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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貨運索賠案例:婦女CLOTHINGS21CARTONS(1)事故背景據報道,21箱女性服裝在德國漢堡被裝在航班號為“OO542”飛機上,其將于2004年2月24日抵達韓國仁川機場。2004年2月24日飛機降落在韓國仁川機場后,上述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送至仁川國際機場倉庫后,于2004年2月24日被指出相應的“貨物事故調查報告”,即備注:AWBNo.:000-80155795HAWBNo.:1001調查時間:2004.2.24.航班號及時間:"OO542"2/24目的地:SV貨物名稱:女性服裝數量/重量:21/281.4受損數量/重量:6受損發生地:到達之前包裝方法:紙箱及塑料外包裝:Holdin/RepackingConditionofContents:NotInspectedIrregularityDiscoveredAt:AAAssortmentSite備注:被撕毀/有遺漏此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從上述機場送到位于韓國首爾的Shinheungsiksan保稅倉庫后根據慣例,即包裝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我們確認裝箱數量與實際數量上6個紙箱不一致。通關后,上述貨物在2004年2月26日由內陸卡車司機從以上的地方運到韓國首爾收貨人的處所時,發生了上述事件,貨物承銷商于2004年2月26日向我們提出進行調查的要求。(2)損壞丟失目錄/短缺內容/受損金額共21個紙箱中6個紙箱被打開/切斷,然后頂部用透明膠帶重新包裝,造成內容物丟失/遺失如下。(3)短缺原因從進行的調查中,我們判斷出貨量短缺是在仁川國際機場的倉儲貨運站航空貨物過境之前的偷竊行為造成的,這一點使得韓國AA海關保稅倉庫引起了爭論。
二、保險合同以及保護方案
通過前面第一部分里分析的內容,在國際運輸中有可能發生的貨物事故中,要想對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利益進行合理的保護,則需要一個適當的方案。因此特提出貨物運輸和貨物事故的保險合同及(對貨主的)保護方案如下:
(一)對海上保險特征的理解海上保險是從英國開始的.很久以來就通過英國累積的運輸和保險領域判例制定了英國海上保險法(MIA1906)。為此海上保險起始于英國,在此期間便很自然的成為了國際海上保險業界的基準國。因此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將其作為海上保險的基準法,不由自主追尋著英國的法律和習慣。這就是所謂的海上保險基準法條款。因此海上保險的優先權不是大韓民國的保險合同法,而是英國的海上保險法。
(二)對海運貨物保險證券和條款的理解一般來說海上保險與保險證券不同,海上保險起源于英國,所以海上保險證券全部為英文。保險證券上記載著被保險者名稱,保險證券編號,索賠地,指定事故調查人,運輸工具,發貨地,卸貨地,是否換船,參照編號,保險金額,保險條件,投保物品,印刷的條款等內容。在海上保險中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是按照1982年條款基準制定的,從條款名稱來看可以分成以下內容:危險條款,共同海損條款,雙方過失沖擊條款,一般免責條款,不耐航性及不適合免責條款,戰爭免責條款,同盟罷工免責條款,運輸條款,運輸合同終止條款,航海變更條款,被保險利益條款,結伴費用條款,推定全損條款,增額條款,保險利益不供與條款,被保險者義務條款,放棄條款,迅速措施條款,法律及慣例條款等。付保者在海運貨物保險證券正面的內容可以說是貨物事故處理的核心,所以必須充分的加以理解。
(三)對SurveyReport構成的理解事故調查報告書會翻譯成(surveyreport)。事故調查報告書的核心內容由貨物明細,信息以及背景,運輸日程,事故調查的進行,外部包裝的損傷,貨物的損傷,損壞額,事故調查人的注釋,事故原因,照片,附件等順序構成。此surveyreport是申請保險金的必備資料。如果保險處理不能順利受理,那么為了之后的賠償業務,則更需要這份能夠進一步說明損害金額和原因的(surveyreport)。為此貨主詳細了解surveyreport內容是非常必要的。
(四)對海運貨物保險調查和支付過程的理解貨主得知貨物事故后要向保險公司申報事故。保險公司會派專門的損害查證師去現場調查事故。保險公司則以事故調查報告書surveyreport為依據支付或者拒絕支付保險金。保險金一旦被支付,保險公司就會向有責任的當事者索要求償權。貨主領取保險金后此事故才被視為終止。保險處理如果被拒絕,被保險者則只能放棄賠償或者直接向責任當事者提出賠償。因此surveyreport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五)對商法第663條的理解大韓民國商法為了保護一般的保險客戶,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中強制規定不可制定成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有利。其作為相對性的強行規定,對一般的保險客戶會加強保護,而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內容不是很有利甚至會不利,其效力也將得到認可。但是此663條限制性條款里說明,如果與保險公司具有對抗力的企業保險,則排除在外。這便是海上保險與再保險。但是現實中不具備一個充分的框架的中小企業,與其適用限制性條款的彈力性,其更需要一個如同家庭保險一樣的保護。中小規模的貿易企業由于規模和人力不足,公司代表總管著人事,銷售,法務等業務,所以不能像一般上市企業(大企業)一樣具備能動性,更無法積極地對應保險公司。現實生活中中小企業在處理海運貨物保險賠償上,由于人力和經驗不足,所以經常會發生得不到保險公司合理性待遇的情況。
(六)對損害查定的積極信賴和靈活使用國際運輸和海上保險的專家即保險公估人是具有豐富經驗的專門事故調查人,surveyor會對貨物事故進行調查。貨主在發生了貨物事故時,如果是輕微的事故可以直接委托保險公司,如果預測今后會發生各種賠償糾紛,也可以不顧及保險公司指定(或者任命)的事故調查,自行自費委托進行損害查定。事故調查費用基本從50萬韓元開始。為了確保比較疑難專業的事故調查報告書,貨主最好積極使用損害查定制度。保險消費者可以不通過保險公司自由任命保險公估人。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一、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適當的經營戰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負責任的管理隊伍。應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一種能夠加強利益相關者監督作用的所有翻結構。為了加強對管理成效的監督,限制不良動機,避免外界對保險機構商業活動的干預,應當在良好的財務狀況基礎之上,建立股權多元化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內容廣泛的內部控制和決策程序,由經驗豐富的人員實施,由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強的管理部門也難免犯錯誤,因此,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衡量、監督和控制不同風險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場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險機構增強自主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在加強謹慎監管的前提下,應當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創造保險市場開展廣泛開放的競爭氛圍,允許業績較好的保險機構展示他們優勢,應當繼續推進對外開放政策,嚴格履行人世承諾,積極引進外國保險機構,逐步豐富中國保險市場。
二、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
通過保險監管法律、規章和標準的推行,使市場參與者確信,保險市場的規則和作法是可靠的,進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信心。應當經常檢查和改進保險立法工作,以便適應新的市場情況。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正處于新舊體制和觀念交替參雜的特殊階段,因此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從內容上講,在很多方面已經基本符合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評估標準,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體系框架。特別是我們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紛繁雜亂,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間缺乏鉤稽關系,不能明確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監管理念和邏輯。一個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沒有審慎監管的概念,應當參照《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對現行紛繁雜亂的監管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進行徹底清理、歸類、調整和歸并,給經營者和監管者一個清晰的線索,以便大家能夠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盡快建立一個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符合國際慣例、比較完備的保險監管法律、規章體系,使我國的保險經營和監管活動完全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化軌道。
三、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為了能讓投資者、消費者、經營管理人員和其它一些對保險公司擁有實際或潛在利益的有關各方對公司的運營效率作出合理的評價,并對其未來前景作出理性預測,就應當向他們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這個方面,會計制度發揮著主要作用。能夠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基本條件,是保險機構內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對其它有關各方而言,也是一種重要的資源。事實上,只有當擁有了實施法規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時候,保險法規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如何確保能夠獲得保險機構的可靠信息,是中國保險監管機構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如果缺乏這種獲取可靠信息的機制,就很難及時發現保險隱藏的財務問題,一旦到了惡化的地步,就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的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會計核算應當能夠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準確披露公司的經營業績,為此應當對每個會計項目進行明確的界定,而且還要闡明準確的評估方法。
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要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內審部門和精算師的作用,從制度上保證內審和精算工作的獨立性和超脫性。應當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審慎會計制度、外部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險業特點的審慎會計制度。保險機構必須聘請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會計、審計機構,對其報送監管機構和對公眾披露的報表資料公允性進行獨立審計。
四、建立現代化的保險數據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數據資料對保險經營和監管都是至關重要的。保險費率是在大數定律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損失頻率、損失嚴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單數據,是確定保險費率、維持償付能力和市場穩定的重要條件。目前中國的保險機構以往的保險單數量還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數據庫,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數據收集系統。因此,應當鼓勵承保人通過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數據。中國保監會應當適應保險業信息化發展趨勢,加快監管數據庫和非現場監管基礎建設,加大硬件配備和軟件開發力度,盡早將監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轉變到充分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信息手段上來,切實提高監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這些信息的標準、質量、及時性和相關性,這對消費者能夠從適當的保險機構選擇適當的產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險產品的性質以及相關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險產品和保險機構經營狀況的透明度,為社會公眾選擇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信息,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進一步完善投訴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五、建立靈敏的風險預警系統
