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1 06:13:4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院考察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總體印象
學習考察期間,我們受到了兄弟法院的熱情招待,各院主管院長、立案、執行、審監庭的同志與我們進行了座談交流。我們還觀摩了他們的部分案卷,收益非淺。總體印象是這三個法院在審判流程管理、執行、審判監督等方面都各有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這些制度和辦法制訂早,完善好,落實到位,極大的促進了整工作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縣法院審判流程管理運作規范,管人管事、執行工作力度大、執結率高;莊浪縣法院執行卷宗材料齊全,整潔美觀;崇信縣法院郵寄送達成本低,很有特色。通過這次考察學習既開闊了眼界增進了友誼,又交流了工作。學到了兄弟法院的先進經驗,不失為一種好舉措,但愿條件許可時我們能在外地法院去學習,帶回一些更為先進、科學的司法理念和管理辦法,以促進我院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他們的一些具體做法
(一)審判流程管理。*、莊浪、崇信人民法院均制定了《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對案件的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結案、執行、督查、歸檔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科學、規范、有序的系統化的管理,規定或細則操作性強。真正使每期案件、每個審判人員都置于公開、透明的管理之中,都由立案庭這一中樞統一調度和監督,體現了司法活動的公開、公正。
*縣法院在審判流程管理中,由立案庭審查立案后,專人專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確定案件審理程序及主審法官,并排期開庭。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后將案件移送業務庭主審法官審理。對審理過程中即將超越審理期限的案件發出督辦令督促結案。案件審理終結移送執行,審理或執行完畢交審監庭評查,整個程序規范嚴格。這樣做既有利于杜絕當事人挑選法官、法官挑揀案件的不良風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關系案,人情案的發生。整個審判流程采取10分積分制,與審判人員獎懲掛鉤,強有效的調動審判人員的積極性,鼓勵審判人員多辦案、辦好案。
莊浪縣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的模式與我院相似,但開庭審理案件由立案庭統一排期,管理細則比較詳盡,對不同階段規定了時限,整個流程采取百分制考核,超期扣分。
崇信縣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如*縣法院一樣嚴明,有自己獨到的特色。整個流程用微機管理,立案庭以“法院專遞”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節省了人力和財力。
(二)關于執行工作。考察期間,幾個兄弟法院都認為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頭戲,近幾年大量的上訪、、督辦案件都與執行工作有關,執行工作搞的好不好,是衡量一個法院執法水平、司法為民理念的尺度,體現著法律的尊嚴。要搞好執行工作,關鍵在于院黨組重視,領導得力,執行人員齊心協力。所以他們都將執行工作列為整體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財力、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方面向執行庭(局)、執行人員傾斜。在各項制度和措施上給予大力支持,引進激勵機制、調動執行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執行水平的提高。
*縣法院有14個庭室,66名工作人員,有8名(含法警)干警從事執法工作,占全院總人數的12%,配備三名庭長,力量比較強。20*年以來采取審、執完全分離的方式,各審判庭審結有執行內容的案件履行期限屆滿,立案庭即移送執行庭執行。幾年的實踐,他們感覺到執行庭的壓力太大,審判庭只審不執,也存在一定弊端,今年又鼓勵辦案庭執行一部分案件,執行清結,加分獎勵。為了加強執行工作隊伍,激勵執行人員的工作熱情,他們為執行庭配備了車輛,曾給執行人員配發了手機、報銷話費、提高收費返還比例等。為了規范管理,他們制定了《執行工作操作規程》,對執行款物及收取的費用由有關庭室統一管理,票據結算。他們的執行案卷材料齊全、裝訂整體規范,并進行了質量評查。
莊浪縣法院有14個庭室,68名工作人員,執行庭(含法警)現有8人,占全院總人數的12%。他們也采取審執分離的做法,院內對執行工作十分重視,對執行庭的裝備、執行人員的待遇也比較優厚,實行政策傾斜,大力支持執行工作。令我們十分贊賞的是他們的執行案卷非常認真細致,卷內材料齊全、文字書寫整齊,裝訂規范。特別值得我們借鑒的是他們每個執行案卷均有閱卷筆錄,以便執行人員從審判卷中熟悉案情,有針對性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執行效率。另外,他們還主要執行和解,和解率較高。
崇信縣法院執行庭共有5人,占全院干警36人的14%。他們在執行方面采取的方式、方法與莊浪、*兩縣大體相同,他們的執行率較高,上訪、案件少。
(三)案件質量評查。考察學習的三個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均由審監庭承擔,實行十分或百分制量化評分。評查結果具有權威性,按月通報,并納入責任制考核,與經濟獎懲掛鉤。審判卷評查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質量檢查方案”制訂;執行卷有執行文書材料排列的規范性制度,按該制度確定的項目評查。
三、幾點建議:
通過觀摩、學習,我們認為*、莊浪、崇信人民法院在審判流程管理、執行、案件質量評查等方面都已實行了規范化管理,用較為嚴密的制度管人管事,是辦公秩序井井有條。這是他們的共性,也是作好各項工作的保證,他們也各有特色,顯示出他們的風格和魅力,給予我們以啟迪。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院黨組決策時參考:
一是借鑒*縣法院的做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一套審判流程管理的辦法,充分發揮立案庭的監督、管理職責,使我院的審判管理科學規范緊湊有序,徹底解決職責交叉,多頭管理,互相扯皮,調度不靈的現象。
二是加大執行力度。今年我院在人員、車輛配置等方面已向執行庭傾斜,充分體現了院黨組對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而我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很嚴峻,特別是部分歷史積案困繞著我們的手腳。根據*、莊浪、崇信法院介紹的經驗看充分發揮執行人員主觀能動性是主要方面,也必須輔立相應的制裁措施方能推動工作。為此,建議:①向縣委、政法委匯報,爭取黨委支持,通過政法委協調對個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員給予必要的刑事處罰;②對個別因審理或執行對我院產生抵觸情緒、曾在我院鬧過事的執行案件匯報市中級法院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避免我們孤軍作戰發生意外情況;③號召院內各庭室都能關心、支持執行工作,尤其是執行人員受阻時及時聽從調動,趕赴現場工作;④協調好與公安機關的關系,保證司法拘留渠道暢通,關的進,放的出。
(一)陜、甘兩省旅游資源概況
