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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價格調控關系到國家稅收的征繳以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是房地產宏觀調控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對房地產價格的宏觀調控是指房地產價格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價格政策,按照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對房地產價格及其評估進行指導、監督活動(黃河,2005)。房地產價格調控的目標是確定合理的土地價格和住房基準,房地產的銷售價格圍繞基準價格波動,使房地產價格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可支配收入的增長水平相適應。
在此,需要明確一個前提,對房地產價格調控的目標并不意味著對房價的控制和打壓。
房地產價格快速上漲是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各種深層次問題與矛盾結合的具體表現,其背后包含著城市規劃發展問題、土地出讓和合理發展問題、住房供求矛盾問題以及金融信貸風險控制問題等。
二、我國目前房地產價格調控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金融調控措施方面的缺陷
1、 金融調控規范法律位階較低,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的金融調控規范大多是以“意見”和“通知”的形式出現,制定主體是中央銀行等各部委,導致這些政策的法律位階較低,調控力度不夠;同時沒有規定相應的具體法律責任,在威懾力和權威性方面大打折扣。
2、 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的金融信貸主要依靠銀行,融資渠道單一,高額的房地產開發資金成本導致開發商壓力過大,傾向于追求高利潤,從而使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性失衡,進而促使房價上漲。
3、 利率變動過于頻繁,金融政策不穩定,也一定程度對房地產價格調控造成了不良影響。從2005年起,國家頻繁上調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企圖以此來抑制房地產投資過熱的現象。但是利率手段并不是理想的手段,并未起到預期的調控目的;由于投資成本增加,開發商采取提高銷售價格的辦法,將開發成本中的融資成本轉嫁給購房者,同時由于住房貸款利率的上調,對購房者也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二)土地使用制度方面的缺陷
1、 為了規范土地出讓程序,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囤地行為,使土地審批程序得到規范,國家出臺了各項土地政策,但是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利用效率,從而增加了土地的交易價格。
2、 土地儲備操作不當,導致地價飛漲。政府為了限制土地供應量,并且沒有地價控制計劃,采取“招、拍、掛”等方式,沒有實行上限的管理。價高者得,海外投機者天價競拍土地,甚至一些開發商儲備土地升值或者轉讓拍賣土地,必然導致地價飛速攀升,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另外,有些實行土地儲備制的城市,操作不當的弊端也對地價造成了影響。
3、 地方政府政策不力或以地生財,與開發商勾結,片面追求經營土地效益,推動了房地產價格的上漲。土地出讓程序缺乏具體的配套操作規范,監督不力,在經營性土地出讓中,有些地方政府存在假招標、假掛牌、假拍賣或者陪標、串標等問題。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法律機制的思考
(一)完善房地產金融調控制度
提高金融調控法規的層級,盡快出臺高效力等級的法律法規,創造有利于房地產金融業務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此外,成熟的房地產市場需要產品多樣的房地產金融,所以,要加快建立相關房地產金融產品法規,促進房地產信托、抵押貸款保險、抵押債券等金融產品的發展。同時,要強化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進而充分發揮金融調控的作用。
利用恰當的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價格進行調控。可以根據房地產購買者的不同目的,實行有差別的信貸政策。對中低收入者給予貸款優惠,提高其購買力;而對于投資性、投機性購房者,則實行抑制性信貸政策,抑制其需求,增加其購房經濟負擔。
(二)完善房地產土地使用制度
對土地價格實行上限管理,防止地方政府通過提高土地成本來獲取利益。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管,對違法違規的開發商進行嚴厲懲處,遏制開發商的投機行為,防止其通過囤積土地推高土地價格。嚴格土地“招拍掛”制度,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在高、中、低檔的房地產市場分別展開競爭。
進一步強化土地供應管理,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供應結構和總量,控制高檔房地產開放項目用地,增加普通商品房用地。完備土地儲備制度,使政府真正完全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加強各地儲備中心和政府間的溝通,協同政府盤活市場土地存量,適當增加土地供給量,通過影響房地產的供給來遏制價格上漲。
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出發,重視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建立綜合指標體系和管理制度,協調好不同行業用地規模。也要加大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的處理力度,對違法占地行為進行嚴厲懲處,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真正得到落實。
參考文獻:
[1]景富生.房地產價格調控的經濟法分析[J].天津市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3)
[2]楊德文.探析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法律制度的構建[J].中國市場,2010(9)
一、引言
近年來,房地產行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趨顯著,每年可以拉動GDP2%左右,但居高不下的房地產價格已經成為關乎國計民生的焦點,2012年,我國城鎮的房價收入比高達12.07,遠遠高出國際上公認適宜的房價收入比6~8。因此,抑制房地產泡沫,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成為政府調控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平抑房價則是這一問題的核心。
房地產業是資金密集型產業,有“準金融業之稱”,貨幣政策在調控房價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利率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勢必對房地產價格的變動產生影響。本文運用計量經濟分析方法,從實證分析的角度,通過研究貸款利率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以及其影響的滯后性,從而為增強利率對房地產價格調控的有效性提供政策建議。
二、實證分析
(一)數據來源與選擇
通過檢驗所有可獲得數據的有效性,本文選擇為2007年2月到2010年12月的月時間序列數據作為研究樣本,數據來源為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和中宏數據庫(高教版)。
本文將房地產價格作為被解釋變量,由房地產銷售額除以房地產銷售面積得到[1],同時選取五年以上貸款利率作為解釋變量。
(二)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分析
為了分析利率變動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建立半對數線性回歸模型,原始模型如下:
其中 、 為待估參數, 為隨機擾動項。Price為房地產價格, 為五年以上貸款利率。
利用統計軟件Eviews7.0對該模型進行OLS估計得到如下結果:
(90.34)(8.17)
=0.61 =0.60 F=66.73 DW=1.21
在5%的顯著水平下,該模型通過了F檢驗和t檢驗,又經White檢驗可知回歸方程不存在異方差,但是回歸方程沒有通過DW檢驗,即存在自相關。
采用廣義差分法對回歸方程進行自相關修正,取 =0.3498,可得到回歸方程:
(64.26) (5.66)
=0.46 =0.44 F=31.98 DW=1.59
說明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廣義差分模型已無自相關,并通過F檢驗和t檢驗,但是可決系數偏低。
由廣義差分方程得:
=6.0064/(1-0.3498)=9.2378
因此,得到利率與房地產價格的關系是:
(三)滯后效應分析
為了分析利率變動影響房地產價格的滯后性,對r做滯后18個月的分布滯后模型。結果如下:
結果表明,r從滯后11個月開始t統計量值顯著,一直到滯后14個月為止,從第15個月開始t統計量值開始不顯著;從回歸系數看,從滯后期11月開始顯著增大,12月達到最大,然后逐步下降[2]。
三、結論
通過對多元線性回歸模型的分析,可以判斷,房地產價格與五年以上貸款利率存在
