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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新
(會澤縣茚旺高級中學 云南省曲靖市 654200 )
內容摘要:隨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不斷合理化,城鄉經濟得到不斷融合、發展,以前的“以農補工”的政策逐漸發生改變。時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以工哺農,勸富濟貧”思路方興未艾。為了更好的建設新農村,完善小康社會,國家、政府也更多到投入到“三農”問題中,并且逐年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在這樣一個大好的時機和前提下,國家和政府在搞好全面取消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農民實行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和農機補貼等等工作外。現在,又在為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而不遺余力,筆者下面將詳細闡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由來、實施的意義以及它的制約因素和針對制約因素提出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對策。
關鍵詞:新型 農村合作 醫療 發展對策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由來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通過制度設計與維護、基金籌集與管理、衛生維護調控與監督的,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的一種綜合性醫療保障制度。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在各個方面的建設也逐漸完善,但中國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卻顯得相對緩慢,尤以農村醫療保障問題突出。現階段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農村醫療條件問題。我國大多數鄉(鎮)衛生院房屋破舊,缺乏基本醫療設備,從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相當一部分業務素質不高,缺乏必要的專業醫療知識,導致不必要的醫療事故。第二、農村醫療保障的費用問題。我國農民的人均收入也就幾千元,也些地方低的可能就幾百元,農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還不夠。局部地區農村貧困戶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比例高達50%,成為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的制約因素之一。現在的醫療費用又不斷上漲,農村醫療保障存在的資金短缺問題是一個很大的瓶頸。這些現狀也就需要一種新的制度來填補時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運而生了。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義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民自愿參加的,政府有組織、有投入的一種互助共濟制度。是一種基本的醫療保障機制。作為社保的重要補充,完善了社保機制,改善了農業居民的生活,促進了和諧社會,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它的具體意義主要體現在:
首先、有利于為農民減負,緩解農民壓力。對于緩解農民家庭經濟壓力作用是明顯的。國家和政府的投入,說到底,是一種政策的傾斜,財政稅收的傾斜。這樣一種傾斜完善了農村醫療機制,改善了農民自己的生活,緩解了農村因病致貧和看病難問題,促進廣大農民致富奔康。
其次、有利于引導農民進行合理的健康投資,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農村衛生資源,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
第三、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依然還將在一段時間內長期存在。時下,隨著農村實施這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使得城鄉醫療體制得到不斷的融合,農民得病也可以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樣的醫療對待。同時,這種“多方籌資”的制度還會部分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減少經濟差距;完善城鄉二元的醫療結構;有利于城鄉的交融。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制約因素與發展對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是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執政理念的體現,是解決“三農”問題、提高農民健康素質、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舉措。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0多年的發展歷程,農村“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轉。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約因素:主要表現在農合資金籌集難、農村醫療服務資源匱乏以及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健全。
針對這些制約因素,筆者認為應該從五個方面來進行應對。
(一)正確認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一是要充分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二是要正確認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于增加了政府籌資責任,突破了原有村級社區限制,提高了社會化程度。可以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原有社區型醫療保障與社會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過渡形式,是農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的初級形式。這種初級形式已經具有了未來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因素,其發展方向是具有濃厚中國特色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二)加強政府支持
一是宣傳支持。政府擁有宣傳的資源,并具有權威性,宣傳的同時表明自己的承諾。政府在宣傳中應避免夸大,力求客觀,以免誤導農民。二是資金支持。三是組織管理支持。此外,政府要在多元化農村衛生保障制度中,引進國內外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保障市場,以彌補社會醫療保障的不足,提高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作效率。
(三)提高農民對醫療服務的有效需求能力
一要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這是增強農民支付能力的最根本途徑。同時,農村的稅費改革以及部分省取消農業稅的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為農民更好地就醫創造了經濟條件。二要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信譽。地方政府要通過各種途徑及時向農民通報相關信息,使合作醫療實施過程公開化、透明化,并自覺接受農民的監督。三要改變農民的醫療消費觀念。包括醫療保障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長期以來深受中國傳統的家庭保障的影響。應幫助農民了解,這種自發的低水平的保障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醫療費用提高、疾病風險增強的現實,要充分調動他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積極性。
(四)實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要重視初始制度的設計和論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到收入分配和宏觀調控的大問題,嚴格論證和設計是必經步驟。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取得一定成果后,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使其成為正式制度,保證其穩定性。二要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作制度,提高制度效率。可通過醫療費用支付制度、補貼醫生勞務支出等方式,將醫生收入與藥品數量脫鉤。實行起付線基礎上的醫療費用共付制,可抑制消費者的道德風險,控制衛生總費用水平。三要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系統管理。
(五)提高農村衛生醫療服務質量
首先要加快推進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改革。其次,加大縣鄉對醫療衛生服務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這是吸引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有效途徑。第三,引導農村村級衛生服務機構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方向轉變。
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執政為民、穩定農村、關心農民的民心工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現,是政府的責任。這項制度作為當前農村社會中政府實施政策當中的一朵奇葩,是國家和政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一環。它解決了多年來遺留下來的重要問題,“看病難,看病貴”現象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
相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會在農村醫療體制改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能夠更好的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減小城鄉差距。
我國由于新農合發展較晚,至今為止我國并沒有統一的農村醫療法。這就使新農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因此實施過程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很難免違法行為的出現。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主要依據只有國務院的“決定”等文件、各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和由各地方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等,缺乏層次,缺乏法律威信。我們應該大力的推進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實現從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發展之路。通過加強立法和加強法律的實施,明確工作人員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過程中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朝著穩定的、規范的方向發展。
(二)農村衛生設施落后,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低
長久以來,農村存在緩慢的經濟發展,滯后的衛生基礎設施,缺乏的醫療器材,很多破舊的鄉鎮衛生院房屋,貧困的地方衛生站,甚至存在危房,以及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服務態度差,專業素質不過關等問題,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鄉鎮衛生院的衛生技術人員中,中專學歷和未接受專業培訓的高中以下學歷者分別占53%和36%左右,而在貧困地區比例更大,大專學歷者比例較低,大學畢業者更是罕見。
二、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建議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監督
“小政府,大社會”是中國改革過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必然需要按照這一原則來構筑自己的運作和監督機制。首先,建立健全新農合管理組織、參保者和醫療單位三方制約機制,規范新農合的運作,保護廣大農民利益。其次,實行機制內部互相監督體質,提高機制運行的規范性、高效性。同時,有效發揮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的監督作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實施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法制化建設
加強國家、地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規,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管理人員的職責、合作醫療社會統籌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強立法建設。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能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相對應的懲罰方式,有效的約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行,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與建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8-037-02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我國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2003年開始試點,至2008年基本覆蓋農村居民。截至2010年底,累計33億人次享受新農合報銷補償待遇,新農合制度的建立,有效緩解了農民疾病經濟負擔,促進了農民對醫療服務的利用,對農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顯現。它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然而,由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制約因素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和困難。因此,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建設的步伐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新農合制度從2003年開始試點,到2008年,參合農民超過8億,已實現農村居民全面覆蓋,成為世界上覆蓋人口最多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2012年是我國開展新農合工作的第10年。10年來,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新農合工作取得了我國農村合作醫療50年歷史上最好的成績。但在運行過程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
1.缺乏長效的籌資機制。衛生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通知,明確指出農民參加合作醫療以“自愿”為原則。由于是自愿參加,籌資成本高、籌資難度大一直是困擾很多試點地區管理者的問題。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財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各盡其責,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行。但是,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成為一項日常工作以后,新型農村合醫療制度的發展必須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制度建設、機制健全過程中的立法滯后問題,還沒有引起相關部門足夠的關注和重視。為了使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持續發展,加快立法進程就顯得極其重要。
3.經辦機構的人員構成和辦公經費不足直接制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目前盡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架構已經建立起來,但是人員的素質和管理能力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除東部個別地區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擇優選擇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外,大部分試點縣的經辦機構人員基本上是由內部調劑解決,人員結構和工作配備不盡合理,工作開展起來受到很大制約。同時,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中已經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是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全面推開后,個別市縣,尤其是貧困市縣,由于財政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問題,這將成為制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由于籌資水平有限,為了規避風險,各地新型農村合醫療的實施方案中都設有起付線和封頂線,客觀上也導致補償水平還比較低,農民受益的程度有限,難以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5.醫療機構的監管和費用控制是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門診就診人次、住院人次都有較大幅度提高。醫療機構的收入也有所提高。這里有合理業務增長,但也有過度服務和過度消費等問題。調查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治療檢查問題,而且比較突出,次住院費用和門診費用上漲勢頭較快;處方藥物和檢查項目大大超出基本藥物目錄和規定檢查的項目過多,不少費用不在報銷之列,既增加了農民的費用負擔,又加大了合作醫療基金支出。
6.鄉鎮衛生院的服務體系建設有待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給鄉鎮衛生院提供了機遇與挑戰,鎮衛生院的建設關系到衛生改革的興衰成敗。為了方便參合農民及時就醫,許多試點縣實行了“一卡通”制度,農民可以自由選擇首診的醫療機構,但鄉鎮衛生院整體水平弱的現狀,不僅不方便農民就診,農民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差,無形之中加大了農民利用醫療服務時的間接成本,與之相應地又增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出。許多地區的經驗證明,鄉鎮衛生院建設情況,對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行有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完善鄉鎮衛生院經費補償、人才培養和機構管理等機制。
