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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國期貨市場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了存在問題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適合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策略。
當前,我國期貨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仍面臨著一些問題與障礙,隨著商品經濟在我國的發展,當前期貨市場面臨著難得的機遇。站在繼往開來的十字路口,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的期貨市場,分析我國期貨市場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我國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交易主體單一
我國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僅限于私營企業和自然人。國有企業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機構和事業單位不得參與期貨交易,并嚴禁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在新的《期貨管理條例》推行之前,期貨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只能不能自營[1]。
(二)交易品種少,成本高
(三)監管模式不適應期貨市場發展趨勢
監管方式以行政手段為主;證監會在代表政府實施監管的過程中,一方面缺少對行業發展的宏觀決策權,另一方面又對行業內部管理又過于寬泛,過于微觀;監管法規以限制性規定為主,嚴重阻礙期貨市場的良性發展。相應的法律法規主要考慮的是如何管住市場,而沒有考慮如何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發揮期貨市場的經濟功能,使期貨市場發展空間受到極大限制,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結合不密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體方面
我國期貨市場與國外期貨市場相比,發展層次單薄,期貨市場持續發展動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國期貨市場不是由現貨商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發組織起來的,現貨市場的不發達導致期貨市場在合約質量標準和交割環節存在一定的成本,生產者直接進入期貨市場特別是農產品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夠廣泛。
(二)上市品種方面
我國期貨市場品種結構單一的現狀,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種推出機制。我國期貨品種推出審批權在證監會之手,這是一種行政性行為。同時,證監會并未建立品種推出長效機制。品種推出審批過程過于繁瑣,推出時滯相當長,有些品種甚至在這種冗長的審批程序中被“高高掛起”[3]。金融期貨交易在我國期貨市場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當時的中國金融市場上,主要的金融價格還不是完全的市場決定的價格,基本上不具備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的基本條件,匯率雖然已經實現并軌,但是國家對外匯實施嚴格管制;國家對存貸款利率和國債發行利率存在著正式或潛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場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國期貨市場上交易成本過高,主要由于期貨交易所交易成本過高。交易所交易成本與交易所體制有關。各交易所熱衷于交易所的豪華,其房產投資成為期貨交易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期貨交易所追求利潤和稅收,交易所會員的意見對交易所并無約束力[4]。
(四)監管體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貨交易的各個環節,法律手段運用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貨法規體系;在建立期貨市場初期,各地為了各自區域的發展,把本地區辦成一個金融貿易中心,爭辦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開始行政管理時,已有幾十家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對交易所的高層干部實行直接管理。對于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的重要貢獻認識不足,難以重視它的正面作用[5]。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預的過多、過亂,使得期貨市場監管機制錯位,無法形成嚴密的監管體系。期貨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預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國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關系方面
中國的現貨市場極不發達,流通渠道很不暢通,中間環節繁雜,合約履約率低,廣大生產、經營企業在現貨市場中除要承擔價格風險外,還在很大程度上面臨合同單方違約、資金拖欠、質量糾紛及貨物運輸不到位等非價格因素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期貨市場的建議
期貨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當前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上述問題。 提高期貨市場監管水平;完善期貨市場法律體系,借鑒國際期貨市場的三級監管體制,形成市場自律為主的監管體系;完善市場結構,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品種上市機制,不斷增加新的交易品種以滿足市場經濟主體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種上市的制度改革,為有效控制期貨市場的風險;完善處罰制度;明確期貨公司定位,加強公司結構治理,完善內控制度,不斷增強公司的實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2]上海期貨交易所.2006 Annual[EB/OL].shef.com.cn,2007-04-27
[3]吳建平,當前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探討[EB/OL],cqvip.com
一、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背景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業務包含了兩層信用關系,一是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二是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長期以來,由于沒有賣空機制,我國證券市場存在明顯的單邊市特征,這種制度性缺陷導致市場做空力量缺乏,投資者買進股票的力量長期壓倒賣出股票的力量,市場供求長期失衡。另外,盡管我國的各級規則及法律都明確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資者基于利益驅動,地下信用交易屢禁不絕。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僅增大了證券市場潛在的風險,也給監管機構的監控帶來很大困難。我國證券市場的單邊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現狀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國證券交易機制,同時,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融通渠道,在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建立起安全、健康、通暢的資金聯系。
對于融資融券業務,從監管層到券商都籌備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修改了舊證券法中不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進行融資融券的規定后,監管層相繼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計算 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繼制定了《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這一系列管理條例和指引的出臺,對融資融券業務的定義、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證券公司如何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等細節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也意味著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環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確支持鼓勵下,多家創新類證券公司相繼提出了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相關的業務、技術籌備工作也在加緊進行中。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及我國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
