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3 06:15:5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報廢汽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城管、環保、城管執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商務、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經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規定的產業發展政策,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確定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點的設置。
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其不同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出售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深入社區、農村開展回收經營,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
第九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經認定后由稅務機關予以稅收優惠。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設置技術規范的規定,征求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后予以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中應當注明是否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領取備案證明。經營范圍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管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備案。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將備案情況按月分別上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應當符合治安、消防、環保、市容環衛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
(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廢舊市政公用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清單,并如實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出售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和收購時間。
對收購個人撿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對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和收購時間如實進行登記。
回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再生資源收購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的實時監控。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城管、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對再生資源回收人員進行培訓。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必要的再生資源回收知識。
第十七條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再生資源,應當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其中生產性廢舊金屬只能出售給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需要處理報廢的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出售給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從事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回收的企業名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通過拍賣方式出售再生資源的,拍賣人應當查驗競買人的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登記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與所拍賣的再生資源不符的,不得參加競買。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在生產中需要以再生資源為原料的,應當向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不得向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采購或者非法自行收購。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回收再生資源時,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以及來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收購、處置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或者委托他人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列明運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目的地等事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運載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車輛、船舶進行查驗。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回收、儲存、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未經工商登記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或者擅自從事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個體工商戶有嚴重違法回收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后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將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出售給未經工商登記或者核準登記范圍不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以再生資源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向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采購再生資源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收購時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以及來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設施,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機械制造、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國防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開始換證
自3月30日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功能列表中增加“換證打印”欄。該功能適用于2006年申領而未報關的、有效期超過2007年3月31日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換證。
依據商務部產業司《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發許可證。
換證時,企業應提供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正本),以及加蓋經營者公章的申請表;換發的新證備注欄內應注明原許可證號和“換證”字樣。此外,新證的有效期和原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5月1日正式實施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商務部會同其他五部門于3月29日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5月1日起,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者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者,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辦法》同時對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和回收企業的各項權利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依據《辦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辦法》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聯合的《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下稱《目錄》)在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該公告規定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將不予延期,按內銷或海關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目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新增補商品到期無法出口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依法治理、方便群眾、培育市場、規范經營的原則,統籌規劃,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建立以城鄉回收網點為基礎、以集散交易中心為載體、以綜合利用處理為目標的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促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力爭用3年~5年時間,使我縣90%以上回收從業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回收網點規范經營,90%以上可用廢棄物得到回收利用。