陜西、甘肅兩省同是我國西部旅游資源大省,是華夏文明重要發源地之一。陜西省擁有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89處,其中有古人類遺址、帝王陵墓、宮闕遺址、古寺廟及眾多的佛教名窟。陜西省山川秀麗、景色壯觀,擁有國家風景名勝區5處,自然保護區5處,森林公園11處。甘肅省擁有新、舊石器時代文化遺址1000多處,戰國、秦、明等各時代長城均有大量遺存,是我國人文始祖伏羲氏的誕生地,也是我國著名的石窟之鄉。古代東西方聯系紐帶的古絲綢之路,在甘肅境內蜿蜒1600多公里,留下了無數文化珍寶和歷史遺跡。甘肅省還擁有大漠戈壁、雅丹地貌和雪山冰川等獨具特色的自然資源,擁有以藏、回、裕固、保安、東鄉等少數民族風情為特色的民族文化資源。
(二)陜、甘兩省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堅持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和開發的關系。陜西、甘肅兩省在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時均明確提出,要堅持旅游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委員們在座談中感到,兩省領導和旅游、文物管理部門對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問題已形成明確的認識。旅游業是資源依附性很強的產業,比任何其他行業都更依賴自然、人文環境的質量。確保旅游資源不被破壞,使其永續利用,是發展旅游業的基本前提和生命線。正是在這一正確認識的基礎上,兩省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為旅游業的發展確立了正確的方向。
2.建立、健全有關法規和制度,為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為依法治旅、促進旅游業快速健康發展,近年來,陜西、甘肅兩省加強了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的法規、制度建設。比如陜西省制定了《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陜西省旅游規劃管理辦法》等;甘肅省制定了《甘肅省旅游管理條例》、《甘肅省旅游景點、景區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和制度,對旅游資源開發、保護和旅游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旅游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3.以搶救和保護文物為重點,提高人文旅游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益。如何保護好利用好文物資源,變文物大省為旅游資源大省,是兩省領導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之一。委員們在考察中看到,兩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法》和兩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提高綜合利用的效益,使文物保護與旅游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協調發展。陜西省華山管理局與下屬單位層層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實現了保護文物安全的目標。甘肅省對文物保護重點單位如莫高窟、榆林窟、麥積山石窟等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安防和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接待條件,使文物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益。
4.注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建設,為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奠定基礎。保護環境,保護生態,是陜、甘兩省在開發和利用旅游資源中始終關注的課題。兩省對景區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清理整頓,理順景區建設管理程序,避免過度開發建設造成對自然資源的破壞。陜西省目前正在實施以旅游區為重點的環境建設工程:在綠化工程建設方面,投資2.5億元,將秦涌館門前各類設施全部拆除,搬遷農戶,征地800畝實施綠化建設;在全省16個主要旅游區的周邊環境實施綠化建設任務。在凈化工程方面,總投資3200萬元,在全省旅游區(點),規劃建設60個高標準的旅游星級廁所。旅游環境工程的實施,將極大地改善旅游區的人文生態環境。
(三)陜、甘兩省在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一些地區旅游資源開發水平不高,缺少科學規劃。由于局部地區和部門仍存在重開發、輕保護的觀念,同時受到經濟實力的制約,致使一些地區尚未進行資源普查和科學規劃,旅游資源開發形式單一,檔次不高,局部地區甚至出現遍地開花和重復建設的現象。景區分布過于分散,缺乏足夠的吸引力,難以形成規模效益。
2.景區基礎設施落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由于無力建設和改造旅游服務設施,相當一部分賓館、飯店等設施陳舊,配套服務尚處于低水平狀態,嚴重影響了接待能力。旅游職工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旅游服務體系存在經營管理不善、服務質量不到位等問題,不能適應旅游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3.旅游旺季超負荷運轉,環境容量與游客數量之間的矛盾突出。陜、甘兩省大部分地區旅游季節性明顯。淡季旅游人數寥寥,設施大量閑置;兩旺季旅游者紛至沓來,人滿為患,服務設施和交通高度緊張。尤其在法定公共節假日時間延長之后,一年三個"黃金周",出現了旅游需求"井噴"現象,管理者對此缺乏相應的應對措施,致使游人嚴重超過生態負荷,不利于環境保護和旅游資源的永續利用。
4.部分景區缺乏環衛設施,管理者和游人環保意識不強。一些地區受眼前的、片面的經濟利益的驅動,在缺乏統一規劃和環衛設施的情況下,盲目擴建賓館、飯店以及其他娛樂設施,其排出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對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破壞。部分旅游者對文物涂抹刻畫和隨意丟棄廢棄物,其不文明行為對文物和環境的破壞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對陜、甘兩省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幾點建議
(一)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建設"絲綢之路"精品旅游線。當前,國家在旅游業的產業布局上實行重點開發中西部的戰略。我們認為,在經濟不夠發達、管理水平不夠先進的情況下,中西部旅游業的開發建設也應總體考慮、合理規劃、突出重點,不要面面俱到,遍地開花。對開發條件不成熟的景點和文物應先保護好。"絲綢之路"旅游線是西北旅游的亮點。要以西安、天水、蘭州、武威、酒泉、張掖、嘉峪關、敦煌等重要旅游城市為中心,以點帶線,把"絲綢之路"旅游線培育成具有濃厚人文特色和西部特色的精品旅游線。要從資金引導、市場宣傳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使之上規模、上檔次、上質量、上效益。并由此以線帶面,提高兩省旅游業整體水平,樹立兩省旅游業的良好形象。