(一)海外成熟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
融資融券業務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成熟交易制度,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種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典型的市場化融資模式,也被稱為分散授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場化,對融資融券的資格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在進行信用交易時,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由證券公司直接對其提供信用,當證券公司的資金不足時,通過金融市場融通或拆借取得相應的資金;在證券不足時,可直接從保險基金、投資公司或院校投資基金等長期投資者處融得證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風險表現為市場主體的業務風險,監管機構只是對運行的規則做出統一的制度安排并監督執行。
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專業化的融資模式,也被稱為集中授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的轉融通業務主要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負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壟斷地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時自有資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證券金融公司可通過短期資金市場、日本銀行和一般商業銀行來籌措資金或股票。這種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確的層級性,包含“客戶——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個層級,職能分工明確,便于監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資融券僅限于在創新類券商范圍內 發展 ,這一規定將使其他綜合類和經紀類券商的經紀業務市場份額面臨進一步的萎縮,因此,未來融資融券的政策走向,應以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通過制度設計,也允許非創新類券商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具體來說,可以放開證券 金融 公司的經營范圍,允許其向非創新類券商的經紀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同時,非創新類券商履行客戶介紹和賬戶監管職能,并從中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和融資融券業務推進的狀況,未來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和業務開展可能會采取如下的分階段逐步開放的路徑:第一步,由符合監管層要求的商業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及其他投資主體參與組建3-5家證券金融公司,業務范圍限制在為有融資融券資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轉融通服務;第二步,允許證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機構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第三步,允許沒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與投資者的信用融通業務,券商履行客戶介紹和賬戶監管職能,并從中獲取手續費收入。
(三)融資融券業務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影響
1.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1)有利于為證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進經營模式轉型。
證券公司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從中獲取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易,改變原來證券經紀業務只在牛市中賺錢,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劇減少的情況,使證券經紀業務收入能夠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
(2)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將增加券商的融資渠道。
但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伊泰·古德斯登(Itay Goldstein)、亞利克斯·艾德曼斯(Alex Edmans)和前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現在明尼蘇達大學卡爾森管理學院執教的菲利普·邦德(Philip Bond)進行的一項最新研究表明,事情還不止于此。他們題為《金融市場的真正影響》(The Real Effects of Financial
Markets)的論文,探索了股票價格、公司的健康狀況、公司高管做出的決策,以及出借人、投資者、客戶、經理、員工和監管者等其他參與者之間的微妙關系。這項針對這一主題的調查研究發現,進行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交易的金融市場扮演著至關重要的“信息角色”,這一角色會影響到由公司構成的“實體經濟”做出的決策。“我們認為,金融市場不只是個附屬物。”古德斯登在接受訪談時談到。“相反,它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長期以來,市場分析人士一直將公司股票價格的漲跌視為市場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預期的一個指標。但是,古德斯登與同事得出的結論是,股價也會反映出人們對公司管理層決策的認同或者反對,從而會影響公司做出決策。
清楚股票市場這一反饋角色的經理,可以利用市場的反應指導自己實施購并等重要行動。“就市場認為某個想法是不是個好主意的問題,你會希望市場能給你提供某些信息。”古德斯登談到。舉例來說,公司披露可能在另一個國家開辦一間工廠的消息之后,股票的價格可能會上漲,也可能會下跌。如果股價下跌了,那么,公司的管理層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投資者發現了公司經理沒有看到的某些危險,他們可能就此放棄這一計劃。觀察股票價格成了從數千個投資者提供的更廣泛的知識、觀點和分析中受益的一條途徑。
此外,弄清聯系市場和企業間的反饋過程,還能讓人們理解從其他角度很難解釋的現象,古德斯登談到。其中之一是“空頭襲擊”(bear raid),就是賣空者將賭注押在企業的股票價格將會下跌上。反饋效應可以使之成為“自我實現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sy):賣空會增加股票的供應、打壓股價、阻止出借人為企業提供資金、削弱企業的實力,并導致股價進一步下跌。因此,即便實際上企業的健康狀況很好,但賣空者依然可以從賣空交易中獲利。
盡管人們認為,一家企業的經理比外人更清楚自身企業的運營和業務前景,但他們永遠都無法獲取全部信息。三位作者在論文中寫到,股票市場“匯聚了很多投機者的信息,合在一起,他們可能比企業經理更加見多識廣。眾所周知,信用評級機構會受到股票價格的影響,他們的結論對企業能否獲得信貸具有很大的影響。其措施會影響企業現金流(對銀行的現金流影響最為顯著)的監管機構,也會密切跟蹤市場中的股價變化……同樣的,員工和客戶可能也會根據股票市場流出的信息來決定是否為其工作,或者是否購買其產品。”
其薪酬通過獎金、股票期權或其他與股票價格密切相關的經理,也會根據自己的決策對股票價格產生的潛在影響來做出決策。“股東之所以選擇通過將企業經理的薪酬與股票價格捆綁在一起的方式來防范問題,是因為他們認為,公司股票的價格能夠反映出公司價值。”作者在論文中寫道。“如果股價不能提供公司價值的信息,那么,股東就不會將管理層的薪酬與股票價格捆綁到一起,從而,經理也就不會在乎股價了。”
市場效率的傳統觀點認為,投資者能消化有關某個公司的所有可獲取的信息,并會通過推升和降低供應和需求,使股價達到一個能反映出企業真正價值的水平。但是,研究表明,各種各樣的因素都會對這一過程產生干擾,古德斯登和同事列舉了很多例證,比如,“非理易者的優勝劣汰”。
“從傳統觀點來看,非理易者基于與企業的基本面無關的理由進行交易會賠錢,并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從市場消失。”他們寫道。因此,“聚集在市場的只是理易者,而股價會有效而正確地反映出公司的基本面。”
但反饋效應能讓非理易者在市場中存活下來,因為他們的觀點實際上反映了企業的現金流情況,并制造出了一種“自我實現的預言”。當大量正面評論充斥在交易者之間時,哪怕這些評論是非理性的,它們也會通過促進人們對股票的需求、讓企業看起來更健康,并鼓勵公司管理層做出在其他情況下可能不會做出的決策而推升股票價格。非理易者則可能因此掙錢,并在交易中存活下來。“這再一次表明,當股價反饋對決策至關重要時,市場效率的傳統定義并不準確。”論文的作者寫道。