7.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特殊人口的醫療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時下,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處在了一個醫療保險的“真空地帶”,由于其沒有正式戶口,不能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只能在原住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求他們返回原住地看病,或者如果他們在務工城市看病,但只能報銷極少一部分醫療費用,很難達到減輕農民疾病經濟負擔的目標。此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工作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更好地解決這部分人口的醫療問題,成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問題。
(一)籌資困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能力不強。根據規定的合作醫療標準,2006年在政府提高補助標準后,新農合的人均籌資也只有50元,與城鎮職工醫保人均籌資1,000元的標準差距明顯,這直接表現為最后補償比例、最高限額等方面的差距。即使國家、地方政府、集體、個人籌資的錢全部用于村民的醫療支出,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專家調查統計,村民一次住院的平均花費是7,000多元,而有的大病住院動輒就是上萬元,合作醫療只保住院,政府出資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費用報銷,農民自己出資部分多數試點區縣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農民門診費用報銷,現有的大病統籌制度實為“杯水車薪”。在資金的來源上,如果上級配套資金遲遲不能到位,隨著農民就醫高峰的到來,各定點醫療機構也會因墊付資金過多而運轉困難,影響醫院的積極性。當大病到來時,這種制度對于收入有限的農民來說,根本無法發揮保障的作用。另外,針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仍很缺乏。目前,國家雖已出臺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但是還沒有具體的指導實踐的法律法規。
(二)受經濟發展制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合意愿不強。由于我國鄉鎮之間、村與村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部分農民在達不到特困救助而家庭情況又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有心入“新農合”,但拿不出參合資金;即使部分農民能拿出參合資金,但是大部分人更注重眼前利益,沒有未雨綢繆的憂患意識和風險控制的保險意識,因而參合積極性不高;更有部分人現實心理較強,如確實是因病得到補償的,其參合的積極性就高。反之,就認為參合沒有必要。而現實是在農村經濟條件還不富裕的地區,農民希望有“新農合”,但對醫療消費又存在著僥幸心理,與吃飯、穿衣、孩子上學等剛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錢是次要的、隨機的,對潛在的醫療風險缺乏足夠認識。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作制度性不強。當前多數參與“新農合”的區縣的管理方式是,各區縣、鄉鎮均成立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以及“新農合”經辦機構,機構的重疊設置比較嚴重,涉及的工作人員過多,這使區縣級財政平均每年要增加50萬~100萬元的管理費用,鄉鎮級財政平均每年要增加2萬元左右的開支。管理成本偏高,使有的試點區縣可能會出現擠占“新農合”基金現象出現,有的鄉鎮可能把籌資成本和管理成本轉嫁給醫院,使醫院不堪重負。也有的地方負責“新農合”的管理人員往往是醫療機構內部的人員兼任,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使管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受到制約。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大多源于管理制度,而健全的管理制度應正確處理醫、患、保三方的利益關系,保證群眾參與合作醫療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定期匯報、公布制度及定期檢查、審計和公告制度,嚴格資金管理。
(四)農村衛生醫療機構條件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水平不強。自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以來,各鄉鎮的衛生院、村衛生室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發展,但由于種種原因,多數鄉鎮衛生院生存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相當薄弱,基礎設施和醫療設備資源仍然相當緊缺和落后,醫療機構業務收入低、房屋設備陳舊老化、隊伍素質差、醫務人員長期得不到培訓、技術骨干流失嚴重、債務負擔沉重等現象,許多地方農村地區的醫務人員隊伍依然以老醫生為主,甚至還有一些赤腳醫生,他們只會用傳統的土方法為農民看病,購買的先進設備成了擺設,會用的人很少。近70%的鄉鎮衛生院出現虧損或處于虧損的邊緣,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機構積極性不高。農村衛生投入、醫療條件、醫療水平遠遠不能滿足當地群眾就近就醫的需求,影響了參合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持續發展。
二、推動新型農村醫療體系發展的建議
(一)加大財政投入,探索多渠道籌資辦法。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作為整個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具有公共產品的特點,應主要由政府組織生產和提供。中央、省市的配套資金是“新農合”基金的主要來源,應該及時到位,盡量減少區縣財政或醫院墊付資金的壓力。建立國家與農戶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使國家投入的有限資金發揮引導農民參加醫療保障體系的作用。同時,要強調多元投入的機制,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實農民醫療保障基金。在適當的范圍內擴大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保障能力,比如擴大住院報銷比例等。
第一條為了建立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保障全縣農村居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2003〕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05〕102號)、《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暫行管理辦法》(渝辦發〔2004〕36號)和《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指導方案(試行)》(渝農合辦〔2006〕6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額醫療費用的疾病)統籌為主,兼顧基本醫療的農民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略有節余。
(二)大小兼顧,補償適度;互助共濟,公平公開。
(三)優質服務,經濟便捷;科學管理,民主監督。
第四條凡我縣轄區的農村戶籍居民,以家庭為單位(以戶口簿人數為準)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等義務后,享受規定的權益。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豐都縣行政區域內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和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
第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權利;
(二)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按規定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補償;
(三)有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未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獲得應有補償申請復核;
(五)有權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管;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及時交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資金;
(三)保證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如實舉報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
(五)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縣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管理、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劃、年度工作目標;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審定;
(三)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資金籌措;
(四)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監督;
(五)負責資金預算、決算和監管;
(六)督促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積極履行職責;
(七)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管理和運行情況;
(八)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工作;
(九)接受同級人大、政協、紀委的監督;
(十)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具體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年度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六)按規定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據;
(七)審定和監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藥品招投標行為;
(八)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九)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匯報工作;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執行上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接受和處理群眾投訴,查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行為;
(十三)處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其他事務;
(十四)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組織發動廣大農民群眾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制定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計劃;
(三)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四)完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事務;
(五)履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業務上接受縣合管辦指導、監督和考核,具體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資金籌措;
(二)監督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有關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服務質量、藥品價格、進藥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額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接受和處理群眾投訴;
(五)完成縣合管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各行政村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由村委會主任、文書、社長、村衛生人員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村民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籌資和對村衛生室服務行為的管理等。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采取農民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助、特困醫療救助、集體資助和社會團體個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結合方式多方籌集。
(一)農民個人繳費是指本縣農村居民自愿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納的參合資金。
(二)政府財政補助是指中、市、縣財政部門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撥付的資金。
(三)特困醫療救助是指相關部門籌集的用于補助困難群眾的資金。
(四)集體資助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五)社會團體個人捐助是指由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用于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存入銀行產生的利息。
農民個人繳費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通過宣傳積極動員農民繳費,不得采取強迫、墊付或其他違背農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標準為:
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10元。
中、市、縣財政按實際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補助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0元,重慶市財政補助18元,縣財政補助2元。
第十三條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措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自愿參合農民應當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預繳次年參合資金。每年的9-11月份進行集中收取的農民參合經費。由各鄉鎮合管辦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農民個人繳納的參合資金繳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平時不定期收取的農民參合經費,由鄉鎮財政所在每月的5號匯總,在5個工作日內繳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收取農民參合資金時,必須開具由市財政統一印制的基金專用收據。以村、社為單位統一開具收據的應附參合農民名單。
(二)由相關部門為農民補助的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參合經費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名單,由相關部門審核,并按標準在12月10日前直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三)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經費:由縣財政部門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實際參合農民人數和補助標準全額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四)中央和重慶市財政補助經費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慶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參合農民交納參合經費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規定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堅持“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縣級統籌,鄉鎮協管;總量控制,超支分擔;額度扣減,節余續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一)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縣財政局負責基金專戶的設置和收支,縣合管辦負責審核并按規定進行補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封閉管理,農民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均繳存到基金專戶,基金只用于定點醫療機構經審核報銷的醫藥費用支出。
(二)縣級統籌,鄉鎮協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合管辦統一管理,各鄉鎮協助控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家庭帳戶基金的使用額度。
(三)總量控制,超支分擔。縣合管辦對全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總量控制,并根據各鄉鎮參合農民人數、門診統籌基金分配標準分配基金使用額度到各鄉鎮。各鄉鎮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控制在使用額度范圍內,如出現超支,由鄉鎮政府承擔40%,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承擔60%。全縣大病住院統籌基金出現超支,則由縣級承擔60%,鄉鎮承擔40%(縣、鄉比例中,政府承擔60%,定點醫療機構承擔40%)。
(四)額度扣減,節余續用。參合農民在本縣范圍內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從所在鄉鎮基金使用額度中扣減,并由縣合管辦補償給發生醫藥費用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當年節余的基金使用額度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的設立。縣財政局要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賬戶。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金專戶。不得在其它部門設立的結算中心開設基金專戶。
第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鄉鎮繳存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接收相關部門撥入的特困醫療救助資金,接收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補助資金,接受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該賬戶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撥付經審核的醫藥費用補償金。
第十八條基金專戶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縣合管辦無法得到銀行原始憑證時,由基金專戶出具繳撥憑證,并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縣合管辦記賬。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分為家庭帳戶基金和統籌賬戶基金。統籌賬戶基金又分為門診統籌基金、大病統籌基金、風險基金。
(二)大病統籌基金又分為住院補償金和慢病補償金。大病統籌基金占總基金的60%,其中住院補償金占總基金的55%,慢病補償金占總基金的5%。