應當在完善保險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和先進做法,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利用現代化的非現場監管手段和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對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保險公司實行統一和持續的風險監管。根據監測和分析結果,及時發出預警信號,采取糾正措施。在非現場監管基礎上,建立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分類評級制度,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內部管理松弛、風險狀況嚴重的保險機構,耍給予密切關注,加大現場監管頻率和查處力度。要針對產險和壽險、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規模保險機構的特點,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處置辦法。建立切實可行的兼并、收購、破產等市場退出機制。對徹底喪失償付能力,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危及整個保險體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要采取果斷措施,使其平穩退出市場,減少社會震動。
六、建立保險監管交流與協作制度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稅費改革是國際社會的潮流之一,中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稅費之爭也愈演愈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也譯成社會保險稅或稱社會保障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是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1西方社會保險稅的主要模式與特點
1.1瑞士
瑞士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互為補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是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全稱為“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在職人員從17歲生日后的第一個元月一日起開始支付,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員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業提供的“職業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企業及年收入超過19350瑞士法郎的職工須參加職業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與雇員各付一半。第三支柱是各種形式的個人養老保險。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政府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個人投保。
1.2美國
美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現收現付”制,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上交給政府,即雇主和員工各支付6.2%,用于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殘疾金和遺屬遺孤撫恤金,統稱老年遺族殘疾保險制度(OASDI)。
美國目前約有1.63億在職人員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占全國所有在職人員的96%。有單位的在職者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社保稅和醫療保障稅上交國庫,單位另為其繳納相應比例的社保稅和醫保稅。自謀職業者應繳納的社保稅和醫保稅占其收入的比例是有單位者的兩倍。
2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其弊端
2.1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實行統籌管理,企業出錢,國家管理,個人只出一小部分錢。在繳費制度上,它以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為計量基礎,個人和企業按照規定的繳費率計算應繳納的統籌費用,由企業代扣代繳。目前我國規定的繳費率為40.6%,其中在職職工個人負擔11%,企業負擔29.6%。具體地說,個人按其工資收入的80%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按職工工資收入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為2%,企業承擔6%;個人承擔其工資收入1%的失業保險費,企業按2%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外,企業還要承擔1%的工傷保險費和6%的生育保險費。
2.2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運行實踐中,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籌資問題,主要有:(1)社會保險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籌資水平有限。(2)以統籌繳費的方式集資,法律強制力不強,基金收繳率難以提高。(3)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壓力越來越大。(4)繳費率不統一,繳費形式不規范,嚴重影響政策執行效果。(5)現行繳費方式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在現行制度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社會保險費的收、支、管、用于一體,缺乏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必要約束和監督。
3國外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3.1社會保險基金費改稅的必然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籌集實行收“費”的方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在建立我國“統帳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中,用人單位和個人不繳、欠繳和中斷繳納保險費的現象十分嚴重。據統計,2002年底,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高達439億元。這給社保資金的管理和收支平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從世界上在多數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國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必須從社會保障繳費改為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險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由此入手解決社會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有利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強籌資的強制性,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征繳成本,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可以充分利用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增強社會保險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確保如期足額征納,有助于從征收方面減少漏洞,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率,由稅務機關代勞,可降低社會保險籌資成本,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征繳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可能發揮出規模經濟的效應。
第二、有利于實現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健全基金的監督機制,保證基金的安全性。
用稅收形式籌集資金,可以從根本上將收支分為兩個獨立系統,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財政統一管理,銀行或郵局統一發放,并將社會保障預算與其他預算分開,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現象,從而有效地避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預算管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人民的監督。
第三、可以有效解決多家分管,自成體系,機構重疊造成的巨大浪費和管理費用嚴重超支的問題。
目前分管社會保險稅的各部門都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和隊伍,從而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多頭分管,加大了財政負擔。據統計,全國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費支出由1991年的6.5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28.72億元,增長近3倍,年均遞增28.10%。如果將養老、失業、醫療等費用項目合并征收統一的社會保險稅,則可將勞動、醫療、人事等部門的管理機構合并,由此節余下來的資金就可以用于解決社會保障部門經費緊缺的局面,緩解國家的財政壓力。
3.2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人覆蓋面的確定應考慮城鄉差別和地區差距。
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兩個最重要的原則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會保險稅性質而言,征稅的范圍應該傾向于更寬泛的覆蓋面,使所有的勞動者都能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國地方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導致地區之間企業的經營狀況、生產能力、應變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樣的社會保險稅的繳納在富裕地區可以承受,而在貧困地區不一定能夠承受,從而制約了社會保險稅在貧困落后地區的開征。所以社會保險稅在我國將會在一段較長時期內只能面向城鎮征收,或是開征時對城鄉進行區別對待。
(2)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根據國際慣例,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應為納稅人的工薪收入。從我國的情況來看,一個比較實際的選擇,是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為稅基。這樣稅基可以擴寬,同時也可以對稅收收入進行實時預測和評價,為征收提供了現成的依據。但是,考慮我國收入分配狀況惡化以及個人所得稅調節力度有限的事實,在課征記入社會統籌基金的社會保險稅時不宜規定計稅工資限額。
參考文獻
保險企業國際化指一國的保險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保險企業網絡。同時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保險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