二、具體工作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成立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本方案實施的檢查、監督。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辦公室,下稱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方案的組織實施。按《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收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落實縣經貿、公安、工商、建設、環保、市政、規劃等職能部門和縣供銷社的職責,形成合力,為規范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奠定管理基礎。
(二)科學規劃網點,規范經營運作。
1、回收網點的設立。回收網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安全、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又要使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再生資源時得到便捷、公平、安全的服務。對現有證照齊全的回收網點要按上述要求進行清理、整合、規范利用,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締。為了便于操作,工商部門在核發再生資源回收營業執照時,應先由縣管理辦公室核準后再發放。
2、培育龍頭企業,規范經營管理。由縣供銷社牽頭,吸收社會力量,采取多元投資等形式組建再生資源龍頭企業(縣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全縣再生資源的集中分揀、簡單加工和資源分流,并負責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業務。
(三)發揮協會作用,加強從業者自律性。由縣供銷社牽頭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由協會按《懷集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完善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行為。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回收網點行業標準,統一標識和服務規范;
2、制定流動收購人員管理規定;
3、回收從業人員的培訓。
(四)清理整頓,強化監管。縣領導小組在落實選點規劃的基礎上對我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整頓。重點整頓無照經營的回收點、沒有納入規范管理的流動收購人員、超經營范圍經營的回收網點,以及轉借營業執照、一照多點等行為,特別是對生產性廢舊金屬,要強化監管,以整頓促規范,邊整頓邊規范。同時,縣公安等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落實監管措施。
三、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實行分步推進實施辦法,即第一步(用1年~2年時間)建立規范的城鄉回收網絡、培育再生資源龍頭企業、規范再生資源管理,第二步(從第3年起)設立再生資源集散交易中心。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調查規劃階段(2009年4月~10月)
1、調查、規劃階段(2009年4月~6月)
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對各鎮(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政策宣傳、檢查、發調查規劃表進行摸底調查,為選點規劃做好準備。
2、選點、準備階段(2009年7月~8月)
由縣管理辦公室審定全縣收購網點,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規定,協會制定公約、規定,對回收人員進行培訓。
3、落實發證階段(2009年9月~10月)
由縣管理辦公室負責有關具體工作的實施。
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節能減排、改善城鄉容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隨著全縣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快速發展,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對資源的依賴性越來越高,生產生活廢棄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資源,特別是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為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近年來,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關政策規定,強化行業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截至目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有固定經營者9戶,相對固定從業人員35人,年交易額在1000萬元左右。但是,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和網點缺乏有效管理,經營秩序比較混亂;有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資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嚴重等等。《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了良好機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縣直及省市駐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產業化進程,促進全縣再生資源利用行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及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加強管理”的原則,積極推進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規范化、產業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施適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體系,促進城鄉環境質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經濟社會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從年至2015年,經過五年努力,基本構建起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社區回收站點和集散交易市場(初級加工分撿站)三個層次組成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使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城市達到90%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鄉鎮)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環鏈條,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規模化、產業化。
三、主要任務
(一)清理整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按照“調查摸底、制定方案、組織落實、檢查驗收’’四個步驟,由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工商、公安、建設、環保等部門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和審核登記,對無照流動攤販和收購攤點,對外承包、掛靠、租賃以及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和收購站點,未經登記不合法、不規范的再生資源市場,以及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業(市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今后,凡需經營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并按規定向同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縣公安機關備案。開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同級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在充分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商貿流通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網點,建設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
1、培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按照“便于交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科技水平。原則上城關規劃5戶。哈達鋪、沙灣、南陽、理川各規劃1戶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現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要不斷壯大實力,積極延伸報廢車輛回收網點。
2、規劃建設集散功能分明、科學有序的再生資源市場。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市場,主要承擔城區再生資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場內每個攤位經營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儲存場地要相對固定,有圍墻隔斷,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市場的設立應符合城市服務功能與環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兩側、水源保護地500米區域內建設。
