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6 18:18:5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處分條例,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是規制調整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工作紀律,不僅限于對廉政有嚴格的規定,同時對勤政表現也上升到紀律層面。因此對要改變過去對違紀只是不貪污、不受賄,不吃拿卡要,等廉政問題的粗線條認識,既要廉政,也要勤政。
二是不僅對故意錯誤要作出處罰,而且加大了對過失錯誤的處罰力度。因此除了提高廉政警惕性外,還需要強化工作的責任心,避免杜絕工作失誤。
三是不僅對注重結果的公正,而且強調程序的公正公開規范。因此除要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實體公正外,還需要規范司法程序,公開審判程序,全面體現公平正義。
下一步我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三條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是規制調整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工作紀律,不僅限于對廉政有嚴格的規定,同時對勤政表現也上升到紀律層面。因此對要改變過去對違紀只是不貪污、不受賄,不吃拿卡要,等廉政問題的粗線條認識,既要廉政,也要勤政。二是不僅對故意錯誤要作出處罰,而且加大了對過失錯誤的處罰力度。因此除了提高廉政警惕性外,還需要強化工作的責任心,避免杜絕工作失誤。
三是不僅對注重結果的公正,而且強調程序的公正公開規范。因此除要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實體公正外,還需要規范司法程序,公開審判程序,全面體現公平正義。
下一步我要做到以下幾點: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學習情況匯報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學習教育活動開展以來,__法院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全院上下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認真扎實抓好學習,堅持邊學邊整邊改,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取得了顯著成效。特別是在學習提高階段,該院把學習作為開展好作風紀律集中整頓的總抓手,不斷促進思想觀念有新的提升,工作標準有新的提高,學習措施有新的創造,做到以加強學習促進活動的開展,以活動開展推動審判執行工作的提高,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一心為民、公正廉潔的高素質法院隊伍打下堅實基礎。歷時半個月的學習教育階段,活動領導小組周密安排,形式創新,載體豐富,力爭做到“深、透、活”,形成了濃厚的活動氛圍,切實保證了學習效果。
集中培訓學“深”。為使《條例》內容真正入腦入心,專門制定切實可行的活動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學習,要求全院法官干警對《條例》做到熟讀熟記,并強化學習紀律,規定活動期間除院里統一安排集中學習外(來源:文秘站 ),每周四下午以各庭室為單位組織學習。3月11日下午,學習小組辦公室主任帶領學習小組成員在全院及法庭檢查實際學習情況,各庭室人員學習氣氛空前高漲,大都采取集中學習的形式,相互討論,分別談自己見解,認真解讀,并把心得體會記入學習筆記,深刻領會作風紀律集中整頓活動精神,切實增強廣大法官干警廉潔自律意識。
突出重點學“透”。按照學習教育活動配檔表要求,各部門普遍制定了考勤、檢查評比、記筆記、撰寫心得體會等各項學習制度,采取精讀《條例》和相關書籍,召開專題報告會等方式,原原本本地對輔導教材進行了深入細致地學習,配發各種學習教材,做到了干警人手一冊。各部門在做好職能工作的同時切實抓好學習教育活動,真正做到了工作學習“兩不誤、兩促進”。
營造氛圍學“活”。開辟網絡宣傳陣地,在法院內網上專門開辟學習教育活動專欄,暢通信息上報通道,做到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主題特色鮮明。制作了活動展板,各部門還通過黑板報、宣傳欄、懸掛橫幅、召開座談會、廣泛宣傳開展教育活動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指導原則和方法步驟,充分調動起了廣大法官干警參與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了濃厚的學習和活動氛圍,真正把學習教育活動推向深入。
抽取本院2007年7~12月門診處方26 504張。
2 方法
