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9 07: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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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稱及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
2.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___________________
3.單價:(包裝費用包括在內)__________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裝:(適合海洋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
7.保險:(除非另有協議,保險均由買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
8.裝船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9.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凈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說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于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后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a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抵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部分
14.fob/fas條件
14.1 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訂。
14.2 在fob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 在fas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桿下。
鑒于乙方擁有現用于制造鋼絲繩的機器設備,并愿意將機器設備賣給甲方
鑒于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機器設備生的產鋼絲繩,以補償其機器設備的價
鑒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鋼絲繩,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設備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物此立約:
1.購買協議
甲方同意從乙方按一下列條款購買下述商品:
1. 1商品、規格及其生產能力:
商品:
規格:
生產能力:
1.2 數量:2臺。
1.3 價格:
xx港fob價:
單價: 總價:
1.4 支付:
機器設備價款以甲方的產品--鋼絲繩償還,全部價款在邊疆三年內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開始支付。
1.5 裝運:
裝運期: 裝運港:
目的港: 裝運嘜頭:
1.6 保險:
由甲方保險。
1.7 檢驗:
1.8 保證:
乙方保證其機器設備從未用這,性能先進,質量好,并保證該機器能生產xx規格鋼絲繩,產量每小時xx米。
2. 銷售協議
甲方以鋼絲黽償還購買乙方機器設備的價款。
2.1 商品及規格:
商品:鋼絲繩。
規格:
2.2 數量:
鍘絲繩每年xx米。
2.3 價格:
鋼絲繩的價格按交貨時國際市場cif價確定
2.4 裝運:
每年兩次裝運,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貨價為xx。
裝運港:
目的港:
法語運嘜頭:
2. 5包裝:
木卷軸裝。
2.6支付:
憑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允許轉船。信用證必須于裝運日期前15天到達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證要與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則,乙對遲裝負責;而且,甲方有機就其中的損失向乙方提出索賠。修改信用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 7保驗:
甲方保險,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投保金額為發票金額加10%
2.8 檢驗:
甲方出具的品技檢驗證書為最后依據。若貨到后乙方發現質量與上述規定不符,乙方在貨到目的港后45天內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有爭義的問題。
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對未交或遲交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貨物不負責任。
4. 仲裁
有關或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若達不成協議,有關爭議案則提交xx仲裁。仲裁決定為終局的,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5.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
6. 正本條款
sellers:
address:
tel: fax: e-mail:
buyers:
address:
tel: fax: e-mail:
約首: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 nd between the sellers a 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 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o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 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name of the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packing term
quantity
unit price
total amount
white rice, long-shaped
broken grains ( max.)
25% admixture ( max.)
0.25%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50 kilos each
1 000 m/t
usd 200 per m/t cif new york
two hundred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shipment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nd the price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unit price
麥頭: shipping mark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sellers / at the sellers’ option.
保險條款: insurance
在fob, cfr 合同下,保險條款可訂為: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在cif 合同下,保險條款可訂為: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w.p.a / all risks / war risk including shortage in weight as per a nd subject to the ocean marine carg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 1, 1981. if other coverage o r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is required, the buyers must have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s before shipment, a nd the additional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s.
裝運條款: shippment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feb./mar. XX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port of loading / shipment :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allowed.
the carrying vessel shall be provided by the sellers. partialshipment a 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 after loading is completed,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ber, name of commodity, name of the carring vessel a nd date of shipment.
付款條件: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s shall open with a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 export )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90%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of the goods tb be shipped,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payable at the issuing bank against the sellers’ draft at sight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the balance of 10% of the proceeds is to be paid only after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a nd approved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 import )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9f the sellers payable at sigh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shipping documents in china ,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 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15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6 a nd remain valid in the above loading port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shipment ,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s reser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without further notice a nd to claim against the buyers for any loss resulting there from.
to be effeced by documentary draft under d / a terms.
payment shall be made by documentary draft to be payable under d / p terms.
交貨條件: delivery terms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quantity, weight a nd qrigin are required. the buyers have the right to have the goods re—inspected by the 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 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rt fo discharge.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certigficates may serve as the basis of any claim to be lodged by the buyers against the sellers.
檢驗條款: commodity inspection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 nd weight issued by------( eg: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 nd quarantine bureau ) / surveyor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 taken as the basis of delivery. ) /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weight of the cargo. 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the claim with the cargo, if any, shall be lodged to the seller with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索賠條款: discrepancy and claim
any claim by the buyers regarding the cargo shall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 a nd lodged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on. the seller will not consider claims in respect of matters within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y o r shipping company.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the conditon that the seller agrees of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at the time of payment.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cargo whose delivery has been delayed for every week, odddays less than a week should be counted as a week. but the total amount of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cargo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ot make delivery 10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o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b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 nd the seller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er without delay.
quality / quantity discrepancy a nd claim:
in case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 / weight are found the buyers to b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may lodge claim with the sellers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n inspection organizaiton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with the exception, however,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or the shipping company are tobe held responsible. claim for quality discrepanc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weight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15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sellers shall,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claim, aend reply to the buyers.