2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現實考慮
筆者認為,中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我國保險業國際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進行現實考慮。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國市場出現飽和時才向海外擴展。通常大型保險公司只有在本國的業務和市場出現飽和的情況下才會向海外擴展。在本國拓展業務的同時,適當向海外擴張,通過實戰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等也可以促進本國業務的成熟。
第二,國際化所帶來的風險仍應重視。在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現象:一是過去很多曾是封閉型市場,現在向國外保險業開放,明顯的例子就是歐盟、印度以及中國。但實際上包括法國和德國向海外保險公司開放市場也是在十多年里才開始的;二是許多曾對保險產品費率和條款格式進行嚴格控制的國家,已開始放松管制。現在如果一個企業要進入海外市場,門檻來自于純粹市場經營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如果人們對新的市場不熟悉,仍然要面臨嚴峻的考驗。
中國保險企業走出去之后,就要面臨所在國的法律約束和監管,必然需要對所在國法律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險企業應重視文化的認同,這是企業國際化過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損傷的風險。
可以說,保險國際化后對保險經營的影響主要是經營風險的增加。保險經營風險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風險,一類是投資風險。在承保方面,保險國際化使得保險經營國際化和慣例化。另外,國際化使保險市場競爭加劇,那些片面追求份額、不計經營效益的非理性競爭行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市場,以至于對整個行業造成損害。在國際化條件下,再保險分出業務和轉分保分出業務在更多的國家分散。任何一個國家金融形勢的變化和保險市場的波動都會對再保險業務分出國的保險市場產生影響,都會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波動,甚至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不穩定,這對保險監管部門也有一定的風險。在投資方面,國際化會增加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在這種體制下,不但本國利率的變化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發展,而且關聯國利率的波動也會對本國保險市場產生互動。同時,不同國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準也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穩定。總之,在保險國際化條件下,保險公司風險將出現多元化、國際化和復雜化,保險市場波動將呈現出連動化的新局面。因此,對于國際化中出現的風險仍應予以重視。
第三,大力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再保險的國際性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成為保險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國保險國際化的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近年來,隨著直接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資公司多種形式并存、專兼業經營相結合、公平競爭、多元化發展的市場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共9家,其中,中資專業再保險公司3家(1家集團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資分公司6家。隨著再保險供給主體的增加,以及各主體資產總額的上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進一步提高。
3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途徑
3.1優化市場主體結構,擴大國內再保險供給能力
其一,做大做強中再集團的同時,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反對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改造中再集團,使其成為符合現代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不失為一條捷徑。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團的時候,必須將其推向市場,讓其感受到市場的壓力,促使其自身的變革,實現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的鳳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團,鼓勵各直接保險公司建立互惠共保體系。巨災風險損失的巨額性和競爭的激烈性,都促使國內保險公司選擇了聯合以應對大型的單個保險項目。國內已形成了共保機制,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這樣的合作無疑增強了國內保險公司整體的承保能力,緩解了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但是對于常規保險業務,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較少。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災風險等,也會由于某一風險的發生,導致賠付額瞬間大幅上升,導致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所以,各保險公司應繼續考慮針對一些特殊風險,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組織或組建某風險同保集團,這樣既可形成國內各公司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盡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現市場開放造成的保費嚴重外流現象。
其三,鼓勵、促進中外資再保險公司合作。國際再保險業開展得較早,早期的經驗積累和數據較完善,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可以引進短期外資戰略投資者,或中資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公司建立短期戰略合作關系等方式獲得國外先進承保與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系統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3.2鼓勵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
由于再保險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一般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際上大部分再保險人的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辦理的。而目前我國再保險經紀人寥寥無幾,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緩慢發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險經紀人為代表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高要求性則是再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應以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專項培養,加緊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高水平尤其是國際型、開放型、復合型的再保險管理人才和業務專業人才。
此外,應進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險監管制度。我國應建立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并以間接監管制度為主體,符合國際慣例并體現自身特色的再保險監管體系。具體來說,我國應建立包括市場準入機制、市場日常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內的再保險全過程監管框架。
4加強我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對于跨境保險機構,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漸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時,應盡快對在我國境內設有保險機構或我國在對方國家設有保險機構的監管當局建立穩定的監管協作機制。具體來說應參照東道國與母國監管責任劃分的國際慣例,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協調實施對跨國保險機構的有效監管,在保險業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確保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都不能逃避監督。
另外,要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加大對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的引進,從而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作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會員和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當局,中國保監會要切實利用好這個國際保險監管交流與合作的場所,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學習世界各國同行們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同時,有針對性地研究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近年來制定的對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保險監管原則和建議,及時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機制,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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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保險發展趨勢及變革
(一)國際保險組織形式及變化
1.股份制保險組織形式。在世界50強保險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且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也大多為股份制形式。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險公司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2.合作保險組織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共同出資組織起來的保險實體。合作保險組織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活躍在保險市場上。
3.個人承保經營保險組織形式。個人承保經營方式主要為英國倫敦勞合社保險市場所采用,個人承保有300多年的歷史。根據勞合社法規,繳納規定的保證金,并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履行責任的擔保,個人成員組合成辛迪加,接納專項業務。不過,勞合社市場近年來也引入了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引導個人承保商組成有限公司。
(二)國際保險業務范圍及發展
1.主要財產保險。科技發展推動了運輸業的發展,汽車運輸保險、鐵路運輸保險和飛機運輸保險相繼產生并發展,進而成為財產保險中的主要險種,同時各險種的責任范圍也得到完善。
2.保險種類延伸。社會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責任保險不斷充實于保險領域:有的成為附加險,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為獨立險種并加以細化,如公眾責任險分為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個人責任險等。
