高位靜止狀態(高、高、低)轉向低位靜止狀態(低、低、低)的過程。在其早期階段,生育率降低將導致需要撫養的少年兒童數量下降,勞動人口的增長率會暫時高于撫養人口的增長率,從而保證勞動力的充足供給和儲蓄率的提高,為經濟增長提供一個額外的源泉,即“第一次人口紅利”。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口老齡化將成為必然的結果。而理性經濟人會重新安排生命周期內的消費和儲蓄,形成一個新的儲蓄來源,而這些資本積累無論是投資國內還是國外都可以增加國民收入,即“第二次人口紅利”( Masonand Lee,2006)。
然而,按照索洛的新古典經濟增長模型,勞動力、資本和技術進步是經濟增長的三大主要決定因素。在解釋日本和亞洲四小龍創造的“東亞奇跡”時,人口年齡結構的改善從而引致人口撫養比的下降為經濟增長做出了很多貢獻,可以解釋超出穩態增長率部分的25%~100%不等(Bloom and Willianson,1998)。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增長的研究也表明,中國撫養比每降低1個百分點,導致經濟增長速度提高0.115個百分點,即人口紅利對人均GDP的貢獻率至少為26.8%(蔡昉本科畢業論文格式,2008)。但在計劃生育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雙重作用下,中國用30年左右的時間完成了發達國家經歷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轉變過程,進入低出生、低死亡和低自然增長的人口再生產階段,處于人口紅利和人口老齡化并存時期。隨著人口年齡結構的老化,人口紅利的喪失將嚴重影響經濟增長速度。
當然,人口紅利并不等于經濟的高速增長,只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要保持中國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必須充分利用當前的勞動力資源,延長第一次人口紅利,同時為迎接第二次人口紅利創造條件。而養老保障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促進就業和經濟增長的過程中發揮生產性要素的作用也就備受關注。
二.中國人口轉變的特征
在宏觀經濟高速增長階段,我國未來的人口變化趨勢將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本文根據2008年聯合國人口開發署關于中國未來人口中方案的預測結果,分析得出未來50年我國的人口轉變特征:(1)從人口總量和年齡結構看,中國不僅是人口大國,也是老年人口第一大國論文提綱怎么寫。中國人口總量將在2030左右達到峰值,約14.62億,之后開始下降并出現負增長。在2000~2050年間,0-14歲人口占比一直呈下降趨勢,15-60歲人口占比在2010年達到峰值67.8%后也將呈逐漸下降趨勢。相反,60歲以上人口占比卻按年均2%的速度增加,在2050年將達到總人口的31.1%,約4.41億。(2)從人口撫養比看,少兒撫養比的低速下降和老年撫養比的快速增加導致我國總撫養比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趨勢,并在2010年達到最低為39%,到2050年將增加至63%,年均增加0.6%。按1957年瑞典生命表人口作為評判人口紅利的標準,即總撫養比小于50%為人口紅利,小于44%為人口暴利,大于62%為人口負債。那么,在2030年以前,中國仍將處于人口紅利期,甚至在未來10年內還屬于人口暴利期,直到2045年后才會進入人口負債期。(3)從老齡化進程看,我國老年人口的增長將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是2000~2020年的平穩增長階段,60歲以上人口占比在20年間僅上升了6.7%。第二是2020~2040年的快速增長階段,60歲以上人口占比從16.7%迅速攀升至27.5%本科畢業論文格式,20年間上升了10.8%。第三是2040~2050年的基本平穩階段,也是中國人口老化最嚴重的階段,但人口老化速度開始下降。
表1.聯合國關于中國人口中方案的預測
年份
總人口(億人)
各年齡組人口占比(%)
年齡中
位數
人口撫養比(%)
0-14歲
15-60歲
60歲+
總撫
養比
少兒
老年
2000
12.67
25.7
64.3
10.0
29.6
48
38
10
2005
13.12
22.0
67.2
10.8
32.1
42
31
11
2010
13.54
19.9
67.8
12.3
34.2
39
28
11
2015
13.95
19.0
66.2
14.8
35.6
40
27
13
2020
14.31
18.7
64.5
16.7
37.1
44
27
17
2025
14.53
18.1
62.3
19.6
38.9
46
26
19
2030
14.62
16.9
59.7
23.4
41.1
49
25
24
2035
14.62
15.8
57.8
26.4
42.8
54
24
30
2040
14.55
15.3
57.2
27.5
44.1
59
24
35
2045
14.40
15.3
56.0
28.7
44.9
61
24
36
2050
14.17
15.3
53.7
31.1
45.2
論文摘要:在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養老文化特別是哈薩克族養老文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薩克族人長期以來形成了敬老愛老、社區互助、鄰里幫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為核心的傳統養老文化。但是這種傳統養老文化對于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積極引導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構建符合新疆區情的現代養老文化是我們當前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的內涵
文化是一個由習俗、傳統、道德、信仰、儀式、禮節、禮貌、慣例、制度、理想與價值觀相關聯而構成的網絡。在這樣一個概念中理解養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物質贍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養老資源方面的思想觀念、社會倫理、價值取向和制度規范。其中民族養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區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禮節、慣例、價值觀、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構成的具有獨立特征、結構和功能的文化體系,是代代沿襲、傳承下來的針對養老問題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規范等文化積淀。筆者認為,所謂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是指哈薩克族人長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產生并代代相傳的關于養老觀念、養老思想、養老理想、養老習慣和養老價值觀的有機統一和總稱。
