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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4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雇傭有關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即工薪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
超額累進稅制和各種抵扣項目政策的存在,為稅務籌劃在工資薪金稅負中的運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根據現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法規,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工資薪金稅負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不外乎從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和降低邊際稅率兩個方面入手。
(一)合理籌劃薪酬政策,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是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費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的。要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一是降低員工工資薪金水平,提高員工福利待遇;二是擴大應稅收入的可抵扣項目和金額。
1.降低員工工資薪金水平,提高員工福利待遇
員工從單位取得的勞動報酬主要是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員工福利形式發放的實物所得和享受單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個方面。按照稅法規定,員工獲得的現金和實物方式薪酬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且薪酬數額超過稅法有關規定標準時,單位要做納稅調增,導致單位所得稅增加。但是單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對單位和個人都是免稅的,因此,合理安排員工的公共福利,適當將部分直接發放的工資薪金轉化為員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個方面。具體來說,首先,用足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政策。根據稅法規定,單位支付的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2.5%、2%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各單位可充分利用該政策,足額計提三項經費,進而將部分直接發放的員工薪酬轉化為福利費、教育培訓費、工會活動費支出。其次,將支付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采用非貨幣支付的辦法提高員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為員工免費提供宿舍、免費提供辦公設施、免費提供交通便利、免費提供用餐、免費提供通訊方便等等。單位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后,就成為單位正常的經營費用,個人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也可以在稅前列支,可謂單位個人雙方受益。
2.擴大應稅收入的可抵扣項目和金額
根據財稅(2006)10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費一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由此可見,各單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時,應盡量用好、用足、用活稅收抵免政策,如可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將員工的部分獎金收入轉移到住房公積金中。這樣既不增加單位人力費用,又可按照稅前扣除上限,為員工繳足“三費一金”,從而既節省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支出,又有效降低員工個人稅收負擔。
(二)合理籌劃工資發放,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的邊際稅率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項目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制,稅率級差為5%,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提高,即邊際稅率遞增,因此,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的邊際稅率具體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月工資和年終獎分配的合理化,使兩者適用的稅率達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況下,要實現全年總體稅負最小,必須合理分配月工資與年終獎。具體操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在分配月工資與年終獎時,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個在某一稅率所對應的稅收臨界點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個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第二若月工資適用的稅率低于年終獎適用的稅率,則應將部分年終獎分配到各月發放,以降低轉移后的年終獎適用的稅率。雖然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除12確定適用稅率,但是只扣除了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因此,在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其實只適用了1個月的超額累進稅率,另外11個月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是臨界點附近稅負跳躍式上升,從而造成收入增長速度小于稅負增長速度。一般來說,年終獎適用稅率應低于或等于調整前的月工資適用的稅率。即使調整后的月工資適用的稅率提高了一級甚至兩級,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可實現總體稅負最小化。
例如:張某月基本工資為2 500元,年終獎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計72 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月工資應納稅=(2 500-2 000)×5%=25元;年終獎應納稅=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對應的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125);全年應納稅=25×12+6 175=6 475元。
如將張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終發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25)剩余獎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發放,則月工資為4 000元(18 000÷12+2 500)。籌劃后,其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月工資應納稅=(4 000-2 000)×10%-25=175元;年終獎應納稅=24 000×10%-25=2 375元;全年應納稅=175×12+2 375=4 475元。顯然,比籌劃前節稅2 000元。為了便于員工和單位實施稅負最小化個稅籌劃方案,現將員工不同工薪水平對應的稅負最小化方案設計表列示如下(見表2)。
從表2中可見,保持月工資稅率高于年終獎稅率一級或兩級,可以實現稅負最小化。如某單位員工預計全年工薪所得為68 000元,處于表中第六檔,單位可以按月發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為年終獎發放,全年工薪稅負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預計員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攤法,發放每個月度的工資薪金,減少月度工資波動適用稅率升高。當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資絕對額相等,而是要盡可能使每月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相等。而有些單位發放的工資除月度固定工資外,還有月度加班工資、季度考核獎勵、半年獎金預發等一次性的發放,使得月度工資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對較少,大幅度波動的結果使工資獎金較高的月份適用高稅率帶來的稅負增加大于工資獎金較低月份適用低稅率形成的稅負減少,最終導致部分工資獎金變成稅款,形成工資獎金增加但實際收入沒有增加甚至減少的情況,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就必須盡可能每月均衡發放工資。
3.合理確定年終考核兌現時點,為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留出回旋空間。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而單位的年度考核、專項考核、評優獎勵一般都必須在年度結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準確地計算,考核結果的兌現一般都要求在春節之前發放到位,綜合以上分析,年終考核兌現的時點適宜選擇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進行初步預算兌現,結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還要進行調整,全年一次獎金計稅辦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稅務籌劃沒有回旋的空間,年終獎金補差調整額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資中一并計稅,造成月度稅率增高。
二、稅務籌劃在工薪所得中的誤區
(一)私車公用節稅
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很多單位認為,加大稅前扣除額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并節省購車資金。其實,私車公用與使用企業自有車輛相比,并不能達到減輕單位的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因為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所得稅之前扣除,由于會計主體不同,單位不能計提私家車的折舊,不但喪失折舊抵稅的機會,同時還在無形中加重了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員工因私車公用而在單位報銷的費用,按照稅法的規定,應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福利費免稅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職工生活補助費。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首次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車,小到瓜子、飲料等,均屬于工薪所得,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單位發放的商場的購物卡、組織的免費旅游等,也必須按工薪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實施稅務籌劃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一)準確理解稅收法規,依法合規繳納稅款
