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4 19: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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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單位應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年度的統計年報、工資發放表、單位用工合同(勞動合同鑒證花名表)、不在本單位參保的人員或返聘退休人員需提供參保證明或退休證明。相關業務科室必須嚴格審核,認真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按程序進行審批。
三、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職工統一由單位辦事人員辦理,由相關科室按要求填寫《職工參保繳費證明》,按程序審批。
四、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單位申請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出具有關證明,加蓋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公章。
【養老保險繳費證明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的繳費證明是需要統一進行辦理的,辦理過程也并不復雜,以下就是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的辦理流程。
一、政策依據
《關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通知》
二、辦理原則
參保單位、單位負責人評先或其他部門要求對本單位提供參保繳費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審核原因和理由,認為可提供證明時,給予辦理單位繳費的證明手續。
三、需提交的資料
1、有關單位要求提供參保繳費證明的資料和理由及書面申請;
2、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表(一式兩份)。
四、辦事流程
1、參保單位填寫《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表》。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養老保險繳費正常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有欠費的單位,參保單位補繳欠費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給予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五、辦結時間:
繳費正常的,當天辦理。有欠費的,補繳欠費以后的當天辦理。
六、投訴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業務過程中,有違反以上相關政策和規定的行為時,可到省社保局綜合處進行投訴和舉報。
【社會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繳納證明范文】
姓 名 性 別 身份證號
該同志系我公司職工,公司已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城鎮人員失業保險、計劃生育險及基本醫療保險。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基本醫療保險中心
意見:
社保中心印章
年 月 日
一、建立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機制的指導思想
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逐步推進,逐步建立起一個主動報告、日常核查為主,定期調查、法律震懾、物質獎勵、宣傳發動、科學手段為輔的高效靈敏、簡便經濟的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監督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區)委員會對待遇領取人員的各項管理服務制度。
二、責任人主動報告,村民(社區)委員會及時申辦相關手續
(一)出現下列情況下的,相關人員必須報告
1.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
3.領取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勞動教養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二)報告人的確定
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負責報告;財產繼承人有一個以上的,每個財產繼承人均有報告責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區)委員會負責報告。
(三)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報告程序
1.報告時提供下列資料
死亡證、火化證、宣告死亡書、戶口注銷憑證、法院判決書(持一項即可),村民(社區)委員會和公安部門證明材料等正本和復印件(留復印件);報告人身份證復印件。
2.報告和領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報告人持上述資料和本人身份證向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的聯絡員提出申請,有村民(社區)委員會聯絡員報戶籍所在的鄉(鎮)經辦機構受理。鄉(鎮)經辦機構打印《死亡待遇結算單》,向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結算相關待遇;留存死亡證或火化證等材料復印件。
3.報告的時間要求
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后,報告責任人須在其死亡后60日內報告,超過60日未報告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4.對無證明材料的可先暫停發待遇
如果報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暫無證明材料的,村民(社區)委員會應當寫出書面情況說明,經辦機構據此可以先暫停發放養老待遇,待相關材料備齊后再進行死亡待遇結算。
三、待遇領取資格的監督、調查和管理
1.定期調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3-5年開展一次領取待遇人員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以便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情況。
2.日常核查。村民(社區)委員會要及時掌握所轄待遇領取人的基本情況,對所轄待遇領取人的情況登記造冊,并運用走訪、電話詢問、發放書面調查表等各種形式對養老待遇領取人的領取資格進行核查,如果發現領取資格喪失的情況及時向鄉(鎮)經辦機構報告。
3.積極尋求相關部門配合。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走訪民政、公安等部門,積極尋求他們的配合;如定期提供火化和戶口注銷情況等;防止冒領養老待遇現象發生。同時,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走訪各類社會保險機構,積極尋求他們的配合,協助查詢參保人信息,防止發生參加多重保險、冒領養老待遇現象發生。
4.外出人員定期報告。外出或居住在*市市區以外地區的養老待遇領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出國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該證明可以用郵寄等方式送到所屬的鄉(鎮)經辦機構。
5.待遇的停發和補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停發其養老待遇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已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三)領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暫時停發養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關規定計發死亡待遇,暫時停發的養老待遇不再補發;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人員重新出現,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待遇資格的,恢復發放養老待遇,符合補發條件的從停發之日補發。
按月領取待遇人員被判刑后,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待遇,刑滿釋放后的養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標準發給,以后按規定正常調整。緩刑或假釋期間,可以繼續享受養老待遇,但待遇標準不作調整。
四、對冒領養老待遇人員的處罰和對舉報者的獎勵辦法
冒領養老待遇是指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他人繼續領取或以其他形式騙取養老待遇的行為。