哈薩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種古老文化的精華,融東西方文化于一體,形成以家庭養老、家族互助、鄰里幫助為主,社區互助為輔的多層次、多渠道的特殊的養老文化。其內容主要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個方面。從內涵上看,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既有養老方面的認識,又有關于老年人的倫理思想、價值觀、養老傳統和養老習俗,主要包括關于家庭、經濟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養老體系主要包括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自我養老等三個方面。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繼承性、多樣性、連續性、獨立性及融通性等特點。其中,以孝順父母和敬老愛老為基礎的孝文化是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說西方國家的社會化養老是一種制度安排,那么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可以說是哈薩克族人的一種道德觀念和行為規則。家庭養老、家族保障和社區互助是這種傳統養老文化的必然選擇,家庭和諧和代際傳遞是這種養老文化的直接體現。
二、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的基本內容
(一)家庭養老
1.強調自力更生,以孝為核心。家庭養老目前是哈薩克族最主要的養老方式,也是傳統的自然經濟、封建倫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結果。家庭養老不僅是一種行為方式,更是一種文化模式。家庭養老的運行,主要靠的不是現實行為,而是源于文化的動力。哈薩克族特殊的人生觀、價值觀、倫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對家庭養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了非常深刻的影響。首先,哈薩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無際的草原中,人煙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過著自給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對原始、封閉,經濟不發達,所以家庭成員之間,阿吾勒之間互補性和依賴性很強,氏族成員之間的關系比較融拾。其次,、哈薩克族人彼此相處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內的人經常在鄰近的地方放牧,對方的脾氣、好惡、生活狀況,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對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圍人的譴責和唾罵。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認為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上下、尊卑的關系,子女有為父母養老送終的義務。哈薩克族人生活環境造就了哈薩克族人深沉、勤勞、堅韌、獨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薩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長壽,自理能力很強,經常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不是干家務,就是照顧小孩或養育后代,滿足自己繼續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薩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當家做主,這種敬老、愛老的傳統對子女的養老行為具有極強的約束力和強制力。
2.“還子”防老。哈薩克族傳統家庭是以父親或丈夫為核心的封建家長制家庭。哈薩克族家庭一般規模較大,平均家庭人口為5. 94人,以兩代人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兒子長大成婚后即與父母分家,另立門戶(多在父母氈房旁邊設一新氈房居住),父母身邊通常要留下一個最年幼的兒子,作為養老送終的依靠。獨生子一般不分家,盡贍養之職。哈薩克族傳統家庭中普遍存在“還子”習俗。所謂“還子”是指每對新婚夫婦,要把婚后生的第一個孩子送給親生父母。祖父母把孫兒當作自己親生的最小兒女看待并加以寵愛。祖父母和孫兒之間的關系被看作父母與兒女之間的關系。哈薩克族人的還子習俗增加了嬰兒的存活率,減輕了年輕父母的生活負擔,讓孤獨老人在孫輩的身上重溫自己的童年夢,找到新的生活樂趣,驅散年老所帶來的憂郁,真正享受天倫之樂;在撫育過程中,老人與孫輩結下了深厚的感情。還子作為促進代際關系的重要紐帶,為家庭養老和社區養老提供了潛在的文化支持和社會基礎。
3.知足意識強,老人養老需求不高,家庭養老成本低。在哈薩克族社會中自給自足的畜牧經濟和自然經濟處于主導地位,商品經濟不發達,經商意識不強烈。自然災害、戰爭比較頻繁,物質資料不豐富,家庭經濟收人微薄,養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識根深蒂固。人們普遍認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恥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學會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災難的罪魁禍首。對現狀不滿,也被視為是一種貪婪的表現。哈薩克族人相信“榮華富貴和人生磨難”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變,也不能怨聲載道,只能容忍,滿足現狀。因此,哈薩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樸素,養老保障水平低,老人養老需求非常簡單,只求吃飽吃好,心情舒暢,健康長壽,別無他求。
4.土地保障。草場和牲畜不僅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而且是養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一般來說哈薩克族家庭都有植樹造林和種草的傳統。青草和樹木不僅是一種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經濟和養老的基本收人來源,這為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薩克族是古代許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識與祖先崇拜等觀念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識遠遠超出對創世主迎薩甘的崇拜。哈薩克族人認為牢記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個哈薩克人的歷史責任,給子女傳授前輩的系譜,是哈薩克族父母應盡的義務。景教特別是佛教對哈薩克族養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響,信奉佛教時期古代哈薩克人有這樣一個習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兒子、女兒或兄弟就會做一個與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蘭教在9世紀初開始傳人新疆,16一17世紀成為哈薩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薩克族傳統養老觀念就具有了濃厚的伊斯蘭色彩。哈薩克人一般對自己祖先的靈魂和墓地特別崇敬,普遍認為祖先會把生命的力量賜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區的人們在天旱時或災年時,到祖先墳地求雨,祈求神靈保佑。這種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順父母、關心老人、尊重老人等養老習慣的產生和發展。