(二)進一步理順旅游管理體制,共同搞好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在現行的旅游管理體制之下,大部分旅游區各景點隸屬關系復雜,其具體管理涉及旅游、建設、宗教、文物等各個部門,綜合協調管理難度比較大。旅游景區旅游資源的所有權屬不明,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方式不合理,直接影響景區的旅游投資和開發利用。建議加強政府統一領導,進一步改革旅游管理體制,處理好利益分配關系,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集中力量,把旅游資源保護好、開發好、利用好。
(三)加強景區所依托的小城市建設,為景區旅游提供優質服務。旅游景區所依托的小城市是景區的后方和基地,承擔著為景區旅游提供"行、游、住、食、購、娛"等配套設施和配套服務的任務。因此,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在注重搞好景區內部的綠化和建設的同時,還要注意搞好景區所依托的小城市的規劃和建設,使城市建設與高檔次的景區能夠協調匹配,使旅游者在這里能夠享受到優質的"一條龍"服務。
這次考察的目的是學習和借鑒*等市院目標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經驗,提高我院目標管理工作水平。
*、*、*市院目前在全省檢察機關目標管理工作中成效明顯,已連續三年在全省檢察機關目標的綜合及各單項考核中名列前矛,同樣在地方黨委政府的考評中等次及排名較好。這三院的目標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諸多經驗值得我院學習和借鑒。在學習考察過程中,我們與三院目標辦進行了交流,聽取了他們的經驗介紹,收集了部分工作資料,請教了疑難問題,探討了搞好目標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這次學習考察,我們深感受益匪淺,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這次目標管理工作考察學習在全省檢察機關尚屬首次。省檢察院目標辦和三個市院予以了重視和支持,確保了學習考察工作在最短的時間內,在最便捷的交通路線上,學習到了工作成效較為突出的內地先進市院的工作經驗,確保了學習考察的質量,為取得較好實效奠定了重要基礎。
二、幾點體會
通過到*、*、*市院的學習考察,與他們進行交流,我們感到,要做好新形勢下的目標管理工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健全的工作機制是確保目標管理有序開展的基本保障。只有建立健全規范的管理工作機制,才能全面實現目標管理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能,落實各項措施,確保各項目標管理工作的開展規范有序,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全面實現。我們所到的成都等三院,均構建了以目標管理領導小組為核心的責任和組織體系,設立了目標管理工作機構,落實了工作人員(*市院日常工作人員有*人,資陽市院由辦公室和政治部各定*名日常工作人員,*市院由檢察長辦公室主任負責目標日常工作),對轄區內兩級院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形成了縱橫貫通、內外并行的工作機制。從主要領導至干警個人形成了良好的目標共識。*市院還根據自行編制的干部職位說明書將目標分解到人,推行了對個人的績效考核(由政治部負責組織實施),實現了目標管理工作與績效管理的有機結合,較好地解決了不同職務層次、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工作間無法比較的問題。
——目標方案切合實際是確保目標可行的基礎。目標方案是領導決策的具體分解,是各項工作的導向。因此,合理配置目標任務,科學制定目標方案是目標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目標過高會導致脫離實際而成為空中樓閣,目標偏低會導致因缺乏必要的壓力和動力而流于形式。如何科學合理制定目標方案一直是目標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考察中,我們感到*等三院的目標方案在結構和內容上結合實際,各有側重。*市院分類區下達各基層院的目標方案,*和*市院逐院下達各基礎院的目標方案。*市院將目標管理作為實現院黨組意圖的有效手段,解決了省院、市委下達目標與本院黨組意圖的結合問題,所制定的目標指向明確。同時,該院在目標運行上還另有特色,*月底前便制定下達了年度目標任務,待省院及市委的目標下達后再作相應調整,做到了早部署、早運行,充分體現了目標的導向性。*市院將目標管理作為落實各項工作的總抓手,在全面分解落實省院下達目標的同時,納入了綜合工作目標,硬化了各項管理措施,所制定的目標內容全面。*市院將目標管理作為規范辦案行為、提高辦案質量的有效載體,除省院下達目標外,不再設置其他考核指標,但在分解省院下達目標時,對量化指標均按增加*%的指標下達,對定性指標,則相應提高標準下達,確保獲得*%的考評加分。該院所制定的目標方案主旨突出。
——執行有力是確保目標實現的關鍵。目標確定后,關鍵在于組織實施。因此,對目標運行情況的跟蹤督查是目標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等三院均對目標的執行管理高度重視,實施了強力監控。各院的目標分析會均由市院檢察長親自召集,瀘州的部分區(縣)院還自行召開目標會。三院均實施了定期通(匯)報、分析、評價制度,其中,*市院實行按季通報制;*市院實行按月通報及評價制、按季分析制及半年全市檢察長目標工作專題會議制;*市院實行了前期月通報、年末周報告制,同時,還推行了目標責任制、目標預警制、案件督查制、辦案質量責任終身制、市院黨組成員片區聯系制,注重案件分析和內部資源的合理調配,形成目標管理的合力。
——嚴格考評,兌現獎懲是增強目標管理公信力的重要條件。目標考評是對年度工作進行綜合評價、發現差距、有效激勵的過程,只有通過準確的目標考評,才能實事求是地評價一個院、一個部門、一位干警的工作實績,真正發揮目標管理的激勵約束作用,更好地推動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等三院的考評機制完善,考評標準明確,考評工作透明度高。各院均將考評結果作為評定工作實績的主要依據,并將考評結果與干警晉級、晉職、獎懲掛勾,拓展了目標考評結果的轉化利用,充分調動了干警的積極性,爭先創優意識濃厚。三院均對基層院和部門采取分類考核,日常檢查與年終全面考評相結合,單項考核與綜合評定相結合。*市院采取分類區、分部門、按比例綜合考評;實施了績效考核反饋制,并把績效考評結果計入干部個人檔案;加大了對特色工作、突出貢獻工作及宣傳工作的鼓勵,促使全市檢察機關走出就辦案而辦案的模式,提高檢察工作的整體效應。*市院還實施了目標考核集中考核、現場評分、交叉復核制,切實增強了目標考核的透明度。三院在表彰先進,發放獎金及對干警晉級、晉職評定時,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基本條件,優先考慮完成目標任務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激勵積極爭取獲得上級表彰。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違法違紀、重要目標任務未能完成的,取消評選先進資格。*市院各部門年終目標獎以部門的年終考核得分為依據,低于*分的按比例扣發;個人目標獎金分配以對個人的績效考核為依據;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及擔任目標領導責任的處室以下負責人,按追加目標獎金發放辦法執行。*市院對目標長期完成不好的中層干部,責令其辭職或免職;一般干警先進行誡勉談話,三次以上仍無明顯進步的予以待崗處理;對完成目標任務特別優秀的干警,院黨組提請上級檢察機關為其記功。*市院對連續幾年未能在省院的目標考核中評為優秀的部門,其負責人要引咎辭職;市院黨組成員的工作業績、年終目標獎與所聯系的基層院及分管部門的目標考評結果掛鉤。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院的目標管理工作分別始于*年、*年、*年,近兩年作了進一步的深化和改革,目標管理工作由初步探索階段步入了健康發展的良性狀態。通過這次學習考察,我們感到:由于我州的目標管理工作起步晚,發展速度滯緩,還處于初步摸索階段,我們的工作與內地兄弟院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實際,切實改進工作方法,增添可行措施,努力使我們的目標管理工作上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提高認識,樹立目標理念。目標是工作的導向,是狠抓落實的重要依據。目標管理工作是一項全局性的系統工程,涉及黨委、政府、檢察職能工作的方方面面。要著力抓好各項工作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監控、考核、獎懲,實現任務、責任、措施三落實,形成人人心中有目標的良好目標共識。