線性關系,其系數為0.1201,說明房地產價格與五年以上貸款利率呈正相關關系,但從彈性大小來看,由于政策的干預等原因,利率對房地產價格的調控作用較小。同時,模型的擬合度偏低,說明房地產價格還受到土地價格,稅收等其他因素的影響。
通過滯后效應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利率變動對于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滯后期大約一年,而且滯后影響具有持續性,持續期大約四個月,其影響力度先增大后減小,滯后結構為∧型。
四、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實證分析,對于如何增強利率對房地產價格調控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第一,大力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相比于政策控制下的利率,市場化的利率更能如實反映房地產投資和消費的收益與風險,真實反映房地產價格。因此必須大力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增強利率調控房地產價格的有效性。
第二,采用利率政策與其他政策的政策組合。單純的利率政策是一種需求與供給并重的措施,最終效果受多重因素的制約[3]。因此,須在利率政策的基礎上加強其他相關政策的配合,如土地政策和稅收政策等。
第三,利率政策必須有一定的預見性。因為利率對房地產價格的調控有大約一年的滯后期,利率政策的出臺必須對未來一年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有一定的預見性,正確引導市場預期,合理調控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一、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的背景分析
從2003年起,我國的房地產價格就開始持續走高,相應的調控措施每年也在不斷的推出。這些調控政策在一定環境、一定的時間限度內也發揮了一些作用,但是縱觀這十年房地產的發展,價格始終處于不斷上升的趨勢之中。房地產價格調控,并不僅僅關系到價格問題,其背后的復雜性、利益關聯性導致當前國家在房產價格調控工作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比較明顯的就是,2005年至2008年,房地產價格進入了一個空前攀升的階段,國家在這一時期為了社會的均衡發展采取了一些金融政策來對房價進行調控,在2008年底,房產價格上升的趨勢被鉗制,但是與此同時導致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的降低,出現了大幅度的下滑。房產價格雖然得到了控制,但是國內市場出現通貨緊縮的狀況。到2012年,國家對房產調控表明了決心與態度,但是從2013年房市反彈的現狀來看,房價繼續上漲是不爭的事實。這也告誡我們,對房地產價格的研究,不能僅僅從物價水平的角度來進行分析,而是要理清這背后的各種經濟聯系和利益關系,這種復雜的現實背景,也是我國房產價格屢控屢漲的原因所在。
二、影響我國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分析
房地產本身就是一個牽涉到多方利益主體的行業,利益的復雜性,導致任何一個利益相關方都可能對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這些影響因素之間通常也并不是孤立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共同作用于房產市場價格。主要影響因素有以下幾個:
1.宏觀環境影響
我們這里所說的宏觀環境,包括供需、利率等細節問題。住房是整個社會的剛性需求,無論價格如何上漲,需要住房的人數并不會改變。這種穩定的市場需求,也是導致房價居高不下的因素。除此以外,銀行利率的變化,對房價影響重大。近年來,國家對房價的調控,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加息。銀行利率的上漲,影響的不是哪一方的利益,是整個社會公眾的利益,并且這種利益影響難以完全界定正確與否。銀行利率上升,間接增加了開發商的投資成本,投資成本增加,必然會反應在房價上漲上。但是銀行提升利率,也會有效的遏制投資過熱,降低投資商對房產開發的熱情。但是從這些年銀行利率調整來看,究竟是對房價上漲起到遏制還是推動作用,還很難講。但是,這些客觀因素的存在,的確會對房產價格產生重要影響。
2.成本影響因素
從價值規律的角度來講,價值影響價格。從房產開發的角度看,價值與成本緊密相關,成本增加,必然導致房價上漲。一個房產項目從設立到完工,需要經過多個步驟,項目前期需要解決的就是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問題,這是房產開發必須存在的客觀基礎。對于土地使用,我國采用的是有償使用的制度,土地可以依法轉讓,但是必須支付相應的轉讓費用,也就是土地出讓金。商業用地,基本形態就是土地轉讓,劃撥用地的比例越來越小。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土地出讓金增加,那么相應的商品房成本也要增加。隨著城市用地的日趨減少,土地出讓金也在增加,這也對當前房產市場的價格產生了重要影響。
三、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難的原因分析
上文我們分析了影響房產價格的一些客觀因素,但是當前我國房地產價格難以調控現象的產生,并不僅僅是由這些因素造成的。在調控過程中,涉及到的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個人利益之間的取舍問題,所以調控往往是為了利益均衡。但是在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這種利益均衡并不是固定的,所以調控政策也并不能長期穩定有效,這就導致了房價的調控難。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房地產本身就是一種屬性特殊的商品
房產不像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品,僅僅具有使用價值和消費功能,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房產還具備相應的投資功能。房屋不僅可以供人們居住,而且在這個居住過程中隨著土地價格、城市級差等因素的影響,在滿足其使用價值的前提下,價值也在不斷提升。所以,當前的購房市場,并不僅僅是沒有住房的人想購買住房,一些已經有住房甚至多套住房的消費者從投資的角度也愿意購買房產,這就使原本已經存在的剛性需求更加白熱化發展,需求過度,使國家僅僅從首套房購買者的角度來調控房價很難全面的發揮調控作用。商品房自身所具備的雙重性質,是導致政府調控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2.大幅調控房價不現實,而且具有風險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我國在2012年雖然已經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大的突破,位居世界第二。但是這種繁榮經濟的背后,不可避免的包含房產泡沫經濟的因素。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逐漸活泛,創造出來的經濟價值也為整個國家和普通民眾有大的受益。所以這種穩定發展的經濟形勢是國家與民眾共同追求的結果,如果過度的調控房價,現有的經濟發展速度必然會減慢,這通過2005年到2008年房價調控導致通貨緊縮的事實就可以證明。雖然當前通貨膨脹導致民聲載怨,但是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一個政府愿意拿市場經濟與社會環境的穩定做籌碼,來對房產價格進行大的調控。誠如前總理所言,個人能力的確是有限,房產調控涉及到的是一個國家的體制問題。這個敏感因素的存在,導致大幅度調控房價成為一種不可能。因為一旦打壓房價,就會導致如下問題,銀行投入房地產行業的貸款有兩部分:一是提供給開發商的開發貸款;二是提供給購房人的購房貸款 房價大幅下降就意味著貸款抵押物房屋的貶值,當開發商或購房人不能增加有效擔保或提前還貸而實際破產時,銀行要面臨巨大的壞賬風險。所以,在當前,為了宏觀經濟的穩定發展,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降低房價,因為這不僅會引起經濟的倒退,甚至會導致一定的政治風險。這也是我國的房產調控總是呈現出左右為難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
3.住房制度的不完善
住房制度不完善,是導致當前我國房產價格難以合理有效調控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們以保障性住房制度為例,就能夠看出住房制度不完善。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國家為了緩解經濟兩級分化,導致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難的制度保障。但是,這項制度作為房產調控其中的一項政策,發揮的價值是有限的。在許多地方,土地已經成為地方推動經濟發展,展現政績的重要載體。所以,政府在土地價值上的趨利性,使保障住房的建設受到諸多制約。政府行為的趨利性,并不是不能被遏制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還在于,地方政府在當面受到的激勵不足,過于追求以土地為資源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如果調控政策一再緊縮,當房價調控政策真正取得實效時,由于地方經濟、財政和金融對于房地產業的過度依賴,這又會造成經濟放緩地方財政吃緊,金融風險顯現,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默認地方政府的各種救市行為在房價的企穩回升中,經濟增長財政收入和金融風險才得以穩定。所以,房地產價格的過度膨脹仍將重新顯現,實現房地產價格平穩運行的調控目標則難以得到實現,從而造成房地產價格調控的兩難困境。