(二)社會互助
1.強調團結,熱情好客。哈薩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廣人稀,自然環境惡劣,災害頻繁。因此,哈薩克人特別強調團結合作,認為團結是福,沒有團結就不能生存。哈薩克族人作為熱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賜。哈薩克族民間有這樣的話:“父母留下的財產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薩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著帶一粒糧、一分錢,也不會挨餓”,“好客人來到,羊要下雙羔”。哈薩克族人過去常常以登門客人的多少作為衡量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受人歡迎、愛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氣者是最為人們所鄙視的。
2.互助。哈薩克族傳統文化特別強調和諧,一貫以幫助別人、熱愛公共事業、團結鄉親、遵行禮儀、不侵占他人財務、珍惜友情,不做鄉里鄉親所厭惡的事等為每一個哈薩克族人應具備的美好品質。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災、火災、風災、雪災等自然災害而生活困難時,部落的人都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盡力給以資助。如某出現拒絕資助的人,則會被全部落的人歧視或侮罵。如果老人欠了債務無力償還,得了疾病無力醫療,全部落均會協助幫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幫助被哈薩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誰拒絕幫助有困難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別人幫助的權利,同時還會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壞禮俗的人。哈薩克族人的互助思想還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伊斯蘭教教義普遍認為孝順父母是子女的天職、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與人之間不應互相仇視、互相傷害,而應當相互同情、相互憐憫、相親相愛,幫助老人功德無量,人應多多行善,尊老愛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蘭教教義還規定天課是每個富人的義務,富有者必須把純收人的一部分拿出來幫助那些老人和窮人。民間關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傳,這種思想至今在民間影響頗深。哈薩克族人的這種互助思想不僅增強了本民族內部的親和力,而且也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義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質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傳統習俗,哈薩克族青少年從小就接受過尊老敬老教育。哈薩克族人認為不論你年紀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們的譴責和唾棄而威信掃地。“不論在什么場所見到老人,都要邊祝福邊握手,吃飯、喝茶、開會、娛樂,都讓老年人坐上席,請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進氈房門和行路,都必須請年長者先行。老年人騎馬到別人家作客,年輕人必須出迎并扶老人下馬,然后牽馬、飲馬、卸鞍、喂馬,老人臨行時必須把老人扶上馬。晚輩不能當著自家老人的面抽煙,更不能喝酒。如果對老人不尊敬,則會受到人們恥笑和處罰。”對長輩的尊重還表現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長者的名字,婦女不能從長輩面前走過,要從身后繞行;在過節的這一天,要把羊頭奉獻給老人。在宰殺羊只招待客人進餐時,主人將羊頭獻給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塊面額肉捧獻給在席的長者。哈薩克族傳統倫理道德規定年輕人必須憐憫老人,對身體虛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應嚴加關懷和幫助,裹讀老人普遍認為是最不可饒恕的罪孽;無論老人有天大的罪過,都不能頂嘴,也不能還手,必須忍耐、禮讓。這種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暢、能夠無憂無慮地安度晚年。
三、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對新疆農村養老保障的影響
(一)在新疆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文化因素,堅持家庭養老模式的主導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會的和諧是哈薩克族家庭養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娛老是其精髓,是促進家庭幸福,代際和諧,社會穩定的基石。哈薩克族人代際關系相對融洽,家庭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家庭既是一個生產單位,又是一個保障主體,也是老年人的精神樂園。如今,北疆牧民總體收人比較低,個人養老能力較差,老人對家庭的依賴正在顯著增加,哈薩克族老人在物質上并沒有過高的要求,只要吃飽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現實中,如果忽視精神贍養,只重物質供養,往往適得其反。哈薩克族牧區普遍存在的敬老愛老、祖先崇拜和還子傳統為牧區的家庭養老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因此,家庭養老的精神養老職能是任何養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區集體經濟基礎薄弱,國家養老方面財政投入不足,牧民參保能力有限,對于經濟極不發達的北疆農村地區來說家庭養老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現實基礎,有效減輕了政府和社會的養老負擔,彌補了新疆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不完善的缺陷,又為政府的養老行為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比較符合新疆的區情。
(二)堅持弘揚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取長補短