對于冒領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后,要立即停止支付其養老待遇,并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的養老待遇;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除如數追回冒領的養老待遇、喪葬費外,并對冒領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城鄉居民舉報冒領養老待遇的行為。對所舉報情況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給予舉報人每例500元獎勵,多人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冒領在市區以外居住人員養老待遇的每例獎勵600元,多人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受獎人及其行為應當滿足下例條件:
1.舉報的情況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實。
2.舉報人不屬于經辦機構中直接經辦人員、以及具有管理待遇領取人事務責任的人員。
3.舉報的情況經核查屬實。
對鄉(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村民(社區)委員會,從事此項工作積極負責、及時發現失去待遇領取資格、不發生遺漏的工作人員,市經辦機構將適當給予獎勵。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村民(社區)委員會的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領取資格變動情況或發現后不及時報告的,要進行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工作,政策強、工作量大,要廣泛宣傳,充分發動廣大人民群眾,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使大家人人關心養老事業,自覺遵守政策法令,減少冒領行為。同時積極舉報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營造出多領者恥、報告者榮、舉報者受獎的良好氛圍。
五、其它
1.各縣(市)、區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進一步完善防冒領機制。
1.年齡不到45周歲的人員,不能一次性躉繳15年費用,只能逐年按規定費用繳納。
2.年齡超過45周歲(含45周歲)的人員,可以選擇逐年繳納;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內(但不得超過60周歲)選擇一次性躉繳15年。對于躉繳15年的參保人,政府繳費補貼按照一檔(即60元)的標準逐年給予,并在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繳費補貼。
3.對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躉繳15年的參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給予政府繳費補貼。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躉繳的,按補貼一檔即60元標準給予;2012年12月31日前躉繳的,按照就近向上確定的“繳費檔次”對應補貼標準給予。
二、那么,對殘疾人參保有哪些優惠條件?
對于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準,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費,且代繳年限不超過15年。具體規定如下:
1.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3.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應逐年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不予代繳,需參保人全額繳納相關年度保險費用。
三、怎么才能辦理繳費手續?
1.符合參保條件的個人應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參保申請,填寫《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申報核定表》后,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打印《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
2.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應先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向戶籍所在地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再辦理繳費手續。
3.參保人憑打印的《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在當月20日之前到指定銀行繳費。指定銀行包括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光大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銀行、濱海農商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渤海銀行、民生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等。特別提示:
1).一般參保人的年度繳費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2).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的年度繳費及代繳的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參保人具有天津市戶籍;
2.參保人年滿60周歲;
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4.未領取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時間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五、如何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符合上述第六條的領取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當月,按如下流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參保人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領取待遇申請后,報街鄉鎮勞服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應在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對參保人領取資格進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鄉鎮勞服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等情況,并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養老金標準。
3.街鄉鎮勞服中心將相關材料報社保分中心進行復核,社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的養老待遇進行社會化發放。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怎樣銜接?
參保人若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種保險,則需要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做出銜接選擇,從而保證能夠正常享受一種養老保險待遇。
1.若選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繳費不滿15年,可延長繳費),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如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參保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
(2)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而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內的重復繳費時段需要將該時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回本人。
2.若選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有如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參保人在滿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年齡時(男女均年滿60周歲),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給本人。
(2)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而增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但同一年度內重復繳費時段需要將該時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回本人,且重復繳費年限不能重復累計計算。
七、參保人出國或死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怎么處理呢?