另一個例證:金融市場的“擠兌出逃”(run)。當投資者只是因為其他投資者賣出股票而賣出自己的持股時,就會發生擠兌出逃。擠兌出逃會將股票價格打壓到低于企業盈利等基本面所決定的水平。在一個完美的有效市場中,這種情形是不會發生的,因為投資者會基于企業的基本面進行買賣交易。在理想的有效市場的假設下,一旦股票價格低于適當的水平,其他投資者就會發現便宜籌碼并買入股票,而這一需求則會使股價趨穩或上漲,從而防范擠兌出逃的發生。然而,反饋效應卻會通過阻止出借人為企業提供資金、削弱企業的實力而為擠兌出逃火上澆油,從而引發更多的拋售。
中國經過20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金融結構和企業融資水平都得到了較大的改善,但隨著改革的深入,融資結構的問題日益突出。目前中國的融資風險過度集中于商業銀行,整個金融市場隱藏著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必須發展多種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因此,發展企業債券市場成為我國企業解決籌資難問題的關鍵途徑。
一、我國企業債券融資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國際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行債券是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手段,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的金額往往是其通過股票融資金額的3~10倍。而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融資金額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顯得微不足道,企業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的發展比例很不協調,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一條“短腿”。因此,大力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是當前我國證券市場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然而我國債券融資市場仍存在著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債券市場規模較小
我國企業債券融資比重較小,發行規模偏小。2006年底,我國債券融資規模為51800億元,占我國GDP比重的24%,而公司債券融資規模僅為2919(含短期融資券)億元,占我國GDP比重的5.6%。在2007年和2008年企業債券市場融資的規模仍然保留在2500億元到3000億元,截止到2009年債券的發行規模雖然有所增加,但變化比率不大。中國企業債市場的發展與美國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企業債在現代企業融資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不僅導致了企業融資手段的單一,而且影響到市場資源配置作用的充分發揮
2.企業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
當前,我國企業債券交易平臺有兩個,一個是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一個是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市場。在我國企業債券只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轉讓,但是證交所的上市規定又非常嚴格,且限制條款很多,絕大多數企業債券無法流通和轉讓。同時這二個債券交易市場相互分割,不能夠互通交易,造成企業債券的流通不暢。抑制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使整個的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3.企業債券品種缺乏創新
這主要表現為金融產品多年一貫如一、期限和利率基本不變。公司債券發行利率仍受到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
4.政府管制作用還很強
目前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行管理很不規范,在發行環節上仍采用發行計劃規模管理,募集資金投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具體發行采取審批制的監督管理模式。債券發行后還需要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而負責監管的又是證監會,多頭管理十分嚴重,從而導致風險完全集中于政府,使得企業債券事實上得到了政府信譽的無形擔保;債券發行進行實質性審批,難以采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并且,政府對發債企業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均要嚴格審批,準入限制過多,審批環節繁瑣,影響了有實力的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的積極性。
5.企業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不健全
一個成熟的企業債券市場其主要表現之一就是企業債券信用評級體系的規范性。而規范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體系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公正的信用評級中介機構,而在我國,這樣的中介機構仍有待于進一步地發展與提高,對其監督管理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由于中介評級機構的不完善,使得許多評價報告成為“垃圾報告”,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債信用評級的可信度。信用評級體系和評級水平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推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建議與對策
企業債券市場的滯后發展與近年來政府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上采取股票和國債優先而企業債券次之的政策是分不開的。由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使命所決定,政策上長期存在“重股輕債”的思想,這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滯后的制度性根源。目前,國內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迫切需要一個充滿活力的證券市場,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背景下,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慣例、反映市場經濟要求、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債券市場,更加顯得刻不容緩。這就需要有關部門積極消除制度,大力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
1.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
近幾年,我國已經出臺了很多措施,進一步推動企業債券市場化發展,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經國務院同意,對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程序進行改革,將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簡化審批程序,加快了企業債券發行速度和發行規模。還應進一步加快企業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2.擴大企業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在現有的市場格局基礎上,打通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形成以場外市場為主,場內市場為輔的統一、高效、透明的兩元結構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兩個市場之間既獨立運作,又互相溝通。不同的交易市場,不同的交易方式,拓展了債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同時將改善市場結構,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的作用。銀行間市場是債券市場的核心,也是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主要場所。交易所市場是企業債券的市場,主要為小額投資者提供零散交易服務。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一般機構投資者作為兩個市場的投資者,將熨平各子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從而把兩個市場融為一體。
3.進行品種創新
