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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加強職工(勞務派遣工)管理,落實股份公司化公為私專項整治和財務資金專項巡察工作相關要求,加強對重要、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減少項目(實體)管理廉潔從業風險,參照人事管理回避有關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公司內部有近親關系的職工(勞務派遣工)不得在同一項目(實體)任職。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1.近親關系指直系血親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親關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公司內部除有夫妻關系外有近親關系的職工(勞務派遣工)不得在同一項目(實體)的重要、關鍵崗位任職。人力資源部和各專業工程隊在安排人員時,應當參照有關回避規定,不得將除夫妻關系外有近親關系的人員安排在同一項目(實體),避免給項目(實體)管理帶來影響。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1.準的統一性
述職報告不能像一般工作總結那樣,可以自行設定總結的形式和內容,而是有其統一的標準,即由部門或單位統一制定的崗位職責和任務目標,規定了述職者的職權范圍和工作職責。它必須按照組織人事部門考核領導干部的有關規定,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分別進行匯報,且重點是述"績",有一套相對固定的格式。
2.角度的自我性
述職報告是述職者述說本人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是對自己工作的全面梳理和客觀評價,因此要從"我"的角度,用第一人稱的手法來寫。這種"自我性"也是述職報告不同于一般工作總結、工作報告的顯著特點。
3.內容的述評性
述職報告既要"述",述說、陳述自己的履職情況,回顧、總結自己任職期間的工作得失和經驗教訓;又要"評",評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解剖其中的原因,最后要對一年來工作稱職與否作個自我鑒定,并接受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作為干部升、降、留、調的重要依據之一。
4.行文的莊重性
述職報告是一種十分莊重、嚴肅的公務活動。這就要求述職者態度要端正,措辭要嚴謹,語言要樸實,語氣要謙恭,表達方式以敘述和說明為主,避免抒情和過多議論。報告中所敘的一切都應該確鑿無誤,實事求是地反映履職情況和實際業績,不能夸大成績,不能回避問題,也不要過分謙卑,自我評價要客觀、中肯、恰當。
二、述職報告的格式與寫法
述職報告一般包括標題、署名、呈送機關或稱謂、正文和日期等項目。
1.標題。標題的寫法比較靈活,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1)直接標明文種"述職報告";
(2)由任職時間和文種組成,如《2014年上半年度述職報告》;(3)由任職時間、所任職務和文種組成,如《2013-2014年度任××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述職報告》;(4)正副標題法,正標題一般高度概括和揭示述職報告的主旨、基本觀點,副標題寫何人任何職務的述職報告,如《抓好黨建工作,推動企業發展—××集團公司
黨委書記×××的述職報告》。
2.署名。一般將述職人所在單位名稱、職務
和姓名寫在標題之下一行,具體可視標題結構和內容的完整程度而定。署名也可寫在末尾落款處、日期之上。
3.呈送機關或稱。如果是向上級呈送的書面述職報告,寫明收文機關,如"××黨委"
"××人事處"等;如果是口頭述職報告,則可用"各位領導,同志們".
4.正文。一般由前言、主體、結語三部分組成,包括主要業績、存在問題、今后打算等。
(1)前言或引言。即基本情況,一般寫明何時任何崗位工作、職責范圍、履職期間完成的主要目標等。這部分內容要簡潔明確,給聽者一個大體印象即可。
(2)主體。應包括任職期間的主要業績、存
在問題和今后打算。這是述職報告的核心內容,著重闡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職責的。可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分成幾個方面來寫,每個方面歸納出一個觀點,分條列項、逐個闡明。每個觀點可先寫工作對象或成績,再寫認識和體會。要突出個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別是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體現領導才干。
撰寫工作業績時,要詳略得當、抓住主要方面,要把較大的篇幅放在主要業績的完成情況及具有創造性、開拓性的亮點工作的說明上,以任期內工作成果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業績為重點,主要圍繞采取了哪些措施、解決了哪些實際問題、取得了哪些成效來寫。
述職者應實事求是寫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缺點、不足和失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的責任,需要吸取的教訓等。
今后的打算,主要寫下一步工作改進的方向和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為實現工作目標而計劃采取的措施。這部分應寫得精當扼要、入情入理,要注意領會上級的政策意圖,結合職工群眾的意見呼聲,對應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正文結尾處還應對自己的工作稱職與否給出整體評價,評價等次一般為"優秀""稱職""不稱職".