1.參保人遇到如下情況時,可按規定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1)參保人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
(2)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且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本人。
(3)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依法繼承。
2.對應上述情況,需準備如下材料辦理相關繼承和清算手續:
(1)死亡:其家屬在2個月內向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報,醫院出具并由公安機關確認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茲有我單位員工: ,身份證號碼:
因不是濟南戶口,根據濟南限購房政策,在濟買房需出具職工在濟繳納社保滿一年以上的社保證明。
單位全稱(公章):
個人如何辦理社保
個人:交身份證復印件到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該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社保領取社保中心銀行帳號開戶行等信息
(有的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有的是蓋個帳號信息戳,有的是介紹信,反正就是說明其銀行帳號信息,讓社保往這個帳號寄錢。注意:一般來說,需加蓋社保公章)
個人:把當地社保帳號信息交到在原參保單位
原參保單位:執當地社保帳號信息到當地社保辦理轉出手續
所需材料:社保減少表、當地社保帳號信息(有的是聯系函、介紹信等其他形式)、有的還需要本人寫的轉往外地的申請。
當地社保會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匯寄到當地社保,并給一份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上面記錄有參保年限、繳費基數、匯寄個人賬戶部分金額等信息)。有的還有基金轉出確認函等材料。
原參保單位辦結后,將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交給本人。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早在建國之初就已經設立,經歷了幾十年的實踐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效,切實保障了退休職工的晚年生活,確保了社會的穩定,有效地推動了國家的經濟發展,但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下文將對此進行詳盡的闡釋。
一、我國養老保險和勞動保險的劃分問題
我國現階段采用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過去曾經采用的勞動保險具有著相同的本質,他們都是政府行為,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利益,確保社會穩定發展,參保要求是剛性的,即必須參保;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就是有著不同的保險對象,過去采用的勞動保險只涉及了職工本人及職工家屬,但是養老保險的覆蓋卻是全社會范圍的,涉及范圍非常廣。還有就是勞動保險的費用是由國家或企業來承擔的,但是養老保險的相關基金是由社會統籌的,即由個人的工資和單位共同按比例來繳納,政府則負責兜底。
明確養老保險和勞動保險兩者之間的關系,能夠更加準確地處理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也就是在過去的勞動保險中,國家是費用的支出一方,因此債務應該由國家相關的財政部門來承擔。應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以不再過度地依賴國家的扶持。
二、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措施
(一)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巨大
據資料統計,我國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巨大,缺口資金總額可達1000億人民幣。據相關人士透露,養老保險賬戶空賬已經達到了2000億人民幣,金額巨大,但是不管怎樣這一問題都是需要解決的。
1、造成資金缺口的原因
之所以會造成這樣巨大的資金缺口,主要原因在于有很多企業不能及時繳納保險費用,以及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和基金征繳率太低。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勞動保險主要由國家負擔,這就導致在那段時期里欠下了太多的債務。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更加加劇了我國養老保險的債務負擔。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將嚴重威脅我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和要求,擴大我國養老保險的輻射范圍,這一覆蓋面越廣越有助于解決問題。只有社會中眾多的企業和職工都積極地參與到養老基金的繳納中去,將會有效地降低勞動風險。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的養老保險覆蓋面還有非常大的擴展空間。國有企業的參保率是最高的,其它私有企業的參保率就相對比較低了,特別是外企的參保率就更低了,不足20%,員工參保也很低,僅有30%左右。所以要加強宣傳力度,促進我國企業和職工參與到保險基金的繳納工作中來。
第二,在處理挪用、違規的社會保險基金問題上,應采取相應的追回政策,加強這方面工作的處理效率,提高清理回收率。主要采用的辦法是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以實物抵償挪用的基金,杜絕出現要錢沒有的惡劣事件。同時,可以對回收的資產進行合法投入經營,也可將這些實物折現。
第三,要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再運營和增值的處理。養老保險基金數目巨大,相關的財政部門要妥善處理好這些基金的運營問題和再增值問題。要在合理運作基金的同時,廣泛地探索更高效的運行方式和渠道,爭取取得最好的收益。與此同時,設立相關的運行準入機制,即對基金的運行項目要進行相關的考核和審查,只有確定這些項目是可靠的、有收益的穩定運營方式,才能準許運行。
第四,通過將部分國家資產折現來幫助解決養老基金不足的問題。這一解決辦法是在我黨的十五大會議中提出的解決方案。這一方案之所以可行,是因為在國內有很多的國有企業已經出現了停產和半停產的現象,有的還會拖欠職工的工資,但是這些國有企業還有很多的廠房和相關的設備都是閑置狀態,據相關資料顯示,這樣的國有資產已經占總資產的20%左右了。因此,將這些閑置的國有資產變現處理,既能解決我國保險基金的缺口問題,也能有效地利用這些閑置的國有資產,避免了資源的浪費。
第五,建立正常合理的財政提留投入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的各級承擔部門需建立合理的基金提留積累制度,確保基金能夠有效積累。具體的提留方式可以從各種利息和特種稅務中提留出部分基金,還可以從我國的資產轉讓和土地轉讓中進行提留,從而有效地充實積累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想要彌補巨額的資金缺口,就必須通過社會保障公債的方式來進行彌補,僅僅依靠國家財政部門是不夠的。
第七,養老保險工作需要提高統籌的層次,出于整體利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考慮,我國的養老保險應該由國家來進行統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相關問題。
