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4 22: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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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省委、市委、縣委政法工作會議和省、市、縣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主動適應形勢新變化和經濟發展新常態,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凝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力量,緊緊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任務和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動員組織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公平正義,為深化平安、法治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涉法涉訴案件機制,通過不斷加強全縣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保障等建設,使人民調解網絡進一步完善,調處化解聯動機制更加規范,調處化解時效性和成功率進一步提高,進一步增強法律服務工作者主動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有效遏制集體訪、非訪、和“民轉刑”案件發生,力爭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往上交”的工作目標,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優勢,全面提升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立足自身職能,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和平臺,不斷完善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對接,規范有序推進“警調對接”“訴調對接”“檢調對接”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縣司法局、縣綜治辦、縣人民法院、縣民政局《關于深入推進全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積極推動重點行業領域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勞動爭議、道路交通、醫療事故、土地征用及地界糾紛、城市建設和拆遷、校園、水事、消費、安全生產、土地承包及財務糾紛、婚姻家庭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其專業性強、業務權威、成本較低的優勢,及時解決本行業領域的矛盾糾紛。
(三)及時高效運用人民調解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對于鄰里矛盾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損害賠償矛盾糾紛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要堅持及時就地化解;對于各類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要組織專門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對涉及勞動爭議、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環境保護、旅游消費等行業領域的糾紛,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力量,及時化解。對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要高度警惕,及時穩控,及時報告,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
(四)組織推動律師參與案件和矛盾糾紛化解。按照中央政法委《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涉法涉訴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精神,充分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推進律師參與涉法涉訴案件化解和工作,引導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引導涉法涉訴走向法治途徑,形成良好秩序,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工作效能。
(五)充分發揮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公證機構通過提供公證服務,在依法履行辦證職責的同時,要積極發揮專業優勢,以證釋法,以證析理,引導當事人增強法治觀念,充分運用公證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把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當作分內職責,在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中排查、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成績。
三、制度機制
(一)建立矛盾糾紛動態排查制度。全縣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做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排查,形成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排查工作格局。基層司法所要組織指導好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落實月排查制度、建立排查糾紛工作臺賬,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和動態。圍繞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深入開展排查,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穩控、早化解”。同時,要根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在元旦、春節、“兩會”、國慶等重要節點、敏感時段,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
(二)推進矛盾糾紛網格化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以綜治、維穩網格為基本管理單元,實施以網格長為具體聯絡指導,網格員為基礎的區塊化、網格式的管理模式,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直接到戶、覆蓋全員”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網絡格局。嚴格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收集排查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化解調處矛盾糾紛,網格內一般性矛盾糾紛,由網格員現場處理,并登記上報;對網格員難以解決的矛質糾紛,及時上報網格長,協調村(居)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對疑難矛盾糾紛進行分類匯總,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解決,重大矛盾糾紛及時逐級上報。
(三)實行突出矛盾清單化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對本轄區存在的矛盾糾紛登記造冊,建立臺賬,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指導督促,及時化解。縣局每月核報一批重點和突出矛盾糾紛,列出清單,明確化解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化解時限,明確工作要求,強化跟蹤管理,做到按期銷號管理。
(四)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告知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不適合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告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在動態排查的基礎上,基層司法所每半月、村調解委員會每周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分析、研究可能引發惡性事件和的苗頭隱患,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通過分析研判,防止矛盾激化升級。重大節點和特殊敏感時期實行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