四、加強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難的對策分析
上文中,我們分析了影響我國房地產價格的相關因素,以及導致調控難的一些具體原因。雖然面臨著重重困難,但是調控房價是必然之舉。過度的調控房價會對經濟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放任房價的攀升同樣會帶來對社會穩定不利的結果。所以,無論面臨何種困難,房產價格調控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會采取不同的調控措施。就現階段的發展現狀而言,對房地產價格進行調控,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對房地產行業銀行信貸予以控制
之所以對房地產價格的調控較為謹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過于壓縮房價,會對商業銀行帶來生存危機。為大宗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信貸資金是商業銀行盈利的一項重要業務。從盈利的角度考慮,銀行業原因將資金借給開放商用于開發。資金到位,項目就能啟動,相應的社會宣傳多,營造了一個一房難求的社會氛圍,這就熱化了當前的房產市場。當前,金融機構調控貸款規模的主要工具有利率貼現率和存款準備金率,政府機構調控貸款規模的主要工具有行政指令財政政策和宏觀政策引導。上文我們已經分析了,利率的上調是一把雙刃劍,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一面也有消極一面,所以每次利率調控政策出來以后,學者、社會評論員、普通民眾對這項政策的意見看法都不一致。但是在當前,這仍然是我們調控房價的一個常見金融手段,能夠要求的,就是利率的上調頻率與上調幅度,應該更加科學。既能夠觸動投資與需求,也不會對市場經濟秩序產生負面的影響。所以,行政政策在必要的時候要限制“無形的手”,對經濟秩序進行行政干預,使調控政策更加合理。例如2013年2月,國務院針對房產調控推出的“國五條”,可以說就是行政政策參與房產調控的有一個重要舉措,但是新規的實施效果,還需要市場與時間來進行檢驗。
2.構建合理的價格體系
從上個世紀90年達以后,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加快,人均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提高。雖然從經濟總量上看,我國經濟發展成果顯著,但是從人均收入角度來看,還將長期位于發展中國家之列。住房,作為普通社會公眾的基本消費品,其價格增長指數與這種鮮明需求相關。按照消費品的使用期限,我們可以將其分為長期消費品和短期消費品兩種,在社會消費能力一定的情況下,二者之間呈現出來的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一定期限內,如果短期消費行為過剩,那么長期消費必然受到影響,反之亦然。所以,房地產價格體系的構建,必須考慮到短期與長期的因素,使長期消費與短期消費的需求趨于均衡、合理,緩解房產市場的井噴與白熱化狀態。
3.房產調控不能僅僅著眼在對價格的調控上
雖然當前我國的房產市場,民眾普遍討伐的是房價過快增長,與經濟收入的增長速度不相稱。但是我們在研究這個問題的時候,決不能簡單的將其作為一個價格問題來對待,因為如果僅僅是價格過高,那么有物價部門來對其作出調整與規范即可,但現實顯然并非如此。所以,在對房地產價格進行調控時,我們必須從制度與市場的角度來更多的考慮調控措施。住房,不僅僅是公民個人消費的物品,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所以,政府在調控中必須注意自身的定位,究竟是站在民生角度,還是社會建設角度,做出的調控政策都是不一樣的。構建合理的土地轉讓制度,根據每一個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速度來對土地供應設置不同層次的規劃,確保土地供應與當地居民的住房需求相平行,并且要完善保障房制度,將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的比例控制在合理限度內,重視對中低收入者需求的保護與滿足。
參考文獻:
[1]賀建清 鄧宏亮:房地產市場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的作用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1(1).
[2]孫 瑩 高芳菲: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政策的演變[J]. 中國物價,2011(2).
二、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中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水平。面對過高的房價,各種調控手段也不斷出臺,但是,在整個現行的調控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現實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的執行力度不足
受到我國財稅體制和政績考核體系的影響,中央與各地方政府對于房地產調控的態度和立場并不完全一致。為強化地方政府的執行力度,確保調控措施執行到位,在第三次調控中,特別強調了“行政問責”、“約談機制”,與“目標調控”、“一房一價”、“限購限貸”相結合。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在地方層面仍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玩“數字游戲”的現象。某些地方為了應付中央的調控要求,將調控目標定得過于寬泛,使其失去實際意義;某些開發商公然上演“陰陽合同”的鬧劇,致使“一房一價”也形同虛設。這也同時反映了地方政府的執行力令人堪憂。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落實和收效無疑造成了影響。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為了調控過高的房價,我國政府積極采取措施,建立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但是目前來看,這兩項工作在全國范圍內落實的情況仍然有限。很多城市還沒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建立的城市中,多數進程也比較緩慢,實物配租的比例也過低,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例如,國家廉租房的政策是面向社會上5%的最低收入者,但是只有最低收入者中的20%能享受到這個政策,很多人不在保障范圍之內。同時,由于住房市場化的推進、土地供應緊張等問題,經適房的建造也并不理想;而且,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經適房的分配問題也是非常棘手的。
三 、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的建議對策
房地產價格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問題,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步驟、有重點的進行,既要注意與現有政策的銜接,又要防止對住房市場化進程造成沖擊。
(一)房地產價格調控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在當前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宏觀調控要以市場為導向,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房地產價格調控要充分利用市場手段,例如,可以充分發揮稅收調節作用,財政補貼,利率等經濟手段,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再輔以行政手段。促進房地產價格的合理回歸。
(二)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
兩房制度是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政府要完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廉租房的保障范圍可以逐步擴大,增加廉租房的房源。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展到低收入家庭,合理確定廉租房的保障對象及標準。有關經濟適用房方面,可以通過合理確定住房標準,對上市交易進行嚴格管理等經濟手段來加以發展和完善。
(三)進行房地產產業結構調整
重點推出市場潛力較大的中檔住房,完善交通、環境等方面的規劃。增加城市郊區投資,降低成本,降低房價。
(四)規范土地市場
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土地儲備量、待拍賣土地、現有使用土地結構、規劃、評估價格等相關方面信息,防止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為一些人圈地炒地謀取了便利條件。
總之,我國房地產價格增長過快,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居民的生活水平,這就需要國家采取措施對房地產價格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對房地產價格進行宏觀調控,要以市場為導向,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完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還可以通過進行房地產產業結構調整及規范土地市場來促進我國房地產價格的合理回歸。
參考文獻:
[1]趙鐵剛.我國房地產價格調控問題研究.商業經濟.2011(9).