索賠期限: validity of claim
the buyers have the rihgt to lodge claims for all losses sustained within 60 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綜合式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late delivery o 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lood, fire, earthquake, snowstorm, drought, hailstorm,hurricane, o r other events that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seller. but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el as soon as possible a nd give the buyer a certificate by6 registered mail issued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 r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if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 r delayed in whole o r in part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 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contract. however ,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fax o r telex a 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t the place of occurrence attesting such event o r events.
仲裁條款: arbitration
規定在我國仲裁的條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mational economic a 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ijing for arbitrait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規定在被訴方仲裁的條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he locat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the country of thew domicile of the defendant. if in china,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 the cjhine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 nd trade arbitratiton. if i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yt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the arbitration court.
規定在第三國仲裁的條款: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o r arising from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 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the arbitration court.
適用法律: governing law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一)項目資金來源中含有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二)國務院立項批準的項目。
技術進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網址為:info.ec.com.cn),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履行登記手續。外經貿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或技術出口合同申請書、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六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或修改的登記記錄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合同號(二)合同名稱(三)技術供方(四)技術受方(五)技術使用方(六)合同概況(七)合同金額(八)支付方式(九)結匯方式(十)信貸方式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為進一步加強_________落實力度,確保_________工作能夠平穩順利進行,_________報請_________省外經貿廳(外貿處)批準,從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為寄送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_________ (以下簡稱“許可證”)。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關許可證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關許可證。
2.乙方需將本企業詳細地址、指定收件人、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書面形式交由甲方備案。
3.乙方需提供完備的申領資料,以便甲方審核無誤后辦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國郵政ems作為許可證遞送公司,每天定時將證書寄給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證書后應立即將回執清單(見附件)傳真給甲方(傳真號:_________)。 5.雙方應將相關寄送的各種憑證妥善保留_________個月,以備查驗。
6.如乙方需臨時自行領證,應提前書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領證規定辦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誤造成證書滯后或遺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因乙方失誤,或確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況,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發現證書丟失,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辦理相關手續。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額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證書,如有遺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_________配額許可證根據有關規定必須加蓋中英文對照企業業務章及法人簽字章,未蓋章的證書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項后,乙方應及時結清正常辦證費用和郵寄費用,每月結算一次。
11.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2.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期限根據_________省外經貿廳(外貿處)有關通知隨時調整。
13.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14.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15.甲乙雙方聯系方式:
甲方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一、案例簡介
2015年7月,中國A外貿公司向國外B外貿公司就出口大米和小麥面粉簽訂了一份進出口合同,合同中約定:大米每公850美元...,小麥面粉每公噸495美元...,由A外貿公司向B外貿公司出口10000公噸大米和小麥面粉,以即期信用證(B/Latsight)方式付款,信用證總金額為約(about)672.5萬美元。溢短裝部分的貨物以進出口合同中規定的價格計。同時進出口合同與即期信用證中的數量條款規定如下:“......10000公噸大米和小麥面粉,允許10%的溢短裝。兩種貨物的裝運比例大約(approximately)為各50%。”
A外貿公司立即安排裝運,一共裝運了10920公噸,其中小麥面粉5100公噸,大米5820公噸,并于8月6日取得了船運公司簽發的貨物已裝船提單。8月10日,A外貿公司準備好信用證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單據向議付行進行議付。
議付行審單后為A外貿公司辦理了議付,后于8月13日向開證行提出索償時,遭到了開證行的拒付。8月15日,議付行將開證行的拒付通知轉給A外貿公司,并對A外貿公司進行貨款追索。