(六)深化司法確認制度。基層司法所要強化服務意識,及時向當事人指導做好對已化解矛盾糾紛達成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確保做到申請材料的規范和證據的齊全。不斷擴大司法確認工作的影響力和認知度。
(七)健全源頭預防機制。根據排查匯總的矛盾糾紛信息,將可能進一步擴大升級的苗頭性、傾向性的隱患登記造冊,研判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群體、規模等情況,形成預警信息,建立糾紛預警臺賬。并按照管理層級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建立健全矛盾調處機制。—是要實行層級管理機制。村(居)調委會是調處農村矛盾糾紛的中堅力量,全權調處本村(居)內的各類糾紛。因此,村(居)調委會要切實擔負起職責,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決,小糾紛不積壓、及時解決。對一些影響全縣大局、涉及各部門的重大疑難糾紛和本轄區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及時提交縣級矛盾調處中心,將重大疑難糾紛化解在縣域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筑牢社會穩定的第—道防線。建立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提高矛盾糾紛的化解效能。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強化市、縣(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網絡建設,積極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重點在新興行業、工業園區、商業區、物業管理小區、流動人口聚集區等建立調解組織,形成縱到底、橫到邊的調解組織網絡。進—步完善綜治辦、辦、司法所、調解中心“四位—體”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業務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能力。三是進—步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大調解相結合的銜接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四是建立民調中心戶等群防群治基層矛盾化解網絡機制,建立治安戶長、院落理事長等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治安聯防,形成矛盾消化化解體系。
綜合治理矛盾糾紛。大力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質。農村人員具有量大、面廣、素質低、流動性強等特點,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措施,使法律真正走進農村、社區,使廣大干部群眾真正懂得不僅要講權利、維護合法權益,也要講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為此,必須多措并舉,綜合治理各類矛盾糾紛。—是依法調處矛盾糾紛。—方面,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運用行政復議、合同仲裁、司法調解、民主調解等多種手良化解矛盾糾紛。另—方面,對涉及法律的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以增強處理矛盾糾紛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二是進一步暢通渠道,妥善解答群眾的疑問,讓群眾話有處說、苦有處訴、怨有處發、難有人幫,從而理順他們的思想情緒,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經研究成立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三、工作職責
1、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范圍:土地權屬糾紛、相鄰權糾紛、征地補償安置異議等。
2、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調解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組織、傳達、貫徹、落實縣黨委、政府對調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3、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充分發揮調解信息員作用,及時了解轄區國土資源糾紛信息,按屬地管理原則調查核實糾紛情況,組織開展基層調解工作;向上級報告國土資源糾紛調解工作情況和糾紛信息等。
四、工作重點
專項活動中,具體把握三個方面重點:一是重點地區,突出抓好矛盾糾紛多發、頻發、易發地區的排查調處工作。二是重點對象,對土地權屬糾紛、相鄰權糾紛、征地補償安置等可能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徹底排查、調處。三是重點時段,特別突出重大活動、元旦、春節前后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
五、工作步驟
1、排查梳理階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0日)。各基層國土資源所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動員部署。并聯合鎮村力量深入到村企,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分析和梳理,把國土資源各種矛盾糾紛全部納入視線。排查調處情況要填寫《縣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登記表》,做到一案一檔,及時匯總《縣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匯總表》。
2、組織實施階段(1月20日至2月20日)。認真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大會戰,確保糾紛調處結案率達到100%以上,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探索長效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整合調處工作資源,提高調處能力。
3、總結鞏固階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局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和各國土資源所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找出具有國土特點的工作亮點。同時,對問題解決不徹底的,及時制定防控措施,防止重新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對確實難以在短期解決的矛盾糾紛,嚴格落實穩控措施和責任制,防止越級上訪和。同時統一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對因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實行責任追究。
在整個活動中,應將調處化解作為中心環節貫穿始終,要堅持邊排查、邊調處,邊穩控,重在解決問題,化解矛盾。
六、工作措施
1、綜合治理,集中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
要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處的力度,充分發揮基層調解、行政復議、訴訟調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在排查的基礎上,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多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深入基層開展調解工作。群眾有疑問的要做好法律解釋說明工作,用群眾聽得懂、看得明、信得過的方式處理矛盾糾紛案件。
2、加強預防,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發生。
二、主要任務和目標
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準確排查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重點排查可能進京赴省上訪的重點人員、重點群體;可能引發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可能發生涉臺、涉外事件和可能被敵對勢力插手利用的敏感性事件等。切實解決一批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真正從水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杜絕和群眾集體越級上訪,杜絕進京非正常上訪人員。
三、方法步驟