以藥品說明書、公開發表的國內外文獻以及公開出版的醫藥學書籍和《處方管理辦法》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為評價標準,對不合理用藥處方進行分類統計、綜合分析。
3 結果
發現問題處方1908張,占抽取處方數7.2%,其中書寫不規范的1659張,占問題處方87%,不合理用藥的249張,占問題處方13%。
4 分析
4.1 處方書寫不合格 由于醫生對新出臺《處方管理辦法》不了解,處方書寫不合格所占的比例較大,新《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處方必須寫藥品通用名稱,本院很多醫生還是寫商品名稱,如雙氯芬雙鈉寫諾福丁、格列吡嗪寫美吡達等;處方書寫缺項醫保號、病例號、科別等常常忽略不寫等;藥物劑型不寫或錯寫,如復方丹參注射液100 mg只寫復方丹參100 mg,阿托品注射液 0.5 mg肌內注射寫阿托品 0.5肌注;用法不清,如高錳酸鉀外用應寫分幾次配多少比例濃度的溶液沖洗具體部位;非本科室用藥更容易出現用藥劑量和劑型的差錯,內服藥與外用藥混開等;說明醫生對藥品基本知識掌握不好。有的是不重視處方規范書寫所造成的。處方修改處應醫生簽字并標明修改日期,很多醫生只簽字沒有標上修改日期等。
4.2 處方用藥不合理 合理用藥是指藥物選擇正確、計量恰當、給藥途徑適宜、聯合用藥合理,能充分發揮藥物的作用,盡量減少藥物對人體所產生的毒副作用,迅速有效地控制疾病的發展,使機體恢復健康。從調查中可以看出,處方在用藥劑量、療程、選擇溶酶、聯合用藥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問題。
4.2.1 不合理聯用 ①左氧氟沙星+奈替米星:奈替米星對G-桿菌作用強,而左氧氟沙星對G-桿菌作用也有很強的作用,二者無必要合用,且合用后會增加腎毒性等不良反應;
②頭孢菌素+氨基甙類 頭孢曲松鈉+奈替米星:雖然頭孢曲松鈉為第三代頭孢菌素類,對腎毒性影響較小,但奈替米星是氨基甙類,二者合用后會增加腎毒性,故不應合用。
4.2.2 用藥療程過長 ①從處方中看出一患者長期服用去痛片,去痛片為解熱鎮痛藥,可見中樞系統反應、造血功能障礙、肝腎功能損害等。應提示患者不可長期服用以免造成不良反應,如必須長期服用應定期做肝腎功能檢查;②還有1例患者右肺感染連續給予頭孢呋辛鈉17 d,而且在輸液第7天時血象已恢復正常。抗菌藥物宜用至體溫正常,一般不宜超過10 d,該患者使用抗菌藥物遠遠超過常規時間,這將加重患者的經濟負擔,且易使細菌產生耐藥性及二重感染。
4.2.3 給藥方法不當 ①0.9%氯化鈉+青霉素,1次/d這類抗菌素給藥后血清濃度30 min~1 h可達到峰值,半衰期
4.2.4 重復給藥 ①心血管類聯合應用:如尼莫地平+貝那普利+硝苯地平,尼莫地平+硝苯地平,均為鈣離子拮抗劑,同服后會出現明顯心悸、頭痛、血壓過低等不良反應,故不宜聯用;②復方制劑聯合應用:如維c銀翹片+復方氨酚烷胺片,二者均為復方制劑,都含有乙酰氨基酚,乙酰氨基酚過量易造成肝臟損害,甚至引起肝昏迷,不易聯合使用。
4.2.5 輸液的先后順序不合理 臨床上常用復方氨基酸以維持正氮平衡,但常不注重使用方法,常先輸氨基酸后輸葡萄糖,或不輸葡萄糖,這樣氨基酸輸入人體后被當作熱能消耗,而非用于蛋白質合成,起不到正氮平衡作用,正確的用法是先輸葡萄糖再輸氨基酸。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退還的違法所得,到期無法退還的,應當收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后,應當出具調查、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本機關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和處分決定的程序,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1 引言
近年來,計算機數據信息呈爆炸性的增長,越來越多的行業如氣象、圖書、電信等累積存儲了海量歷史數據。如何存儲和管理這些海量數據一直是存儲領域研究的熱點問題。論文格式。采用分級存儲的方式管理海量數據已經獲得了存儲業界的廣泛共識。
2 分級存儲的意義和方式
分級存儲是指根據數據不同的重要性、可用性、訪問頻次、存儲成本等指標,分別存放在相應的存儲設備上。其工作原理是基于數據訪問的局部性,通過將不經常訪問的數據自動移到存儲層次中較低的層次,大大減少非重要性數據在一級磁盤所占用的空間,釋放出較高成本的存儲空間給更頻繁訪問的數據,從而加快整個系統的存儲性能,獲得更好的總體性價比。在分級存儲系統中,一般分為在線存儲、近線存儲和離線存儲三級存儲方式。
2.1 在線存儲
在線存儲又稱工作級的存儲,是指將數據存放在高速的磁盤存儲設備上(如FC磁盤或SCSI磁盤陣列),其最大特征是存儲設備和所存儲的數據時刻保持“在線”狀態,可隨時讀取和修改,以滿足前端應用服務器或數據庫對數據訪問的速度要求。在線存儲適合存儲那些需要經常和快速訪問的程序和文件,其存取速度快,性能好,存儲價格相對昂貴。
2.2 近線存儲
近線存儲是指將那些并不是經常用到或者訪問量并不大的數據存放在性能較低的存儲設備上。近線存儲外延比較廣泛,定位于用戶在線存儲和離線存儲之間的應用,包括一些存取速度和價格介于高速磁盤與磁帶之間的低端磁盤設備,如SATA磁盤陣列、DVD-RAM光盤塔和光盤庫等。論文格式。近線存儲對性能總體要求相對不高,但要求能確保數據可靠、傳輸穩定、適應一般的數據訪問負荷。論文格式。