一、總體印象
學習考察期間,我們受到了兄弟法院的熱情招待,各院主管院長、立案、執行、審監庭的同志與我們進行了座談交流。我們還觀摩了他們的部分案卷,收益非淺。總體印象是這三個法院在審判流程管理、執行、審判監督等方面都各有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這些制度和辦法制訂早,完善好,落實到位,極大的促進了整工作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縣法院審判流程管理運作規范,管人管事、執行工作力度大、執結率高;莊浪縣法院執行卷宗材料齊全,整潔美觀;崇信縣法院郵寄送達成本低,很有特色。通過這次考察學習既開闊了眼界增進了友誼,又交流了工作。學到了兄弟法院的先進經驗,不失為一種好舉措,但愿條件許可時我們能在外地法院去學習,帶回一些更為先進、科學的司法理念和管理辦法,以促進我院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他們的一些具體做法
(一)審判流程管理。*、莊浪、崇信人民法院均制定了《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對案件的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結案、執行、督查、歸檔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科學、規范、有序的系統化的管理,規定或細則操作性強。真正使每期案件、每個審判人員都置于公開、透明的管理之中,都由立案庭這一中樞統一調度和監督,體現了司法活動的公開、公正。
*縣法院在審判流程管理中,由立案庭審查立案后,專人專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確定案件審理程序及主審法官,并排期開庭。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后將案件移送業務庭主審法官審理。對審理過程中即將超越審理期限的案件發出督辦令督促結案。案件審理終結移送執行,審理或執行完畢交審監庭評查,整個程序規范嚴格。這樣做既有利于杜絕當事人挑選法官、法官挑揀案件的不良風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關系案,人情案的發生。整個審判流程采取10分積分制,與審判人員獎懲掛鉤,強有效的調動審判人員的積極性,鼓勵審判人員多辦案、辦好案。
莊浪縣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的模式與我院相似,但開庭審理案件由立案庭統一排期,管理細則比較詳盡,對不同階段規定了時限,整個流程采取百分制考核,超期扣分。
崇信縣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如*縣法院一樣嚴明,有自己獨到的特色。整個流程用微機管理,立案庭以“法院專遞”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節省了人力和財力。
(二)關于執行工作。考察期間,幾個兄弟法院都認為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頭戲,近幾年大量的上訪、、督辦案件都與執行工作有關,執行工作搞的好不好,是衡量一個法院執法水平、司法為民理念的尺度,體現著法律的尊嚴。要搞好執行工作,關鍵在于院黨組重視,領導得力,執行人員齊心協力。所以他們都將執行工作列為整體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財力、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方面向執行庭(局)、執行人員傾斜。在各項制度和措施上給予大力支持,引進激勵機制、調動執行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執行水平的提高。
*縣法院有14個庭室,66名工作人員,有8名(含法警)干警從事執法工作,占全院總人數的12%,配備三名庭長,力量比較強。20*年以來采取審、執完全分離的方式,各審判庭審結有執行內容的案件履行期限屆滿,立案庭即移送執行庭執行。幾年的實踐,他們感覺到執行庭的壓力太大,審判庭只審不執,也存在一定弊端,今年又鼓勵辦案庭執行一部分案件,執行清結,加分獎勵。為了加強執行工作隊伍,激勵執行人員的工作熱情,他們為執行庭配備了車輛,曾給執行人員配發了手機、報銷話費、提高收費返還比例等。為了規范管理,他們制定了《執行工作操作規程》,對執行款物及收取的費用由有關庭室統一管理,票據結算。他們的執行案卷材料齊全、裝訂整體規范,并進行了質量評查。
莊浪縣法院有14個庭室,68名工作人員,執行庭(含法警)現有8人,占全院總人數的12%。他們也采取審執分離的做法,院內對執行工作十分重視,對執行庭的裝備、執行人員的待遇也比較優厚,實行政策傾斜,大力支持執行工作。令我們十分贊賞的是他們的執行案卷非常認真細致,卷內材料齊全、文字書寫整齊,裝訂規范。特別值得我們借鑒的是他們每個執行案卷均有閱卷筆錄,以便執行人員從審判卷中熟悉案情,有針對性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執行效率。另外,他們還主要執行和解,和解率較高。
崇信縣法院執行庭共有5人,占全院干警36人的14%。他們在執行方面采取的方式、方法與莊浪、*兩縣大體相同,他們的執行率較高,上訪、案件少。
(三)案件質量評查。考察學習的三個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均由審監庭承擔,實行十分或百分制量化評分。評查結果具有權威性,按月通報,并納入責任制考核,與經濟獎懲掛鉤。審判卷評查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質量檢查方案”制訂;執行卷有執行文書材料排列的規范性制度,按該制度確定的項目評查。
三、幾點建議:
通過觀摩、學習,我們認為*、莊浪、崇信人民法院在審判流程管理、執行、案件質量評查等方面都已實行了規范化管理,用較為嚴密的制度管人管事,是辦公秩序井井有條。這是他們的共性,也是作好各項工作的保證,他們也各有特色,顯示出他們的風格和魅力,給予我們以啟迪。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院黨組決策時參考:
一是借鑒*縣法院的做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一套審判流程管理的辦法,充分發揮立案庭的監督、管理職責,使我院的審判管理科學規范緊湊有序,徹底解決職責交叉,多頭管理,互相扯皮,調度不靈的現象。
二是加大執行力度。今年我院在人員、車輛配置等方面已向執行庭傾斜,充分體現了院黨組對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而我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很嚴峻,特別是部分歷史積案困繞著我們的手腳。根據*、莊浪、崇信法院介紹的經驗看充分發揮執行人員主觀能動性是主要方面,也必須輔立相應的制裁措施方能推動工作。為此,建議:①向縣委、政法委匯報,爭取黨委支持,通過政法委協調對個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員給予必要的刑事處罰;②對個別因審理或執行對我院產生抵觸情緒、曾在我院鬧過事的執行案件匯報市中級法院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避免我們孤軍作戰發生意外情況;③號召院內各庭室都能關心、支持執行工作,尤其是執行人員受阻時及時聽從調動,趕赴現場工作;④協調好與公安機關的關系,保證司法拘留渠道暢通,關的進,放的出。