(3)結語。一般寫"以上報告,請批評指正"或"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5.日期。落款處注明成文或述職時間。
三、注意述職報告的要求與禁忌
我清晰的記得,剛進基層工作一年多,經過居民的提名我被推選為楊浦區人大代表候選人。街道也希望我通過選舉成為區人大代表,而我患得患失、顧慮重重,毅然決然地退出了候選人提名,為此受到了街道領導的批評。當時我覺得在基層崗位上工作,要面對居民解決五花八門的問題,已經夠累了,根本沒有多余的精力來應對選民的各類問題和要求,更覺得無法擔當起選民的殷殷重托,同時還覺得自己不夠成熟、不夠格。經過基層6年多的工作鍛煉,求助方方面面解決了許多老百姓的急、難、愁、盼問題,修建小區道路、修復綠地、增設交通站點、改裝電表水表、幫助困難戶就業等等。后來我再一次被提名為楊浦區人大代表候選人,通過選舉順利當選。在擔任區人大代表期間,通過區人代會的選舉再次當選為市十三屆、十四屆人大代表,我覺得自己有了底氣和人氣,有了做代表的資格,所以在人大代表的履職期間,隨著自己工作崗位和角色的不斷變化,從管理一個居民區到管理六個居民區,直至管理50個居民區,然后又回到管理8個居民區。總之,哪里最需要,哪里最艱苦,哪里情況最復雜,我就去哪里,生根、開花、結果。品嘗基層工作的酸甜苦辣,收獲領導和選民認同的喜悅,在和選民朝夕相處中結下了深厚樸素的感情。
在人大代表履職中,我漸漸摸出了門道,逐步掌握了基層代表的主要職責。會議期間,我認真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依法提出建議,并參加各項選舉和各項表決,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閉會期間,我積極傳達會議的主要精神,把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及時傳達到選民中。我始終牢記“人民代表人民選,當好代表為人民”,始終不忘記沒有組織的培養和力薦,我不可能有這樣的平臺。“上為黨解憂,下為民解難”。始終成為我做人大代表的信條,堅持不做“啞巴代表”、“挑刺代表”。履職中對選民提出的有關居民衣食住行、安居樂業等問題,我始終堅持依靠區領導和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力量,依靠選民獻計獻策,共同解決大家關心的問題,實話實說,實事實辦。確實為轄區老百姓辦了許多大事,如解決道路擁堵保暢,整治違法搭建,打擊黑車,治理群租,建各類便民疏導點,調解各類民間糾紛,等等。我從不回避居民的約訪和對話,甚至于質詢。對實在不能解決的問題,從不給予模棱兩可的答復,耐心細致做好解釋說服工作,讓居民也了解到客觀存在的現實困難,不做不清不楚的承諾。例如,停車難問題、售后公房管理問題……敢于面對,敢于調查,沉下心,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令我感動的是,市立法研究所鄭輝所長,在養犬管理條例頒布一周年后組織開展立法后評估。他帶課題組有關人員到我們基層調研,我問他“是否要實話實說”時,他說:“當然要聽真實的聲音”!我隨即在小區中,選了10位養犬的居民和10位不養犬的居民就養犬管理條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座談,雙方居民進行了激烈的爭辯,場面一度充滿著火藥味。我坐在邊上,十分擔心鄭所長可能會不適應。可是鄭所長表示,效果很好,聽到了居民中養狗和不養狗真實的聲音,并就居民關心的六個問題進行了坦誠的對話交流,場面一下就控制住了。我在想,現在選民表達訴求的平臺很多,尤其是通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干部的工作作風有了很大轉變,為基層居民解決了不少難題。人大代表下基層的工作開展后,不少代表感到很糾結,為了不讓代表糾結,基層干部想方設法提供一定的便利,從人員的配備和議題的確定,都要精心組織和安排,給基層干部帶來了不小壓力,如何變被動履職為主動履職?這是基層干部的愿望。我認為,每個代表可以劃分一個區域,不需要組織,走下去看看問問,尤其是市容環境、居住安全、出行便利等問題,還有食品安全、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民生大事,完全可以通過自己走訪調研掌握最原生態的第一手資料。
中圖分類號:F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1-0118-01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交通運輸事業也是日新月異,成績輝煌。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作為管理工具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進步。經過多年的發展,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的方法有了很大改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統計分析工作逐步加強力度,服務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各項統計工作都在不斷朝著規范化和合法化發展。但是,隨著交通運輸行業多種經濟成分、多元利益主體的發展,多年來交通運輸統計工作還是相對滯后,面對新問題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我國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仍然需要不斷的完善提高。
一、完善統計網絡,細化統計職責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交通統計網絡體系,根據交通運輸管理的工作職責,按照交通統計工作的要求及交通統計網絡有效運行的需要,明確統計網絡、各部門的統計工作職責。
二、強化落實工作責任
交通統計工作是交通運輸經濟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單位)應正確處理好微觀和宏觀的關系,強化交通統計工作責任意識,落實交通統計工作責任。各單位應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以確保各項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嚴格執行報告制度
統計報告是反映統計工作成果的重要途徑和載體,是統計人員勞動成果的體現,更是上級部門和領導決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統計報告制度是交通統計工作的基本保證。統計報告制度既包括了“條”上的統計報告制度,同時也包括了“塊”上的統計報告制度。
四、強化統計管理,優化統計手段
隨著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交通統計工作面臨巨大挑戰,傳統的全面統計手段已無法適應統計工作發展的新要求,必須不斷強化統計管理,優化統計手段。