依法合規納稅是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也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光榮義務。納稅人應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在稅法許可和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準確理解稅收法規是稅務籌劃的根本保證。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全面掌握相關稅收法規,準確理解其內涵,找準可以進行稅務籌劃的“結點”或“空間”,并及時實施稅務籌劃的技術處理,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的預期目標。
(二)全局統籌考慮,取得決策層的認同和支持
稅務籌劃對于各單位而言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涉及財務、薪酬、經營、決策等各個部門,需要多個部門的互相配合與協作。因此,在稅務籌劃時,必須全局統籌考慮,用整體、全面的眼光來分析各涉稅事項及其操作流程的稅負水平,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籌得進、出得來,從成本效益原則出發,全面衡量稅務籌劃方案的稅后收益。同時,要取得決策層的認同和支持,這是稅務籌劃成功與否的關鍵。籌劃人員要向決策層詳細闡述稅務籌劃知識,通過具體案例的計算對比,讓他們認識到稅務籌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重視稅務籌劃工作,推動稅務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因時制宜,及時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
稅務籌劃的理念、方法、技術等隨著稅法調整,涉稅事項內容和流程等方面的變化在不斷深化,這使得稅務籌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因此,稅務籌劃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外部的客觀環境,在理解透徹的前提下進行,嚴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時科學合理地選擇籌劃方法,及時調整籌劃方案,精心組織實施,才能確保稅務籌劃的成功。
參考文獻:
[1] 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2] 吉文麗.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探析[J].財會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從中可以看出影響應納稅額有四個因素。
從稅率角度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享受低稅率政策的機會很少。這樣就限制了稅務籌劃的范圍。從所得額的角度分析,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是盡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法:
(1)利潤轉移法。利潤轉移法是指通過總公司及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中去的一種稅務籌劃方法。但是采用該稅務籌劃方法的前提是與其交易的關聯公司能夠享受某些稅收優惠。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設立一些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服務的公司,例如建筑、規劃設計公司、裝修公司、運輸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營銷策劃公司等關聯企業,然后通過內部轉移價格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轉移到這些企業中去。
(2)收入調節法。收入調節法是研究與分析收入的確認條件、確認時間及金額的計算,還應分清是“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對自留物業的處理不同進行稅務籌劃。通過是否屬于臨時性出租的選擇來決定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另外還可通過對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來調節收入確認的時間等。
(3)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擇法。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擇法就是通過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最小化或者使企業效益(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稅務籌劃方法。
另外,稅務籌劃人還應充分考慮稅收優惠而減免的稅額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是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應重點分析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可以通過選擇以下方法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1)固定資產稅務籌劃。房地產企業中固定資產的比重很大,對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人的重點考慮。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方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因此對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只能從折舊年限的預計凈殘值方面入手。一是盡量縮短折舊年限。折舊年限的縮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向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減少,有利于加速資本的回收。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的延遲繳納,相當于從國家財政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二是合理預計凈殘值。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稅務籌劃。具體有以下兩種:一是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稅法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同,一般情況下,企業一旦確認收入,無論是否收回資金,都要計算繳納所得稅款。另外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大,單項銷售額也大,所以房地產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盡量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間,從而延緩納稅,這樣不僅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也能占用資金、爭取較大的資金時間價值。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當年實際利潤分季(或分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房地產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規定從預售收入和預計利潤率方面進行稅務籌劃。二是盡量投資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企業出現閑置資金時,可以與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比較,準確估計計算每個投資項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
(3)扣除項目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工資薪金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都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但是與之相關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還是限額扣除。這就意味者房地產企業要盡量多列支工資薪金支出來擴大稅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職工工資,把超出標準的其他費用以工資形式發放;如果職工持內部職工股則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將公司監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的報酬計人工資總額;將職工教育、培訓的費用也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等。但是在實際運用時防止出現因企業所得稅的減少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必要時可采用增加職工人數,提高養老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比例、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并且規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費用的稅務籌劃。由于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量大,利息費用占企業的支出比例也大,稅法上對利息支出按性質的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有的可以資本化,有的可以費用化。不同的處理方法對所得稅的處理也有不同的結果。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當企業在享受免稅期間、虧損發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虧損可延續彌補時,借款費用應盡量予以資本化。第二,當企業處于獲利年度,借款費用應盡量予以費用化,盡量費用最大化,從而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第四,因為稅法規定了企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部分利息不準稅前扣除,所以房地產企業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而不要向金融機構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貸款,以免增加納稅調整額。
(4)存貨計價方法策劃。房地產企業的存貨量較大,且受宏觀調控的影響價格波動較大,一般通過影響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營業成本的影響不同,造成的應納稅額也就不同,特別是在存貨的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這幾種方法對成本影響乃至應納稅額更大,無疑增加了稅務籌劃空間。
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剖析
(一)案例1匯豐置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購置了價值300萬元的建設專用設備,預計資產殘值率為2%,估計使用年限為6~10年。直線法計提折舊。
方案1:按10年的折舊期限計算,則計提折舊額如下:
300萬元×(1一2%)÷10=29.4萬元
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則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29.4萬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數為10、利率為10%的年金現值系數。
方案2:按6年的折舊期限計算,則年計提折舊額為:
300萬元×(1一2%)÷6=49萬元
因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現值為:
49萬元×25%×4.355=53.35萬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數為6、利率為10%的年金現值系數。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前者比后者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現值8.18萬元,對企業更為有利。經過比較,公司應選擇了按6年期的折舊期限.