3.保險責任范圍。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保險責任范圍也不斷擴展。如飛機的飛行速度加快,載客量增加,相應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要求也就增加,保險的責任范圍擴大,形成了飛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和貨物責任險、機場責任險及戰爭險等保險體系。
4.無形資產保險。新科技的發展推動了新工業、新工藝的產生。如電力革命帶來了電動機和發電機的廣泛運用,于是財產保險就增添了保險機器安裝和損壞風險的安裝工程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進而擴展到無形資產的保險,如利潤損失險或營業中斷險的產生。
5.信用保險產生。隨著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輸出規模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投資者可能遭遇外匯風險和信用風險,尤其是國際付款方式的多樣化,出口信用保險應運而生。
6.人身保險變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類壽命的延長,人身保障內容已從生命保障進入到了生活質量和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險,保障程度也體現出時代的特征——高額保險。
7.科技保險發展。隨著高新技術的發明和運用,集裝箱運輸的推廣,核電站的建設,航天衛星的發射及計算機網絡的形成,又為保險展示了新的發展前景——集裝箱運輸保險、衛星發射保險和計算機犯罪保險相繼出臺。
(三)保險業務操作技術及運用
1.選擇一攬子綜合保險。為適應現代生活快節奏,既要實行簡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滿足投保人多種多樣保障需求,保險公司提供了“一攬子綜合保險”,讓投保人簽一份保單便能獲多重保障。
2.增加保險技術選擇度。即基本險的責任范圍相對限制在主要風險上,然后通過各種附加險的配置或特約條款的選擇,使投保人可獲得針對其投保對象特定的和合適的保障。例如,商業企業在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外還可特約附加商業盜竊保險。
3.提高核保技術精確度。現代保險種類繁多,發展快,綜合性強,保險核保人員需掌握多險種知識,以適應因科技進步引發的各類保險險種核保需要,如要適應火險、責任險、勞工補償險等險種內含危險因素的變化,以及承擔責任范圍的調整。所以,對核保業務操作技術要求更細致,以便核保人員技術素質要求更高,不斷提高核保精確程度。
4.科技領先與加強風險管理。當代保險領域的風險管理和損失控制日益顯示出其先進技術的內涵。各國保險公司都能運用先進的電子計算機數據系統和電腦網絡實施業務安排和管理的科學化;在損失控制中,都注重確立“防重于賠”的經營方針,并運用先進的防范技術。
(四)國際保險資金運用及效益
保險基金已成為各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的保險基金不僅投向不動產,用于購買有價證券和發放貸款,還采用銀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資。有些國家為了更好地實施資金運用原則,還創設了保險資金安全運用保障服務系統。跨國投資一般能帶來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金融風險。各國保險人都對全球的金融風險極為重視,對投資取向采取更為靈活的選擇手段,投資結構也更為合理。
二、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和變革
國際保險關系是國與國之間發生的保險關系,這種關系形成的主要載體是保險資源要素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和保險經營在國與國之間的活動。
(一)世界經濟一體化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國際保險關系范圍擴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必然會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不斷流動,許多國家和地區會不斷參與進來,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擴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范圍。
2.國際保險關系規模擴大。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所帶動的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使參與國家或地區不斷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量的增加。
3.國際保險關系層次提高。世界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兩國或多國間的雙邊和多邊國際保險關系,使國際保險關系層次不斷提高。
4.國際保險關系競爭加劇。世界經濟一體化在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流動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保險市場的競
5.國際保險關系發展良好。世界性對外開放潮流的形成促進了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合理流動,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使國際保險關系有了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高新科技的進步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高新科技進步——網絡保險發展——國際保險關系新的發展。互聯網打破了時空的界限,無限增加了企業與潛在客戶的接觸機會,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規模,降低了咨詢和交易的成本,簡化了交易的環節,使快速、便捷的個性化服務和自助式服務成為可能。網絡保險這種新的銷售模式正促成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出現一種革命性的變化,網絡這一時空的無限性特點將推動著國際保險關系的迅猛發展。
2.高新科技進步——風險國際化——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的應用所產生的新的系統風險,如核擴散造成的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破壞風險、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的應用所產生的系統風險等,它們通常是超越一國或數國形成區域性的世界性風險,這種風險需多家或多國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從而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
3.高新科技進步——系統風險防范技術——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進技術條件使得各種系統風險通過由多國保險公司協作聯合承保而形成復雜的國際保險形式,從而形成新的、高層次的國際保險關系,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層次的提高。
三、國際保險市場發展結構及模式選擇
(一)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具有一體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區域性是目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形式,而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則是其總體的發展趨勢。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已經出現并存在著許多的區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而這些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內部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就構成區域性的國際保險市場,其中尤以歐盟保險市場為代表。其實,各區域保險市場內部保險自由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及其進程,以及各區域之間保險自由化、一體化的發展和互動,都會構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各種活動,從而使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和相互協作的保險市場上的保險活動自由化和一體化,進而實現其協調性、規范性和公平競爭性,它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組織管理者和進行協調的法律依據和機制建立和完善國際保險市場,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是其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
另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又具有多元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國際保險市場是基于各國保險活動的國際化、自由化發展而逐漸形成的跨國界保險活動的場所或領域。由于各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其它國家保險經營與保險服務主體的進入,使各國國內的保險市場本身與國際保險市場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個國際保險市場在融合中又會體現出地區性的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在保險供給與需求,以及在法律體系、監管等方面的多元化發展趨勢。
(二)國際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內容
國際保險市場由市場的主體、客體和價格三部分組成。市場主體是指國際保險市場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場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由于保險是為了在風險損失發生時給予補償或給付的經濟活動,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交易的客體是保險經濟保障;市場價格是由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求雙方所決定的。但是,影響國際保險市場上價格水平的因素還有很多。當然,國際保險市場上供給的力量通常對于價格水平的影響要更明顯一些。
國際保險市場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國際保險市場是跨國界的,但參與國際保險交易的雙方或中介人都分屬于不同的國家,要接受所在國政府以及相關法律的監管和約束。況且作為國際性的保險業務交換不僅要獲得準許,而且還受制于保險本身內在運行規律的要求。其實,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交往中已經形成了不少國際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并得到了國際保險界.的認同,為維持國際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人協會、同業公會、經紀人協會等在加強市場管理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保證了各經營主體在國際保險交易中的規范化運作。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一些國際性保險組織在加強保險專業技術的研究和指導,組織成員國定期交流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推動國際保險市場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國際海上保險聯盟組織主要研究海上保險的各種技術問題,以提高海上保險業務技術水平;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聯盟是從事信用和投資保險業務研究的行業性國際組織,它們專門擬訂為各國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險經營原則和保險條款,并協調各國信用保險的費率和條款。