[DOI]10.13939/ki.zgsc.2017.08.132
自我國政府正式取消住房分配政策之后,房地產行業以通過建造房屋創造房屋價值進而通過銷售房屋進行利獲取,開始興起并迅速發展。房屋價格也以其價值為基礎,同時在市場需求變化的基礎上波動,近些年,我國房價總體持續上漲,使得人們備受住房、購房壓力的困擾,同時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步伐,房價以及住房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話題。為了穩定房地產業房價上漲過快的問題,我國政府相關部門通過頒布一系列與房地產業相關的土地政策以及房屋買賣政策,有效地控制了當前房地產業過速增長的問題,尤其是近一兩年,房地產價格有了明顯的回落和相對的穩定。
1影響我國房地產價格的原因
1.1土地價格
每一座高樓、房屋都是從平地上建起來的,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使用的土地必須是建設用地,并且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不能使用農業用地以及集體所有土地。首先,由于我國人口眾多,除了西部地區之外,其他地區人均土地面積較少,再加上房地產用地必須是國有土地,在一定范圍內就限定了房地產用地的范圍;其次,由于近些年來許多農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鎮原本的住房遠遠無法滿足這一現狀的需求,刺激了房地產業迅猛地發展,許多房地產企業開始對城市內建筑用地進行競標爭奪,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城市的建筑用地價格開始伴隨市場需求量還增長。與此同時,由于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為了滿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不斷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而基礎設施的用地也必定會使得房地產用地更加緊張。我國城市發展的程度和速度,也極大程度地影響了土地的價格,而二線、三線城市也伴隨著農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住宅用地的明顯增多,土地價格也開始持續增長。
1.2建安成本
建安成本指的是房屋在建造過程中一些材料、人工等產生的成本費用以及在房屋基本建造完成之后,一些相關設施,例如門窗、排水系統、水電等安裝設施的成本費用。一般情況下,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建安成本因素通常是比較穩定的,也就是說房屋的建造成本以及安裝成本一般不會有過大幅度的變化,但是同時,建安成本也是房地產總成本的主要構成因素,占據了房地產總成本的2/3左右。近些年,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過速,物價上漲過快,建安成本也出現了明顯的增長狀況,建造房屋的基本材料,例如水泥、鋼材等以及建造房屋所需的人工勞動力等成本,都出現了明顯的上漲態勢,如此就導致了整體的建安成本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同時,也對房地產價格的上漲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1.3房地產稅費
當前,我國房地產稅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城鎮土地使用稅,該稅是結合房地產需要使用土地的特征,對其使用的無論是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的稅收形式,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稅收依據是納稅人占用了多少面積的土地,從而具體實行差額稅收;第二種是土地增值稅,該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在按照和依據以轉讓其所獲得的一切形式的收入除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以征收的稅費,其具體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所指的通常是有買賣活動的土地房產行為,并不包括繼承、無償轉讓以及贈予的方式;第三種是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簡單來講就是對占用耕地進行其他活動,一般是建房或進行其他建設的稅收,而耕地占用稅的具體稅收標準是以縣為基礎單位,進而按照人均占用耕地的具體來收取相應的稅費;第四種是房產稅,房產稅指的是以具體房屋租售的價值為基礎,按照具體房屋的租金以及余值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稅費,通常情況下房產稅的具體要根據租金或房產余值來具體征收,分別為1.2%、12%;第五種是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是指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筑物轉讓的過程中,向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或者是建筑物出賣者征收的稅收,其一般是根據銷售不動產的營業收入的5%進行征收;第六種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維護和建設城市而進行的稅收,同時也是城市建設資金來源的一部分,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根據所處地區不同,根據地區具體情況及稅收設置進行征收;第七種是教育附加費,教育附加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有一定程度的相同,其是政府為了更好地籌集教育經費的一種稅收手段,一般教育附加稅稅率為3%;第八種是房地產契稅,所謂房地產契稅指的是房屋在買賣、贈送或者交換過程中以及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過程中,向產權受讓人征收的一種稅費,具體根據面積增收稅費,當前我國一般情況下為1%~3%;第九種是城市房地產稅,一般這種稅費所針對的是外企或者外商投資的企業所征繳的稅費,一般稅率為1.8%。這些稅收一般都是針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而除去這些稅收,還有一般作為企業或公司所必須繳納的稅費及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無論房地產稅費高低,其最終一般情況都是間接或直接轉移到消費者身上。
1.4供求關系
根據價值規律可以看出,影響價格的除了商品本身的價值之外,還會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供過于求時,那么商品的價格就會降低;當供不應求時,商品的價格就會隨之提升。而對于當前房地產而言,其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不僅受到了本身價值量的影響,同時,也受到了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人們對房屋需求量過大,而房地產有限的同時,房地產價格就會提升;而當人們需求有限,房地產出現大量剩余時,房地產價格就會降低。
就目前為止,我國影響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升。就是在我國當前經濟的快速發展條件下,生產力水平與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在這樣的條件下,以農業為主的鄉村型社會開始向以服務業與工業為主的現代化城市發展。城鎮化的發展,帶動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人們開始對房地產有了更大程度的需求,從而使得房地產市場需求量增加;第二,我國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思想理念的不斷提升。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程度的提升,在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時,人們的消費理念和消費水平也有了轉變,同時人們開始對生活質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樣的條件下,許多人都通過不斷提高自己的住房質量,來進行生活要求的提升,人們的購房需求被更大程度地激發出來,這也就刺激了房地產的銷售和發展;第三,投資性以及投機性購房的增加。對于房地產市場而言,需求是其發展和銷售的根本,而一般情況下,房地產的銷售都是用于普通的居住或者辦公等,而伴隨社會經濟以及房地產的發展,尤其是我國房地產價格的飛速增長,許多人意識到房產有保值和增值的作用,也意識到了利用房價差能夠賺取利潤的方式,因此,導致了近些年來我國出現了許多炒房現象。
2我國調控房地產價格的法律制度
2.1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成本是影響我國房地產價格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相關土地管理法上已經規定了房地產用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房地產相關企業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為了更好地發展地方經濟,一般情況下的土地出讓金都歸地方政府所有,這不僅擴寬了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也為地方建設提供了資金支持。2007年開始,我國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原本費用的基礎上漲了一倍,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意味著房地產價格勢必會隨之增長,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遏制我國房價的快速增長,我國開始不斷地調整城市土地的供給結構,同時要求房地產行業在申報住宅用地的同時,其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中小套型等不能低于70%,尤其對于一線城市而言,要更加嚴格控制土地供給結構。
2.2價格法律制度
為了更好地控制我國房地產價格的過速增長,有效保證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有效維護我國居民的住房權益,減輕我國居民住房壓力,根據《價格法》,我國在由房地產市場決定房地產價格的同時,通過具體宏觀調控的方式,來更好地穩定房價。我國政府確定了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來限定一定的房屋價格范圍,以及價格浮動的具體程度。我國發展速度較快的城市和地區,尤其是一線城市,其房地產價格現已高出了國際標準,因此,通過國家宏觀調控及法律手段來有效遏制房價的過速增長,是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的。
2.3金融法律制度
雖然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國社會生產力仍然處于欠發達階段,人們的收入通常不是很高,而房屋的購置所需要的資金一般都比較龐大,人們想要購置房地產,通常是進行貸款。針對房地產而言,我國有商業性貸款以及政策性貸款,所謂政策性貸款就是為了更好地對房地產產業進行調控而進行的貸款,一般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經濟適用房建設貸款等,而商業貸款則是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進行借貸的貸款方式。房地產價格的高低與銀行放貸程度有明顯的關系,當銀行放寬借貸條件的時候,房地產買賣就能更簡單地完成,從而使得房地產能夠出現頻繁的買賣,同時資金回流到房地產市場,就會使其更為快速地發展;而當銀行嚴格控制放貸條件的時候,房屋購置就會出現一定程度地減少,那么也就會導致房地產價格的降低。
2.4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是我國政府利用其職權調節財政收入的分配活動,在這種條件下,針對房地產行業,我國制定了一系列與其相關的稅收制度,從土地使用稅到房屋買賣的契稅等,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遏制了由于投機性及投資性購房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調節了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
2.5市場管理法律制度