這次集中活動的時間安排為100天,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1、動員部署階段(7月)。各級紅十字組織要高度重視,切實提高認識,盡快做出安排部署。要抓緊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學習領會關于開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百日活動的有關精神。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和責任人。切實把這次活動動員好、部署好、組織好、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2、全面排查和集中化解階段(7月中旬至9月中旬)。各級紅十字組織要結合行業實際,全面細致、反復排查存在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堅持做到對矛盾糾紛摸清底數,摸清成因,摸清問題,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掌控在握。在此基礎上,要按照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認真梳理,登記建檔,列出調處日程,因案施策,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化解,做到問題不查不清不罷休,矛盾不化解不罷休,確保各種矛盾發現得早,控制得了,處置好。
3、邊排查、邊化解、邊研判分析階段(9月下旬)。各級紅十字組織要在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實行矛盾糾紛研判分析制度,認真分析矛盾糾紛發展、變化、強弱的趨勢動態,研究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辦法,協調解決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形成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規律及化解的分析報告,報區紅十字會。
4、總結完善階段(10月上旬)。各級紅十字組織要對前段開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百日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回頭看”,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優化有效工作模式,健全完善相應的排查化解工作機制、預警機制等有關工作制度。要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形成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調、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向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四、工作措施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紅十字組織主要領導要充分認識開展這次活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第一責任,真正把此項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以推動該項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根據省、市關于全面提升大調解機制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泰州海陵區的大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一、基本情況
海陵區先后成立了1個區級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9個鎮(街)調處服務中心。目前全區有村(居)調解工作室125個,專用辦公用房達7500平方米,專職調解員67名,大調解工作專項經費年均達30萬元。兩級調處中心既是區、鎮(街)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也是本級調處矛盾糾紛的一線實戰單位,承擔對矛盾糾紛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度和督辦指導,直接調處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等職能。該區分別在區法院、區檢察院、公安派出所設立了工作室或聯合調解室,在涉外務工、醫療衛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領域設立了專業調委會,實現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重點推進建設了矛盾糾紛排查、社會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三項機制,實行了區、鎮(街)、村(居)三級定期搜集匯總矛盾糾紛排查情況,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聯席會,每月組織一次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每月通報上報一次矛盾糾紛調處和社會風險評估報告,每月出一期大調解工作信息,形成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區各成員單位、各鎮(街)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聯動排查調處機制。2010年,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受理、調處矛盾糾紛1224件,調處成功1200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8.03%,其中,兩級調處中心受理糾紛569件,直接調處562件,直接調處率達98.75%,涉外務工調委會、醫患糾紛調委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委會分別調結相關矛盾糾紛27件、15件、113件,涉案金額245.02萬元,訴調對接調結29件,檢調對接5件,公調對接414件,訪調對接26件,個人調解室調結114件。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尤其是突發性矛盾糾紛、涉及民生矛盾糾紛的處置化解,實現了基層化、社會化、社區化,這就有效降低了民轉刑、越級上訪和的發生率。
二、主要做法
(一)集中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攻堅活動
一是啟動矛盾糾紛大排查工程。2010年以來,海陵區堅持條塊結合、整體聯動,構建了鎮街(園區)包村(居)、村(居)包組(戶)、部門包條線、單位包內部,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大排查組織網絡。要求鎮街(園區)定期組織職能科室、村(居)以及基層單位開展社會不穩定因素排查分析。區教育、衛生、經貿、商貿、建設(建管)、民政等系統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本系統(行業)所屬單位開展矛盾隱患排查分析,公安、司法、、安監等就本部門工作領域的不穩定因素,組織各職能科室及基層站所進行全面排查分析。形成了綜治部門牽頭,司法行政部門承辦,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鎮(街)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排查機制。2010年以來全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共組織各類矛盾糾紛大排查368次,排查各類矛盾糾紛隱患429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穩重大問題的發生。二是開展領導干部大走訪活動。2010年5月初,全區開展了為期15天的干部大走訪工作,按照“四必、兩摸清、三到位”的要求,堅持每戶必進、人員必訪、矛盾必調、隱患必糾,摸清情況、摸清底數,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到位、重點人員管控到位、各類隱患整改到位,實現大走訪活動的“全覆蓋”。針對排查出的群體性、社會面、個體性等矛盾糾紛,認真梳理分類,分流落實化解,實現了“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措施、完成時間”的四落實。這次大走訪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及隱患185件,其中易激化矛盾糾紛14件,目前已化解79件,在調106件,確保無因矛盾激化引起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上訪等事件。建立健全了干部大走訪長效工作機制,制定機關干部每周下訪制度,大走訪工作實現經常化、制度化,干部大走訪成為排查化解基層矛盾糾紛隱患集中攻堅的新舉措。 三是組織無矛盾糾紛積案單位創建活動。2010年初,按照“抓源頭、清積案、建機制、強基層”的工作要求和排查摸底、集中化解、總結提升的工作步驟,在全區開展了“無矛盾糾紛積案鎮(街)、企業、村(居)”活動。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積案,制定調解預案,分片包干負責,對一般的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對積案糾紛、重大疑難復雜糾紛,機關領導親自參與調解,組織力量集中化解,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做好矛盾鈍化工作,引導當事人合理合法維權。自開展創建活動以來,共排查矛盾糾紛積案103件,化解79件,如市政府惠民工程――老小區管道燃氣建設工程,目前已經接近尾聲。然而,在安裝過程中,南園197號樓與199號樓之間糾紛不斷,致使地下管道鋪設工作被迫暫停近一年。6月4日,城中街道召開民主懇談會,經過3個多小時的懇談,雙方最終達成共識,完成了地下管道鋪設工作,保證了工程進度,有力地發揮了基層調解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四是實施矛盾糾紛集中調處活動。著力開展“世博”矛盾糾紛專項排查活動,健全應急處置網絡體系,建立重大維穩情況信息專報制度,制定鎮(街)調處中心每日排查報告制度,切實發揮江蘇“環滬護城河”的積極作用。