完善我國企業債券的品種結構,從發行主體、債券期限、票面利率、支付方式、債券衍生等方面進行創新。長期以來,中國企業債券上市品種主要有普通企業債券與可轉換債券兩種。這兩個品種的設計均較為單調,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而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票面利率固定,支付方式單一,債券的衍生品種很少,這根本不能滿足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歷程和實際情況,我們應盡快調整并完善企業債券的品種結構。據此,中國企業債券可設置兩個種類:第一類可稱為企業債券類,嚴格按照《公司法》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可以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也可以延伸到可轉換企業債券。第二類類似于國際上通行的市政債券類,主要由重點建設項目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法人發行,募集資金須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用基礎是發行人或投資項目穩定的現金收入流。在債券的品種創新方面,則應著手進行推出交易所衍生債券產品的準備工作。例如,發展指數化債券,可彌補債券的流通性、可轉讓性較差的缺陷,提高債券交易的效率。企業債券可以考慮發行中長期債券,也可考慮發行浮動利率債券,以及設計不同的支付方式,將期權與債券組合形成衍生品種等,為市場投資者創造優良的風險規避機制和更多的投資品種選擇,從而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
4.規范管理,使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化
多年以來,企業債券的管理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導致企業債券市場多頭監管,效率低下。要很好的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使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化,具體措施有:(1)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計劃規模管理,擴大企業債券發行額度。(2)放寬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限制,在保證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同時,可以用于調整債務結構、資產重組等其他真實合法的用途。(3)對企業債券的審批,首先應選擇大型國有企業和集團以及上市公司,滿足一些國有重點企業的發債需求,然后逐步安排一部分額度給一些經營業績優良而又資金短缺的非公有經濟,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國有企業發行債券。在發行的方式上,要盡快推行企業債券發行核準制。(4)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核應直接交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改變多頭管理的格局。提高發行審核的質量及融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
5.規范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是信用評級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它有助于投資者了解發行企業的償債能力,分析、評判其風險與收益水平,是投資者決定是否投資,以及以什么價格進行投資的關鍵。為此,有必要培育和規范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首先,政府應大力支持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將《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的自愿評級改為強制性評級,樹立評級機構的權威。其次,明確公司債券評級機構的責任,明確評級機構因評級有失公允而損害投資者利益時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第三,完善債券評級指標體系。信用等級評估不應只局限于對企業目前財務狀況的一個評價,應對企業的歷史、現狀、未來做綜合的評價,注重企業發展的長期性。
參考文獻:
[1]楊建國:關于發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幾點思考[J].武漢金融, 2007, (04)
[2]閆惠:對當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思考[J].時代金融, 2007, (09)
[3]黃新光: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及對策分析[D].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2007,(02)
[4]倪榮威: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碩士), 2007,(03)
[5]王利民: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碩士), 2006,(12)
[6]李潔: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碩士), 2006,(05)
1.關聯交易可能會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使監管資本的計算失真。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機構分別接受相應監管部門資本監管,如果金融機構達不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就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為了資產收益的最大化,則可以通過母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用同一筆資本金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使集團資本金的總額虛增。單個來看,每個機構都可能滿足該行業的單一監管的要求,但整個集團范圍的資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關聯交易使得單個子公司發生的風險波及到控股公司內部的其他金融主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是多元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手段投資子公司,或通過審查合格的公司為載體從銀行融通資金,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市場投機,最終可能引發金融市場的投機泡沫。這種風險如果從單個主體的經營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但實際上往往會產生整體層面上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擔保、資金的占用、貸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復雜的信用鏈條,在這個信用鏈條中,如果其中的一個子公司出現問題,母公司會極力救援它就可能會把整個公司拖垮,這就導致更大范圍的金融風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實體破產,該實體的債權人會要求關聯銀行償付其債務,控股公司的問題也會通過逆向交易的形式傳遞到內部其他成員,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3.利益沖突濫用引發的關聯交易風險可能成為控股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團母公司操縱著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關心的是集團利益的最大化,而這與子公司的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因此有時為獲得集團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會通過關聯交易將不同子公司的利潤進行轉移,比如關聯企業之間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價,在借貸業務中通過人為地增加或減少貸款利息,在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許可使用過程中采取不收報酬或不按常規作價等方式轉移利潤。這使監管機構對其真實盈利情況的監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對子公司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損害。
二、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首先應該明確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和業務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一體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須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財務核算制度、管理隊伍,以防止風險在內部傳播。尤其是銀行子公司對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須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同時銀行從這些成員公司購買證券或其他資產方面也必須有嚴格限制。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導致公眾由于證券分支機構出現問題而可能造成對銀行存款的擠兌。此外各子公司必須保證決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過股權的方式來對各子公司進行管理,從而實現機構分離、交易數額限制和業務形式限制等諸多方面的保證。