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和自保市場。原保險市場是指經營直接業務的保險公司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國際原保險市場還包括這些原保險公司在國外開辦的從事直接業務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實,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還有不少原保險公司從事相互的再保險業務,所以,原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事實上并非是完全分離的。再保險市場是由各種專業再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集團公司等組成。自保市場主要是指一些自營保險公司。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類。如果按業務性質劃分,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壽險市場和非壽險市場。按照承保方式還可以將壽險業務分成個人壽險(1ndividual)和團體壽險(Group)。各種非壽險產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壽險市場中進行的,具體包括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信用和保證保險等。
(三)國際保險市場變化的模式選擇
一、案情簡介
2003年1月”日,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托運人或被保險人)通過北京康捷空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和美國華盛頓國際速遞公司(ExpeditorsInternationalofWssldngton,Inc.下稱華盛頓速遞),承運一批通訊設備,自深圳經香港運抵澳門,然后由華盛頓速遞代表托運人租賃一架IL—763414型飛機,將貨物從澳門空運至東帝汶的包考(Baucau,EastTimor)。康捷空深圳公司簽發了航空運單,運單抬頭為歐亞航空貨物運輸公司(Eum-AsiaAviationAirCargoTrasportation,下稱歐亞航空),另外托運人與美國華盛頓速遞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租賃協議。
2003年1月31日,東帝汶當地時間16時承運飛機在包考市附近撞山墜毀,機上六名人員全部遇難,上述承運的貨物全部毀損。該批貨物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聘請香港一家公估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了公估,并于2003年12月16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135.3萬美元,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保險公司向康捷空及其深圳分公司和華盛頓速遞要求賠償貨物損失,均遭到拒絕。
2004年10月20日,保險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康捷空及其深圳分公司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貨運損失612140美元。2005年1月28日,保險公司委托美國律師在美國紐約南部地區聯邦法院,以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名義對華盛頓速遞提訟,要求被告賠償貨物損失135.3萬美元及利息。由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國內法院直到2005年5月9日才進行第一次開庭,7月26日進行第二次開庭,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理。美國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進行初步審理。
二、訴辨雙方的觀點和案件處理結果
保險公司在國內案件中訴稱,被保險人按被告要求填寫了空運貨物托運書,被告以自己的名義簽發了航空貨運單,因此被告是承運人。根據《華沙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制,按照每公斤20美元計算,被告應賠償612140美元。保險公司在開庭前提交了《投標邀請書》、《投標書》、《商務報價單》、運費發票,以證明康捷空深圳分公司是貨物承運人。被告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在第一次開庭時辯稱:首先,保險公司已經在美國就同一事實提訟,為防止原告不當得利,國內訴訟應中止審理;其次,康捷空是貨運人而不是貨物承運人,不應承擔貨損賠償責任;再次,康捷空與華盛頓速遞屬于同一集團。在第二次開庭時,康捷空提交了澳大利亞交通安全部對本次事故所作的《空難事故報告》(《AirSafetyOccurrenceReport》),認為本次事故是機組人員嚴重過失造成的,依據《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可以完全免責。
保險公司在美國案件申訴稱,被告未能按照其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包租協議的規定,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原告享有《華沙公約》和有關修訂文件規定的以及判例法確定的有關權利和救濟,被告應賠償全部損失。被告華盛頓國際速遞辨稱: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和28U.S.C.§2406規定,應駁回本案訴訟;中國法院已經先受理了一個當事人和案件事實都相同的案件,美國法院應該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或將案件移送至一個更合適、更方便的法院審理;根據相關國際公約,被告享有責任限制權利。美國法院法官認為,雖然兩起案件的被告不同,但是涉及同樣的證據,從提高司法效率角度看,應放在一起審理,因此要求原告限期將國內被告追加為美國案件的當事人或更正訴訟請求。
在國內案件開庭以后,兩個案件的被告都主動提出和解,經過多輪磋商,2005年8月初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由美國被告賠償保險公司43萬美元,保險公司撤銷美國和國內的兩個訴訟。
三、本案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保險公司采取了少見的跨國平行訴訟的追償策略,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中美兩國分屬不同法系,兩國法院對于案件程序和實體問題所采取的處理方式非常值得探究。
(一)跨國迫償的訴訟策略
本案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成功拿到賠款,與其采取的追償及訴訟策略密不可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1.積極調查取證,鎖定承運人身份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承運及關系較為復雜,保險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首先必須分清誰是承運人。本案牽涉貨物運輸的共有三家公司:康捷空是在中國北京注冊的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它的分支機構,是航空運單的簽發人,它們主張自己是人;華盛頓速遞是在美國紐約注冊的公司,從被保險人提供的貨物運輸租賃協議來看,該公司代表被保險人租賃飛機安排貨物運輸,但是協議沒有該公司簽章,航空運單表面上與其不存在直接聯系,該公司也主張自己是貨運人;歐亞航空是在老撾注冊的一家單機公司,事故發生后其償付能力可能成為問題,且老撾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太為外國人所熟悉,追償工作無從下手。由于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承運人身份,保險公司初期的非訴追償工作處處碰壁,一度陷入困境。在重新與被保險人反復溝通以后,保險公司終于成功地搜集到《投標邀請書》、《投標書》、《商務報價單》、運費發票等證據,基本上可以證明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就是貨物承運人。保險公司決定首先在國內提訟,將追償重點放在康捷空身上。在訴訟時效快要屆滿的最后幾天內,保險公司又在美國對華盛頓速遞提訟。
2.正確選擇訴訟策略,規避漫長而又復雜的跨國訴訟程序
跨國訴訟追償必須考慮到送達和判決執行問題,否則很可能陷入一場前途渺茫的馬拉松式的訴訟。按照1965年生效的《海牙送達公約》,向外國被告送達的程序相當復雜,很多案件經過多年還沒完成初次送達程序。判決以后,境外執行在目前的國際司法協助環境下也是一個幾乎難以解決的難題。本案的訴訟策略有幾種選擇:第一種是以康捷空、華盛頓速遞和歐亞航空為共同被告,在國內或美國和第三國提訟,優點是可以將相關當事人一網打盡,不會遺漏真正的責任人,勝訴把握較大;缺點是無法逾越涉外送達和執行障礙,很難在短時間內對被告形成訴訟壓力。第二種選擇是單獨或同時就單一被告在被告所在國提起國內訴訟,優點是國內訴訟程序簡單、時間短、訴訟結果可預測性強;缺點是一事多訴浪費訴訟成本,并有可能形成平行訴訟,而一事一訴又會錯過訴訟時效,放跑真正的責任人。在綜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后,保險公司決定采取第二種方式,確立以國內訴訟為主、境外訴訟為輔、以訴促和的追償方案。事實證明該方案是非常成功的,境內外法院都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了多次開庭,使得案件事實得以水落石出,責任人無處遁形,最終促成和解。
(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限制
由于對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理解以及掌握的證據不同,保險公司在國內外兩個訴訟中提出的賠償金額相差巨大,而國內外兩個被告的抗辯主張和舉證策略也是大相徑庭,由此可以看出,了解和掌握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國際公約對追償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隨著航空科學技術水平以及承運人防范航空風險能力的不斷提高,承運人責任制度經歷了歸責原則從寬到嚴、責任限額從低到高的發展歷程。現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是通過1929年制定的《華沙公約》及其后多次修訂所形成的華沙體系確立的,1999年在華沙公約體系的基礎上制定了《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國于1975年加入《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于2005年7月31日對我國生效。
承運人責任歸責原則從最初的過錯責任逐步過渡到嚴格責任,最終發展到雙梯度歸責原則。《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確定的是推定過錯歸責原則,即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否則,它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1929年《華沙公約》第17條規定:“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故,造成托運的行李或者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承運人如能證明存在下列三種情況,則可以不承擔責任:一、承運人或其受雇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損失的發生是由于領航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導航上的過失;三、損失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1955年《海牙議定書》刪除了第20條關于航行過失免責的規定。《蒙特利爾公約》實行嚴格責任制度,該公約第18條第1項規定:“對于因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在《蒙特利爾公約》不復存在。對于旅客運輸,《蒙特利爾公約》實行雙梯度歸責原則,即10萬美元以下實行嚴格責任、10萬美元以上實行過錯責任。
承運人責任限額在旅客運輸方面變化最大,從最初的1萬美元、2萬美元,到7.5萬美元,再到10萬美元,最終到雙梯度無限額。貨物運輸責任限額則一直變化不大,《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對于貨物的賠償責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約20美元)為限,《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約22.5美元)為限。雖然措詞稍有不同,但是《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和《蒙特利爾公約》均規定:如果損失是由于承運人、受雇人或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承運人不得享受責任限制。如果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貨物價值并加繳附加費,承運人必須按照聲明的價值或承運人可以證明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也不能享受責任限制。