為了更好地控制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按照我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規定,有效地保護了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消費者被動出錢的局面,有效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同時,為了更好地維護房地產價格的穩定,我國頒布了房屋限購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每人最多只能擁有兩套房子,而當超過的時候,銀行不允許進行借貸等,同時在購買第二套房的同時增加其契稅基準;為了保障經濟條件困難的居民有住房權力,我國政府專門建設保障性住房,解決了家庭條件困難的用戶的住房問題,也有效降低了房地產市場的需求數量。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0039-02
本文著重分析金融危機及后危機時代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房價的主要途徑和困境所在。最后對今后可能出臺的貨幣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1 我國貨幣政策對房價的調控分析
1.1 傳導機制分析
(1)利率傳導渠道。利率變化可以明顯的增減消費者的還款額,直接影響其購房成本。由于房地產價格富有彈性,購房成本變化會使消費者敏感進入或退出市場,從而達到調節房地產的需求,從而直接影響房價。例如央行加息,提高利率,則消費者的還款額增加,購房成本上升,敏感的消費者就會退出房市,需求下降自然會降低房價。其過程表現為:
利率還貸額購房成本房地產需求房地產價格
(2)信貸傳導渠道。對消費者而言,現金流入的增加、資產負債表的改善,獲得銀行消費信貸的可能性增加,他們會增加在耐用消費品和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在二級銀行體制下,中央銀行通過運用公開市場操作、再貼現、再貸款和法定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來改變貨幣供應量,這會改變商業銀行的準備金和存款,進而影響其貸款供給能力。銀行貸款能力的變化會影響房地產貸款的可獲得性,從而增加或減少房地產需求,引起其價格的相應變化。如果央行采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商業銀行的準備金和存款增加,其發放貸款的能力提高,房地產貸款隨之增加,從而擴大了房地產的有效需求,導致房地產價格上升。這一傳導過程可以概述為:
貨幣供應量房地產貸款房地產需求房地產價格
(3)資產結構選擇傳導渠道。貨幣、債券、股票和房地產等資產一起共同組成了投資者的資產組合。理性投資者會根據不同資產的收益、風險和流動性的變化,調整組合中各種資產的比例,以達到投資效用的最大化。如果央行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降低利率和增加貨幣供應量,那么貨幣資產的收益率下降、邊際效用降低,原有資產組合的均衡被打破,投資者會減少資產組合中貨幣資產的比例,而增加非貨幣資產的比例,以形成新的均衡,從而導致非貨幣資產的需求增加、價格上升。這一傳導過程可以概述為:
利率(貨幣供應量)貨幣資產收益率、邊際效用房地產投資性需求房地產價格
1.2 貨幣政策調控房價的實際效果分析
自我國實行住房體制改革以后,我國房地產價格一直呈現出快速上漲的趨勢。2009年全年在寬松的貨幣政策刺激下的房價更是一路高歌。通過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房價在持續上漲。雖然有少數城市的部分樓盤價格下降,但這種房價下調是在房價大幅上調的基礎上的,且局限于部分樓盤,不具有普遍性。房價上漲的總體趨勢并未改變。
圖1 2002―2007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和空置面積數據來源:中國指數研究院數據信息中心,中國房地產指數系統。
圖2 2008年9月―2010年9月房價的走勢數據來源:中國指數研究院數據信息中心,中國房地產指數系統。
近十年來,央行一直采取的都是穩健的貨幣政策,直到2008年二季度才改為“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也就意味著2008年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發生轉向。面對房價上漲,政府不斷出臺政策對房價進行調控,貨幣政策逐步從緊。
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尤其是四季度,金融政策轉向“積極”:多次下調存款準備金率,5次降息。10月27日,央行決定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擴大為貸款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緊接著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2009年定調為“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131”號文件提出了若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措施,強調落實地方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這些促進住房消費的優惠政策,的確對2009年樓市成交起到了極大地推動作用,成為促進2009年市場回暖的重要原因。2009年以來,在主基調仍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環境下,在抑制的市場需求集中釋放,投資性需求不斷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房地產市場實現“V”形反轉,1~11月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和銷售額分別達到7.5億平方米和3.6萬億元,同比增長53%和86.8%。住宅銷售面積和銷售額分別同比增長54.4%和91.5%。規模和增速均創歷史新高。
從2010年1月18日起央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0.5%,到5月3日本年度第三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0.5%,存款準備金率已升至17.00%。10月19日,央行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政策是政府出臺限購政策,問責制度等調控辦法這一系列組合拳的重要一擊,表現出政府抑制房地產過快增長的決心。這無疑也會對房價有一定的控制――商業銀行的放貸能力會受到限制,銀行會調整貸款投向,減少對房地產領域的貸款投放。
從總體來看,我國貨幣政策的調整雖然對房價上漲,投資過熱問題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部分貨幣政策的普適性的作用遠遠大于其純粹的經濟上的作用,對房價的上漲和投資過熱的抑制作用比較明顯。
2 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房價的不足之處
2.1 尚未市場化的利率及利率差的擴大,沖銷了利率作為政策操作指標的能力
貨幣政策從制定實施到對房地產價格產生影響,這之間有一個較長時間的傳導過程,而利率是連接其中的重要紐帶,目前我國的利率尚未市場化且央行在連續幾年的加息的過程中,存貸款利率提高的比率卻是不對稱的。央行加息的行動,原本是控制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但存貸款利率差的擴大反而更加刺激了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高利差環境,已經在某種程度成為了激勵銀行擴大貸款規模的最大動力,因為這種貸款能為銀行帶來更加豐厚的利潤(在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組成主要來自存貸款利率差額)。
2.2 通貨膨脹進一步刺激了對房地產的需求
貨幣的流動性過剩進一步推動了通貨膨脹的加劇。央行在2009年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坦言,我國的通貨膨脹壓力在不斷加大。在費雪方程式中,名義利率i等于真實利率ir加上預期通貨膨脹率ne即i=ir+ne。于是理性的投資者在投資時會考慮真實利率而不是名義利率。在高通貨膨脹率下,我國的真實利率實際已經很低或者是負利率。對居民來說,如此低的真實利率以及對通貨膨脹上升的預期,促使人們不愿意持有貨幣,同時我國資本市場容量的限制,使得人們偏好對非貨幣資產的投資,主要集中在對房地產的投資,這就促使房地產價需求增加,導致房地產價格上升。
3 對今后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房價的建議
3.1 完善金融市場,盡早實現利率匯率市場化
讓利率和匯率成為反映真實經濟運行的指標,保證貨幣政策的傳導途徑的暢通。貨幣數量政策和貨幣價格政策是貨幣政策的兩個基本元素,作為貨幣價格的利率和匯率,我國的利率和匯率未完全市場化,因此數量型政策工具和價格型政策工具的混合作用難以發揮,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受阻,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不足。因此建議同步加大利率和匯率的市場化改革,制定貨幣政策時貨幣數量政策和利率,匯率政策協調一致加以考慮,同時完善間接調控的機制,靈活運用數量型政策和價格型政策工具的搭配,保證政策工具到中間目標間的傳導效果。
3.2 合理解決資本流動性過剩的問題
我國目前以金融機構超額準備金水平合適為主,穩定貨幣市場利率為輔的貨幣政策操作體系,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加深的情況下,僅以數量型政策工具較難以實現操作目標從金融機構超額準備金水平為主向貨幣市場利率為主的轉型,應同時加大金融市場的建設和完善,建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增加金融資產供給。充分利用當前股市的繁榮的大好時機,進行股市的增容,減輕房地產市場的壓力,減輕房價的繼續升溫,有效解決資本的流動性過剩。
3.3 應注重選擇性貨幣政策的作用
鑒于貨幣政策是總需求調控政策,人民銀行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點應是通過選擇性貨幣政策調控商品房需求來調控房地產價格,應注重區域性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運用,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比較大的國家來說,在統一的貨幣政策之下,還應該有針對各地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的各地區的區域性貨幣政策。在央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前提下,應提高區域貨幣政策的靈活性,因地制宜進行宏觀調控。
全文目前,我省城鎮住房出售價格過高,抑制了居民的購房需求,加上房地產盲目投資、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約等因素,造成商品住房大量空置。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切實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價格調控,調整和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價格合理穩定,以擴大居民住房消費,促進住房建設,拉動我省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建立合理的住房價格體系
各地要加強對房地產價格總水平的調控,以保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合理穩定為重點,做好房地產價格調控工作,建立與住房供應新體系相適應的住房價格體系。
對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限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要認真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確保行政劃撥土地政策的落實,嚴禁炒賣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確定價格時要嚴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促進合理的區位差價和質量差價的形成。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制止各種亂收費,禁止亂攤和虛置成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構成包括以下因素:住房建設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內的企業管理費(確有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貸款利息;稅金;3%以下的利潤。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由所在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根據以上因素商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并定期公布。價格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提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未經物價部門審批定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也不予辦理交易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對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要按與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具體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70%,由市(縣)級物價部門制定,報上一級物價部門批準執行。最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家庭工資水平、住房面積標準和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對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的商品住房,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依據開發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租售價格,接受物價部門監督。各地要制定靈活、有力的價格政策,采取多種形式,促進空置住房的銷售。高收入家庭購房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種價格優惠政策。