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是A外貿公司提供的單證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認為: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總數量和兩種貨物交付的數量之間的配比允許有10%的溢短裝,即裝運貨物總數量允許的范圍應該在9000公噸和11000公噸之間,兩種貨物的裝運數量范圍應在4500公噸和5500公噸之間。A外貿公司提供的發票的裝運總數量和小麥面粉的裝運數量都在允許的接受范圍之內,而大米的裝運數量卻是5820公噸,已經超過了信用證所規定的允許的增減幅度。針對這種單證不符的情況,開證行拒絕付款贖單。
A外貿公司接到議付行轉來的開證行的拒付通知后及時和B外貿公司進行了溝通交流并回電向對方說明理由。A外貿公司認為:出口合同與信用證中都明確規定為總數量10000公噸,允許有10%的溢短裝,同時大米和小麥面粉兩種貨物的裝運數量比例大約為50%。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凡規定有“約(About)”、“大約(circa)”、“大約(approximately)”等詞語用于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數量時,應該解釋為相關數量允許有10%的增減。所以,大米的裝運數量允許的范圍應該在4950公噸和6050公噸之間,A外貿公司裝運的5820公噸大米的數量在允許的范圍之內,完全符合合同與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沒有理由也不應該拒絕付款。
此后A外貿公司和B外貿公司經過多次洽商,B外貿公司認可了A外貿公司的意見并同意聯系疏通開證行付款,由議付行重新向開證行索償。但8月28日又收到議付行轉來的開證行的拒付通知。開證行認為A外貿公司提供的單據尚有如下單證不符:根據信用證規定,信用證總金額為大約(about)672.5萬美元,按慣例開證行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應為739.75萬美元,而A外貿公司所提供發票金額卻為747.15萬美元,根據此單證不符的情況,開證行拒絕付款。
A外貿公司接到通知后經核實發現,確實是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沒有精確計算好所交貨物數量導致業務員按照實際交付的兩種貨物數量價格繕制發票金額,造成發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致使單證不符,僅此一點致使A外貿公司極為被動。最后,經過A外貿公司與B外貿公司多次洽商,幾經周折,開證行同意按照其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739.75萬美元償付了貨款。此筆交易最終給A外貿公司造成了7.4萬美元的損失和期間全部金額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實際上主要爭議的焦點一是對合同中規定的所裝運商品的溢短裝條款的理解有分歧;二是對信用證金額增減幅度的規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1.本案中A外貿公司交付5820公噸的大米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不能以A外貿公司所交貨物與合同和信用證規定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貨物的數量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要件,能否按照合同中規定的貨物數量交貨是衡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重要標志。《公約》第35條明確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數量必須與合同中所規定的貨物數量......相符”。同時,《公約》對超交和短交情況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則買方不能宣告合同無效,但有權要求賣方繼續交付未交的部分貨物,同時還可以要求賣方對此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若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少于合同規定,致使買方在簽訂合同時的預期利益不能實現,賣方就構成了根本違約,或者賣方完全不交付貨物,那么買方就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對于賣方超交的部分,買方既可以拒絕收取超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或超交的全部貨物;買方對收取的超交部分數量的貨物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價格支付。如果買方拒收超交部分貨物,則賣方必須對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負責。
本案中,進出口合同中明確規定A外貿公司交付大米和小麥面粉兩種貨物的總數量為10000公噸,而且允許10%的溢短裝(10%moreorless),據此A外貿公司總交貨數量在9000公噸和11000公噸之間。同時合同中又規定了大米和小麥面粉兩種貨物的裝運比例約(approximately)為50%,所以,A外貿公司的交貨數量既受總機動幅度的約束又受每一種貨物的交貨數量大約為各50%的限制。
據此每一種貨物的交貨數量應在4500噸和5500噸之間。
10000公噸/2×(1-10%)=4500公噸;10000公噸/2×(1+10%)=5500公噸
同時,在上述的基礎上再有一個“約為各50%”的“approximately”量的約束。
根據《UCP600》的具體的規定“約”應解釋為允許有關數量可有10%的增減。即為:
[10000公噸×(1-10%)]/2×110%=4950公噸;[10000公噸×(1+10%)]/2×110%=6050公噸
因此,本案中A外貿公司交付的5820公噸的大米完全符合要求,開證行不能以A外貿公司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橛刪芨痘蹩睢S紗宋頤強梢鑰吹劍進出口雙方務必在合同中明確、合理的規定貨物的數量機動幅度。只要出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符合合同規定的機動幅度,進口方就不能以所交付貨物數量不符合同為由而拒絕收取貨物或提出索賠。
2.本案例中開證行拒絕償付747.15萬美元貨款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的規定。A外貿公司對信用證金額的增減幅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根據《UCP600》第30條a款規定:在金額前有“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文字的,應解釋為有10%的增減幅度。該條C款又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信用證金額可允許有不超過5%的減少幅度,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數量,而該數量已被全部裝運,以及如信用證中規定單價,而該單價并未減低,或當第30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30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該C款主要適用于以估算金額開出信用證,而實際運費低于估算的交易,允許受益人以實際運費連同貨價開立發票和匯票收款。在國際貿易中,開證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中所注明的金額是開證行能夠承擔付款責任的最高金額,所以出口方提交的發票和/或匯票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中規定的金額,否則就會被開證行全部拒付。
本案例中,信用證總金額為約(about)672.5萬美元,按照《UCP600》的規定,開證行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為739.75萬美元,A外貿公司交付兩種貨物的數量搭配金額就應在此范圍內,而A外貿公司實際交付貨物的總金額為747.15萬美元。
672.5×(1+10%)=739.75萬美元;5100×495+5820×850=747.15萬美元
本案中因為A外貿公司沒有對信用證金額的增減幅度引起足夠的重視,公司工作人員沒有按照信用證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之內繕制發票或/和匯票,而是按照實際交付的兩種貨物數量價格金額制單,從而造成發票或/和匯票金額超過信用證付款金額致使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的拒付。
由此可見,開證行付款的依據是“嚴格單據”原則,即“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而信用證中規定的金額是開證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最高金額,出口方提交的發票或/和匯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就將被全部拒付。本案中A外貿公司提供的發票或/和匯票金額只有不超過或者等于開證行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才符合該L/C的規定,才不至于遭到開證行拒付。
3.該案例中對A外貿公司損失7.4萬美元的做法欠妥。