(二)案例2匯豐置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進貨兩批材料,第一批單價5萬元,數量20噸,第二批單價6萬,數量10噸,無期初余額,前半月領用材料10噸,后半月領用材料15噸。
方案1: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25×(5×20+6×10)÷30=133.25萬元
方案2: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10×5+10×5+5×6=130萬元
方案2比方案1銷貨成本減少3.25萬元,企業所得稅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單價6萬元,第二批單價5萬元。
方案1: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25×(5×20+6×10)÷30=133.25萬元
方案2: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貨成本。
存貨發出成本=10×6+10×6+5×5=145萬元
方案2比方案1銷貨成本增加11.75萬元,企業所得稅增加29375元。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稅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國家為了實現其管理職能希望在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多征稅,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其根本目標是為了生存與獲利,并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利潤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得出的,而稅金作為費用的一部分無疑成為了阻礙企業獲取更大利益的拌腳石。企業更希望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少交稅甚至不交稅,兩者形成一種膠著博弈的狀態。
由于我們國家稅收法規結構不夠合理,立法層次較多且各稅種紛繁復雜,如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取更大的稅收收益,這已引起了社會各界包括納稅人與稅收理論界人士在內的普遍關心,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從總體上來講稅收籌劃就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期達到合理避稅的目標。而稅收的固定性又使稅收籌劃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當然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必須綜合考慮籌劃結果對其他稅種以及企業整體經營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成敗除了取決于籌劃人員本身對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的全面駕馭能力,還取決于籌劃的結果是否能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由于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稅務人員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齊都會造成稅務人員在對稅法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另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也是引起籌劃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決不能孤立靜止的進行,除了及時與各地稅務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動態的掌握法規政策的變化并能夠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不斷地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相結合進行籌劃的一個實例進行說明。
2008 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對原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兩稅合一,在稅收扣除、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調整。新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政策放寬了對職工工資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計稅工資的政策規定(此政策給利用工資薪金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同時條例明確了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稅函[2009]3 號具體明確條例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對于此項政策規定,一般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掌握的主要標準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如果企業已如實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則相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允許全額在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在稅收優惠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九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出了限定: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
依據上述的實際稅收征管情況及稅收政策可綜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業企業,2011 年度預計資產總額2600 萬元,職工平均人數88 人,企業的會計利潤35 萬元,該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前經注冊稅務籌劃師初步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為30.5 萬元。考慮到該工業企業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邊緣,企業完全可以通過適當的對自身費用的調整進而享受稅收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2011 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 號,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 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于上述稅收政策的調整,注冊稅務籌劃師建議增發0.8 萬元的工資,以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要求。(假設該公司原平均計稅工資為2000 元,可增發計稅工資到3500 元以內,按職工人數88 人計算,最多可增發13.2 萬元工資)
未籌劃前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25%=7.625(萬元)
企業凈利潤=35-7.625=27.375(萬元)
經籌劃后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0.8)*20%=5.94(萬元)
企業凈利潤=35-0.8-5.94=28.26(萬元)
經過籌劃后企業的凈利潤增加0.885 萬元,同時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685 萬元。
由于及時考慮個人所得稅新的費用減除標準的變化,并運用到稅收籌劃實例中,給企業和員工都切實帶來了好處。員工的工資增加了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產生影響,企業也因此節約了稅負增加了稅后凈利,同時適當的增加員工工資也能增加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見合理、合法的運用稅收政策能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與企業全體相關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參考文獻:
一、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內涵和應稅資金來源
(一)內涵