(三)風險基金占總基金的10%,風險基金又分為大病儲備金和風險儲備金,其中大病儲備金和風險儲備金各占總基金的5%。
(四)門診家庭帳戶設置為8元/人·年,門診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占總基金的30%。
第二十條新型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合農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其中住院補償金用于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慢病補償金用于參合農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
(二)門診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用于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償,家庭帳戶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但不能沖抵下一年度的參合資金。
(三)大病儲備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補償封頂線后,仍難以承擔醫療費用的參合農民的救助。
(四)風險儲備金主要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意外情況的應急支付。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決定如何使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配圖示
風險基金10%(5元)
風險儲備金5%(2.5元)
大病儲備金5%(2.5元)
大病統籌基金60%(30元)
住院補償金55%(27..5元)
慢病補償5%(2.5元)
門診統籌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醫療基金(50元/人·年)
統籌基金(42元)
家庭帳戶基金(8元/人•年)
占總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條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補償模式
門診家庭帳戶+門診統籌+住院統籌
(二)補償標準
1、門診補償
按參合農民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藥費用的40%給予補償,全年每人累計門診費用補償不超過20元(含門診家庭帳戶),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補償首先在家庭帳戶中支出,家庭帳戶報銷范圍內全家可調劑使用。
2、住院補償
根據不同檔次定點醫療機構確定不同的起付線及補償比例,一人當年內累計最高補償限額(封頂線)為10000元。
住院補償表
鄉鎮衛生院
(中心衛生院)
縣級醫療
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
醫療機構
起付線
50元
300元
1000元
補償比例
55%
40%
25%
封頂線
10000元
中醫藥費用部分在同級醫療機構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補償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血管意外康復期、惡性腫瘤的后期治療、肝硬化等8種慢性病經縣級醫療機構確診并辦理《慢性病門診藥品費用補償證》在全縣縣、鄉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門診費用,補償比例為35%,每人每年最高補償限額為500元。住院按住院醫療費用的標準補償。
4、外出務工人員補償
只對住院進行補償,其補償起付線、補償比例與我縣規定的同級同類定點醫療機構標準相同。
5、參合農民享受最高住院補償封頂線,仍難以承受醫藥費,通過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合管辦核實,鄉鎮政府、縣合管辦審核,報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審批,年底在大病統籌基金有節余的情況下,可享受一定數額的大病救助二次補償金。(大病救助二次補償方案另行制定)
(三)補償范圍
1、門診補償范圍:各種檢查檢驗費、藥品費、治療費、觀察床位費。
2、住院補償范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診療項目范圍內給予補償。如:住院費、護理費、中西藥費、治療費、手術費、麻醉費、三大常規檢驗費、肝腎功能檢查費、血糖檢查費、血生化檢查費、x光檢查費、b超檢查費、心電圖檢查費、胃鏡檢查費。
(四)不予補償范圍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
1、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違法犯罪、因公負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勞動鑒定、職業病、孕產期保健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治療性病和戒毒費用;
2、使用非基本用藥及非規定診療項目目錄的費用;
3、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4、未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會診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擅自轉診到縣外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5、器官移植、近視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療法、營養療法、磁療等產生的費用;
6、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費用;
7、假肢、義齒、眼鏡、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
8、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費用;
9、特殊檢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費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參合者憑《豐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以下簡稱《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戶口簿可自由選擇縣內定點的縣級醫院、鄉鎮級衛生院、村衛生室就診。轉縣外及縣級以上三級醫院就診由縣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診療證明并報縣合管辦審批。危急重癥須到周邊區縣就診的,可先予搶救,并在24小時內報縣合管辦。
(二)參合者在定點村衛生室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使用合作醫療專用三聯處方,參合者只支付自己應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并由病人或其親屬在專用處方和報銷登記簿上簽字生效,村衛生室每月25日—30日憑專用處方、報銷登記簿和報銷旬報表等到鄉鎮合管辦審核,憑審核結算單到鄉鎮衛生院報結補償經費,其補償經費由鄉鎮衛生院墊付。
(三)參合者在鄉鎮衛生院及其門診部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實行現場報銷,即隨看、隨付、隨報,并由病人或其親屬在專用處方和報銷登記簿上簽字生效。經鄉鎮合管辦審核后,每月1日—5日將上月的相關材料(含村衛生室結算單)報縣合管辦審核報結補償經費。
(四)參合者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報銷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審核墊付,農民只交納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每月25日—30日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縣合管辦申報審核后報結補償經費。
(五)參合者經轉診在縣以外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由本人先自付全部醫藥費,之后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處方、統一收費憑據、每日清單和轉診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合管辦經審核后按規定結算補償經費。
(六)外出務工人員申請補償必須持醫藥費發票、一日清單、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到鄉鎮合管辦審核后補償,由鄉鎮合管辦將相關材料報縣合管辦審核結算補償經費。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監督、檢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衛生、財政、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全縣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合管辦定期在全縣范圍內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鄉鎮合管辦要公示受益參合農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條建立投訴及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縣合管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023-70608569、70608308),縣、鄉鎮合管辦分別設立投訴箱,對舉報屬實可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六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項審計制度。由審計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各鄉鎮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立一塊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示欄。在鄉鎮公示欄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門診、住院補償人次和金額;在村公示欄內公布參合農民門診補償人數及補償金額,以及參合農民住院補償情況,包括患者的基本情況、就醫機構、住院時間、住院總費用和補償費用等;
(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院內醒目的地方設立公示欄,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診療項目、基本用藥目錄及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的范圍、比例、方式等進行公示。
(三)通過經常走訪群眾、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主動聽取和征求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醫療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四)縣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及服務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和警示告誡制。
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過程中,應加強對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人員準入制,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二)按照“方便、安全、經濟”的原則,合理選擇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堅持申報考核、擇優定點、強化監督、簽約服務、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年由具有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書面申請,經縣合管辦組織專家審核確定后,頒發合作醫療定點單位證件,并向社會公布。凡被確定的服務單位必須完善服務設施設備,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并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以滿足人民群眾就診需要。
(三)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合同》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讓參合農民享受優質、便捷、價廉的醫療服務。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理醫藥專家組,按照臨床診療規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醫藥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全縣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推行集中詢價采購制度,縣級醫療機構執行順加作價政策,鄉鎮衛生院執行國家最高零售限價基礎上下浮30%作為統一藥品零售價格。村衛生室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代購,保證藥品的質量和用藥安全。
(五)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取消單純以醫療收入指標與工資獎金掛鉤的分配制度,完善以醫德醫風、服務質量、服務態度、門診住院人次為主的綜合分配制度,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辦法、基本用藥目錄及基本診療項目,禁止大處方、亂檢查、亂收費等行為發生。使用非基本用藥目錄和非基本診療項目時,應先征求患者意見,并讓患者簽字。嚴格控制診療費用,實行門診用藥一般每次不超過3天,人均門診處方費用村衛生室一般不超過15元,鄉鎮衛生院不超過25元(急救、搶救除外),縣級醫療機構不超過40元。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執行住院一日清單制和單病種限價付費制。住院床日費用控制330元以內,出院人均費用控制在3000元以內。
第二十九條搞好信息網絡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網絡監督控制系統,使用統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軟件。鄉鎮合管辦和定點醫療機構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合作醫療的有關資料、信息的收集、統計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饋,為指導合作醫療的正常運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
第三十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簽訂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項目標責任書,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
縣政府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含辦理補償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年度考核評定不稱職的處理;造成損失的,加倍追償損失資金。屬單位責任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單位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處理:
(一)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合作醫療運行受阻;
(二)對補償資格、證件、材料審核不嚴或計算錯誤,導致錯誤補償;
(三)挪用、擠占、截留合作醫療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當場兌付補償金,向病人索取好處,有索賄受賄行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協助他人編造虛假證明的;
(六)知情不報或知錯不糾仍給予補償補助的;
(七)擅自更改補助補償標準、項目、范圍和比例的;
(八)辦理補償時不按規定準確填寫《合作醫療證》的;
(九)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處理;造成損失的,加倍追償損失的有關資金。屬醫療機構責任的,視其情節取消單位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同時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度評先選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出據虛假疾病診斷證明、醫藥費用收據、處方、病歷等證據為他人謀取好處的;
(二)將不予補償項目、范圍改為可以補償項目、范圍的;
(三)有意推卸責任、簽署虛假姓名,導致運行混亂的;
(四)不執行診療常規和管理規定,將門診診療改為住院診療的;
(五)在診治、補償等環節中,不執行相關規定,侵犯參合人員權益、刁難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處的;
(七)違反國家物價政策,亂收費的;
(八)不執行診療規范,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九)違反用藥規定,開大處方、人情方;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與患者聯合造假,將非基本用藥目錄藥品篡改為基本用藥目錄內藥品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參加合作醫療人員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補助補償金外,視其情節分別依法給予以下處理。
(一)申報參合人員時,有意隱瞞或謊報家庭成員,導致應參合家庭成員未全部參合或不該參合人員參合的,取消該戶參合人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二)用虛假醫療費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處方或其他方式,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的,取消其家庭全體成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三)涂改、偽造醫藥費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輔助檢查報告單等,或授意醫護藥劑人員做假,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者,取消其家庭全體人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補助補償待遇。
(四)將《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轉借他人使用,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的,取消轉借者和被轉借者家庭全體成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五)不遵守合作醫療及其他規定,無理取鬧影響合作醫療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第三十四條參合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衛生局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處理;追償的資金首先用于損失的合作醫療資金歸墊,余額用于對舉報人的獎勵和彌補工作經費的不足。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參合人員或社會各界人士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或監督機關舉報違反合作醫療政策的行為,一經查實,可以給與舉報人相應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合管辦負責解釋。
(此件發至鎮內各村民小組)