2.3 離線存儲
離線存儲主要是用于對在線存儲的數據進行備份,以防范可能發生的數據災難,因此又稱備份級的存儲。離線海量存儲的典型產品就是磁帶或磁帶庫,價格相對低廉,但是訪問速度慢、效率低。離線存儲主要用于對在線存儲或近線存儲的數據進行備份,以防范可能發生的數據災難,因此又稱備份級存儲。
3.分級存儲管理
對數據進行分級存儲,有必要對分級存儲進行有效的管理,讓數據在各個存儲層次間不斷的流動才能實現其最大價值。
4.數據遷移的觸發條件
數據遷移模塊在分級存儲管理系統中起關鍵作用,而明確觸發數據遷移的主要條件則是成功實施數據遷移的首要問題。
4.1磁盤剩余空間
足夠的磁盤剩余空間是數據遷入的先決條件。在分級存儲管理中,需要重點考慮在線存儲的磁盤剩余空間:一方面是由于其性能高,價格昂貴,擴展存儲空間有限度;另一方面是由于新產生的數據一般采用在線存儲的方式,要預留足夠的存儲空間來應對新數據存儲和訪問的正常運行。
在線存儲必須在磁盤剩余空間足夠時,才允許數據遷入,當在線存儲容量不足時,不僅不能遷入數據,還得強制遷出一部分數據,釋放存儲空間。當次級存儲空間不足時,可有計劃、逐步地進行擴容,在增加存儲系統總體容量的同時也降低了數據管理的復雜性。
學校飲水衛生是學校衛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人類居住環境的進一步惡化,水體的污染,飲水衛生和飲水安全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學校內學生的飲用水也成為學生和家長們關注的焦點。學校飲水也逐漸從自來水開水桶供水過渡到桶裝水、水處理設備凈化水和管道分質供水等不同的供水形式。近年來,除了教育部門統一安裝水處理設備凈化水機器,大量的學校也自行購買和安裝了水處理設備凈化水機器,但是在購買和安裝管理環節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本文試圖通過對一例學校水處理設備凈化水的調查分析,來發現學校購買安裝水處理設備凈化水方面存在的問題。
1 基本情況
2012年11月8日,本市某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某大學進行學校飲水衛生進行監督檢查。該學校學生長期以來的主要飲水供應形式管道分質供水、桶裝水、自來水熱開水器燒開和水處理設備凈化水。
2 衛生學調查
檢查中發現該學校招投標新安裝了16臺浙江某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反滲透凈水器。檢查發現該凈水器外未能查見有相應的涉水產品型號、衛生批件號和生產廠家等信息的標識或銘牌。打開設備后查見該凈水器內部共有聚丙烯融噴濾芯1支、果殼顆粒活性炭濾芯1支、反滲透濾芯4支和后置果殼活性炭1支。經翻閱廠家和學校簽訂的合同和提供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查見該產品經衛生部批準的衛生許可批件中應配備的濾芯為聚丙烯融噴濾芯1支、果殼顆粒活性炭濾芯1支、壓縮活性炭濾芯1支,反滲透濾芯1支和后置果殼顆粒活性炭1支。經詢問得知該大學學生較多,學生對飲水量的需求較大,而該凈水器為小型反滲透凈水器,衛生部批準的批件上的凈水流量僅為0.1L/min,為了加大凈水流量,廠家改變了關鍵濾芯反滲透濾芯的配置,由1支變為4支,同時撤去了前置的壓縮活性炭濾芯。學校提供的實驗室檢測數據和隨后的水質檢測顯示該16臺設備的渾濁度、PH、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等均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的要求。衛生監督部門責令校方立即停止這16臺反滲透處理設備的使用,改用桶裝水和開水器供水。同時立即聯系廠家調查相關情況,證實該批機器為確實改變了關鍵濾芯成為了無衛生許可批件產品。衛生監督部門隨后對學校發放了衛生監督意見書,將廠家的有關違法行為相關證據移送至浙江衛生監督部門。廠家在一周內將全部16臺機器換成有衛生許可批件的產品,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恢復水處理設備凈化水供應。
3 討論
本事件中,主要的問題就是安裝的水處理設備凈化水設備濾芯與上報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相關批件嚴重不符。此類事件不是偶爾發生,本衛生行政部門曾在2家小學,2家幼兒園中發現過類似現象。涉事的涉水產品往往是廠家或者中間商為了在招投標等環節增加競爭力,迎合學校或教育部門等的相關需求,擅自改變關鍵部位的配置。更有甚者將幾個有證濾芯或管材擅自組裝,設計靚麗外形后成成為招投標的成功者。