3、建設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結合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應具有廢品儲存、分揀、初級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須備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設施,地面全部硬化,裝卸運輸道路暢通。站內設廢舊金屬交易區、舊貨交易區、生活廢品交易區、廢舊物資分揀區等區域。
4、健全社區(鄉鎮)收購站點。鼓勵社區自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指導社區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城區一般每2000戶左右家庭設置一個固定收購站點,鄉鎮所在地設1-2個簡易收購站點或固定收購站點,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可設立流動回收車。鼓勵在鄉鎮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點),建立鄉村物業管理站,建設田間垃圾收集設施,對農村垃圾(廢舊農膜、塑料制品、農資包裝瓶袋等)進行定點堆放、定期處理。
(三)規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行為。把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作為市場秩序整治的重點,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衛生和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對不認真履行回收企業職責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企業(市場)要)要嚴肅處理,堅決取締。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工作,嚴格注明經營范圍,其中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進行收購和處置,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加強流動收購管理,針對流動收購人員數量多、身份復雜等情況,對流動收購實行“亮證式"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外出流動收購,需佩掛本單位制發的工作證件;從事再生資源撿拾、收購活動的閑散人員,需佩掛由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制發的流動收購證件。實行收購登記和報告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前來出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驗證登記,收購企業發現有出售可疑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焚燒廢物。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四)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運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各類企業設計、生產產品和包裝物時,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優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資源化的材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資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時向回收經營者交售,無法回收再利用的應當妥善處理,促進產品包裝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選擇采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建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制度,由企業申報,縣經委組織初審,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集中審定。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價格、品種、流向等信息引導和有關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業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不斷推進回收行業自我整合和規范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薛統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為副組長,工商局、環保局、綜治辦、公安局、發改委、經委、建設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再生資源行業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工業、通信業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減免稅收的認證,負責推廣應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縣財政、公安、工商、環保、發改、科技、建設等其它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聯系,及時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二、工作目標
明確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思路,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揮回收骨干企業的帶頭作用,構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立發展循環經濟激勵機制,努力使我縣90%以上的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縣城90%以上的社區設立規范的回收服務點,90%以上再生資源進入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集中處理,使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資源循環鏈條,使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80%以上,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
三、工作方法
(一)制定規劃。
會同縣發改、公安、工商、住建、環保等部門,由縣經濟局牽頭。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統籌規劃的原則,根據我縣經濟發展、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全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規范管理
都要按照規定申辦營業執照和辦理備案登記,凡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業主。從源頭上制止無證經營和違規經營,防止治安事件的發生,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典型帶動。
積極支持、培育、引導龍頭企業發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充分發揮骨干龍頭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骨干龍頭企業要以資本或生產為紐帶,以整合網絡資源為基礎,以建設項目為核心,按照市場規律,整合和規范個體經營者,實現連鎖經營,形成集群規模,加快我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組織化水平。
(四)人才培訓。
制定培訓計劃,縣經濟局要根據我縣再生資源回收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情況。有針對性的對再生資源回收人員進行法規常識、環保常識和回收知識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職業形象和服務水平。發揮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行業標準、服務規范制定和從業人員培訓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為企業服務的意識和能力。
四、建設重點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重點放在回收站點的建設上。回收站點由回收點、回收亭和中轉站組成,根據我縣實際。負責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資源。
結合街道管理、社區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和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實際,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綠色環保的原則。城區每2000戶、農村每25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點。對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進行引導、整合和規范,實行“七統一、一規范”統一規劃、標識、著裝、價格、計量、車輛、管理及經營規范)管理,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對企事業單位的再生資源,實行回收企業定時、定點上門回收,由統一標識、封閉式回收車輛運送到集中回收站點。待條件具備時,積極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建設。
五、建設政策
(一)對中標建設回收站點和中標購置投放再生資源收購運輸車的企業。縣政府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二)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落實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三)縣政府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用地納入城市規劃。
(四)對具備統一標識的流動收購車、網絡運輸車進入社區服務。社區和物業管理部門要給予支持。