主題詞:農村衛生合作醫療辦法轉發通知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區辦區統籌。堅持“政府組織引導,尊重群眾意愿;多方籌措資金,保證收支平衡;實行區級統籌,突出大病重病;報銷及時兌現,社會公開監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三條凡具有本區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可以以本戶家庭全體成員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與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參加合作醫療,沒有登記在同一常住戶口簿,其子女應有一戶一起參加,并建立同一本合作醫療證。
第四條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統稱參合農民),享有按規定要求的服務和醫藥費補償以及對合作醫療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按期繳納合作醫療資金和遵守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五條區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用于
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和其他貧困人口大額醫藥費的減免,同時用于防范和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接受社會捐助。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由政府主管領導和區政府辦、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發展和改革、勞動、編辦、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制定和修改農村合作醫療暫行規定;審定農村合作醫療相關配套文件;負責暫行規定和相關配套文件的組織實施及檢查督促;資金的籌集、管理;資金的預算、決算的審定;組織經驗交流、工作研討、考核獎懲等。
第七條區衛生局設立區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作為全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經辦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全區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工作。
第八條各鎮(街道)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及辦公室,辦公室實行定點掛牌(加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牌子)辦公,設置經辦人員2—3人,其中審核1人,統計1人,電腦員1人。其職責是:負責籌集合作醫療資金;負責合作醫療保障金使用和管理;負責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審核報銷和管理;負責村(居)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的指導和監督;資料信息統計上報;完成上級合作醫療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各村委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配備報賬員1—2人。其職責是:做好參合農民宣傳發動、登記、收費和統計工作;協助參合農民辦理醫藥費用報銷手續;收集并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條各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安排,不得在合作醫療專項資金中提取。按照國務院、省、市有關會議文件要求,各地應按不低于參合人數人均1元的標準確定工作經費標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章基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政府撥款扶持、個人繳納、集體扶持的籌資機制。
第十二條合作醫療實行一次性籌資,每年第四季度為農民參加下年度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交費期;合作醫療的實施時間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沒有按時交納合作醫療保障金的農民,只能在下一年度參加。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由各級財政扶持資金和參合農民繳納的資金構成。2009年度每人年按110元的標準籌集,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財政4元,省財政61元,市財政13元,區財政12元。本區參合農民須以本戶家庭全體成員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每人每年繳納2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量力扶持農民參加合作醫療。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合作醫療保障基金由區財政局和衛生局進行監督管理,并由區合作醫療辦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五條區財政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戶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基金的收繳劃撥:
(一)參合農民個人繳費部分由鎮(街道)合作醫療辦代收后應在12月10日前全部轉入區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戶,然后由區合作醫療辦繳交區財政專戶;
(二)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標準在本年度7月底前統一劃撥到區財政專戶;
(三)省、市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經省、市財政、衛生部門對全區參合的實際人數和區財政補助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定后,劃撥到區財政專戶;
(四)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資資助農村合作醫療的款項,
由所在地政府受捐統一上繳區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后,應向對方開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基金繳款專用收據。
第十八條合作醫療基金由區合作醫療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編制年度預算。區合作醫療辦年終應及時編制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報區財政局審核。
第十九條我區從統籌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第五章基金補償
第二十條合作醫療基金以保大病住院為主,同時兼顧受益面,適當補償門診醫藥費用。基金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規定補償范圍、補償比例、封頂線。當年統籌基金結余原則不超過15%(其中含風險基金10%),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度籌資的25%。
第二十一條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應進行注冊登記,以戶為單位辦理《區合作醫療證》,辦證費用由鎮(街道)負責。參合農民可以持證在全區范圍內自由選擇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門診治療限于在戶口所在鎮(街
道)衛生院及其所屬衛生站和定點村級衛生站。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在本區各鎮(街道)、區級和區外定點醫院(以廣東省新農合管理網站上公布的為主,未在省新農合管理網站上公布的,須經區新農合工作協調小組確認)住院費用補償比例分別為70%、60%、40%,實際住院總補償水平不低于40%。鄉鎮衛生院、區級醫院、區外定點醫院住院起付線分別為100元、300元、600元。住院補償封頂線為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5萬元。
第二十三條普通門診補償統一實行門診統籌制度,不再實行家庭賬戶制度。實行“按比例補償、單次限額、全年封頂”的補償方式,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保證基金使用安全。按照當年基金統籌資金總額的20%預算門診統籌資金,門診統籌資金與大病統籌資金合為一個會計科目。每次門診補償比例應達到門診費用的30%以上,單次補償限額為5元(村衛生站或衛生院屬下衛生站)至8元(鎮、街道衛生院),個人年補償封頂線達到20元,封頂線可以由家庭統一使用。補償范圍限于新農合用藥目錄和診療范圍之內,村醫按村醫用藥規定執行,并規定最大處方限額。區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與村衛生站和鄉鎮衛生院簽訂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二十四條部分大額門診費用的慢性病可以報銷部分費用,包括:1、惡性腫瘤;2、糖尿病;3、心臟病(Ⅱ級及以上心功能不全);4、慢性腎功能衰竭;5、腎臟、肝臟、骨髓移植術后;6、腦血管意外后遺癥;7、系統性紅斑狼瘡;8、精神分
裂癥;9、再生障礙性貧血、球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者海洋性貧血);10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11、肝硬化(失代償期);12、帕金森病;1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4、尿崩癥;15、血友病。
辦理慢性病補償時應提供的資料包括慢性病患者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有效的合作醫療證(由監護人代為辦理補償的,須同時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門診處方和病歷復印件、疾病診斷證明、合規有效的醫療收費發票。經確認后,費用累計計算,半年結報一次,報銷起付線為800元,起付線以上部分門診費用報銷30%,累計全年最高補償限額為4000元,若慢性病患者既門診又住院,兩項累計年最高補助總額為本規定的封頂線。補償資金從住院統籌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五條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償。參合農民住院分娩后,將準生證(或村居證明)、住院費用發票、出院小結、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等交鎮(街道)合作醫療辦,屬區內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補助400元,屬區外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補助200元,非正常住院分娩按住院比例補償。
第二十六條白內障手術定額每例補助800元。
第二十七條參合人員辦理合作醫療住院補償的辦法如下:
(一)在本區內指定的實行即時補償定點醫院住院的,辦理入院手續要提交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等,填寫《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補償審批表》。在辦理出院繳費時,直接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補償標準辦理補償,患者只需交付自付費用部
分。
(二)在本區內非即時補償定點醫院的、要在入院后48小時內村委會報告,村居委須于24小時內向鎮(街道)合作醫療報告,才可以申請合作醫療補助。當事人在辦理出院手續后2個月內,憑合作醫療證、疾病證明書、住院病歷(或門診病歷中要有出院小結)、合規有效的醫療收費票據、費用清單、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村委會提出報銷申請,并填寫《*市區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呈批表》交村委會。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提出審核意見后,轉交鎮(街道)合作醫療辦公室。鎮(街道)合作醫療辦公室根據本規定提出意見,經鎮(街道)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組長核準后,開具取款憑證,做到一人一票,由當事人或村報賬員代當事人,在取款憑證的有效期限內到所在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支取。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按比例審批結付。
(三)在區外定點醫院住院的,按汕合醫組〔2008〕5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患重大疾病、住院費用超過3萬元的貧困農民,在合作醫療補助后仍有較大支付困難的,可以申請救助資金。救助資金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具體規定審批。
第二十九條既參加新農合又參加了商業醫療保險的農民住院可憑住院醫藥費用發票和醫療費用清單等復印件及保險公司結報單據等材料按規定辦理補償。補償待遇與未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農民同等對待。但第二次補償時,僅對第一次補償后
的余額進行審核和結算。
第三十條參合農民在日常生活和勞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若無他方責任,納入相關補償(不含不予支付的項目)。對于能夠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無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住院醫藥費用原則上比照各級住院補償規定執行;對于不能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無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醫藥費用,比照各級住院補償規定測算的擬補償額的70%執行;對于他方有責任無法履行賠償責任的特大意外傷害(本不該由新農合承擔補償責任,但出于人道考慮,酌情給予補償),對其住院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各級住院補償規定測算的擬補償額的50%執行。意外傷害補償應在一定范圍內公示1個月,無異議、無舉報或調查確認后,方可兌付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的藥品目錄參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4年版)。農村合作醫療不予報銷和部分可報銷的診療范圍,參照《廣東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
(一)就(轉)診交通差旅費、擔架費;
(二)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健箱費、電爐費、煤火費、電冰箱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三)陪護費、護工費、洗費、門診煎藥費;
(四)膳食(含營養餐、藥膳)費。
第三十三條不予報銷的藥品(保健品):
(一)各類健字號、食字號類滋補保健品;
(二)各種藥酒和各類滋補膏、片、露、糖漿、口服液、丸、膠囊;
(三)各類人參、各種可藥用的動物臟器(雞內金除外)和阿膠、蜂蜜等單味獨方不能報銷(搶救必須用藥除外);
(四)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除外);
(五)各類疫苗類生物制品;
(六)自購藥品。
第三十四條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
(一)服務項目類:院外會診、病歷工本、檢查治療加急、點名手術、(會診、護理)附加、優質優價(家庭醫療保健、特殊病房)、自請護士等服務項目;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項目,減肥、增高、增胖、健康體檢項目,旅游體檢、出入境體檢項目,預防性、保健性診療項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等項目;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假肢、眼鏡、義齒、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的費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的費用;
(四)治療項目類:近視眼矯正術項目,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磁療等輔治療項目;
(五)其他:障礙,各項科研的藥物和儀器的臨床驗
證項目,住院期間加收的其他各類別保險費,戒毒治療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屬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范圍:
(一)因違法犯罪、酗酒、故意自傷、服毒、自殘、自殺等所致的醫藥費用;
(二)經鑒定屬醫療事故或已經發生醫療糾紛尚未經過鑒定的;
(三)特大自然災害所致的疾病,合作醫療基金無力承擔的;
(四)與疾病無關的檢查費、治療費和處方藥品及診斷不符的藥品費用。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我區指定區、鎮(街道)兩級醫療機構為全區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實行動態管理和準入制度。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醫療技術規范診療,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臨床上首選藥品應為國產藥品,不隨意使用進口藥品、高價藥品,不開大處方、人情方及濫用藥、“搭車”藥。不濫開大型檢查項目和重復檢查項目,不隨意放寬入院標準,正確引導農民合理就醫。同時,規范藥品進貨渠道,實行藥品網上競價招標或集中配送機制。并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根據醫院實際自行制定措施,為參合農民就醫提供優惠,尤其要根據本院實際,給予掛號
費、床位費、檢驗費等項目的優惠,以充分體現參加合作醫療的優越性。
第三十九條實行即時補償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在參合人員合作醫療證上填寫辦理住院或門診補償報銷情況,單獨建立合作醫療資金收付賬目,有條件的要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一月一上報,一月一結賬。每月的前五個工作日為定點醫療機構報送上個月結算材料時間,經經辦機構審核后,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核撥一次結算費用。
笫七章合作醫療監督
第四十條區成立由政府辦、紀委、監察、財政、審計、民政組成的合作醫療監督小組,對合作醫療資金管理、報銷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檢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區合作醫療辦要定期向區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匯報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運作、管理及服務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和救助金審計制度。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和救助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合作醫療基金營運情況實行公示制。每月各級經辦機構應將合作醫療資金運作情況以簡報或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條各村(居)委會要把參合農民住院就醫作為村
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對合作醫療基本用藥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公示。
第四十六條區合作醫療辦公室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做好詳細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在半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舉報或投訴情況的本人,并向區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報告。