現行的統計管理和手段主要有:
4.1傳統手段。全面統計方法能確保統計數據的完整、準確,是統計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部門應根據統計工作實際,采用相應的統計方法,以提高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4.2科技手段。信息技術在統計中的應用為統計工作提供了快捷高效的途徑。各部門應積極利用現有的信息技術,擴大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范圍,提高工作效率,滿足本部門管理和上級部門工作的要求。
4.3行政手段。在統計工作中結合行業管理要求,對交通統計工作開展不力的部門,采取適當的行政手段,確保數據被采集對象及時、高效、高質上報。
4.4考核手段。建立統計工作考核評比制度,組織對各級交通相關部門統計工作開展及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評比,對評比獲勝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評比位次落后的單位在交通運輸系統予以通報,年度內多次評比位次落后的,取消年度評優資格。交通統計工作的考核評比按照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4.5經濟手段。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些針對性的經濟手段,調動數據被采集對象的積極性,確保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以上各種手段必須同時并存,共同發揮作用。各部門應緊密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優化和創新管理手段,更有效地開展統計工作。
五、提升統計分析質量
交通統計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質量的統計分析對領導的決策意義重大。統計分析和專項調查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環節,要克服重數據輕分析的不足,將交通統計分析更深入、更精細、更具針對性。
5.1建立交通統計分析制度。各部門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應按要求上報各類統計分析報告。交通統計分析報告作為考核評比交通統計工作的重要內容。
5.2深化交通統計分析。各部門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不斷提高交通統計分析質量。一要以統計數據為依據,切忌無數據支撐的空談;二要有數據有分析,切忌就數據論數據;三要透過數據深入實際分析,切忌輕描淡寫回避實質問題;四要在分析問題的同時提出建議,切忌無自身觀點。交通統計分析按統計網絡逐級分析和上報。
六、建立穩固長效機制
交通統計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長效管理。針對交通運輸系統統計工作存在的不足,應著重做好以下的工作:
6.1重視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1.加強人員配備,保持相對穩定。要制定明確的統計職能并落實履職部門;要配備專職或專門的統計人員,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統計職能;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變動。
2.強化業務素質,提高履職能力。配備的統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綜合素質;加強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到持證上崗;注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總體要求是主觀能動性強、工作責任心強,創新意識強。
3.強化考核,獎懲并舉。交通統計工作實行獎懲考核制度。要進一步充實完善交通統計考核管理辦法,擴大考核覆蓋面;嚴格按照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對考核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各部門也要結合各自的實際,建立部門內部的統計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6.2重視和加強統計成果應用
1.建立統計信息制度。統計信息制度,包括統計信息的時間、范圍、內容、密級等;明確綜合統計部門是本部門對外綜合統計信息的歸口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科室要密切合作,確保統計信息渠道順暢,確保統計信息及時。通過統計信息制度的建立,促進統計工作的長效管理。
2.強化統計報告在決策中的應用。統計數據有質量,統計分析有份量,確保統計報告量質并重,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部門決策要把統計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形成決策與統計報告間的依賴關系;要加強統計作用的宣傳,肯定統計工作的成果,不斷鼓勵和激發統計人員的工作熱情。
6.3建立統計工作問責機制
建立統計工作問責機制是確保統計工作長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統計工作不斷強化。問責的程序是:建立工作責任機制,在明確職能的基礎上明確責任,責任要落實到人;要建立履職考核機制,考核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員的履職情況;建立問責機制,對工作敷衍、履職不力的人員必須受到問責。交通統計工作的問責按照交通統計網絡結構由問責對象的所在單位落實,上一級單位負責監督。