2.建立規范的強制性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應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實現監管當局和外部利益關聯者對其風險的監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其相關的關聯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額關聯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對獨立、完善的內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同時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信息的傳遞應制定嚴格的規范準則,既能保證公司內部的信息暢通,使一個部門或經營單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單位分享;又要能夠禁止各子公司間利用信息的非法轉移損害客戶的行為。用這種法律的強制性來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實作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3.建立健全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在對其下屬各子公司本身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的同時,對金融控股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應是在分別監管的基礎上進行并表監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團關聯交易后完全合并財務報表,由監管機構對合并后的報表進行監管。并規定金融控股集團最低資本充足率,對此作連續動態的監管。
4.用法律手段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從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必須遵守不得對少數股東進行欺詐的原則。誠信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權利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正當、合法的利益為限。對控股股東授以誠信義務,是防止控股股東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更為迫切。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產生于對其控制權行使,這就相應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須權衡各個子公司的利益,不能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犧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從而損害了后者的投資者利益。
【論文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風險控制
【論文摘要】: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重要載體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給金融控股公司帶來了潛在的風險,而這種風險的擴散有可能危害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關聯交易的潛在風險不僅是金融控股公司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職責。
參考文獻
1.關聯交易可能會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使監管資本的計算失真。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機構分別接受相應監管部門資本監管,如果金融機構達不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就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為了資產收益的最大化,則可以通過母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用同一筆資本金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使集團資本金的總額虛增。單個來看,每個機構都可能滿足該行業的單一監管的要求,但整個集團范圍的資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關聯交易使得單個子公司發生的風險波及到控股公司內部的其他金融主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是多元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手段投資子公司,或通過審查合格的公司為載體從銀行融通資金,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市場投機,最終可能引發金融市場的投機泡沫。這種風險如果從單個主體的經營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但實際上往往會產生整體層面上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擔保、資金的占用、貸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復雜的信用鏈條,在這個信用鏈條中,如果其中的一個子公司出現問題,母公司會極力救援它就可能會把整個公司拖垮,這就導致更大范圍的金融風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實體破產,該實體的債權人會要求關聯銀行償付其債務,控股公司的問題也會通過逆向交易的形式傳遞到內部其他成員,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3.利益沖突濫用引發的關聯交易風險可能成為控股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團母公司操縱著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關心的是集團利益的最大化,而這與子公司的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因此有時為獲得集團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會通過關聯交易將不同子公司的利潤進行轉移,比如關聯企業之間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價,在借貸業務中通過人為地增加或減少貸款利息,在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許可使用過程中采取不收報酬或不按常規作價等方式轉移利潤。這使監管機構對其真實盈利情況的監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對子公司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損害。
二、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首先應該明確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和業務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一體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須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財務核算制度、管理隊伍,以防止風險在內部傳播。尤其是銀行子公司對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須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同時銀行從這些成員公司購買證券或其他資產方面也必須有嚴格限制。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導致公眾由于證券分支機構出現問題而可能造成對銀行存款的擠兌。此外各子公司必須保證決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過股權的方式來對各子公司進行管理,從而實現機構分離、交易數額限制和業務形式限制等諸多方面的保證。