第八章獎懲機制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成績顯著的鎮(街道)、定點醫療機構和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嚴重失職或違反財政紀律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二)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醫療基金或索賄受賄、的;
(三)擅自批準不屬合作醫療報銷項目的;
(四)擅自更改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待遇的;
(五)其它違反合作醫療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區衛生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明顯效果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屬于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由區衛生局依法查處。
(一)將未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的醫療費列為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
(二)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處方、病歷記載不符的;
(三)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及串換藥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五)不執行醫療規范和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六)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七)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條參合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區合作醫療辦應責令其退回已發生的費用并可暫停其享受合作醫療醫藥費補償6個月。
(一)將本人《合作醫療證》等證件借給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資料、處方等虛報冒領的;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7)04-0065-04
如皋市自2003年開始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四年以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受益面不斷擴大,受益率不斷提高,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貴的問題,得到了群眾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好評,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作出了貢獻。
但是,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還存在著問題和困難:
一是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籌資水平偏低,補償水平也不高,距離幫助農民擺脫因病致貧的目標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由于基金規模過小,報銷比例低,特別是到外地就診的往往是在本地無法醫治的大病,但由于對外地醫療機構無法進行約束,受非目錄用藥和檢查項目制約和報銷比例的限制,可報銷金額往往不足醫療費用總支出的25%,影響到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熱情,影響到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達不到解決農民看病貴的目的,也影響到制度運行的質量和效果。
二是尚未建立起穩定的長效籌資機制。穩定、低成本的長效籌資機制是合作醫療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本著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愿參與的原則,由縣鄉級政府負責基金的籌集工作。前幾年如皋市作為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都是與農村稅費征收工作同步進行的,隨著農業稅的取消,由基層政府安排足夠的人力單獨進行合作醫療費用的籌集顯然不夠現實。如果另行建立籌資運行體制,成本付出又太高,也就會使本已捉襟見肘的經費更加緊張,建立穩定高效的基金籌集機制是目前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一步發展的最為迫切的課題。
三是農民互助共濟意識不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是要通過互助共濟提高農民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有些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互助共濟的性質認識不清,對補助期望值太高,總是期望得到更多的資金補助。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每次門診要幾十元,每次住院至少要幾百元,多的達數萬元。用較少的合作醫療基金來補償如此高的醫療費用,必然產生補償收益面與補償比例的矛盾。所以,從補償方案中可明顯看出,報銷比例較低,農民參保后自付的醫療費用還很高。農民感覺參加合作醫療雖然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但難以解決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反過來又嚴重影響著自愿繳費的積極性,從源頭上掣肘著新型合作醫療的進一步發展。
四是基金運作中的潛在風險難以規避。隨著農民對合作醫療政策了解的加深及受益面不斷加大,一方面刺激了農民醫療消費費用的增長;另一方面,由于管理體制及管理手段的不完善使得部分素質不高的農民及定點醫療機構聯合起來鉆政策的空子,虛開發票、濫開處方。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加大監管力度進行控制,構成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潛在風險,難以規避。
為進一步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全面建立,建議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參合標準,完善補助政策,使農民得到更多實惠,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加大資金投入數量,可從農民自籌和財政投入兩個方面著手。原農民個人籌資額為人均10元,2006年我市農民人均收入預計可達6286元,在解決好特困戶參合經費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個人籌資的標準已經成為可能。2006年我市財政收入預計超過18億,一般預算收入可望突破7.6億元,進一步提高合作醫療基金標準已經有了一定的財力基礎,重點突出地方財政的投入,同時積極爭取各級財政的支持,真正體現財政二次分配對農民的反哺。將改革開放的豐碩成果惠及廣大農民群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提高標準,對補助政策進行合理調整,在擴大受益面的基礎上,重點解決特困農戶及大病的補償和醫療救助問題,以進一步提高農民群眾醫療保障水平。
2.改革現有管理格局,提高管理效能。新型合作醫療自試點以來所有業務工作都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單獨進行業務管理,具體業務部門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每天都碰到新問題。城鎮職工的養老、醫療保險由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管理,有成熟的醫保運行機制,豐富的管理經驗。如果進行新型合作醫療管理機制改革,衛生醫療業務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日常資金管理、報銷結算等業務由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將會充分發揮兩個部門的業務管理優勢。既能提高廣大農民就診的醫療質量,又充分利用現有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已經建立起來的各種硬、軟件和人力資源優勢,減少重復投資、降低運行成本,還能充分發揮兩塊基金的作用,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擴大總額有利于規避基金運轉過程中的風險,更主要的還有利于與今后的一系列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直接接軌。
3.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監管。繼續深入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加強教育,規范執業行為;加強藥品管理,嚴格控制“藥占比”;加強基礎管理,切實提高醫療質量;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規范競爭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傾力打造便民、誠信、規范的服務環境。嚴格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政策規定開展服務,保證合作醫療基金運作的安全,維護廣大參合農民群眾的利益。
4.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廣大農民群眾的理解與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農民健康工程的重要內容,固然有賴于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更離不開廣大農民群眾的理解與支持,要在各個環節、利用各種媒體全方位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知曉率,提高主動參與的積極性,增強農民群眾抵御大病風險的能力。樹立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自覺自愿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順利推行的基礎和保證。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3-0045-02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的基本情況
中國從2003年開始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逐漸在全國普及。截至2008年底,全國2 859個縣(市、區)中95%的縣(市、區)開展了新農合達到2 729個,是2004年的8.1倍;2008年參加新農合人口8.15億,參合率達91.53%,比2004年增長了9.1倍;2008年,全國補償支出收益人次達5.85億,是2004年的7.7倍(中國衛生統計年鑒,2009)。從以上數據可看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推行以來,覆蓋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擴大,收益的農民也有了顯著的增加(見表1)。
在最低籌資標準方面,2003年規定,中央財政向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給予參合農民每年人均補助10元,地方財政年資助額不低于人均10元,農民個人每年繳費不低于10元(合計新農合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30元)。2009年提出從2010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可以看出,新農合籌資水平(每人每年)有了顯著提高(吳文會,2009)。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較大地促進了農村醫療水平的提高,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解決了部分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制度缺陷。現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上。一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采用的農民自愿參加原則存在弊端。從表面上看,自愿參加原則很民主,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籌資,這就使那些沒參加,或者雖然參加了但無力支付費用的農民得不到集體和政府的醫療補貼,造成了結果的不公平。所以說,采用自愿參加原則實在有些不妥。另一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機制不夠完善。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主體為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但是事實上來自這三方的資金都是不穩定的。從農民個人的角度來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很多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信任,所以參合率不高。從集體的角度來看,由于在2006年取消征收農業稅,導致集體籌資的來源變得難以保證。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政府在籌資上起著最主要的作用,但政府的出資力度明顯不足;而且各地的情況不同,政府的出資額卻是相同的,這顯然是不夠科學合理的(袁難難,2008)。
2.農民參保不積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運作的主體,而農民則完全處于被動地位。農民所處的被動地位直接導致了他們未充分認識到自己是合作醫療受益者的身份,參保本身也就變得不積極主動。此外,主觀方面,農民健康觀念、共濟觀念以及風險觀念淡薄;同時存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不信任和對政策穩定性的懷疑。客觀上,農村醫療衛生設施、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新農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補償過程中手續煩瑣。另外,農民的素質、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結構等各方面都對參合意愿有一定影響。
3.鄉村醫療服務資源難以滿足農民需要。根據2009年中國衛生統計年鑒數據整理(見表2),鄉鎮衛生機構的管理層多是中專學歷人才占比39.5%,大學本科僅占比3.2%,碩士學歷人才占比0.1%。大多數的管理者基本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管理培訓,管理知識很難適應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需求。同時,鄉鎮衛生院醫護人員素質也不容樂觀。2008年,鄉鎮衛生技術人員中58.7%為中專學歷,其次大專占比20.3%,高中學歷占比10.3%,初中及以下占比8.4%,大學本科學歷僅占2.2%,碩士及以上學歷人才在鄉鎮衛生機構不存在。鄉鎮衛生人員中的其他技術人員學歷構成,仍然主要集中在中專、高中學歷以及初中及以下人員,占比分別為39.7%、24.8%以及20.3%,大專人員占比13.8%,大學本科僅僅占比1.4%。
4.缺乏必要的法律與政策。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一般社會保障的特點――強制性。強制性必須通過立法來實現。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好的制度也需要相關法律支持和保障。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全面調整農村醫療保障社會關系的法律,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只有一些地方政府規章,但這些地方政府規章明顯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中,勢必會產生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而現有的一些地方政府規章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法律責任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將不利于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范、健康發展(吳桐,2010)。
三、政策與建議
1.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立法。為了能夠確實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應盡快進行專門立法。國家制定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法,以規定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方法;規定合作醫療保險組織,村級合作醫療保險站的組建方法及其職能;規定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權利和義務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農村合作醫療法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適合本地特點的實施方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互助共濟的前提下,為廣大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償,對于保護農動力,提高農業生產力具有積極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要把它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面向農民的醫療保障體系,使之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監督,從而保障和促進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穩定運行和持續發展(袁玉柳,2009)。
2.建立完善的籌資機制。建立穩定有效的籌資機制是辦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礎,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保證。針對目前籌資機制的缺陷,政府應盡快采取措施。首先,由于政府在籌資上起著最主要的作用,政府應進一步提高籌資水平。其次,政府應該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且科學合理的籌資標準。同時,政府在醫療衛生設備和人員方面應對偏遠、貧困地區特別照顧。最后,政府部門可以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引導大中型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為農村合作醫療捐款,發行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彩票等形式籌資。
3.完善制度,宣傳引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件好事、實事,要大力宣傳農村合作醫療的優越性,讓大家知道這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項“民心”、“民利”、“民生”工程,是健康工程和溫暖事業。對這項工作,應加大推進的力度,不斷研究和完善各種制度,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機制上有約束力,在經濟上有吸引力,在過程中有透明度,讓廣大農民群眾都能自覺自愿地參與農村合作醫療,把好事辦好,好事辦實。
4.更新設備,規范服務。及時更新農村醫療設備,加強鄉鎮醫院人員醫療技術的培訓,提高農村醫療設備、技術及服務水平,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鼓勵高水平醫療人才到鄉鎮衛生機構服務,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實惠。杜絕合作醫療中的不規范行為,嚴懲合作醫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讓農民得到公正而廉價的醫療服務,充分享受健康權益(李博,2009)。
參考文獻:
[1]吳文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現狀與對策[J].法制與社會,2009,(8):267-269.
[2]袁難難.中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淺析[J].現代農業,2008,(11):77-78.