淄博職業學院是2002年7月由淄博商業學校、淄博化工學校、淄博市公共事業技校、淄博工貿職工中專四所中專學校組建而成。2009年7月又與淄博衛生學校、山東省輕工美術學校共同整合組建成立新的淄博職業學院。2006年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獲優秀。2007年入選國家示范校建設院校,2010年5月以優秀成績通過國家示范校驗收。
目前,學院校園規劃面積3000畝,占地面積2000余畝,分三個校區,建筑面積60余萬平方米。現有教職工1400人。其中二級教授1人,正高職稱55人,副高職稱352人,博士26人、碩士355人。設19個系院,71個專業,在校生26000余人。資產總額達到17億元,其中教學儀器設備價值1.4億元,館藏圖書120余萬冊。投資3000余萬元,建設了千兆網的數字化校園。學院獲國家、省市級榮譽表彰80余項,2008年被中央文明委評為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畢業生就業率99%,專業對口率9270,畢業生滿意度達9570,用人單位滿意度達9770。
二、考察內容
(一)專業教學改革創新方面
淄博職業學院為適應學院人才培養機制和人才培養機制模式改革創新,進一步將人才培養工作重心下移,確立“四個一體”為特色的人才培養理念,即“學生就業競爭力與發展潛力培養融為一體、教育與教學融為一體、職業素質養成與職業技能培養融為一體、課內與課外培養融為一體”的人才培養理念。進行了教育教學部模式的試點,2009年7月起在全院所有系(院)推行。
所謂教育教學部,就是以專業為單位進行組織重構,將原來的教研室、學生科、團總支等進行整合,以團隊的形式對學生管理、專業教育、項崗實習等一系列工作進行統一設計和管理,從而提升專業建設整體水平。
教育教學部模式,打破了原來的專業教研室和團總支學生科分置的格局,使每一位教師既是知識傳授者,又是學生的教育管理者,實現了教育教學一體化,為創新性人才的培養提供了組織保障。教育教學部模式實現了管理重心的下移,進一步拉近了教師與專業細分市場的距離,市場需求的信號能夠直接轉達給教師和教育教學團隊,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方法的改革更為徹底,使增強學生就業競爭力和發展潛力這一核心目標貫穿于專業培養全過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學院的教育教學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國家重點建設專業6個,國家精品課程9門,國家級教學成果獎1項,教育部“十一五”規劃主編教材13部:省級教學名師3人,省品牌、特色專業10個,省精品課程32門;國家級課題立項2項,省教學成果獎9項,省級以上科研技術成果獎65項,省級以上課題183項。獲實用新型專利59項,其中發明專利8項。獲國家、省市級榮譽表彰80余項。
(二)服務區域產業發展方面
淄博職業學院在辦學實踐中,始終堅持從社會需求出發,以“融入區域經濟發展,瞄準人才需求市場;專業鎖定市場走勢,培養跟蹤就業崗位:把握高職發展前沿,樹立質量立校觀念:突出高技能教學特色和國際型人才培養特點:建立高效運行機制,優化辦學效益,爭創全國一流職業學院”為指導思想,不斷探索社會對高職人才的需求與學生成長需求的結合點,逐漸凝練自身的核心價值體系,形成了“崇尚實踐精神,鑄就技術品質;立足區域經濟,培養職業人才:面向世界辦學,打造教育品牌”的辦學理念、“求真務實,拼搏創新,團隊合作,爭創一流”的學院精神和“只有拼搏,才是人生價值的最好體驗”的校訓。學院立足區域經濟轉方式調結構對職業技術人才的需求,以專業發展為紐帶,搭建政府、行業、企業、職業院校合作平臺,把社會企業對高職人才的需求與學校的培養目標結合起來,形成有效的社會需求動態反饋體系,提升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實現資源共享、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目標,積極籌建職業教育集團。目前,職教集團籌建方案已得到市政府同意,學院正全力建設國家示范性職業教育集團,再創國家級教育品牌,服務區域產業發展的能力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創新辦學體制機制方面
淄博職業學院把機制創新作為學校發展動力。一是實行全員競聘,建立有效的人才發揮的平臺。學院成立以來,先后組織了三次干部競爭上崗,逐步深化干部崗位管理,適應了學院發展階段的要求,逐步形成了富有活力的用人機制。二是建立三級預算體系,增強主戰場發展意識。學院在二級預算分配的基礎上,構建了學院、系(院)、教育教學部三級預算管理體系,使教育教學部成為在學院統一領導和系(院)調控下的相對獨立的單位,享有教育教學、科研及行政事務和人、財、物的管理權。充分調動了各基層單位的積極性,促進了學院的發展。三是建立考評激勵機制,形成持續發展動力。圍繞“質量立校”戰略和“服務教學主戰場”的要求提出了“目標指向、項目管理、過程控制、動態反饋、循環提升”的工作原則,完善了“職責清晰、標準明確、工作到位、反饋暢通、持續改進”的工作標準。大膽引進國際先進的績效考核理念,如目標管理的SMART原則、項目管理的WBS分解和OPPM(一頁紙項目管理法)、質量提升的PDCA、知識管理、KPI關鍵績效指標、360。績效考核等,開發了由“目標指向、項目管理、質量控制、工作績效、特色創新”五個一級指標組成的績效考核體系。在考核實施上,加大了過程考核,由過去的年終一次考核,變為平時考核、半年考核、年終考核:在考核主體上,增加了學生考核、教職工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獎勵重點向教學一線傾斜。同時,獎勵高水平成果。對取得國家級成果的主要負責人一項獎勵10萬元,一年高水平成果獎勵總計就達到130萬元。四是實施“全時段覆蓋”校園管理機制,增強全方位服務學生的意識。將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劃分為早操、上課、
中午、課外活動、晚自習、就寢、雙休日和節假日、外出活動等八個時段,每個時段都確定相應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并明確職責。通過分段負責,層層保障,實現了24小時“無縫隙覆蓋”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事事有人管,時時有人管,及時消除各種隱患,第一時間解決各類突發事件。
(四)加強校企合作制度建設方面
淄博職業學院大力推進校企合作,
努力探索工學結合的辦學模式。近年來,學院校企合作工作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態勢,
校企合作規模逐年上升,質量不斷提升。現有合作企業550家,“訂單”培養班級8個,2010年度接受學生頂崗實習達到18724人月,年接受畢業生就業3520人,合作開發課程5l門,編寫教材39部,從合作企業聘請兼職教師500人,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學院的建設發展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國家主流媒體先后多次報道學院工作情況。
三、取得的收獲和啟示
通過考察調研,我們感到值得學習地方很多,取得了一些經驗和啟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緊密結合高職教育特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堅持走內涵發展之路。按照高職教育的特點和規律,加強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一方面,選擇有優勢的專業和課程建設好重點專業、特色專業和精品課程;另一方面,以市場為導向靈活設置專業和課程,寬窄并舉,因地制宜。要切實以就業為導向、以技能培訓為主導、以知識夠用為原則對教育教學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和調整。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伴隨著2015年的腳步,城市化似乎已經呈現欣欣向榮之勢,可是當所有地方都是高樓大廈、車水馬龍,所有地方都濃煙滾滾、黑水奔騰,這就是我們想要的的城市化嗎?