第八,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進行調整。我國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有著明確的規定,即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需已經繳納了15年的養老保險基金,這樣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我們可以從這點進行相關的調整,即增加繳納保險基金的年限,合理地進行調整,既能幫助解決我國養老基金的缺口問題,也能夠讓我們的人民群眾能夠負擔得起,這方面的調整還是需要慎重對待的,要經過多方面的調查和研究之后,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才能做出相關的調整。筆者這里有一點不成熟的建議,建議可以將繳納基金的時間增至20-25年,不過這還需要相關部門做出相關的研究工作之后才能確定。
最后一項,實現我國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其它企業單位的職工繳費制度一致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規劃和調整,而且,也有利于人員流動問題的解決。
(二)違規提前退休
在我國,違規提前退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出具相關方面的假證明,證明其已經滿足退休的條件。這些證明不外乎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和提前出生證明等內容。據透露,一個國企單位有大概50多名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的員工,其中真正滿足要求的就只有5個人,其他的都存在不符之處。第二種方式就是降低從事特殊工種職工能夠提前退休的條件。這種情況基本上就是鉆國家相關規定和法規的空子,特殊崗位職工的實際工作時間根本不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
雖然換個角度來看,這種退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人群的就業問題,而且,在我國的歷史上也出現過這方面的例子。在1978年,我國為了解決知識青年返鄉的就業問題就果斷地決定讓部分國企職工提前退休,這有效地解決了當時的就業難題。
但是,這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就業問題。畢竟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問題不是通過這種途徑解決的,這樣的解決方式只能治標卻不能治本。可是采用這種方式將會在很大程度上給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巨大的壓力,加大了基金的支出,卻減少了基金的收入,這樣社會保險的負擔將會更重。
因此,我們應該制止這種違規退休的現象。這種制止應當從源頭開始,即杜絕出現假的醫院證明等,規范醫院的相關管理制度,避免再出現出具虛假證明的現象。還有就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特殊崗位的管理方式,杜絕出現不符合規定的職工提前退休的現象。
三、結語
養老保險制度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本文中提到的問題主要是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巨大和違規提前退休的現象,并針對這兩個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可能文中的內容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希望業界人士能夠多多批評指正,以此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從而切實保障退休職工的利益,確保社會的安定團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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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稱“五險一金”,中國從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以來,“五險一金”轉移困難一直是勞動力自由流動就業的重要障礙。
不過這種障礙正在逐步消除。從今年1月1日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現“神州行”,7月1日開始,醫療保險關系亦可以跨省轉移。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需兩步
養老保險是五項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險種,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臺了《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讓養老保險轉移實現了“全國漫游”,這解決了困擾養老保險制度10多年的無法轉移之痛。
按照這個暫行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將采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于統籌部分的60%。如果某員工每月交費基數是5000元,那么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是1000元,個人交納額為400元。轉移時,他可以把社會統籌的60%(即600元)、個人賬戶的全額400元全部轉移。
辦理轉移,參保者個人只需兩步: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醫療保險:醫保賬戶隨人劃轉
廣州原來規定,當一個職工參加職工醫保,包括住院醫保滿10年,同時又滿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后,這名企業退休人員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了。然而,一旦這名職工流動的話,他晚年的醫保待遇就沒有著落。雖然,隨著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推開,這名職工可以參加居民醫保或者是新農合,但是他工作時候,在各地分別參加的職工醫保關系,就等于白白浪費了。
今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將可據此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并劃轉個人賬戶資金,且于7月1日起實行。
這個暫行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
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除醫保關系可跨省轉移之外,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3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也可互相轉移。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后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
就具體辦理手續而言,醫療保險轉移比養老保險轉移更加簡單。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后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
同時,個人賬戶余額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這意味著,只要你在新就業地參保醫療保險時提供足夠真實的參保信息,那么所有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費心了。