本案中由于進出口雙方對合同、信用證條款的理解存在異議而導致開證行延遲付款給A外貿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無法挽回尚可以理解的話,但對A外貿公司損失7.4萬美元的做法感覺不妥。
A外貿公司實際交付貨物金額為747.15萬美元,開證行最終按照信用證承擔的最高金額償付了739.75萬美元,那么對于多交付的7.4萬美元的貨物,針對該案A外貿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兩種辦法協商解決,其一要求B外貿公司將多交付的7.4萬美元用其它付款方式諸如匯付、托收等方式償付出口方;或者其二要求B外貿公司將多收取的貨物退還給出口方。兩種辦法擇其一而行之,而不是一味地滿足對方的要求。如果B外貿公司拒不配合,則A外貿公司有權保留根據合同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三、進出口合同中正確使用數量條款的幾點啟示
1.外貿公司業務人員一定要熟悉和掌握《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等對合同數量條款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尤其要理解相關國際貿易慣例的一些特點和習慣做法,避免對此產生不必要的疏忽和誤解。
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反復實踐的業務做法加以編篡與解釋所形成的非強制性文件。正是由于這種“非強制性”,很多外貿公司業務員對此產生了一些疏忽和誤解。一般來說國際貿易慣例一般有以下四個重要特點:其一是慣例本身不能等同于法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其二是慣例的使用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愿;其三是進出口貿易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采用該慣例,則該慣例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其四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指導作用。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引用國際貿易慣例,該慣例就對當事人有強制力和約束力;另一方面,即使雙方沒有引用相關慣例,但由于像《UCP600》等國際貿易慣例具有非常強的影響力,法院在處理有關爭議合同時,經常參考其中的有關規定。所以,外貿業務人員熟練掌握《公約》《UCP600》等相關數量條款的規定尤為重要。
2.在信用證結付方式下,如果合同規定了裝運數量的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務必做出明確的、相應的調整。在貿易實踐中外貿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其一,出口方在要求進口方開立信用證時,信用證金額按照溢裝貨物的最高數量對應的金額開立。但這種處理方法容易增加開證費用而提高貿易成本,因為開證行一般是按照信用證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開證費,所以此方法較少使用。
其二,調整信用證金額和溢短裝保持相同的機動幅度。使用此種方式時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信用證金額的增減幅度和裝運數量的“機動幅度”的文字表達完全一致且明確,避免節外生枝。根據《UCP600》規定,在金額前有“約”“大約”等文字的,應該解釋為有10%的增減幅度。也就是說如果信用證金額前冠以“約”“大約”,那么按照《UCP600》的解釋相對應的裝運數量只能是10%的溢短裝幅度。換句話說如果合同數量的溢短裝幅度小于或大于10%,那么信用證金額前就不宜冠以“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文字,二者最好用相同的明確數字表述,否則極容易出現理解相左導致合同爭議甚至合同不能履行。即便像該案例中信用證金額前冠以“約”、“大約”與合同數量溢短裝10%的幅度一致,但由于在不同行業、不同國家對“約”、“大約”仍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極易引起貿易糾紛,所以我們最好盡量不用“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表述。
3.外貿合同中對交付貨物的總數量規定了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對交付的每批貨物規定了一個百分比,針對這種情況,出口方交貨時既要滿足貨物總數量的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要必須滿足每批貨物的百分比。
4.外貿合同中出口方所交貨物分別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的不同質量的商品搭配構成,合同對貨物總數量規定了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對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數量規定了一個百分比,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交貨既要滿足總量機動幅度比例,同時又要分別滿足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數量的百分比(例如本案例)。
5.在信用證結付方式下,如果外貿合同中賣方所交貨物分別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的不同質量、不同價格的商品搭配構成,合同對貨物總量規定了機動幅度百分比,同時又對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數量規定了一個百分比,在此情況下確定信用證金額的機動幅度就應該充分考慮總量百分比和幾種不同商品的搭配百分比。在此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要嚴格把控交貨總量,出口方交貨既要滿足總量機動的百分比,同時又要分別滿足幾種貨物搭配的比例、盜康陌俜直齲把數量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第二要把實際交付的幾種不同比例的貨物對應的總金額控制在信用證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范圍內,換句話說就是要在信用證承擔付款的最高金額范圍內合理搭配幾種不同價格的貨物的數量,防止多交付貨物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
6.在貿易實踐中賣方交付數種不同價格搭配的貨物時,可能會出現實際交付貨物的總金額超過信用證承擔的最高限額,但賣方提交的發票和/或匯票金額務必不能超過信用證金額,一旦超過信用證承擔的最高限額就會出現單證不符而遭到開證行拒付。貿易實踐中可調整發票和/或匯票金額在信用證額度范圍以內,以保證信用證順利結匯,多余的尾款可和買方協商通過D/P、T/T、D/D、M/T等其它付款方式支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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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二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沿江路發展中心二樓。
法定代表人:朱柱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周廣榮,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臺山市臺城鎮橋湖路328號。
法定代表人:洪英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趙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門北大街甲43號金運大廈b座。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該行行長。
委托人:許濤,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李蒞賓,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站前路92號。
法定代表人:李為民,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進出口銀行、原審被告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姜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繼平、王濤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銳華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8年8月25日,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乙方)同意向廣東機械公司(甲方)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額度人民幣1億元,貸款期限18個月;第一年度的利率為5?85%,以后根據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付息;乙方根據甲方的用款申請發放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可循環使用,專款專用;乙方委托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作為行,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甲方應在該行開立托管賬戶,并在該行辦理出口合同項下的全部結算業務;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向擔保方追索,并對逾期貸款按日萬分之四計收利息。雙方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同日,進出口銀行與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橫瀝公司)、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華公司)分別簽訂(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b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