[3]吳桐.淺析中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問題及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0,(8):211-212.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2-0086-05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制度研究主要采用歷史分析法和文獻分析法,缺少實證研究;同時,對于新農合的個案研究雖然很多,但是缺少宏觀(制度)視角和比較分析,研究呈現片斷性和地方性。為彌補新農合制度研究中的以上缺陷,本文以在山東省濱州鄒平縣和菏澤牡丹區有關新農合的調研資料為基礎,以實證分析的方法對兩地的新農合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在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證研究時,將新農合運行分解為資金籌集、分配補償、監督管理三個階段進行考察。
一、資金籌集
資金是新農合正常運轉的基本物質保障。新農合資金是否及時到位、是否充足,影響新農合的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而新農合資金籌集的關鍵又取決于相關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操作。下面以調研中的資料為基礎,對新農合的籌資渠道、籌資標準、籌資方式的合理性進行分析。
(一)籌資渠道
新農合的籌資渠道是指新農合資金的來源途徑(見表一)。
新農合的相關制度規定,新農合的籌資渠道包括政府資助、個人繳費、社會扶持和社會捐贈等,通過表一可以看出:籌資主渠道是政府資助和個人繳費。
政府在新農合籌資中負有主要責任,這是由其自身的職能決定的。政府的職能包括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其中社會職能中的社會服務和保障職能決定了政府有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制定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與義務。因此,政府在新農合制度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原則,政府在農村投資醫療衛生獲得的社會福利增量大于城鎮,因此政府投資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收入應向農村傾斜,才能更大幅度地提高全社會的福利。目前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有能力承擔新農合的一定部分的資金。2006年,全國財政收入為38760,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總收入21243.89億元。但是中央財政醫療衛生支出僅為138.03億元,今后政府應該逐步加大對衛生事業的財政支出比例。
集體扶持的多少取決于當地集體經濟發展的狀況,這一點在菏澤牡丹區和濱州鄒平縣對比很明顯。菏澤和濱州雖然同屬于山東省的欠發達地區,地方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一般地方財政對新農合的補貼較少,菏澤市、區、鄉鎮辦事處三級財政一共每人每年只補貼6元;而鄒平是全國百強縣之一(其中04年排89位,05年排84位),經濟實力在濱州獨占鰲頭,因此。地方財政(市、縣、鎮)對于新農合的補貼達到每人每年20元,是菏澤的3.3倍多。
社會捐贈的部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在調研地區沒有發現社會資金支援新農合的案例,主要是因為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社會力量剛剛起步,發展相對薄弱;二是相關的捐贈制度、捐贈程序等不完善;三是社會缺乏相應的環境和氣氛。
目前,新農合的籌資渠道以政府財政補貼為主,輔以個人繳費和集體扶持,這是符合我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現狀的,應該堅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農民自行籌資方面,由于部分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認識方面的問題。導致籌資不積極;二是基層財政配套補助,由于財政收入的限制和認識存在的問題,部分鎮辦配套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有的干脆一點也不配套。這主要是因為基層群眾對新農合認識不到位,在問卷調查中對新農合制度“了解不多”和“不知道”的比例,在鄒平馮家村占70.2%,在牡丹鹿坊村占57.7%。因此,應進一步加強對新農合相關制度的宣傳,同時建立對鎮辦配套資金落實的考核制度。
(二)籌資水平
確定合理的籌資水平就是在確定籌資渠道及其負擔比例的基礎上設定各籌資渠道的出資數額。科學合理的籌資水平要綜合考慮新農合的資金需求及各籌資渠道的資金供給能力。
從資金需求來看,籌資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于:一是農民年醫療費用支出;二是適度的補償水平。公式表示為:年人均籌資額=年人均醫療費用支出×適度合理的補償水平(公式一)。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調查,2003年農村居民醫療費用支出人均113元。補償水平一般控制在40%―75%之間。因為如果補償比例低于40%,就會由于補償比例過低降低新農合的吸引力;而補償比例高于75%就會造成醫療服務的過度利用。因此,年人均籌資額下限為113×40%=45.2元,上限為113×75%=84.8元。從資金供給能力來看,科學合理的籌資水平必須考慮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即農民每年每戶的人均純收人數。農民年人均實際承擔的籌資額一年人均籌資額×農民個人負擔的籌資比例(公式二)。按照公式二,農民年實際承擔的下限為:鄒平縣,45.2×25.4%=11.5元;牡丹區,45.2×25%=11.3元。農民年實際承擔的上限為:鄒平縣,84.8×25.4%=21.5元;牡丹區84.8×25%=21.2元。(因此,鄒平縣合理的籌資范圍11.5―21.5元之間,牡丹區合理的籌資范圍11.3―21.2元之間,差別不大。)鄒平縣的籌資額為每人每年15元,牡丹區籌資額為每人每年10元,人均籌資水平比較合理;雖然牡丹區的籌資額相對較低,但是考慮到菏澤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差,這一籌資水平也是合理的。調研地鄒平馮家村人均年收入為5000元,牡丹鹿坊村人均年收入為2000―3000元左右,因此,鄒平縣人均籌資額為每年15元,牡丹區人均籌資額為每年10元,在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范圍之內。
(三)籌資方式
所謂新農合的籌資方式,是指農民自愿繳納新農合籌集資金的途徑。在調研中,發現籌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鄉村干部或鄉村醫生挨家挨戶上門收取;二是通過村里的“大喇叭”通知村民繳款金額、繳款時間和繳款地點,由農民自覺去繳納。通過實施情況來看,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種方式可以保證農民的繳款率,但成本較高;第二種方式成本雖然不高,但是不能保證農民的繳款率,有時候等了幾天后,還得挨家挨戶上門收取。在調研中了解到,一些醫德好、醫術高或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力的鄉村醫生或干部上門收取合作醫療費用時,難度相對較小一些。
農民參合是基于自愿原則的,但是在調研中發
現有些地方參合繳款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色彩,在調查問卷中,自愿參加合作醫療的在鄒平馮家村占58.2%,在牡丹鹿坊村占56.5%,也就是說有近一半的村民并不是自愿參加新農合的。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自然屬性。在政府財力有限、農村經濟相對落后的情況下,決定了新農合在現階段還不完全具備社會福利性質,依然屬于互助共濟的合作性質。這就決定了新農合必然要以自愿原則為基礎。但是,由于農民的小農意識和僥幸心理,自愿原則下有時候很難保障新農合的參合率。筆者認為,要想實現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逐步強化合作醫療的強制性。
二、分配補償
統籌補償方案是新農合制度的核心,在制定新農合補償方案時,應該以農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山東省要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在建立風險基金的基礎上,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大病統籌基金,也可適當用于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三是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人口、經濟狀況相近的縣之間差別不宜過大。下面從補償范圍、補償比例、補償程序對有關新農合的補償分配制度進行分析:
(一)補償范圍
新農合的補償范圍是指可以享受新農合互助政策的界限。新農合有關補償分配制度對農民、疾病種類、藥品種類、醫療服務項目等都有嚴格的規定。換句話說,即哪些人、哪些病、哪些藥、哪些醫療服務項目可以獲得補償。
就人而言,主要看生病的農民是否參加了新農合,未參加新農合的病人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調研地區約90%以上的農民參加了新農合。鄒平馮家村124個樣本中只有2個對象沒有參加。通過調查發現:新農合的試點地區,參合率比較高,“冒名住院、掛名住院”的情況比較罕見,在對鄉鎮醫院的調查中也沒有發現農民違規的個案。
就疾病的種類而言,也有相關的規定,這主要是指非正常途徑的意外傷害不在報銷范圍。比如“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我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受雇用致傷的”等行為造成的傷害,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就藥品種類而言,要嚴格遵守《山東省新型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用藥目錄》除了價格貴、使用少的特殊使用類抗菌藥物、營養藥物等,幾乎涵蓋了常用藥的所有種類和劑型,相對比較全面。如果臨床確因病情需要用目錄范圍以外的藥物,要對患者或家屬講明實用的理由,講明藥物的價格,并征得患者同意;對于特殊實用的藥物,臨床醫生要征得醫院醫務科及新農合辦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就醫療服務項目而言,新農合補償制度也有著嚴格的規定。掛號費、材料費、生活費、陪護費及其他的雜費,不在報銷范圍之內。因為,新農合制度剛剛實施不久,基金積累有限,為了保障新農合的可持續運轉,對醫療服務項目的報銷范圍等有嚴格的規定是必要的;劃定的范圍相對來說是比較合理的。
對于參合農民來講,必須到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看病或治療才能有機會報銷部分醫療費用,這是進行醫療費用補償的前提條件。
(二)補償比例
醫療費用的補償比例主要包括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在不同地區略有差異,但差別不大。在這里主要考察菏澤牡丹區的補償比例,并適時與鄒平的相關內容作比較。
菏澤牡丹區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實行“分級、分點、分段、累進制”報銷。“分級”主要指慢性病補償和一般住院補償措施不同。
“分點”是指不同的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報銷數額不同。比如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0,報銷比例為50%;區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200元,實行分段報銷;東城、西城、南城、北城及萬福辦事處等五城等參合農民在區直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為100元,實行分段報銷。
“分段”是指病人醫療費用在不同的段點內報銷比例也有所不同,“累進制”是在“分段”的基礎上,隨著醫療費用段點金額的增進,報銷比例也相應地提高。比如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200―5000元(含5000元)報銷比例為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比例為35%,10000元以上報銷比例為40%;東城、西城、南城、北城及萬福辦事處等五城等參合農民在區直定點醫療機構住院,100―5000元(含5000元)報銷比例為35%,5000―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比例為40%,10000元以上報銷比例為45%。
濱州鄒平縣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實行“分級、分段、累進制”報銷:“住院費用在3000元以內(含3000元)部分,按25%報銷;住院費用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按30%報銷;住院費用在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報銷;住院費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報銷”。
鄒平縣和牡丹區補償方案中的報銷比例雖然略有不同,但大體報銷金額差別不大,牡丹區的報銷金額略高于鄒平縣的報銷金額。兩地的差異主要在于:鄒平只是根據醫療費用的金額不同確定不同的報銷比例;牡丹區在這一基礎上定點醫療機構的級別又進行了區分。相比較而言,筆者認為菏澤牡丹區的醫療補償方案更具體、更合理,因為它在考慮病人醫療費用金額差異的同時,注意到不同地區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以及經濟承受能力。