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不能“全國通”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說到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在5項社會保險中,具有轉移意義的只有養老、醫療和失業3個險種,工傷和生育都屬于“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并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同時,工傷和生育是兩個不需要員工自己繳費的險種,如果在發生工傷和生育之時,單位并沒有給員工交納這兩項社保,那么員工也就不能享受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公積金:異地購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1、嚴格控制旗外人口到旗內落戶,禁止旗外旗內人口到農牧區落戶,提倡和鼓勵農牧區人口到城鎮落戶。
2、申請將戶籍遷入到本旗,并已調入或考錄到本旗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3、因婚申請將戶籍遷入到本旗的可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4、申請將戶籍遷入到本旗,符合落戶條件的其他人員,必須從20歲算起,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補充繳納至落戶時年齡段的社會養老保險費。
5、經批準遷入本旗的戶籍,受理派出所只能按“城鎮居民”予以登記。
二、戶籍遷入的基本條件
1、本旗外出上學的學生、復轉軍人和“兩勞”釋放人員,憑遷移證、學生戶籍證明、復員(或轉業)證、釋放證等相關證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2、因婚在本旗各派出所間遷移戶口的,憑結婚證、結婚雙方所在嘎查(農業隊、居委會)和蘇木(鎮、示范園區)的證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3、經組織、人事、教育等部門批準,符合本旗人才引進標準的技術人才及其配偶,憑組織、人事和教育部門的文件和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4、調入或考錄到本旗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憑組織人事部門文件,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5、夫妻投靠的,憑結婚證、房產證、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6、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7、在旗內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經濟收入,其子女在旗內接受義務教育的,憑居住地所在嘎查(農業隊、居委會)和蘇木(鎮、示范園區)的證明、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并公示無異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其本人、配偶和子女方可落戶。
8、確屬本旗人口,但在人口信息系統上沒有登記的,憑居住地所在嘎查(農業隊、居委會)和蘇木(鎮、示范園區)的證明并公示無異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辦理補充登記手續。
9、其他特殊情況申請將戶籍遷入本旗的,旗公安局必須報旗戶籍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批。
1、保障范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經依法批準,由縣政府統一征地的,以戶為單位,第二輪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3畝(含0.3畝)的年滿16周歲以上在籍在冊家庭人員,均可按本方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2、參保對象。按本方案規定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當在批準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被征地勞動力”)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養老人員”)。
3、不屬參保對象。非因縣政府統一征地而轉為非農業戶籍,或非因縣政府統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體企業以上單位就業的,不屬于本方案規定的參保對象。
二、繳費參保和接續辦法
4、配套繳費基準時間的確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均以年12月31日為確定實際年齡的基準時間;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均以征地之日作為確定實際年齡的基準時間。
5、配套繳費年限的確定。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按照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確定配套繳費年限,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者,由縣政府一次性配套繳費15年;男年滿45周歲和女年滿35周歲者,從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35周歲的次月起至繳費參保時的年限由縣政府一次性配套繳費,剩余年限由縣政府逐年配套繳費到退休年齡(累計不超過15年);男未滿45周歲和女未滿35周歲,由縣政府逐年配套繳費累計不超過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實行配套繳費,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不屬于縣政府統一征用的,由征用單位一次性承擔15年的配套繳費。
6、繳費標準和個人帳戶計帳比例。補繳金額=參保時所屬繳費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20%×(180個月—參保時年齡距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月數);繳費參保后由縣社保局為每個被征地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為8%。
7、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被征地勞動力首次繳費參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縣社保局接續關系,繳費基數為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5年內自行繳費10%,縣政府配套繳費10%),按本方案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可以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計算。
三、享受待遇標準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條件。被征地養老人員參保時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費滿15年的,從其繳費參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勞動力參保后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可辦理退休手續,并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9、計發辦法。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府廳發[]41號)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月繳費年限)×1%