借款合同簽訂以后,進出口銀行和廣東機械公司均同意將該筆1億元貸款直接償還廣東機械公司1997年在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借款合同期滿,廣東機械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償還至XX年6月20日。
XX年8月20日,進出口銀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東機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億元,判令橫瀝公司對廣東機械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70%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信華公司對廣東機械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30%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同年11月10日,進出口銀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補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判決執行之日的相應利息。
原審另查明:1997年8月26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約定進出口銀行同意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額度人民幣1億元,期限一年,年利率為8?82%。同日,進出口銀行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分別簽訂(97)進出銀(信保)字第250號和(97)進出銀(信保)字第250a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提供7000萬元和3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借款合同所涉1億元資金,已經被廣東機械公司使用。借款合同期滿,廣東機械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1998年6月2日,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致函進出口銀行稱:愿意繼續為廣東機械公司在進出口銀行的賣方信貸額度貸款提供還款保證,橫瀝公司承擔7000萬元的保證,信華公司承擔3000萬元的保證。此后,即簽訂了(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b號保證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所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進出口銀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簽訂的兩份保證合同,均為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廣東機械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構成違約,應償還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違約責任。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對廣東機械公司的還款承擔各自的保證責任。橫瀝公司辯稱借貸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構成欺詐一節,因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的(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中,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樣作為廣東機械公司的借款擔保人,并分別對借款本金7000萬元和30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即前后兩筆借款均為同一保證人提供的擔保,且保證范圍和方式均一致。故即使保證人不知是以新貸還舊貸,亦不足以認定借貸雙方構成欺詐。橫瀝公司的辯稱不能成立。進出口銀行請求廣東機械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及保證人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分別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借款合同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一、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進出口銀行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的(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b號保證合同有效。二、廣東機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億元及逾期利息(自XX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規定計算逾期利息)。三、橫瀝公司對第二項廣東機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四、信華公司對第二項廣東機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10 010元。由廣東機械公司負擔。財產保全費25萬元,由廣東機械公司負擔。
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均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橫瀝公司上訴稱:進出口銀行無權要求我公司為廣東機械公司借款債務的70%承擔擔保責任。(1)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串通欺詐,騙取我公司提供保證。在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為保證貸款的專款專用和安全回收,廣東機械公司在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開立專用賬戶,所有款項解入上述專用賬戶,進出口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對賬戶進行監管。我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就案涉貸款簽訂保證合同,是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誠信地履行借款合同為基礎的,而事實上進出口銀行、廣東機械公司串通騙取我公司提供擔保后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將貸款匯至專戶并進行監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公司的擔保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進出口銀行并未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我公司不負有擔保責任。進出口銀行僅憑沒有日期的一張借據,稱其已向廣東機械公司支付1億元。事實上,1998年8月25日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從未如約將1億元匯至專用賬戶,此有銀行出具的專用賬戶資金明細資料為證;廣東機械公司亦從未收到進出口銀行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1億元,此有廣東機械公司1998年至XX年財務審計報告為證。根據借款合同1億元貸款匯至專用賬戶方為到位,而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表明1億元貸款已到位,因此,我公司擔保責任并未開始。我公司擔保的是1998年8月25日后進出口銀行匯至專用賬戶,在監管下用于出口項目的1億元當中的7000萬元,與舊債無關。進出口銀行無權要求我公司對舊債承擔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本案訴訟費由進出口銀行承擔。