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猶如一把雙刃劍,影響著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一方面,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把個人的養老、尊老行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層面,對個人養老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從而促進家庭幸福、代際和諧及家庭美德的建設。哈薩克族綠色文化、社會互助、氏族保障、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為社會化養老創造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行善,鄰里互助、天課等風俗習慣為社會化養老提供了潛在的資金支持、組織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換保障、牲畜換保障等現代養老模式的過渡。哈薩克族人自古以來產生的草場公有制和團結合作、互利、互助傳統以及部落、氏族意識向以合作經濟為載體的農村養老模式的過渡創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圍和輿論環境。另一方面,哈薩克族居住比較分散,家庭養老意識很強,這種家庭養老文化的強化不利于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普及和發展。哈薩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終影響人們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心,最終會導致牧民收人的減少、家庭養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參保能力的下降。哈薩克族人因受封閉的游牧文化的影響,經常與世隔絕,思想觀念比較保守,對社會養老保障認識不足,對于外來文化,新文化特別是現代養老文化產生一種由來已久的敵對心理,少數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錢貶值,怕干部換,尤其害怕國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積極性不高。這種封閉保守思想嚴重阻礙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順利普及。因認識方面的誤區,部分牧民總是把農村養老保障與亂收費混為一談,甚至有些年輕人認為父母參加農村養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順和軟弱無能的表現,感到屈辱,怕別人說閑話,從而反對父母參加養老保障。哈薩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觀念嚴重影響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現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導致人口快速增長,牧民收入的急劇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減弱和國家負擔的加重,從而妨礙家庭養老模式向社會養老模式的轉變。
從計算公式里可以提取出影響養老金收支平衡的幾個因素:令a為某人開始工作年齡;b為退休年齡;c為繳費率;d為基礎養老金給付率;m為平均預期壽命;w為年貨幣工資增長率;e為a歲初年平均工資,i為年利率。設:
函數F(x)=領取養老金總額在a歲初的現值-繳納養老金總額在a歲初的現值其中:領取養老金總額=G(b、m、d、w)
繳納養老金總額=H(a、b、c、e)
F(x)可以描繪出養老金收支矛盾的積累程度,即“債務程度”,支出越多,收入越少,則債務越重。下面我們依次對其中幾個因素作定性分析。
(1)開始工作年齡a,隨著就業年齡的增大,其債務程度相應減少。就業年齡越大,相應繳費年限越短,養老金總收入下降,但同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降低,養老金支出標準相應下調。在我國,由于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繳費年限越長,被挪用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越大,繳費年限縮短帶來的養老金支出下降程度將大于收入下降程度,從而起到正面作用。因此,推遲職工開始工作年齡不但有利于減輕債務,而且可以緩減失業壓力,方法是延長年輕人的教育年限,限定正式職工的最低年齡,不準招錄童工等,但這種政策依賴于教育經費的巨大投入,將加重財政負擔。
(2)開始退休年齡b,在平均預期壽命不變的情況下,退休年齡越大,領取養老金的年限越短。因而適當提高退休年齡也是緩減養老金收支矛盾的重要方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了這一方法,國際社會把65歲以上人口稱為老年人口,但退休年齡是個變量,其范圍在60-70歲之間,據國際勞工局統計,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5歲,養老金負擔能夠下降近50%,西方發達國家正在有計劃地推遲養老金領取年齡,并逐步統一男女退休年齡,21世紀中期退休年齡會逼近70歲,中國的人口老齡化比較嚴重,居民平均預期壽命又在逐步提高,目前我國退休年齡平均在60歲以下,還有提高的空間,適當推遲退休,將有利于控制人口贍養率,緩解養老保險金收支矛盾,但這樣同時會導致失業率的上升,加劇社會矛盾。
(3)繳費率c和基礎養老金給付率d,這兩個因素最直接地影響收支金額。即繳費率越高,則收入越多,債務程度越輕;給付率越高,支出越多,債務同時增加。目前,為了保護企業的競爭力,我國規定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所以能夠調高的只有個人繳費率。而我國設定的基礎養老金支出包括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合計給付率在30%以上,與國際通行的25%的標準相比,也有下調空間。
(4)利率i,在統賬結合的模式下,利率對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的影響實際是雙方面的。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基礎養老金利率越高,則養老保險金儲存額增值越快,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相當于收入增加,債務程度減輕。而另一方面,利率越高,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也越高,賬面增值越快,個人賬戶儲存額越大,于是職工退休后養老金發放標準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支出額越大,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相當于支出增加,債務程度上升。因而從綜合收支兩方面看,利率變動如何影響養老金收支平衡,要取決于利率對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實際增值和全部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賬面增值的比較。在我國,由于個人賬戶大多是空賬,并沒有實際可用于支出的資產,所以養老金支出更多依賴于現期職工繳費和養老保險基金儲存額,而養老金積累額增值的絕對額遠遠趕不上個人賬戶儲存額賬面增值的絕對數額,利率越高,差距越大,所以在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下,利率的升高將加重債務負擔。
二、解決“空賬”問題的長期思路