正如武漢城市口號所言,武漢的確是每天都不一樣,就以我所在的武漢大學為例,最近五年新建了圖書館總館、萬林藝術博物館、校門口牌坊也換了,還建了珞XX站地下通道,我們充分享受了城市化帶來的種種便利和福利,并且心安理得,可是,另一方面,我們卻又“享用”著著霧霾、帶有味道的自來水,圖書館平時要搶位子坐,校園里車流不息,以及沒完沒了的施工場地這些很奇葩、很矛盾的現象。
同樣的情形在麻城市和XX縣城出現。麻城市建了南站和北站兩座火車站,是XX省僅次于·XX和XX的第三大交通樞紐,可是僅有的一座汽車站卻破敗不堪、連正規安檢程序都省略了;聯通郊區XX鎮和市區的唯一 一座大橋卻只能單行一輛車,以至于我們的車過橋排隊排了一個小時。同樣,在羅田縣城一方面我很欣喜的看到義水外灘的新建為城市增色少,看到寬闊的綠化帶和還算清澈的河水,可是另一方面,公園偏僻一點的地方卻到處尿跡斑斑,方圓一里路難找到公廁;還有母校XX一中操場上修葺一新,貼滿了花花綠綠的宣傳畫,可是后山上卻堆滿了垃圾。
那么在鄉鎮又是怎樣的一番景象呢?XXX鎮作為通向大別山國家森林公園的交通要道,近年來,隨著旅游業的興起,沿線建了很多農家樂,跨馬墩水庫大壩頭還建了小公園,可是一家挨著一家、毫無特色可言的農家樂到底是形象工程還是切切實實為居民謀取實惠我表示懷疑,還有就是古色古香的亭子旁邊不遠處卻堆滿了垃圾,春節期間商家攤位都擺到了正路上,這些又是否文明呢?
以上所列舉的只是城市化大潮流的冰山一角,但是通過這些現象,我們可以認識到城市化在取得一系列成績的同時還面臨著一系列問題,還有很多事需要去做。
第一, 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并重。今天的XX河就是明天的XX,今天的羅田麻城就是明天的XX。但是如果XX,XX也像XX那樣交通擁堵不堪,霧霾遮天蔽日,天空濃煙滾滾,我們的城市化又有什么必要呢?我們的未來又有什么希望呢?現在回鄉尚且能夠見到青山綠水,藍天白云,呼吸著清新的空氣,享受著鳥語花香,可是倘若依然沒有反思,繼續這樣發展下去,若干年后,我不知道還能不能見到這一切。就以城鎮生活垃圾為例,我想我們可以借鑒武大經驗,因為武大是武漢生態相對完整同時環境保護比較好的一張名片。第一,提高公共衛生意識和素質。武大師生素質整體上比較高,大家都比較自覺;可是在鄉鎮只要你不把垃圾倒在別家門口是沒有人管你的,可是你能指望鄉鎮居民像武大師生那樣自覺嗎?文明意識和環保意識的培養至關重要;第二,加強配套設施建設。武大有保潔人員,有眾多垃圾箱、垃圾車和吸塵車等一系列配套設施,而在鄉鎮即使有垃圾箱,堆滿了也常常沒有人定期清理。第三,加強公共衛生管理。村一級乃至鄉鎮一級基本上沒有公共衛生管理措施,更不用說實施了。
第三條試用期限一般為一年。有特殊情況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主管部門決定延長或縮短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半,最短不得少于半年。試用期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發出試用任職通知前一個月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試用范圍。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領導職務。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和平級調整(包括交流、輪崗、競爭上崗)的干部以及選舉產生的干部,不實行試用期制度。
第五條職責和義務。領導干部試用期間履行職位規定的一切職權,承擔職位規定的所有義務,享受職位規定的待遇。
第六條試用程序
1、干部經履行規定程序,確定擔任領導職務,在任職通知中同時說明試用期限。
2、試用期滿后,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全面考察考核。
3、黨委(黨組)根據考察報告,做出正式任職或解除試任職務的決定,頒發正式任職或解除職務的通知。
第七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其任職時間從試用期算起。解除職務的不計算任職時間。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一、暫緩量刑的定義及特點
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暫緩量刑的特點:①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行法定原則。②對被告人暫不處于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④考察監管程序規范。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采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二、暫緩量刑的適用對象。
我國現行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三: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臟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愿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于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系,礙于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后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于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筆者認為,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于失學的;(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對象,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于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于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范圍,防止濫用緩刑,并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后,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罪,說明了行為人并無悔過之意,這就有必要進行強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強調教育而忽略了懲罰。
三、暫緩量刑監管考察的機構設置及管理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我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目前尚沒有對考察的具體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統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監督機關設置不合理,監管考察沒有衡量標準,監管考察程序無章可循,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對緩刑犯的監管流于形式,甚至監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所承擔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管考察;監管考察工作在業務上與公安機關的業務并無實質聯系,公安干警及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缺乏專業監管考察素質。表現為:①監管機關的工作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由于在對緩刑犯的監管交接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后,有的執行通知書不能及時送達執行機關,有的緩刑犯屬異地公安機關管轄,執行通知書則送達當地公安機關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交接脫節。②監管組織設置不合理、不規范。公安機關大都沒有設置專職的監管人員,單位或基層組織多數也是由臨時抽調人員組成,所組成的幫教監管組織只表現在紙面上,監管考察人員缺乏專業經驗和責任心,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不嚴、監督不力、考察監督松懈,有的還處于失控狀態。監管考察人員隨意組合,也沒有組織任何培訓,缺乏應有的素質,無法對緩刑犯實施有效的監督考察。③監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規范的、可操作的規定,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開展。④監督機關對緩刑犯監管考察的監督流于形式。監督機關難以及時掌握對緩刑犯的考察情況,進行有效監督。⑤筆者認為,對暫緩量刑罪犯監管考察的機構設置,應當設立專門考察管理機構(組成方式),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備一定素質的社工人員作為緩刑考察官,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管考察工作。由檢察機關作為暫緩量刑罪犯的監督機關,負責對緩刑犯的考察情況進行監督。人民法院決定對罪犯適用暫緩量刑后,由檢察機關通知考察機構,并辦理暫緩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續,考察機構應指派具體緩刑考察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緩刑考察官應采取"一對一"的跟蹤幫教管理,并以考察機構的名義定期向檢察機關報告考察情況。檢察機關根據考察機構提出的考察情況報告,及時對暫緩量刑罪犯的處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四、暫緩量刑罪犯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對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③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于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進行審判或執行原判刑罰,對此沒有爭議。存在的不妥之處有:(一)規定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前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刑罰是國家為懲罰犯罪而創制的,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強制方法。刑罰是犯罪的法律結果,一經作出就必須執行,只是執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緩執行也只是暫緩執行原判刑罰,而不應當是不執行刑罰。"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規定與刑罰的本質及其強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由公安機關宣告。對罪犯的刑罰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機關作為刑罰的執行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執行通知書,對罪犯執行刑罰,非經法定的程序,無權改變刑罰的內容。對緩刑犯,公安機關只是緩刑犯的監管考察機關,對緩刑犯考驗期滿后是否執行原判刑罰,仍需由有權作出刑罰處罰決定的機關決定,不應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況且在實踐中,"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沒有統一的法律文書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數公安機關實質上沒有進行宣告,緩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有效憑證,處于一種茫然狀態。