(五)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六、組織領導
縣經濟局、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環保局、縣民政局、縣環衛處、縣供銷社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建立縣、鄉二級管理體制。縣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負責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政策措施,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經濟局,負責日常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相互配合,狠抓落實,形成齊抓共管機制。根據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2007年第8號令)各部門具體職責為:
經濟局
組織指導承辦企業實施項目建設。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改局
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規劃的政策。
公安局
依法打擊盜竊、銷贓等不法行為。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消防、治安、流動人口登記管理。
工商局
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工商登記和監督管理。
環保局
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住建局
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
環衛處
負責對不按規劃設置、亂堆亂放、影響市容環境的回收站(點)流動收購車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
節約資源,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模小、回收率低、技術落后,部分企業和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比較突出,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不相適應,亟待加以整治和規范。因此,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此項工作納入日常議事日程,切實抓出成效。
(二)密切協作。
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過程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群策群力,密切合作,做好縣、鄉鎮之間和部門之間的聯動,務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管理。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構建和諧*、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區”,按照“屬地管理、部門協作、聯合執法”的原則,實行區、鎮街、村(社區)聯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合力推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整治工作。通過整治提升有照企業,按照堵疏結合的方針規范一批符合要求的無照企業、堅決取締不符合要求的無照站點,使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臟、亂、差的的現象有一個根本的改觀,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統一標識、統一上崗證和統一服裝,全面規范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工作。
二、整治對象
整治對象為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個體戶;無照經營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收購站、點;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流動收購人員。整治重點區域是城郊結合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閑置土地(廠房)等,重點對象是無照收購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
三、整治內容
(一)對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有照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整治。
1.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的場地,要符合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土地使用要求,場地內不亂搭亂建違章建筑,并有明顯的隔離措施。隔離措施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協調。
2.圍墻外要保持整潔,不要亂堆廢舊物資。要保持墻面整潔,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包括刷寫廣告用語)。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門前衛生,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要求執行,不得在門口外收購廢舊物資。
3.收購站門口要有醒目、統一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標識(由區貿易局統一規格)。
4.場地內廢舊物資要堆放整齊有序,保持場地整潔,道路暢通。
經營中產生的“三廢”要按環保的要求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數量的滅火設備。堆放廢紙、廢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必須在注冊地從事收購活動,不得在異地設點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
7.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要嚴格按照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回收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未公布為*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一律不得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收購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
被公布為*市*區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必須嚴格收購程序,做到:在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必須有投售單位的證明或有關有效材料,并加蓋公章,才能收購。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后,嚴格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營業執照和定點收購單位證書不得借給他人參與收購、拍賣廢舊市政公用設施。違反上述要求的,由區貿易局取消其定點收購市政公用設施資格。
8.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產出單位,處置再生資源時(屬生產性廢舊金屬)要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進行;各產權交易所、拍賣企業拍賣再生資源時,屬報廢市政公用設施的,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資質的企業可以競價。
9.經整治,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區貿易局發給統一標識,統一標識要懸掛在門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由區貿易局配合區工商部門對其進行每年一次的年檢。
(二)對無照回收站、點的整治
對現有的無照經營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站、點,要按照有照回收站、點的標準,對其用地、房產、衛生、消防、環境等基本條件,進行整治,做到該規范的規范,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被規范的回收站、點,符合網點建設規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被取締的回收站、點要做到場地清理干凈,該拆除的違章建筑,堅決拆除,不留死角。
(三)對流動收購人員的整治
根據《*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
1.由區貿易局牽頭,鎮街具體組織實施;城管執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實施。
2.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總量控制。由鎮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轄區內流動收購人員合理配置需求確定控制總量(每400-600戶居民確定一名流動收購人員),逐步到位,報貿易局核定并備案。
3.鎮街在核定控制范圍內開展人員登記:
(1)在本區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區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及社區、村的證明,到相關鎮街報名登記。
(2)在辦理報名登記手續時,應提供2寸近照4張,并填寫《*市區再生資源回收流動收購人員從業登記表》一式3份。
(3)在辦理報名登記時,發現有偷盜、銷贓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或有其他不良記錄的,一律不予報名登記。
4.經各鎮街報名、登記、篩選后,將名單打印裝訂成冊,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流動收購人員上崗前的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鎮街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憑合格證辦理上崗證、發放統一服裝。