1.提高退休年齡和推遲就業年齡相結合的方法。根據前面的分析,提高退休年齡有助于減少支出,但同時會造成就業崗位不足,引發失業率上升,如果同時采取推遲就業年齡的辦法,二者就能取長補短。因為提高職工就業的最低年齡,實際上無形中減少了待業人數,不過這部分年輕人不能閑散在社會上成為游民,應該進行正規教育或者職業培訓,這樣不但可以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對促進國民素質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相應地,政府就應該為此加大教育投資,建立更多的教育機構。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人數眾多,國家財力也比較緊張,所以實施這種延長教育時間的辦法,在短期內困難較大,不過從長遠來看,是非常可行而且有益的良方,按現有退休年齡計算,20年后我國勞動力總量將開始下降,未來可能會出現勞動力短缺的問題,同時,這種措施節約出來的養老資金如果用于經濟建設和教育投資,不但增加了國民產出,而且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對未來經濟發展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2.提高養老保險繳費率。在統賬結合的模式下,社會統籌基金的功能是相互調劑和再分配,其中包括代際間轉移支付,因此,擴大統籌基金積累是解決養老保險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徑。從長遠來看,最根本的辦法是提高繳費率。統籌部分由企業繳納,國家規定企業負擔應在20%以內,而實際上全國養老金企業平均繳費率已經高于這個比例,再提高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國企改革與發展,因此,提高企業繳費率暫不可行。剩下的就是提高個人繳費率,但由于目前我國居民收入普遍不高,提高個人繳費率勢必影響職工生活,不利于安定團結,所以這種辦法短期也難以付諸實踐,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企改革的成功,企業效益會逐漸好轉,社會經濟蓬勃發展,個人收入逐漸提高,在提高繳費率已經不會影響企業運轉和個人生活的情況下,采取這種方式將是科學合理的選擇。
3.降低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替代率=人均養老金/人均社會工資×100%。目前,我國養老金替代率偏高,平均在80%左右,有些地區還甚至高達100%以上,而國際通行的標準只有40%-60%,據統計測算與權威機梅預測,中國1997年進入老年型國家,中國的人白贍養率(退休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100%)2000年達到20%,2020年為37%,2031年為47%,如果不降低中國目前過高的替代率,屆時養老金支出將占全國工資總數的40%,如此巨額重負,將會令國民經濟喘息艱難。因而,我國的養老金替代率有必要下調。另外,從概念上看,養老金替代率以上年度人均社會工資為比較基數,退休人員實際上分享了在職職工創造的經濟繁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工工資增長較快,年均5.7%,預計今后20年仍將以3%-5%的速度增長,如此高的增長速度,實際上大大增加了養老金支出負擔。實際上,養老金應視為對退休人員在工作期間服務的一種補償,首先應以其在職時的實際工資為基礎,以保值為主要目標,然后才是分享當代職工創造的經濟繁榮,所以適當降低養老金替代率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
4.適當調整利率,確定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合理比例。理論上講,調低利率不但有利于緩解“空賬”問題帶來的養老金缺口,也有利于拉動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但利率的確定涉及到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因而很難完全按養老金的需求來確定,所以,調整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比例,減輕利率變動對養老保險金平衡的影響,相對更為現實,在總養老金替代率不變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子均替代率越高,個人賬戶記費率越低,則利率對養老金平衡的影響越小,養老金發放越趨于公平和穩定。
三、短期內可采取的必要措施
以上提供的長期思路要得到實施,必須有很好的國民經濟環境和充足的國家財力作支撐,在經濟發展還沒有達到可以從根本上變革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一些短期內能夠及時奏效的應急措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
1.擴大統籌覆蓋面和降低基金收繳的拒繳率。過去,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大型集體企業,參保職工人數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例較低,如果把其他各行業的非公有制企業納入統籌范圍,無疑將使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猛增,底盤的擴大能使其承受風險的能力也相應增加,目前我國已經開始這方面的改革,相信在短期內可以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由于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將一部分債務負擔轉嫁到新加入統籌的企業身上,導致它們的勞動力成本上升,非公有制企業有可能抵制參加。而且,這部分債務缺口實際上并未完全填補,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人數眾多,到他們也邁入退休行列時,養老金支出將會成倍增加,到時這部分原有的缺口同樣會通過“傳遞效應”暴露出來。另外,當前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十分困難,拖欠數額巨大,許多省市的拒繳率從90年代早期的10%上升到中期的20%-30%,如果降低拒繳率,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收支矛盾。根據實際工作總結,企業拒繳或拖欠保險費的主要原因有三種,一是部分企業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經濟狀況十分困難,實在無力繳納;二是部分企業領導不夠重視,全局觀念淡薄,想方設法規避繳費;三是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一些非國有企業,由于繳費不能在短期內得到可見回報,貢獻和收益暫時失衡,因而不愿繳納。過去主要是前兩種原因,今后隨著統籌覆蓋面向非國有經濟的進一步擴大,第三種情況將會更多地出現,必須從多方面入手,解決征繳困難的問題。
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事關各地經濟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重要課題。從得到的信息來看,全國許多地方都在市、縣一級層面上進行了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為長三角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化進程很快,失地農民問題尤為突出,有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主要是養老保障)的探索與實踐開展的也較早。臺州作為浙江省經濟較為發達的新興地級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來城市化進程很快,農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要求迫切。從2003年開始該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廣泛考察和論證,探索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其制度設計較其他地區有獨創性,但實行三年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理清思路,進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紹臺州市的制度創新,并把重點放在實證數據測算上,通過總結現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一些問題,提出針對性建議。