現階段,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是指高校教師通過合法合理的工作在獲得一定報酬的同時,需要按照相關比例繳納一定稅款的現象。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現階段國家財務收入及社會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就相關的資料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從開始的74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12723億元,增長了171倍,說明人所得稅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的主體稅務。
(二)應稅資金來源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公民應盡的職責,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相關的工作人員在獲得一定報酬的同時,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和制度規范繳納一定的稅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涉及各行各業。對于高校教師來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主要包括工資薪酬、年終獎、勞務報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資金,而且還涉及高校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合理的工作獲得的資金。
二、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的現狀和改變現狀的必要性
(一)現狀
雖然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工作已經得到了相關工作人員的關心和關注,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現狀存在著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現象。例如,在同一個地區,相同稅法和相同監管力度的前提下,會出現收入相同的高校教師需要繳納的稅款卻不相同的現象,甚至會差很多;另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是在同一所高校任職的教師,由于職稱、地位的差異會導致一些收入比較高的高校教師在繳納相關的稅款后獲得的實際收入卻低于其他收入比較低的教師的現象。這樣一來,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不利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所以,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改變現狀的必要性
通過對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的分析可以發現,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涉及人為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的主客觀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對于教師薪資發放的時間和發放的額度及頻率不夠科學合理。所以,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和制度規范的基礎上,合理地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方面,通過減輕高校教師的稅務壓力,使其獲得更多的收入,從而有效提高高校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從而能夠從根本上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能夠使高校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基礎上促進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
從另一方面來看,通過科學合理的籌劃方法,對高校的個人投資、個人理財等相關經濟活動進行事前籌劃,能夠有效地緩解高校教師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時地對自己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而導致多繳納稅款現象的發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師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案
通過上述對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種類和納稅現狀的分析和研究發現,現階段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薪酬、年終獎、勞務報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資金。所以,筆者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和多年的工作經驗,從以下幾個方面設計了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案。
(一)工資薪酬稅務籌劃
現階段,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資、課時費補貼、科研獎金以及其他補貼費用。而高校教師的這些收入存在不均衡性,也就是說,高校教師在寒暑假時只能獲得基本工資,而課時費也是根據某個學年的授課需要進行安排的,具有不穩定性,科研項目獎金又是一項歷時相對比較長,而且也存在不穩定因素的收入。所以,對高校工資薪酬進行稅務籌劃是十分必要的。
鑒于此,高校教師工資薪酬可以改變年終統一發放的現狀,采用逐月按時發放課酬崗貼補貼,各種臨時性收入應匯總后平均到各月發放,這樣能夠有效地達到平衡月收入的目標。同時,避免收入過高突破稅率臨界點,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除此之外,還可以將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福利化,由高校向教工提供各種福利設施,如免費交通車、免費的培訓機會、提供良好的辦公設施等。這樣一來,能夠有效地滿足高校教師的物質需求,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
(二)年終獎稅務籌劃
隨著《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文件的出臺,對廣大的高校教師來說無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進行避稅,減輕自身的稅務負擔。于此,關于高校教師年終獎的稅務籌劃方案可以從合理利用適用稅率臨界點出發,在高校教師的月收入適用稅率高于或者等同于年終獎適用稅率時,可以盡量地將高校教師的年終獎積累到年終進行統一的發放。而反之就可以將年終獎合理地分攤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稅。這樣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幫助高校教師合理避稅,減輕其稅務壓力。
(三)勞務報酬稅務籌劃
據我國勞務報酬所得稅的納稅方法來看,對于高校教師根據自身合理合法的勞動諸如講座、評審等活動所獲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我國相關的稅法規定進行合理的納稅;對于支付間隔超過一個月的,需要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計入當月進行納稅;對于支付間隔在一個月內的就需要合并當月各次的收入額加以計算。此看來,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和制度規范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安排每月發放高校教師勞務所得費用的額度和次數能夠有效地緩解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達到合理避稅的目標。
(四)稿酬稅務籌劃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政策法規規定,高校教師通過出版相關的學術作品而獲得的稿酬需要繳納的稅款是一定的,而且只能在一定限額內進行扣。由此,為了達到合理避稅,減輕高校教師稅務負擔的目的,可以通過其他方面的資金和福利來補償這部分稅務支出。以說高校教師在簽訂相關的寫作合同時,可以充分地考慮即將出版作品所需社會調研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等一些成本費用,還要充分地考慮到相關部門的經費支出力度。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高校教師的稅務壓力。
四、結語