菏澤牡丹區報銷補償的封頂線為每人每年30000元;濱州鄒平縣剛開始試點時封頂線為每人每年10000元,后來逐步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0元,我們在訪談中得知目前的封頂線為每人每年20000元。鄒平縣的封頂線遠遠低于牡丹區,即使在兩次調整之后,和牡丹區的封頂線仍相差10000元。10000元差不多是一個農村家庭一年的收入。因此,筆者認為鄒平縣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應該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金額。通過前面的分析發現,鄒平縣每人每年的籌資額(59元)要比牡丹區(40元)高19元(見表一)。因此,從經濟能力來講,鄒平縣完全有能力做到這一點。
(三)補償程序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農民在縣(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并墊付規定費用,然后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到縣(市)或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核銷。……農民經批準到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可先自行墊付有關費用,再有本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及時審核報銷。”
各地市遵循以上的有關規定,基本上都是生病的農民自行墊付醫療費用,然后再到新農合經辦機構報銷“按服務付費”的方式。“按服務付費”的方式對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生過度提供服務及過度用藥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在訪談中得知,現在農民去醫院就醫,醫生在開藥之前都會問是否參加了新農合,絕
大多數農民認為醫生根據患者是否能報銷開藥,“如果能報銷就多開。不能報銷就少開點”。“按服務付費”的這種副作用造成了醫療資源的浪費和醫療衛生行業信用的缺失。雖然《意見》中規定,“農民在縣在(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先有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并墊付規定費用”,但在調研中發現。幾乎全是由農民自己來墊付醫療費用。現在醫療費用高昂,農民經濟能力有限,應該適當提高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墊付的比例。當有些生病農民實在無法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時,可以要農民先向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定點醫療機構和新農合經辦機構共同審核,如果符合條件,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再去新農合經辦機構報銷。
通過訪談和問卷調查發現,報銷手續相對來說比較簡便,只要帶齊材料交到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即可報銷。所需材料包括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住院或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收費專用憑據、住院費用詳細清單或住院費用一日清單、轉診證明。但是報銷程序不透明,給某些組織或個人提供了的空間。據鄒平縣審計局調查“發現個別單位也打起了它(新農合基金)的主意,如某鎮因財政資金周轉困難,竟將收取的農民籌資款讓鎮里別的單位借用;某鎮衛生院從合作醫療辦公室‘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借款用于該衛生院購煤;部分鎮擠占應為參保農民健康查體的‘查體費’”。目前,雖然這些只是個別現象,但是防微杜漸,要從源頭上杜絕擠占、侵吞農民“救命錢”的行為,要從制度建設著手,實現新農合制度操作的透明化、公開化。首先,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將報銷的費用交給農民時,應該詳細地向農民解釋為什么報銷了這么多;其次,報銷過程實行“一對一”負責制,也就是誰收取了該農民的報銷材料,誰就對該農民的報銷費用負責到底,直到將報銷費用交到農民手中。同時,開通審核監督電話。工作人員將報銷費用交給農民時要留下監督電話和自己的工作證號,以備農民監督審核。
三、監督管理
制度層面上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醫療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制度。
(一)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包括農民個人繳費、省市區各級財政補助資金,還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各方面的捐贈等。政府資金投入是引導廣大農民自愿參加該項制度的基本動力,而“規范、安全、公開、公正”的要求和“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運行的基本要求。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具體要求做到:管理制度要周密和規范;報銷方案和收支情況要及時公開公示;該報銷的要報銷,而不該支出的決不支出,要做到公正運行;年度基金不能過多結余而又不能透支過多。因此,“規范、安全、公開、公正”的基金管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和基礎。
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因為合作醫療基金不同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因其沒有強制性,收入并不穩定;不同于商業醫療保險,因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也不同于社會保障基金,不能用于投資。
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應實行封閉運行機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定點專戶儲存,收支分離,管理分開,封閉運行,確保安全。”具體由縣(區)財政部門選擇網點覆蓋面廣、信譽好、服務質量高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專用帳戶,所有資金全部進入銀行基金專戶儲存、管理。
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交由財政部門開具申請支付憑證,提交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直接將資金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實行了銀行機構見錢不見賬,經辦機構見賬不見錢,實現了新農合醫療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高效運行,新農合管理機構按照管理、監督兩條線原則,定期檢查、監督新農合醫療基金使用與管理情況。縣(區)新農合管理機構每季度對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的基金管理實用情況進行一次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社會公布;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每月向農民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參合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調查中,較多的農民認為鄉鎮一級管理不能勝任,容易出現問題,主要是因為熟人、關系等因素影響;縣一級管理能夠勝任,縣里有專門的新農合辦公室,有專業的管理人員。并且無論從地域還是從級別上都距離自己不遠,便于調撥和管理,一般不會出現什么問題。可以看出,村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還不是很高,對政府做事還不是很放心,這需要政府在今后的運行中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爭取做到“四公開”,加強參合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總之,基金支付是兌現農民享受合作醫療待遇的環節,管好、用好合作醫療基金。重在加強制度建設,所有涉及基金的經辦事項、經手資金都必須嚴格履行簽字程序,同時對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避免對政策、方案理解不充分或技術原因導致產生基金支付漏洞。
(二)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
在新農合制度中,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管的主體有新農合監督委員會、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及衛生行政部門,這是監管的正式主體;參合農民、全體社會成員、新聞媒體和縣(市)級人大定期或不定期,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是不可或缺的監管非正式主體;此外,定點醫療機構自身也是監管主體之一。監管主體所處地位不同,職責和工作內容也不同。作為正式主體的新農合監督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制定明確的監管目標、監管內容、監管方式、職權職責等制度。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類型:A文章編號:1001-6260(2008)03-0032-06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是我國政府為了保證農村居民能夠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減少社會不公平現象而建立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新農合的制度特征是:政府明確其政治承諾和政治意愿,為農村居民提供醫療保障;政府成立完全由財政負擔經費的專門機構對新農合實行全面的管理,使其形成衛生服務提供者、參合農村居民、合作醫療基金以及政府行政機構之間相互作用和制約的關系;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合(毛正中 等,2005)。試點開展幾年來,取得很大成效。從宏觀數據看,與未開展合作醫療的地區相比,開展合作醫療試點地區的參合農民住院率提高了52.7%;農民就醫經濟負擔減輕,2004年平均住院費用占農民純收入的比例從補償前的89%下降到補償后的65%(衛生部,2006),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城鄉公平。為深入了解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基層建設現狀,從微觀層面對新農合的實施效果作出評價,作者選擇了江西省弋陽縣進行實地調研,以此為個案,討論如何完善新農合的制度結構,更好地借助新農合推進社會公平。
一、弋陽縣新農合籌資及補償機制
江西省的新農合試點工作自2003年開展,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有40個新農合試點縣,1221萬參合農民。弋陽縣位于江西省東北部,隸屬上饒市,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78.4%,是典型的農業縣。
(一)資金籌集和管理
2006年,弋陽縣開始成為新農合試點縣,參加合作醫療的人數為243587人,參合率達88.73%,略高于2006年全省的平均參合率84.95%。弋陽縣農民參合以家庭為單位,農民人均繳費15元/年,各級財政共補助40元(年/人),全年籌資總額1339.73萬元。新農合基金分三個部分,即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是從新農合總基金中提取和新農合基金結余中劃轉的用于彌補新農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專項儲備資金。、住院(門診大病)統籌基金和門診家庭賬戶基金家庭賬戶指以家庭為籌資單位,按一定標準將每個家庭成員的應繳費用集合在一起建立的賬戶,用作支付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門診小病消費。。農民個人繳納的15元中有10元以家庭為單位建立家庭醫療賬戶,用于參合者門診小病費用的補償,超支自負,余額可結轉到下年度,但不可抵交下年的自繳資金;個人繳納的另外5元和各級財政補助的40元則納入大病統籌基金,補償住院及門診大病發生的醫療費(參見圖1)。2006年弋陽縣確定的門診大病指腦中風后遺癥、精神病、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等4種疾病。
(二)補償(報銷)情況
2006年,弋陽縣新農合給予參合農民的補償方式包括住院(門診大病)補償、門診補償兩種,從基金支出情況看,2006年全年基金支出總額為714.65萬元,其中住院(門診大病)補償金額為635.14萬元,門診補償金額為79.51萬元,分別占基金支出總額的88.87%和11.13%,可以看到,絕大部分的基金支出都用在住院(門診大病)方面,與新農合制度中的補償理念“大病為主,小病為輔”相符合。弋陽縣新農合起付線與補償比例、封頂線的規定參見表1。
在不超過封頂線的情況下,參合農民因住院(門診大病)實際獲得的補償費用=[總醫藥費用-非《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非檢查項目的檢查費用-起付線]×補償比例。該縣2006年的資金使用情況詳見表2。
二、分析與討論
作者調查發現,弋陽縣新農合的制度結構中,存在如下幾個可能會影響新農合持續健康發展的問題,這些問題在欠發達地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現一一提出,以作討論。
其一,新型農合是一項自愿性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在自愿參合和低水平籌資的前提下,如何完善補償機制,以提高農民對參合的預期收益,保證順利地從農民處籌資,避免由于低參合率所引致的資金風險?