其在二審質證時又提出補充上訴意見稱:至訴訟時方知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已被廣東機械公司用于償還其1996年8月從進出口銀行所借的7000萬元貸款,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未將此情況告訴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擔保的,我公司對1997年8月的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信華公司上訴稱:(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進出口銀行曾于1998年8月25日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一份《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我公司作為該項貸款的擔保人,與進出口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承擔3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擔保責任。然而,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并未實際放款,廣東機械公司也未按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用途“用于機電產品的出口”專款專用。這表明在上述借貸行為中,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沒有真實履行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內容缺乏真實性。(2)原審適用法律不當。該借款合同實際為“借新還舊”的信貸行為。原審法院在其判決書中稱:“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借新還舊”屬于違法的、不規范的信貸行為。我公司認為:即使是在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的“即使保證人不知是以新貸還舊貸,亦不足以認定借貸雙方構成欺詐”的情況下,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的行為起碼沒有盡到向保證人披露完整、真實的信貸信息的義務,直接損害了我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廣東機械公司求償的權利。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其在二審質證時又提出補充上訴意見稱:至訴訟時方知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已被廣東機械公司用于償還其1996年8月從進出口銀行所借的7000萬元貸款,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未將此情況告訴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擔保的,我公司對1997年8月的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進出口銀行答辯稱:(1)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在1998年8月25日簽訂了《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我行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受信額度1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18個月。另1997年8月26日,我行曾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約定我行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受信額度1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為一年。由于該筆貸款于1998年8月25日到期,因此,在《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簽訂后,廣東機械公司便將其新貸的這筆貸款用來償還《出口賣方信貸協議》項下的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在《關于借款合同中有關法律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320號)中的相關規定:“‘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貸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不能視為新借款合同虛構借款用途、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該行為并未違反《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屬有效。”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認為“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有效。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是十分正確的。(2)我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橫瀝公司與信華公司應當依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998年8月25日,在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的同時,我行還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此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符合《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1997年8月26日,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同時,我行也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此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同樣符合《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可見,本案的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在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保證方式都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范圍也前后相同,前后兩個主合同的保證人屬于同一保證人,雖然存在“以新還舊”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橫瀝公司、信華公司作為保證人仍然應當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新還舊”的存在不影響兩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認定借貸雙方不構成欺詐,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完全正確。而且事實上,橫瀝公司與雅華公司是在知曉廣東機械公司要“以貸還貸”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兩份《保證合同》簽訂之前,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給我行發來“擔保承諾函”,稱“愿意繼續”為廣東機械公司在我行處申請的出口賣方信貸額度貸款,即分別對全部債務的70%和30%承擔連帶保證。這里的“繼續”一詞就表明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知曉《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是《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承接,而不是一個與《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無關的新合同。因此,我行認為:依據《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我行分別與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上述兩公司應該對廣東機械公司的債務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保證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針對兩上訴人在二審質證時提出的補充上訴意見,其答辯稱: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并非以貸還貸,兩保證人應對1997年8月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廣東機械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二審查明:1998年8月20日,廣東機械公司致函進出口銀行稱:為簡化還款手續,提高資金利用率,請將(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合同項下1億元人民幣用于歸還(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合同項下貸款。據此,進出口銀行通過財務方式將(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合同與(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合同作“以貸還貸”處理。