我國和美國都是《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的會員國,本案航空事故發生時《蒙特利爾公約》還沒有生效,我國也尚未批準加入該公約,航空貨運單約定適用《華沙公約》及承運人責任限制。保險公司在提起國內訴訟時,是按照《華沙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計算訴訟請求金額的。在提起美國訴訟時,保險公司根據最新掌握的《空難事故報告》,認為機組人員存在重大過失,承運人不能享受責任限制,于是按照全部損失和保險賠償金提出索賠金額。華盛頓速遞主張享有責任限制權利,而康捷空在國內訴訟中援引《空難事故報告》進行了免責抗辯,該公司沒有注意到海牙議定書已經刪除了《華沙公約》關于航行過失免責的條款,其錯誤的抗辯主張和舉證不當反而為保險公司打破承運人責任限制,進一步追加訴訟請求提供了依據。當然,如果原告要成功打破責任限制,還需在證明機組人員的航行過失構成“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方面作進一步努力。
(三)中外保險代位求償訴訟程序比較
通過上述案件國內外訴訟比較,我們發現案件的兩個原告身份并不相同,在國內訴訟中保險公司作為原告,而在美國訴訟中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并且被保險人作為第一原告。名義的不同體現出英美法和大陸法兩大法系對于保險代求償權認識上的差異。
在英美法系國家,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一項衡平法原則而被廣為接受,他們認為被保險人是權利人,只不過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和第三人白白免責等衡平因素,才適用代位原則。在英國法下,保險人在對全損或部分損失作出賠償后取得代位權,但保險人僅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代位權并不使保險人產生獨立以自己的名義或提訟程序的權利。當然,被保險人必須允許保險人以他的名義,否則,法院可以判決強制他允許。美國作為英美法系的重要一員,其保險代位原則承襲英國法,但自《1873年司法法》以后,保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把被保險人列為共同原告。美國法院的這一做法并不為國內業界所熟悉。
在大陸法系國家,保險代位求償被普遍認為是一種法定的債權轉讓,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時,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就自動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作為權利人當然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至于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益后,還能不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國內理論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時就已經喪失了向第三人的求償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沒有法理依據,在實務中,借用他人名義訴訟也存在諸多掣肘因素及不便之處。
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支持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禁止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該法的若干問題意見都規定:保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以他人名義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提訟,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權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當事人;保險賠償只能彌補被保險人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訟。在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中,地方各級法院對于上述規定的大部分做法都予以采納,唯獨對于被保險人先的情況下保險人申請變更當事人的做法不予支持,他們一般都要求被保險人撤訴或駁回,由保險人另行提訟。這種做法有百害而無一利,既浪費國家訴訟資源,又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還有可能耽擱訴訟時效,因此,筆者強烈建議在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中采納海事訴訟的先進立法經驗,準許保險人直接申請變更當事人。
(四)平行訴訟
國內外兩個被告的抗辯理由都包含平行訴訟,平行訴訟問題也是中美兩國法院要繼續推進訴訟程序都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平行訴訟,是指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于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在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訴訟的現象。實踐中有兩種具體形態:一種是相同原告在不同國家對相同被告提訟的,另一種是兩方訴訟當事人在不同訴訟中互為原、被告。在國內民事訴訟中,各國為了節約訴訟資源、防止濫訴和矛盾判決,都禁止重復訴訟。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由于涉及國家司法,國家之間民事管轄權的積極沖突難以調和,國際社會也缺乏關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普遍性法律制度,平行訴訟的現象經常發生。但是由于平行訴訟助長當事人挑選法院,影響國際民商事交往和國際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多數國家都對國際平行訴訟采取限制措施,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英美國家的比較衡量法和德國、瑞士等國家的判決預期法。
判決預期法遵循先訴法院優先原則,如果外國法院受理在先,并且其判決將來有可能得到本國法院承認與執行,本國法院就應中止對案件的審理。比較衡量法主張由法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情況,衡量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哪一個是更合適的法院,然后對不合適的法院的管轄權進行限制。具體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則、“未決訴訟”原則和“禁訴命令”三種方式。“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指本國法院從訴因、當事人、證據及法院等方面判斷,如果審理案件極不方便,由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審理更為合適時,就拒絕行使管轄權。“未決訴訟”原則是指為支持外國訴訟而主動中止本國法院訴訟的程序性方法。“禁訴命令”是指法院命令禁止本國屬人管轄的一方當事人參加外國訴訟。1999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草的《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下稱《海牙公約》)兼采兩大法系國家的做法,以先受訴法院管轄為主,輔以判決承認預期理論,同時以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則作為例外。
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表達了不支持平行訴訟的觀點,從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析,美國法官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管轄的可能性較大,一是因為本案運輸行為、事故發生地、證據等均不在美國,與美國的唯一聯系是被告是在美國注冊的公司;二是從美國的司法實踐看,存在對外國原告歧視的現象,他們認為本國原告作為納稅人,有享受本國的司法救濟權利,法院一般不得以不方便法院為由拒絕管轄,但是對于外國原告則不存在此優先權。當然也不排除法官適用“未決訴訟”原則先中止美國訴訟的可能性。
我國屬于對國際平行訴訟不加限制的少數國家之列,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于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不予允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奉行“本國法院優先”原則,國內訴訟不受國外訴訟的影響,外國判決國內不予承認和執行。因此,羅湖區法院法官并沒有理會被告中止訴訟的申請,而是徑自推進訴訟程序,法院判決指日可待。應該說,國內法院對于平行訴訟的態度給被告施加了極大的壓力。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對國際平行訴訟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不符合國際潮流,沒有考慮到國際禮讓和協調,一味地拒絕承認外國司法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必然會引致外國法院的對等報復,影響中國的對外經濟合作和交往,因此,很有必要借鑒《海牙公約》的規定修改和補充我國民事訴訟立法。
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的國際貿易市場上,如何按照符合國際規則的運作方式,支持和促進出口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一個安全的出口和融資的環境,是政府和廣大出口企業都關心的重要議題。作為提供風險保障的出口信用保險,其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認同。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國際運作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以及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歷史沿革上的差異,世界各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的運作模式也就各不相同。按照傳統的做法,根據承保政策性業務的主體性質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可劃分為以下5種模式:
1.政府直接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政府在其機構中設置一個特別部門,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該模式以英國和日本為代表。
2.政府成立全資公司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依照國家法律和政府命令由財政出資組建全資國有公司,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政府只負責經營政策和方針及資金上的支持,并不具體經營。加拿大、印度、香港和韓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
3.政府控股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機構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占有該公司超半數以上的股權,政府作為該公司最大的股東控制經營。法國、荷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均采用這種模式。
4.政府委托私人機構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機構辦理,國家承擔最終風險。德國、阿根廷采用該模式。
5.進出口銀行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出口信貸與出口信用保險同時提供。牙買加、墨西哥和中國臺北采用此模式。
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自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承保金額從2002年的27.5億美元發展到2005年的212億美元。但在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展雖已有10多年歷史,但迄今還沒有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的法律規范,在《對外貿易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沒有明確。對出口保險政策、保險費率基準、國家風險及限額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投保事項,如承保范圍、保費率、損失界定等方面,國家還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全面、統一規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和管理體制不穩定,參與部門和機構的性質、職責及相互關系很不明確;保險賠付不規范,影響企業的投保積極性,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險的開展。