通過上述對現階段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資金來源、納稅現狀的研究和相關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可以發現,科學合理、實用性和適用性都比較強的稅務籌劃方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務壓力,有效地提高高校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發展和進步,促進高校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所以,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的基礎上,合理地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是相關工作人員努力的方向和目標。
(作者單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一、稅務籌劃與納稅成本概述
稅務籌劃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一部分,其內涵是企業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提前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盡量減少企業所負擔的稅費,并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以實現合理節稅。稅收籌劃已成為企業降低經營成本廣泛應用的一種手段,其有利于實現企業稅后利潤的最大化,促進企業的發展。納稅成本,是納稅人在根據稅法的規定在納稅的過程中所應當支出的費用。
二、合理的稅務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納稅成本的控制
稅務籌劃最直接的意義是企業通過了解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并與本企業實際情況相結合,制定多種稅務籌劃方案,企業還要從多種決策方案中進行挑選和決策,以實現合理節稅、避稅的效果,使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夠得到減輕,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并且不能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如果不能夠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就有可能增加一些本沒有必要的支出的稅款,甚至某些情況下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受到處罰。可見,對于納稅成本的控制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合理的稅務籌劃則是實現企業納稅成本控制的有效的途徑。
三、企業控制納稅成本的稅務籌劃方法
1.企業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要的前提就是以法律為前提,還要遵循以下原則:
(1)不能違反法律,稅務籌劃首先要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依據,企業應當在不違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指引下,選擇稅最優的收納稅決策方案,最大化的實現稅收利益。偷稅、逃稅等不合法的逃避稅收的行為能夠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但對于企業來說,采用這樣的方式是要承擔相應的后果的;另外,企業的稅務籌劃的各種方法也要符合國家制定稅法的立法意圖;當前我國在企業稅務籌劃的立場上還不明確,因此企業是可以做的。
(2)成本效益原則,因為稅務籌劃以實現節稅為目的,但是在稅務籌劃本身的運行也要耗費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所以在籌劃時,必須要考慮籌劃的成本和效益,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只有在取得經濟利益大于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時才是一項成功的稅務籌劃。
(3)事前籌劃,穩定性原則,納稅籌劃應當是一種事前的管理行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應當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進行統籌規劃和設計安排,然而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產生常常都晚于應稅行為,在企業的經營、投資等活動完成,已經產生納稅義務后,除非選擇逃稅、欠稅的方法,否則想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就不太現實了,也失去了稅務籌劃的實際意義。
(4)稅務籌劃應當貫穿企業活動的整個過程,需要企業全員參與,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應當從企業的全局出發,把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聯系起來全盤考慮。
2.企業必要的稅務籌劃過程
(1)直接納稅成本的籌劃。直接納稅成本主要是指企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直接支出的稅款,也是是企業納稅成本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部分,國家對于稅收的征管是無償、強制的,并且在稅款債務中可以優先受償,稅款支出對于企業的現金流量和成本造成的影響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要首先考慮的,因此企業的稅務籌劃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相結合,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根據自身的企業性質和經營活動,關注稅收環境的變化,以達到減少稅負,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
(2)企業的投資、籌資等方面的籌劃。在企業的籌資決策中,要考到慮資金的需要量以及籌資的成本,籌資方式的不同對應不同的籌資渠道以及不同的資本結構,企業所要承擔的稅負也不一樣。籌資方式主要有兩種:債權籌資和股權籌資,債權和股權籌資的性質有很大的不同,因為股權籌資可以在稅后分配利益給股東,因此,在控制納稅成本上債權籌資不及股權籌資。對于股權籌資企業要盡可能地控制資產購建期和籌建期,盡可能的加大計入財務費用中的籌資利息的份額,對于當期損益直接沖抵,以達到節稅目的。
對于企業的投資活動來說,投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也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指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時要充分考慮稅收帶來的影響,并要從投資方案中選擇稅負負擔最小的投資方案;企業的合營聯營、合并重組等是企業的主要投資活動,稅負水平會因為企業投資方式、投資地點以及投資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企業就必須要對多種投資方案進行比較選擇,企業可以從投資的行業、地區以及選擇投資的方式、規模等方面綜合考慮確定投資的稅收籌劃。
(3)對于企業利潤及收益進行分配的籌劃。對企業利潤和收益進行分配,首先要充分的考慮各種方案的稅收差異并從中選擇最輕稅負負擔的方案,可以依據我國相關的稅法法律規定對納稅項目如不征稅收入的納稅項目、免稅收入的項目和應稅收入的項目的規定,并結合虧損彌補等政策最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稅負;其次企業可以自主的分配稅后的凈利潤,稅收籌劃出發點是保證投資者能夠增加分回的利潤,同時相應的減少應補繳的稅款,因為任何的利潤分配政策,都不可能影響到企業本身的稅負負擔,但是會對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帶來一定的影響;所以,從利潤分配角度,企業要降低應納稅額要通過以下方法如在確定收入總額的情況下,最大的增加稅法準予扣除的納稅項目的金額;還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而對于工資薪金的籌劃可以通過將職工收入福利化,將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等靈活的安排,均勻發放工資獎金等方法。
(4)納稅資金成本的稅務籌劃。企業的資金具有很高的時間價值,通過科學的稅務籌劃,將納稅時間遞延,就能夠在總體納稅額不減少的情況下,實現相對節稅的收益,延期納稅相當于使企業得到了一筆無償的無息貸款,如果企業能夠合法的延緩稅款繳納的時間,就會使企業有一個相對寬裕的運營資金環境,對于那些資金緊張的企業就更為的重要;同時,延緩繳納稅款,增加了企業當期可使用資金,以有利于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又增加了抵御財務風險的能力,降低了納稅資金成本。
四、結束語
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控制企業的納稅成本,在以合法為前提下,對于企業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作者單位:重慶新橋華福鋁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束民.芻議企業稅務籌劃的管理[J].中國城市經濟.2011年第30期.