調查發現,涉及的廠家派出的銷售人員或經銷商,幾乎都不清楚擅自改變濾芯等關鍵部位,不經過涉水產品的相關檢測,擅自改變凈水流量等關鍵參數是違法行為,也不清楚改裝后的涉水產品是無證產品。翻閱過一家的招投標書,發現招投標的專家沒有衛生行政部門專家參與,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采購人員沒有涉水產品的相關知識,認為只要有批件就是合格產品。而在批件方面,廠家和經銷商往往只提供涉水產品批件的第一張,對于標明具體參數和具體配件的第二張附件部分很少提供,導致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采購人員無法識別所購買機器是否與批件相一致。對此,就要求我們要加大廠家及學校等使用方相關涉水產品知識的培訓。本例事件發生后,衛生監督部門特地邀請了市衛生監督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對學校方面的相關采購管理人員進行了培訓,增加了他們的專業知識,使他們在今后的工作中能起到自我督查和把關的作用。也希望教育部門能和衛生監督部門互相合作,在購買和安裝等環節上參與相關招標和評審。
決方式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舉證責任倒置,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2.16;r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o03)01—0006—04
近年來,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妥善處理
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深受社會各界關注。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即33
號司法解釋)(以下簡稱為《民事證據規定》)和國務院《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初步建成了醫療
糾紛的法律調整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患之間的糾
紛矛盾。但由于受到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為了
平衡各種社會群體間的利益,同時也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則
性特點,《條例》及相關法律規范在理論和實踐上依然存在
一些缺點,筆者擇其要點試探討如下:
一
、醫療事故定義與醫療事故等級分類的邏輯矛盾
今年9月1日實施的新的《醫療糾紛事故處理條例》規
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①
從而在法律上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出了明確定義,與已經
作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醫療事
故定義相比,《條例》有著明顯的進步,其中之一就是擴大了
醫療過失行為導致人身損害后果的范圍。依《辦法》的規
定,醫療事故的后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死亡、殘
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而《條例》關于“醫療事
故”的定義的卻規定只要造成了人身損害的事實就可以,與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相銜接。② 盡管《條例》對于醫療
事故的概念定義做出了科學的界定,但是卻在《條例》第4
條的規定留下了“尾巴”。從法律上來講,第4條是對醫療
事故概念的具體化規定,③即只有大于或等于“對患者造成
明顯人身損害”的后果才能稱得上是“醫療事故”;與《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關于“醫療事故”的概念定義( 相比較,可以
發現多了概念模糊的“明顯”兩個字,造成了同一法律規范
內相同概念定義的矛盾,從而在實踐中限制了醫療事故的
認定范圍。從立法上來說,不但造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內部法律規定的矛盾,同時也與效力等級高于《條例》的《民
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在實務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些醫療損害需要很長時間才能
發現的重大醫療過錯,在適用《條例》時依據第4條的規定
時就可能得不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救濟,只能尋求訴
訟成本較高的民事侵權訴訟賠償。
二、《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的不科學性
《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
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19條關
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造成了沖突,由于《條例》屬于行政
法規,其在效力層次上低于《民法通則》,因此該條>!