在新農合試點工作中,農民的自愿繳費一直是難度最大的環節之一。日前一項全國性調查表明,即使在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不愿意參合者的比例仍然達29.1%(方黎明 等, 2006)。應該承認,不愿意參合的農民并不一定是因為其支付能力不足。可持續的個人繳費,歸根結底靠新農合讓農民認為可以以低于市場直接交易的代價獲得高于市場直接交易的健康價值,在這當中,新農合的補償機制對農民的參合意愿有很大影響。因此,可以對現行資金的補償機制作部分調整,力爭在參合農民的受益廣度和受益深度方面取得平衡。
弋陽縣新農合的補償機制中存在如下問題:
(1)大病統籌基金結余量較大,資金使用效率低,新農合解決參合農民大病致貧的效率較低
在基金的使用方面,按照規定,應該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但是,2006年弋陽縣全年基金支出總額為714.65萬元,占當年籌資總額的53.34%, 相對于2006年全國新農合基金支出總額占當年籌資總額的比例72.95%來講,結余量較大。
新農合最重要的目標定位是幫助農民抵御“大病致貧、返貧”風險,據此,我們著重分析弋陽縣新農合對農民因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償效果如何。要衡量一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大病致貧”問題的成效如何,指標之一是看通過這項制度的實施所減輕的大病負擔占制度本身所需要籌資費用的比例,李春芳(2005)將這一概念表述為該制度對大病致貧問題的關注程度。這一概念可以用某地區新農合實踐中當地籌資總額中用來減輕大病經濟負擔的部分有多少比例E來表示,E實際上體現了一項醫保方案對解決“大病” 致貧問題的針對性程度如何,該數值越接近1.0,說明該地區新農合解決參合農民大病致貧的效率越高,或者說該方案的針對性越強。因此,有:
E=D/F,
其中:E為對參合農民的大病補償費用占籌資總額的比例;D為年度某統籌地區新農合對生大病的參合農民所做的經濟補償;F為籌資總額,有F=年度當地人均籌資額×參合農民人數。
依據這一公式,我們對新農合解決“大病致貧”問題的成效進行測算(參見表3)。測算結果表明,弋陽縣新農合解決參合農民大病致貧的效率較低,低于全省和全國的平均水平,發達地區新農合對大病致貧問題的關注程度較高。
2006年,弋陽縣新農合的大病統籌基金中,已補償費用占可使用費用的比例為64.38%(參見表2),對照全省40個新農合縣(市、區) 大病統籌基金的平均使用率(72.94 %),資金結余較多。為了吸引農民下年度自愿參合,需要新農合基金管理部門認真估算資金流量和農民患病風險,防止出現資金沉淀問題,以增強新農合對農民的吸引力。
(2)家庭賬戶資金沉淀較多,在幫助農民應對門診小病方面作用有限
在門診補償資金方面,弋陽縣2006年參合農戶的家庭賬戶資金總額為243.59萬元,2006年上半年核減門診醫藥費4828人次,核減家庭賬戶資金13.33萬元,全年共核減門診醫藥費27114人次,核減家庭賬戶資金79.51萬元,已核減資金僅占家庭賬戶資金總額的32.64%(參見表2),家庭賬戶資金沉淀較多,說明該縣家庭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這種情況在我國其他新農合試點縣也有發生。由于沉淀的家庭賬戶資金只能結轉到下年度,既不能提取現金,也不可轉入大病統籌基金,所以,這部分資金既不能發揮分擔疾病經濟風險的功能,也沒產生經濟價值。已有研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評估組,2006)表明,不少地區家庭賬戶沉淀資金過多,導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向農民籌資的困難,增大了政府推動新農合的成本。
由于江西省各試點縣均不設門診(小病)統籌基金,表2中的門診補償部分實際上是參合農民家庭賬戶中自繳資金的儲蓄,如果發生門診小病,參合農戶并沒有得到外來的經濟補償。從性質看,新農合中的家庭賬戶與我國城鎮職工醫保中的個人賬戶相似,是一種醫療儲蓄賬戶。家庭賬戶模式實際上是發揮了家庭內的橫向共濟功能對門診進行補償,但是,農民本身就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和消費的,因此家庭賬戶分擔疾病風險的功能并不明顯。家庭賬戶的最大缺陷在于只體現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忽視全體參合者之間的橫向共濟,它在低籌資水平上弱化了新農合制度的共濟功能。我國實行“大病統籌+門診統籌”補償模式的試點縣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中西部多數試點縣實行的是“大病統籌+門診家庭賬戶”的補償模式。應對家庭賬戶資金沉淀過多的方法可以是,隨著農民對新農合互助理念接納程度的提升,中西部地區可以考慮改革門診小病補償方式,引入門診統籌基金,這將會提高參合農民的門診補償受益面,更能體現合作醫療公平互濟的特征。已有相關個案研究(左延莉 等,2006)表明,門診的消費受補償模式影響,門診統籌相對于家庭賬戶而言,其參合農民更多地利用了門診的衛生服務,門診統籌的資金利用更顯效率。門診統籌基金的優點在于可鼓勵身患小病的參合農民及時就醫,缺點在于可能使基金超支。在實踐中,可以用改革新農合基金對醫療服務供方的支付方式目前,新農合基金對醫療服務供方的支付方式普遍采用按服務項目付費(fee for service)的后付制,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病人接受服務的項目及其收費標準向醫療服務供方支付報酬,它的缺點是在道德風險和醫患關系中供方主導性地位存在的前提下,容易出現供方誘導需求的現象――醫療機構有機會提供從醫學角度看不必要的服務。他們是否會這樣做,取決于他們面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因此,在新農合第三方支付的醫保模式下,對后付制的改革將有助于醫療費用的控制。的辦法應對這一缺點。
其二,衡量新農合成效的標準是什么?顯然不僅僅是參合農民從新農合中獲得一定數額的醫療補貼,更重要的是農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農村醫療衛生保障水平的進步。而這一目標的實現,既和補償機制密切相關,更取決于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能否為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真正提高農民的受惠程度。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切實建立政府對縣鄉村三級公營衛生醫療機構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進行農村醫療服務機構的體制改革,以控制醫療費用。
2003年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顯示,被調查地區應住院而未住院的參合農民中,有76.6%是由于經濟困難(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2004)。新農合作為我國在新世紀提出的一項國家衛生政策,終極目標之一就是減輕農民利用醫療服務的經濟負擔。
就新農合而言,為農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主要是縣、鄉、村“三級醫療服務衛生網絡”,縣屬醫院應該是新農合的制度設計中為農民提供廉價而有效的衛生服務的主力軍。2006年,弋陽縣有兩所縣級醫院――縣人民醫院和縣第二人民醫院成為新農合的定點醫療機構,它們是當地農民住院的主要收治醫院。但是,從2006年的情況看,該縣的縣級醫院對參合農民大病醫療費用的控制能力尚待加強,參合農民住院次均費用達到2946.47元,在江西省40個試點縣(市、區)中排名第三,遠遠高出全省40個試點縣的平均值。
從門診情況看, 2006年全省40個試點縣(市、區)門診對參合農民的次均補助為21.78元,門診補償的受益面為18.55%,而弋陽縣對參合農民的次均補助為29.32元,門診補償的受益面僅為11.13%,由于農民看門診小病多在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說明該縣鄉鎮衛生院和村級定點診所對參合農民的服務能力尚待加強。
一項醫療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來滿足人們的健康需求,盡最大可能來提高人們的健康水平。20世紀70年代美國進行的一個社會實驗證明了消費者對醫療服務的需求與服務價格之間的關系――醫療服務價格上升10%會導致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下降2%(科爾奈 等,2003)。快速增長的醫療費用導致農民自付的醫療費用較高,阻礙了部分收入較低的參合農民對衛生服務的利用。2005年衛生部與世界銀行的現場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對最低收入組來說,無論是否參加了新農合,一旦有家庭成員利用住院服務,則其中有40%以上家庭的人均收入將低于國家貧困線(顧濤 等,2006)。
因此,醫療費用高企必然會對新農合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要提高農民在新農合中的受惠程度,促進農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給予政策和財力方面的支持,切實建立政府對縣鄉村三級公營醫療機構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醫療費用高昂和當前“以藥養醫”的醫療服務體制有直接關系。在這種體制下,財政對醫療機構的撥款減少,醫療機構的主要收入來自業務收入。“以藥養醫”模式產生的根源是醫療體制改革過程中市場化改革推進與政府責任缺失的并存。公共衛生資金的短缺,成為政府對公營醫療機構缺乏約束和激勵的重要原因。,控制參合農民的醫療服務費用,促進農村醫療衛生保障水平的提升。
其三,在大病補償部分,如何降低參合農民的起付線和自付率,減輕農民利用基本醫療服務的經濟負擔,以利于實現新農合最重要的目標定位――幫助農民抵御“大病致貧、返貧”?
在中部地區,農村集體經濟力量薄弱,新農合資金主要來源于農民的繳費和財政補助兩大塊,要提高新農合對農民的保障水平,一方面,在大病補償標準方面,不可定得過于保守,另一方面,應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人均籌資總額,切實減輕農民利用衛生服務的經濟負擔。
根據表2提供的數據,弋陽縣新農合對大病的補償金額較少,2006年參合農民次均住院需要自付的費用為2050.77元,約占當地農民人均年收入的2/3,收入較低的農民可能因為無力支付這2000多元而放棄治療。因此,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降低起付線和農民的自付比例是非常必要的。
想要提高人均籌資總額,大幅度增加農民繳費額度并不是一種值得推薦的做法。2006年,弋陽縣籌資總額為1339.73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撥付的補助(人均20元)為487.17萬元、省財政補助(人均14元)為341.02萬元,市財政補助(人均3元)為73.08萬元,縣級財政補助(人均3元)為73.08萬元,中央財政補助在該縣籌資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僅為36.36%。按照“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居民都有權獲得大體相同的公共服務”這一現代公共財政理念,中央財政應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轉移支付,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促進地區之間協調發展,擴大覆蓋面,確保參合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隨著經濟發展穩步提高。以程漱蘭教授為首的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課題組(2005)提出中央財政更多的資助是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并驗證了中央財政為中西部新農合承擔更多的籌資責任,主要不是經濟實力問題,而是財政分配的政治意愿問題。
三、結語
新農合屬于醫療保障的范疇,而醫療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它是國家為保證所有居民獲得最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而提供的制度保障。醫療服務和保障市場的特點導致的市場失靈以及社會追求公平的意愿,使醫療服務和保障領域不能完全由市場機制調節,需要政府的干預。用公共經濟學的術語說,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可能無法使福利在社會范圍內得以公平分配,政府的干預因此是必要的,以把收入分配引向人們普遍認為公正和公平的軌道上來(布朗 等,2000),而借助社會保障這一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徑來實現社會公正是成熟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做法。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實踐表明,一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越健全,社會保障水平越高,則國家干預分配的力度越大(鄭功成,2000)。鑒于中國城鄉之間醫療資源的分配沒有發生根本改變,而市場化改革以來,在醫療衛生服務領域,政府的缺位飽受詬病。如果政府有意愿改變公共衛生投資的不公平性,應更多地借助醫療保障這種國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將政府補貼投向農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農村。
因此,我國應加快建設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使城鄉之間享有水平大致相當的基本醫療和衛生服務。新農合的持續發展最終將幫助實現這一目標,使更多的農民享受醫療保障,分享國民財富增長的成果,這意味著農民福利的不斷增進,社會公平程度的進一步提升,和諧社會的構建得到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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