交通統計信息工作要跟蹤和把握好交通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新形勢下的工作規律和特點,創新理念、理清思路、完善方法、更新體系,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交通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為各級政府部門科學決策、加強管理、服務社會提供及時有效的統計信息支撐。這是我們統計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統計信息工作的重要意義。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交通運輸事業也是日新月異,成績輝煌。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作為管理工具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進步。經過多年的發展,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的方法有了很大改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統計分析工作逐步加強力度,服務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各項統計工作都在不斷朝著規范化和合法化發展。但是,隨著交通運輸行業多種經濟成分、多元利益主體的發展,多年來交通運輸統計工作還是相對滯后,面對新問題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我國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仍然需要不斷的完善提高。
一、完善統計網絡,細化統計職責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交通統計網絡體系,根據交通運輸管理的工作職責,按照交通統計工作的要求及交通統計網絡有效運行的需要,明確統計網絡、各部門的統計工作職責。
二、強化落實工作責任
交通統計工作是交通運輸經濟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單位)應正確處理好微觀和宏觀的關系,強化交通統計工作責任意識,落實交通統計工作責任。各單位應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以確保各項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嚴格執行報告制度
統計報告是反映統計工作成果的重要途徑和載體,是統計人員勞動成果的體現,更是上級部門和領導決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統計報告制度是交通統計工作的基本保證。統計報告制度既包括了“條”上的統計報告制度,同時也包括了“塊”上的統計報告制度。
四、強化統計管理,優化統計手段
隨著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交通統計工作面臨巨大挑戰,傳統的全面統計手段已無法適應統計工作發展的新要求,必須不斷強化統計管理,優化統計手段。
現行的統計管理和手段主要有:
(一)傳統手段。全面統計方法能確保統計數據的完整、準確,是統計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部門應根據統計工作實際,采用相應的統計方法,以提高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二)科技手段。信息技術在統計中的應用為統計工作提供了快捷高效的途徑。各部門應積極利用現有的信息技術,擴大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范圍,提高工作效率,滿足本部門管理和上級部門工作的要求。
(三)行政手段。在統計工作中結合行業管理要求,對交通統計工作開展不力的部門,采取適當的行政手段,確保數據被采集對象及時、高效、高質上報。
(四)考核手段。建立統計工作考核評比制度,組織對各級交通相關部門統計工作開展及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評比,對評比獲勝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評比位次落后的單位在交通運輸系統予以通報,年度內多次評比位次落后的,取消年度評優資格。交通統計工作的考核評比按照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經濟手段。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些針對性的經濟手段,調動數據被采集對象的積極性,確保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以上各種手段必須同時并存,共同發揮作用。各部門應緊密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優化和創新管理手段,更有效地開展統計工作。
五、提升統計分析質量
交通統計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質量的統計分析對領導的決策意義重大。統計分析和專項調查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環節,要克服重數據輕分析的不足,將交通統計分析更深入、更精細、更具針對性。
(一)建立交通統計分析制度。各部門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應按要求上報各類統計分析報告。交通統計分析報告作為考核評比交通統計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深化交通統計分析。各部門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不斷提高交通統計分析質量。一要以統計數據為依據,切忌無數據支撐的空談;二要有數據有分析,切忌就數據論數據;三要透過數據深入實際分析,切忌輕描淡寫回避實質問題;四要在分析問題的同時提出建議,切忌無自身觀點。交通統計分析按統計網絡逐級分析和上報。
六、建立穩固長效機制
交通統計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長效管理。針對交通運輸系統統計工作存在的不足,應著重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重視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1.加強人員配備,保持相對穩定。要制定明確的統計職能并落實履職部門;要配備專職或專門的統計人員,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統計職能;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變動。
2.強化業務素質,提高履職能力。配備的統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綜合素質;加強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到持證上崗;注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總體要求是主觀能動性強、工作責任心強,創新意識強。