《民法通則》第106條和第119條的規定相抵觸,因此該規
定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
規定,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當然從
法律條文上來看,有的學者認為可以把它與《條例》的第33
條結合起來理解,它的立法本意是指《條例》第33條規定的
6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不適用于《條例》確定的賠償方
法和原則。但是對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
賠償責任”的這款規定卻又置于《條例》第49條而非第33
條之下,似乎這種立法本意解釋又有點牽強。但無論如何,
筆者認為這款規定缺乏一定的科學性。
其次,該款規定與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相矛
盾。有學者撰文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
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因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屬于醫
① 自唐德華主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1頁。
②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的四個等級,其中的最低等級即第四級醫療事故的規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
他后果的。”
④ <醫療糾紛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療機構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不必由受害人舉證。《條例》
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規定沒有涉及這一點,仍然是按照
原來的常規處理,即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與上
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有一定的矛盾。”④
三、對于病人“知情同意權”保護的缺陷
《條例》把病歷資料分為主觀資料和客觀資料。主觀資
料就是《條例》第16條規定:死亡病歷討論紀錄、疑難病歷
討論紀錄、上級醫師查房紀錄、會診意見、病程紀錄。客觀
病歷資料為第10條規定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遺囑
單、化驗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護理記錄等。
這樣的區分的法律意義是:對于主觀病歷資料不能復制和
影印,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 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并由醫院保
存;而對于客觀病歷資料則患者可以復制、影印。這樣規定
的現實意義在于防止有些患者在拿到主觀病歷資料后,以
主觀病例中不同醫師發表不同意見為由主張存在醫療過
失,甚至四處發散,博取社會和媒介的同情。但是對于這樣
的規定,患者的知情權如何得到保障仍然是一個很現實的
問題。已經有許多患者對主觀病例資料由醫院保存的公正
性提出了疑義。從理論上說,病人對于涉案病情的專業知
識信息可以通過引入專家輔助人來解決,但實際上專家輔
助人往往本人也是醫生,在目前的醫療體制下,專家輔助人
究竟有多大可能性愿意公開出面指正當地同級或上級醫院
的錯誤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條例》對于患者知情同意權規定還不夠詳細與
明確。第一,程序上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條例》規定:主觀
性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和啟封”,那
么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是醫療機構必須履行的義務?
患者或家屬對封存病歷程序不配合,如拒絕在場,那么醫療
機構能否單方封存或在第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進行封
存,其法律效力如何?② 第二,內容范圍規定不明確或缺
失。《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③ 但
是該條規定在實踐中卻遇到眾多問題。首先,該條規定沒
有明確給出具體的告知內容和范圍以及具體的標準程度,
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
則的規定是否就符合了《條例》第l1條的規定?其次,該條
規定最后一句話“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在適用時
有著很大爭議。如果在適用“應當避免對患者成不利后果”
的規定與患者知情同意權發生沖突時,誰先誰后?最后,知
情同意權的例外是什么?實踐中許多治療措施的承諾書由
于含有侵害患者身體和生命的免責條款,這種協議是否有
效?以上種種問題對于具體實踐操作有著重大影響,可是
《條例》卻并未對此做出詳細明確的規定。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承擔責任
· 7 ·
《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
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按現行的規定醫院無權采血,所
用血均由血站提供,醫院只提供輸血服務。如果醫院在實
施輸血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也許有
人說是否可以向最終責任人— — 血站追究責任?答案依然