企業應稅收入的籌劃。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入確認金額中,經常存在著各種收入的抵免因素,這就給企業在保證收入總體不受較大影響的前提下,提供了稅務籌劃的空間,如各種商業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出口商品銷售中的外國運費、裝卸費、保險費、傭金等在實際發生時沖減了銷售收入;銷售中的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相當于抵減了銷售收入,這都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地減少了所得稅,前者還可減少貨物和勞務稅的計稅依據。
目前常見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1)將工資發放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之下;(2)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3)可采取推遲或提前的方法,將各月工資收入大致拉平;(4)納稅人通過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動報酬。
其中: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業提供住所,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2)企業提供假期旅游津貼;(3)購買保險(放心保)公司的理財險;(4)部分計入工資單,其余工資采取用發票報銷的方式;(5)多向稅務部門爭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6)以實物形式發放;(7)多繳公積金(但是同樣企業也面臨多繳,好像重慶的繳費比例是一定的)(8)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
如:①企業提供免費午餐、或企業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費;②企業提供和安排免費醫療福利;③使用企業提供的住宅設備;④企業提供交通工具;⑤企業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獎學金給職工子女等。
合理避稅與非法避稅的界限:
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過資金轉移、費用轉移、成本轉移、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規避繳稅義務的非違法行為。避稅是納稅人對現有稅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發現,這種發現使納稅人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因為這種行為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現行稅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盡管避稅本質上不同于偷稅,但它也是在鉆法律的空子。目前對于避稅的有效性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避稅是對法律漏洞的“挖掘”,只要事實符合字面的解釋,法律就是有效運用的,即避稅行為并不違法;另一種觀點認為,避稅既要事實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釋,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圖,要依據法律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或是依據稅法整體內容來判斷稅法條款對于某件具體事實或行為的運用性與符合性。也就是說,一項經濟行為的形式雖然與法律規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與立法的宗旨相悖,則在課稅目的上仍不予承認。
(二)對學校納稅籌劃部門及其工作存在誤解對于高職院校的教師來說,由于專業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他們對于學校開展的納稅籌劃工作存在著誤解。在很多教師看來,工資獎金是由財務部門發放的,那么納稅籌劃工作應當由財務部門承擔。實際上,根據相關制度,納稅籌劃工作應當由單位內部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訂收入分配標準的部門來承擔的。在高職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教職員工的工資及獎金的發放是由學校人事部門決定的,學校財務部門只是按照人事管理部門的要求撥付的。也就是說,財務部門只是執行部門,無法決定收入分配及其標準,因此,不能單獨完成納稅籌劃工作。
(三)收入支付方式可能造成教師個人稅負的增加高職院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涉稅項目涉及面廣,涵蓋面廣,支付方式多樣。就其內容來說,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支付方式也有很多種,包括按月支付的工資以及年終一次性支付的獎金等。而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要以月實得報酬為應稅收入。因此,如果按照自然支付模式就可能造成適用稅率不一致,導致個人稅負顯著增加,稅后收入明顯減少的問題。
二、高職院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對教師的收入結構進行調整,將工資和薪金進行福利化,以達到節稅目的根據國家稅法的相關制度,對于按照國家規定發給教師的補貼、津貼、福利費以及安家費等要免征個人所得稅,包括教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和差旅費津貼等。因此,要對高職院校教師的收入結構進行調整和規劃,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的目標。一方面,適當降低教師名義工資收入,合理增加各種補貼,包括公費旅游、發放住房補貼、報銷一定數量的通訊費用等。另一方面,積極改善教師的辦公條件和生活條件,配齊辦公設施,包括電腦設備以及生活用品等。同時,要鼓勵和支持廣大教師開展科學研究,學校要為他們提供開展市場調研、科技成果開發等所需的相關費用。
(二)科學制定教師課時收入發放方案,努力減輕教師的稅負一般來說,高職院校教師的課時收入的發放有多種方式,有的是在學期末發放,也有的每月按實際計算發放。而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教師課時收入采用按月方式發放的,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所得稅,而一次性發放的應作為獎金計算。可見,采取的發放方式不同,教師所要交稅額有很大差別。采取期末一次發放的方式,教師稅負較高,按月實際收入發放,那么對于月收入較高的老師來說,稅率也會很高。因此,應當采取預支或遞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預發教師的工資薪金,努力減少教師的稅收負擔。