5.流動收購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的廢舊物資應投售給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應統一著裝,佩帶上崗證;流動收購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用于收購的交通工具必須按規定時間段和路段通行。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要做到舉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聲吆喝等;應誠信收購,不得缺斤少兩;不得隨住地亂堆、亂放再生資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曬和分揀收購來的廢舊物資,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購來的廢舊物資,防止污染環境衛生;不得收購鐵路、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不得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在遇有關部門檢查時,應主動配合,不得逃避檢查。
流動收購人員在收購時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或來源不明的電力、通訊器材和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發現有密級文件和資料的,應立即報告各級保密機關。
6.各鎮街和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的收購行為,確保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有序規范。
7.鼓勵區內、外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各界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發展回收網絡,收編流動收購人員。
8.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先在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試點,取得經驗后,于下一階段向全區推廣。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開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協調會議,部署整治任務。
(二)調查摸底階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鎮街對轄區內整治對象開展全面調查,摸清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數量,有照、無照情況,經營規模及環境衛生的狀況等,為開展整治做好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是要摸清占(租)用閑置建設用地、空置廠房、閑置農用地和居住房的無照收購站、點情況。并向經營戶分發文件、宣傳資料和調查表,讓經營戶對照標準進行自查自糾。
(三)集中整治階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鎮街按照整治工作標準、要求和部署,全面開展集中整治,糾正存在的問題。區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能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抽查驗收階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鎮街檢查整改的基礎上,由*市*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抽查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五)總結表彰階段(8月30日-9月5日)
各鎮街和相關部門將本次整治工作總結和長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報區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全區的整治工作總結材料。同時,根據整治工作經驗,制訂管理措施和機制切實鞏固整治成果。
五、組織保障
(一)組建領導小組。*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領導任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委辦、區政府辦、區貿易局、區委政法委、區發改局、區建設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國土*分局、區供銷聯社、區文明辦、城廂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單位組成。
(二)*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貿易局,與貿易局職能科室聯合辦公,組織、協調整治工作,處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辦公室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派出的聯絡員組成。
(三)各鎮街要在建立整治領導機構的同時,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轄區內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整治責任
本次整治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抓好“源頭、地頭、人頭”的整治思路,切實抓好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整治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一)區貿易局負責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的牽頭工作。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的同時,重點牽頭負責對占(租)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拆房工地、閑置廠房和居住房等進行無照收購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整治工作。
(三)建設、工商、公安、交警、環保、城管等部門應相互配合,積極主動行使執法權,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違反工商法規及無照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的查處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并依法查處整治過程中阻礙公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三輪車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違規行駛行為;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違規用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城管部門負責查處亂搭亂建違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環衛違法行為;對占(租)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從事非法收購行為和違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職能部門按《關于全區舊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會議紀要》(蕭政紀〔*〕58號)的分工落實。
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按*市廢舊物資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措施》實施。
(四)區文明辦、愛衛辦等應協助各鎮街做好對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在場地內及回收過程中的文明、清潔、衛生等方面的指導工作。
七、工作要求
再生資源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不包括醫廢和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報廢機動車及尚具使用價值并進入二次流通的舊貨)。
舊貨交易行為管理,依據國家《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收購、儲存、銷售等交易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四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督管理。
發改、公安、工商、環保、城管、規劃、國土資源、經委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交易行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條市商務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網點布局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網點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范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選址符合市或縣(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
(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與經營管理制度。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再生資源連鎖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六條的條件設立。
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九條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單位確需出售廢舊專用器材、設備及其零部件的,由單位開具證明后方可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來源不明的廢舊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廢舊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有出售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有贓物嫌疑或者違禁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開列扣押清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經營者在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查驗生產性廢舊金屬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出售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應到指定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者應當對經營活動建立完整的臺帳。臺帳的記錄應包括再生資源名稱、數量(或重量)、品牌、型號、形狀、特征、購銷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等。