加強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管理。基準地價實行政府定價,各地要抓緊建立基準地價定期確定公布制度,以基準地價為依據調控、引導地價水平。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物價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審批,再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基準地價一般每兩年調整公布一次。標定地價的制定,應當以取得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的地價評估結果為基礎,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要求和房地產供求市場變化趨勢,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由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土地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報省級物價、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改造拆遷,要認真貫徹《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49號令)精神,對拆遷戶實行拆除房作價補償、安置房政府定價有償提供的辦法。
二、清理整頓建設項目和房地產交易環節收費,降低住房建設成本,減少住房交易中的流通費用
各地、各部門要加大清理整頓工作力度,堅決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費項目和降低一批收費標準。取消企業資質審查、工程竣工驗收等收費及各種押金、保證金,合并重復的收費;整頓、規范征地管理費、供電貼費和各種證照收費,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減半征收)。停止向住房開發建設收取用電權費,要加強對住房建設中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附屬設施建設的管理,各項費用要公開標準,嚴格執行預算定額。工程監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組織,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服務收費不超過法定標準的70%。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卡制度,調整和規范住房價格構成,加強對建設項目收費及住房價格構成的監審,嚴禁開發企業將自身應承擔的費用轉嫁給購房者。
全面清理房地產交易環節的收費,取消各種名目的管理費、監證費,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中的交易手續費及各種服務收費,按精簡效能原則壓縮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降低機構人員經費和流通費用,促進房地產交易。
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較大的收費項目,要進行專項治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未開征的城市,一律不得開征;對已開征的城市,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結合稅費改革和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治理方案出臺前,各地要按照合并重復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的原則,對現行收費進行整頓。
規范人防建設費,對住房開發建設,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要堅持同步配套建設,不得收費;按規定需要同步建設,但因地質條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設,而必須異地建設收費的,異地建設許可條件和收費標準要從嚴核定,不得只收費不建設或是多收費少建設。
各地要堅決貫徹國務院關于停止征收經濟適用房商業網點建設費和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的規定,住宅小區建設中按規定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及其它營業性配套公建,要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出售、出租,建設費用不得進入房價;對需要實行政府定價出售、出租的商業用房及其它營業性配套公建,應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標準。配套建設的網業商點,未經商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凡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公布取消的建設項目收費的項目,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均不得繼續收取,違者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三、規范住房價格及物業管理收費行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場秩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健全價格行為自我約束機制,監督企業銷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禁止虛假標價。對違反國家規定,亂加費用、少給面積、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要依法查處。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銷售住房面積的監督管理。
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組織收費行為的約束,監督中介組織按規定辦法和程序開展業務及收費。禁止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行政權力,強制企業和當事人接受評估及收費。
規范物業管理收費。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辦收繳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涉及公眾的服務收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要與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深度以及當地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對普通居民住房物業管理收費標準要嚴格核定。物業管理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好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的公開工作,切實向住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鼓勵物業管理企業之間開展正當的競爭,逐步實行規模化經營,避免點多、規模小、管理成本高,促進物業管理收費的合理和規范。
四、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快住房建設發展的重要條件。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的要求,繼續推進租金改革,使租售比價逐步合理化。租金改革同時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提租方案要納入價格調控計劃,做好統籌安排。對超面積住房的,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可實行高于同期現住房租金標準的差別租金;對多占住房應退未退的,實行市場租金。在調租幅度較大、超過職工承受能力時,經當地政府批準,可允許職工用其住房公積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提租增加的租金。
各地要繼續穩妥推進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價,要與經濟適用住房價相銜接,并考慮房屋的新舊程度及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合理確定。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的透明度,防止違反規定低價售房傾向。在國家公有住房出售價格政策出臺之前,仍按省物價局有關政策執行。
一、前言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房改以來,我國房地產的發展步入了一個快車道。國民的住房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人均住房面積也大面積的提高。房地產業很快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在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房地產商品房價格的持續走高,已經超出了一般百姓心理與經濟的承受范疇,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都構成了威脅。國家歷次出臺的政策措施都是以堵為主,所以從實際效果上看,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都只是具有短期抑制商品房買賣的效應,并沒有從根本上抑制商品房價格的持續上漲的勢頭。
二、現今亂象原因分析
我國現今房地產商品房價格如此之高,漲勢如此之猛的原因相當復雜。但是理清頭緒,分析清楚后,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條重要原因。
(一)房地產改革道路的問題
我國房改是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當時的整個改革思路是主要讓市場來解決住房問題,改變過去單位包辦住房的情況。一方面,由于當時職工住房已經相當緊張,歷史遺留下了許多的欠賬。另一方面,當時走的道路是以商品房為主,輔以經濟適用房來解決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房地產業師迅速發展了,但是經濟適用房并沒有起到它為窮人解決住房問題的作用。經濟適用房成為一些單位員工的福利,而且加上數量太少,價格偏高等原因,根本解決不了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
(二)地方土地財政對房地產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推波助瀾作用
從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改革,土地出讓金的收入歸地方財政以來,房地產價格就注定跟地方官員的“政績”結下了“不解之緣”。地王一次次的涌現,看在老百姓的眼里,樂在地方官員的心里。2010年土地出讓金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迅速增長為近年來地方財政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增長速度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試想想,如此高昂的土地出讓金,房價能不高嗎?