3.強化考核,獎懲并舉。交通統計工作實行獎懲考核制度。要進一步充實完善交通統計考核管理辦法,擴大考核覆蓋面;嚴格按照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對考核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各部門也要結合各自的實際,建立部門內部的統計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二)重視和加強統計成果應用
1.建立統計信息制度。統計信息制度,包括統計信息的時間、范圍、內容、密級等;明確綜合統計部門是本部門對外綜合統計信息的歸口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科室要密切合作,確保統計信息渠道順暢,確保統計信息及時。通過統計信息制度的建立,促進統計工作的長效管理。
2.強化統計報告在決策中的應用。統計數據有質量,統計分析有份量,確保統計報告量質并重,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部門決策要把統計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形成決策與統計報告間的依賴關系;要加強統計作用的宣傳,肯定統計工作的成果,不斷鼓勵和激發統計人員的工作熱情。
(三)建立統計工作問責機制
建立統計工作問責機制是確保統計工作長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統計工作不斷強化。問責的程序是:建立工作責任機制,在明確職能的基礎上明確責任,責任要落實到人;要建立履職考核機制,考核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員的履職情況;建立問責機制,對工作敷衍、履職不力的人員必須受到問責。交通統計工作的問責按照交通統計網絡結構由問責對象的所在單位落實,上一級單位負責監督。
小結:
交通統計信息工作要跟蹤和把握好交通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新形勢下的工作規律和特點,創新理念、理清思路、完善方法、更新體系,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交通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為各級政府部門科學決策、加強管理、服務社會提供及時有效的統計信息支撐。這是我們統計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統計信息工作的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工作述職,首先應對業績以及職責有一個明確陳述。重點是把履職經驗與組織分享,否則向老總一個人匯報就可以了。總結、提煉你過去一年有哪些成功的經驗。通過成功經驗的分享,本身就是一個學習。而且通過總結,提煉經驗,也是完成一個系統。
在陳述過程中,要以數據和事實來說話;同時要注重對成功經驗的提煉,不要只是一種羅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職列了幾十條,記流水帳,沒有對流水帳進行提煉,對于成功經驗,沒有去很好地、系統地予以總結。述職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總結經驗對系統加以改進。
第二、述職的再一個目的是尋找問題。即一年來我們存在什么問題;同時找到產生問題的原因。通過分析找出問題,避免以后犯同樣的錯誤。允許犯錯誤,但不要犯同樣的錯。我們應該深入地去分析問題,找出問題責任人,相關原因何在?從教訓中去學習,不要回避問題的責任人,要找到問題的關鍵及解決問題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談現象,缺乏原因、責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
第三、述職本身是一個能力開發過程,是對自我能力,以及團隊能力的一個開發過程。除講業績經驗以及問題,還要分析我們團隊的建設及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人力資源不應是人力資源部一個部門的事,而是每個管理者都要參與的事。部門經理要對本部門的人才結構、核心人才流失負責。如果我們人才留不住,人才結構沒有提升,那說明你的業績沒有提升。
如何把我們的人力資源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放在述職中?對此我們談得較少。說明我們在對業績的陳述中,對軟件即隊伍建設、文化建設、團隊建設關注不夠。很少有人去分析能力提升,我的能力有哪些不夠?明年我在能力上要有哪些提升?管理上要有哪些提升?而且不光是個人,還包括團隊。如果團隊的能力提升得不夠,那么僅靠個人能力提升也是不夠的。
第四、確定新目標,新思路,新系統是述職的又一要求。因為述職是一個管理過程,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這是一個新思路的產生過程。
為什么要讓領導參加?就是讓你的思路讓領導了解。這是一個良性互動概念。評委已不僅是評價打分,而更為重要的是通過了解述職人的新思路,來考慮它與大局、與集團或公司的整體思路是否吻合。這個過程也是高層與基層的一個溝通過程,一個相互達成共識的過程。所以說,述職是一個管理過程,一個系統過程。一種績效推進系統的原因所在。
為何要讓文員參加?要相關部門參加?這就是要讓相關部門認識到,我怎么去提供支持。看其他部門在做什么,我怎么辦、怎么做。
第五、在提出新思路、新觀念的同時,我們還要思考我們面臨什么樣的挑戰、什么樣的機會。在談新思路時,要有一個透晰的分析。
第六、述職過程是一個尋求支持、尋求資源的過程。因為當我們做到一定程度時,需要的是一種整體績效,我們的產研銷部門絕對不是一個局部績效,它要求的是一個整體績效。所以在這樣一個條件下,你需要你的上級、相關部門提供一個什么樣的支持?要利用這個機會,明確提出你的要求。
述職本身就是一個溝通,更多的應是提出變革與創新,不要僅是做職責的羅列。我們所要求提倡的是創新性的策略與措施,重點應在這方面,更多的是看公司下一步可持續性發展、為公司的變革與創新,我要做出哪些創新性貢獻。
試用期述職報告怎么寫
怎么寫述職報告及實例
述職報告結尾怎么寫
在陳述過程中,要以數據和事實來說話;同時要注重對成功經驗的提煉,不要只是一種羅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職列了幾十條,記流水帳,沒有對流水帳進行提煉,對于成功經驗,沒有去很好地、系統地予以總結。述職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總結經驗對系統加以改進。
第二、述職的再一個目的是尋找問題。即一年來我們存在什么問題;同時找到產生問題的原因。通過分析找出問題,避免以后犯同樣的錯誤。允許犯錯誤,但不要犯同樣的錯。我們應該深入地去分析問題,找出問題責任人,相關原因何在?從教訓中去學習,不要回避問題的責任人,要找到問題的關鍵及解決問題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談現象,缺乏原因、責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Examda.CoM考試就到