著力化解城建項目中的矛盾糾紛,先后在府前路北側、揚橋口東北側、藤壩街等20多個拆遷現場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站或“個人調解工作室”,利用調解員人熟地熟的優勢現場化解矛盾糾紛,近來各拆遷現場調解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詢1200多人次,協調解決矛盾糾紛156件,保證了城建項目的順利推進。著力推進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召開動員部署會、在四個城中村先行試點,召開排查整治工作現場推進會,落實信息報送、走訪排查、溝通銜接三項制度,全面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切實維護了重點整治地區的和諧穩定。著力抓好校園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健全校園調解組織網絡,設立調解信息聯絡員,會同區綜治辦、公安海陵分局定期對轄區內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內部和周邊矛盾糾紛隱患進行排查,及時介入校園安全事故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確保將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大力實施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工程
2010年,該區以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為契機,以四個增強為重點,在完善運行體制和工作機制上創新思路,謀求突破。一是區、鎮(街)兩級調處中心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增強。重點完善“三調對接”、專業調解、排查分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考核評價“五項機制”。通過理順關系,促進聯動,做到組織分工明確、工作職責明確、機制運轉順暢,真正成為大調解職能的承擔者。二是基層大調解實踐的基礎作用進一步增強。依托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整合各類調解資源,在公安交警隊、勞動安全部門建成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創新大調解實踐,豐富大調解內容,做亮大調解品牌。三是專職調解員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增強。積極試行村(居)調解員專職化制度。率先在15個城中村配備了專職調解員,并逐步在全區推廣,建立一支村(居)專職調解員隊伍,配強做實一線調解力量。四是績效考核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增強。進一步完善了調解績效考核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權重,健全獎懲激勵措施,組織優秀人民調解員、優秀調解卷宗評選評比活動,形成重實績、重實效的工作導向,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和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三)積極開展“雙促雙助”專項活動
“雙促雙助”專項活動是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圍繞“促轉型、促升級,助發展、助穩定”的要求,海陵區堅持組建一支隊伍,構建三大平臺,深化六項服務,健全八項制度,即組建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構建政府門戶網站“法律服務”欄目互動平臺、法企共建互通平臺、司法行政窗口服務平臺;在中心工作、重點項目、四新產業(新能源、新材料、新電子、新裝備)、一區三園(海陵工業園區、臺商工業園、城北物流園、農業科技園)、企業維權、社會維穩六項工作上優化服務能力與水平;健全律師特殊案件報告制度、涉企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制度、企業法制文化建設規范等八項規范制度。活動開展以來取得了切實成效,共發放法律宣傳資料1325份,解答法律咨詢218件,提出法律建議173件,企業調解組織增加到98個,化解涉企矛盾糾紛67件,實施法企共建項目31個;江蘇海信律師事務所為長宏鋼材物流中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幫助企業規范內部管理、勞動用工、合同審查,有效化解項目引進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類矛盾糾紛。江蘇君誼律師事務所為中盛光電提供常年跟蹤服務,實行駐企現場集中處理涉企法律事務,滿足了企業發展的需求。江蘇碧泓律師事務所與會賓樓等一批企業黨支部結為黨建共建單位,規范企業《員工手冊》,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用工制度。區矛盾調處服務中心為涉外企業碼也公司積極排查化解矛盾,2009年底25名外派勞務人員被該公司派遣到新加坡卡塔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4月初,被卡塔爾警方遣送回國。他們找到公司要求賠償,經溝通協調,該起事件得到妥善解決,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也得到了恢復。這次專項活動為企業快速發展、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幾點建議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海陵區的大調解機制建設需要從三個方面謀求新的突破,為推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在履行職責上求突破
著力構建矛盾糾紛三大平臺,使兩級調處中心真正成為大調解職能的承擔者。構建社會輿情分析研判平臺。進一步強化跨地區、跨領域聯防聯調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交流、研判糾紛信息,建立糾紛預警制度和通報制度。積極構建矛盾糾紛調處平臺。著力推動專業調委會、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建立矛盾糾紛網上預警、接案、受案、反饋系統,構建矛盾糾紛三級信息管理平臺。構建調解工作協調管理平臺。健全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考核考評辦法,進一步理順調處中心管理機制。
(二)在調解實效上求突破
落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制,實行重大矛盾糾紛領導接案包案,形成分工負責、權責明晰的責任體系。要積極上爭,強化預算,落實調處經費,實行“以獎代補”,由區、鎮(街)兩級財政按照調處成功案例數對全區專職調解員進行調解經費直補,提升調解實效。要充分發揮典型帶動力量,組織優秀人民調解員、優秀調解卷宗評選評比活動,加強宣傳引導,形成重實績、重實效的工作導向,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提高矛盾糾紛的排查覆蓋率和調處成功率,著力減少初信初訪源頭,著力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著力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為全縣經濟社會提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目標
建立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指導機構,完善縣、鄉鎮、村(居、社區)、村民小組四級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網絡,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業調解的職能作用,整合多個職能部門、多種調解方式的各自優勢,對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矛盾糾紛實行分級排查、歸口辦理、形成互相銜接、互相配合、互相補充的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體系,把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實現“小矛盾糾紛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難矛盾不出縣”的目標。
三、組織網絡
建立局人民調解指導協調小組。成立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各股室長及下屬局領導為成員,負責對我局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聯調、銜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職責
局人民調解指導協調小組的職責是及時分析社會治安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組織開展全局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的調研,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加強工作指導,協調、督查和督辦。
五、運行機制