(三)民間的炒房加速了房地產商品房價格的上漲
民間炒房分不同的兩種情況,他們應該區別來分析。普通市民的炒房,他們很多是出于躲避通脹,為了資產的保值增值的原因而選擇買房的。
三、政策分析
(一)中國現今政策分析
自2003年,特別是2007年房價迅速上漲以來,國家已經連續出臺了數次調控措施,措施可以說是一次比一次嚴厲,但是商品房價格上漲的勢頭卻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房價依然堅挺。分析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基本有以下幾方面:
1.三次調控政策都以“堵”為主
洪水來了,光“堵”是不行的,最有效的辦法還是“疏”。2010年4月17日第一次調控當中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措施就是: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調控和2011年1月26日的第三次調控也只是把其中的基準利率提高了限制購買第三套住房。其中2011年1月26日的第三次調控更把戶口作為了購房的一項限制條件。
2.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依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房地產市場中可以大體分為兩類:一是商品房,二是保障性住房。只有把保障性住房搞好了,商品房的價格調控才會真正的步入正軌,整個房地產市場才會健康有序的發展。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保障性住房方面有很多欠賬,再加上一些分配不公等問題,使得我國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成為房地產產業發展的一個相當薄弱的環節。這也是為什么我國這些年商品房市場大力發展的同時卻不能使房價穩定。
3.房產稅改革措施不夠有針對性
目前重慶、上海正在進行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從執行的效果上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重慶市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為三類。一是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二是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三是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上海市的試點范圍為上海市市行政區域。征收對象是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的住房。兩市的房產稅主要對增量房征稅和高級住宅征稅。其出發點依舊“以堵為主”,并未進行“疏”。并沒有對現已手頭上擁有大量閑置房的炒房客持房造成影響,對富人擁有的高級住房影響也有限。
四、對我國房地產商品房價格調控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房地產商品房市場的現狀和國家政策的實施狀況,借鑒國外有關房地產商品房價格調控的有益經驗,筆者認為為了更有有力地調控我國房地產商品房的價格,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國家要兼顧當前很長遠,以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具體措施如下:
(一)立法機關必須加緊進行房地產領域的立法
只有通過立法,才能確定政府在房地產領域的明確責任,才能從根本上促進房地產商品房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從保護公民的居住權角度,目前立法機關必須盡快制定出我國整個房地產領域的基本規范,明確政府職責,規范政府行為。比如說立法機關可以明確政府必須從每年的財政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的一半以上必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另外,我國房地產價格管理的法制建設工作還不夠健全。
(二)行政機關制定房地產發展的長遠年規劃
國家可以制定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十年規劃,五年規劃等。只有立足長遠,才能解決好當前。明確到到2015年和到2020年時我國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積,保障房建設面積,房地產商品房價格與人均收入之比等一些關鍵性指標,確定政府的職責,確立知道思想與原則。根據這些目標,政府在確定每年必須完成的任務,一步一步的徹底穩定房地產商品房價格,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出臺更加有針對性的房價調控政策
據統計我過目前城市的住房擁有率達到了百分之八十,但是由于我國正在加速城鎮化的進程,還有大學畢業生等對住房的硬性需求,造成目前房地產商品房市場的供求矛盾突出,目前在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缺少的情況下,占城市群眾百分之二十的低收入群體,把目光都集中到了商品房市場。政府應該做的是,一是必須擴大有效供給,第二疏導群眾的住房消費理念。但是政府目前做的卻背離了這條路線,政府通過限購來抑制需求。輿論應該引導群眾改變“居者有其屋的思想”為“居者有房住”。先租再買,先小再大。一步步解決問題。
(四)開征房產稅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經開征了房地產稅。借鑒發達國家征收房產稅,當政府解決好了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建設有足夠的保障性住房,房地產商品房的需求就自然會下降,商品房市場就可以更多的交給市場來調控。國家開征房地產稅,這樣既能解決針對炒房者的大量持有商品房問題,也能增加政府的稅收收入,這樣就可以改變一次繳納土地出讓金為長久的征收房產稅,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
(五)加大廉租房、公租房供應
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設是解決低收入群眾住房問題的根本之道,也是穩定商品房價格的前提條件。到2015年將建設3600套保障性住房。但是從目前保障性住房的缺口來看,這個力度顯然還是力度不夠的。政府必須成倍的加大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建設力度。通過向市場購買,引進民間資本,鼓勵企業自建,加大資金投入等方式來迅速增加廉租房、公租房的供應,滿足群眾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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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F293.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1-0022-04
自1978年改革開放三十五年以來。隨著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我國的房地產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成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尤其從1998年住房貨幣化改革開始,我國的房地產消費需求更是得到了極大的釋放,房地產市場日趨繁榮。作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對人們的生活及國民經濟發展都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我國的商品房價格也在節節攀升。房地產價格的大幅波動不僅對我國實體經濟的投資和消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也開始對我國的貨幣政策體系和金融穩定產生了一定的影響。2010年以來。為了抑制我國房地產價格的過快上漲。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相繼下發了多個針對于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來抑制房價。近些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和貨幣政策實踐也不斷證實了我國房地產價格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密切關系。因此,正確理解房地產價格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的地位和我國中央銀行針對予房地產價格的貨幣政策調控實踐。將有助于貨幣政策制定者有效地實施貨幣政策,進而維護我國金融和宏觀經濟穩定。
一、房地產價格與貨幣政策反應
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都成功地控制了通貨膨脹。物價穩定是當時大多數國家最重要的貨幣政策調控目標。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結構的變化,使得資產價格波動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實行提出了新的挑戰,資產價格泡沫的形成和破滅也給許多國家的實體經濟造成了不利影響。以此為契機。引發了20世紀90年代國際上學者們對于“中央銀行是否應對資產價格波動做出反應”的討論。
(一)貨幣政策應該對房地產價格做出反應
部分貨幣經濟學家認為貨幣政策應該對資產價格做出積極的反應。因為資產價格不僅能夠反映當前消費的物價變動情況,還能預測到未來的通貨膨脹水平;另外,資產價格的過快上漲會形成資產價格泡沫,而資產價格泡沫的破滅會對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造成破壞性影響,因此中央銀行應把資產價格作為貨幣政策的調控要素之一,并通過積極調整貨幣政策來避免資產價格出現較大偏離(Alchian和Klein,1977)。Cecehettiet al.(2000)通過研究認為,如果一國的貨幣政策工具對產出缺口、通貨膨脹和資產價格波動進行反應則會提高宏觀經濟績效并減少產出波動,因此,一國的中央銀行應該對該國的資產價格波動進行反應。具體措施為中央銀行應該在該國資產價格高于基礎價值時提高利率水平,在該國資產價格低于基礎價值時降低利率水平。Goodhart和Hofmann(2000)在研究中發現資產價格不僅能夠反映當前的消費水平,而且還能預期到未來的通貨膨脹水平。因此中央銀行應該把資產價格作為貨幣政策的重點關注對象。這些學者支持貨幣政策應該對資產價格做出積極反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資產價格的波動不完全是由于經濟基本面變化所導致的。更有可能是由于資產投資者的非理和監管體制不健全所導致。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如果資本市場是理性的并且其價格能夠完全反應經濟基本面的變化,那么中央銀行就不應該對其進行干預,應該順應市場機制在資本市場中所發揮的作用;而如果事實恰恰相反,中央銀行就不能夠視而不見而應該進行積極應對。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就是很好的例證,在東南亞國家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大量資金涌入到資本市場當中,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大幅上漲。資本市場出現了諸如羊群效應、過度自信等投資者的非理,進而催生了房地產泡沫和股市泡沫,像這樣不完全由經濟基本面變化而導致的資產價格泡沫是需要中央銀行采用貨幣政策加以干預的。
第二,資產價格泡沫破滅會對一國的實體經濟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資產價格泡沫在產生和持續的過程中,會通過財富效應、托賓Q效應以及資產負債表效應等來對經濟增長和通貨膨脹起到推動作用,并且不斷通過金融機構增強其效果。泡沫膨脹到一定程度必然會破滅,當資產價格泡沫破滅時就會對實體經濟產生破壞性的影響。并且會對整個國家的金融穩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中央銀行應該對資產價格波動予以更大的關注,在制定貨幣政策時也應重點考慮資產價格因素,并積極調整使之回復到真實的基本價值。甚至部分經濟學家認為,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日本泡沫經濟就是日本中央銀行未能及時關注房地產、股票等資產價格泡沫并及時對其進行反應所造成的后果。
(二)貨幣政策不應該對房地產價格做出反應