(三)對教師的勞務報酬進行轉化,不斷降低教師征稅額度高職院校教師在向社會服務單位提供教學等服務的過程中,會發生很多費用支出,這樣就可以降低名義報酬,為教師節約較多稅款。一方面,可以將教師的勞務報酬和工資、薪金等分類計稅,并進行轉化,以降低稅負。因為在應稅所得小于2萬元的情況下,工資、薪金比勞務報酬的稅率低。將勞務報酬轉化為教師工資薪金,可以有效降低教師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對于教師獲取勞務報酬的次數進行調整,增加支付次數。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集中發放教師的勞務報酬,會顯著增加教師的稅負。而高職院校教師在為企業提供服務或者指導的過程中獲取的收入或酬金,一般具有連續性的特點。因此,通過增加支付次數的方式,可以達到減少教師稅負的目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35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深圳某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張先生于2012年2月領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后)2萬元,每月按基本工資1萬元代扣代交的社保1000元,公積金按5%的比例代交500元;當月發放年終獎10萬元。張先生當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是多少?如何提供更好的納稅籌劃方案?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20000-3500)×25%-1005=3120(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90000×25%-1005=21495(元)
通過計算可知,扣除三險一金后的2萬元工資的實際稅率為15.6%,年終獎的實際稅率為23.88%。該企業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可為該高管人員提高交納公積金的比例,提高到封頂的20%。企業交存比例提高的部分可采用的方法:年終獎部分減少,或者是工資薪金中直接少發該部分而用于抵交公積金。公積金發放后可每月領取還貸或償還房屋按揭貸款。
根據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交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交存基數,交存基數為2010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后的交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
按統計部門規定的職工工資范圍確定,企業工資主要有以下6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工資。因此每月個人公積金交納調整為:21000×20%=4200(元),減去原每月交納的金額500元后,可在減少3700元的當月應納稅額,調整后: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20000-3700-3500)×25%-1005=2195(元)
每月稅收減少額=3120-2195=925(元)
企業交納的公積金比例與個人交納是一致的,因此企業的公積金交納額也增加了3700元/月。
方案一:減少年終獎的發放,增加公積金的交納
年終獎減少額=3700×12=44400(元)
年終獎納稅額=(90000-44400)×10%-105=4455(元)
全年節稅額=(3120×12+21495)-(2195×12+4455)=28140(元)
方案二:減少每月的工資增加公積金的交納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20000-3700×2-3500)×25%-1005=1270(元)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3-0128-02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其納稅義務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中國公民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無國籍人員和中國港澳臺地區同胞。它是以個人的純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所以計稅時以納稅人的收入報酬總和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如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總額減去3 500元或4 800元費用后的余額;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總額扣除800元或者20%的費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
1 收入均衡節稅法。由于個人收入來源日趨多樣化,如從事第二職業,在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盡可能的均衡全年收入,制訂合理的收入計劃,如采取提前或推延取得收入的方式,將各月收入大致拉平,或者在盡可能長的期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以及多人分攤收入等方法避免納稅人各期間收入呈現大幅度波動,這樣不僅避免了在收入較高的月份被課以高稅率的重稅,而且還能享受每個月稅法提供的費用寬免和費用扣除等優惠政策,從而降低納稅負擔。
2 將應獲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規定不對企業、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稅。所以,個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資所得不被征稅,可將投資所得留存到企業的賬上進行再投資,而企業則可把這筆收益以債券或者配股的形式計入個人的名下。這樣,既可達到不被征稅的目的,又可保證個人收入的完整與增值。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主要是熟悉稅法對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及相關規定,利用兩者的身份進行籌劃,達到節稅的目的。如根據臨時離境的規定,合理的安排離境時間,對于跨國納稅人,還應注意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問,避免自己成為中國居民納稅人,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當然,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但納稅義務人必須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受雇及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從而判定收入的來源,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應納稅額。除此之外,稅法中有許多需要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文件的地方,如果沒有,便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對工資、薪金的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勞動分紅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稅務籌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工資、薪金福利化,降低職工名義收入。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其稅率為3%~45%,相當于收入越高,稅率便越高。企業可以適當減少職工的工資、薪金,而以提供消費服務的形式轉換為職工福利,便可有效的規避個人所得稅。如:企業向個人提供低租住房或免租宿舍、免費工作餐、交通工具或交通費用的報銷等一系列福利措施,都可在不影響個人的收入總額及消費水平的前提下,全理的減少個人稅負,實現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最大化。