一、臺州市土地征用、補償及失地后的現實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況
該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來,城市化發展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數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現有趨勢,測算出2003~2012年,市區新增建設用地將在28萬畝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設用地2.8萬畝左右,除去國有農場、河道、灘涂以及產權未界定等無須征用的土地(以占總建設用地數的15%~20%計),20032012年征地面積將高達21萬22.4萬畝,按市區人均耕地面積0.4畝計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萬50.4萬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約5.4萬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現實問題
土地被征用以后,農民面臨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計的現實問題。
1.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對于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戶,有的人地對應到戶,有的平分到戶,等等。大多數農民對“此費不能全額到戶,留一部分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用于今后村級公益福利事業”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擔心村級集體資金的管理缺乏嚴格而有效的措施。對于加強征地補償資金集中管理與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雖然個別地方有好的經驗,但普遍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農民的收入來源。據調查,在失地農民中除了一部分從事他業或出租房屋等有穩定收入外,其他相當一部分無穩定的經濟來源,而且失地農民的就業渠道也較為單一,企業務工成為首選。據估算,在已就業人員中,企業務工的約占65%左右,從事第三產業如個體運輸、建筑裝潢、小商小販等,約占25%左右,其他約占10%。這其中又受到區域位置、經濟發展差異的影響,相對來說靠近市區的近郊村從事第三產業的比例相對較高,失業人員相對較少。另外,失業人員存在結構性差異,主要集中于40周歲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歲的女性。
3.集體保障水平存在差異。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受到該村區位、投資環境、村集體經營能力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集體經濟發展存在明顯差異,導致失地農民享受到的集體保障水平存在差異。
二、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問題
(一)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
臺州保障制度覆蓋的對象主要是臺州市區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員以及經批準“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歲以上居民。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選擇。參保人員的年繳費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年繳費額=年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比例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2003年的繳費比例定為24%,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17%,個人負擔7%。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由補繳年限和續繳年限兩部分構成。補繳年限由各村委會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選定,不同年齡段的人員適用不同的補繳標準,補繳費用原則上在參保時一次性繳清,有特殊困難的,允許分次繳付。續繳年限是指從參保后的次年起,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要持續逐年繳納到養老年齡。所有參保人員都將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照繳費基數的11%計人。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集體和個人負擔的資金尉于參保人員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負擔的資金用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養老金支付。村集體資金來源為村建設留用土地開發增值、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等。個人支付來源為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個人積累等。市、區兩級政府將建立“村改居”養老保險風險資金。該資金來源為: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行政劃撥時,按每平方米10元標準提取的資金;每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資金。養老風險資金主要用于繳費資金不足時養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假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年均遞增5%,補繳年限選擇10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失地農民采用一次補繳,不再續繳,以補繳10年為基數,每超過1年遞減7%,一直到男滿79周歲、女滿65周歲。經測算,各年齡段補繳情況如表1、表2所示。
到達養老年齡時,參保人員的養老金一般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辦理享受養老待遇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參保人員在繳費期內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總額可全額退還法定繼承人。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按結存余額退還法定繼承人。經測算各年齡段續繳金額和到期養老金如表3所示。