聚焦定點零售藥店(診所)欺詐騙保行為,以藥店(診所)經營生活用品和購藥服務為主要檢查內容,加大醫療保障反欺詐工作力度,形成高壓態勢,達到宣傳法規、強化管理、凈化環境、震懾犯罪的目的。
二、檢查對象及內容
檢查對象為全縣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診所),重點檢查是否存在經營生活用品、串換藥品、物品,刷社會保障卡套取醫保基金的行為。
三、工作時間安排
1、集中檢查階段(2019年3月下旬)
制訂工作計劃,組織稽查隊伍對全縣定點藥店(診所)進行全面拉網式檢查。重點檢查定點藥店(診所)以“雙門面”、“暗超市”等違規行式出售生活用品、套取現金等行為,確保規范檢查,不留死角。
2、整頓處理階段(2019年4月上旬)
對于現場查實的違規行為,根據醫療保障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查實的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醫保結算資格、取消定點資格等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視情形分別移送公安機關或紀律監察委處理。
3、總結報告階段(2019年4月中下旬)
對集中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匯總和分析,對照政策規定和定點協議,客觀評價全縣定點藥店(診所)經營現狀,研究改進下一步監管工作。對查出的違法違規實例,整理并向社會通報,形成宣傳輿論之勢,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震懾。
四、工作要求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扎實做好本次整治行動。對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要做到不掩飾、不回避、不推諉、不護短,嚴格依法辦事、按規定程序處理。
2、行動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要抽調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同志參加專項行動,全體檢查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參與檢查,分組密切配合,嚴格依法辦事。
3、在開展整治行動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難檢查對象,不得收受檢查對象的財物和宴請等,也不得因檢查影響藥店(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4、整治行動結束后,要全面總結,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剖析,分析原因,找準癥結,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從源頭治理。
附:1、防范欺詐騙保承諾書
防范欺詐騙保承諾書
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省及揚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履行“寶應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建立健全內部醫保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嚴格履職盡責,確保提供合法、合規、合理的醫保服務。
二、堅決杜絕虛構服務、經營生活用品、盜刷醫保卡等有損基金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醫保服務環境,全力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切實加強防范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一經發現立即上報醫保部門,若本單位內部發現違規行為,一律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如經查實有欺詐騙保違法行為,本單位愿接受相關部門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法定代表人:
單位(蓋章):
新《條例》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行職務的基本法規,是對1996年頒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補充和完善,是全面貫徹黨的十精神,認真落實“強化法律監督、強化內部監督、強化隊伍建設”的總要求,是“政治建警、業務立警、人才強警、從嚴治警”,全面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司法警察隊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頒布,標志著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逐步納入了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之所以新《條例》的頒布,是司法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的必然結果。一是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要求。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深入推進,特別是修改后刑訴法的頒布實施,對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職能賦予了新內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貫徹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高檢院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保證了如期出臺。三是總結實踐經驗、解決突出問題、提高工作科學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條例》是相關職能部門多次赴各地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在摸清底數、分析問題、把握需要的基礎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司法改革實踐成果,使之更加科學完備、符合實際和需要。