2.建立規范的強制性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應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實現監管當局和外部利益關聯者對其風險的監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其相關的關聯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額關聯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對獨立、完善的內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同時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信息的傳遞應制定嚴格的規范準則,既能保證公司內部的信息暢通,使一個部門或經營單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單位分享;又要能夠禁止各子公司間利用信息的非法轉移損害客戶的行為。用這種法律的強制性來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實作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3.建立健全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在對其下屬各子公司本身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的同時,對金融控股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應是在分別監管的基礎上進行并表監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團關聯交易后完全合并財務報表,由監管機構對合并后的報表進行監管。并規定金融控股集團最低資本充足率,對此作連續動態的監管。
4.用法律手段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從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必須遵守不得對少數股東進行欺詐的原則。誠信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權利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正當、合法的利益為限。對控股股東授以誠信義務,是防止控股股東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更為迫切。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產生于對其控制權行使,這就相應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須權衡各個子公司的利益,不能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犧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從而損害了后者的投資者利益。
參考文獻
[1]孫險峰,李友華.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易風險及監管分析,經濟師,2005(11).
[2]康華平.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控制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論文關鍵詞】證券公司;專業融資模式;借鑒
1專業化融資模式特點
專業化證券融資模式,是日本、臺灣等地區早期社會信用薄弱、分業經營等背景下形成的。這種模式主要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存在,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為有價證券發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結算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的專業機構,主要目的是疏通分業經營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資金流動,同時通過壟斷融資融券業務控制信用交易規模,防止金融風險。
1.1專業化融資機構特點
證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東大多是商業銀行、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業;除自有注冊資本外,債務資金來源主要從貨幣市場融取,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吸收特定存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向銀行貸款等。公司主要業務是開展信用交易轉融資融券。在機制設計上,日本實行單軌制,即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然后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融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證券商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融資,但不能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融券;這些金融機構如需借出證券,需要先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單軌制特點是融資融券活動傳遞鏈單一化,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但壟斷性較高。臺灣采用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在“雙軌制”結構中,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既為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種模式有利于業務朝多元化發展,但機制較煩瑣。除信用交易業務外,證券金融公司還為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新股發行等業務提供短期周轉資金,及為證券公司并購、項目融資等業務提供過橋貸款等。
1.2風險管理模式
在風險管理上,專業化模式主要通過政府主導和宏觀調控進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負責批準和審核證券金融公司成立條件和資格,并制定初始保證金等具體規則;證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關規章,對融資融券保證金比率進行動態監控。此外,監管機構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嚴格規定,如證券商不得在保證金規定比率之下對客戶融資,不得將投資人保證金挪為己用;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市場和公司財務信用狀況對各證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業務額度等。相比之下,臺灣證券公司更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控制,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資本金充足率為2.5%左右;而臺灣要求最低資本金充足率達到8%,并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與其資本凈值最高倍率為250%,規定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6倍,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l5%等。
2專業融資模式市場效應和借鑒
專業化融資模式產生,使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資金借貸上分隔開,貫徹了銀行與證券分業管理原則;同時證券金融公司可從貨幣市場吸取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使資金得到更高層次結合,從而進一步提高資金流動性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同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協調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數效應,如在市場偏軟時,可以增加資券供給,以活躍市場;當市場泡沫過多時,可以減少資券供給,以穩定市場。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經濟社會轉型和資源配置模式的改變,推動了我國經濟近30年的高速增長,但是,隨著目前國內經濟發展中的矛盾積累,如何確立新的經濟發展理念,探索新的經濟增長模式,是我國走出目前經濟發展困境的根本選擇。OTC場外交易市場不僅是構成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戰略環節。回顧我國OTC市場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場外交易已經成為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 OTC金融衍生品市場特點簡述
OTC金融衍生品市場主要有以下特征:
1. 沒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場所。OTC衍生品交易市場是由企業、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以及普通投資者相互交易形成的,其產品交易沒有規定必須在交易所內進行,OTC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