二審另查明:1996年8月19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6)進出銀(信合)字第214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同意貸給廣東機械公司出口賣方信貸70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年(自1996年8月起到1997年8月止),年利率為10?98%。當日,進出口銀行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4000萬元。同年10月3日,進出口銀行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
1996年8月19日,進出口銀行與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簽訂(96)進出銀(信保)字第102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6)進出銀(信合)字第214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
(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簽訂后,進出口銀行于1997年8月27日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并通過財務方式將余下的7000萬元貸款與(96)進出銀(信合)字第214號合同項下的款項作“以貸還貸”處理。廣東機械公司對進出口銀行已足額發放該筆貸款的事實沒有異議。借貸雙方對該“以貸還貸”行為未告知兩保證人。
本院認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有效。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將該筆貸款用于償還已到期的舊貸款,該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應以此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關于借貸雙方協商以貸還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進出口銀行依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廣東機械公司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對進出口銀行構成違約,除應償還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外,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進出口銀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簽訂了兩份保證合同,該兩份保證合同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有效。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應否對上述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要看其有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就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訂立的(97)進出口銀(信合)字第363號合同而言,雙方協商將該合同項下1億元貸款中的7000萬元用于償還已到期的舊貸款,而舊貸款的保證人并非新貸款的保證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又未將此情況通知兩保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對上述借款中的7000萬元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借款中的另3000萬元,廣東機械公司已按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對該3000萬元,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應當按照承諾的擔保比例承擔保證責任。
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既是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之間1998年《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又是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之間1997年《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保證人,廣東機械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協議以1998年貸款歸還了1997年貸款。廣東機械公司不履行歸還1998年貸款責任,原審判令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時,未對1997年貸款的實際使用狀況之基礎事實作出認定。二審查明上述1997年1億元貸款中的7000萬元,經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歸還了以前的非本案兩保證人擔保的舊貸款,而此事直至訴訟時兩保證人才知曉。因此,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在本案中對7000萬元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對3000萬元借款應承擔保證責任。因橫瀝公司承諾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均承擔70%的連帶保證責任,信華公司承諾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均承擔30%的連帶保證責任,故橫瀝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的3000萬元借款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信華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的3000萬元借款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關于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除對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就《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應否承擔保證責任認定有誤,判令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對本案所涉1億元借款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清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外,其余事實認定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負擔部分;
二、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為: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對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1億元借款中的3000萬元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為: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對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1億元借款中的3000萬元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510 010元,由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負擔204 004元,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負擔204 004元,由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負擔51 001元,由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51 00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 偉
審判員 雷繼平