是否定的,原因是就目前的科學檢測手段對于處于肝炎和
艾滋病“窗口期”過程中的供血者還無法給予識別。由于目
前在我國對于血制品能否認為是一種產品還有疑義,無法
適用產品質量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同時血站和醫療機構
對于造成受血者不良后果不存在過失,也不適用于一般侵
權行為的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在無過錯的輸血造成患者
不良后果的醫療活動中,患者只能自身承擔這個不良后果,
筆者認為這樣規定顯失公平。
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規
定的公平責任原則。理論上認為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是:
(1)損害發生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2)損害的發生
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
責任的情況下。(3)損害是比較嚴重的。(4)對于損害的發
生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④ 盡管有學者認為《民事證據
規定》中規定醫療糾紛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因此不符合適用
公平責任的條件(即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
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但是許多
學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21條~第
127條規定的比較,⑤ 更多的學者傾向于認為該司法解釋
對醫療糾紛的規定僅僅是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而不是嚴格意
義上的過錯推定責任。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可以適用
《民法通則》中關于公平責任的規定由醫療機構和供血機構
共同分擔無過錯輸血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受血者的損害。
其次,!,就目前來說無過錯輸血造成患者損害在實踐中
還不多見,但是一旦發生對于患者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災
難,就經濟負擔能力和社會公正而言,筆者認為由醫院和血
站分擔責任更為可行。同時對于這種沒有過錯方的不幸,
筆者認為可以適當提高血制品的價格用來建立賠償基金或
者向保險公司投保來分擔賠償責任。但無論如何,讓患者
獨自承擔既不公平也不經濟。
五、醫療事故鑒定依然帶有行政色彩
在迫于種種壓力之下,在《條例》中,對醫療事故鑒定規
定的改變,是最大的變化,可以說是這部條例的點睛之筆。
對于老辦法中備受爭議的機構設置、鑒定人員組成、鑒定的
效力、鑒定程序等都做出了有力的變革。但是,這種改變依
然沒有改變醫療事鑒定的行政色彩。
首先是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的主體的行政限制。根據
① 楊立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三論》,摘自“楊立新民法網”http://www.yang~.coin
② 陳志華:《關于醫療事故處理存在的幾個問題》,載于《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2期,第72-76頁。
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
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摘自唐德華主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社,第154頁。
④ 郭明瑞:《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載于《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87頁。
⑤ 理論上認為<民法通則》第121、123、125、126、127條的規定是過錯推定責任,而第122、124條的規定是無過錯責任。
· 8 ·
《條例》第20條規定,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啟動只有兩種方
式。(1)由衛生行政主管 機關認為需要鑒定的,移交醫學會
進行鑒定;(2)醫患雙方協商共同委托;同時根據《條例》第
39條規定,對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處理請求,衛生
行政部門有權進行受理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處
理申請,有權不予受理。可以看出醫療鑒定原則上禁止單
方隨意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醫療糾紛關系的單方主體
只能向為生行政機關提出單方鑒定要求。稍加分析,我們
不難得出如下結論:這條規定其實質是對患者單方的鑒定
申請做出了行政限制。原因在于現行的醫療體制下,醫療
機構和衛生行政主管機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醫療
機構的申請要求很容易得到衛生主管機關的同意。而對于
患者來說,如果鑒定結果有可能不利于醫療機構,患者單方
向衛生行政主管機關提出醫療鑒定申請很容易受到衛生行
政主管機關的干擾和阻礙。在現行的醫療體制下,患者單
方申請鑒定的難度往往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是對再次鑒定申請對象的行政限制。按照《條例》
規定,當事人對初次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鑒定。但是