筆者認為,采用暫緩量刑制度,對符合現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條件的罪犯,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分的方法處理,即將"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規定,修改為"免予刑事處分"。免予刑事處分是對構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罰。由于被宣告暫緩量刑的罪犯,在考驗期間已實際悔罪改過,已經達到了刑罰的目的,對其再科以刑罰就沒有實際意義了。適用免予刑事處分,這樣既可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罰處罰而不執行的狀況,以維護刑罰的嚴肅性。具體的操作程序為:由考察機構對暫緩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間的表現向檢察機關提出考察報告,由檢察機關進行核實,將刑罰處罰建議權(量刑建議權)交由檢察機關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意見,由人民法院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裁判。①對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考察,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并對前罪作出具體刑罰處罰,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②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考察,作出具體刑罰處罰。③對在考察期間實施與前罪同種性質的違法行為,需要被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由檢察機關分別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既可以建議撤銷考察,作出具體刑罰處罰,也可以建議直接作出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④對沒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免予刑事處分。法律規定需要判處罰金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總而言之,對現行緩刑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配備專職緩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緩刑考察規章制度,規范緩刑考察處理程序,將能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參考文獻:
1、《刑法學原理》第三卷高銘暄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2、《中國刑法教程》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暫緩量刑的定義及特點
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暫緩量刑的特點:①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行法定原則。②對被告人暫不處于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④考察監管程序規范。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采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二、暫緩量刑的適用對象。
我國現行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三: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臟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愿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于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系,礙于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后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于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筆者認為,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㈠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于失學,受餒狀態的;㈢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對象,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于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于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范圍,防止濫用緩刑,并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后,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罪,說明了行為人并無悔過之意,這就有必要進行強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強調教育而忽略了懲罰。
三、暫緩量刑監管考察的機構設置及管理
根據《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我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目前尚沒有對考察的具體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統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監督機關設置不合理,監管考察沒有衡量標準,監管考察程序無章可循,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對緩刑犯的監管流于形式,甚至監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所承擔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管考察;監管考察工作在業務上與公安機關的業務并無實質聯系,公安干警及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缺乏專業監管考察素質。表現為:①監管機關的工作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由于在對緩刑犯的監管交接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后,有的執行通知書不能及時送達執行機關,有的緩刑犯屬異地公安機關管轄,執行通知書則送達當地公安機關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交接脫節。②監管組織設置不合理、不規范。公安機關大都沒有設置專職的監管人員,單位或基層組織多數也是由臨時抽調人員組成,所組成的幫教監管組織只表現在紙面上,監管考察人員缺乏專業經驗和責任心,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不嚴、監督不力、考察監督松懈,有的還處于失控狀態。監管考察人員隨意組合,也沒有組織任何培訓,缺乏應有的素質,無法對緩刑犯實施有效的監督考察。③監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規范的、可操作的規定,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開展。④監督機關對緩刑犯監管考察的監督流于形式。監督機關難以及時掌握對緩刑犯的考察情況,進行有效監督。⑤
筆者認為,對暫緩量刑罪犯監管考察的機構設置,應當設立專門考察管理機構(組成方式),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備一定素質的社工人員作為緩刑考察官,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管考察工作。由檢察機關作為暫緩量刑罪犯的監督機關,負責對緩刑犯的考察情況進行監督。人民法院決定對罪犯適用暫緩量刑后,由檢察機關通知考察機構,并辦理暫緩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續,考察機構應指派具體緩刑考察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緩刑考察官應采取"一對一"的跟蹤幫教管理,并以考察機構的名義定期向檢察機關報告考察情況。檢察機關根據考察機構提出的考察情況報告,及時對暫緩量刑罪犯的處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轉貼于
四、暫緩量刑罪犯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76、77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對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③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于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進行審判或執行原判刑罰,對此沒有爭議。存在的不妥之處有:㈠規定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前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刑罰是國家為懲罰犯罪而創制的,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強制方法。刑罰是犯罪的法律結果,一經作出就必須執行,只是執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緩執行也只是暫緩執行原判刑罰,而不應當是不執行刑罰。"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規定與刑罰的本質及其強制性是不相容的。㈡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由公安機關宣告。對罪犯的刑罰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機關作為刑罰的執行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執行通知書,對罪犯執行刑罰,非經法定的程序,無權改變刑罰的內容。對緩刑犯,公安機關只是緩刑犯的監管考察機關,對緩刑犯考驗期滿后是否執行原判刑罰,仍需由有權作出刑罰處罰決定的機關決定,不應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況且在實踐中,"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沒有統一的法律文書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數公安機關實質上沒有進行宣告,緩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有效憑證,處于一種茫然狀態。