臺帳的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及其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及經營者檔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臨時攤點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場交易環境的維護;
(二)負責市場和回收經營網點的衛生、環境、消防等;
(三)協助行政部門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制止或者舉報違法經營;
(四)其他與市場相關的管理和服務事宜。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立分揀區和儲存區,配備相應的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通過向市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主管部門申請,符合《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規定的條件,并獲得省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的認定,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工商、規劃、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
(二)在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中,影響城市市容衛生、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廢舊物資,或收購贓物的;
(四)未按規定到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
“十一五”時期以來,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再生資源回收的理念漸入人心。在相關政策帶動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模明顯擴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進一步提高。截至2013年底,全社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10多萬家,從業人員超過1 800萬。2013年,廢鋼鐵、廢塑料、廢有色金屬、廢紙、廢輪胎、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船舶8大品種回收量超過1.6億噸,回收總值接近4 800億元;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率超過70%。初步測算,與使用原生資源相比,相當于節約1.7億噸標準煤,減少廢水排放113億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4億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375萬噸。行業發展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政策環境不斷優化
2007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明確商務主管部門作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2009年,國務院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明確廢棄電器電子回收處理的生產者責任。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根據文件精神,2012年5月,經國務院同意,建立了由商務部牽頭,22個單位組成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二)企業實力日趨增強
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和一些民營企業借力政策支持,不斷拓展回收網絡,延伸產業鏈,成為回收體系的主體,初步實現了經營產業化、利廢資源化和處理無害化。一批規模較大、技術設備較先進、分揀加工能力較強的全國性和區域性龍頭企業脫穎而出,其中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企業超過200家,10億元以上企業超過20家。
(三)回收體系逐步建立
自2006年起,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了以回收站點、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建設為核心的“三位一體”回收體系試點,到2012年試點城市達90家。2009~2012年,中央財政累計投入33.5億元,支持75個城市新建和改擴建51 550個網點、341個分揀中心、63個集散市場;同時,支持建設122個區域性回收利用基地,有效推動了試點城市向網點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回收方式多元的方向發展,試點城市重點品種回收率超過60%;回收利用基地對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和城市礦產項目形成有力支撐。
(四)技術水平穩步提高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積極引進先進設備和加工利用技術,開展精深加工,創新經營業態,傳統的回收、分揀、加工處理工藝得到改造升級。如聚酯塑料(PET)瓶片熟料生產技術,廢印制電路板環保處理及資源回收設備,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電池回收企業與生產企業開展廢電池再生利用活動,利用電鍍廢渣及冶煉廢渣等工業廢料提取各種有價金屬等,取得了良好成效。部分城市借助現代信息技術,設置智能回收設施和設備,方便市民自助完成廢棄物交售;有些地區設立了固體廢物信息交換中心,整合了回收熱線、信息系統和回收站點,形成客戶交投、信息交換、廢品回收、在線監控于一體的網絡服務平臺。
二、存在的問題及面臨的形勢
(一)問題及原因分析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兩型社會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存在的問題也較為突出,具體表現為“四低”:
1.組織化程度低。再生資源回收以社會化個體回收為主,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回收量僅占回收總量的10%~20%。行業小、散、差的特點明顯,回收主體組織化程度低,市場競爭力差,管理工作難度大。
2.分揀技術水平低。行業內技術研發普遍投入不足,操作工人缺乏技術培訓,專業知識水平和技能操作水平較低。除少數企業回收工藝和裝備較先進、環境保護設施較完善外,大多數從業主體設備簡陋、技術落后,分揀精細化、專業化水平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再生資源的利用率。
3.經營規范化程度低。標準化、規范化的運作流程尚未形成,回收、運輸、儲存、利用各環節協作配套不夠。酸浸、火燒等野蠻拆解和不具備資質私自拆解現象普遍存在,偷盜銷贓行為時有發生,亂堆亂放、亂設攤點現象還比較嚴重,造成行業秩序混亂,存在一定環保隱患。
4.部分品種回收率低。廢玻璃、廢電池、廢節能燈、廢紡織品等品種,受回收成本高、利用價值較低和利用水平有限等因素影響,經濟效益較差,回收率較低,一般只有30%左右,個別品種甚至隨生活垃圾丟棄,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公眾認識不到位。社會上普遍存在把再生資源等同于“垃圾”的錯誤認識,對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不夠重視,沒有在源頭上做好分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后端回收成本。一些地方對做好回收工作的認識不足,沒有科學規劃,定位不清,回收行業發展滯后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各方責任不清晰。除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建立了基金制度外,其他品種尚未明確相關制度要求。特別是對于價低量小的品種,缺乏相關制度規范,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不健全,銷售者和消費者對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責任尚未明確。
監管執法難度大。由于市場準入門檻低,企業數量多、規模小、經營分散,對無照經營、技術落后、環保不達標或根本沒有任何環保設施的小企業和小作坊有效監管難度大,致使不規范企業依靠低環保成本搶占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政策配套性不強。2011年回收行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取消后,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面臨較大困難,亟需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廢玻璃、廢節能燈等品種由于回收成本高、利潤薄,靠市場機制難以調動企業積極性,缺乏政策支持和制度創新。此外,行業監管政出多門、職權分散,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缺乏配套性。
(二)面臨的形勢
從國際形勢看,發展循環經濟已成為搶占新一輪經濟和科技發展制高點的重大戰略,發達國家紛紛加快部署,采取立法和財稅支持等多種手段,推動再生資源回收等行業快速發展。如歐盟提出將在未來10年重點發展低碳產業與循環經濟,到2020年實現主要金屬和建筑材料基本由再生資源提供。