2.投保申請周期過長,投保費率過高
目前,出口企業從申請出口信用保險到最后投保,中間最少需要十幾天。這對于短期出口業務來說顯然周期過長。對于中長期的項目來說,申請投保的時間更長,另據資料顯示,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平均保費率近1%,對東歐、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國家和地區,平均保費率高達2%。偏高的保險費率對我國許多處于虧損或保本經營狀況的外貿企業及許多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3.出口信用保險額度分配不均,使很多項目得不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
我國65%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是對西方等發達國家,這些國家經濟發達,保險額度有較大剩余。而對我國周邊及東南亞國家保險額度有限,這些國家經濟不夠穩定,外匯短缺,在外貿項目中難免出現不付款或拖延付款的情況,收匯風險更大。
三、促進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對策思考
在借鑒國際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模式的基礎上,針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問題,本人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和健全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法規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無論采用何種模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出口信用保險都是在法規基礎和框架上建立起來的。我國應借鑒英國、日本、韓國的經驗,制定《國際貿易保險法》,規定出口信用保險的宗旨、經營原則、管理方式、各參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以約束和規范參與機構的行為,明確各自的職責,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化,確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降低保險費率
保險費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險不被大多數企業所認可的一個重要原因。偏高的保險費率對我國許多處于虧損或保本經營狀況的外貿企業及許多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它們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因此,保險費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下調,達到企業可以接受的水平。
3.合理分配保險配額,推動出口貿易范圍的擴大
鑒于目前我國出口企業與風險較高的新興市場外貿合作越來越多,出口信用保險配額應重新調整,以推動我國出口貿易范圍的擴大。保險企業應改變傳統的以風險大小為標準分配保險配額的做法,積極配合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在保持盈虧平衡的前提下,將保險配額向新興市場傾斜,大力支持出口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保險市場結構是決定保險產業組織競爭性質的基本因素。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結構不盡合理,其表現在于:一是保險供給主體數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險商品差別化特征不明顯;三是保險新企業的進入和老企業的退出存在著壁壘障礙;四是缺乏保險市場需求的價格彈性等。解決這些問題的出路是對現有保險市場結構進行調整,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一、對現有保險市場的主體格局進行調整。
首先,增加內資保險公司的數量。
據統計,截至1999年底,中國內地共有保險公司28家,其中國有獨資及股份制保險公司僅有13家,而合資及外資保險公司卻已達到13家。這種外資公司數量超過內資保險公司的情況,不僅不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因此保險市場的開放,首先應該是對內的開放。
增加內資保險公司數量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組建一定數量的新保險公司,但要關注新公司的資本狀況,保證新公司的質量;二是將現有的大型保險公司中部分省級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選擇地將部分符合條件的省級分公司改組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較成熟的主體數量。
其次,放寬內資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
按照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是兩種: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市場的發展。因此中國急需盡快放寬對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
另外,改革現有內資保險公司的體制。繼續貫徹內資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政策。
二、進一步發展保險中介市場
在整頓保險人不規范行為的基礎上,發展兼職保險人市場。
抓緊培育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市場。
在培育中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的同時,也應注意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產評估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技術測量機構、衛生檢疫機構等職業人員在保險中介中的作用,盡快縮短與國際保險中介市場接軌的時間。
盡快建立電子商務保險網絡。
保險銷售直接化是國際保險市場出現的新趨勢之一。電子網絡在保險中的使用,改變了傳統保險業制造產品和提供服務的方式。新興的網絡保險,將傳統保險業與電子信息相連接,為保險業帶來重大變革,這一重大變革不僅使保險業的發展跟上了知識經濟時代的步伐,而且讓消費者感受到嶄新的與時代脈搏同步的服務理念。網絡保險的興起為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契機,中國可以利用其發展中國家的后發優勢,通過網絡保險直接進入現代保險直接銷售階段。
中國的網絡保險可以分層次進行,第一階段建立“保險信息網”;第二階段建立“保險銷售網”;第三階段建立“保險服務網”。待條件成熟,實行三網合一,使之成為保險銷售的主渠道,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險服務。目前中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了網絡保險的新嘗試,建立了“保險信息網”和初級的“保險銷售網”等等。三、試辦專屬自保公司。
專屬自保公司是指由母公司設立的專門負責承保其母公司、集團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中國建立專屬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的現實選擇。中國有比較好的建立專屬自保公司的條件,但不可盲目發展。可以在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業或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比如航空、鐵路、郵電、航運、石化集團、糧油系統等,待取得經驗后再推廣。新成立的專屬自保公司應該完全按商業方式運作,并與普通的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有機地聯系起來。
“入世”后中國保險業務亟待拓展市場空間
中國加人WTO,面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市場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優勢,中國保險業應從新產品開發和保險業務空間拓展等方面采取一些應對策略。
首先,促進傳統保險產品向現代保險產品轉變。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還是以傳統保險產品占主導地位的保險市場。不僅保險產品數量少,而且作用單一,不能適應消費者日益變化的需要,缺乏市場競爭力。加入WTO后,這種滯后的市場狀況明顯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改變這種被動局面的出路,就是盡快實現由傳統產品向現代產品的轉變。
其次,開發新險種,發展新市場。
加入WTO后需要開發的新險種、新市場很多。國內保險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開發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大型保險業務:補充養老保險市場、健康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等業務。
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際保險業掀起了并購狂潮。國際保險業的并購浪潮反映了世紀之交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動向,是國際保險業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全球經濟增長以及競爭態勢所做出的相應的戰略調整。國際保險業并購涉及的領域廣泛,不僅包括保險領域內部的直接保險領域、再保險領域、保險中介服務領域,還包括保險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行業的混業并購。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國際保險并購規模巨大
一是國際保險并購公司的規模大。國際保險并購中所反映的不僅是“大魚吃小魚”即資金勢力雄厚的大公司兼并弱小公司,而是主要表現為大公司之間的強強聯合,從而形成“超級公司”、“巨無霸”。通過國際保險并購使得保險公司數目減少,壟斷程度不斷提高。例如,英國的商聯保險公司和保眾保險公司的合并而成的CGU,成為全歐洲第九大保險機構。
二是國際保險并購數量多。有資料顯示,近十幾年來全球金融業兼并的總值相當于1.4兆億美元,其中主要是國際保險業的并購。
三是國際保險并購金額高。以美國為例,1997年保險業的并購占美國市場并購總金額高達7%。表1描述的是美國保險業兼并的情況,可見一斑。
四是國際保險并購快捷。一般重大并購只在短短幾個月內就告完成。例如,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720億美元的合并交易僅用了4個月的時間。
(二)國際保險并購以橫向并購為主
從產業角度看,并購一般可以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三種形式。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際保險業掀起的并購狂潮屬于橫向并購,即同一產業,或相近行業企業之間的并購。這不是20世紀初國際橫向并購的簡單重復,而是國際保險業進一步發展、擴大市場的主要手段。國際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之間的相互并購、融合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中的一種普遍現象。
(三)國際保險并購以跨國并購為主
國際保險業的跨國并購是指一家保險公司為了某種目的,通過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將外國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股份或資產收買下來,從而對其經營管理實施部分或全部控制。跨國并購包括直接向國外目標企業投資,通過在外國的子公司、分公司進行并購等方式。例如,荷蘭國際集團收購美國的一家壽險公司,就是由其在美國的一家子公司與之合并的方式完成的。
二、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發展模式
(一)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的種類