對于再次鑒定,《條例》卻規定必須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
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通過做出初次
鑒定的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也不能直接向上級醫學會申
請再次鑒定。這一條規定更是反映了醫療事故鑒定工作依
然帶有行政色彩,并沒有完全擺脫老辦法的影響。
盡管《民事證據規定》中第一次將醫療侵權案件列入了
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①促使醫療機構就醫療事故鑒定問
題上與患者達成一致意見,否則醫療機構很可能由于舉證
不能而承擔不利的后果。但是,患者如果選擇民事侵權賠
償訴訟必然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這種舍近求遠的做法
既是一種無奈也是對現有法律資源的浪費。
六、舍本逐末的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頒布的《民事證據規定》
已經實施。這一司法解釋第一次將醫療侵權案件列入了舉
證責任倒置的范圍。這個規定,得到了患者的一致好評,在
實踐中一定程度改變了患者在醫療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的
現象。然而站在法律的理性角度上分析,筆者對此卻有著
不同的看法。
首先,舉證責任倒置缺乏一定的理論和法律基礎。從
理論基礎來看,一般認為,支撐在醫療糾紛中實行舉證責任
倒置的主要理論依據是“蓋然性說”即“? ?對發生蓋然性
高的事實,主張該事實發生的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相對人
就該事實的不發生承擔舉證責任。”②但是基于醫療糾紛的
高風險性和高技術性,針對日新月異的病癥和生理疾病,此
種理論顯然不能適用全部醫療糾紛,因此在醫療糾紛中一
律運用舉證責任倒置顯然有失偏頗。從合法性上來看,《民
事證據規定》中規定的8種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其中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6種都有法律基礎,分別存在于《專利法》、《民法通則》、《環
保法》中。但這一司法解釋將未被《民法通則》列為特殊侵
權案件的醫療侵權列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既缺乏
法律基礎又沒有法理基礎。從這個角度來看,有人認為它
屬于越權解釋,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之所以對醫療侵權行
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除了上述的理論
依據,還因為在實踐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具備專業知識
和技術手段,易于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
力,而患者則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然而這個原因卻未必
令人信服,由于在專業服務糾紛領域我國并未將舉證責任
倒置作為一種實踐慣例得到法律認可,因此將醫療糾紛侵
權在法律上被賦予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地位而實行舉證責
任倒置缺乏相應的理論基礎。況且,證據能力的強弱是相
對而言,實踐中就曾發生過掌握相關醫學知識的患者家屬
通過各種方式阻礙醫療機構獲取證據,加大醫院的責任風
險。事實上在律師的法律服務、會計師的會計服務等公認
的專業服務糾紛上都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患者取證
難的問題不能簡單地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解決,現行的規
定只能是一種舍本逐末的做法。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該是
通過完善法律制度來強化患者的取證能力,例如允許患者
復印主觀性病歷資料、允許患者單方直接向醫學會提起醫
療事故鑒定申請、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等等來解決患者舉
證能力相對較弱的問題。
其次,舉證責任倒置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條例》
要求醫患雙方均應積極地配合鑒定的進行,如有一方不配
合,將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這條規定因為舉證責任
倒置的司法解釋出臺而變成一句空話。實踐操作中,患者
可以用舉證倒置責任倒置的有利規定來減輕或回避自己充
分配合的責任,同時由于在將來可能的訴訟中實行過錯和
因果關系的兩個推定的嚴格責任(一般特殊侵權行為之要
求實行一個推定),客觀上加大了醫院的風險,擴大了醫療
機構的賠償責任。在筆者與醫務人員接觸過程中發現,這
條條法律規定的沖突已經造成了一定的負面效果。例如,
許多醫院加大了患者無謂的復診檢查力度,要求患者家屬
簽署無休止的責任告知書(盡管對于可能造成人身損害的
責任告知書是否具有免責的法律效力依然值得懷疑),醫務
人員更傾向于采取保守的治療方案等等。這樣的規定從長
遠來看最終只能是激化醫患雙方的矛盾,從經濟學角度上
來看,由于采用舉證倒置責任可能造成患者更傾向于減少
謹慎防范的注意義務(實踐中表現為許多患者疏于收集相
應的證據或者在訴訟中故意不提供相應的證據,把敗訴風
險轉移到醫療機構這一方),導致醫療機構單方面增加醫療
糾紛的防范成本,最終這些沒有效率的成本都會轉嫁在患
者身上,③ 違背了法律規定的本義。
筆者認為,在舉證責任的分配的立法規定上,國家的法
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份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即33號司法解釋)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