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退休時,按規定計發的月養老金低于縣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縣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
10、待遇調整。被征地人員退休后養老金的調整參照國家對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執行。
11、退休手續的辦理。被征地人員符合退休條件時,由村(居)委會或本人憑《養老保險手冊》和戶口簿、身份證到縣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12、服務管理。被征地人員退休后,實行社會化管理,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或村(居)委會在30天內通知縣社保局,并憑火化證、火化發票、死亡證明、銷戶證明辦理領取喪葬、一次性撫恤費及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份儲存額尚未領取完的余額等有關手續。對死亡不報,冒領養老金的,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被征地參保人員未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13、資金籌集。被征地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在15年內由個人和政府各承擔50%。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個人繳費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參保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及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財政社會保障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監督。
五、身份認定及參保程序
15、本人申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個月內,向村(居)委會提出被征地農民認定要求和填寫《參保申請表》。
16、張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會接到申請后,經認真核實,將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人員名單、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積等情況在村(居)委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在《參保申請表》上記錄公布情況,并簽出核查結果,上報所在地鄉(鎮)政府。
17、調查核定。鄉(鎮)政府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內,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國土所等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負責核定征地農戶家庭人員的戶籍、出生時間,國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況。核實后,公安派出所、國土所和村(居)委會應各自在《參保申請表》上填寫核查結果,調查人、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查匯總,報送縣財政、國土、勞動保障、監察、審計部門聯審,并由國土部門向被征地農民核發《被征地農民證明書》。
18、繳費參保。被征地農民首次繳費參保手續由所在村(居)委會統一辦理。在《被征地農民證明書》下發后,村(居)委會及時到縣社保局為本村(居)被征地農民申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登記表》,縣社保局根據《參保申請表》核定每一個被征地農民應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負擔部分,縣政府或其他征用單位配套繳費部分),并將核定情況造冊后由村(居)委會統一向被征地參保人員收取個人負擔部分。縣政府配套繳費部分,每年由縣社保局和鄉(鎮)政府共同確認后,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從國有土地收益中撥入縣社保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19、政策銜接。村(居)委會在向被征地農民收取個人應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收回原按縣政府《關于妥善解決縣城鎮規劃區、金山工業園失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的意見》(玉府發[]4號)每年所發放的水田450元/畝、旱地230元/畝用于征地農民養老金(按本方案參保后該戶不再享受此項待遇),否則不屬于按本方案參保對象;不按本方案參保的被征地戶繼續按縣政府玉府發號文的規定執行。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00]48號)、《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勞辦發[2000]261號)
三、主要業務辦理流程
(一)參保登記
1、按照《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渝勞發[1999]47號)的有關規定,城鎮企業應及時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2、所需資料
(1)《工商登記執照》或《批準成立信息》等有效證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
(4)其它資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3)單位按照登記表要求,準確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編制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編碼,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
1、單位名稱、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人代碼等項目發生變更時,應到社保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變更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新證。
(三)注銷登記
1、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法律文書及其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注銷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有關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注銷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在職人員增加
1、新增:單位新招用了從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到社保機構辦理人員新增手續。
2、所需資料
(1)《重慶市職工基礎信息采集表》;
(2)《勞動用工合同》等招工資料,大中專畢業生還需提供“大中專學生畢業分配通知書”,復轉軍人還需提供《復轉軍人退役證》(原件);
(3)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根據職工的有關信息,填寫《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