一般,我們可以將國際保險市場分為完全競爭市場、競爭壟斷市場、寡頭壟斷市場和完全壟斷市場四種類型。完全競爭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在國際市場上存在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進出市場,市場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同時存在大量買方和賣方,資源流動自由,每一買賣者均掌握或通過中介人掌握充分信息。投保人與保險人參加保險市場的交易活動是自由的,價值規律和供求規律充分發揮作用,市場自發地調節保險商品活動的價格。國外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進入該市場,保險公司的數量基本上由市場供求自行調節,保險行業公會在保險市場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壟斷競爭的國際保險市場中,則是大小公司并存,少數大公司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占據壟斷地位。壟斷公司與壟斷公司之間同時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寡頭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在國際保險市場中僅有幾家保險公司,這幾家保險寡頭瓜分壟斷絕大部分保險業務。完全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又稱獨家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國際保險市場完全由一家保險公司所控制。
(二)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現行模式
根據國際保險業的并購現象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目前的國際保險市場屬于寡占的市場。這主要表現在:國際保險并購浪潮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中“超級航母”的出現,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國際保險業經過20世紀90年代的大并購,實現了強強聯合。這不僅反映在保險業內部產壽險業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組,而且還反映在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的融合。因此,國際保險市場中出現了“金融超市”,匯集了巨大的資本和龐大的分支機構體系。國際保險市場中的保險資本等資源掌握在少數大公司的手中,形成寡占特征。
(三)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發展模式
國際保險并購的目的,在于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但是,并購之后組成的規模巨大的保險集團并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也就是說,規模并不是越大越好。金融融合所帶來的范圍經濟也不是很理想。實證分析表明,國際保險企業的規模經濟并不存在于大公司中,而是中小型的公司更容易達到規模經濟。因此,我們認為,未來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的發展模式應該是:國際保險市場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壟斷競爭模式。這是因為,國際保險市場潛在需求巨大,沒有一個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的供給,獨家壟斷國際保險市場;隨著風險的變化和巨災、巨額風險的存在,也不可能由少數幾家國際保險公司來滿足國際保險市場全部的保險需求。因此,客觀上國際保險市場將會由目前的寡占市場格局發展成為既有大規模的公司,又有中小型的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并存的壟斷競爭格局。
三、國際保險市場區域發展模式
目前,從區域概念來看,國際保險市場由北美市場、歐盟市場、日本市場三足鼎立,形成區域寡占格局。可以說,無論從保險資本、保險資產、保險業務收入等各方面來看,以美國為中心的北美市場、歐盟市場以及以日本為代表的東亞市場,占據了國際保險市場90%的份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供給來源于這三個地區。目前,這三個國際或地區的市場已經飽和,源自于此的國際保險資本正在向發展中國家市場流動。但是,總的來說,目前三足鼎立的國際保險市場格局并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加快發展,由保險需求的收入彈性理論可知,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業發展速度將超過其經濟發展速度。因此,隨著國際保險資本和技術的流動,將刺激保險落后地區的潛在保險需求,促進國際保險市場中保險落后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目前,亞洲地區、東歐地區、南美地區、非洲地區等發展中的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正在快速發展。國際保險資本正在逐步流向這些地區。
所以,未來國際保險市場區域發展模式將是一個資源共享、技術共享的融合性的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隨著國際保險市場的中心將由發達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由歐美向亞太地區轉移,將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保險大市場。轉理論上講,根據Arrow—Lind定理,隨著所匯集的個體投保人數量的不斷擴大(n—∞),只要在損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費率p=Π的基礎上籌集保險費,投保人群體之間就可以解決內部個別投保人的損失補償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相互獨立的風險厭惡的投保人匯集起來,對于風險厭惡的個體投保人而言,是將自身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了整體投保人群體;對于投保人整體而言,則是將可能的損失在群體之間進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體充分大,投保人作為一個整體僅僅依賴其整體內的期望損失,而與個體投保人的風險厭惡程度無關。這就是說,由風險厭惡的投保人匯集起來的整體就變成一個風險中性的“保險供給者”。也就是說,根據保險原理,我們應該利用國際保險資源在國際范圍內分散風險。如果全球的保險資源都利用起來提供保險產品形成國際統一保險大市場,那么,個人、地區、國家乃至國際的風險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那么,不僅可以實現投保人風險的充分分散,而且可以使得保險成本降到最低,保險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是,在現實的國際保險市場中,由于諸如政治等原因還存在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基本不與外界交流,保險供給取決于自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資本勢力或資本總量。由于沒有國際保險的支持,國內保險供給能力僅僅受到資本的限制,又不能夠通過轉移到國外的國際再保險來解決國內的承保能力問題。因此,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的均衡將表現為:有限的保險供給量與有效需求的均衡,潛在需求無法得到完全滿足,存在帕累托改進。隨著貿易的發展和全球經濟的融合,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需要外來的保險供給,才能夠達到帕累托有效。
不過,從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到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目前,最初的表現則是區域統一的保險市場模式,即在一定的范圍內實現保險市場的融合和統一。當前,圍繞著美國、日本、英國等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已經或者正在形成的歐盟統一保險市場、北美區域保險市場和亞太保險市場,就是向全球統一大市場過渡的區域統一保險市場。
然而,即使是歐盟這樣的區域統一保險市場,在其成員國與非成員國進行保險交易時則還是體現出“國別市場”的相對獨立的特點。所以,根據保險原理,區域統一的保險市場還需要帕累托改進,最終形成全球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
四、國際保險市場的經營發展模式
(一)國際保險經營方式的發展
國際保險業經歷了產、壽險兼營——產、壽險分業經營——保險、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過程。目前,國際保險并購似乎表現出了國際保險業的混業經營趨勢,而銀行保險也方興未艾。但是,保險與銀行、證券并不是同一的東西。保險畢竟不同于其他金融產品,有自己特殊的職能和作用。金融融合、“金融超市”所表現的更多體現的是保險、銀行、證券三者相互利用各自的優勢來更好完成自己的使命。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國際保險企業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經營以保險產品為主的各種產品,但并不是只經營一種“混合”的產品。因此,混業經營只是國際保險企業的一種經營模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種。
國際保險并購中還表現出另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保留自身的優勢項目,將自己不擅長的部分轉讓或者置換,同時吸收自身擅長的項目加大專業經營的力度,完善自身經營管理。
因此,我們認為:未來國際保險市場中的經營方式將依照不同的公司的各自特點、背景,實施專業經營、兼業經營或者混業經營的經營模式。
(二)國際保險產品的發展
當今,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在為各國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新型國際風險。近年來,在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巨災風險不斷出現和加大。例如,1992年的“安德魯”颶風,保險損失高達202億美元(以2001年價格計)。而在2001年,由于地震、洪水、臺風、爆炸,以及恐怖事件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預計超過1150億美元,并導致2萬人的死亡。2001年9月11日發生于美國的恐怖事件,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和營業中斷損失估計在190億美元左右(總損失在900億美元),若將責任險和壽險損失計算在內,預計損失總額在300億美元至770億美元間。這是保險史上財產損失最高的事件之一。
新型風險的不斷出現,巨災風險的不斷出現,給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壓力,迫使保險人尋找新的方法處理風險,導致了國際保險產品的創新。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已經不再滿足過去傳統的財產和人身保險產品,已經開始出現非傳統風險轉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簡稱ART方式)的國際保險產品創新。
非傳統風險轉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從20世紀90年代起出現的包括保險資產和保險產品的保險證券化。保險證券化的實質是通過借助證券方式和工具從資本市場獲取大量資金,并通過將保險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上的方式擴大承保能力。如1995年美國投資銀行、再保險公司及經紀人以負債證券化(融資證券化)的形式開發出場外交易的保險衍生產品。這種證券不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方式很像私募基金或者適應顧客需要的遠期合同或期權;而1990年芝加哥交易所開發的保險期權、期貨的組合,可以使保險公司對保險風險進行套期保值,可以使投資者從保險風險發生的概率中獲利。目前,保險證券化的產品和證券化工具作為傳統保險的替代或補充,能有效解決巨災風險的承保能力的缺口,并逐步受到各國保險公司的重視。
不過,ART并不能夠完全代替傳統保險產品。國際保險市場中,未來國際保險產品的發展模式將是以傳統與非傳統的保險產品相結合的模式。國際保險市場中的經營者可以通過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的組合來解決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風險。
(三)國際保險銷售方式的發展
國際保險銷售方式的發展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生存和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為了降低銷售成本、提高銷售效率、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在新形勢下更好的實現客戶資源共享,國際保險業不斷開拓各種銷售渠道。
1.銀行保險的發展
銀行保險,即通過銀行或郵局網絡銷售保單。主要業務類型包括:銀行為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最原始的方式);保險公司的銀行子公司或銀行的保險子公司;合資公司(保險公司控股,銀行控股,或五—五合資);境外保險公司與本地銀行的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