從國內現實看,我國經濟高速增長,但發展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性日益顯現,粗放發展方式已難以為繼。我國現有主要礦產資源人均儲量和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石油、鐵礦、銅礦國際依存度不斷提高,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資源消耗量將有增無減,資源瓶頸愈發突出,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面對嚴峻局面,只有將廢棄商品有效、及時回收,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水平,才能形成“資源—產品—廢棄產品—再生資源”的循環發展模式,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達到緩解資源緊張局面、減少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從政策環境看,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示范”作為七項重點工程之一,首次將回收工作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意見》([2011]49號)是關于再生資源回收的指導性、綱領性文件,為實現回收體系建設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和發展綠色流通為主線,圍繞規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和提高回收利用率,著力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建設,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體制改革和回收模式創新,提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范化水平和規模化程度,構建多元化回收、集中分揀和拆解、安全儲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完整的先進的回收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政府部門通過制定法規、制度改革、標準建設和政策引導等措施,著力加強對市場失靈品種的引導,提高重點品種的回收率。其他品種的回收則以市場化運作為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2.堅持統籌當前和立足長遠相結合。結合當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和措施。同時,著眼于長遠,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循環經濟理念,通過制度改革和技術服務創新,為行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3.堅持突出重點和兼顧全局相結合。以回收、分揀環節為重點,同時,著眼于再生資源回收全程和全產業鏈管理。從產廢源頭入手,建立健全回收渠道,逐步實現應收盡收;通過提高分揀加工技術水平,實現與利廢環節的有效銜接。
4.堅持總體設計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整體規劃,總結經驗,借鑒國外做法,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條件等情況,科學選擇建設模式,避免重復建設、資源浪費和污染環境。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在全國建成一批網點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回收方式多元、重點品種回收率較高的回收體系示范城市,大中城市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平均回收率達到75%以上,實現85%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85%以上社區及鄉村實現回收功能的覆蓋、85%以上的再生資源進行規范化的交易和集中處理。培育100家左右再生資源回收骨干企業,再生資源回收總量達到2.2億噸左右。行業規模化經營水平大幅提升,技術水平顯著提高,規范化運行機制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務
(一)分類建立回收體系
從產生源頭看,再生資源主要分為四類:生活類(居民家庭)、產業類(工業、農業、建筑業等)、服務消費類(超市、百貨店、維修店等)和公共機構類(機關、學校、醫院等)。針對四類再生資源的特點,應分類建立不同模式的回收體系:
1.以三級網絡為基礎的生活類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城市,鞏固和提升以回收網點、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回收利用基地)為代表的三級回收網絡,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網絡構成;在農村,建立城鄉一體化、縣域一盤棋的規劃管理和實施機制,鼓勵龍頭企業延伸回收網點,以城帶鄉,城鄉互動,建設與城鎮化進程相適應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2.廠商直掛的產業類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鼓勵回收企業與各類產廢企業和產業集聚區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建立適合產業特點的回收模式。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將分揀和加工的再生資源直接配送給利用企業和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通過廠(企)商直掛,減少中間環節,滿足下游利用企業的需求,提高回收利用率。
3.與回收企業對接的公共機構類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組織有資質、實力強的回收企業與公共機構對接,通過開展義務回收、協議回收、定期回收、流動回收等多種方式,建設規范收集、安全儲運、環保處理的示范模式。
4.以逆向物流為特點的服務消費類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充分發揮流通企業面向廣大消費者分散銷售且便于集中回收的優勢,倡導銷售者責任,推動綠色商場建設,利用銷售配送網絡,試點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
(二)完善回收節點功能
完整的回收體系應以回收網點為基礎,分揀中心為核心,集散市場為補充,儲存運輸為聯結,信息管理平臺為支撐,為有效提高回收利用效率,重點從以下幾方面推進:
1.多樣設置回收網點。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城市每1 000~1 500戶居民設置一個回收點,鄉鎮每1 500~2 000戶居民設置一個回收點,結合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鼓勵和推動回收體系與垃圾收運體系各環節有機結合。對難以設立固定站點的地區,組織統一管理、規范作業的流動回收車,借助電話、便民服務平臺等各種方式,構建便民利民的回收網絡。在部分有條件的社區、商場及公共場所設置自動回收設施,試點智能回收。
2.提高分揀加工水平。分揀加工是回收體系的核心,分揀中心的數量、規模和結構,既要充分考慮周邊地區再生資源回收量,與回收網點有效銜接,又要兼顧周邊產業和利廢企業的需求,實現產廢、利廢的銜接。加大分揀加工技術研發力度,促進分揀自動化和精細化。在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土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試點建設一批回收分揀集聚區,推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從松散粗放型向集約型、規模型、產業型、效益型方向轉化。
3.升級改造集散市場。推動集散市場向具備分揀、加工、處理等多功能的回收分揀集聚區轉變,實現信息交換、價格形成、商品配送和資金結算等功能,推動線上與線下交易相結合。同時配備集中的污染治理設施,杜絕露天堆放等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儲藏方式。
4.完善儲存運輸系統。合理規劃和建設各類中轉和存放設施,防止出現揚散、流失、滲漏。進一步提高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能力,同時借助專業物流企業的力量,建立安全、高效、環保的物流系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危險廢棄物的運輸。
5.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完善信息采集、分析、處理和機制,編制重點品種價格指數,解決傳統交易中信息滯后和不對稱的問題,為回收處理及再利用的相關服務商提供信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回收體系各節點、各環節的對接和整合,促進回收與利用環節的有效銜接。
(三)培育龍頭回收企業
1.支持回收企業公司制改造。引導傳統回收企業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企業采購、銷售、資金和財務管理,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2.鼓勵各類資本進入回收領域。積極推進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促進產業集聚和整合。鼓勵國內外各類資本進入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和加工環節,健全外國投資者并購安全審查管理。鼓勵龍頭企業以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現代組織方式整合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
3.加大與利用企業的對接。鼓勵回收企業與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等利用企業建立戰略合作,促進回收與利用的有效銜接。同時,鼓勵有實力的企業開展供應鏈管理,形成部分重點品種上建回收網絡、中連物流、下接利廢產業的產業鏈,拓寬企業發展空間,穩定和保障再生資源供應。
(四)強化行業秩序監管
強化回收渠道的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利用再生資源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物品、收贓銷贓等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各環節的污染防治工作,支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污染環境的企業并向社會公布。嚴格以環保、節能指標為主要依據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推動企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清潔生產審核。加大預防和打擊廢物非法進口力度,加強對進口再生資源的監管,規范市場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營造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回收秩序。同時,積極發揮行業中介組織作用,制訂行業自律性行規、行約,引導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五)健全回收管理制度