筆者認為,采用暫緩量刑制度,對符合現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條件的罪犯,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分的方法處理,即將"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規定,修改為"免予刑事處分"。免予刑事處分是對構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罰。由于被宣告暫緩量刑的罪犯,在考驗期間已實際悔罪改過,已經達到了刑罰的目的,對其再科以刑罰就沒有實際意義了。適用免予刑事處分,這樣既可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罰處罰而不執行的狀況,以維護刑罰的嚴肅性。具體的操作程序為:由考察機構對暫緩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間的表現向檢察機關提出考察報告,由檢察機關進行核實,將刑罰處罰建議權(量刑建議權)交由檢察機關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意見,由人民法院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裁判。①對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考察,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并對前罪作出具體刑罰處罰,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②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考察,作出具體刑罰處罰。③對在考察期間實施與前罪同種性質的違法行為,需要被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由檢察機關分別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既可以建議撤銷考察,作出具體刑罰處罰,也可以建議直接作出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④對沒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免予刑事處分。法律規定需要判處罰金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總而言之,對現行緩刑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配備專職緩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緩刑考察規章制度,規范緩刑考察處理程序,將能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參考文獻①《中國新刑法學》肖揚主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第177頁
1.公務員的人員范圍和級別劃分。英國公務員的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范圍之內,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只是當地政府的雇傭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1979年撒切爾夫人執政之初,公務員的人數為79萬,經過近20年的改革,1997年為4813萬人,其中高級公務員為3000人。關于公務員級別劃分,首相是公務員的最高領導,對議會負責,內閣大臣接受首相領導并對議會負責。各部門均設永久第一部長、第二部長,第一、第二永久部長初任時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務員,以后各屆政府一般在無空缺時不做更換,第一、第二永久部長的職責是負責對所屬部門內部公務員進行指導、監督。英國公務員一般分為高級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兩類,高級公務員又分為3級,一般公務員分為8級。
2.公務員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據英國《公務員準則》及《部長工作程序規定》,各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公務員法律制度。(1)公務員行為規范。如規定公務員應當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客觀,幫助政府制定政策、執行決定、管理公共事務等。(2)公務員義務。如必須對議會負責,向議會和公眾通報盡可能多的關于政府政策、決定和活動的有關信息,不得欺騙和故意誤導議會和公眾,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務員準則相沖突的活動等。(3)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的錄用、包括其內部調動均適用《就業法》,采用與社會其他機構、單位相同的錄用程序。英國議會設立公務員服務委員會直接對議會負責,高級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得到該委員會的認可。
3.公務員的績效評價及監督。公務員績效評價首先是由本人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對照檢查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作出評價,并與直接上司討論同意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將評價結果報人事部門。每3個月或者6個月考核一次,年終由部門負責人作出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直接影響公務員本人收入。公務員晉升不僅僅根據工作年限,同時根據工作表現,通常由上一級主管推薦,越級提拔必須經過難度較大的考核。
二、關于英國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政機制
1.反壟斷的政府機構。194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專門法案,成立了調查壟斷和企業合并問題的機構———壟斷與合并委員會(MMC),專門負責調查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與其企業合并的案件(如有關通訊、燃氣、水、電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關管理機構提交調查報告,由政府作出決定。20世紀90年代又在此基礎上改組成立了專門的競爭管理機構。
2.維護公平競爭立法。1998年英國通過了競爭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將英國競爭法律制度與歐洲委員會的有關法律相銜接;二是賦予政府競爭管理機構新的權利,如有權調查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的行為,有權對被認定有阻礙競爭行為的企業處以年營業額10%以下的罰款等;三是成立了競爭委員會上訴法庭。此外,競爭法案還規定,競爭委員會由政府提供經費,向議會負責。
3.競爭委員會。英國新的競爭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訴法庭合并成立了現在的競爭委員會(CC)。其主要職責是:對政府、公平貿易辦公室和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和有礙公平競爭的企業合并等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報告。該競爭法案同時明確規定,由英國貿工部對競爭委員會進行監督。競爭委員會委員有50名,任期3年,可連任,由國家貿工秘書負責任命。競爭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下設三個機構:一是由董事會主席直接負責的調查機構,負責對各案件的調查和報告的起草、提交、公布與出版;二是由董事會成員負責的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對公平貿易辦公室及其他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行為處理決定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三是由董事會成員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專業組、案件組、戰略計劃、上訴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務。
4.競爭委員會工作程序。(1)對每個案件組成專門調查組,委員會工作人員分別參加各調查組的工作;(2)進行事實調查,包括由相關利益團體提供證據、聽取被調查主體的陳述;(3)根據調查的有關情況、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4)就是否有損公眾利益作出結論;(5)提出糾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業務、價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調查報告;(7)出版、公布調查報告,并接受議會、媒體的質疑。被調查對象和相關利益團體如果對競爭委員會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果認為競爭委員會報告不合理、行為違法或者報告的措施不當,有權報告結論。除競爭委員會外,英國還有公平貿易辦公室作為處理競爭與壟斷一般性問題的行政機構。一般說來,競爭案件首先由公平貿易辦公室進行審理,只有在案件比較復雜時,公平貿易辦公室才提交競爭委員會進一步調查。2001年,公平貿易辦公室涉及的企業合并案件有300多個,其中只有5個案件提交競爭委員會處理。據了解,英國將于2003年4月出臺新修訂的競爭法案。屆時將依法賦予競爭委員會對所調查案件的決定權,而不僅僅是提交調查報告。同時,對調查內容和標準也將作出新規定,重點是調查認定企業合并是否會導致實質性的減弱競爭;調查認定是否存在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競爭的可能等。
三、幾點啟示與建議
英國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別是在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盡管我國的國體、政體、所有制結構、法律體系以及所處的發展階段與英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但從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手段來看,他們的許多做法和經驗,為我國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推進經貿系統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頗有價值的啟示。
1.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結合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政府管理經濟的新方式。近年來,英國政府廣泛運用合同方式規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創意和特色的。我國在進行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時,從上至下都把精簡行政審批項目作為主要目標,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應該看到,我們還未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對經貿領域取消47項行政審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證政府對經貿活動的必要調節和監管,需要進行新的探索。借鑒英國政府多種手段并舉的經驗,我們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決摒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廣的政府管制、審批的陳舊方法,樹立市場經濟的新理念,使經貿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重點以是否符合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衡量標準,真正集中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維護公平競爭、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上來,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手段的靈活運用,在產業政策和經貿立法引導、稅收杠桿調節、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以及政府采購、合同招標等方面探索新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