2 合理安排獎金的支付方式與金額。從200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在計征時,將該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工資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還可將獎金減去工資與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的差額后的余額再按上述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里,此種計算方法對同一個納稅人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應盡量少發或者不發季度獎和半年獎。同時,還應注意年終獎金額的確認,以免造成“年終獎多發一元,稅負增加千元”的倒流現象。
3 均衡收入時間。稅法規定,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全勤獎等,一律計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避免發放獎金當月收入過高,引起稅率高、稅負重,企業可將獎金在平時分散的發給職工,均衡各月份收入,便可減輕稅負。另外,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較大比重的企業,也可采用此種方法,均衡各月收入,達到節稅的目的。
4 銷售激勵的稅務籌劃。為鼓勵銷售人員節約成本支出,多數企業采用“包干制”,即發放的工資及獎金中包含了為銷售活動所必需的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等,使得銷售人員實際得到的收人不多,卻又得繳納高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企業可改變核算辦法,將能提供發票的銷售費用進行實報實銷,再用工資、資金與費用的差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使得稅負大大減輕。
5 對年薪制下,適當劃分管理層的基本薪酬與效益薪酬。目前,許多企業對管理層實行年薪制,工資、薪金收入主要分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兩個部分,每月發放基本薪酬,年終根據考評結果發放效益薪酬。然而,這樣會因為兩者比例的差異而導致稅負的差異。因此,企業可以事先分析這種比例關系,從中找到節稅的最優方案。
6 巧妙地安排民營老板的工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企業所得適用25%的稅率,如果取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可以為0或15%。如果老板自己不拿工資,那么這筆費用將作為企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老板工資收入超過38 500元,則按3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企業所得稅與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相當時,選擇讓企業納稅稅負較低;當企業適用25%的稅率時,老板工資在8000~12500元比較合理。
四、勞務報酬的節稅策略
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稅,適用20%的稅率,但對于一次性收人過高的情況,會實行加成征收,相當于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的稅務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 費用抵減法。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減少名義勞務報酬所得來籌劃的,納稅人可和業主約定,勞務費用盡量由企業承擔,這樣既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的稅負,又不會增加企業的額外負擔。
2 收入人員均衡法。對于多人合作承擔同一勞務而言,雇主往往會根據該項勞務支付報酬。此時,納稅人如果將該筆收人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稅負會比較高;如果先將這筆收入分到每個人手中,再分別納稅,稅負會大大降低。
3 收入次數均衡法。勞務報酬所得是按次納稅的,并且每次都要根據應納稅所得額扣除800元或20%的費用。所以,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便會更多,其應繳納的稅款也會相應的減少。所以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應在合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多的安排取得勞務報酬的次數,這樣便可多次扣除法定費用,從而減輕稅負。若一項勞務需要長時間才能完成,相應的勞務報酬收入較高,如果作為一次性收入,則會實行加成征收。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此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盡量多次取得收入,節稅效果更為明顯。
4 合理選擇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稅率,每次所得可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費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稅率,每月扣除3 500元或4 800元的法定費用。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小的時,采用雇傭形式比勞務形式更節稅;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大時,采用勞務形式比雇傭形式更節稅。另外,個人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但此入人為一次性收入,且數額較大,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很重。在這種情況下,可通過兩種方法節稅,一種是將董事費收入分攤到每月的工資收入中,這樣,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卻大大降低。另一種是將董事費收入分次發放,這樣便可多次扣除費用,并降低稅率,減輕稅負。
五、對個人其他所得的籌劃
1 稿酬所得的稅務籌劃。稿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稅前可扣除800或20%的法定費用,并按應納所得稅額的30%減征。對于稿酬所得的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一是集體創作法,即本來可由一人完成的作品改由多人合作,這樣既可以增快進度,還能在每人分別納稅時增加費用的扣除次數,從而減輕稅負;二是費用轉移法,即把創作所需的費用改由出版社承擔,并因此抵減部分稿酬,這樣可在納稅人實際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三是當作品字數超過一定的標準,可選擇分冊或分部發行,利用多扣費用的方法減少稅款。
2 財產租賃所得的稅務籌劃。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適用20%的稅率。它涉及稅費較多,如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等,籌劃較為復雜。最常用的是對維修費用的籌劃,如果納稅人要對所要租賃的房產進行維修,最好選擇在租賃期間維修,這樣才能將維修費用在稅前扣除,達到節稅的目的。
3 個人轉讓專利的稅務籌劃。對轉讓專利的籌劃主要思路是考慮將專利單純地轉讓還是折合成股份,擁有股權。一般情況下,如果將專利折合成股權,稅負較輕,而且還有升值的可能,但是它的風險較大;如果將專利直接轉讓,雖然稅負很重,但是沒什么風險。納稅人在作選擇時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