1.加大法治工作力度。加快出臺《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推動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上升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研究建立銷售商、消費者對于廢棄產品回收處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積極研究廢舊紡織品、餐廚垃圾等品種的回收管理制度。加大《廢棄電器電子回收管理條例》的實施力度,進一步落實生產者責任制度。積極探索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城市垃圾清運體系的有效融合,促進兩網協同發展。
2.強化標準化工作。研究建立科學合理、功能齊全、統一權威的再生資源標準體系總體框架,加強回收目錄、產品分類、分揀加工作業、運輸儲存、回收污染控制技術等基礎類和通用類標準的制修訂。通過認證認可等多種方式,加大標準貫徹落實力度,加強對現行標準的宣傳,引導行業規范化發展。
3.加強行業統計和信息。在典型企業調查的基礎上,形成分品種、分地區的統計報表,建立適應行業發展特點的統計體系。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分析,定期形成行業發展報告。制定《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模式指南》,加強分類指導。
(六)深入開展宣傳教育
充分運用媒體優勢,倡導綠色低碳、環保健康、循環利用的生產生活方式,強化道德約束。鼓勵使用資源循環再生產品,減少一次性用品生產和消費,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廣泛推介各具特色的回收體系建設成功模式,宣傳推廣再生資源回收的先進理念、方法途徑、政策法規,提高全社會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的認識,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的良好氛圍。
五、重點工程
(一)回收模式創新工程
1.重點品種回收模式創新。針對廢玻璃、廢電池、廢節能燈等價值低、易污染品種,探索與垃圾分類試點相結合、自動回收設施布點與專業物流相結合等回收模式,探索借助再生資源交易平臺,實現面向全社會的第三方回收模式。
2.企業回收模式創新。按照布局前瞻化、物流專業化、分揀精細化、產業一體化的要求,積極探索、創新各種行之有效回收模式,大力發展整合網絡、產業共生、“三位一體”等各類再生資源回收模式,鼓勵其他回收模式的創新。
(二)回收分揀示范工程
在全國范圍內規劃建設一批分揀技術先進、環保處理設施完備、勞動保護措施健全的區域性回收分揀基地和專業性分揀中心。充分考慮全國各區域再生資源主要品種產生量及增長趨勢、再生產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規模、人口密集度、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化進程、區域面積、區位交通條件等綜合因素,到2020年,建設區域性回收分揀基地200個,專業分揀中心2 000個,與遍布全國城鄉、網絡縱橫的回收站點有效銜接,形成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以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為主的城市礦產基地形成有效對接。
(三)分揀技術創新工程
鼓勵企業研發和應用智能型回收設施、設備,推廣機械化、自動化和先進適用的分揀加工處理裝備,促進再生資源分揀處理企業技術升級改造。鼓勵研發基于物聯網的再生資源收運系統監測技術和傳感識別設備,推動企業回收處理技術的創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進一步完善各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領導與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建立部門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數據的統計分析,建立行業信息定期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
(二)加大財稅支持政策力度
按照向公益性品種、向產業集聚和向科技創新傾斜的原則,利用各級財政資金,加大對回收企業的支持力度。對引進先進技術后開展消化吸收并產業化的建設項目,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持。完善促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研究通過發展基金、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逐步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新型回收模式開發創新,鼓勵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及裝備的推廣示范。
(三)完善土地金融支持手段
落實和完善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用地政策,對列入各地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重點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布局和選址,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推廣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以及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業務,加大對再生資源回收重點項目和骨干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四)建立科技人才支撐體系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利用相關技術遴選推廣機制,適時國家鼓勵的再生資源分揀加工利用有關技術、工藝、設備名錄。鼓勵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對分揀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建立促進產業發展的咨詢服務體系,培育和扶持一批專業化服務公司,為行業發展提供咨詢服務。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專業人才,加大人才引進和培育力度。支持高校開設循環經濟和再生資源回收相關專業,完善專業人才培養和健全產學研銜接互動機制,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分揀、處理技術聯合攻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職業培訓機構,強化回收一線工人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二條管理對象是從事廢舊物資收購企業、網點或個體經營戶和進行加工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凡從事廢舊物資收購、銷售的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和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廢舊物資收購和銷售,并且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回收站點,縣城區以500—1000米為服務半徑設置,每個鄉鎮原則上設一個網點,大鄉鎮可設2—3個網點。城鄉收購網點的設置要在適量控制的原則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門根據網點規劃布局按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第五條城鄉回收網點按照布局合理、網絡通暢、標識醒目、環境潔凈、管理規范、交售便利的原則,實行“六統一、三規范”管理。“六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服裝、統一車輛、統一量具、統一發證、統一管理。“三規范”即:規范服務項目、規范服務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如實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應保存兩年以上。人力車輛收購時須報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編號登記。
第七條對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不得收購。如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無法證明來源的鐵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及城市專用設施等專業器材;贓物和公安機關協查的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工信委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天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同時抄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條全縣經營網點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對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十條加強再生資源市場的監管力度,縣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銷、物資等部門要齊抓共管,各司其責,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加大執法力度,定期檢查,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縣供銷社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凡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和個體都必須經過縣供銷社行業管理辦公室審定并備案,形成市場準入規則;縣工信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備案登記管理;縣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縣工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縣環保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縣建設局、縣市容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二條縣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