2. 組織方式為做市商制度。當前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主要是做市商制度、競價制度和混合制度,競價制度主要在交易所內進行,而做市商制度則主要用于OTC市場。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在其意愿的基準上不斷向交易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入和賣出價,并在其所報價位上接受機構投資者或其他交易商的買賣要求,保證及時成交的證券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通過買賣差價來賺取利潤。
3. 定價以協商為主。考慮到OTC市場產品的多樣化和非標準化,一般來說,產品的交易價格、到期日、資產數額等可以直接由交易雙方按照一對一的形式直接商定。
4. 雙邊結算模式。場內交易實行集中清算,交易得到確認之后,清算機構成為所有合約持有者的對手。而OTC市場與之有很大的差異,其交易采取雙邊交易的模式,由交易雙方自行安排資金、證券,實行雙邊清算。
二、 建設我國券商OTC金融衍生品市場體系
OTC衍生品市場體系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屬于較基礎層次,可以為需要資金支持的非上市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低門檻的、靈活多樣的和高時效性的融資轉讓服務等,本節主要從券商角度出發,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多層次、多角度的OTC市場體系。
1. 機構間市場平臺建設藍圖。機構間OTC市場平臺應該是一個以交易轉讓為核心功能的報價平臺,并輔助以平臺登記準入、市場信息披露、清算交收等功能,希望未來將機構間OTC市場建設成為具有登記準入、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和清算交收四大功能集于一體的平臺體系,真正實現券商間交易、券商間信息、產品以及客戶的共享和統一托管,并作為交易對手方直接交易。
券商間之所以形成這樣的OTC市場平臺,是可以整合某個產品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環節,包括掛牌、發行、登記、轉讓、交收、信息披露等。同時,券商OTC基于自身的一體化建設,可以為不同產品配置靈活的交易機制和結算模式,提高了交易效率。現階段,券商柜臺產品主要面對自身客戶發行,并且已經支持在自身客戶間進行轉讓。但是,券商自建OTC平臺也面臨著許多難題:第一,客戶范圍較小,所有產品的參與者只能是某券商的自身客戶,這樣,不同體量的客戶群也就決定著券商柜臺產品的規模和活躍度。第二,券商自建OTC需要較大的資金成本支持,需要有強大的業務技術儲備,同時日后的持續經濟效益也必須超過開發成本,券商才會有動力開發建設OTC平臺。這種情況將會導致市場中的中小券商在參與交易的過程中困難重重。由于資金有限,業務鏈條相對簡單,客戶規模相對較小,因此開發成本相對較高,且投入產出比相對較低。第三,目前OTC交易模式是投資者通過券商專用通道參與各類交易,投資者必須首先成為券商的客戶,才可以參與交易。對于一些機構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平臺產品的交易,而是要借用或租用券商通道才可以,參與的方式比較單一。OTC平臺不能根據投資者的結構設計不同的參與模式,就無法形成多層次、多結構的市場體系。
面對券商OTC平臺的優勢和劣勢,市場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機構間體系,為市場提供更廣泛的參與平臺與多樣化的功能服務。
(1)要建立統一的登記接入平臺。參考銀行間市場的模式,滿足各主體的實際交易需求。滿足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接入平臺作為獨立主體參與交易,中小投資者通過券商通道接入平臺進行交易,根據投資者不同類型構建多層次的市場參與者結構。
(2)要建立靈活的交易轉讓平臺。券商柜臺產品的特點是靈活性較強,參與人數相對公募產品較少,交易機制較復雜,且參與者主要是自身的客戶。因此,建立靈活的產品交易轉讓平臺是機構間平臺的核心價值。券商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決定哪些產品在自身OTC平臺發行,哪些產品在機構間市場發行,便于實現產品設計的最大效用。已簽署代銷協議的券商,可以將產品在券商間相互掛牌,實現產品的互通互掛,也可以實現彼此客戶通過該平臺對同一產品進行交易轉讓,即實現產品的跨券商交易,極大地提高了產品的流動性和市場價值,同時為中小券商客戶提供了參與柜臺產品交易的方式,為中小券商節約了開發OTC平臺的成本,提高了市場服務能力。
(3)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互平臺。券商OTC的產品特點是私募化、個性化,僅有簽署產品代銷協議的券商,其客戶才可以參與該產品的相關交易過程。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每一個產品由于自身結構的不同,可能披露的信息要素也不盡相同。同時,不同的產品信息可能僅向指定券商或機構進行披露,而非全市場披露。因此,信息披露的定向是機構間市場必須承擔的功能。由于私募性產品風險一般較高,且非公開市場公開操作,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交互平臺,讓參與交易的投資者及時了解有效的產品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通過記錄各投資者的交易情況,可以建立系統的信用記錄庫,不僅可以為其交易對手方提供其信用情況,從而影響產品議價情況,而且也可以作為中國資本市場信用體系的一部分,提供重要的數據資源。
(4)要建立公允的清算交收平臺。券商作為自建OTC平臺的所有者,在清算交收方面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若進行跨券商交易,在清算交收的時候,不同券商OTC平臺無法很好地對交易對手方的份額或資金進行前端監控,進而無法確定交易風險;二是跨券商交易的清算交收平臺是非統一平臺,即投資者資金托管在各自的券商OTC柜臺上,因此在清算時,若不是DVP模式,會產生結算風險,且客戶資金跨券商托管的時候,也會存在券商公信力的問題。因此,機構間平臺作為非盈利的自律組織,為市場參與各主體提供第三方公允的清算交收平臺,即作為每一個投資者的集中交易對手方,提供多樣化的清算交收模式,這也是機構間交易平臺可以真正實現跨券商交易轉讓的基礎和前提。
2. 市場價格交易模式探索。OTC市場交易模式主要包括買賣報價交易、協議報價交易和做市商交易三種模式。
買賣報價交易模式是指符合本平臺交易條件的投資者在場外交易平臺上買賣報價信息,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能根據此報價信息申報成交。申報一旦發出即可確認成交,成交信息在電子交易平臺上,買賣雙方以確定價格進行交易的模式;協議報價交易模式是指投資者與交易對手方在達成買賣協議后,通知證券公司在本平臺上完成指向易的模式;做市商模式是指做市商由證券公司擔任。做市商具有連續雙向報價義務,其盈利模式為買賣價差。
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采取的還是集中競價制度。這種制度能夠提高市場的透明度,而且在處理小額業務方面具有一定優勢。但是因為價格由競價形成,如果存在買賣指令不平衡或大額的買賣指令,由于交易信息對于投資者而言是共享的,這樣容易出現因為投資者的“羊群效應”而引發市場的波動。
當然,做市商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不論是證券市場,還是具體的OTC金融衍生品市場,都不宜實施單一的做市商制度,而應該采取做市商制度和競價制度相結合的混合交易機制。混合制度能夠融合競價制度與做市商制度的雙重優勢,既能發揮競價制度交易成本低、交易公平公正的優點,又能夠發揮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市場效率提高。
然而,混合制度的引入對于做市商來講,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在新的制度下,做市商可能很難再像原來一樣從市場中獲利。因為在這種機制下做市商幾乎喪失了大部分的“特權”,集中競爭的報價模式下,投資人一旦報出比做市商更低的價格就會瓜分掉做市商原本的利潤。因此,未來我國一旦實施做市商制度,可能需要對券商等中間商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
三、 建設我國券商OTC市場監管體系的建議
1. 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建議。鑒于我國場外市場法律制度的現狀,有必要對包括《證券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對其市場地位以及法律性質、功能定位、基本制度和監管體系等作出明確規定。
(1)要完善做市商監管制度。前文所述,做市商是目前國際OTC市場運行的重要特征之一。雖然目前我國是以券商制度為主,但這畢竟是過渡性的,最終會被做市商制度所取代。因此,建議在法律法規方面應該加入對做市商制度的敘述,加入“場外交易市場”、“做市商”等相關概念和界定,為制定相關規則提供法律依據。比如,描述做市商的資格審查、批準;規范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做市商的監管措施等方面。尤其在監管方面,對做市商的監管方式應采取自律監管的方式。在監管主體上,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可以成立做市商協會作為監管主體的補充。這是因為每個做市商都應是做市商協會的會員,做市商協會對每個做市商的情況、行為和做市的流程都比較了解。所以,做市商協會應當成為監管主體之一。其職責可以被定位為協助政府監管和實現行業自律和對做市商的規范管理。最后,明確協會自律的權力,擴大其自律管理的范圍,可以建立專門的場外市場自律性組織,與協會共同管理相關事務等。