從表3可以看出個人續繳年金呈遞增趨勢,這既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的因素,又符合個人收入增長的規律。年齡越小、續繳越多,到期養老金也就越高,這也符合未來生活水平的需要,促進了青年農民積極參保。相比其他地區實行的“土地換保障”政策,臺州市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無疑更加靈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區的“土地換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繳納、不再續繳封閉式的運作模式,無論年齡大小,投保金額都相同,只要達到最低參保年齡的(16周歲以上),到享受年齡后其待遇也一樣。這樣規定,其結果是年紀輕的農民積極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勵機制,沒有體現年齡差別化的設計原則。被保障人員年滿后的養老金都只有區區幾百元,從目前來看這些養老金還勉強可以維持生計,但對于目前正處于青壯年的失地農民來說,未來十幾、幾十年后的幾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養就顯得不可預知。
現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個通病,偏愛于根據不同的弱勢群體或生活風險要求建立不同的獨立的社會保障項目,而脫離原有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這不僅沒必要,也會造成社會保障項目林立,破壞體系的完整性和協調性,也給運行操作帶來不便。在筆者看來,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與當前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起來,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獨立于現行制度。因此,在設計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時,必須為將來可能的對接預留端口。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合理分擔的籌資原則,因此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這個原則,以便兩者之間的銜接。該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建立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并且個人賬戶是開放式的,個人賬戶資金隨著每年續繳金額的流人不斷擴充。這一辦法不但極大加強了對參保人員的保障能力,更為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對接提供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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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本身的問題
臺州保障制度規定,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集體和個人負擔的資金用于參保人員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負擔的資金用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養老金支付,這也就意味著政府暫時不準備拿出現錢來參保,政府希望先以農民和村集體繳納補繳和續繳的資金進行運作,實現保障資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資金無法平衡時再進行注資。為了測算在政府不注資的情況下養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續時間,我們以市經濟開發區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為樣本,按照臺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測算封閉條件下養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狀況。對于其中的18周歲以下人口,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頒發的《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應當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因而不在本次測算的范圍之內。測算采用保守估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o%確定,補繳年限選擇l0年。測算結果如下表:
通過以上測算我們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農民補繳和續繳的情況下,在養老基金運作23年后出現赤字,需要政府注資,僅日山份村一個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萬元的出資。這么一個巨額的直接顯性債務,會給未來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財務隱患。
(三)實行三年來發現的問題
自2003年實行該制度以來,對推進臺州的城市化進程、緩解由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1.零星征地以戶為單位參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參保條件。雖然臺州市區規定可以以戶為單位參保,但實際操作可行性較小。按照制度設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照“政府出一點,集體出一點,個人出一點”的原則籌集,按戶為單位參保,就意味著村集體要為一部分農民繳納養老資金,對于未參保的農民來說有失公平。實際操作中參保村傾向于年齡較大的村民先參保,致使參保對象也難于確定。利益的博弈,致使無法確定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參保手續難于操作,從而,未能實現征地后失地農民即參保的制度設計。