(2)單位將以上資料及《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新增人員手續,并編制社會保障號及社保個人編號;
(4)社保機構為職工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個人帳戶。
(五)轉入續保
1、統籌范圍內轉入(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之間調動,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轉出地社保機構轉移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等有關資料;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轉入職工的以上資料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續建個人帳戶。
(六)、統籌范圍外轉入(關系、基金轉入)
1、職工從統籌范圍外的參保單位轉入,單位應按規定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職工轉入續保手續。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將職工轉移基金劃轉到轉入地社保機構之后,通知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續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建職工個人帳戶,并將轉入的基金記入新建的個人帳戶中。
(七)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1、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未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按規定到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關系轉出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八)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
1、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跨統籌范圍就業或戶口系外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到新就業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應按規定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按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中斷
1、中斷:職工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單位按規定可到社保機構辦理中斷手續。
2、所需資料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其他特殊中斷繳費的證明等。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中斷人員基礎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中斷手續;
(4)社保機構中斷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城鎮個體勞動者
1、企業失業職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企業失業人員),雇工的身份由雇主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具其雇工人員名單并簽章予以認定,由雇主統一辦理養老保險。
2、所需資料
(1)城鎮個體工商戶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本市城鎮戶口。
(2)企業失業人員憑《失業職工失業證》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本市城鎮戶口。
(3)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城鎮戶口。
3、辦理程序:憑以上資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人員專門工作窗口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
處理的方法之一:在企業繳費之后沒有發生退休及轉移人員變動的情況下,可以到地稅部門辦理退費:第一步,持離職員工的離職證明、繳費票據到地稅申請退費,并由地稅部門重新確定繳費基數;第二步,到企業參保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當月做實賬戶刪除;第三步,到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企業處辦理申請退費手續(退費材料中必須包括地稅出具的認定繳費基數錯誤的證明、繳費票據、退費申請表);第四步,辦理完上述的手續之后到地稅退費,并向地稅申報正確繳費。
處理方法之二:企業恰好有新增人員漏保的,可重新報盤,將當月做實賬戶刪除,按正確的繳費人員做實賬戶就可以了。
在工作實踐中,第一種處理方法退費、再繳費時間長,企業履行手續又麻煩,實際按此方法操作的企業也比較少。企業還需針對實際情況,采取合理的解決辦法進行處理。企業和職工也可通過溝通協商自行解決。
企業注銷期間,職工可以辦轉出嗎
來信咨詢:我單位被相關部門列為非正常繳費戶,各項保險不再繼續繳納,企業在未辦完注銷手續之前,最后一個職工是否可以辦理停保轉出手續?
專家解答:根據《社會保險登記暫行辦法》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規定,繳費單位在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在實際經辦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用人單位不能及時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稅務機關的注銷手續,企業未注銷前不允許養老保險登記空戶,這樣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職工繳費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而企業按規定辦理完注銷手續,涉及地稅、工商等多個部門,辦理周期較長。針對這種情況,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及時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停保及轉出手續,企業在工商、地稅無法注銷的情況下,除單位法人外所有職工都能辦理轉出,地稅列為非正常繳費戶企業也允許養老保險登記空戶管理。
定居國外還能領取養老保險嗎
來信咨詢:我今年66周歲,1998年正式退休,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加入外國國籍后,是否繼續享有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定居國外后,還能不能領取養老保險?
專家解答:根據國家省市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只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退休養老金。至于退休后在哪里居住,是本人的權力。已經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在取得永久居留權或加入外國國籍后,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與國內退休人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