二、 新《條例》的施行,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進行了具體明確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但當前不少基層檢察機關“有警不用、無警可用、檢警不分、以檢代警”的問題相當突出,新《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本級人民檢察院雙重領導;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等,闡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與檢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和工作特點有了明確的定位,有效地緩解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較以前相比特點明顯。
新《條例》與老《條例》相比,更加明確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一是職務分類不同。1996年頒布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司法警察的職務分類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條例》改成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單獨警察職務序列,不但具備人民警察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應具備司法警察職業所需求的特殊條件,對司法警察“入口”標準、能力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務分工明確。根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警察是檢察輔助人員之一,是協助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的工作人員,辦理傳喚、押解、看管等強制性事項,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它強制措施,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檢察工作秩序,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司法警察職責有鮮明的司法輔。但是,輔并不意味著司法警察從屬于檢察官,有相對獨立的職責,兩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三是管理性質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進行管理。檢察官的任免、任職回避、培訓、工資福利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條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得以延伸
新的《條例》賦予司法警察更加豐富和具體的職責職權,特別在如何處理擾亂正常司法秩序過激行為方面,原來的規定相對原則,現在的規定比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著眼服務檢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監督職能的正確履行,依據刑事訴訟規則,根據各類人員職業特點,優化職權配置,強化內部監督,賦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職責職權。《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在履職過程中,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在輔助檢察官履行職責的同時,又監督制約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明確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職責。明確司法警察是維護檢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職責,賦予了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對涉訴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三是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檢察人員的依法保護。《條例》中規定,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將進行及時控制,并依法采取強行帶離現場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危害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檢察機關財產安全的,司法警察將采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新《條例》的實施,為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建設指明了方向
《條例》以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為方向,針對司法警察具有武裝性質和紀律部隊的鮮明特點,積極適應檢察一體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鑒近年來司法警察編隊管理的新鮮經驗,提出了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強化組織管理的規范性要求。明確“人民檢察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進一步規范了授銜人員范圍、強化了警銜管理功能。明確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部門分別設總隊、支隊、大隊,突出警務實施、警隊管理、警力調動等管理職責,建立以隊建制為主體的組織體系,進一步強化了上下級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司法警察的錄用、轉任、培訓的具體要求,與《公務員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學、更規范、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