1、排查機制。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堅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突出重點,認真排查社會熱點、焦點、難點;排查社會高危、特殊群體;排查民間糾紛、治安亂點、安全隱患;排查基礎性、涉眾性、苗頭性、傾向性突出問題。同時要講究方法,采取條塊結合、公秘結合、專兼結合、點面結合的方式,繼續堅持每月一次的慣例,開展“拉網式、地毯式、滾動式”的各種大排查活動,廣泛了解,全面排查轄區各種矛盾糾紛,掌握矛盾關鍵點、關鍵人。
首先要轉變理念、走出誤區。對于檢察工作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二者的關系,要全面準確地把握中央和高檢的要求,糾正三大誤區:一是僅僅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限定在“涉檢”范疇;二是對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大包大攬,無限擴大范圍、延伸觸角;三是人為割裂檢察業務工作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關系。從本質上講,所有檢察業務工作本身都是在化解社會矛盾,無論是狹隘理解、無限放大,還是人為割裂二者關系,都是對中央和高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求的誤讀誤解。只有堅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立足點,以執法辦案為中心,找準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堅持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執法辦案的始終”,才能科學地建立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機制。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一是發揮各級調解組織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在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層層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領導機構。區局成立了以司法局長李金林為組長,分管局長和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指導全區的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五辦一鄉”建立了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領導小組。二是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健全調處機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充分發揮基層調委會的作用,切實抓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一般矛盾糾紛由基層調委會調處;對于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采取聯動聯調的辦法,組織司法及相關部門共同協作,聯合調處,合力解決,基本做到小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辦。三是整合內部資源,形成司法行政系統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聯調聯動機制。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律師工作相結合。對一些疑難涉法矛盾糾紛,派出專職律師,協助人民調解組織做好調解工作。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公證工作相結合。對涉及民事、合同、債權、債務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派出公證人員,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制宣傳工作相結合。在調解矛盾糾紛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知識,引導當事人依法表達訴求。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司法鑒定工作相結合。對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醫患醫療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指派司法鑒定人員,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律援助工作相結合。依法維護矛盾糾紛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四是積極推進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建設。目前交警二大隊、區工商局、欣怡電子城、車站工業品批發市場、華龍汽配城、居然之家的行業調解委會已經掛牌運行。
以黨的十七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縣綜治委的工作部署,認真扎實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公司工作順利開展,構建和諧平安社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各類矛盾糾紛和處置能力,要實現“五無”工作目標,即無刑事案件發生、無治安案件發生、無災害事故發生、無越級上訪事件發生,無參與組織人員和組織活動。整體工作績效要實現“五個”提高,即:維護社會穩定能力明顯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明顯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水平明顯提高;執行政策法規的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實地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準確排查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掌握本單位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完善預警預測分析機制,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的苗頭要高度警惕,及時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要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系統全方位、多層面地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為解決矛盾和問題打下堅實的基礎。要認真抓好重點區域和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通過走訪用戶、接待用戶來訪、召開大客戶及行風監督員代表會議等辦法,進行摸排梳理,擴大排查的覆蓋面,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點和死角。對于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要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要切實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由公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于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匯集到上級。
(三)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要增強調解意識,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活動中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引導群眾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分歧和隔閡,真正達到定分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要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教育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同時,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防止為求得一時一事的解決而引起攀比和引發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單位要以這次集中活動為契機,及時總結基層典型經驗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進一步整合綜治、維穩、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會資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協調配合、聯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平臺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打牢基礎。