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② 譚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③ 楊立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三論》,摘自“楊立新民法網”http://www.yanglx.oofn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律可以向一部分人傾斜,但這種傾斜應當是理性的、適度
的,應保持基本的價值中立。鑒于此,醫療糾紛認定過程中
舉證責任應當進行如下變革:
(1)對于依據實踐,確實屬于“蓋然性”的損害結果,應
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2)借鑒國外經驗,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實行的前提條
件,即責令有妨礙舉證行為的當事人(包括醫療機構和患
者)承擔舉證倒置責任。
(3)在目前情況下,應當加強患者的證據獲取能力。
一方面對現有規定進 行修改,例如允許患者復印主觀性病
歷資料,允許患者單方直接向醫學會提起醫療事故鑒定申
· 9 ·
請,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等。另一方面,實踐中應當充分重
視法院在醫療糾紛中的取證作用,努力實現公平正義的程
序價值。
盡管,《條例》問題依然很多,例如患者權利保障措施不
到位,行政色彩依然濃厚,①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不合理
等等,但是由于醫療活動中主體雙方即患者和醫療機構之
間不存在對立的利益矛盾,許多問題的產生不在于雙方的
利益爭奪而在于社會革新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問題,如果
產后出血指的是胎兒娩出24小時內陰道出血量≥500ml者,是產科常見并發癥,占孕產婦死亡之首。按原因可分為產后宮縮乏力性出血、胎盤滯留、軟產道裂傷及凝血功能障礙四大類。如處理不當,可威脅產婦生命。傳統方法是被迫行子宮切除術。此法雖可換救產婦生命,但是同時患者失去生育能力,會給產婦帶來身體和精神上的嚴重創傷,而且在已經發生大出血的情況下,子宮切除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同時也很容易引起醫患糾紛。術文僅探討子宮腔內填塞紗條術對治療宮縮乏力性出血的療效及安全性。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2005年5~2008年5月在我院住院分娩的12例宮縮乏力性產后出血患者進行宮腔填塞術治療情況進行分析。宮縮乏力原因:產程延長5例,妊娠期高血壓疾病3例,雙胎羊水過多2例,胎盤因素2例。其中剖宮產分娩7例,陰道分娩5例。平均出血量1800ml(600~3000ml),平均輸血1200(800~2000ml)。
治療方法:產后出血標準均按《婦產科學》第五版即胎兒娩出后24小時內產后出血量大于或等于500ml或產后2小時出血量大于等于400ml[1],術前排除胎盤滯留、軟產道裂傷及凝血功能障礙。采用靜滴縮宮素20~50U(平均40U),宮頸注射縮宮素20U,米索前列醇片0.2mg舌下含化,0.4mg塞入,按摩子宮15分鐘,多能奏效[2]。剖宮產術中查子宮有明顯出血點進行局部縫扎止血[3],無效時采用宮腔填塞術。我院均采用自制的高壓滅菌普通紗條,寬5cm,厚8層,長5m,2根,以0.2%的溫熱甲硝唑溶液浸透擠干,助手壓迫子宮底部,卵圓鉗填塞宮腔,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填緊,剖宮產術填到子宮切口時將另一條紗條一端塞入陰道內2~3cm,自下而上填塞子宮下段,填緊縫合兩斷端,剪去多余紗條。術中觀察數分鐘,如無活動性出血,則縫合子宮切口,縫合中注意讓助手壓緊紗條,以免將紗條縫入子宮肌層。
結 果
術后心電監護6小時,嚴密觀察生命體征、子宮底高度、子宮收縮及陰道出血量,同時靜滴縮宮素、廣譜抗生素。11例術后生命體征平穩,陰道出血量少,均于放置紗條24小時后取出。術前半小時靜滴縮宮素20U后順利取出紗條。4例紗條被血廣泛浸透,7例部分血染,取出紗條后每天靜滴縮宮素20U,連續5~6天,1例因術后血壓不穩,子宮反復出血,行次全子宮切除術。
術后并發癥:術后發熱1例,取宮頸分泌物常規培養為大腸桿菌感染。
隨訪:成功病例術后惡露量均不多,惡露持續時間20~46天(平均33.6天)子宮復舊良好。
討 論
曾有人提出:宮腔填塞紗條止血有引起隱匿感染的可能。近10年來,隨著抗菌素的廣泛應用,已有多家報道用紗條填塞宮腔止血成功的病例,故這種古老的方法再度引起人們的重視。它的作用機制是刺激子宮體感受器,通過大腦皮質激發子宮收縮。該方法不但可以為產后出血爭取時間,而且對保留生育能力有一定的意義[4]。子宮切除術,卵巢血供減少50%,使卵巢激素產生減少或消失,導致卵巢功能早衰,此外還可能有未被認識的內分泌功能[5]。它的使用既保留了子宮,又可避免因子宮切除給患者帶來身體及精神上的創傷,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質量[6]。為減少術后出血及感染,11例止血成功者填塞紗條放置時間均為24小時,韋飛英報道只需16小時即可,最短4小時。從防感染角度出發,留置時間越短越好,既能控制出血又防感染,最短時間有待探討[7]。故宮腔紗條填塞術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止血方法。在具備輸血及全子宮切除條件的醫院,可選擇性應用。因操作簡單、止血迅速,可在基層醫院使用,又是急救轉院止血的好方法。
參考文獻
1 樂杰.婦產科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7:205.
2 王長林,孫秀芳.米索前列醇預防產后出血的臨床觀察.中國實用婦科與產科雜志,1999,15(9):570.
3 陳永蓮.胎盤粘連大出血、子宮腔內縫合止血的初步報告.中華婦產科雜志,1991,26(1):15.
4 鄭素娟.宮腔填紗止血在控制剖宮產出血中的運用.中國誤診學雜志,2006,2(3):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