程某在一家網絡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虧損裁員,裁到了他的身上。網絡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后,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約定,自即日起網絡公司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待程某辦完離職手續后,網絡公司按國家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一邊盤算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這兒工作已經3年多了,按規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個人所得稅?難道我領到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也要上這個稅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網絡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后,網絡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網絡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一、引言
經典經濟學理論認為,匯價上升通常也會導致進口增加而出口減少,國內資源價格上升的壓力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也會減少。但我國現實經濟情況卻是相反:人民幣“對內”貶值(通貨膨脹)和“對外”升值并存。關于匯率和通脹及進出口的研究有很多,國內外研究主要有:McCart(2000)運用向量自回歸模型框架融入價格鏈因素,分析匯率的傳遞效應,并檢驗了匯率傳遞效應對國內生產者價格指數PPI和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不同影響。在對9個OECD國家的研究結果表明:匯率對物價的傳遞效應較微弱。趙大平(2006)基于協整與誤差修正模型對人民幣匯率變動的價格傳遞效應實證研究。畢玉江和朱鐘棣(2006)使用協整與誤差修正模型研究中國的匯率變動對進口價格的傳遞效應。本文通過對數據進行實證檢驗,探討匯率與進出口和通貨膨脹的關系。
二、構建VECM模型進行實證檢驗
(一)數據選取及處理
本文選取自1999年1月到2013年9月的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為了減少基期的影響以及減少異方差性,對CPI、出口額、進口額取對數分別記為LCPI、LEX、LIM。同時對出口額、進口額進行季節性調整,記為LEXS、LIMS,并對四個變量選取相應形式進行單位根檢驗。通過單位根檢驗可以發現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所有變量均是一階單整過程。
(二)協整檢驗
跡檢驗和極大特征值檢驗結果均顯示只存在一個協整關系。協整方程為:
從協整方程中可以看出直接標價法下匯價下降,人民幣上升,將導致物價上升,進口額增加導致物價上升,進口額增加導致物價下跌。從方程中可進一步看出人民幣“對內升值對外貶值”的現象。
(三)脈沖響應分析
利用所建立的VECM模型進行脈沖響應分析,得到的脈沖響應組合圖如下:
圖1 脈沖相應組合圖
脈沖響應圖的分析:
從圖1可以看出,進口額對CPI產生一個正向的影響,且該影響在中長期均存在;出口額對CPI在短期產生正向影響,在中長期產生較小的負向影響;綜合來看,進出口貿易對CPI產生正向影響,可能原因是進出口貿易的發展促進國民收入增加,且出口增加導致國內市場需求增加,進而促使物價小幅上升。匯率對CPI在短期產生一個負向的影響,且該影響先增強后減弱,本幣升值時,我國物價水平在短期內會上升,本幣升值沒有起到抑制通脹的作用。但無論是出口額、進口額還是匯率都對CPI的影響不大。
匯率對出口存在短期的負向影響,即人民幣貶值出口額減少,出現該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匯率對出口的調節具有時滯。CPI對出口額在較短的時間內會產生正向影響,隨時間推移,逐漸變成負向影響,且該影響在中長期依然存在。匯率在短期對進口額也產生負向的影響,即本幣貶值時,進口額將減少;在中長期會產生很小的正向影響。
進口額對匯率產生一個正向的影響,即為了維持穩定,當進口額增加,將促使本幣向貶值的方向波動且該影響在中長期均存在;出口額對匯率產生負向影響,該影響在中長期都存在;綜合來看,進出口貿易對匯率產生負向影響。CPI對匯率產生較大的負向影響,且隨時間增加影響逐漸加大,最終達到長期穩定,即物價上漲將促使匯率下降,即促進本幣升值;這與購買力平價理論不符。購買力平價理論中E=P/P*,當本國物價上漲時,直接標價法表示的名義匯率將增加,即本幣應貶值。人民幣升值與物價上漲在理論上本是一對相互矛盾的經濟現象,但在我國的經濟實際中可以找到該現象的根源。由于我國的匯率形成機制不靈活和資本流出受到管制,使壓抑的對外升值趨勢成為導致對內貶值的直接原因。
另外,通過方差分解也可以看出,CPI在短期主要受自身變化的影響,在中長期受進口額影響較大,約有70%的波動可以由進口額的變動來解釋,而進口額和匯率可以解釋的比例較小。進出口的變動主要受自身變動的影響,由匯率變動解釋的部分則很少。
三、結論和建議
(一)結論
人民幣升值與物價上漲在理論上本是一對相互矛盾的經濟現象,但確實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現象,并且人民幣升值對物價及通脹傳遞效應較為微弱。
(二)建議
一是加大外匯市場干預的效率和靈活度,扭轉人民幣持續升值的預期。
二是放松外匯流出的管制,加強對流入外匯的監管的力度,加大QDII的額度。
三是利用升值契機,提高FDI的質量,加快國內產業升級。
四是加強和改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的投資效益,有效減少外匯資產貶值風險,提高收益。
五是加強國內財政政策與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協調,穩定國內貨幣和資本市場及房地產市場。
參考文獻
1 改造背景
“死管段”是指那些與一回路相連但在機組正常運行情況下其內流體不流動的管段。當核電站一回路升溫升壓或者功率運行過程中,這些管段內的靜止流體被一回路加熱產生熱分層或汽化,并最終導致管道內壁和閥門部件腐蝕。
余熱排出系統進口就屬于典型的“死管段”,在嶺澳一期核電站,因未對此處進行改造,導致死管段處的閥門RCP215VP在機組才剛剛運行了一個循環后就發現閥座嚴重腐蝕,經過多次研磨后仍無法完全消除腐蝕坑,嚴重威脅到了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
經過不斷地探索和試驗,確認余熱排出系統進口死管段腐蝕問題是由持續不斷的熱工水力現象引起的,這些熱工水力現象主要表現為:
?藎死管段內頂部和底部之間存在熱分層,當這種熱分層不穩定時更為有害;
?藎一回路通過RCP閥門不斷給“死管段”內靜止液體加熱,如果溫度達到管道內部的壓力對應的飽和溫度,就會導致管道內形成水/汽兩相,當管道內排氣不充分而存在空氣時更會加速腐蝕的產生。
2 改進設計基準
余熱排出系統進口“死管段”改進設計方案采用對“死管段”增壓的設計原理,吸取同類型電站的成功經驗,同時結合在建項目的不同實際特點,在滿足標準規范和主系統安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切實有效的改進方案,有效控制和避免“死管段”腐蝕現象,提高機組運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
3 改進方案
該方案中閥門RRA001/021VP和RCP212/215VP上有平衡孔用來抵消閥門本體的鍋爐效應,逆止閥RCO354VP用于和上游管道連接,連接處有9.5mm的限流孔,其與RIS系統的接口用來在機組啟動階段對RRA001/021VP和RCP212/215VP進行密封性試驗。
相對于改造前,本方案將逆止閥修改為手動隔離閥RCP354VP,保持常開狀態,使死管段壓力與一回路一致,避免汽化。其次取消啟動隔離閥RCP130VP,并以管帽封堵,手動隔離閥RCP354VP前增設3mm的限流孔板,同時,對余熱排出系統進口隔離閥RRA001VP的平衡孔進行封堵,增設其密封性試驗管線(RRA224VP所在管線),正常運行期間,RRA224VP保持開啟,以避免RRA001VP的鍋爐效應。
該方案取消了3mm的限流孔板,將原管座處的9.5mm限流孔修改為3mm限流孔,再增加一個帶3mm限流孔的管座與管道連接。
手動隔離閥RCP354VP保持常開,通過與一回路連接對死管段進行增壓,用以消除死管段腐蝕現象,同時閥門本體制造過程中已增加旁通閥,防止閥門本體出現鍋爐效應,故此處取消了平衡孔。在冷態工況下,通過專用裝置可對RCP212/215和RRA001/021VP進行密封性試驗,故取消試驗管線。
4 可行性分析
4.1 雙重隔離分析
按照RRC-P規范要求,一回路系統需設置雙重隔離,但內徑小于25mm的管段不在一回路范圍內。RCP354/355VP閥門所在管線內徑為15.6mm,因此其管線可不設置雙重隔離,而對于其旁通閥流道上RCP212/215VP和RRA001/021VP閥門仍承擔著大管的隔離功能,滿足了規范要求的雙重隔離。
4.2 主系統水裝量分析
對于可能發生的反應堆冷卻劑泄漏量問題,系統設計僅要求不可識別泄漏率應小于230L/h,總泄漏率應小于2300L/h,而不對具體發生泄漏處的泄漏率進行規定,故改進后,不影響反應堆冷卻劑系統水裝量的識別。
4.3 限流孔的分析
在主管道和小管連接處設計3mm的限流孔目的是將孔徑限制小于9.5mm,保證旁路管線在發生破裂的情況下,能通過化學和容積控制系統對反應堆冷卻劑系統水裝量進行補償,而不啟動安注系統;另一個目的是增加管道阻力,在機組正常運行中余熱排出系統入口隔離閥意外開啟情況下,盡可能降低從RCP系統通過旁路管線流出的泄漏量。
5 結束語
在余熱排出系統進口死管段改造過程中,結合成功電站經驗和寧德電站實際情況,對死管段改造方案進行不斷篩選和優化,最終保證了方案的順利實施,并接受了核電站商業運行的檢驗,證明了方案的成功。此項改進,不單單加強了電站運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更提升了核電機組的自主設計優化能力,為我國后續建設的核電項目提供了良好的參考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