2.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轉移規定不夠明確。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后,尚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必然要流動轉移。實施細則規定,已經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的,就業后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繳納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按繳費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歲),個人賬戶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記入的比例劃入,并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關系。這里雖對參保人員的轉移有一定的規定,但不夠詳細,具體的操作依據也不夠合理。其中養老保障金按繳費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于被征地首次繳費按15年補繳的參保人員,折算成繳費年限可達到25年左右,明顯不合理;對轉移人員也沒有作出具體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參保人員符合享受養老待遇年齡女性為55周歲,而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女性為50周歲,按此政策規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參保人員的女性參保人員將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提前5年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續保”困難。臺州制度規定,未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除了“補繳”以外還要“續繳”。調研中筆者發現,部分偏遠地區以及年紀偏大的失地農民由于所處的區位遠離市區以及文化、技能、年齡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創業、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很難找到穩定的收入來源,在首次繳費后,無力長期持續的“續繳”,影響了退休時養老金的領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針對臺州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實行三年來出現的問題,筆者在對臺州市部分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訪談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政府出資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級政府債務已相當可觀,要讓各級政府一次性地認繳,估計每個地方都有一定的難度,也是每個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為了不給未來政府支付帶來壓力,應該規定政府出資分期分批緩繳到位的時間,且對緩繳的資金(遲于農民繳納資金截止時間的即視同為緩繳)要繳納滯納金,并要對此進行專項檢查,從而確保各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真正落實到位。對于政府出資的來源,可以考慮省政府出臺硬性政策要求各級基層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國失地補償明顯不合理,土地出讓金與征地補償金存在巨大差異而《土地法》對于失地補償標準沒有變更的情況下,讓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對于失地農民不失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引導失地農民成立互助合作組織
失地農民本質上還是農民,分散而弱勢,在農村征地制度安排上處于不利的地位。而且農民失地后如何實現可持續收入是任何保障體系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引導失地農民成立互助合作組織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解決以上問題:一是通過“組織”可以實現土地征用中農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提升土地征用中農民自身的談判能力,使農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夠直接發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對稱的聲音,最大限度地爭取自身利益。二是通過“組織”來協調失地農民在創業和就業過程中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第一,“組織”要具有金融服務功能,可以進行資金互助合作,給失地農民創業進行融資和提供擔保,緩解失地農民創業遇到的信貸“歧視”。第二,要發揮“組織”的行業合作或社區合作功能,來引導、組織、協調失地農民創業,實現資源、信息共享。另外,還可以根據崗位需要,對失地農民進行“訂單式”的就業培訓,這樣比政府組織的大眾化普及培訓更能激發失地農民的興趣,效果更好。第三,通過互助合作組織,對轉變原有村集體經濟職能,發展集體經濟,實現留村補償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義。
(三)完善參保人員的轉移政策
新農保自2009年實施。五年來,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沒調增過,根本沒有保值的作用。有人說政府調增了基礎養老金,筆者認為這是兩回事。基礎養老金賬戶的功能在于保障生存底線公平,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作用是在基礎養老金基礎上提高養老水平。要提高養老水平,必定要在個人賬戶上做文章,而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增長機制,就難以調動老百姓的繳費積極性。現在絕大部分人不拒絕繳費,但只選擇最低檔次,只是為了取得日后領取政府基礎養老金的資格。
2、有利于實現社保部分待遇的增長。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增長,撇開公務員及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談,單和企業退休人員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現了“十連增”,每年人均10%的增長,其凈增額少的也有100元/人左右。我國在目前情況下因為分工和險種的不同,有差距本無可厚非,但差距太大,與基本的財政公平原則相距太遠,顯失公平。
3、有利于淡化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加。
從整個社會層面上來看,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群的經濟條件要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要好,如果循軌現行制度一直這樣下去,容易形成“馬太效應”,自古不患寡而患不均,長此以往,勢必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建立完善個人賬戶管理增長機制的對策
1.加大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在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上也一直在探索、完善,現在采取的是以政府補貼的惠民政策替代建立增長機制,筆者認為應給予個人賬戶養老金調增機制。政府相關部門測算一個調增比例,以所繳保費為基數,繳得多的調資額度自然就高。這樣既能提高保障水平,又能激發城鄉居民繳納保費的積極性。但這就需要政府拿錢出來再補貼,從目前保障水平來看,政府增加投入是趨勢,只是以什么樣的方式補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