相反。也有部分學者認為中央銀行不應該直接對資產價格做出反應,貨幣政策當局的貨幣政策調整應當實行有彈性的通貨膨脹目標制度。對資產價格直接作做出反應的貨幣政策會加劇經濟的波動,這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伯南克和紐約大學的哥特勒。他們采用了加入“金融加速器”效應和外生資產價格泡沫影響的標準動態新凱恩斯主義模型,得出結論認為中央銀行不應該對資產價格變化做出直接反應。除非這種資產價格變化能夠顯示出預期通貨膨脹的變化;他們還提出中央銀行應該實行“有彈性的通貨膨脹目標”制度來同時實現價格穩定和金融穩定;另外,他們還進一步指出貨幣政策不應該對資產價格進行直接反應的原因,即我們并不知道給定的資產價格波動是由經濟基本面因素還是非基本面因素導致的,抑或是兩者兼而有之。如果中央銀行關注于資產價格波動所引起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壓力,則可以在不考慮資產價格波動原因的前提下有效地遏制資產價格泡沫興起及破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此時的貨幣政策制定者在追求價格穩定的同時還能夠間接地促進金融市場和宏觀經濟環境的穩定。
總體上來說,持反對觀點的學者認為貨幣政策不應該對資產價格進行反應的原因在于:首先,中央銀行不能夠準確辨別出資產價格波動是基于經濟基本面還是非基本面因素,也即中央銀行無法有效識別資產價格泡沫。如果中央銀行判斷錯誤,干預了由于基本面變化所導致的資產價格漲跌就會引起資產價格的不必要震蕩;其次,由于資產價格存在著與通貨膨脹和總產出之間的矛盾和沖突,那么盯住資產價格的貨幣政策將會引起一國通貨膨脹和經濟增長的劇烈波動。此時的貨幣政策很可能與之前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進一步還可能加劇物價和總產出波動:最后,加入資產價格的貨幣政策多重目標可能會加大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難度。在單一目標下,中央銀行的調控目標僅僅是物價穩定,一般只需要盯住預期通貨膨脹率。如果一旦增加了資產價格這一貨幣政策目標。就會使中央銀行在物價穩定和資產價格泡沫同時出現時顯得無所適從。Bemanke和Gertler(1999)還在文章中以美國和日本為例分析了不同貨幣政策實踐的效果。得出的結論是:盯住通貨膨脹率的美國在促進物價穩定和保持經濟增長方面效果比較顯著:而對資產價格關注程度相對較高的日本,其近些年來的貨幣政策實踐效果并不理想。
二、我國貨幣政策對房地產價格的調控特點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要求來制定貨幣政策,以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縱觀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實踐,可以看出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在我國貨幣政策制定中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通過我國的貨幣政策調控實踐,本文總結出以下我國貨幣政策針對于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特點:
第一,在宏觀經濟出現過熱時,中國人民銀行通常會采用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如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和基準利率等方式來對經濟中過熱的趨勢進行干預和調節,以實現物價穩定和經濟增長的最終調控目標。同時,人民銀行這種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也間接地調控了房地產市場。也對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這些貨幣政策的干預并不是直接針對于房地產市場。如,現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的易綱曾表示:“貨幣政策的目標是反通脹。保持幣值的穩定,保持幣值的穩定主要是指以CPI衡量的通貨膨脹。房地產市場是一個重要的資產市場,所以各國的中央銀行對房地產市場都是關注的,中央銀行對房地產市場最準確說法就是關注,實際上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應當把央行貨幣政策的調控理解為央行反通脹的措施,而資產價格是處于關注的范圍,但是房地產價格并不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直接依據。”。
第二,中國人民銀行不僅僅只采用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來對宏觀經濟進行調節,在很多情況下,為了控制房地產泡沫的進一步擴大、房地產信貸風險在銀行的過度積累和房地產價格高漲對金融穩定所存在的潛在威脅等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多采用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如優惠利率、消費信用控制、房地產信用控制等方式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直接調控。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是指中央銀行通過控制與房地產行業的相關貸款數額、價格和期限等方式來調控房地產市場中銀行資金的投放量。根據以上對我國貨幣政策中房地產貸款政策調控的實踐。可以總結出我國中央銀行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種:一種是主體控制,即規定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主體才能得到銀行貸款;二是價格控制。即規定僅僅針對于房地產行業的銀行貸款利率調整幅度;三是期限控制,即規定住房按揭貸款的最長償還期限;四是比例限制。即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房地產項目自有資金的最低比例。由此可見,我國中央銀行在追求幣值穩定和促進經濟增長這樣中長期目標的同時。也對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的過度波動予以特殊關注并采取了靈活的態度。由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過程也可以看出,中國人民銀行具體采用了控制房地產貸款、擴展銀行貸款期限、規定貸款首付比例等方式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異常波動予以了適度和靈活的干預。
三、我國貨幣政策對房地產價格調控的發展
一、我國房地產價格的現狀
統計數據顯示,自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間,我國的商品房銷售均價從2170元/m2上漲到5053元/m2,期間除2008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房價小幅跌落外,房價基本呈現一路上升的態勢。房價增幅在2004年、2005年、2007年和2009年數值較高,均超過10%,2009年達到最高增幅23.18%。經計算,2001年到2010年間,我國商品房均價平均增速為10.09%。由此可見,我國房地產業正處于一個價格持續上升的態勢,過高的房價已嚴重影響國計民生的發展。
二、房地產調控政策回顧
從2003年開始的宏觀調控期間,我國商品房價格的絕對值除個別年份外,基本呈現上漲態勢,但受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房價漲幅在不同的年份產生了較大的起伏,其中,2006年、2008年、2010年期間,房價出現明顯下降;而2004年、2005年、2007年和2009年,房價漲幅較大。
2003年,房地產投資增速過快,經濟出現過熱跡象。2003年6月,央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簡稱121號文),對房地產信貸業務進行規范,并提高行業進入門檻和項目資本金的要求。8月份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18號文),指出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需要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18號文是對房地產業寬松政策的信號,旋即扭轉了121號文帶來的房地產業內緊張的局面。經濟過熱,再加上政策之間的不協調,房價上漲的勢頭并未遏制住,反而加快了上升速度,2004年和2005年房價漲幅迅速。
2005年是房地產行業的調控年,新舊國八條相繼出臺。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即“舊國八條”,提出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八項措施。5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新“國八條”),提出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等新的八項意見。具體的,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同時,2005年上半年央行開始上調個人房貸利率,自營性個人住房信貸優惠利率由原來的5.29%調整至6.15%。針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上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至30%。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雙管齊下,房價得到一定的抑制,2006年房地產市場呈現量跌價滯的局面。2006年房地產市場低迷,于是2007年國家再沒有出臺嚴厲的調控政策,被壓抑的房價又開始爆發式上漲。2007年房地產行業又呈現新一輪投資過熱局面。
2007年3月18日起,央行出臺一連串的加息政策,前后6次加息。并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年初至年末累計達1.5%,至2008年初我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達14.5%,創近20年的歷史新高。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并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我國的經濟也受到嚴重沖擊,房價在2008年出現了本世紀來的首次下降。
為了緩解金融危機帶來的經濟衰退局面,國家實施了一系列鼓勵投資的救市政策。2009年5月,國務院《關于調整固定資產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有關通知》,規定普通住宅的最低資本金比例18%,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8%。這是自2004年執行35%的自有資本金貸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調。同時,居民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由2年恢復到5年,不足5年的,按其銷售收入與購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超過5年的,免征營業稅。在這種政策的大利好下,2009年房地產市場出現空前繁榮,房價井噴式上揚,甚至高出2007年。
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即“國十條”)將二套房首付提高到50%,第三套停貸,外地人購房必須出具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2011年房產稅在上海和重慶兩地進行試點。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購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家庭購買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制定和執行嚴格的限購措施,同時提出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北京、上海、深圳等陸續出臺樓市限購令,其中2011年2月16日,北京的“京十五條”成為“史上最嚴限購令”,與此同時,歐債危機愈演愈烈全球經濟下滑。到2010年底房價快速上漲的趨勢有所緩和,2011年,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價格更有大幅回落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