(2)對產品的標準化要制定專門的規范。上述提及產品標準化的統一可以有效進行風險管理。OTC產品應該是具有證券的共同屬性,但具體的產品規范合同應該根據產品的多樣化程度、交易額度等設立專門的規范,這樣也有利于監管部門的監控。另外,還要加入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評估法規體系,由于OTC產品的多樣化特性,因此對市場參與者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是對市場有效監督的前提。我國可以參照英國分類門檻制度,制定并完善相關客戶適當性評估制度,根據客戶的業務經營性質、衍生產品交易經驗等評估其成熟度,據此對客戶進行分類,并至少每年復核一次機構客戶分類的合理性,進行相應的動態管理。
2. 明確做市商制度,嚴格審核做市資格。選擇資質較好、實力雄厚和行為規范的市場主體擔任做市商,是我國場外市場健康和有效運行的基礎。世界上不管是發達資本市場,還是新興市場,都對做市商的資格有嚴格的要求,主要包括普通券商對成為做市商的申請、退出或是如何重新再次成為做市商,以及由相關監管部門的認定等,并且這些資格的要求都是動態的。
借鑒國外的經驗,做市商資格審核主要分為準入資格審核和持續資格審核。準入資格審核主要指以券商為考察對象,具體考察內容可以包括該券商本年度的證監會評級、資本水平、從業人員資格等。滿足基礎條件的券商通過相關的監管機構進行再次審核,并由機構給出該券商的綜合評分,進行排序,最后向社會公眾進行信息披露。
而持續資格審核目的主要是規范交易行為,動態持續地對做市商的做市資格提出要求。監管機構可以根據設立相關的考核標準,如做市商報價系統、做市股票交易量等來考察做市商在一段期間內的表現,然后給出該做市商的綜合評分,并進行市場排名,并通過指定渠道向社會工作披露,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入末尾淘汰機制,即為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做市商提供退出渠道。退出機制不僅能給做市商施加一定的壓力,保持做市經營的活力,還能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培育出優秀的做市商隊伍。
3. 突出市場層級管理,強化對做市商監督。從發達市場的經驗看,無論美國、日本都形成了一系列對做市商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準入條件、報價原則、信息披露、成交回報等都有著嚴密的監控。監管組織往往采取交易所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路徑往往采取實時監管和事后檢查等手段。
考慮到我國目前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可以把市場的參與人分為兩種類別:市場交易商和市場客戶,由此設立專門的機構分別對交易商和客戶進行監督,監督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資金流動性、保證金制度、信用評級等方面,并且更要突出對交易商的監管,可以再將交易商進行細化分類,在借鑒國外做市商制度的經驗前提下,在交易商的部分范圍內發展做市商制度的業務實踐,而其他交易商可以繼續開展自營業務,并隨著市場機制的成熟和自身的發展,逐步全面開展做市商業務。
4. 明確市場信用風險,突出做市商義務。OTC市場產品本質上仍是金融衍生品,同樣是基于某種契約的遠期協議。這種遠期協議正常運行的基礎是雙方的信用,即市場上擁有信息的交易一方應該誠實向另一方提供及時、準確的交易信息,降低市場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中,交易商內部擁有良好的人力資源、產品交易的價格信息、產品風險的度量技術,是市場交易的主動方,在交易中比市場上的投資客戶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國在市場監督體系中應該考慮和明確市場上的交易商對產品交易或是產品風險的及時披露,突出交易商的義務,因為只有市場投資客戶在了解產品的風險之后,才會作出相對正確的決策,共同保證市場的健康運行。
做市商的義務目的在于提供市場的流動性,同時維持資本市場的穩定。因此做市商的主要義務包括雙向報價義務、價差限制義務、連續報價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以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這里主要突出的做市商義務是信息披露義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信息披露義務是指做市商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的投資信息,包括價格、成交量、市場占有額、價差等,并還要定期公布相關的研究分析報告,保證市場的公開和透明;交易記錄保存義務是指做市商必須對交易具體內容進行記錄,并且向相關機構進行報告,配合相關監管部門的隨時檢查。
參考文獻:
1. 阿爾弗雷德·施泰因赫爾.金融衍生品的發展與監管.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3.
2. 唐鐵強.國際OTC 金融衍生品的最新發展及其啟示.新金融,2006,(3).
3. 包香明.統籌發展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投資,2011,(3).
4. 陳晶晶.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制度研究.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9.
5. 陳雪萍.場外交易衍生產品風險的法律規制.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12,(7).
6. 程琛. 美國商業銀行場外衍生品交易風險及監管改革.南京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2.
7. 金永軍,揚遷,劉斌.做市商制度最新的演變趨勢及啟示.證券市場導報,2010,(10).
8. 彭新幸.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0.
9. 吳林祥.我國證券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證券市場導報,2005,(1).
10. 熊玉蓮.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監管:路徑選擇與制度完善.上海經濟研究,2012,(12).
11. 熊玉蓮.美國場外金融衍生品規則演變及監管改革.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2).
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 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 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 327 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 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 《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 《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 《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三)建立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當中缺乏行業自律管理這個環節,導致市場風險監控方面出現盲區,增加了政府監管和交易所監管的難度。指數期貨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自律性期貨行業的內部溝通,運用行業力量降低指數期貨市場的風險。并且建立跨部門、跨市場的聯合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風險控制決策、措施及步驟的一致。最后,要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期貨市場一直是以行政監管為主,但法律監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規范、對市場的沖擊力較小等優點,因此成為指數期貨風險監管的主要方式。
參考文獻
[1]陳潔《我國證券市場風險問題研究》[J],載《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第316期)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三)建立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當中缺乏行業自律管理這個環節,導致市場風險監控方面出現盲區,增加了政府監管和交易所監管的難度。指數期貨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自律性期貨行業的內部溝通,運用行業力量降低指數期貨市場的風險。并且建立跨部門、跨市場的聯合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風險控制決策、措施及步驟的一致。最后,要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期貨市場一直是以行政監管為主,但法律監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規范、對市場的沖擊力較小等優點,因此成為指數期貨風險監管的主要方式。
[論文關鍵詞]股指期貨交易風險防范
[論文摘要]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不容忽視,我國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以及健全市場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
參考文獻
[1]陳潔《我國證券市場風險問題研究》[J],載《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第3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